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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19 06:02:3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范文3篇

如何有效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已是目前国内外政府、行业组织积极开展的研究课题。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范文篇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范文篇2:

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培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行为:

(一)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七、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重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十、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委托对事故进行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三)查明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

十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可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十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十五、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相关人员须按国家规定的调查责权,接受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范文篇3:

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报告

一、事故经过

xx年6月8日下午2点半左右,在二厂圆锥破检修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检修工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严重受伤,事故经过如下:13:30上班,加工Φ20mm的圆钢做成S型起吊钩子,经过水冷却,起吊部位为圆锥破挡料斗圈,此部件的重量约1.5T,其只有两个Φ30mm的小孔可作为起吊点,周边只有5mm的间隙。钢丝绳无法插进,只能用钩子作为起吊工具,现场工作人员有:王见(现场指挥)、马振海、王海林(现场具体操作维修工),袁文仓、孟召青(现场检修辅助人员)。

下午14:15,王见、马振海、王海林上到圆锥破上部,做好一切吊装准备,并开始起吊。王见拉手拉葫芦,马振海、王海林稳着物件。随着物件慢慢升高,由于挡料斗圈已经磨损,在起吊过程当中物件不平衡,出现了一边高一边低的现象,当提升高度达到0.6m时,挡料斗圈高端已经超过了短头上端约150mm,然后,王海林(站在王见的右手边)在高端观察吊起物件与短头上端距离,看是否可以插入已准备好的木板将物件垫稳,由于物件不平衡,插入木板的间隙不好确定。

王海林将高端往下压,由于突然用力造成物件晃动过大,吊钩变形,挡料斗圈滑落。将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挤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向公司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公司立即派车送王海林去平泉县西坝骨科医院,因伤势过重,骨科医院建议转承德266医院,并联系266医院修院长做好手术准备,患者到达后做了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医院建议转北京积水潭医院,马上送王海林赶往北京,李华云总经理在积水潭医院等候,患者到后由于医院将手术安排在下半夜,李华云总经理又及时联系空军总医院进行手术,到6月9日上午8:00手术完成。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xx年6月8日下午2点30分,在二选厂检修圆锥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根据当事人辅助车间主任王见所写事故经过,事故受伤者王海林同马振海协助王见在起吊圆锥内1.5吨重的档料斗圈时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将王海林四个手指剪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上报叫车,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赵锡波、尚烨、于勇、郝义坤到现场了解情况。还原现场情况同王见所写经过一样,王见站在靠近门口位置,马振海在其左手边,王海林在其右手边位置,档料斗圈起吊时,未水平吊起,马振海这端低,王海林这端已经超过短头上沿有150毫米,王海林拇指在上四个手指在下双手往下压,由于档料斗圈外圆和短头内圆只有5毫米间隙,在这么小间隙、这种不平衡状态下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时和短头上沿接触形成剪子,档料斗圈脱落王海林的左手手指被剪切,结果出现这一起安全事故。

事故分析如下:

1、现场指挥人员在拉手拉葫芦,没有起到指挥作用和观察协调作用。

2、对挡料斗圈磨损情况判断不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起重过程的偏重问题,致使部件起吊后偏斜严重,为了插托起木板而对吊装物进行按压晃动调平造成事故。

3、由于对起吊部件按压晃动,瞬间产生巨大力量使制作的吊钩变形而滑落。

4、检修前没有进行详细的方案论证。

5、王海林为新招职工,对大型设备检修经验不足,虽然参加了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但现场培训不足。

6、安全部门没有全程对检修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

7、在本次事故中生产副总经理赵锡波、生产部经理尚烨、技术部经理于勇、机电维修车间主任王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教训

本次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详细分析和研究,举一反三,得到以下教训:

1、不管项目大小,都要有详尽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2、在安全三级教育过程当中,一定要做好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3、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起到作用。

4、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工具、器具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自制的工具、器具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5、任何工程不能因为节约成本而简化维修设施和安全设施。

6、施工过程中,相互提醒和相互保护严重不足。

四、整改措施

1、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招聘和录用必须持有由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资格证,无证人员不予录用或经培训获证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县防疫站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矿、车间、班组)满48课时。培训后通过考试和技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现有人员每月安全培训不低于8课时。

2、每次施工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安全措施,保护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上报领导批准后,传达到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所有人严格执行。每班工作必须进行班前班后会,要求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参加。

3、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路线、空间做充分考察,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制定出相关的预案和规避办法。

4、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器具需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物资、工具按规定摆放,施工现场不得放置与施工无关的杂物,防止紧急情况时阻碍人员撤离。起重工具的采购必须有安检标志、合格证。

5、施工过程指挥人员必须观察每个操作人员,严禁指挥人员亲自操作而忽视指挥工作,严禁多人指挥和违章指挥。

6、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员需对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进行检查和确认。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监督和检查。

7、全面排查公司各个施工场所现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设施、电力线路、供电装置、管线道路、防护栏杆等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8、施工现场要准备急救医药箱,矿区内24小时常备车况完好的值班车辆1辆,以便紧急使用。

9、与医疗单位、救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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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学习报告

8月19日,项目部召开紧急会议,认真学习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下发的《×××人身伤亡事故快报》,目的是:通过学习事故快报,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

会上,首先由公司安监部带领大家学习了事故快报:施工班组擅自改变作业计划,导致悲剧发生。

血的教训,再一次使我们受到警醒,当前,工程处于施工高峰期,建设任务繁重,又适逢夏季汛期,施工防灾难度大,特别是近段时期,连续出现35℃及以上高温天气,施工安全面临更大挑战。

项目部通过学习,旨在深刻认识基建安全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结合当前工作,以及雨季防汛的严峻形势,项目部立即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各项人身事故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保持基建安全稳定局面: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通过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强化学习,提高安全意识,从戴好安全帽、扎好安全带这样的小事做起,做到警钟长鸣;二是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于安全施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制度,切实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状态;三是刚性执行施工作业计划,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有序施工,严禁不履行进度计划更改程序擅自变更计划施工;四是提高安全隐患排查力度;认真学习国网董事长刘振亚在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员开展并落实安全生产活动,对于

施工临时电源、大型机械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雨季防汛措施、现场浇筑安全文明措施等开展摸底大检查,加大排查力度,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做到:整改不打折扣、不走过场,严禁有规不依、有章不循;五是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温期间暂停野外作业的规定,优化调整施工作息时间,足量配备必要的防暑用品,确保施工顺利度夏;六是将安全文明施工日常化;要不断提升施工人员素质,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使安全文明施工步入日常化、常态化。

当前,任务艰巨,形势严峻,但项目部信心百倍。通过不断的学习、检查、整改、总结、提高,真正做到将安全生产、安全第

一、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理念深入人心,切实做到工程建设各项任务安全顺利圆满完成。

××××××××公司

××××××××工程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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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上报时间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州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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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事故,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中储粮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肇州直属库及下各分库点。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等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本办法执行。

一、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

二、发生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三、发生超过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财产事故。

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五、发生关系到安全生产、人员伤亡或企业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伤害程度

一、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二、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三、死亡。第五条 伤亡事故

一、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

(一)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损失工作日小于105日)。

(二)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日,小于6000日)。

(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6000日)。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的损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事故类别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类别共分为20类,其中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第七条 事故原因

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以及有关规定,事故原因可分为11种:

一、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三、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四、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五、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六、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七、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八、劳动组织不合理。

九、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十、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一、其它。

第八条 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进行计算。 第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 第十条 环境事故

环境事故分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破坏事故二类。

一、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经营方式、工具、设备等,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粉尘、油污等的排放(或经治理后排放)未达到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致使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二、环境破坏事故系指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环境受到破坏。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应及时报告。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二)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四)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

(二)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三)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五)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六)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二)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三)人员中毒死亡。

(四)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六)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处置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安全员。安全员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项目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 事故工区负责人应将抢救遇险人员及救援所采取的措施等实施情况,随时报告安全员,直至救援工作结束。

第十四条 事故工区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应填报《肇州直属库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交至综合科安保部。

第十五条 事故工区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与预防事故措施一同报至综合科安保部。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及症状、直接经济损失,肇事人员的情况、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结案情况等。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 事故处理权限

一、综合科安保部负责对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和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调查处理。

二、现场责任人负责对重伤以下事故和一般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但应报综合科安保部备案。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客观发生的事故→采取紧急救护、保护事故现场→逐级上报→现场取证调查→鉴定→处理报告。

如为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品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

第四章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必须遵守的原则

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按照事故处理的权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事故的经过、事故的原因、事故的类别、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按照事故处理权限和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根据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综合科安保部负责对项目部成员的责任追究。对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一、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未按国家和综合科安保部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六、已发现隐患或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

八、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肇州库综合科安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中储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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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按事故等级分类:

1、一般事故;

2、死亡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

4、特大伤亡事故;

二、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中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三、按受伤性分类:

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

四、伤亡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

3、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的同时按系统逐级上报省、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集团总公司等;

五、伤亡事故统计:

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考核为主的制度。

六、伤亡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公司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推荐第6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保德县经信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规范全省各类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及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二、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

2.事故主体自然情况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

(2)各类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持证情况及核载、实载情况;

(3)其它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设备名称、持证情况及其它相关情况。

3.事故简要情况

(1)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2)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等);

(3)事故经济损失;

(4)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救援情况

(1)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情况;

(2)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报告程序

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1小时内逐级(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度处;

2.一次死亡(遇险)3—9人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4小时内逐级(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度处;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度处;

四、报告方式

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以下方式逐级报送。

1.一次死亡(遇险)3人以上(含3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要立即用电话作简要报告,后形成书面材料传真报送;

2.一次死亡(遇险)2人以下事故以传真形式报送;

五、事故跟踪

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1.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每天2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2.一次死亡(遇险)3-9人事故每天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六、有关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对事故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事故情况,确保全省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发生各类事故后,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未按本制度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此项工作列入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各市各类事故报告情况进行通报。

推荐第7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1、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生产组每月统一上报。

3、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4、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三、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最后,还要回头检查。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局安全生产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3、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第8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要求,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及时有效的争取时间,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生产现场人员不受伤害,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报告程序

一、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地点应当准确、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

(3)事故的简要经过;

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就是要全过程描述,“简”就是要简单明了。但是,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由于人员伤亡的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即事故的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的救援与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要做好事故报告工作外,更重要的是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推荐第9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省。。市

。。工程。。干渠改扩建暨。。县

城区供水应急工程

(施工二标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局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项目部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

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弄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安质部应负责将事故说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铒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调查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7、其他有关的资料。

推荐第10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事故后,现场第一责任者,必须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类别、伤害程度、涉及范围、伤者姓名、部位、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等简要情况

3、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报告事故的真实性承担领导责任,事故汇报人对事故汇报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4、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伤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5、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6、对于迟报、不报、大事小报、重伤轻报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7、发生事故后,本单位领导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奔赴现场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8、抢救过程中要认真保护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财产或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明显的标标记,详细记录,并责成有关人员绘制现场示意图,以便于调查处理

9、对于认为破坏事故现场或故意制造、伪造事故现场的,一切后果由现场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0、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第11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青工局二分局河西沟水库项目部

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河西沟水库项目部

二○一三年四月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及公司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 生产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总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或者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一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分类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的类别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对事故造成的伤害分析要考虑的因素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人体受伤类型)、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按照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又可把伤害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三、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就应当允许越急上报事故。

发生事故后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主机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上报事故的首要原则是及时。所谓“2小时”起点是指接到下级部门的报告时间。

四.事故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

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应当遵照完整性的原则,尽量能够全面的反映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在地理位臵、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区域。报告事故现场总体情况、现场的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4)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做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

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五、事故的应急处臵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见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河西够水库项目部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第12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上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公司、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各公司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处置,并且积极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各子(分)公司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采用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进行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

第六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实行安全生产事故月报零报告制度。各子(分)公司安全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部门上报《安全月报表》,集团公司进行汇总各子(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

(一)事故快报表;

(二)事故调查笔录;

(三)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四)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七)上级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第13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大—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

第14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管理制度

宜宾市南溪区蕴炽矿业有限公司菜子沟煤矿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各科室、各队、班组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成立生产安全轻微事故和涉险事故,调查处理领导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

成 员:生产副矿长、机运副矿长、各科科长、各队队长、及各班组长

二、领导组职责:

1、组长:负责生产安全轻微事故涉险的抢险调度指挥、事故上报,发布相关事故信息。

2、副组长:负责制定事故救援方案、现场救援、事故调整分析报告及防范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3、成员:按组长或副组长的安排交办的事项,各尽其职,参加救援抢险及事故调查分析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报告程序

1、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报告,

大观镇府区安监局区经信局程序为:作业班组→调度室→矿长→总经理。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及值班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建全生产安全轻微事故或涉险事故责任分析处理制度。凡发生的各类轻微事故或涉险事故,除按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矿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并严格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形成事故报告。

五、矿范围内任何个人及班组均有权向矿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安全失职行为,矿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宜宾市南溪区蕴炽矿业有限公司菜子沟煤矿 二○一三年二月

宜宾市南溪区蕴炽矿业有限公司菜子沟煤矿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

管 理 制 度

二○一三年二月

第15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文 书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通报

编号:AQ-TB-2014-011 事故:****车间员工****夹件装配过程中从铁心摔下致左耳划伤

一、事故经过

2014年7月31日下午4点20左右,130T翻转台上正在装配14453铁心,当时***用C型夹具夹紧下轭,C型夹上千斤顶与C型夹具崩开,千斤顶飞出,C型夹碰到***,***从铁心上掉下,造成左耳划伤。

二、原因分析

1、现场使用的C型夹与千斤顶分离,工装存在缺陷,****紧固千斤顶时未意识到隐患的存在,千斤顶弹出,C型夹碰到****导致该员工摔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员工摔下过程中,安全帽被甩出,未起到防护作用,导致员工伤害加重。

3、现场隐患未进行有效识别且进行整改,员工自我保护和隐患识别能力需要提高,车间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不到位,负管理责任。

三、整改措施

1、由***组织编制铁心夹具使用要求,并对现有的工装进行改造,确保工装安全使用。

2、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责任人****必须经过系统的岗前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车间组织所有人员对本次事故进行总结、分析,保存记录。

3、各部门结合本次事故,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制定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4、所有员工必须正确、规范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起到劳动保护的作用。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文 书

对不按要求使用劳保用品的员工按照公司《“三违”行为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四、处理结果

针对此次事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现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1、****车间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规定,取消公司所有员工7月份安全奖励;考核***车间主任****500元;考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100元;考核**部、**部、**室、**车间、**车间、**车间、***车间、***车间、***车间、****事业部负责人100元/人。

各部门不要放过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任何细节,不要因事小而不为,让员工养成细心谨慎的良好行为习惯。

安全生产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第16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统计报告

(一)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园区安监部门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园区综治办、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园区综治办、园区安监部门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6、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7、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处理:

(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处理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及擅离职守逃匿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17篇:六起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报告

六起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报告

今年以来,四川分局辖区煤矿事故多发,年初至今已发生6起事故死亡6人,特别是2月底到3月初的短短15天就接连发生4起事故死亡4人。这些事故中,有5起发生在全省“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期间且其中3起发生在全国“两会”期间,接连不断发生的事故使区域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愈发严峻,也严重影响了全省煤矿的安全生产局面。为稳定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尽可能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做好后一阶段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将这6起煤矿事故及分局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防范措施、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通报如下:

一、煤矿事故情况

1月至3月中旬,分局辖区煤矿共发生6起事故,死亡6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3起,多死亡3人,分别上升100%和100%。按事故类别分:顶板事故3起3人,同比增加1起1人;运输事故3起3人,同比增加2起2人。按所在区域分:盐边县3起3人,同比增加2起2人;攀煤公司1起1人,同比持平;仁和区1起1人,同比增加1起1人;西区1起1人,同比持平。6起事故情况分别如下:

1、2011年1月3日,盐边县金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隆煤矿唐银发等4人在C13-6掘进工作面作业。约10时50分,在打眼处理卡

钎过程中,顶板上一块大石头突然垮落,将唐银发压住,经抢救无效死亡。

2、2月7日14点29分左右,攀煤公司太平煤矿采煤七队工作面溜道,正在操作刮板运输机的司机曹辉突然听见正在运行的皮带发出异响,随即按下皮带远方急停按钮,随后发现在溜道进行安全巡视的副队长唐小平被卷入距他12米左右的皮带机尾滚筒中,现场人员立即展开施救将人取出,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于16时08分左右死亡。

3、2月26日中午12:00左右,攀枝花市圣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灰家所煤矿许礼顺等5人在+1220水平提升道上段维护,在找下伪顶装完矸石后,许礼顺打了信号,朱忠军开动绞车,许礼顺就顺势爬在矿车前方碰头上,在绞车向上拉动过程中,矿车前部抬起,将许礼顺顶于距上部车场约30米处的棚梁上(此处矿车与顶板距离约10厘米),同行人员迅速将许礼顺救出送到第二人民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3月2日20时30分,攀枝花市万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箐煤矿机车司机顶矿车到+1400m排矸场时将翻车工蒲绍安撞伤,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3月8日1时30分,攀枝花市三维红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滑石板煤矿)+1320井西采区小巷掘进班兰正权班在大巷开46#上山口,并向上施工。约1时30分,上山施工掘进1米左右的位置将要贯通

上部顺槽时,上部煤炭垮塌冒落将兰正权掩埋,现场施工人员及矿带班领导在将兰正权救出立即送往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6、3月12日20时30分左右,盐边县红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湾煤矿职工徐志明在+1265M平巷扩巷时,进风口的一根单体支柱突然失效,垮落的大块矸石将徐志明头部砸伤,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安全监管方面

1、部份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不认真,对煤矿的复产验收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把关不严,导致部分煤矿带着隐患复产后发生事故。

2、驻矿安全员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部分驻矿安全员对煤矿作业情况不清楚,对矿井的隐患排查整改督促不力,少数节后已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并申请复产验收的矿井仍然存在较多的隐患。

3、对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督促力度不大,建设进展缓慢,采煤

方法、支护形式落后导致顶板管理难度大,顶板事故仍然多发。

(二)煤矿存在的问题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矿井未认真排查处理现场安全隐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阻止职工的冒险违章作业。

2、技术管理不到位。部分煤矿在发现施工区域的地质情况发生变化且现场施工方法与作业规程不相符后,未及时对作业规程进行修改或制定相应的补充措施,致使作业规程的使用条件与现场实际差距大,对现场作业缺乏指导性。

3、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施工方法及施工顺序作业。

4、部分矿井隐患排查整改走过场。一是不认真排查;二是对排查出的隐患不经过整改消除,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就继续安排职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5、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差。多起事故的发生都与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有直接关系:“1.3”事故的冒险进入危险区域;“2.7”事故的在皮带运转中扫货、“2.26”事故的“扒、蹬、跳”、“3.2”事故的翻车顶车在同一地点同时作业等习惯性违章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6、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滞后。目前辖区内小煤矿机械化程度较低,生产效率不高,作业地点分散,人员众多,跟班矿长难以有效实现对每个地点作业过程的全程监督。

7、漠视职工生命权,重生产轻安全。春节复产后的事故多发,既与职工对作业环境及工序的不熟悉相关,也与部分企业重生产轻安全,抓产量、重工期有关。部分企业招工后经过简单的培训便安排上

岗,缺少老职工的“传、帮、带”,新职工在对井下环境不太熟悉,对安全规程不很明白的情况下单独作业引发事故。

三、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1、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减头减面,实行集中作业,提高生产效率,改变目前点多面广,难以有效实现对每个地点作业过程全程监督的被动局面。

2、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重点是隐患的排查整治。既要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也要对职工存在习惯性违章的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通过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预防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要通过培训使职工真正明白在井下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哪儿能去、哪儿不能去;要针对投入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培训相关的操作人员,使之明白具体的操作要求和规范,确保按操作规程作业,杜绝违章作业导致的事故。

四、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

1、进一步落实地方监管主体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积极想办法充实煤矿安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特别是驻矿安全员的激励和约束,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发挥一线安全人员的作用。

2、各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各煤矿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强化现场管理,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努力提高机械化程度,积极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3、各煤矿企业要杜绝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生产矿井要优化系统,尽量减少采掘头面,严禁超层越界、超核定头面进行生产作业;建设矿井要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不得在设计区域外擅自施工;分局下一阶段要重点打击隐瞒井下实际生产情况,用迎检头面应付相关部门检查的非法违法行为。

4、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加强对职工使用新设备前的培训、教育,教会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杜绝盲目处理导致的事故。

5、各煤矿企业要加快推进防治水工程建设。要积极引进相关人才,完善煤矿水文地质资料,特别是在雨季到来前要查清相邻区域采空区的情况,加强防洪检查,编制好防洪抢险预案、准备好防洪物资,尽最大努力做好地面、井下防治水工作。

6、要加强监管监察的执法检查,分局和市局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力度,以更有力的举措、更有效的手段、更全面的监管监察促进区域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第18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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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项目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项目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项目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项目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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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公司安全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须立即上报公司安全部及主管领导。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公司安全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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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办公室、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区域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区域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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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10.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1.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12.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1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14.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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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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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减少或杜绝各类伤亡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从业人员的事故风险,切实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特制订本制度。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 1.3生产设备因事故造成局部或全面停产; 1.4大面积停电的电气事故。

(注:上报事故包括较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1.2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

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3、事故的分管

3.1.1安全事故,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3.1.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和锅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安全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3.1.3产品质量事故、生产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3.1.4交通事故和厂区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安全部负责管理。1.2事故调查及处理:

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副总立即组织安全、生产、设备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3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由车间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车间自行掌握处理。

1.3.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关部门以及公司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事故车间将事故及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3.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全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四不放过”。

1.3.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1.3.4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4、事故的损失计算

4.1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 4.2 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

4.3 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

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

5、事故原因分析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

5.1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5.1.1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物质原因)

5.1.1.1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5.1.1.2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5.1.1.3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

5.1.1.4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5.1.1.5触电:包括雷击、电击。 5.1.1.6 灼、烫伤。 5.1.1.7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1.1.8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 5.1.1.9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

5.1.1.10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5.1.1.11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5.1.1.12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5.1.1.13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 5.2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5.2.1直接原因

5.2.1.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5.2.1.2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 5.3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5.3.1物质原因:

5.3.1.1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

5.3.1.2 电气装置有缺陷:电器设备、线路产生火花、雷击、静电放电等。 5.3.1.3 设备发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电、腐蚀、结焦等。 5.3.1.4易燃物接触火源或灼、热物体。 5.3.1.5其它。

第20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4.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此_资-料_转_贴-于_gzu521_学-习网]http://www.daodoc.com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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