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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合同(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08 21:08:2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宅基地买卖合同

宅基地买卖合同

出 卖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受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宅基地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宅基地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宅基地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面积为120平米。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宅基地总金额人民币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宅基地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协商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A:办理房产证需要证明材料时出卖方必须为买方出具必需的证明。

B:本宅基地除所分配的平整费用归出卖方所有之外后期所分配的费用归买方

所有。

第四条 付 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后续办理证件的所需的费用有买方自己处理。

第五条本合同应当在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见证人(签章):

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平面图:

推荐第2篇: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篇1: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书

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

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于 ,面积为平方米。东西

至 , 房屋 间,房间结构为 ,长宽:

地现价为人民币 包括该宅基地

值。

日,乙方一次性付给 元)。

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

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

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

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 甲方必须无条件

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地,经双方自愿、

一、宅基地坐落至 , 南北米。

二、转让金额: 双方议定此幅宅基上现有房屋折算价

三、付款方式: 双方在协议签字之

四、产权归属: 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因甲方原因导致乙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乙方有权在此宅基乙方在房屋建成后,配合乙方办理土地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协调和处理: 乙方在建房施工中,

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

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甲方全部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

如乙方违约,甲方将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七、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与甲方无关。该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八、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1]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

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共2页( 1)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日 年 月 日

共2页( 2) 篇3:房产及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空白) 房产及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

转让方: (简称甲方)

受让方: (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房产及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达如下成协议:

一、该宅基地及房产四邻至:东邻 西邻:、南邻: 北邻:建房及宅基地总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房产及地籍的产权真实合法,证明人(保证人)应保证受托事务真实有效。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赔偿安置房屋。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如因此发生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接收房屋后,在法律、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责任没有过户,按甲方违约。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金额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整)。

五、付款方式、房产及宅基地证明:

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转让金额。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宅基地换购现有房屋土地证(原老房子的宅基地土地证),换购房屋时的补的差价金额的发票(收据)和证明材料,及一切有关转让房屋的证明材料和过户时需要的材料。

六、产权归属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改造修建房屋,或再行转让他人,甲方无权干涉。 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甲 方: 身份证号:

证明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篇4: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2013版)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2013版)

甲方(出卖人): 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鉴于甲方另有住房,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 市 区 村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房间数:、年限:、房间结构:、长宽: 。是否可以使用: 。是否旧房: 。

二、宅基地价款为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一次

性/ 次性支付。

三、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给乙方保管。

四、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翻建、新建,甲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报批申请。

五、由甲方出面取得村委会、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配合乙方办理宅基地的相关变更手续;

六、甲方确保乙方对宅基地有合法权利。如乙方需对房屋进行翻建、新建、改建、扩建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翻建、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七、转让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八、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乙方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

九、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开于签订

本协议之日将宅基地的批准手续或房产证交付乙方。

十、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配偶及子女:

月 日

乙方:

月 日

村民委员会意见:

月 日

篇5: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书

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书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转让方(甲方b):刘宏亮(附身份证复印件)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受让方(乙方):刘修文(附身份证复印件)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签约后自觉履行不得反悔。

一、乙方愿意从甲方处购买坐落在s7

14、s7

15、s716农村宅基地地块,详见坐标点附图。

二、甲乙双方确认农村宅基地s714面积为 ㎡,s715面积为 ㎡,s716面积为 ㎡,总面积为 159.52 ㎡(大写)壹佰伍拾玖点伍拾贰平方米。

三、甲方该农村宅基地出售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计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元整(55.8万元),以甲方收条为凭。

四、甲方须在 年 月 日把该农村宅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建造房屋,逾期(一年)甲方应赔偿乙方总买价100%,逾期(二年)甲方赔偿乙方总买价200%。

五、乙方建设房屋时,必须按照永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必须按照指定的污水、供水、供电接口位置进行设置。若乙方未按要求建设的,乙方需承担一切后果。购买山边地块的,山体护坡由乙方自理。

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附件1和附件2进行建设,否则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拆除,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地块面积最终以测量为准,按照以上单价多退少补。

八、乙方建造房屋时,若遭到有关部门、人员阻止、刁难,迫使乙方停工停料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完善,若参考镇、县相关规定执行,须附上镇、县相关规定。

十、受让人(乙方)2013年6月7日承诺书继续执行。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收 条

今收到刘修文购买坐落在 s7

14、s7

15、s716叁块农村宅基地,总面积159.52平方,共计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元整(55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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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省市镇村(社区)西至 北至。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元整(大写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重建、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如乙方所购房屋及宅基地可以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或者过户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2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见证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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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留存方(甲方, 乙方, 见证人一, 见证人二)

出卖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省市区镇村(社区),东起西至,南起北至。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元整(大写:万千百拾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年月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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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甲方将拆迁所得的坐落于浏河镇紫薇园三期内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编号 和面积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竞买或摸号后确定。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3日内付清。

四、房产归属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25万元,并偿付违约金25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六、未尽事宜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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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效力

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

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

未经村委会同意和政府审批而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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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甲方 (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合同标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土地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市 镇 的宅基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界线详见测量图(附件一)。

2、权属情况

转让的宅基地暂未出具权属证书,甲方保证其为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合法权属人,有权转让该宅基地。同时,甲方保证该宅基地所属户头的所有成员均同意转让该宅基地,并在本合同上签字确认。如因宅基地权属争议或其他瑕疵,导致本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甲方须向乙方赔偿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因土地涨价而造成的购买差价损失),并须从收款之日起每日按收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无须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受益。 第二条 买受人主体资格

乙方的户籍为: ,系本合同交易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依法具备受让该宅基地的主体资格。 第三条 付款时间和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宅基地全部价款。 第四条 甲方权利担保责任

1、甲方保证并承诺对土地拥有使用权(村宅基地),甲方及其户下成员均对处分该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该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宅基地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土地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得就该土地与其他任何人再签署该转让合同。

3、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本合同签订后,若该土地遇到征收征用,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甲方仍同意由乙方全权办理该房屋及土地的征收拆迁手续,领取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迁过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无偿配合。 第五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收齐转让款当天,与乙方办理移交手续,如逾期办理移交手续,直接视为土地已移交乙方,乙方有权直接对该土地进行处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付款及交付责任。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十五日以上未履约的,守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30%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并依法主张相应的直接及间接损失赔偿(包括因土地涨价而造成的购买差价损失)。

2、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3、因甲方隐瞒土地已交易事实或者其他任何有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况,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因土地涨价而造成的购买差价损失),并有权从甲方收款之日起每日按收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6、在该宅基地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未按约定协助和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继续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7、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受益、处分该宅基地,或者不能收取全部征收或拆迁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所获利益,赔偿乙方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因土地涨价而造成的购买差价损失),并有权从甲方收款之日起每日按收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8、基于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甲乙方双方均已事先知悉,双方不得以合同违反法规规定为由,在任何时间主张合同无效。双方同意,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依然根据本约定的条款来解决合同无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及保证责任问题。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中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查封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由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集体经济组织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见证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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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作者:来源:点击数:19798时间:2005-12-18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

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4年12月15日 京高法发[2004]391号)

市第

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附件: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

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

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

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

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主要理由是: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

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与会者一致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利益驱动是引起此类案件的直接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推荐第9篇: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

主张合同无效者认为,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的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从合同法自身的无权处分、禁止或限制流通物等角度考量,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缺乏充分理由。

1.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行政法与合同法共同作用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作有效处理更为有理。

2合同效力原本脱离于物权变动之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法律禁止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而受影响。

3.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法院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无效主要理由是:1.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2.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

4.浙江省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浙高法[1992]82号文件)规定:“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

最高院于1963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最高院于1984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办理。”

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有直接关联的合同法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撤销制度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3)《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制度;(4)《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返还制度。以下分别作简要分析。

1、农村房屋买卖不属于无权处分

首先,我国的不动产权属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构成,是否有权处分应当看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其次,一旦宅基地通过审批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即分离,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在名义上享有所有权,使用、收益、占有和处分(用益物权意义上)的权利均归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

再次,从物的利用角度看,原申请人利用宅基地或是由第三人利用,对所有权人而言并没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2、农村房屋不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与解除

合同无效不是解决合同效力争议的唯一途径。适用无效制度,对守约人利益保护极为不利,不合正义要求。

4、买卖合同无效与农村房屋的原物返还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就农村房屋买卖而言,认定合同无效将面临两难的处境:如果不判决返还,则对于出卖人来说,其主张合同无效将失去意义。如果判决返还,对于已经交付或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农村房屋,判决的执行困难甚至无法执行;尤其是买受人居住、使用多年并已改善或增设他物的情况,还涉及到相互返还或折价返还的问题,返还判决的妥当性值得怀疑。笔者认为,即便认定合同无效,

还应当作“没有必要返还”处理。 [12] 理由是:对出卖人而言,真正的诉讼动机和目的在于出卖后房屋增值利益,并不是因为无居住场所或生活无着落;对买受人而言,返还不仅失去增值利益,还会失去占有利益。对国家和社会而言,返还房屋的结果不仅没有给国家带来利益,反

而给社会诚信造成损害 [13]。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判断需要通过对合同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一同观察才能确定。

(一)合同效力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

通过检索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后可以发现,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规定只有三个法律规范,列举如下:(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同时调整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规范。该条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实行“一户一宅”原则;二是,允许农村房屋的买卖;三是,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后果是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只调整宅基地以外的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1)从条文的前后分别设置的情况分析,六十二条与六十三条是并列关系,而不是种属关系。(2)从条文调整对象分析,该条只是针对土地使用权,没有对房屋作出安排;(3)从条文内容分析,“非农业建设”不应当包括村民住房用地,否则与该条中但书部分“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内容不相吻合。因此,将《土地管理法》作为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范看待,并不妥当。

再次,《决定》第十条“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是指禁止直接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或购买宅基地(原始取得),并没有明确禁止已获合法批准的宅基地的转让(继受取得),至少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因为,其禁止目的是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性质为对宅基地的管理性规范,违反禁止的结果为购置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如果该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意思,必然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村民出卖、出租住房”的规定相矛盾。换一角度分析,对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或限制,已超出宅基地管理范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通过制定法律解决。

(二)合同效力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但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合同效力的判断而言,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论是理论界或是实务界,遵循这一规定是不容置疑的。当然,将《通知》中“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作为禁止物权变动的规定,其效力应当承认。

(三)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审判理念与方法论思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强制性规定限制在制定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上。

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不能通过简单的形式推理得出所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的结论。不难通过反证法证明 “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是无效” 的命题是真的,这意味着必然有部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有效的。针对这一法律漏洞,法官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填补漏洞,将该条规定的强制性限制在效力性规范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转让条件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不能以些认定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

(四)行政法与合同法共同作用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有效并不表示其行政违法性消失,只是表明违法性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效,原本又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并不因为合同有效而发生变化。

推荐第10篇:安置房宅基地买卖合同

安置房宅基地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安置房宅基地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安置房宅基地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安置房宅基地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安置房宅基地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以上人是本合同中所述安置房宅基地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乙方):、和(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属于新化县上梅镇梅树村九组房屋拆除户,属于上梅镇梅树村九组的拆迁人,甲方原与新化县娄新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指挥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甲方可到位于上梅镇梅树村九组的地段建宅基地(以下简称安置房宅基地),甲方自愿将宅基地出售给乙方、和 合伙建房。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梅树村、下田村村支两委的见证下,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安置房宅基地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安置房宅基地基本情况:

甲方安置房宅基地座落在新化县上梅镇梅树村九组,宅基地横向15米,纵向前抵娄新高速公路连接线路沿,后抵下田村马路。

宅基地的产权与梅树村九组集体无关,甲方将其卖给乙方后,纯属乙方私有财产,如果以后因政策因素变动或者拆迁等,国家政府补偿的费用和宅基地、房屋等所有项目都归乙方所有,甲方应该无偿提供手续或者协助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宅基地为甲方拆迁安置房宅基地,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甲方家属同意该宅基地出卖,该安置房宅基地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术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宅基地的交易面积和价格:

买卖的宅基地面积大约480平方米,按 壹拾捌万玖仟元整 的总价卖给乙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宅基地的款项壹拾捌万玖仟元整,先付定金 贰万元整 ,剩余款项在内付清。

第五条宅基地款项交付后,甲方的宅基地产权归乙方永久所有。

第六条宅基地的款项交付后,所有国土、规划、建房、水电等一切手续由甲方无条件提供,并协助办理,但工本费用由乙方支付;如本宅基地的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甲方应该无条件的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并提供一切有之相关的手续及资料,如果甲方找借口或者故意拖延为难乙方视为甲方违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贰拾万元 。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乙方,并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纠纷。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 2010年 8月 2日)起永久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三份。

甲方(签字):

甲方家属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梅树村村支两委代表人签字:

下田村村支两委代表人签字:

在场人签字: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安 置 房 宅 基 地 买 卖 合 同

第11篇: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341224…,女,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341224… 乙方(买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341224…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在村旁)

2南北长米,左紧邻屋,右紧邻房屋。

3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大写后附小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

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乙方:

第12篇: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女,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县镇村旁)

2、该房屋为(如两层砖混结构楼房), 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共层。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左紧邻的房屋,右紧邻房屋。

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年月日 万元。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 人民币万元。

3、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出具收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六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改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

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若今后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2.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

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第13篇:标准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标准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留存方 ( 甲方, 乙方, 见证人一, 见证人二)

出卖人(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 省 市 区 镇 村(社区) ,东起 西至 ,南起 北至 。

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

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 元整(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

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

第14篇:最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买卖合同协议在行文库

编号: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卖方):

__________,男,_______县_______镇_______村_______庄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女,_______县_______镇_______村_______庄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__________,男,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庄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15篇: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案件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一种意见:此类合同无效。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定无效,其理由有: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 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 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况且本案中二被告朱茂海与皮远桂房屋及土地买卖的行为未征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等手续。

第二类意见:此类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 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本案被告皮远桂系中武乡玉圃村2组村民未分的宅基地,其符合买房人的主体。本案涉及只是未经村里同意双方私自买卖 的行为。对于此点,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只要交钱就可盖章并同意申报。对于此事我们咨询了澧县国土部门。他们对于此事的处理:

1、孙元珍买卖戴 成然的土地是不合法的,如果他们发现这个情况,将对其处理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后再补办手续,将其办理为国有;

2、朱茂海将房屋卖 给皮远桂不合法,他们买卖土地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不允许的,2008年以后集体土地才可以办理抵押、流转、交易等。如果国土部门当时查处应当没收非法 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然后补办成国有手续。如果是现在可以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或者国有手续。综合国土部门及村里的咨询意见来看,对其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问 题均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解决问题。

第16篇: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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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作者: 卢荣 刘庆华 发布时间: 2010-08-20 15:08:18

【基本案情】

原告孙元珍与被告朱茂海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皮远桂系姑侄关系。1994年孙元珍、朱茂海购买戴成然房屋从事建材生意,2006年原告孙元珍放弃家中的生意前往长沙照顾儿女,并电话通知被告皮远桂,接手自己的建材生意并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租给皮远桂经营。

2007年3月17日被告皮远桂给付被告朱茂海购房款65000元,被告朱茂海将户主为朱茂海座落于中武乡玉圃村二组建筑面积227.20㎡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者朱茂海地址中武乡关堰村九组地号06-20-120205用地面积三百㎡住宅用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被告皮远桂,朱茂海将65000元汇给在长沙的儿子朱召生,朱茂海出具了:皮老三购买房屋现金65000元且收款人为朱茂海的收条一份并口头约定朱茂海夫妇有居住权。

2008年11月16日朱茂海与皮远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朱茂海将二间三层楼房卖给皮远桂,记占地面积148㎡,总计房屋售款90000元,2007年3月17日已付65000元,其余欠款25000元,于2008年11月17日付款5000元,--------------------------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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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付款10000元,2010年付款10000元,有在场人孙元柱、孙元成的签名。嗣后,孙元珍夫妇多次从长沙返回澧县中武乡玉圃村,因居住权问题,孙元珍与皮远桂夫妻发生分歧。

另:被告朱茂海系中武乡关堰村村民1994年购买中武乡玉圃村二组戴成然住宅,经中武乡玉圃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其土地性质仍属中武乡玉圃村民集体所有;被告皮远桂系中武乡玉圃村二组村民未分得宅基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皮远桂向中武乡玉圃村民委员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按正常的审批手续,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租赁);此前朱茂海经中武乡关堰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中武乡关堰村9组的房屋卖给了朱召将(未办理变更登记)。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即被告朱茂海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转卖给被告皮远桂是否合法,也就是皮远桂取得孙元珍和朱茂海夫妻共有的房屋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对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予以保护。本案中,其

一、原告孙元珍无证据证实皮远桂是恶意取得房屋,其

二、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的产权证明的户主为朱茂海,且第一--------------------------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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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给付行为在2007年3月1日,至诉讼2009年3月31日其间的时间有2年之久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其

三、房屋转让的价格90000元是朱茂海与皮远桂协商的价格,原告也无确凿证据证实转让的价格不合理,故皮远桂是善意取得房屋的第三人,原告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朱茂海转让房屋为由来对抗皮远桂受让房屋。

四、本案原告孙元珍明知房屋买卖活动的始终。其理由有

1、朱茂海2007年3月17日转账65000元给在长沙的儿子朱召生的事实 与原告陈述自己在长沙照顾儿女的事实一致;

2、法庭查明原告经常往返于长沙与中武乡玉圃村2组的家中,当时皮远桂夫妇就在购买的宅基地上做生意,孙元珍的偏屋就在皮的隔壁;

3、孙元珍并无证据证实自己不知情;

4、朱茂海与孙元珍至今还系夫妇关系,双方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正如朱茂海所说正是由于被告皮远桂夫妇不让自己夫妇在家里居住由此引发关系不和,据此推论孙元珍也应知道卖房的始终。

但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须登记过户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本案涉案的标的物并非国有土地而是农村的宅基地,目前法律无农村宅基地过户登记的强制性的规定。

本案所涉宅基地上的房屋,目前朱茂海并未全部卖出,靠北边山墙一间平房仍然为朱茂海夫妇所有。

【观点分歧】

案件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一种意见:此类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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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定无效,其理由有: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况且本案中二被告朱茂海与皮远桂房屋及土地买卖的行为未征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类意见:此类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本案被告皮远桂系中武乡玉圃村2组村民未分的宅基地,其符合买房人的主体。本案涉及只是未经村里同意双方私自买卖的行为。对于此点,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只要交钱就可盖章并同意申报。对于此事我们咨询了澧县国土部门。他们对于此事的处理:

1、孙元珍买卖戴成然的土地是不合法的,如果他们发现这个情况,将对其处理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后再补办--------------------------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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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将其办理为国有;

2、朱茂海将房屋卖给皮远桂不合法,他们买卖土地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不允许的,2008年以后集体土地才可以办理抵押、流转、交易等。如果国土部门当时查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然后补办成国有手续。如果是现在可以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或者国有手续。综合国土部门及村里的咨询意见来看,对其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问题均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解决问题。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1、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证,该合同因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所谓标的的可能是指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款,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及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2、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应该说明的是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孙元珍是中武乡关堰村村--------------------------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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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玉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1994年购买了玉圃村村民戴成然的房屋(本案争议的房屋),在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土地未过户也没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且一直在玉圃村居住至今,其实际屋主身份已得到当地认可。其夫妻共同享有的位于关堰村的宅基地已转让给他人。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孙元珍、朱茂海唯一居所。其次,被告皮远桂在中武乡玉圃村2组另有一处新建房屋已竣工,并办理了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土地来源据玉圃村支部书记王军林反映,今年上半年,皮远桂向玉圃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经村委会同意,该宗土地出让后变更为国有土地,属于租赁土地。

3、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现实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关涉到其生存权利,认定此类合同无效,从客观上相对公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房屋未经村委会书面同意,亦未办理审批、过户手续,被告皮远桂已经在中武乡玉圃村有一处房产,虽土地性质为国有租赁土地,但该宗土地的初始登记是玉圃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来源: 中国法院网澧县频道

责任编辑: 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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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采用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可拥有80到120平方米。如果你家原来有宅基地(包括房屋占地)且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则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买人家合法的宅基地也不能过户。解决办法:分家,另立门户,可重新申请宅基地。办理过户需提供买卖合同、原户主“农村土地使用证”、双方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买方无宅基地证明(或无房证明)。

一、农村房产证办理的程序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村民在建筑房屋前应先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然后向当地镇(街道)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建设的报批手续,才能进行施工建设。房屋建成后村民应当向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竣工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2、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

经过规划建设办批准建设及验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土地使用证、报建验收证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资料。房管部门在受理农村村民要求办房产证的申请后。将会检查相关资料,并将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村集体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将给予登记发证。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村民的一种福利分配,因此,其转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村民申请土地及房屋产权转让的,应先提交农村集体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若受让方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继承、直系亲属赠与)外,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另外,《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即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二、农村房产证登记的内容

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内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及 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并附房屋及土地测绘图。权利人为单个自然人的,记载单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多个自然人的,同时记载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记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房屋所有的形式为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范围。特别是公共空间及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予以界定。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等。

第18篇:最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在行文库

编号:_____________

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卖人): 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及房屋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县(市)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宅基地转让给乙方;项目名称: ,单项名称: ,合同号: ,总用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 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 ㎡,建筑层数: __________ 层,房间结构: __________ 。

二、宅基地及房屋合计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支付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交给乙方保管。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拆迁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六、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需要甲方亲自到场协助办理的,甲方应亲自到场协助办理。

七、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不仅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小写),其中赔偿项目具体包括如下:

1、乙方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_______;

八、转让完成之后,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也不得反悔。如乙方反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大写____________(小写______)。

九、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并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将宅基地的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付乙方。

十、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_份,见证人执__________份,公证处执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配偶及子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见证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村民委员会意见: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19篇:宅基地证明

宅基地证明

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XXXX,男,现年XX岁,家中现在X口人,一直居住在XXX地,该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

特此证明

XX村民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

宅基地证与房产证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

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问题,虽然《物权法》已有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由于宅基地本身的使用限制和建筑物无法与土地分割的实施,造成宅基地相对应的房产证没有实际用途--无法像国有土地上的房产一样,可以抵押、出售以获得其实际收益。

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更为广泛的定义,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村办学校、办公室、村办企业等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的,区别在于使用权的权限: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售、,使用权人只能是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而国有建设用地就没有上述相关的规定。相对而言,宅基地的使用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户一宅、年满18周岁、没有住宅......如何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变更

一、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二、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三、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第20篇:宅基地证明

证明

霸州市国土资源局:

我村村民在有宅基地一处,总面积为平方米,东西:米,南北米,宅基地证号为:,地号为:,经协商于年月日(过户时间与上报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过户个我村村民,未办理过户手续。

现经村街同意,将该处宅基地使用权过户给,在本村没有其他住宅,也为出卖,出租过本村住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请办理变更手续。

如出现法律纠纷,由村街承担。

村委会(章)(村长或会计签字)年月日

宅基地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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