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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9: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4.3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解释说明】4.3 本节是现行国家标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的修订文本,与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是两个配套标准。两个标准解决了银行营业场所如何划分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银行营业场所应采取的相应的防护措施的级别、不同防护级别的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同时也对重点目标,如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以及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 Ⅰ一般规定

【条文】4.3.1 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4.3.2 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

【条文】4.3.3 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建设单位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条文说明】4.3.3 营业场所的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是交叉分散的,各区间有的有通道联接,在设计时,对重要通道也应采取防范措施,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适当调整业务区的风险划分。运钞交接区一般是指运钞部门与营业场所交接现金尾箱的区域。现金业务库区是指现金业务库房外的区域,库房的安全防范建设应按照其它标准执行。

【条文】4.3.4 工程设计应以满足银行安全需求为目标,运用系统工程的设计思想,统筹考虑系统各部分、各环节的功能和性能指标,采用实用技术和成熟产品,在保障工程整体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工程投资。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3.5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2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2 紧急报警装置十分重要,主要用于银行营业场所发生抢劫或突发事件时的快速反应,除运钞交接区因一般设在公共区域不宜安装外,其余高度风险区或个别中度风险区均应根据实际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紧急报警装置。 1)存款业务区应有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条文说明】1)现金柜台附近安装的紧急报警装置在与报警控制装置联接时,为提高可靠性,应至少占用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大型营业场所紧急报警装置数量较多,尤其是现金柜台,这时可允许适当串接,但为防止降低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同一防区回路上串接的数量应不多于4个。

2)营业场所门外(或门内)的墙上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2)此处营业场所门是指营业场所对公众开放、供公众通行的正门。启动声光报警装置的方式可以设计成由专用紧急报警装置直接触发或由报警控制装置进行触发。

3)监控中心(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两种报警方式。

【条文说明】3)有线报警可以采用市话线、专线传输。无线报警可以采用无线报警系统、通讯机、移动电话等方式。

3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3 入侵报警一般宜采用有线方式,但也可以采用无线方式。 1)应能准确探测、报告区域内门、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2)现金业务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条文说明】2)现金业务库区因其重要性和特殊性,应重点防范,需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以提高可靠性。 4 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说明】4 各业务区安装的摄像机品种、数量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选用。 1)应能实时监视银行交易或操作的全过程,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说明】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除实时显示重点部位的图像供值班警卫人员监视外,更重要的是能将重点部位的有效图像记录下来,在需要时能重现现场图像,供研究分析。因此回放图像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监视图像质量好,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不一定好,因此,本款强调回放图像的质量要求。

2)存款业务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条文说明】2)对现金柜台作业面及客户脸部特征的录像即柜员制录像,应以前者为主,兼顾后者。客户的图像主要应从入口处、柜台外部作业面安装的摄像机所取得的图像来提取。设计时要注意摄像机安装位置和选用焦距适当的镜头。视场范围内照度偏低时,应加装灯具,提高照度。

3)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条文说明】4)摄像机安装位置要注意避开逆光,视窗要适当,以保证回放图像能清晰辨别进出营业场所人员的体貌特征。

5)现金业务库清点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复点、打捆等操作的过程。

5 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声音/图像复核装置。

【条文说明】5 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可以根据需要两者都安装,也可以只安装其中一种。

1)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联动互锁门。

2)现金业务库守库室、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3)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音/图像复核。

4)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5)对现金柜台的声音复核应能清晰辨别柜员与客户对话的内容。 6 现金业务库房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存款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音、视频部分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有机组合,并符合本条第4款第2项和第5款第5项的要求。 【条文说明】6 “安全柜员系统”是指银行营业场所柜员与客户间采用音视频技术和安全隔离传递装置,完成银行业务交易的一套综合安全设施。 7 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安装在有防护措施和人员值班的监控中心(监控室)内。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设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内。对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条文】4.3.6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2 应适当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3 应适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面部特征。 4 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 应适当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4.3.5条5款第3~5项的规定。

【条文说明】4.3.6 本条中的适当意指,根据营业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不强求各区均安装,但质量要求不能降低。

【条文】4.3.7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必要的入侵报警装置。

2 应安装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需要记录的业务活动实施监视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4.3.8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2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3 营业场所宜安装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周界出入口宜配置电动门、应急照明、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出入口控制装置。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解释说明】【条文】4.3.9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3.5条第1~6款的规定。

2 宜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未设置安全管理系统的,其他各子系统的管理软件应能实现与相关子系统的联动。当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有人员值班的监控室。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条文】4.3.10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6条第

1、

2、

3、5款的规定。

【条文】4.3.11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3.7条1款的规定。

2 宜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看清重点部位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4.3.12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8条

1、2款的规定。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3.13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3.5条第1款的规定。

2 应符合第4.3.5条第2款及其第

1、2项的规定。

3 应符合第4.3.5条第3款及其第1项的规定。 4 应符合第4.3.5条第4款的规定。

5 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装联动互锁门。

6 宜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4.3.5条第6款的规定。 7 可设置安全管理系统,宜安装在监控室,没有监控室的,宜安装在安全区域。

【条文】4.3.14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4.3.6条第

1、

2、

3、5款的规定。 【条文】4.3.15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2 应符合4.3.11条第2款的规定。

【条文】4.3.16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4.3.12条的规定。

Ⅴ 重点目标防护设计

【条文说明】Ⅴ 由于重点目标放置的场合较为多样化,如ATM机可以放置在营业场所客户区,也可以是穿墙式、离行式,甚至放在商场、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所以在设计时要因地制宜。对离行式ATM机建议采用报警联动、通过远程传输,由监控中心进行集中监控管理。 【条文】4.3.17 重点目标是指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不包括银行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等实体目标。

【条文】4.3.18 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

【条文】4.3.19 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

【条文】4.3.20 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增加以下防护措施: 1 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离行式自助银行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3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藐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应安装声音复核、记录及语音对讲装置。

4 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Ⅵ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3.21 紧急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不小于80dB(A);室外不小于100dB(A)。

【条文说明】1 一级报警模式是指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后,第一时间的报警响应在营业场所所在地区的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

2 其他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宜采用“二级报警模式”。

【条文说明】2 二级报警模式是指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后,第一时间的报警响应在营业场所的监控中心,由值班警卫人员复核后再行处理。

3 应采用有线和无线报警方式。当有线报警采用公共电信线路时,在线路上不宜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确需在线路上挂接此类设备,系统应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通过公共电信网传输报警信号的时间不应大于20s。

【条文说明】3 无线报警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无线报警子系统、无线通讯机、移动电话等。

4 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5 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6 安装应隐蔽、安全、便于操作。

【条文】4.3.22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探测、报警、传输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 2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小于5m。

【条文说明】2 根据被动红外等探测器的步行测试方法,人体在探测区内,按正常速度(2~4步/s)行走时,探测器应触发报警。按每步0.8m计,则4步为3.2m。再考虑到保险系数,因此定为5m。

3 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是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4 对主要出入口、重点防范部位实施报警联动。即在有非法入侵报警时,联动装置能启动摄像、录音、录像和照明装置。

5 报警控制器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应设置用户密码,密码不少于4位。 6 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条文】4.3.2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装方式;在光照度变化大的场所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并配置防护罩;大范围监控区域宜选用带有转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2 画面显示能进行编程设定,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及定格功能。对多画面显示系统具有多画面、单画面相互转换功能。

3 画面上叠加中文显示的摄像机编号、部位和时间、日期。

4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采用数字记录设备录像时,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帧/秒。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其他风险区录像的数字记录设备,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秒。

【条文说明】4 高风险区中的客户取款区的柜员制录像主要是对现金交易过程录像,需采用25帧/秒的记录速度。其它风险区录像是针对环境监控,只要保证每秒有数帧清晰图像,就可以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因此记录速度仅要求6帧/秒以上。

5 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画面等功能的录像设备。

6 录像设备具有自动录像功能、报警联动录像功能。

7 系统同步可采用外同步、内同步、电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以保证在图像切换时不产生明显的画面跳动。 8 室外摄像机宜有防雷措施。 9 数字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

2) 图像记录、回放宜采用全双工方式,并可逐帧回放。

3) 应具备硬盘状态提示、死机自动恢复、录像目录检索及回放、记录报警前5s图像等功能。

4) 应具有应急备份措施。 5)宜具有防篡改功能。

【条文】4.3.24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包括出入时间权限、出入口权限、出入次数权限、出入方向权限、出入目标标识信息及载体权限。

2 设置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须确保在发生火警紧急情况下不能妨碍逃生行为并应开放紧急通道。

3 不设置公用码。授权人员应设置个人识别码,并设置定期更换个人识别码措施。

【条文说明】3 设置个人识别码而不设置公用码并能定期更换,是为保障系统的安全性。

4 宜在电子地图上直观地显示每个出入口的实时状态,如安全、报警、破坏或故障等。

5 设计系统校时、自检和指示故障等功能,保证整个系统计时的一致性。 6 系统软件发生异常后,3s内向控制安全管理系统发出故障报警。

7 能自动存贮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8 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对非法进入和试图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条文】4.3.25 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接收其他子系统的报警信息,在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并发出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 能与其他子系统透明传输、正确交流信息。

3 具有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和维护员分别授权管理功能。 4 具有自动巡回呼叫预定的电话/网络用户功能。 5 具有按照预定方案布防/撤防功能。 6 具有应急预案显示功能。

7 具有防止修改运行日志的功能。

8 具有计算机安全防护功能,如防病毒等。

9 具有准确记录、方便检索入侵事件及相关声音、图像的功能。

10 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保留时间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所有资料至少应保留30d以上。

11 具有适应银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软件扩充性。

12 具有通过标准接口与其他系统交换信息的功能。

【条文】4.3.26 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发生入侵行为时,报警信号能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并发出声、光报警。

2 报警探测器所形成的警戒线连续无间断。

【条文】4.3.27 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0.5h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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