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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4 21:06:4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婚约

婚约

男方: 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女方: 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男方xxx与女方xxx相恋五年,彼此从相识到相知,一同携手走过无数风风雨雨,终于决定踏入婚姻的殿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无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也达到法定婚龄,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此订婚协议。共同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13年元旦举行婚礼。

为了更好的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段婚姻,避免婚后双方在诸事上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财产问题:

1、婚前双方财产归各人所有,婚前各方所负债务也由各人自行承担。如果一方自愿为另一方清偿债务,需经另一方同意。

2、婚后财产为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共同负担家庭开支。双方对对方的财产收入状况有知情权。

3、生活方面的开支完全由女方管理,男方每月收入全部交由女方管理,女方酌情给男方不低于月收入20%的零用钱。

4、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开支项目由双方协商决定,特殊情况可由一方独立支付,但事后必须解释清楚。

5、由乙每月汇报家庭收支状况,并详细记录在家庭账簿上,做到合理消费。

二、老人赡养

1、双方老人由双方共同扶养,费用共同承担,如有考虑不周之处双方均有义务提醒对方。

2、婚后双方不与老人共同居住,但要时常去看望老人,尊重、关心对方父母,就像对待自己父母一样,尤其是父母有病痛时,要在左右伺候,不得借故推诿。

3、双方若与对方父母产生矛盾,不准当面起冲突,双方私下商量解决,不得因之影响夫妻感情。

三、子女抚养

1、婚后只生一个孩子。

2、双方不得有重男轻女的思想。

3、孩子由双方共同培养,男方不得以工作忙为由不管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问题。

4、双方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四、其他问题

1、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男主外女主内,重大决策由双方协商决定。

2、家务主要由女方承担,男方要协助和体谅女方的劳动,脏累重活都由男方承担。并且在特殊时期(女方经期和怀孕期间),家务由男方负责。

3、双方要互相尊重,吵架时不得人身攻击,杜绝家庭暴力。因家暴离婚,全部财产和孩子抚养权都归受害一方所有。

4、双方婚后不得沾染不良习气,坚决不得赌博、吸烟,男方应酬时可以喝酒,但尽量少喝。婚后决定要孩子时,男方必须戒酒。

5、有事晚归必须事先通知对方,要时刻让对方知道自己的行踪,不能出现对方找不到人的现象。

6、双方必须忠诚于对方,不得有其他暧昧关系。如因婚外情导致离婚,有婚外情一方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20万,并自动放弃共同财产和孩子抚养权。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结婚后开始实行。

男方签字:

日期:

女方签字:

日期:

推荐第2篇:婚约

婚 约

女方: 男方:

双方经相互了解,根据双方家庭实际,男方婚招于女方家,终生结缘,经共同商议,特签订本婚约:

一、男方婚于女方家后,即属女方家族中的一成员,在女方家中仍为原姓所称,但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跟随母姓,即姓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双方成婚后,在家庭的权利是平等的,均有勤苦劳作、创家立业,共建家产家业的权利和义务。

2、双方各自必须互相关心、互敬互爱、团结和睦、和谐相处。

3、双方必须共同尊敬和赡养祖母及父亲,特别是对于父亲,必须始终关照其生活和身体健康等,对老人的吃、穿、住、行、医病等要细致周到,使其老人深得子女的温暖。

三、男方的承诺和责任

1、在立约订婚时,男方带1万元,交女方家存于银行,结婚前再续交1万元,续存于银行,作为婚后两年内建房基金。

2、该方自结婚后,即成为该家庭中主要成员,在结婚1月内将本人户口转到女方户下,男方应专心致志、一心一意领略家庭生产生活之事宜,谋求家庭经济发展之大业。

3、订婚后,当年自筹费用,修缮内粉房舍,制作结婚家具等,准备结婚等事宜。

四、女方的责任及承诺

对男方要关照支持,并积极协手男方了理家务家勤,永谋家庭致富。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则以《婚姻法》和有关婚姻条例及经济法规对处。

本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及征婚人各执一份,自签约后生效。双方应共守约书,永不悔改,同奔终生。

女方: (签名压印)

男方: (签名压印)

女方家长: (签名压印)

男方家长: (签名压印)

证婚人: (签名压印)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婚约承诺书

婚约承诺书

我与***自愿签立婚约,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履行婚约,信守承诺: 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

婚约签立人:2012年11月30日

婚约承诺书

我与***自愿签立婚约,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履行婚约,信守承诺: 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

婚约签立人:

2012年11月30日

推荐第4篇:婚约财产纠纷新探

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析

从2007年至2009年9月份,我院审理的婚约财产纠纷呈U字形趋势,即2007年和2009年案件数多于2008年。仅以城郊法庭和民一庭受案情况来看,近三年来受理离婚、婚约财产、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合计数为860件,占案件总数1999件的43%。其中涉及返还婚约财产的80多件,未登记结婚要求返还彩礼的51件,婚约财产纠纷和上述三类案件数比近三年分别为24/39

9、10/240、17/221件,各占6.0%、4.2%、

7、7%。案件标的额越来越大,原来是每案最高大约在

四、五万元,现在多的可超过十几万元。婚约财产——就是我们农村常说的彩礼款,在双方解除婚约关系、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离婚时应否返还。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什么情况下不应当返还?笔者试就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处理办法,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未婚先孕后又解除婚约或者同居关系的应否退还?2009年9月7号,泰来县和平镇某村的一对母女来到泰来法院咨询:如果被他人起诉婚约财产纠纷,现在女方刚做完引产手术,身体还没有康复,如何应诉?

原来这女孩今年23岁,2009年春,经女方亲属介绍与本屯一个比她大两岁的小伙子订立婚约,男方经媒人给女方过了奶水钱1万元,三金钱1万元,彩礼款4万元,双方约定的彩礼款是8万元,可这彩礼刚过一半,因为男女双方来往

1 比较频繁,感情处得也挺好,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女方在8月中旬怀孕了,两家正在商量筹办婚礼的过程中。男方家长见女方怀孕了,原来答应好的彩礼金余欠部分就不同意再给了,女方家长放弃了一些,但坚持让男方再拿一些,结果双方没有谈妥,婚事告吹,可肚子里的孩子怎么处理呢?双方协商做流产不要了,这女方刚做完引产半个多月,就听说男方到女方的亲属介绍人家里去取证,要起诉她,要求返还彩礼款五万多元。女方的母亲说:‚农村都有这个习俗,女人出嫁要彩礼,女人结婚翻一回身,不多要点彩礼哪行呢?现在女儿刚做完引产手术,肚子疼,精神上也受了很大打击,这些钱给女儿做青春损失费都不够!‛法官说:结婚要彩礼,是买办婚姻,这个旧习俗应该摒弃!女人靠结婚要彩礼不能翻身,要靠自己学文化、学技术、靠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法官告诉她们母女:先把女孩身体养好,法院可以动员男方晚些时候再与女方商量退彩礼的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

2 条件。‛如果机械地理解该法律条文,本起纠纷中男、女双方确实没有登记结婚,应该返还彩礼款,但立法者却没有想到如果不登记结婚却先同居生活了,造成女方怀孕了,男方可否再主张索回彩礼款了这种情况。现在农村有不少男、女,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开始处对象,订婚约,甚至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孩子都出生好几岁了,有的还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如果双方解除婚约或者同居关系的,男方再往回要彩礼款,法院应否支持呢?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婚姻法相关规定,酌情解决。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妇女的法律保护,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或在有婚约的情况下同居怀孕的妇女如何保护却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法官提醒那些善良的女孩们:千万不要早恋、早婚,不要忽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是女性的保护神啊!笔者认为,虽然法院不能强制不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不提出解除婚约,但可以参照此条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先不受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即便女方中止妊娠六个月或分娩一年后,男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返还彩礼的,只要女方证明,女方的妊娠后果是男方所为,

3 身心受到很大创伤,也没有给男方的家庭生活造成困难的,应该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对于双方同居过,女方未怀孕、未生育子女的可让女方适当少返还些彩礼款!《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一书中也对关于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掌握做出指导:‚在此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词,比如有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孩子也生了好几个,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请求对方返还曾经给付的彩礼。这种情况就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指的是一方按照习俗收了彩礼,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二、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从上述法律条文不难看出,立法的本意是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既有男方的合法财产利益,防止女方利用婚约或婚姻骗取男方的巨额财产,同时也要保护女方的人身健康。防止男方借婚约或者婚姻在给女方造成怀孕或生育子女后不负责任地抛弃女方。是否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二双方是否同居生活,三是否因此给男方造成生活的绝对困难。如果没有登记结婚、或者登记了但没有同居生活、或者登记了但没有造成男方生活绝对困难的都不予返还。反过来,只要双方同居生活了,双方有了夫妻之实,特别是已经造成女方怀孕或生育子女的均不应

4 返还彩礼款。不论是否已经登记结婚。返还数额的多少应以男女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是否给女方造成身心损害为标准。对于属于赠与性质的,双方发生过性关系致女方怀孕或生育子女的,可不返或少返,对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婚恋感情,女方仅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双方无性关系的或有过性关系但未造成女方怀孕等身心健康受损害的事实,或造成男方经济困难的,可适当多返还些婚约财产。

供稿;泰来县人民法院张玉英

刘红霞

推荐第5篇:婚姻法讲义婚约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身份。

• 1.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 • 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约障碍(法律规定的禁婚亲属、已婚) • 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 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口头、书面、仪式、交换信物等)

二、婚约的历史类型

(一)早期型的婚约(盛行于古代社会)

• 1.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没有婚约的婚姻被视为无效 • 2.一般情况下订婚权不属于当事人而属于那女双方的家长 • 3.婚约具有法律效力

(二)晚期型的婚约(近现代社会)

• 1.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 2.订婚权属于双方当事人,男女双发需要基于合意订立 • 3.婚约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和人身约束力

三、我国现行法对婚约的态度

(一)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二)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三)当事人自愿订立,其他人不得干涉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

(四)婚约无法律约束力

特别注意---关于婚约的解除与婚约期间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一)婚约当事人有解除婚约的自由,可以双方合意解除,也可以单方解除,而不论其有无正当事由或有无过错

(二)婚约期间同居生活的,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生有子女的为非婚生子女

(三)婚约期间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处理

(三)婚约期间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处理

• 1.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公用、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其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所以不应该视为共同共有,各自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婚约解除后,双方对共有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视为按份共有,应按比例分割。

• 2.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让而产生的单方赠予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标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所以如果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赠与人虽然不能要求受赠人必须与其结婚,但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财产。(PS:要求返还的赠与物应以价值较大且尚有价值存在为前提,已消耗掉的财物则不得请求返还,但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折价款)

• 3.关于婚约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

在我国,婚约属于事实行为,一方违约,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具体的财产纠纷的情况: ① 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消耗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吃喝玩乐共同损耗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要求赔偿

② ③ 恋爱订婚期间,一方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一方赠与对方的财物是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果因为收受财产的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止恋爱关系,则应全部或部分返还。

④ 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一方面要追求刑事责任,一方面还应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相关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 •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即使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但受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一方(主要是男方)在婚前需向另一方赠与财产作为订立婚约的标志。对此,应认定该婚前给付的财产为彩礼。属于彩礼性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就离婚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双方离婚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推荐第6篇:婚约法律问题研究

婚约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笔者认为需要对婚姻状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如今在法律不保护婚姻和婚约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状况下,如何解决婚约问题是目前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借助婚约的相关概念,通过分析我国婚约的现状,找出目前我国婚约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婚约法律问题进行更多更精细的探讨,从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字:婚约;法律;损害赔偿 1

目录

1 引言 ..............................................................................................................................................1 2 婚约的相关概念 ...........................................................................................................................2

2.1 婚约 ....................................................................................................................................2 2.2 婚约的性质 ........................................................................................................................2 2.3 婚约的约束力及效力 ........................................................................................................3 3 中国婚姻现象的现状分析 ...........................................................................................................4

3.1 中国婚约的现状 ................................................................................................................4 3.2 我国当前婚约现象中存在的问题 ....................................................................................5 4 有关婚约的损害赔偿问题 ...........................................................................................................7

4.1 婚约损害赔偿性质 ............................................................................................................7 4.2 婚约损害赔偿机制 ............................................................................................................8 4.3 约损害赔偿范围 ...............................................................................................................9 4.4 精神损害赔偿项目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10 致谢 ................................................................................................................................................11

1 引言

自古以来婚约现象就存在,古代,孩子的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彼此的父母可以为子女订立婚约,子女必须按照父母订立的婚约履行结婚。因此,古时候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之路,而且婚约对男女双方及其亲属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如约结婚,是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的。明律、清律中就有这方面的写照,如女方悔婚,不仅自己要挨几十板子,主婚人都要接受笞刑,可见当时婚约在婚姻制度中的重要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婚约在长年的历史沉淀中逐步被灌入了很多新的因素与要求,但可惜的是,我国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的范围,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态度也很冷淡,所以本人决定对这一问题尽心深层次的探讨,一方面可以使不了解婚约的人们对她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也能使人们进一步看到对婚约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性。这样一来,社会上因为各种婚约而引起的纠纷就可以得到较好的规制与调整,可以防止婚约在没有管制的情况下肆意发展,扰乱婚姻秩序,损害诚信社会环境,既有利于人们对婚姻的慎重与诚信,也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妥善解决各种婚约纠纷。这既是保持我国优良传统的需要,也是与世界接轨的一种需要,只有在小问题上解决了,才能保证大问题的顺利。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需要对婚姻状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如今在法律不保护婚姻和婚约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状况下,如何解决婚约问题是目前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当前,在中国的婚姻立法中,婚约制度没有任何反应,但是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中,婚姻问题一直存在。这是因为没有条文规定,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婚约纠纷问题。司法实践中也缺乏令人信服的判决依据,导致司法不统一。此类问题如不妥善处理将引起矛盾激化,引起报复、情杀等犯罪行为发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

本文借助婚约的相关概念,通过分析我国婚约的现状,找出目前我国婚约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婚约法律问题进行更多更精细的探讨,从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 婚约的相关概念

2.1 婚约

目前,关于婚约的概念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将婚约定义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有的学者将婚约定义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便可以未婚夫或未婚妻相称,实际生活中男女结婚并不是必须要经历订婚程序,但很多人却习惯在婚姻关系成立前订立婚约。

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不管是落后地区还是经济发达地区,很多人在结婚之前都有订婚的习俗,然而对于婚姻的定义,多数学者还是达成一定的共识。

从婚约的作用及效力看,婚约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早期型婚约;一种是晚期型婚约,早期型婚约通常发生在古代,晚期型婚约通常发生在近现代,无论是早期型婚约还是晚期型婚约,婚约都作为结婚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婚约的性质

目前,学术界对婚约的性质研究很久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在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国家,法律对婚约的态度不一样,因此学者对婚约的性质展开一定探讨。

纵观国内外关于婚约的研究发自按,婚约的性质形成2种学说,学说一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债法及亲属法上的契约,是作为结婚契约的预约,在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婚约一般应适用双务契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亲属法中所规定的订婚、结婚、离婚的成立,都是民法上契约的一种形式,都可以被视为某种契约。

婚约作为结婚前的一种事实行为,并没有在法律上构成对婚姻的限制,且婚约的内容不是契约能够全部包含的,人们不能像诉请契约之债那样,对婚约提请类似的请求,违反婚约所产生的责任也绝不仅仅是契约之债能够解决和认定的。婚约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产生效力的前提是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婚约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必定会产生某些权利义务关系,违反婚约就是对这些权利义务的侵

2 犯,所以由此产生的应该是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是违反契约的合同责任。三是折中说,认为婚约虽是一种契约,但与一般的契约相比较而言,又有很大的区别。婚约内容包含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具有身份法的意义,因而与民法上的契约不同,法律不要求婚约必须履行,附加在婚约上的任何违约条款均无法律意义。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既非契约说,认为婚约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实在的婚姻行为,不具有契约的性质。表面上看,当事人的确是基于婚约在彼此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该权利义务的实现会因为婚约的内容包含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而与一般的契约不同,这种表面上看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之内容具有身份性,法律一般都对其有特殊规定,是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所以应主要受亲属法的调整。世界上许多承认婚约法律效力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正是如此,对婚约的规制都是通过民法亲属编来完成的。婚约表面上看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但法律一般对这些协议的内容都有特殊规定,如成立的条件、法律效力、解除和赔偿责任等,是不允许婚约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从表面上来看,缔结婚约是基于双方共同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但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是不能由契约法来调整的。另外,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不同于一般财产关系契约,这些内容是契约说所不能涵盖的。值得注意的是,婚约和婚约法律效力不能混为一谈,能不能根据婚约提出结婚之诉,能不能在不履行婚约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都取决于法律对婚约的态度,看法律是否承认婚约的效力。

2.3 婚约的约束力及效力

目前,关于婚约是否具有约束力一直备受学者研究,总所周知,婚约并没有人身的约束力,不是由于订立婚约必须结婚的责任与义务。但婚约有无其它法律拘束力,抑或只有道德拘束力而无法律拘束力,不无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关于婚约的现行规则在文义与逻辑上并不排斥婚约有拘束力,婚约有拘束力是现行规则逻辑演绎的结果。

本文认为婚约既有道德拘束力,也有法律拘束力。道德拘束力表现为社会舆论的正反评价及传统习俗在道义上的制约。法律拘束力即为婚约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发生身份关系,二是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婚约男女在法律上尚未发生配偶关系或姻亲关系,亦不负同居之义务。婚约基于尊重当事人之 3 人格性,故法律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婚约附加违约金条款者,该条款无效。男女婚约人,一旦发现彼此不宜结婚时,自不得诉请法院强制执行,致失其意思自由。如因强制结婚,缔结恶缘,将达成终身不幸之后果。

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责任,并非订立婚约的直接结果,也不表现为婚约的拘束力,而是因为婚约一方在订婚时或婚约期间实施了某种行为,这些行为有的是权利滥用;有的纯粹是披着婚约的外衣,经剥离后就是一个普通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则与婚约难脱干系,在处理时不得不考虑其亲属法特色。解除婚约时的赠与物返还,不是基于婚约的拘束力,而是基于赠与行为的本身效力使然。置身于婚约中的赠与和一般赠与有所差别,在处理这些赠与行为时在适用民法基本原理上同样不得不考虑其亲属法特色。

3 中国婚姻现象的现状分析

3.1 中国婚约的现状

从婚约历史发展沿革不难看出,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婚约无处不在,已成为人们生活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前订立婚约是我国古代传统的社会风俗,“无婚约则无婚姻”的原则是古代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规定与指导,婚前订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虽然当前我国婚姻法早已不再有此要求,但婚约作为一种习俗被继承下来,仍是当前我国社会的普遍现象。我国现在的婚约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包办强迫型婚约,二是基本自愿型婚约,三是完全自愿型婚约,以下便对这三种婚约形式作简单介绍。包办强迫型婚约,顾名思义,是由父母或其他家长自己作主为子女订立的婚约。这种类型的婚约虽然不多,但在一些落后偏远地区仍然存在,此种婚约严格继承了我国古代时候的买卖包办婚姻制度,显然与现代社会文明格格不入,与社会主义发展进程相违背,时至今日仍被法律明令禁止,所以此处不再过多阐述。

基本自愿型婚约,也称基本自主婚,是经他人介绍,本人同意而订立的婚约,但男方家庭仍然须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彩礼,作为订婚的前提。男女当事人虽然已有较大的婚约自主权,但婚约的订立并没有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情投意合的感情基础之上,而更多的是以双方及双方家庭的外在客观条件为基础,这在很大 4 程度上沿袭了传统婚约的习俗。农村中绝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的婚约,农村中的订婚,虽然不再按“六礼”进行,但在订立婚约过程中仍能表现出“六礼”的一些痕迹。首先一般是由男方家长委托亲朋好友或者是民间的“介绍人”前往女方家中提亲,相当于“六礼”中的“纳采”。女方及女方家长同意后,男方便托介绍人或媒人到女方家中询问女方生辰八字,审查男女双方阴阳命相是否相合,相当于“六礼”中的“问名”。如果命相相合,就可以进入下一个步骤:议婚,既由介绍人或媒人从中联系,男女当事人及双方家长约定时间见面,男女当事人便可通过面对面的接触进行交流,进一步加深了解。经过了“议婚”阶段,男女双方如果都对对方比较满意的话,便可以正式订立婚约,不过依照习俗,订婚时男方大多需要前往女方家中送去一定的彩礼或聘礼以示喜庆和诚意,彩礼费用主要由男方父母承担,数额大小一般视男方家境而定,一般在同一地区数额相差不大,彩礼的形式也

基本相同,这相当于“六礼”中的“纳征”。所以,在这种订婚形式当中,男女当事人虽然已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在形式上仍很大程度的沿袭了传统聘娶婚的模式。

3.2 我国当前婚约现象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虽然不承认婚约的效力,但并不影响婚约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且还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具体的作用,增加了缔结婚姻的确定性,从而使婚姻缔结进入实质性阶段,男女双方开始认真为婚姻的最终缔结做准备。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婚约问题的态度不明确,所以在当前的婚约制度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1)父母未经子女同意为子女订立婚约的现象仍然存在,既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妨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父母不经过子女同意为子女订立婚约是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近代以来,子女在婚姻问题上的决定权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步变化而变化。但是,仍有不少父母不考虑子女的意见和情感,擅自决定子女的婚姻问题,尤其在农村,父母完全为子女包办婚姻的现象此起彼伏,法律不承认婚约的效力,对于这种父母擅自为子女订立的婚约,法律更不会予以认可。但法律不承认不代表社会习俗也不承认,相反,婚约是被社会习俗所认可的,而不管这种婚约是不是由本人亲自订立。所以,父母为子女订立的婚约, 5 在习惯法中是有效力的,如果子女不明确表示反对,就是对此种婚约的默认,这样的婚约与其他婚约一样,同样会发展成婚姻,而当事人有可能陷入一个不幸的婚姻当中,还有可能带来悲剧;如果子女反抗,往往会引来双方家长的反对和社会习俗的谴责,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即便最终婚约得以解除,当事人也经历了一番周折,付出了一定代价。另外,早婚是中国古代社会比较普遍的一个陋习,我们经常听到的所谓“娃娃亲”、“指腹为婚”、“襁褓婚”便是如此。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婚姻法都对法定婚龄作了较高规定,并明令禁止童养媳陋习。虽然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但早婚现象作为中国历史传统习俗的遗留物,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行为一方面妨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也干涉了子女的婚姻自由,因为未成年子女在心智上尚未成熟,还不懂得诸如感情、家庭、责任、婚姻等一系列复杂的社会情感概念。为他们订婚,不见得会带来很多好处。

(2)由于婚约问题的存在,会产生许多财产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既可能损害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也对社会稳定构成一定的威胁。婚约一旦订立便意味着婚姻基本成立,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理由不会出现一方悔婚的情形。但总会有例外情况的发生,如订婚后一方提出新的要求而对方不能接受,男女双方进一步接触后一方本性暴露,一方失踪或死亡,第三方的涉入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婚约的解除,引起财产上的纠纷。这类财产纠纷大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有关费用的分担、补偿问题,如一方在另一方家中吃住的费用、男女日常往来的费用、举办订婚宴席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等;二是赠与物返还纠纷,现实中的大部分情况是婚约解除以后,赠与财物的一方往往要求另一方返还,而另一方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辞或拒绝。当今社会由于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且财产的数量也越来越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彩礼纠纷的解决作出了规定,但彩礼纠纷的解决基于婚约的有效性,否则,包办婚姻和父母为未成年人子女订立的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也会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处理,这无疑是不行的。而且婚约只存在于传统与习惯当中,现代人又往往喜欢将传统的婚约于现代婚约相结合,使得婚约的有效性更难得到确定。正是由于婚约标准的不确定性,给法院审理因婚约问题引起的财产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认定婚约,从而划定彩礼的范围,解决此类案件,则难免 6 会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形。使得法律的威严被亵渎,司法活动也继而混乱。

(3)对婚约关系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空白。我国历史悠久,思想文化渊远流长,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城乡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人们的某些思想、观念。在农村由于受各种传播媒介、途径的限制,人们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大,与之相反的是,城市中新思想、新事物层出不穷,人们的思想更容易适应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强调个人价值的实现,人们自我意识较高,婚姻注重的是个人感情,更重视婚姻的质量,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很多农村青年纷纷选择到城市打工,新思想、新观念对他们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而农村青年结婚大多还遵循先订婚的习惯,他们缔结婚姻的目的和追求更多的是基于人的本能和人类的延续,对个人情感、婚姻质量要求并不是很高。所以,当一个农村青年与城市青年订立婚约后,他们俨然已经成为“准夫妻”,虽不是夫妻,却比一般的朋友、恋人的关系更紧密,这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财产关系,也有可能会发生性关系,有的干脆直接生活到对方家庭中,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承担一定的家庭义务、赡养老人,而这往往是以女方居多。虽然身处城市,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是一旦哪天解除婚约,这些妇女在再次选择配偶的问题上就会出现困难,尤其是因为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女方在婚约存续期间所尽的义务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就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婚约的愰子做违法乱纪的事情留下可乘之机。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社会中的婚约习俗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由于我国有关婚约问题的法律规定极其缺乏,不仅无法有效解决婚约习俗中存在的问题,而且会让很多问题在进入司法领域之后带来更多新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婚姻法上设立完整的婚约制度,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制的重要举措。

4 有关婚约的损害赔偿问题

4.1 婚约损害赔偿性质

关于婚约发生的损害赔偿问题,严格说来,并不涉及彩礼是否返还问题,只涉及过失方自有财产因赔偿对方而发生财产流转问题。婚约财产返还问题所涉及 7 的是物权变动问题,而因婚约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是债的发生问题。这种损害赔偿不在彩礼返还范围之内,其财产因赔偿而发生的流转与彩礼返还而发生的流转乃是基于两种不同的法理依据。

关于此类损害赔偿的性质,各国立法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侵权行为之债。二是契约不履行之债。三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损害赔偿究竟是合同损害抑或侵权损害,抑或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不无疑问。合同损害抑或侵权损害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涉及允诺的执行,侵权则涉及填补损害。合同的基本规则是,原告有权处于合同如果履行了的状态,而在侵权中,他应处于侵权行为没有发生时的状态。婚约损害赔偿究竟是合同损害赔偿抑或侵权损害赔偿,不无问题。违反婚约之责任建立在婚约不履行之法理上,造成滥用诉权之恶果。

婚约有无效、可撤销、解除等几种情形。婚约无效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婚约可撤销可涉及损害赔偿,婚约解除又分为单方解除和合意解除,单方解除又分为无正当理由解除和有正当理由解除两种情况。婚约解除都可能涉及到婚约损害赔偿问题。

4.2 婚约损害赔偿机制

至于婚约中损害赔偿机制,视不同情况而异。本文认为对婚约损害赔偿机制的整体构架就是,对婚约可撤销情形及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或不履行婚约,或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构成重大理由而致使对方解除婚约的行为可沿用流传已久且与习俗相容的聘礼定金罚则作为替代方案加以处理。适用聘礼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则补偿与信赖利益的差额部分。对了骗取钱财、玩弄异性或其它不正当目的订立婚约,或以婚约为借口诱使同居等侵权行为则分别视其情况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规定处理。上述情况都有可能会出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如有严重精神损害事实,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是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等情形发生,则是解除方的权利滥用行为。只要解除方不能确切说明解除婚约之动机就足以认定为滥用解除权。适用聘礼定金罚则,就是一个较好的替代性救济方案。婚约订立后男方违反婚约,而女方无过错的,女方不必返还聘礼;女方违反婚约,而男方无过错的,女方必须双倍返还聘礼。聘礼自不为婚约解除之损害赔偿标的,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认为聘礼适用定 8 金罚则不是损害赔偿范围。为何有此聘礼定金罚则之适用,则可解释为在授受聘礼之始,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如此默示之条款。这也为民间习俗与传统习惯所认可。

4.3 约损害赔偿范围

依据一般财产法上损害赔偿之范围来说,一般债权人可请求之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前者又称积极损害,即实际遭受之损害,又称信赖利益。后者为期待利益,即预期契约之履行而所能获得之利益,又称为履行利益。“违约人,以为信赖利益之赔偿为已足。即赔偿相对人及其父母因信赖婚约所为之支出费用为已足。-----履行利益之赔偿,则无必要。”例如父母之预定礼服,预定酒席,新郎因新婚生活而租房,新妇于准备为妻的预想之下抛弃女教员之职务是。婚约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学者认为应解释“为限于所受损害”,“而不及于所失利益”。

所受损害应予赔偿。所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纪念活动,如拍摄结婚照片;置办新婚生活用品的活动,如置办服装、首饰、日常生活用品等;筹备婚宴的活动,如散发请柬、签订聘请主持人合同、签订婚宴合同等。

还如因订婚而购置嫁妆、辞去职业、租赁房屋等,均可求偿。所失利益不予赔偿。例如将来结婚后可能取得之继承权、财产管理使用收益权、抚养费等期待利益等,均不能请求。此外,若因订婚而失去与其他方订婚或结婚的机会所应得之利益,非现实的损害,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4.4 精神损害赔偿项目

对是否要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少数国家有规定。在我国,对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也是有很大争议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在婚约解除后,应不发生精神损害的问题。因为,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都可以自由解除,只要不违背善良风俗,损害对方利益,即使给对方造成了某种精神上的痛苦,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律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则有可能会间接的干涉婚约自由,从而给对方造成必须结婚的压力。还有认为,采用聘礼习惯,一切按照习惯行事,不张扬,可以避免女子受到第二次伤害。也就是说依据传统的聘礼习惯就可以把 9 一切安排妥帖,没必要再去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来招惹是非。

严格意义上的婚约解除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在于因为婚约的解除引起的名誉上的严重贬损、精神上的极度痛苦、人格上的极度贬低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且名誉上的贬损、人格上的贬低与精神上的痛苦或其它严重后果必须与婚约的解除有相当之因果关系,且解除婚约的一方有重大过错。对于此点,应严格加以把握。至于台湾地区民法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以被害人无过失为限。笔者对此不予苟同。比较双方之有责性,是否可适用过失相抵之原则,本文不去讨论。但如果被害方有轻微过失,或有责比例较低,但有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单纯的以其有责性而否定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于情于理不合。

结论

本文从辨析婚约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的角度分析了婚约的性质,认为婚约就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亲属法上之契约说,兼具亲属法和债法的双重属性。分析了中国婚姻现象的现状,论述了有关婚约的损害赔偿问题,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简要的介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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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推荐第7篇:3、婚约解除

解除婚约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 婚约解除

编辑 | 裴净净

来源 |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注:本文中的观点仅代表笔者的个人观点

婚约并非近代的产物,古代西方巴比伦国王的《汉莫拉比法典》第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订立契约,则此妇非其妻”。一般情况下,男方会送给女方一定彩礼,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增进感情,促成婚姻的成立。但人们的愿望总是美好的,现实生活往往难遂人愿。

网友咨询:

我和未婚妻相识于网上,接触一段时间之后,我们很快订了婚,我们家给女方家送了差不多二十万的彩礼,可是现在,我偶然家认识了一个女孩,才发现她才是我的真命天女,原来这才是爱,请问律师,如果我和未婚妻解除婚姻,能要回我20万的彩礼吗?

网友观点

天净沙:彩礼是一种传统婚姻习俗,其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予,即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既然不结婚,条件就不成立,彩礼应归还。

关于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问题主要是通常情况下的彩礼等赠与物返还问题,对其他问题(如买卖婚姻中的赠与物处理问题、因举办订婚仪式所发生费用补偿问题等)有关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规定的较为明确,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什么争议。

但对彩礼等婚约赠与物,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视为无偿赠与,婚约解除后赠与财物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笔者认为,关于婚约解除后的彩礼的返还问题,要区分成不同的情况对待。主要判断标准是当事人在赠与财物时的目的:

1、如果彩礼的给付是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婚约解除后可以要求返还;

2、如果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无附带任何条件的,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3、如果是假借订立婚约来索取财物的,被欺骗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全部彩礼,欺骗方不能全部返还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笔者作出两点补充说明: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推荐第8篇: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女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0月,双方举办订婚家宴,李某给付王某之女1.1万元订婚钱,给付王某家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戚1000元红包。结婚仪式之前,李某按照风俗到王某家,给付了彩礼2万元,还为王某之女购买了2468元戒指一枚。2013年1月31日李某与王某之女举行了结婚仪式,李某的父母给付王某之女1000元红包。婚礼后二人同居生活,2013年6月,王某之女回娘家居住不返,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李某为追要彩礼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女经人介绍相识,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订婚、举行婚礼的过程中,李某共计支付彩礼钱3.1万元。考虑到在举行婚礼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了半年之久,且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并非王某之女之初衷,故酌定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2万元。李某及其家人给付被告王某之女及其亲戚的红包、戒指属于赠与,不予返还。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分歧】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且裁判不一的现象亦相当常见,本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主体、对于未登记结婚但同居的彩礼如何返还存在不同观点。

关于诉讼主体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缔结婚约的当事人是李某和王某之女,故适格被告应当是王某之女,而不是王某;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缔结婚约的当事人是李某和王某之女,王某之女为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基于王某之女和王某系家庭共同成员,王某作为家庭的“户主”,是该家的“代表人”,所以,王某作为被告并无不当;第三种观点认为,缔结婚约的当事人是李某和王某之女,王某之女是当然的被告。但是,考虑到王某之女可能另嫁他人,考虑到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应当将王某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对因彩礼发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纠纷处理不一。在本案中表现为不同观点是: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彩礼应当全部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李某和王某之女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故彩礼不予返还;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李某和王某之女生活时间及彩礼数额,酌情返还。

【评析】

未办理结婚登记亦应区别同居与未同居情形决定彩礼的返还

1、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订婚的当事人双方互称为未婚夫或未婚妻。现代民法认为婚约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我国婚姻法亦不例外,因此,婚约在性质上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只是民事事实行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为保证婚姻的缔结,可以事先达成一个协议。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的,即双方承诺接受将来的婚姻。婚约成立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由于婚约具有身份上的意义,故它与民法中的财产契约不同,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婚约。

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方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其亲属所为的给付,如其父母兄姐等。同样,就收受彩礼方而言,既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结婚置办嫁妆的不多。许多时候彩礼都是男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就本案而言,给付彩礼时,女方是被告的家庭成员,接受彩礼是被告的家庭行为。被告是家庭的“户主”,是“代表人”,起诉女方的父亲应无不当。一般而言,请求返还彩礼的原告是男方本人,当无疑问。就被告而言,列女方本人或女方的“家长”均可。尤其是女方已经另嫁他人的时候,尽量不要将女方列为被告,不要让女方的生活被打乱,仅仅将女方“家长”列为被告即可。因此,所争议的被告的诉讼主体的三种观点,均无不妥,只不过在个案中尊重原告的意愿即可。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的正确理解

《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区别两种情形:

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彩礼应当全部返还。此属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指出,本项指的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另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对此,《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

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值得注意的是,该会议纪要虽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属于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参照执行。因此说,就本案而言,已经形成共识,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适用酌定返还原则。

3、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并没有开始,故只要在离婚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司法解释中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该尽量从严。在审判实践中把握生活“绝对困难”的标准,并非是当事人举出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的一纸证明,而是要深入到当事人生活之中,体察民情,用公正之心确信该证明的效力。当事人常年吃低保或救济,可以直接认定属于生活“绝对困难”。

(4)要区别彩礼给付与赠与行为。彩礼可以返还,但若属于一般赠与行为,要求返还赠与物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5)彩礼返还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此类纠纷时效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推荐第9篇:婚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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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作业

COURSE PAPER

婚约的法律效力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学 号 13124103 学生姓名 戴立 课 程 婚约法

婚约的法律效力

摘要:婚约是具有订婚权的人以当事人双方将来结婚为内容所订立的具有确定性和社会效力的约定。它是不同于一般契约的特殊身份契约。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婚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现代社会中,仍存在着大量的婚约,并呈现出不同于古代的许多新特征。婚约虽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婚约解除后产生的财产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对婚约的效力进行界定。

关键字:婚约 婚约的性质

婚约的效力

一:婚约的性质

对于婚约的性质,理论上有两种说法:契约说和非契约说。非契约说认为婚约所产生的的责任是侵权责任1。契约说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互相结婚为目的所订立的契约,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婚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2。而在契约说内部,也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婚约是债法上的契约,有人认为婚约是亲属法上的契约,还有人认为婚约是债法兼亲属法上的契约。

在我看来,类比于合同,合同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无论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包含合同无效事项,合同就是有效的。婚约是男女双方缔结的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婚约中,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婚约中的意思表示也是肯定真实的。所以婚约其实就相当于男女双方签订的一份关于未来的契约,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毁约,这正好对应于债法上的违约之债。但同时,婚约又涉及亲属关系的产生,因为只要婚约履行,双方即会结为夫妻,所以婚约又涉及亲属法上的内容。综上所述,我认为婚约是债法兼亲属法上的契约。

二、婚约的订立及法律效力

(一)古代婚约的效力

12 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

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

从各国历史来看,古代的婚约都具有很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首先,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组成婚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订婚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其次,订立婚约取决于长辈。中国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讲述的就是长辈根据自己的意志订立婚约而无需子女同意。

所以,早期婚约具有相当强的法律约束力。一经订立便具有几乎等同于结婚的法律约束力。双方除法定原因不得私自解除婚约,私自解除婚约者除强令履行婚约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我国,古代民间甚至近现代部分农村地区婚约仍基本遵循西周时期“周公制礼”的程序,其中前四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订立婚约有关。各朝法律文书中也都将婚约规定在其中,尤以唐律和明律规定最为详细。这表明,婚约在古代中国是很重要的法律问题。

(二)近代婚约的效力

我国至今仍没有对婚约问题加以立法,更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因解除婚约包括恋爱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则可以由人们法院受理解决3。当然这也是历史的潮流所在。自近现代以来,随着欧美国家人权意识的觉醒,各国普遍开始废止婚约的法律效力,自然更谈不上强制执行,但这些国家并不是将婚约视为纯粹的道德问题,而是普遍对婚约予以法律调整4。

从目前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对婚约问题普遍采取否定的态度。我认为这是正确的选择,因为婚约虽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一种约定,但其和严格意义上的预约不同,法律不要求婚约必须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附加于婚约之上的各种条款,也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从另一个角度讲,婚约可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愿而随时解除。因为,婚约当事人双方无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换言之,婚约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结婚义务,需双方自愿履行,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得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婚约解除或者撤销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如前所述,也当述婚约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当婚约解除时,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4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湛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推荐第10篇:漫长的婚约

御祈,如果没有你,我肯定,一定,能无比正常又顺其自然地活下去,和喜欢的人结婚,生个孩子来养。

黎净云在海边坐了很久,风吹得小腿发麻,她紧紧握住那个紫色的丝绒盒子。海面上的雾浓稠地粘上来,将她包裹在潮湿又泛着腥味的水汽中。她忍不住想哭,不明白到底为什么自己就像那些矫情又娇滴滴的女主角们那样,把以后的人生就那么放在一个过滤网后面,等待着这个叫做旧情的过滤网随心所欲的筛选,把一切都打上它的印记。

虽然这么恨恨的想,纪林彦向她求婚的时候,她还是没出息地想起御祈的脸,然后向纪林彦坦白自己有一个割舍不下的旧情人,导致纪林彦有些尴尬的把戒指塞进她手里,跟她说,那你再好好想想行吗。

都怪你,御祈。

当初这么跟御祈说的时候,他勉强笑笑,明明看着黎净云的方向,视线却越过她,望着窗外光秃秃,被风吹得交缠在一起的树枝,“外面,天已经冷了吧。”

开始还可以故作轻松的抱着笔记本给黎净云看,“女性比男性的发病率高,此病多发于成人,尤其是中老年人群中,两个概率我全给推翻掉了,哈哈。”“闭嘴啊你,”黎净云还想像原来一样拍他的头,蓦地看到他为了耍帅精心挑选的各种帽子摊了一床,忍住心酸,“再动个手术就会好了。”

御祈不做声,把网页一个一个关掉,然后才慢吞吞的开口,“我怕什么啊,我两年前就开始写遗书了。”

“你说你相亲到底是为了什么,找乐子啊!”第二次和纪林彦见面,他就显露出斯文败类的德性,不顾形象地和她坐在一家油腻腻却被他称为“烤肉全市最正宗”的小馆子里,吃得满嘴流油,听完她说自己一年已经相了不下二十次亲后,冷不丁来了这么一句。

饭馆里乌烟瘴气,电风扇呼呼地转,店员摁到一个播电视剧的频道,男主角好死不死搂着女主角哭成泪人,嚎啕道“我心痛地快要死掉了!”

就像大爆炸一场,什么都轰的一声飞上天,抓在手里的只有无关紧要的碎片一样,黎净云甚至记得坐在周围的食客们谈话的表情,油腻辛辣的气味,纪林彦随便松开的领带,而她,手指用力地抠着桌脚,为什么相亲,答案从来就是那么简单却又肯定。

相亲,当然就是为了结婚啊。

我想结婚,我爱结婚,我羡慕那些穿婚纱的人,我从小就开始幻想自己变成新娘那一天会是什么样子。

可以理所应当的说出这些话来,不会因为自己是个已经要三十岁的老姑娘了而脸红,不会因为相了几十次亲,搞得和亲朋好友的关系都有点乌烟瘴气而难堪,如果和你再不成功,我就去婚姻介绍所登记,无论如何,我也想结婚。

纪林彦瞠目结舌地看着对面这个初看有些腼腆地女人气势汹汹地发表了一通长篇大论,然后和她一起哈哈大笑起来。

他也没想到,这个想结婚的女人,却在关键时刻反悔了。

小时候参加过很多次婚礼,那时候还住在爸爸妈妈工作单位分配的房子里,爸妈同事家有婚事,整个小区都热闹起来,黎净云还因为长得漂亮经常当花童,御祈本来总和她搭档,后来因为动手术剃了光头,只好站在人群里冲她做鬼脸。17岁之前的日子简直可以说是被婚礼贯穿,黎净云喜欢每一个环节。入场,鞠躬,交换戒指,致辞,或是中式火红的旗袍,西式洁白的婚纱,她都喜欢。一度以为新娘子可以是种职业,后来也加入到抢花束的大军当中,灰头土脸也在所不辞。

“你就那么想结婚啊,”御祈一脸搞不懂的表情,替她排掉身上的碎纸屑,“拿那么多花束,过了期限不结婚的话,可是要嫁不出去的了啊。”

“我怕什么,我有你这个候补啊!”

黎净云大大咧咧地钩住御祈的脖子:“你说过的话要是不兑现,看我怎么收拾你!”

御祈咧开嘴笑着,露出一口细密的白牙:“是!未来老婆大人!”

果然是记忆有多美好,物是人非后再回忆时就有多惨烈。

想到这儿,黎净云忍不住叹口气,电话突兀地响起来。她看着来电显示上“母亲大人”四个字,又叹了口气,还是接起来。

原来是追问相亲的结果,最近半年变成了盘问她和纪林彦交往的进度,总结成两个字就是“逼婚”。

不过这次终于算错一次。

“这个周末去随个礼,我和你爸在去机场的路上,是咱们原来小区那个老范家的二小子,礼金和请柬都放在餐桌上了,你这两天抽空去拿一下。”

“您知道我不喜欢去那种场合,干嘛把任务派给我啊!我没空。”

“你晓琳姐是新娘!她小时候对你多好啊,你不去绝对后悔。”

答应了之后才后悔,黎净云站起身,把那个戒指盒放进包里,觉得自己是受了求婚的刺激才答应去参加婚礼的。

要搬家的时候什么也不干,和御祈跑出去,坐在小区里的秋千上。那种倒计时的紧迫感到现在想起来还是会心悸。黎净云看看手表:“我爸妈肯定一会儿就开始找我了,咱们俩只能再待一个多小时了。”

“唉,你!”御祈索性站到黎净云身后给她推秋千,他的手瘦得简直只剩骨头,青筋像蜿蜒的河流,“你又不是报时的布谷鸟,在这样我头都大了。我都算过了,在我们考上大学之前,咱们小区还有将近二十五个适婚男女青年,其中有八个都有了固定对象,算上正在死追晓琳姐的范童生同志,我们在未来可见的两年间可能要参加不下十次婚礼,到时候肯定能见面了啊,再说你只是搬去另一个区,别想得那么严重啦!”

结果好心的劝慰却换来黎净云嫌他三八的白眼······

其实担心的是他这可病秧子会不会再分开的期间旧病复发,而自己什么都不知道。

“一休,你的头,最近不疼了吧······”御祈因为脑部动手术留了很长时间的光头,大家都叫他一休哥。

“一个肿瘤而已,动过手术早就没事了,再说你要真这么担心,干嘛还老敲我的

头!”虽然这么说,御祈刚才放下晃秋千的手,再去抓绳子的时候,眼前又开始模糊,摸了几次才勉强握紧绳子。眼前的黎净云只顾和他抬杠,没注意到他把另一只手放进裤袋里,太阳穴的青筋也因为痛苦而暴起来。

沮丧地妈妈紧紧拽着胳膊,黎净云最终还是无奈地准备上车,单元楼门前因为搬家一片狼藉,御祈站在向他们告别的人群中,好脾气地笑着和她招手。

日光一片昏黄,她近似于本能地察觉到有什么东西分崩离析,慢慢淡出自己的能够掌控的氛围。想想原来开心的事,笑也只画出道空旷的弧线,几年后她读了吉本芭娜娜的《厨房》,才恍然大悟自己的心情。

熟悉的地方、熟悉的味道,因为习惯而沉淀下来的安心,都抵消不了心底那一丝焦虑,知道那个人的生命就像倒计时一样,哪怕是最开心的时候,心底也漏掉一块,刮着不安的风。

御祈两年前被查出大脑里长了一颗肿瘤,随即做了手术,医生说恢复状况还可以,御祈之后也差不多恢复了之前笑闹的样子,复查结果也不错。

可是黎净云坐在家里往电脑上一遍一遍输入“脑瘤”,看到上面说复发率高等字眼,还是哭着关掉网页,重新输入,再找,希望有一个专家会说一个让她满意的答案。从那时候开始,她的心里已经埋下不安的种子,和御祈再笑再闹,最后心里都是疲惫的担忧。

想结婚,想和御祈结婚。从小到大,都和他在一起,很喜欢他,希望以后也能和他在一起。若无其事、其实心提到嗓子眼地问他的病情,坐在秋千上已经要哭了还是硬生生把眼泪憋回去,黎净云一遍遍在心里念叨着这些话,最后才轻轻地说:“不许拈花惹草,敢娶别人我就把你的头敲烂!”

御祈没有再油腔滑调,他沉沉地说:“嗯,大学毕业后我们就结婚。”

3楼

 2013-03-04 12:42 

晓琳姐不知道从哪里搞来黎净云的电话号码,一大早就把她吵醒。

“喂喂!小丫头,姐姐的婚礼你都敢不来啊!”吴晓琳还是豪爽的语气。黎净云赶紧表明心意,把她哄得开心了才挂电话。

长大后再没有参加过婚礼,都是能推就推,托同事、朋友把礼金带到。请柬倒是收集了不少,全部整整齐齐放在一个盒子里。黎净云对这些心存敬意。他理解那些新人们小心翼翼满怀欣喜地挑选着置办婚礼的一切,她从心底也想体验那种忐忑又幸福的感觉。御祈之后也交过几个男朋友,相亲的人中也有印象不错的,可当中的大多数并没想和她走到礼堂上,还有的压根儿就认为她有病。除了纪林彦。和他交往半年多,黎净云喜欢他,他也暗示过两人年龄都不小了,本来心里觉得结婚时顺其自然的事情,就等着纪林彦把戒指交给她,然后俗气地说,嫁给我吧。没想到还是低估了你,御祈。黎净云听到纪林彦的求婚,突然像生锈的机器,吱吱呀呀地把记忆拨回到要搬家的那个下午,御祈在她脑后说,我们大学毕业后就结婚。

看着纪林彦真诚的脸,她有些哽住地晃晃手,瞪大眼睛半晌才吐出一句话:“怎么办,我好像忘不了我的旧情人。我是不是······结不了婚了啊!”

秋意高深地渗透进空气,黎净云裹着披肩走在落叶上,地上厚厚的一层金黄色被风吹得翻滚着,头顶是蓝得透的天,她走着走着觉得自己要掉入这颜色灿烂的潮水中。十二年前,近似于一个轮回,黎净云也这样翘了课往老城区赶,电话里御祈终于装不下去了,因为他的意识偶尔像被过分拉伸的弹簧,紧不回去,黎净云很快察觉到他的不对劲,想到资料上那些症状,她的头像一团废纸,被人死了个粉碎。

倒计时又重新开始,滴答滴答的声音简直是从头皮里渗进来的。

去时御祈正躺在病床上,因为剧烈的头疼蜷在一角,瘦得像只虾米,脸苍白得不像话。“你来干嘛!快回去!”他脸上的表情扭曲着,声音也因为疼痛变了形。

电视里有人为了体谅女友的痛经让自己胃疼,黎净云看的时候一边冷笑一边流眼泪,别人的疼,自己费尽力气,能体会的也不过是十分之一二。

她偷偷退掉周末的补习班去看御祈,看得出来他虽然气她不听话,但心底还是高兴的。

所以班主任数落她上课总是心不在焉,威胁她请家长时她哭得歇斯底里,心里却想着:“他会死的啊,你让我怎么办?我不能后悔一辈子,不然我就退学!”喂御祈吃饭的时候他突然说:“你们都不在的时候,我一个人躺在这里没事做,就去数外面的树枝有多少。”

他说:“我数着数着就想春天的时候每条树枝上会有多少片叶子,结多少个花苞,会不会那时候我也躺在这儿继续数数,或者我已经死了。”

御祈脸上隐约能看见黑气,黎净云绝望又发慌,她看着他茫茫的没有焦点的眼神,心酸得几乎拿不住手里的汤匙。但还是打气说:“别瞎想了,再做一次手术就好,你要是害我嫁不出去,我这辈子都不会原谅你。”

御祈还是侧着头,眼泪顺着眼角流下来,滴进碗里。

最后一次去见他已经过了探视时间,她偷偷溜进去,御祈提议看不电影,然后告诉她自己三天后就要动手术了。

“我要是不幸over了啊,”他正要继续,看见黎净云眼泪刷地往下掉赶紧解释,“哎哎,别哭啊,我是说如果,如果好不好,别哭了,我一定尽力只好病娶你。我是说,万一中的万一,喏,这个给你。”他从枕头下拿出一个信封,“别偷看,手术成功就还给我,先保管在你那里。你最近在考试,我打电话给你你再来看我吧。”

“都怪你,我这回考试肯定考不进前三名了。”黎净云赶紧想点轻松的岔开话题。

御祈的手虽然又干又瘦,还是能包紧黎净云的手。他躺在床上和她说着话,外面狂风大作,他的视线越过黎净云,看着外面影影绰绰的树枝:“外面已经很冷了吧?我想回家。”

黎净云背着书包走出医院,把脸埋进围巾里泣不成声,一遍遍地说,好想结婚,背后的住院大楼里一片光明,她只觉得冷得彻骨。

三天后天空是浓重的铅灰色,考完试大家匆匆回家,黎净云按下开机键,等到手指发麻也没有收到新信息的提示,她故作轻松地鄙视自己,刚动完手术的人哪有力气打电话,脚步却开始跌跌撞撞,深呼吸进来的凛冽空气狠狠地呛到了她,她赶回家就躲进被窝,跟妈妈说要睡觉。

晚上爸爸回来,她听见他跟妈妈在客厅说着什么,冬天让照进卧室的光线都凝固成温暖的黄色,她就躺在那儿听着:“御处长的儿子手术没成功,就那么死在手术台上了”“跟咱们家小云一样大,真造孽”,听到“他跟小云关系那么好,这事跟她说一声吧”时猛地把眼睛闭起来,最后妈妈说了句:“她今天刚考完试,过一阵吧。”两人就不说话了。黎净云这才翻了个身,把被子盖到头上。倒计时,结束了。刚能喘口气,以为定时炸弹被拆除了,不料却被轰地炸了个粉碎。

半夜偷偷起来拿出御祈给她的信封,原来是一张手绘的请柬。里面贴着两个人的大头照,写着御祈和黎净云的名字,日期是毕业那一年的8月12日,黎净云的生日。他在信里写:小云,今天我和你看部电影,过两天我就要手术了,我们其实都清楚成功率有多低。不过你那阵迷恋的电视剧不是说,从现在起,过2500万年,会重新经历我们现在所经历的事情,重新遇见以前遇见过的人吗?那到时候我一定把病治好,给你一场盛大的婚礼。在这之前,你连带我那份好好活下去吧,找个好男人结婚,准备好怎么做一个新娘子,我们到时候,再见了。我们到时候,再见了。黎净云蹲在地上不知道怎么哭才能没有声音,她恨御祈破坏了她的婚礼,她恨御祈给了她一个约定却在2500万年之后。她恨透了这些下三滥的情节,她以为自己要永远背负这些,失去开始新一页的勇气。

和晓琳姐打了招呼,她拉着黎净云的手说:“要向前看啊,我的小姑娘。”新娘子总是那么美,黎净云被她的笑感染,整个人轻松起来。抢花束时更年轻的女孩子们笑嘻嘻地闹做一团,她站得远远地,感慨万千。终于下定决心编了一条很长的短信给纪林彦,最后又别扭地写,我有阴影,你要是害怕,明天来把戒指拿走,祝你幸福。

厅里灯光昏暗,新郎新娘挨个向每桌敬酒,许多年不见的老相识大声寒暄,小孩子们穿得漂漂亮亮跑来跑去,黎净云坐的这桌有些冷清,仅有几个人也只顾埋头吃着。隔了三四个座的、一个戴着礼帽的男人突然弯腰坐过来:“喂。”他的眼睛又黑又亮,“羡慕这些结婚的人吧?”

御祈

他不顾黎净云错愕的眼神,转身加了一筷子菜给她,“你爱吃的。”“你怎么回来了?”

“老范同志虽然比我大,但也算知己了嘛,一定要来啊,再说和你约好要在婚礼上见面的。”

“我很想你。”黎净云不争气地红了眼眶。

“傻丫头,为什么不结婚,那个男人多好啊,好到我都要嫉妒了。”“我害怕,害怕他像你一样,答应要和我结婚,又逃走。”

“我说你怎么越活跃迷糊了,开心享受都来不及呢,怕这怕那,简直是杞人忧天。我还要你等很长时间呢,来得及。”

“小云,”御祈收起笑容,变得认真,“记得我们最后看的那部电影吗,《漫长的婚约》,男主角最后失忆了,但他们以后肯定会很幸福。小云,我宁愿你忘了我,你忘了这些负担,才能开始新的生活。”

睁开眼才发现是真实得可怕的梦。

就像小时候睡午觉起来,房间里一个人都没有,突然心慌,然后是希区柯克形容的那种孤独感,“全世界好像只剩下你一个人”,黎净云愣了一下神,号啕大哭起来,御祈死后,这是她第一次梦见他,在这样一个冷清又晴朗的午后,她用尽力气,想把心里所有的想念、不舍都哭出来,倒干净,她想着自己已经成了一个老姑娘,好不容易有个砖石王老五求婚又给人吃瘪,哭着哭着又笑起来。

纪林彦心神不宁得踱着步子,怕自己再被黎净云抢白,弄个灰头土脸。

远远看着黎净云走过来赶忙迎上去,没等她开口就说,我想过了,如果不和你结婚,我也得带着阴影活下去,我没办法和逝世者竞争,但肯定会尽量努力让你觉得幸福。“

黎净云把他盯得发毛,才指指脖子上用细链子穿起来的戒指:“你傻啊,没看见这个?”

纪林彦高兴得像个孩子,把黎净云抱起来,逗得她咯咯直笑:“走,带你去吃好吃的!”

“又去吃?!”

“谁让我是老饕呢!”

小的时候最爱参加婚礼,还要穿上自己最漂亮的衣服。有一年冬天,甚至偷偷穿了为过年准备的羽绒服和御祈跑进人群看放鞭炮。没想到不小心被火星溅到,肩膀上立刻被烧破了一个大洞。黎净云撇着嘴就想哭,怕被妈妈看见挨骂。御祈让她赶紧回家换衣服,她带着哭腔说:“不行,这么一走过去肯定就被我妈发现了。”

于是御祈把手搭在黎净云的肩上,跟在她后面慢慢向前走。

转过拥挤的人群。他几乎是稳重地推着她划过人群。

他说,你别露怯,我在你后面看着呢,肯定没问题。

肯定没问题。

黎净云也试着在心里这么告诉自己。

人不可能永远和挚爱的人相聚在一起,无论多么美妙的事情都会成为过去,无论多么深切的悲哀也会消逝,一如时光的流逝。

——吉本芭娜娜 (全文完)——邢燕

第11篇:婚约与婚礼

婚约与婚礼

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履行结婚登记是合法婚姻成立的唯一条件。因此,订婚没有法律效力,法律不保护婚约。自行订立的婚约,只有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履行,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决定解除婚约,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不用经过法院或其他机关解决。对于一方以婚约为理由,强迫另一方结婚,干涉他方婚姻自由。甚至侵犯人身权利等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结婚前的订婚仪式,是封建社会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一种手段。通过“订婚”、“送彩礼”,将未成年子女的婚事订下来,并取得亲友、社会的承认,不管子女长大后是否愿意,都要履行婚约。这是旧社会造成婚姻悲剧的主要原因之一。应该使青年树立正确的婚姻恋爱观,珍惜婚姻自主权。只有双方完全自愿,依法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婚礼即结婚仪式。关于婚礼的问题,即是说结婚是否举行仪式,举行什么规模的仪式。 在旧中国,结婚必须公开举行仪式。国民党政府民法第982条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这里举行公开仪式是作为结婚的形式条件,即必经的程序。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结婚必须举行仪式的规定,在结婚登记的规定中明确指出:“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结婚的法定程序是结婚登记,可以不举行结婚仪式。这样,有利于破旧俗、立新风,提倡喜事简办。

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愿意举行结婚仪式,接受亲友的祝贺,也是法律允许的,无可非议的。是否举行结婚仪式,法律上不作规定,完全听从民意。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对不举行结婚仪式的,用“卫生球的眼球”看,投以鄙视的目光,冷嘲热讽的语言,这是不对的。

第12篇:法律意见书(婚约财礼返还)

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

ShanXi

NingTian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2010)晋宁天法律意见书 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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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在我国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是唯一条件。婚约,只是男女之间愿意成为夫妻的一种愿望,是日后缔结婚姻的一种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可双方同意解除婚约,也可一方向对方提出解除。一方毁约的,对方不能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能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解除婚约后,女方应当返还男方依风俗习惯给付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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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十月十六日

第13篇:法律意见书(婚约财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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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晋宁天法律意见书 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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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在我国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是唯一条件。婚约,只是男女之间愿意成为夫妻的一种愿望,是日后缔结婚姻的一种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可双方同意解除婚约,也可一方向对方提出解除。一方毁约的,对方不能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能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解除婚约后,女方应当返还男方依风俗习惯给付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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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十月十六日

第14篇:台湾婚约纠纷判词[1]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八十九度家诉字第九四号

张○女

赖男

右(上)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本院判决如左(下): 主

文((判决内容)

1、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壹佰伍拾肆万捌仟柒佰伍拾伍元(1548755元)及自民国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2、原告其余请求驳回。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十分之三,余由原告负担。

4、本判决第一项于原告以新台币伍拾壹万陆仟元为被告供担保后,得假(强制)执行。但被告如于假执行程序实施前,以新台币壹佰伍拾肆万捌仟柒佰伍拾伍元为原告预供担保,得免为假执行。

5、原告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

实 甲、原告方面:

一、声明(诉求):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下同)五百三十九万一千零四十四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被告之翌日即民国(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并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陈述(事实和理由):

缘原告原任职于婚纱摄影公司,因被告热烈追求后,两造情投意合,乃双方家长同意下,于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先行送喜饼及摆喜宴订立婚约,并约定同年五月二十二日结婚。讵被告于结婚期限将届前,忽于八十九年五月初留书离家,并于同年五月十二日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原告欲解除婚约,虽经原告声请调解,被告仍拒不于约定之结婚日期︵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履行婚约。

按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对于他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前条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条及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项分别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无故违反婚约,拒不于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与原告结婚,依前揭规定自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爰请求被告赔偿之项目及金额如后: 财产上之损害:

原告为准备结婚而依习俗先行订婚支出之喜宴二十二万八千元、购买项链等饰品六万七千九百元、印制及寄发喜帖六千一百十元、订婚当日红包及什费支出二万二千七百元、购买结婚衣服、鞋子等用品一万七千四百四十九元、订制婚纱及摄影支出四万八千八百八十五元,以上共计支出三十九万一千零四十四元(391044元)。(证据附后) 非财产上损害:

1

原告本系花样年华少女,于八十九年一月初结识被告时,因被告热烈追求,原告见其退伍后仍能积极考上大学夜间部进修,颇有上进心,故而同意交往,并因情投意合而互许终身。嗣原告于八十九年三月间发现已怀有身孕后,因被告要求原告辞去工作,专心准备结婚及生产,原告为顾及小孩健康及出生后能亲自照顾使其有一完善美满之家庭,遂应被告之要求,先于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辞去工作,并于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在双方父母见证及亲朋好友祝福下欢欢喜喜举行文定喜宴,当日贺宾云集,席开十九桌。不但当场告知诸亲友,并于喜饼上贴通知将于同年五月二十二日结婚,随后并又印发结婚喜帖通知各亲友,同沾喜气。讵知,被告忽然悔婚不欲履行婚约,原告遭此打击,实无法承受。原告一面努力申请调解试图挽回婚姻,一面尚须含泪通知所有亲友取消婚期,原告精神及心灵上所受之创伤绝非笔墨所能形容。(社会观感所致精神损害)

尤其,原告于八十九年五月三日接到被告留书出走之通知后,翌日即由父母带往医院检查,却因怀孕已超过十二周医师鉴定无法施行流产手术,致原告于身心受创之余,尚须担负未婚生子之社会异样眼光。而原告目前已失去工作,将来小孩出生后,更须靠原告工作赚钱独立扶养长大,原告所受之创伤实一辈子亦无法平复。其精神上之煎熬及痛苦,殊难弥补。故此原告仅请求被告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五百万元(5000000元),聊资慰藉。(受孕、辞职、抚养所致精神负担)

以上共计五百三十九万一千零四十四元(5391044元)。

(原告根据被告之答辩所作回应)

(1)被告就两造于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订婚,并约定于同年五月二十二日结婚之事实,业已自认属实。

(2)唯被告诿称原告订婚后即因细故与其争吵及多次强迫其至神坛膜拜云云,则非事实。而且被告并非三岁稚童,原告如何强迫其前往?被告片面卸责之诿词显荒诞无稽,且违背常理,殊不足采。故被告主张其可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之重大事由解除婚姻,自亦不足采。

(3)又因订婚约而为赠与者,其婚约因有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事由而解除时,当事人之一方固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唯若无第九百七十六条事由时,其单方之解除婚约既不合法,自无从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条之一规定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其法理至明。

(4)本件如前所述,被告既无权解除婚约,则其请求返还赠与物或以之主张抵销自均无理由。况且原告否认被告曾赠与其任何财物,而被证一至四均属私文书原告亦否认其真正或与原告有何关连。尤其订婚喜饼、红包等更显非原告赠与被告之物,自无从主张抵销。复查男女双方为准备结婚而先行订婚、购买手饰项链、购臵新衣、新鞋、拍摄婚纱照片,并于订婚时由女方给予男方及媒人、花童、帮忙之人员等红包什费之支出,乃目前台湾社会极其普遍之民间习俗,被告空口诿称其中有多项非必要之用云云,自不足采。

(5)而且原告原本深信被告会信守婚约而结婚,才愿为其怀孕生子,其因此于筹备婚礼中已怀孕而购臵之孕妇装,自亦属必要支出。

(6)再者,被告否认之原证

七、原证

九、原证十一,业据证人张简素娥、林庆祥、叶秀兰分别于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及八月二十一日到庭证称该内容及金额属实,并由原告之母即证人

2

张简素娥代原告先行垫支部分费用无误。被告否认之原证十亦分据证人林美伶、张秋明于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到庭证述确实,自堪采信。

(7)又本件被告为家中独子,其父亲赖清山于内湖及○○市○○区○○○地拥有房地等不动产,并且其位于○○市○○路一二七号之一楼出租他人经营上亿服装行,光此月租收入即有十余万元。前此装潢松山路一二七号三楼即花费一百多万元,可见其家中经济状况甚佳,甚至被告本身光八十八年之利息所得即达三万元左右,绝非被告伪称之无任何资力。

(8)而原告原先之工作,业因被告之要求而辞却,经济状况已至为困窘,原告目前又已产下被告之女,必须身兼母职,谋职更为不易,再衡量原告原为花样年华之清纯少女,竟遭被告恶意遗弃,并诬指所生之子非其所有,其身心所受之重创,实难言喻。原告日后仍须一人独力扶养稚子,并终生忍受亲戚朋友异样目光,其身心所受之煎熬及痛苦,实难以弥补。 故原告仅请求被告五百万元之精神慰藉金,自无过高。

三、证据:

提出订婚喜帖、结婚喜帖、喜饼上卡片、被告信函、存证信函、声请调解书、收据、发票、挂号执据、明细表、估价单、离职证明书、薪资单、入帐存折、照片、诊断证明书、土地及建物登记誊本、被告八十八年利息所得数据清单等件为证。

乙、被告方面:

一、声明:驳回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如受不利判决,愿供担保请准免为假执行。

二、陈述:

按「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有其大重大事由者。」,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九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系就读国立台北大学企业管理学系夜间部二年级之学生,于八十九年元月中旬,因至台北市某PUB而结识原告,当日双方互相留下连络之电话号码后,原告即于翌日主动与被告联络,嗣两造即开始密切之交往。至八十九年二月底、三月初,因原告突告知被告谓伊已怀孕,被告念及原告既称已怀其子,乃于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与原告完成订婚之仪式,并约定于同年五月廿二日结婚。

惟两造完成订婚后,原告即因细故与被告争吵,且在被告无任何宗教信仰之情形下,强迫被告须深夜至其所熟识,位于○○县○○市○○路○段拘仁巷一弄卅七号,名为「云天宫」之神坛膜拜,而每次膜拜之过程,皆须至该神坛之住持发功起乩结束后,始可返家。被告因无任何宗教信仰,且于此科学实事求是之时代,对怪力乱神之说更是斥为无稽且极为排斥,乃原告仍多次强迫要求被告须遵行其所笃奉之宗教,精神实蒙受莫大之压力及痛楚。故被告乃于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发函予原告,欲与其协商共同合意解除双方婚约,是被告显有依法解除婚约之重大事由,原告谓被告无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而违反婚约,并进而请求赔偿其损害云云,显属无据。

退步言之,纵认被告并无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解除婚约之合法事由,原告主张其受有卅九万一千零四十四元之财产损害及五百万元之非财产上损害,亦属无理。 1、财产上损害部分:

按当事人提出之私文书必须真正而无瑕疵者,始有诉讼法之形式的证据力,此形式的证据力具备后,法院就其中之记载调查其是否与系争事项有关,始有实质的证据力可言,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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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九七一号判例参照。查原告所提出之购买项链等饰品六万七千九百元,其收据及发票皆无抬头,显难证明系原告因订婚所为之支出,被告否认其真正。另订婚当日红包及什费支出二万二千七百元,为原告单方制作之私文书,被告亦否认其真正。另购买结婚衣服、鞋子等用品一万七千四百四十九元部分,其所附之收据及统一发票亦皆无抬头及货物之名称,亦难作为证明原告为准备结婚所为之支出,被告否认其真正;至于订制婚纱及摄影支出四万八千八百八十五元部分,因所附之估价单为原告前所任职之春晖摄影事业有限公司所出具,其证据之证明力实值可疑。况上开费用之细目亦有多项非必要之费用支出,如礼服项目乙栏之

五、六订服等费用,原告之主张显无理由。(书证)

另就原告声请传讯之证人,兹以证明其所受之财产上损害属实部分,提出答辩如下:

原证七部分:证人张简素娥为原告之母,其所为之证词难有不偏颇原告之嫌,其证词显难采信。况此部分之支出纵如证人所言属实,亦为原告之母所为之支出,非原告所为之支付;且所购之项链、手饰等财物,并非支出后即不具财产上之价值,原告主张此部分应由被告赔偿,应不足采。(证言)

原证九部分:红包及什费明细之支出,皆系包红包之人员将金额放于红包袋内,将其交付予各该受领红包之人,证人林庆祥并非实际负责该事项之人员,其证称红包之个数、金额及其它各项什费之支出,有违常理及经验法则,实不足采。(常理)

原证十一部分:原告先前即任职于春晖摄影事业有限公司,证人叶秀兰为昔原告之同事,证词难免有偏颇之虞,亦不足采。(证言)

原证十部分:此部分之支出原告将部分本身为孕妇所需购之孕妇装,算入其为结婚所为之支出,显与法不合。(常理) 2、非财产上损害部分:

按法院对于慰抚金之量定,应斟酌双方,并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经济状况等关系定之,并应斟酌加害程度及其它各种情况核定相当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号判例及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号判例可资参照。经查被告目前仍系就读国立台北大学企业管理学系夜间部二年级学生,并无任何之工作收入,其名下亦无任何之不动产,是被告本身实无任何资力可言;而原告于高中毕业后,即已入社会而有工作之收入数年,其经济状况实较被告为优。至于原告所举被告之父尚有多笔不动产及租金之收入,其经济状况显较原告为优云云,惟此部分之资力乃系被告之父之经济能力,非被告本身之经济状况,原告以此作为慰抚金斟酌之条件,显与法不合。另原告所提被告之利息收入,则系被告民国八十八年之利息所得,时至今日被告亦早已无此资力。再查被告纵认无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之事由而违反婚约,亦系基于原告先怀有身孕而奉子订定本件之婚约,惟订订婚约经深思熟虑后,始悟觉双方之个性及家庭差异过大,双方由结识至订婚亦仅短短

三、四个月之时间,感情基础甚为薄弱,若勉强因子而结婚,致结婚后始造成婚姻之离异,对原、被告双方及所生之子女而言将更是更严重之伤害,故被告之违反婚约亦实非被告所愿见,是斟酌上开之情事,原告主张五百万元之精神赔偿,显属过高。按因订订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条之一着有明文。经查被告因订婚当日即赠与原告聘金卅二万元,项链手饰十三万四千元、订婚喜饼四万八千五百十六元,食品礼盒十一万四千五百元,红包十九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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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六万三千元,以上赠与被告共计六十八万零十六元(680016元),是被告谨以此答辩状之送达,作为向原告为解除婚约之意思表示,而婚约既经解除,原告自应将上开赠与物返还予被告,且纵认违反婚约之一方为被告,被告亦可依上揭规定请求返还。被告并以上开原告应返还之赠与物价额主张抵销,应属有据。

三、证据:

提出发票、合和堂饼店订货单、统一发票、红包明细表及陈棋炎等人所著之民法亲属新论第八十五至八十七页等件为证。(学术观点作为裁判依据之证据)

由(裁判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起诉主张两造于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订婚,原定于同年五月二十二日结婚,讵被告于同年五月初旬留书离家,并于同年月十二日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原告欲解除婚约,虽经原告声请调解无效,为此依民法九百七十八条、九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被告赔偿财产上之损害三十九万一千零四十四元及非财产上之损害五百万元,并加计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即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算之法定迟延利息,又原告订婚后并无因细故而与被告争吵或多次强迫被告至神坛膜拜之情事,被告自不得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九款规定以有重大事由解除婚姻,亦无从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条之一规定请求原告返还赠与物或以之主张抵销,尤其原告否认被告曾赠与任何财物,亦否认被告所提单据之真正,且该单据与原告并无任何关连,被告自无从主张抵销等语。(综述原告诉求及理由)

二、被告则以两造认识未久,原告即声称已怀孕,伊遂于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与原告订婚,原约于同年五月二十二日结婚,惟原告于订婚后,即因细故与伊争吵,并强迫伊须深夜至原告所熟识之神坛膜拜,遵行原告所笃奉之宗教,致伊受有精神上极大之压力与痛楚,合于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九款所定有其它重大事由得解除婚约,伊乃于同年五月十二日致函原告欲解除婚约,则原告自不得以其系婚约解除无过失之一方而向伊请求财产上及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纵令认伊无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解除婚约之合法事由,原告主张其受有卅九万一千零四十四元之财产损害及五百万元之非财产上损害,亦属无理、过高,况伊因订婚而赠与原告聘金三十二万元、项链手饰十三万四千元、订婚喜饼四万八千五百十六元、食品礼盒十一万四千五百元、红包十九包计六万三千元,合计六十八万零十六元,伊以答辩状之送达,作为向原告为解除婚约之意思表示,而两造婚约既经解除,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条之一规定,原告自应将上开赠与物返还伊,伊并以上开原告应返还之赠与物价额主张抵销等语,资为抗辩。(综述被告抗辩及理由)

三、原告主张两造于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订婚,并定于同年五月二十二日结婚,被告于结婚期限将届前,留书离家,复于同年月十二日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原告欲解除婚约,经原告声请调解无效之事实,业据其提出订婚喜帖、结婚喜帖、喜饼上卡片、被告信函、存证信函、声请调解书、照片等件为证,并经被告自认无误,应堪信为真实。(经认定的事实)

四、被告虽辩称原告于订婚后,即因细故与伊争吵,并强迫伊须至神坛膜拜,遵行原告所笃奉之宗教,致伊受有精神上极大之压力与痛楚,合于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九款所定有其它重大事由得以解除两造婚约,伊亦以答辩状缮本之送达为解除婚约之意思表示云云,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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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辩两造有重大事由,伊得解除婚约之事实,已为原告所否认,且被告迄未举证以实其说,其此部分抗辩,即难采信,是被告不得以有其它重大事由解除婚约。(经推定的事实) 按婚约虽不得请求强迫履行,而解除婚约,仍非有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不得为之,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三九七一号判例参见。可知被告欲解除婚约,必以原告有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始得为之,不得径以意思表示解除婚约。是以被告故违结婚期约,属有过失之一方,而原告并无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即无可归责事由,依上开说明,被告自不得径以意思表示解除婚约。(经认定的法律规定)

五、按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对于他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前条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条、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项分别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对无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各款情形之原告不与之结婚时,被告即成为无理由之婚约违反者,原告自得请求被告负财产上及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责任。兹就原告得请求赔偿之数额分析如后:

财产上之损害赔偿部分:

1、原告主张其为准备结婚而依习俗先行订婚,支出喜宴费用二十二万八千元及为印制、寄发喜帖而支出六千一百十元之事实,业据其提出收据、发票及购买票品证明单各一纸为证,并为被告所不争,应堪信为真实,而原告因信赖将与被告结婚而支出此部分之费用,嗣被告违约不与之结婚,应认上开费用自属原告因此所受之损害,被告应负赔偿之责。(经认定的事实)

2、原告另主张其为准备订婚、结婚而购买项链等饰品六万七千九百元之事实,已据其提出收据、发票为证,并经证人张简素娥到庭证述称:上开有收据所载项链、饰品、钻石、手饰等系有关原告订婚、结婚用之饰品,来来百货之发票是珍珠项链之收据等语明确(见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言词辩论笔录),证人林庆祥亦证述有看到原告订婚时照片内有上开首饰、项链等语无误(见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言词辩论笔录),应堪采信。被告徒以证人张简素娥为原告之母亲,所为之证词有偏颇之嫌而谓其证词无证据力,惟未举出证人张简素娥之证词如何与事实不符而致无证据力之处,其空言否认,自不足采。按「女子出嫁,原不必购臵妆奁,惟女子一方因已订婚,而购臵妆奁,他方若违反婚约,致将婚约解除,则其购臵妆奁所受实际上之损害,究不得谓非因他方与之订婚所受之损害。」,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一四三九号判例参照。上开项链、饰品、钻石、手饰及珍珠项链等物既系原告为准备订婚、结婚所购臵之妆奁,因被告违反婚约不与原告结婚,依上开说明,原告购臵上开妆奁所支出之费用即系因被告违反婚约所受之损害,自得请求被告赔偿。被告辩称上开妆奁并非购臵后即不具财产上之价值,原告不得求请求伊赔偿云云,亦与上开说明有违,要无可采。

3、原告又主张其支出订制婚纱、化妆及摄影费用四万八千八百八十五元之事实,业据其提出估价单一件为证,被告徒以制作该估价单者为原告前任职之春晖摄影事业有限公司即否认其真正,自无足取。再者,每位新娘为使自己在婚礼时更出色、美丽,必较常人多花费心思,更要求完美,或因摄影公司所提供之礼服无其尺寸或不合其意,因而订制礼服难谓属非必要之费用支出,被告空言否认该等费用之必要性,亦无足取。(经推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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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原告主张其于订婚当日支出红包及什费共计二万二千七百元之事实,固据提出明细表一纸为证,惟查该纸明细表为原告母亲张简素娥单方制作之私文书,被告既否认其真正,且证人林庆祥至多能证明帮忙者每人红包为二千元,三人共六千元之事实,简叶秀兰仅能证明其收到牵新娘之红包钱为三千六百元之事实,均无法证明其它红包内放之金钱数字,况证人林庆祥、简叶秀兰均证述红包系原告母亲给的钱等语明确(见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言词辩论笔录),参以目前台湾社会极其普遍之民间习俗即订婚时由女方给予男方及媒人、花童、帮忙之人员等红包什费之支出,原告既上有父母存在,上开费用由其父母代表女方支出衡属合理正常,应认上开红包及什费支出二万二千七百元非为原告所支出,原告自不能请求被告赔偿。

5、又原告主张其购买结婚衣服、鞋子等用品一万七千四百四十九元之事实,固据其提出估价单及发票(指原证十)为证,被告虽辩称该等估价单及发票皆无抬头及货物之名称,难作为原告有此支出云云,尚不足采,惟依证人林美伶所述:「(问八十九年四月间有否陪原告买衣服?原证十哪些是属?)有,原证十内的一千六百八十元衣服、七百元鞋子、九百八十元衣服都是订婚用,其余是原告肚子渐大要穿的。」等语,另证人张秋明亦证述其余衣服是因为原告已经怀孕所以才买的比较宽松,但是这些衣服不是订婚结婚要用的。」等语无误(见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言词辩论笔录),则只能认定原告所买上开衣物仅有一千六百八十元衣服、九百八十元之衣服及七百元之鞋子系作为订婚之用,其余非关结婚、订婚之用,且部分衣服系原告为因应其日渐隆起之肚子而购臵之孕妇装,难谓系因订婚、结婚而支出之费用,尤其订婚、结婚时均外穿摄影公司提供之礼服,未穿戴一般居家衣服用,是此部分只能认原告因被告违反婚约所受之损害为三千三百六十元。

6、综上所述,原告得请求被告赔偿财产上损害合计三十四万八千七百五十五元。(348755元)

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部分:

本件原告曾任职于春晖摄影有限公司,于八十九年一月初识被告进而交往,嗣于八十九年三月间发现已怀有身孕,即于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辞去工作,并于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与被告举行订婚喜宴,并于喜饼上张贴两造将于同年五月二十二日结婚之卡片,又印发结婚喜帖通知各亲友,因被告悔婚不欲履行婚约虽经原告声请调解无效,两造终未于同年五月二十二日举行结婚典礼,应认原告精神及心灵上所受之创伤,非笔墨所能形容,而原告于八十九年五月三日接到被告留书出走之通知后,翌日(即同月四日)即由其父母带往医院检查,却因怀孕已超过十二周,医师告知不适合作流产手术,有被告所不争之诊断证明书一纸在卷足凭,是原告于身心受创之余,尚须担负未婚生子之社会异样眼光,且被告曾怀疑原告所生之子张文翰非自伊受胎,嗣经本院嘱托马偕纪念医院进行血缘鉴定,确定张文翰为被告之子后始还原告清白,有该医院亲子鉴定报告一份附卷可稽,以原告原为花样年华之少女,竟遭被告无情且不负责任之对待,情何以堪,且原告所受之创伤一辈子亦难以平复。本院斟酌原告系六十五年九月八日生,现年二十五岁,毕业于台北市私立稻江高级商业职业学校,并无恒产,现任职于摄影公司,底薪约二万五千元,加上奖金约月入三万五千元,尚需身兼母职照顾幼子,生活十分艰辛,而被告系六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生,现就读台北大学企业管理系夜间部二年级,有打工经验,每月自父母处领取零用钱

二、三万元,虽现无恒产,惟被告在八十八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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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即达约三万元,有被告所不争之各类所得数据归户清单一件在卷可按,并非无任何资力,且被告为家中独子,家境尚佳等情,认被告应赔偿原告非财产上损害一百二十万元(原告诉求500万元,法院判定120万元)为适当。

六、末按因订订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条之一着有明文。可知订婚赠与物之返还,以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为其前提要件。本件被告故违结婚期约固构成婚约解除之情形(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参照),惟原告并未解除两造婚约,而被告为有过失之一方,亦无权解除婚约,而两造婚约又非无效或经撤销,则被告主张原告应将订婚赠与物返还予伊,伊并以上开原告应返还之赠与物价额主张抵销云云,核与上开规定不合,自难准许。

七、从而,原告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条、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被告给付一百五十四万八千七百五十五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即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逾此范围之请求为无理由,应予驳回。本案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主张陈述及所提之证据,均毋庸再予审酌,附此叙明。

八、假执行之宣告:

因两造陈明愿供担保,声请宣告假执行或免为假执行,经核原告胜诉部分,合于法律规定,爰分别酌定相当之担保金额宣告之;原告其余假执行之声请,因诉之驳回而失所依据,不予准许。

九、结论:本件原告之诉为一部有理由,一部无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但书、第三百九十条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二条,判决如主文。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于判决送达后廿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家事家庭法官 张竞文

法院书记官

曾秋月

第15篇:婚约知多少[小编推荐]

一、婚约的性质

(一)婚约是一种契约。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一种预约,基于婚约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这是婚约双方就未来成就某种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契约,根据《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婚约是一种习俗。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民间的一种习俗,它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之上的约束力,法律对这种契约并不加以保护。任何一方违反婚约,他方均不得诉请解除婚约或诉请法院强制其履行婚约。对婚约发生制约作用的是民间习惯和善良风俗。因此,解除婚约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婚约当事人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需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对于婚约一方对解除婚约有异议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婚约财产的性质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订立婚约要举行订婚仪式,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各自的父母、亲朋好友会向婚约人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另外,直至结婚之前,婚约一方(通常是男方)还可能再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财物,最常见的如节礼等,这些财产均属于婚约财产。对于这种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应区别加以对待:

(一)基于包办、买实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借婚约索取财物。《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上述给付财物行为因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而均为无效。

(二)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希望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财物的给付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三)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探究财物给付人的真实意思,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现代婚姻大多数已经不再是买卖,彩礼当然不能视作价金,而在送彩礼和接受彩礼的过程中,男方给付彩礼是无偿的,女方的接受行为也是如此,不需要支付对价,因而可以认为这种给付行为实际上是达成了赠与合同。但是这种赠与合同远非简单的赠与那么明确,因为双方的内心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很多时候双方对此预期结果也有明确的表示。在许多有关于婚约彩礼规定的国家,不是将此种赠与界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就是将其界定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但是在婚姻解除时均可以请求返还。

三、关于彩礼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

关于婚约财产特别是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其中第

二、三两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姻法解释二》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婚姻法解释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标准不一的现象,缩小了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

2、3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离婚。

(三)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均应当作正确的理解。对于赠与法律关系而言,其主体应当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这部分财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应当是缔约双方,但是在实践中男方将彩礼给付的是女方的父母,女方的父母支配这部分财产,女方没有占有也无权处理此部分财产;另一方面,男方在没有结婚之前所得的收入是由父母掌握,父母的财产与子女的财产是不相分离的,因此男方给付女方的财产,实际上也并非全部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即包括男方个人的财产,也包括其父母的财产,在实践中后者常常占较大的比例。因此,一旦发生彩礼返还纠纷,诉讼主体很难明确。从法律关系上讲应当将女方作为被告,但实际上她又没有获得这些财产,作为给付彩礼的财产,是男方个人与其父母共同的财产,那么给付方是男方,还是男方与父母,也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四)《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生活困难,则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婚姻法解释

(二)》的本意,是在绝对困难意义上进行规定的。

(五)对《婚姻法解释二》适用诉讼时效时,应当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具体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2)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六)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此条规定时,必须认识到此条规定的本意,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广大农村及一些地区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形礼问题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以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因此,在理解和适用时,一定要严格掌握尺度,既要真正发挥司法解释的本来作用,又要避免过度扩大化、甚至滥用该解释现象的出现。对于不属于彩礼问题的争议,不得适用本条的规定处理。

第16篇:中外婚约制度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婚约问题是婚姻家庭立法中最难统一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婚约立法,但婚约又通常为男女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一种契约,并不具有强制性。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物纠纷,一般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但国外立法会区分不同情况下的赠与物而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借鉴国外的婚约制度,并结合中国传统习俗文化,我国应当有自己的婚约制度。

关键词:婚约婚约解除赠与物

婚约(promiseofmarriage)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也叫婚姻的预约或叫订婚。婚约的形成始于何时无可考证,它是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早期的婚约是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的。公元前1700多年的《汉谟拉比王法典》中就有对婚约的规定,该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倘自由民取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我国古代也曾将婚约问题规定在法律中,如《明律·户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知情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还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①从这里可以看出,婚约问题历史悠久,根深蒂固,直至今天其影响仍然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二)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群众意见最多、最集中又是最难统一的就是解除婚姻或者婚约的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因此,要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婚约纠纷,就必须从中外各国对婚约的法律规定上,并结合中国传统习俗文化来寻找其最佳方案。

一、婚约的成立和解除

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信奉“契约自由”的原则。契约当事人有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订立任何种类的契约和契约的任何条款,包括用协议的方式改变法律的规定,排除某种法定义务,而法律不能随意干预。②“契约自由”的原则被尊为资本主义民法三原则之一。在经历了文艺复兴、资产阶级文化启蒙和大革命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再也不以等级身份为基础,而是以个人的意志为基础,以契约来确定,这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因此,婚约也被纳入了契约的范畴,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婚约进行保护。如《秘鲁家庭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婚约为“男女双方接受的婚姻诺言。”而美国、日本等国尽管未设立婚约制,但也以当事人双方订定为主要条件。③至于订婚的形式,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须书面证明,如意大利、墨西哥、瑞士等国;有的国家须证人证明,如瑞典国;有的还规定须在教堂中于证人面前举行。但大多数国家对婚约的形式持不要式观点,“口头的要约和承诺、交换订婚戒指、举办订婚仪式或宴会、在报上刊登订婚启示等,均可成为婚约的成立形式。”④

婚约既被许多国家的法律所重视,那么,若解除婚约法律上也必定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一般地,解除婚约得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提出才能出现。解除婚约以后,双方当事人都不再受原婚约的约束,但必须对解除婚约所产生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予以赔偿,并对婚约期间的赠与物予以返还。对精神损害赔偿,有的国家有规定,有的国家就没有规定。而规定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是因清白的女方在婚约期间与婚约男方发生同居或性行为,当男方无重大事由而解约,或女方因男方的过错提出解约时而产生的。一般要赔偿相当的金额。如联邦德国、瑞士、墨西哥、秘鲁等国的法律对此均有规定。对于订婚时的纪念品或赠与品,在解除婚约时,多数有婚约规定的国家都认为是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外国法律普遍认为,婚约成立以后,在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定的义务,但却必须自愿履行,婚约不具有强制性。如《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得基于婚约诉求结婚。”《墨西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不能对婚约中不遵守约定的行为规定任何处罚措施。”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亦认为,婚约是一种身份法上的契约,与一般财产法上的契约有本质的不同。其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五条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但婚约既然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自主订立的,对双方仍有一定的约束力,应当信守。如一方无法定原因而任意违反婚约,法律规定他方如因此而遭到损失,得请求违约的一方赔偿其损失。这种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非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均可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错为限。

在我国大陆,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婚姻法不规定婚约,说明婚约在我国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不仅如此,就是对双方已经同居的,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二)》中也作了规定,即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我国立法取这样的模式,旨在充分保障结婚自由原则,克服借婚约干涉婚姻现象的发生,且对早婚早恋现象也有积极的抑制作用。因此,如果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强制解除其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甚或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婚约,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在此前提下,就更谈不上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了。

二、解除婚约后的赠与财产处理

我国法律虽然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因解除婚约包括恋爱关系终止所引起的财物纠纷,认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多年来我国并没有哪部法典对解除婚约的财产纠纷处理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甚至同一地区不同的法院对此认识也不能统一。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亦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因此,其具有较为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我们仍然发现,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类似于婚姻的一种关系如同居关系,或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解除婚约纠纷。就此而言,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不能包括婚约纠纷的全部情形,故有必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一方死亡的财产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国家法律认为如果对赠与物有异议的,不得请求返还,无异议的,得请求返还,如《联邦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零一条就如此规定的;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一律不得请求返还,如《瑞士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日本采取的是除有特别规定外,推定有返还请求权。归纳这三种观点,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明确规定返还的,即使规定返还的,也是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及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一方面,从所有权理论上说对赠与的物品,受赠人无义务返还;另一方面,鉴于婚约这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我国道德规范的调整。因此,无论赠与人还是受赠人死亡后,另一方请求返还财物,都会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人们之间的情感,甚至是不道德的行为。故笔者主张,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其赠与之财产以互不返还为原则,以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物的返还为例外。

(二)婚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的赠与物的处理

世界各国都有这样的情况,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以后,双方的亲戚、朋友都会为之庆贺,于是便出现了第三人赠与财物的问题。当婚约解除以后,这部分财物如何处理,瑞士、联邦德国法律认为,婚约人之父母为期待未婚配偶结婚所为之赠与,应准用返还,而第三人为未婚配偶婚前所赠与之结婚礼物,不适用请求返还权,但可按一般不当得利之规定处理。美国判例允许第三人于婚姻不成立时请求返还所赠与的礼物。⑤在我国,第三人赠与财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社会上所谓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术语多属于第三人的赠与物。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财物往往被行使请求返还权的一方当事人计算在所返还的标的数额之内,其是否应当返还,值得研究。笔者认为,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互赠财物与第三人赠与的财物性质应有不同,具体存在以下两种情形:(1)缔约双方互赠财物的行为一般是出自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为了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从而达到自己与对方结婚目的的自愿赠与,属于民法上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和实践性。⑥而第三人的赠与一般是迫于社会习惯的压力所为,尤其是缔约男女的父母更是如此,这当然不排除有些父母的索要钱财行为或有些父母认为金钱才具有婚姻成败之定力所作出的行为。但不管怎么说,这都是因为婚约而引起的民事行为,因此,习惯势力下的所谓赠与也好,索要来的也好,以金钱吸引对方的也好,原则上都应当返还。因为这可归为非真实意思表示,乃无效行为,故应当返还财产。(2)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说,第三人所谓赠与并非是无条件的,他是在婚约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的条件下才赠与的,应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条件不成就,则原来民事行为就失却了效力,即原赠与行为不能生效。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第三人的所谓赠与物也应当返还。

(三)婚约当事人互赠财物的处理

大多数具有婚约制的国家都将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之财物作为不当得利,认为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笔者认为这是私有制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真正的婚姻自由,即使恋爱不成,友谊仍在,这种友谊应当高于物质。其实,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所作的解释

(二)中就贯穿了这一思想,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⑦因此婚约期间男女互赠的财物,若确系为增进感情的主动赠与,则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然也就可以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婚

(二)第十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婚约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返还赠与物。当然,例外的情况就是所赠与的财物价值较大,能明显判断出是违背赠与人的真实意思的所谓赠与,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因为这已经完全属于彩礼的性质了,所以应当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这里,是否是违背赠与人真实意思以及财物价值多大为“较大”,则可根据婚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尤其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来分析判断。如因赠与而影响生活水平的明显下降甚至造成生活困难的,则可认定为例外情况。至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以恋爱为名行诈骗之实的,一旦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酌情分别收缴其财物,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关于赠与时间的确认

从法律上确认赠与的时间非常重要,其直接关系到财物所有权的取得时效。另外,如果将赠与时间看成婚约期间赠与一切财物的时间,或者看成是缔约婚约时的赠与,亦或看成是连同缔约前的赠与,则在处理上就有一个被返还的标的物的数额确认问题。对此,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不一。如瑞士法认为以订婚时的交换物为限,订婚前的期待订婚的赠与和订婚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均包括在内;联邦德国法律则认为,订婚时的赠与与婚约存续中的赠与应包括在内,而订婚前的赠与不适用请求返还之规定;美国的判例则认为,订婚前和订婚时的赠与礼物可以请求返还,而婚约后的赠与难以确认。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对照法律,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将婚约财物纠纷中之财物限定在婚约期间。因为,一方面,处理的是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本身就意味着是在婚约这一前提下产生的以财物为处理对象的纠纷;⑧另一方面,从严格意义上说,婚约前赠与的财物即使发生纠纷,也与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不属于同一客体,无论其价值多大都不适用婚约制度中的返还。而且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再就是只有在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才可能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返还。所以,赠与时间的确认以从订立婚约时起到一方提出或双方解除婚约时止,这段时间内赠与的财物才在婚约引起的财物争议范围内。

注解:

①引自《婚姻立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03页。

②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3页。

③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④林嘉:《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50页。

⑤同上③,第65页。

⑥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的方法加以规定:

1、将一般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财产。

2、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即使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也不得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财产,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见张新宝龚赛红主编《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页。

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40页。

⑧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三部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由”中,所确定的也是“婚约财产纠纷”。 滕威胡传伶

第17篇:婚约财产纠纷主体认定1

婚约财产纠纷主体如何认定

婚约财产纠纷主体不限于男女双方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在期间因维持该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三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这三种情形的,如果给付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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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给付人和接受人不一定是订立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因此,对何人能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何人能作为被告承担义务认识不一。有人认为,婚约关系就是订婚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此,婚约财产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应是男女双方而不应是其他人。

笔者认为,这类案件的主体不应限于男女双方,原因是:就给付人而言,有时给付人是男方本人,有时给付人是男方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就接受人而言,有时接受人是女方本人,有时接受人是女方父母或近亲属。从彩礼的来源看,有些是男方本人打工所挣,有些是全家共同财产,有些是全家共同举债。由此看来,给付彩礼的问题,并不单单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它往往涉及双方的家庭关系。

基于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确定原告时应注意的是:当给付的彩礼是来源于男方本人劳动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时,纠纷发生后,原告只能是男方本人,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均无权提起诉讼;当给付的彩礼来源于男方全家共同财产时,男方及其父母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确定被告时应注意的是,给付方在给付彩礼时已明确说明给付女方或其父母而女方或者其父母接受的,应将女方或者其父母列为被告;当给付方给付彩礼时,女方或其父母均在场,而给付人也没有明确表示彩礼是给付谁的,发生纠纷后,如果女方及其父母相互推诿的,可将女方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第18篇:婚约及其财产的处理

婚约制度源远流长。及至近、现代,不少国家的民法典或婚姻家庭法典即均有关于婚约制度的规范。在对我国《婚姻法》进行全面修订的过程中,婚约制度再次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与广泛关注,不少专家学者都曾主张在新《婚姻法》中给予婚约制度以一席之地,以对其作出简要规定。然而现行的《婚姻法》却仍如1950年与1980年所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对此付之阙如。与此同时,返观我国现实社会生活,尤其是在广大偏远的农村地区,不仅婚约存在的数量还相当可观,而且因此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也不在少数。在此背景下,作为社会生活“调节器”的法律如果对此竟熟视无睹,缺乏应有的相应规定,不仅不利于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从而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从根本上讲,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有鉴于此,笔者拟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在广泛参考借鉴各有关国家与地区成功立法例的基础上,对婚约制度,尤其是对因之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法律问题的处理进行一番粗浅的探讨,以期能为我国法律实务界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起到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婚约内涵的界定与婚约的订立婚约,简而言之,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的成立一般又称订婚或定婚。婚约不是婚姻契约,而是婚姻预约À。预约是与本约相对而言的。在民法中,根据订立契约(契约也即我们通常所习称的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而有预约与本约之分。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而于将来所订立的契约即是本约Á。在西文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婚姻一直被视为一种契约关系,而 婚约即是男女双方约定于将来缔结婚姻,因而是一种婚姻预约。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要深蒂固的影响,人们不习惯于接受婚姻即契约的观念。但尽管如此,从其本质上讲,我们并不能否认婚姻为一种契约(不过为一种特殊契约)的性质。而且事实上,我国的相关立法也已认可了这一点,例如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行的新的统一《合同法》便于总则部分将婚姻界定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而所谓“协议”,按照我国的立法规定并参考我国有关权威学者的学理解释,即是指“契约”Â。因此,作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之一种的婚约的契约(预约)性质不容否认。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作为身份关系契约的婚约,其与一般财产法上的契约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显著差别的。关于这一点,下文还将详加论及。一般来说,婚约为不要式行为。婚约既可采书面形式,也可采口头形式。明示固然可以,特定情况下默示也无妨。在现实生活中,交换订婚戒指、举办订婚仪式或宴会、甚至在报纸上刊登订婚启事等,均可视为婚约的订立,即使在亲属或朋友面前自称为未婚夫妻,也可视为当事人之间已成立婚约关系。但婚约必须由男女当事人双方订立,因为婚约是“男女双方接受的婚姻诺言” Ã,依其性质,是不适用代理制度的。父母代订的婚约为无效,即使事后业经本人同意,也只能理解为系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新订的婚约。另外,婚约当事人双方自然还必须达到法定的订婚年龄。至于具体的法定订婚年龄应为多少,各国与各地区的法律差异很大。在罗马法,只要男女双方当事人已满七岁即可,而依墨西哥民法的规定,男满16岁、女满14岁方可订婚。在我国台湾地区,“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者不得订立婚约”。我国现行法律即对婚约制度未有涉及,自然也不可能涉及订婚年龄问题。但有学者认为,不妨将法定订婚年龄规定为男21岁、女19岁,即比法定结婚年龄各低1岁。Ä笔者认为,若以男21岁、女19岁作为订婚年龄仍然偏高,因为订婚在性质上毕竟不同于结婚,在年龄上不妨从宽掌握,而且许多国家与地区也均是如此作法。依笔者之见,以成年年龄即18岁作为男女双方法定订婚年龄即可。最后,在婚约订立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婚约当事人间不应存在法定的婚姻障碍。因为婚约是对于将来婚姻的预约,那么作为婚约标的的婚姻必须合法。例如,禁婚亲属间所订立的婚约、有配偶而与他人订立的婚约等均为无效。

二、婚约的效力婚约既为契约之一种,自应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婚约的历史沿革来看,盛行于古代社会的早期型婚约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如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便规定,在婚约订立后,女方之父便不得将其女嫁与他人。在罗马市民法当中,当事人间一旦订立婚约,即排队了其中任何一方与第三人再订婚约与结婚的可能性。在欧州中世纪的寺院法,在一方违反婚约时,甚至还赋予另一方以结婚诉权。在我国古代,定婚以后即发生婚姻的部分效力,婚约中男女双方及其主婚人均受其拘束,不得反悔,否则依律科刑,并得责令履行原约。一直到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的大理院还对婚约的效力问题作出过明确解释。及至近、现代的晚期型婚约,这一局面才得以改观,婚约的效力大大弱化。近、现代不少国家的法律均规定,婚约的履行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他方予以强迫,更不得基于婚约而提起结婚之诉。德国民法典第1297条即有此明文规定:不得基于婚约诉请结婚。由此可见,作为身份法的契约的婚约与作为一般财产法上的契约之间的最大区别即在于,前者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婚约成立后一方不履行时,对方不得诉请法院强制其履行。但尽管

如此,作为一种契约的婚约,它毕竟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儿戏,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应予保护。有鉴于此,不少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例却又同时规定,一方无重大事由而解除婚约时,须对他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经验,我们在将来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修订时可予以借鉴。

三、婚约的解除及其损害赔偿责任婚约的解除一般有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解除(合意解除)与一方要求解除(片意解除)两种形式。不论是合意解除还是片意解除,在片意解除也不论当事人有无正当事由或有无过失,均发生身份法的效力,即双方当事人均自解约时起不受婚约拘束。Å但是否因此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则不能一概而定,得视具体情况而为,分别处理。婚约既然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自行订立,自然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共同意志协议予以解除。在这种当事人双方合意解除的情况下,一般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可请求返还聘礼和其他赠与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79条第一款即有此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 当事人间的约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不得借订婚之名索取或诈骗财物。另外,在片意解除的场合,如有正当事由或自己之所以解约纯粹系由对方过错行为所造成的,解约方一般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当事人一方没有正当事由而解约或因自己的过错而解约的情况,当事人才往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这种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有时甚或还包括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而所谓非财产损害上的赔偿,一般是指清白的女方在婚约期间与男婚约当事人发生同居或性关系,当男方无重大事由而解约,或女方因男方过错构成解约的事由,女方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此处所谓“相当之金额”,其实即指一定的慰抚金。德国、瑞士、墨西哥、秘鲁等国法律均有此规定。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即:“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当然,该条之适用是以受害人不存在过错为前提的。应当认为,上述有关国家与地区有立法对于保护女婚约当事人尤其是对于保护无过错的女婚约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而在我国,女婚约当事人一方一般并不享有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此有学者也认为,这种非道德行为系双方过错行为,女方不得依此享有经济上补偿的权利,而只主张通过道德上的教育手段来解决。Ç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上的这种作法与有关学者的主张,不仅让无过错的女方当事人所受的精神上的损害无法得以抚慰,而且更重要的,是放纵了那些恶意当事人的不道德行为,尤其对那些借订婚之名而玩弄女性的少数当事人在客观上起到了一种鼓励作用。有鉴于此,我们应大胆吸收与借鉴德国与瑞士等国成功的立法经验。至于有学者甚至认为,当事人间即使因订婚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亦应自负其责、不得要求赔偿È。笔者不敢苟同。

四、因婚约的解除而引起的赠与和返还责任关于赠与物物的返还问题,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均认为,订婚时当事人双方交换的纪念品或互赠的礼物,在婚约解除时得依不当得利原则,请求他方予以返还,德国、瑞士、法国以及墨西哥等国即有此规定。É实际上,基于婚约所为的赠与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11)它不同于一般的单纯以无偿转移产权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在这种赠与中,其赠与行为是为了实现于将来一定时期成立婚姻关系,而一旦婚姻关系确定地不成立,则赠与契约即失其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应恢复到婚约订立前的状态,即,所受领的赠与物因为丧失合法根据而应返还于赠与人。即使是第三人所为的赠与,一旦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未成立,也应允许其请求返还赠与物。对于这一点,无论是瑞士、德国的法律解释还是美国的判例,均无歧异。当然,在赠与物的请求返还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也值得我们进一步进行深入探讨,即:当事人一方死亡时的赠与物的返还责任、赠与的时间、以及请求权人是否须为无过错等等,以下笔者将依次加以论述。对于第一个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互为歧异根据德国民法典,对赠与物有疑义时,不得请求返还,无疑义时,方可请求返还。而依瑞士民法典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赠与物一律不得请求返还。日本的作法与上述两国又有不同,即,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推定有返还请求权。我国法律对此当然缺乏明文规定,不过,笔者倾向于以返还为原则。,因为,前文已述,基于婚约而为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赠与的目的在于将来成立婚姻关系,而一旦当事人一方死亡,条件便无法成就,赠与也便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与前提,在此情况下,赠与物自应允许另一方请求返还。关于赠的时间,是仅仅借订婚时的赠与,还是也包括婚约期间的一切赠与,甚或还包括订婚前的赠与。之所以得究明赠与的时间,是因为它关系到赠与物请求返还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的法律解释或判例也殊为不一。在瑞士,订婚时以及订婚前与新婚后为期待订婚或结婚所为的赠与均可请求返还。而依德国的法律解释,订婚时与婚约存续中的赠与可以请求返还,而订婚前的赠与则不得请求返还。美国的判例认为,订婚前和订婚时的赠与可请求返还,而订婚后的赠与一般不能请求返还。对此,笔者认为,不管是订婚前还是订婚时与订婚后,只要是基于订婚或结婚的目的而为的赠与,当事人均可请求返还,但对于难以确认的赠与,则以不返还为原则。最后,当事人享有赠与物返还请求权是否须以其无过错为前提条件呢?根据

瑞士民法的规定,不以过错作为衡量赠与物应否返还的标准,即当事人无论有无过错,对于已为的赠与均有权请求返还,除非当事人已抛弃请求权或出现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使婚约消灭的情形。但依照德国的法律解释,当事人一方若有过错,对于已给付赠与物便会丧失返还请求权。笔者认为,对于赠与物的返还责任应当与损害赔偿分开考虑,不论当事人有无过错,也不论婚约的解除系由双方合意解除还是由一方片意解除,只要当事人间的婚姻确定的未成立,一方对于所为的赠与均有权请求另一方返还。当然,在一方要求解约的情形,若解约方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方造成财产上甚或非财产上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相互混淆或相互代替。

第19篇:婚约及其财产的处理

婚约制度源远流长。及至近、现代,不少国家的民法典或婚姻家庭法典即均有关于婚约制度的规范。在对我国《婚姻法》进行全面修订的过程中,婚约制度再次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与广泛关注,不少专家学者都曾主张在新《婚姻法》中给予婚约制度以一席之地,以对其作出简要规定。然而现行的《婚姻法》却仍如1950年与1980年所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对此付

之阙如。与此同时,返观我国现实社会生活,尤其是在广大偏远的农村地区,不仅婚约存在的数量还相当可观,而且因此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也不在少数。在此背景下,作为社会生活“调节器”的法律如果对此竟熟视无睹,缺乏应有的相应规定,不仅不利于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从而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从根本上讲,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有鉴于此,笔者拟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在广泛参考借鉴各有关国家与地区成功立法例的基础上,对婚约制度,尤其是对因之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法律问题的处理进行一番粗浅的探讨,以期能为我国法律实务界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起到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婚约内涵的界定与婚约的订立婚约,简而言之,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的成立一般又称订婚或定婚。婚约不是婚姻契约,而是婚姻预约À。预约是与本约相对而言的。在民法中,根据订立契约(契约也即我们通常所习称的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而有预约与本约之分。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而于将来所订立的契约即是本约Á。在西文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婚姻一直被视为一种契约关系,而婚约即是男女双方约定于将来缔结婚姻,因而是一种婚姻预约。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要深蒂固的影响,人们不习惯于接受婚姻即契约的观念。但尽管如此,从其本质上讲,我们并不能否认婚姻为一种契约(不过为一种特殊契约)的性质。而且事实上,我国的相关立法也已认可了这一点,例如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行的新的统一《合同法》便于总则部分将婚姻界定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而所谓“协议”,按照我国的立法规定并参考我国有关权威学者的学理解释,即是指“契约”Â。因此,作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之一种的婚约的契约(预约)性质不容否认。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作为身份关系契约的婚约,其与一般财产法上的契约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显著差别的。关于这一点,下文还将详加论及。一般来说,婚约为不要式行为。婚约既可采书面形式,也可采口头形式。明示固然可以,特定情况下默示也无妨。在现实生活中,交换订婚戒指、举办订婚仪式或宴会、甚至在报纸上刊登订婚启事等,均可视为婚约的订立,即使在亲属或朋友面前自称为未婚夫妻,也可视为当事人之间已成立婚约关系。但婚约必须由男女当事人双方订立,因为婚约是“男女双方接受的婚姻诺言”Ã,依其性质,是不适用代理制度的。父母代订的婚约为无效,即使事后业经本人同意,也只能理解为系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新订的婚约。另外,婚约当事人双方自然还必须达到法定的订婚年龄。至于具体的法定订婚年龄应为多少,各国与各地区的法律差异很大。在罗马法,只要男女双方当事人已满七岁即可,而依墨西哥民法的规定,男满16岁、女满14岁方可订婚。在我国台湾地区,“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者不得订立婚约”。我国现行法律即对婚约制度未有涉及,自然也不可能涉及订婚年龄问题。但有学者认为,不妨将法定订婚年龄规定为男21岁、女19岁,即比法定结婚年龄各低1岁。Ä笔者认为,若以男21岁、女19岁作为订婚年龄仍然偏高,因为订婚在性质上毕竟不同于结婚,在年龄上不妨从宽掌握,而且许多国家与地区也均是如此作法。依笔者之见,以成年年龄即18岁作为男女双方法定订婚年龄即可。最后,在婚约订立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婚约当事人间不应存在法定的婚姻障碍。因为婚约是对于将来婚姻的预约,那么作为婚约标的的婚姻必须合法。例如,禁婚亲属间所订立的婚约、有配偶而与他人订立的婚约等均为无效。

二、婚约的效力婚约既为契约之一种,自应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婚约的历史沿革来看,盛行于古代社会的早期型婚约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如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便规定,在婚约订立后,女方之父便不得将其女嫁与他人。在罗马市民法当中,当事人间一旦订立婚约,即排队了其中任何一方与第三人再订婚约与结婚的可能性。在欧州中世纪的寺院法,在一方违反婚约时,甚至还赋予另一方以结婚诉权。在我国古代,定婚以后即发生婚姻的部分效力,婚约中男女双方及其主婚人均受其拘束,不得反悔,否则依律科刑,并得责令履行原约。一直到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的大理院还对婚约的效力问题作出过明确解释。及至近、现代的晚期型婚约,这一局面才得以改观,婚约的效力大大弱化。近、现代不少国家的法律均规

第20篇:皇室婚约英美概况论文

皇家婚约对

英国皇室形象的塑造

科目:英美概况 教师:张富生

班级:2009132 学号:200913222 姓名:徐张英

皇家婚约对英国皇室形象的塑造

摘要:英国皇室作为英国一种特殊的存在,以其神秘一直吸引着世界的目光,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英国王室经历了一连串的悲剧和丑闻,地位和尊严受到严重威胁,摇摇欲坠。近几年来,皇室一直为重塑皇家形象做出了不懈的努力。2011年4月29日,英国迎来了一起关注一场世纪婚礼,英国威廉王子与未婚妻凯特在威斯敏斯特教堂举行了盛大的婚礼,这是英国王室近30年来的最大盛事,他们的结合吸引了全球目光,为英国王室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英国王室逐渐平民化,世俗化的过程。

关键字:皇家地位 皇家丑闻 皇家婚约 重塑 皇室形象平民化

Abstract:British royal family, as a special existence in Britain, is famous for its noble and mysterious image.However, in the past twenty years, the British family had experienced a series of tragedies and scandals which took a terribly negative effect on its status and image.The family has made unremitting efforts to reshape its image.On April 29, 2011, the Westminster Abbey saw the most splendid wedding ceremony of the century---the marriage held between Prince William and his fiancée, Kate Middleton, which was also the grandest thing, happened in the royal family.Their marriage drew people’s attention all over the world and also instilled new energy into the royal family.To some extent, it’s the proce of the family’s gradual civilianization and secularization.

Key words: the status of the royal family

scandle

royal wedding

reshape image

civilianization

正文:英国王室从公元829年走进历史舞台至今,已经走过了1200多年的历史。王室的存在已经成为了英国历史文化的一部分。而英国王室也在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权力虽然在降低,但形象却在提升,这是为什么呢? 英国皇室在英国的地位和作用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但英国皇室并不具备实质性权力。国王是名义上的统治者,首相才是英国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同时,名义上,女王是皇家三军的最高统帅以及英国国教的"最高长老"。经过历史的变迁,君主的绝对权力已逐渐削弱,到了今天,其政治角色在更大程度上只是仪式所需,女王根据内阁大臣的意见行使职权。自从1689年英国通过《权利法案》以来,君主就逐渐淡出了权力中心。可为什么早已失去权力的英国王室至今仍然备受瞩目?如今的英国王室在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

英国王室在政治上没有太多分量,但是它有很多其它的权利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说英国人是很重视传统的,而王位保存到至今,君主制还保存到现在,这是传统文化延续下来的一个象征,是英国民众对传统的一种依恋的表现。此外在国际政治舞台上,英国国王还是有很多作用,他是英联邦国家的一个元首,尽管是名以上的,但起到一种联系其他英联邦国家的纽带作用,英联邦国家只要一提到英国女王都是致以很高敬意。另外英国国王还充当了涡旋社会上两党执政出现争执不下的局面时的调情者。

英国皇室的良好形象

自从19世纪以来,英国王室在世人心目中保持着良好的形象, 19世纪维多利亚女王执政时期,不仅使大英帝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对外方面成为名副其实的日不落帝国,而且英国王室严格要求自己在道德操守上,为国民树立起了道德规范标准:在王室的花销上,和政党关系上都保持很节制的态度,赢得了人们的好感;在二战的危难时刻,王室的坚定曾带给国人胜利的信心;一直到伊丽莎白女王二世的时候也依然如此。

在女王夫妇身上,民众从中找到“幸福”的含义;伊丽莎白女王从不僭越自己的权利,此外她还严格要求她的子女和王室的其他成员,道德上要做世人的楷模,包括她的子女该参军的时候,履行兵役的时候,包括二战的时候都应该参加童子军、去航空军部队服役,这是严格要求,也是英国王室能够得到多数民众认同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英国王室一直保持着其独有的神秘性。而英国王家婚礼几十年一遇,世界独一无二的现象。当传统在别的国家消失和断裂时,只有英国很好地保持和延续着皇家传统,能让人们看到过去的某些踪影。那些只有在电影中看到的皇家骑兵卫队、婚典礼仪、结婚誓言、教堂唱诗班、敞篷马车、阳台一吻,在几个小时内向世界集中展示。英国人成功地向世界炫耀了其文化底蕴与魅力,不动声色地让各国人们随着王子和王妃的身影,欣赏着英伦的历史、传统与民族风情。

皇家丑闻

然而,事实上,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英国王室经历了一连串的悲剧和丑闻,地位和尊严摇摇欲坠。伊利莎白的子女们一个个都陷入了丑闻之中,让王室蒙受了深深的耻辱。其实早在1936年,女王的伯父爱德华八世就为了一个放荡的美国女人,公然放弃了王位。那次事件成为王室光环上永远的羞辱。但是女王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儿子、将来的英国国王查尔斯,竟然历史惊人相似地走进了同一个死胡同。查尔斯、戴安娜和卡米拉,几乎难以遏止地迅速成为丑闻的最佳主人公和让传媒狂欢的盛宴。15年前,查尔斯王子和戴安娜痛苦的离婚以及后来夺去戴安娜生命的车祸极大地影响了英国王室的声誉。英国王室目前面临一系列挑战。如果要想让王室童话继续流芳百世,它就必须克服这些挑战。However, in fact, in the past twenty years, the British royal family has experienced a series of tragedy and scandal, tottering status and dignity.Elizabeth's children are caught up in the scandal, let the royal family deep humiliation.In fact as early as in 1936, the queen's uncle Edward viii to a diolute woman in the United States, publicly gave up the throne.The incident has become a reproach to his royal aura on forever.But the queen never thought, his son, the future of England's king Charles, the history was strikingly similar to the same dead end.Charles and Diana and camilla, hardly stop quickly become the best in the scandal of the hero and the media carnival feast.Fifteen years ago, prince Charles and Diana painful divorce and then Diana lives of car accident greatly influenced the reputation of the British royal family.The British royal family is facing a series of challenges.If you want to keep the royal fairy tale a fair death honors the whole life, it must grams 时代变迁,不似老一代英国人对王室怀有深厚的情感,年轻代英国人逐渐对王室漠不关心,认为王室已经流于形式,英国国内废除王室制度的呼声渐涨。加上近年来英国始终处于金融危机的颓废状态,英国民众对不必交税却花着纳税人血汗钱的王室愈加不满,这些不满和质疑都对英国王室的生存构成了威胁。在女王子女的婚姻频频爆发不幸或丑闻时,民众又对这种“幸福”的寄托产生了迷茫。Times change, unlike the older generation for the royal British hold profound feelings, young DaiYingGuo people gradually indifferent to the royal family, think the royal family has become a mere formality, the British calls for the abolition of the royal family system on the advance.And remain the state of the decadence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in recent years, the UK, British people are spending taxpayer money to don't have to pay tax grow diatisfied with the royal family, the discontent and doubt are a threat to the survival of the British royal family.In the queen's child marriage unfortunate or scandal, frequent outbreaks of the people and for this kind of "happine" is produced.英国王室的平民化 从1993年开始,伊丽莎白二世女王和普通英国人一样缴税。她力图树立一个生活节俭的形象,甚至要求白金汉宫宴会剩余饭菜不能倒掉,应重新烹调食用。每逢圣诞节,女王都要发表两次广播讲话,一次是在圣诞节前夕向全体民众致以节日问候,一次是在圣诞节早晨专门向军队官兵及其家人表示亲切慰问。 在这里也不可不谈一下戴安娜王妃的平民化作风。“戴安娜是个好姑娘,虽然人们称她为英格兰玫瑰,但我觉得她和我们一样。”67岁的肯·汉姆利说。作为一个苏格兰人,在时隔30年后还能把一个英格兰人称为“好姑娘”,这本身已是极高的评价。由此可见,戴安娜已经征服了所有英国人。而且最重要的是,大家都把戴安娜看做是和自己一样的普通人,而不是高高在上的王妃。对戴安娜,大家直呼其名,不会像叫其他王室成员那样习惯性地加上敬语。美貌之外,平民化正是戴安娜的魅力密码,以至人们可以直接忽略她的出身。她不是政治家,但却是英国最好的形象大使:她不是富甲一方的大富翁,却涉足了100多个慈善基金会。

在如今英国经济低迷之时,威廉和凯特迈入新婚殿堂,带给许多民众对未来的希望。正如伦敦主教理查德 沙特尔在婚礼致辞中说:“尽管很多人仍在为未来担忧,而今天是一个好日子,是一个全世界的人们都能够分享的好日子,是一满希望的好日子。”未来的希望——这才是民众将王室的盛典变成自己狂欢的理由。这场由了解媒体需求的新一代王室成员“导演”的盛大婚典显示出,王室在更为精心地打造自身未来的命运。

威廉和凯特的婚礼,是继查尔斯和戴安娜的婚礼之后,最万众期待的婚礼,这并不仅是因为民众希望看到一场王子和王妃的童话式婚礼那么简单,威廉和凯特,一个遗传了母亲戴安娜独特的羞涩气质,一个出身中产阶级,形象亲民,给英国王室吹来了—股清新风气,更是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婚礼当然受到了全世界媒体的关注,国内外权威媒体的评论如下:

【香港《新报》4月29日文章】题:一场关系王室存亡的婚礼

过去20年,英国王室经历了一连串悲剧和丑闻,地位和尊严摇摇欲坠。废除王室制度的呼声渐涨,对王室存在构成威胁。

《泰晤士报》:威廉王子和凯特如此受到民众的推崇是因为凯特的平民身份。凯特时髦而不庸俗,成熟而不无趣,高贵优雅,英国民众对她印象很好,这场婚礼不像此前的皇室婚礼那么高高在上而是平易近人的。

《每日邮报》:这场令全世界瞩目的皇室婚礼让英国人感到自豪。两个背景相差如此悬殊的人能走到一起,足以证明英国社会等级制度在未来几十年将发生改变。

《独立报》:凯特为英国皇室注入新血液,她是第一个嫁进王室的平民王妃,英国皇室和民众第一次如此接近。

《华尔街日报》:英国王室利用这场婚礼塑造新形象,这场由了解媒体需求的新一代王室成员“导演”的世纪婚典显示着,英国王室在更为精心地打造着自身的未来。

这场30年来英国王室最盛大的婚礼到底意味着什么?它的规模有多大,关注度有多高?大家先看一串数字,首先我们来看2000名宾客,确切说是1900多名宾客受邀去进行观礼,再来看一个数字,5000名警察在现场进行安保,8000名记者在伦敦进行了报道,全球关注这场婚礼的有多少人,不完全统计20亿。

从数字来看的确这一场婚礼对于王室民意支持率的提升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就在王子结婚两三天以前,剑桥大学和一个民意机构曾经做过一个民调,他们发现支持君主立宪制度的人比十年以前增加了不少,达到70%,而且现在威廉王子已经成为王室当中最受民众欢迎的一位王室成员,大家有76%的人都认为他将来会成为一位好国王,而凯特将来会成为一位好王后,支持他的人达到了63%。

这对80、90后这一代新人的非常阳光、非常灿烂的,非常亲民和平民化的这种状态,重塑了英国王室的形象,给英国王室以后在英国政坛上活跃发挥作用奠定一个非常好的基础,这场婚礼也是被很多支持君主制的人寄予了厚望

参考文献

来安方.1985.英美概况(新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

(美)Christopher Anderson.未来的英格兰国王和王后:皇家爱情—威廉与凯特.华文出版社

1997年 悲情王妃戴安娜 中国电影出版社 http://news.sohu.com http://news.ifeng.com/history/special/faguodageming/

婚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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