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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4: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胡蓉,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家庭住址:龙泉驿区龙泉镇长柏村9组。

被告:张可欣,曾用名李可欣,女,汉族,家庭住址:乐山市安谷镇大农村,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详细信息咨询办案单位)。

诉 讼 请 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退赔被告诈骗原告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3894元整(大写:叁仟捌佰玖拾肆圆整)。

事 实 与 理 由

(事实):被告人张可欣曾用李可欣的名字,以现役军人身份,自称西藏军区某部服役的军官,少校军衔,组织关系的西藏军区某部,借调到乐山149师部队工作;同时称其认识成都军区首长,说能帮忙活动调动关系,骗取被害人对她的信任;先后骗取了原告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拿到现金后被告人一再以各种理由拖延兑现其对原告的承诺,因此原告对被告产生了怀疑,并要求被告退还从原告处骗取的所有现金。而被告一再推脱,找各种理由和借口,并将原电话号码15195444465停机换号,导致原告及家人先后三次到乐山寻人无果,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后在原告到汇款给被告时,由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所在开户银行申请查询时,才发现被告在银行开户所用的军官证系假造的军官证。最后,我们只能求助于司法机关,到龙泉派出所报案,由龙泉驿区公安分局的民警的乐山市将被告人张可欣抓获。

(理由):被告人张可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骗取原告人的财产,给原告及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综上所述,恳请公正的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严惩被告人张可欣的犯罪行为,并判令被告人退赔被告诈骗原告现金及赔偿原告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此致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起诉人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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