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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管理(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17 12:06:5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1998/1/6 (1998)组通字第2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 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 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 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 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 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 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 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 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 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 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 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 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 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 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 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 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 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 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 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 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 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 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 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 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 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 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 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 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 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 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 就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 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 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 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 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 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原发文号: 组通字〔1998〕2号

推荐第2篇: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3篇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作、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发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作、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发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

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度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

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 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市、区)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二十五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第三十条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

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党费管理人

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三十八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三十九条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3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印发《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现就党费收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基数为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含绩效工资、教师课时费)。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含5000元),交纳1%;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二、班导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8元;秘书、党务干事、教师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10元;07年以前签约的研究生、副主任、主任每月不低于15元。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如需延期,应重新申请报批。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找其谈话、召开党员大会、发通报方式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组织部

20xx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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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党费收缴、管理情况汇报

2017年1月21日,根据《关于公示2016年度中管党费、省管党费、省国资委管党费、**集团管党费和***管党费收支情况的通知》要求,公司支部高度重视,立即对公司2016年党费的收缴、管理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组织基本情况:

公司党支部现有党员21人。

二、主要做法

1、及时组织全体党员充分认识党费收管工作的重要性。

公司在党员组织生活中,积极宣讲党费的使用是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缴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关心党事业的表现。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公司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

2、在党费日常管理工作中,支部设专人负责收管。

公司支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支部书记负总责,各党小组长为具体责任人的收管小组。督促少数个别党员重视该项工作,使之全体党员充分认识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3、严格党费收缴标准,及时公示各级党员应交数额。

公司支部认真遵照《关于公示2016年度中管党费、省管党费、省国资委管党费、**集团管党费和***管党费收支情况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了党员交纳党费日期和应交党费数额的公示。

三、充分查找党费收管工作中在在的不足。

通过此次自查,我们在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具体表现为:

1、党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还不够规范,个别党员未及时缴纳党费。

2、极少数党员自觉主动缴纳党费的意识不够强。

今后,我们将在总公司党委的正确指导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党费管理,强化检查督促。进一步提高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党员经常性的党费政策教育。努力增强党员自觉缴纳党费意识,努力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党支部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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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涝台小学关于贯彻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市、区)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三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西涝台小学

推荐第5篇:党费

2010年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自查汇报

根据《关于对2010年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总公司党委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党委办对总公司2010年党费的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组织及党费收缴及支出的基本情况

1、党组织基本情况:总公司党委2010年共有党支部6个,其中在职党支部4个,离退休党支部2个;党员117人,其中在岗党员44人,下岗党员21人,离退休党员52人。

2、党费收缴的情况:2010年共收缴党费7552。4元,上缴总局党委组织部 元,结余 元。

二、主要做法

1、充分认识了党费收管用工作的重要性。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总公司党委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总公司党委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2、在党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总公司党委进一步加强了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负总责,各基

层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党委办设专人负责,责任和任务具体落实到人。党委书记多次过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少数个别党支部重视该项工作,并要求年度支部评先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尺。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自始至终端正态度,充分认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扎实做好这一工作。

3、认真遵守党费收管用工作的具体要求。总公司党委认真遵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1)党费收缴严格按标准执行。对在岗党员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离退休党员按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年党委办都会从人事科核对在岗人员的工资总额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并严格按比例造表计算好每个党员的交费标准发到各党支部收缴党费;要求各基层党支部将当年每个党员缴纳的党费情况详细登记,以便核对。广大党员能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于少数个别经常外出的党员也能积极督促其足额交纳党费,对一些身体条件不好,居住不在公司驻地的党员,党支部或党委办亲自到家里收取党费。(2)党费管理严格按要求规范。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我局党委始终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较好地做到了:一是统一管理。各党支部收缴完党费后及时如数上

交到党委办,党委办再集中上缴公司财务部,由财务单独做帐;二是专人负责。党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了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做到了党费管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三是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四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党费管理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包括收缴、管理、使用审批等规定。

(3)党费使用严格按规定审批。在单位规定留存的党费使用严格按照党费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严格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党委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开支,由党委书记审批,所有开支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2010年,用于购买党员教育资料和开展各种党员的活动经费主要从行政开支。从行政共划拨28848.20元。

三、充分查找了党费收管用工作的主要不足。通过此次自查,我们也发现在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党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还不够规范,个别基层党支部未能及时收缴党费,往往是半年才收缴一次;二是极少数党员自觉主动缴纳党费的意识不够强等等。

今后,我们将在总局党委组织部的正确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各种相关制度,加强党费管理,强化检查督促;进一步提高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政工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费政策教育,增强党员自觉缴纳党费意识。努力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推荐第6篇:新会区健全制度切实加强党费管理

新会区健全制度切实加强党费管理

近年来,江门市新会区委组织部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有效地防止了各种瞒报、截留、挪用、挤占党费的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党费帐目管理制度。各基层党(工)委都在国有银行设立了党费专户,指定具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和统一使用新式帐薄,统一会计科目,统一党费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各支部将党员交纳的党费存入党费专户,专管人员每月(季)结帐一次并与银行核对帐单,确保帐目相符,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都能装订成册。

二是党费开支预算和使用审核制度。各党(工)委根据往年的收支情况以及本年度党务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年度党费开支预算,并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好下拨党费的使用计划。各基层党(工)委使用下拨党费都能做到具体项目、原始凭证、书面请示、领导审批齐全,每笔开支都有审核人、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字并注明用途。

三是党费收支公开和使用跟踪制度。基层各党(总)支部和党(工)委每半年向党员和所属党支部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向上级部门汇报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区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工)委也定期对属下党组织党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有不合理的情况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四是党费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坚持挑选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每年参加区委组织部举办的党费管理会计、出纳培训班,提高党费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对优秀的党费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对不适合从事党费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及时调整。

(新会区委组织部)

元谋县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近年来,元谋县把党费收缴管理作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严格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收缴力度,强化党费管理,促进了全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针对少数党员交纳党费的主动性差、个别党组织收缴党费不及时、不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和帐务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认真理解党费收缴的新规定,增强了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同时,将中组部组织局编著的《党费工作手册》发给每个党(工)委及党费管理人员,加强对党费工作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党费工作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二是规范党费收缴。党费收缴工作中,实行党费收缴情况季报表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党费收缴公示制度,明确缴清时限,明细党费提留比例,以及年初建账,年终查账,做到党员交纳党费底数清楚、情况明晰和杜绝漏交、少交,党费收缴管理更加规范和方便。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把党费工作纳入每年各基层党委党建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县委组织部定期、不定期对各党(工)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发现有基层党(工)委所属的党支部不及时足额交纳党费的,责令其催交;有党员不及时足额交纳党费的,责令该党员所在党组织督促其立即补交。对不按时足额上缴、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和管理不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年度党费拨返。要求各党(工)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党费收缴数额逐年保持平稳增长的态势。

四是严格管理使用。进一步完善党费管理制度,提留党费的使用和下拨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的使用范围,严格审批程序,做到党费明确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专设银行账户、专立帐目,专款专用,实行定期收缴、定期检查、定期向党员公示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规范党费收缴管理,该县从源头入手、抓教育、严管理、严考核,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

注重引导,增强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该县把党费收缴作为党员党课的一个重要内容,开展党员承诺的重要内容,使广大党员从思想上树立按时、自觉缴纳党费的意识。在收缴过程中,充分考虑党员的实际情况,把文件“硬”规定“软”操作,分类收缴,对居住偏远的农村党员和居住在在本地离退休党员上门收缴,对生活困难、病残党员酌情减免,对外出流动党员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通知,温情暖人。公开党费收支情况,每年都采取网上通报、文件通报等形式向基层党员通报党费收支情况,让党员交上放心党费。

坚持标准,确保党费基数的准确性。根据党员党费收缴比例的变化,以各镇、部门党(工)委为收缴单位,坚持比例不变、标准不减、公开透明的方式及时核定党员的党费基数,把在职党员工资收入、收缴比例、党费基数特别是在职党员的党费基数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公示,在公示无异议情况下报组织部审核备案,保证不错核、不错收。

严格管理,保证党费收缴的规范性。实行党费银行代收机制,每半年各党(工)党委根据组织部提供的党费专用账户自行到银行缴纳,党费收缴落实专人专账管理,做到账目规范、清楚,县委组织部根据清单对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年终对票据进行查验,确保党费全部入户。

大化坪镇在党费收缴管理过程中,一是高度重视。镇党委将党费的收缴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并造册登记、按季公开;二是严格标准。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的若干规定和标准执行,对特殊情况的个别党员,由本人申请,经支部研究,报党委同意后,予以少交或免交;三是加强督促。每半年开展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核查,对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责令其所在党组织督促立即补交,对多交或提前预交的党员予以表扬。三年来累计收缴党费63335元。今年以来,和县积极采取五项措施,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加强党费收缴工作的领导。各党(工)委和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党费收缴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做起,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并经常性地过问党费工作,积极帮助解决党费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二是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的规定和县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定期对党员收入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查,随时掌握情况,严格按照党员的实际收入状况,分类核定。今年以来,许多党员尤其是机关党员的工资收入,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因此,全县各级党组织重新逐人确定党费缴纳标准,确保按时按比例收缴。

三是强化党员义务观念教育和管理。全县各基层党组织通过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学习《党章》等形式,把党员足额、及时交纳党费作为党员履行义务最起码的要求,组织党员深入开展讨论,进而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效果;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缴纳党费是每一名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切实增强党员自觉缴纳党费的意识。同时,对不按期或不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基层党组织都及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帮助;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四是完善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各基层党组织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和完善定期交纳、定期上缴、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和党费报告五项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全县基层党组织都明确了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的制度,按照要求正确填写和使用《党费证》,并及时对党费收缴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或通报;县委组织部定期、不定期组织督查小组深入基层党(工)委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并及时对各基层党(工)委党费收缴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党费收缴不及时、不足额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督查工作经常化,确保了党费收缴工作常抓常管。

五是落实党费收缴管理责任追究制。各基层党组织每季度对党员及党组织应交、实交党费情况进行公示,广泛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将党费收缴管理纳入基层党组织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基层党(工)委、总支、支部不履行职责,造成党费管理混乱、拖欠、漏交的,按党费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促使了党费收缴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制度化。

由于措施得力,环环相扣,全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党员定期足额缴纳党费的意识明显增强。今年 上半年,全县党费收缴额稳步增加,共收缴党费483825.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119.8万元,增幅为5.48%。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

渝机工委[2009]65号

[日期:2009-07-2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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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

市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组发[2008]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自觉性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党员党性观念和党的组织观念,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能否按时交纳党费,不仅是衡量党员党性观念的一个标准,也是反映基层党组织自身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分管党费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督促。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有关党费工作的文件精神,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提高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自觉性;要严把党费管理人员的素质关,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其管理党费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本单位党费工作做到收缴及时、足额,管理认真、规范,使用合理、严肃。

二、健全制度,保证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有章可循

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并坚持党费工作的六项制度。

(一)教育制度。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学习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教育党员自觉地按照《规定》精神向所在党的支部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收缴制度。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收缴党费。党员原则上应按月主动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交纳党费。机关各级党组织应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册》,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交纳党费时,必须携带《党费收缴登记册》,核对交清后,由收缴人在登记册上签字,并出具收据。

(三)管理制度。党费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管理人员调整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四)使用制度。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要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前提下,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党费,做到专款专用,开支合理,帐目齐全。

(五)报告制度。机关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应当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检查监督制度。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抓好党费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定期对所属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市直机关工委将采取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并将之作为考核机关党建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加强监管,确保市直机关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工作纳入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规范操作,提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机关各基层党组织在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中,要努力做到三个“规范”。

(一)规范党费上缴时间。机关各基层党组织应按季度将党费以现金进行或转帐进行的方式上缴至市直机关工委党费帐户,工委不接受现金。当年的党费原则上应在12月20日之前交清,不得截留或拖欠,因特殊原因个别党员党费不能按期上交的,尾款必须在第二年元月底前补齐。

(二)规范党费上缴比例。在职党员交纳的党费采取 “先交后返”的方式上缴市直机关工委,按照党费使用向基层倾斜的原则,从2008年起,工委按上年已缴纳党费的25%返还机关各基层党组织。离退休支部上缴的党费,仍然执行返还50%的规定,由机关各基层党组织按缴纳总额的50%直接留成。

(三)规范党费返还手续。市直机关工委在每年上半年集中半个月时间向基层党组织返还上年党费(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返还党费时,要求带齐上缴党费的银行凭据,上年度《党费收缴登记册》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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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

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由组织委员送缴。

3、党支部每半年向街道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区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4、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5、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

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7、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9、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10、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12、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3、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4、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缴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5、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6、党费上缴时,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17、党费缴纳明细表、收据、现金要认真记录和保管,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挪用党费。

18、党办对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推荐第8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

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由组织委员送缴。

3、党总支每半年向镇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县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4、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5、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7、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9、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10、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12、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3、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4、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缴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5、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6、党费上缴时,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17、党费缴纳明细表、收据、现金要认真记录和保管,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挪用党费。

18、党办对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推荐第9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中国共产党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第六次代表大会会议文件之六 中国共产党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情况的报告(草案) (2011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第六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我受中国共产党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中国共产党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委员会五年来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请予审议

一、党费收缴的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10年,乡属各党支部共上缴党费64000元,其中2006年上缴12000元,2007年度上缴10800元,2008年度上缴10500元,2009年上缴10850元,2010年上缴19820元,各支部缴清党费之后,乡党委立即将收到的党费如数上交到特区党委组织部。

二、党费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情况

乡党委严格遵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1、严格按标准执行。我乡党员干部的党费缴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工资基数、比例计算收缴,农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对有固定收入及机关、学校、卫生院支部党员月收入3000元以下按0.5%的标准执行。收

1 缴的党费及时如数上交,没有截留现象。

2、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乡党委始终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做到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一是做到党员有《党费收缴证》,按月按期足额交纳党费;二是严格履行收缴党费手续。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各支部上缴党费有记录;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

3、党费使用情况。每年特区组织部拨款用于慰问贫困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8000元,其余用于订购党报和党建刊物。

推荐第10篇:党费收缴管理台账封面

界 市 永 定 区 党 费

管 理 台 账

崇文中心学校支部

二0一五年 月 日

缴张

第11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一、党费的收缴核算

1、机关工委对县直机关党支部的党费一年收缴四次,(每季度一次,即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

2、机关工委收缴县直各党支部实际收缴党费数的100%。

3、指导检查各党支部收缴、管理党费。

4、在4月上旬、7月上旬、10月上旬和12月底前,机关工委按照有关要求,向县委组织部分四次交清全年的党费。

5、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党费收支情况年度报表。

二、党费的管理

1、统一管理。党费由机关工委统一管理。

2、专人负责。党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让原则性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费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3、建立专账。党费账簿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登记。

4、单独设专户存放。党费不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单独设专户存放,党费利息是党费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5、每年年初要对党费使用开支情况作出预算,年底作出决算报告县委组织部。

三、党费的使用审批

1、党费使用原则。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管理人员的责任。党费管理工作由工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党费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3、审批权限。按照党费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原则,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经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书记审批签字。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经工委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后,上报县委组织部领导审批。

4、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严禁违反党费使用范围挪用、滥用党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检查

机关工委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各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发现解决问题。机关工委每年在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就上半年和下半年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向县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一是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二是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三是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12篇:党籍管理党费收缴制度

党籍管理党费收缴制度

一、所有党员应接受所属党支部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党支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各项义务。

二、党员的组织关系一律由支部和上级党委建档管理。党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转移关系时,由支部出具介绍信,上级党委负责接转工作。

三、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专账,落实专人管理党费。

四、党员应持有党费证,每月向支部交纳一次党费。党费交纳标准根据本人每月实际收入和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党员不得无故拖交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生活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缓交、少交或免交党费。

五、党支部每季向上级党委上交一次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六、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13篇:党费管理、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

党费管理和党务工作费用管理使用情况

按照上级要求要求,我们认真检查了2011年交纳党费及党费管理情况现将党费收缴及管理的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费收支基本情况

诸冯社区共有支部7个,党员334名。今年转入我社区党委组织关系的党员共0人,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共0人,发展党员0人。2011年我社区党委共收党费:2383 元,上缴党费:2383元。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

二、党委、支部重视,切实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

在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上,社区党委非常重视,在各支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采取有力措施,做到收缴及时、帐目清楚,使用开支符合规定。党费的收缴工作由组织干事具体负责, 设立党费明细帐,做到专款专用,另外,党委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纳入党支部党员目标管理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党员民主评议的基本内容,使每个党员充分认识到按时交纳党费是每个共产党员的义务,是党性观念的体现,是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衡量党员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的重要标志和基本依据,从而为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打下基础。

三、加强党费收缴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

今年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通知要求,按照新的规定,及时调整党员交纳党费比例和金额。同时,为不断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个人按时、

足额交纳党费,建立健全了收缴党费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党费收缴时间。规定内退党员每季度向组织交纳一次党费,党员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或亲自上交的,可代交或补交,严格杜绝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情况。同时规定各支部必须在当月10日前交清本月的党费。

我们在党费使用规定上,一是把握好党费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严格党费开支,确保党费开支按照规定执行;二是规范党费帐目;要求对每笔党费的使用都要做到及时入帐、记帐(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经办人签字方可入帐),真正做到建帐、入帐、记帐“三规范”,做到帐、据、户相符。

第14篇: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

厦门嘉泓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

一、党费收缴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党费专帐,实行新帐本。

(二)要严格按照中组部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党费,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业上:

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2、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及订阅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

3、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4、对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所需费用的开支。

(三)使用党费要严格审批手续,一般项目开支要经局政治工作部主任批准,大的项目开支要经党委主管领导签字。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 。

第15篇:乡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总结

镇2005年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总结

2005年xxx镇党委按照《党章》和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做到收缴及时,帐目清楚,使用开支符合规定,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的轨道。现将2005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镇共有党支部16个,10个社区党支部,2个村党支部,4个机关党支部,共有党员178人,其中在岗国家干部职工党员62人,农牧民党员17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10人,其它身份党员89人。2005年以来共收基层党员交纳党费9327.3元,

二、具体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领导。镇党委高度重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由镇党委一名副书记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组织干事具体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党费帐户单立,专款专用,党费帐簿按规定归档。镇党委将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进行检查考核,与各支部签订责任状,与党建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专人收缴专人管理的工作机制。采取在镇党校干部培训班上开设党务知识课程,有针对性地讲解党费收缴的意义,经常性地开展党员交纳党费重要性教育,使每个党员充分认识到按时交纳党费是每个共产党员的义务,是党性观念的体现,是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衡量党员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的重要标志,从而为切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打下了基矗

(二)加强党费收缴的规范化管理。为不断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个人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建立健全了收缴党费相关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党费公示报告制,广泛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各党支部普遍建立了党费收缴公示栏,每半年公示一次党员及党支部应交、实交党费情况。镇党委每年年底向各支部通报一年来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规范党费收缴时间。规定在“家”党员每月交纳一次党费,外出及流动党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党员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或亲自上交的,可代交或补交,但补交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严格杜绝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情况。同时规定各支部必须在次季度首月10日前交清前一季度的党费。

(三)规范帐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党费。一是建立党费使用、审批程序、权限,把握党费使用规定,严格党费开支,党费使用坚持党委会研究制度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党费管理工作的互相监督,在重大项目开支上坚持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制,确保党费开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三是规范党费帐目。要求对每笔下拨党费的使用都要做到及时入帐、记帐,统一使用党费专用收据,统一凭证入帐条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经办人签字方可入帐),做到建帐、入帐、记帐“三规范”,达到帐、据、户相符。

(四)强化督查,不断提高党费管理水平。镇党委每年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两次,审核两次。采取抽查普查结合,重点检查党员上交党费是否及时、足额;党支部收缴党费是否规范,表、册、帐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为全面掌握基层党员交纳党费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打算。

部分流动党员的党费收缴不及时,有拖交党费现象;部分离退休党员以党费标准过高为由,交纳党费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针对存在的问题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和管理,建立规范流动党员党费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党支部与外出党员的联系;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采取走访、慰问的形式,多关心他们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多组织一些老党员喜闻乐见的活动。

中共xxx镇委员会

第16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宁夏医科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修订)2010年12月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 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1.学校正式在编职工按照按每月工资中的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标准按照比例缴纳党费。

2.属于流动编制和计划外用工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5元。

3.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5元。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出具收据。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

部上交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交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使用合理,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2.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预备党员和党务干部,包括培训中的资料费、讲课费和交通费;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组织的党员集体外出接受党性教育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开展党建研究活动的评审费、版面费;聘用党校兼职教师的课酬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党报党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荣誉证书、奖品(奖金)和表彰大会及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会务费用。

(4)补助、慰问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慰问生病党员、购买慰问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要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党费使用3000元以下,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主管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由党委书记审批。

三、党费管理

1.离退休干部党总支根据所收缴党费的数额及年度党组织活动的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预留50%党费,其余上缴学校党委;总医院党委预留所收缴党费的数额的30%,用于开展基层组织活动,70%上缴学校党委。

2.学校党委将所收的党费按规定比例40%上缴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其余留存部分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负责管理,用于全校性的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组织全校性活动及党组织的其它专项活动支出等。

3.党委组织部对党费设立独立帐户,经费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党支部(党小组)要有严格的收缴党费手续,要确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

5.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和挪用党费,侵吞党费利息。

6.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代表的审议;每年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上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党费年报,并向全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公布。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本单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代表或党员的审议,并每年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供书面报告,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7.学校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对所辖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学校有关党费管理使用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符合上级要求。

未尽事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17篇:党费管理、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

2009年党费管理、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

岭南国际企业集团党委:

按照岭南集团《关于做好2009年党费收缴和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认真检查了2009年交纳党费及党费管理情况现将党费收缴及管理的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费收支基本情况

公司共有支部11个,党员99名。今年转入我公司组织关系的党员共3人,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共7人,发展党员3人。2009年我集团共收党费:29526.4元,按照上缴党费80%比例要求,上缴党费:23621.12元,自留党费:5905.28元,上年结余:6914.75元,使用支出党费7932元(其中轮训党员支出5280元、购买教育、学习书籍:1652元、其他支出:1000元。)截至2009年12月16日止,2009年累计结余党费:5688.03元。经查核各项开支均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

二、党委、支部重视,切实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

在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上,公司党委非常重视,在各支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采取有力措施,做到收缴及时、帐目清楚,使用开支符合规定。党费的收缴工作由组织干事具体负责,财务部设立党费明细帐,做到专款专用,另外,党委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纳入党支部党员目标管理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党员民主评议的基本内容,使每个党员充分认识到按时交纳党费是每个共

产党员的义务,是党性观念的体现,是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衡量党员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的重要标志和基本依据,从而为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打下基础。

三、加强党费收缴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

今年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通知要求,按照新的规定,及时调整党员交纳党费比例和金额。同时,为不断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个人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建立健全了收缴党费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党费收缴时间。规定内退党员每季度向组织交纳一次党费,党员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或亲自上交的,可代交或补交,严格杜绝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情况。同时规定各支部必须在当月10日前交清本月的党费。

我们在党费使用规定上,一是把握好党费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严格党费开支,确保党费开支按照规定执行;二是规范党费帐目;要求对每笔党费的使用都要做到及时入帐、记帐(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经办人签字方可入帐),真正做到建帐、入帐、记帐“三规范”,做到帐、据、户相符。

第18篇:乡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总结

镇2005年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总结

2005年xxx镇党委按照《党章》和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做到收缴及时,帐目清楚,使用开支符合规定,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的轨道,乡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总结。现将2005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镇共有党支部16个,10个社区党支部,2个村党支部,4个机关党支部,共有党员178人,其中在岗国家干部职工党员62人,农牧民党员17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10人,其它身份党员89人。2005年以来共收基层党员交纳党费9327.3元,

二、具体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领导。镇党委高度重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由镇党委一名副书记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组织干事具体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党费帐户单立,专款专用,党费帐簿按规定归档。镇党委将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进行检查考核,与各支部签订责任状,与党建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专人收缴专人管理的工作机制。采取在镇党校干部培训班上开设党务知识课程,有针对性地讲解党费收缴的意义,经常性地开展党员交纳党费重要性教育,使每个党员充分认识到按时交纳党费是每个共产党员的义务,是党性观念的体现,是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衡量党员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的重要标志,从而为切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打下了基矗

(二)加强党费收缴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总结《乡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总结》。为不断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个人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建立健全了收缴党费相关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党费公示报告制,广泛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各党支部普遍建立了党费收缴公示栏,每半年公示一次党员及党支部应交、实交党费情况。镇党委每年年底向各支部通报一年来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规范党费收缴时间。规定在“家”党员每月交纳一次党费,外出及流动党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党员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或亲自上交的,可代交或补交,但补交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严格杜绝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情况。同时规定各支部必须在次季度首月10日前交清前一季度的党费。

(三)规范帐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党费。一是建立党费使用、审批程序、权限,把握党费使用规定,严格党费开支,党费使用坚持党委会研究制度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党费管理工作的互相监督,在重大项目开支上坚持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制,确保党费开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三是规范党费帐目。要求对每笔下拨党费的使用都要做到及时入帐、记帐,统一使用党费专用收据,统一凭证入帐条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经办人签字方可入帐),做到建帐、入帐、记帐“三规范”,达到帐、据、户相符。

(四)强化督查,不断提高党费管理水平。镇党委每年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两次,审核两次。采取抽查普查结合,重点检查党员上交党费是否及时、足额;党支部收缴党费是否规范,表、册、帐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为全面掌握基层党员交纳党费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打算。

部分流动党员的党费收缴不及时,有拖交党费现象;部分离退休党员以党费标准过高为由,交纳党费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针对存在的问题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和管理,建立规范流动党员党费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党支部与外出党员的联系;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采取走访、慰问的形式,多关心他们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多组织一些老党员喜闻乐见的活动。

中共xxx镇委员会

第19篇:某小学党费收缴管理

xxx小学2014年度党费收缴管理

情况的自查报告

江岸区教育局组干科:

我校接到区教育局《关于2014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后,我校党支部对2014年收缴、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学校党支部十分重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已多次组织全校党员认真学习了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等文件。使全校共产党员进一步认识到按照规定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提高了每一个共产党员缴纳党费的自觉性。

2、认真开展党费收缴工作

我校成立了党费收缴管理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xxx为负责人,支委成员xxx、xxx、xxx为组员,由xxx收取党员的党费,并按规定到工商银行进账缴纳,做到了收、缴分离,党费缴纳标准符合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党费收缴工作中的“党员手册、党费缴纳薄、党费缴纳三联单”等配套管理制度,相关凭证完整。2014

1 年元月至2014年12月我校17名党员,共收取党费xxx元。所收党费全部按照要求上缴到区教育局党委指定的北京工商银行账户,收缴费用情况经我校书记、校长审核后的信息在学校公示栏里进行公示。今后,我校党支部会将这项工作完成得更好!

xxx小学党支部

2015.1

第20篇: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总结

2010年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

自 查 报 告

组织部:

我镇党委按照组织部的安排,认真全镇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0年各党组织党费收支情况

八鱼镇所辖党组织个,党员名。2010年,全镇共收取党费元,已全部足额上缴组织部。

二、党费管理监督情况

我镇在党费的收缴、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领导重视,制度健全。镇党委领导高度重视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制定有党费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严格收缴程序,保证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党费收缴票据齐备,账薄规范;无党费私存、转账另存取息情况;《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等党费报表按时、按规定填报情况;党费工作能做到及时公开。

2、严格标准,按时缴费。严格按照党费缴纳的标准要求,对镇机关以及各党组织党员所收缴的党费按时上交。全体党员能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各支部对每个党员缴纳的党费情况详细登记,以便核对。

3、加强监管,落实责任。镇党委对2010年全年的党费进行了自查。全镇各党组织党费管理规范,全年党费已全部上缴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无截留、挪用。

中共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党费管理
《党费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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