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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0: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3.3 理疗用房

第3.3.1条 理疗部分一般由电疗、光疗、水疗、体疗、蜡疗、泥疗、针灸、按摩等疗室组成。各疗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疗室的设置应视疗养院的性质、规模及天然疗养因子资源等情况确定;

二、各疗室宜集中组合成独立区,水疗室、体疗室可单独设置;

三、各疗室宜有等候空间,治疗床的间距视各种疗法确定,但不应小于0.75m,床之间宜有活动分隔。

第3.3.2条

电疗室

一、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及四槽浴应单独设室。

二、高频、超高频室宜有屏蔽措施。医护人员工作台与治疗机中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电睡眠室应有遮光隔声措施,治疗床之间应分隔,隔间净宽不应小于1.80m。

四、静电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五、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做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

六、暖气片宜嵌入墙内,并应设置非导电体的护栏。

七、各种管线应暗装。

八、四槽浴台座应有绝缘措施,给水管宜敷设于管沟内。数量较多的四槽浴治疗室室内地面排水宜采用带孔盖板的排水沟。

第3.3.3条

光疗室

一、紫外线治疗宜单独设室,并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二、激光室墙面、顶棚应为深冷色调,窗玻璃应避免反光。

三、光疗室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有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

第3.3.4条

水疗室

一、水疗室由等候空间、医护办公室、浴室、更衣休息室、厕所、贮存室等组成。

二、更衣休息室应与各浴室有门相通,其休息床数与水疗设施使用人数比例为1:1~2:1,两平行休息床的间距不应小于0.60m。

三、盆浴室两平行浴盆间距宜为0.70m,浴盆应设上下盆扶手。

四、大池浴室、旋涡浴室的进口处应设淋浴喷头和洗脸盆。

1.大池宜做成矩形,旋涡浴池应做成圆形或椭圆形,深度宜为1.30m,拉手棒中线离池底高度宜为1.20m,池的溢水口离池底高度宜为1.10m,池底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面层材料;

2.在大池的适当位置应设带扶手的上下池台阶或固定便梯,旋涡浴池应设方便上下池的活动便梯。

五、设“8”字形槽浴者,槽壁上缘离地面高度宜为0.85m,槽深宜为0.50m。

六、脉冲水力按摩机浴室应有隔声措施。

七、淋浴室包括全身浴、坐浴、针状浴、雨状浴、直喷浴、扇形浴等。 1.操纵台应设在工作人员能看到每个淋浴者处;

2.操纵台与直喷浴、扇形浴的距离为3.50~4.00m。直喷浴墙上应装把手;

3.各淋浴位置之间宜用透明材料分隔,坐浴、针状浴、雨状浴的隔间中距不应小于1.10m,全身浴不应小于1.50m;

4.地面排水应坡向直喷浴处。排水沟宜采用带孔盖板。

八、浴室的墙面,顶棚应用防水面层材料,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

九、浴室的窗户应有视线遮挡措施,并应有通风排气设施。

第3.3.5条

体疗室

一、体疗室视需要可附设诊察室,气功室及贮存室等。

二、体疗室布置应避免其声响对邻近用房的干扰,若布置在楼层,应采取隔声措施。

三、楼地面面层宜采用有弹性、耐磨损材料。

四、体疗室设有球类活动时,其窗户、灯具应有防护措施。体疗室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面层材料。

五、体疗室的净高应按体疗设施要求确定。

第3.3.6条

蜡疗室

一、蜡疗室由治疗、贮蜡、熔蜡。制蜡等部分组成。治疗部分应独自设室。规模较大的蜡疗室视需要可附设洗涤小间。

二、蜡疗室应防止其气味对周围用房的影响。熔蜡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3.3.7条

泥疗室

一、泥疗室由治疗、贮泥、泥搅拌、泥加温、调泥、淋浴、厕所、洗涤等部分组成。治疗部分应男女分别设室。

二、设有原泥池进行全身泥疗的治疗房,应有上下池便道及抽排地下水的设施。

三、泥疗室宜设于底层,并应有良好通风。

第3.3.8条

针灸室与按摩室两平行治疗床的间距不应小于0.90m。针灸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3.4 医技用房

第3.4.1条

放射科用房

一、放射科用房由透视、摄片、暗室、登记、存片、办公、读片和候诊等部分组成。

二、放射用房应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一翼的尽端。

三、一般透视、摄片室的面积不应小于24m2;200mA以上的X光诊断机机房每间面积不应小于36m2(包括控制台位置)。室内净高应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 1.窗户及装有机械通风的通风口应有遮光措施;

2.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潮、绝缘的材料,并宜设带有活动盖板的电缆地沟; 3.装有风扇者,其旋转部分离地不应低于2.20m,并不得影响X光机组的运行; 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向控制室的门的净宽不应大于0.70m; 5.四周墙体、楼面、顶盖及其相关设施必须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防护要求。

四、暗室的位置应与摄片室相邻。

1.暗室与摄片室相邻的墙面应装置传片箱,箱内尺寸应能容纳最大胶片盒横放,并应加防护措施; 2.暗室进口处、窗户及机械排风口应有遮光措施。墙面、顶棚应用较深色调;

3.洗片池内壁应用深色耐酸碱材料,池底用浅色耐酸碱材料,其断面应符合X光片夹子搁置要求。

五、存片室应有防潮、通风措施,其位置应与观片室相邻。规模较小者两室可合并。

第3.4.2条

检验科用房

一、检验用房包括临床、生化、洗涤等部分。根据疗养院规模大小可分设或合并设置。

二、显微镜观察台宜沿外窗设置,天平台应有防震措施。

三、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并应有电源、水源及排水等设施。通风柜的排气管应高出屋面。

四、洗涤室宜靠近临床、生化检验室,洗涤池内壁及排水管应用耐酸碱材料。

第3.4.3条

功能检查用房

一、功能检查包括心功能检查、脑功能检查、基础代谢测定、超声波及肺功能检查等部分组成。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其位置应远离电磁干扰处或采取屏蔽措施。

二、脑功能检查室宜设于尽端,避免有穿过式交通。

三、基础代谢测定室应布置在较安静处。

四、超声波检查室应有遮光措施。

五、肺功能检查室应设洗涤池,墙裙应采用可冲洗的面层材料。

六、检查床旁应有放置仪器和操作的空间。一床独用净宽不应小于1.0m,两床共用净宽不应小于1.40m。检查室应有医师工作台位置。

七、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

第3.4.4条

药剂用房

一、中药房由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煎药等部分组成。 1.整理加工室宜紧靠中药原药库,并应有良好通风、排烟、除尘等条件; 2.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等应有防潮、防鼠害措施; 3.煎药室宜单独设置,并应有排烟、排气设施。

二、西药房由调剂室、普通制剂室(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及药库等部分组成。 1.调剂室应设领药处;

2.普通制剂室位置应邻近调剂室和药库,室内应设制剂台及洗涤池,台面及池壁应用耐酸碱材料; 3.普通制剂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工作台应采用耐冲洗、易清洁材料; 4.易燃、易爆、剧毒和贵重药品存放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5.调剂室、药库应有防潮,防鼠害的措施,并避免阳光直射。

第3.4.5条

供应室

一、供应室由接收、洗涤、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工作人员更衣等部分组成。规模较小的疗养院可合并使用,但应避免洁污交叉。

二、洗涤池面层应采用耐酸碱材料。

三、敷料制作及消毒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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