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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6: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增强流动党员的组织观念,促进党的组织建设,依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南昌市委组织部[1998]87号文件,结合我中心流动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有缴纳党费的义务,每个流动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缴纳党费。本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纳方式,包括亲自到党委办公室缴纳、以党支部为单位收取后到党委办公室统一缴纳、委托他人代为缴纳、银行帐户缴纳等四种方式。 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缴纳党费。

第三条

党费缴纳标准为: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工资在800元以上(税后),统一按1000元收2%的标准,即每人每月缴纳20元。没有经济收入或缴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需提供证明材料),经党委审查同意,可以少缴或免缴党费。

第四条

党员除按规定缴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缴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流动党员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五条

基于党员流动性大、情况复杂的特点,对于按月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党委申请一次缴纳半年或一年的党费。

第六条

党员可以预缴、补缴党费,但补缴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视为自行脱党,按《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收取党费,应当如实记录在册,开具收据,并在党员的《党员组织生活证》党费收缴栏内记载清楚。

第八条

党费在中国工商银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并在人才中心财务部设立党费帐簿。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第九条

党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应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条

党支部可以向党委书面申请活动经费。党委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员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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