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资金专项减免: ㈠政策扶持类
⒏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设立台帐归集核算)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酌情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有技术开发项目,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骨干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关认定文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审计报告》中应列明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⒑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应提供相关的认定文件或资料
㈡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申请减免时,应分别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单位职工工资清册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单位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件。
(十二)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财税政字[2000]3号、财税[2000]25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条件: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0]013号、浙地税二[2000]122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项目
(一)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对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对区内的老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改造,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经省科委认定证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备案期限:即报即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条件: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财税政字[2000]3号)。
备案期限:即报即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文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