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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28 06:03:1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起 诉 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男,31岁,汉族,锦州市*******司机,现住**市****开发区教师楼,系被害人张***的父亲。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男,36岁,**市***有限公司职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省**市**区*里*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男,*岁,司机,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住*省*市*区凌西大街20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1673.7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辽G085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渤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疏港公路交叉口左转弯,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人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人李**受伤,原告人之子张**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者没有及时组织抢救,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负全部责任,原告人李**及其子张**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属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请求依法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应赔偿1171673.7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张** 李**

2009年2月10日

推荐第2篇:交通事故起诉书

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

1、右足毁损伤;

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10)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二0一0年 月 日

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45497元(其中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816元

计算式:12元/天×68天=816元

三、护理费:4911.86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4911.86元

四、误工费:7078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30)=7078元

五、交通费:640元

六、疾赔偿金:150843.1元

计算式:15084.31元×20年×50%=150843.1元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162000元

计算式:

更换辅助器具费用:15000元/次×6次=90000元

维修费用:(15000元×15%)元/年×24年=54000元

训练期间的食宿费用:(30元/天+20元/天)×2人×30天×6次=18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00元

八、法医鉴定费:790元

九、辅助器具评估费:1500元

十、营养费:680元

计算式:10元/天×68元=680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项合计:399755.96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000元。

被告何XX、何XX应赔偿原告(399755.96元-120000元)×80%=223804.77元。

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178804.77元。

推荐第3篇:交通事故起诉书

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xxx男xx岁 汉族党员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手机号或电话号(可以随时联系上)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身份证明:对方身份证号或驾照号

住址:

工作地址:

联系方式:手机号或电话号(可以随时联系上)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这项必须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元;

2.判令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30日21时45分,被告所驾驶的车牌为黑色丰田小轿车,停放在东城区xxxxx大街xx号门前非机动车道左侧,车头向西、

车尾向东;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此时被告在开启前右侧车门时,将原告左手和左腿撞伤;随后原告拨打122报警,经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全责,原告无责;因被告当时态度傲慢,无任何歉意表示,原告只能自行就医;后经北京XX医院急诊科诊断为:外伤后神经反应,左手软组织损伤(诊断证明附后)。

9月2日原告就医疗费赔偿联系被告,而被告一直无故拖延,至今二十多天也未履行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的这种行为,显然未诚意对待;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原告签字)

2011年9月18日

附件:1.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北京XX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医院X光检查申请单、就诊记录(复印件)

4.医院收费发票(复印件)

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推荐第4篇:交通事故起诉书

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女,汉族,岁,现住址:怀柔区小区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某,男,汉族,岁,现住址:怀柔区小区单元号,,身份证号:

*某,女 ,族岁,*某之妻,现住址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某(男)承担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

二、依法判令被告*某(男)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三、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向原告公开进行赔礼道歉;

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行车修理费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23日时分,被告*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怀柔区路由 向 逆向行驶至小区大门口路口时与出小

区门口正常行驶右拐的原告*某相撞,造成原告*某摔在地上,腰部和左小腿部受伤,此时,怀柔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界入,经过现场勘验鉴定,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某无责任,建议被告带原告去医院做检查,但此时被告之妻*某强词夺理,出言狡辩,对原告进行辱骂,且不同意带原告去医院检查,并声称此次事故是由电动车撞的,并非由*某所撞,经交警的劝解仍拒绝赔礼道歉,态度恶劣。后原告自行于2013年7月23日至怀柔区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天。经怀柔区第一医院鉴定,原告*某的伤残程度为级。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自行车损坏严重,且被告未履行修缮义务,现已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且被告并未已给付任何补偿,且并未作出任何道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某

2013年7 月 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份,共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推荐第5篇:交通事故起诉书_1

交通事故起诉书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1 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 年龄:1990年3月22日出生,籍贯:内蒙古自治区**市***区***镇二村,单位: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暂住地:北京市**区**村**号。联系电话:136********

被告: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物流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

被告: 李**,男,民族:汉族 年龄:1985年9月出生,,籍贯:内蒙古自治区**市**镇**村**社**号,单位: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

联系电话:138********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0478-*******

联系人:宋*

联系电话:151********

邮编:*******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路**号

电话:0478-********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 元,其中,(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4)护理费:元 (5)营养费:元 交通费:元(6)辅助器具费: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8)继续治疗费:约元 (10)鉴定费:(待定)(11)残疾赔偿金:(待定)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X年9月18日3时50分,原告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号:京P56D29),内乘:王**、张**,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10公里处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李**驾驶被告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快速车道同方向由后驶来,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轻型厢式货车左侧相撞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轻型厢式货车又与前方机动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原告、王**、张**受伤。事故后,前方大型机动车驾车逃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严重受伤(后鉴定为 级伤残),另有车辆及物品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通州区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作出京公交认字【X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李**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应由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首先,XXX年9月18日3点22分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车辆因为前面有非法调头的车辆(该起事故逃逸的大型机动车)挡住通行路面无法行驶,而停下来等候,,并没有行驶,这点从同车乘务人王**、张**的证人证言及该车的卫星定位系统中能清晰的看到,同时原告也表述,当时该车被后面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后,其采取了紧急制动,并下意识的向左回方向紧急避险,而后被后面的车辆撞击后车体厢部,并被撞出20多米后和前车相撞,其车是在慢车道被撞击到快车道的,而不是认定书诉所认定的非法变道,前面有车辆挡住正常行驶路面,作为原告理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其本身没有任何驾驶的过错责任。其次,原告车辆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过错情况,而被告李**在驾驶过程中本应履行谨慎注意驾驶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尽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其违法驾驶外,重型半挂牵引车还严重超载行驶。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遇到前方车辆调头等险情,采取紧急刹车等避险措施措施,其行为符合一般交通规则,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依理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认定书在没有对原告进行调查的情况,仅仅通过对其他间接证据就做了错误的认定,显系认定责任不当。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腓骨小头粉碎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部腓总神经挫伤,左胫骨中下段粉碎骨折,右手及左膝部开放伤口,左腓骨骨折,右足内侧骨骨折,右足第5砣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1趾骨近节基地骨折。该中心为原告进行了清创探查、复位、固定手术等,后原告于XXX年10月7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用以及营养费等,原告出院后,被告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以来在北京生活工作工作,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北京市区,该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出具的“证明”为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赔偿额的计算理应适用城镇标准。

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疲劳驾驶,未尽注意驾驶的义务,由后面撞击原告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原告家境贫寒,年龄且小,长期以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此次事故中却落下下肢残疾的惨况。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难以想象。故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毁坏的财物也应一并赔偿。同案第二被告作为肇事车保险投保单位,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两被告给付上述费用。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2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元、交通费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营养费54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680元,共计 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XX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XX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XX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3 原告: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xxx,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xxx.

代理人联系电话:261466

33、2778XX

被告一:xxx,男,xxxx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xxxx区xx镇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 系xxx区xx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 地址:xx市xx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

7、20层 联系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 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 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 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 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 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 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 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 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x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xxxxx号货车沿xxx路东往西行驶至xxxx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二于XX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

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推荐第6篇: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理赔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 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二) 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3、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 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5、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如能达成一致调解赔偿意见,具体金额不固定。伤者如若是有明显过错行为,但非全责,那么有2种判决结果:

1、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占责方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上限—11万(伤残、死亡)走,超出部分按责任比列计算,这个钱实际是可以直接判给被告,保险公司的。同样,医疗费也是,只要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的,只要对方占责就在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计算。

2、如果没有保险,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对相应的损失金额,直接按照比例划分。

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新标准

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北京市2011年死亡赔偿金:581460元(即29073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011年北京死亡赔偿金:265240元(即13262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丧葬费的赔偿

(一)丧葬费的概念

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二)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费赔偿额 =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例如:某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元/月,这样,可获得丧葬费赔偿额为500元/月×6个月=3000元。

在确定丧葬费的标准时,要讲求实际和客观,不能讲排场,更不能搞封建迷信而影响社会风气,否则,不合理的一切开支,不能列人丧葬费予以赔偿。

(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2011年北京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

计算公式及赔偿数额

(一)被抚养人的概念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残疾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赔偿年限

例如:王某为某公司职员,某日驾驶小轿车行至某地段,同一行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如王某全责。事故发生时刘某35岁。 其所在的地区为北京市,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93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109。

如果刘某为城镇户口计算,刘某的被抚养人(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9934元/年× 20年=398680元

如果刘某按照农村户口计算,刘某的被抚养人(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109元/年× 20年=202180元 如果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则抚养年限为=18-年龄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医疗费赔偿计算

交通事故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与治疗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 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1、医疗费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2、治疗与交通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不应当赔偿。对于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均不应赔偿。

3、结案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4、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但这一段时间所花费的药费,应由当事人申请法医鉴定,以作为判案依据。法庭研究的就是这一次审判赔偿的数额.

5、医疗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性意见的,被告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发生了一个变化,本来损害事实、损害赔偿 数额应该是由原告来证明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对他的合理性提出质,就要自己来提出证据举证证明 。如果能够证明他没有合理性的,那么就法院就予以采信。

6、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7、就地治疗及转院问题。依据该解释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及其立法本意,受害人的就诊,无需再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做的受害人治疗及转院所做的种种限制。当事人就治无需再按就近、就地及转院应经原医院批准原则,其治疗机构由受害人选择。

8、就医疗费超标及转院造成费用过高问题。为防止受害人诈讹,过量花费不必要的费用,该司法解释通过法官依职权判断,即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医疗费的合理性;再者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即由加害人就受害人用药费不合理承担举证责任。

9、就后续治疗费用问题。继续治疗费用应当赔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 二是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 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只是确定今后的损失另行处理。三是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对后续治疗无法确定费用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

10、功能恢复训练费问题。在适用时不应包括心理康复所需费用,对心理的伤害,通过精神损害费予以解决。

1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

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12、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问题。对于交通事故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应当按照因果关系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后,判断侵权行为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赔偿支出的费用。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推荐第7篇:交通事故赔偿

关于2010年度台州市职工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的公报

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10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含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年平均工资为31227元。其中,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562元,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849元。2010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12元,人均消费支出17933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2.9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7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08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7.0平方米。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个月标准。

3、其他的一些费用: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

工资x(7个月+停工治疗月份)+2010年度平均工资x2x2+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浙江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2010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浙江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3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85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0元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395元(2010年标准)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暂未公布。

三、交通事故死亡的:

除以上一般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以外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死亡赔偿金=20年x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7359/11303=547180/226060元 丧葬费30650/2=15235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8390/17858*5年*3人=125850/267870元

交强险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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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0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起诉状格式(交通事故)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

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

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06年×月×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推荐第9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调解的,还应提交调解终结书

(3)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4)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护理费(住院期间)有效单据;误工费(指当事人因伤残或处理交通事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提供误工证明(含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

(5)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的提交法医的伤残等级鉴定书,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给付年限)x伤残系数;

(6)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是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家属的抚慰及对死亡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申请人应提交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供养证明;

(7)需要继续治疗的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证明以及所需费用证明;

(8)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注: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3)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推荐第10篇:交通事故赔偿说明

公司车辆交通事故赔偿说明

公司车辆包括:面包(车牌号)商务车(车牌号)冷藏车()

1、公司车辆在正常工作时间使用时发生事故,造成经济费用损失由驾驶者承担费用%

2、公司车辆在公司要求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费用损失由驾驶者承担%

3、公司车辆在公司个人私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费用损失由驾驶者承担%

4、公司车辆在驾驶员反映有故障,领导要求继续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费用损失由驾驶者承担%

5、公司车辆发生事故重大时,赔偿情况另行商议。

第11篇:交通事故赔偿证明

交通事故赔偿证明

交通事故赔偿居住证明怎么开?

证明

兹证明,男(身份证号:),其于年月起与其妻(子)一直在我辖区内(地址:)居住生活。

特此证明。

证明方:居委会或单位

当地派出所

年月日

2(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3【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交通事故中误工费证明如何出具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4一、基本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继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整容费等。

二、我是交通肇事案件的专业律师,若需法律帮助,欢迎预约面谈或来电话为你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1、实际损失。

2、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3、上年度本地收入数据。

其实收入证明是最好搞的证据。

5【举证和质证】

申请人证据1:收入证明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为每天90元。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该证明明确,除用于交通事故索赔外,不作为任何其他用途,故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建立事实及劳动报酬数额。

申请人证据2:工伤认定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发生工伤事实。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

申请人证据3:伤残等级鉴定报告证明申请人工伤伤残等级。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申请人(公司)证据:无。

【庭审辩论】

焦点1: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可否兼得

洪桂彬:申请人系外来从业人员。《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综合保险,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倪碧芸:《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申请人已获交通事故肇事方的民事赔偿,故被申请人只承担支付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现申请人拒绝提供相关理赔依据,被申请人可不予支付。

洪桂彬: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与交通肇事方的民事赔偿关系无关联。被申请人未缴纳综合保险,故不存在工伤保险基金先期支付的问题。

倪碧芸: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申请人不可能因一次事故而多次受益。

洪桂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被《工伤保险条例》取代。《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禁止双重获赔的规定,故申请人主张工伤赔偿不违反现行规定。

焦点2:工资证明能否作为劳动报酬履行依据

洪桂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劳动报酬,故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数额可参照被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予以确认。

倪碧芸:申请人第一天上班即发生事故,被申请人根本没时间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是经申请人恳求,为协助其更好地获得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而开具的。而且,该《收入证明》明确,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

洪桂彬:申请人认为,该证明系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对申请人所在岗位工资情况的确认,可作为申请人后续劳动报酬履行的依据。

至于该证明“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不能否认证明的证据价值,且其意思表示本身也是无效的。

倪碧芸:劳动报酬履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参考同岗位薪酬标准予以确定。

申请人的岗位为水泥安装工,每月报酬按公司规定仅1500元,不可能达到每天90元。且工资证明是单方意思表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不能作为劳动报酬的履行依据。

第12篇:交通事故赔偿请示报告

篇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

号 ,联系电话 ,住址或单位 。于 年月 日 时 分,

在 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 求 事 项 1.2.3.申请人

年 月 日篇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xxx公安局交警三大队:

xx,男 ,1981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2---------13。车辆牌号:陕xxxx号轻型货车,联系电话:155-----80现住:xx县城关,于2012年2月22日在204省道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

2012年3月7日篇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永登县交警大队:

当事人:姓名:火高玺,性别:男,年龄:40 岁 身份 证号:620121197004116911, 当事人:姓名:鲁存兰,性别:女,年龄:39岁 身 份证号:620121197111267248 车牌号:贝速特两轮摩托车,联系电话:18709429519 现住址或单位:永登县民乐乡清泉村孙家湾社

申请人:火高玺 鲁存兰 2010年11月15日

第13篇:交通事故赔偿清单

交通事故赔偿清单

编号赔偿项目证据要求赔偿条件赔偿金额

1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入住的医院出具的正式发票+病历卡,姓名要与事故认定书上一致,如果转院的要证明必要性或以就近就医原则。自行从药店的支出一般得不到支持,交强险以外,根据事故责任分担。

2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一般按一人计算,但是重症病人要求医院开证明由二人护理的可以认定,出院后需要继续护理的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住院期间没有证明也能得到支持,出院后护理必须要有医院证明或护理鉴定。n天╳80元/天 或按工资来算

3误工费要求医院出具建休证明,如果安装内固定的,第一次手术后与第二次手术之间要有连续误工证明,如果出院时忘了要求医院开的,补开也可以认定,但举证时会被动

些。法律规定是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要证明“持续”。见下

4交通费要求时间上与事故时间相吻合,如果是包车费、长途汽车费,要求时间、

地点与就医、被害人所在地、签定地点等相一致。主要是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2000

5住宿费要求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人住宿时姓名、时间、地点与发生事故相吻合或与被害人住院抢救时间相吻合及费用的合理性。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6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国家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情况只有住院者本人享有。以住院时间为依据。n天╳30元/天

7必要的营养费法律没有规定营养费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参照医疗建议,可要求医生在病例或诊断证明上注明需要加强营养帮助恢复。举证很难。2000元

8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城市户口认定。

9残疾辅助器要求合理性,主要有国产和进口之分,一般只支持国产的,但是如果能从技术上证明只能适用进口的,也可得到支持。要证明必要性、合理性可根据辅助器配制机构意见。

10康复护理费要求做一个护理鉴定,一般做伤残鉴定的地方可以做。要看鉴定结果,依据不同的护理等级计算。

11继续治疗费要求由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建议及继续治疗费用,也可做继续治疗鉴定。一般情况下能与案子一并处理。但是一方提出治疗费争议时,被害方要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只能按实际发生之日另行处理。

12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求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并且被害人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事实上的扶养

主要看受伤的部位是否直接影响正常劳动。

13备注

——被害人死亡的,附加以下项目

1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受诉法院做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

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精神抚慰金残疾十级至一级的可以要求5000起步至50000,死亡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50000至100000元,但是各级法院认定的结果有所不同。

浙江省标准一般为5万元以内

单级:可支配收入*20*等级%

多级:ct*C1*(ih+)

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关于扶养人上市劳动能力得依据,最好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意见,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伤残的再提供伤残鉴定书。

2,扶养人得户口本,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得提供暂住证。

3,被抚养人与扶养人间的关系证明,可提供派出所证明。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4,被抚养人有几个供养人得依据。

5,被抚养人户口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得依据。被无恙人居住在何地得依据。

伤残评定申请时机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就是说,伤者经住院治疗终结就应该进行伤残评定。所谓的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伤者的病症和体征在撤出临床治疗的情况下不再继续恶化,从而结束或转入康复阶段。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不影响伤残等级的评定。否则,不能结案,就不存在结案后的继续治疗。治疗终结后,医院出具病情稳定医疗终结的证明,即可申请评残.

申请期限是从医院治疗终结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算起,15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如果伤者不知道或其它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申请的,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

第14篇:交通事故赔偿(推荐)

交通事故赔偿/理赔需要哪些证据?相关证据目录

一、证明身份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 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二、财产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营运车辆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6、机动车行驶证;

7、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8、行驶线路等证明。

三、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 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八、营养费证据

医疗机构的意见。

九、残疾赔偿金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关键是收集证据证明伤者是城镇居民或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如何证明城镇,请电询13601579808曹律师)

十、丧葬费证据

运尸费、火化费、一期骨灰盒存放费凭殡葬部门的舒服单据。骨灰盒费、寿衣费依当地中等价格为准。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二、死亡赔偿金证据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交通事故赔偿关键是收集证据证明伤者是城镇居民或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如何证明城镇,请电询13601579808曹律师)

十三、住宿费证据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十四、事故现场证据

事发当时的照片、目击证人等。

附录:交通事故处理时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第15篇:交通事故赔偿证明

证 明

兹证明 ,男(身份证号: ),其于 年 月起与其妻(子) 一直在我辖区内(地址: )居住生活。

特此证明。

证明方:居委会或单位

当地派出所

年 月 日

第16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肇事方:XXX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损方: XXXX车主(以下简称乙方) 受损方: XXXXX(以下简称丙方) 主持调解方: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事情经过:

2013年X月X日X时许,甲方车辆在江西省赣州市向陕西西安方向路过XXX县XXX乡路段时与乙方车辆会车时相撞,驾驶员XXX、乘坐人员X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X县医院紧急救治,并住院治疗。后经XXX县交警大队认定甲方为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乘坐人员XX无责。

2013年10月乙方都治愈出院。经咨询专业人员乙方的损伤都没有伤残等级。 双方友好协商,并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同意,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对乙方赔偿明细及数额

1.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共计:张。

2 .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日,住伙补为20元/日。 3.乙方营养费共计元,营养费10元/日。

4.乙方误工费共计费50元/日。

5.交通费用共计元,

6.住宿费为

7.乙方XXX小车修理费用共计元, 其中车辆的修理费用元,施救拖车费用为800元。

8.其他:住院护理费共计元,XXX为护理17天工50元/日。

以上合计为 47020 元。

- 1 -

二、对丙方的赔偿及明细

1.丙方XXX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共计:,票据张。

2 .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伙补为XXX住院20元/日。

3.丙方营养费共计元,日为元,营养费10元/日)。

4.丙方误工费共计,50元/天。

5.交通费用共计元,

6.护理费共计元,XXX护理17天50元/日。

7.其他: 以上合计为16701元。

三、赔偿履行

1.XXX县公安交警大队监督甲乙丙双方及时履行本协议。

2.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元,其中交警大队保证金代为转付元,剩余款项元,甲方现金支付交警队,乙方出具收条,支付上述金额后乙方不得在提出任何请求。

四、乙方按照赔偿明细提供住院票据、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车辆的拖车费、修理费票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主持调解方: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4年5月日

请按照这个核实项目及票据:

理赔明细:

1.医疗费 赔偿金额=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用费用依据票据: XXX:XXX县医院:XXX:XXX县医院:

XXXX市医院:XXX市医院: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9月28日至10月20)24天*30

XXX:XXX:

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10元/天)

XXX:

XXX:

4.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013年度江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XXX:

XXX:

5.护理费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 陪护时间

XXX:

XXX:

6.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XXX:XXX:

7、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XXX的车辆估损单

 施救发票

 车辆修理发票和修理清单

需 收 集 的 资 料

一、XXXX

(一)XXX医院:

1.医疗费发票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印章)、检查报告

3.病历及伤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4.出院及转院证明

5..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

(二)XXX医院:

1.医疗费发票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印章)、检查报告

3.病历及伤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4.出院证明

5..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

二、XXXxxxx医院材料:

1.医疗费发票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印章)、检查报告

3.病历及伤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4.出院证明

5.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

三、车辆修理XXX正式材料

1.车辆维修的正式发票————元,

2.施救—拖车费800元

3.修理清单

四、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意:看一下用药清单,是否有治疗其他病的药费等。

第17篇: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XX,电话:XXX。

被申请人:XX,男,19XX年XX月XX生,住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XX人民法院做出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而被申请人却没遵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请求目的: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XXXXX元,并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XXXXX 此 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范文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18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 ,男,西滨镇际后村人。

乙方: ,女,梅仙镇丁地村人。

XX年7月27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西滨镇坂兜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尤溪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XX年8月21日,乙方治愈出院。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 元,误工费 元,镶牙费300元,复查费 元,合计 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X年8月21日

第19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甲方:

乙方:

于2011年8月29日上午11点许,乙方驾驶一辆摩托车(车牌号:川Q77192)从大河苗族乡向古宋镇方向正常行驶,行驶至古宋镇大礼村桐子林砖厂处,甲方驾驶一辆农用货车(车牌号:川05A0642)从古宋镇石粉厂岔道处突然窜出,甲方不当驾驶操作,致使乙方被突然窜出的农用车(车牌号:川05A0642)撞击,乙方及其驾驶的摩托车撞飞至公路左边,从而导致乙方受伤。后经120急救车送至兴文县人民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软组织挫伤。至此,甲方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不当驾驶农用车辆导致乙方受伤一事,本着和平处理解决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出院在家疗养伤病,乙方鉴于和平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愿望,仅以书面形式(本协议)与甲方协商住院治疗费、相关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等事宜。

二、乙方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维修费,计¥元(大写:人民币圆整)。

三、此次交通事故,系甲方不当驾驶,猛烈撞击乙方所致。加之 1

乙方年近六十岁,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状况欠佳,不能保证住院治疗能让乙方恢复良好状态。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后续医疗费¥元大写:人民币圆整),保障乙方出院在家疗养期间出现不可预料的伤痛能及时医治。

四、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乙方身体健康状态及医疗效果,乙方不放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乙方身体健康基本恢复,可不予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此次交通事故。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2

第20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XXX,男,汉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西贤里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系“粤EXXX”号小货车驾驶员。

乙方:XXX,女,汉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14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小货车在佛山禅城区亲仁路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右肋骨折断三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佛山中医院紧急救治。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2014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后续治疗费XX元、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以后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此份协议,是车主与第三者之间的赔偿协议,车主赔付完毕后,再拿这些材料去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调解,将保险

公司作为丙方,三方达成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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