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士官管理规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09 21:09:0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士官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目录

简介 背景 意义 内容 简介 背景 意义 内容 展开 简介

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11年6月下旬发布施行。这是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的实际举措,是严格按照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加强士官管理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推动士官队伍建设科学发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背景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78年士官制度创建以来,相继建立了士官选、训、用、管、退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形成了相对成熟、系统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现行《士官管理规定》是四总部为适应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需要,依据原《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于2001年1月20日发布施行的。规定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提高士官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士官队伍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凸显出来,迫切需要通过政策制度创新和完善寻求解决的办法对策。 意义

新修订的《士官管理规定》,着眼巩固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成果,在科学总结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士官队伍的定位分类、选拔配备、管理教育、考核评定和待遇保障等制度进行了系统充实完善。这些新的规定,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适应了士官队伍建设发展

[1]

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对士官队伍建设的新认识、新探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标志着解放军士官队伍的法规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士官管理规定》是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总章程,是做好士官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依据。全军部队要把贯彻规定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党委领导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依法建设士官队伍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指导、照章办事的意识。各级机关要带头学规定、知规定、用规定,坚持先学一步,为部队做出表率。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规定的教育培训,讲清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解答官兵在学习贯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清理与规定相悖的“土政策”“土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推动士官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宫。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宫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冶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宫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人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经具有选取批准权的单位审批。 第三章 选 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 (三)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

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 (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本单位士宫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 (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宫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不敷出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宫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宫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宫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士宫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宫培训对象,由教导机构承训:

第二十二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 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宫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士宫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第三十三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连队(基层单位)住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期间不担任值班或者其他勤务时,经营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可回家住宿。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家属可以来队居住;单位需要招聘工人时,优先招聘士官家属。

第三十四条 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一级士官由营级单位领导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

第三十五条 士官档案,按照总参谋部《士兵档案管理规》,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六条 士官的考核,分为选取前考核和年度考核,依据士官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等方面。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土宫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选取士官必须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选取。士官选取前的考核工作,由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司令机关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考核;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考核;后勤机关主要负责体格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装备机关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士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作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八章 待 遇

第三十九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宫,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四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

三、四期士宫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四十三条 高级士官家属随军后的相关待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享受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士官;(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第三期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包括通信、射击、空中机务等)和在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没的士官。

第四十五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翌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四十六条 士官牺牲、病故或者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宫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五十一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地方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到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置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升一个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晋升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五十六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士官,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五十七条 对受行政记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离部队连续十五天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士官,从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

第五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五十九条 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处分条件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二)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三)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四)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六)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七)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六十二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士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战时士官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的《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2]

推荐第2篇: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 (2013-01-03 20:26:38)转载▼ 标签: 士官管理规定 杂谈 分类: 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配备使用 3.第三章 选 取 4.第四章 培 训 5.第五章 教 育 6.第六章 日常管理 7.第七章 考 核 8.第八章 待 遇 9.第九章 退出现役 10.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11.第十一章 附 则 简介

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11年6月下旬发布施行。这是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的实际举措,是严格按照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加强士官管理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推动士官队伍建设科学发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背景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78年士官制度创建以来,相继建立了士官选、训、用、管、退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形成了相对成熟、系统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现行《士官管理规定》是四总部为适应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需要,依据原《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于2001年1月20日发布施行的。规定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提高士官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士官队伍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凸显出来,迫切需要通过政策制度创新和完善寻求解决的办法对策。

意义

新修订的《士官管理规定》,着眼巩固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成果,在科学总结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士官队伍的定位分类、选拔配备、管理教育、考核评定和待遇保障等制度进行了系统充实完善。这些新的规定,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适应了士官队伍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对士官队伍建设的新认识、新探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标志着解放军士官队伍的法规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士官管理规定》是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总章程,是做好士官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依据。全军部队要把贯彻规定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党委领导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依法建设士官队伍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指导、照章办事的意识。各级机关要带头学规定、知规定、用规定,坚持先学一步,为部队做出表率。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规定的教育培训,讲清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解答官兵在学习贯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清理与规定相悖的“土政策”“土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推动士官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宫。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宫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冶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

1 / 5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宫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人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经具有选取批准权的单位审批。 第三章 选 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 (三)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 (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本单位士宫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 (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宫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不敷出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宫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宫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宫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士宫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宫培训对

2 / 5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象,由教导机构承训:

第二十二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 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宫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士宫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第三十三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连队(基层单位)住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期间不担任值班或者其他勤务时,经营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可回家住宿。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家属可以来队居住;单位需要招聘工人时,优先招聘士官家属。

第三十四条 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一级士官由营级单位领导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

第三十五条 士官档案,按照总参谋部《士兵档案管理规》,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六条 士官的考核,分为选取前考核和年度考核,依据士官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等方面。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土宫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选取士官必须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选取。士官选取前的考核工作,由司令机关会同

3 / 5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司令机关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考核;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考核;后勤机关主要负责体格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装备机关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士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作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八章 待 遇

第三十九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宫,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四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

三、四期士宫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四十三条 高级士官家属随军后的相关待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享受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士官;(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第三期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包括通信、射击、空中机务等)和在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没的士官。

第四十五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翌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四十六条 士官牺牲、病故或者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宫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五十一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地方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到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置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升一个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晋升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五十六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士官,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五十七条 对受行政记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离部队连续十五天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

4 / 5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职的士官,从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

第五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五十九条 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处分条件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二)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三)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四)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六)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七)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六十二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士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战时士官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司令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的《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2]

5 / 5

推荐第3篇:士官管理规定学习体会交流

《士官管理规定》学习体会交流

经四总部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于7月1日正式施行。7月中下旬,部首长对我们全体官兵集中做了辅导授课,连队也开展了相应的学习活动。通过部首长的授课、连队的学习教育,使我对此次新修订的《士官管理规定》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士官管理规定》是规范士官队伍建设的总章程,是做好士官服役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对加强士官队伍建设、提高士官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军队建设环境的深刻变化和士官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士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修订的《士官管理规定》认真贯彻了胡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继承发扬了我军士官服役管理的优良传统,充分吸纳了我军部队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使士官队伍建设的制度规定更加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

作为一名刚入伍两年的新士官、新同志,我把此次的学习体会交流如下:

一、要爱岗敬业,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爱岗敬业,热爱本职是做好任何一项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汽车修理这方面的专业岗位士官,咱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严格训练,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是车辆保障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要真正发挥自身的力量,首先,必须安心服役,兢兢业业,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工作。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实实在在地做工作,摆正位置,深刻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职责,与中队领导密切配合,做好中队领导的得力助手。其次,要坚定信念,树立热爱本职的思想,甘愿吃苦,乐于奉献,切实筑牢热爱修理、安心军营、建功立业的思想根基。

二、要抓好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素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汽车元器件的制造越来越精密,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现在的汽车修理已经不单单是对汽车元件的检修,更多时候需要对车辆进行换件修理,修理工作为这方面的行家里手,利用购买零配件外出的机会也自然增多,地方上敌社情复杂,面临的考验也因此而变大。作为兵头将尾的士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以此次学习《士官管理规定》为契机,时刻要清醒警觉,以科学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以坚强的意志鼓舞自己,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决遏止不正之风的入侵,并与腐朽思想作斗争,为身边人树立好榜样。努力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于律己,防微杜渐,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士官。积极带领身边的同志树立良好的政治风气和高尚的军人情操,营造健康向上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对错误的思想和行为要坚决抵制,使全体战士养成良好的军人作风和行为。同时,我们还要学会把一些不良因素转化为激励自身前进、提升能力的动力,端正服役态度。

三、要熟悉本职工作,精通本职业务。作为一名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士官,在车辆保障方面的地位举足轻重。能否立足于修理这个平凡的岗位,做出不平凡的业绩,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本职工作,积极履行好职责,发挥好士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工作中要努力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做到“要人为、先正己”,努力在工作中形成相互支持、配合、帮助、竞争的良好氛围。生活中要通情达理,心胸开阔,善于用感情来密切内部关系,要努力使自己成为士官与义务兵、士官与干部两者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平时要注重学习理论知识,掌握科学理论知识,从而学会运用科学理论知识来启发身边的战友,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为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创造有利的理论基础。如今我们已成为兵员的主体,是勤务保障、抢险救援的主力,更是执勤岗位练兵的骨干,必须熟练掌握器材装备的性能,做到会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而如今的器材装备科技含金量又比较高,要做到熟练手中武器,必须要努力学习科技知识,才能使器材装备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科学技术理论,才能搞好“传、帮、带”,才能使队伍整体战斗力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才能圆满完成车辆的保障任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士官管理规定、条令条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从自身做起,积极学习士官管理规定,以共同条令来规范自身的行为,用模范带头的良好形象来带动身边的同志。作为一名士官,要时时、处处、事事都以身作则、模范带头、身体力行,发挥表率作用,以良好的自身形象影响带动其他同志。我们要树立以队为家的思想,培养服从和服务部队建设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学习、努力工作、刻苦训练,高标准、严要求,忠实履行职责,努力发挥自己在航天测控部队建设中的作用,为建设强大的人民军队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新修订的《士官管理规定》,着眼巩固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成果,在科学总结我们士官队伍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们的定位分类、选拔配备、管理教育、考核评定和待遇保障等制度进行了系统充实完善。这些新的规定,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适应了士官队伍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军人,士官队伍中的一员,我们要以此次学习活动为契机,学以致用,注重养成,将《士官管理规定》融入日常生活、工作、训练当中,切实把规定的要求落实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

以上是我在此次学习当中的一点心得体会,如有不妥之处,还望首长与战友们批评指教。

推荐第4篇:10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时间:2012年3月X日 地点:沿河大队会议室 授课人:陈非洲 参加人:全体官兵

内容:《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政、后等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要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士官的单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麟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其指标可以配备到本期以下各期士官。编制标准规定的特殊专业岗位可以配备使用女士官,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各专业技术岗位之间,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士官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特勤、特种装备操作、维修和正、副班长岗位的需要。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借用的,须经本级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警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代理的,须经支队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职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士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选非所用和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须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准调动。确因工作需要,在总队范围内调动的,由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跨总队、军、警种调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第三章 选 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士官的选取条件: (一) 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

(五)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或学校培训的;(六)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并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应当优先选取。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群众评议,由中队级单位召开军人大会进行评议,群众评议时,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晋升的名额、条件和标准,并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议。(三)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综合群众评议的结论,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选取对象。 (四)机关考核。由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选取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人员名单。

(五)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部门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六)符合选取条件的,须填写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并装入本人档案,选取批准时间统一填写当年12月1日;正常晋升衔级(工资)档次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在退伍教育展开前完成。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军队和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由送训单位办理。入士官学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士官选取的批准权限为: (一)第

一、二期由支队批准;第

三、四期由总队批准;第

五、六期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二)总队级以上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由司令部门归口办理。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训练机构培训。预选士官(技术兵)的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专业技术复杂岗位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根据专业技术的复杂程度按照3至6个月安排。

义务兵进入士官学校学习,须经统一入学考试,学制一般为2年,毕业后,原则上应当服满第三期。根据需要,可优先晋升高级士官。

第二十一条 预选士官(技术兵)的培训由总队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也可由支队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由司令部牵头,司、政、后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训练机构具体负责施训。具体分工: (一)培训的计划,技术兵的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门负责;

(二)训练内容、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由政治部门负责;

(四)培训所需的各种物资、器材和经费由后勤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供应标准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特别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士官学校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总队以下训练机构承训,士官学校和训练机构未设臵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由总队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武警和地方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在职士官的培训由支队级以上单位根据部队建设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的需要,有计划适时组织培训,以提高士官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员培训毕(结)业时,合格的发给毕(结)业证书。对中途退学的,退回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五章 教 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的教育一般与义务兵同时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它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警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做好表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在机关工作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士官不得调回“家门口”(按地、市、州、盟行政区域划分)部队服役。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100公里以内)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应当从严掌握,报总队审批,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支队以上政治部门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臵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部队驻地为其购臵户口。

第三十四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食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不担任值班或其他勤务时,经大队以上领导批准,可回家住宿,节假日结束时按时归队,偏远艰苦地区单位,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总队司令部门批准,二期以上已婚士官的家属可来队居住,单位需要招聘工人时,应优先聘用士官家属,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士官必须与义务兵同吃、同住、同执勤、同操课、同劳动、同娱乐,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非因公外出可着便服。

第三十六条 士官档案由相应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其办法按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士官的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接待和处理。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八条 士官的考核分为选取前的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士官选取的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士官选取前的考核,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司、政、后等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考核机构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考核内容及形式,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能、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等方面。现实表现情况,可采取官兵座谈、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和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考核;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要按各期各类士官不同专业拟制考题,理论考试采取问卷方式,实际操作考核采取现场作业测试。各单位可以采取集中统一或者分片考核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士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作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四十二条 未经考核、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称职的不得选取士官或晋升档(期)。 第七章 待 遇

第四十三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警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警龄工资组成。士官从选取当月起发给工资。

第四十四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 士官按照警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 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助。

(三) 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

(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符合规定条件的士官,可享受夫妻分居补助,经批准也可享受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十六条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

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四十七条 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其随军遗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第四十八条 家属随军:第

五、六期士官经总队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第五期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福利待遇,与家属随军的营职警官相同,第六期与家属随军的团职警官相同,

第四十九条 探亲休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20天。(二)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40天,未婚的假期30天;第二期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15天。

(三)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20天,满二十年的假期30天。 (四)实行晚婚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7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15天。 第五十条 士官探亲休假批准权限为:一期士官由大队级单位领导批准,未设大队的支队由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二期以上士官由支队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探亲、休假的人数比例由支队司令部门根据部队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士官总人数的10%,士官夫妻分居两地或有特殊情况的,在不影响部队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支队领导批准,可酌情将当年内的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探亲假、休假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每年的事假时间,应当从当年探亲假中扣除。 第五十一条 亲属来队:

(一)第一期士官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确需来队的,领导要从严控制。来队留住时间:直系亲属不超过10天;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经大队或支队司令部领导批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第二期以上士官夫妻分居两地,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配偶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它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5天。

(三)基层中队级单位,同一时间来队探亲的士官配偶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婚士官人数的10%。士官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第九章 退役安臵

第五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第

一、二期士官作复员安臵;服现役满10年的第三期以上士官作转业安臵,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第

五、六期士官作退休安臵,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志愿也可以作转业安臵。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臵。

第一、二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臵的,由支队级单位批准;第

三、四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臵的由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第

五、六期士官作复员、转业、退休安臵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第五十三条 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二) 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 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总队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宜继续服现役的。第五十四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复员安臵:

(一) 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第五十五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转业安臵: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五) 附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第五十六条 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休安臵:

(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总队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第五十七条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第五十八条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臵,满10年的作转业安臵。

第五十九条 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臵。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臵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第六十条 作复员和转业安臵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异地安臵: (一) 国家或部队建设需要的;

(二) 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 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臵部门批准的。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必须在30天以内到安臵地的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报到;报到前发生问题的由原部队负责处理;逾期报到期间发生问题的由本人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填写《退休士官安臵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安臵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三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臵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臵的按照地方安臵部门《接收安臵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臵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臵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六十五条 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其衔级工资档次从奖励实施的下月起,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一)荣立二等功的;

(二) 累计荣立三等功二次的;(三) 被公安部评为优秀班长的;

(四)所领导的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五)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第六十六条 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初级和中级士官,由总队司令部审批;高级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第六十七条 士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经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暂缓提高工资档次3一6个月。

第六十八条 士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一) 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擅自离队连续15日以上的。

第六十九条 士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从批准的下月起降低一个工资档次,担任职务或享受岗位津贴的士官,取消其职务和岗位津贴,时间为6个月(有本条第三款情况的士官同时调离原单位): (一) 士官玩忽职守、消极怠工的;

(二) 配偶、直系亲属及非直系亲属来队超出规定的留住时间,

以及私自将外地的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驻地附近落户,或者租房安排配偶在部队驻地做工,经动员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 违反规定私自在部队驻地和部队内部找对象的。第七十条 士官不起骨干作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经有相应

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实施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的工资执行义务兵的最高津贴标准。 第七十一条 士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由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处理: (一)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二) 留用察看期间仍表现不好的;

(三) 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无正当理由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

(四) 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已批准转业、退休,接到地方报到通知后,非组织原因超过30天拒不报到的;

(六)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以上的;(七)擅离部队或逾假不归30天的。

第七十二条 士官服刑、劳动教养期满后,即按义务兵退伍处理。服刑、劳动教养期间不计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条令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推荐第5篇:士官管理规定罗淦筹

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一条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送院校士官队培训,培训时间二年。

第二十二条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系。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总队(师)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教导队承训。

第二十三条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臵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支队(团)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总队(师)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军队或者地方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支队(团)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逐步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级)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教育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支队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七条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八条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九条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重点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尊干爱兵、表率作用、求知成才、婚恋家庭、生活消费、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条按照武警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士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干部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严禁打骂体罚和侵占义务兵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支队(团)以上单位,应当针对士官队伍中的倾向性问题,适时组织集中教育整顿或整训。

第三十三条士官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

第三十四条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连)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特殊情况需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本人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总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二)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支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总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臵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三)驻新疆部队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只要符合当地民族政策,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协商和批准程序,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第三十六条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臵户口。

第三十七条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住宿。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士官档案,按照士兵档案管理规定,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

第三十九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每年结合年终总结进行。 第四十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看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服役态度、遵纪守法情况;能,主要看理论知识、军事素质、执勤能力、管理能力、专业技能情况;勤,主要看履行职责、敬业精神、工作表现情况;绩,主要看完成任务、工作成绩和所受奖惩情况。

第四十一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优秀士官比例控制在现有士官总数的10%以内,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掌握。

第四十二条具有下列条件且民主测评优秀率高的评为优秀士官: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模范遵纪守法,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军事素质过硬,精通本职业务,执勤、组训、教育、管理能力强,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优秀。

(三)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刻苦勤奋,爱岗敬业,尊干爱兵,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出色,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被支队(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或者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者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有特殊贡献。

第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且民主测评称职率高的评为称职士官: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自觉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全年无严重违纪问题。

(二)本职业务熟悉,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

(三)履行职责较好,工作积极主动,尊干爱兵,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圆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第四十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民主测评不称职率高的评为不称职士官:

(一)执行命令不坚决,服役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淡薄,有严重违纪问题。

(二)业务能力弱,基本不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三)责任心不强,自身形象不好,消极怠工,受到纪律处分且进步不明显。

(四)完不成工作任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的案件。

第四十五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按“三评一定”的方法实施:

(一)自我评估。依据评定内容和标准,组织士官进行对照检查,写出述职报告,自我评估称职等级。

(二)群众评议。召开中队(连)武警大会,组织士官逐个述职,尔后组织全体人员对士官逐人进行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的无记名民主测评。评议结果由基层党支部进行统计、综合。

(三)组织考评。依据称职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士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评。军事、政治和专业技能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定中不再单独组织。其他考评内容,由支队(团)级单位采取集中统一或者分片考核的形式进行,尔后根据考评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总体评价。

(四)等级定位。支队(团)级司令机关综合个人评估、群众评议、组织考评的情况,提出士官称职等级评定方案,提交支队(团)级党委对每个士官提出称职等级定位意见,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确定每个士官的称职等级。评定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讲评,完善措施,对评定的结果要反馈给基层并与本人见面。各级应根据评定情况,分析士官队伍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各个等级士官的帮促计划,建立责任制,跟踪抓好落实。

第八章待遇

第四十七条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警衔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八条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警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支队(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警官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别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四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五十条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原、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照以下比例计发:未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

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五十一条第

五、六期士官经总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福利待遇,第五期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警官相同,第六期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警官相同。

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地区部队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第五十三条士官牺牲、病故或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五十四条对符合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的安排,一级士官由大队(营)级单位批准,不设大队的支队由司令部领导批准,二级士官以上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应特殊情况,经过支队(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武警部队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探亲休假时间按下列不同情况区别执行: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二)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三)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四)实行晚婚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七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五十五条士官亲属来队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第一期士官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确需来队的,领导要控制。来队留住时间:直系亲属不超过十天;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经大队(营)或支队(团)级司令部领导批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二)第二期以上士官夫妻分居两地,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配偶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按照警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明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三)基层中队(连)级单位,同一时间来队探亲的士官配偶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婚士官人数的10%。

第九章退出现役

第五十六条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臵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两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原则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五十八条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队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九条士官退出现役后,第

一、二期士官作复员安臵;服现役满十年的第三期以上士官作转业安臵,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第

五、六期士官作退休安臵,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志愿也可以作转业安臵。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臵。

第六十条第

一、二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臵的,由支队(团)级单位批准;第

三、四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臵的由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第

五、六期士官作复员、转业安臵的由总部司令部批准;作退休安臵的士官均由总部司令部批准。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批准。

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臵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臵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二条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复员安臵: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第六十三条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转业安臵:

(一)服现役满十年的;

(二)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功、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十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第六十四条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休安排:

(一)年满五十五岁的;

(二)服役满三十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总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第六十五条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改按义务兵退伍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第六十六条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臵,满十年的作转业安臵。

第六十七条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臵和改按义务兵退伍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臵的按照地方安臵部门《接收安臵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道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臵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六十九条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臵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臵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作复员和转业安臵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

(一)国家或者部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臵部门批准的。

第七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后,必须在三十天以内到安臵地的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报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逾期报到期间发生问题的由本人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在士官称职等级评定中被评为优秀士官的应当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第七十四条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一)个人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所领导的单位获得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在士官称职等级评定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官的;

(四)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者武警部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院校司令机关批准,高级士官由总部司令部批准。

第七十六条在士官等级评定中被评为不称职士官的,不享受当年的奖励工资;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从批准的下月起,免去其职务,取消其职务和岗位津贴。

第七十七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明年一月起停止自燃增加工资档次一年(有本条第五款情况的士官同时调离原单位):

(一)在士官称职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班部称职士官的;

(二)当年受到行政记过或者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擅离部队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的;

(四)配偶、直系亲属及非直系亲属来队超出规定的留住时间,以及私自将在外地的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驻地附近落户,或者租房安排配偶在部队驻地做工,经动员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规定私自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

第七十八条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七十九条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

(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三)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

(四)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士官的;

(五)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七)擅离部队或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

(八)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条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养,时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 ,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条令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各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由武警部队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二〇〇〇年九月八日颁发的武警部队《士官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推荐第6篇:士官管理规定罗淦筹

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一条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送院校士官队培训,培训时间二年。

第二十二条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系。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总队(师)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教导队承训。

第二十三条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臵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支队(团)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总队(师)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军队或者地方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支队(团)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逐步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级)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教育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支队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七条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八条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九条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重点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尊干爱兵、表率作用、求知成才、婚恋家庭、生活消费、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条按照武警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士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干部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严禁打骂体罚和侵占义务兵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支队(团)以上单位,应当针对士官队伍中的倾向性问题,适时组织集中教育整顿或整训。

第三十三条士官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

第三十四条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连)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特殊情况需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本人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总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二)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支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总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臵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三)驻新疆部队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只要符合当地民族政策,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协商和批准程序,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第三十六条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臵户口。

第三十七条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住宿。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士官档案,按照士兵档案管理规定,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 士官称职等级评定

第三十九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每年结合年终总结进行。 第四十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看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服役态度、遵纪守法情况;能,主要看理论知识、军事素质、执勤能力、管理能力、专业技能情况;勤,主要看履行职责、敬业精神、工作表现情况;绩,主要看完成任务、工作成绩和所受奖惩情况。

第四十一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优秀士官比例控制在现有士官总数的10%以内,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掌握。

第四十二条具有下列条件且民主测评优秀率高的评为优秀士官: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模范遵纪守法,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军事素质过硬,精通本职业务,执勤、组训、教育、管理能力强,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优秀。

(三)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刻苦勤奋,爱岗敬业,尊干爱兵,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出色,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被支队(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或者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者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有特殊贡献。

第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且民主测评称职率高的评为称职士官: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自觉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全年无严重违纪问题。

(二)本职业务熟悉,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

(三)履行职责较好,工作积极主动,尊干爱兵,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圆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第四十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民主测评不称职率高的评为不称职士官:

(一)执行命令不坚决,服役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淡薄,有严重违纪问题。

(二)业务能力弱,基本不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三)责任心不强,自身形象不好,消极怠工,受到纪律处分且进步不明显。

(四)完不成工作任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的案件。

第四十五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按“三评一定”的方法实施:

(一)自我评估。依据评定内容和标准,组织士官进行对照检查,写出述职报告,自我评估称职等级。

(二)群众评议。召开中队(连)武警大会,组织士官逐个述职,尔后组织全体人员对士官逐人进行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的无记名民主测评。评议结果由基层党支部进行统计、综合。

(三)组织考评。依据称职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士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评。军事、政治和专业技能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定中不再单独组织。其他考评内容,由支队(团)级单位采取集中统一或者分片考核的形式进行,尔后根据考评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总体评价。

(四)等级定位。支队(团)级司令机关综合个人评估、群众评议、组织考评的情况,提出士官称职等级评定方案,提交支队(团)级党委对每个士官提出称职等级定位意见,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确定每个士官的称职等级。评定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讲评,完善措施,对评定的结果要反馈给基层并与本人见面。各级应根据评定情况,分析士官队伍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各个等级士官的帮促计划,建立责任制,跟踪抓好落实。

第八章待遇

第四十七条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警衔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八条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警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支队(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警官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别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四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五十条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原、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照以下比例计发:未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

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五十一条第

五、六期士官经总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福利待遇,第五期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警官相同,第六期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警官相同。

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地区部队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第五十三条士官牺牲、病故或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五十四条对符合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的安排,一级士官由大队(营)级单位批准,不设大队的支队由司令部领导批准,二级士官以上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应特殊情况,经过支队(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武警部队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探亲休假时间按下列不同情况区别执行: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二)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三)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四)实行晚婚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七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五十五条士官亲属来队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第一期士官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确需来队的,领导要控制。来队留住时间:直系亲属不超过十天;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经大队(营)或支队(团)级司令部领导批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二)第二期以上士官夫妻分居两地,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配偶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按照警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明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三)基层中队(连)级单位,同一时间来队探亲的士官配偶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婚士官人数的10%。

第九章退出现役

第五十六条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臵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两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原则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五十八条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队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九条士官退出现役后,第

一、二期士官作复员安臵;服现役满十年的第三期以上士官作转业安臵,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第

五、六期士官作退休安臵,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志愿也可以作转业安臵。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臵。

第六十条第

一、二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臵的,由支队(团)级单位批准;第

三、四期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臵的由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第

五、六期士官作复员、转业安臵的由总部司令部批准;作退休安臵的士官均由总部司令部批准。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批准。

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臵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臵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二条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复员安臵: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第六十三条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转业安臵:

(一)服现役满十年的;

(二)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功、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十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第六十四条退出现役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休安排:

(一)年满五十五岁的;

(二)服役满三十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总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第六十五条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改按义务兵退伍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第六十六条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臵,满十年的作转业安臵。

第六十七条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臵和改按义务兵退伍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臵的按照地方安臵部门《接收安臵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道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臵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六十九条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臵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臵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作复员和转业安臵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

(一)国家或者部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臵部门批准的。

第七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后,必须在三十天以内到安臵地的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报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逾期报到期间发生问题的由本人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在士官称职等级评定中被评为优秀士官的应当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第七十四条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一)个人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所领导的单位获得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在士官称职等级评定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官的;

(四)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者武警部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院校司令机关批准,高级士官由总部司令部批准。

第七十六条在士官等级评定中被评为不称职士官的,不享受当年的奖励工资;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从批准的下月起,免去其职务,取消其职务和岗位津贴。

第七十七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明年一月起停止自燃增加工资档次一年(有本条第五款情况的士官同时调离原单位):

(一)在士官称职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班部称职士官的;

(二)当年受到行政记过或者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擅离部队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的;

(四)配偶、直系亲属及非直系亲属来队超出规定的留住时间,以及私自将在外地的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驻地附近落户,或者租房安排配偶在部队驻地做工,经动员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规定私自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

第七十八条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七十九条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

(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三)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

(四)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士官的;

(五)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七)擅离部队或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

(八)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条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养,时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 ,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条令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各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由武警部队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二〇〇〇年九月八日颁发的武警部队《士官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推荐第7篇:《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年版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二〇〇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当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

第三章 选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

(三)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

(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

(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教导机构承训。

第二十二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第三十三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连队(基层单位)住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期间不担任值班或者其他勤务时,经营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可回家住宿。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家属可以来队居住;单位需要招聘工人时,优先招聘士官家属。 第三十四条 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一级士官由营级单位领导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

第三十五条 士官档案,按照总参谋部《士兵档案管理规定》,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士官的考核,分为选取前考核和年度考核,依据士官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等方面。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选取士官必须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选取。士官选取前的考核工作,由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司令机关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考核;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考核;后勤机关主要负责体格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装备机关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士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作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八章 待遇

第三十九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四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 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

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四十三条 高级士官家属随军后的相关待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享受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第三期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包括通信、射击、空中机务等)和在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四十五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翌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四十六条 士官牺牲、病故或者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九章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五十一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地方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到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置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升一个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晋升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五十六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士官,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五十七条 对受行政记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离部队连续十五天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士官,从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

第五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五十九条 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处分条件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

(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三)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

(四)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六)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养时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六十二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士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战时士官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的《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解放军报》 2001年5月23日

推荐第8篇:部队士官管理

消防士官蔡罗恒荣获呼和浩特市

青年五四奖章称号

供稿队别:一大队一中队供稿人:晋泽忠

5月4日,呼和浩特市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等多家部门联合举办第二届“呼和浩特市青年五四奖章”评选活动。在此次评选活动中,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三中队抢先救援班班长蔡罗恒荣获“呼和浩特市青年五四奖章”,成为十名获奖者中的惟一一位军人代表。蔡罗恒同志入伍九年来参加的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多达1100余次,他不畏艰险、勇于拼搏的精神时刻体现在每一次灭火救援中。 2001年12月19日,呼和浩特市宾馆特大火灾事故中,接到增援任务的时候已经是夜里11点多,蔡罗恒作为三中队第一增援队伍随云梯车赶赴现场,接受破拆任务。当天风雪交加,气温也达到零下20多度。蔡罗恒带队爬上楼顶的时候,上面是烟雾和急来的风雪,中间是楼层上厚厚的冰壳,下面是水枪喷上的水柱,在这是稍不留神就有滑下的危险。而蔡罗恒心中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完成任务,因为他始终牢记作一名消防兵,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

灭火救援中的蔡罗恒是英勇的,在中队的一日生活中,蔡罗恒同样是优秀的。2004年公安消防部队士官学校招生,全区选拔12名士官中,蔡罗恒作为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唯一一名士官考入公安消防部队南京士官学校,学习灭火救援。2005年归队实习后,蔡罗恒便充当起了消防三中队的“管家”角色。蔡罗恒利用学校学习的知识,对中队现有器材进行管理、维护,对于新购置的器材进行整理调试及保养,组织中队全体战友学习新器材的操作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同时,蔡罗恒也将三中队的器材库整理的井井有条,各类设备摆放有序,他对新设备如粘贴式堵漏工具、机动裂锯、可燃气体侦检仪、海洋王泛光灯等器材了若指掌。

“5.12”汶川地震后,蔡罗恒主动请缨,逢难必上,遇险必冲,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他的身影。在南坝镇信用合作社抢险救灾中,救援现场每发现一具尸体他就抢着来搬,共搬运尸体十余具,成为阵地上的“运尸工”。在信用社抢险救援中,发现一个死去的孕妇被压在防盗门下,尸体高度腐烂,体内即将临产的双胞胎孩子被挤压出来散落在旁边,为了让死者“母子团聚”,他顶着恶臭将胎儿放入孕妇体内,死者丈夫和在场群众深受感动,给他递上了矿泉水,但他没顾上喝一口就又返回救援一线。他奋勇拼搏的行动为灾区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受到了当地灾民和部队官兵的广泛赞誉。

2009年4月8日4时30分,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伊泰公司发生油罐火灾。当日7时10分,蔡罗恒所在的三中队接到指挥中心跨区域增援作战命令,消防中队迅速组成增援小组。蔡罗恒作为抢险救援班班长主动请缨带领抢险救援班作为增援小组,赶赴火灾现场。到达现场后,蔡罗恒抱着一支泡沫枪,冲锋在前,奋不顾身直攻火点,并竭力压制罐区向外蔓延的流淌火。随着火势发展,1号罐突然发生泄压沸溢,一股热浪把他扑倒,但他没有选择退缩,强忍身体的痛楚,带领全班死守阵地,调整泡沫枪直扑火点。随着火势逐渐加大,指挥员果断下达撤退命令,他带领全班迅速撤离,并组织全班紧张快速的补充灭火剂,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全班的战斗力。稍事休息后,蔡罗恒同志不顾被大火灼伤的危险,再次进入了温度高危险大的罐区。在冷却油罐的过程中,着火罐又一次发生泄压,他再一次被喷倒,面对随时可能爆炸的油罐,他没有犹豫,一直坚守在阵地的最前沿,与烈火进行殊死顽强的搏斗,按照原定目标保住了南侧的相邻罐。经过十二个小时的连续作战,大火终于被成功扑灭,蔡罗恒同志带领全班战士圆满完成了任务。

入伍以来,蔡罗恒先后荣立三等功四次;2006年被内蒙古消防总队评为全区“十佳优秀班长”;2007年被公安部评为“执勤训练标兵”;2008年被公安部评选为“全国公安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荣立公安部一等功,并多次被消防支队评为“十佳优秀班长”、“优秀党员”、“执勤能手”等。

作为军人代表,蔡罗恒获此殊荣,既是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的骄傲,也充分体现出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消防官兵所做奉献和热忱服务给予的褒奖和肯定。蔡罗恒同志以他的实际行动诠释了“忠诚可靠、赴汤蹈火、服务人民”的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

推荐第9篇:中高级士官管理

加强对中级士官的管理

作者:刘建政

当前,消防部队正在如火如荼开展“三基”工程建设,基层基础建设是整个消防工作的根基,是推动消防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队伍管理教育是基层基础建设中最经常、最具体的实践活动。但随着士官队伍的不断增大,中级士官在队伍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了解他们的现状,加强中级士官队伍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本人就当前中级士官队伍的现状及管理对策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中级士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士官就是兵”的意识淡化,“特殊化”显露头脚。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中级士官“士兵”的观念淡化,放松要求,岗不愿站,勤不愿执,专业不愿学,劳动不愿参加,成为政治教育的“缺课兵”、军事业务训练的“缺位兵”、日常管理的“自由兵”。二是部分中级士官认为自己在部队的时间长,驻地情况比较熟悉,有专业特长,就高人一等,执行部队的规定随意性较大,甚至凌驾于年轻警官之上,严重影响部队的工作和管理。

二是部分中级士官的素质不高,事业心和责任心消退。部分中级士官的文化层次、专业技能不适应岗位的需要,组训和管理能力不强,难以在训练和管理中发挥应有的骨干作用。有的中级士官认为已达转业条件,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认识,事业心下降、责任心不强已成为困扰中级士官队伍建设的一个难点问题。

三是婚恋观发生偏移,士官家属驻地安置现象异常严重。中级士官年龄绝大部分均已结婚,婚姻家庭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件人生大事。个别中级士官家属长时间在驻地租房打工,人为造成士官“家门口”服役的现象,甚至极个别士官私自将家属户口迁入驻地。这些现象的出现,既牵扯士官的工作精力,影响了部队正常的工作秩序,又诱发初级士官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不良倾向,增加了部队管理工作的难度。四是中级士官关系多、管理难。首先这些中级士官自恃“路子宽、关系硬”常常打着关系人的幌子,我行我素,工作上拈轻怕重,行为上自由散漫,遇到问题就想方设法通过找人、托关系、送礼来“摆平”,把社会上那套不良的风气和做法带到部队来,极易挫伤干部的工作热情,负面影响相当大。其次是借调士官管理难。特别是警力下沉后,由于管理机制存在差异,再加上一些借调士官有“关系”,仗势“关系”,工作不求进取,给基层一日生活秩序的正常管理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再次是机关士官管理难。绝大多数机关士官自我有一种优越感,特别是驾驶员,生活上搞特殊,配手机,节假日穿便装,跟领导吃行,不起床出操,给部队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利,直接影响着其他战士的工作积极性。

二、深入分析中级士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挖掘其根源。

一是价值观发生偏颇,心理不健康。由于中级士官服役期长,年龄偏大,对荣誉比较淡漠,认为同龄人都走上连、营领导岗位,福利待遇比自己好,而自己干得再好仍然是一个兵,没有什么可自豪的,感到没什么奔头,有一种失落感。同时受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满脑子装的是“个人利益”,整天盼的是“涨工资”,眼睛盯的是“福利”。部队提高福利待遇后,个别中级士官感到分期服役竞争压力更大,进入高级士官行列机会少,生活没有在地方自由,自己迟早要退伍回家,但部队提升工资后士官待遇显著提高,加之近年来很多地方经济不景气,就业难度加大,因此内心异常矛盾,在工作中表现泄劲和得过且过的消极

态度。又由于工作上的分工不同,机关士官和基层士官存在着一定差距,连续几次的警力下沉使部分中级士官在心理上找不到平衡点,有受委屈的感觉。

二是已婚中级士官思想偏差,位置摆放不正。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已婚士官凭借资格老,不服从管理,不参与部队活动,在学习和训练中敷衍了事,不认真,在年轻干部面前摆老资格,工作不配合,管理不服从,与干部比待遇、比享受。二.一些已婚士官离兵现象严重,在工作、生活中搞特殊。另外,中级士官实际问题考虑过多。有的已婚士官希望在探亲休假方面放宽请假的次数,增加与家属团聚机会,有的已婚士官考虑前途出路问题,在社会上滥交朋友,对其他士官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是管理模式不统一,逆反心理作怪。在士官的管理中,存在“两个不一样”:首先是对机关、基层士官的管理、要求不一样。长期以来,领导对基层士官要求高、管理严,而很少去了解掌握机关和外借士官的情况。干部也存在对给领导开车、在外借调的士官不愿管的因素,致使基层的士官产生“不平等”等逆反心理;其次是机关与基层对士官的管理不一样,具体表现为“基层紧、机关松”,基层士官往往除担负执勤的本职工作以外,还要担任班长、驾驶员等许多具体工作,肩上的责任明显比机关及外调士官要大,于是产生基层的中级士官不愿在基层干,想往机关跑,导致大家不安心本职局面的形成。

四是基层干部带兵能力不强,素质有待提高。目前一些基层中队干部大多是院校刚毕业的,年纪轻、资历浅,工作经验少,缺乏大胆的管理,对土生土长的老士官不愿管、不敢管,存在着只要不出问题就行了错误想法;有的干部还和一些中级士官称兄道弟,在各种待遇上给予倾斜,使得一些老士官更加放纵自己,纪律松散,“士官就是兵”观念淡薄;还有的中级士官因工作关系直接管钱、管物,有一定的实权,造成干部在管理上的迁就照顾。还有一些中队干部思想精力外移,工作缺乏热情,对部队建设和管理工作不尽心、不上心、不用心,管理手段简单粗暴、解决处理问题简单,考虑问题不周详,不能很好地做老士官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

三、坚持从严治警,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统筹兼顾抓好中级士官的管理。

(一)深入教育,发挥思想教育的引导作用。针对中级士官表现出的“特性”,要及时开展针对性教育。一是开展讲奉献、尽职责教育,引导和教育他们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肩负的责任,做到待遇高了奉献意识不减,“资格”老了职责意识不变,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二是扎实开展婚恋教育,引导中级士官牢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自觉遵守规定,把精力投入到部队建设上来。三是开展政策法规教育,打消中级士官心中的疑虑。组织他们系统学习《兵役法》、《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官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正确处理部队需要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四是要定期分析士官的思想动态,广泛开展谈心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工作,保持部队稳定。

(二)组织上要积极帮助士官解决实际困难。一是要保证探亲休假。基层干部要把已婚士官的探亲休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落实,克服工作任务重等客观困难,科学统筹安排时间,保证他们按期成行。二是要关心士官家庭。对士官家庭要底数清、情况明。一方面要完善士官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两地分居、孩子小、家属下岗、无固定经济改入、无住房或父母体弱多病,经济拮据,家庭生活困难的士官要特别关心和照顾,各级组织也应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酌情予以经济补助,使之感受到部队大家庭的温暖。总之,要立足现有条件,发挥组织优势,依据政策制度,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广大士官的切身利益,促进士官队伍稳定。

(三)要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一是大力推广士官代干政策。士官代干既能有效解决基层管理干部队伍不足的矛盾,又能充分发挥优秀士官管理优势和示范作用;既有效促进了中级士官队伍和中队的管理建设,又大大调动了士兵群体管理中队、建设中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激发士官代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支队可实行责权益挂钩,奖惩及时兑现。规定士官代理干部每月享受与干部同等或80%的值班、岗位、考勤补贴,年终激励奖金可按干部标准评定发放。 二是建立淘汰机制。要大力培养和提拔义务兵和低级士官中的优秀代表,淘汰能力平庸、不思进取的中级士官,形成“能者上、平着让、庸者下”的竞争机制,消除其论资排辈的意识,增强中级士官的危机感。对一部分态度消极、要求不严、行为不端,素质不能适应中队发展需要的中级士官,要通过提前安排转业、复员等方式坚决淘汰出去,一定要敢于动真格,决不姑息迁就,只有如此,才能不断提中级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形成士官奋发向上的局面。三是积极想办法改善士官的福利待遇,解决中级士官的住房,放宽大龄士官的婚恋政策,帮助困难士官解决生活困难等等,让士官感受到组织上的厚爱,从而激励他们更加热爱我们的消防事业,让他们安安心心干工作,兢兢业业谋举措,为部队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出他们最大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中级士官考评制度。要严格执行好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检查分析制度,把中级士官的德、能、勤、绩情况与成长进步、经济利益相挂钩,做到职、权、利的有机结合。要通过对中级士官的量化管理,层层考核。基层每月对中级士官政绩的考核,或加或扣,使中级士官掌握了解每月的情况。支队要根据基层考核的情况每半年作一次总结,作为中级士官晋级的依据。要确保把优秀的士官推选出来,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消除中级士官队伍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良现象,激发士官队伍的工作干劲。

(五)干部自身硬化,发挥表率作用。“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由此可见,干部的表率作用是何等重要。一是管理工作方面。干部对自己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只有这样,才有底气、才有资本去要求或批评战士,也只有这样,战士才能信服。特别是中级士官的管理中,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要被顶撞、丢“面子”、失威信。二是开展工作方面。要坚持用自己的品格影响人,用自己的行动带动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响亮的喊出“看我的”、“跟我干”之类的口号。大多数中级士官在潜意识里存在的攀比心理,致使他们在开展工作或组织活动时起初的心态及表现都是在观望干部的行动,然后才会产生自己决定性的举动。

(六)加大士官培训力度,提高士官综合素质。按照“练为战”的实际要求,科学抓管理,严格抓训练,持久抓养成。由于受基层执勤力量薄弱等因素的影响,改选士官前后,培训的次数、时间还远远不够,导致士官专业知识、自我约束能力差,为此,要真正使士官发挥在部队建设中的“思想骨干、工作骨干、业务骨干、管理骨干”的作用,加大培训力度至关重要。一是培训时间要有保证。支队每年应对所属中级士官进行一至两次集中培训,时间以20天为宜。二是培训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服从意识。无论岗位多特殊、资历多老,都是士官队伍中的普通一员,都应在条令条例的范围内行动,不允许有特殊和例外。要强调令行禁止,切实用严格的纪律约束、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保证部队高度统一。二是提升自身业务素质。要激励中级士官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操作新装备,研究新战法,不断提高军事素质,当好练兵的“排头兵”。三是提高管理能力。要针对工作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教方法、传经验,使中级士官在工作实践中得到锻炼,不断提高管理能力。

推荐第10篇:7月1日新修订的士官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参发〔2011〕5号)2011年5月31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必须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须与任职命令相一致。

第十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2个月以上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三章 选 拔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和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所在院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八条 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或者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二)选取考评和在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绩均达到优秀的。

(三)经过院校或者总部、大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半年以上培训并合格的。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任指挥管理或者指挥技术士官的。

经过军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考评称职的应当重点保留。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选取指标、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机关考评。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高级士官选取前,审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专业考评。

(四)选前公示。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以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为:初级士官在营连级单位,中级士官在团(旅)级单位,高级士官在师(旅)级单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五)组织审批。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第二十条 各级对批准选取的士官,应当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进行注册认证,由团(旅)级单位打印《士官注册登记表》,加盖相关印章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士官身份和级别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以同一命令下达。

(二)晋升中士、四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军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军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二条 士官选取和授予、晋升军衔一般结合当年士兵退役工作进行。参加短期培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涉及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送训单位按照上述时间办理。入院校学习1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培训单位办理。

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推迟办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起算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或者晋升军衔时间。

第二十三条 士官选取和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审核。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军士长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和军衔的授予、晋升,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以及军衔授予、晋升,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批准。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士官培训按照性质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资格培训根据岗位任职需要,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指挥管理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指挥技术和专业技术士官中,初等职业技术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1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5个月左右;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和第3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1年以上。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应当进行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4个月。普通岗位士官以在岗培训为主。

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士官的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院校承担;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分别由各级训练机构承训;普通岗位士官的在岗培训由部队组织。

第二十七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或者送军队、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时,应当组织士官进行新装备专业培训。新装备专业培训,主要由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工厂、科研单位、地方院校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军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三十条 士官资格培训、升级培训和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纳入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培训计划实施归口管理,年度士官培训计划由军务部门会同训练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培训规划拟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下达执行。未列入培训规划的新装备专业等士官培训计划,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会同训练、军务部门拟制呈批下达,培训经费由相关业务部门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士官符合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申请执业资格。专业技术士官可以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教 育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臶、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第三十三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不断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可以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团(旅)级单位为主;初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营级单位为主。

士官的教育教材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编写。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分类指导,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强化士官服从命令、履行职责、遵章守纪的意识,充分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第四十条 已婚士官离队住宿,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女士官怀孕和哺乳期间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执勤,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的工作。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士官公寓住宿。

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家属未批准随军的,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来队居住。

第四十一条 士官探亲、休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军队院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四十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因个人特殊情况,经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一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部队任务和士官个人有关情况,制定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司令机关应当掌握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安排情况,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不得随意召回。确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日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四十三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的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个人自愿放弃当年探亲、休假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的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增加假期: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10日。

(二)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45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以及在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0日。

(三)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第四十五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

驻西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部队女士官,在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的产假和年休假基础上,再增加孕产假4个月。

第四十六条 士官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管理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和永久保存士官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信息由团(旅)级单位司令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采集录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患病的由实习单位负责治疗;致伤致残或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实习单位组织评残和医疗鉴定;发生事故案件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实习单位负责处理。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需要作退学处理的,由实习单位提出意见,所在院校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实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退出现役。

第七章 考 评

第四十八条 士官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士官选取任用、军衔晋升、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

士官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应当填写《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见附表三)和《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见附表四),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士官的日常考评,由基层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士官平时的政治思想、军事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和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实行全程量化管理。

第五十条 士官的年度考评,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并结合日常考评结果,对士官德、能、勤、绩、体等情况进行综合鉴定。

士官年度考评结果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报团(旅)级机关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 士官的选取考评,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士官的选取考评,应当以义务兵服现役期内或者士官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选取前的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身体和心理素质等专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士官专业技能的考评,通常结合年度军事训练考核或者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进行。

第八章 待 遇

第五十三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五十四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

(三)代理干部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第五十五条 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六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 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第五十九条 三级以上军士长、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的四级军士长,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随队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和大病统筹补助,在军队体系医疗机构或者合同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三)配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士官,可以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第六十条 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三级以上军士长。

(二)在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核潜艇岗位、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六十一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1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偶来队探亲次数或者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留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六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凡符合前款第

(六)、

(七)、

(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四条 确定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核、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 女士官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本级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或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晋升军衔等级的,暂不安排退出现役,按照原军衔级别确定待遇,并可定期增资。哺乳期满后,列入当年计划安排退出现役。

第六十六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除全程退役的初级士官由师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外,其他均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

第六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其中全程退役数量应当控制在总部规定的比例以内,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分别作复员、转业、退休安臵,并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臵去向审定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臵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六十九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臵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臵的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安臵地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在规定的报到期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臵的发至批准退役当月止,作转业安臵的发至离队当年7月止,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士官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可以增加一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七十四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军队院校毕业任命的士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七十五条 当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士官,从翌年1月起,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

第七十六条 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应当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由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第七十七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军龄,并停发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七十八条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奖励与处分,由实习单位组织实施。奖励与处分登记(报告)表,由所在院校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

第八十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2001年1月20日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1篇:士官

 本人是江苏某大学土木专业本科生,最近学校刚下发了2009年大学生直招士官的通知。

本人一直向往军营,有些问题希望前辈解答。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首先不知道士官一期是几年?听说3期才能转业 其次什么叫技术士官?我想报建筑工程技术的

不知道在部队做些什么?能学到些什么?能不能提干或者像地方上考工程师?

另外通知上说“应届本科毕业生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二级一档每月1850元。

招收士官均享受部队提供给其他同类士官的生活、服装等供给待遇。”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难道就一直这点工资么?工资待遇到底怎么样? 由于关系到自己的未来,请大家帮帮忙。

另附:关于开展2009年直招士官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直招士官工作的通知

2009-03-20 各系(院):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为圆满完成今年士官征召任务,同时为部分有需要的应届毕业生搭建在部队实现就业的平台,根据总参《关于做好2009年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7号)及江苏省征兵办公室通知精神,现将我校今年从毕业生中直招士官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收对象及条件

招收对象主要为2009年应届本、专科男性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求(毕业的专业代码与部队招收专业代码相符,至少前四位代码必须一致)。招收对象的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咨询上级兵役机关,此次招收的士官为技术兵,体检条件可适当放宽)。招收对象应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网上能查到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编号)。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曾服过现役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和成就的毕业生优先招收。

二、招收单位和专业

单位

高职高专专业代码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专业名称

沈阳军区 580106 模具设计与制造

5903** 通信类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南京军区 540601 工程测量技术

560301 建筑工程技术

580104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电机与电器

590104 计算机系统维护

海军 550201 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560402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

580104 电机与电器

580201 机电一体化技术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5903** 通信类

空军 580103 数控技术 580201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机电一体化技术 580301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

5902** 电子信息类

590208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信息安全技术

第二炮兵 580205 计算机控制技术

5903** 通信类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总参谋部 5603** 建筑设计类

5604** 建筑设备类

5802**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自动化类

5902** 电子信息类

5903** 通信类

总后勤部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5603** 土建施工类

580301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

5903** 通信类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总装备部 580103 数控技术

580301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

5902**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电子信息类

5903** 通信类 武警交通部队 520108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540601 工程测量技术

590101 计算机应用技术

我校征招任务(名额)待区武装部分配后公布。

三、招收程序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招收士官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组织交接、检疫复查、入伍训练、分配使用的程序进行。专业审定由区征兵办公室、毕业生学校联合审定。

四、招收方法步骤

今年,直招士官工作从3月初开始,8月上旬完成,具体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调查摸底阶段(3月上旬)。根据上级精神,明确招收标准条件、进行调查摸底,收集各专业应届毕业生情况。

第二阶段,宣传报名阶段(3月上旬至4月上旬)。区征兵办及学校利用多种方式,针对直招士官的政策规定进行宣传发动,组织专业对口的毕业生报名。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各专业报名情况。

第三阶段,体检政审阶段(4月中旬至5月下旬)。组织体检工作,根据体检情况向各单位下达政审任务。5月底汇总政审情况。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第四阶段,定兵签订协议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中旬)6月10日前,根据应征人员的体检政审情况,由区武装部初定征集人员上报市征办。市征办对初定人员进行复审复查后,进行集体定兵,与拟征人员签订招收协议。

第五阶段,起运总结(8月上旬至中旬)。组织新招士官与招收单位见面,审查档案材料,组织交接。

士官直招是毕业生在部队实现就业的良好渠道,请涉及士官直招相关专业的(系)院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并做好本系学生的报名工作。士官直招报名表在就业网下载专区下载,应征学生准确填写报名登记表上相关信息后于3月31日前将资料返回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招收士官的待遇

(一)经批准招收为士官的公民,由各区(县)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招公民的户口,享受军属待遇。

(二)批准入伍前是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开单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批准入伍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按照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待遇及企业工资制度规定,补发离开单位当月的工资。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三)招收的士官由部队集中组织入伍集训2个月。集训期间,统一执行新入伍士兵的津贴标准,每月200元。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

应届大专毕业生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一级四档每月1505元,应届本科毕业生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二级一档每月1850元。招收士官均享受部队提供给其他同类士官的生活、服装等供给待遇。

除每月工资外,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期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规定,享受相关的津贴补贴(军人职业津贴、伙食补贴、生活补贴、夫妻分居补助、职务津贴、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子女保育、教育补助)、退役费,士官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以及探亲(已婚士官探配偶假为40天/年,未士官探父母假为30天/年)、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

(三)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招收的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接收,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第12篇:士官

泰安市市直转业士官报到指南最后更新:2012-04-23

一、?转业士官报到具备条件

1、?父母一方为市直以上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和从市直以上单位入伍的转业士官;

2、异地入伍的,配偶为市直以上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且结婚时间满两年以上;

二、??报到所需材料、证件

1、市直以上单位入伍转业在市直安置的:①《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此通知书已由山东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往部队);②士官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③士官退役证;④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⑤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⑥获优秀士兵以上奖励者,须带证章、证书、喜报等;⑦父母一方在市属以上单位工作的转业士官,须出示父母单位证明信。

2、?异地入伍转业到我市在市直安置的:除需市直以上单位入伍转业在市直安置的①-⑥材料外,另带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工作或户籍所在单位证明信、招工登记表。

三、办理地点、电话

泰安市政大楼C区3007房间(泰安市民政局安置办),联系电话:6991695。

四、办理时限

报到时间:2012年5月3日至5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到11:20,下午14:00到17:00,即到即办。过期不报到者,根据有关规定,政府不予安排工作。

五、办理流程

转业士官报到,必须本人前来办理手续,其他人不得代办。本人提交所需资料→安置办审核材料→发放安置工作服务指南→登记转业士官个人相关信息→开具待分配期间临时管理介绍信→出具入户介绍信→告知申请人凭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所属派出所落户→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登记档案考核成绩确认后个人签字。

泰安市民政局安置办

第13篇:士官

士官说白了,就是以前志愿兵的性质,部队以前没改革,服役4年,要超期服役2年转志愿兵.自从新兵役法实施以后,部队从99年底开始实行士官制度,同时志愿兵制度废除. 我过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士官,义务兵不拿工资,是尽义务的,年满2年的义务兵可改选士官,享受工资待遇.士官分为六期,一级士官是3年,二级士官是3年,三级士官是4年,四级士官是4年,五级士官是5年,六级士官是9年.

士官是兵。我军士兵分义务兵和士官,只服两年兵役,拿津贴尽义务的士兵是义务兵.服完两年义务兵兵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队根据编制需要,义务兵可以转为士官,士官是士兵中的骨干,拿工资,根据级别拿不同的工资,士官共分六级: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五级士官和六级士官。

一些国家军衔体系中低于军官、高于军士的军衔称号。只在少数国家设置,如西班牙、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等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在1988年重新实行军衔制时,始设此衔,是士兵军衔中最高的一级衔称。士官军衔分为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两个类别,二者在等级体系上无相互从属和递进关系,是相对独立而平行的两个系统。士官按兵役性质,属志愿兵范围,服役期限较义务兵为长,退出现役后可享受转业待遇,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符合条件规定的还可作退休安置,或者复员安置。有些国家称军士为士官,有的称“非委任军官”,名称不一,但其地位大同小异,都是居于军官、军士之间的一个等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9月5日通过、1994年5月12日修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以下简称《军官服役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士官是士兵中的一部分,我军士兵分义务兵和士官,只服两年兵役,拿津贴尽义务的士兵叫义务兵.服完两年义务兵兵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队根据编制需要,义务兵可以转为士官,士官是士兵中的骨干,拿工资,根据级别拿不同的工资,士官共分六级: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五级士官和六级士官。一般来讲,第一二级士官的服役期各为三年,合同比较好签,

三、四级为中级士官服役期各为四年,服役已经满、超出十年,农村入伍的可享受转业安置政策。

五、六级为高级士官,服役期比较长,主要从事部队的一些特殊技术岗位。六级服完后,一些特定的岗位上的士官可以服役到退休。

军官是干部,一般都是军校毕业的,系统地学习了所选择的专业,充实到部队的基层和机关,军官授军衔,我军的军衔从小到大分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医院、学校和一些科研单位的军官因不担任行政职务,不授军衔,叫文职军官,他们的待遇和级别一般和授衔军官一样,因军龄和业务达到一定的级别可享受技术级待遇。授军衔的军官分行政军衔和技术军衔,服装上就领花不一样,行政军衔领花是五星,技术军衔的领花是象征科技的图案。

军官是负责军队指挥和管理的人员,士官多数是负责武器装备操作和维护的人员;

同期入伍的军官与士官相比,军官工资要高出士官25%;

军官晋升的机会要比士官多,军官军衔最高到上将,士官只能到六级;

进入军官队伍比较难,进入士官队伍比较容易。

献给所有关心军队建设的朋友! 士官就是职业士兵啦,由于对军队有用,所以服役时间都很长,经验牛,技术好,基本就以军队为家了,一共6级,目前的6级士官寥寥无几...其待遇比师级军官高..

军官就是知识分子啦,至少大专学历,按表现按年头难学历分等级....但从上校开始,在往上去,基本都是靠\"伯乐制\"了..退役后,或转到预备役后,军衔都给保留着..不过名字前要加上退役,预备役...“士官不是官,士官又似官。”所以说士官并不是军官,但是军官却是确确实实的军官。

我国执行的兵役制度是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普通士兵在部队服满两年兵役之后,可根据需要,经过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可转为初级士官。我军中有句话说的好:“士官不是官,士官又似官。”充分说明了士官的性质。

士官分: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一花三粗拐)、五级士官(一花两粗拐一细拐));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一花两粗拐)、三级士官(一花一粗拐一细拐));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花两粗拐)、一级士官(一花一细拐)) 。

一、二级士官士三年;

三、四级士官士四年;五级士官是五年,享受正营职待遇;六级士官是九年,享受正团职待遇。

士官分两种,一种是专业士官、另外一种是非专业士官。初级士官大都是非专业士官,比如说带兵。还包括一些专业士官,还有像开车等等,还有司务长都由士官担任。但是在部队士官能过升职到六级士官的,都是专业士官,他们相当于正团职待遇。技术性非常强。四级以上士官一般是一些技术性比较强的专业和单位才有。大部分都是从事维修,专业兵种武器维护工作的。比如说导弹维修、高炮维修、雷达维护等等.一般来说能感到高级士官的已经很不容易了,一个大军区的高级士官更是太少了,而六级士官一个大军区也没有几个。 士官要转军官只能通过考学 ,读军校出来就可以。

除少数特殊补贴、地区、岗位外,基本上一2300二3100三3700四4300五5500六6800七8200,陆稍低,空海略同,二武稍高

第14篇:大队士官管理考评办法

消防大队士官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兵役制度和士官制度改革,依法从严治警,全面加强士官队伍建设,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确保以值勤、灭火、救援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中队的实际,特制定此考评办法。 第一节 政治思想

第二条:无故未参加支队和大(中)队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的每次扣5分。学习态度不端正的扣2分。

第三条:未按时、按要求做好政治、业务笔记的扣2分。

第四条:总队及支队组织的政治、业务理论考试低于80分的扣1分,不及格的扣4分。

第五条:在总队及支队组织的各类竞赛、演讲等活动中取得前三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第六条:积极学习《共同条令》及政治时事精神,学习体会和理论文章被总队级以上(含总队)单位采纳的一次加4分,被支队采纳的一次加2分。

第七条:不思进取、工作消极、不尊重干部、不爱护士兵、打骂体罚的扣5分。

第八条:不注重学习,当众发表不进步、不健康思想言论的,发现一

次扣2分。

第九条:被支队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一次加5分。

第二节 工作表现

第十条:未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一条:对本职岗位装备不会使用、不了解其性能的一件扣1分。 第十二条:每天交接班时未对车辆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的每次扣2分。对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一次扣2分,隐瞒不报的扣4分。

第十三条:、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质量差的每次扣2分。

第十四条:被总队或支队以上嘉奖的一次加5分,荣立三等功的一次加10分。

第十五条:向领导及上级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一次加2分。

第三节 业务技能

第十六条:行车轻微刮碰每次扣5分,发生责任事故,本人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一次扣10分,严重事故一次扣20分。

第十七条:在支队执勤岗位练兵阶段考核、比武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含单项)分别加

5、

3、2分,排名末3位的一次扣

2、

3、5分 第十八条:在支队或总队组织的执勤岗位练兵、年终考核验收中,不及格每项次扣5分。

第十九条:训练态度不端正,训练中无故迟到早退、未达到要求训练量的每次扣2分,无故不参加训练的扣5分。

第二十条:中队组织的考核过程中视情况而定,在每次的考核之前提出办法和要求。

第四节 作风纪律

第二十一条:不按时起床每分钟扣1分。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出操每次扣3分。早操早退的扣2分。无故报告出列的扣1分。

第二十三条:不按时午休且影响他人休息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四条:无故不出火场每次扣5分。出火场速度慢视情况扣分。 第二十五条:熄灯后大声喧哗、继续洗漱、洗澡等无辜不卧床休息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熄灯后玩游戏机、手机、电脑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七条:执行请销假制度,超假一次扣2分。无请假、无销假、带请销假每人扣1分。

第二十八条:无假外出每五分钟扣1分。夜间不假外出每五分钟扣2分。

第二十九条:擅离工作岗位,发现一次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一次扣10分。

第三十条:无故不参加中队活动的每一次扣2分。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着装、着装不严整违反警容风纪(“三长”、“三

手”等)每项次扣1分。

第三十二条:外出时,被总队、支队及警备司令部纠察一次扣5分。 第三十三条:不服从管理,不履行命令的每次扣5分。 第三十四条:内务标准不高,每次扣1分。

第三十五条:在单位(中队)每月的点验中发现违禁品及不健康书刊每次扣3分。

第三十六条:在探亲期间,参与地方打仗斗殴及迷信活动被发现者,一次扣10分。

第三十七条:探亲期间,被纠察部队纠察一次扣5分。

第三十八条:不服从出车管理制度私自驾驶车辆出营区的每次扣2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10分。

第四十条:打骂体罚或向战士索要钱物的发现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10分。

第四十一条:在部队驻地谈恋爱的扣10分。 第四十二条:不遵守保密制度,一次扣5分。

第四十三条:参与社会上“黄、赌、毒”者,一次扣10分。 第四十四条:不及时主动缴纳党费者,一次扣2分。

第四十五条:没能按时按质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一次扣3分。 第四十六条:领导交办的工作不办的,一次扣5分。

第四十七条:工作时间穿便服或警便混穿,佩戴警衔不符,一次扣1分。

第四十八条:私自外借警服、警徽、警号、领花、臂章,发现一次扣1分。

第四十九条:未经领导批准随意串班或替班的,串班不明确的一次扣2分。

第五十条:不经领导批准移交他人驾驶的、无证驾驶车辆的一次扣5分。

第五十一条:背后议论及中伤领导同志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五十二条:对所分管器材装备、公共物品,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一件一次扣2分。

第五十三条:士官未经支队司令部批准配带手机、一经发现每次扣2分。

第五十四条:未按规定时间使用手机和手提电脑的每次扣5分、第五十五条:集合态度不端正每次扣1分,集合速度慢的每次扣2分、无故不集合的每日次扣三分。

第五十六条:卫生分担区一处不干净扣0.5分。 第五十七条:个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的每处次扣0.5分。 第五十八条:执勤出动速度慢的每20秒扣1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实行。与条令条例等规章不发生冲突。 第二章 附则

第一条:起床时间以起床信号五分钟后时间为准。

第二条:中队训练日出早操,节假日、休息日起床信号十分钟后楼下

集合清点人数。

第三条:一日生活制度中集合信号两分钟内。超出两分钟视为迟到。超过五分钟视为不集合。集合站姿不端正,动作不迅速视为态度不端正。

第四条:执勤出动以人员上车时间为准,白天时间以两分钟为准。夜间以三分钟为准。

第五条:夜间时间为熄灯至起床之间,白天为早上起床至熄灯之间。 第六条:个人手提电脑允许使用时间节假日和休息日。其他时间桌上等处摆放电脑视为违规。

第七条:考评办法满分50分。最低分0分。

第15篇:士官队伍管理教育研究

士官队伍管理教育研究

内容摘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军兵役制度和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顺应了市场和战场发展客观要求,为增强部队吸引力和凝聚力,提高士官队伍整体素质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今,士官 队伍已成为我军人员的一个重要层次,成为部队建设的重要力量,抓住了士官队伍建设就抓住了基层建设的骨干和中坚,就抓住了战斗力的关键。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和把握其特点,重点做好其管理工作。依法从严管理士官,要依据条令条例统一士官的意志,规范士官的行动,确保士官队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使我军的法制化建设步入了实质性运转的轨道。新兵役法为部队管理教育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也给各级管理者的依法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加强士官队伍的管理,必须针对士官的特点,严格依据条令条例从严管理。

关键词:士官 管理 教育

一、突出士官队伍的主体地位,加强教育引导,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带头人。如何适应新形势, 建立适应本单位管理工作队伍现状和士兵特点的管理教育模式, 是基层部队管理教育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实践中, 越来越多的基层干部体会到, 部队管理教育的总体水平与士官骨干作用的发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士官骨干是士兵构成的重要部分, 其作用体现在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因此, 要加强士官骨干队伍建设, 多方面地激发和调动他们自觉服从管理、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不断增强他们在提高管理教育成效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在部队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为部队战斗力的提升多做贡献。

打牢基础,使士官“能管”。“能管”是士官发挥管理主体作用的基础。士官只有具备了过硬的政治素质和军事技能素质,才能在基层管理中发挥骨干作用。(一) 打牢政治思想基础。政治素质是完成各项任务的根本保证,是我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优势所在。首先要抓好士官自身的政治思想教育, 提高理论水平。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主席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武装士官头脑, 打牢政治理论基础; 要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使士官坚定政治信念, 确立远大的革命理想,树立革命的人生观, 增强国防意识。其次要强化爱国奉献教育。要培养士官艰苦奋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培养在平凡岗位上建功立业的责任感、光荣感、使命感。(二) 打牢专业技术基础。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士官只有具有过硬的军事技能和专业技术,才能在管理训练工作中叫响“看我的”、“跟我来”的口号,才能具有号召力和影响力。不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是提高士官业务素质的一个根本途径。在专业技术训练中, 督促士官要不断吸取新知识,学习新经验,要做到“眼勤、手勤、心勤、脑勤”,通过学习训练,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组织训练能力。

传授方法,使士官“会管”。“会管”是士官发挥管理主体作用的前提条件。培养士官的管理素质,应从管理方法、管理能力上下功夫。(一) 加强培训力度。进院校培训是提高士官管理素质的有效手段。制定长远有效的培训计划, 区分培训层次,积极选送业务精、素质好的士官到士官学校学习管理知识或送教导大队进行培训, 通过正规的培训渠道提高士官的管理能力。(二) 加强学习指导。士官是基层管理的骨干力量,拥有高素质的士官管理队伍, 对基层的正规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注重培养士官传授知识、说服教育、解决思想问题的能力。基层主官应采取集中学习或个别指导等多种方法, 积极指导士官学习管理知识,打牢管理理论基础。注重引导士官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理论性较强的知识,干部要加大理论指导的力度, 帮助士官消化吸收, 并引导士官把管理理论知识运用到管理实践中, 灵活运用以解决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管理实践中得到锻炼与提高。(三) 加强传帮带。干部帮助士官分析管理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特别是重要阶段、关键环节, 实施重点帮教, 传授士官带兵方法、带兵经验,提高士官的管理能力。注重搞好士官与士官之间的传帮带。让高级士官带初级士官, 管理经验丰富的带管理能力薄弱的,管理方法灵活的带管理方法呆板的,并经常组织管理经验交流,达到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善创“三心”条件,使士官“愿管”。“愿管”是指士官主观上愿意抓好管理工作,是士官工作的动力源泉。(一) 让士官参政议政,强化其主人翁意识,使士官管理“尽心”。要利用士官队伍相对稳定、工作能力相对成熟的优势,大胆让他们在基层战备训练和管理教育中唱“主角”, 在思想政治工作和“两防”工作中当“助手”,增强士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培养其主人翁意识;基层三大组织要吸收他们参与;要经常听取他们对基层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尽可能地让他们参与连队建设形势的分析和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采纳他们的合理化建议, 增强他们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做基层管理工作的“主人”;促使他们在管理中能“换位思考”, 感觉到抓好管理是自己应该做的、必须做的,从而尽心尽力地抓好管理工作。(二) 大胆授权定责,解决他们工作的“难题”,使士官管理“顺心”。领导者要根据士官的职责和某一阶段内所负责的工作,大胆授予其相应的权力,保证他们能按职责开展工作,大胆果断地处理问题,不干涉“内政”, 不搞一竿子插到底。对一些临时性、独立性比较强的工作,要敢于放手让他们干,努力为他们搭设好施展才华的“舞台”。要坚持责权利统一,做到“干好干坏不一样”,不断强化他们的责任感。士官工作上遇到难题或出了一点问题, 要少指责多帮助,帮助他们查找原因, 研究改正的方法。同时, 干部也要敢于主动承担责任,不要动不动就把责任往士官身上推,确保他们能顺心顺意地抓管理工作。(三) 解决士官后顾之忧, 使士官管理“安心”。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士官家属临时来队、家属随军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当士官个人、家庭遇到实际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帮助解决时, 要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采取办夜校、周末育才学校、函授、专业培训等形式,为士官第二次就业创造条件。从学习、工作、生活上处处关心他们,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解除后顾之忧, 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温暖,从而能安心地抓好管理工作。

二、调动士官队伍的工作热情,发挥职能作用,使他们成为基层连队士兵与军官的桥梁和纽带。士官处在军官和士兵的中间位置,是联系军官和士兵的桥梁和纽带,是基层“两个经常性”工作的中坚和联结点,充分发挥好他们在连队经常性思想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是提高基层经常性思想工作落实质量的重要保证。

一、积极引导,增强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信心。当前,一些士官在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中,认识上还有偏差,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最突出表现是信心不足:有的片面认为思想工作是干部的事,士官起不了多大作用;有的认为肩上不扛星,说话没人听;还有的感到素质能力不具备,工作做不好。因此,针对士官的思想倾向,要及时地加以教育引导,帮助其明确责任、认清优势、树立信心。首先要加强责任意识教育,帮助他们充分认清士官的地位、作用,增强责任感。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士官职责以及军委首长关于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其次要帮助他们认清自身优势,树立信心。要引导他们充分认识到,与干部相比,士官在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中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是与战士心理上的相融性。士官和士兵年龄相近,经历相似,有共同语言,相互间心理易沟通,做工作易被战士接受;二是了解战士真实思想的准确性。士官身处兵中,战士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在其视野之中,因此,观察问题直接,发现问题、掌握战士思想变化准确;三是解决问题的及时性。士官一般都具备一定的分析处理问题的经验和能力,在干部少、精力难顾及、分散执行任务时,能够及时弥补干部看不到、想不到、听不到、做不到的工作;四是思想工作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基层士官队伍数量大,分布广,能有效地结合连队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和广大战士的思想反应,把经常性思想工作渗透到广大战士之中,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五是密切官兵关系的协调性。士官能在干部和战士之间发挥上传下达,呈上启下的作用,多做穿针引线的工作,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官兵之间的误会和矛盾。

二、主动解难,排减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干扰。士官大多处于事业、家庭的“上坡路”,面临的实际困难多,自身解决力不从心。在基层,困扰士官队伍的主要问题是休假时间难保障,学习计划难实现,婚恋问题难如愿,家庭负担难减轻,复员出路难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士官队伍的思想和工作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基层干部应当密切关注士官的实际问题,为其排忧解难,以爱心促进士官安心。对于士官的实际困难,基层干部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引导士官正确看待,正确处理。特别是对于那些思想不够稳定、工作消极的士官,要主动靠上去,及时做好转化工作。另一方面则要竭尽所能,帮助士官解决。一是严格按条令条例保障士官休假。干部不能只图自己轻松、安逸,让士官连轴转,要根据部队工作、农事季节、婚姻状况、家庭实际等因素,合理安排士官休假;二是对来队士官家属要安排好食宿,热情接待,干部要主动登门看望慰问,尽力满足合理要求;三是大力支持士官学习成才的愿望。充分发挥高学历官兵的优势,组织帮学对子,对士官进行帮助和辅导。建立士官学习室,提供学习场所。非工作需要,尽可能不占用士官的学习时间,并为他们购置必要的学习书籍,从人员、地点、时间和经费上适当加以倾斜;四是对于士官婚恋和家庭的困难,基层干部要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同时积极通过政治机关,主动与其所在地的妇联、居委会、民政部门和人武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

三、善于“搭台”,挖掘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内动力。你不放心,我不尽心。要突出士官在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基层干部必须转变观念,不能用老眼光看待士官,用老办法管理和使用士官。应当充分尊重、相信士官,为他们发挥作用搭设舞台,调动他们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要区分工作的层次。干部要学会通过士官传达自己的意图,依靠士官实现自己的决心,形成干部带士官,士官带全体的工作路子。鼓励士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解决问题,不能把士官的职权一把揽过来,一竿子插到底,把士官抛在一边;二是要合理赋予士官“官”的权力。要赋予他们日常事务的处置权,重要问题的参与权,敏感事务的监督权,让他们有职有权,以便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干部缺编的情况下,可以指定优秀士官代理干部职务,连队党支部还应当根据本单位党员的具体情况,适当吸收优秀士官党员进支委,让其参政议事、献计献策;三是要为士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要优先考虑到士官的特殊作用,尽可能让其“当先锋”、“打头阵”。部队组织比武竞赛、科技练兵活动,要让士官登台亮相,尽可能展示其才华。在经常性的训练、工作、学习中,也要发挥士官的特殊优势,让其担任“小教员”。

四、加强帮教,提高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素质。经常性思想工作是一门艺术,仅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士官相对于干部来说,理论水平、能力素质、工作经验要弱一些,因此,基层干部要着力帮助士官提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素质。一是要帮助士官提高理论素养,打牢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基础。理论素养的高低不仅关系到经常性思想工作的方向,而且决定了经常性思想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导士官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我军政治工作的基本理论,帮助他们掌握精神实质,学会理性地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二是要帮助士官掌握工作路数,打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主动仗。认真组织士官学习掌握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基本特征、疏导方针、指导原则、方式方法、主要内容以及战士思想变化的规律,使士官做到心中有数;三是要帮助士官提高工作能力,争做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行家里手。坚持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各项制度,采取难题“会诊”、交流经验和具体传帮带等方法,对士官进行经常性培训,使士官能够学以致用,融会贯通,形成能力,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提高。

五、严格要求,增强士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说服力。身教重于言教,事实胜于雄辩。基层干部要把对士官的使用和管理结合起来,注重启发士官的自觉性,处理好士官与战士之间的兵兵关系,防止情绪对抗,使士官真正成为士兵的榜样,通过他们的良好形象来增强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说服力。基层干部要适应士官制度改革的新变化,自觉依靠组织管理、依靠制度管理、依靠条令条例管理,切不可脱离法规,搞“土规定”,降低对士官的要求。一是强化三种意识。通过不断强化士官的“条令意识、纪律意识和兵的意识”,让他们清醒地认识到做好别人的工作首先要管好自己,只有在行为上让战士心服,说理上才能让战士信服;二是及时化解士官与战士之间的矛盾。士官与战士难免会发生矛盾冲突,基层干部要因势利导,及时化解,防止士官与战士之间的关系恶化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尤其在“热点”问题上,要增强透明度,严格按程序、按标准、按条件,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及时树立典型。士官当中不乏小专家、小能手、小权威,因此,针对不同特点及时树立典型,并结合对优秀者的表彰,能够有效地增强士官在经常性思想工作中的说服力.这是思想工作的,作用其它还在.装备管理方面这是军队作战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在消防部队进行灭火战斗和抢险救援中,消防器材装备保障准备工作做得好与坏?直接影响了战斗力的提高。如何能让手中的消防器材装备发挥其最大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战斗的成与败。消防部队基层中队器材装备管理工作的内容, 是根据灭火战斗的需要来决定的。消防车辆和随车装备是消防中队的主要技术装备,作为保管和使用它们的驾驶员,自然在部队的作战、训练和执勤备战中担负则重要的责任,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士官制度实施几年来,士官在部队兵员中所占比例逐年攀升。士官一般分为专业士官和非专业类(管理)士官两大类。专业士官主要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士官,这部分士官一般有专长、有特长,掌握了比较过硬的专业技术,在消防部队来说,主要就集中在消防车驾驶员这一岗位上。按福建省莆田消防支队的实力统计,全支队共有士兵96名,其中士官49名,这其中驾驶员有28名,占到了士官总数的57%和兵员总数的29%。可见,如何发挥专业士官的技术骨干作用,是关系到加强基层中队器材装备管理水平的大事,值得做一番认真的研究。

一、重视专业士官的技术骨干地位.基层中队驾驶员的配备基本上是一车一人,比较固定,而且基本上是士官。他们一般都是从士兵中的优秀分子成长起来的,而且经过总队统一的正规驾驶培训,具备一定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是基层中队不可忽视的一支技术力量。对于他们的管理和使用,不仅是“开好车”的问题,而且要提高到整个器材装备管理的高度上来,统筹规划、科学定位,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二、在现有装备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专业士官的技术水平。

作为灭火战斗人员,应能充分熟练掌握器材装备,做到“四会”,即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而专业士官要发挥技术骨干作用,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素质,主要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

1、熟悉装备器材的操作规程。专业士官不仅要会操作装备,而且要严格地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不能随心所欲,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装备损坏和事故。

2、熟悉装备器材的检查。专业士官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善于检查装备,注重发现故障,这样才能达到检查的目的,不是为了检查而检查,只注意形式,不注意内容。

3、熟练掌握装备保养技术。专业士官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装备保养上,象爱护家用电器一样爱护装备器材。懂得为什么保养、怎样保养、保养什么,从而高标准地搞好维修保养,提高装备的使用寿命,使其更好地发挥战斗效能。

4、熟悉一般的装备维修技术。随着器材装备使用寿命的延长,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故障,作为专业士官要在熟悉装备性能、原理、构造的基础上,及时发现故障、准确分析原因、采取正确措施实施维修。特别在灭火作战中能快速有效地排除故障。

三、发挥专业士官技术骨干作用的方法。

1、要求士官以模范行动把义务兵“带”好。专业士官要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带动义务兵一起进行装备保管和使用工作。要手把手地教,让他们在岗位上及早地学会熟练的技术,带动义务兵刻苦学习、研究技术,带动义务兵养成精益求精的学习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学习精神,尽早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

2、要求士官以全局观念把干部“帮”好。中队干部一般调动频繁,不一定都能熟练地掌握器材装备的维修保养技能,作为专业士官就要从全局的观念出发,理所当然地冲在第一线,亲自动手排除故障,协助干部搞好技术运用。要把自己的技术看成部队战斗力的组成部分。

3、要求士官以高度责任感把技术“传”好。专业士官的技术是部队培养的,要毫不保留地传给其他战友。保守的把知识看作私有或者变成与组织讨价还价的条件,就失去了士官的存在价值。要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以师带徒,专业士官的技术只有传下来,发扬光大 ,才有真正价值,才有部队效益。

四、基层中队在专业士官管理上的几个可行措施

1、建立专业士官的选拔、培训、使用和激励机制,促进专业人才的生成。要根据各队的实际情况,出台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克服专业士官管理上的随意性和“关系学”,创造一个“尊重人才、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争当人才”的良好氛围,使专业士官有干头、有盼头、有学头,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努力地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作用。

2、由一名士官负责中队装备和技术人员的管理,担任干部在装备方面的“顾问”。消防器材装备是消防员的武器装备,是消防部队参与灭火战斗的武器,在后勤管理上要求各基层单位,要有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而对基层中队来说,我们可根据中队的实际情况,从专业士官中采用民主推荐的方法,挑选一名思想过硬、技术精湛,又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先进分子,担任中队技术带头人的角色,负责监督其他专业士官履行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对全队器材装备的管理使用,参加队务会,当作中队的一名班长级骨干,为干部提供专业士官和器材装备方面的助手作用。以一教十,以一管十,促进管理落到实处。

3、目前可由驾驶员兼管高技术装备,落实责任制。对于各中队现有的高技术装备既专勤装备,如果简单地分工给战斗员是不科学的,难以高质量地完成维护保养和正确使用。驾驶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机械常识和维修保养知识,可以分工给他们负责保管,工作强度不大,又能确保管理和保养到位,减少高技术装备损坏和保管不善的可能,在当前的形势下,不失为一条有效的措施。

总的来说,专业士官在消防中队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和突出的作用,只有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骨干作用,才能真正把器材装备的管理水平提高档次。

兵役制度改革后,士官已经成为基层队伍的主体。特别是二级以上士官多数是班长、骨干,又具备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因此成为基层中队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的中坚力量,二级以上士官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基层队伍的稳定。然而,据笔者了解,目前大多数基层中队对二级以上士官管理难度大,普遍存在“兵”的意识差、不注意个人小节、在请假、婚姻及消费观念上存有误区等。因此,多数基层干部将二级以上士官视为“刺头兵”,不仅未能发挥他们的作用,甚至有些士官在中队起反作用,影响了队伍的整体建设。那么,如何发挥这些二级以上士官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换个角度去管理,不仅要用行政手段去管理士官,更应该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作用。的确,多数基层单位未能强化党员意识来加强士官的管理,管理上大多是采取行政手段,造成士官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有所淡化、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有的士官党员对党员先进性的认识不深,认为只要技术过硬就行,把技术强等同于觉悟高,从而忽视了思想改造、有的认为只要关键时候上得去,平时工作无所谓等等。

以及《充分发挥士官在部队基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士官,是部队建设的骨干与中坚力量。随着新兵役法的颁布实施,如何充分发挥班长在部队基层管理中的作用,尤其在继承传统管理方法为主体的“兵管兵”管理模式,是新形势下各级领导机关尤其是基层干部关注的问题。

一、“兵管兵”重要意义所谓“兵管兵”就是指以条令、条例为依据,以班长管理为主体的士兵群体相互管理随着新《兵役法》的颁布实施,大量的优秀士兵将选改为士官,作为部队建设的骨干力量予以较长时间的保留。他们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水平高,独立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好,并且在士兵行列中与义务兵朝夕相处,熟悉条令条例,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带兵能力,这首先为“兵管兵”的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随着国家对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及兵员文化素质的显著增强,班长队伍素质也会随之有较大的提高,这同样为“兵管兵”活动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随着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日趋现代化,大量良莠并存的思潮也在不断冲击着军营,为管理者知兵增添了较大的难度。而班长作为一个兵头将尾,与兵之间最熟悉、最了解,他们在时空上易于接近,感情上易于沟通,充分发挥其班长作用既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和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也能够帮助管理者有效消除管理工作中的盲区,达到“拾遗补缺”之功效。因此,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兵管兵”比“官管兵”具有更多的优势。其次,我军管理工作本身就是建立在高度自觉基础之上的,并具有很强的群众性。开展“兵管兵”既是我军性质、宗旨的生动体现,也是群众路线在基层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而且,通过“兵管兵”活动的开展,还能激发基层士官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他们接受管理、参与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促使其在管理中学会“换位思考”,增强对干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产生“1+1>2”的管理。

再次,通过“兵管兵”活动的开展,还可以引发各级管理者对自身管理动机、行为与效果的大量思考,促使管理者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部队基层管理工作所面临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认清当代青年战士的本质和主流,适应当代青年战士所具有的讲求民主、乐于参与、富于创新等思想特征;充分发挥班长在部队管理中主体地位的客观要求,从提高对新时期战士自我教育管理的重要认识入手,把部队基层建设与士兵求进步、求发展的基本需要有机统一起来,以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推动部队基层管理活动不断向高层次发展。

三、疏导士官队伍的心理问题,克服不良心理,引导他们正确处理部队建设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摘要: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是确保消防部队完成中心工作的关键因素,也是青年官兵立身做人、成长进步的重要基础。经济飞速发展条件下观念的碰撞、利益的调整、竞争的加剧,使官兵心理压力增大;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各种诱惑、家庭问题因素的增多,官兵成长、人际交往、婚恋等都会给官兵带来心理影响、引发心理不适,尤其是消防部队担负着繁重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对于官兵的心理和适应能力更是一个新的考验。近年来,因心理问题给部队管理教育带来的挑战逐步加大,引发的事故案件也时有发生并呈逐年上升的势头。当前,怎样搞好心理教育成为部队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亟待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清形势,认识到对官兵心理沟通的紧迫感和重要性。为了更好的在部队开展工作,顺利完成上级赋予的任务,作为基层主官应不断增强做好官兵心理沟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清楚认识到官兵心理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单位工作开展的好与否。只有通过细心的洞察和耐心细致的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官兵走出消极的心理世界,才能正常的开展好工作。一个人的思想行为不仅受政治观点、道德修养、价值取向的支配而且受到性格、情绪、气质等心理因素的影响。青年官兵在自尊心受到伤害、进步受挫、精神压力过大等情况下,如果不能从心理上得到有效调节,就很容易产生消极情绪。因此,有必要针对性地对基层官兵加强心理交流和沟通,并加以对他们进行矫治,再加上有时执勤执法任务的繁重,以及对执勤执法质量的不断提高,官兵的综合素质一时还难以适应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所以在执勤执法中也将承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因此,要高度重视对官兵的心理教育,不断提高官兵的心理承受能力,为完成各项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二、开展心理教育要有真情实感。进行心理疏导要满腔热忱,以诚相见,尊重战士,平易近人,尽量缩短与战士的心理距离,从而使战士产生共鸣,最终达到动人心弦的良好效果。在实践中,有些基层政工干部往往摆出居高临下的姿态,使战士不敢开口,不愿开口,无法开口,既挫伤了战士感情,又无法了解战士的真实思想;有些基层政工干部,故意做作,感情不真,热过了头,给战士有一种假的感觉,也无法与战士进行面对面的坦诚交流,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开展疏导工作,要有热情而自然的态度,稳定疏导对象的情绪,消除怀疑心理,形成和谐的交谈气氛。同时,要加大情感投入,充分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文关怀,要把关心战士的生活,帮助战士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为战士实现人生价值创造条件,提高心理疏导工作的实效性。

三、全力做好“三个结合”,切实增强官兵心理教育的可操作性。开展心理教育,不能单纯心理教育而搞教育,必须联系部队思想政治工作实际。一是开展心理教育活动要与两个经常性活动结合起来。开展心理教育活动实际上是经常性思想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把两者分割开来,要通过坚持和落实两个经常性工作发现和解决部队官兵心理上存在的问题。二是开展心理教育活动要与解决官兵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最大限度地解决官兵在生活学习、训练、家庭、婚恋中出现的实际困难,体现部队的温暖,战友的关爱。在官兵家庭受灾时,需要部队、战友伸出友爱之手,给予帮助。近年来,由于士官尤其是大龄未婚士官增多,部队又明文规定不允许在驻地搞对象,怎样解决士官的婚恋问题,各级组织应当采取措施给予解决,等等。如果实际问题解决不了,一味搞心理疏导,不可能有好韵效果。三是开展心理教育活动要与一解决官兵关心的“热点”结合起来。成长和进步涉及每名官兵的切身利益,正确处理好官兵关注的学技术、考学、入党、奖励等问题,创造公平、公正的激励环境,能够为开展好心理教育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和人文基础。一旦在“热点”问题处理上有失偏颇,势必滋长部队的歪风邪气,影响部队的士气,即便我们开展了心理教育,也只能是纸上谈兵,赢得不了官兵的理解和信服。

四、营造良好环境,使官兵心理始终处在良好的状况下。官兵的情绪反应与外界的工作,生活环境密切相关。作为一名领导应尽量为官兵创造和谐宽松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尽量减少心理压力的产生。一是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上级要引导官兵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把人际关系建立在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关心的健康心理之上。二是营造公正的用人环境。在涉及到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上级应严格按组织程序办事,防止因用人不公而诱发官兵不满情绪及不良心理。三是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防止因不讲科学的管理方法而使官兵产生厌恶感。四是通过开展读书、书法、棋类、球类等比赛等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陶冶官兵的情操,使官兵时刻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五、开展心理教育要因地制宜,不拘形式。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的方式要灵活,不能死板。要树立起大教育观念,运用社会环境这个大舞台,利用部队管理这个大课堂,灵活运用时机效果,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因势利导,因地制宜,比如,在思想问题比较突出时,对于情绪比较平和者,可立即找其进行心理疏导;对情绪比较激动者进行引导,找机会再疏导教育;对情绪在火头上的,要等他冷静下来,再采用恰当的形式,耐心开展进行疏导工作。要灵活运用环境效果,如室外交谈可以使战士无拘无束。要灵活运用个性效果,对错误严重而又满不在乎的战士要开门见山;对自尊心强、感情脆弱的战士要委婉曲折、循循善诱等等。

总之,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下,消防部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不可能不受外界的干扰,因此在官兵的心理教育上必须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规律,尊重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在探索的路上不断前进,使心理健康教育真正为部队服务、为官兵服务、为推进消防工作和部队全面建设稳步发展服务。

四、规范士官队伍的个人养成,打造过硬作风,促进他们牢固树立按章办事与合理统筹的能力。士官制度改革至今8年,数量从过去的自愿兵到现在的士官翻了几十倍,岗位从过去单一驾驶员到现在的十余个专业数十个岗位,质量从过去的单岗位能力到现在综合岗位能力的体现,比例从刚改制时的40%多到目前为止的60%多,士官制度的改革使兵员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想过去这支队伍可有可无,看今天这支队伍不能忽略。为此,从士官的发展和未来看,它将成为消防部队建设的生力军和主要力量,这支力量的生存和发展,事关消防事业的兴衰成败,更关系到全体士官的自我成长与进步以及对职业的认识与看法。时下正值各级部队开展士官培训的有效期,现就士官如何加强六种能力、六个作用的自身培养谈点看法,供士官同志们参考。

一、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充分发挥士官在经常性思想工作中的前沿作用

从目前编制结构看,士官岗位有四个特点,一是身处基层第一线,在最前沿。二是常与士兵同甘苦、了解透彻。三是人数众多,大部分基层单位士官多于干部,对象面窄。四是与士兵身份比较接近,能听真话。所以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和发挥好前沿作用。

(一)士官要理清对做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据调研了解发现,现在的士官参与做思想工作有这么几种模糊认识:一是有的士官认为做思想政治工作是干部的事,兵有了思想问题,干部会设法去做,“与自己无关”;二是有的士官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做坏都一样,反正后面有干部,出了事情责任是干部的事,“无碍我大局”;三是有的士官认为自己就是个官之下的兵,兵之上的官,权力小或是无权力,说话“人微言轻、没有份量”;四是有的士官认为自己文化水平没有别的高,讲道理,拼嘴劲不是士兵对手,“借口躲避”;五是有的士官认为少数士兵同志家庭条件好或是有理不清扯不断的关系,思想有问题,自然有人来跟他做,甚至出了问题有人会妥善处理“退避静观”。

(二)搞好培养注重帮带使其能够做思想工作。士官要参与协助干部做思想工作或做好思想工作确有一定的难度,其原因:一是兵龄短,说话的作用不大。二是阅历浅经历和了解掌握的知识方法受限制。三是经验少把脉不准,下药对不了症;四是方法缺,易犯冲动和急躁,可能会导致战友之间产生新茅盾。要解决能做思想工作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好学习问题;其次解决好请教问题;再则是解决好观察问题。另外要解决好主题问题,还应解决好目的问题。

(三)加强交流、研究、探讨使之灵活做思想工作。多数士官认为自己和战士处在同一起跑线上,思想工作做得再多,道理讲得再好也不一定有效。做思想工作既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项技巧,着重点应该掌握其艺术和技巧。我们应当针对战士的特点、个性、专长、文化、爱好以及家庭背景,社会状况进行摸排、了解,掌握一些与他本人息息相关的东西,在做思想工作时就能够主动地把握,容易进入角色,同时对待问题要分清是非,切实拿准其要害,切中脉博,对其实施定位、定性,使其心服口服,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学习掌握好专业技术能力,充分发挥所在专业岗位的支撑作用。

消防部队士官岗位多,每一个岗位都有它专业性的特点、作用、所长,要做到这一点,应从以下几个途径解决好专业技术能力问题,才能使士官立足岗位有竞争力:一是强化岗位意识,立足岗位练精兵。我们应本着“在什么岗位练什么专业,练什么专业就要精什么专业的原则”,无论你是主要岗位,还是辅助岗位。或者说是在个别少数的非专业岗位,都应把自己练成角色型的士官,真正在岗位有出色的表现。二是积极主动,移位渗透,多岗位锻炼自己。岗位练兵是士官专业技术培养的“主要途经”,一个岗位可以说就是一所学校,只要你经历一次就有可能成为你的良师益友,应在完成本职岗位专业技术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变换角色,学习一些其它岗位的专业技术,我个人主张开展“自学成才,岗位成才”的练兵观点,把自己锻炼成为“骨干型、专家型、一专多能型”的士官专业人才,在部队需时我能有名,遇到困难我能行,辅助时机算能人的士官技术人才。三是克服满足现状,勇于承担重任,不失时机磨炼摔打,使自己真正成为技术骨干的娇子。现在在这支旁大的士官队伍中,占一定比例的士官在改选晋级前拼命干,以掩人耳目进入士官队伍,达到目的后就盯着利益加油干,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一旦失去机会或受到一定挫折就乱求干,不顾部队声誉,有的甚至和干部比着或是对着干,找茬生是非。士官这个只适用部队的称呼,才带有官的含义,但他仍是士兵的组织部分,他与真正意义上的警官,军官有切然不同的区别,很浅显的例子,在现有的中队里,大部分中队的士官都在10名以上,而我们的干部为什么只3-4名,这就很能充分说明干部是管理者,士官是被管理者,这就是它的区别所在。所以,士官要克服满足现状,要勇于在第一线,承担艰苦而繁重的任务。要在艰苦恶劣的环境中磨炼摔打自己,切实把学到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转化为实际应用能力,在实践中得到全面锻炼,为完成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奠定能力素质基础,使之真正成为你所在辖区实施消防领域工作的有效支撑。

三、着力培养行政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士官在经常性管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一)依据条令条例明职责,定责任。条令、条例,士官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和近几年总队组织实施的正规化建设现场会等对士官队伍建设,士官个人素质要求,对士官在实施管理教育乃至抓训练工作都有明确标准和目标,目的是为了确保士官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管有方向、管有依据、管有动力,如在开展的防事故工作中,我们部分岗位的士官实行《工作责任书》签订机制,就是把职责责任化,把责任明细化,就是把你们岗位工作转换为责任工作的一种措施、手段和方法。

(二)把自己当镜子,正形象,树标杆。士官是兵的典范,是官的帮手,是部队各项工作的带头人,应严格按“士兵本色,干部标准、党员形象”来要求自己。士兵本色:就是着力培养“普遍一兵”的人格魅力,思想境界,要真正从心底认识“士官就是兵” 的角色,彻底澄清“士官不是兵、管理就是管兵”的模糊认识。始终把自己置于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之下,坚持从点滴养成中加强作风培养,按士兵的要求正规军人形象。干部标准:就是要把士官承担的管理工作看着是一项工作主要责任,要给干部分责担忧,要主动承担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难题,要协助好干部实施管理工作。党员形像:就是要按先进性的要求促使自己“当先进、做表率”要时时、处处、事事给士兵带好头,做好样子,要通过自身的行动来影响和带动士兵自觉听令守纪,服从管理,使自己身在兵中能体现兵的素养和能力。处于兵群又体现官的意识和责任。

(三)相互学习借鉴找方法,寻路子。士官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倡导“强帮弱、老带新、官帮兵”互帮互助原则,学习管理知识,掌握管理技能,增强管理素质,开展一些“经验交流、个案剖析、互谈体会”活动,重点解决部分士官在管理工作中方法简单,行为不妥,效果不好,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突出问题,使之在管理工作中有一定的位置,把自己培养锻炼成管理工作的能人,真正发挥骨干作用。

(四)立足实际完善制度,抓好规范落实。士官是部队建设的主体,更是管理工作的骨干,也是岗位工作能手,在实施管理工作中,一定要立足实际,特别是所在岗位的实际,要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措施,把士兵置于你的掌控之中和制度的管控之列,再依据制度和措施来抓规范,使之形成习惯的行为。

四、有效解决组训任教能力。充分发挥士官在军事业务技能掌握,抢险救援技战术训练中的组织作用。

士官组训任教能力,是士官职责所在,任务所需,必须具备一定的组训任教能力,士官队伍应紧紧围绕提高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做文章,重点解决士官基本组训任教能力素质问题,要加强对新思想的培养,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要加强新知识的学习,以掌握现代理论;要加强对新技能的掌握,以应对本岗位工作,要加强对新装备的熟悉了解,以会使用手中武器,要加强新战法的探讨研究,以完成各类抢险救援任务。

五、完善自我,面对困难,敢担重任,勇于奉献的吃苦能力。充分发挥专长,展示在灭火抢险中的尖刀作用。 士官是一支政治思想强,专业技术精,作风纪律硬的骨干队伍,面对岗位工作,都要不同程度承担有效的实际工作范畴,如何在岗位领域里尽其所能地发挥自己、展示自己,我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熏陶。

(一)要在“处险遇险多但吓不倒”的精神鼓舞下锻造大无畏的英雄气概。作为消防部队的士官,自部队抢险救援职能拓展后,面对的险情,身处的险境,接受生与死,得与失的考验,随时随地都在等待着我们,我们应时刻牢记职能,牢记使命,常用“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忍耐”的战斗精神勉励自己。

(二)要在“事务多任务重但压不倒”的环境里筑牢无私奉献的思想。面对纷繁复杂的日常事务和艰巨繁重的抢险救援任务。我们应真正弄明白“为谁当兵、为谁服务,为何申请加入士官队伍”,牢固树立和校正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苦乐观、荣辱观”。服从组织安排,安心基层工作,热心服务百姓,正确对待得失,使自己真正成为士官队伍中的优秀群体之一。

(三)要在“住城镇条件好但不摆普”的条件下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参军服役的选择使我们走进了消防,消防事业的生成决定了我们住守城镇,城镇的发展变化又给我们的工作环境,生活条件提供了优越的条件,正是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以促使了我们一些士官的思想发生质的变化,追求现代生活方式的欲望时时都在澎涨着,有的士官走进红色现代消防,忘了曾生育养育的老娘,住进宽敞明亮的营房,忘了祖宗还倍加呵护的土房,处在繁华的城市,忘记生他的故乡,每月手拿上千工资忘了过去曾遭遇的拮据,只顾自己的享乐,不想家人死活等这些现象,在这里我想用这样几句话送给同志们一起共勉。

睁开眼睛想一想,老爸老妈做哪样;端着饭碗想一想,兄弟姐妹吃哪样;走进课堂想一想,学习知识为哪样;站在操场想一想,领导安排干哪样;要转士官想一想,奋斗目标是哪样;愿留部队想一想,向谁学习找榜样;谁没一个是与非,把握政策不走样;无论将来从啥业,保持本色不变样。 发扬艰苦奋斗是我军的优良传统,更是军人本色的品质要求,特别是住在城镇消防部队士官,要树立艰苦奋斗的意识,要经得住“酒红灯绿、安逸舒适”的生活诱惑,做一名条件再变,本质不变的优秀士官。

六、磨炼意志,不断提高自我管控能力,充分在建立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有效作用。

军人是父母所生,父母所养,吃五谷长大,有血肉之躯,士官是军人从事职业的一个角色,坚强的意志,良好的品质,较好的修养,是所有军人美德的体现,但现在有的士官意志脆弱,品质不良,修养较差,遇事,特别是遇与自己利益冲突,心情不合,处理不顺,甚至有的涉及到人格问题等都容易做出一些违背纪律,触犯法律的言行,一旦出现最终的结果都是自己是最大的输家,要么挨领导批评,要么受到纪律处理,要么被法律制裁,出现这些问题,导致最终的后果,都与我们自我管控能力息息相关。这里我再用几句处事短语送给士官同志们,可能对你们增强管控能力有一定的启发。 好事积极参与,发挥优势特长;坏事切记回避,除非迎面遇敌;遇事冷静思考,斟酌衡量主意;切忌盲目行事,导致后果不利;把握不准是非,弄明愿理再议;设法请示汇报,凭着依据理事。

第16篇:士官量化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士官量化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调动士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据条令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消防部队士官量化考评管理规定》,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士官量化考评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严管厚爱,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三条 士官量化考评工作在支队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政工、后勤等部门参加,共同组织实施。司令部门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现实表现及相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评;政工部门主要负责政治思想及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考评;后勤部门主要负责后勤专业技术的考评。

第四条

士官量化考评对象原则上为支队在编士官。在校学习的士官学员,已确定转业的士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或服刑的士官,不参加量化考评,对义务兵的考评各中队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量化考评内容

第五条 士官量化考评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看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服役态度、遵纪守法情况;能,主要看理论知识、军事素质、执勤能力、管理能力、专业技能情况;勤,主要看履行职责、敬业精神、工作表现情况;绩,主要看完成任务、工作成绩和所受奖惩情况。

第六条 士官量化考评,按时间分为月考评、半年考评和年度考评;按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七条 士官具备下列条件的为优秀: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模范遵纪守法,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军事素质过硬,精通本职业务,执勤、组训、教育、管理能力强,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优秀;

(三)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刻苦勤奋,爱岗敬业,尊干爱兵,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出色,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被支队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在支队以上级单位组织的比武竞赛取得名次、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有特殊贡献;

(五)群众民主测评优秀率达90%(含)以上,综合考评成绩在90分以上。第八条 士官具备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自觉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熟悉本职业务,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

(三)履行职责较好,工作积极主动,尊干爱兵,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较好,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五)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达60%至89%,综合考评成绩在60至89分。 第九条

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一)执行命令不坚决,服役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淡薄,有严重违纪问题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业务能力弱,基本不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三)责任心不强,自身形象不好,消极怠工,受到纪律处分且进步不明显;

(四)完不成工作任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发生责任事故和案件;

(五)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在59%以下,综合考评成绩在59分以下;

(六)违反规定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七)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臵户口。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士官晚婚,已婚的初级士官一般不宜晋升高一期士官。

第三章 量化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士官量化考评采取加减分制度,实行百分制。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坚持加分就高不就低,减分从重不从轻的原则,不重复加减分。

第十二条 月考评。由中队当日值班干部牵头,执勤班长参加,对士官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评分,逐日填写《扬州市消防部队士官管理量化评分登记表》。每月3日前,中队党支部对上月评分情况进行统计,对每名士官进行月综合考评,并向士官公布考评结果,同时呈报大队党委(警勤、特勤中队由支队警务科审核)并于5日前报司令部备案。

第十三条 半年考评。每年7月上旬,由支队司令部门牵头,政工、后勤等部门参加,对士官实施半年考评,并挂网通报向士官公布考评结果 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年度考评。士官年度考评由支队负责组织,参照半年考评做出综合评定。士官年度考评按照本人述职、群众评议、综合考试、组织考评的办法组织实施。综合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量化考评月平均分占60%,综合考试平均得分占40%。

(一)本人述职。依据评定内容和标准,组织士官进行对照检查,写出述职报告,并在基层单位军人大会上述职。

(二)群众评议。召开基层单位军人大会(不得少于本单位人数的95%),根据士官的述职报告和现实表现,采取无记名方式组织民主测评,测评应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评定出考评等级,评议结果由各级考核组及基层党支部进行统计汇总,并在军人大会上公布或张榜公布。

(三)综合考试。分共同科目、专业技术、军事技能三项。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按《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考核成绩评定标准》执行。试卷由支队业务部门命题。

(四)组织考评。支队考核组依据年度考核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士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评。采取集中统一或者分片考核的形式进行,然后根据考评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总体评价。

第十五条 等级定位时,优秀士官比例控制在现有士官总数10%以内,由支队掌握。 第十六条 支队将建立士官年度考核评定档案,对士官的评定情况统一填写《××年度士官考核评定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每次士官量化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对评定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基层部队并与本人见面。各级应根据评定情况,分析士官队伍建设形势,研究各个等级士官的帮促计划,制定有效措施,跟踪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士官量化考评凡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量化评分标准

第一节 共同科目

第十九条 加分内容

(一)获得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分别加1分、3分、5分、10分;建制班受到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班长加5分,副班长加4分,其他士官加3分,义务兵加2分;被总队评为红旗车驾驶员的加2分;被总队、支队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党(团)员、优秀班长的分别加2分、1分。

(二)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支队评为各类标兵或“十佳”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或省、市地方党委、政府通报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被支队通报表彰的加1分。

(三)在总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一至五名的,分别加7分、6分、5分、4分、3分;获得团体前

一、

二、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四)在支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一至五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获得团体前

一、

二、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五)在中队组织的月(阶段或季度)考核(试)中,在士官组或义务兵组个人总成绩取得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班级总成绩取得第一名的,班长加2分,副班长加1分,其他成员各加0.5分(可累加)。

(六)在中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不含月(阶段或季度)考核(试)]中,取得个人前三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取得团体(班级)第一名的,班长加2分,团体(班级)副班长加1分,成员各加0.5分(可累加)。

(七)在中队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获得建制班第一名的班长加2分、副班长加1分、其他成员各加0.5分。

(八)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士官加10分;在训练改革、技术革新方面有创造发明取得突出成果,受到总队、支队通报表彰或推广应用的分别加5分、3分。

(九)宣传报道或论文,被中央级、部级、省级、市级采用的,每篇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与内部人员合作的,视上述对应分值的1/2或1/3加分,专职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士官减半加分

(十)建制班有一名同志(不含宣传报道小组人员)在各级媒体或信息网发表作品,当月分别给班长、副班长,加1分、0.5分(可累加)。

(十一)争当精神文明模范,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勤俭节约,受支队以上级单位表彰的,加3分;受支队表彰的,加2分。

(十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在服役期内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关证书的,当月分别加2分、5分。

(十三)遵守部队条令条例、“五条禁令”、“九个严禁”,落实安全制度和各项规定,全年没有发生违纪行为、事故或案件的加5分。

(十四)其他符合加分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视情加1至5分。

第二十条 扣分内容

一、一日生活

(一)不遵守一日生活秩序,不按时起床、就寝,影响他人休息,无正当理由不集合站队的,一次扣1分。

(二)无故不参加出操、会议、训练、学习、公差勤务以及各类集体活动的,一次扣3分。

(三)不能及时完成各项任务的,一次扣1分。

(四)迟到、早退、消极应付、不遵守食堂、会场、操场、队列纪律的,一次扣1分。

(五)不认真遵守“两个半小时”规定的,一次扣2分。

(六)伤病员未经医务人员建议及值班干部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各项活动的,一次扣1分。

(七)未履行小值日职责,未落实帮厨制度的,一次扣2分。

(八)不通过正当的方式对后勤工作提建议和意见、影响后勤工作人员情绪的,一次扣2分。

(九)未能做到厉行节约,浪费粮食、燃料、水、电等物资的,一次扣1分。

(十)责任区的营产公物损坏未及时汇报修理的,每次每处扣1分;故意损坏的,每次每处扣3分。

(十一)不积极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不接受卫生人员监督指导的,一次扣1分。

(十二)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破坏室内外清洁卫生的,一次扣1分。

(十三)未能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的,一次扣1分。

(十四)未坚持每日清扫分工卫生区、每周进行大扫除,无特殊情况让人代理的,一次扣1分。

(十五)非因公受伤生病不能参加中队安排各项工作(活动)的,每课时扣0.1分(按八课时/天算:早操1课时,上、下午各3课时,晚上1课时)。

(十六)其它违反一日生活制度的视情扣1至5分。

二、日常制度 ◆ 请示报告

(一)有思想情绪未主动报告思想情况,给工作带来影响的,一次扣2分;党员(含预备党员)每月不主动汇报思想的,一次扣3分。

(二)因未及时主动向中队领导请示报告而影响工作的,一次扣2分。

(三)外出执行任务时未及时报告任务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未对工作造成影响的,一次扣1分;对工作造成影响的,一次扣3分。

(四)单独执行公差勤务前后未向本班班长及值班班长请假销假或非中队安排擅自为他人干私活的,一次扣1分。

(五)知情不报、瞒报、谎报而影响工作的,一次扣2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5分。

◆ 请假销假

(一)外出未按级请假按时销假的,一次扣1分。

(二)不假外出、逾假不归的一次扣5分,夜不归宿的一次扣10分。

(三)探亲或请事假的士兵未留最快捷的联系方式、到家后未报平安的,一次扣1分;未经批准超假、逾假不归的一次扣10分。

(四)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探亲人员未立即返回部队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五)探亲期间不服从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的管理或处理家庭和其它纠纷时不依法办事,不依靠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0分。

◆ 点验

(一)不自觉接受中队点验或干预点验的,一次扣5分。

(二)点验中发现个人卫生状况不理想的,一次扣1分。

(三)点验中发现私存公物、他人物品、淫秽物品的,一次扣5分。

(四)存放有其它会给安全工作带来隐患的物品的,一次扣5分。 ◆ 交接

(一)士兵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未及时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卫生区等向代理人进行交代的,一次扣1分,给工作带来影响的,一次扣3分。

(二)班长及相关责任人未督促调动工作或退出现役的士兵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装备、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在离开工作岗位前进行移交的,一次扣2分,因此造成公物丢失的,一次扣5分。

◆ 其它违反日常制度的视情扣1至10分。

三、内务卫生

(一)违反内务设置,卫生打扫不干净的,一次扣1分。

(二)在中队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建制班最后一名的班长扣1分、副班长扣0.5分、其他成员各扣0.2分。建制班连续两次最后一名的,第二次起分别扣班长、副班长、其他成员2分、1分、0.5分。

四、警容风纪

违反警容风纪或着装规定一次(项)扣1分,外出因违反警容风纪或着装规定被纠察通报的一次扣5分,被纠察后,拒不改正错误,不服从纠察而被扣留的扣10分。

五、营门警卫

(一)不明确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的,一次扣2分。

(二)发生意外和紧急情况时,处置不当或报告不及时的,一次扣5分。

(三)岗哨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执勤准备,着装、仪容不整,未按规定携带岗哨设施的,一次扣2分。

(四)交接岗拖拉,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接完毕的,一次扣1分;相互推诿或未经允许擅自换岗的,一次扣1分。

(五)未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造成工作失误的,一次扣2分。

(六)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不予以制止或警卫目标的 安全受到威胁时,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的,一次扣2分。

(七)不能时刻保持警惕,哨兵脱岗、漏岗的,一次扣5分;没按要求敬礼、称谓、询问、查证、登记、请示、放行的,一项扣1分;不能做到精神饱满、姿态端正、警容严整,有影响哨兵形象的,一次扣1分;不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车辆停放,保持通道畅通的,一次扣2分。

(八)其它违反营门警卫和《哨兵守则》规定的视情扣1至10分。

六、学习执勤训练

(一)在学习、训练、执勤及其它活动中不刻苦、敷衍、消极怠工的,一次扣2分;经教育不改或给部队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

(二)训练、灭火和抢险救援时,未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的,一次扣1分;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训练作业的,一次扣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扣10分。

(三)违反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不服从指挥员指挥,造成影响的扣2分;造成训练失误及不良后果的扣5分;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扣10分。

(四)训练时器材装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被盗,未及时发现、上报、更换、补充而影响执勤备战的,直接责任人一次扣5分。

(五)训练中不爱惜器材装备的,一次扣1分;故意损坏器材的,一次扣5分。

(六)士官班长针对训练项目,不会讲解、示范和教学的,一次扣2分。

(七)上课不认真听讲或不能准确回答课堂提问的,一次扣1分;无学习记录的,缺一项扣5分,差一次扣2分,记录不全、不规范、不整洁、让人代理的,一次扣1分。

(八)不能积极完成学习、训练、执勤等任务的,一次扣1分;

(九)在中队组织的月(阶段或季度)考核(试)中,在士官组个人总成绩处于后三名的,分别扣3分、2分、1分;连续两个月个人总成绩处于后三名的第二月双倍扣分。

(十)不能熟记《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保持常备不懈思想的;就寝时未按规定摆放好个人衣物,做好出警准备的,一次扣1分。

(十一)保养器材装备不认真,不落实“一日两查”(早查、晚查)制度, 不能做到器材完整好用、装备放臵有序的,分管的器材不能做到“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的,在车库存放其它物品的,一次(项)扣1分。

(十二)听到出动信号后未在规定的时内迅速着装登车、无故不参加灭火执勤的,每次扣10分。

(十三)灭火救援战斗任务结束后,器材分管责任人不及时清点器材,造成器材丢失的,一次扣3分;器材丢失不上报补充,影响执勤备战的,一次扣5分;归队后不及时清洗、检查、保养个人分管的器材装备,使其完整好用、放置有序的,一次扣5分。

(十四)不遵守火警值班室规定或非值班人员未经允许随意进入火警值班室的,一次扣1分。

(十五)不遵守火场纪律随意乱跑,不能在各岗位待命,未贻误战机的,一次扣2分;贻误战机的,一次扣5分。

(十六)其它违反学习训练执勤规定的视情扣1至10分。

七、内部关系 对外交往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管理,执行命令讨价还价、无理取闹、顶撞领导、不诚恳接受批评教育,情节轻微的,一次扣3分;情节较重的,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

(二)不尊重他人、取绰号、叫绰号的,一次扣1分;有拉帮结派、倚老卖老现象的,一次扣2分;打架斗殴、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士兵、收受他人钱物、侵占他人利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5分;外出过程中发生警民纠纷,影响部队形象,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情节较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操课(工作)时间会客或者将无关人员或地方人员带入营区的,一次扣2分;留营住宿的,一次扣5分;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的,一次扣5分;未经组织批准,在驻地谈恋爱的,一次扣10分;到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消费娱乐的,一次扣10分。

(四)违反手机、电脑使用管理规定的一次扣5分。

(五)传播、收藏反动、低级、庸俗物品及散布、传播黄色书刊、图片、歪理邪说的,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六)其它影响内外相互关系的视情扣1至10分。

第二节 专业科目

第二十一条 建制班长类

(一)未按要求组织本班人员学习、训练、参加公差勤务的,一次扣2分。

(二)未带领本班人员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班级的各种任务的,一次扣2分。

(三)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务会,开展班安全活动和业务理论、政治学习讨论的,一次扣2分。

(四)担任中队值班员时,未履行职责,一次扣3分;造成影响的,一次扣5分。

(五)对本班人员执勤任务分工不明确,导致在灭火救援中贻误战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六)灭火救援战斗任务结束后,未及时清点人员、器材,造成器材不清、人员不明的,一次扣3分;归队后不督促本班及时清洗检查车辆装备,补充装备器材、灭火剂的,一次扣3分;本班器材装备发生故障、损坏、丢失,未能及时发现、报告而影响执勤备战、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七)在行车途中,发现所乘车辆驾驶员违章操作或违反交通规则未及时制止,一次扣3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次扣10分。

(八)未组织本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车辆装备器材的,一次扣5分;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九)在灭火、救援、训练中,违反操作规程,忽视安全防范,造成人员受轻伤的,一次扣10分;受重伤的,一次扣20分。

(十)打骂、体罚其他战士,侮辱战士人格,侵占他人利益的,一次扣10分。

(十一)对本班人员存在的严重思想问题未及时掌握,未及时沟通或未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而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十二)士兵外出时,值班班长未负责登记,检查着装仪容,交代注意事项,未及时报告外出人员归队情况的,一次扣3分。

副班长按照上述各项分值减半扣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类

(一)保养车辆不认真,不落实“一日两查”(早查、晚查)制度,不能做到“四勤”(勤检查、勤清洁、勤保养、勤维修)、“四不”(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气)、“四无”(车辆附件、器材、工具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不能保持车辆清洁、车况良好;不能做到灭火剂、油、水、电、气充足、器材完整好用、装备放置有序的;不能做好登记统计工作、《随车器材卡》未及时登记器材的增减情况及车辆维修保养情况的;在车库、车上存放其它无关物品的;一次(项)扣1分。

(二)因事先未发现车辆故障且向部队首长汇报,致使所驾车辆不能闻警出动、出警途中抛锚或由于保养不当而造成机械事故,影响执勤备战和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

(三)对所驾车辆、特种装备性能不了解,不能正确操作的,一次扣5分;影响灭火救援的,一次扣10分。

(四)非执行任务时,不遵守交通法规,被交警、警备部门扣证、扣分或因违章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五)寒冷天气所驾车辆未采取防冻措施,造成发动机或泵浦损坏,影响执勤备战或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

(六)值班期间不履行职责、不坚守岗位而导致灭火救援出动迟缓的,一次扣5分;因个人原因造成出警路线错误延误灭火时机的,一次扣5分;导致无法出动的,一次扣10分。

(七)行车途中不听干部、班长的提醒劝阻,开快车、英雄车、赌气车、特权车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般事故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三条 通信类

(一)未履行职责,值班脱岗的,一次扣5分;因脱岗而造成漏警或接警失误,贻误战机的,一次扣10分。

(二)接处警动作迟缓、未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态度不好的,一次扣1分;因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而引起警民纠纷、被投诉或反映经查属实的,一次扣5分。

(三)接处警失误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四)未能及时正确地将上级通知精神进行传达或汇报的,一次扣2分;造成影响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五)值班期间不认真记录,缺记、漏记或错记的,一次扣1分;统计、上报数据不及时或错误的,一次扣2分;造成台帐丢失的,一次扣5分。

(六)对现有装备不熟悉、维护保养不力,未按规定使用通信器材,造成通信不畅通、装备器材出现故障或损坏、丢失的,一次扣3分;影响执勤备战或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七)对责任区的道路、重点单位基本情况不熟悉,不能正确提供行驶路线及时到达火场地点的,一次扣2分;贻误战机,造成一定影响的,一次扣10分。

(八)火场上未能及时准确传达上级的命令、指示而贻误战机的,一次扣3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四条 军需财务类

(一)每月未按要求及时公布伙食账目或上报伙食费报表的,一次扣3分。

(二)对部队营产营具管理不到位的,一次扣3分;对损坏的电气设施、供水管道、桌椅等营具未及时组织修复或及时报告的,每次每处扣1分。

(三)对部队物品出入库未及时登记的,一次扣1分;发放物资未及时登记的,一次扣1分。

(四)对财务管理不严格,未按要求及时记账的,发现一次扣5分;在上级检查中发现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一项扣2分;挪用公款、虚报冒领、做假帐,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五)未按规定做好食品、炊具等储藏保管的,一次扣3分;对部队每日购买的食物把关不严,未按要求检查验收的,一次扣3分;造成食物中毒等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六)未定期改善部队伙食、搞好饮食卫生的,一次扣5分。第二十五条 机要文秘类

(一)未按照要求填写各项记录的,一次扣1分;未及时整理文件和通知的,一次扣2分。

(二)对中队灭火预案制订修改不及时、未归类存档的,一次扣5分。

(三)对文书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一次扣5分;文书档案资料出现漏、缺、损现象,影响部队工作的,一次扣5分;发生失、泄密现象,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四)对中队的宣传报道不力,黑板报、墙报未及时按期更换的,一次扣2分。

(五)对部队各类印章管理不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5分;损坏或遗失的,一次扣10分。

(六)未做好火场摄像、现场记录的,一次扣5分;未经允许非公事将摄录器材擅自带出营区使用的,一次扣5分;因维护不力、使用不当造成摄录器材损坏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六条 器材物资保管类

(一)对中队器材室未进行规范整理的,一次扣1分;对器材未进行分类存放,集中保管的,一次扣2分。

(二)执勤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的,一次扣1分;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扣5分。

(三)对配备的装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检查入库的,一次扣2分;对库室的器材没有定期检查和保养的,一次扣2分。

(四)对器材库的器材未进行登记造册的,一次扣2分;发现器材与登记的数量不相符的,一次扣5分。

(五)未按规定对执勤器材进行更换的,一次扣5分;对执勤器材没有及时补充的,一次扣2分,影响执勤战备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七条 其他岗位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情况量化评定,视情扣1至10分。

第二十八条 其它

(一)在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支队督察、检查工作时,没有闻警出动、回答不出部队首长提问或不会操作指定的装备器材的,分别扣5分、3分、2分;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支队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0分、5分、3分。

(二)不遵守有关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忽视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制止或向上级报告,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一次扣10分。

(三)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一次扣10分;受到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的,一次扣20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评定为优秀的士官,给予嘉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士官,符合晋升高一期士官年限的,优先考虑晋升;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的士官,报记三等功一次,并按照士官选取程序,优先晋升高一期士官。

第三十二条 评定为称职的士官,按其量化考评的百分比享受执勤补助、岗位津贴和当年的奖励工资。即:由所在单位扣发个人月福利(三级(含)以上士官),每少1分扣发1分值福利,[个人月福利总额÷100=1分值(元)(100分-考评分=应扣分)]。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为不称职的士官,按其量化考评的百分比享受执勤补助和岗位津贴,但不享受当年的奖励工资(扣发福利方式、标准同上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从批准的下月起,免去其职务,取消其岗位津贴。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增加工资档次一年。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的士官,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作义务兵退伍处理。

1、考评积分在90分(含本数)以上的,群众民主测评优秀率达90%(含)以上的,年度评定为优秀。奖励工资发放100%。

2、考评分值在60-89分的,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达60%至89%的,年终等级评定为称职,奖励工资按其量化考评分值所占的百分比发放。

3、士官年度量化管理考评积分低于70分时,大队应及时组织对其实行谈话诫勉。

4、考评分低于59分者,年终等级评定为不称职,并作以下处理: (1)不得学技术、晋升高一期士官; (2)是预备党员的报请党委延期转正;( 3)扣发当年全部奖励工资;( 4)安排离岗学习或作其它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月综合考评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依据考评得分的高低实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士兵的奖惩,士兵本人若认为奖惩不当,可先向中队党支部提出异议,直至向上级纪检、警务、后勤部门提出申诉,经调查核实后,在30日内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奖惩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与本细则相适应的补充细则、训练考核奖惩办法、宣传报道奖惩办法、内务卫生奖惩办法等多种形式的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依据此《细则》,结合实际实施考评。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支队司令部。

第三十九条 以前下发的有关士官各项考评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7篇:加强士官管理,发挥骨干作用

加强士官管理,发挥骨干作用

新的《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士官在部队的比重不断加大,这对部队建设无疑是有益的,但士官在许多方面都介于干部和义务兵之间,这种中间成份,情况特殊,给我们的思想工作提出了挑战:有的士官因为工作原因,一年到头很难参加一次完整的政治思想教育,有的士官因管钱、管物,与外界接触多,思想上容易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士官工作点分散,单独行动多,人员难控制,思想难见面。,随着军龄年龄的增长,一方面实际问题逐渐增多,考虑婚恋问题、家庭问题困难的现象比较普遍,另一方面其性格、更加成熟,思想问题一般不会轻易暴露。目前,基层干部大多是院校毕业的学生官,与土生土长的士官相比,年纪轻,军龄短,使一些年轻基层干部感到开展思想工作有难度,要做好士官思想工作,加强士官队伍的管理,发挥其骨干作用,应当注意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

1、结合士士官特点加强针对性教育,

针对士官制度改革后,士官实行分期服役的特点,加强国防教育和服从大局意识教育,树立接受祖国挑选的思想。加强抵制酒绿灯红侵蚀的教育,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法纪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的观念和爱国奉献意识

2、要坚持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

要把做好士官经常性思想工作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干部共同的职责,又要有明确的责任者,防止‚谁管谁都不管的现象‛,经常分析士官的思想变化,纠正‚应急性分析多、经常性分析少‛的倾向,单位领导每月至少要与所属士官交心一次,遇到特殊情况要随时与其谈心。

3、要坚持原则,增强做士官思想工作的有效性。

坚持思想工作的原则性和战斗性,防止用许愿的方法哄骗人,用‚扣帽子‛吓唬人。坚持思想工作的党性原则和‚大道理‛管‚小道理‛的原则,克服上课时讲大道理,工作中讲‚小道理‛,私下‘讲歪道理’的倾向,做到讲‚大道理‛贴近现实,讲‚小道理‛不偏方向,同时,还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做到讲‚情‛不忘讲‚理‛,讲‚利‛更要明‚义‛。

士官体制实施以来,今年已是第五个年头。士官在部队比例大幅度提高,数量急剧增加,这是当前部队和士官体改以前部队管理区别的最大特色。士官的增加为部队留住了更多的技术骨干,适应新时期部队发展需要,但与此同时为部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目前我们基层中队保留的士官一般是

一、二级士官,比例大概在总人数的30%-60%之间,这么一支较大的队伍,在为我们基层中队干部分担重任,发挥助手作用的同时,也给我们管理工作带来不少问题。顶撞干部,消极怠工,违反条令,吃喝玩乐等现象层出不穷,究其原因:

一、干部对士官的管理要求没能坚持长期性和一贯性、对新兵管理得严,对老兵管理得松的工作观点没有得到克服;

二、干部没有充分有效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基层工作的重任往往只集中在干部的身上,而士官这支队伍,似乎‚无官一身轻‛,无压力、无动力,也没有责任。

三、士官‚老兵‛观念的延续,许多士官的观点中埋藏着过去吃苦,为今天享受,小事新兵做,转士官时拼命去做了,转了以后该松口气了等等思想,而且一代影响着一代。

四、士官厌倦了千篇1律的日常工作。一个战士在当兵前两年对部队事物会有一种新鲜感,体会不多、认识不深,对部队的学习、训练感到有兴趣、有动力,然而当转为士官以后,在部队时间长了以后,所有的新鲜感没有了,业务知识该懂的都懂了,训练场上也叫不起劲了,以至于他们的需要、追求、目标、价值发生了变化,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很可能在追求上偏离轨道,如追求所谓的实际、恋爱、社交等。

对士官的管理关键在于如何重新为其树立目标。不少单位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我个人认为士官管理工作在当前部队现实条件下,一是努力改变部队风气,这需要我们基层干部改变我们自身对‚新兵、老兵‛管理方式各执一套的观点,而且需要敢管的勇气。同时,改变一个单位的风气具有长期性,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坚持,甚至几任干部的坚持。但‚百日养不足,一日毁有余‛我们也应该看到坚持的困难,容不得丝毫的放松和退缩,一旦坚持不够,再好的风气,再多的努力很快也会毁于一旦。二是善用士官,充分发挥其对中队全面工作有益的作用。同时为其营造压力和动力,建立竞争机制,让士官之间开展班管理、班训练、班思想工作等竞评活动,让士官向好的方面比起来,争起来。三是引导和带领士官端正自已的理想,树立对自已发展有益目标和高尚纯洁的追求;指引和鼓励他们坚定前进的道路。如指引和鼓励他们钻研深层次本职技能,管理和思想工作方法,文凭、技术职称追求等,让他们感受到新的,更多的新鲜感和努力方向。

第18篇:浅析如何做好士官的管理

浅析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士官管理

军队的基础在士兵”,而士官则是士兵中的“中坚”和“骨干”。士官不是军官,但又有别 于士兵,处在“兵头”、“将尾”的位置上,是军官与士兵联系的桥梁,是基层建设的中坚力量。在士官制度改革和《兵役法》的修订后,士官队伍在基层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所以积极探索士官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士官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要做好士官的管理,首先要分析一下当前士官面临的新情况。随着士官制度的改革,士官在全军部队的比例已超过50%,中高级士官比例也在大幅增加,这为士官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个人发展上存在“三忧”。一是“忧后路”。中级士官转业回地方安置困难,对前途缺乏信心。二是“忧婚恋”。武警部队驻地大多在城市,部分急于“跳农门”的士官在驻地恋爱结婚的愿望比较迫切,但又违反部队规定;一些大龄士官长期在部队工作,回家找对象成了个人难题。三是“忧小家”。随着服役时间延长,关系到已婚士官家庭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困难也越来越多,家属工作问题、住房问题、小孩入托入学及家庭涉法问题,对士官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士官数量增加,相关保障也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针对上述基本情况,需要有的放矢,采取对策,来加强士官教育管理。

(一)要坚持原则,宁缺毋滥,从源头上严格把好士官入口关。

士官素质的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各期改选门坎,目前我们部队对士官队伍技术要求高,客观要求选取的标准要高。要坚持标准,把好士官选取源头关。按照“宁缺勿滥”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把政治思想关、专业素质关等关口,把优秀士兵作为部队建设的中坚力量留下来,确保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结合实际,注重教育引导,打牢他们的思想基础

把提高士官队伍的思想素质放在首位,不断加大对士官队伍的思想教育工作力度。一是要经常性地对士官进行理想信念和法制教育。二是要不断组织士官重温\"两个宣誓\"\"两个志愿\"。三是积极引导士官正确对待个人得失,安心本职,奋发进取,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引导,增强士官安心服役的自觉性。

(三)建立科学的奖励机制,实施有效的激励管理

1 要争取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实施有效的激励管理。激励的方式要多种多样,时机、场景要适当。要根据官兵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季节变化、管理需要,广泛采用目标激励、行为激励、榜样激励和奖惩激励等方式,使先进个人、岗位能手的价值在工作、生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四)关心士官生活,健全相关制度,积极解决实际问题,解决士官后顾之忧 首先,要深入了解士官在工作、生活、学习当中的实际困难,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在政策、规定允许的条件下,积极出主意、想办法,认真帮助他们加以解决,减少因家庭、生活等问题对士官工作特别是已婚士官的干扰,按规定定期安排已婚士官探亲休假。然后,要关心士官的成长进步,积极为他们的成才铺路搭桥,不能因为转了士官,就放弃了对他们的培养。同时,要尊重他们的物质利益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政策不允许、规定限制和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讲清道理,赢得士官理解,使他们主动把精力转化到工作上来,自觉服从管理。

2

第19篇:浅谈士官管理的几点意见

浅谈士官管理的几点意见

士官,一般是从义务兵中挑选出来的在思想、作风和业务技能等方面都比较优秀的人员。他们虽不同于义务兵,但仍是士兵队伍中的一员;既是士兵的骨干,又往往是管理的难点。 随着兵役制度的改革,士官队伍已成为我军人员的一个重要层次,成为部队建设的重要力量,抓住了士官队伍建设就抓住了基层建设的骨干和中坚,就抓住了战斗力的关键.。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和把握其特点,重点做好其管理工作。

士官制度改革以后,部分同志对此认识不够。有人认为士官制度改革只是将原来的志愿兵改了个名称,并没有多大的变化,存在“老一套”的思想;也有人认为,改革后有关政策、制度还不完善,短时间内要抓出成效并非易事,存有畏难情绪,从而影响和制约着士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士官受地方价值观的影响,奉献意识和扎根警营意识有所淡化。个别士官在选取以后出现了优越感和享乐思想,在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上产生了偏差,针对以上情况,应对士官突出四个方面教育:即,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价值观教育、婚恋教育,集中士官对《新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内容进行学习,使全体士官在知识面上得以拓宽,思想觉悟得以提高;使他们都能充分人认部队建设的大局,自觉树立“队形我荣、队衰我耻”的责任意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了他们安心警营,爱岗敬业,献身部队的信念。

我国市场经济正逐步走向成熟,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在士官队伍建设和管理上也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严重影响制约了士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对此,我谈几点自己的意见和想法。

一 大胆管理 放手使用

部分士官在选取士官后,思想上觉得资格变老了,待遇提高了,出现“虽然不能同干部相提并论,但也不能与义务兵同日而语”的思想;个别士官在干部面前摆老资格,干工作不积极主动、讲条件,存在着 “摆位不正,兵意识淡化,特殊思想严重”的问题。针对此情况,在进行教育的同时,组织士官进行讨论,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引导士官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角色,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尽到“官”的责任。引导士官队伍逐渐形成用“干部的标准,骨干的作风,士兵的本色”严格要求的风气;其次,注重解决士官中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应建立激励机制,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士官除了上级实施奖励的以外,中队也适当地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另外为充分调动广大士官的积极性,基层中队应设置士官哨位、士官卫生区、士官训练示范班等,使所有士官都能自觉的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纪律为连队其他同志做出榜样,提高士官队伍的积极性和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

二 讲究方法 从严要求

士官军龄较长,年龄较大,一般自尊心和虚荣心比较强。因此,对士官的管理既要大胆、严格,又要特别注意方法。要坚持说服教育,以理服人,严格按政策规定和条令条例实施管理。要多运用提前要求、及时提醒、典型示范、榜样鞭策等正面引导的方法,着重抓积极因素,通过调动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努力使其处于主动,避免陷入被动。必须批评时,要注意场合,把握分寸,近量采取个别帮助和讨论的方式,疏通思想,启发自觉。对因工作失误或其他错误受到处理的士官,不冷眼,不嫌弃,热情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消除偏激的心理,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继续前进。

三 加强教育 正确引导

士官与义务兵之间一个特殊的阶层,在地位、作用和待遇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少数士官特殊化思想显露出来。士官服役实行分期签订合同的办法,增强了个人和部队双方选择的主动性和机动性,有利于是士官队伍的素质和积极性在总体上能经常保持良好的状态。但按标准配置能够晋升高一级的比例不足10%,这使少数士官觉得干得好也解决不了出路,产生“船

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放松了要求、降低了工作标准,士官的模范带头作用不能发挥出来。

针对实际情况,视士官即练的对象又是士兵训练的“教官”; 既是教育管理的重点又是思想管理的骨干;既是普通一兵又是与战士和干部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士官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突出强调士采取模范带头作用,坚持交任务压担子和创造条件相结合的方法,在日常生活中发挥助手作用,在训练中发挥“教官”作用,在执行任务时发挥先锋作用,采取各种形式,教育士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部队建设需要的问题,个人眼前利益和长远的关系,做到既留之则安之,善始善终,尽职尽责。

抓好士官队伍建设和管理是关系到基层建设的大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问题,我们将深入贯彻江主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趁这次士官管理试点的东风,振奋精神、勇于创新、狠抓落实,努力把我中队士官建设成一支“政治思想稳定,专业技术精良,文化素质高,纪律作风严,骨干作用强”的士官队伍,开创士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新局面,使广大士官真正成为干部的助手、士兵的表率、工作的行家、基层建设的中坚。

第20篇:基层消防中队士官管理之我见

基层消防中队士官管理之我见

摘要 士官是部队基层作战、执勤训练的骨干,也是思想和管理工作的骨干。尤其是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官,人们形象的称他们为“兵头将尾”,部队建设的基石。他们作为基层工作最直接、最具体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基层警官的助手,是官兵之间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基层消防中队战士的思想随着时间、环境不同而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我们要善于抓住战士思想分析,找准影响战士思想状况的根源,针对战士心理特点,及时把握时机,选择和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正确疏导,对症下药,方能事半功倍。

关键词 思想教育 管理工作 队伍建设 灭火救援

公安消防部队作为一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的特殊部队,基层中队的管理工作是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是圆满完成灭火救援及处突事件的基本保障。而当兵就意味着吃苦、意味着奉献。在和平时期,我们更需要这种精神,更应把这种精神发扬光大。尤其是消防部队,他是一支军事化管理的同火灾作斗争的战斗集体,担负着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而部队执勤训练如何,直接影响部队战斗力,关系到灭火和社会救援作战中能否争取主动,取得胜利。所以,基层中队必须重视加强对士官的管理教育,以充分发挥他们的重点作用,从实行士官制度以来的情况看,一方面,士官是基层中队党支部和中队干部抓好管理教育所以靠的骨干队伍;另一方面,士官又是基层中队管理中的难点和重点。

1.基层消防部队士官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1.1士官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想,位置摆不正

有些同志转为士官前拼命干,转了士官后松大半,扛上“牌牌”就以为进了“保险箱”,随着时间的推移,初改选时的那股工作积极性也随之日渐减弱,一些士官只求满足于现状,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思想摆不正,位置找不准,兵的意识逐渐淡化,感觉自己是特殊兵;心存优越感,有的甚至与年轻干部相比,总认为刚从学校毕业的干部,理论知识多,实际操作少,火场经验比不上自己,甚至认为自己兵龄长,经验比干部丰富,素质比干部好,故意给年轻干部出难题,服从意识明显下降,思想上、工作上逐渐“滑坡”。 1.2实际问题多,工作精力不集中

一是由于士官服役时间长,年龄大,在部队期间面临着恋爱婚姻问题、照顾家庭、去向选择、转业安置等实际问题。尤其是结婚成家的老士官又大多两地分居,家庭经济收入偏低,实际困难多,解决不好容易给其造成沉重的思想负担。二是个别士官艰苦朴素意识下降,存在攀比心理,看到周围战友使用好手机、电脑等现象就耐不住,不甘比他人差,争相攀比。三是个别中队干部管理不严,基层中队大多数在市区、县城繁华地段抵不住外面的世界,乘干部夜间休息期间个别士官私自外出,深夜不归,出入公共娱乐场所。 1.3基层单位对士官存在重用轻管现象

一方面,有的士官兵龄、年龄比中队干部长,一些基层干部队他们的管理教育放不开手脚,对士官的问题碍于情面,迁就照顾,更有甚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久而久之,士官就会产生一种“特殊感”,甚至有的不把中队干部放在眼里,对领导的批评满不在乎、顶顶撞撞;另一方面,士官大多数负责独立性比较强的工作,在集体教育和活动时往往借故不参加,而个别干部却本着把标准降到能干工作、不添麻烦就行,使他们成为了管理中的盲点。

2 2.问题形成的原因

2.1主观原因

一是中队经常性管理工作不够扎实,从而使士官思想认识不够,服务意识不强,纪律意识松懈,作风松弛,教育力度不够,组织不严,管理不能下“狠心”;二是个别士官自我管理不要,要求不高。受家庭影响和沾染社会上不良风气而养成的恶习。如:作风散漫、不守纪律,不服管理;三是法纪意识不强,性格特点孤僻,叛逆心理较强。有的脾气暴躁,情绪偏激,做事不计后果;有的对立情绪大,有的感情脆弱,经不起挫折,时改时犯,自暴自弃等。 2.2客观原因

一是义务兵转为士官,是由部队需要、转改条件、个人志愿等情况确定的。有些同志之所以“转前拼命干,转后松一半”,大多数士官总抱着自己是部队的“老臣”的思想,而且随时间的增长,这种心态越重,从而对“顾全大局、服从需要”“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等意识渐渐淡忘。主要表现在形势变化,环境变换,工作不如意,家庭变故,领导失误,单位不良风气,家长及亲友的错误导向等方面; 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的进步,战士思想上出现 “想法”过多,在对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上引起的思想问题增多; 三是“关系兵”较多,“靠山”意识较强,自身能力奋斗意识退化,整体素质下降;四是基层中队所处环境繁华,由于消防部队的特殊性,战士接触人员广泛,接触阴暗面多,特别是当前的形势下,资本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渗透的渠道增多,使战士易受腐蚀;五是中队抢险救援任务繁重,特别当工作出现挫折时,领导没有积极做好工作,引起感情淡漠,处理问题简单。六是家庭重大变故,以及即将退役等,思想工作不到位。

3.针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 3.1强化士官的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强化服从意识

一是中队干部要切实做好把士官作为普通一兵来带,在管理教育方面狠下功夫,高度重视、严格组织,强化其思想教育,提高其整体认识,使其摆清位置;二是经常开展奉献、职责教育,引导和教育士官不光要找到自己的“位置”,而且要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到待遇厚了奉献意识不减,“资格”老了职责意识不变,环境变了守纪意识不变,始终以“兵”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三是开展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针对消防部队士官工资待遇提高后,个别战士出现的花钱大手大脚、消费相互攀比和请客送礼现象,引导士官合理消费和适度消费。四是针对大龄士官认真开展婚恋教育,引导和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遵守部队规定,把工作放在首位;四是强化官兵条令条例及部队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组织士官系统学习《兵役法》、《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等。五是加强对“刺头兵”的教育工作,注重以教育引导为主,发现问题及时找其谈心交流,及时找到问题根源,彻底根除。

3.2强化管理,加大士官队伍管理力度,坚持从严抓起

对士官的管理,既要严格大胆,不姑息迁就,不降低标准,又要讲究方法,以理服人,严格管理,要从思想教育上严,从生活制度上严,从作风纪律上严,使他们在日常训练、警容风纪、内务卫生、遵章守法等方面为义务兵做好榜样,批评其缺点,注意其方式,坚持耐心疏导、启发自觉。要求做到早操、操课、集体活动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同时,充分发挥中队营门哨兵的作用,经常检查监督。同时严防违规恋爱。对那些来自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在驻地安家落户愿望比较迫切的士官,加强引导和教育管理。既要关心大龄士官的个人问题,又要对违反规定在驻地谈恋爱的坚决予以制止。此外严防出入地方娱乐性场所。

4 在加大管控力度,减少士官非正常交往的同时,加大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为基层单位建立健全“五室”, 丰富和活跃警营文化生活,为战士创造一个安心、舒心、拴心的良好环境。

3.3不断建立健全士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

管理士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干部要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向士官讲清政策与部队长远利益及其切身利益的关系,引导士官要从条令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着手,同时不断制定和完善士官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士官的选取、培训、使用、考核、管理、待遇、婚恋、奖惩以及各类士官的岗位职责和行为守则,严格落实士官管理责任制。建立激励机制上下功夫。严格依据条令对士官工作情况严格落实奖惩制度。严格落实士官量化考评管理制度,每周对士官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管理素质、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进行认真考评,以此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充分调动士官的工作积极性。 3.4充分发挥士官队伍的骨干作用,为其创造实现人生价值的良好条件

士官军政素质比较全面,不少同志还处在代理排长的位置上,专业技能、管理工作方面较强,为此,对他们在严管作为“兵”带的同时,又要适当,作为“官”来用。干部要从其思想着手,骨干士官都希望自己的一技之长和其他方面的聪明才智能充分得到发挥和不断提高,使自身价值得到充分展现。比如,让理论水平较高的士官担任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的教员;让业务素质强的同志充当业务教员;让群众基础好、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士官担任思想工作骨干,协助中队干部抓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同时,在中队营造尊重和爱护士官的良好氛围,增强是士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促使他们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3.5从思想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体贴士官,尽力为其排忧解难

5 管理工作开展好坏,思想工作是关键,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情况,帮助他们纠正和消除工作、生活上的消极思想。同时部分士官兵龄较长,年龄较大,个人实际问题较多,在工作上和生活上确实有不少难处和苦衷,这就需要中队干部设身处地为其着想,尽力为其排忧解难。在参加灭火、抢险救援的过程中干部要要本着“跟我来”,用实际行动保护战士。努力从思想、生活、工作、抢险救援中,体现出对战士的关怀。

总之,公安消防部队作为一支特殊队伍,由于其处的环境、工作任务不同给基层士官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难点,但整体看来思想教育工作是关键,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不断灌输“以队为家的思想”,积极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及时掌握战士在想什么、做什么。对遇到困难和思想包袱的同志及时找其谈心,疏导。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从严、从狠抓起;生活上多关心、照顾,努力构建和谐中队,为更好的完成以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