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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起诉状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08 12:03:3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事起诉状(交通肇事)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岁,身份证号码:,住

址:。

被告一:,男,岁,身份证号码:,住

址:。 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

被告二:,男,岁,身份证号码:,住

址:,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车主。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截止至起诉日为 元。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损失,暂计2个月为元( 000×2×80%= 元)。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伙食补助费元(50元/天×41天×80%=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暂计2个月为元(50元/天×54天×80%=00元)。

5、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交通费元(00×80%=0元)。

6、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000元。

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以上请求合计元。

事实与理由:年月日时分,(即被告一)

在与沿通道西向东行驶 **(即原告)所驾

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年 月 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救治,入院的诊断为:

1、

2、

3、。经过治疗后原告于月日出院,医生建议:继续维持固定一周, 练习行走,避免体力劳动; 随诊。出院后原告仍由其家人护理,后续恢复情况无法判断。原告受伤后身体虚弱,治疗恢复期较长。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此承担80%的赔偿

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驾驶的轿车的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销售员,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被告:,男,司机,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以上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用元,上班误工费元,护

理费元,交通费用元,住院伙食补助元,必要营养费元,总计元。

2.判令以上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28日,我在路口人行道由南向北过人行道时,被告(以下简称“被告”)驾驶一辆货车急速驾驶经过(小货车车主为北京市有限公司),

其驾驶货车车厢把我撞倒,我的头部和腰部受伤,随后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住院治疗三天。事后,经交通队等警官现场调查处理,认定被告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的亲属多次联系被告商量赔偿事宜,被告一直托辞未垫付任何医疗费用。截至目前,我方先后几次联系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被告仍然托辞不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驾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据此,本案两被告依法应当对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此诉至北京市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主持公道,维持正义!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交通队出具的事故现场责任鉴定书;医药费、误工费等原告花费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

推荐第3篇:起诉状

【文书格式】

起诉状

原告:(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被告:(参照原告的写法)。

简要案情:

……

诉讼请求之一:

……

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



2、提供的证据:

(1)证据之一:1)名称或编号:……;2)内容、性质及来源……;3)证明对象……。

(2)证据之二:

……

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原告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

诉讼请求之二:

……

诉讼请求之三:

……

此致

人民法院

年月日(签名或盖章)

【文书范例】

起诉状(起诉状范例)



原告:×#215#215#215#215#215;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215#215;路×#215#215#215;。

负责人:×#215#215;,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215#215#215#215#215#215#215;,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方式:×#215#215#215#215#215#215#215;批准的业务范围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215#215#215;分行,帐号:×#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委托代理人:×#215#215;,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215#215;,×#215#215;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215#215#215;发电厂。住所地:×#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法定代表人:×#215#215;,董事长。

工商登记核准号:×#215#215#215#215#215#215#215;,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主营火力发电、兼营维修、电能利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215#215#215;分行,帐号:×#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第二被告:×#215#215#215;发电厂。住所地:×#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法定代表人:×#215#215;,董事长。

工商登记核准号:×#215#215#215#215#215#215#215;,企业性质:合作经营(港资)

经营范围、方式:主营火力发电、兼营维修、电能利用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215#215;分行,帐号:×#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第三被告:×#215#215#215#215#215#215;织布厂,地址:×#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法定代表人:×#215#215;,厂长。

工商登记核准号:×#215#215#215#215#215#215#215#215#215;,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主营梭织品、布面料、对外来料加工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215#215;分行,帐号:×#215#215#215#215#215#215#215#215;

简要案情:

1993年×#215;月×#215;日,第一被告与中国银行×#215#215#215;支行签订了一份《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中行×#215#215#215;支行借款1000万美元,用于引进法国柴油发电机组,借款期限从1993年×#215;月

×#215;日至1997年×#215;月×#215;日止,利息按总行公布的适用于3-5年期按6个月浮动的美元贷款利率计收。对于第一被告的借款,第三被告在1993年×#215;月×#215;日向中行×#215#215#215;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提供的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1000万美元、相应的利息和有关费用。该保证为连带保证,并保证在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1993年×#215;月×#215;日将1000万美元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给第一被告。

1993年×#215;月×#215;日,第二被告与中国银行×#215#215#215;支行签订了一份《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向中行×#215#215#215;支行借款280万美元,用于引进法国柴油发电机组,借款期限从1993年×#215;月×#215;日至1998年×#215;月×#215;日止,利息按总行公布的适用5年期以上的6个月浮动美元贷款利率计收。对于第二被告的借款,第三被告在1993年×#215;月×#215;日向中行×#215#215#215;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提供的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280万美元、相应的利息和有关费用。该保证为连带保证,并保证在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1993年×#215;月×#215;日将280万美元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给第二被告。

至1997年×#215;月×#215;日和1998年×#215;月×#215;日,上述两个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分别到期,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第三被告也没有履行其保证责任。中行×#215#215#215;支行多次向三被告催收贷款未果,于1999年×#215;月×#215;日和2000年×#215;月×#215;日分别就1000万美元借款和280万美元借款向三被告发出了书面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三被告均在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2000年×#215;月×#215;日和×#215;月×#215;日,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中行×#215#215#215;支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本案两个借款合同项下的,截止1999年×#215;月×#215;日的贷款本金1000万美元和应收预期利息1,218,965.28美元,以及截止2000年×#215;月×#215;日的贷款本金280万美元和应收预期利息133,506.63美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由原告继承和受让本案两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中行×#215#215#215;支行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前,即2000年×#215;月×#215;日,向三被告发出了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三被告均在回执上盖章确认,但至今都不实际履行其还款或担保义务。债权转让之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还借款未果。截止2001年×#215;月×#215;日,1000万美元借款已经发生利息和逾期利息3,233,659.19美元,280万美元借款已经发生利息和逾期利息589,842.14美元。

诉讼请求之一:

判决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美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3,233,659.19美元(暂计至2001年×#215;月×#215;日止);第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请求的理由:

第一被告与中行×#215#215#215;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由此形成了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中行×#215#215#215;支行按照借款合同把1000万美元支付给第一被告,就对第一被告享有了合法的债权,第一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后来,中行×#215#215#215;支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就转让之事通知了第一被告,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该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原告合法地取得了中行×#215#215#215;支行在借款合同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美元,并支付3,233,659.19美元利息(暂计至2001年×#215;月×#215;日止)。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实际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企业员工人数等都相同,而且使用同一份财务报表,它们在财产、人员、财务上已经混同,它们向原告所借款项也是混同使用,两被告表面上为两个企业,实际上是一家企业。因此,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应对第一被告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负有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提供的证据:

证据之一:《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为中行×#215#215#215;支行和第一被告签订,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

证据之二:《借款借据》,该证据既为借据,又为收帐通知,中行×#215#215#215;支行和第一被告均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后,中行×#215#215#215;支行已经按约将1000万美元的贷款支付给了第一被告。

证据之三:《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在借款期满两年之前对第一被告所借款项进行了催交,第一被告与其担保人均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第一被告借款1000万美元一直没有偿还,中行×#215#215#215;支行对第一被告享有的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证据之四:《债权转让协议》,通过该协议,中行×#215#215#215;支行把其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合法转让给了原告。

证据之五:《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确认回执》,该证据对转让的债权数额作了确定,并得到第一被告确认。

证据之六:财务报表和公函,该证据证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财务、人员、场所等方面混为一体,实际上是一家企业。

请求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79条,第107条,第206条,第207条等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被告应当遵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其所欠借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借款利息和因逾期返还而应付的逾期利息。第二被告对此应负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之二:

判决第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万美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589,842.14美元(暂计至2001年9月20日止)。第一被告对此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请求理由:

第二被告与中行×#215#215#215;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由此形成了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中行×#215#215#215;支行按照借款合同把280万美元支付给第二被告,就对第二被告享有了合法的债权,第二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后来,中行×#215#215#215;支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就转让之事通知了第二被告,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该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原告合法地取得了中行×#215#215#215;支行在借款合同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原告有权要求第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万美元,并支付589,842.14美元利息(暂计至2001年×#215;月×#215;日止)。

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的实际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企业员工人数等都相同,而且使用同一份财务报表,它们在财产、人员、财务上已经混同,它们向原告所借款项也是混同使用,两被告表面上为两个企业,实际上是一家企业。因此,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负有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提供的证据:

证据之一:《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为中行×#215#215#215;支行和第二被告签订,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

证据之二:《借款借据》,该证据既为借据,又为收帐通知,中行×#215#215#215;支行和第二被告均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后,中行×#215#215#215;支行已经按约将280万美元的贷款支付给了第二被告。

证据之三:《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在借款期满两年之前对第二被告所借款项进行了催交,第二被告与其担保人均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第二被告借款280万美元一直没有偿还,中行×#215#215#215;支行对第二被告享有的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证据之四:《债权转让协议》,通过该协议,中行×#215#215#215;支行把其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合法转让给了原告。

证据之五:《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确认回执》,该证据对转让的债权数额作了确定,并得到第二被告确认。

证据之六:财务报表和公函,该证据证明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在财务、人员、场所等方面混为一体,实际上是一家企业。

请求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79条,第107条,第206条,第207条等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被告应当遵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其所欠借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借款利息和因逾期返还而应付的逾期利息。第一被告对此应负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之三:

判决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和赔偿负连带责任,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请求的理由: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与中行×#215#215#215;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时,第三被告向中行×#215#215#215;支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对本案两个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本金、相应的利息及费用等)提供了担保,该担保函合法有效。在后来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回执上,也有第三被告确认。因此,第三被告与原告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法律关系,作为担保人的第三被告应当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借款和利息的偿还和赔偿负连带责任。

提供的证据:

证据之一:《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由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1000万美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提供了担保。

证据之二:《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由第三被告对第二被告280万美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提供了担保。

证据之三:《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书在借款期满两年之前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所借款项进行了催交,第三被告作为担保人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证据之四:《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确认回执》,回执上有第三被告盖章确认。

请求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第19条,第22条的规定,第三被告应当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借款及相关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赔偿负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之四:

判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第三被告对此负连带责任。

上述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并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诸被告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作出公正判决。

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215#215#215#215#215;公司广州办事处

二OO二年×#215;月×#215;日

说明:反诉状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反诉状

(参照起诉状的文书样式)

推荐第4篇:起诉状

起 诉 状

原告:杨加福,男,现年81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元谋县黄瓜园镇安定村委会中淇柳小组。

被告:杨显望,男,现年45岁,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

案由:相邻关系。

请求:依法确认2013年5月24日安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无效。

事实和理由:

(1995)元民初字第283号判决,解决了我的出路,那时政府普查宅基地登记,杨显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497平方,我的为231平方。后来复查,杨显望的改380多平方,我的没变。但杨显望不执行判决,于2013年4月初,在共用的通道上栽钢筒盖钢棚,影响我生产生活。制止无效,请求村委和元谋县国土资源局黄瓜园分局:“按规办事,依法行政”。2013年4月8日村委会和元谋县国土资源局黄瓜园分局三领导到现场,叫各自出示集体土地使用证。我出示证明我没超出使用证一分一厘。杨显望拒绝出示,证明他心虚有鬼。因为出示集体土地使用证,就明白无误证明杨显望是在共用的通道上盖钢棚,属违规私搭乱建,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杨显望不出示集体土地使用证,三领导也无奈,只好说

1暂停施工,查清存档再议。2013年4月29日杨显望又强行施工,明显违反三领导停工规定。我当然不赞同。村委和分局商订2013年5月23日早来解决。等一天不来,我有猜测。5月24日突然来,叫我喊杨国昌,我又有猜测,不愿喊。我在场几分钟,仍然表达合法合理诉求,盼元谋县国土资源局黄瓜园分局的说一句最简单,最明瞭、最有说服力的话,就是杨显望施工盖钢棚的地点,是在他使用证内或是在共用的通道上。核心的一句话,是非明了,法理清了。分局领导懂法律法规,清楚事实真象,轻轻一句话,也是最有权威,最有说服力完全能主导影响现场。但是,确把最简的事,变得严重复新化。不但会增加社会成本和风险,也让我无路可走,进入我院子处,只有60多公分,我不明白这些领导的想法和目的。

(1995)元民初第283号判决,证明我是原告,即当事人,我和杨国昌于1994年初分居,当时我俩和小女儿一家。两家相拒100多米,各在一个院子,平时各忙各的,互不干涉。杨国昌是我儿子,是亲属,没委托他代理我。我的事,我做主,这件事杨国昌说的做的与我无关。

我与杨付坤父亲杨家太是1964年分家,那时他没出生,两家做邻居50年了,我赞成他走共用通道,是同情。政府普查登记,他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先是440多平方,复查为414平方,我的231平方。《民事调解协议书》把杨付坤合拼

一个当事人,其实,角度不同,看法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找不到利益交汇点,道不同不相为谋。只能是转移矛盾,增加社会成本和风险。不会带来和谐稳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17、

23、32条规定,请求元谋县人民法院黄瓜园中心法庭依法确认安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2013年5月24日调解协议无效。

元谋县人民法院黄瓜园中心法庭

起诉人:杨加福

2013年6月13日

推荐第5篇: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占凤琴,女,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家住玉山县冰溪

镇莲塘村金山头61号,现在玉山县三清云梦服装厂打工,电话:13576357561。

被告:余华英,女,汉族,现年51岁,上饶县人,原是玉山县《上

饶市玉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厂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壹仟元整。

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壹仟元,当时,原告由于是在被告厂打工,揭不下来面子。故而借给被告壹仟元,被告承诺此款在2012年2月底归还原告。没想到被告不守信用,有钱也不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被告始终不还,到现在查无音信,现被告尚有90部电动缝纫机及其他机器设备放置在现玉山县江南台球厂内。综上所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1000元,被告有钱也不还,有财产也不抵给,进行无终止的赖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特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玉山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壹仟元,如无现款,敬请玉山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用电动缝纫机作价抵给偿还原告,不胜至感!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占凤琴

2013年5月14日

推荐第6篇: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郑维明,男,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景谷县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组。电话:15008702056 138879769410879-8325754 被告:王明光,男,197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景谷县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组。 电话:0879-836237

1诉 讼 请 求:

1、被告将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郑家窝地东至:刘世明山,南至:大路,西至:小路 ,北至:茶地边,在地中毁林开荒的8亩地归还。

2、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被告进行处罚和赔赏毁林开荒造成原告的损失。即:原告损失为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

3、赔赏原告所造成误工损失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我是郑维明景谷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村民小组组员,1983年集体承包给我的土地,地名为郑家窝。四至界限为东至:刘世明山南至:大路 西至:小路 北至:茶地边。我79年开荒种荞,83年成为承包轮耕地,95年成为顺延地,2007年补换证,一直是我经营的地,并且还上着农业税。 2010年3月被本组社员被告王明光毁林开荒约8亩,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毁林:

1、毁掉西南桦300株价值300株x100元=30000元;

2、毁掉木姜子30株价值30株x100元=3000元;

3、毁掉毛木树150株价值150株x100元=15000元;

4、毁掉其杂木400株价值400株x50元=20000元;

5、误工损失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合计造成损失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我于2010年6月初向威远镇林业站请求给予调解,于2010年6月29日帮助调解,调解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给予被告王明光进行处罚,并赔偿我的损失。非常感激!

证据及证据来源:

1、1983年7月颁发《景谷县社员轮耕地使用证》证复印件。

2、1995年1月颁发《农村集体耕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

3、2007年12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

4、景谷县威远镇农业站调解文件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辩诉人名单一份。

此致

景谷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年月日

推荐第7篇: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敏,女,现年62岁,汉族,江苏省南昌市安义县人,北京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松原路17号院27号楼D-1613室。

被告名称: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

所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3号黄林度假村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鹏

诉讼请求:

依法要求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餐厅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共计18083.41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18日下午,我来到北京黄林温泉度假村的餐厅用餐,餐厅门口地面刚打过蜡,我在餐厅门口摔倒受伤。随后,我在餐厅单位工作人员及家人的陪同下到昌平区医院就诊,伤情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本次就诊期间的医疗费已由餐厅支付。后我又转到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就诊治疗,自己支付医疗费1083.41元。治疗和恢复期间,由于意外受伤,不能上班,公司按医院诊断证明准予休假两个月,工资停发两个月,且由于非因公受伤三个月不能工作,按事假处理扣除年终奖金。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被告侵害我的人身权益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规定,被告侵害我的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我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即我的工资和年终奖共计16000元。此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被告侵害我的人身权益,造成我右桡骨远端骨折,于2010年2月18日在昌平区医院接受治疗后又与同年2月21日转至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就诊治疗,承受了长期病痛的折磨,造成了我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我精神损失1000元。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也应当赔偿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侵害了我的人身权益,且造成了我的精神损失,共计18083.41元。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黄林温泉度假村用餐发票1份。

2.昌平区医院影像摄片报告1份。

3.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诊断证明书2份。

4.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6份。

5.工资证明 1份。

6.工资扣除证明1份。

7.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份。

8.扣除年终奖证明1份。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敏

2010年3月21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书证15件。

推荐第8篇: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现居住于平凉市崆峒区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

被告:朱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现居住于XX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孩子朱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8000元。

3、给孩子买奶粉、日用品及看病支出的医疗费8433.22元由双方平均分担。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11年1月24日在平凉市崆峒区崇信县某村村委会所在镇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生育一女朱某某。婚后因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并且不承担家庭责任,多次发生家庭矛盾。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三年月日

推荐第9篇: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地址:上海浦东区金山路68号 被告: 新余市渝水区上岛咖啡店

法定代表人:万春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火炬路32号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2年5月,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上岛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2005年6月17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上岛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

青北路经营上岛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10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上岛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2010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上岛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上岛咖啡公司依法取得“上岛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上岛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上岛”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岛”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

《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日

推荐第10篇:起诉状

起 诉 状

原告:xxx,男/女,xxx年x月x日出生,x族,xxxxxxxx职工,住xxxx镇xxxx村xxxx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xxx市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xxxx,该公司xxxxx。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支付其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经济补偿xxxxxx元;

2、判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xxxxxx元;

3、判除被告补缴原告从进厂时即xxx年xxx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即xxx年x月止养老保险金中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原告经考核成为被告的工人,从事xxx安全员工工作期,月工资xxxx元,被告未约定与原告缴纳的养老保险。从xx年x月起,被告还停发了原告的工资,也不让原告上班。当原告找到被告负责人后,被告负责人要求原告所在期应先打辞职申请,签字后才同意作发所欠原告的工资,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被告于xxx年x月劳动仲裁中,原

告才明知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单独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依法从《劳动合同》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补发从xxx年xx月至xxx年x月的工资。被告在仲裁和原一审时提出其已于xx年x月解除了与原告劳动关系的理由,没确定依据。原告(xxx年x月)单独劳动期计算。原告的工作年限为x年(xxx年至xx年)解除的经济补偿为xxx元/月×x个月=xxxx元;从被告xxx年x月停产未发工资至xxx年x月原告申请仲裁共计xx个月,被告应外发工资为xxx元/月×xx个月=xxxx元,加上原告停产前请病假住院x个月的工资,x元/月×x个月=xxx共计为xxx元;另外,关于补缴养老保险问题,被告在仲裁和原一审的的时间为xxx年xx月x日,养老保险应从xx年x月(原告众xxx调整被告工作的时间)起补缴的没有法律依据。

xxxx是被告xxxx公司下属的煤矿,没有法人资格,这两间煤矿的工作都所属于被告的煤业公司,由于这两间煤矿是xxx公司整合而归xxx,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的这两间煤矿的所有权和义务关系而由xxxx的公司承担。为此,原告的工应从xxx年x月进入煤洞坡煤矿计算至xx年x月,养老保险应从xxx年x月补缴至xxx年x月。

综上所述,被告不按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不按辞工支付原告劳动,其解除与

原告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承担补缴养老保险,支付劳动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法律责任,原告特此起诉前来,望xxx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仲裁申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

xx年x月x日

第11篇:交通肇事民事判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萧民一初字第0288号

原告熊章明,女,194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原告李远考,男,193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姣,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远考,系李姣的爷爷,本案原告,身份同上。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炳海,杭州市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古先春,重庆市江津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韩金海,董事长。

被告莫利江,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振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幼康,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鹏,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章明、李远考、李姣为与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莫利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5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黄幼康为被告参与诉讼,分别于2006年2月13日、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章明、李远考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炳海、古先春、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被告莫利江的委托代理人高振华、被告黄幼康的委托代理人徐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2月18日23时10分,被告莫利江驾驶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浙AL9275号轿车(该车的承包人系被告黄幼康),途经萧明线12KM萧山区衙前镇优胜村恒逸集团地段,碾压躺卧在道路上的李运发,造成李运发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莫利江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于当日24时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莫利江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运发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熊章明、李远考、李姣系死者李运发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莫利江赔偿误工费10000元、住宿费3280元、交通费5305.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4222元、死亡赔偿金290920元、丧葬费11550.50元、财物损失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25778元。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黄幼康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无异议。但根据死者李运发的尸检报告,其伤势与被告莫利江所驾车辆车轮碾压情况不符,不能认定李运发系浙AL9275轿车碾压致死的事实。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金额无异议,其它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莫利江辩称,根据事故车辆照片、证人证言及李运发的尸检报告,其所驾车辆只碾压了李运发的腿部,并不是造成李运发死亡的直接原因。李运发在本案发生前已经被其它车辆相撞而死亡。被告莫利江系被告黄幼康雇佣的驾驶员,应当由被告黄幼康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异议,财物损失费不予认可,其它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黄幼康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无异议。被告莫利江所驾轿车的颠簸式碾压并不会导致李运发死亡的后果,原告关于李运发系本案肇事轿车碾压致死的诉称缺乏相应的证据。被告莫利江是车辆的夜班承包人,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与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以下三个方面,本院认定如下:

一、被告莫利江在本案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原告认为,李运发系被被告莫利江所驾车辆碾压而死亡,被告莫利江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均认为被告莫利江所驾车辆碾压李运发与李运发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被告莫利江的申请,本院出示了本案公安案卷中李运发的尸检报告、2005年8月16日萧山区公安局法医会审结论。尸检报告载明,李运发符合外力作用致胸、腹、盆腔联合损伤致死。会审结论认为:一次碾压无法解释胸部、腹部、骨盆、双下肢等处损伤。原、被告双方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导致李运发死亡的直接证据,根据法医会审结论可以判断,在被告莫利江所驾车辆碾压前,李运发已被其它车辆碾压致伤而倒卧在道路中,李运发的身体被数次碾压而死亡。由此推定,被告莫利江与他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前后结合,导致李运发死亡,被告莫利江在本案中的过错行为是李运发死亡的其中一个原因。被告莫利江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原告因李运发事故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数额。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家庭人员登记表、住宿费和交通费发票。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三份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莫利江、黄幼康对交通费的关联性有异议,其余亦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合理的交通费酌情认定4000元。据此,本院认定原告熊章明、李远考、李姣因李运发事故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000元、住宿费3280元、交通费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4222元、死亡赔偿金290920元、丧葬费1155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475972.50元。其中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已支付赔偿款10000元,被告莫利江支付赔偿款11000元。

三、三被告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无异议。被告莫利江认为其受雇于被告黄幼康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所为,应当由被告黄幼康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本院提供了驾驶员聘用协议书、莫利江服务资格移动表、年度审核登记表三份证据。原告及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黄幼康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莫利江系车辆的夜班承包人,聘用协议书是办理服务资格证的手续,并向本院提供了交警部门对被告莫利江所作的询问笔录、《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细则》及《行业规则说明》三份证据。原告及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此均无异议。被告莫利江对询问笔录无异议,对另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据此,本院认定,被告莫利江与黄幼康双方签订的驾驶员聘用协议书,是履行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所需的手续,并不能证明是双方对经营利益的分配作出的约定。被告莫利江在交警部门自认系该出租车的夜班承包人是真实意思表示,也与被告黄幼康的陈述相符,同时也符合出租车行业的管理规范。故被告莫利江以其为黄幼康雇佣的驾驶员为由,免除其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三原告因亲属李运发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请求赔偿。被告莫利江作为侵权人,应当根据其所实施的行为与李运发事故死亡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莫利江在事发后逃逸等原因,致该原因力大小无法查清,应推定责任均担。被告黄幼康作为肇事车辆的经营者,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熊章明、李远考、李姣因李运发事故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000元、住宿费3280元、交通费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4222元、死亡赔偿金290920元、丧葬费1155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475972.50元。此损失由被告莫利江承担50%,计237986.25元,除原告已收到的21000元外,实际尚应支付216986.2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黄幼康对上述被告莫利江应承担的款项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幼康应承担的款项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熊章明、李远考、李姣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68元(缓交),由原告熊章明、李远考、李姣负担4503元,被告莫利江负担5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6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金 德 土审 判 员 杜 国 良审 判 员 胡 琴 凤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12篇:代理词交通肇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原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盲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我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查阅了有关资料,进行了调查,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们提交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方面:被告人刘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行为,且犯罪嫌疑人刘盲主观恶性大,犯案后直至抓捕至今,并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行为,应予以从重严惩。

年 月 日 时许,,被告人刘盲驾驶伪造号牌轿车沿 区 路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 校门前路段时,车头右前角将同时向右前方驾驶自行车的被害人安溪撞倒。造成被害人安溪死亡,被告人刘盲肇事后驾车逃逸。本次事故经 区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盲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安溪不负责任。后被告人刘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盲违反交通法规驾驶盗窃车辆,发生严重的事故后不是去救人、报警,而是逃离现场,为逃避责任,中途还掩耳盗铃的将伪造车牌摘下,由此看来犯罪嫌疑人刘盲主观恶性极大,其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以从重严惩。

二、附带民事被告应对附带民事原告赔偿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等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被告人刘盲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1

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即 元。本案实际支

付受害人丧葬费元为 元,但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国家地方有关机

关对丧葬费有规定的,依该规定可知,丧葬费以其国家规定为准,不

已实际支出为准。

(二)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元;

(三)受害人安溪亲身女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抚养人

为未成年人,抚养时间计算至18岁。出生,至 年满18岁,抚

养费计算时段从被害人死亡时间 后一日截止到 日。在此之间的

时间为 天。则抚养费为 元

(三)受害人安溪继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

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

系的有关规定”,作为受害人安溪的继女,是受害人安溪

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受害

人安溪死亡后,的被抚养权受到侵害,其依法享有赔偿请

求权。且生父已经死亡,完全依靠受害人安溪以及生母 进

行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抚养时间计算至18岁

。 出生,至 年满18岁,抚养费计算时段从被害人死亡时间 后

一日截止到。在此之间的时间为 。则抚养费为元

以上合计: 元。

综上,我们得知本案是一个恶性交通肇事事故,死者安溪一生都

本分做人,勤俭持家,生前过着二点一线的平静生活。出事死者安溪

当晚正在上班途中,被告人刘盲的出现致使安溪再也不能出现在他亲

人面前,苍老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死者的妻子承受着外人不能想

象的巨大的悲痛,家中的顶梁柱在也回不到她的身边,余下的日子该

怎么过!事故也直接导致二个小孩子永远的失去了依靠,在孩童懂事

后这种从小没有父爱的痛苦依然会存在他们的心中。还有的我们能够

想到的或者我们不能够想到的事故后遗症都需要一个母亲二个未懂

事的孩儿去承受。这一连串带给我们当事人的折磨完全是被告人刘盲

造成的。被告人刘盲忽视交通法规,踹着n年未年审的驾照,开着盗

窃别人的车辆、套着虚假的车牌、撞死被害人安溪后扬长而去,中途

为逃避法律制裁换下本来就是假的车牌,虽其行为犯不上死罪,但其

心可诛。被抓捕后不仅对死者家属完全没有自言片语的道歉,且对其

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拒不赔偿。由此看出刘盲本人对待他人死活全然

不顾,完全没有做人应该有的担当,其行为对我当事人无疑是伤口上

再撒把盐。以上事实以及评论,表明被告人刘盲所犯罪行情节恶劣,

主观恶性大,且拒不对本案原告进行赔偿,综上总总,对被告刘盲不

从重处罚,难以彰显法律的公正,也是对我当事人的极大不公平,请

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

严。

此致

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13篇:交通肇事协议书

交通肇事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于:年月日午时左右

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此次事故由负责支付乙方及一切相关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大写:

二、其它:。

三、今后双方互不牵扯,各不相干,共同遵守。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双方签字捺印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甲方当事人:

乙方当事人:

年月日

第14篇:交通肇事解释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区别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注意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关于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本罪的客观要件

对本罪(基本构成)的客观要件,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据此,一般认为,本罪成立在客观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点: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等。第二,必须发生重大事故,且“重大事故”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三,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即重大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应注意:(1)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使有其他过错行为而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也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2)如果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但该事故并非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行为引起,对行为人亦不得追究交通肇事罪的罪责。

作为过失犯罪,本罪以实害结果的出现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际发生为成立要件。为了量化这一定罪标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同时也为解决本罪的其他一些定罪量刑问题提供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该《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条就构成本罪基本犯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即交通肇事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最低一挡法定刑):(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

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也构成犯罪:(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上述《解释》的规定细化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为交通肇事案件的罪与非罪的区分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标准,尤其是《解释》第2条第2款在构罪要素的设置上,以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理论为依据,特别强调交通运输人员的公共安全注意义务,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结果条件予以放低,充分体现了防范犯罪的思想,颇值得称道。

但是,上述《解释》的规定,也引出这样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解释》只是简单地细化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还是修改了客观要件?依照《解释》第1条的规定,“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如果没有“分清事故责任”,是不是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罪责?另外,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使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但并不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是否不构成犯罪?同样,交通肇事致使死亡3人以上,只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是否也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高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补充修改,因为《解释》第1条不可能只是对刑法第133条前段的纯粹重复,其措辞突出“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精神乃在于将该事实作为认定本罪的前提。《解释》第2条两款也重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等要素,可见《解释》对本罪客观要件作实质补充的精神是非常清楚的。故笔者认为,遵循上述《解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以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运输法规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作出);如果事故责任尚未分清,对行为人不宜追诉;在定罪条件上,也应当将《解释》所规定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等要素考虑在内,凡不具有所规定的要素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当然必须指出,《解释》对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实质性修改,尤其是把行政机关的责任认定书作为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至关重要的前提,这种做法是否科学、合理,值得进一步研究。

(二)本罪的主体

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1款对本罪的主体规定也明确限定于此。但是,鉴于实践中也有少数情况下,重大交通事故由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因此,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为立法简洁起见,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本罪的主体干脆不作限定。毫无疑问,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在修订后,其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间已产生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故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均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仅限于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这类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一般都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认定处罚。但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行人,都可以因自己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而致成重大事故,因而理所当然地在本罪的主体中不能排除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例如,行人违章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及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特别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认定。譬如,行为人在通常没有机动车辆来往的公路上违章骑自行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只可能危害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在本罪的主体问题中,最值得研究的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等人员,可否以及在何情形下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对此,198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

事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通知》)第1条第

(五)项曾明确指出:“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理论界极少有人探讨此一问题。2000年11月15日高法《解释》基本保留了上述《通知》的态度,在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在司法解释中乃至在立法上肯定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资格,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现代社会,国家对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包括刑事追究)大多只注意到“现场”人员,而忽视了幕后组织领导和管理者的管理监督责任,这种做法不仅不公平,而且不利于有效地拟制和防范事故类过失犯罪,故自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等国的刑法学者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以弥补传统过失理论的不足。所谓监督过失,即指二人以上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人,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由于被监督者在监督者的懈怠监督下而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犯罪,而相应地追究监督者的过失责任。根据监督过失理论,《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十分值得肯定的。问题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如果不是“指使”、“强令”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可否因其疏于监督管理而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某单位主管人员明知其雇佣的汽车司机无驾驶资格或明知其用于运营的客车经常严重超载,而仍任凭司机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否认定该主管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依监督过失理论,这种情况下追究主管人员交通肇事罪的罪责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根据《解释》的精神,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解释》只明确了上述人员因“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不宜对该规定作类推解释。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各该条定罪处罚。

与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相关的问题尚有:(1)由于重大交通事故并非这些人员直接引起,而是由其“指使”、“强令”的“他人”之违章驾驶行为直接引起,那么,这些人员构成本罪,主观过失如何认定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否以行为人无法具体预见事故发生为由而提出无罪或罪轻理由呢?笔者认为,这些人员的过失,《解释》实际上是作推定规定的,即只要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行为,如果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就推定这些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行为人实际上有无具体预见到事故发生不能成为无罪或罪轻的理由。(2)当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时,被指使或强令违章驾驶的人是否同样构成本罪?对此《解释》未明确规定,但在笔者看来,只要受指示、强令之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无疑也符合本罪的构成,应以本罪定罪处罚。(3)高法《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虽然没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行为,但只要有指使肇事驾驶人员逃逸的行为,而因逃逸又致人死亡的,同样要以本罪论处。乘坐肇事车辆的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责任也相同。在笔者看来,这一解释内容是近乎荒唐的,严重违背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因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具体而言:其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以行为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对于他人(肇事者)交通肇事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来评价。行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尽管发生致人死亡的严重结果,但毕竟与肇事者先前的违章肇事行为无关(逃逸行为究其实质只是一种罪后行为,如果刑法未有特别规定,其本身不能视为犯罪,而只有证据法上的意义);没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事实,怎么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否则,按照这种逻辑,指使伤害者逃跑致人死亡的,岂不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其二,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将共同犯罪规定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是《解释》却“别出心裁”地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共犯”,突破和否定了共同犯罪的理性限定,实在匪夷所思!那么,面对上述不合理的法律解释,司法人员办理案件应如何应对呢?我主张,一方面要维护法治统一,另一方面更应尽量考虑定罪量刑的科学、合理和公正,因此,应最大限度地限制这种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追究,原则上对这种情况下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免刑。在起诉、判决时,也不必认定为所谓“共犯”(回避《解释》的“共犯”规定

第15篇:交通肇事协议书

交通肇事协议书

甲方:xxxx

身份证号:xxxxxx 乙方:xxxx

身份证号:xxxxxx XX年XX月XX日早上xxx点xx分左右,在xxxx路xx对面,甲方驾驶的青Exxx小轿车与乙方驾驶的青Axxx面包车发生追尾,造成甲方车辆保险杠毁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方的车辆维修费xxxx元整(¥:xxxx元)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本次事故经双方商定一次性解决,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互不追究责任。

三、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警队留档一份。

甲方(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电话:

第16篇:交通肇事检讨书

交通事故检讨书

敬爱的学校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我叫某某某,现年0岁,原系某某镇某某村某组人,现在是某某驾校的一名正式员工,也是一名普通的教练员。我驾驶的0000号车在0年0月0日0时许,因早晨送学员到学校乘车去荆门市驾校考试中心考试,晚上接学员回家,在谢畈道班急转弯路段发生了一起车子侧翻道路边的交通事敀,造成俩名学员轻伤,车辆外表损坏严重,给学校和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首先,我要向学校党委、领导和同仁们道一声:“对不起!”是我辜负了学校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重托,没有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给学校领导的脸上抹了黑,坏了学校的名声;给学校和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在此,我必须向学校党委、领导和同仁们作出深刻检讨,必须永远牢记这次血的教训。我诚恳接受学校领导对我的任何处罚。对这次事敀,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导致这次事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常常认为自己开了多年的车,道路驾驶经验丰富,轻车熟路,这种认识使自己产生了麻痹思想,学校的安全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幵没有真正在心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为自己发生交通事敀埋下了祸根。 二是超速行车,措施不力。“十次事故九次快”这一通俗的安全行车警示语,我自己早已背熟,经常也可以脱口而出,

但是,自己幵没有在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真正认清超速行驶的危害性。这种认识体现在行动上,就导致了高速行车。这次事敀事发前,我急于想到迅速回家,对前方转弯处,迎面突如其来而占道的摩托车让道,措施不力,疏忽大意,终于酿成了大祸。今后,我将认真吸取这次深刻的教训,一定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教练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牵着安全手,幸福跟我走”“ 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聚精会神驾车,万里不出差错。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的思想,将所有的隐患都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最大努力杜绝交通事敀的发生。

2、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和驾驶技术,努力提高驾驶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一名教练员和退伍军人的应有的带头作用,尽可能弥补自己给学校声誉和经济上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3、今后驾车时做到:一心一意维护安全,一言一行不忘安全;一档一脚符合安全,一弯一坡确保安全。疲劳了不开“迷糊车”,有故障不开“凑合车”,受委屈不开“赌气车”,谦虚谨慎不开“英雄车”,遵章守纪不开 “违章车”,自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开英雄车,不超速超载,主动接受公安交警以及学校的安全教育活动,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4、严格执行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保证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经常处于安全、完好的状态。牢牢记住: 事故来自麻痹,安全来自谨慎。

5、积极组织开展规范、扎实、有敁的安全教育活动,严格执行费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教练员的工作纪律。关心爱护每一位学员,耐心训练每一位学员,严格要求每一位学员,扎扎实实练好基本功,努力提高学员考试的合格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有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仁及时批评指正。为全面完成学校交给我的任务,尽到自己的职责、贡献自己应尽的力量,做一名合格的教练员。

检讨人:某某某 二0一0年0月0日 注:当今社会,酒后驾车、超速超载、开英雄车、强行占道等现象,屡禁不止,道路交通事敀接二连三的发生。发生了交通事敀的驾驶人,连一份检讨书都写不出来,因此,写此文仅供法盲们写检讨参考而已。篇2:车辆事故检讨书

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o月x日中午x时,我驾驶单位车辆(牌号xxxx),因操作不慎,造成xx事故, 发生车辆事故后,不但给本人及同事带来痛苦,而且给单位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损失,干扰了单位正常工作,同时也影响了xxx的良好形象,在此我做出深刻的检讨。

一、事故经过

(此处省略2000字)

二、事故结果

(主要是造成了多少损失,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结果,此处省略500字)

三、造成事故的原因

通过这次事故,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认为自身在平时开车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思想上麻痹大意。在平时工作、生活的过程中,对别人行车违规行为,指责得多、批评得多、教育得多,但是自身却缺乏对交通安全的自我学习和警示教育,没有充分认识到行车安全的重要性,更没有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作为xxx,这说明我带头安全行车规范意识不强,而且还存在知法犯法的现象。

二是行为上自控能力差。在平时开车的过程中,经常淡忘“安全”二字,由于自身在性格方面较为急躁,所以,开车过程中容易出现情绪波动,脾气急躁,开快车、开赌气车的现象,从而发生车辆安全事故。

三、能力上驾驶水平有限。我于xx取得驾驶执照,驾龄不长,自身驾驶技术并不是很过硬,在平时行车过程中,处理车辆安全突发状况时,由于驾驶经验有限,导致行动迟钝、反应慢,遇到险情心慌意乱,不能果断处理而发生车辆事故。

四、今后改进措施 自古就有“防为上、救为次、戒为下”的明训,而车辆安全是我们作为xx开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人、事事、时时,尤其是关乎到xxx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将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在今后的行车工作中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教育。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我将进一步加强作风纪律、道路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常识、典型车辆事故剖析等内容的学习,切实吸取事故案件的惨痛教训,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使事故“止之于始萌”,以“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单位安全我尽责,出了问题严查责”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车辆安全意识,提高自身在安全行车过程中的敏锐性,打牢遵章守纪的思想基础。

二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规范。在日常xx过程中,加强思想、技术、行车状况的自我剖析,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增强自身安全行车的自我约束力,牢固树立不开“英雄车、霸王车”的思想。同时,履行好xxx的职责,增强自身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依法行车、安全行车的意识,维护xxx良好的形象。

三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管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xx是我们开展日常工作的重要工具,除了自身思想、行车意识方面的问题需要纠正外,我还将严把车辆性能关,充分利用早晚之机,坚持

每天对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查,认真做到出车前有检查,归队后有保养的习惯。同时,加强驾驶技术培训,对于日常开车过程中不好的行车习惯坚决摒弃,逐步积累驾驶经验,提高驾驶业务水平,做到防范于未然。

四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制约,我将牢记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对行车安全的自我监督管理,同时,将车辆安全运行情况形成一种监督链,对同车、同事之间相互进行监督,凡发现车辆有问题和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我会做到和同事之间的相互提醒或者制止,避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对于此次事故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同事们能引以为戒,吸取我的教训,加强行车安全。同时,身为一名xx,要从自身做起,下一步,我将严格遵守交通法、道路安全法,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时刻牢记“安全来自警惕,事故源于麻痹大意”的经验教训,通过经常不断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达到“警钟常鸣”,增强自身对安全行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篇3:交通事故检讨书(全责) 交通事故检讨书(全责) 篇4:交通事故检讨书

交通事故检查

尊敬的***:

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为***车辆交通事故做深刻剖析和检查。

一、**月**日夜班,***自卸车驾驶员***驾驶**b***车辆从事***到***搬倒作业。**:**分,当其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货区通道左转弯时,一辆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迎面撞到**车前保险杠上,致使**驾驶员和成员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酿成了人间悲剧,带给遇难者家属莫大的痛苦。面对着无可挽回的生命,我心情十分沉重。面对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和幼年丧父的痛苦与悲哀,我就感到心如刀割,无地自容。对此,我愧疚万分,深深悔责。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该事故的发生,造成我公司安全安全发展形势和名誉受到严重损坏,危害极其严重: (一)辜负了公司领导对我的信任

一直以来,***的全面建设都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助,在良好的环境中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对我队在安全保障方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都交给我们执行。这次事故的发生让我愧疚万分。由于我工作的失职,辜负了**的信任,也破坏公司安全发展的大好形势。扪心自问,确实是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职,深知车辆交通安全的重要,也看到了其他单位出事的危害,轮到**怎么就对车辆交通安全没引起充分的重视呢?深刻反思工作的失误,**全体职工定会以认真而严肃、虔诚而紧张的态度看待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二)分散了公司领导的工作精力 **不辞劳累出差揽货源,***发展建设乘势大上,在公司跨越大发展的重要而关键时刻,发生这起事故,非常不应该,严重干扰了公司领导的工作,极大的分散了精力。今年 以来,***一再强调**搬倒务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明确指出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是搬倒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不得半点马虎,绝不能有半点差错。但是由于我工作的失职,导致***不能全力投入到指导公司全面建设中去,严重分散了您的工作精力。

(三)破坏了公司安全发展的良好局面

今年以来,公司所有车辆单位都在大抓员工素质提升,抓员工培训和技术大比武,抓安全教育和安全行车意识,严密组织驾驶员作风整顿,狠抓违章违纪交通运行秩序。截至事故发生前,***还进行了道路交通法规的教育和危害因素辨识培训。由于我工作的失职,没有让职工做到入耳入脑,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是我直接破坏了公司良好的发展势头,给公司的建设抹了黑。对方年轻的***生命的陨逝,不但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而且损坏了***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二、“**.**”交通事故的教训是深刻惨痛的。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只有深刻检讨我队在工作中的失误,深刻查找事故的原因,深挖根源才能真正吸取经验教训。经过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安全防范工作不深不细,没有把握住关键问题和重要环节

交通法规的掌握和落实情况。没有有针对性的搞好分类,分层次教育管理,对安全防事故的重点内容和重点法规没有进行强调,抓反复力度不强,考核检查不严。三是安全风险评估没有抓住关键环节。**对担任**以上管理人员,存在过于相信其综合素质,只满足于提要求,控制车速,但是在交待驾驶路线而对路线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路段提示不够具体。特别是道路条件好,容易被轻视的地方,提醒不够。这说明我们的交通安全风险评估还停留在比较低层次,不深不细,没有抓住关键的环节。

(二)管理人员思想麻痹大意,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预见性不够

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一处视线开阔、灯光良好、路面宽广的十字路口,属于比较安全、不容易发生事故的地点。往往越是安全越容易麻痹大意,对非专业人员来说,有可能不知道减速慢行,但对于我们专业搬倒队伍来说更应引起注意,大港班班长等管理人员不能对驾驶员做出提前给予提醒,事发前没有详细查看路况现状,说明***管理人员存在思想麻痹大意的问题,对危险的预见性不够。原本可以避免的一起事故,原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故,由于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发生了。造成严重的后果,非常痛心,万分的不应该。看到事故的后果,后悔莫及,深深自责,没有牢记***谆谆教诲,没有履行好职责,愧对各级***的信任。

(三)职工安全观念树得不牢,“四不伤害”意识淡薄。在事故中,驾驶员***没能完全按照道路交通中关于规避的原则处理,一定程度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虽然不是负全责,但足可以说明,其在行驶过程中安全观念树得不牢,在处理情况时有安全观念淡化,“四不伤害”意识淡薄,在经过路口时,思想麻痹,观察不周,没能做到主动避让,盲目自信,自认为车速慢,安全有把握,对方车会采取措施,能够过去,不会有事,不能严格的按照规定的

通行规则驾驶车辆,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痛定思痛,潜心研究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深刻反省,吸取教训,提高认识,筑牢思想的根基。 通过深刻反省,认识到由于我们工作管理的失误,造成了安全管理方式粗放,相关安全制度落实不实,操作规程执行不细,督促检查力度不够,特别是在外界条件较好的情况下缺乏应有的警觉,最终引发了这起交通事故。给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酿成了人间悲剧,给遇难者家属莫大的痛苦,对此,我愧疚万分,深深悔责。面对着无可挽回的生命,我们心情十分沉重。在事故善后处理的过程中,每当我面对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和幼年丧父的痛苦与悲哀,我就感到心如刀割,无地自容。面对血的教训,我充分认识到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是导致事故的必然结果,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经济工作的生命线,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大意、懈怠;面对痛苦的回忆,我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及时排除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是防止事故的根本方法;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是防止事故的得力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是防止事故的有力保证。面对惨痛的代价,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主题,是企业一切工作的中心,是企业经济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存在发展的前提。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不遗余力地抓实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远离安全隐患、才能远离事故、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血的教训犹如当头棒喝,使我猛醒。我感到:必须教育职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技术难题及时报告,坚决杜绝凭作业经验,侥幸心理擅自处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天天讲、时时讲,讲深讲透,讲的深入人心,让职工入耳入脑,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观念,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时排除隐患,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和

经济效益的双丰收。面对事故我深知,任何道歉也不能带回已经逝去的生命,任何忏悔在血的教训面前也显得格外的苍白无力。在此,我只能说,我愿意为过去发生过的一切承担责任,也愿意接受公司对我批评处理,以此为鉴,远离事故,警示后人 。

(二)牢记“**.**”车辆交通事故教训,强化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筑牢车辆交通安全防线。 一是通过此次交通事故,给全体的职工敲醒了警钟,使大家从盲目乐观的安全建设形势的误区中走出来,正视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吸取经验教训,为下步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二是进行深刻剖析此次事故的教训,责任连带人员人人作出深刻检查,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全队职工开展车辆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的自评和互评,重新对自身存在的思想上的,心理上的,知识和技能上的缺点和不足进行自查互查,从这次事故的发生对照自己,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使错误的安全观,盲目自信的思想刹住车。三是引导职工正确看待事故的发生,使全体职工在思想上不为此次事故背上包袱,加强交强交通安全事故教育,加大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防范细则》等法规,深入开展“安全工作大家谈”活动。以此为契机,找准职工在法规掌握和落实方面的薄弱环节,搞好有针对性的教育。

(三)严密细致科学安排车辆搬倒工作,确保放心人开放心车 **将进一步完善细化车辆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从人、车、路以及天气和时段来分析在出车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安全隐患。确保放心人开放心车,明确各类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高发时段和季节性防事故工作。突出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的授课,讲授**经常出车路线中的危险路段及其处理办法,特别是以前容易被轻视的路段和路口,使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成为车辆交通防事故的明白人。强化驾驶员队篇5:交通事故的检讨书范文 交通事故的检讨书范文

交通事故的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7月19日,在工作中,由于我的工作态度不认真,导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几个月的工作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工作。但近几个星期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

缺。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要是我继续这么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深刻的检讨。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第17篇:交通肇事悔过书

交通事故检讨书

敬爱的学校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我叫某某某,现年0岁,原系某某镇某某村某组人,现在是某某驾校的一名正式员工,也是一名普通的教练员。我驾驶的0000号车在0年0月0日0时许,因早晨送学员到学校乘车去荆门市驾校考试中心考试,晚上接学员回家,在谢畈道班急转弯路段发生了一起车子侧翻道路边的交通事敀,造成俩名学员轻伤,车辆外表损坏严重,给学校和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首先,我要向学校党委、领导和同仁们道一声:“对不起!”是我辜负了学校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重托,没有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给学校领导的脸上抹了黑,坏了学校的名声;给学校和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在此,我必须向学校党委、领导和同仁们作出深刻检讨,必须永远牢记这次血的教训。我诚恳接受学校领导对我的任何处罚。对这次事敀,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导致这次事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常常认为自己开了多年的车,道路驾驶经验丰富,轻车熟路,这种认识使自己产生了麻痹思想,学校的安全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幵没有真正在心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为自己发生交通事敀埋下了祸根。 二是超速行车,措施不力。“十次事故九次快”这一通俗的安全行车警示语,我自己早已背熟,经常也可以脱口而出,

但是,自己幵没有在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真正认清超速行驶的危害性。这种认识体现在行动上,就导致了高速行车。这次事敀事发前,我急于想到迅速回家,对前方转弯处,迎面突如其来而占道的摩托车让道,措施不力,疏忽大意,终于酿成了大祸。今后,我将认真吸取这次深刻的教训,一定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教练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牵着安全手,幸福跟我走”“ 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聚精会神驾车,万里不出差错。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的思想,将所有的隐患都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最大努力杜绝交通事敀的发生。

2、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和驾驶技术,努力提高驾驶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一名教练员和退伍军人的应有的带头作用,尽可能弥补自己给学校声誉和经济上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3、今后驾车时做到:一心一意维护安全,一言一行不忘安全;一档一脚符合安全,一弯一坡确保安全。疲劳了不开“迷糊车”,有故障不开“凑合车”,受委屈不开“赌气车”,谦虚谨慎不开“英雄车”,遵章守纪不开 “违章车”,自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开英雄车,不超速超载,主动接受公安交警以及学校的安全教育活动,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4、严格执行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保证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经常处于安全、完好的状态。牢牢记住: 事故来自麻痹,安全来自谨慎。

5、积极组织开展规范、扎实、有敁的安全教育活动,严格执行费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教练员的工作纪律。关心爱护每一位学员,耐心训练每一位学员,严格要求每一位学员,扎扎实实练好基本功,努力提高学员考试的合格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有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仁及时批评指正。为全面完成学校交给我的任务,尽到自己的职责、贡献自己应尽的力量,做一名合格的教练员。

检讨人:某某某 二0一0年0月0日 注:当今社会,酒后驾车、超速超载、开英雄车、强行占道等现象,屡禁不止,道路交通事敀接二连三的发生。发生了交通事敀的驾驶人,连一份检讨书都写不出来,因此,写此文仅供法盲们写检讨参考而已。篇2:交通事故检讨书(全责) 交通事故检讨书(全责) 篇3:12.11交通事故检讨书 12.11交通事故检讨书

各位领导、同事们:

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为新mp8261车辆交通事故做深刻剖析和检讨。 12月11日我单位副经理刘超驾驶车辆新mp8261酒后驾车酿成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不仅给事故当事人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也给沙运司、油服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事故的发生正值年末安全环保工作的重要时期,同时又是在“百日安全无事故”的收官阶段;所以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极大地损坏了沙运司和油服司的形象、声誉。事故造成油服司安全发展形势受到严重损坏,危害极其严重,影响了沙运司的正规化建设,也给沙运司领导的工作添了乱。

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一、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车勤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略了安全预防事故工作的经常性。虽然单位的安全预防事故教育是逢会必讲,但只注重教育时间和内容的落实而忽略了教育的效果;一是教育时间上只注重利用每天早班会会议时间泛泛而讲,缺乏对具体违章、违规事件具体说教的随机性教育,针对性不强。二是教育内容上只侧重于学习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不能结合单位实际任务进行说教,总认为只要开会讲过了就不会有问题发生,忽略了教育的实效性。尽管教育进行的不少,但收效并不是很大,大部分人缺乏对经常性安全工作的认识,总认为经常性安全工作琐碎,婆婆妈妈,事无巨细,缺乏持之以

恒的经常性安全工作的耐心;个别驾驶员对车辆安全工作自身要求的时好时坏,断断续续,开会要求了就注意一阵儿,领导发现了就重视一会儿,平时基本处于“停工”状态。特别是对一些老驾驶员和职工,认为驾驶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不会发生问题,只注重完成任务,轻视了安全。人员的遵章守纪、警钟长鸣的安全意识没有得到很好的树立;因此这种安全意识不强,自身要求不严是此次事故苗头的诱发因素。

二、任务多,随机性强,制度落实不坚决。油服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比较多,但落实到具体事务上就大打折扣。一是车辆派遣有规定,但落实起来很困难,主要是因为油服司是一个抢险性质的单位,需要24小时待命处理生产中的突发情况,随机性任务比较多,按出车审批程序层层请示、按级办手续耽误抢险速度,影响任务的完成;因此出车基本上是以领导的电话通知为主;这就容易形成夜间出险司机容易疲劳驾驶。二是在车场调度的管理上缺乏正规性,由于每天执行的任务多,随意性强,每天每台车进出的次数也相对较多,因此不能严格按照沙运司车场归厂检查管理制度去执行。三是人员管理规定的多,执行的少。油服司平时任务多,随机性强,因为任务多的原因有早起晚睡的现象,不能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这给人员的管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四是与甲方关系密切,人情多、交往多,存在着请客多、聚会多;容易造成酒后开车等严重违章现象;这些不好的现象都严重的影响了单位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加强的正规化管理,酒后驾车不严也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行车任务重,随意性强,车辆管理存在漏洞。油服司车辆主 要任务是担负塔中地区所有单井及站点的生产和抢险等出车任务;因此每天行车随意性强、任务重,一台车一天进出大院十几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候车刚进入大院还没停稳就又接到甲方领导的其它任务,往返次数多给车辆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个别驾驶员由于执行的任务多、出车时间过长,容易造成疲劳开车;这些违章行为、不好的驾驶习惯都是诱发车辆事故的潜在因素。

下一步整改措施: (一)牢记新mp8261车辆交通事故教训,强化交通安全防事故工作,项筑牢车辆交通安全防线。

一是通过新mp8261交通事故,给油服司的驾驶员敲醒了警钟,使大家从盲目乐观的单位安全形势的误区中走出来,正视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吸取经验教训,为下步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打好基础。二是油服司进行深刻剖析新mp8261事故的教训,领导作出深刻检查,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全体驾驶员开展车辆交通安全知识技能的自评和互评,重新对自身存在的思想上的,心理上的,知识和技能上的缺点和不足进行自查互查,从这次事故的发生对照自己,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使错误的安全观,盲目自信的思想刹住车。三是引导驾驶员正确看待事故的发生,使驾驶员在思想上不为此次事故背上包袱,加强交强交通安全事故教育,加大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防范细则》等法规,深入开展安全工作大家谈活动。以此为契机,找准驾驶员在法规掌握方面的薄弱环节,搞好有针对性的教育。

(二)严密细致科学安排各类车辆保障工作,确保放心人开放心车

油服司将进一步完善细化车辆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从人、车、路以及天气和时段来分析在出车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安全隐患。确保

放心人开放心车,明确各类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高发时段和季节性防事故工作。强化驾驶员队伍的知识技能储备,加强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战术技术性能,严格派车制度,根据天气情况、出车的任务和驾驶员的特点派遣车辆,确保放心人开方心车。

(三)扎实开展好,“交通安全月”

油服司将以此次事故为契机,开展的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月”活动,切实抓好整改提高,特别是新mp8261交通事故的原因危害进行有机结合,扎实开展安全行车大家谈、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技能自评互评、理论学习和考核等活动,将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深化提高,切实打牢油服司安全发展的基础。

在新mp8261交通事故惨痛的教训下,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是多么的来之不易。多一份认真,多一份细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从现在做起,为不再让惨烈的车祸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伤害我们员工。油服司一定克服麻痹思想,认真细致抓好各项工作的末端落实;严格管理教育驾驶员队伍,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而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做好车辆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工作。

李江

2012/12/17篇4:交通事故检讨书

交通事故检查

尊敬的***:

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为***车辆交通事故做深刻剖析和检查。

一、**月**日夜班,***自卸车驾驶员***驾驶**b***车辆从事***到***搬倒作业。**:**分,当其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货区通道左转弯时,一辆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迎面撞到**车前保险杠上,致使**驾驶员和成员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酿成了人间悲剧,带给遇难者家属莫大的痛苦。面对着无可挽回的生命,我心情十分沉重。面对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和幼年丧父的痛苦与悲哀,我就感到心如刀割,无地自容。对此,我愧疚万分,深深悔责。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该事故的发生,造成我公司安全安全发展形势和名誉受到严重损坏,危害极其严重: (一)辜负了公司领导对我的信任

一直以来,***的全面建设都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助,在良好的环境中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对我队在安全保障方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都交给我们执行。这次事故的发生让我愧疚万分。由于我工作的失职,辜负了**的信任,也破坏公司安全发展的大好形势。扪心自问,确实是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职,深知车辆交通安全的重要,也看到了其他单位出事的危害,轮到**怎么就对车辆交通安全没引起充分的重视呢?深刻反思工作的失误,**全体职工定会以认真而严肃、虔诚而紧张的态度看待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二)分散了公司领导的工作精力 **不辞劳累出差揽货源,***发展建设乘势大上,在公司跨越大发展的重要而关键时刻,发生这起事故,非常不应该,严重干扰了公司领导的工作,极大的分散了精力。今年 以来,***一再强调**搬倒务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明确指出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是搬倒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不得半点马虎,绝不能有半点差错。但是由于我工作的失职,导致***不能全力投入到指导公司全面建设中去,严重分散了您的工作精力。

(三)破坏了公司安全发展的良好局面

今年以来,公司所有车辆单位都在大抓员工素质提升,抓员工培训和技术大比武,抓安全教育和安全行车意识,严密组织驾驶员作风整顿,狠抓违章违纪交通运行秩序。截至事故发生前,***还进行了道路交通法规的教育和危害因素辨识培训。由于我工作的失职,没有让职工做到入耳入脑,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是我直接破坏了公司良好的发展势头,给公司的建设抹了黑。对方年轻的***生命的陨逝,不但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而且损坏了***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二、“**.**”交通事故的教训是深刻惨痛的。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只有深刻检讨我队在工作中的失误,深刻查找事故的原因,深挖根源才能真正吸取经验教训。经过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安全防范工作不深不细,没有把握住关键问题和重要环节 这次事故的发生表明**存在安全防范工作不深不细,没有把握住重点。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各类教育整顿的重要作用。教育整顿虽然组织得多,只注重形式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虽然按照长效机制和计划落实了各项教育和管理,但是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还不到位,认为他们经常出车,驾驶技能比较好,弱化了对这些人员的跟踪管理和问效,没有及时准确的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操作技能水平,导致这次事故的发生。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对车辆安全防事故工作满足于工作做了,没有深入的去了解职工对

交通法规的掌握和落实情况。没有有针对性的搞好分类,分层次教育管理,对安全防事故的重点内容和重点法规没有进行强调,抓反复力度不强,考核检查不严。三是安全风险评估没有抓住关键环节。**对担任**以上管理人员,存在过于相信其综合素质,只满足于提要求,控制车速,但是在交待驾驶路线而对路线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路段提示不够具体。特别是道路条件好,容易被轻视的地方,提醒不够。这说明我们的交通安全风险评估还停留在比较低层次,不深不细,没有抓住关键的环节。

(二)管理人员思想麻痹大意,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预见性不够

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一处视线开阔、灯光良好、路面宽广的十字路口,属于比较安全、不容易发生事故的地点。往往越是安全越容易麻痹大意,对非专业人员来说,有可能不知道减速慢行,但对于我们专业搬倒队伍来说更应引起注意,大港班班长等管理人员不能对驾驶员做出提前给予提醒,事发前没有详细查看路况现状,说明***管理人员存在思想麻痹大意的问题,对危险的预见性不够。原本可以避免的一起事故,原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故,由于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发生了。造成严重的后果,非常痛心,万分的不应该。看到事故的后果,后悔莫及,深深自责,没有牢记***谆谆教诲,没有履行好职责,愧对各级***的信任。

(三)职工安全观念树得不牢,“四不伤害”意识淡薄。在事故中,驾驶员***没能完全按照道路交通中关于规避的原则处理,一定程度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虽然不是负全责,但足可以说明,其在行驶过程中安全观念树得不牢,在处理情况时有安全观念淡化,“四不伤害”意识淡薄,在经过路口时,思想麻痹,观察不周,没能做到主动避让,盲目自信,自认为车速慢,安全有把握,对方车会采取措施,能够过去,不会有事,不能严格的按照规定的 通行规则驾驶车辆,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痛定思痛,潜心研究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深刻反省,吸取教训,提高认识,筑牢思想的根基。 通过深刻反省,认识到由于我们工作管理的失误,造成了安全管理方式粗放,相关安全制度落实不实,操作规程执行不细,督促检查力度不够,特别是在外界条件较好的情况下缺乏应有的警觉,最终引发了这起交通事故。给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酿成了人间悲剧,给遇难者家属莫大的痛苦,对此,我愧疚万分,深深悔责。面对着无可挽回的生命,我们心情十分沉重。在事故善后处理的过程中,每当我面对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和幼年丧父的痛苦与悲哀,我就感到心如刀割,无地自容。面对血的教训,我充分认识到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是导致事故的必然结果,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经济工作的生命线,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大意、懈怠;面对痛苦的回忆,我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及时排除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是防止事故的根本方法;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是防止事故的得力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是防止事故的有力保证。面对惨痛的代价,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主题,是企业一切工作的中心,是企业经济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存在发展的前提。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不遗余力地抓实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远离安全隐患、才能远离事故、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血的教训犹如当头棒喝,使我猛醒。我感到:必须教育职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技术难题及时报告,坚决杜绝凭作业经验,侥幸心理擅自处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天天讲、时时讲,讲深讲透,讲的深入人心,让职工入耳入脑,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观念,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时排除隐患,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和

经济效益的双丰收。面对事故我深知,任何道歉也不能带回已经逝去的生命,任何忏悔在血的教训面前也显得格外的苍白无力。在此,我只能说,我愿意为过去发生过的一切承担责任,也愿意接受公司对我批评处理,以此为鉴,远离事故,警示后人 。

(二)牢记“**.**”车辆交通事故教训,强化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筑牢车辆交通安全防线。

一是通过此次交通事故,给全体的职工敲醒了警钟,使大家从盲目乐观的安全建设形势的误区中走出来,正视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吸取经验教训,为下步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二是进行深刻剖析此次事故的教训,责任连带人员人人作出深刻检查,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全队职工开展车辆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的自评和互评,重新对自身存在的思想上的,心理上的,知识和技能上的缺点和不足进行自查互查,从这次事故的发生对照自己,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使错误的安全观,盲目自信的思想刹住车。三是引导职工正确看待事故的发生,使全体职工在思想上不为此次事故背上包袱,加强交强交通安全事故教育,加大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防范细则》等法规,深入开展“安全工作大家谈”活动。以此为契机,找准职工在法规掌握和落实方面的薄弱环节,搞好有针对性的教育。

(三)严密细致科学安排车辆搬倒工作,确保放心人开放心车 **将进一步完善细化车辆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从人、车、路以及天气和时段来分析在出车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安全隐患。确保放心人开放心车,明确各类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高发时段和季节性防事故工作。突出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的授课,讲授**经常出车路线中的危险路段及其处理办法,特别是以前容易被轻视的路段和路口,使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成为车辆交通防事故的明白人。强化驾驶员队篇5:车辆事故检讨书

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o月x日中午x时,我驾驶单位车辆(牌号xxxx),因操作不(转载于:交通肇事悔过书)慎,造成xx事故, 发生车辆事故后,不但给本人及同事带来痛苦,而且给单位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损失,干扰了单位正常工作,同时也影响了xxx的良好形象,在此我做出深刻的检讨。

一、事故经过

(此处省略2000字)

二、事故结果

(主要是造成了多少损失,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结果,此处省略500字)

三、造成事故的原因 通过这次事故,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认为自身在平时开车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思想上麻痹大意。在平时工作、生活的过程中,对别人行车违规行为,指责得多、批评得多、教育得多,但是自身却缺乏对交通安全的自我学习和警示教育,没有充分认识到行车安全的重要性,更没有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作为xxx,这说明我带头安全行车规范意识不强,而且还存在知法犯法的现象。

二是行为上自控能力差。在平时开车的过程中,经常淡忘“安全”二字,由于自身在性格方面较为急躁,所以,开车过程中容易出现情绪波动,脾气急躁,开快车、开赌气车的现象,从而发生车辆安全事故。

三、能力上驾驶水平有限。我于xx取得驾驶执照,驾龄不长,自身驾驶技术并不是很过硬,在平时行车过程中,处理车辆安全突发状况时,由于驾驶经验有限,导致行动迟钝、反应慢,遇到险情心慌意乱,不能果断处理而发生车辆事故。

四、今后改进措施 自古就有“防为上、救为次、戒为下”的明训,而车辆安全是我们作为xx开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人、事事、时时,尤其是关乎到xxx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将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在今后的行车工作中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教育。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我将进一步加强作风纪律、道路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常识、典型车辆事故剖析等内容的学习,切实吸取事故案件的惨痛教训,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使事故“止之于始萌”,以“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单位安全我尽责,出了问题严查责”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车辆安全意识,提高自身在安全行车过程中的敏锐性,打牢遵章守纪的思想基础。

二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规范。在日常xx过程中,加强思想、技术、行车状况的自我剖析,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增强自身安全行车的自我约束力,牢固树立不开“英雄车、霸王车”的思想。同时,履行好xxx的职责,增强自身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依法行车、安全行车的意识,维护xxx良好的形象。

三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管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xx是我们开展日常工作的重要工具,除了自身思想、行车意识方面的问题需要纠正外,我还将严把车辆性能关,充分利用早晚之机,坚持

每天对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查,认真做到出车前有检查,归队后有保养的习惯。同时,加强驾驶技术培训,对于日常开车过程中不好的行车习惯坚决摒弃,逐步积累驾驶经验,提高驾驶业务水平,做到防范于未然。

四是加强自身行车安全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制约,我将牢记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对行车安全的自我监督管理,同时,将车辆安全运行情况形成一种监督链,对同车、同事之间相互进行监督,凡发现车辆有问题和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我会做到和同事之间的相互提醒或者制止,避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对于此次事故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同事们能引以为戒,吸取我的教训,加强行车安全。同时,身为一名xx,要从自身做起,下一步,我将严格遵守交通法、道路安全法,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时刻牢记“安全来自警惕,事故源于麻痹大意”的经验教训,通过经常不断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达到“警钟常鸣”,增强自身对安全行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18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址:XXXXX。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址:XXXXXX。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误工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X级伤残);抚养费XX元;共计XXX元;

2.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原告人XX财产毁损费XX元。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上午X时许,在XXX,被告人XXX因XX与XX发生口角,被告人即上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XX在打架时持刀将XXX捅伤,致使原告人XXX创伤性湿肺、右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刀刺伤(前胸、后背、左上臂、右腹股沟、右手),经鉴定为轻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望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上述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XXXX年XX月XX日

第19篇: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

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准予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

2、婚生女儿XX归原告抚养。

3、无债权债务分割偿还。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自XX年X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准予依法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

2、婚生女儿XX归原告抚养。

3、无债权债务分割偿还。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第20篇: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

诉 讼 请 求

1.2.

事 实 与 理 由

(事实)

(理由)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证据清单份。

起诉人2007年月日

使用文书和制作要求

1.本文书格式样本适用于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

2.原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知被告出生年月日的,写其大概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无工作的,写无业)、住址(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既应列明户籍所在地,也应列明经常居住地)。

原告、被告是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无工作的,写无业)、住址。

需要列出第三人的,在被告之下列出第三人。第三人的列明项目与原告和被告相同。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有数人的,分类依次排列,将写明各自的列明项目。 当事人部分不应列出委托代理人。

3.诉讼请求应依请求项目及主次依次列出。

诉讼请求的第一条应依案由确定。

诉讼请求凡涉及财产内容的,一定要有具体数字,以便确定诉讼标的。 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在最后一项列出,但不会被计入诉讼标的。

4.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分成两段写,先写一段原告主张的事实,后写一段、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

事实通常依照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和发展、纠纷产生和处理经理、纠纷现状和结果,即起因、经过和结果三部分叙述,并在叙述中表明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等基本要素。

理由是在事实基础上,引用法律规范对诉讼请求的证明,应按照诉讼请求的顺序,根据法律规范对相应法律关系的认定,对事实进行提炼,并引用相应法律规范依据。理由可以简述。

5.证据部分。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文书格式中,要求在理由之后写一段“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现已无必要。只需要附项部分加列一项“证据清单”即可。

6.起诉状应一式数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根据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确定。

交通肇事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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