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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5: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及合肥路建(集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路建(集团)本部,集团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团公司在投融资、工程建设、授权企业监管等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综合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

第五条 综合事务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维护 1

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参与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参与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聘请与管理工作;

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 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对外代表集团公司进行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管理;参与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及其他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对合同、案件承办工作的管理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第九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除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外,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授权执行。

集团公司通过规范性文件、会议决定或其他方式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授与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按照授权内容执行。未经上述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法律事务;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违规部门或个人负责,并由集团公司追究违规部门负责人和个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应当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全力维护集团公司权益。受托人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 3

况。

第四章 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定期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

各部门通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其他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其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合同文件的其他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向综合事务部通报相关情况,经过集团公司统筹考虑或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后,各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仲裁)。但在以下情况出现后,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或成立法律纠纷处理专责小组(下称“纠纷专责小组”)负责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

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已持续三个月,合同文件若干当事人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各部门获悉有关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 4

决分歧的信息;

三、法律顾问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仲裁)行为的;

四、各部门认为应指派专人跟进或成立纠纷专责小组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纠纷专责小组应由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组成,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集团公司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集团公司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分管理领导决定是否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五、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十六条 有关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各部门应做好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在下列情况下,各部门应当成立诉讼(仲裁)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有关的诉讼(仲裁)工作;

一、其他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活动的;

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当事人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已经接获其他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仲裁)方式解 5

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

四、已经掌握其他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五、纠纷专责小组提出进行诉讼(仲裁)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

六、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仲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诉讼(仲裁)工作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法律顾问组成。诉讼(仲裁)工作小组成立后,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全面了解诉讼(仲裁)的有关情况;并全面接管我方与其他方当事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工作;

二、就我方主动提起的诉讼(仲裁)活动的必要性、损失风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具体方案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实施。

三、在集团公司同意进行诉讼(仲裁)行动后,具体负责处理诉讼(仲裁)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四、定期将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报告;将诉讼(仲裁)过程的和解、调解方案在实施前向集团公司报告;

五、将诉讼(仲裁)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裁决、庭审过程中的裁定、一审判决)连同相应的应对措施 6

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六、诉讼(仲裁)的阶段性成果公布后,将是否采取上诉(诉讼)、是否向法院提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无效的申请的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继续推进诉讼(仲裁)工作;

七、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正式生效后,处理与判决或裁决的执行有关的事宜;

八、在诉讼(仲裁)工作完成后,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仲裁)的过程、结果,诉讼(仲裁)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仲裁)中反映出本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五章 法律事务代理人聘请与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应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综合事务部具体负责,常年法律顾问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诉讼(仲裁)案件、特殊或重大法律事务,应聘请专项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有关承办部门、综合事务部共同负责,原则上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选聘。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及与所办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界 7

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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