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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3: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

1 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获得各项荣誉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撤销相应的荣誉称号。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2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之首;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程序及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处分,由各系部实施、学生处统筹。

(二)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系查证,查证时,应充分听取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查清事实后,经所在系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按照要求填写学生。

违纪处分登记表。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处分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报学生处审定。对考试作弊的违纪行为,需经教务部认定。

所在系必须提供处理学生的证据证明(盖单位章有效),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必须提供);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证人签名的证言证词;学生所在系及有关系的综合材料;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三)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审查备案;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记过及以上处分相关材料由学生处审定,对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予以退回,要求按照上

3 述程序重新上报。

(五)跨系的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学生受处分后各系应及时通知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决定放入学校档案。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学生违纪并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校保卫部门会同学生处联合调查,查证属实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对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或校保卫部门及时进行调查。

违纪行为属于校保卫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校保卫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据送交违纪学生所在系处理,该系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违纪行为不属于校保卫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违纪事实,该系应在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系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给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

4 处分学生承担。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生所在夕或班级范围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告。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巧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述的,学校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邪教、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

5 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学校秩序;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二)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如不按期交纳,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重的送司法部门处理。

(八)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名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携带管制刀具、各种枪支,除由学校托管刀具、枪支

7 外,还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偷窃、抢劫、贪污、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作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l000元(不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将校卡、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损坏、偷盗馆藏图书者,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违反学院有关管理条例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与家长沟

8 通后,在学校和家长共同教育下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者,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证实后,则可考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因旷课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受处分者,根据两次(含两次)以上累计旷课学时加重处理。

(七)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将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八)伪造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欺骗学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学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劳动、军训、升旗等活动、政治学习等方面缺席。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照《惠州城市职业学院考场规则》、《惠州城市职业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认定,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属于考试违纪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者,有违纪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有违纪情况之一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属于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交换试卷或答卷、窃取或扩散试卷、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发生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违反社会风纪,损害社会公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如乱伦或与多名异性发生关系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张贴下流淫秽字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与本校中职生谈恋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作息规定,晚上超过规定时间才回到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二次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带头起哄,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扔杂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及家长允许,私自在校外租屋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累计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更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擅自转让、租借宿舍者,除没收有关收入外,给予记过处分。留宿校外人,经批评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卫生规定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课堂规则,上课穿背心、拖鞋、赤脚或吸烟,经批评教育三次以上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及接收单位。

第三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严禁滥服药物,对滥服药物的学生,学校、家长共同批评教育,并给予学生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严禁组织或参与吸毒、贩毒(包括“K粉”、“摇头丸”等软性毒品),违者一律开除学籍,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1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书院管理有关规定。

(二)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四)不尊重教职工,有侮辱教师职工人格言行、甚至殴打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使用互联网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表、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校园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或接入商业运营的互联网,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须坚持诚信,学校客观记录学生在校的一切表现及其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学生在学业、学术、

12 品行等方面因失信给学校、他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及精神,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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