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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违纪处分(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28 12:08:2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违纪处分

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条列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

1、警告;

2、;记过;

3、留校察看;

4、劝其退学;

5、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1、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无故旷课两节。

3、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5、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7、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11、在建筑物上随意涂抹刻画者;

12、经证实,带烟、酒进学校,在校内或校外抽烟、喝酒;

13、私带零食进入校园者、购买外卖食品者;

14、拒不服从教育,不尊重教师,顶撞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直至劝其转学。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 )劝其退学;( 5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5节至 10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2、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3、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4、第二次发现在建筑物上随意涂抹刻画者

5、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6、偷盗,勒索、诈骗财物、赌博,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7、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8、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9、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

10、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11、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12、在校内、外不但自己抽烟或喝酒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或喝酒的学生。

13、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不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14、带手机、MP

3、掌上游戏机等非学习用具进学校的

15、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

16、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1 节至 20 节的学生;

2、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喝酒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

4、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5、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 2 )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 4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 5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6、偷盗(小偷小摸、开箱撬锁、偷盗、结伙偷盗、为外盗提供情况,引外人入校偷盗)、勒索、诈骗财物、赌博,作案价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学生;

7、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8、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9、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

10、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在校外过夜、逃寝、翻越围墙溜出校门者;

11、以谈恋爱为目的,替别人介绍男、女朋友的学生

11、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2、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3、有侮辱女生或其它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21 节至 3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 3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考试作弊达两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或三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4、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 2 )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6 )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5、偷盗(小偷小摸、开箱撬锁、偷盗、结伙偷盗、为外盗提供情况,引外人入校偷盗)、勒索、诈骗财物、赌博、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7、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8、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在校外过夜、逃寝、翻越围墙溜出校门屡教不改者

9、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10、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11、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12、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

( 1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2 )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3、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 1 )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 ) 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 3 ) 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a)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1、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学校年级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2、给予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以内的处分由年级部审批,年级部主任签字。给予违纪学生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年级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长签字,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在学校年级部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自处分签字之日起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返校时,必须到年级部报到,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

3、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

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四、撤销处分

1、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向学校年级部上交一份8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三个月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延时。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2、年级部负责全面调查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征求班主任、科任教师、体育教师、舍务教师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后,上报作出处分的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审批。获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附则

1、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操行应评为不及格,该学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有三个学期操行评语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劝其退学处理。

2、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规校纪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推荐第2篇:大学生在校违纪处分申诉书

违纪检讨申诉书 尊敬的辅导员老师及学生会的同学们:

你们好。首先,作为606宿舍长,我谨代表宿舍全体成员就没有更好配合检查卫生这件事向学生会的相关同学表示歉意。对不起,给你们的工作带来麻烦。望能谅解!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宿舍听到到拒绝检查的通知时着实感到非常非常非常的冤枉!非常非常非常疑惑!于是做出以下分析:

第一点:拒检时间

我们宿舍在什么时候拒绝检查的呢? 第一,中午十二点多学生会检查卫生我们也是开门欢迎的。 第二,在下午两点半之前我们没有听到任何检查卫生的通知。 第三,我们宿舍全体成员和其他宿舍一样正常锁门于下午两点半去上课,两门课上完后六点多陆续回到宿舍,中途无人回寝。

综上所诉,如果说是下午三点拒绝检查,那我们在上课根本不知道宿舍情况。其他同学和我们一起上课,也是有不在场证据的呦!

第二点:拒检动机

我们宿舍为什么要拒绝检查卫生呢?

第一,我们宿舍收到了班长的通知,也打扫了宿舍把接到的任务进行了落实,劳动最光荣!这么光荣的事情我们怎么能不让检查呢是吧?

第二,中午十二点的那次检查我们的态度就很好啊。学妹看了看我们宿舍还夸宿舍很整洁了(PS:学妹很有礼貌,我们很喜欢)。中午都让检查了还怕下午检查吗?

第三,在办公室有位男同学说,这次检查卫生的都是大一,又不认识我们,不可能故意为难我们大三的。这我就要说说了,我们虽然都是大三老学姐了,不管是认识不认识学妹都不能故意给自己的学妹甚至还有同年级的同学找麻烦的啊!一看就不是当过学姐的人,太不了解学姐了。

第四,据说已经拒检两次了,两次呢!我们宿舍的良好形象就那么被毁了呀,上次老师检查还说我们宿舍整齐呢,现在我们就打自己的脸,还那么积极地争取写检查,我们是疯了吗!绝对不能是故意的啊!

第三点:拒检手法

经了解,是因为宿舍门用钥匙一直打不开,学生会怎么喊宿舍里也没有人帮开门,给人的感觉是态度极其恶劣。如果真是像你们想的那样,我们就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只有拒检着一种可能,不能妄下断言啊。

第一,假设我们宿舍的人把门从里边上锁导致打不开锁。但是前边已经说明我们宿舍的人在上课没在宿舍根本不可能反锁,所以该假设不成立。

第二,假设是其他人把我们宿舍的门从里边反锁导致打不开门。那应该是有坏人了!但是在我们下课回宿舍后是正常打开宿舍门的,没有发现有人动过东西,也没有什么珍贵物品丢失。所以这个假设也不成立。

第三,假设宿管阿姨的钥匙有问题打不开房门。新开学时我不小心把自己锁在宿舍外边可怜兮兮的找阿姨拿钥匙阿姨还说她那里没有任何备用钥匙的,反正我是信了。但是其他宿舍的门都能打开说明钥匙没问题,阿姨也不会拿这个跟我开玩笑的吧。所以这个假设还是不成立。

第四,假设是防盗门有问题反应迟钝导致学生会的同学们以为打不开。嗯,这个是最有可能的。在新开学时,我们宿舍的人都不怎么会开宿舍门的,每次开门都得把门拉紧了才能打开。就在前天还发现它的小锁芯坏掉了,怎么都弹不出来,锁个门都得用钥匙,好悲惨的。所以这个假设是唯一有可能的,也就是这个假设成立,是宿舍门出了问题!

以上的细致的分析表明仅仅是因为门出了问题,606宿舍的人是没有嫌疑,没有问题的。只怪宿舍门不够争气,趁我们出去上课背着我们拒绝检查卫生,给学生会的同学们添麻烦。

由此得出的结论应该是:606宿舍的全体成员积极响应组织号召打扫卫生,积极配合检查从不怠慢,都是好同学,而且没有拒检!是宿舍门拒检!

由于宿舍门只是单纯的金属混合物,没有生命,更不是具有独立意识的人,不存在拒检这一说法,所以这个罪名是不成立的。但是宿舍门的确妨碍了学生会的工作给学生会和老师添了很多麻烦,而且它的使用权暂且属于606宿舍,我们勉强也算是它的委托监护人,写了这么多字,分析了那么多,我从中发现了自己的责任所在,曾经那么多老师都教我们要勇于承担责任,因此我是心甘情愿做出这份两千字的申诉的。这是应该的,这是沟通的桥梁,是大学人生的一次难得的机会,没写过检讨的大学人生也是不完整的。

请导员和同学们放心,我们是真心反省过的。为了平民愤,我们宿舍每个人都踹了宿舍门一脚,门没有踹坏,脚印已经擦干净了。为了避免第二次事故,我在检查卫生的前一天已经填了维修单,今天中午又打电话给物业催他们来修门了。为了更加保险一些,我们宿舍五个人承诺,以后再有类似问题出现可以给我打电话157********,接到电话,我们不管在哪上课,在上什么课,也不管老师点不点名,提不提问,定将披荆斩棘,前去开门配合检查卫生的工作。如果此次卫生检查可以弥补,也可以提前通知我,随时欢迎。

申诉写到这里真的已经很累了,一中午不睡觉也很困的,我知道这是我应该做的。身为宿舍长,我应该带领成员在平日里认真打扫我们已经住了两年多的家;在学习中去寻求发展,不管是考证还是考研;在比赛或者评优评先中积极进取,获得属于我们的家的荣誉。如今,在班长将此事在班里通知时,姐妹们都一个个喊冤,这真的很心痛的。我们不缺乏承担错误的勇气,但真的害怕被冤枉。希望老师和同学们能够理解原谅,摘掉拒检的大帽子。真的拜托了! 606宿舍宿舍长***

推荐第3篇: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格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有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3.记过

2.严重警告 4.留校察看 6.开除学籍 5.勒令退学

第三条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处分到期后,学生本人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由所在学院(系)根据其表现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其处分的意见,报校有关部门审批。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犯新的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刑律,违犯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含500元),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盗用他人学生证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或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上条例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8.栽赃、陷害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校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撕书页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偷一册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偷二册书或一册工具书者,给予记过处分。

4.偷二册以上书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同时违犯上述两条者,或偷书两次以上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偷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工作人员有不文明行为者,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给予处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并依《治安管理条例》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重犯或虽初犯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者

(1)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勾引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无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分。

(6)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群架者

(1)凡是参加群殴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是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策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严禁携带或在寝室等处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一经查出,给携带者或存放者严重警告处分。

(3)参与打架者,只要出示凶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凶器伤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是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

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5)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私自解决造成斗殴并产生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事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伤人者

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9.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不按期赔偿损失,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10.一人有二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其中的轻重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对饮酒者的处分

1.在校学习期间严禁饮白酒。无论是任何原因凡是饮白酒者,首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饮白酒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节假日可以饮适量啤酒。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影响及后果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非法同居、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均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同宿一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学习期间非法同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学习期间有同性恋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馆、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扰乱宿舍、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3.存放或使用电炉子等电加热器破坏学校的电源线、电话线等公共设施者。

4.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乱撕信件邮票者。

6.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看电视、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

7.擅自留外人住宿或擅自夜不归宿者。

8.在校园内打麻将者。

9.伪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10.由本人、家长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

11.调戏、侮辱女同学者。

12.节假日私自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旅游活动者。

13.在宿舍内经销商品,扰乱宿舍秩序者。

14.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人汽炉、液化汽罐或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者。

15.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

16.在寝室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

17.恶意欠缴国家贷款利息者。

18.在公共场所以张贴大、小字报或其他手段损害他人名誉、诽谤他人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2.传阅、传播、收藏、出租淫书、淫画者。

3.制作、复制、收藏、偷看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园网或其它公共网站上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或对相关领导进行人身攻击者。

2.在校园网或其它公共网站上诽谤、辱骂他人,使用侮辱性词汇者。

3.在校园网或其它公共网站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者。

4.在校园网或其它公共网站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或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财物者。

第十五条一年内受到学院(系)三次通报批评以上(含三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学期中擅自离校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擅自离校2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擅自离校6至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擅自离校8至12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考核纪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垫本、自带草纸或桌周围未执行清场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

2.有左顾右盼、交头接耳及其它类似情节,经监考教师提示后仍未改正者;未按排定的考号对号入座者;与他人交换A、B试卷者;携带手机、传呼机等现代通讯工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3.未经允许垫、看与考核课程有关的材料者;翻看书、笔记本及带进考场的小抄、擅自带走考卷及有其它类似情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抄袭别人答卷、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互对答案、为别人做假证或三人以上合伙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5.凡被认定为雷同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考核中交换试卷、代他人考试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二年或勒令退学处分。对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同时强制性要求离校反省一年。

7.请他人代考或偷窃卷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学习期间,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通报批评。

2.抄袭他人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者给予警告处分。

3.编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4.请他人代写作业者和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犯上述错误且认错态度不好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凡第二次违纪者,均给予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一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

2.一学期内不给予贷款;已批准贷款者,自受处分之月起停止贷款;有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3.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第二十二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根据本条例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有关部门审批并发文。

2.涉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者,由教务处审批;其它由学生处审批。

3.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4.学生受严重警告以上(包括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在一周内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处理,证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对于主动认识错误,如实交待犯错误的事实,检查认识深刻者,可酌情从轻一级处理;对多次违纪或对违纪认识态度不好,拒不检查,检查不深刻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被处分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述。校有关部门负责复审,并在接到申述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半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将采取措施,限期离校。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它各届参照执行,凡校内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和教务处。

二〇〇一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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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分决定

玉田职教中心机加工专业14级数控一班学生张子健给予重大处分决定。

经查,该生于2015年3月19日晚,因换宿舍与教师发生冲突,教师管理该生,该生口出狂言,对老师显然不敬,对某同学索要钱物,威胁他人,殴打老师,造成极坏影响。以教育该生,警示他人,根据玉田职教中心第七号方案处理方法,对该生给予重大处分、留校查看决定。

经办人:玉田职教中心 主管副校长 张铁庄

政教处主任 宋涛

机加工专业主任 王安喜

单忠生

学生会主席 李金昌

2015年3月20日

推荐第5篇:违纪处分决定

关于给予xxx同学xx处分的决定

xxx,20**级xx系xx专业x班学生,学号:

经查在 年 月日上午 学校举行的期末英语考试中,上述同学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相关规定、违反了《山西青年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相关规定,构成考试违纪、作弊。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xxx同学记过处分。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在校期间若不在违反校规校纪,表现良好可于下一学年9月份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决定后将决定装入档案并记录在学年鉴定表),同时已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取消奖助学金发放,取消本学年所有荣誉称号评选。担任班级干部取消其担任职务。

学生处(或系)

20**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违纪处分决定

水秀二中关于

闫顺利等学生违纪的处分决定

2009年4月16日晚,46班学生闫顺利纠集本班学生王帅、成峰、赵振华,对因和闫顺利发生口角的46班学生史滋超进行殴打。导致史滋超同学左脸部红肿有淤血,而且嘴里出血。

闫顺利等同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水秀二中《学生一日常规》、《十不准》、《住校生管理制度》,本该对违纪事件的纠集人闫顺利给予除名的处分。但我校本着严格校风校纪、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纪学生闫顺利等人给予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闫顺利的处分决定:

1、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2009.4.20——2009.9.20。

2、学校通报批评,班内做出深刻检查。

3、取消住校资格,责令其跑校。(因该同学来自较远的清徐,特保留其住校资格)

4、处分其间,不得享受学校各种奖励。

5、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备注说明:

1、该同学在本次违纪之后,如再有逃宿、上网、打架等严重违纪行为,家长主动提出转学。

2、家长签定违纪处分决定。

二、对赵振华的处分决定:

1、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2009.4.20——2009.9.20。

2、学校通报批评,班内做出深刻检查。

3、取消住校资格,责令其跑校。

4、处分其间,不得享受学校各种奖励。

备注:处分期间,如本人表现一贯良好,可由家长写出书面住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入住。家长签定违纪处分决定。

二、对王帅、成峰的处分决定:

1、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限2009.4.20——2009.7.10。

2、学校通报批评,班内做出深刻检查。

3、处分其间,不得享受学校各种奖励。

水秀二中政教处 2009.4.20

推荐第7篇:违纪处分小结

违纪处分小结

尊敬的XXX:

经过老师教育和批评,我深深地认识到了错误的严重性,知道了考试作弊于学校,于班集体,于自己都不利。一则,违反学校的校规校纪,给学校的学风和校风建设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二则,是我自身素质的体现,不顾校风校纪一意孤行缺乏集体主义感。三则,对自己以后立足于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自此以后我上课认真听讲,课余还按照计划复习功课,阅读名著,文摘,另外还关心国家时事政治,社会动态。并且意识到要取得好成绩只有通过刻苦踏实的学习,是没有捷径的。人无信用十步难行,诚信是最好的无形资产。

在这次一模上我端正态度,在这些努力下取得了些成绩,但也不能骄傲焦躁,我会继续踏实学习,争取有更好的成绩,为校争光。

此致

敬礼

小结人:XXX

日期:XXXX年X月X号

推荐第8篇: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违纪处分决定

九年级(4)班学生祁海林、吉春龙、米占寿于4月27日晚自习上课前将

七、八年级的多位学生堵到学校下操场厕所中索要香烟,七八年级学生没有满足九四班学生的要求,于是九四班学生对七八年级学生进行殴打,其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在学校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逊让乡中心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学校研究,现对上述同学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1、给予九年级(4)班学生祁海林、吉春龙、米占寿警告处分一次;

2、根据《逊让乡中心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班主任考核细则》的规定扣除九年级(4)班班级总分6分。(取消九(4)班本周的流动红旗评比资格)

3、根据逊让乡中心学校学生德育评价方案的相关规定,扣除九年级(4)班祁海林、吉春龙、米占寿同学的德育考核分数各20分。

逊让乡中心学校政务处、德育处

2017年4月28日

推荐第9篇:公司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一、规范公司纪行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二、纪行处罚条例: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降职、降薪、触雇,其中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

1、口头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

● 谎报请假理由,每次罚款100-500元。

● 仪容不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不佩戴工牌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冒领公司发放的礼品。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

在工作日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者。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批准,撤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动、折装灭火器材或压分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

2、书面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旷工一天以内者,扣发当期全部奖金,并扣发当日工资与住房补贴。 代人打卡或请别人打卡,每人次罚款200元。

违反工牌佩戴规定,并拒绝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 对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属初犯者。

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按动“报警器”,挪动、折装灭火器材或压在公司配备计算机上使用非工作软件。 违反公司工作程序,导致轻微损失者。 在工作场地贩卖物品者。 者。

●●●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经济损失的。

●●●●●●●●浪费或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捡拾公司或他人财物匿而不报或据为已有者。 未经允许擅自带人进入公司者。

对同仁恶意诋毁、诬告或做伪证制造事端者。

在过去六个月内,累计有两次相同性质的口头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口头警告。

3、最终警告、降职与降薪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最终警告,并可同时实施降职、处以罚款处处分:

●●●●●●在公司内危害员工或财物安全者。 在公司财物、名誉造成损害。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有严重不良行为

连续旷工两日或一年内旷工记录两次以上

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相同性质的书面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书面警告。

4、触雇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损害公司利益者给予的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可不预告予以解雇(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

●●●●●严重危害员工人身、财物或公司财产安全者。 使公司财物、名誉受损失者 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 行为不法或严重违规者

累计两次不同性质的最终警告,或一次最终警告后又有相同性质的警告处分。

对于员工的重大过失或屡次违纪行为可采取解雇处分。直接经理应作出关于事情发生经过的详细书面报告,解雇员工的处分应由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共同提出,由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需要并处赔偿、罚款处罚,罚没款一律上交财务部门。

四、员工被口头警告后六个月没有违纪的或被书面警告后十二个月内没有违纪的,或被最终警告后十八个月没有违纪的将可获允撤销相应经行处罚;了可根据员工的改进提前撤销处分。

处罚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视其后果及影响给予处理。若数款并罚,按最高项处罚执行,不重复处罚。

推荐第10篇: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会内部管理,加强自身组织建设,促进学生会干部管理体制的完善,充分调动其上进心和积极性,使大家在一个和谐美好的大团体里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为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学生会在职学生干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会干部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主席团提出口头批评,不备案;

2.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

3.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

4.留职查看,办公室备案

5.开除出学生会。

第二章 细则

第四条 开展学生会工作因个人原因而造成不良影响或有碍工作进程:

1.影响较轻且认错态度良好者,给予例会口头检讨,不备案处分。

2.影响轻,但认错态度不好者;或者造成一定影响或阻碍工作照常开展,但认错态度良好者,给予例会作口头检讨,办公室备案处分。

3.给予例会作书面检讨以上处分者,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处分。

4.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阻碍工作照常开展,给予开除出学生会的处分。

5、损害系部和同学正当权益者,开除出学生会。

第五条值勤制度

1.值班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者视为缺勤。

2.若有特殊情况不到者必须向办公室请假,事后视为缺勤。

3.每次值班由办公室严格考勤并如实记录。

4.值勤无故迟到或无故早退3次以内,每次给予例会作口头检讨,不备案处分;3次以上,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以上处分;

5.无故累计3次不参加值勤者,视其为自动辞职,给予留职查看直至开除出学生会处分;

6、未经批准值勤找人代替者,给予留职查看直至开除出学生会处分。

第六条 开会制度

1.实行定期定点开会制度。定于每周一下午4:50召开例会。

2.与会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会,迟到5分钟例会结束后通报批评,若有特殊情况不到会者,必须向主席请假,事后请假视为缺席。

3.每次例会必须严格考勤并如实记录。

4.开会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或缺席1次者,给予部门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处分;

5.开会无故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或缺席2次者,给予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处分;

6.如会议未能通知到人,经核实后,视其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部门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以下处分。

7.迟到累记6次或无故缺席三次者视为自动退出学生会。

第七条 办公室不定期负责对每个干部进行着装等检查

1.值勤时间衣冠不整,发现一次穿拖鞋、背心、短裤等与工作场合不协调的服饰的,给予口头批评处分;

2.工作时间发现3次以内上述情况的,给予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处分;

3.工作时间发现3次以上情况的,屡教不改者,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留职查看直至开除出学生会的处分。

第八条 工作细节方面

1.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不准拉帮结派,不得包庇他人。如发现此类情况,造成负面影响的,予以留职查看直至开除出学生会处分;

2.工作积极,虚心接受他人的意见。如果对别人提出的意见恶言相对,给予部门例会做书面检讨,并进行学生会内部通报处分。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就学生干部的言行工作业绩向老师、同学、室友等了解意见或进行考核:

1.有认为该干部在平常的言行等方面不注意,造成负面影响,经证实,给予在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以上处分;

2.普遍认为该干部在平常的言行等方面不注意,造成负面影响,给予在例会作书面检讨,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内部通报以上处分,如果情节更加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生会的处分;

第十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院系处分,在严重警告处分以下者,给予留职查看,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内部通报处分,若在严重警告以上的,给予开除出学生会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证实,给予开除出学生会的处分。

1.认错态度极坏者;

2.严重影响学生会的名誉者;

3.对检举者、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1.认错态度诚恳者;

2.主动协助配合调查者;

第十二条 考核分四个等级:一学期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学生会干部、75分以上为合格、60—75的将作为降级使用、60分以下将免去职务。

1.计划或总结不够认真。(扣2分)

2.缺勤、迟到、早退。(扣2分)

3.会议精神未传到位或未组织未落实的。(扣3分)

4.对其本职工作不参加者。(扣3分)

5.不参加学生会组织的活动。(扣2分)

6.正、副部长未能及时上交工作计划和总结,(扣3分)

7.上报工作未能很好完成。(扣2分)

8.上报不属实且影响工作。(扣3分)

9.值勤迟到者。(扣1分)

10.若整个部工作效果差,每成员(扣3分)

11.损坏学生会物品财物者。(扣2分)

第十三条嘉奖方面

1.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加2分)

2.学期能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加1分)

3.为学生会制订计划、献计划策者。(加2分)

4.在校其间受表彰者。(加1分)

5.为维护学生利益作贡献者。(加3分)

本制度在学生会组织的监督下,由秘书部严格执行并负责解释,可做为学生入党及评优依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思想上进、工作积极、生活习惯良好、遵守校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其他干事相处融洽、群众反映良好及协助部门成功举办活动,经办公室证实、主席团讨论通过以通报表扬形式记入档案。

第十五条 各条款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

第11篇:中学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一、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达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

二、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也将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理。

三、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三种处分:(1)警告;(2)记过;(3)勒令退学。

1、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2、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主动赔偿损失者;(4)检举揭发有功者。

3、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2)认错态度不好者;(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4)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7)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8)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9)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10)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四、各年级部提出处分意见并整理齐处分材料上报学校政教处,凡审批通过的处分决定,政教处留档备案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决定全校公布。学生处分须经校级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然后由政教处签发。处分材料包括:(1)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2)违纪者本人打印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且一式三份;(3)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4)年级对违纪者的处分意见表;(5)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五、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1、对学生处分的结果均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2、学生受警告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可在毕业前写申请报校级班子会研究,是否撤销处分。

3、学生受记过或退学处分的,处分不予以撤销并要记入档案。

六、具体处分行为

1、学生在校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连续迟到3次时或累计迟到8次以上的; (2)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3)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损失的(价值50元之内); (4)不服从正当管理、无理顶撞教职工行为的; (5)上下学期间在校门口与校外人员联系的

2、学生在校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连续旷课7课时或累计旷课14课时以上(含14课时)的; (2)考试中有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的或经教育仍不改的; (3)经证实,学生有吸烟、酗酒行为的;

(4)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损失的(价值100元之内); (5)同学间打架斗殴或恶意辱骂他人造成突出矛盾的; (6)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价值50元之内)的; (7)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场所的; (8)不服从正当管理、无理顶撞,有辱骂教职工行为的;

(9)违纪情况发生,在老师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提供伪证或恶意撒谎,情节严重的;

(10)向校外人员借用校服使其进入校园的。

3、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

(1)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不能改正的; (2)一学期连续旷课14课时或累计旷课21课时以上(含21课时)的; (3)不服从正当管理,有恶意顶撞、辱骂教职工行为的; (4)因吸烟或酗酒而受到处分后,又证实有前述行为的;

(5)邀约校外人员参与同学间矛盾,滋事打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价值100元以上);

(7)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8)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9)拦截他人并强行索要财物的(价值50元以上); (10)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11)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12)在校服上乱写乱画,有辱学校形象的; (13)无故离家出走,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本办法由邯郸市锦玉中学法制办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12篇:违纪处分评判细则

附页: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二、违纪行为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活动,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16-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6-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旷课学时数计算办法详见《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细则》

学生考勤细则

第一条 考勤范围:

学生早操、晨读、晚自习、上课、实验、实习、考试、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集体活动等。

第二条 考勤计算:

1.早操、早读按一学时计算,晚自习按两学时计算,一天正课按八学时计算。学生在规定的考勤时间内,缺席一节课算一学时。

2.上课铃响后才进入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响前离开教室为早退。迟到早退一次超过15分钟者,按旷课一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2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3.考勤办法:考勤由各班纪检委员负责,做好登记,每周在班上公布。任课老师将学生出勤情况填入教学日志,供教务处,学生处和各系检查、核实。

第三条 本细则2009年7月修订,自2009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13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完成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建立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优良的学风,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勒令退学

(六) 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查看期不满者,接结业处理;参加工作后,由所在单位对其在一年内的表现写出考察意见,经学校考核,却有明显进步表现,则可解除处分,由学校不发毕业证,经教育不改者,则作结业处理,不再补发毕业证。

第三章

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 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由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大小纸报或非法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伪造、涂改政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凡参与收看淫秽影像及书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翻墙外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带头翻墙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并宣布缓刑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处理行政居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五)被处以警告、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与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手段恶劣、民愤极大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窃得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敲诈、抢劫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明知视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罚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者,给与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后果严重,赔偿金额超过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凡参与赌博者,除按有关规定罚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 散布封建迷信、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 酗酒滋事危及他人、破坏公物和公共秩序者,聚众闹事、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群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 (3) 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致伤他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伤他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 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 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过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凡打人使对方受伤者,要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侮辱妇女、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与下列处分:

(一)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外租房居住、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见本宿舍留住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三条 一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按实际授课 时间计):

(一)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与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不尊敬师长、管理人员及门卫工作人员,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侮辱的语言或狂妄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殴打者,参照第十条相关条款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日常行为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三)违纪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从轻处理: (1)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5 (2) 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任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出问题的。

(四)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加重处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 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4) 屡教不改的。 (5) 饮酒后违纪的。

第十七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在一学年内不得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处分决定的分级管理和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凡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学生处审查,学校审批;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查,报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校直接处理。

第二十条

对犯错误学生,要及时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将心理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答复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对受处分后有明显 进步得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一分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偷窃、诈骗财物、打架而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于因犯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受到处分者,所偷窃、诈骗的财物要全部退赔。

(二)对于因打架伤害他人而受到处分者,要负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

6 第二十三条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一份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要通知其家长说明情况并让其将学生领回,以后出现的一切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第14篇:学生违纪处分通知书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

级 班 同学:

你因_________________一事,违反了校规校纪,结合此前 处分,学校决定给予你______处分的决定,特此告知 。

被送达人签字: 班主任签字: 级主任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一份交班主任,一份签字后送政教处存档。

Xx学校政教处 年 月 日

第15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 第五条 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 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 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 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 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

方式。

则 第二十条 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试舞弊:

1、夹带并偷看有关书籍,资料。

2、传递示意试题内容和答案。

3、代他人答题。

4、抄袭答案,交换试卷。

5、利用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的

二、舞弊情况作如下处理:

1、监考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教育处。

2、期中、期末、毕业考试、会考有一次舞弊的,期末总评最高的为及格,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考试卷者,处严重警告一次;偷窃考试卷并失密者,处记过;无意中得到考试卷且失密者,处警告一次。

第二十二条 侵犯同学人身权利应该受到的处分。

1、不论在何地或何种情况下互相斗殴的,处警告以上处分。致伤的,各自负担医药费用,也可酌情由对方负担。理亏的一方从重处分,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2、单方打人的予以警告以上处分,负担医药费用,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3、打架屡教不改的或伙同社会上人进校或在校外殴打同学的,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各种形式侮辱同学人格尊严(包括姓名、肖像、生理、荣辱等)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

5、辱骂同学、公然诽谤的,处批评或警告。

6、故意污秽同学身体、衣物的,处批评或警告。第二十三条 损害公私财物应该受到的处分

1、故意损坏课桌凳子、教学用品、实验用具、体育用具、卫生设置、门窗玻璃、广播电灯、图书杂志等学校财产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2、故意损坏同学的书籍簿册、学习用品、衣着装饰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3、故意破坏师生自行车零件的,处批评或警告,附加赔偿损失。

4、故意损害学校花卉树木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5、私自向同学提出有关钱物的要求,或借借钱之名拒不还钱的视作敲诈勒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以上各款因过失所造成的,视情节结果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需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卫生的处分。 第一款:不尊敬师长应该受到的处分

1、当面无理顶撞教职工,甚至谩骂或殴打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2、当面或背后以各种形式侮辱或诽谤教职工人格尊严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

3、无理顶撞家长或长辈的,谩骂或殴打家长、长辈的处警告以上。第二款:扰乱公共秩序应该受到的处分

1、开会、集队、看电影、参观访问、社会实践故意大声喧哗,足以影响正常活动的处批评或警告。

2、擅自不参加集体活动、参观访问的按该次活动的时间折合课时数作无故旷课处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处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同学的学习用品、少量钱物或其它财物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归还原主;非法所得转为它用,则折价赔偿。骗取或偷窃其它公私财物的,比照执行,情节严重将给予退学。

4、传阅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涎的书刊、画册、图片、电视录像等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附加没收。

5、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附加没收赌具和非法所得。

6、在校吸烟、喝酒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

7、无正当理由翻越校园围墙的,处警告以上。第三款:妨碍公共卫生应该受到的处分

1、无故逃避值日工作的,视情节处批评或警告。

2、任意涂写刻画课桌凳或墙壁的,处警告以上,并赔偿损失。

3、乱倒垃圾脏物,在教室、校内随地抛丢纸屑、果壳、随地吐痰,处责令负责该区域的卫生,对屡教不改的,由政教处强制参加公益劳动,并处警告。

4、在校内外随地大小便的,处批评至严重警告。第二十五条 无视体育锻炼、破坏校园安全应受的处分。

1、无故不做广播体操或眼保健操的经批评教育,无改悔者处警告。

2、做两操时不认真或故意妨碍他人做操情节严重的,处警告。

3、上体育课时未经教师允许在教室看书、闲聊、吃零食、外出等的处批评或警告。

4、携带易爆易燃有毒物品到校的,处严重警告以上,附加没收。

5、在校内进行危险性的活动或动作,处严重警告以上。

6、未经班主任或家长允许,擅自外出,参加其他不安全活动的,处严重警告。第二十六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应受到的处分。

1、无故迟到、早退3次,折抵旷课1节。全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处警告。

2、在考勤处分后,仍然旷课,每超出10节,逐级累加处分直到退学。

3、全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及以上,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的作自动退学论处。

5、以欺骗形式缺课的作旷课论,并加重处分。已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尚未构成警告条件的,予以 严厉批评。

第二十七条 因不正确的审美、娱乐、恋爱观而违纪应受的处分。

1、穿奇装异服,到校进教室,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2、佩戴饰品及其它饰物进校的,艳装浓沫的,处批评或警告。

3、参加营业性舞会,进酒吧,进营业性网吧等,处警告以上处分。累教不改者处勒令退学处分。

4、男女同学间组织不健康的活动,处警告以上处分。

5、学校禁止中学生谈恋爱,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第二十八条 凡有以下情形者均做勒令退学处理

1、有吸毒现象的。

2、有敲诈行为的。

3、伙同或指使社会上的人进校,或在校处殴打同学、老师的。

4、参加赌博的。

5、参加邪教组织并不知悔改的。

6、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7、公然侮辱老师、同学情节严重的。

8、其他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的。

第二十九条 一人受多次处分的进行累加,三次警告处分为严重警告一次。如此类推。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初中毕业前没有撤消处分的学生视为德育考核不及格,学校不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高中毕业前没有撤消处分的学生视为德育考核不及格,记入个人档案。带入上一级学校。

第三十二条 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处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学校无法履行教育职能的学生给予劝退或除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意见,报教育处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准予撤销处分。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三个月后提出申请。撤销记过以上处分,应在一学期以后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受的处分及原因要及时通知其本人及监护人。并同时在校园内公布。

第16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学生违纪

处 分 条 例

上店镇西村小学

2014.9

上店镇西村小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严肃学校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一、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要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二、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严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均按程序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处分的种类

学生处分分别为: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节数累计达5-10节。

(二)期中、期末考试不遵守考场纪律或有舞弊行为。

(三)严重违反课堂常规,造成不良影响。

(四)有意损坏公物、破坏绿化、污损环境行为。

(五)违反学校明文禁止的行为(如损害公物、打架等),经教育后屡犯者。

(六)偷窃行为。

(七)在校外做有损学校声誉行为,情节严重者。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节数累计达11-15节。

(二)经常违反纪律,不接受教育管理,影响严重。

(三)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

(四)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为严重。

(五)经常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绿化,严重污损学校环境。

(六)有敲诈勒索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四、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六、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和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

(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

(九)威胁、侮辱同学、老师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七、处分程序 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处分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年级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处分文件由政教处拟定。警告及以上处分提交行政会议讨论及校长审批。

(四)通过班主任或政教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组和政教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领导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处分决定以布告形式公示。

八、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对学生处分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一个学期后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年级组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政教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警告以上处分撤销须提交学校讨论及校长审批。撤销处分以布告形式公示。

第17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一学期内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 (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 (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

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情节严重的, (二) 有较严重后果的,(三) 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 屡犯不改的;

(五) 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六) 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 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八) 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 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五) 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 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 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 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 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 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 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 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三) 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四) 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保证教书育人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校治校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犯校纪,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出示布告,通知家长;处分共分五级: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限时一年,期满,如仍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可延至毕业前,如表现仍不好,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一年期满,仍无悔改表现,严重违纪者,则开除其学籍。 第三条·以大字报、小字报、散发传单或串联、演讲、匿名信等形式,煽动他人闹事,破坏学校秩序,或扰乱社会治安者,则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在校内外蓄意挑起事端,结伙打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合伙胁迫、拦路,堵截、围追、恐吓他人,无伤害,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合伙打人,有轻微伤害,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合伙闹事,打群架,致人伤害,情节稍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坦白者,可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4、合伙策划闹事,打人,情节严重,致人伤害,态度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犯以上条理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影响,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五条·故意损坏公物、设施或他人财物者,除按规定给予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造成损失在10元以下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在10—100元,影响较大,视其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损失在100元以上者,影响较大,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偷窃国家、集体、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物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认错态度尚好,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50元者,视其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100元者,视其态度、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前有处分,而又作案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递加一级处分。

6、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影响以及本人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7、作案后,伪造现场,或栽赃他人者,从重处分;

8、凡犯以上条例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以及影响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第七条·有盗窃、投毒、放水、凶杀等严重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1、上学期间,在学校吸烟或喝酒者,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可免于处分。

2、上学期间,经常吸烟或喝酒,多次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因吸烟或喝酒给予处分,后又重犯,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九条·谈恋爱,看黄色书刊、录像、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1、上学期间,与本校或外单位的谈恋爱、写情书,影响较大经教育能断绝关系,或主动提出,恳请老师、同学帮助解决者,免予处分。

2、凡有上述行为,不听劝告批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3、因谈恋爱,引起不良后果,影响极坏,给其开除学籍处分。

4、上学期间,不论在何时何处,看黄色书刊、录像者经批评教育,认错好,给予记过处分;态度不好,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一 学期旷课 (含 自习在内)可按 下 列规定给予处分:

1、累记旷课1-3天,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4-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8-10天,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11-14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请假期限已过,而无特殊情况或返校后又不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

7、在校期间,不请假擅离学校达1天以上者,通知学生家长。第十一条·考试作弊,按下列规定处理:

1、初次作弊,情节不严重,如接受批评,不再重犯,可免予处分。

2、作弊较严重,或合伙胁 同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私自改动试题答案或涂改分数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校对作弊者,视其态度、情节扣该卷10-20分。

第十二条·顶撞、辱骂或殴打教师,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因有违记行为,不听老师批评教育,当面顶撞态度粗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当面顶撞、无理取闹、辱骂或殴打老师,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故意伤害、污辱或殴打教师,手段恶劣,影响极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破坏校规校纪,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课堂或自习时,多次取闹致使他人无法学习,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在宿舍玩闹,视其情节给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四条·犯有以下行为者,可给予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听劝告批评,态度蛮横、粗野者。

2、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3、隐瞒情节、说谎、出尔反尔者。

4、造谣中伤,恶意攻击报复他人者。

5、知情不报,或包庇坏人坏事者。第十五条·处分管理呈批程序:

1、学生中间发生违纪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级部主任调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呈报学工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审定。

2、处分决定公布前,应通知班主任和学生家长,找违纪学生进行谈话教育,通知其违纪处理决定,制定帮教措施,学生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陕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初中学生一般不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送工读学校。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由于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视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犯罪实行少管、劳教的初中学生,满16岁的可按规定手续予以开除,少管、劳教期满后,已满16岁的,按其少管、劳教前就学年限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不满16岁的,学校按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对待。

(四)因故被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故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事实,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故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如用现金、票、券、证、卡等,或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凶,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分处。第七条:对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或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①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③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①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同学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②策划勾结校外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①凡参加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若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②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条件和凶器者

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②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③在打架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一学期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4节或旷课半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5——10节或旷课一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11——15节或旷课二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16——20节或旷课三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21——25节或旷课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26——30节或旷课一周者,劝其退学。

第九条:对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处分。

(一)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答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窃试卷、答案或偷改答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条:对违犯校纪、校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干扰课堂纪律,或与任课教师吵闹,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自习课堂,打扑克、猜拳行令,打打闹闹等滋拢学习秩序者,视其情节,经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携带易燃、易爆(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到校,无故在校园点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到校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私拆、隐匿他人信件,或写恐吓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藏他人学习用品(如书包、课本、练习本等),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同学进行堵截、威逼、搜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传看、手抄淫秽书画、黄色书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教学区内(教室、走廊等)打球、踢球者,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者,在黑板书画下流骂人语言或不文明不健康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内酗酒、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辱骂老师者,用下流语言伤害女同学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在校内骑车或自行车乱放,批评后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规校纪、校规者,若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认识态度好的学生,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设法隐瞒者;

(二)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三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

(一)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组长报政教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政教处上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二)处分通知签发前,应通知被处分者,被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主办部门应在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应通知家长。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处分撤销后,仍应在学籍卡和学生本人档案中注明:处分、处分时间和撤销处分时间。

第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若改正错误,可申请撤销处分。本人应写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讨论签注意见后,报请第十四条

(一)所规定审批部门予以讨论决定。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严明校纪,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如下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一、处分方式:

①通报批评 ②警告 ③严重警告 ④记过 ⑤记大过 ⑥留校察看 ⑦劝退 ⑧开除

二、凡受处分者,经过一段时间观察不改者,记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

三、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处罚条例:

1、穿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穿高跟鞋、佩戴首饰者,限期改正,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在校生要团结互助,彼此尊重,不准打架骂人,不准说粗话脏话,如有打架骂人,挑动闹事造成极坏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3、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对携带或私藏公安部门严令禁止的枪械、管制刀具者,给予相应校纪处分,严重的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5、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如发现有意破坏门窗、水暖供电等教学设施,打破玻璃,毁坏桌凳等,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记过,并赔偿损失。

6、男女同学保持正常的同学关系,有早恋行为者,予以教育并通知家长,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劝退、开除。

7、有抽烟、饮酒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通知家长予以劝退。

8、各类考试中作弊者,部内通报批评,作弊学科记为零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9、学生要尊重师长,与老师、领导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当方式交换,如有取笑顶、撞辱、骂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校内环境卫生,不乱扔废物,不污染环境,不随地吐痰,违者令写出检查或当众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要爱护学校环境,不准攀折花草、树木,违者罚款,并给予校纪处分。

12、在校期间学生不得私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门卫检查方可离校。若采取不正当方式或翻墙逃离学校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3、严格掌握课外阅读和欣赏范围,不准看黄色、凶杀刊物及非法印刷品,无家长带领不准进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违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14、本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违者给予教育,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者给予校纪处分。

15、学生必须按时作息,住校生不得提前起床或就寝,熄灯后不得说话、吃东西、听录音,严禁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记过或取消住校资格。

16、要自觉维护就餐秩序,不准有意破坏餐厅纪律。打饭不排队、故意起哄拥挤、严重浪费粮食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7、不准在教室、楼道及其它公共场所大声吵闹、喧哗,本班学生不得到其它教室走动,违者批评教育。

18、住校生课间不得无故回宿舍,走校生不准到学生宿舍。学生在宿舍一律不准使用有关电、火的不安全物品,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处分。

19、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坚持出全勤,有事履行请假手续,违者校纪处分。

20、对所有违纪行为的处分,一律在全校公布,通知家长,到毕业仍未撤消的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21、本条例的实施由各部主任提处理意见,校长批准。各部具体执行

第18篇:违纪处分送达书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书

受处分学生所在系:

(公章)

同学:

你于 年 月 日因 的违纪行为,学校依据《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 处分。现将处分决定书(文件)送达给你本人,请签收。

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经办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时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备注:

说明:

1、本送达书一式三份,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2、送达方式填写“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寄挂号信,寄挂号的凭证必须粘贴在本送达书背面),送达日期以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收日期为准;

3、如接收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须在备注栏作文字说明,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

4、本送达书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第19篇: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要热情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构成犯罪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种类、权限、程序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五条 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教导处.处分决定后,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处分决定应张榜公布.

第六条 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或保证书或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四)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处分材料由违纪学生本人、

学生监护人、班主任、教导处主任签字.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教导处备案.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依法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旷课累计5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15次者; 2.扰乱课堂纪律或考场纪律者;

3.去网吧、歌厅、迪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娱乐场所者;

4.吸烟、喝酒、看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听不健康的音乐者; 5.不按时就寝,晚上不回寝室或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寝室者; 6.破坏公物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

7.男女学生之间交往过密,造成一定影响且情节较轻者; 8.无理顶撞老师及学校工作人员者;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八条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已受到警告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唆使他人去网吧、歌厅、迪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娱乐场所者;

4.唆使他人吸烟、喝酒、看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听不健康的音乐者;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第九条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已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无故旷课累计10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25次者;

4.偷窃他人钱物或勒索他人钱物,数额较小且承认态度较好者; 5.纠集人员打架斗殴,造成一定影响者;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第十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者;

2.已受到记大过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无故旷课达15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35次者;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视情节可酌情处分双方;( 5.有偷窃或勒索行为且不接受教育或数额较大者; 6.容留异性同学住在寝室者;

7.恐吓师生、勾结校外人员(含家长)干扰学校秩序者;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十七条的情节严重者; 2.无故旷课累计20节者;

3.已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4.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不分数额大小); 5.吸毒或为吸毒提供条件者;

6.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对校园安全构成威胁者; 7.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拘留者;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以上条款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打击报复,后果严重者;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4.无故旷课累计30节者;

第十四条 其它违纪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根据情节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可考虑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2.主动揭发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可考虑从重处罚

1.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承认错误态度不好的; 2.包庇他人或为他人作伪证的; 3.屡犯不改的;教唆他人违纪的;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撤销处分和归档

第十七条 为鼓励违纪学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继续进步,对确有改正错误实际行动的学生可考虑撤销处分

1.受处分学生半学期内对错误有所认识,并已彻底改正,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

2.距毕业不足半学期,根据表现情况,在毕业前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 3.撤销处分需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后,由班主任向教导处提出撤销意见,由教导处讨论批准方可解除处分;

4.撤销处分需在班级公布,其材料由教导处备案. 第十八条 归档

1.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在撤销处分后,其材料从档案中取出,不作记载;

2.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档案;在撤销处分后,其撤销处分决定也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即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20篇: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退学;

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的,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3、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和赌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3、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或小偷小摸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损坏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2、损坏金额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3、损坏金额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赔偿责任。第七条

肇事、打架、策划、提供凶器、作伪证,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惹事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①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人轻伤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承担伤者治疗所需费用;④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一切医疗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帮助一方打架,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发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者:①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②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③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②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5、作伪证者: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6、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自习和每节课均视为1学时,年级部、值周组、所有各科任课教师、班主任老师等发现的学生旷课情况无论是扣分的还是没扣分的均计算在内)

1、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5——7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8——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11——13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14——16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16——20学时者给予或劝其退学处分;

7、20学时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思想不健康、道德败坏、侮辱女性和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用语言在小范围内)

2、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用语言在公开场合)

3、情节严重、后果也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在建筑物上随意涂抹刻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经济损失;

3、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损坏学校用电线路、广播线路,损坏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提供伪证,伪造证明、请假条和涂改证件,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拒绝、阻碍学校有关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公共场所打闹起哄,骂架斗嘴,故意拥挤、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造成损失者要负责经济赔偿。

4、多次吸烟、喝酒者不改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5、大型活动中,不听从老师指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6、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据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7、认错态度不好,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从严、从重处分。第十三条

以现金、证卡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作如下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帮派者,作如下处分:

1、一般帮派成员,没有大的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帮派成员,有一定错误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帮派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帮派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细则》,一学期之内虽然未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处分,但是累计减分达到以下分值者,作如下处分。受过处分的同学,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升级、从重处理。

1、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3分者,给予通报警告处分。

2、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5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7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9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1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3分以下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7、一学期,减分累计达到15分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学校年级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以内的处分由年级部审批,年级部主任签字。给予违纪学生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年级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长签字,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在学校年级部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自处分签字之日起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返校时,必须到年级部报到,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

第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向学校年级部上交一份8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三个月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延时。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二十一条

年级部负责全面调查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征求班主任、科任教师、体育教师、舍务教师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后,上报作出处分的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审批。获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操行应评为不及格,该学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有三个学期操行评语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劝其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规校纪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1、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无故旷课两节。

3、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5、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7、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学;( 5 )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12、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13、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14、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15、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17、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18、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

19、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0、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21、酗酒、吸烟的学生。

22、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23、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

24、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2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6 节至 30 节的学生;

26、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

27、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28、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 2 )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 4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 5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9、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1、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32、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33、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4、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31 节至 5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 5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6、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7、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8、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 2 )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6 )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39、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40、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41、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42、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43、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4、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5、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46、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 ( 1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2 )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7、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 1 )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 ) 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 3 ) 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a)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其他:

51、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52、借读生,复读生违纪,按其情节轻重,够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辞退。 53、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 1 )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 2 )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54、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表。

西北农业大学附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

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情节严重的,

(二) 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 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 屡犯不改的;

(五) 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 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 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 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 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五) 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 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 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 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 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 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

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

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三) 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四) 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新民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整顿学绞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学生的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学生守则》和《永胜县中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反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劝退;

(六)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组织和扇动闹事者,扰乱社会治安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持刀行凶者,作如下处分: 1.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的,除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4)打回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致辞伤事件的医疗费和营养费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本校从中协调。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对持刀行凶杀人末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结伙斗殴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7.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8.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9.对于在打架现象,本可以制止而不加以制止者或调查时不愿提供证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损害公共财物(包括因火毁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原价的2至10倍外,给予下列处分: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价值在20至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严重者,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外,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追求享受,谈情说爱,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在校内外聚众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抽烟、喝酒(烈性酒)、猜拳行令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计达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达10——15节课者,2.给予警告处分。 3.达16——20节课者,4.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21——25节课者,6.给予记过处分。 7.30节课以上者,8.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不服从教师管教,有意冲撞教师,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对提供线索威胁证人,有报复行为者; 侮辱、殴打教职工者; 三次受违纪处分者。

第十三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不能获得“安中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 不能获得班上该年的人助金; 一年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班主任报教导处批准,在全校公布;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批准,经校委员会通过,在全校公布;劝退、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备案,以校务委员会讨论提交教委批准,在社会上公布。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后,由学校向其家长发出“违纪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家长务必到校,否则后果自负,如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可降低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持慎重态度,处分要适当,处理后允许本人申请,学校可复查重新作出决定,但也不得以此为由,无理取闹。

第十七条、有其它违纪行为,可仿相几条执行,未作规定的校务委员会讨论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执行。 永胜县新民中学校务委员会

赵家镇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处分形式: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品德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论处。

第二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处分一般由班主任或政教处提出,班主任、政教处对拟处分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根据错误的情节轻重、认识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具体意见,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书面报送校长室、校行政会议。 学校校长室、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政教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家长。处分结果,需记入学生档案;处分如撤消则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处分撤消

学生受到处分,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二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组织同学进行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备案,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是否降等或撤消处分。对于毕业时未撤消处分的学生不准毕业。

第四条

严重违纪的相应处分

一、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集体活动、课外活动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一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

2、无故旷课一节由班主作找学生谈话,无故旷课三节以上由教导处、政教处找学生谈话。

3、(1)学生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5节,予以通报批评;(2)学生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10节,予以警告处分; (3)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20节,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4)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40节,予以记过处分; (5)无故旷课全学期累计满50节,予以留校察看; (6)迟到、早退10次以上,予以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床、桌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按价或加倍赔偿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比照第六条的金额幅度给予处分。

三、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带烟进学校,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条执行。

四、对在学校期中、期未及竞赛中作弊学生的处分

1、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互相讨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给予留校察看。

五、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在教室内打或拉出来在校内打、在校外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派出所处理。

4、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运用器械,未造成伤害;运用器械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等)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派出所处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偷盗、勒索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小偷小摸、开箱撬锁、偷盗、结伙偷盗、为外盗提供情况,引外人入校偷盗)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

2、对有勒索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一般勒索、结伙勒索、伙同外校学生勒索,伙同外面犯罪分子勒索,以武力运用凶器进行勒索,通过绑架人质向家长勒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对后果特别严重者送交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可以给予较轻处分或不处分。

4、对偷盗、勒索行为折合金额如下者,给予以下处分: (1)偷盗、勒索未遂,给予通报批评; (2)价值在50元以内给予警告;

(3)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以下同)50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

5、对以下几种违纪学生的处分

七、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组织他人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对经常进电子游戏机室、台球室或利用电脑、电子游戏机、打台球进行赌博都比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八、其它处分

1、带手机、MP

3、掌上游戏机进学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进入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的录像厅、卡拉OK厅、营业性舞厅、游戏房、网吧等,参与不该学生参与的一些活动,致使道德品质变坏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在校内、教室内传看黄色出版物、非法录音录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拒不服从教育,不尊重教师,辱骂或殴打教师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或劝其转学。

5、对有超过男女同学之间正常交行行为的学生,对找本班或低年级同学谈情说爱、或替别人介绍朋友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品德不合格者,处分未撤消者,不予毕业。

备注:

1、凡同时犯有上列两次以上错误,按处分最重的一项再加一至二个处分等级实施。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要加重处分。对道德败坏,妨碍学校教学工作,又不思悔改者,将劝其离校转学。

2、对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学生严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操行等级为不及格,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

4、对本条例以外的违纪行为,比照以上各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廊坊八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依照一般违纪和重大违纪对学生按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个等级处分。

(一)、一般违纪

1、类型:迟到,早退,上课或午休、晚休说话、活动、玩闹,在宿舍、教室、院区等地吃东西,打闹,不按时午休和晚休,男生长发,男女生烫发、染发、怪发,在校期间不按要求穿校服、仪表不整,穿拖鞋、凉鞋,戴各类饰品,不完成当堂训练,不完成作业,上课趴着、睡觉、不认真学习做其它事情,携带或使用手机、MP

3、充电器,校园骑车,乱停车辆,玩扑克,课间操说话、打闹,逃避上操,不认真上操(包括眼保健操)等。

2、处分标准:对学生处分按一般违纪个人积分标准(每次一般违纪积1分)进行处分。

纪律处分积分起点标准:在学期内学生个人一般违纪积10分为纪律处分起点,不足10分的不予处分。凡是一般违纪积分达10分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纪积分达20分的给予“记过”处分,以此类推处分升级。

3、处分程序:因一般违纪给予“警告”处分的由班主任依据违纪积分确定;“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班主任、年级组依据学生一般违纪积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班内公示。对学生处分结果在接到学生违纪积分三天内必须上报教育处备案,对于不按时上报处分结果的按处分条例规定直接给予对应处分,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

(二)、重大违纪

1、类型:旷课,考试作弊,外出上网,夜不归宿,午不归宿,喝酒,吸烟,打架斗殴,搞对象,跳墙,偷窃情节较轻的,破坏公物,携带违禁物品及其它重大违纪行为等。

2、处分标准:重大违纪按性质对学生直接给予处分,其中旷课1——4节、跳墙、携带违禁物品、午不归宿等给予“警告”处分。旷课5——12节、外出上网、夜不归宿、喝酒,吸烟,打架斗殴无伤害的,偷窃情节较轻的,破坏公物,搞对象等按性质停课3——7天,给予“记过”处分。多次重大违纪的处分对应升级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处分程序:“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年级组、班主任共同协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报教育处备案,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

“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教育处、年级组、班主任共同协商确定,按规定允许上下浮动一级,原有处分升格,教育处上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生效。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伤害及违法行为

1、凡是因打架斗殴或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必须由双方家长出面私下协商医疗、赔偿等问题,学校不参与双方家长间协商,参与打架等责任学生至少停课一周。凡是双方家长未解决完医疗、赔偿等问题的停课时间无限延长,直至协商解决完毕后学校再研究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对因打架等造成伤害情节较轻的、未出现伤残的责任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原有处分升格;对因打架或其它原因造成伤害情节较重的或出现伤残的责任人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偷窃情节较重的、或其性质已触犯法律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是在校内、校外因各类违法行为被公安或司法部门拘留、劳教、判刑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处分撤销和升格。

1、学生在上学期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下学期开学处分自动归零。“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相应降级。

2、学生期末考试排名进步成绩符合处分降级条件的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申请处分降级。

3、学生在学期内,再次达到处分条件的原有处分升格。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4、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或有立功表现者,经学校研究确认可以撤销处分。

三、学生处分档案管理。

1、凡是给予“警告”处分的电话通知家长,并记录在案作为处分升格的依据。

2、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家长到校签字确认。

3、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大学生违纪处分
《大学生违纪处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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