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推荐第2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六条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结。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咨询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_________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_________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推荐第3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
则,甲乙双方就造价咨询服务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项目和类别
1.项目名称:
2.咨询内容:
二.咨询服务期限
咨询期限: __________ , 到
期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咨询成果文件。
三.咨询依据:
四.咨询服务人员
1.本项目的咨询服务人员为______________,其中为
项目负责人。
2.如乙方更换造价工程师和概算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
五.咨询费用的支付条件及方式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费率‰
1.本项目咨询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不含税)。
2.咨询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咨询费用的%;
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成的所有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时,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咨询费用;如工程咨询结果未达到甲方要求,乙方应予以修正,直至甲方签字认可。
六.质量要求
乙方编制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或工程量清单应全面反映施工图包含的内
容,单项工程量平均误差率≤2%(统计各项工程量误差率的平均值),以上数据的统计以委托项目最终定案的结算为依据。如乙方未按合同条款、甲方的要求执行,或工作成果质量等达不到甲方的要求,乙方须及时进行整改、修正,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为止。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委托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进度、质量,对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确定。
2.如乙方不按合同条款、甲方的要求执行,或工作成果质量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直至甲方认可。
3.造价咨询人员不按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损失
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造价咨询人员。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咨询工作所必需的资料。
5.甲方须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造价咨询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完成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业务,工作中需注重与甲方的沟通和协调。
2.乙方授权项目负责人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
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一切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递交甲方。
3.乙方应认真清点并保管好甲方提供的造价资料。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乙方
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若因甲方未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致使工作延误及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完全承担。
4.甲方委托的业务有保密要求,乙方造价咨询人员应对委托业务中的各种资料和结
论保密,不得透露给对第三方。
九.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未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乙方到期未完成甲方交付的咨询业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项目咨询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
3.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未整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甲方拒不支付咨询费用,经乙方书面催告后7日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不提交各种工程咨询成果并对甲方所提供各种资料、图纸不予返回。
十.争议解决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4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字____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外销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_______币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__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并办妥全部
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
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一个月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所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第七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方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须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的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日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因履行契约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契约正本一份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管理局两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监督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平面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修标准、设备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第5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咨询人:(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开发的西溪·香洲里项目造价咨询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服务内容
1、项目名称:西溪·香洲里项目
2、服务类型: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包含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过程的造价控制、分包项目材料成本控制、分包项目造价核算、预算编制、工程量月报产值审核、工程决算审核等。
3、服务内容:施工全过程所有工程量审核,包含建筑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室外附属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甲方分包工程及其余零星工程等。
二、咨询服务取费标准
1、咨询服务取费含咨询基本服务费及审计追加费两个部分。
2、咨询基本服务费综合以上所有咨询服务内容的费用组成,实行一口价包干,包干价确定为35万,由甲方直接支付。
3、审计追加费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收费标准收取,该费用由甲方代扣,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4、鉴于该工程为全程跟踪咨询,在审计阶段施工方送审工程量核减幅度减少。双方约定审计追加费不低于10万元,若最终乙方审计追加费不足10万元,由甲方补足至10万元。
三、咨询费支付
1、咨询基本服务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万元,自合同签订日起算。余款在整体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一次性付清。
2、审计追加费在整体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一次性付清。
四、咨询周期及合同期限
1、工程量月报产值审核时间:施工单位在本月25日将已完成工程量上报并经甲方确认工程形象进度后呈乙方审核,乙方应在下月5日前完成工程量审核,并出具正式月报产值文件(盖章)。
2、遇有按工程形象节点进度拨款的子项或者其他专项工程进行造价审核时,由甲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规定完成时间并书面通知,乙方在收到该约定后签署回执栏以确认。
3、本合同工期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整体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完毕终止。
五、人员配备
1、乙方自行安排审计人员月报产值审核及结算审核,确保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2、乙方需定时在工程现场配备主要审计人员一名,时间为每周四9:30~16:30,具体负责工作如下:
①、参与施工联系单签署意见的讨论,并协助甲方就费用谈判提供定额、合
同及市场情况上的依据。
②、工程现场施工情况拍照留底、隐蔽工程量审核及相关审计资料的收集。 ③、协助甲方就分包工程造价组成分析、材料市场价格确定提供依据。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六、考核及违约条款
1、甲方对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量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每延误一天按每天1000元计罚。
2、甲方对乙方工程现场配备人员进行考勤,无故缺勤按每天2000元计罚。
3、审核工程量由乙方与另外一家审计单位互相校对,并统一审核意见。甲方有权对审核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整改。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签章):咨询人(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09年9月16日
推荐第6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书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预算编制
二、费用计取:
1、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费率为 ‰,以建安工程费作为计费基础,如不足 元,以 元计取,提交成果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咨询费用。
三、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四 份,乙方执 两 份。
- 2
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三人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 4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视为咨询人违约,咨询时间顺延。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 6
推荐第7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二)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推荐第8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推荐第9篇: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GF-2002-021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本)
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1 —
制定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 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 (公章) 咨 询 人: (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 同 员: (签字、盖章) 合 同 员: (签字、盖章)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1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2 —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保证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1.委托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委托人代表应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委托人负责。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人应予认可。
— 3 —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于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 4 —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能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5 —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
提供咨询材料的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到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6 —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 7 —
推荐第10篇: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些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榆林市科达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 (盖章) 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砖所:砖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见附加协议 ;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见附加协议 ;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见附加协议 ;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篇: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咨询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1.甲、乙方委托丙方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和钢筋量计算及最终核对完成并出具施工图预算报告。
2.履行期限:为编制时间,为核对时间,为出具报告,但因甲、乙方资料不全、不积极核对等原因,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二、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1.“委托单位”系指甲、乙方(甲方,乙方)。
2.“咨询单位”系指丙方(丙方为)。
3.“第三方”系指除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约定。计价依据按2004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甲乙双方确认的承包范围及包干标准。
5.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使用中文。
三、合同总酬金
1.本合同总酬金:。本合同总酬金暂定为人民币元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乙方向丙方支付总 - 1 -
酬金的20%作为定金,当完成工作量70%时(即编制完施工图预算)乙
方向丙方支付总酬金50%,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在7日内付清全部结
算总酬金尾款。
2.工作范围:编制施工图预算,抽取钢筋含量及核对工作量并出具报告。
3.如果乙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
起,应当向丙方赔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约定支付期限最后一
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如果乙方对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
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丙方提出书面异议,但乙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
金项目的支付。
四、丙方的义务
1.向甲方、乙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
员名单及资质证件,按约定的时间递交施工图预算及相关成果报告。
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与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约定业务活动有关
的保密资料。
五、甲方、乙方的义务
1.甲方、乙方应负责为丙方提供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协调工
作。
2.甲方、乙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丙方提供甲方、乙方所掌
握的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甲方、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丙方提交的问题做出书面答复。丙方
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乙方应负责传达及资料传送。
4.甲方、乙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丙方联系。
六、甲方、乙方的权利
1.甲方、乙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咨询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甲方、乙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
七、丙方的权利
甲方、乙方在委托的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丙方以下权利:
1.丙方在咨询工作过程中,如甲方、乙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
乙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乙方需在书面报告设定的合理期限内函复)。
2.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
对或查问。
3.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八、甲方、乙方的责任
甲方、乙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
偿给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丙方的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因非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应按实
际推迟或延误的时间顺延合同履行期。
2.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丙方的过失造
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乙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
程造价咨询合同总酬金(除去税金)。
3.丙方对因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
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丙方不承担责任。
十、违约责任
1.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完成工作成果的,每迟延一日,按合
同总酬金的%向甲方、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日的,甲方、乙方可解
除合同,丙方赔偿因合同解除给甲方、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酬金的%向
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日的,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乙方赔偿因合同
解除给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一、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日通知对方;因变更
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合同履行完毕,三方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
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法律效力。
十二、其它
1.未经甲方、乙方的书面同意,丙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除甲方、乙方书面同意外,丙方不得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与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一经发现扣除50%合同总酬金。丙
方不得参与合同约定的与甲方、乙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乙方、丙方必须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除为合同目的所
必须,若没有得到甲方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有关工程的情报
或者详细资料,不应在任何情况下披露。如发生泄密情况,泄密方应给
与甲方1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保留追
诉权。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乙方与丙方之间应
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22-23928888电话:电话:
传真:022-23920088传真:传真:
第12篇: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咨询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编制工程施工图结算。
经协商甲方同意按照总造价(含设备、暂定价、指定价)千分之1.5的费率标准向乙方支付结算费用,每调整一份结算乙方另加收费用元,预计调整份,应另加收元。
一、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标准要求:
1、乙方应于日内(自甲方交预付款之日起计算)向甲方交付该工程的结算成果文件;
2、交付预算成果的时间为:年月日时以前交付(若预付款未按时交付则预算成果的交付时间相应顺延)。
二、乙方对甲方的要求:
1、年月日时前,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1500.00元,余款在交付结算成果时一次结清,以现金形式结账;
2、甲方应在年月日时以前将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价格信息、特殊的标准图集、补遗书、变更、签证、U盘等)以书面形式和实物交付乙方;
三、补充条款:
1、
2、以上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违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合同一式贰分,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第13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资法》、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法规、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第四条本合同所指审计业务范围和内容
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和内容:
①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文件的审核; ② 检查隐蔽验收资料,对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控制;
③ 工程洽商、变更签证的审核;
④ 工程索赔事项的分析和控制,防止出现索赔的建议,索赔费用的计算、审
核;
⑤ 工程进度节点款的审核、计算与支付控制;
⑥ 桩基基础工程竣工结算及专业分包工程结算;
⑦ 审核总承包施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⑧ 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⑨ 建立委托方供应设备价格咨询数据库;
⑩ 其它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咨询服务所需要的工作内容。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经咨询人审核认定的施工方提报的工程结算价,超出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审计出具的审计结算价3%以上的部分所支付的审计费用,由咨询人赔偿该项损失,其损失从酬金中扣除;
2、若由于咨询人的原因造成服务时间的延长,根据造成的后果的程度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本项目的合同价=中标价 酬金支付的时间:中标价为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委托人支付合同价的10%酬金,以后酬金按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节点支付,支付金额计算方法:
应支付酬金=本节点完成投资额/工程投资总额*本合同价总额*80%
咨询人提供服务期间酬金最高付至中标价的80%,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且清算相关费用后一个月内支付余额。
若委托人有额外的咨询工作,收费标准为: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和转账支票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加协议条款
1、咨询人拟派主要人员:
项目负责人:(进驻施工现场,负责实际工作)
姓名_________职业资格/职务 副总经理手机__________________
土建组负责人:
姓名_________职业资格/职务 项目经理手机__________________
安装组负责人:
姓名_________职业资格/职务 项目经理手机__________________
沟通人员:
姓名_________职业资格/职务 市场部经理手机__________________
资料管理人员:
姓名_________职业资格/职务资料员手机__________________
2、咨询人须派出不少于4名造价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的工作(派出人员须有做过类似项目的经验,具备包括建筑、结构、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等方面的知识。)项目负责人须进驻施工现场,以随时注意现场变化及现场计量。
3、咨询人员应确保委托人现场审核工作的实际需要(须根据现场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增派造价人员),完成合同委托范围内的咨询工作。
4、咨询人须有专人管理各阶段以备查。
5、咨询人参与本工程项目人员专业对口、持证上岗、全部到位。咨询人员须向委托人提供一份进驻现场人员名单。进场时委托人需对照审验。
6、对于参与本项目不称职的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随时更换,咨询人需承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按要求给予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
7、咨询人免费及时提供国家、省、市工程造价方面文件及相关信息。
8、咨询人在工作中应及时为委托人对工程造价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
9、若图纸发生颠覆性修改,造成咨询人重新编制或审核预算,委托人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另外支付预算编制或审核费用。
10、若咨询人采用合理方法及手段,确实为委托人节约大量资金,委托人应
给予咨询人一定奖励。
11、项目施工期按招标文件800天计,若由于委托人或其他承包商的原因使施工期延长,超过项目施工预期800天以上90天以内的,合同额不变,咨询人服务时间相应给予延长;项目施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委托人应增加咨询费用,按360000/800*(延长天数-90)计取酬金。
12、委托人授权__________为本项目咨询业务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13、若本工程实际投资达不到或超过2.3亿时,委托人应对咨询人酬金进行调整,调整金额数为360000/2.3*(实际投资-2.3)。
14、违约条款:
(1)对犏中监理方组织的各类会议或活动咨询人项目部成员须按时参加。咨询人项目部人员迟到一次按100元/ 进行扣款,一次不到按200/人扣款,扣款将在跟踪审计酬金中扣除。
(2)由于咨询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未能按计划(节点审核自施工单位提供完备结算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工程完工审核自施工单位提供完备结算资料90个工作日内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能按规定处理工程变更及索赔的,按造成的损失情况罚款,罚款将从跟踪审计酬金中扣除,罚款额累计不超过咨询人应得的酬金总额。
第14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补充协议
委托人:兰州军区空军乌鲁木齐干部生活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甲方) 咨询人:新疆新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名称:兰州军区空军乌鲁木齐干部生活基地(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甲、乙双方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的兰州军区空军乌鲁木齐干部生活基地(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甲、乙双方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的兰州军区空军乌鲁木齐干部生活基地(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中的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工程结算审核甲方以此工程造价核减额的2%作为奖励金额支付给乙方(核减额为审核确定的造价与送审单位所报造价的差额)。
二、奖励金额在工程结算造价成果文件提交后15日内以现金、银行支票等有效方式一次性支付。
三、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其中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乌市仓房沟路1370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仓房沟分理处
帐 号:3002013639200001748邮政编码:830005
电话:5951375
传真:
电子信箱: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乌市青年路17号阳光花苑A座1508室 开户银行:建行乌鲁木齐解
放北路支行营业部帐号:65001611100050001087邮政编码:830002电话:13629910729传真:电子信箱:年月日
第15篇: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题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
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 日终结。
七、本合
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咨
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
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 月 日年 月 日XX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
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
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
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
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
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
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
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
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
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
的额外工作量.1234
第16篇: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优秀)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 月 日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按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XX)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1)工程概算编制(审核): /
(2)工程量清单编制: /
(3)标底编制: √
(4)工程预(结算)算编制: /
(5)竣工结算审核: /
(6)工程造价签定: /
(7)其他: /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签订合同后2天内提供全部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5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20%,由委托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进一步追索.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按3.2万元包干.项目工程预算财政审核完成后14天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以上酬金已包含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支出,咨询人收款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咨询人自理,税金须在晋江交纳.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转帐 支付酬金,按 人民币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
(1)合同签定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的退还时间为项目工程预算财政审核完成后无息退还.
(2)中标单位应在招标人提供相关图纸资料7日内提交最高限价初稿,12日内提交最高限价定稿,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3)如中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最高限价文件粗制滥造造成重大偏差,咨询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委托人视其情节轻重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进一步追索.
(4)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做好标底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亦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如因上述不正当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行为的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7篇:工程造价咨询合同(ⅠⅡ)(优秀)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服务范围:项目名称中的工程建筑、安装及相关配套工程。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电气、通讯、消防、设备、智能化
配套工程:道路、围墙、景观建筑、绿化、管理设施、建筑室外给排水、电气、通讯、消防、设备等。
3、服务内容:
3.1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的编制。
3.2 工程决算审核。
3.3 建筑安装经济技术分析、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3.4 为咨询方提供一些完善程序的免费服务。
3.5 给咨询方工程造价人员提供免费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服务期限:
1、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全部工程审计完毕并提供全部审计报告终结。
三、服务质量:
1、咨询人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及国家定额计价规定、建筑标准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2、咨询人应成立“麦德龙生活广场”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十年以上审价经验的注册造价师,项目组成员不少于8人。
3、工程的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准确,以便满足工程招标要求及工程进度款审核的要求。多层建筑应在接受委托人工程资料后15日内完成工程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包括钢筋抽取)。
4、预算工程量的编制应按委托人工程进度款支付阶段要求明细编制(包括钢筋工程),以方便委托人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5、审价单位应在接受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决算资料后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展开审计工作,在2天内提交该工程的书面审计计划,计划中应有进度时间表,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的名字和联系方式,交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
6、造价工程师应仔细阅读相关审计资料,严格按设计图纸、相关工程签证、技术核定等资料,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及定额计价规定、建筑标准等,遵照“公平、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在“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严格、认真审计。
7、造价工程师应在30日内完成决算初稿(未与施工单位核对)并提交建设单位,如超过上述时间不能完成决算初稿,不能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的核对,将给予审价单位每推迟100元/一天的标准的罚款。
8、工程决算原则上在建设单位或施工现场进行核对。审价单位应提前2—3天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量的核对的时间。审价单位的工程师应保证能有
连续时间与施工单位核对工作量。
9、审价单位的工程师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与施工单位的工程量的核对(包括钢筋工程),核对完工程量后一星期内完成决算初稿。
10、审价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审计需建设单位回复的问题。
11、审计时间:多层建筑应在3个月内审计结束,小高层应在4个月内审计结束,零星及附属工程应在15日—30日内审计结束并出具正式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12、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应有编制说明,一式肆份,委托人两份,咨询人、施工单位各一份,委托人的审计报告中应有审核说明,相关的工程资料(图纸审查、图纸会审、签证、技术核定、材料认价文件等)付在其后,相关的工程量计算稿及钢筋草图单单独装订,以便委托方审查及以后资料能及时查阅。
1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建立相关的交接程序,记录移交的具体的工程资料和时间,方便查询和考核。
四、咨询人义务
1、咨询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或者审计中出现问题需委托人解答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委托人在7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3、咨询人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五、违约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必要时委托人有权中止该项合同。
2.1 工程量计算或者工程造价超过±5%,经过相关中介机构认可后,咨询人应当赔偿该项审计费用30%。
2.2 由于咨询方的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编制或工程审计时间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委托方有权视情况扣除咨询方的服务酬金,扣除比例为酬金的1%/天,直至审计费用扣完为止。
2.3由于咨询人泄露与本工程造价相关的经济秘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审计费用的20%。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3、咨询方的工作人员严禁和施工单位有不正当的交往和联系,不得私自接受收施工单位的吃请,不得私自收受业务单位馈赠的礼品、有价证券、现金。如有此现象发生,审价单位必须给予清理出场,并对审价单位给予500—2000元罚款。
六、服务酬金及付款方式:
1、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的编制收费标准按照工程造价的2.2‰计取。
2、工程结算审核按照送审造价的1‰(基本收费)+核减额的3%进行收费,工程造价核减额超过20%的部分不收取费用。
3、麦得龙商场、麦德龙二期作为两个项目,在预算完成或审计结束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可分别结算工程造价咨询费用。
七、其他事项:
1、委托方指定为该合同的履行的代表,咨询方指定为该合同的具体负责人,对工程造价及投资控制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2、咨询人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需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满足甲方的要求。
3、咨询人如业务繁忙,不能满足委托人所要求的审计时间,委托人可中止合同部分项目,另行委托其他审价单位。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价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5、本合同委托人由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麦德龙物业管理(合肥)有限公司共同组成,麦德龙物业管理(合肥)有限公司作为监督管理方,享有委托人相关权利,但咨询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法定代表或者授权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18篇: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XX-0212)制定的。
第二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设地址(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咨询业务范围:(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第三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
(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
(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
(一)咨询人的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二)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9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服务类别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20篇: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用于全过程控制)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东湖小区开发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及部分项目管理咨询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项目规模:
4、工程结构形式:
5、工程总造价:
二、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和乙方工作义务:
1、设计阶段
(1)与设计单位配合,对建设形式、总、单体方案、工程结构、关键设备、施工方案及材料,设备选型等提出经济比较方案,测算开发成本。
(2)根据施工图纸和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施工图预算、资金使用计划,明确投资控制目标,供甲方安排资金规划。
(3)向甲方提供由于设计修改及市场价格较大浮动等因素影响造价的情况及信息,及时调整工程造价报告。
(4)提供物料选择及一般可行性建议
(5)出席项目建设设计、决策、前期准备等工作会议。
2、工程发包阶段
(6)合同及招标策划:提供总承包及各专业分包的整体合同安排及招标策划,以保障甲方利益,合同安排及招标策划须获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合同的安排方式应以甲方经济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为基础
(7)确定发包模式:配合甲方完成工程发包模式的确定
(8)协助确定投标单位资格:配合甲方完成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协助甲方发布招标通知,邀请并向投标单位发放资格预审表及工程项目说明,审查投标单位的市场准入资格、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同类工程经验、地区施工经验、可利用于本项工程造价咨询·1 / 6 E-mail: @163.com
工程的资源(管理能力、技术人员和施工装备等)、需分包的范围、完成项目的资金稳
定性和来源、保函(或保证金)提供和履约能力,以及通过分析其综合投标实力向业主
提供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意见,建议最适合投标单位名单。
(9)编制工程量清单或费用表,制定招标文件:根据甲方批准的合同安排、招标
策划及工程发包模式,编制各项工程承包施工等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邀请函、投标
单位须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目录、
工程量清单、费用表以及附件等。协助甲方组织投标单位答疑及考察现场工作。
(10)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或标底文件:在甲方要求的截
止日期之前完成按施工图纸编制的招标最高控制价或标底。
(11)招标答疑:在招标期间处理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包括合同及经济上的问
题。同时,乙方将负责协调设计单位回复有关技术疑问,全部疑问及回复经甲方确认
后统一由乙方发放给各投标单位。
(12)编写初步评标报告,为甲方提供评估意见:对投标书进行技术经济的核算
分析,提交评标报告,提出建设性意见。负责审核报价,协助甲方审核投标施工方案
及技术组成,详细分析各投标书中存在的计算错误和报价错误等情况。在决标前须对
任何必要的更改提出建议,负责解答各投标书中的疑点,编制评标报告,力图使本工
程质量最优、工期最短、成本最低,最终的中标单位由甲方决定。
(13)议标:议标的主要目的是为澄清投标单位报价中的疑问及错误的地方,以
供投标单位澄清相关问题后提交书面确认。此外,技术方案和合同条款方面也属于与
投标单位讨论的内容。通过议标对各问题的讨论、澄清和确认,尽量避免日后因合约
条款编制不严密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14)参与谈判:协助甲方与中标单位作最终合同谈判、商议对招标时已向投标
单位提供的合同文件的修改条款及草拟工程合同文件。
(15)合同文件:协助甲方起草或审核、协商各项中标工程的合同文件,充分维
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并符合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特别
是对合同中易发生索赔项目的缺陷条款要逐条审核,并及时与甲方沟通;力求条款完
善、词句严谨、内容合法、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并严格审查资质证明等资料,必要时
要求实行合同担保,满足合同履行要求,避免合同及法律纠纷的发生。
3、招标代理阶段
(16)完成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招投标:在前期手续齐全的前提下进行招标代理事
宜。
1)、代拟发包方案。
2)、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4)、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5)、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
6)、编制招标文件。
7)、编制工程量清单。
8)、编制标底。
9)、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10)、组织开标、评标。
11)、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2)、协助委托人签订合同。
4、施工阶段
(17)提前做出工程预算,为招标、成本控制、资金计划提供依据,并根据各期
进度和变化及时调整、修正。具体实施完成时间服从甲方制定的工作计划
(18)参与施工及材料等各类合同的签订
(19)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的比较与论证,使承包人以最经济、最
合理的方案完成本工程
(20)审核各单位付款申请,进行工程进度款的管理:在规定时间每月组织业主、
总承包及各专业分包检查工地当月累计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审核各单位中期付款,确
保工程款支付符合合同约定并与工程进度同步;依据工程合同确定的进度款支付方
法、计价原则,在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签证意见资料配套完整的基础上,结合
现场勘察工作结果,对申报的合同内工程进度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复核;对工程进度
款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验收新增工程量及采用的单价的合理性进行复核;
对因变更而新增的单价,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编制依据一致进行复核;对采用新材
料、新工艺施工,新编综合单价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测定、计量分析记录及
单价取用的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复核。
(21)提供主要材料用量和主要设备材料的订购、保管、使用等管理指导;审查
经现场监理、建设单位批复的工程设备、材料价格的合理性,审查甲方对用量大或价
格高的设备、材料、实施招标程序的规范性。
(22)核查并管理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及资金、材料到位情况
(23)审核已完工作量
(24)对材料、设备、分部分项工程单价进行市场考察和确认
(25)参加施工签证,设计变更的管理:根据甲方的指示,在变更发出时,对造
价进行初步估算,如属重大变更签发时,乙方将对其做出造价评估,供甲方参考及决
定是否最后仍进行该项变更,乙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保证估算的准确性、及时性,
避免延误工期及引起甲方误判。此外,乙方应每月提交一份变更洽商及其估值,向甲
方提供其累计变更洽商经济影响的报告。
(26)索赔处理: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当有承包人索赔意向函件出现时,乙方须
尽早解决该类问题,并及时研究是否有需要向承包人索赔,提出建议及措施,以减少
甲方的损失。
5、竣工结算及后续服务阶段
(27)乙方须计算变更洽商、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差异,计算暂定数量、暂定金
额、暂定单价等金额调整,编制最终结算账目表。
(28)乙方应合理、系统的安排最终结算工作,使结算工作能按照甲方的计划尽
快完成,并以该结算金额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以避免工程款超支。
6、乙方应运用合理、科学的专业技能,为甲方提供令人满意的咨询服务,并能客观
公正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
7、按工作性质和甲方要求,提供相应业务的资质条件。
8、应甲方要求,在开发项目决策、成本测算、营销策划及实施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三、甲方工作义务:
1、甲方应负责与乙方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必要时,甲方应提供办公场所及设施(桌椅等)给乙方免费使用。
2、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
工程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政府批文、洽商记录、设计变更等。
3、乙方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时,甲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转送。
4、甲方应利用有效措施,确保乙方人员或财物等权益不受任何第三方的非法侵害。
5、与乙方咨询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对资料不明确的可随时向甲方要求补充或解释。
2、乙方有权要求在咨询过程中提出向与本业务相关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
3、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到工程现场勘察、测量的权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5、乙方咨询服务的责任期即本合同的有效期;
6、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义务,如因乙方的过失而造成了
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本咨询服务酬金总额(不含税);
7、乙方对因甲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
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8、甲方应当履行本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
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咨询服务酬金:
1、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含预结算)咨询服务收费标
准,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内的按建安工程造价的7‰—10‰,本项目的咨询服务除
造价全过程控制咨询外,还有很多额外工作。双方约定本项目共计按建安工程总造价
的向乙方支付酬金。
2、工作中乙方如应甲方要求与甲方一起或单独外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
额外负担,特殊专业的专家咨询费,事前经甲方同意后按照实际成本支出额外支付。
3、酬金的支付方法:酬金采用人民币支付。第一次支付时
间:,数额;以后支
付时间和数额:
4、竣工结算审核按相关规定,净审减额 5%以内部分的收费已含在以上酬金中,
超过5%部分的收费由承包人(竣工结算编制单位)支付,并应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由甲方用工程款先行支付,再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六、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由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
间,应视为附加工作,完成咨询工作时间应相应延长,甲方应考虑给予额外的酬金。
3、本合同签定后,发生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实际情况,使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
咨询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该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恢复咨询业
务时,应考虑增加时间和酬金。
七、其他
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八、争议的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提交仲裁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的咨询业务预计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完成。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