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 X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致 函
(2011)XX律函字第号
Xxx工程集团陕西分公司:
本律师依法接受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现就XX花园23号楼工程结算一事致函如下:
根据XX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年 月 日你公司与XX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你公司建设XX花园23号楼。合同成立后,XX公司按约向你公司预付工程款20万元,并于2008年3月13日代你公司垫付2万元水泥款。工程已于年 月竣工,2008年1月10日CC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造价评估,审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XX公司向你公司多付工程款8万元。依据合同,工程保修期为年,即在此期间若工程产生质量问题,你公司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然而,该工程从竣工至2010年9月累计出现质量问题x次,维修费用均是由XX公司垫付,合计5万元。
律师认为,你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现工程已经竣工,你公司应当返还XX公司多付的工程款8万元,垫付水泥款2万元和保修期内垫付维修款5万元,合计元。为了妥善解决XX花园23号楼工程款结算事宜,避免形成不必要的诉讼,请你公司接函后,及时与XX公司进行联系,核对上述款项。并将履行结果于收到本致函7日内告知律师。逾期,将由你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联系地址:
电话: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年月日
《律师致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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