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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14 18:07:1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减免申请书

要求照顾、减免老弱病残家庭社保

补缴费用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兰溪市黄湓社区居民(非农户)陈志荣,男,今年67岁,妻子65岁,均身患重症;儿子、儿媳为聋哑双残人士;家中尚有一孙女9岁,刚上小学。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特向上级领导部门申请对本人的社保补缴费用予以照顾减免,发扬我党和国家优抚优恤的精神,贯彻对低收入贫困人群的照顾政策。

本人从1963年以来,下放到马涧农村务农;后由马涧区中心学校徐希熙校长安排担任正式民办教师,先后于马涧山区、章岩、下方、田煐、刘休、溪坑、大圹,为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奉献了我最宝贵的20年青春;直至1973年,四岁儿子因感冒注射双氢链霉素不幸药物中毒,变得又聋又哑。为了给儿子治病,花费多年积蓄辗转金华、杭州、上海、武汉各地专门医院,始终无法治疗。不但儿子最终变成聋哑双残人士,因救治儿子不能于假期及时赶回任教被当时的学校解聘,从此我在家自谋生路。后1982年我曾向学校申请对辞退本人的19年教龄费予以处理,但未获同意。

1981年家庭户口回迁农转非,本人在马涧镇从事个人照相业务。后因本人年纪偏大、身体又差,实在适应不了高强度的照相业务,后一直靠家里的积蓄,变卖一点家具、照相器材,勉强度日。

现在家中唯一收入来源是残疾的儿子、儿媳在外打小工,收入微薄,我与妻子两人病痛多年无钱医治,还有个9岁孙女正在上学,家庭开支巨大,入不敷出。

虽然国家社保政策优惠,这次更是为我们广大以前没有参保人员设置了补缴方案,但是我的家庭情况确实非常特殊,经济极度困难,实在无法一下子上万元的巨款,希望领导和上级部门考虑我家的实际困难情况,照顾我们无收入老年人、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困难,减免社保补缴费用,万分感激!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减免申请报告

减免申请报告

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

2018年8月28日我厂由黔西县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销售的“吉洪原味瓜子”(烘烤类)(生产日期:2018-05-19),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检验,检测项目中的过氧化值被判定为不合格。为此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规条例对黔西县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00元)。

2、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5000.00元)。2018年11月9日,收到经销商转发的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作为产品的生产商我们认为产品不合格厂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黔西县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款5040.00元全部由我厂承担支付。 (2018-05-19批次)原味瓜子过氧化值超标事情发生后,我们非常认真的分析查找过原因:

1、所用的原料瓜子,我们是在原料种植地从有经营资质的正规供应商手中采购的优质产品。

2、整个生产过程我们按照生产工艺没有违规操作。

3、生产的产品我们按规定要求进行产品出厂委托送检(出厂送检报告判定:合格)。

4、经过认真的筛查我们认为唯一可能导致原料瓜子中过氧化值超标的因素就是新建原辅料库房比较潮湿,每一袋原料虽然都离墙离地贮存,但仍然保证不了葵花所需要的低温干燥贮存条件,同时对市场销量估计不足,购入原料过多,最终导致个别原料瓜子因堆积通风不好造成脂肪氧化。

原味瓜子过氧化值超标事情发生后,我们2018年10月23日及时通知了经销商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同时安排相关人员前往经销商处张贴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积极进行主动召回,但由于产品量不大,加之销售时间过长实际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数量仅为20袋,(销售给经销商的数量为1200袋共计12件)。同时我们也对原料库房积极的采取通风除湿处理措施,以保证新进原料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鉴于我们厂是初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没有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不良影响和潜在隐患,同时我们也积极进行整改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因此本着一事不再二罚的原则,恳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对我厂的初犯给予一次免减处理,我厂将不胜感激!以后我们也一定会更严格的要求自己,更严把控好产品质量关。

贵州云丰源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2日

推荐第3篇:减免申请

关于减免对汉阴县城关兴隆商行行政处罚的申请

汉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于2013年4月3日对我商行发布的车贴广告进行巡查,查阅我商行《户外广告登记证》时,经查:我商行领取的户外广告登记证《汉工商广登【2012】50号》以于2012年12月31号到期,事后我商行负责人立即认真学习《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并予整改。

我商行于2012年12月3日开始营业经营内蒙古河套系列酒,因新成立商行,经营经验不足,对相关规定不清楚,凭惯性认识,错以为户外广告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未及时续登有效期;再因新品牌入市时间短,竞品众多,利润低、酒垫资过重,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商行生存危在旦夕。但我商行凭借在同行中的先进理念和良好的客情关系与市场宣传,不断寻求发展机遇,保证商行生存发展。为汉阴经济建设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鉴于此我商行特向贵局申请减免此次行政处罚,我行已深入学习各项管理规定,争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商户,主动维护市场环境。恳请给我行一次生存发展机会。并在此感谢贵局给予的大力支持。

望予批准为盼!

汉阴县城关兴隆商行 法人:王侠成

2013年 4 月 13日

推荐第4篇:减免申请报告

篇1:减免申请书 申 请 书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8日篇2:减免税申请报告范文 减免税申请报告范文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行业经营许可证、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有关部门的资格证件资料 (4)申请报告

(5)其他所涉及减免税项目的相关资料 申请报告可以写些如下内容: 营业收入 经营利润 利润总额 计税依据

税率(税额)应缴税金 已缴税金 欠缴税金 上年实际 本年计划 本年实际

前三年减免税情 况 项目 减免期限 减免幅度 减免税额 批准机关 减免税款用途

申请减免理由:地址 职工 人数 退休人员 财 务 负责人 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一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用此表.2.本表不够填写,可另用纸书写,附于表后.3.本表计税依据,应缴税金,已缴税金,欠缴税金是仅指申请减免税种.关于安置待业青年集体企业免缴所得税的申请 xx地税局: 我公司于二ooo年五月正式成立,隶属市计委。现有职工240人,其中为解决系统内子女就业问题,安排待业青年165人,占职工总数比例的68.7%。由于刚刚就业的青年职工多,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对集体企业的安排待业青年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免征我单位所得税,时间自xxxx年x月起至xxxx年x月止。当否,请审批。

xx市节能炉窑工程公司 200x年 x月 xx 日

附:安置待业青年减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略)附件1-1 : 减免税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税收管理员姓名: 篇3:关于申请减免有关费用的报告 关于申请减免宽带费用的报告 地区电信局:

当前,全国一场建国以来最大的抗击疫病行动正在全面展开,在非典型肺炎的威胁下首当其冲受影响的是国内第三产业的各个行业和企业,阿勒泰市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更是如此。“现在每天开一天赔一天,每天营业额还不够缴纳房租、税收、文管费和宽带费用,如果能减免一些就好了”这是阿勒泰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共同的心声。

今年,阿勒泰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步维艰。一是阿勒泰市个别黑网吧在不交正常税费的前提下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上网收费由原来的每小时2元变相降到会员每小时1元,个别网吧甚至降到会员每小时0.80元,严重影响了合法经营、按时交税交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收入。二是阿勒泰市城市建设力度较大,拆除了很多门面,引起部分黑心门面房房主哄抬门面房租金达到历史最高点,加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负担。三是为减少非典型肺炎交叉感染的机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时间与营业条件都受到了行政管制,一些单位、家庭也约束自己的成员不进或少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高投入、高成本、高费用(大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费用每月5000至最低3000元,平均每天费用100元以上)的服务行业,而且大部分业主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贷款经营,全靠正常的营业额偿还贷款、维持生存。现在这个行业已到了历史以来最困难的紧要关头,摆在我们面前的出路一是请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在疫情防治中受冲击最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施以援手。二是关门倒闭,再就业。三是为求生存铤而走险,进行违规经营。但我们相信党和政府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会

给予我们制定稍微宽松的政策和税收费用方面的优惠,帮助我们渡过 难关,我们会以清洁卫生的环境、崭新的精神面貌回报政府及有关部

门。现经阿勒泰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合议,请求地区电信 局酌情减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宽带费用。

以上请求,请研究、批复为盼!

阿勒泰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处理结果:三天后,地区电信大客户部组织了阿勒泰市区网吧业主座谈会会和宴会,宽带费用首次从市区每月1000元减低到800元,农村由800元降低到600元。地区电信还积极向地区行署书面反映了网吧行业的困难。第二年5月末,各县网吧推选的网吧代表来阿参加“网络神探”安装培训班知晓后回去后纷纷效仿找当地电信部门要求降低宽带费用,除富蕴县没有取得成功外,都降低为以上低的宽带收费标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推荐第5篇:增值税减免

1、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0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067号)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3、饲料生产(销售)企业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4、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70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016号)。

5、再生资源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6、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056号)

7、军队、军工系统企业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企业生产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2]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2号 )

8、旧货和旧机动车销售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09号)

9、黄金减免增值税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086号)

10、飞机维修增值税减免备案

财税(2000)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1.不定期免税项目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9)粮食经营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0)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1)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12)五大类饲料产品;

(13)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假肢、轮椅、矫形器)。

2.定期免税项目

定期免税项目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项目为准。

3.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基本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注明的征收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推荐第6篇:减免申请

关于请求减免处罚申请

致市技监局:

我厂成立于1995年,位于XXXX工业区,从事灯饰生产及销售。今年8月份,市技术监督局安全检查人员到我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我厂部分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被贵局勒令停止使用并处12万元的行政处罚。我厂领导发现问题后,立即作出整改,对于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

现本厂向贵局提出减免罚款请求,理由如下:

1、我厂五金塑料车间内的电动葫芦(标称“1000kg”)是从厂家外购回

来的,购买时该设备的发票以及相关证件齐全。但由于使用时间己久和设备负责人的频繁替换的原因,而导致发票、相关证件的丢失。

2、位于本厂五金塑料车间的升降机以及仓库内的升降机,两套起重机械

自安装后至今为止,一直均未使用;且两套同样设备是否会有重复罚款。

3、由于我厂近年经营困难,加之金融风暴的影响,厂里面的订单骤减,

且员工工资上涨,各项开销费用也在增加;销售成本的增大导致大部分客户把订单转向其它厂家进行生产,且部分客户拖欠的货款未能回收。如此巨额的罚款,对我厂来说简直就是雪上加霜,甚至可能导致我厂因资金问题无法正常运转。

鉴于以上理由,我厂特请求贵局给予减免部分罚款,我厂接受贵局的相关处分,并今后一定配合安全部门的检查,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特此申请!望贵局批准,万分感谢!

XXXX

2011年11月29日

推荐第7篇:减免申请书

减免申请书

市工商局:

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邹城市交通运输局下属企业,在2009年度,工商稽查人员在对公司的例行查账过程中,发现存在着注册资本金问题。

发现问题后,在工商稽查人员的帮助下,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工商稽查人员诚恳承认了错误;在工商稽查人员的监督下,多方筹措资金,补齐了注册资本金;并诚恳接受了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的处罚。

近年来,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参与施工了我市境内的峄山连接线工程、县道改造工程、104国道邹城北段拓宽工程、华电迎宾大道工程、太黄路拓宽改造工程、新济邹工程、临菏路工程以及部分农村桥梁工程,承担了我市大多数新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交通畅通做出了巨大贡献。

这些工程,都属于市政府确立的3311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公司为此垫付了大量的资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由于市财政资金困难,资金到位率低,单位收入减少,连公司员工工资发放都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鉴于上述情况,特申请市工商局减免部分处罚金额。

邹城市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

推荐第8篇:印花税减免

印花税减免

1.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3.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可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可以免征印花税;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设计的印花税可以免征。

推荐第9篇:各类减免

水利资金专项减免: ㈠政策扶持类

⒏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设立台帐归集核算)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酌情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有技术开发项目,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骨干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关认定文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审计报告》中应列明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⒑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应提供相关的认定文件或资料

㈡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申请减免时,应分别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单位职工工资清册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单位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件。

(十二)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财税政字[2000]3号、财税[2000]25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条件: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0]013号、浙地税二[2000]122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项目

(一)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对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对区内的老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改造,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经省科委认定证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备案期限:即报即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条件: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财税政字[2000]3号)。

备案期限:即报即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文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推荐第10篇:减免申请

四川中自质量扣款减免申请

采购部领导:

您好!

我司向贵司提供催化转化器、催化消声器,在2012年5月到10月期间,接到贵司不良质量反馈?次,由于品质问题给贵司造成不良影响,作为质量部门,没有将企业的质量工作做好而深感愧疚,在此,向贵司真诚的说声“对不起”!

在2012,年四川中自将遵循玉柴2012供应商大会“专业精益协同共赢”的精神,结合玉柴“不达标,必淘汰”的质量准则,以追求“零缺陷零容忍”的质量理念做为中自的指导方针,为达到玉柴三年质量提升100%标目而坚定不移的努力。

经对这段时间不年良品统计显示,质量问题主要有三类:一类为尺寸不合格,二类为外观质量不合格,三类为标识及检测报告不合格。

一类:尺寸不合格,主要表现在催化消音器接管长度、连接管径向尺寸不合格。 原因:

中自与玉柴对接管长度、锥管长度的检测时机不一致。 措施:

向玉柴质检部门沟通差异原因。 结果:

经与贵司沟通,以过程检测数据为准,不会再出现类似问题。

第11篇:进出口减免

2011年报关员资格考试 传媒报关精英— 唐超平老师辅导

一、法定减免税

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物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运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7、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特定减免税(政策性减免)(掌握)

1.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

(1)境内设立,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投资项目: 鼓励类或

范围: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税收: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收

A.中外投资者采取发起或者募集方式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B.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但是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C.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通过投资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不低于25%,并且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下列情况中,所投资项目符合鼓励类或的产业条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所列商品除外,可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收

A.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B.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者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者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C.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 以及向中西部地区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外进口自用设备

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外商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投资额以外的

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税后利润)内,对原有设备更新和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收.

3.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属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

品外,可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收.

4.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项目额度或者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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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定区域物资

1.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进口的区内生产性基础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可以免税;

2.区内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

所需的物资、设备可以免税;

3.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可以免税。

6.科教用品

全免

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机构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院落校,以科研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者性能不能够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且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7.科技开发用品

全免

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者性能不能够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8.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物资

根据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自行按照协议规定采购进口的物资;外国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减免税进口的物资。

9.残疾人专用品

全免

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0、远洋渔业项目进口自捕水产品

对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产品及产地符合要求的自捕水产品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11、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项目

为发展远洋渔业,我国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和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实施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在国内订造、改造远洋渔船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进口少量带有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以及进口国内尚不能

建造的特种渔船,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12、集成电路项目

我国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及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13、海上石油、陆上石油项目

国家对在我国海洋[指在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凡在我国海洋和特定区域内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设备,依照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4、贷款中标项目进口零部件

为了鼓励国内机电制造企业积极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设备的国际招标活动,平衡国内外中标设备的税收负担,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以及其赠款的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5救灾捐赠物资

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

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6.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临时减免税(了解)

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一般是“一案一批”。

1.内销远洋船用设备及关键部件

2.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

3.国用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

(四)专项税收政策(了解)

振兴装备制造业进口部分关键设备先征后退。 二.减免税申办及管理(掌握)

(一) 减免税申办手续

A、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B、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C、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D、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1.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2.减免税审批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4)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海关审核同意后向减免税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实际进出口货物

减免税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税款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二)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1.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未经过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理。

2.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4.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5.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6.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7.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办理补税或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因破产、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没有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8.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9.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10.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

11.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应当补缴税款的,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补缴税款=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税率× (需补缴税款的时间 / 监管年限×12×30)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税率,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相应的适用税率;需补缴

税款的时间是指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生产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12.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1-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 / 监管年限×12 )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按以下规定确定:

(1)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海关接受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补税手续之日作为计算其已进口时间的截止之日;

(2)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货物实际转让之日作为计算其已进口时间的截止之日;转让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应当为减免税申请人破产清算之日或者被依法认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

第12篇:申请说明减免

情 况 说 明

厦门海关:

兹有我司于2012年11月13日委托厦门冠集报关有限公司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112149365,船名/航次为:CAPE FERROL/047N,提单号为HASL61RNDACC755,件数:48件,品名:顺丁橡胶。

该票货物原申报的为审价物品,原报关单号:112214977,报关行于11月13号递单,海关关员于11月20号通知原产地证明上的第7栏上未体现第三方贸易商的具体地址和公司名称。需更改原产地证明,更改原产地证明需寄回国外更改故超过了十天时间,现特向贵关申请减免滞报金,望关给予办理为盼!

致 礼

厦门金亦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12-12-12

第13篇:用水减免函

关于办理报装水表管网建设费减免函的申请

建设发展局:

我公司XXX项目位于XXXXXX,项目主要XXXXX,总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根据项目规划,需报装XX块XX口径施工(或生产、生活、消防)水表,特申请办理报装水表管网建设费减免函。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XXX

(单位公章)

第14篇:水利减免条件

关于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税源管理科、稽查局:

为规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工作,引导和激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和减免幅度

在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保持一定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权限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一)政策扶持类

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村家庭工业、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⒉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⒊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⒋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分开核算的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⒌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和大宗商品贸易企业,销售毛利率在3%(含3%)以下,可按7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销售毛利率在3%-5%之间的,可按6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以后得到的利润率。

省内跨市(不含宁波)、跨县(市)以及县(市)内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有直营门店10个以上,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⒍景点类旅游企业取得的业务收入,可酌情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⒏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设立台帐归集核算)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酌情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⒐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⒑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⒒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⒓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⒔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⒕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⒖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减免照顾。

(二)困难类

⒈遭受风、火、水、震等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损失的程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⒉企业当年利润出现较大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可按5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⒊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程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其他类

⒈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⒉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⒊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减免审批管理

(一)减免审批的管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报批时间以及一般需要报送的资料严格按省局下发的《税费基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版)》相应规定执行。各分局和税源管理科要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公平企业间的减免比例,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规定,“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凡违反国家节能减排的规定,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同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可选择适用上述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使用。

(四)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其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分支机构分散在全省各地的,由总部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通知相关主管地税机关执行。

(五)省内跨市(不含宁波)、跨县(市)以及县(市)内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可由总部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并发文通知相关主管地税机关执行。

三、申请减免需要提供的资料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除需报送《税费基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版)》规定的资料外,单位都应提供以下补充资料:

(一)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申请减免时,应分别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单位职工工资清册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单位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件。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申请减免时,缴费单位应提供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四)农业龙头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五)经营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说明其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审计报告》;营业执照上没有具体经营范围的,应在《审计报告》中列明其主营业务及其销售收入。

(六)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连锁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有关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七)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时,应提供当年政府要求其搬迁的通知或文件。

(八)承担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文件,并列明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收入的明细资料。

(九)银行对联行往来业务收入的虚增部分和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申请减免时,应列明虚增或免征部分收入的明细资料。

(十)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重复计算虚增销售额的企业申请减免时,《审计报告》中应列明重复计算部分的销售额及具体企业的明细清单。

(十一)有技术开发项目,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骨干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关认定文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审计报告》中应列明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十二) 企业出现亏损,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20%以上要求减免的,提供的《审计报告》上应列明其亏损额和注册资金。

四、减免权限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2008年度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五、报批期限

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上报工作应在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超过规定的受理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六、申请减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减免申请报告;

2.企业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相关单位需报送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4.有关部门出具符合相应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5.年度财务报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其他事项

(一)各分局和税源管理科需填写《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汇总表》,于3月31日前通过FTP上传至市局。

(二)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报送要通过TF2006减免审批程序,需报送至省局审批的减免文书在录入TF2006时要选择上报省局的流程(系统内已设置),同时还需报送减免企业的纸质材料。

第15篇:减免管理费流程

减免管理费流程

合同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后,项目负责人在“我的项目”内找到相应项目,提交“减免管理费”申请分承包设备购置依次填写分承包单位、外拨经费信息否依次填写购买设备名称及型号、设备数量、设备单价等信息学院院长/科研副院长根据合同中“减免管理费”信息进行初审是否通过初审是科研院分管副处长/副院长根据合同中“减免管理费”信息进行复审否是否通过复审是科研院常务副院长根据合同中“减免管理费”信息进行终审否是否通过终审是项目负责人收到“减免管理费”审核通过的提醒

第16篇:行政处罚减免申请

申请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是在2017年11月份由县招商局引资入园的企业,经过半年时间紧张筹建,艰苦努力。已于2018年5月试生产,7月上旬全面投产,受到了开发区领导的高度评价。

近期我们公司收到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单,6月27日贵局来检查,我们才意识到工作失误与操作流程的不完善,公司立即安排员工人去宿迁特检院申请检测,在等检测报告这段时间内,我们已收到行政处罚书,感觉非常委屈,经过贵局领导的解释,我们已认识到了企业存在的问题是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贵局下发给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已经做了整改,责成当事人做了检讨并进行经济处罚。

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步入正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特恳请贵局考虑我公司经济困难,申请将4万元罚款减免。为感!

江苏凤求凰织造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日

第17篇:公证费减免报告

关于申请公证费用减免的报告

**县司法局公证处:

**********局一直致力于打假惩非,维护企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在案件办理中需要贵单位多次做出文书送达公证,但由于公证费用由以前的200涨到了1000,而今年由于政策原因,我局工作经费大幅下降,故上述公证上涨费用未纳入财政预算,希望贵单位能对公证费用进行减免。

***********局

2014年6月3日

第18篇:税收减免证明

契税减免证明

(受理流水号:)地税契减免字[]号

(填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你(单位)涉及的权属证号为、房屋(土地)地址为、建筑(土地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行为是根据的有关规定,属于契税减免行为,计税依据为元,依法应缴纳契税 特此证明。

年月日

第19篇: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解读】我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免税、减征税款、即征即退(税务部门)、先征后返(财政部门)等方式。

(一)免征的规定

直接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试点过渡政策,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

1 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西安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

2 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11.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3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1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3.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

4 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14.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5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

6 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①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②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④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⑤《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7 ⑥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即征即退的规定

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按照试点过渡政策,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

8 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放弃免税的规定

1.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减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解读】本条具体规定见附件4。

第四十五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解读】增值税起征点是对个体工商户的一种优惠方式,但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能享受。

9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解读】1.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计算销售额的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起征点不同于免征额,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为: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例如: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0000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分析: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交通运输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000÷(1+3%)=19417.48

10 元。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11

第20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

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

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

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

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

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

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

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

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

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

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

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

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

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

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

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

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

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

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

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

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

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

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

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

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

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

销售收入的50%以上。 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达到30%以上。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

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

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

店)。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明》。

3.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

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

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

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

员认定证明》。

3.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

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

“三类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

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

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三、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

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

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

险。

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

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

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

入明细表。

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

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

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

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

研机构。 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

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

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

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

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

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

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

核算情况。

十一、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

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二、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

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

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

术的证明文件。 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

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

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

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

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

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

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

(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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