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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05 15:04:2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律师致函

X X X X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致 函

(2011)XX律函字第号

Xxx工程集团陕西分公司:

本律师依法接受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现就XX花园23号楼工程结算一事致函如下:

根据XX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年 月 日你公司与XX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你公司建设XX花园23号楼。合同成立后,XX公司按约向你公司预付工程款20万元,并于2008年3月13日代你公司垫付2万元水泥款。工程已于年 月竣工,2008年1月10日CC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造价评估,审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XX公司向你公司多付工程款8万元。依据合同,工程保修期为年,即在此期间若工程产生质量问题,你公司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然而,该工程从竣工至2010年9月累计出现质量问题x次,维修费用均是由XX公司垫付,合计5万元。

律师认为,你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现工程已经竣工,你公司应当返还XX公司多付的工程款8万元,垫付水泥款2万元和保修期内垫付维修款5万元,合计元。为了妥善解决XX花园23号楼工程款结算事宜,避免形成不必要的诉讼,请你公司接函后,及时与XX公司进行联系,核对上述款项。并将履行结果于收到本致函7日内告知律师。逾期,将由你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联系地址:

电话: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年月日

推荐第2篇:不投标致函

GuangzhouXX Elevator Co., Ltd.

XXX梯有限公司

致: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由:XXX电梯有限公司

事由:松山湖北部工业城公寓(月荷居)电梯项目

日期:2009年1月12日

电话:0769-22361326传真:0769-22361325

尊敬的省机电招标公司领导:

关于松山湖北部工业城公寓(月荷居)电梯项目,因我司无法赶在招标截止日期前通过此招标评审,因此无法参加此项目的投标,对于造成的不便深感抱歉,谢谢!

XXX电梯有限公司

2009-1-12

推荐第3篇:酒店致函(关灯)

京西酒店致咖啡陪你函

咖啡陪你:

近日酒店夜间值班经理发现,咖啡陪你三楼办公区在下班后未关闭办公室、楼道区的电源,从而浪费了电力资源又造成火灾隐患、缩短设备使用寿命,为了安全用电和节能降耗,减少能源浪费,请咖啡陪你三楼办公区下班后及时关闭办公室的设备电源、及楼道内的照明灯;

京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02月20日

推荐第4篇:致函蜀国演义

关于彻底解决漏水问题的致函

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非常荣幸为贵司服务。自2014年11月新华保险进场装修以来,新华保险已屡次向我司反映因贵司五层蜀国演义酒楼漏水问题,导致其部分区域无法正常施工。我部已协同新华保险及贵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发现并确认四层天花顶部有多处漏水点,并持续性漏水。

上述漏水问题给新华保险的装修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客户反映较为强烈;同时该漏水也造成了大厦电缆桥架的锈蚀,给大厦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大厦的整体形象与安全,同时也避免因损失扩大致使贵司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不利后果,特致函贵司,望贵司于接到本函之日起30日内重作防水,彻底根治漏水隐患。同时,请贵司谨遵大厦相关装修管理规定。

任何进展或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客服中心热线:51567400

再次感谢贵司的支持与配合!

北京北广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管理部 2015年1月21日

推荐第5篇:关于外墙涂料相关事宜的致函

关于梧桐春晓、翡翠花园外墙涂料工程相关事宜的致函DHC-WTCX-LXH-ZB-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梧桐春晓、翡翠花园项目外墙面砖设计更改为涂料,根据双方协商,将该项目外墙涂料工程由认质认价改为我司指定分包工程,贵司按照1%收取总包服务费,请贵司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提供施工配合,以及分包资料签署、收集汇总归档等工作。

特此致函!

深圳市东海成投资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03日

抄送:深圳市启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推荐第6篇:九家基金会致函财政部部长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九家基金会致函财政部部长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认为免税政策规范性文件阻碍基金会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向国务院提出对相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2009年12月22日,南都公益基金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心平公益基金会等九家基金会负责人致函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规范性文件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存在抵触,违反上位法的明确规定,限制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权利,将会对中国的基金会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

又鉴于文件制定部门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九家基金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确立的法制统一的原则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联署请求国务院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免税政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要求对其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法主体地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认定程序与登记程序的衔接、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获得免税等问题尽快进行研究,以保障非营利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公益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这些基金会也在考虑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具体侵害时,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收入通知》和《资格认定通知》一并提起行政复议。

九家基金会负责人诚挚希望与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直接进行对话,请高层领导了解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尽快研究对策并修正相关问题,以切实落实税法所确认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致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的函

财政部谢旭人部长:

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同时生效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规定,开创了中国公益税收制度的新纪元,作为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基金会业界备受鼓舞。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免税收入,其中第

(四)项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七项条件,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有关部门有责任尽快制定规章或者配套性规范性文件,以具体落实税法的上述规定。

时隔近两年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1月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以下简称《免税收入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和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作了规范。在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效实施

后至上述两个通知下发前的将近两年的时间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及其收入免税问题一直处于搁置状态。

上述两个通知下发后,我们进行了认真学习,发现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免税收入通知》与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实施条例》存在抵触,限制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本应享受的权利。《资格认定通知》制定部门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一些规定亦不符合基金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资格认定通知》和《免税收入通知》是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对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中国非营利组织能否享受到税法所提供的相关税收政策至关重要。但是,《资格认定通知》和《免税收入通知》与《实施条例》存在抵触,限缩了非营利组织税法上的相关权益,未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其实施结果,势必严重损害我国民间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具体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免税收入通知》限制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依据税法应当获得的免税权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享受的免税的收入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以下称非营利性收入的免税);二是“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免税的收入(以下称营利性收入的免税)。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而言,非营利性收入的免税是依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当然获得的,营利性收入的免税需要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而获得。

而根据《免税收入通知》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仅仅包括“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除外)、按照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收入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利息收入”。这一规定大大缩小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依法应该享受的所有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的权利。

二、《免税收入通知》没有明确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中哪些收入能够获得免税。

根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的上述规定,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于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中能够获得免税的部分,有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的要求,以便规范引导非营利组织从事相关营利性活动,财税部门未能及时履行职责。这将导致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合法、安全、有效对于资产进行增值保值所获得的收入部分也成为企业所有税的纳税范围,非常不利于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免税收入通知》的限制性规定还存在以下三点问题:第一,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排除在免税收入之外与国际惯例相违背;第二,规定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才可以免税,违背会费收入的收取标准由应社会团体决策机构确定的现实;第三,根据2008年税法实施以前的政策,非营利组织的利息收入一概免税,现在还得区分是否为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才可以免税,免税的力度反而不如新法实施以前。

三、《资格认定通知》制定部门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及其实施条例第84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应该由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这是因为与非营利组织税收问题相关的部门除了财税部门,还应该包括民政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等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

环境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非营利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但是,目前《资格认定通知》仅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签发,并未“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是没有听取负责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的意见,导致其一些规定脱离非营利组织管理工作的实践,对于非营利组织权益方面的因素考量严重不足。

综上所述,《免税收入通知》和《资格认定通知》违反上位法的明确规定,限制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权利,未能忠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公益税收制度的立法宗旨,将会对中国的基金会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确立的法制统一的原则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的规定,我们9家基金会负责人联署请求国务院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免税收入通知》和《资格认定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其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法主体地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认定程序与登记程序的衔接、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获得免税等问题尽快进行研究,以保障非营利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公益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在考虑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具体侵害时,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的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收入通知》和《资格认定通知》一并提起行政复议。

我们诚挚希望与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直接进行对话,请高层领导了解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尽快研究对策并修正相关问题,以切实落实税法所确

认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秘书长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执行干事长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心平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徐永光 甘东宇 涂猛 王汝鹏 李劲 赵华 杨平杨东平伍松

推荐第7篇:关于更大提高客户满意度的建议致函

关于如何更好提高客户满意度、赢取竞争优势的建议致函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客户是公司的衣食父母,客户是公司最重要的资源,不是客户依靠我们,而是我们依靠客户。

客户永远是对的,如果客户确实错了,请记住上面一句话!

通力的销售代表应做到的是提供温馨、周到、及时、守信、专业等一流的服务,获得客户最大满意度,使客户深刻体会受到尊敬,通过双向沟通建立一种深信认可的友好关系,赢取忠诚客户实现最高价值。

纵观今年国家宏观调控对房地产影响波及巨大,已造成岳阳现在许多楼盘无法正常运转,电梯市场将在相对长的时间内处于疲软,通力岳阳要保持稳居榜首的市场地位,赢取客户更加任重而道远。提高客户满意度尤为突出。

打造鲜明的通力岳阳服务品牌,是提高通力岳阳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特别是在电梯产品同质化的今天,客户的购买行为更受到以品牌、质量、价格、服务、功能、形象等为核心的产品的综合实力上,公司不仅要使客户满意度,更要取悦于客户,打动客户,发挥客户口碑传播的最大效应。

为此,特建议通力销售支持服务的内容、程序和标准如下:

1、快速:对客户的请求,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决的,妥善安排,明确时间(具体包括报价、批价、出图、合同评审、合同变更、代理费结算等,以代理商销售代表申请邮件发出时间至收到通力销售支持回复邮件时间区限为依据)。要做到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

2、标准化:重大项目希望通力销售支持及时配合代理商实时需要,亲临现场拜见客户,所有的业务操作严格按照标准业务流程及规定,如拜见,接待客户程序,欢送客户规范等。

3、真诚:通力销售支持应及时配合代理商亲临现场实时真诚地解答客户疑问,是赢得客户,提高口碑传播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最有说服力和可信度的免费广告。

4、战略客户服务:通力销售支持应提前通知并主动陪同代理商到项目工地落实及时做好服务支持工作,避免客户抱怨,支持维护通力岳阳最佳品牌及服务形象。如总部与岳阳签订的岳洲帝苑与东方明珠项目,因通力公司信息反馈与跟踪不及时到位,在代理商拜见客户服务的时候,由于工作脱节,发现两客户出现极大的抱怨,对维护通力岳阳品牌形象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局面。

另外,通力销售支持应协同通力维保售后部门对重要客户建立快速信息反馈系统,重要客户包括已满意的客户和强烈不满的客户,对处理客户投诉与抱怨中严格按标准规范操作,提高客户满意水平;建立对重要客户的追踪访问记录和信息反馈,增强客户满意度,留下良好的口碑,增加更多购买的机会。

岳阳市群升魏建军2012年3月10日

推荐第8篇:环保部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存在四大问题

环保部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存在四大问题

建议增加按日计罚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记者 郄建荣

 2012-11-01 15:15:16

来源:( 2012-11-01 )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环保部今天公开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意见认为,《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存在四大问题。

环保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补充10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完善14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及相关规定。同时,建议增加按日计罚、公益诉讼等制度。

与专项法关系定位不够清晰

环保部认为,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存在四大问题。首先,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

环保部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必须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草案虽然提出了有关理念,但并未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和程序规则。

“草案在第4条提出了‘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如能得到具体的制度保障,这无疑是一个进步。”环保部说,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这一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比如,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二是,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

环保部认为,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环保理念、基本原则、基本体制、政府责任、公众权益保障、社会参与机制、企业的基本义务、环境经济政策、通用的处罚规则等,而针对企业的具体监管措施应当主要留由其他专项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

目前草案的定位不够清晰,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没有合理解决。草案的整体架构和规范内容没有体现“综合法”的特点,其调整对象与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专项环保法律存在交叉,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专项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叠,在若干具体条款上出现冲突情形。

三是,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环保部认为,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是,在对待各地方各部门的环保实践上,草案没有充分吸收成功经验。

环保部称,目前草案没有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对环境保护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的实践成果和国际经验,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

其中包括,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

环保部说,目前草案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现场检查等制度措施的有关修改内容,与水、大气等单项环保法律的规定、与目前环境管理工作实际不一致。

需要补充10项环境管理制度措施

环保部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函中明确提出,需要补充10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这10项制度是,保障公众环境权益;跨部门、跨区域的环保协调机制;乡镇政府的环境管理;政策制定过程的环境影响论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污染物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管理;排污许可、排放指标交易;环境保险、绿色信贷、环境税等经济政策;生态补偿机制。

应该完善14项环境管理制度

环保部认为,环境标准应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为现行法律关于“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标准的规定。

对于环境基准,环保部建议表述为“国家鼓励开展基准研究”,或者表述为“环保部门组织制定环境基准”。

同时建议,环境监测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恢复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

环保部建议,环境信息发布应补充规定为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本辖区环境信息。

此外,环保部还就环保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排污收费、“三同时”、限期治理、现场检查、环境应急、土壤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以及生态保护等制度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建议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保部表示,关于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应当注意处理好适用对象和适用规则两个基本问题,从两个方面进行合理设计和安排。

环保部提出,其中应该遵循避免重复性规定,即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各专项环保法律中对其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环境保护法无需作重复性的规定。

此外,补充通用性处罚规则。环保部称,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应当主要规定通用性处罚规则,这些规则同时也应当是对各专项环保法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的补充性规定。

环保部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补充10个方面的通用性处罚规则。这10项处罚一是“双罚制”,即不仅处罚违法企业,而且处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二是按日计罚,针对连续性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日计罚”规则;三是生态损害,即明确将生态损害纳入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四是补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明确恢复原状、生态修复、环境功能替代等责任形式;五是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六是损害评估鉴定中增加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鉴定机制;七是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授权性条款,明确规定有关环保机关和社会组织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八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增加对某些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九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破坏环境行为的条款,作出衔接性的规定;十是增加环境犯罪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条款,作出衔接性的规划。

推荐第9篇:关于对盐田区建筑工务局8月19日致函的相关情况说明11

关于对《关于盐田区东海道南段工程旋喷桩施工的

函》的情况说明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司转发的深圳市盐田区工程事务局《关于盐田区东海道南段工程旋喷桩施工的函》已收悉,现就致函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深圳市盐田区工程事务局致函中关于旋喷桩抽芯检测不合格的问题,我司根据多次抽芯结果、第一次抽芯后重新进行旋喷桩试验及抽芯结果、查阅类似本工程地质情况的填海区旋喷桩设计及施工案例,以及多次会议相关意见,对旋喷桩抽芯及本工程旋喷桩施工技术方面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旋喷桩抽芯方面

1、填石层抽芯:根据深圳市盐田区工程事务局委托的勘察单位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出具的《旋喷桩钻芯检测报告》与现场钻芯芯样,填石层钻芯芯样呈柱状岩石、石子、部分夹水泥块。由于填石层旋喷桩施工最理想的情况只能是将桩径范围填石空隙用水泥浆填满并固结,水泥浆不可能切割进块石,因此在桩径内抽芯遇到填石时,芯样只可能是柱状岩石、石子。另外,根据本项目使用的钻芯设备的特性,填石空隙即使有水泥浆充填并固结但厚度较小时,也很难取到柱桩水泥芯样。因此,以填石层钻芯未取到柱状水泥芯样判断填石层旋喷桩不合格的结论是否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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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斜桩区抽芯:斜桩施工区因斜桩间距(0.8m)及倾斜角度较大、抽芯孔如果不在斜桩施工时的竖面内(斜桩基本采用套管内注浆,在斜桩区的芯样中未见套管碎片)、钻芯垂直孔与斜桩重叠部位较小等因素,对抽芯结果均会造成影响。

3、小桩径(Ф500)桩钻芯存在的通病:由于桩径较小,旋喷桩施工垂直度误差、钻芯垂直度误差、孔位施工误差及测量放线与复位误差,对钻芯结果会造成影响,特别是桩长较长的桩,在桩较深部位易发生钻芯钻孔偏离桩体的情况。

二、施工技术方面

第一次抽芯发现旋喷桩存在的问题后,我司对旋喷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调查分析,并重新组织旋喷桩试验后抽芯,试桩抽芯结果仍然达不到合格要求。根据重新试桩、咨询相关专业单位、查阅类似本工程地质情况的填海区旋喷桩设计及施工案例,以及本项目多次专题会议相关意见,我司认为填海区填石层及砂层旋喷桩施工存在下列情况:

1、填石层旋喷桩施工:东海道南段工程施工范围内地层绝大部分为从地面以下6~8米为人工填石层且块径较大,填石层下为中砂层。旋喷桩施工时除极少部分填土区外均采用先用钻机引孔后再进行旋喷施工,对塌孔现象严重地段,采用跟管钻进成孔后插套管再在套管内进行旋喷施工。由于填石层孔隙较大纯水泥浆易漏浆且下部砂层不易聚浆,套管内旋喷注浆、引孔穿过较大石块部位周边石头约束影响注浆等因素,以及前述填石层影响抽芯各因素,均对填石层旋喷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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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及抽芯效果带来不利影响。根据同类工程设计及施工案例,在填石层中进行旋喷桩施工,应采取加大水泥用量、减少水灰比、水泥浆中加入速凝剂或采用双液注浆调整水泥浆液初凝时间控制漏浆等相关技术措施。

2、砂层旋喷桩施工:本工程施工范围填石层下部全区域均为砂层、砂层下部为砾石层。砂层及砾石层为富水层及强透水层,地下水为海水。由于施工区在填海区,地下水通过强透水层与海水联通,海水潮起潮落或上游地下水补给,引起地下水水位波动、流动性较大。在富含海水且流动大的砂层及砾石层进行旋喷施工时,纯水泥浆进入砂层、砾石层中的海水后被海水稀释处于离析状态影响初凝时间及凝结效果,加上水泥浆初凝前随地下水流动等因素,对砂层、砾石层旋喷桩成桩均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同类工程设计及施工案例,在填海、临海地下水流动性较大的富水砂层中进行旋喷桩施工,应采取加大水泥用量、减少水灰比、水泥浆中加入速凝剂或采用双液注浆调整水泥浆液初凝时间等技术措施。

对东海道南段工程旋喷桩存在的问题,我司申诉在参建各方共同见证下重新进行旋喷桩试桩后抽芯方式进行实验验证,尽快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确定补救措施,以利施工及铁路安全与后续施工尽早开展和如期完工。 特此说明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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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就美日两国政府拿中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私相授受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和安理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就美日两国政府拿中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私相授受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和安理会主席

[地点] 纽约

[日期] 1972年5月20日

[全文]

联合国秘书长库尔特・瓦尔德海姆先生阁下:

安全理事会主席乔治・布什先生阁下:

我已收到安全理事会1972年5月11日散发的美国代表乔治・布什先生5月10日致秘书长的信。我奉命声明如下:

日本人民为收复冲绳进行了长期斗争,迫使美国政府不得不把冲绳的“施政权”归还日本。但是,佐藤政府却允许美国在冲绳继续保留大量军事基地和军事设施。这是违背日本人民要求全面、无条件地归还冲绳的愿望的。特别应该指出的是,美日两国政府在1971年6月17日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协定中,公然把中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主权的严重行动。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美日两国政府竟然拿中国的领土私相授受,这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决不承认。我要求将此信件作为安全理事会正式文件散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黄 华(签字)1972年5月20日于纽约附日本常驻联合国代表中川融 致联合国秘书长和安理会主席函

(1972.5.2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于1972年5月2日致联合国秘书长和安理会主席的函件(作为安理会生S/10653号文件散发),我奉政府之命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冲绳归还日本、尤其是关于尖阁群岛(或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上述文件中提到的钓鱼岛及其群岛)的断言是毫无根据的。尖阁群岛-直是日本的南西诸岛领土的-部分,这-事实以前从未引起过任何争议,直到最近才有国家对此提出异议。

我谨请求将此函件作为安理会正式文件散发。

日本常驻联合国代表 中川融(签字)197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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