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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04 06:01:3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6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2006-11-29发布 2006-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

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11月29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方子晋 徐延峰 陈政恩 庄逸苏 吴藻生 姚国梁 沈介骏 张建良 谷玲玲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总平面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2办公室用房 4.3公共用房 4.3公共用房 4.4服务用房 4.5设备用房 5防火设计 6室内环境 6.1一般规定 6.2室内小气候环境 6.3室内光环境 6.4室内声环境 7建筑设备 7.1给水排水 7.2暖通空调 7.3建筑电气 7.4建筑智能化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适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的设计。

1.0.3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办公建筑分类

类别 示例 设计使用年限 耐火等级

一类 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 100年或50年 一级 二类 重要办公建筑 50年 不低于二级 三类 普通办公建筑 25年或50年 不低于二级 1.0.4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办公建筑 office building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公寓式办公楼apartment-office building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酒店式办公楼hotel-office building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0.4综合楼multiple-use building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5商务写字楼busine office building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

2.0.6开放式办公室open office space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7半开放式办公室semi-open office space由开放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形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8单元式办公室unit-typed office space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1.9单间式办公office space in singler moclule一个开间(亦可以几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办公建筑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3,1.2办公建筑基地宜选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市政设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3办公建筑基地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 3.2总平面 3.2.1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标。

3.2.2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2.3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人口。

3.2.4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人口。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人口。 3.2.5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

3.2.6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办公建筑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4.1.2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用地条件、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并宜留有发展余地。4.1.3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4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至少设置]台。超高层办公建筑的乘客电梯应分层分区停靠。

4.1.5办公建筑的体形设计不宜有过多的凹凸与错落,外围护结构热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有关节能的要求。4.1.6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设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4.17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2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贵重仪表间和计算机私心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4.1.8办公建筑的门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厅内可附设传达、收发、会客、服务、问讯、展示等功能房间(场所)。根据使用要求也可设商务中心、咖啡厅、警卫室、衣帽间、电话间等。

2楼梯、电梯厅宜与门厅邻近,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 4有中庭空间的门厅应组织好人流交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4.1.9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注;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2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表4.1.9走道最小净宽

走道长度(m) 走道宽度(m)

单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40 1.30 1.50 >40 1.50 1.80 注: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最小净宽值同单面布置房间走道。

4.1.10办公建筑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办公室使用要求,开放式办公室的楼地面宜按家具位置埋设弱电和强电插座;

2大中型计算机房的楼地面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 4.1.11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m;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m;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m。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OOm。

4.1.12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4.1.13特殊重要的办公建筑主楼的正下方不宜设置地下汽车库。4.2办公室用房

4.2.1办公室用房宜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宜包括设计绘图室和研究工作室等。 4.2.2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3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计成单间式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室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室、公寓式办公室或酒店式办公室。

2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宜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3使用燃气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电炊式厨房如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4酒店式办公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相应规定。 5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6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

7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

8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 m2。 4.2.4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空间9并用灵活隔断、家具等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2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4.3公共用房

4.3.1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等。4.3.2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需要可分设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 2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j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 m2,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 m2。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 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 m2。

3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S,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大会议室所在饊、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4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贮藏及服务空间。 4.3.3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并与内部办公人员出人口分开。 4.3.4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接待室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设置。

2宜设置专用茶具室、洗消室、卫生间和贮藏空间等。 4.3.5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遮光设施。

4.3.6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距离最远上作点不应大于50m。

3应设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注1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2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4.3.7开水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2宜直接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3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4.4服务用房

4.4.1服务用房应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一般性服务用房为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文秘室、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员工餐厅、卫生管理设施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等。

4.4.2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包括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室等; 2档案室、资料室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i地面应用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有机械通风措施.3档案和资料查阅间、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4.4.3文秘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文秘室,位置应靠近被服务部门。

2应设打字、复印、电传等服务性空间。 4.4.4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现行行业标准甙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要求。

2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与停车方式确定。

3设有电梯的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库。

4汽车库内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车位的数量设置相应的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贮藏室、专用卫生间等辅助房间。

4.4.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1净高不得低于2.OOm。

2每辆停放面积宜为1.50~~1.80m2。

3 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出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

4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0m,坡度不宜大干1~5)坡长不宜超过6mg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4.4.6员工餐厅可根据建筑规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应符合观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有关规定。4.4.7卫生管理设施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每层设置垃圾收集间:

1)垃圾收集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

2)垃圾收集间宜靠近服务电梯间。

3)宜在底层或地下层设垃圾分级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2每层宜设清洁间,内设清扫工具存放空间和洗涤池,位置应靠近厕所间。

4.4.8技术性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和选用机型进行建筑平面和相应室内空间设计; 2计算机网络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可设置在办公室内.3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宜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独立的废气排出装置和处理设施。底图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第2款的规定。 4.5设备用房

4.5.1办公建筑设备用房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2动力机房宜靠近负荷中心设置,电子信息机房宜设置在低层部位。

4.5.3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备机房应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并不宜毗邻办公用房和会议室,也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和会议室的正上方。

4.5.4设备用房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

4.5.5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安装与维修的要求。

4.5.6有排水、冲洗要求的设备用房和设有给排水、热力、空周管道的设备层以及超高层办公建筑的敞开式避难层,应有地面泄水措施

4.5.7雨水、燃气、给排水管道等非电气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弱电设备用房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电气设备间。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9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强电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强电间应与电缆竖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0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弱电交接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干5m2。弱电交接间应与弱电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1弱电设备用房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及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远离强振源,并应避开强电磁场的干扰。

4.5.12弱电设备用房应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电磁干扰。其中计算机网络中心、电话总机房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5防火设计

5.0.1办公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有关规定。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5.0.3综合楼办公部分的疏散出人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人口共用。

5.0.4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等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5.0.5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室内环境 6.1一般规定

6.1.1办公建筑除应满足本规范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隔声和污染物控制等室内环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办公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应执行节约能源的国策。

6.2室内小气候环境

6.2.1办公建筑可按需采用不同类别的室内空调环境设计标准。其主要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规定。

6.2.2室内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6.2.3办公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对流的窗户、洞口,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6.2.4采用自然通风的办公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6.2.5设有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宜设吸烟室,吸烟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

6.2.6办公建筑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度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6.3室内光环境

6.3.1办公室、会议室宜有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的标准值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6.3.2采光标准可采用窗地面积比进行估算,其比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1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最低值 采光等级 房间类别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Cmin(%) 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lx) II 设计室、绘图室 3 150 III 办公室、视屏工作室、会议室 2 100 IV 复印室、档案室 1 50 V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0.5 25 表6.3.2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房间类别 侧面采光 II 设计室、绘图室 1/3.6 III 办公室、视屏工作室、会议室 1/5 IV 复印室、档案室 1/7 V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1/12 注:1计算条件:1)Ⅲ类光气候区;2)普通玻璃单层铝窗;3)其他条件下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系数。

2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部分不计人有效采光面积;

3侧窗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l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6.3.3办公室应进行合理的日照控制和利用,避免直射阳光引起的眩光。

6.3.4办公室照明应满足办公人员视觉生理要求,满足工作的

照度需要。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第7.3.4条的规定。

6.3.5办公室应有良好的照明质量,其照明的均匀度、眩光程度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6.4室内声环境

6.4.1办公建筑主要房间室内允许造声级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类别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类办公建筑 二类办公建筑 三类办公建筑 办公室 ≤45 ≤50 ≤55 设计制图室 ≤45 ≤50 ≤50 会议室 ≤40 ≤45 ≤50 多功能厅 ≤45 ≤50 ≤50

6.4.2办公建筑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应符合表6.4.2的规定。表6.4.2空气声隔声标准 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类办公建筑 二类办公建筑 三类办公建筑 办公用房隔墙 ≥45 ≥40 ≥35 6.4.3对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办公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7建筑设备 7.1给水排水

7.1.1办公建筑的生活用水水质及防污染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J94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7.1.2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7.1.2确定。

表7.1.2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办公方式 单位 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L 使用时数h 小时变化系数ks 1 坐班制办公 每人每班 30~50 8~10 1.5~1.2 2 公寓式办公 每人每日 130~300 10~24 2.5~1.8 3 酒店式办公 每人每日 250~400 24 2.0 7.1.3卫生器具进水管处的静水压不宜大干0.35MPa。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7.1.4办公建筑如需设置热水系统,可根据办公性质选择系统运行方式。坐班制办公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酒店式办公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

7.1.5办公建筑的饮用水供应设施(包括开水和饮用净水),应根据办公性质和办公人员的生活习惯设置。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110的规定。 7.1.6饮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7.1.6确定。

表7.1.6饮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办公方式 单位 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L 使用时数h 小时变化系数ks 1 坐班制办公 每人每班 1~2 8~10 1.5 2 公寓式办公 每人每日 5~7 10~24 1.5~1.2 3 酒店式办公 每人每日 3~5 24 1.2 7.1.7水泵应采用低噪声产品。高层办公建筑的给水加压系统应有防水锤措施。

7.1.8档案室、重要资料室、计算机网络中心和晒图室等服务用房如有给排水管道穿越,应采取严防漏水和结露的措施。7.1.9办公建筑中水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执行。7.2暖通空调

7.2.1根据办公建筑的分类、规模及使用要求,宜设置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或分散式空调,并应根据当地的能源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供冷、供热方式。

7.2.2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其室内主要空调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类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4℃,冬季应为20℃; 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小于或等于55%,冬季应大于或等于45%;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木应低于30ms;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20m/s;

4)室内空气中含尘量应小于戌等于0.15m9/m3。 2二类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6℃,冬季应为18℃.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小于或等于60%,冬季应大于或等于30%;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3;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25m/s;

4)室内空气含尘量应小于或等于0.15m9/m3。 三类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7℃,冬季应为18℃~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小于或等于65~,冬季不控制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3。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30m/s4)室内空气含尘量应小于或等于0.15rng/ms。

7.2.3釆暖、空调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应根据用途、特点及使用时间等划分系统;

2进深较大的区域,宜划分为内区和外区,不同的朝向宜划为独立区域;

3全年使用空调的特殊房间如计算机房、电话机房、控制中心等,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

7.2.4釆暖、空调系统宜设置温度、湿度自控装置,对于独立计费的办公室应装分户计量装置。7.2.5办公建筑宜设集中或分散的排风系统,办公室的排风量不应大于新风量的90%,卫生间、吸烟室应保持负压。

7.2.6办公建筑不宜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供热设备。7.3建筑电气

7.3.1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2二类办公建筑和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以及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3三类办公建筑和除

一、一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7.3.2办公建筑的电源迸线处应设置明显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用电量较大时应设置变配电所。 7.3.3办公建筑电气管线应暗敷,管材及线槽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7.3.4办公建筑的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甙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并符合表7.3.4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表7.3.4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普通办公室 0.75m水平面 300 高档办公室 0.75m水平面 500 会议室 0.75m水平面 300 接待室,前台 0.75m水平面 300 营业厅 0.75m水平面 300 设计室 实际工作面 500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0.75m水平面 300 资料、档案室 0.75m水平面 200 7.3.5办公建筑的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荧光灯及节能型光源,灯具应选用无眩光的灯具。

7.3.6办公建筑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防漏电保护措施。7.3.7办公建筑的防雷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类防雷建筑物: 1)一类办公建筑.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二类办公建筑。 2二类防雷建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干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0.06次/a的二类办公建筑。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三类办公建筑。

7.3.8办公建筑应有总等电位联结。接地装置采用联合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7.3.9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内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7.3.10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7.4建筑智能化

7.4.1办公建筑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规定。

7.4.2办公建筑应设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

7.4.2办公建筑应设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功能。

7.4.3信息通信网络系统的布线应采用综合布线系统,满足语日、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要求。7.4.4一类办公建筑及高层办公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 7.4.5办公建筑内的大、中型会议室宜设扩声、投影等音响、声光系统。根据需要宜设同声传译及电视电话会议的功能。

7.4.6有汽车库的办公建筑宜设置汽车库管理系统。7.4.7办公建筑内弱电机房的设备供电电源采用UPS集中供电方式时,应有电源隔离和过电压保护措施。 7.4.8具有电子信息系统的办公建筑防雷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执行。

推荐第2篇: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Degi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J 67--2006 J 556--200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年5月1日

规范目录列表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2 总平面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办公室用房 4.3 公共用房 4.4 服务用房 4.5 设备用房

5 防火设计

6 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2 室内小气候环境 6.3 室内光环境 6.4 室内声环境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2 暖通空调 7.3 建筑电气 7.4 建筑智能化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 则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2 总平面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办公室用房 4.3 公共用房 4.4 服务用房 4.5 设备用房

5 防火设计

6 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2 室内小气候环境 6.3 室内光环境 6.4 室内声环境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2 暖通空调 7.3 建筑电气 7.4 建筑智能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5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

13、5.O.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11月29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子晋 徐延峰 陈政恩 庄逸苏 吴藻生 姚国梁 沈介骏 张建良 谷玲玲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适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的设计。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办公建筑分类

类别 示 例 设计使用年限 一类 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 100年或50年 二类 重要办公建筑 50年 三类 普通办公建筑 25年或50年

耐火等级

一 级 不低于二级 不低于二级

1.0.4 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办公建筑 office building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 公寓式办公楼 apartment-office building 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 酒店式办公楼 hoteL-office building 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0.4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5 商务写字楼 busine office budilding 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

2.0.6 开放式办公室 open office space 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7 半开放式办公室 semi-open office space 由开放式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8 单元式办公室 unit-typed office space 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0.9 单间式办公 office space in single moclule 一个开间(亦可以几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办公建筑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3.1.2 办公建筑基地宜选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市政设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3 办公建筑基地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 3.2 总平面

3.2.1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标。

3.2.2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2.3 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3.2.4 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3.2.5 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

3.2.6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办公建筑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4.1.2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用地条件、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1.3 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4 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至少设置1台。超高层办公建筑的乘客电梯应分层分区停靠。

4.1.5 办公建筑的体形设计不宜有过多的凹凸与错落。外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有关节能的要求。 4.1.6 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 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设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 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4.1.7 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OOm,高度不应小于2.10m;

2 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贵重仪表间和计算机中心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4.1.8 办公建筑的门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厅内可附设传达、收发、会客、服务、问讯、展示等功能房间(场所)。根据使用要求也可设商务中心、咖啡厅、警卫室、衣帽间、电话间等; 2 楼梯、电梯厅宜与门厅邻近,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

2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 4 有中庭空间的门厅应组织好人流交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4.1.9 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表4.1.9 走道最小净宽

走道长度 走道净宽(m) (m)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40 1.30 1.50 >40 1.50 1.80 注: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2 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4.1.10 办公建筑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办公室使用要求,开放式办公室的楼地面宜按家具位置埋设弱电和强电插座;

2 大中型计算机房的楼地面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

4.1.11 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m;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m;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m。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OOm。

4.1.12 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4.1.13 特殊重要的办公建筑主楼的正下方不宜设置地下汽车库。 4.2 办公室用房

4.2.1 办公室用房宜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宜包括设计绘图室和研究工作室等。

4.2.2 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3 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计成单间式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室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室、公寓式办公室或酒店式办公室; 2 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宜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3 使用燃气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电炊式厨房如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4 酒店式办公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相应规定; 5 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6 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

7 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

228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Om。 4.2.4 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空间,并用灵活隔断、家具等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2 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4.3 公共用房

4.3.1 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等。

4.3.2 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需要可分设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

2 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m2,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m2;

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3 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1,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大会议室所在层数、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4 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贮藏及服务空间。

4.3.3 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并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开。

4.3.4 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接待室;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设置; 2 宜设置专用茶具室、洗消室、卫生间和贮藏空间等。 4.3.5 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遮光设施。

4.3.6 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 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3 应设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 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5 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注:1 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2 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4.3.7 开水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2 宜直接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3 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4.4 服务用房

4.4.1 服务用房应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一般性服务用房为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文秘室、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员工餐厅、卫生管理设施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等。

4.4.2 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包括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室等;

2 档案室、资料室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地面应用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有机械通风措施; 3 档案和资料查阅间、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4.4.3 文秘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文秘室,位置应靠近被服务部门; 2 应设打字、复印、电传等服务性空间。

4.4.4 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要求;

2 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与停车方式确定; 3 设有电梯的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库;

4 汽车库内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车位的数量设置相应的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贮藏室、专用卫生间等辅助房间。 4.4.5 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得低于2.00m; 2 每辆停放面积宜为1.50~1.80m2

3 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

4 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0m,坡度不宜大于1:5,坡长不宜超过6m;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4.4.6 员工餐厅可根据建筑规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有关规定。

4.4.7 卫生管理设施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每层设置垃圾收集间:

1)垃圾收集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 2)垃圾收集间宜靠近服务电梯间;

3)宜在底层或地下层设垃圾分级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2 每层宜设清洁间,内设清扫工具存放空间和洗涤池,位置应靠近厕所间。 4.4.8 技术性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和选用机型进行建筑平面和相应室内空间设计;

2 计算机网络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可设置在办公室内;

3 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宜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独立的废气排出装置和处理设施。底图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第2款的规定。 4.5 设备用房

4.5.1 办公建筑设备用房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2 动力机房宜靠近负荷中心设置,电子信息机房宜设置在低层部位。 4.5.3 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备机房应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并不宜毗邻办公用房和会议室,也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和会议室的正上方。 4.5.4 设备用房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

4.5.5 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安装与维修的要求。 4.5.6 有排水、冲洗要求的设备用房和设有给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设备层以及超高层办公建筑的敞开式避难层,应有地面泄水措施。 4.5.7 雨水、燃气、给排水管道等非电气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弱电设备用房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电气设备间。

4.5.8 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9 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强电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强电间应与电缆竖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0 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弱电交接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弱电交接间应与弱电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1 弱电设备用房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及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远离强振源,并应避开强电磁场的干扰。

4.5.12 弱电设备用房应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电磁干扰。其中计算机网络中心、电话总机房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4.5.13 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 防火设计

5.0.1 办公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等有关规定。 5.0.2 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5.0.3 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5.0.4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等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5.0.5 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 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办公建筑除应满足本规范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隔声和污染物控制等室内环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 办公建筑室内环境设计应执行节约能源的国策。 6.2 室内小气候环境

6.2.1 办公建筑可按需采用不同类别的室内空调环境设计标准。其主要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规定。

6.2.2 室内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

6.2.3 办公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对流的窗户、洞口,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6.2.4 采用自然通风的办公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6.2.5 设有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宜设吸烟室,吸烟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 6.2.6 办公建筑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6.3 室内光环境

6.3.1 办公室、会议室宜有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的标准值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6.3.2 采光标准可采用窗地面积比进行估算,其比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1 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最低值 采光 等级 Ⅱ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室内天然光临界

Cmin(%) 照度(1x)

3 150

2 1 0.5

100 50 25 房间类别

设计室、绘图室 办公室、视屏工作室、Ⅲ

会议室

Ⅳ 复印室、档案室 Ⅴ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表6.3.2 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房间类别

Ⅱ 设计室、绘图室 Ⅲ 办公室、视屏工作室、会议室 Ⅳ 复印室、档案室

侧面采光

1/3.5 1/5 1/7 Ⅴ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1/12 注:1 计算条件:1)Ⅲ类光气候区;2)普通玻璃单层铝窗;3)其他条件下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系数;

2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O.80m以下部分不计人有效采光面积;

3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6.3.3 办公室应进行合理的日照控制和利用,避免直射阳光引起的眩光。 6.3.4 办公室照明应满足办公人员视觉生理要求,满足工作的照度需要。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第7.3.4条的规定。

6.3.5 办公室应有良好的照明质量,其照明的均匀度、眩光程度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6.4 室内声环境

6.4.1办公建筑主要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6.4.1 室内允许噪声级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类办公建筑 二类办公建筑 三类办公建筑

办公室 ≤45 ≤50 ≤55 设计制图室 ≤45 ≤50 ≤50 会议室 ≤40 ≤45 ≤50 多功能厅 ≤45 ≤50 ≤50 房间类别

6.4.2 办公建筑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 空气声隔声标准

计权隔声量(dB) 围护结构部位

一类办公建筑 二类办公建筑 三类办公建筑

办公用房隔墙 ≥45 ≥40 ≥35

6.4.3 对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办公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办公建筑的生活用水水质及防污染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7.1.2 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7.1.2确定。

表7.1.2 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办公方式 单 位 1

最高日生活用 使用时数 小时变化系数

水定额(L) (h) Ks

8~10

1.5~1.2 坐班制办每人每班 30~50 公 公寓式办2 每人每日 130~300 公 酒店式办3 每人每日 250~400 公

10~24 2.5~1.8 24

2.0 7.1.3 卫生器具进水管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35MPa。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7.1.4 办公建筑如需设置热水系统,可根据办公性质选择系统运行方式。坐班制办公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酒店式办公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

7.1.5 办公建筑的饮用水供应设施(包括开水和饮用净水),应根据办公性质和办公人员的生活习惯设置。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的规定。

7.1.6 饮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7.1.6确定。

表7.1.6 饮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办公方式 单 位 1

最高日生活用 使用时数

水定额(L) (h)

1~2 5~7 3~5

8~10 10~24 24

小时变化

系数Ks 1.5 1.5~1.2 1.2 坐班制办每人每班

公 公寓式办2 每人每日

公 酒店式办3 每人每日

7.1.7 水泵应采用低噪声产品。高层办公建筑的给水加压系统应有防水锤措施。 7.1.8 档案室、重要资料室、计算机网络中心和晒图室等服务用房如有给排水管道穿越,应采取严防漏水和结露的措施。

7.1.9 办公建筑中水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执行。 7.2 暖通空调

7.2.1 根据办公建筑的分类、规模及使用要求,宜设置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或分散式空调,并应根据当地的能源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供冷、供热方式。

7.2.2 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其室内主要空调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类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4℃,冬季应为20℃;

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小于或等于55%,冬季应大于或等于45%;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3;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20m/s;

4)室内空气中含尘量应小于或等于0.15mg/m3。

2 二类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6℃,冬季应为18℃;

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小于或等于60%,冬季应大于或等于30%;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3;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25m/s;

4)室内空气含尘量应小于或等于0.15mg/m3。

3 三类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7℃,冬季应为18℃;

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小于或等于65%,冬季不控制;

3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30m/s;

4)室内空气含尘量应小于或等于0.15mg/m3。 7.2.3 采暖、空调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应根据用途、特点及使用时间等划分系统; 2 进深较大的区域,宜划分为内区和外区,不同的朝向宜划为独立区域;

3 全年使用空调的特殊房间,如计算机房、电话机房、控制中心等,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

7.2.4 采暖、空调系统宜设置温度、湿度自控装置,对于独立计费的办公室应装分户计量装置。

7.2.5 办公建筑宜设集中或分散的排风系统,办公室的排风量不应大于新风量的90%,卫生间、吸烟室应保持负压。

7.2.6 办公建筑不宜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供热设备。 7.3 建筑电气

7.3.1 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二类办公建筑和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以及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3 三类办公建筑和除

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7.3.2 办公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明显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 用电量较大时应设置变配电所。

7.3.3 办公建筑电气管线应暗敷,管材及线槽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7.3.4 办公建筑的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并符合表7.3.4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表7.3.4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

参考平面及其高

照度标准值(1x)

普通办公室 0.75m水平面 300 高档办公室 0.75m水平面 500 会议室 0.75m水平面 300 接待室、前台 0.75m水平面 300 营业厅 0.75m水平面 300 设计室 实际工作面 500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0.75m水平面 300 资料、档案室 0.75m水平面 200 房间或场所

7.3.5 办公建筑的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荧光灯及节能型光源,灯具应选用无眩光的灯具。

7.3.6 办公建筑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防漏电保护措施。

7.3.7 办公建筑的防雷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类防雷建筑物: 1)一类办公建筑;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O.3次/a的二类办公建筑。

2 三类防雷建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0.06次/a的二类办公建筑;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三类办公建筑。

7.3.8 办公建筑应有总等电位联结。接地装置采用联合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7.3.9 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内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7.3.10 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7.4 建筑智能化

7.4.1 办公建筑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规定。

7.4.2 办公建筑应设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功能。

7.4.3 信息通信网络系统的布线应采用综合布线系统,满足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要求。

7.4.4 一类办公建筑及高层办公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 7.4.5 办公建筑内的大、中型会议室宜设扩声、投影等音响、声光系统。根据需要宜设同声传译及电视电话会议的功能。

7.4.6 有汽车库的办公建筑宜设置汽车库管理系统。

7.4.7 办公建筑内弱电机房的设备供电电源采用UPS集中供电方式时,应有电源隔离和过电压保护措施。

7.4.8 具有电子信息系统的办公建筑防雷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执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2006

条文说明

前 言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经建设部2006年11月29日以510号公告批准,业已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修订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1 总 则

1.0.1 本规范是在《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的,为保证办公建筑符合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阐明本规范的修订目的,作本条规定。

原规范自1990年实施以来,对于指导我国办公建筑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提高办公建筑设计质量的要求。国家已制定了新的办公用房建筑标准,与此相适应,原规范也应修改不适应的条文,补充各专业新的内容。同时为了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 1.0.2 为了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特作本条规定。办公建筑因使用性质、单元平面组合、使用对象和管理模式等不同而有很多类型。改革开放以来,办公建筑不再是单一办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性办公建筑,近年来,供商业(包括外贸)、金融、保险等各类公司、企业、经济集团从事商务活动的办公建筑层出不穷。其形式和管理模式也多种多样,但一个规范很难涵盖,经与有关主管部门商讨,并在调研中大多数设计单位认为,适用范围应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 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除参照本规范执行外,还需执行住宅设计规范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文。

1.0.3 目前国内部分国家行业标准,对本行业的建筑类型的分级、分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为规范办公建筑的设计,特设本条文。

办公建筑的分类主要依据使用功能的重要性而定。本条文对办公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耐火等级作了相应的规定。

对条文中所指“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可以理解为: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重要的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该结构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的超高层办公建筑。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办公建筑基地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和公共建筑布局的要求,因为已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规划内容中已对城市交通、市政、环境和城市发展等重大因素作了周密的分析和考虑,尤其是当前有一些主要办公建筑大都体量较大,装饰标准较高,对城市面貌有一定影响,故其基地的选择应服从总体规划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考虑基地问题。

3.1.2 办公建筑基地不仅要有一个适宜的环境,而且还要求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办公人员上下班和对外联系。随着人们对地震、水患等各种自然灾害的深入认识,办公建筑基地应综合各种因素,周密考虑,选择自然条件较为有利的地段。

3.1.3 环境污染已成为目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国家对此十分重视,已颁布了多项法规。办公建筑是人流集中,各类重要档案资料较多,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不允许发生爆炸或受到有害气体、粉尘的污染。因此,基地的选择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和易爆易燃场所,按照有关法规,满足防护距离的要求。 3.2 总平面

3.2.1 功能分区合理,是总平面布置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合理布局,使办公建筑与相邻的其他建筑有必要的间距,并具有良好的朝向和日照。近几年来办公建筑机动车辆有较大增加。因此,安排好各种出入口和场地内部的交通组织也是总平面布置的主要内容之一,做到人、车分流,交通流畅,道路布置便于人员进出。 3.2.2 提高环境质量,重视绿化已成为当前办公建筑设计一项重要工作,绿化环境已不是可有可无的事。应该根据基地情况、办公建筑性质和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做好绿化设计,其绿地覆盖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绿化布局和树种选择应有利于美化环境、净化空气和阻隔噪声,创造安静、卫生的良好环境。

本条还增加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植物根系影响建筑物安全和构筑物妨碍树木花草生长。本条与原规范2.2.1条内容基本一致。

3.2.3 本条与原规范2.2.2条基本相同。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在同一块基地内,为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交通畅顺和环境的要求,必须有合理的布局,自成一区,并宜有单独出入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除一般的行政性办公建筑外,商务写字楼的趋势使高层办公建筑向多功能、综合性发展。高层办公建筑一般设有裙房,在裙房内设置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和金融、旅游、电信等各类营业厅。还有如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它们有可能与公寓和酒店合建在同一幢楼内的某些层面或区域中。以上这些办公建筑内容多,功能杂,消防疏散和设备机房都需在同一幢楼内解决。为合理安排它们之间的关系,避免互相干扰,有利于安全疏散,方便办公人员上下班,本条主要规定办公楼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总平面布置中办公用房应与裙房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和各类营业厅等分别设置独自出入口。 与公寓、酒店等同在一幢楼内的办公区域,其办公人员要求独立设置出入口可能有困难,因此条文中作宜独立设置的规定。

3.2.4 调查中,发现许多单位在总平面布置中没有安排好厨房、锅炉房、变配电间等附属设施的位置,造成交通流线混乱,尤其是一些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防火、卫生防护要求得不到满足,故特列出本条予以强调。

3.2.5 目前我国大中城市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停车难的问题甚为突出,尤其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地问题亟待解决。无论何种办公建筑,在基地中必须考虑汽车停放场地(库),并按当地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库)。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昆明等城市,有关部门已明确规定,凡建设大中型建筑时都必须配建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交付使用。关于停车数量和位置的要求,因每一城市和地区情况不同,条文中要求设计时应根据该城市或地区已有的地方法规或统一规划执行。停车场地(库)最好将内部使用和外部使用的场所分开设置。有条件时汽车停车可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一些用地紧张的大中城市,为节约用地,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3.2.6 新增条文。为满足老年人、伤残人的特殊使用要求,方便他们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和进行业务联系,并体现社会文明和社会对伤残人的关心,故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办公建筑的使用性质、管理模式、建设规摸和标准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形式的办公建筑层出不穷。以前主要是行政办公建筑,而现在有商务写字楼、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和综合楼等不同形式的办公建筑,因此办公建筑所组成的各类用房也有所不同,一般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家计委文件”)中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目前新型的办公建筑中服务用房增加很多新内容,故本规范将“国家计委文件”中的公共服务用房分为两类:公共用房和服务用房。而“国家计委文件”中附属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汽车库等,是指在主体建筑之外的独立建筑,但目前国内很多写字楼、办公楼都将食堂(餐厅)、汽车库结合到主楼中统一设计,因此本规范将它们归人服务用房中比较合适。

4.1.2 办公建筑(尤其是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建筑平面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还要有很好的经济性。因此,除选择好开间和进深外,还应提高平面的使用面积系数(K值)。“国家计委文件”中规定:“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4.1.3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为了提高办公工作效率和体现对人的关怀,原规范规定:“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已不能适应当前办公建筑现代化发展要求,故改为“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国家计委文件”中也规定“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应设置电梯”。

4.1.4 调查中,发现各地很多办公建筑的电梯数量严重不足,造成上、下班时间拥挤不堪,并影响办公工作效率。故对电梯的数量作了规定,根据2003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对电梯数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文见表1:

表1 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标准

数 量

建筑类别 办

按建筑面积

额定 载重量

经济级 常用级 舒适级 豪华级 (kg) 6000 5000 4000

3000 2500 2000

2m/台 m/台 m/台 m/台 1250 350 300 250

人/台 人/台 人/台 人/台

注:本表的电梯台数不包括消防和服务电梯。 公 按办公有效 使用面积 1.60 2.50 表1中,建筑标准分为四级,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对办公建筑要求也越来越高,采用“常用级”作为最低限是合适的,故本条规定电梯数量一般应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设一台,此处“办公建筑面积”是指电梯所服务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裙房中商场、营业厅等面积。如果消防电梯或服务电梯是独立设置,那么该电梯无法与其他电梯共同发挥作用,故不能计算在电梯数量内,反之,可以计算在内。电梯载重量建议选择1000kg和大于1OOOkg,因办公建筑上下班人流较为集中,大容量电梯能较好解决这个问题。电梯速度建议采用1.60m/s以上,大型高层或超高层办公建筑应采用中速或高速电梯。

4.1.6 第1款至第3款对原条文作了补充,增加了窗节能方面的要求。条文中提出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30%的数值,主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4.2.8条提出的。

4.1.7 第2款:增加计算机中心机房门的防盗要求。因为计算机中心机房是整个办公建筑的核心部分,尤其是银行、证券公司、税务、海关等的计算机房更是要害部门。同时计算机中心机房的门还应考虑防火要求。

4.1.8 第1款:从目前和未来发展来看,大型写字楼、商务办公楼和公寓式、酒店式办公楼对门厅要求更高,在空间上有的设置了中庭,并增加了很多商务活动功能,如商业洽谈、电话、传真、邮政、银行、预订机票等,因此在本条中增加“商务中心、咖啡厅”等相关内容。

第4款:增加门厅的中庭空间设计的基本要求。

4.1.9 第1款:增加“走道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

表4.1.9中双面布房走道净宽(走道长度≤40m)改为1.50m(原条文为1.40m)。 4.1.10 当前办公建筑中大量出现“开放式办公室”和“低隔断写字间”,各种弱电和强电插座无法埋设在办公桌附近,必须考虑在地面内埋设管线和插座,通常采用网络地板综合布线。

大中型的计算机房大量的管线应在地下铺设,地面做成架空层有利于管线安装,并利用架空层作为空调风管,这样能更好地满足大型计算机房设备使用要求。 4.1.11 办公建筑的室内净高是指有中央空调的条件下,吊顶底的净高要求。若无空调时,净高应相应加大。原规范中规定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m,现在看来不能满足办公建筑的需要,本条改为2.20m。 4.1.13 考虑到安全因素,特增加本条文。 4.2 办公室用房

4.2.2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日照均有差异,因此本条对朝向的问题不作一概而论,只要求根据当地气候等自然条件和能源、经济、卫生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办公室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

地下室比较潮湿(尤其在南方和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自然通风不好,采光条件差,长期使用对人体健康不利。因此本条规定除少量的物业管理人员办公室外,办公室不宜布置在地下室。但对有较好的机械通风措施和人工采光的特殊建筑,本条不作严格规定。

半地下室有对外开放窗户井,但也应采取必要的采光、通风防潮措施后才能布置办公用房。

4.2.3 第1款:据对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贸易、商业性开发以及小型公司的办公空间调查,将普通办公室按其办公空间形式归纳成单间式办公、开放式办公、半开放式办公、单元式办公、公寓式办公和酒店式办公六种形式。 第2款:商业开发性质的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由于业主的性质与规模的不同,对面积的要求和平面的布置有很大的差别。为适应业主对平面灵活性的要求,减少二次装修中不必要的浪费,建议在吊顶布置上,将空调风口、灯具、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喷水等按其各自规范要求容纳在一个模块中,业主可根据自己的平面布局及面积要求,按模块划分不同的空间,以满足各自的要求。

第3款:由于公寓式办公室具备了居住建筑的部分特征,因此在厨房、卫生间的设置上作了相应规定。

第5款:单元式办公室一般空间较小,通风条件相对较差,因此在卫生间的设置上作了相应规定。

第8款:每人最小使用面积定额及单间办公室净面积要求的说明见本章附件。 4.2.4 第1款:设计部门办公室往往以专业组或工程设计组为单位配置,小组内信息沟通较多,有的设计部门以室(所)为办公单位,小组为其构成单元,小组间的联系也较频繁。因此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比较适合设计绘图室的使用要求。研究部门对办公室的要求有其特殊性,为便于思考,希望人少、安静,因此单间式办公室比较适合(实验室有较大房间,但实验室不属本规范的内容)。 第2款:提出设计绘图室和研究工作室每人最小使用面积指标的说明见本章附件。

4.3 公共用房

4.3.2 第2款:会议室每人最小使用面积指标的说明见本章附件。 第3款:大会议室情况比较复杂,不提面积指标。对有某些其他使用要求的会议室(电话、电视会议、学术报告厅、多功能厅和高级大会议室),条文中提出隔声、吸声、遮光、平面长宽比等设计要求,主要为了保证听觉和视觉的需要。

第4款:大会议室常常有多功能用途,因此应设临时放置桌椅、茶具等的贮藏和服务性空间。

4.3.3 近年来,政府部门为方便群众,将对外服务的部门集中在一个对外办事大厅中,这是提高办公效率的一种趋势,因此增加此条款。

对外办事大厅可设在办公建筑内,也可作为独立建筑存在。其出入口宜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设。规模较大的对外办事大厅,可为对外办事大厅设置配套性功能用房。

4.3.4 接待室由各部门根据使用需要而定。有些出租写字楼集中设几间接待室或间隔几层设一间接待室,供各租赁单位随时使用。另外接待室的面积大小和装修标准根据接待对象和规格而定,一些高级接待室往往附有专用卫生间等。 4.3.6 第3款:公用厕所应设前室,除设置洗手盆供盥洗外,还能使厕所不致直接暴露在外,阻挡视线和臭气外溢。有些男女厕所在入口处有一缓冲间(与走道等有一个过渡小间),在此情况下也可以不设前室而把洗手盆与厕所合设一间。 第5款:根据一些单位反映,年龄大的职工上厕所使用蹲坑较为困难,所以提出三只大便器以上者,其中一只宜设坐式大便器(或按适当比例配备)。如有些地区不习惯使用坐式大便器也可不设。 4.4 服务用房

4.4.1 本条文主要是提示办公建筑应根据需要可设置的一些服务用房。 4.4.2 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等,其要求可塑性很大,应视规模与标准而变。存放人事、统计部门和重要机关的重要档案与资料的库房以及书刊多、面积大、要求高的科研单位图书阅览室,应分别按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计。

4.4.4 第3款:由于机动车辆逐渐增多,为方便驾乘人员顺利到达办公室,因此增加此条款。

4.4.5 参照及引用我国和日本建筑设计资料集,以及2003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中停车场部分有关自行车设计数据。 4.4.6 新增条文。由于现代办公的性质、节奏和工作时间的变化,一些办公楼内都设置了为员工服务的餐厅,特增加本条文。

4.4.7 由于垃圾管道容易滋生蝇虫,给办公建筑空间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取消了原规范中有关垃圾管道的条款。 4.4.8 第1款: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是专用设备用房,其产品更新换代快,应按所选机型、工艺要求和专项(专业)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本规范不作详细叙述。

第3款:无氨晒图机的要求与本条不一致,应根据设备要求具体设计。 4.5 设备用房

4.5.10 近年来办公建筑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弱电设计内容越来越多,为了便于集中、安全地进行管理,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弱电交接间,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2.3.2条的规定“交接间的面积不应小于5m2,如覆盖的信息插座超过200个时,应适当增加面积”。 4.5.

11、4.5.12 为了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信息安全和计算机的使用寿命等,弱电机房位置应远离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强振源等场所,避开强电磁场干扰。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时,应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附件:面积计算

本规范第4.2.3条第8款、第4.2.4条第2款和第4.3.2条第2款提出的每人最小使用面积指标的主要依据如下:

参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手册,每人平均使用面积(常用面积定额)指标见表2(单位:m2/人):

表2 每人平均使用面积(常用面积定额)指标

办公室面积 会议室面积(m2) 资料来源

2(m) 有会议桌 无会议桌

原建工部1956年 3.50

建筑设计规范 (一般工作人员) 建筑设计资料集第四册3.50

1.80 0.80 (1994年6月第二版) (一般办公室) 日本建筑设计 3.50~3.70

资料集成(4) (小型事务所)

2.0~3.0 日本建筑设计 (10~14人) 1.0~2.0

资料集成(2) 1.50~2.50 (500人以上)

(100人左右) 党政机关办公 不超过6.0

用房建设标准[注] (处、科级以下) 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投资(1999)2250号文。

最小使用面积计算:

每人最小使用面积按“基本面积+辅助面积”两部分组成。基本面积为办公(会议)桌椅[a)及相距间隔所占面积[b];辅助面积为办公桌行距之间的走道面积[c]和辅助家具[d]以及必要的活动空间所需面积的分摊数[e](如其他交通、公用家具和开门位置所占的面积)。

1 办公:

1)基本面积:

[a])常用三屉办公桌:1.20×0.65(长×宽,单位m。下同)=0.78m2; [b]相距间隔按建筑设计资料集规定(下同)1.20×0.80=0.96m2。 2)辅助面积:

[c]中间走道一半计(0.65+0.80)×1.2/2=0.87m2; [d]常用橱1.20×0.5=0.60m2; [e]按0.80m2计;

2合计:4.O1m。

2 设计绘图室:

1)基本面积(标准单元绘图桌面积):

21.95×1.95=3.80m。

2)辅助面积:

[c]中间走道一半计1.95×1.20/2=1.17m2; [e]按1.Om2计; 合计:5.97m2。

3 研究工作室:

以办公室3.50m2为基数另加常用橱一只0.50m2和增加必要活动空间所需面积220.50m,合计4.50m。

4 会议室:

无会议桌的最小使用面积参照下列专项规范:

1)《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观众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0.80m2; 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报告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0.80m2; 3)《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CJ 62(征求意见稿)会议室面积应按0.70m2/座计。 有会议桌的最小使用面积计算比较困难,以建筑设计资料集平面分析的下限数21.80m为指标。

综上各项分析,以最小使用面积计算为基础,结合以常用开间和进深尺寸进行平面分析的数据,适当参考每人平面使用面积指标而得出办公室、设计绘图室、研

22究工作室和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指标为:办公室4m,设计绘图室6m;研究工作室5m2;中、小会议室内有会议桌为1.80m2;无会议桌为0.80m2。 原规范第3.2.3条第5款规定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宜小于10m2。调查表明,目前

2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大多为15~20m,个别为14.40m(3.60m×4m)和15.12m2(3.60m×4.20m),如果单间净面积小于1Om2,既不经济,也不适用。 5 防火设计

5.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据调查,各地高层办公建筑设计中,大量出现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这类房间面积大、人员集中、疏散距离远,且易燃的家具、低隔断很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对距离进行规定。

该条中“安全出口”是指房间开向疏散走道的出口。大空间办公室内套小房间时,小房间的门不能算安全出口。因此,距离应从小房间的最远点进行计算。 5.0.3 在综合楼内,除办公部分之外常带有对外营业的商场、餐厅、营业厅、舞厅和其他娱乐设施,这些地方往往人员较密集,如果它们的疏散楼梯和疏散出入口与办公部分共用,在紧急情况下就会造成拥挤、堵塞,若是为商场营业专用的办公室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6 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2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办公建筑如何为办公人员提供高效率、舒适、安全、卫生的室内环境,如何提高办公建筑物理环境、化学环境租b理环境的质量已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关注。近年来,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规范和标准对办公建筑的室内环境提出了新的标准。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且能源比较紧张的发展中国家,办公建筑在满足室内舒适度的同时,应注重节约能源。 6.2 室内小气候环境

6.2.3 由于人类活动和建筑装饰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空气中的甲醛、氨、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人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细菌、苯等污染物导致人们患上各种疾病,引起传染病传播。这些疾病的普遍性和危害性尤其是2003年SARS疫病的发生引起了全世界对空气环境卫生前所未有的关注,建筑通风成了一条重要的设计原则。建筑通风主要指通过开设窗口、洞口,或通过机械方式通风换气,保证办公建筑各类用房均能达到规定的空气质量。

6.2.4 办公用房作为人们频繁活动的工作空间,宜采用直接自然通风,其通风面积的最低值参照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建筑法规的规定和国内专家的意见,普通可开启窗的通风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20。 6.3 室内光环境 6.3.1、6.3.2 办公用房宜考虑天然采光。采光系数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执行。采光系数需进行计算,表6.3.2是为了方便建筑方案设计时对天然采光进行估算用。

6.3.3 日照控制是指按不同的地域、季节和办公楼的朝向,对直射阳光进行合理遮挡。其主要方式有室外设置遮阳板、窗玻璃采用各种形式的反射、节能玻璃、窗内安装遮阳百叶及采用将可见光引进建筑物内等。

6.3.4 本规范制定的办公建筑的照度标准比原规范有所提高。因为现代办公建筑―般进深较大,在相当程度上需要依靠人工照明来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而且室内照度标准随着时代和经济状况发展而提高,如美国的标准照度大约是日本的2倍,而我国的照度标准特别是公用场所的照度标准低于日本。表3为日本办公楼室内照度标准。

表3 (日本JIS照度标准)办公楼 照度 (1x)

场 所 --

工 作

--

・设计・制图 ・打字办公室、营业室、设计室、制图室、门口大厅(白天)

计算 ・键控穿孔

-- 办公室、干部办公室、会计室、印80室、电话转接室、电子计算机 集会室、接待室、控制室、诊察室 室

・电子、机械室等配电盘

等候室、食堂

・接待室

整理室、娱乐室

学习室、门卫

书库、保险室、电房、讲室

厅,机械室、电梯、闲杂工

门口大厅(夜

作室

晚)

电梯大厅

-- 洗衣间、开水房、浴室、走廊、台阶、

洗漱间、厕所

饮茶室、休息室、值班室、更衣室、仓库,门口(车库)

室内特殊的台阶

注:1 主要工作面(没有特别指定时为地板上0.85m)。走廊、室外等是指地板或地面。照度值为维持照度。

2 上表选自日本《建筑设计资料集成》/日本建筑学会编;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6.4 室内声环境

办公室内工作条件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噪声干扰的影响,所以控制室内噪声是办公室室内环境设计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尚未对办公建筑作出专门规定,仅在旅馆建筑中有所提及。本规范在调研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推荐值并结合我国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办公建筑的声环境提出了相关规定条文。

6.4.1 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本规范制定了办公建筑主要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等级(表6.4.1),此标准低于日本标准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推荐值,略高于我国旅馆建筑中的办公用房的现行标准。我国《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在旅馆建筑中有如下规定(见表4):

表4 室内允许噪声级

允许噪声级(dB) 房间名称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 房 ≤35 ≤40 ≤45 ≤55 会议室 ≤40 ≤45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公室 ≤45 ≤50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声学研究室的推荐值见表5:

表5 我国办公室、会议室允许噪声推荐值

允 许 噪 声

房间类别

评价曲线NC--NR-- 单值(A声级dB) 办公室 35 40 办公 设计室、制图室 40 45 会议厅 25 30 会议室 30 35 会议

多功能厅 35 40

日本建筑学会编制的日本室内噪声的适用等级见表6:

表6 日本室内噪声适用等级

噪声水准(dBA) 噪声等级

建筑物 房间用途

1级 2级 3级 1级 2级 3级

集中

居室 35 40 45 N-35 N-40 N-45 住宅 宾馆 客房 35 40 45 N-35 N-40 N-45 办公 高官办公室 40 45 50 N-40 N-45 N-50 会议室、接待地点 35 40 45 N-35 N-40 N-45 室 学校 普通教室 35 40 医院 病房(个人) 35 40 音乐厅、演奏厅、

25 30 歌剧厅

剧场、多用大厅 30 35 录音室 20 25 注:选自日本《建筑设计资料集成》

45 N-35 N-40 N-45 45 N-35 N-40 N-45 -- -- --

N-25 N-30 N-30 N-35 N-20 N-25

-- -- -- 6.4.2 本规范制定的办公建筑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略低于我国的住宅标准,与日本办公建筑标准相仿(见表

7、表8):

表7 关于室内平均声压水准差的适用等级(日本)

适用等级

建筑物 房间用途 部 位

特级 1级 2级 3级

集中住居 室 分户墙、楼板 D-55 D-50 13-45 D-40 宅

客房分隔墙、楼宾 馆 客 房 D-55 D-50 D-45 D-40

业务上要求办公

隐 蔽一点的房间隔墙 13-50 D-45 D-40 D-35 地点

房间

学 校 普通教室 室内隔墙 1)-45 D-40 D-35 D-30 医 院 病房(个人) 室内隔墙 D-50 D-45 D-40 D-35 注:选自日本《建筑设计资料集成》。

表8 我国民用建筑空气声隔声标准

计权隔声量(dB) 建筑类别 围护结构部位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住宅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

≥40 ≥40 ≥35 ≥30

旅馆 (包含门) 客房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注:摘自GBJ 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中关于生活用水水质及防污染措施的要求已较详尽,为避免赘述或遗漏,本次修订删除原条文在这方面的阐述。 7.1.2 随着社会发展,办公建筑的类型不断增加,用水方式一般可以归纳为坐班制办公、公寓式办公和酒店式办公。公寓式办公用水量参照住宅,但使用时间可以少一些;酒店式办公用水量与酒店相近。

7.1.3 本条文修订着重考虑办公建筑的节水要求。据了解,舒适水压宜控制在0.20~0.30MPa的范围内,但分区太多对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不利,所以系统净水压设计仍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中3.3章节的条文执行。

7.1.4 新增条文。由于坐班制办公用水时间短的特点,采用局部加热有利于节能和计量。酒店式办公用水有一定持续性,采用集中热水系统可节约一次性投资。公寓式办公采用局部或集中热水系统均可。

7.1.5 饮用水供应是较重要的课题。传统的开水炉已不适应现代办公建筑的多元化需要,设置中央管道直饮水(饮用净水)系统的建筑日益增多,但根据办公人员特别是坐班制办公人员的用水有间歇性大的特点,系统的卫生和防污染要求很高。本条文对管道直饮水系统终端的保鲜和抑菌提出特别要求。由于循环系统很难做到支管循环,所以一方面应尽量缩短支管长度,另一方面建议采用更先进的措施,如终端抑菌器等设备。“保鲜”是要求支管在设定的时间间隔内无水流流动时,系统有定时自动机械循环或自动泄水的功能。由于直饮水系统在我国的发展尚属起步阶段,如何满足终端饮水卫生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将会随着办公智能化系统和自动化仪表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本条文只是提出保鲜的概念。 7.1.6 饮用水的用水定额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有关条文确定。但考虑到公寓式办公有烹饪用水的需要,酒店式办公用水时间较长,所以用水定额可适当增加。

7.1.8 办公服务用房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受潮引起的损失较大,在设计中应特别注意减少漏水和结露的可能性。

7.1.9 新增条文。随着全球性水资源的匮乏,节约用水已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我国缺水城市、缺水地区的建筑设置中水系统已不鲜见。但就办公建筑而言,公寓式办公建筑和酒店式办公建筑设置中水系统在经济上较合理;坐班制办公因洗涤废水量较小,投资中水系统所带来的节能效益可能不明显。因此办公建筑是否设置应遵照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规定。 7.2 暖通空调

7.2.1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气候条件及自然资源差异较大,对办公楼设置采暖或空调系统的方式,应视实际情况确定,并应根据各地能使用的能源情况,可采用煤、油、燃气、热网或电,并经过经济技术比较,来确定采暖或空调冷热源的方式及使用能源的种类。

7.2.2 原规范把办公室分为一般办公室和高级办公室二类,其温度、湿度、噪声、新风量均不同。根据本规范办公建筑的分类,将室内主要空调指标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标准,规定了室内净空高度、照度、温度、湿度的不同要求。而在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8883―2002中,明确规定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小于30m3,空气含尘量不大于0.15mg/m3,以及空

3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不大于O.60mg/m等指标,该标准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住宅和办公楼。所以在本次修订中把空气质量的一些主要指标也写进去,以提供一个环保、健康的工作环境。新风量直接关系到人体的新陈代谢和健康。经过SARS以后,人们对通风换气和新风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更高的要求。一般说来,新风量越大,室内的空气越新鲜。但是送人室内的新风必须经过过滤、冷却(或加热)、除湿(或加湿)等处理过程,达到规定的清洁度和温湿度。而新风的处理都需要消耗一定的能量,送人室内新风越多,消耗的能量也越多,从节能的角度

3看,新风量又不能过大。原标准中一般办公室新风的下限为20m/h・p,低于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8883―2002规定的30m3/h・p。根据《公

3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规定,办公室的新风量统一规定为30m/h・p,故本规范中三类办公室的新风量统一取30m3/h・p。本规范中未列出的其他空气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相关规定。

7.2.4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76号令“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计量装置”的规定,办公楼集中采暖、空调系统应设置温度控制及分户计量装置,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7.2.5 由于目前建筑门窗的密闭性较好,如办公楼内仅设置新风系统而无排风系统,会造成室内正压,新风送不进去,达不到设计规定的新风量。不少工程实践证明,在设置新风系统的同时,设置排风系统,才能使通风换气达到最佳效果,因此,本条文强调办公楼要设置排风系统。

7.2.6 对于电力有富裕,电价又较便宜的地区,可采用电加热设备采暖。但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不应采用这种方式采暖或供热。直接用电加热,无论从一次能效率,还是从能级利用来分析,绝对属于能源的不合理使用,这是无可争议的基本概念。从运行成本来分析,也是不合算的。因此,在能采用燃气、燃油的场所一般不宜采用电加热直接供热。 7.3 建筑电气

7.3.1 电力负荷等级的划分是决定建筑物供电方式的重要因素,对

一、二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独立供电,以保证供电可靠性。特殊的重要设备和部位还应配置UPS装置,如计算机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等。

重要设备及部位系指重要办公室、会计室、总值班室、主要通道的照明、各种场所事故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排烟、正压送风设施、紧急广播、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设备消防等的电力设施,以及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

7.3.2 供电部门无法用低压供电方式供电的办公建筑,应设置用户变配电所。为确保用电安全,用户与供电部门应设置明显断开点。 7.3.3 电气管线暗敷是考虑办公建筑的美观、大方,保证用电安全,因此应采用非燃烧管材,包括阻燃型塑料管。但塑料管不能在吊顶内敷设,主要是考虑小动物对其破坏。对于导线与管材的选用还应符合现行国家防火规范及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对于办公楼内的设备用房可穿管明敷。

7.3.4 办公建筑的照度标准比原条文有所提高,主要是考虑改善办公室的工作环境。

7.3.5 采用节能型光源是节能的一个措施。办公室采用荧光灯,一方面光色接近于日光,显色性好,另一方面节省能源。

7.3.6 插座和照明回路分开,不但减少相互影响,而且保障用电安全。目前办公用电设备增多,插座数量、容量相应增加,原条文中规定标准间插座数量为2~3个,本次条文修改未作具体规定,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有关规定执行。插座回路安装防漏电保护措施,原条文中未作规定,修改中明确规定应考虑防漏电保护措施,目的是保证用电设备和人身安全,特别对可移动电气设备更为重要,同时与相应电气规范一致。 7.3.7 凡一类办公建筑均应按二类防雷建筑物考虑。

7.3.8 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和局部等电位联结,是保护接地的措施,涉及用电设备和人身安全。

7.3.9 强调在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内的卫生间设局部等电位措施,主要是因为该类型办公楼内的卫生间有洗浴设备,因此按住宅和酒店要求执行此规范。

7.4 建筑智能化

7.4.1 为了明确办公建筑智能化掌握的力度,本条文规定办公建筑智能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CB/T 50314执行。原因一: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是作业规范,应服从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原因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6B/T 50314已较为详细写明各系统的有关内容,完全能满足办公建筑设计的要求。 7.4.3 综合布线系统是信息通信网络系统最优化的布线系统,它不但具有开放性、灵活性、实用性及可扩展功能,还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功能,能实现网络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具有局域网连接的能力,还能保障系统有良好的安全防范措施,以满足办公自动化的数据、语音、图像的传输及数据处理的使用。 7。4.4 楼字的自动化管理系统(趾)应能满足管理的需要。办公建筑内的水、电、空调等设备多而分散,如采用分散管理和就地控制、监视和测量,工作量大、面广。为了合理利用设备,节约能源,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安全防范系统的内容丰富,其主要子系统有:入侵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巡更系统、重要部位防盗等。这些内容可根据办公建筑自行要求增减,具体配置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7.4.5 办公建筑内的大、中型会议室,具有多功能特征,用途广泛。调查中发现,较多会议室还用作员工培训、健身、娱乐、休闲等场所,功能复杂。会议室内设置音控室、光控室,目的是提高扩声、光控制能力及其他服务功能。

7.4.6 有汽车库的办公建筑设置汽车库管理系统是为了加强车库管理,能做到对出入车辆实施监控、计费、防盗报警等功能。

7.4.7 本条文是对计算机中心、电话总机房设置的供电电源的基本要求。

推荐第3篇: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1.7条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3.1.7

走道长度(m)走道净宽(m)

单面布房双面布房≤40 >401.30

1.501.40

1.80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3.1.8条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条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3.1.10条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3.1.11条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m,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2.00m.

第二节办公用房

第3.2.1条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

第3.2.2条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第3.2.3条普通办公室。

一、普通办公室宜设计成单间式和大空间式,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或公寓式。

二、大空间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应尽可能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三、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它部门宜适当分隔。

四、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重要办公建筑设有夜间总值班室时,可设置专用卫生间。

五、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宜小于10㎡.

第3.2.4条专用办公室

一、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大房间或大空间,或用灵活隔断、家具等把大空间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二、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三、应利用室内空间或隔墙设置橱柜。

四、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第三节公共用房

第3.3.1条公共用房一般包括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厕所、开水间等。

第3.3.2条会议室

一、会议室根据需要可分设大、中、小会议室。

二、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左右,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左右;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

三、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会议厅所在层数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语言清晰度要求进行设计。

四、作多功能使用的会议室(厅)宜有电声、放映、遮光等设施。有电话、电视会议要求的会议室,应有隔声、吸音和遮光措施。

第3.3.3条接待室

一、接待室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主要出入口。

二、高级接待室可设置专用茶具间、卫生间和贮藏间等。

第3.3.4条陈列室

一、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避光设施。

二、可利用会议室、接待室、走道、过厅等的部分面积或墙面兼作陈列空间。

第3.3.5条厕所

一、厕所距离最远的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三、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四、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男厕所每4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 女厕所每20人设大便器一具; 洗盆每40人设一具。

注:①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②设有大会议室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③专用卫生间可只设坐式大便器、洗手盆和面镜。

第3.3.6条开水间

一、应根据办公建筑层数和当地饮水习惯集中或分层设置开水间或饮用水供应点。

二、开水间宜直接采光和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三、开水间内应设置倒水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第四节服务用房

第3.4.1条服务用房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一般性服务用房为:打字室、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贮藏间、汽车停车库、自行车停车库、卫生管理设施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电传室、复印室、晒图室、设备机房等。

第3.4.2条打字室

一、人员多的打字室可分设收发校样间、打字间、油印间、装订间等。

二、打字间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西晒。

三、设多台打字机的打字间宜考虑隔声措施。

第3.4.3条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

一、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如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间)。

二、档案、资料库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地面应用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设机械排风装置。

三、档案、资料查阅间和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第3.4.4条汽车停车库

一、汽车停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二、小汽车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平面、结构型式与停车方式确定,一般为25~30㎡(含停车库内汽车进出通道)。

三、地下汽车停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23应设置排气通风装置。

应设封闭楼梯间通至地面层,并不与上层楼梯间连通。

设有三台以上电梯的办公建筑,宜将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停车库;该电梯于停车库内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

四、停放车辆超过25辆的汽车停车库宜设置驾驶员休息室,休息室应靠近安全出口处。

第3.4.5条自行车停车库

一、净高不得低于2m

二、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楼层内的自行车库,自行车推行坡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坡长不宜超过6.00m.坡度不宜大于1∶5.

三、自行车每辆停放面积一般为1~1.20㎡.

第3.4.6条卫生管理设施间

一、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宜设垃圾管道。高层办公建筑设置垃圾管道时,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不设垃圾管道的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专用垃圾收集存放间。1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

23垃圾收集存放间应靠近电梯间,宜有专用通道运出垃圾。

宜在底层设垃圾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垃圾收集存放间应有不向邻室

三、每层应设清扫工具存放室和清洗水池。

第3.4.7条技术性服务用房

一、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电传室,大型复印机室,晒图室和设备机房应根据选用机型和工艺要求进行建筑平面和相应的室内环境设计。

二、微型计算机与大型计算机的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可设置在办公室内。

三、设有办公自动化设施的办公室,需于室内暗敷电缆线路的,应在办公室的顶棚、墙面或楼地面构造设计中综合考虑。

四、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一般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废气排放装置和处理设施。

注:底图库设计应符合第3.4.3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水排水

第4.1.1条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要求。生活、消防合用的地下水池和高位水箱应有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水池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污废水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第4.1.2条办公建筑应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生活用水量标准为30~5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2.5~2.0.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静水压宜控制在350~450Kpa.蓄水池的消防贮备量应按现行防火规范及当地消防、市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4.1.3条根据办公人员的生活习惯及当地气候条件供应开水、温饮水或冷饮水。饮水量标准为1~2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1.5.制备开水的热源应采用蒸汽加热或燃气加热;如需用电力作为开水器的热源,应取得当地供电部门的同意。

第4.1.4条经常运行的水泵不宜与办公用房毗邻,泵房内应考虑消声和减振措施。高层办公建筑给水加压泵及消防给水泵的扬水管应有防水锤措施。

第4.1.5条排放有腐蚀性废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管材,并不得与生活污废水系统合流。

第4.1.6条高层、超高层办公建筑设有给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技术设备层和敞开式避难层,应设地面泄水装置。

第4.1.7条多层、高层和超高层办公建筑的地下室及电梯井底等处应设消防排水设施。第四章建筑设备

第二节暖通空调

第4.2.1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设置空气调节及集中采暖的办公建筑,室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及允许噪声可参照表4.2.2的规定选取。

第4.2.3条办公室每人新鲜空气供给量按下值采用。

一、一般办公室:20~30立方米/h.人;

二、高级办公室:30~50立方米/h.人。

第4.2.4条空调系统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暖、空调系统应根据房间用途、标准高低、负荷变化以及使用时间等的特点划分。

二、可划分内部区及周边区平面的办公建筑,应针对各区负荷特点分设系统,空调宜采用空气——水系统或变风量系统。

三、在全年使用空调的特殊房间,如计算机房、自动电话间、大楼自控中心(含消防控制中心)等,应设独立空调系统。

四、超高层办公建筑的设备层设在避难层时,且空调系统按垂直方向分区的,设备层应作为分区的依据。

第4.2.5条吸烟多的公共用房,宜设置排风设施,排风量不大于新风量的80%;卫生间、开水间及设备机房的换气量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第4.2.6条空调系统宜设温控装置。

第4.2.7条对通风机、水泵、制冷压缩机等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第三节电气

第4.3.1条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要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和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三、除

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注:重要设备及部位系指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主要通道的一般照明,各种场所事故照明、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设施、紧急广播、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的电力设施,以及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

第4.3.2条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高层和重要办公建筑宜设变配电所。

第4.3.3条每层一般应设配电设备,高层办公建筑宜在每层设配电间,配电间可附设在电缆竖井旁和电缆竖井内。

第4.3.4条电气管线宜暗敷,管材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4.3.5条各种用房人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第4.3.6条办公室的照明宜采用荧光灯、门厅、接待室、陈列室等房间也可根据建筑装修的需要安装饰灯。

第4.3.7条办公室每个标准开间内宜设置2~3个插座,插座回路宜与照明回路分开。

第4.3.8条重要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应为二类防雷建筑;此外需有防雷措施的办公建筑为三类防雷建筑。

第4.3.9条办公建筑宜设电话总机,总机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的《邮电通讯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10条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6条空调系统宜设温控装置。

第4.2.7条对通风机、水泵、制冷压缩机等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推荐第4篇:67JGJ6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JGJ67--2006 前言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经建设部2006年11月29日以510号公告批准,业已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修订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1总则

1.0.1本规范是在《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的,为保证办公建筑符合功能、安全、卫生、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阐明本规范的修订目的,作本条规定。

原规范自1990年实施以来,对于指导我国办公建筑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提高办公建筑设计质量的要求。国家已制定了新的办公用房建筑标准,与此相适应,原规范也应修改不适应的条文,补充各专业新的内容。同时为了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

1.0.2为了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特作本条规定。办公建筑因使用性质、单元平面组合、使用对象和管理模式等不同而有很多类型。改革开放以来,办公建筑不再是单一办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性办公建筑,近年来,供商业(包括外贸、金融、保险等

各类公司、企业、经济集团从事商务活动的办公建筑层出不穷。其形式和管理模式也多种多样,但一个规范很难涵盖,经与有关主管部门商讨,并在调研中大多数设计单位认为,适用范围应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

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除参照本规范执行外,还需执行住宅设计规范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文。

1.0.3目前国内部分国家行业标准,对本行业的建筑类型的分级、分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为规范办公建筑的设计,特设本条文。

办公建筑的分类主要依据使用功能的重要性而定。本条文对办公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耐火等级作了相应的规定。

对条文中所指“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可以理解为: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重要的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该结构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的超高层办公建筑。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办公建筑基地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和公共建筑布局的要求,因为已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规划内容中已对城市交通、市政、环境和城市发展等重大因素作了周密的分析和考虑,尤其是当前有一些主要办公建筑大都体量较大,装饰标准较高,对城市面貌有一定影响,故其基地的选择应服从总体规划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考虑基地问题。

3.1.2办公建筑基地不仅要有一个适宜的环境,而且还要求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办公人员上下班和对外联系。随着人们对地震、水患等各种自然灾害的深入认识,办公建筑基地应综合各种因素,周密考虑,选择自然条件较为有利的地段。

3.1.3环境污染已成为目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国家对此十分重视,已颁布了多项法规。办公建筑是人流集中,各类重要档案资料较多,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不允许发生爆炸或受到有害气体、粉尘的污染。因此,基地的选择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和易爆易燃场所,按照有关法规,满足防护距离的要求。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办公建筑的使用性质、管理模式、建设规摸和标准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形式的办公建筑层出不穷。以前主要是行政办公建筑,而现在有商务写字楼、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和综合楼等不同形式的办公建筑,因此办公建筑所组成的各类用房也有所不同,一般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家计委文件”中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目前新型的办公建筑中服务用房增加很多新内容,故本规范将“国家计委文件”中的公共服务用房分为两类:公共用房和服务用房。而“国家计委文件”中附属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汽车库等,是指在主体建筑之外的独立建筑,但目前国内很多写字楼、办公楼都将食堂(餐厅、汽车库结合到主楼中统一设计,因此本规范

将它们归人服务用房中比较合适。

4.1.2办公建筑(尤其是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建筑平面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还要有很好的经济性。因此,除选择好开间和进深外,还应提高平面的使用面积系数(K值。“国家计委文件”中规定:“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4.1.3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为了提高办公工作效率和体现对人的关怀,原规范规定:“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已不能适应当前办公建筑现代化发展要求,

故改为“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国家计委文件”中也规定“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应设置电梯”。

4.1.4调查中,发现各地很多办公建筑的电梯数量严重不足,造成上、下班时间拥挤不堪,并影响办公工作效率。故对电梯的数量作了规定,根据2003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对电梯数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文见表1: 表1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标准建筑类别 数量 额 定 载 重 量 额定 速度 经 济 级

常用级舒适级 豪

华 级 (k g (m/s 办公按建筑 面积 60 00 m2 / 台 5000 m2/台 4000 m2/台

/ 台 63 80 10 00 12 50 16 00 0.63 1.00 1.60 2.50按办公 有效 使用面 积 30 00

m2 / 台 2500 m2/台 2000 m2/台

250 人/台

注:本表的电梯台数不包括消防和服务电梯。

表1中,建筑标准分为四级,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对办公建筑要求也越来越高,采用“常用级”作为最低限是合适的,故本条规定电梯数量一般应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设一台,此处“办公建筑面积”是指电梯所服务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裙房中商场、营业厅等面积。如果消防电梯或服务电梯是独立设置,那么该电梯无法与其他电梯共同发挥作用,故不能计算在电梯数量内,反之,可以计算在内。电梯载重量建议选择1000kg和大于1OOOkg,因办公建筑上下班人流较为集中,大容量电梯能较好解决这个问题。电梯速度建议采用1.60m/s以上,大型高层或超高层办公建筑应采用中速或高速电梯。

4.1.6第1款至第3款对原条文作了补充,增加了窗节能方面的要求。条文中提出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30%的数值,主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4.2.8条提出的。

4.1.7第2款:增加计算机中心机房门的防盗要求。因为计算机中心机房是整个办公建筑的核心部分,尤其是银行、证券公司、税务、海关等的计算机房更是要害部门。同时计算机中心机房的门还应考虑防火要求。

4.1.8第1款:从目前和未来发展来看,大型写字楼、商务办公楼和公寓式、酒店式办公楼对门厅要求更高,在空间上有的设置了中庭,并增加了很多商务活动功能,如商业洽谈、电话、传真、邮政、银行、预订机票等,因此在本条中增加“商务中心、咖啡厅”等相关内容。

第4款:增加门厅的中庭空间设计的基本要求。 4.1.9第1款:增加“走道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

表4.1.9中双面布房走道净宽(走道长度≤40m改为1.50m(原条文为1.40m。 4.1.10当前办公建筑中大量出现“开放式办公室”和“低隔断写字间”,各种弱电和强电插座无法埋设在办公桌附近,必须考虑在地面内埋设管线和插座,通常采用网络地板综合布线。

大中型的计算机房大量的管线应在地下铺设,地面做成架空层有利于管线安装,并利用架空层作为空调风管,这样能更好地满足大型计算机房设备使用要求。

4.1.11办公建筑的室内净高是指有中央空调的条件下,吊顶底的净高要求。若无空调时,净高应相应加大。原规范中规定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m,现在看来不能满足办公建筑的需要,本条改为2.20m。

4.1.13考虑到安全因素,特增加本条文。5防火设计

5.0.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据调查,各地高层办公建筑设计中,大量出现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这类房间面积大、人员集中、疏散距离远,且易燃的家具、低隔断很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要求,对距离进行规定。

该条中“安全出口”是指房间开向疏散走道的出口。大空间办公室内套小房间时,小房间的门不能算安全出口。因此,距离应从小房间的最远点进行计算。

5.0.3在综合楼内,除办公部分之外常带有对外营业的商场、餐厅、营业厅、舞厅和其他娱乐设施,这些地方往往人员较密集,如果它们的疏散楼梯和疏散出入口与办公部分共用,在紧急情况下就会造成拥挤、堵塞,若是为商场营业专用的办公室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6室内环境 6.1一般规定

6.1.2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办公建筑如何为办公人员提供高效率、舒适、安全、卫生的室内环境,如何提高办公建筑物理环境、化学环境租b理环境的质量已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关注。近年来,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规范和标准对办公建筑的室内环境提出了新的标准。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且能源比较紧张的发展中国家,办公建筑在满足室内舒适度的同时,应注重节约能源。

7建筑设备 7.1给水排水

7.1.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中关于生活用水水质及防污染措施的要求已较详尽,为避免赘述或遗漏,本次修订删除原条文在这方面的阐述。

7.1.2随着社会发展,办公建筑的类型不断增加,用水方式一般可以归纳为坐班制办公、公寓式办公和酒店式办公。公寓式办公用水量参照住宅,但使用时间可以少一些;酒店式办公用水量与酒店相近。

7.1.3本条文修订着重考虑办公建筑的节水要求。据了解,舒适水压宜控制在0.20~ 0.30MPa的范围内,但分区太多对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不利,所以系统净水压设计仍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中3.3章节的条文执行。

7.1.4新增条文。由于坐班制办公用水时间短的特点,采用局部加热有利于节能和计量。酒店式办公用水有一定持续性,采用集中热水系统可节约一次性投资。公寓式办公采用局部或集中热水系统均可。

7.1.5饮用水供应是较重要的课题。传统的开水炉已不适应现代办公建筑的多元化需要,设置中央管道直饮水(饮用净水系统的建筑日益增多,但根据办公人员特别是坐班制办公人员的用水有间歇性大的特点,系统的卫生和防污染要求很高。本条文对管道直饮水系统终端的保鲜和抑菌提出特别要求。由于循环系统很难做到支管循环,所以一方面应尽量缩短支管长度,另一方面建议采用更先进的措施,如终端抑菌器等设备。“保鲜”是要求支管在设定的时间间隔内无水流流动时,系统有定时自动机械循环或自动泄水的功

能。由于直饮水系统在我国的发展尚属起步阶段,如何满足终端饮水卫生和防止二次污 染的措施将会随着办公智能化系统和自动化仪表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本条文只是提出保 鲜的概念。 7.1.6 饮用水的用水定额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有关条文确 定。但考虑到公寓式办公有烹饪用水的需要,酒店式办公用水时间较长,所以用水定额 可适当增加。 7.1.8 办公服务用房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受潮引起的损失较大,在设计中应特别注意减 少漏水和结露的可能性。 7.1.9 新增条文。随着全球性水资源的匮乏,节约用水已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我国 缺水城市、缺水地区的建筑设置中水系统已不鲜见。但就办公建筑而言,公寓式办公建 筑和酒店式办公建筑设置中水系统在经济上较合理;坐班制办公因洗涤废水量较小, 投 资中水系统所带来的节能效益可能不明显。 因此办公建筑是否设置应遵照当地有关部门 的意见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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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办公建筑照明

随着社会的发展,办公建筑对照明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就办公建筑的工作内容来说,可分为一般办公室和特殊工作条件的办公室(如制图办公室等),因此办公建筑照明设计要根据具体工作要求来考虑。

一、办公室照明设计的基本要求 (一)照明对办公室环境的影响

办公室照明的设计应使工作人员有效地工作,因为提高工作效率的良好感觉、兴趣和热情都受环境的影响,所以要考虑办公室照明能达到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 (二)明亮环境

1.明亮环境的构成

(1)亮度变化。主要取决于灯具的亮度和颜色的变化,这些可以通过不同表面的反射、颜色的变化和照度的变化来达到。

(2)表面颜色。环境的颜色往往决定着工作人员的情绪。对于小办公室可以把墙、工作面和靠墙的柜子漆成一样的颜色,因它们反射相同,故给人的感觉是房问增大。对于大办公室,在照度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颜色的种类。对办公室房间和家具所推荐的反射比,如图8—1所示。

图8—1对办公室房间和家具所推荐的反射比 (3)光源颜色。它包括色温、显色指数两个含义。

1)色温。一般办公室照明光源的色温选择在3300~5300K之间比较合适。

2)显色指数。办公室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选择在60~80的范围内,同时还要考虑初期投资、安装维修费用及节能等因素。 2.照明质量

(1)亮度比。室内空间的识别,正是因为有了亮度比。办公室照明设计应注意平衡总体亮度与局部亮度的关系,以满足使用要求。办公室照明所推荐的亮度比,见表8—1。 表8—1办公室照明所推荐的亮度比

表面类型之间 亮度比① 工作面与邻近物体之间 1:1/3 工作面与较远的暗表面之间 1:1/10 工作面与较远的亮表面之间 l:10 ①这些比例是指最大值,一般地说,所取数值低一些为宜。

(2)反射比。办公室内表面反射比推荐值详见表8—2。少量的鲜艳色彩,其反射比应较低,而且所占面积仅达10%以下,可以用来使照明既具有重点又具有多样性,但是应避免在视场内出现大面积的饱和色彩。

表8—2办公室内表面反射比推荐值

表面类型 反射比(%)

80 顶棚表面①

墙壁 40~70 家具 25~45 办公室机器设备 25~45 地板 20~40 ①推荐值仅指涂层而言,吸声材料的平均总反射比要低一些。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了反射比,即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8—3选取。

表8—3工作房间表面反射比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棚 60~90

30—80 墙面

地面 10~50 作业面 20~60 (3)视觉舒适度的评价。办公室工作人员视线往往在水平线以下或者与水平线相重合。 为此,需要确定下列因素的相对效应。

1)灯具的平均亮度。有视频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不小于65º高度角的亮度。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8—4的规定。 表8—4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I 屏幕分类 Ⅱ Ⅲ

屏幕质量 好 中等 差

≤1000 ≤200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cd/m2) 注1.本表适用于仰角不大于15º的显示屏。

2.对于特定使用场所,如敏感的屏幕或仰角可变的屏幕,表中亮度限值应用在更低的灯具高度角(如55º)上。

3.屏幕分类见ISO 9241—7。

2)灯具相对于直前方视线的位置。这些因素的综合效果就是视觉舒适度,表明对照明系统的满意程度,即坐在房间后半部中间位置朝水平方向观看时,认为照明效果是舒适者所占的百分比。

从眩光角度考虑,视觉舒适度在70以上认为是满意的。

(4)眩光限制。眩光限制对于办公建筑照明设计非常重要。为限制视野内过高亮度或对比引起的直接眩光,规定了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见表8—5,适用于长时间有人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内。

表8—5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光源平均亮度(kcd/m2) 遮光角(º) 光源平均亮度(kcd/m2) 遮光角(º)

10 20 1~20 50~500 15 ≥500 30 20~50 办公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办公建筑UGR最大允许值宜符合表2—10的规定。 (三)照度的选择

照度应按照国家标准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确定,标准虽然比原标准 GBJ 133—1990有所提高,但比发达国家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另外我国地区经济差别较大,采用照度要结合实际情况。所以照度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确定照度时,不仅考虑视力方面,而且对心理方面的需要程度也必须考虑周到。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高档办公楼,其照度值应取高值,对于普通办公楼可取低值。 表8—6给出了国内外办公楼建筑照度标准值比较表,以供参考。 (四)照明节能

建立节约型社会,照明节能也非常重要。办公建筑设计已有节能规范,照明节能在电气设计中应被广泛重视。

作为强制性规范条文,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了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8—7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8—7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8-7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普通办公室

高档办公室、设计室 会议室 营业厅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档案室

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将办公室分普通办公室和高档办公室两种类型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而且更加有利于节能,但局部发达地区还是可以参照一些国外标准,表8—8给出了办公建筑国外照明功率密度值对比值。

表8—8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单位:W/m2

房间或场所 新标准GB 50034--2004 北京绿色照明美国日本节能俄罗斯MTC照明功率密度 对应照度 规程 ASHRAE/法1999 磁.01—1998

DBJ01—607 IES NA~现行目标值 (1x)

—_2001 90.1-1999 值

9 300 13 25 普通办公室 11 11.84(封闭) 20 15 500 20 高档办公室 18 13.99(开敞) 11 9 300 16.14 20 会议室

13 11 300 15.07 30 55 营业厅

9 300

25 文件整理、复11 印、发行室

8 7

档案室 200。

二、办公室照明设计要点 (一)照明方式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其适用原则应按照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要求。 (二)照明灯具选择

办公室选择照明灯具要考虑如下问题: (1)注意照明环境中的亮度比问题。 (2)注意灯具的布置。

灯具的最大间距,因灯型而异。荧光灯原则上不大于3m。灯与墙壁的问隔,采用图8—2所示的灯具间距的1/2为宜。

三、特殊工作条件办公室的照明设计问题 (一)大空间办公室照明

大空间办公室通常被家具隔成许多单独的工作空间。其照明设计一般不考虑办公用具的布置,只提供均匀的一般照明,但应注意眩光的限制。 由于文件柜等容易给工作面造成阴影,这样就需要用台灯等来克服。同时可用调光器控制这些灯具,达到节能的目的。

由于有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以要注意亮度比的问题。 (二)个人办公室照明

个人办公室是一个人占有的小空间,所以顶棚灯具亮度不那么重要,可以根据办公桌的布置进行照明设计,但是最好在办公室任何位置都有良好的照明。

照明功率密度(W/m2) 现行值 目标值 11 9 18 15 11 9 13 11 11 9 8 7 对应照度值

(1x) 300 500 300 300 300 200 (三)带视频显示终端的办公室照明 随着现代化办公设备进入办公室,越来越多地运用视频显示终端,其工作环境需要不同的照明。

由于视频显示终端的屏幕与垂直面成20。角左右摆放,屏幕上的背景时常变化,周围物品的亮度(如终端键盘、纸张、操作者的衣服、灯具和窗户)均会对屏幕产生影响,所以这种办公室的照明应有不同的方法。 1.一般照明要求

(1)照度要求。水平工作面的照度不宜超过5001x。如果要求超过5001x,可加局部照明来达到。

(2)亮度要求如下:

1)对于直接和间接照明系统:①顶棚表面亮度不超过1370cd/m2;②顶棚表面(除去灯具自身的情况)的亮度比不超过20:1。

2)纸面与视频显示终端屏幕之间的亮度比不超过1:1/3。

3)视频显示终端屏幕上具有潜在反射的垂直面应妥善调整,其反射比最大不超过50%。 (3)视觉环境要求如下:

1)窗户应加窗帘,以克服室外过高的亮度。

2)灯具布置应合理,使屏幕上的反射眩光达到最小。 2.照明系统的要求

(1)灯具为达到视觉舒适概率所要求的亮度,可加有机玻璃板或格栅等来控制。铝合金格栅能减小屏幕的反射,一般格栅方格尺寸以38~50mm为宜。 (2)可用间接照明方式,但顶棚的反射比要高,如用白色表面。 (3)要注意照明的均匀性。 (四)绘图办公室照明

绘图办公室对照明质量要求较高,如果照明不好,绘图工具往往会造成阴影,影响工作效率。 1.照明质量

选择间接照明和半直接照明方式能减小阴影。采用直接照明方式亦同样有效,但必须在绘图桌侧面进行照明,以减少光幕反射。采用可降低光幕反射的灯具,适当地安排灯具的位置。例如在两排灯之间的区域内可以减少光幕反射,而在灯的下方则会增加这种反射,以避免使光从观察者的上方或前方反射过来。对光幕反射中角度关系的分析,见图8—3。 图8—3对光幕反射中角度关系的分析 2.辅助照明

采用安装在绘图桌上带摇臂的绘图灯进行辅助照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消除阴影。 (五)档案室照明

档案室应考虑水平、倾斜和垂直三个工作面的照明。档案室均匀照明是为水平工作面服务的,同时在档案柜上可设置局部照明,并由附近的单独开关控制。 (六)盥洗间照明

盥洗间不需要均匀照明。灯具的布置应使

镜子周围有足够的光线,并使光线尽量集中在大小便池上以便于清洗。 (七)共场所照明

办公建筑的公共场所一般包括入口门厅、电梯厅、走廊和楼梯间。公共场所的照明一般点亮时问较长,更要注意节能。 1.入口门厅照明

办公建筑的第一印象通常由人口门厅体现。照明既要符合建筑上的要求,又要考虑减小室内外亮度的变化。 入口门厅常采用玻璃等修饰材料,造成很高的反射,这种情况采用壁灯较合适。如果采用镜面玻璃材料,更要注意反射眩光的问题。为使人眼能适应进出办公楼时的亮度变化,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设备。设计时应与建筑师配合,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和灯具。 2.走廊照明

走廊照明不要造成由相邻场所往返的人眼不舒适。线状灯具(如荧光灯)横跨布置能使走廊显得更亮。 3.楼梯间照明

楼梯问灯具的布置应减小台阶处的阴影和人眼视线上的眩光,特别要考虑灯具维修方便。 第二节居住建筑照明设计

居住建筑是人们重要的生活环境。居住建筑照明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它与人们的年龄、心理和要求有关。本节偏重于介绍标准较高的住宅公寓和别墅的照明设计,也可供普通住宅照明设计参考。

一、明亮环境的设计

光线是居住建筑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仅要利用它来达到视觉上的舒适,而且还要从它所照亮的环境中获得情绪上的反响。高照度照明常常造成令人兴奋的气氛,低照度的照明则容易造成松弛、亲切的气氛。光的颜色是构成环境气氛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居住建筑照明设计所要考虑的因素 (1)居住者的年龄和人数。 (2)视觉活动形式。

(3)工作面的位置和尺寸。 (4)应用的频率和周期。 (5)空间和家具的形式。 (6)空间的尺寸和范围。 (7)结构限制。

(8)建筑和电气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 (9)节能考虑。 (二)照明设计要求

(1)照明质量要求,是指视觉舒适度的考虑、眩光的限制、光的颜色及其显色性的选择。 (2)照度值的确定。 (3)日光的利用率。 (4)灯具的形式。

二、照明标准 (一)照明质量 1.亮度比

相对独立的视觉范围由三个区域组成(见图8—4),第一区是工作面(即图8—4中的1区),第二区是紧围绕着工作面的区域(即图8—4中的2区),第三区是总的环境(即图8—4中的3区)。三个区的亮度比不合适,将使人心烦、疲劳,甚至有观看困难的感觉。学习、阅读、缝纫或其他需满足视觉要求(特别是持续时问较长)的视觉活动,其场所中的亮度比不应超过表8—9中规定的范围。

表8—9视觉工作区域亮度比

区域 亮度比 区域 亮度比

2区(1)理想比例 1区工作面的1/3~1① 3区(1)理想比例 1区工作面的1/5—5倍 (2)最小容许比例 1区工作面的1/5~1① (2)最小容许比例 1区工作面的1/10~10倍 ①典型的工作面亮度范围为40~120cd/m2。 2.达到亮度比要求的措施 (1)限制灯具的亮度。

(2)白天的活动,应通过窗帘控制窗户的高亮度。 (3)夜间可用淡颜色的窗帘。

(4)对于房间和家具表面采用反射比高的材料和油漆。 3.房间的表面反射

为获得表8—9所推荐的亮度比,可按表8—10所推荐的反射比进行房间装饰。 表8—10所推荐的住宅反射比

表面 反射比(%) 表面 反射比(%) 顶棚 60~90 墙壁 35,60① 大墙面上的窗帘 45~85 地面 15~35①

①在某些特殊视觉工作区,要保证工作面照度,而非环境照明,这时墙壁的最低反射比是40%,地面最低反射比是25%。 (二)照度的确定

照度标准按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选择,表8—11为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表8-1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Ra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100 80 起居室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300 书写、阅读

75 80 卧室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床头、阅读 150①

150 80 餐厅 0.75m餐桌面

100 80 厨房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操作台 台面 150①

100 80 卫生间 0.75m水平面

①宜用混合照明。

国内外住宅建筑照度标准值比较见表8—12,供设计人员参考。 照度确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根据当地条件和供电情况综合考虑。 (2)根据不同标准的住宅选择相应的照度。

(3)多功能房间最好装设多种灯具,并采用多联开关或调光器以求得到不同的照度。 (4)并不是照度越高越好,要注意节能。 (三)照明节能

居住建筑的照明节能同样重要,按照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8—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8—13规定的对应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三、照明方式 (一)一般照明

1.视觉活动场所的照明

在一些场所,一般照明为视觉活动提供全部所需照度,然而,在大部分场所相对高照度和均匀分布的照明一般不采用。在小房间,一般照明可用特殊工作面照明灯具来提供,例如用于镜子照明的灯具或用于阅读的台灯。个人电脑已进人家庭,其照明也要作特殊处理,可详见本章第一节内容。

表8—13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起居室 卧室 餐厅 厨房 卫生间

2.轻松场所的照明

轻松场所应采用低照度照明以创造愉快的气氛,用于交谈、看电视或听音乐。照明的均匀性不是主题,相反需要有更多的、吸引人的照明格式。 3.储藏照明

储藏室内的光源应安装在储藏物的前方和储藏室门上方;在有通道的储藏室,顶棚灯具应布置于通道中心之上,以免货架造成阴影。 (二)特殊视觉作业照明

特殊视觉作业的照明要求,详见表8—14中的说明。 表8—14特殊视觉的照明要求

1工作内容:主要是刮脸和化妆。由于所要看清的细节很微小,而且背景的反差也比较低 2.照度推荐值:150、2001x或3001x 3.照明设计:安装在镜子上的灯具,应把光线直射向人,而不应射在镜子上 (1)邻近的墙壁的反射比应为50%或更高 (2)灯具的亮度不应超过2100cd/m2 (3)灯具的安装位置应在视锥60º以外 4.典型灯具的安装位置:

(1)线状或非线状壁灯安装在镜子的上方

(2)同时采用壁灯和顶棚灯时,应安在使用者顶部的两侧 (3)安在镜子上方的嵌顶棚式灯具,可以与镜子的宽度相同 (4)带透光罩的灯具可位于镜子两侧 穿衣镜照明示意图

A=160mm;B=510mm;C=1270mm;D=310ram 1.工作内容:主要是整理服装2.照度推荐值:150、2001x或3001x 3.照明设计:安装在镜子上的灯具,应把光线直射向人,而不应射在镜子上 (1)灯具的安装位置应在视锥60º以外 (2)灯具的亮度不超过2100cd/m2 4.典型灯具的安装位置:垂直线状灯具壁装在镜子侧面。镜子灯具同样可壁装或顶棚安装 办公桌照明示意图 A-360mm;B=310mm 1.工作内容:阅读、书写、打字和绘图 2.照度推荐值:

(i)一般阅读或书写150、2001x或3001x (2)绘图、打字等200、3001x或5001x 3.照明设计:灯具的布置不应由使用者的手造成阴影。桌面不应发亮,不应用亮颜色(反射比为30%~50%)。灯具的亮度不超过510cd/m2,不少于170cd/m2 4.灯具的安装位置:台上安装、壁装 床上阅读照明示意图

照明功率密度(W/m2) 现行值 目标值 7 6

对应照度值

(1x) 100 75 150 100 100 A-610mm;B-360mm;C-310mm;D-310mm 1.工作内容:光线只限于个人而不要影响其他人 2.照度推荐值:7

5、1001x或1501x 3.照明设计:灯具的布置要避免阅读时头或身体造成阴影。注意不要干扰其他环境 4.灯具的安装位置:

(1)直接壁装在阅读者后面或侧面 (2)床头柜上设置灯具 机器缝纫照明示意图

A=460mm;B=310mm;C-150mm 1.工作内容:缝纫是一种精细工作2.照度推荐值:200、3001x或5001x3.照明设计:灯具的布置不应由使用者的手造成阴影4.灯具的安装位置:(1)在使用者前方设壁灯(2)顶棚安装要求如下:1)吊装可调2)固定安装、定向(吸顶或嵌入)或导轨安装3)固定安装非定向4)发光天棚(3)落地安装或柱式安装 手工缝纫照明示意图

A-250mm;B-250mm;C-750mm 1.工作内容:从粗制缝纫到精细缝纫2.照度推荐值:200、300Ix或5001x3.灯具的安装位置:同机器缝纫照明

1.照度推荐值:100、1501x或2001x 2.照明设计:一般在餐桌附近设置较强的光

3.灯具安装在餐桌正上方,可采用嵌入式安装、吸顶安装或吊装,灯具底部距餐桌面不小于0.9m (三)室外生活空间的照明

由于室外夜晚环境黑暗,工作亮度值高于环境的亮度值,要注意提供舒适的亮度比。 1.花园

花园照明主要取决于所希望的色彩、形式和构成。花园中的雕塑、建筑小品、水池和有特色的篱笆也影响着花园照明方法的选择。

(1)基本原则。不均匀的泛光照明在光线、形状、阴影和色彩方面能提供愉快的气氛。上述效果的营造、协调和统一决定照明的设计和应用。趣味中心的最大亮度不超过35cd/m2(除非该趣味中心是从被照明的阳台或室内观看),最高的亮度通常是其他场所的2~5倍。花园照明的一般照度为10—201x。不应给观看者、邻居和行人造成眩光。

(2)技术处理。应该从质感、形式、线条、反射和背景来分析。运用泛光照明,光线从两侧或几侧照明能获得更好的效果。剪影效果能最好地强调半透明的植物、花园的深度和形状,是常用的技术处理手法。

(3)应用设备。一般应用防水灯具,铝、黄铜、不锈钢等材料为最好。灯具应妥善隐藏,尽量不要被人看见,以免影响环境的协调。

(4)色彩。室外照明可以比室内照明运用更多的色光。色光一般由带色的光源(通常是放在带色的玻璃罩内)获得,但光色运用要得当。黄色或低瓦数的光源会使叶子和草的绿色褪色;绿色通常靠蓝绿或蓝白色光源加强;冷色光能加强深度,青蓝色光能提供月光色。 2.通道和出入口.(1)通道。通道照明的灯具安装在树上、灯杆上和建筑物上。低位安装的灯具,通常设于通道两侧。灯具的选择和布置不要产生眩光。

(2)台阶。用于通道照明的灯具都可以用于台阶照明。但需要注意的是台阶的踏板和竖板的照明,可用下列方式: 1)运用光反射面。 2)在竖板内设置光源或在侧墙上设置灯具。

(3)门口。门口照明应满足行人的安全和易于辨别客人。

四、光源的选择

通常用于居住建筑照明的光源有白炽灯、荧光灯等。光源的具体参数性能详见第三章第

一、二节。表8—15给出了住宅房间常用光源的适用范围。 表8—15住宅房间常用光源的适用范围

白炽灯适用场所 荧光灯适用场所

1.点灯时间短的场所(门厅、厕所、洗脸问、浴1.点灯时间长的场所(学生课外学习、家务劳室、厨房等) 动、夜间要求长时间点灯的公共走廊) 2.要求红光成分多的场所(餐桌、会议室、梳妆2要求高照度场所(书桌照明、多用途居室的台等) 一般照明) 3.要求局部高照度场所(机器缝纫、沙发上阅读3.装饰性照明(条形壁灯、暗槽灯、窗帘台照等) 明) 4.需经常开关或调光的场所(卧室、娱乐室、厕4.穿衣镜照明、床头照明

所、楼梯间、床头壁灯)

5.装饰照明(如壁灯)

五、灯具的选择

居住建筑照明所运用的灯具应易于安装、维修,而且节能,常用的有以下几类。 (1)嵌入式灯具。 (2)吸顶式灯具。 (3)轨道安装灯具。

(4)吊灯。吊灯的选择往往与灯具安装高度和灯具直径有关。 (5)壁灯。

(6)台灯、落地灯。

(7)建筑结构性照明装置。它是将灯具嵌入建筑或者利用建筑结构条件的照明装置。光源通常用荧光灯。各种形式的建筑结构性照明装置说明列于表8—16。 表8—16建筑结构性照明装置说明表

从檐板向下直射的光能给墙面、帷幔、壁面等,加上一层舞台色彩,可用在窗口上框较窄的窗户上,适用于低顶棚房间

窗框照明用在带有窗帘的窗户上,能提供从顶棚反射出来的向上光作为房间照明,向下光作为窗帘的重点照明。当窗框离顶棚小于250mm时,需采用封闭式窗帘框架,以消除令人不舒服的顶棚眩光

发光拱的所有光线直射到顶棚上,适用于白色的顶棚。光线柔和而均匀,但缺乏强度,最好用来补充其他照明,适合于高顶棚的房间 高墙壁托架灯提供向上和向下的光线,用于房间照明,应用于室内墙壁在建筑上的照明分布与窗帘框架照明保持平衡。安装高度取决于窗户和门的高度 低墙壁托架灯用于某部分墙壁的重点照明或对某些作业的照明,如洗涤、做饭、床上阅读等。安装高度取决于使用者视线高度。托架的长度应与附近的家具和房间的大小相适应

安装在工作区上方,直接向下方提供较高照度。可安装在厨房水池上,或沙发、钢琴、书桌等上方

用于浴室和化妆室,灯的长度取决于镜子尺寸

最适合于浴室和化妆室,既照亮人的脸部,又作房间一般照明

发光顶棚的天空光效应符合辅助场所(如厨房、浴室、洗衣间等)的需要。随着各种散射器和装饰品的采用以及对光色特性的改进,在起居室、书房也很受欢迎。最好采用调光 可造成愉快的背景,使视觉作业感到舒适。能在餐厅、起居室增添豪华感,并能起屏风作用。目前,有多种装饰材料可作散射性罩面。

推荐第6篇:办公建筑室内设计任务书

办公建筑室内设计任务书

题目:某装修(设计)公司办公室设计

一、建设地点

位于某高层办公大楼内(详见《建筑设计》课程内完成的高层办公楼设计图)。

二、指导教师

田韫智、张晓峰、王春梅。

三、时间期限

第十二至十七教学周(2009年11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四、设计内容

设计主题:某装修(设计)公司办公室设计。

空间安排:门厅,接待室(洽谈室),大会议室,小会议室,设计一室(方案室),

设计二室(施工图室),设计三室(效果图室),出图室,档案室,资 料室,财务室,总经理室,总工室等。

另外可增设休息区(咖啡吧),餐饮区,开水间,优秀成果展区,装饰材料展区等。

五、设计要求

掌握办公建筑室内设计的基本原理,在满足功能问题的基础上,力求方案有特色,风格不限,造价不限。要求反映公司形象,突出公司经营理念。针对办公需要,充分考虑各功能分区,组织合理的流线,充分利用已有自然条件,结合人为效果,创造合理,舒适的办公环境。

设计要求需足一定的规范要求。

六、设计成果

1 (一) 图纸规格

(1)图纸规格:597X420(A2) (2)每张图纸须有统一格式的图名和图号。

(3)每张图纸均要求有详细的尺寸,材料标注。

(4)图纸必须使用CAD绘制.(二) 图纸内容

(1)总平面布置图 1:50 要求:注明各房间,各工作区和功能区名称;有高差变化时须注明标高,应布置家具及设备. (2)顶棚镜面布置图 1:50 要求:注明各顶棚标高,尺寸及材料;布置灯具及设备。

(3)主要立面图 1:20 要求:不少于6个;要体现装饰特色,风格,注明尺寸及材料。

(4)入口门厅立面图 1:20 要求:一个,表现企业形象,应注明材料及尺寸。

(5)入口门厅色彩渲染图

要求:一个,可单独绘制也可结合于其它图纸中,表现企业形象。

(6)各办公室内局部装饰透视图

要求:不少于3个;要表现装饰特色;与整体风格要相协调. (7)设计说明: 要求:不少于500字;说明设计构思。

(8)一定要有功能分析图(功能泡泡图)和交通流线分柝图。

七、交图时间

2009年12月31日下午五点前

推荐第7篇:广场设计规范

设计规范

第11.1.1条城市广场按其性质、用途及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五类.有些广场兼有多种功能。

第11.1.2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广场设计,并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协调,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

广场应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并采用交通标志与标线指示行车方向、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区。

第11.1.3条各类广场的功能与设计要求如下:

一、公共活动广场主要供居民文化休息活动。有集会功能时,应按集会的人数计算需用场地,并对大量人流迅速集散的交通组织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各类车辆停放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和设计。

二、集散广场应根据高峰时间人流和车辆的多少、公共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位置,结合地形,合理布置车辆与人群的进出通道、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地带等。

飞机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与长途汽车站等站前广场应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下铁道的站点布置统一规划,组织交通,使人流、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的车流分开。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大型体育馆(场)、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及大型影(剧)院门前广场应结合周围道路进出口,采取适当措施引导车辆、行人集散。

三、交通广场包括桥头广场、环形交通广场等,应处理好广场与所衔接道路的交通,合理确定交通组织方式和广场平面布置,减少不同流向人车的相互干扰,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四、纪念性广场应以纪念性建筑物为主体,结合地形布置绿化与供瞻仰、游览活动的铺装场地。为保持环境安静,应另辟停车场地,避免导入车流。

五、商业广场应以人行活动为主,合理布置商业贸易建筑、人流活动区。广场的人流进出口应与周围公共交通站协调,合理解决人流与车流的干扰。

第11.1.4条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第11.1.5条广场竖向设计应根据平面布置、地形、土方工程、地下管线、广场上主要建筑物标高、周围道路标高与排水要求等进行,并考虑广场整体布置的美观。

广场排水应考虑广场地形的坡向、面积大小、相连接道路的排水设施,采用单向或多向排水。

广场设计坡度,平原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最小为0.3%;丘陵和山区应小于或等于3%。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度以0.5~2%为宜。困难时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7%,积雪及寨冷地区不应大于6%,但在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度小于或等于2%的缓坡段。

推荐第8篇:钢结构设计规范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7-200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彩色涂层钢板与钢带》GB/T12754-91

《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结构》01J925-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J50068-2001 《建筑结构载荷规范》GBJ50009-2012

《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50017-2003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 CECS102:200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JBJ81-2002

《压型金属板设计施工规范》YBJ216-88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82-91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8923 《建筑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2-9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

推荐第9篇:煤气管道设计规范

煤气管道设计施工注意事项

1、煤气管道设计要求

煤气管道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管道材质选择

管道材质可选用《石油天然气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石油天然气输送用直缝电阻钢管》、《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材质均应采用镇静钢,钢号一般可选用20优质钢,弯头宜选用无缝弯头。

(2)管道连接

应尽量采用焊接,对于热煤气管道可釆用法兰连接。

法兰密封面应釆用突面形式(RF),法兰材质宜选用20镇静钢。热煤气法兰垫片采用耐热耐油垫。

热煤气系统紧固件采用六角螺栓或双头螺栓,材料采用合金钢(如35CrMo等)。

(3)管道布置

煤气发生炉煤气管道须架空敷设,且不得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尤其是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库区。

厂内煤气输送管线与建筑物及相邻管线的水平和垂直净距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厂区煤气管道的坡度宜取0.005,车间煤气管道的坡度宜取0.003,便于清除积水等。

2、安全设施

煤气管道每20m做静电接地,接地连线可沿支架接地极,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应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如爆破阀(防爆铝板+挡板,业内也习惯称之为“防爆板”)、泄压水封、放散管、煤气隔断装置(大水封)等。

3、管道施工及验收

煤气管道的安装、施工、检验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进行。

施工时,应按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检验,焊缝等级不得低于III级。

安装完毕后,应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确保煤气管道无泄漏,以保证其安全输送煤气。

4、煤气管道支架型式

管径较小的支架应以刚性滑动为主,直径较大、高度较高的管道应以柔性铰接支架为主。合理设置补偿器和固定支架以减少土建工程的投资,尽可能使用自然补偿以减少管道工程的投资。

5、煤气管道破坏形式

管道破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管道在腐蚀介质的作用下壁厚不断减薄,导致管道整体强度不足而发生爆破;另一种是管道经“过腐蚀”,其有效壁厚尚能达到使用要求,即使管道不会发生整体破坏,而局部由于泄漏点直径扩大等原因发生的局部再破坏。

6、煤气管道施工安全

(1)煤气管道施工安全操作

煤气管道施工是土建、吊装、安装、焊接等多个工种的组合。

(2)煤气管道带气施工

各种压力的煤气管道进行带气作业时,均需制定周密的带气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以“四防”为原则:

防止原有燃气管道内进入空气。

防止作业人员烧伤、中毒或窒息。

防止作业现场着火,爆炸。

在新建管道内的空气未吹扫净时,防止对新建管道的任何部位进行带火的作业,严禁用户点火用气。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在室内带气操作,应先将窗户全部打开,以保持施工现场空气流通。

地下管道带气操作坑应选用梯形沟或斜沟槽,使泄漏的煤气能够及时扩散。

凡带气操作,必须配备二人以上施工人员。

在大量煤气外泄,或在封闭场所带气操作,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现场配消防器材,并且专人专人指挥现场。

7、煤气管道安装检验

煤气站安装是由煤气设备配套厂家来完成的,订货中有特别的要求,厂家负责安装、调试、培训等。但在厂家的施工过程中,热镀锌企业也必须从设计资料审查、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材料复验、现场施工检查无损检测管线的吹扫、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八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1)设计资料的订货审核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格,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图纸上应盖有设计资格印章。

(2)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核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城镇燃气管道输配工程施工许可证有相应的持证焊工和相应的施工设备检测设备,并具有正常运转的质量保证体系且在施工开始之前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了开工报告。

(3)材料的复检

煤气管道的主要材料(管道阀门、管道附件密封材料和焊接材料)必须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明书,无合格证明书或证明书中项目不全时,不准使用。

对于热镀锌企业自行安装的材料、部件等,也必须坚持这样的复验。

(4)施工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管沟放线管道的埋设深度、管沟沟槽、钢管道的防腐、管段的坡度及回填土应符台图纸设计及《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的要求。

持证焊工合格项目必须与实际施焊位置相符,施焊过程中严格执行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做好施焊记录,施焊后的焊口必须逐一进行外观检验,不允许有表面裂纹、气孔和夹渣,管道错边量不应超过管壁厚的10且不大于1mm;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长度不能大于焊缝全长的10%。

无损检测抽查。焊缝外观检验合格后,进行无损检测抽查,抽查的焊口数量按设计规定执行;无设计规定时,按CJJ33—89的要求确定,合格级别执行JB4730-94标准要求。

管线的吹扫,非常必要。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后,钢管道在试验前还应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反复进行数次,确认吹净为止。

燃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按图纸设计、GB1235—82《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99)的要求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但铸铁管不得低于0.005MPa;试验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进行强度试验时达试验压力后,稳压1h,然后用肥皂水检查,无渗漏为合格。

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应符合图纸设计GB1235-82《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城

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但不小于100Kpa,且试验宜在回填土至管顶以上0.5m后进行,稳压6〜12h后观察24h,经温度、大气压变化修正,压力降不超过CJJ33—89中计算结果为合格。

8、煤气管道防雷虹要求

(1)屋面煤气管道

屋面煤气管道主要包括煤气放散管和直接敷设在屋面上的水平管,从以前资料中发现,有雷击煤气放散管起火8次均未发生事故的记录,说明煤气放散管始终处于正压,所以煤气放散管只要和防雷装置相连就可以了,不必再独立设接闪器。

下面主要讨论屋面水平管。这部分煤气管道的防雷重点是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鉴于目前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并非是阻止和减少雷击的发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引雷,因此煤气管道的防雷也应达到这一目的。

建筑物遭受雷击时,雷电流流经的路径为:屋面、屋架(或托架或屋面梁)、柱子、基础。最后引入大地。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以下简称GB50057) 4.1.5条的规定“对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来讲屋面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壁厚不得小于4mm”。所以雷电流到达屋面后,敷设在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上的煤气管道要同时达到接闪和引雷两个目的,而对于一类建筑物则仅为了引雷。

针对这一目的,屋面水平煤气管建议釆取以下做法:

管道的敷设应避开屋角、屋檐、檐角、屋脊、女儿墙等宜受雷击的部位,当管道进入屋面时,应尽量沿女儿墙底部,躲开屋角、屋脊部位进入。

选择壁厚至4mm的水煤气钢管。

为了保持良好的电气通路,管道应采用焊接,阀门也宜釆用焊接阀门,当采用丝接阀门时,阀门两端应跨接。

为了减少管道腐蚀的发生,煤气管道不宜直接敷设在屋面上,应采用支墩,支镦与管之间还应加管垫予以保护。

(2)电气连接

等电位联结是防雷设计的主要手段,因此屋面煤气管道与避雷装置的电气连接来不得丝毫马虎。首先屋面的煤气主管首尾两端和进入建筑物的各分支管的末端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依据GB50057中规定,第

一、

二、三类防雷 建筑物引下线

之间的间距分别不应大于12m、18m、25m的距离执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管线过长而引起雷电流分布不均匀增大电压降。从而导致雷反击的形成。其次。为了防止雷电感应的发生,与其它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并且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金属管道之间的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建筑物侧墙煤气管道建筑物侧墙煤气管道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单根煤气管。主要是一些上屋面煤气主管和下垂煤气分支立管;第二种是目前福州市正在尝试使用的中高层建筑物集中排管式安装中的煤气排管;第三种是由引入管露出地面的煤气矮立管和煤气高立管。

第一、二种煤气管道的防雷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侧雷击的发生。虽然侧雷击的发生概率和雷电流都比较小,但它一旦发生,造成的破坏还是相当大的。因此这部分的设计也不容忽视。依据GB50057的规定,

一、

二、三类建筑物防侧击的起始高度分别为30m、45m、60m,因此煤气管道防侧击的高度也相应地分别定为30m、45m、60m,对于一类防雷建筑物,从高度30m起,每隔不大于6m,煤气管道须与建筑物的水平避雷带或引下线相连;对于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只需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相连即可。第三种煤气管道的防雷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雷电波的侵入。

依据GB50057要求,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因此每一根引出地面的煤气矮立管和煤气高立管,不管是处于几类防雷建筑物,都应就近与接地装置或引下线相连。煤气引入管的安装定位应尽量靠近引下线或接地装置,以便于与接地体的连接板或接地装置相连,若受结构的限制,离引下线或接地装置较远时,也应釆用和建筑物水平接地体相同的材料做水平接地以达到与引下线或接地装置相连。

同样,为了保持管道有良好的电气通路,侧墙煤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若釆用丝接,当过渡电阻≥0.03W时,前后两端应跨接。

(3)架空煤气管道

架空敷设的煤气管道一般是沿建筑物的外墙体水平敷设,用托架与墙体相连。所以只需头尾及中间每隔25m与建筑物的引下线或接地装置相连就可。

(4)等电位联结

煤气管道的电气连接方法及材料的选用按照《等电位联结安装》中

38、39 页联结线与各种管道的连接(抱箍法)、联结线与各种管道的连接(焊接法)执行。对于

集中排管式安装的煤气管道,应先将煤气排管在同一高度用连接件揮接成一个电气通路。然后再与水平避雷带或引下线相连。连接件及跨接线均应做防腐处理。

管径不同流速不同。

管径(mm)

200~400

500~800

900~1200

1300~1500

流速(m/S) 4~6 6~10 9~12 11~14 1600~2000

>2000 12~16 >14

推荐第10篇:《钢结构设计规范》

本工程所需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目录

1、《钢结构设计规范》

2、《低合金高强结构钢》

3、《优质碳素结构钢及一般技术条件》

4、《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

6、《热轧工字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7、《热轧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8、《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系列标准》

9、《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

10、《钢结构用挪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11、《六角头螺栓——C级》

12、《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栓》

13、《涂装前钢材表面绣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14、《多功能钢铁表面处理液通用技术条件》

15、《低合金钢焊条》

16、《焊接用钢盘条》

17、《熔化焊用钢丝》

18、《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

19、《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

20、《溶解乙炔》

21、《电石》

22、《气体保护焊用钢丝》

23、《焊接质量保证钢溶化焊接头的要求和缺陷分级》

24、《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

25、《气体、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坡口基本型式和尺寸》

26、《埋弧焊坡口基本型式和尺寸》

27、《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28、《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29、《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方法》

30、《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

31、《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

32、《焊缝及溶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33、《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

34、《焊接接头及堆焊金属硬度试验方法》

35、《焊接接头应变时效敏感性试验方法》

36、《焊缝金属和焊接接头的疲劳试验法》

37、《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8、《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9、《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40、《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41、《钢结构制作工艺规程》

第11篇:公共厕所设计规范

厕所设计规范

3.3.1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将大便间、小便间和盥洗室分室设置,各室应具有独立功能。小便间不得露天设置。厕所的进门处应设置男、女通道,屏蔽墙或物。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划分单元空间的隔断板及门与地面距离应大于100mm,小于150mm。隔断板及门距离地坪的高度:一类二类公厕大于1.8m、三类公厕大于1.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0.8m的隔断板。

3.3.2 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应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应配置烘干机或用一次性纸巾。大门应能双向开启。

3.3.3 公共厕所服务范围内应有明显的指示牌。所需要的各项基本设施必须齐备。厕所平面布置宜将管道、通风等附属设施集中在单独的夹道中。厕所设计应采用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的器具。

3.3.4 公共厕所内部空间布置应合理,应加大采光系数或增加人工照明。大便器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通过调整冲水和下水管道的安装位置和方式,确保前后空间的设置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一类公共厕所冬季应配置暖气、夏季应配置空调。

3.3.5 公共厕所应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卫生设备。公共厕所卫生器具的节水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规定。大便器宜采用每次用水量为6L的冲水系统。采用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污水,循环用水冲便的公共厕所,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3.3.6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通风方式,每个厕位不应小于40m3/h换气率,每个小便位不应小于20m3/h的换气率,并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当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的换气频率应达到3次/h以上。设置机械通风时,通风口应设在蹲(坐、站)位上方1.75m以上。大便器应采用具有水封功能的前冲式蹲便器,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便斗。有条件时可采用单厕排风的空气交换方式。公共厕所在使用过程中的臭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

3.3.7 厕所间平面优先尺寸(内表面尺寸)宜按表3.3.7选用。

3.3.8 公共厕所墙面必须光滑,便于清洗。地面必须采用防渗、防滑材料铺设。

3.3.9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8,外墙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

3.3.10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宜为3.5~4.O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应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采用铸铁排水管时,其管道坡度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3.3.11 每个大便厕位长应为1.00~1.50m、宽应为0.85~1.20m,每个小便站位(含小便池)深应为0.75m、宽应为0.70m。独立小便器间距应为0.70~0.80m。

3.3.12 厕内单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30m,不得小于1.OOm;双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50~2.10m。

3.3.13 各类公共厕所厕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厕位之间应有隔板。

3.3.14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宜为0.20~0.25m。

3.3.15 公共厕所必须设置洗手盆。公共厕所每个厕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3.3.16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应为1.80m;双层公共厕所上层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应为1.50m。

3.3.17 男、女厕所厕位分别超过20时,宜设双出入口。

3.3.18 厕所管理间面积宜为4~12m2,工具间面积宜为1~2m2。

3.3.19 通槽式公共厕所宜男、女厕分槽冲洗。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

3.3.20 建多层公共厕所时,无障碍厕所间应设在底层。

3.3.21 公共厕所的男女进出口,必须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3.3.22 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设施。

3.3.23 在要求比较高的场所,公共厕所可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独立设置,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

3.4 卫生洁具的平面布置

3.4.1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空间尺寸,空间尺寸可用其在平面上的投影尺寸表示。公共厕所设计使用的图例应按图3.4.1采用。

3.4.2 公共厕所卫生具的洁使用空间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 公共厕所单体卫生洁具设计需要的使用空间应符合图3.4.3-1~图3.4.3-5的规定。

3.4.4 通道空间应是进入某一洁具而不影响其他洁具使用者所需要的空间。通道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

3.4.5 在厕所厕位隔间和厕所间内,应为人体的出入、转身提供必需的无障碍圆形空间,其空间直径应为450mm(图3.4.5)。无障碍圆形空间可用在坐便器、临近设施及门的开启范围内画出的最大的圆表示。

3.4.6 行李空间应设置在厕位隔间。其尺寸应与行李物品的式样相适应。火车站,机场和购物中心,宜在厕位隔间内提供900mm×350mm的行李放置区,并不应占据坐便器的使用空间。坐便器便盆宜安置在靠近门安装合页的一边,便盆轴线与较近的墙的距离不宜少于400mm(图3.4.6-

1、3.4.6-2)。

3.4.7 相邻洁具间应提供不小于65mm的间隙,以利于清洗(图3.4.7)。

3.4.8 在洁具可能出现的每种组合形式中,一个洁具占用另一相邻洁具的使用空间的最大部分可以增加到1OOmm。平面组合可根据这一规定的数据设置(图3.4.8)。

3.4.9 有坐便器的厕所间内应设置洗手盆。厕所间的尺寸应由洁具的安装,门的宽度和开启方向来决定。45Omm的无障碍圆形空间不应被重叠使用空间占据。洁具的轴线间和临近的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0mm。在有厕位隔间的地方应为坐便器和水箱设置宽800mm、深600mm的使用空间,并应预备出安装厕纸架、衣物挂钩和废物处理箱的空间(图3.4.8)。

3.5 卫生设施的安装

3.5.1 卫生设施安装前应对所有的洞口位置和尺寸进行检查,确定管道和施工工艺之间的一致性。

3.5.2 在运送卫生设备前,应对存放场地进行清理,加围档,避免设备被损坏。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设备和洁具的安全,并应对水龙头、管材、板材等进行检查。安装前的设备和洁具宜集中存放。

3.5.3 在安装时应对设备进行保护,应避免釉质及电镀表面损坏。

3.5.4 在安装设备前,应安装好上水和下水管道,并应确保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

3.5.5 不应用管道和其他制品做支撑和固定卫生设施的附件。螺丝应使用金属材料或不锈钢,支架及支撑部件应做防腐、防锈处理。支架应安装牢固。当卫生设施被固定在地面时,被固定的地面部分应平整。在支架上的设施应与墙面固定。

3.5.6 安装厕所内厕位隔断板(门框)时,其下部应与地面有牢固的连接,上部应与墙体(不少于两面墙)牢固连接(可通过金属构件间接连接)。门框不应由隔断板固定定位。

3.5.7 卫生设施在安装后应易于清洁。蹲台台面应高于蹲便器的侧边缘,并做0.01°~0.015°坡度。当卫生设施与地面或墙面邻接时,邻接部分应做密封处理。

3.5.8 在管道安装时,厕所下水和上水不应直接连接。洗手水必须单独由上水引入,严禁将回用水用于洗手。

4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4.0.1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采取综合措施完善内部功能,做到外观与环境协调。

4.0.2 繁华地区、重点地区、重要街道、主要干道、公共活动地区和居民住宅区等场所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规定。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重要程度和客流量建设不同类别和不同规模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平房居住区公共厕所,应分批改建。

4.0.3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分类及要求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4.0.4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宜进行绿化屏蔽,美化环境。

4.0.5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的走道和门等设计参数,一类和二类公共厕所应按轮椅长1200mm、宽800mm进行设计。无障碍厕所间内应有1500mm×1500mm面积的轮椅回转空间。独立式公共厕所无障碍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0.6 三类公共厕所小便槽不宜设站台,应将小便槽做在室内地坪以下,并应做好地面坡度,在小便的站位应铺设垂直方向(相对便槽走向)的防滑盲道砖。

4.0.7 粪便排出口应设Φ150~Φ300mm的防水弯头或设隔气连接井,地漏必须有水封和阻气防臭装置,洗手盆应设置水封弯头。化粪池应设置排气管,宜将管道直接引到墙内的独立管道向室外高空排放。管道不应漏气,并应做防腐处理。三类公厕宜使用隔臭便器,在大便通槽后方宜设置垂直排气通道,把恶臭气引向高空排放。

4.0.8 地下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充分了解场址地下构筑物及市政管线的现状,并应注意粪液抽吸、排(除)臭和自然采光。当污水不能直接排入市政管线时,必须设置贮粪池,并配备污泵提升设备,提升设备应有备件。地下厕所的设计外观不得影响整体景观。

4.0.9 公共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应有0.01°~0.015°坡度,并应安设水沟或地漏。坡度方向不应使洗刷废水流出室外。

4.0.10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厕所的纵轴应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并应综合考虑太阳辐射以及夏季暴雨的袭击等;

2 门窗开启角度应增大,改善厕所的通风效果;

3 挑檐宽度应加大,导风入室; 4 开设天窗时,宜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以保证通风效果;

5 宜增设引气排风道。

4.0.11 寒冷地区独立式公共厕所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

4.0.12 窗和冷桥、对外围传热异常部位和构件应采取保温措施:

1 在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下,应减少窗口面积,并改善窗的保温性能。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双层窗甚至三层

窗;

2 围护结构中,应在冷桥构件外侧附加保温材料。

4.0.13 化粪池(贮粪池)四壁和池底应做防水处理,池盖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行车的位置)、严密合缝,检查井、吸粪口不宜设在低洼处,以防雨水浸入。化粪池(贮粪池)的位置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靠近道路以方便清洁车抽吸。化粪池与地下水源、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化粪池壁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m。

4.0.14 化粪池容积应符合表4.0.14的规定。

4.0.15 粪便不能通入市政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贮粪池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4.0.16 公共厕所粪水排放方式应优先考虑采用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其次考虑采用经化粪池发酵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当不具备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条件时,应采用设贮粪池用抽粪车抽吸排放方式。

4.0.17 通风孔及排水沟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应设防鼠铁箅。

5 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5.0.1 商场(含超市)、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公共设施等服务性部门,必须根据其客流量,建设相应规模和数量的附属式公共厕所。

5.0.2 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5.0.3 已建成的主要商业区和主要大街的公共服务单位应改建足够数量的对顾客开放的附属式厕所。

5.0.4 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分类及要求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5.0.5 宾馆、饭店、大型购物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始末站等涉外窗口单位的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一类公共厕所标准。

5.0.6 体育场馆内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按二类及二类以上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

5.0.7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易于被人找到。厕所的入口不应设置在人流集中处和楼梯间内,避免相互干扰。商场的厕所宜设置在入口层,大型商场可选择其他楼层设置,超大型商场厕所的布局应使各部分的购物者都能方便的使用。

5.0.8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配置卫生设施。卫生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表3.2.2~表3.2.7的规定。商场内女厕建筑面积宜为男厕建筑面积的2倍,女性厕位的数量宜为男性厕位的1.5倍。

第12篇:厕所设计规范

厕所设计规范

3.3.1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将大便间、小便间和盥洗室分室设置,各室应具有独立功能。小便间不得露天设置。厕所的进门处应设置男、女通道,屏蔽墙或物。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划分单元空间的隔断板及门与地面距离应大于100mm,小于150mm。隔断板及门距离地坪的高度:一类二类公厕大于1.8m、三类公厕大于1.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0.8m的隔断板。

3.3.2 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应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应配置烘干机或用一次性纸巾。大门应能双向开启。

3.3.3 公共厕所服务范围内应有明显的指示牌。所需要的各项基本设施必须齐备。厕所平面布置宜将管道、通风等附属设施集中在单独的夹道中。厕所设计应采用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的器具。

3.3.4 公共厕所内部空间布置应合理,应加大采光系数或增加人工照明。大便器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通过调整冲水和下水管道的安装位置和方式,确保前后空间的设置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一类公共厕所冬季应配置暖气、夏季应配置空调。

3.3.5 公共厕所应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卫生设备。公共厕所卫生器具的节水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规定。大便器宜采用每次用水量为6L的冲水系统。采用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污水,循环用水冲便的公共厕所,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3.3.6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通风方式,每个厕位不应小于40m3/h换气率,每个小便位不应小于20m3/h的换气率,并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当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的换气频率应达到3次/h以上。设置机械通风时,通风口应设在蹲(坐、站)位上方1.75m以上。大便器应采用具有水封功能的前冲式蹲便器,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便斗。有条件时可采用单厕排风的空气交换方式。公共厕所在使用过程中的臭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

3.3.7 厕所间平面优先尺寸(内表面尺寸)宜按表3.3.7选用。

3.3.8 公共厕所墙面必须光滑,便于清洗。地面必须采用防渗、防滑材料铺设。

3.3.9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8,外墙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

3.3.10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宜为3.5~4.O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应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采用铸铁排水管时,其管道坡度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3.3.11 每个大便厕位长应为1.00~1.50m、宽应为0.85~1.20m,每个小便站位(含小便池)深应为0.75m、宽应为0.70m。独立小便器间距应为0.70~0.80m。

3.3.12 厕内单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30m,不得小于1.OOm;双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50~2.10m。

3.3.13 各类公共厕所厕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厕位之间应有隔板。

3.3.14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宜为0.20~0.25m。

3.3.15 公共厕所必须设置洗手盆。公共厕所每个厕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3.3.16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应为1.80m;双层公共厕所上层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应为1.50m。

3.3.17 男、女厕所厕位分别超过20时,宜设双出入口。

3.3.18 厕所管理间面积宜为4~12m2,工具间面积宜为1~2m2。

3.3.19 通槽式公共厕所宜男、女厕分槽冲洗。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

3.3.20 建多层公共厕所时,无障碍厕所间应设在底层。

3.3.21 公共厕所的男女进出口,必须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3.3.22 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设施。

3.3.23 在要求比较高的场所,公共厕所可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独立设置,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

3.4 卫生洁具的平面布置

3.4.1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空间尺寸,空间尺寸可用其在平面上的投影尺寸表示。公共厕所设计使用的图例应按图3.4.1采用。

3.4.2 公共厕所卫生具的洁使用空间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 公共厕所单体卫生洁具设计需要的使用空间应符合图3.4.3-1~图3.4.3-5的规定。

3.4.4 通道空间应是进入某一洁具而不影响其他洁具使用者所需要的空间。通道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

3.4.5 在厕所厕位隔间和厕所间内,应为人体的出入、转身提供必需的无障碍圆形空间,其空间直径应为450mm(图3.4.5)。无障碍圆形空间可用在坐便器、临近设施及门的开启范围内画出的最大的圆表示。

3.4.6 行李空间应设置在厕位隔间。其尺寸应与行李物品的式样相适应。火车站,机场和购物中心,宜在厕位隔间内提供900mm×350mm的行李放置区,并不应占据坐便器的使用空间。坐便器便盆宜安置在靠近门安装合页的一边,便盆轴线与较近的墙的距离不宜少于400mm(图3.4.6-

1、3.4.6-2)。

3.4.7 相邻洁具间应提供不小于65mm的间隙,以利于清洗(图3.4.7)。

3.4.8 在洁具可能出现的每种组合形式中,一个洁具占用另一相邻洁具的使用空间的最大部分可以增加到1OOmm。平面组合可根据这一规定的数据设置(图3.4.8)。

3.4.9 有坐便器的厕所间内应设置洗手盆。厕所间的尺寸应由洁具的安装,门的宽度和开启方向来决定。45Omm的无障碍圆形空间不应被重叠使用空间占据。洁具的轴线间和临近的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0mm。在有厕位隔间的地方应为坐便器和水箱设置宽800mm、深600mm的使用空间,并应预备出安装厕纸架、衣物挂钩和废物处理箱的空间(图3.4.8)。

3.5 卫生设施的安装

3.5.1 卫生设施安装前应对所有的洞口位置和尺寸进行检查,确定管道和施工工艺之间的一致性。

3.5.2 在运送卫生设备前,应对存放场地进行清理,加围档,避免设备被损坏。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设备和洁具的安全,并应对水龙头、管材、板材等进行检查。安装前的设备和洁具宜集中存放。

3.5.3 在安装时应对设备进行保护,应避免釉质及电镀表面损坏。

3.5.4 在安装设备前,应安装好上水和下水管道,并应确保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

3.5.5 不应用管道和其他制品做支撑和固定卫生设施的附件。螺丝应使用金属材料或不锈钢,支架及支撑部件应做防腐、防锈处理。支架应安装牢固。当卫生设施被固定在地面时,被固定的地面部分应平整。在支架上的设施应与墙面固定。

3.5.6 安装厕所内厕位隔断板(门框)时,其下部应与地面有牢固的连接,上部应与墙体(不少于两面墙)牢固连接(可通过金属构件间接连接)。门框不应由隔断板固定定位。

3.5.7 卫生设施在安装后应易于清洁。蹲台台面应高于蹲便器的侧边缘,并做0.01°~0.015°坡度。当卫生设施与地面或墙面邻接时,邻接部分应做密封处理。

3.5.8 在管道安装时,厕所下水和上水不应直接连接。洗手水必须单独由上水引入,严禁将回用水用于洗手。

4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4.0.1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采取综合措施完善内部功能,做到外观与环境协调。

4.0.2 繁华地区、重点地区、重要街道、主要干道、公共活动地区和居民住宅区等场所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规定。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重要程度和客流量建设不同类别和不同规模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平房居住区公共厕所,应分批改建。

4.0.3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分类及要求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4.0.4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宜进行绿化屏蔽,美化环境。

4.0.5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的走道和门等设计参数,一类和二类公共厕所应按轮椅长1200mm、宽800mm进行设计。无障碍厕所间内应有1500mm×1500mm面积的轮椅回转空间。独立式公共厕所无障碍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0.6 三类公共厕所小便槽不宜设站台,应将小便槽做在室内地坪以下,并应做好地面坡度,在小便的站位应铺设垂直方向(相对便槽走向)的防滑盲道砖。

4.0.7 粪便排出口应设Φ150~Φ300mm的防水弯头或设隔气连接井,地漏必须有水封和阻气防臭装置,洗手盆应设置水封弯头。化粪池应设置排气管,宜将管道直接引到墙内的独立管道向室外高空排放。管道不应漏气,并应做防腐处理。三类公厕宜使用隔臭便器,在大便通槽后方宜设置垂直排气通道,把恶臭气引向高空排放。

4.0.8 地下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充分了解场址地下构筑物及市政管线的现状,并应注意粪液抽吸、排(除)臭和自然采光。当污水不能直接排入市政管线时,必须设置贮粪池,并配备污泵提升设备,提升设备应有备件。地下厕所的设计外观不得影响整体景观。

4.0.9 公共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应有0.01°~0.015°坡度,并应安设水沟或地漏。坡度方向不应使洗刷废水流出室外。

4.0.10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厕所的纵轴应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并应综合考虑太阳辐射以及夏季暴雨的袭击等;

2 门窗开启角度应增大,改善厕所的通风效果;

3 挑檐宽度应加大,导风入室;

4 开设天窗时,宜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以保证通风效果;

5 宜增设引气排风道。

4.0.11 寒冷地区独立式公共厕所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

4.0.12 窗和冷桥、对外围传热异常部位和构件应采取保温措施:

1 在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下,应减少窗口面积,并改善窗的保温性能。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双层窗甚至三层

窗;

2 围护结构中,应在冷桥构件外侧附加保温材料。

4.0.13 化粪池(贮粪池)四壁和池底应做防水处理,池盖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行车的位置)、严密合缝,检查井、吸粪口不宜设在低洼处,以防雨水浸入。化粪池(贮粪池)的位置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靠近道路以方便清洁车抽吸。化粪池与地下水源、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化粪池壁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m。

4.0.14 化粪池容积应符合表4.0.14的规定。

4.0.15 粪便不能通入市政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贮粪池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4.0.16 公共厕所粪水排放方式应优先考虑采用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其次考虑采用经化粪池发酵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当不具备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条件时,应采用设贮粪池用抽粪车抽吸排放方式。

4.0.17 通风孔及排水沟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应设防鼠铁箅。

5 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5.0.1 商场(含超市)、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公共设施等服务性部门,必须根据其客流量,建设相应规模和数量的附属式公共厕所。

5.0.2 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5.0.3 已建成的主要商业区和主要大街的公共服务单位应改建足够数量的对顾客开放的附属式厕所。

5.0.4 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分类及要求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5.0.5 宾馆、饭店、大型购物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始末站等涉外窗口单位的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一类公共厕所标准。

5.0.6 体育场馆内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按二类及二类以上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

5.0.7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易于被人找到。厕所的入口不应设置在人流集中处和楼梯间内,避免相互干扰。商场的厕所宜设置在入口层,大型商场可选择其他楼层设置,超大型商场厕所的布局应使各部分的购物者都能方便的使用。

5.0.8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配置卫生设施。卫生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表3.2.2~表3.2.7的规定。商场内女厕建筑面积宜为男厕建筑面积的2倍,女性厕位的数量宜为男性厕位的1.5倍。

6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6.0.1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移动存储和便于安装拆卸; 2 应有通用或专用的运输工具和粪便收运车辆;

3 与外部设施的连接应快速、简便;

4 色彩和外观应能与多种环境协调;

5 使用功能应做到卫生、节水和防臭。

6.0.2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类别及要求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6.0.3 组装厕所的总宽度不得大于运载车辆底盘的宽度,箱体高度不宜大于2.5m,运载时的总高度不宜大于4.Om,以保证装载后运输过程中具有较好的通过性能。

6.0.4 活动厕所的粪箱宜采用耐腐蚀的不锈钢、塑料等材料制成。采用钢板制作,应使用沥青油等做防腐处理。粪箱应设置便于抽吸粪便的抽粪口,其孔径应大于Φ160mm;并应设置排粪口,孔径应大于Φ75mm。粪箱应设置排气管,直接通向高处向室外排放。

6.0.5 活动厕所的水箱应设置便于加水的加水口或加水管,加水管的内径应为Φ25mm。

6.0.6 活动厕所洗手盆的下水管应有水封装置。

6.0.7 免水冲公共厕所在使用中应做好粪便配套运输、消纳和处理,严禁将粪便倒入垃圾清洁站内。

7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设计

7.0.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与公共厕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7.0.2 在现有的建筑中,应建造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

7.0.3 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第13篇:图纸设计规范

桥梁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J D61-2005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 D63-2007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推荐性标准《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B02-01-2008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设计规范》JTG/T F50-20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C30-2002

9、《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

10、《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1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12、《碳素结构钢》GB700-2006

13、《公路桥梁伸缩缝》

1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15、《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16、《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17、《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

18、《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

19、《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

20、《铁路砼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2005年版)

21、《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22、《公路工程质量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23、《山砂混凝土技术规程》(DBJ22-016-95)

24、《预应力砼先简支后结构连续T形组合梁(L=30m)》

25、《20m整体式路基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T梁上部构造(先简支后结构连续)》

26、《30m整体式路基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T梁上部构造(先简支后结构连续)》

27、《整体式路基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T梁上部构造(先简支后结构连续)》

隧道:

1、《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

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11)

3、《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

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TG D62-2004)

5、《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JTG/T D71-2004)

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 B03-2006)

7、《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04)

8、《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 B04-2010)

9、《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

1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1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1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13、《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

1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第14篇:影剧院设计规范

影剧院设计规范

第1.0.3条 电影院的规模按观众厅的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201座以上;

大型801座~1200座;

中型501座~800座;

小型500座以下。

电影院应布点合理,规模适当。当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多观众厅。

第1.0.4条 电影院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与特大、大、中、小型交叉组合)。特等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的相应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不应低于二级;丙等不应低于三级,且不应有特大型。

三、视听设施:甲等宜设置立体声。甲等大型以上的观众厅主体结构宜具备能兼放、或以后能改建为兼放70mm影片的条件。

注:观众厅能兼放70mm影片的土建基本条件参见附录一。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四、多观众厅电影院各主要面的集散空地应按实际分配的最多人数计算;总座位数2000座以上的电影院宜分数处集散;

五、位于交叉口的电影院尚应满足城镇有关交通车行视距的规定。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应能使观众及工作人员迅速疏散至有照明的安全地带,并为消防作业提供合适的通路及场地;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小于3.5m;

三、合建、附建的电影院除以防火墙与毗邻建筑划分成独立防火分区外,其余临空部分仍应按上款执行;

四、设备用房应置于对观众干扰最少的位置,且应注意安全、卫生、消声、减振和设备安装维修的方便;

五、总平面内宜设机动车及自行车停车场,或由城镇交通规划统一考虑;

六、总平面内尚应满足排水、隔噪、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并根据条件布置绿化。

第三章 观众厅

第一节 视点和视距

第3.1.1条 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及不大于2.50m。

第3.1.2条 最小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银幕:宜为画面宽度的1.5倍,并不应小于1.3倍;

二、变形法宽银幕:当其画面高度与普通银幕画面高度相同时,宜为宽银幕画面宽度的0.88倍,并不应小于0.76倍;当其画面高度大于普通银幕画面高度(镜头焦距相等)时,宜为宽银幕画面宽度的0.74倍,并不应小于0.64倍(均见附录二图2)。

注:银幕宽度、高度参见附录一。

第3.1.3条 最大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银幕:宜为画面宽度的5倍,并不应大于6倍;

二、变形法宽银幕:当其画面高度与普通银幕高度相同时,不应大于宽银幕画面宽度的3倍;当其画面高度大于普通银幕画面高度时,宜为宽银幕画面宽度的2.50倍,并不应大于3倍(均见附录二图2);

三、除按上述计算外,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

第二节 视线和有关夹角

第3.2.1条 水平斜视角不应小于45°(见附录二图2)。

第3.2.2条 仰视角不应大于40°(见附录二图3)。

第3.2.3条 观众厅视线升高“c”值不宜小于每排0.12m。若受条件限制时,可取隔排0.12m,但此时座席中区必须错位。

第三节 座席、排距和走道

第3.3.1条 观众厅每座面积:甲等不宜小于0.80㎡,乙等不宜小于0.70㎡,丙等不应小于0.60㎡。

注:观众厅面积算至银幕后的墙面。

第3.3.2条 观众厅座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48m,软椅不应小于0.50m;

二、座席排距: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75m,软椅不应小于0.80m;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90m,软椅不应小于0.95m;台阶式(散座、楼座)的座席排距应比上述值适当增大;靠后墙最后一排的排距应增大0.12m。

第3.3.3条 每排座席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两侧有纵走道且为最小排距时,每排座席数不应超过22个,以后排距每增加50mm,可增加2个座席;

二、长排法:每排座席可增至50个;

三、仅一侧有纵走道时,上述座席数相应减半。

第3.3.4条 短排法两个横走道之间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不设横走道时,其前面的一个横走道与后墙之间不宜超过10排。

第3.3.5条 座席应按弧线或与弧线近似的折线布置(小型可按直线布置),或两种方法混合布置。观众厅正中一排或1/2厅长处弧线的曲率半径一般等于银幕至最后一排的水平距离。

第3.3.6条 观众厅走道除应按每百人0.60m分别计算宽度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的中纵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0m;横走道的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20m;

二、长排法的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第3.3.7条 观众厅坡地面最大坡度不应大于1:6。超过1:6时应采用台阶式地面;走道坡度为1:10至1:6时,即应采用适当防滑措施,超过1:6时应采用踏步。

第四节 放映角

第3.4.1条 放映水平偏角不应大于3°(见附录二图2)。

第3.4.2条 放映仰角不宜大于3°,放映俯角不宜大于6°;放映室设在楼座后上方时,放映俯角可至9°(见附录二图3)。

第五节 银幕

第3.5.1条 银幕应设置坚固的金属银幕架、幕轨、可调节画面的幕框和保护幕。丙等电影院可酌情简化。银幕弧面中点至幕后的墙面距离一般应为1.20~2.00m。

第3.5.2条 宽银幕在水平方向应呈弧形,其曲率半径应等于放映距离。当画面宽度不超过8m时,银幕可为平面。

第3.5.3条 银幕倾角不应大于±3°。

第3.5.4条 银幕前不宜设镜框式台口。

第六节 干扰光的防止

第3.6.1条 银幕边框、银幕后墙及附近的侧墙应为黑色或深色。银幕前方的顶棚应采用低反光罩面材料(若有台口亦应如此)。

第3.6.2条 观众厅侧墙或顶棚的上方设窗或通风口时均应有遮光措施。

第3.6.3条 放映光束上缘距银幕附近的顶棚(或台口下缘)不应小于0.50m。楼座下最后一排观众至画面上缘的视线距楼座前缘下部凸出部位不应小于0.30m。

第3.6.4条 入场门、安全出口(太平门)宜设甬道或门斗。

第四章 声学

第4.0.1条 观众厅体型尺寸及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厅内表面应避免反射声能集中;

二、当有楼座时,其下部开口高度与深度之比不应小于1:2;

三、观众厅每座容积不宜小于3.5立方米和大于5.5立方米;

注:未设台口(或宽台口浅台深)时,体积算至银幕后的墙面。

第五章 放映机房

第5.0.1条 放映机房由放映、倒片、配电各部分组成,可分隔或合于一室。放映区内可增设机修室、休息室及专用厕所。

第5.0.2条 当放映室后墙处无设备时,放映室的净深不应小于3.20m。放映机镜头至放映室前墙面应为0.35~0.40m;机身后部距放映室后墙不应小于1.20m。

第5.0.3条 放映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台放映机轴线间及放映机与幻灯机轴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二、放映机轴线与右墙面(操作一侧)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三、放映机轴线与左墙面(非操作一侧)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

第5.0.4条 放映室的净高不宜小于3.2m(上部天窗部分的高度另计)。

第5.0.5条 放映机房楼面活荷载应取3~4kN/㎡(有较重设备时按实际计算)。

第5.0.6条 放映机及幻灯机用的放映孔内口尺寸应为0.20m×0.20m,观察孔内口尺寸应为0.30m(宽)×0.20m(高)。各孔外口尺寸放大呈喇叭状,应达到不阻挡光束。

第5.0.7条 放映孔与观察孔轴线间的水平距离应为0.50~0.60m。放映孔中心距离地面高度在放映角为0°时为1.25m,其它角度应根据产品说明作相应的调整。观察孔可与放映孔等高,也可比放映孔高0.30m。

第5.0.8条 放映孔宜垂直于光轴安装光学玻璃,或在镜头与放映孔之间设置密闭伸缩套。观察孔可安装6mm厚平板玻璃。

第5.0.9条 放映孔外侧底边距其下方观众厅楼(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90m。

第5.0.10条 放映机房应有良好通风,但放映机背后墙上不宜开窗;如开窗应有遮光措施。放映机上方宜设排气天窗。

第5.0.11条 放映室至少有一外开门通至疏散通道,其楼梯和出入口不得与观众厅的楼梯和出入口合用。

第5.0.12条 放映室的构造和装修应有利于清洁、防火、吸声和减振。放映室楼(地)面高于室外地坪3m时可设影片提升设备。

第六章 其它用房

第一节 门厅、休息厅

第6.1.1条 门厅、休息厅(廊)的面积可互相调配,灵活组合;二者合计每人面积甲等电影院不宜小于0.50㎡;乙等不宜小于0.30㎡,丙等不宜小于0.10㎡。

第6.1.2条 门厅、休息厅(廊)内的面积计算时所取人数:一个观众厅时等于该观众厅的容量;两个观众厅共用门厅、休息厅时,等于较大一厅的容量;三个观众厅共用门厅、休息厅时,等于观众厅总容量的60%。如其中一观众厅独用门厅、休息厅、则仍按该观众厅实际容量计算。

第6.1.3条 售票间一般每300座设一售票口,其面积可按每个售票口1.5~2㎡计算。

第6.1.4条 电影院内可附设小卖部,其面积可按每人不小于0.04㎡计算(另设多种经营的面积不在此限):可设衣物存放处,其面积可按每人不小于0.04㎡计算。多厅电影院人数折减应符合第6.1.2条规定。

第二节 办公、服务、设备用房

第6.2.1条 根据规模和等级,电影院可设办公室、值班室、美工室、设备用房等。

第三节 厕所

第6.3.1条 观众使用的厕所男女人数比例可按1:1计算。多厅电影院人数折减应符合第6.1.2条规定。

第6.3.2条 男(女)厕所卫生器具设置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每50人设1个小便斗(小便槽每0.60m长相当于1个小便斗);400人以内,每150人及其尾数设1个大便器;400人以上,超出部分每200人及其尾数设1个大便器。

二、女厕400人以内,每50人及其尾数设1个大便器;400人以上,超出部分每75人及其尾数设1个大便器。

三、男女厕所均应设前室。每4个大便器宜设1个洗手盆,但至少应设1个洗手盆。男女厕所中至少有一处应设污水池。

第七章 防火和疏散

第一节 防火

第7.1.1条 电影院建筑防火和疏散设计除按现行防火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本章各条规定。

第7.1.2条 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第1.0.4条的规定,但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第7.1.3条 甲、乙等电影院观众厅可附设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有互相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的其他建筑内,并宜设在一至三层。

第7.1.4条 三级耐火等级观众厅的木屋架宜进行防火处理。

第7.1.5条 观众厅和疏散通道内的墙面装修及吊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0.25h的非燃、难燃材料;如局部面层为可燃材料,亦应作阻燃处理,并不应在高温时散发有毒气体。

第7.1.6条 大型、特大型电影院观众厅设置楼座时,其楼座后部上方及池座后部低矮空间宜考虑排烟措施。

第7.1.7条 甲等大型及特大型电影院的观众厅、配电室、放映室、自备发电机室、空气调节机房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其它电影院也宜有相应的报警措施。

第7.1.8条 室内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主要出入口和楼梯间附近,以及放映机房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第7.1.9条 消火栓的设置除应按防火规范执行外,800座以下的观众厅宜设置室内消火栓,水量不应小于5L/s,两股水柱,每股2.5L/s。

第二节 疏 散

第7.2.1条 电影院的池座、楼座均应设置足够数量、足够宽度并分布合理的内、外安全出口和相应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进出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

第7.2.2条 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池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

二、门厅、休息厅(廊)内候场人数应符合第6.1.2条的规定。

第7.2.3条 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有候场需要的门厅,其观众厅入场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第7.2.4条 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双扇外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门口正面1.40内不应设踏步;

二、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三、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槛、突出物及悬挂物;

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

第7.2.5条 观众厅走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横走道的布置应有利于分区疏散。短排法主要横走道的端头应对向安全出口。长排法两侧及侧前方应均匀布置安全出口;

二、袋形走道的长度在不逐步加宽宽度的条件下不宜大于6m;

三、座席地面与其相邻的侧方或前方走道的高差大于0.50m时,应设坚固的防护栏杆,其水平荷载应取1kN/m。

第7.2.6条 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影院休息、存衣、小卖等活动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

二、每段疏散通道不应超过20m;各段均应有通风排烟窗;

三、2m高度内应无突出物、悬挂物;

四、通道内不宜设假门及落地式镜子;

五、各段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7.2.7条 室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第7.2.8条 室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1.10m。下行人流不应妨碍地面人流。

第15篇:粮库设计规范A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国内贸易局发布)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决定,规范初步设计,统一建设 标准,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进度,根据《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 设规划大纲》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央直属储备粮库

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是为在1999年夏收之前完成250亿公斤仓容建设的紧急 任务,本着特事特办的精神,针对这批储备粮库建设特点而制定,适用于《中央直 属储备粮库建设规划》确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各编制初步设计的单位在设计中 首先要执行本规定中的各项要求,本规定未提及的仍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现行的标准

和规范执行。

第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确保储粮安全,有利于推行粮食“四散”(散装、散 运、散卸、散存)作业,建立现代化粮食储备体系;合理选择工艺技术,兼顾当前 需要和长远发展,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设备选用和采 购原则上立足国产;充分利用现场有场地和设备,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尽可能降

低运营成本。

第三条 储备库分成以下三类,并据此选用不同的仓储方式和建设标准。

一类:地理位置靠近海、河港区和铁路枢纽,重要的粮食集散地,储存最大,

应急调出机动性强,可衔接粮食进出口和南北粮食中转调运的储备库。

二类:地理位置在主销区和主产区,以铁路、水路运粮为主,储存量较大,应

急调出机动性较强,承担省际间调控或直接服务于大城市的储备库。

三类:地理位置在粮食基本平衡区,铁路或公路调运,储存量一般,承担特定

地区调控服务的储备库。

第四条 储备粮库设计的仓型选择、工艺技术及其他设施围绕安全储粮进行, 保证粮食品质安全。粮食储藏期根据国家储备粮管理办法确定的年限,小麦储存期

为3年,玉米储存期为1至2年,稻谷储存期为2至3年。

第五条 仓型选择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域的自然条件、建设规模、储存粮种、新

建与改扩建等不同要求区别对待。

一、在主要港口、主要铁路交通枢纽等粮食集散地建设的储备库以选用机械化

作业程度较高的浅圆仓和立筒仓为主,辅以大跨度的平房仓。

二、需要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走廊相衔接的粮库应选择适合散粮储存的仓

型。

三、东北、华北地区可多选用钢结构仓,以加快建设进度。南方稻谷主产区应

主要选用平房仓或钢筋砼浅圆仓。

四、新建粮库主要根据外部条件是否允许散装运输来选择仓型,同时在设计中 应预留实施“四散”作业的条件,改扩建项目应根据原有仓型和布局情况选择仓型。

第六条 为了推进储备粮库建设的系列化、标准化,加快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进 度,根据我国储备粮库建设的经验,推荐几类系列仓型供选用(另行印发)。

第七条 项目库区总平面布置在满足进出粮作业要求,不压车,不压船,发挥 正常储备功能的前提下,应力求紧凑合理、节约用地。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35%, 利用系数一般不低于65%,储备库占地面积应按附件的数值控制(附件另发),

目前暂不能实现“四散”作业的新项目应预留今后实施“四散”的场地。总图设 计应有准确地形测绘图和可靠的工程水文、气象、地质资料。为节约资金,改扩建 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辅助生产设施,新建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和公用工程应充分与

社会协作。除新建项目外,扩建项目一般不建办公楼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八条 库区应与外部配套设施紧密结合,码头、铁路、公路引入线,动力、通讯线路,上、下水系统,都应与库区的要求相适应。库内铁路专用线等主要作业 场地,可适当建设钢罩棚。在东北地区应建设必要的烘干设施,并预留一定的粮食

堆晒场地。

第九条 粮库设计要着眼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编制定员按生产 人员、非生产人员分别计算,从严掌握。行政管理等非生产定员,其比例不超过全

员的15%。

第十条 储备粮库的工艺设计和设备选择应首先满足安全储粮的功能,并按合 理的物流作业要求进行工艺总平面和流程设计;在外部条件允许进行散装运输的情 况下优先选用符合“四散”作业发展方向的工艺设备;因受外部条件和投资限制暂 时不能实行“四散”作业的项目,应在设计时预留发展和实现机械化的条件,并兼

顾设施(设备)的包、散两用要求。

粮库的机械化程序配置原则为,一类粮库选用机械化的工艺及相应设备,二类 粮库选用固定和移动式相结合的机械,三类粮库选用移动式机械,但应尽可能降低

人工辅助作业的劳动强度。

第十一条 无论何类储备库,工艺设计都必须作物流分析、计算,并以物流平衡计算为基础选择作业线和单个设备的能力,并据此确定满足进出和储存的不同仓

型的容量配置。

第十二条 要合理慎重选用设备,一类粮库的设备配置和流程必要时应能同时 进行粮食接收和发放作业;

一、二类粮库一般应配置散粮计量设备。商业交割用的 计量秤必须选择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实践证明运行可靠的产品;汽车卸粮 坑的散粮接收能力在100吨/小时及以上时,一般应设液压翻板,所在地坑应设 活页蔽尘装置;水平输送机械宜选用胶带输送机;斗式提升机一般应露天布置,宜 采用自支承式;仓顶输送机一般应露天布置,宜将输送机架与连廊结构结合设计。

平房仓的移动式设备必须具有达到设计仓房装粮高度的能力。

各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工艺设备应选用标准化、系列化产品,以利于粮食主管部

门统一进行加工、定货和采购。

第十三条 储藏工艺设计应满足长期安全储粮、有效延缓陈化和环保、卫生要

求。

第十四条 仓内通风道应考虑通风与环流熏蒸系统共用,通风系统的设计参数 和通风控制设备的选用要符合《储粮通风技术规程》的要求。平房仓内的通风道以 地上笼形式为主,风网要适当组织,在满足通风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单仓通风

机的数量。

第十五条 使用浅圆仓、立筒仓、钢结构仓较多的库和南方地区的粮库可配备 谷物冷却器。谷物冷却器所接风道要与通风风道相匹配。熏蒸作业应按仓外投药,

管道熏蒸设计。

第十六条 仓体、门、窗的设计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仓门应便于入仓机械作业,

仓梯要便于保粮人员入仓检查粮情。

第十七条 各类库均应配备粮食品质的物理和化学检验设备,大型粮库、港口

库和为大城市服务的库应增加粮食卫生检验设备。

第十八条 储备粮库中的立筒库、浅圆仓防爆区域划分应执行现行规范。散装平房仓仓内作业区,只安装粉尘防爆灯具,其余电器设备均选用防护型并设在仓外。

第十九条 连续输送机械的自动控制系统设计,应按照满足工艺,经济实用, 因库制宜,能简不繁,留有余地,以利发展的原则进行设计。基本形式为:

一、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系统进行工艺设备程序段的自动启停,适 当设置现场检测传感器件进行联锁控制,同时采用上位机方式,用计算机直接操作,

构成监视控制与数据采集系统(仅限于少数项目)。

二、采用小型可编程序控制器(PLC)系统或直接采用继电器接触器系统进

行连锁启停(该系统带模拟屏)。

三、现场分散手动操作(不配模拟屏)或电机控制中心(MCC)集中手动操

作(配相应指示灯或模拟屏)。

第二十条 各类储备库均应设置计算机局域网,以完成粮温自动检测、通风自 动控制、货位信息和储备实物台帐管理、调运作业管理,财务统计管理等功能,并 具备与国家粮食储备局远程通讯联网能力。所采用的软、硬件系统要符合国家粮食 储备局的统一要求。其中粮情测控系统要符合《粮情测控系统技术规程》,应采用 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优选机型统一选配,在建筑安装设计上要有传输线路防雷

击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库库区内应按防火规范配置消防设施。为了便于大跨度平房仓的机械化作业,防火墙间面积可超过现行规定的1500平方米。仓内不应敷

设给水管网。

第二十二条 针对这批储备粮库建设的特殊性,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造价

的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免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各种相关税费。

二、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原价、运杂费及工器具费组成,运杂费为设备原价的7

0%,工器具费为设备原价的4%。

三、非标设备中钢结构支撑、料斗、溜管及旋风除尘器等按6000元/吨计 取,风管、管件按8500元/吨计取。非标设备不计取运杂费的工器具费。

四、安装工程费国产设备为设备原价的15%,进口设备为设备原价的8%。

五、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由中央统一扣留,统一安排使用。

六、其他费用只计列如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设计费按工程费的1% 计取,工程勘测费按工程费的0.5%计取;监理工作由中央负责,监理费统一支 付。新建项目办公及生活用具购置费按工程费的3‰计取,生产职工培训费按工程

的2‰计取。

七、电力、铁路工程等采用完整的概算价格分别编制,列入独立项目费用中。

第16篇:商务酒店设计规范

酒店设计要点

道路总体

● 后场内部人员出入口与客人通道严格分离 ● 车行通道,客车货车入口和道路应严格分离

● 入口附近宜设出租车等候点,旅游车或穿梭巴士上客点

● 酒店货运车一般为2吨货车,充分考虑卸货位置和地库入口高度。 ● 后场设置员工考勤出入口

● 大堂入口外宜设三条车道,上设雨蓬至少遮蔽二条车道。

● 高星级酒店宜设二个出入口,一个入口直接进入大堂,另一个出入口主要为团队,宴会,餐厅的综合出入口。

● 地面停车至少设置二辆大客车的停车位。 ● 停车位最少应设置客房数的30%

● 大堂入口到停车场环道应顺畅,避免造成拥堵。

客房层

客房自然间面积参考

● 快捷酒店客房每间24平方米,4000×6000 ● 四星级商务酒店每间35平方米,4200×8400 ● 五星级酒店客房每间40平方米,4500×9000

● 超五星酒店客房每间48平方米以上,4800×10000

套房面积参考

● 小套房

1.5个自然间 ● 普通套房

2.0个自然间 ● 大套房

3.0个自然间 ● 总统套房

6.0个自然间 ● 总经理套房

3-4个自然间

客房层

● 每层楼面客房自然间宜为20-25间

● 客房楼层平面宜上下一致,避免自然间房型变化 ● 客房层宜设至少二台后场货梯

● 客房层每层应设服务间和布草间,位置邻近后场货梯,内设给排水设备 ● 有条件可设布草井,直接通向地下室布草收集房 ● 客房层至少每二层应设工作人员卫生间

● 层高结构应保证客房走道管线安装吊顶后净高2.35 米以上 ● 残疾人间为客房数的1%,应与一间标准间连通

● 样板房室内施工图设计须在扩初阶段完成,样板房施工完毕后,经评估后,出修改后正式施工图。

大堂前厅

● 大堂入口考虑设置不小于直径2.4 米的旋转门,另需设置平开门,平开门应设双门门斗。 ● 酒店到达处宜设置行李通道,能直接连接到行李房和服务电梯

● 入口设置礼宾台,行李房宜接近礼宾台。高星级酒店行李房宜设二间,团队与散客分开。 ● 前台位置的设置应考虑不影响大堂入口的交通 ● 高星级酒店前台宜设二处,团队与散客分开。 ● 前台办公室应近邻大堂前台,向总台开门连接

● 贵重物品存放室与前台办公室相连,员工从前台办公室进入,客人从大堂进入,设置柜台分隔

餐饮

● 中餐厅,宴会厅,会议室应另设置垂直交通,便于疏散

● 全日餐厅座位数为客房数的50%,每座面积2平方米。厨房面积为餐厅面积的50% ● 全日餐厅开发式厨房与厨房相连,应保持足够的后勤通道宽度 ● 全日餐厅兼顾客房送餐服务,应紧邻服务电梯。 ● 中餐厅大厅设计应考虑可作婚宴使用

● 中餐厅应多设包房,主要包房都应设有独立卫生间和服务间,服务间宜设独立出入口。 ● 中餐厅宜设20人一桌的大包房,另外宜设二-三桌连通的包房。

● 中餐厅包房区宜有独立送菜通道与厨房相连。送菜通道不宜穿越大厅。 ● 酒吧选位时应考虑设置与街道连接的直接入口。

宴会厅

● 宴会厅应设活动隔断,需能分隔成二-三间,长宽比宜为16:9

● 宴会厅面积分隔后每小间宜为200-250平方米,每间区域都应设入口和后勤入口 ● 宴会厅应设前厅,前厅面积约为宴会厅面积的30%-35%,前厅宜设在宴会厅长边一边。 ● 宴会厅后勤区应设厨房,面积约为宴会厅面积的30%

● 宴会厅后勤区应设家具储藏室,面积不小于宴会厅面积的20%

● 宴会厅附近宜设贵宾休息间,宜设独立通道与宴会厅相连,宜设独立卫生间。 ● 宴会厅层宜设贵新娘化妆间,新娘化妆间应设有独立卫生间。 ● 宴会厅层宜设宴会销售办公接待间。

● 宴会厅音控室设置宜位于宴会厅入口上方夹层。应设有回音孔,用于监听现场音效。

其它公共部位

● 会议层应设服务间,部分会议室前宜设公共的茶歇空间

● 酒店行政办公区域应设在酒店公共区域,主要设总经理室,销售部,餐饮总监,财务部,接待室等部门,四星级酒店一般公共区域的行政办公区域为200-300平方米 ● 游泳池池面形状可以自由,但应保证有25×4米的直道区域,直道长度最少不得小于20米。应尽量避免游泳池面区域有立柱

● 游泳池长边两端不宜直接靠墙,应留有池边空间,可供上岸休息。池边应设有躺椅休息区域,以及饮料服务设施。

● 更衣室通向游泳池的通道上应设有洗脚消毒池。 ● 公共区域宜设置通道或观察窗直接通向游泳池

● 如设有SPA区域,应与游泳池健身房能独立分开出入,可设通道相连

后场

● 后场设计,内部工作通道与客人通道严格分离 ● 后勤区主要有:

卸货区,收货采购办公室,主仓库,垃圾房;

食品初加工区,食品冷库,酒水饮料库,总厨办公室;

员工考勤出入口,员工更衣室,员工食堂,人力资源部,员工培训室,员工医疗室;

管家部办公室,布草仓库,制服间,洗衣房,日用品库;

工程部办公室,工程部仓库,工程部工场间;

保安办公室,安保中心,消防中心。

● 后场主要室内设计区域为:员工餐厅,员工培训室,员工更衣室

后场

● 卸货区宜设卸货平台900高,卸货平台宜设收发货室,收货仓库,干湿垃圾储藏室,空瓶室等。湿垃圾室须设空调。

● 制服间应临近员工考勤出入口,男女更衣室宜临近制服间。

● 快捷酒店员工人数一般为客房数0.8倍,一般高星级酒店员工人数为客房数1.2倍。员工男女比例约为男员工45%,女员工55%。员工更衣柜宜每人一个。

● 更衣室成品更衣柜尺寸300×1000,上下柜为一组,每个组合柜由四组或六组合成。员工更衣室须设男女淋浴间,卫生间。

● 一般300间客房的酒店,洗衣房面积应在320-350平方米之间。降板250-300。 ● 洗衣房蒸汽为必须提供的能源,应有不少于1.5吨蒸汽的来源。

厨房

● 一般餐厅的厨房面积不低于用餐区域面积的35%,厨房的吊顶高度应不低于2700mm。

● 所有厨房的后勤区需要降板至少300mm~350mm,开放式厨房需降板150mm,以方便推入式冷库和地沟的安装

● 厨房负载一般区域负载要求为500kg/㎡,特殊结构区域负载700kg/㎡,一般库房和冷库负载800kg/㎡。

● 厨房区和食物加工区所产生的带有油脂的废水,必须先经过隔油池才能排放到污水渠。厨房中央隔油池应设计在厨房区域之外,其容量能满足一星期处理一次的要求。

● 部分食物加工设备和洗碗机需要用蒸汽加热,但其设备本身并不带蒸汽加热器,需要由蒸汽管道提供蒸汽。

与境外室内设计公司合同谈判几点注意事项:

设计费的价格所包含的内容(翻译,通讯,交通,税金等杂项费用的支付)。设计费支付的时间节点,支付比例及方式。

2. 室内设计所承担的责任和服务范围。

3. 今后主创设计师的人员名单及代表作。人员如随意更换的法律责任。 4. 出图的阶段工作时间表及每阶段出图的深度。拖延交图时间的责任。 5. 免费设计修改的次数和可以重新颠覆性修改方案的阶段。 6. 设计效果图的数量,价格,可以出图的阶段。

7. 设计阶段的交流方式,出席会议的次数。施工阶段配合的方式及往返次数,超出部分的工时费用及交通费用等。

8. 设计方对国内施工图深化图纸的审核,与设备安装设计的配合。顾问公司的邀请,顾问费用的支付,责任的承担与配合问题。

(宾馆酒店的顾问公司主要有:灯光,厨房,洗衣房,室内景观, 软装饰,室内机电,会议音响系统,弱电网络等方面的顾问公司)

10.为便于控制价格,设计方应优先考虑国内已有材料,业主有权要求 设计方对材料进行免费替换设计。

11.国内设计顾问公司责任的范围,配合的深度及价格。

第17篇:食堂设计规范

食堂、餐馆及饮食店的建筑设计规范

(2012-04-11 02:15:23) 转载▼ 标签:

饭堂餐厅设计

饭堂建筑设计

食堂建筑设计

厨房建筑设计

杂谈 分类: 制度政策-方案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 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 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 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 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 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

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分别为(㎡/座): 1.10、1.

10、0.85。

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4条 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3.1.5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 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第3.1.7条 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 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

第3.2.1条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

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2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

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2.3条 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3.2.5条 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第3.2.6条 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3.2.7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

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洗手间中洗手盆≤50座设1个,洗手水龙头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厕所中大小便器100座时设男大便器1个,小便器1个,女大便器1个。

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2.8条 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

第三节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第3.3.1条 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五、烧火间。

第3.3.2条 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

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3.3.1条规定的有关部分;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3条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第3.3.4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第3.3.5条 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m。

第3.3.6条 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第3.3.7条 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第3.3.8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3.3.9条 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排水;

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3.3.10条 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烧火间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严寒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烧火间。

第3.3.11条 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第3.4.2条 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设施。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的规定。

第3.4.3条 各类库房应符合第3.1.6条规定。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第3.4.4条 需要设置化验室时,面积不宜小于12㎡,其顶棚、墙面及地面应便于清洁并设有给水排水设施。

第3.4.5条 更衣处宜按全部工作人员男女分设,每人一格更衣柜,其尺寸为0.50×0.50×0.50m3。

第3.4.6条 淋浴宜按炊事及服务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每25人设一个淋浴器,设二个及二个以上淋浴器时男女应分设,每淋浴室均应设一个洗手盆。

第3.4.7条 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男厕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女厕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男女厕所的前室各设一个洗手盆,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4.1.1条 饮食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量标准及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的规定,其中淋浴用热水(40℃)可取40l/人次。

第4.1.2条 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并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

第4.1.3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设冷冻或空调设备时,其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第4.1.4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4.1.5条 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清扫及疏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沟内阴角做成弧形,并有水封及防鼠装置。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第二节 采暖、空调和通风

第4.2.1条 采暖

一、各类房间冬季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如下的规定:餐厅18℃~20℃,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冷加工间) 16℃,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热加工间)10℃,干菜库饮料库8℃~10℃,蔬菜库5℃,洗涤间16℃ ~20℃。

二、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内应采用耐腐蚀和便于清扫的散热器。

第4.2.2条 空调

一、一级餐馆的餐厅、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和炎热地区的二级餐馆的餐厅宜设置空调,空调设计参数应符合如下规定:一级餐厅、饮食厅温度24℃~26℃;二级餐厅 25℃~28℃。

第4.2.3条 通风

一、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出35%;

二、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m/s,排风管内速度不应小于10m/s;

三、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其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左右,房间负压值不应大于5Pa。

第4.2.4条 蒸箱以及采用蒸汽的洗涤消毒设施,供汽管表压力宜为0.2MPa。

第4.2.5条 厨房的排风系统宜按防火单元设置,不宜穿越防火墙。厨房水平排风道通过厨房以外的房间时,在厨房的墙上应设防火阀门。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一级餐馆的宴会厅及为其服务的厨房的照明部分电力应为二级负荷。

第4.3.2条 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量。配电箱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及插座。电气设备、灯具、管路应有防潮措施。

第4.3.3条 主要房间及部位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第4.3.4条 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环境潮湿的场地,应采用漏电保护器。

第4.3.5条 餐馆、饮食店应设置市内直通电话,一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宜设置公用电话。

第4.3.6条 一级餐馆的餐厅及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宜设置播放背景音乐的音响设备。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餐馆:凡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中、西餐馆,包括饭庄、饭馆、饭店、酒家、酒楼、风味餐厅、旅馆餐厅、旅游餐厅、快餐馆及自助餐厅等等,统称为餐馆。

2.饮食店:设有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园、茶厅、单纯出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以及各类小吃店等等,统称为饮食店。

3.食堂:设于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为供应其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场所,统称为食堂。

4.污染源:一般指传染性医院、易于孳生蚊、蝇的粪坑、污水池、牲畜棚圈、垃圾场等处所。

5.餐厅:餐馆、食堂中的就餐部分统称为餐厅。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餐厅,40座以上者为大餐厅。

6.饮食厅:饮食店中设有客座接待就餐者的部分统称为饮食厅。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饮食厅,40座以上者为大饮食厅。

7.就餐者:餐馆、饮食店的顾客和食堂就餐人统称为就餐者。

8.主食制作间:指米、面、豆类及杂粮等半成品加工处。

9.主食热加工间:指对主食半成品进行蒸、煮、烤、烙、煎、炸等的加工处。

10.副食粗加工间:包括肉类的洗、去皮、剔骨和分块;鱼虾等刮鳞、剪须、破腹、洗净;禽类的拔毛、开膛、洗净;海珍品的发、泡、择、洗;蔬菜的择拣、洗等的加工处。

11.副食细加工间:把经过粗加工的副食品分别按照菜肴要求洗、切、称量、拼配为菜肴半成品的加工处。

12.烹调热加工间:指对经过细加工的半成品菜肴,加以调料进行煎、炒、烹、炸、蒸、焖、煮等的热加工处。

13.冷荤加工间:包括冷荤制作与拼配两部分,亦称酱菜间、卤味间等。本规范统称为冷荤加工间。冷荤制作处系指把粗、细加工后的副食进行煮、卤、熏、焖、炸、煎等使其成为熟食的加工处;冷荤拼配处系指把生冷及熟食按照不同要求切块、称量及拼配加工成冷盘的加工处。

14.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如烤炉间(包括烤鸭、鹅肉等)或其他加工间等,根据需要设置,其热加工间应按本规范要求处理。

15.备餐间: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发及暂时置放处。

16.付货处:主、副食成品、点心、冷热饮料等向餐厅或饮食厅的交付处。

17.小卖部:指烟、糖、酒与零星食品的出售处。

18.化验室:主要指自行加工食品的检验处。

19.库房:包括主食库、冷藏库、干菜库、调料库、蔬菜库、饮料库、杂品库以及养生池等。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第18篇:银行设计规范

4.3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解释说明】4.3 本节是现行国家标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的修订文本,与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是两个配套标准。两个标准解决了银行营业场所如何划分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银行营业场所应采取的相应的防护措施的级别、不同防护级别的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同时也对重点目标,如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以及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 Ⅰ一般规定

【条文】4.3.1 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4.3.2 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

【条文】4.3.3 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建设单位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条文说明】4.3.3 营业场所的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是交叉分散的,各区间有的有通道联接,在设计时,对重要通道也应采取防范措施,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适当调整业务区的风险划分。运钞交接区一般是指运钞部门与营业场所交接现金尾箱的区域。现金业务库区是指现金业务库房外的区域,库房的安全防范建设应按照其它标准执行。

【条文】4.3.4 工程设计应以满足银行安全需求为目标,运用系统工程的设计思想,统筹考虑系统各部分、各环节的功能和性能指标,采用实用技术和成熟产品,在保障工程整体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工程投资。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3.5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2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2 紧急报警装置十分重要,主要用于银行营业场所发生抢劫或突发事件时的快速反应,除运钞交接区因一般设在公共区域不宜安装外,其余高度风险区或个别中度风险区均应根据实际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紧急报警装置。 1)存款业务区应有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条文说明】1)现金柜台附近安装的紧急报警装置在与报警控制装置联接时,为提高可靠性,应至少占用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大型营业场所紧急报警装置数量较多,尤其是现金柜台,这时可允许适当串接,但为防止降低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同一防区回路上串接的数量应不多于4个。

2)营业场所门外(或门内)的墙上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2)此处营业场所门是指营业场所对公众开放、供公众通行的正门。启动声光报警装置的方式可以设计成由专用紧急报警装置直接触发或由报警控制装置进行触发。

3)监控中心(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两种报警方式。

【条文说明】3)有线报警可以采用市话线、专线传输。无线报警可以采用无线报警系统、通讯机、移动电话等方式。

3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3 入侵报警一般宜采用有线方式,但也可以采用无线方式。 1)应能准确探测、报告区域内门、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2)现金业务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条文说明】2)现金业务库区因其重要性和特殊性,应重点防范,需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以提高可靠性。 4 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说明】4 各业务区安装的摄像机品种、数量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选用。 1)应能实时监视银行交易或操作的全过程,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说明】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除实时显示重点部位的图像供值班警卫人员监视外,更重要的是能将重点部位的有效图像记录下来,在需要时能重现现场图像,供研究分析。因此回放图像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监视图像质量好,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不一定好,因此,本款强调回放图像的质量要求。

2)存款业务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条文说明】2)对现金柜台作业面及客户脸部特征的录像即柜员制录像,应以前者为主,兼顾后者。客户的图像主要应从入口处、柜台外部作业面安装的摄像机所取得的图像来提取。设计时要注意摄像机安装位置和选用焦距适当的镜头。视场范围内照度偏低时,应加装灯具,提高照度。

3)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条文说明】4)摄像机安装位置要注意避开逆光,视窗要适当,以保证回放图像能清晰辨别进出营业场所人员的体貌特征。

5)现金业务库清点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复点、打捆等操作的过程。

5 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声音/图像复核装置。

【条文说明】5 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可以根据需要两者都安装,也可以只安装其中一种。

1)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联动互锁门。

2)现金业务库守库室、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3)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音/图像复核。

4)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5)对现金柜台的声音复核应能清晰辨别柜员与客户对话的内容。 6 现金业务库房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存款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音、视频部分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有机组合,并符合本条第4款第2项和第5款第5项的要求。 【条文说明】6 “安全柜员系统”是指银行营业场所柜员与客户间采用音视频技术和安全隔离传递装置,完成银行业务交易的一套综合安全设施。 7 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安装在有防护措施和人员值班的监控中心(监控室)内。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设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内。对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条文】4.3.6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2 应适当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3 应适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面部特征。 4 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 应适当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4.3.5条5款第3~5项的规定。

【条文说明】4.3.6 本条中的适当意指,根据营业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不强求各区均安装,但质量要求不能降低。

【条文】4.3.7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必要的入侵报警装置。

2 应安装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需要记录的业务活动实施监视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4.3.8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2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3 营业场所宜安装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周界出入口宜配置电动门、应急照明、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出入口控制装置。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解释说明】【条文】4.3.9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3.5条第1~6款的规定。

2 宜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未设置安全管理系统的,其他各子系统的管理软件应能实现与相关子系统的联动。当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有人员值班的监控室。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条文】4.3.10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6条第

1、

2、

3、5款的规定。

【条文】4.3.11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3.7条1款的规定。

2 宜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看清重点部位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4.3.12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8条

1、2款的规定。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3.13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3.5条第1款的规定。

2 应符合第4.3.5条第2款及其第

1、2项的规定。

3 应符合第4.3.5条第3款及其第1项的规定。 4 应符合第4.3.5条第4款的规定。

5 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装联动互锁门。

6 宜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4.3.5条第6款的规定。 7 可设置安全管理系统,宜安装在监控室,没有监控室的,宜安装在安全区域。

【条文】4.3.14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4.3.6条第

1、

2、

3、5款的规定。【条文】4.3.15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2 应符合4.3.11条第2款的规定。

【条文】4.3.16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4.3.12条的规定。

Ⅴ 重点目标防护设计

【条文说明】Ⅴ 由于重点目标放置的场合较为多样化,如ATM机可以放置在营业场所客户区,也可以是穿墙式、离行式,甚至放在商场、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所以在设计时要因地制宜。对离行式ATM机建议采用报警联动、通过远程传输,由监控中心进行集中监控管理。 【条文】4.3.17 重点目标是指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不包括银行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等实体目标。

【条文】4.3.18 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

【条文】4.3.19 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

【条文】4.3.20 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增加以下防护措施: 1 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离行式自助银行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3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藐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应安装声音复核、记录及语音对讲装置。

4 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Ⅵ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3.21 紧急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不小于80dB(A);室外不小于100dB(A)。

【条文说明】1 一级报警模式是指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后,第一时间的报警响应在营业场所所在地区的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

2 其他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宜采用“二级报警模式”。

【条文说明】2 二级报警模式是指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后,第一时间的报警响应在营业场所的监控中心,由值班警卫人员复核后再行处理。

3 应采用有线和无线报警方式。当有线报警采用公共电信线路时,在线路上不宜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确需在线路上挂接此类设备,系统应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通过公共电信网传输报警信号的时间不应大于20s。

【条文说明】3 无线报警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无线报警子系统、无线通讯机、移动电话等。

4 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5 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6 安装应隐蔽、安全、便于操作。

【条文】4.3.22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探测、报警、传输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 2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小于5m。

【条文说明】2 根据被动红外等探测器的步行测试方法,人体在探测区内,按正常速度(2~4步/s)行走时,探测器应触发报警。按每步0.8m计,则4步为3.2m。再考虑到保险系数,因此定为5m。

3 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是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4 对主要出入口、重点防范部位实施报警联动。即在有非法入侵报警时,联动装置能启动摄像、录音、录像和照明装置。

5 报警控制器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应设置用户密码,密码不少于4位。 6 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条文】4.3.2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装方式;在光照度变化大的场所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并配置防护罩;大范围监控区域宜选用带有转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2 画面显示能进行编程设定,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及定格功能。对多画面显示系统具有多画面、单画面相互转换功能。

3 画面上叠加中文显示的摄像机编号、部位和时间、日期。

4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采用数字记录设备录像时,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帧/秒。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其他风险区录像的数字记录设备,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秒。

【条文说明】4 高风险区中的客户取款区的柜员制录像主要是对现金交易过程录像,需采用25帧/秒的记录速度。其它风险区录像是针对环境监控,只要保证每秒有数帧清晰图像,就可以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因此记录速度仅要求6帧/秒以上。

5 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画面等功能的录像设备。

6 录像设备具有自动录像功能、报警联动录像功能。

7 系统同步可采用外同步、内同步、电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以保证在图像切换时不产生明显的画面跳动。 8 室外摄像机宜有防雷措施。 9 数字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

2) 图像记录、回放宜采用全双工方式,并可逐帧回放。

3) 应具备硬盘状态提示、死机自动恢复、录像目录检索及回放、记录报警前5s图像等功能。

4) 应具有应急备份措施。 5)宜具有防篡改功能。

【条文】4.3.24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包括出入时间权限、出入口权限、出入次数权限、出入方向权限、出入目标标识信息及载体权限。

2 设置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须确保在发生火警紧急情况下不能妨碍逃生行为并应开放紧急通道。

3 不设置公用码。授权人员应设置个人识别码,并设置定期更换个人识别码措施。

【条文说明】3 设置个人识别码而不设置公用码并能定期更换,是为保障系统的安全性。

4 宜在电子地图上直观地显示每个出入口的实时状态,如安全、报警、破坏或故障等。

5 设计系统校时、自检和指示故障等功能,保证整个系统计时的一致性。 6 系统软件发生异常后,3s内向控制安全管理系统发出故障报警。

7 能自动存贮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8 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对非法进入和试图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条文】4.3.25 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接收其他子系统的报警信息,在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并发出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 能与其他子系统透明传输、正确交流信息。

3 具有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和维护员分别授权管理功能。 4 具有自动巡回呼叫预定的电话/网络用户功能。 5 具有按照预定方案布防/撤防功能。 6 具有应急预案显示功能。

7 具有防止修改运行日志的功能。

8 具有计算机安全防护功能,如防病毒等。

9 具有准确记录、方便检索入侵事件及相关声音、图像的功能。

10 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保留时间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所有资料至少应保留30d以上。

11 具有适应银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软件扩充性。

12 具有通过标准接口与其他系统交换信息的功能。

【条文】4.3.26 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发生入侵行为时,报警信号能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并发出声、光报警。

2 报警探测器所形成的警戒线连续无间断。

【条文】4.3.27 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0.5h以上。

第19篇:厕所设计规范

厕所……

3.3.1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将大便间、小便间和盥洗室分室设置,各室应具有独立功能。小便间不得露天设置。厕所的进门处应设置男、女通道,屏蔽墙或物。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划分单元空间的隔断板及门与地面距离应大于100mm,小于150mm。隔断板及门距离地坪的高度:一类二类公厕大于1.8m、三类公厕大于1.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0.8m的隔断板。

3.3.2 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应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应配置烘干机或用一次性纸巾。大门应能双向开启。

3.3.3 公共厕所服务范围内应有明显的指示牌。所需要的各项基本设施必须齐备。厕所平面布置宜将管道、通风等附属设施集中在单独的夹道中。厕所设计应采用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的器具。

3.3.4 公共厕所内部空间布置应合理,应加大采光系数或增加人工照明。大便器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通过调整冲水和下水管道的安装位置和方式,确保前后空间的设置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一类公共厕所冬季应配置暖气、夏季应配置空调。

3.3.5 公共厕所应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卫生设备。公共厕所卫生器具的节水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规定。大便器宜采用每次用水量为6L的冲水系统。采用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污水,循环用水冲便的公共厕所,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3.3.6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通风方式,每个厕位不应小于40m3/h换气率,每个小便位不应小于20m3/h的换气率,并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当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的换气频率应达到3次/h以上。设置机械通风时,通风口应设在蹲(坐、站)位上方1.75m以上。大便器应采用具有水封功能的前冲式蹲便器,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便斗。有条件时可采用单厕排风的空气交换方式。公共厕所在使用过程中的臭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 3.3.7 厕所间平面优先尺寸(内表面尺寸)宜按表3.3.7选用。

3.3.8 公共厕所墙面必须光滑,便于清洗。地面必须采用防渗、防滑材料铺设。

3.3.9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8,外墙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 3.3.10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宜为3.5~4.O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应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采用铸铁排水管时,其管道坡度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3.3.11 每个大便厕位长应为1.00~1.50m、宽应为0.85~1.20m,每个小便站位(含小便池)深应为0.75m、宽应为0.70m。独立小便器间距应为0.70~0.80m。

3.3.12 厕内单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30m,不得小于1.OOm;双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50~2.10m。

3.3.13 各类公共厕所厕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厕位之间应有隔板。 3.3.14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宜为0.20~0.25m。

3.3.15 公共厕所必须设置洗手盆。公共厕所每个厕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3.3.16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应为1.80m;双层公共厕所上层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应为1.50m。

3.3.17 男、女厕所厕位分别超过20时,宜设双出入口。 3.3.18 厕所管理间面积宜为4~12m2,工具间面积宜为1~2m2。 3.3.19 通槽式公共厕所宜男、女厕分槽冲洗。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

3.3.20 建多层公共厕所时,无障碍厕所间应设在底层。

3.3.21 公共厕所的男女进出口,必须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3.3.22 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设施。

3.3.23 在要求比较高的场所,公共厕所可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独立设置,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 3.4 卫生洁具的平面布置

3.4.1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空间尺寸,空间尺寸可用其在平面上的投影尺寸表示。公共厕所设计使用的图例应按图3.4.1采用。

3.4.2 公共厕所卫生具的洁使用空间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 公共厕所单体卫生洁具设计需要的使用空间应符合图3.4.3-1~图3.4.3-5的规定。

3.4.4 通道空间应是进入某一洁具而不影响其他洁具使用者所需要的空间。通道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

3.4.5 在厕所厕位隔间和厕所间内,应为人体的出入、转身提供必需的无障碍圆形空间,其空间直径应为450mm(图3.4.5)。无障碍圆形空间可用在坐便器、临近设施及门的开启范围内画出的最大的圆表示。

3.4.6 行李空间应设置在厕位隔间。其尺寸应与行李物品的式样相适应。火车站,机场和购物中心,宜在厕位隔间内提供900mm×350mm的行李放置区,并不应占据坐便器的使用空间。坐便器便盆宜安置在靠近门安装合页的一边,便盆轴线与较近的墙的距离不宜少于400mm(图3.4.6-

1、3.4.6-2)。

3.4.7 相邻洁具间应提供不小于65mm的间隙,以利于清洗(图3.4.7)。 3.4.8 在洁具可能出现的每种组合形式中,一个洁具占用另一相邻洁具的使用空间的最大部分可以增加到1OOmm。平面组合可根据这一规定的数据设置(图3.4.8)。

3.4.9 有坐便器的厕所间内应设置洗手盆。厕所间的尺寸应由洁具的安装,门的宽度和开启方向来决定。45Omm的无障碍圆形空间不应被重叠使用空间占据。洁具的轴线间和临近的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0mm。在有厕位隔间的地方应为坐便器和水箱设置宽800mm、深600mm的使用空间,并应预备出安装厕纸架、衣物挂钩和废物处理箱的空间(图3.4.8)。 3.5 卫生设施的安装

3.5.1 卫生设施安装前应对所有的洞口位置和尺寸进行检查,确定管道和施工工艺之间的一致性。

3.5.2 在运送卫生设备前,应对存放场地进行清理,加围档,避免设备被损坏。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设备和洁具的安全,并应对水龙头、管材、板材等进行检查。安装前的设备和洁具宜集中存放。

3.5.3 在安装时应对设备进行保护,应避免釉质及电镀表面损坏。 3.5.4 在安装设备前,应安装好上水和下水管道,并应确保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

3.5.5 不应用管道和其他制品做支撑和固定卫生设施的附件。螺丝应使用金属材料或不锈钢,支架及支撑部件应做防腐、防锈处理。支架应安装牢固。当卫生设施被固定在地面时,被固定的地面部分应平整。在支架上的设施应与墙面固定。 3.5.6 安装厕所内厕位隔断板(门框)时,其下部应与地面有牢固的连接,上部应与墙体(不少于两面墙)牢固连接(可通过金属构件间接连接)。门框不应由隔断板固定定位。

3.5.7 卫生设施在安装后应易于清洁。蹲台台面应高于蹲便器的侧边缘,并做0.01°~0.015°坡度。当卫生设施与地面或墙面邻接时,邻接部分应做密封处理。

3.5.8 在管道安装时,厕所下水和上水不应直接连接。洗手水必须单独由上水引入,严禁将回用水用于洗手。 4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4.0.1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采取综合措施完善内部功能,做到外观与环境协调。

4.0.2 繁华地区、重点地区、重要街道、主要干道、公共活动地区和居民住宅区等场所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规定。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重要程度和客流量建设不同类别和不同规模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平房居住区公共厕所,应分批改建。

4.0.3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分类及要求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4.0.4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宜进行绿化屏蔽,美化环境。

4.0.5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的走道和门等设计参数,一类和二类公共厕所应按轮椅长1200mm、宽800mm进行设计。无障碍厕所间内应有1500mm×1500mm面积的轮椅回转空间。独立式公共厕所无障碍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0.6 三类公共厕所小便槽不宜设站台,应将小便槽做在室内地坪以下,并应做好地面坡度,在小便的站位应铺设垂直方向(相对便槽走向)的防滑盲道砖。

4.0.7 粪便排出口应设Φ150~Φ300mm的防水弯头或设隔气连接井,地漏必须有水封和阻气防臭装置,洗手盆应设置水封弯头。化粪池应设置排气管,宜将管道直接引到墙内的独立管道向室外高空排放。管道不应漏气,并应做防腐处理。三类公厕宜使用隔臭便器,在大便通槽后方宜设置垂直排气通道,把恶臭气引向高空排放。

4.0.8 地下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充分了解场址地下构筑物及市政管线的现状,并应注意粪液抽吸、排(除)臭和自然采光。当污水不能直接排入市政管线时,必须设置贮粪池,并配备污泵提升设备,提升设备应有备件。地下厕所的设计外观不得影响整体景观。 4.0.9 公共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应有0.01°~0.015°坡度,并应安设水沟或地漏。坡度方向不应使洗刷废水流出室外。

4.0.10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厕所的纵轴应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并应综合考虑太阳辐射以及夏季暴雨的袭击等;

2 门窗开启角度应增大,改善厕所的通风效果; 3 挑檐宽度应加大,导风入室;

4 开设天窗时,宜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以保证通风效果; 5 宜增设引气排风道。

4.0.11 寒冷地区独立式公共厕所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 4.0.12 窗和冷桥、对外围传热异常部位和构件应采取保温措施: 1 在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下,应减少窗口面积,并改善窗的保温性能。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双层窗甚至三层 窗;

2 围护结构中,应在冷桥构件外侧附加保温材料。

4.0.13 化粪池(贮粪池)四壁和池底应做防水处理,池盖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行车的位置)、严密合缝,检查井、吸粪口不宜设在低洼处,以防雨水浸入。化粪池(贮粪池)的位置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靠近道路以方便清洁车抽吸。化粪池与地下水源、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化粪池壁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m。

5.0.8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配置卫生设施。卫生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表3.2.2~表3.2.7的规定。商场内女厕建筑面积宜为男厕建筑面积的2倍,女性厕位的数量宜为男性厕位的1.5倍。 6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残疾人

7.8.1 厕所是与人们生活非常密切的场所,也是残疾人和老年人感到最不方便的地方。据统计每年在厕所发生的事故远远超过其他地方发生的事故。目前公共厕所对残疾人来说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入口的台阶使轮椅无法进入;室内空间过小,轮椅无法回旋和接近所需使用的设施。缺少使身体保持平衡和转移的安全抓杆,造成轮椅转换的不便;没有坐式便器;地面积水使之过于光滑,造成残疾人、老年人摔倒等等。因此许多残疾人出门办事又无法进入和使用公共厕所时,不得不长时间不饮水,这不仅影响到在外活动范围,又加重损伤了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供残疾人使用的公共厕所及浴室要易于寻找和接近,应并有无障碍标志作为引导。入口的坡道设计应便于轮椅出入,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宽度为1.20m,入口平台和门的净宽应不小于1.50m和0.90m。室内要有直径不小于0.15m的轮椅回转空间。地面防滑且不积水。为了方便各种残疾人使用方便,在男厕所内应设残疾人使用的低位小便器,小便器下口的高度不应超过0.50m,在小便器的两侧和上方设安全抓杆。洗手盆的前方要留有1.10m×0.80m轮椅的使用面积,在洗手盆的三面设安全抓杆。

在男女厕所内,选择通行方便和位置适当的部位,至少要各设一座轮椅可进入使用的坐式便器专用厕位。专用厕位可设计成大型和小型两种规格。大型厕位轮椅进入后可以调整角度和回转,轮椅可在坐便器侧面靠近平移就位,在厕位门向外开时,厕位面积不宜小于2.00m×1.50m。小型厕位在轮椅进入不能旋转角度,只能从正面对着坐便器进行身体转移,最后倒退出厕位,在门向外开时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00m厕位的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在门扇的内侧要设高0.90m的水平关门拉手,待轮椅进入厕位后便于将门关上。坐便器的高度为0.45m,保持与轮椅坐面高一致,在坐便器的两侧设安全抓杆子(图16)。

7.8.2 单独设置的残疾人专用厕所是指男女残疾者均可分别使用的厕所,应在公共建筑通行方便的地段设置,也可靠近男女公共厕所设置,用醒目的无障碍标志给予区分。专用厕所的面积一般要大于专用厕位,面积不宜小于2.00m×2.00m。在厕所门向外开时轮椅可旋转360°,轮椅可正面驶入厕所。专用厕所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在门扇的内侧高0.90m处设水平关门拉手。在厕所内除设有坐便器、洗手盆、安全抓杆外,还应设镜子和放物台及呼救按钮。地面采用防滑材料并不得积水。专用厕所可以在家属陪同下进入照料,这是一种深受残疾人、老年人欢迎的厕所。

安全抓杆设在男女厕所的坐式便器、蹲式便器、小便器、洗手盆和盆浴间、淋浴间的周围,是残疾人、老年人在厕所、浴室中保持身体平衡和进行转移不可缺少的安全和保护设施。安全抓杆的形式较多,一般有水平式、直立式、旋转式及吊环式等。安全抓杆要少占地面空间,使轮椅靠近各种设施,以达到方便的使用效果。安全抓杆采用不锈钢管材料来制作比较理想,管径为30~40mm。安全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100kg以上的重量。安装在墙壁上的安全抓杆内侧距墙面为40mm。设计时可根据房屋面积大小及服务设施条件等因素考虑。

在坐式便器的两侧,需安装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至少在一侧安装高1.40m的垂直抓杆,供残疾人从轮椅上平移到坐便器上和拄拐杖者在起立时使用。安装在墙壁上的水平抓杆长度为0.70~0.90m,安装在坐便器另一侧的水平抓杆一般为T形,这种T形水平抓杆的长度为0.55~0.65m,可做成固定式,也可做成悬臂式可旋转的抓杆,可作水平旋转90°和垂直旋转90°两种,这种可旋转抓杆在使用前将抓杆转到墙面上,不占任何空间,待轮椅靠近坐便器后再将抓杆转过来,协助残疾人从轮椅上转换到坐便器上。这种可旋转的水平抓杆的长度可做到0.60~0.70m,在使用上更为方便。

安装在墙壁上的直立式抓杆,高度为1.40m,主要是供拄拐杖者和老年人在起立时所用,可与水平抓杆结合成L形。吊环式拉杆设在坐便器上方,高度为1.40m,吊环可左右移动和旋转角度,使用时往往比水平抓杆来得省力,还可节省地面空间,可使轮椅完全靠近坐便器,因此也受到残疾人的欢迎。

在男厕所,至少有一座小便器的两侧和上部设置安全抓杆,两侧抓杆间距为0.60~0.65m,高为0.90m,水平长度为0.55m。上部横向抓杆高1.20m,距墙面0.25m,主要是供残疾人将上身的胸部靠住,使重心更为稳定。悬挂式小便斗外口的高度不应大于0.50m。

洗手盆三面的安全抓杆应距盆边50mm,高出盆面50mm,两侧抓杆的水平长度可比洗手盆长出0.15~0.25m。抓杆可做成落地式和悬挑式两种,但要方便乘轮椅者靠近洗手盆的下部空间。

7.8.3 浴室是人们经常要光顾的地方,也是残疾人和老年人要到达的地方。因此浴室入口、通道、浴间及设施等应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通行和使用,特别是要方便乘轮椅残疾人的进入和使用。地面需防滑和不积水。

公共浴室的主要设施分为淋浴和盆浴两种,但都需要分别设置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的浴间。浴间入口最好采用活动门帘。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在门扇内侧设关门拉手。浴间内设轮椅回旋空间和衣柜、更衣台、坐椅(淋浴)、洗浴台(盆浴)、安全抓杆等设施及呼叫按钮。

更衣台、淋浴坐椅、洗浴台的高度应与标准轮椅坐高一致,深度不应小于0.45m。浴室的水温要求适当和稳定,宜采用混合式调温设置。

残疾人使用的淋浴间面积在3.50m2以上比较适用,除固定设施外,轮椅可转动角度以靠近更衣台或淋浴坐椅。平开门向外开启,一是可节省淋浴间面积,二是在紧急情况时便于将门打开进行救援。更衣台和洗浴坐椅的高度和轮椅的坐高保持一致将有利于身体平移,安全抓杆是进行身体平移不可缺少的设施,在更衣坐台及淋浴坐椅两侧的墙面上设高0.90m水平长度0.60~0.80m的安全抓杆,可协助乘轮椅残疾人进行平移,同时在淋浴坐椅一侧设与水平抓杆垂直,高1.40~1.60m的安全抓杆,可方便拄拐杖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图17)。

外开门的盆浴间面积至少要达到4.00m2,在安置浴盆、更衣台、洗浴坐台及洗脸盆后,轮椅可转动角度,进出时均可正面行驶。有关设施的高度同样要与轮椅保持一致,便于使用和转移。

盆浴间的安全抓杆设在浴盆的里侧和洗浴坐台一侧的墙上。为了方便各种残疾人使用,在里侧的墙面上设高低二层安全抓杆为好。安装高度分别为0.90m和0.60m,水平长度为1.20m。洗浴坐台设高0.90m、水平长度0.60m的一层安全抓杆即可。

第20篇:电气系统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1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_(2001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045-95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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