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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来源:学生科发布日期:2008-9-8 6:59:18

第一条为加强中专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校纪、校风管理,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留校察看;

(四)勒令退学;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损害党的领导、社会主义的言论及行为,情节严重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带头或组织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带头出版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其他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行为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第七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次或多次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反本条例受到处分,在未撤销处分以前重犯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多次损坏公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聚众赌博者:

(一)凡赌博者,根据次数多少、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聚赌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6)隐瞒打架,不向学校报告者,在上述条款中加重处罚;

(7)对向学校报告人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四)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侮辱妇女、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方面生活作风越轨者,虽情节轻微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对其他违反校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禁止学生吸烟、饮酒。凡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寻衅滋事者,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处分。

(三)私拆别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务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校宿舍等场所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同意,私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私留罪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

(七)教学实践、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

第十三条对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三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两周以上者一律令其退学;

第十四条对考试作弊者除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替他人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校学习期间有两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享受人民助学金者,在受处分期间,停发助学金,直至处分撤销;

(二)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

(三)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可根据本校德育评定办法,给予减分或降等级的处理。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处理要立足于教育,处理的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本着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犯错误的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决心者可酌情从宽处理,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述和保留不同的意见。对本人的申述,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的复查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征得家长支持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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