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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3 21:09:0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浙江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文 号:检刑审字(2010)第 号 案件来源:XX区公安分局 收案时间:2010年3月27日 案 由:故意伤害 犯罪嫌疑人: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以嘉秀公诉字(201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我院于2010年 月 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第36条、第40条第1款、第137条、第139条规定,于2005年 月 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0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2010年 月 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提请延长审限 次(提请时间,批准期限)。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 (曾用名 ,别名 ,化名 ,绰号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 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户籍)地为 。前科劣迹情况。

因涉嫌犯 罪,于2010年 月 日被 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2010年 月 日经本院批准被 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或取保候审在家中)(或在审查起诉阶段强制措施的改变情况)。

证明上述事实的身份证明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有 (1)户籍证明及前科 (侦查卷 P ) (2)拘留决定书 (侦查卷 P )

(3)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侦查卷 P )

2、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所属律师事务所。

3、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三、工作情况

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后,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

1、2010年 月 日在XX市看守所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其供述与预审阶段供述一致。

2010年 月 日在 依法询问了证人 ,其陈述与预审阶段陈述一致。

2、依法听取了犯罪嫌疑人 委托的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自行补充侦查中,调查取证工作及收集的证据情况

4、其他情况。

四、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五、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 供述

犯罪嫌疑人 于2010年 月 日依法所做供述(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侦查卷 P )

(供述重点摘录) 该供述证实: 存在问题: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 于2010年 月 日依法所做陈述(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侦查卷 P )

(陈述重点摘录) 证明:

存在的问题:

3、证人证言

2 证人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的证言

证人 于2010年 月 日依法所做证言(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侦查卷 P )

(证言重点摘录) 证明:

存在问题:

4、鉴定结论(鉴定时间、单位、鉴定人、摘自侦查卷 P ) (摘录) 证明:

存在问题: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时间、单位、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摘自侦查卷 P )

(笔录重点内容摘录) 证明:

存在问题:

6、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方式、摘自侦查卷 P )

(主要内容摘录等) 证明:

存在问题:

7、其他证明材料

六、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办案纪律:

1、没有私自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其他有关人员。

2、没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请吃送礼、出席娱乐活动。

3、没有利用承办案件的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挪用、调换或变价处理赃物和扣押物品。

4、没有向与案件无关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人员泄露案情,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

5、没有刑讯逼供。

3

6、没有为犯罪嫌疑人减轻、开脱罪责,隐瞒、伪造证据、私自制作、修改法律文书,改变案情及案件性质。

九、处理意见 (1)、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 ,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构成 罪,应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刑事程序(或简易程序)。

(2) 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应当在 年至 年之间量刑,鉴于其(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 年。

附件: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承办人:

2010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LLL84MMM12JJJ27

南检刑审字(2001)1号

案件来源: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性质:贪污 犯罪嫌疑人:王涛

收案时间:2001年

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南海市检察院检察院李敏、严东、陈兵、吕晨

强制措施:逮捕。

南海市检察院反贪局以南检反贪移诉【2001】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涛挪用公款一案,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涛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王涛,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南海市乌龙口镇王寨村人,大学本科文化,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住南海市通达街77号楼5单元601室。2001年7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2001年7月23日南海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和王涛的供述,同日立案侦查。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1999年1月5日和5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涛利用其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拿出7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1200万元,分别给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和其本人使用。 犯罪嫌疑人王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王涛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工作情况

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审查后人定的事实 经工作,现查明:

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系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华水泥厂)于1992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国家、集体联营的企业。犯罪嫌疑人王涛受冶金公司的委派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93年9月,由王涛提议并经南海市建材局决定,宝光公司出资100万元成立了属于集体企业所有制的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以下简称试验所),试验所挂靠在宝光公司,1996年1月试验所与宝光公司脱离挂靠关系,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制企业,其中王涛投资7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由王涛担任经理,负责经营,1999年王涛出资买下了其他人的股份,至此,试验所实际变成了王涛个人拥有的公司。 1999年间,王涛分别指使本公司同时兼任试验所会计宋宗永,采取从宝光公司抽出财务凭证做入试验所账目和篡改宝光公司账目的方法,将宝光公司的款项转移至试验所的帐上,或者用以冲抵试验所应当付给宝光公司的欠款,三笔共计1400万元。其中:

(一)1998年年末,宝光公司从江苏省五冶金有限公司、南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南海市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收回了1500万元的货款销售款,会计宋宗永将此款入账。1999年1月15日,宋宗永根据王涛的意图,将宝光公司的700万元转至试验所,采取虚设科目的方法篡改了宝光公司的财务帐,并将700万元的收款凭证抽出落入试验所的帐上。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款700万元。此700万元被试验所非法占有。

(二)1997年试验所向宝光公司借款200万元,1999年1月15日,在王涛的授意下,宋宗永将此款以虚列支出的手段、将宝光公司的账目结平,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账款200万元。

(三)1999年初,宝光公司为更新设备,开出500万元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用于购买十台搅拌车的预付款,此后,宋宗永又让宋宗永在试验所开出了50万元的支票用于购买搅拌车,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现给宝光公司,5月20日,王涛将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票及550万元支票存根交给宋宗永,让其记入试验所的预付款账户,并将宝光公司的帐以虚列支出的手段结平,至1999年年末,将十台搅拌车落入试验所的名下,并以固定资产落入试验所的账目。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了人民币500万元、搅拌车10台。

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关于宝光公司成立及犯罪嫌疑人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001年7月23日在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敏、严东,记录员:黄云,摘自卷宗P5—8)供述:我是一九九二年七八月份的时候,被任命为宝光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九三年的九月份的时候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

并供述: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九二年七八月份成立的,是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两家共同出资开始组建的宝光建材工业公司,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联营企业,十三冶金公司和耀华水泥厂是组建后的宝光公司的主管单位性质的公司,对宝光公司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业务经营的指导,我被十三冶金公司委派到宝光公司任的董事长,在九七年前后,市工商局对我公司进行核定时,在营业执照上改为股份制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海(男,南海市十三冶金公司的经理)于2001年7月24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君,摘自卷宗P23—24)证实:王涛到宝光公司任董事长,是我们公司决定的,我们公司的投资每年从宝光公司收回二十万元,对宝光公司的经营,涉及到大额经营项目,应当上报我公司备案。

其证实了宝光公司成立的过程,王涛任董事长系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的事实。 (2 )证人王益明

此份证言证实董事长由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的事实,与赵海的证言相佐证。 (3)证人赵勇 (4)证人隋如好

(5)证人杜得林

(6)证人柳江

其证言证实的情节与隋如好的证实相一致。

(7)证人李鹤年

3书证

(1)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人事组织关系的证明》证实,王涛在1992年8月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2)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明》证实,王涛在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之前,其系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干部。

(3)有南海市建材局2001年9月4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在九七年前是集体企业,在九七年之后为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共同投资成立的。

(4)十三冶金公司与耀华水泥厂1992年7月5日签订的《联营协议》证实,成立宝光公司双方的投资额、董事长的任命几宝光公司与投资双方的关系。

(5)有1992年8月8日《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任命名单》证实,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王涛。 (6)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南建董(1992)12号文件证实,王涛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7)有在市工商局依法提取的营业执照证实,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耀华水泥厂是有限公司。

(8)有王涛1991年9月9日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证实,王涛在被委派到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试验所成立、性质、改制及其与宝光公司关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王涛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

(2)

(3)

(4)

(5)

3、书证

(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证实,1993年8月4日经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研究,拟成立试验所。

(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3年8月15日向建材局请示成立试验所在卷。

(1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6那边2月10日的撤销投资函在卷证实,在试验所成立后撤回宝光公司的投资100万元。

(三)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7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证实:

在九八年的时候,宝光公司收回来的1500万元销售款都入宝光公司的帐了,在入账后,王涛让我提出来700万元交给他,他把这钱给试验所用了,我向王涛提出过账目无法处理,王涛当时很不高兴,让我想办法处理,我先后问过他几次,他就说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是一家,让我想办法处理好账目,别出什么问题。我看他的意思挺明确的,没有办法,我只好抽出已经计入宝光公司账中的这700万元参悟凭证,另造了“铁五科目”入的帐,同时将宝光公司700万元的财务凭证转入试验所的长期借款账户,在九九年底,我又向王涛请示怎么办,王涛没有吱声,回来我改的宝光公司的帐,做的假账目,编了一个假的用途,这样算平帐了。 试验所从来未在宝光公司分红,这700万元不存在顶宝光公司给试验所的研究费用的事,这些钱被是试验所都用了,到现在也没有归还。 (2)证人证言柳江 1500万元销售货款的事 我们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是两个独立的互不相隶属的公司。 (3)证人李鹤年证言证实

有关1500万元销售货款的事,听说有这回事,听宋宗永说被王涛取走了。

3、书证

(1)公司账目1500万元中的700万元的事

(2)试验所账目:其他应收款中有收到销售款700万元,附有伪造的购货凭证。(宝光公司在试验所购货) (3)试验所其他凭证,700万元的去向使用方向

(四)关于王涛占有2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1)宝光公司其他应收款账目,试验所的借的200万元作为宝光公司的购货款由试验所代为交付供货方,与上一笔700万元为同意供货单位。

(2)试验所的其他应付款账目,代宝光公司支付200万元的供货款,附有相关假凭证。

(五)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5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男,宝光公司和试验所的会计)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军,摘自卷宗P40—43)证实:

(99年)宝光公司决定买十台搅拌车来更新设备,王涛让我提出伍佰万元的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在把支票交给南海市科教进出口公司后,有一段时间科教进出口公司没有货,宝光公司没有提回来车,过了一段时间,王涛又让我在试验所提出50万元的支票,也说是买车,我问王涛,不是宝光公司买车吗,是试验所也要买车吗?王涛说,别问那么多,让你开支票你就开你的支票。这事过去有一个月左右,王涛拿回来550万元的支票根和科教公司开的收据交给我了,我发现有500万元是我开给宝光公司的500万元的支票的存根,;另外50万云支票存根是试验所的,我问王涛这些票据拿到试验所来怎么处理,王涛让我设了一个预付款账户,再用科教进出口公司的发票结平预付款账户,后来在2000年的时候,这十台车计入了试验所的固定资产账。 后来,在宝光公司的已付款账目中,用损耗费用的票据结平了。

(2)证人证言李鹤年 有关十台搅拌车的事

3、书证

(1)宝光公司预付款账目500万元用来购车的款预付款被损耗单据结平。

(2)试验所预付款账目500万元,体现有宝光公司的支票存根,试验所50万元支票存根,固定资产账目 (3)搅拌车档案户籍 (4)扣押清单

(六)关于试验所实际是王涛个人公司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宋宗永:(1999年的时候,王涛在700万元的那笔事实中)支出50万元给他的亲属,还拿走30万元说是他有用,回来又告诉我说这公司现在完全是他的了,我问他怎么了,他把别人的股份全都买下来了,公司的资金资产都是他的了,还说让我跟着他干,还答应以后给我买房子。 (2)证人王海(男,王涛父亲) 王涛借其前进过,其不是公司股东 (3)证人王丰姿(女,王涛妻子)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对200万元的问题应当找宋宗永复核、固定证据;

2、对王涛买下其他股份的问题应当对卖股份的人进行取证。

八、对证据的分析

(一)卷内证据有王涛的供述几赵勇赵海、王益明、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的证言证实,并有宝光公司、十三冶金公司、耀华水泥厂的营业执照证实,宝光公司系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和他、集体性质的耀华水泥厂共同出资组建的联营企业。

(二)有十三冶金公司的(人事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建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批复证实王涛在被派往任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有《联营协议》、十三冶金公司的任命名单、宝光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证实。王涛系受十三冶金公司的委派到宝光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的证言证实并有依法从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提取的账目等书证证实了试验所占有将1400万元的事实、柳江证言证实了1200万元被试验所占有的事实。

(五)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赵海、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几宝光公司的会议纪要,宝光公司的请示、建材局的批复、转让协议书证实,试验所成立时挂靠在宝光公司的名下;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利、李鹤年、柳江、王海、王丰姿等人的证言证实,在九九年时试验所变成王涛个人的公司。

九、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一)审查结论

王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400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1、王涛的主体身份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涛在担任宝光公司经理之前,是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的公会主席。是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组建宝光公司后,其是受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管理国有财产,依据最高法的解释,可以认定王涛受委派到国有控股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王涛任宝光公司的经理同时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职务上便利。

3、试验所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宝光公司抽回投资,王涛买下其他持股人的股份后,试验所就变成了王涛个人的公司了。

4、王涛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篡改账目等方法,将国有控股公司的财产转到试验所的行为,结合试验所是其个人所有这一回事,可以表明此种行为不属于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二是王涛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将 宝光公司的款项据为己有。

5、贪污的数额应认定1400万元,虽然有200万元缺少对宋宗永的核实,但在宋宗永的笔录中已经证实王涛让其将账目“处理一下”,王涛的供述与侦查部门依法提取的宋宗永篡改的账目能够相互印证,故此200万元应认定为贪污的数额。

(二)处理意见

1、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同时在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搅拌车十台,人民币50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附件:出庭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

人:

推荐第3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格式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要求

一、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要求

本报告分 4 部分 : 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 ( 一 ) 审查报告首部

1、文件名称 : “XXX 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2、文号 : “( 院简称 ) 检刑审字 ( 年度全称 )X 号”;

3、案件来源 ;4、案由 ;

5、犯罪嫌疑人 ;6、收案时间 ;7、侦查机关及承办人 ;8、强制措施。

以上 3-8 项内容可具体表述为 : “案件来源 :XXX 公安局或 XXX 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 起诉或不起诉。 案由 : 侦查机关 ( 部门 ) 认定的案件性质。 犯罪嫌疑人 : 按照罪行由重至轻顺序写清姓名。 收案时间 : 年 月 日

侦查机关承办人 :XXX 公安局侦查员 XXX 或 XXX 检察院检察员 XXX 。 强制措施 : 逮捕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 9、案件受理及告知事项

具体表述为 :“ ...( 侦查机关名称 ) 以 ...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 ...一案 ( 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 我院于 ...年 ...月 ...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 2 款、第 36 条、第 40 条第 1 款、第 137 条、第 139 条规定,于 ...年 ...月 ...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 ...年 ...月 ...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 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 ) 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 ...次 ( 退补时间,补回时间 ); 提请延长审限 ...次 ( 提请时间、批准 期限 ) 。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 现报告如下 :” ( 二 ) 审查报告正文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包括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

注 : 一是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 ; 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注明国籍 ; 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 ; 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 直接责任人 \", 应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书写。二是如果有可能系未成年人犯罪,但又无法查证的,应当注明骨龄鉴定的年龄。三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务。四是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应当注明户籍地。五是行政处罚仅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刑事处罚应写明释放的时间。六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依法改变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具体表述为 : “犯罪嫌疑人 ...( 曾用名 ..., 别名 ..., 化名 ..., 绰号 ...),男 ( 女), ...岁 (...年 ...月 ...日出生 ), 身份证号码 ,...族 ,..人 ,...文化程度,职业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户籍地为 , 暂住地为 ...。前科劣迹情况。因涉嫌 ...罪,于 ...年 ...月 ...日被刑事 拘留 ,...年 ...月 ...日经 ...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 ...市 ...看守所 ( 或取保候审在 ...) 。赃物 ...于 ...年 ...月 ...日移送至我院。 \" (2) 被害人 (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诉讼代表人 ) 的基本情况

被害人的写法与起诉书写法相同。对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诉讼代表人,写清姓名、年龄、身份即可。 (3) 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写清姓名、单位。

(4) 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所属律师事务所 2、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根据案件材料记载,简要说明案发时间、地点、报案、立案、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3、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简要叙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具体表述为 : “...( 概括摘录 )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 ,构成 ...罪。” 4、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

(1) 审查复核证据经过 (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指明证据与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 (2) 退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经过

应写明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时间、事项、理由、结果及未能查证事项的理由。在审查中经自行侦查或补充侦查已经解决的,应当写明如何解决的,目的是反映审查中的工作量和审查水平,同时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工作存在问题的注意,有利于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准确性。经补查仍存在问题,无法排除、解决的,分为两种情形 : 一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办案人认为不影响对本案定罪量刑的 ; 二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对本案定罪量刑的,都要简要说明。 具体表述为 : \" ①第一次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对证据审查复核后,于 ...年„月 ...日返回 ...公安局 ( 自行 补充侦查 ), 补充如下证据 :1、...( 补查事项、原因 ),2、...,3、...。现已补证完毕,结果如下 : ...。第 2 条因 ...未能查证 ,办案人认为虽然存在 ...问题,但因 ...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量刑 ; 第 3 条因 ...未能查证, 办案人认为存在 ...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对本案 ...的认定。 ②第二次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 同上 )” 5、工作情况

简要叙述提审犯罪嫌疑人、证据开示、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证人等事项。如果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改变供述和陈述的情况,应写清。 具体表述为 : \" 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后,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 : (1)...年 ...月 ...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 其供述与预 审阶段供述一致 { 如果出现翻供、辩解等现象,简要说明情况及 理由 ) 。 (2)...年 ...月 ...日依法询问了被害人 ..., 其陈述与预审阶段所做陈述一致 ( 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 听取 了被害人 ...及其委托的人 ( 注明身份 ) 的意见 ( 对意见进行简 要说明 ) 。

(3)...年 ...月 ...日依法询问了证人 ..., 其证言与预审阶段所做证言一致 ( 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 。

(4)...年 ...月 ...日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委托的人 ( 注 明身份 ), 听取了意见 ( 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如有庭前证据交换等情况,简要说明过程与结果 ) 。

(5) 其他工作 ( 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情况,应简要说明 ) 。 \" 6、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办案人应当在阅卷、审查证据、提审犯罪嫌疑人及调查的 基础上,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数额、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有无坦白、自首、立功、累犯等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材料。 ( 一案有多项事实的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至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 ) 。 具体表述为 : \" 经工作,现查明 : 7、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对每一份证据主要阐明此证据的证明点、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点和矛盾点,摘抄卷宗内容 ,要求简明扼要,突出该证据的特点。使所列证据清晰、明确、客观、真实。排列证据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按照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排列。每份证据应先表明证据特征,每写完一份证据应另起一行,概括说明该证据证明了什么、与其他证据的吻合和矛盾之处,是否还存在其他问题 ; 每份证据后应用括号注明卷号及页号。对同类证据且证明内容相同的证据可组合阐明 ; 对于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案件,写证据时,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复合结构形式写法进行排列。具体要求如下 : (1)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写明供述的时间或者辩解的时间和理由等情况,供述的主要内容。 具体表述为 : “犯罪嫌疑人 „„供述

犯罪嫌疑人 ...于 ...年 ...月 ...日依法所做供述 ( 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 „P„) ..( 供述重点摘录 ) 该供述证实 :.存在问题 :...”

(2) 被害人陈述,应当写明被害人基本情况、陈述时间和陈述的主要内容 ; 若有被害人辨认笔录的,应当作为下一份证据,写明辨认的时间、地点、方法及结论。

具体表述为 : “被害人 ...(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 的陈述 被害人 ...于 ...年 ...月 ...日依法所做陈述 ( 时间、地点、询 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P„ ...( 陈述重点摘录 ) 证明 :..存在问题 :...”

(3) 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与案件的当事 人有何利害关系、作证时间、所证事实。 具体表述为 : :“证人 „(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 的证言

证人 ...于 ...年 ...月 ...日依法所做证言 ( 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P„) ..( 证言重点摘录 ) 证明 :„ 存在问题 :„”

(4) 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注意庭审质证的关键之处,应写明鉴定或勘验的时间、单位、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及所证明的事项。 具体表述为 : “ 鉴定结论 ( 鉴定时间、单位、鉴定人、摘自预审卷„P„.) ...( 摘录 ) 证明 :...存在问题 :...”

勘验、检查笔录 ( 勘验时间、单位、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摘自预审卷 ...P...) ...( 笔录重点内容摘录 ) 证明 :...存在问题 :..(5)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写明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的方式、证实的内容等。具体表述为 :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 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方式 , 摘自预审卷...P....) ...( 主要内容摘录等 ) 证明 :...存在问题 :..(6) 其他证明材料,每份证据均应注明出证单位、个人等情况、注明在预审卷的位置、证明事项,证据的主要内容摘录和 存在的问题等。 8、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此部分写法因人因案而异,要求办案人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本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 (1) 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论证 (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37 条规定的事项已经查清。 二是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事实 ( 作案 工具、赃款去向不明,言词证据间存在矛盾) 虽未查清,但案件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分析论证。

三是其他罪行虽然无法查清,但是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分析论证。

注意 : 这是基本标准,要结合每个案件具体犯罪事实进行分析论证,绝不能只重复这几句话。

(2) 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 ( 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 一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合法、属实。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三是审查起诉中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四是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五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六是针对辩解作出说明。 注意 : 这是基本要求,实际办案中,不能只引用这几个条目,要结合案件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 9、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不同,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 案件非主要事实及证据不够清楚与充分,证据间存在的矛盾,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等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2) 案件定性争议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3) 案件管辖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4) 追诉漏罪、漏犯的情况。

(5) 侦查活动违法情况以及纠正情况。

(6) 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违法活动情况以及解决方案。 (7) 赃款、赃物的追缴、保管、移送、处理情况。

(8) 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情况是否有上访及其他不同反应,应采取的 措施和处理方式。

(9) 需要改变定性的或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写明事由、证据和法律依据。 (10) 办案人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10、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1) 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 (2) 处理意见

一是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 办案人应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简要阐明适用的法条,确定构成何罪,确定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 提出是否起诉 ( 认定不能定罪起诉的,明确提出不起明、返回补充侦查、建议撤销案件、给予其他处分等意见 )、适用何种审判程序的意见 ( 包括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 ) 。同时对是否需追漏罪、漏犯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提出意见。 具体表述为 : “综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 构成...罪,应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刑事程序 ( 或简易程序 ...)\" 二是量均建议 : 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王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提出对本案的量刑意见。 具体表述为 : “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依法已构成 ...罪,应当在 ...年至„之间量刑,鉴于其 ( 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电酌定的量刑情节 ), 故建议对其判处... ( 三 ) 审查报告尾部

要在正文左下方写明 \"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 主诉检察官可根据授权情况确定是否注明此项 ), 承办人落款及结案日期 ( 汉字书写 ) 写在右下方。 ( 四 ) 附件

附件为《出庭预案》,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不必写这部分。如果适用简化审理,要按照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 试行 ) 》规定,做适当调整,充分体现简化审理的要意。此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 1、讯问提纲 : 应当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与案件有关的主要犯罪事实设计。 2、询问提纲 : 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被害人、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主要事实设计。

3、举证、质证提纲 : 举证要讲求技巧,结合案件特点选择科学的举证方式,在出示每份证据前应概括说明证据特征、获取情况、卷宗位置,重点说明该证据证明的内容。质证主要是针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答辩,要简明扼要,对证据的关联性的分析应主要放在辩论阶段。

4、公诉意见 : 具体要求详见市院公诉处下发的公诉意见书 制作要求及样本。

5、答辩提纲 : 要求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预测被告人、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解和辩护观点,结合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有理有据的写出答辩意见。

二、上诉审、审判监督案件、请示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要求

此类案件审查报告写法上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有所区别,此种写法得到省院检察委员会的认可,各院可根据样本 ,对本地运用的审查报告格式进行适当更改。本报告分三部分 : 首部、正文和尾部。 ( 一 ) 审查报告首部 i

1、文书名称 : “X XX 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 2、文号 :“( 院简称 ) 检刑审字 ( 年度全称 )X 号 ”

3、案件来源 ;4、案由 ;

5、原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6、收案时间。 以上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 ( 二 ) 审查报告正文

1、原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l) 原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包括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因本案 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 (2)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 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 ) 2、案件侦破及诉讼过程

( 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 ) 3、原审法院、提出 ( 提请 ) 抗诉的检察院 ( 或提出请示的检察院 ) 认定的事实及意见

(1)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意见 ( 或提出请示的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及意见 ) ( 注 : 原审法院包括一审、二审法院,若意见一致可简写 ,若意见不一致则分别写明 ) (2) 提出 ( 提请 ) 抗诉的检察院认定的事实或意见 4、工作情况

主要是提审和复核证据情况。 5、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 注 :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如果与原审法院或原审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则直接表明认定的事实一致,不必再重复叙写。 ) 6、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 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 ) 7、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要求办案人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

抗诉或请示的焦点或核心问题,对本案所有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总体上说明本案指控的每一起事实和情节,都有那些证据予以证实,证明到什么程度,各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种矛盾能否得到合理排除,根据证据体系能否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8、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1) 办案人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2) 公诉处 ( 科 ) 讨论意见 处 ( 科 ) 长同意„„种意见。 ( 三 ) 尾部 写明办案人姓名和结案时间 ( 汉字书写 ) 。

推荐第4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

交流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刘选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2002 年 10 月,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说明》和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对于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北京地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水平, 提升案件审查质量, 北京市院也出台了《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试行)》。2007 年和 2008 年,北京市院连续两年对全市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评查,带动了公诉部门 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下面,我按照高检院《制 作说明》和《样本》的大致顺序,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公诉部门制作公诉案件审 查报告的不成熟做法,与同仁们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案件审查经过部分 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告权和案件退补及延长审限几项内容。设置这部分的 意义在于防止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这部分内容的撰写质量,能反映 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 撰写这部分内容是,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对告知权利义务要写 清楚,说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权。(2)对审查报告模板的内容要与本案进行 比对,不要照搬。比如,有的案件根本没有被害人,不存在被害人告权问题,但 在审查报告中却叙明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 盗窃案等不存在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问题, 审查报告却叙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告知 有关权利。(3)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对退补侦查是否超期予以说明。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部分 此部分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劣迹、案件侦破过程、犯罪 嫌疑人涉嫌罪名、强制措施情况及赃证物移送情况。设置此部分的意义在于,对 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考察承办人对于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理解、掌握和运 用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不能只叙明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身份,还要注意叙明其身份变化情况。 对职务犯罪尤其如此。有的承办人只是根据预审卷宗中的户籍证明进行描述,实 际上这种方式是很不全面。犯罪嫌疑人和身份情况,特别是职业情况经常发生变 化,有些身份对定罪量刑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职务犯罪中,不少犯罪嫌疑人 案发时的职务与作案时的身份并不一致,而有的承办人只叙明其案发时的职务, 没有说明其实施犯罪时的职务, 往往会让阅读者根据案发时职务对案件性质和量 刑情节作出判断,极易产生歧义。

(2)要把通过讯问、调查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预审卷宗记载的 身份信息进行比对,不能照搬预审卷中的身份信息。特别是 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等对定罪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界年龄时,更不能掉以轻心。

(3)要对犯罪嫌疑人合理排序。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于多名犯罪 嫌疑人参与的案件,都进行了排序。承办人对案件审查之后,应当对各犯罪嫌疑 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以及应当承担 的责任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判断,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排序,不能照搬侦 查机关的排序。审查起诉阶段排序原则一般是:按照主从关系,主犯在前,从犯在后;按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由重至轻排列;涉及多个罪名时,先重罪名 后轻罪名;涉及单位犯罪时,按照先单位犯罪嫌疑人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顺序 排列。

(二)前科劣迹。前科劣迹一般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对于刑事处罚,应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构成累犯的,还要叙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赦免的时间。 对于行政处罚,应注明受到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被处罚个人或单位;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说明影响。例如, 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 的规定,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遇到这种情况,必 须叙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存时,应按照先行政后刑事的顺序叙写。

(三)案件侦破的简要过程。此部分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简要描述,重点 解决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叙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否合法。 (2)侦查过程中采取的留置盘查、传唤、拘传等措施的时间、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 (3)为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核对刑期提供帮助。因为刑期的计算是从被 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些承办人认为,审查报告的证据摘 录部分有归案经过的内容,没有必要单独设置案件侦破简要经过部分。实际上这 是个认识上的误区,承办人正是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审查,发现侦查机关侦查 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落实诉讼监督。

(四) 强制措施部分。这一部分通过对强制措施的描述, 重点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强制措施是否正确。 比如被采用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适合羁押的 情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二是所采取的强制措 施是否超期。比如批准或决定逮捕后是否在 24 小时内宣布逮捕,对于逮捕后超 过两个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办理过延期等。因此,在撰写这一部分内容时 要认真核对,注意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五)赃证物的随案移送情况。在案件审查报告的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 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也有对赃证物处理的说明,审查报告所以把赃证物问题单列 出来,不仅反映出赃证物的移送、处理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也有助于发现赃 证物灭失、损毁、甚至被挪用,失去证明价值,同时在审查报告的结构上可以前 后呼应,互为提示。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意见部分 实际工作中,一些承办人撰写这部分内容时,往往照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 不注意对起诉意见书表述的内容进行加工和二次创作,或造成过于简略,或拖塌 冗长,缺少概括与凝练。尤其是一些大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往往十几起甚至几 十起,如果完全照搬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会占用大量篇幅,也反映出承办人工作 责任心不强。正确的撰写方式是,承办人应对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 实作概括性摘录。

四、经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 这一部分的写作质量,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和逻辑严密程度。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根据已经采信的证据 材料,对整个案件事实经过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地表述,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严谨、清晰。北京市院公诉处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对于此部分的撰写提出了明确要求: 即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 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具体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条件。例如一起两人共同盗窃仓库电缆的案件,应该这样表述:犯罪嫌疑人张

三、李四系某省来京务工人员。某年某月某日上午,在本市某区某村张三暂住地,张三因在京未找到工作,遂提出当晚前往某仓库盗窃电缆线,李四表示同意。当日中午二人前往某五金店购买钢锯两把。次日凌晨2 时许,二犯罪嫌疑人携带钢锯两把、手电一支,骑三轮车一辆前往某仓 库。趁库房管理人员熟睡之机,二人翻墙进入仓库院中,由张三望风,李四用钢锯锯断存放电缆的库房的门锁,二人进入库房内盗割某型号电缆线 20 米,价值人民币 1100 元。二人携带赃物翻墙出院,将所盗电缆线装车后,欲进行销赃。行至某路口处,与某派出所联防巡逻队相遇,联防队员对二人进行盘查,二人弃 车逃跑,联防队员将张三当场抓获。后在审查中张三交待其伙同李四共同盗窃的 犯罪事实,并于某年某月某日 13 时许带领民警前往本市某区某村李四暂住地将 犯罪嫌疑人李四抓获归案。被盗电缆线均已起获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钢锯两把、手电一支、三轮车一辆均扣押在案。这样表述,可以清晰地看出案件的全部过程,包括了犯罪预谋、犯罪实施过 程、归案情况、赃证物的处理情况。这才符合我们对于认定事实部分的要求。上面我们讲的是单一事实的撰写要求,对于多起事实的案件,对于每一起事实的撰 写与单一事实案件的要求是一样的。同时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先单位犯罪 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先重罪后轻罪或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先 后等合理顺序进行表述,做到层次清晰,突出逻辑性。 撰写经审查认定事实,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认定事实不能过于笼统简略。一些院,特别是基层院的审查报告中, 经审查后依法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中对对犯罪事实的表述非常接近, 甚至完全一 致,往往对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被害人 情况、归案情况没有全面反映,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显得十分笼统简略,让阅读 者弄不清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常见情况主要有: (1)在故意伤害案中,对双方发生争执、互殴的原因仅表述为因琐事发生 争执,至于为何发生争执、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没有表述。 (2)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预谋的情节仅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经预谋,至于 谁先提起犯意、如何预谋、如何分工等问题没有表述。 (3)在财产型犯罪中,没有表述赃物、赃款损失情况。 (4)在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中,没有叙明其自首归案以及立功的详 细情况。 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的案情确实很简单,审查报告中的认定事实与起诉书 描述的事实虽然是同一事实,但制作要求不一样,审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比起诉书 描述的事实更具体、细致,所以,必须按照要求撰写,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第二,注重与在案证据材料的结合。审查起诉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重证据, 所以,审查报告中认定的每个事实,同一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 予以支持,不能根据个人理解甚至杜撰来认定。一些案件审查报告中,承办人认 定的事实, 缺乏证据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案件证据没有全面把握, 凭着自己的感觉撰写认定的事实,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二是对证据的判断出现错误,没有对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根据自己不正确、不准确的 判断认定事实。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承办人是在摘录证据之后,开始撰写案件事 实,其实这样做是不妥当的。按照办案和思维规律,只有在排除非法证据,采信 合法证据, 完成证据分析之后, 才能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全面、综合的认识和判断, 完成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 这时才能撰写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也只有在此基础上, 才能还原案件的真实过程,才能撰写出客观、完整准确的案件事实。

第三,加强叙述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对于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的表述不仅要 客观、真实,还要具有逻辑性和严谨性。所谓严谨性,就是对于认定的事实应表 述清晰、准确、完整,用语严谨,不能使审阅者产生歧义或不解。在一些较为复 杂的案件中,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对于一些重要背景与环节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和交代。例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多家单位,而且它们之间往往存 在比较复杂的经济关系,有控股、参股、折抵、委派等,这就要求必须将这些单 位之间的关系予以说明,才能把认定的事实表述清楚,否则,审阅者无法理清它 们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也无法弄明白认定的事实。所谓逻辑性,就是对案件事 实的表述要条理清晰,环环相扣,符合逻辑规律的认识规律。叙写经审查认定的 事实时,一般应当按照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撰写,不提倡采用倒叙、插叙、夹叙 夹议等修辞方式。 撰写这部分内容时,经常出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认定的多起犯罪事 实没有按照逻辑顺序予以表述。例如,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一类犯罪没 有按照时间顺序表述,甚至在第一起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那一起,这种 表述方式颠倒了逻辑关系,明显不妥。二是对同一事实中,对事实的发生、发展 过程表述混乱。这往往是对案件阅卷不细致所造成的。 第四,加强用语的规范性。案件审查报告虽然不是对外的法律文书,但是在 撰写过程中仍应使用法言法语,力求用语规范。有的审查报告中用语过于随便, 口语化现象明显,例如:把被害人称为事主、把特情人员称为点子、线人等。另 外,有的承办人为了把案件事实叙写的更加完美,大量使用文学化、新闻化的文 字。 但是审查报告毕竟不是文学作品或者新闻报道, 所以要避免此类语言的出现。 第五,叙写事实要有确定性。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 材料进行梳理、甄别、判断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其所列明的应该是通过证据 证实的、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办 人对于案件事实往往没有明确的认定, 而是将有利于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均一一罗列出来,实际上没有认定的事实。诚然,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尤其是 证据不扎实, 存在疑问的案件, 很难对事实作出准确认定, 对案件性质作出结论。 但是,对于认定事实的表述与证据罗列不能混为一谈,对于证据的分析、判断以 及是否采信等问题应在审查分析意见部分证据分析一节予以论述, 而在审查后认 定的事实部分应当采用客观表述的方法来认定事实,将客观存在的事实、结果表 明。

五、证据摘录部分 这一部分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于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并 进行摘录,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考察的是承办人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和逻辑性。 要完成好这部分的写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注重证据材料的完整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证据,因此摘录 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目前一部分案件中存在着证据摘录不完 整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即结构性不完整和局部性不完整。 所谓局部性不完整,是指除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摘录之外,没有对案件 中必要的相关情况予以记载,包括案件起因、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下落等。 例如某一故意伤害案中,证据摘抄全部集中在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而 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没有说明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为何殴打被害人、作案凶器 的下落,被害人陈述中亦没有双方产生矛盾的陈述,仅有一名证人证言反映犯罪 嫌疑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一天曾产生矛盾。如果仅靠审查报告中所摘录的证据, 很难准确认定此案为故意伤害案件还是寻衅滋事案件。又如某盗窃案中,在犯罪 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部分,仅摘录犯罪嫌疑人承认盗窃的情况,对于盗窃数额和赃 款下落没有任何摘录。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罪的关键,证、供是否吻合是认定数 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述中必须要包含此项内容。 所谓结构性不完整,是指摘录证据时,对于涉及到事实认定及定性的关键证 据未进行摘录。 一些审查报告中, 仅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进行摘录, 而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进行摘录,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 解、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等问题,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摘录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 整、真实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准确认定事实,正确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 罪。 第二,注重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摘录部分与证据分析 部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证据摘录部分中,在每一项证据之后除说明证据的来 源等事项外,都要说明此项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确定所摘录的证据是否有效,即 对此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说明,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这里需 要注意: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应予以注明。司法实践中,对 证据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证据是否真实可信。言辞证据,尤其是与犯罪 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证言,因存在着利害关系,或多或少带有一定 的倾向性,影响其真实性。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亲友的证言,多是有利于 本方。因此在摘抄此类证人证言时,应在证人身份中注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 人的关系,以利于我们在证据分析部分正确评价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度。 第三,注重摘录证据材料的逻辑性。案件审查报告中证据摘录部分体现的是 承办人对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梳理、甄别的过程,逻辑性是十分重要的,摘录 的原则是清晰明了。 摘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同一类型的证据要按照证明力,由强到弱或者按照时间的先后排列。 经始终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各个证据之间层层递进,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 (2)对于多起事实的要分事实摘录,要按照一事一证的要求进行摘录。当 前庭审过程中对举证的要求是一事一证,对案件审查也要树立这种意识。在多起 犯罪事实的案件中,每一起事实实质上是一个单独的案件,按照一事一证的摘录 方式,有利于对每一起犯罪事实的审查,能够清晰地体现出认定该起事实所必需 的各项证据材料是否具备,每项证据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 (3)对于同一起事实的多种证据,一般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 排列顺序进行摘录。 第四,在摘录要繁简得当。摘录是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浓缩提炼的过程,将 卷宗中的证据反映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必须进行必要的取舍。 一些审查报告繁简不 当,有些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的摘录过于细碎,大量的全文摘抄,甚至把笔录中一问一答式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审查报告中,缺少必要的总结,关键证据不突出。 另一方面,有的审查报告过于简单。特别是对书证、鉴定类证据的摘录,仅摘录 结论部分,对其它部分不予摘录。例如,摘录诊断证明时,没有摘录出具该证明 的医院、诊断时间;伤情鉴定中只有轻伤或重伤,但没有具体伤情等。 规范性的方法是,对于言辞证据,在真实反映其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凝 练和概括,对于书证、物证的摘录应写明书证、物证的来源,对于鉴定结论要写 明出具单位、时间、文书编号、鉴定人员,以利于审查。

六、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 对案件的定性分析、证据分析、量刑情节分析是案件审查报告的精华和核心, 这一部分的质量如何, 能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与水平。不少承办人反映,这一部分的撰写较为困难,根据北 京市的经验,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证据分析方面,要从证据的来源合 法性、内容真实性、相互关联性入手,排除非法证据,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 说明采信证据的依据。进一步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二是在定性分析方面,要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结合在案证据材料,从法理和证据两方面,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主观故意是否明确,客观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所侵害的客体是否准确,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三是在量刑分析方面,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行为的性质、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包括刑种、刑幅、数额等。四是在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方面,主要是围绕着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撰写。 在撰写这一部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定性分析与证据分析并重。部分承办人十分重视案件定性,在制作案 件审查报告时侧重于对案件定性,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论证,而对证据的 分析较为薄弱。正确定性固然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但是正确定性的前提,是 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证据的分析、审查、确认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 只有在对在案证据进行充分分析, 排除了非法证据、确定证据能否被采信、所采信的证据对于所证明事项的证明程度之后,方可进行 定性分析。重定性分析轻证据分析,甚至只有定性分析,没有证据分析的现象应当杜绝。

(二)论述犯罪构成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在对案件定性分析时,不少 承办人对犯罪构成的论述存在两种问题。一是面面俱到,不分主次轻重,把握不 住重点;二是不全面,把主要的笔墨集中在论述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上,对其它 要件的论述很少甚至没有。对此,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难点,对犯罪构成要件的 论述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例如,对职务犯罪,要侧重论证主体;对诈骗类 犯罪,要侧重犯罪的故意;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注意法定责任年龄等。

(三)法律规定与分析论述并重。目前,承办人的法律素养一般比较高,对 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熟知相关规定,在报告中能准确引用了有关 条文和规定。但更为重要的是把法律规定运用到所办理的案件中,对法律法规对 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述,而不是将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罗列,形成一种法律规 定和案件证据两张皮,让审阅人自行判断的印象。

(四)分析意见要明确、适当。案件分析意见是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的审查, 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等 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所谓明确,就是承办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在充分的分析后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要将产生争议 的原因、不同观点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并提出个人的倾向性意见。所谓 适当, 就是审查报中的分析意见, 应围绕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问题要集中、系统,表述要清晰,论述要完整,既不能过于简单,把应当分析的 问题忽略了,也不能过于复杂,引经据典,把分析意见做成学术论文。

(五)分析意见用语要严谨、规范。对案件的分析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 审查报告作为司法工作文书应体现出中立的态度, 根据证据、法律规定论述案件, 不能把承办人个人的情绪或者倾向体现在文书中。不能使用煽情的语言。

(六)量刑情节不遗漏。遗漏量刑情节,主要是遗漏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 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于酌定情节如赃款已退赔、初犯、被害人是否存 在过错、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问题绝大多数案件审查报告均没有涉及。另外对 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问题也较多被遗漏。一定要注意。

七、审查结论部分 此部分出现的问题较少,不展开论述。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交流二:李勇(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审查报告制作之技巧

【内容摘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工作的载体,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文书。实践中,对于审查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制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提高的地方。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关键在于证据列举详略得当、符合逻辑;证据分析深刻;犯罪事实概括精准明确。

【关键词】审查报告 证据分析 犯罪事实

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因为刑法直接涉及犯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它像一把精确的尺子,用来厘定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界限,精确的刑法学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确的刑法规定就是为社会成员划定精确的自由度。公诉工作在本质上是适用和执行刑法的过程,因此,公诉工作无疑是最精确的司法工作之一,而公诉工作的全部结晶就在审查报告上。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份精确的审查报告。实践中,审查报告的制作呈现证据摘录混乱、分析说理不透、事实表述不规范等不良倾向。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何摘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指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七项1[①],主要内容是证据摘录,它是一篇公诉审查报告的基础性内容,是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分析、得出审查结论的基础。

(一)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

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客观、全面、详略得当?准确?就是要求摘录忠于侦查卷宗的真实记载,不得带有承办人个人的主观倾向和先入为主的判断;客观?就是基于中立的立场,既要摘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摘录对其有利的证据,这也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题中之义。全面?就是不能遗漏影响定罪量刑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材料,如实践中容易忽略自首、累犯、主从犯等细节证据的摘录。下面重点谈谈如何做到?详略得当。 详略得当需要分以下情况区别对待:(1)对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且证据清楚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要简略,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按照原话一问一答式摘录,也无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一一摘录。只要首先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分别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及讯问人、侦查卷宗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多次供述中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不一致、有矛盾的细节,可以放在证据列完后?存在的问题?中记明,并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进行简单的分析。列举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如果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内容可以简略写成:?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然后对不一致的地方单独摘录。(2)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证据摘录要尽可能详细,甚至有些表面上看来与案件无关的细节也可能对案件有重要影响。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称遭到诱供,但是有些细节是其他一般人不可能了解的,而其他证人的供述在犯罪人供述之后,侦查人员对这些细节不可能事先知道,这样就可以排除侦查机关的诱供。对于有些重要情节,还可以采用问答式原话摘录。比如王某贪污案件中,王某否认自己有贪污的故意,供述中有一段话?问:你为什么要指使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分钱?答:我就是想带他们‘混’点钱。问:混钱什么意思?答:就是拆迁时搞点拆迁款。?这样问答式摘录,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共同非法占有拆迁款的目的。 书证、物证摘录相对简单,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物证鉴定的摘录,原则上只摘录结论部分(并不意味着审查证据时只审查结论而不审查过程),比如价格鉴定,但对于伤情鉴定、死亡鉴定中的受伤部位、伤口形状(如钝器还是锐器)、受伤和死亡原因也要进行摘录,这往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二)证据列举的方法

符合逻辑的、条例清晰的证据分类,使人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的审查,也有利于汇报案件和领导审阅。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证据列举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法定的证据种类列举。这是最基本的证据列举形式,具体如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单一罪名且犯罪事实较少的案件,比如,三笔以下的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

(2)按照一罪一证列举。这主要针对多罪名案件,比如一个案件中既有盗窃、又有抢劫、抢夺,列举证据就可以列成?

(一)盗窃、

(二)抢劫、

(三)抢夺,然后在每一个罪名下再按法定证据种类进行列举。

(3)通过表格列举。这主要针对一人多事、多人多事的案件,比如一人盗窃15笔,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笔犯罪事实对应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这样看起来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与分析。

(4)按照犯罪构成列举。这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针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否认或翻供的案件。比如受贿罪可以分为?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基本事实(客观事实、主观方面)?。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否认主观上具有故意,可以将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单独进行列举,这样有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同时为出庭辩论打下基础。

(5)按照定罪与量刑列举。主要针对自首或立功等量刑情节存在较大争议 的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将量刑情节独立出来进行证据列举,有利于从证据的角度判明该量刑情节能否成立。

二、对证据的分析与论证如何分析

对证据的分析与论证?是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八项,并将其分成两块内容:一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二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这种分法并不科学,其实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是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的;反之,证据的确实充分又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概言之,证据分析就是排除矛盾与合理怀疑,论证一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一)证据分析标准与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因此,确实充分是证据分析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有学者指出这?只是一个一般性、总体性的、政策性的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没有其他辅助标准或具体指标,难免造成这种标准既大且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进行证据审查和判断。根据经验性法则,实践中形成较为一致的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 证据分析的要求就是对每一个证据都要进行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分析。客观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的证明对象有关,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和价值。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二)证据分析的方法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本质上是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思维过程。如果说前面的证据摘录是对证据的粗加工,属于感性认识;那么证据分析与论证就是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来进行的理性认识。笔者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证据分析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分解验证法。分解验证是指对单个证据进行?三性?(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下同)分析,验证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从而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在每一单个证据验证分析时,还可以进一步分解。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从供述的时间、地点、有无逼供诱供等方面验证;证人证言,可以从证人的辨别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验证;鉴定结论可以从鉴定人的资质、检验材料的原始性等方面验证。实践中,往往对鉴定结论过于信赖而缺乏必要的分析,其实技术性鉴定结论也有错误的时候。比如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观性较大、强奸案中精斑鉴定检验材料被污染而使鉴定丧失真实性,甚至价格鉴定也会出现问题,如尹某盗窃案,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依据被害人提供的销售发票进行鉴定的,但经审查发现该销售发票是中国联通话费充值发票,充值话费时赠送的手机,但发票上既没有记载赠送手机,更没有记载手机的型号,因此该价格鉴定不能采信。 第二步:双向对比法。对比即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案件事实能否认定。所谓双向比对是指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纵向对比主要针对言辞证据而言,即对同一案件事实做过的多次陈述或供述进行对比,辨明其前后内容有无矛盾之处以及如何排除和解决矛盾;横向对比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比对。对比法是证据审查最基本、最直接的方法,因为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主要依赖于对比方法,?印证?即不同证据在信息内容上的相互支持所形成的稳定的证明结构,是确定证据确实充分最重要的因素。 第三步:整体综合法。 整体综合法是指在运用证据的思维过程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双向对比审查的证据材料,有机地合成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的逻辑方法。综合分析不是将所有的证据材料的各个方面和要素简单地罗列在一起,而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思维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和比对分析后的各个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在此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要有理有据,说理深刻。

三、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如何提炼

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将?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放在证据摘录之前的第六项,尽管在形式上排在前面,但实际上是在证据摘录、证据分析之后,再提炼出犯罪事实。在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时,切忌养成照抄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习惯。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无一字无证据:既然是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必然是有合法证据支撑的,要求每一个字都要有两个以上的证据证实。比如案发时间,被害人证明案发时间是12点30分,而犯罪嫌疑人供述是12时,又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案发时间,那么表述事实时宜表述为?12时许?,这样无论是12点30分还是12点,就都可以涵盖,就比较准确;而不宜表述为?12时30分?。

2、法言法语:使用法律用语,不要随意使用俗语或简称,比如?投锁入室?(指用钥匙逐个试开房门)、?活闹鬼?(南京方言,指流氓地痞)之类的俗语不要使用;不要随意用简称,比如XX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中共XX市委XX区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不要随意简称为?XX街道?。当然有些约定俗称的简称是可以使用的,比如中共(中国共产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还要杜绝感情色彩渲染,比如?窜?、?穷凶极恶?等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字眼。

3、简洁明确:简洁就是要具有一定概括性,切忌记流水账。比如宦某诈骗案,有人这样表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宦某2005年底从部队转业后,被安臵到龙潭监狱工作,但其对外声称自己在江苏省建设厅工作。2008年4月中旬,受害人陈某为其朋友的孩子能进建设厅工作一事委托宦某帮忙办理,宦称没有问题。同月下旬,宦某以疏通关系为名,向陈某索要人民币两万元,后将骗取的钱用于还债。在此期间宦某对陈某慌称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还需花点钱,于7月份的一天从陈某处再次骗得人民币两万元,又用作个人消费。?这里的很多内容属于记流水帐,可以做如下简洁表述:?2008年4月至7月份,犯罪嫌疑人宦某谎称自己在江苏省建设厅工作,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陈某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另外还要切忌同义反复,如?用拳头打了腰部一拳?,既然是打一拳,肯定是用拳头,可直接表述为?打了腰部一拳?;?用脚踢了对方一脚?直接表述为?踢了对方一脚?。明确就是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要具备,不能简洁得让人看不到基本事实经过。比如故意伤害案,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琐事殴打,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这显然过于简单,缺乏事情的起因、经过、手段、伤害的部位等要素,让人看不到案件的基本事实,这就缺乏明确性。

推荐第5篇: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

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

关于犯罪嫌疑人一涉嫌一一案的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一年一月一日

案件来源:一 移送案由:一 犯罪嫌疑人:一

强制措施:逮捕霞押(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在一(注明地点。一案多人的,可简单注明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几人即可) -(注明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承办人:

一、一联系电话:一 -(注明检察院院名及公诉部门处或科名称)承办人:

一、一 承办人意见:一(简要写明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等以及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等) -(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以一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一涉嫌一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一年一月一日收到卷宗一册,证物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一年一月一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一年一月一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庭前证据交换等(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中必须严格履行,因此在审查报告中也必须写明@而对于刑事诉讼;去;支有强制性要求的,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工作,就写明哪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木情况。犯罪嫌疑人一(曾用名一,与案情有关的别名一,化名一,绰号一),男(女),一年一月一日出生(犯罪时年龄一岁),(系盲、聋、哑个等特殊情况的在此注明儿身份证号码一,一族,一大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赦时间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一因涉嫌一罪,于一年一月一日被一执行刑事拘留,一年一月一日经一院批准(或决定),于一年一月一日被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一市一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一儿(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2、辩护人基本情况。写明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所属律师事务所。(一案多人的在每个犯罪嫌疑人基本,清况后列明其辩护人)

3、被害人基本情况。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系未成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被害情况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与被害人关系,通讯方式等。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情况。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相同的,此部分省略)

二、认定属干\"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理由 经审查,木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属于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主诉检察官决定),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一(写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自、自首、立功、退赃等事实和情节。)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承办人认定的基本一致。(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认定的非主要事实、情节不一致的,简要说明不一致的地方@有重大分歧的则不适用简化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据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列举;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绸正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几是证据存在瑕疵等问题的,应当在该份证据后用括号注明。)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部分主要是审查报告其他部分无法涵盖而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报告的事项,如有关未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案件管辖问题,追诉漏罪、漏犯情况,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一井移送起诉的同案人的处理问题,进行刑事和解情况,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以及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承办人认为需要解块的其他问题等。

五、承办人意见

写明对案件证据、定性、量刑情节的综合分析意见。由于此类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争议,可不必展开分析论证,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通过对全案证据情况的总结与评价,得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

2、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简要论述案件的定性;

3、说明木案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综上,犯罪嫌疑人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一。因其具有一量刑情节,故根据一(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儿一(执行方式),并处一(附加刑)。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做不起诉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可以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相关文书的结论部分书写) 附件:

1、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草稿

2、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等 (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附件的内容) 承办人:- -年-月-日 -16-

推荐第6篇: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刘选

2002年10月,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说明》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对于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北京地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水平,提升案件审查质量,北京市院也出台了《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试行)》。2007年和2008年,北京市院连续两年对全市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评查,带动了公诉部门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下面,我按照高检院《制作说明》和《样本》的大致顺序,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公诉部门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不成熟做法,与浙江同仁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案件审查经过部分

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告权和案件退补及延长审限几项内容。设置这部分的意义在于防止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这部分内容的撰写质量,能反映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

撰写这部分内容是,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对告知权利义务要写清楚,说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权。(2)对审查报告模板的内容要与本案进行比对,不要照搬。比如,有的案件根本没有被害人,不存在被害人告权问题,但在审查报告中却叙明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盗窃案等不存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审查报告却叙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告知有关权利。(3)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对退补侦查是否超期予以说明。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部分

此部分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劣迹、案件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强制措施情况及赃证物移送情况。设置此部分的意义在于,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考察承办人对于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不能只叙明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身份,还要注意叙明其身份变化情况。对职务犯罪尤其如此。有的承办人只是根据预审卷宗中的户籍证明进行描述,实

1 际上这种方式是很不全面。犯罪嫌疑人和身份情况,特别是职业情况经常发生变化,有些身份对定罪量刑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职务犯罪中,不少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职务与作案时的身份并不一致,而有的承办人只叙明其案发时的职务,没有说明其实施犯罪时的职务,往往会让阅读者根据案发时职务对案件性质和量刑情节作出判断,极易产生歧义。

(2)要把通过讯问、调查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预审卷宗记载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不能照搬预审卷中的身份信息。特别是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等对定罪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界年龄时,更不能掉以轻心。

(3)要对犯罪嫌疑人合理排序。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于多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的案件,都进行了排序。承办人对案件审查之后,应当对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判断,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排序,不能照搬侦查机关的排序。审查起诉阶段排序原则一般是:按照主从关系,主犯在前,从犯在后;按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由重至轻排列;涉及多个罪名时,先重罪名后轻罪名;涉及单位犯罪时,按照先单位犯罪嫌疑人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顺序排列。

(二)前科劣迹。前科劣迹一般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对于刑事处罚,应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构成累犯的,还要叙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赦免的时间。对于行政处罚,应注明受到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被处罚个人或单位;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说明影响。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遇到这种情况,必须叙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存时,应按照先行政后刑事的顺序叙写。

(三)案件侦破的简要过程。此部分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简要描述,重点解决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叙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否合法。

(2)侦查过程中采取的留置盘查、传唤、拘传等措施的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3)为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核对刑期提供帮助。因为刑期的计算是从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些承办人认为,审查报告的证据摘录部分有归案经过的内容,没有必要单独设置案件侦破简要经过部分。实际上这是个认识上的误区,承办人正是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审查,发现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落实诉讼监督。

(四)强制措施部分。这一部分通过对强制措施的描述,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强制措施是否正确。比如被采用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适合羁押的情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二是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超期。比如批准或决定逮捕后是否在24小时内宣布逮捕,对于逮捕后超过两个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办理过延期等。因此,在撰写这一部分内容时要认真核对,注意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五)赃证物的随案移送情况。在案件审查报告的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也有对赃证物处理的说明,审查报告所以把赃证物问题单列出来,不仅反映出赃证物的移送、处理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也有助于发现赃证物灭失、损毁、甚至被挪用,失去证明价值,同时在审查报告的结构上可以前后呼应,互为提示。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意见部分

实际工作中,一些承办人撰写这部分内容时,往往照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不注意对起诉意见书表述的内容进行加工和二次创作,或造成过于简略,或拖塌冗长,缺少概括与凝练。尤其是一些大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往往十几起甚至几十起,如果完全照搬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会占用大量篇幅,也反映出承办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正确的撰写方式是,承办人应对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作概括性摘录。

四、经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

这一部分的写作质量,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和逻辑严密程度。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根据已经采信的证据材料,对整个案件事实经过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地表述,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严谨、清晰。北京市院公诉处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对于此部分的撰写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 3 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具体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条件。例如一起两人共同盗窃仓库电缆的案件,应该这样表述:犯罪嫌疑人张

三、李四系某省来京务工人员。某年某月某日上午,在本市某区某村张三暂住地,张三因在京未找到工作,遂提出当晚前往某仓库盗窃电缆线,李四表示同意。当日中午二人前往某五金店购买钢锯两把。次日凌晨2时许,二犯罪嫌疑人携带钢锯两把、手电一支,骑三轮车一辆前往某仓库。趁库房管理人员熟睡之机,二人翻墙进入仓库院中,由张三望风,李四用钢锯锯断存放电缆的库房的门锁,二人进入库房内盗割某型号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1100元。二人携带赃物翻墙出院,将所盗电缆线装车后,欲进行销赃。行至某路口处,与某派出所联防巡逻队相遇,联防队员对二人进行盘查,二人弃车逃跑,联防队员将张三当场抓获。后在审查中张三交待其伙同李四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于某年某月某日13时许带领民警前往本市某区某村李四暂住地将犯罪嫌疑人李四抓获归案。被盗电缆线均已起获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钢锯两把、手电一支、三轮车一辆均扣押在案。

这样表述,可以清晰地看出案件的全部过程,包括了犯罪预谋、犯罪实施过程、归案情况、赃证物的处理情况。这才符合我们对于认定事实部分的要求。上面我们讲的是单一事实的撰写要求,对于多起事实的案件,对于每一起事实的撰写与单一事实案件的要求是一样的。同时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先重罪后轻罪或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先后等合理顺序进行表述,做到层次清晰,突出逻辑性。

撰写经审查认定事实,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认定事实不能过于笼统简略。一些院,特别是基层院的审查报告中,经审查后依法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中对对犯罪事实的表述非常接近,甚至完全一致,往往对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被害人情况、归案情况没有全面反映,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显得十分笼统简略,让阅读者弄不清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常见情况主要有:

(1)在故意伤害案中,对双方发生争执、互殴的原因仅表述为因琐事发生争执,至于为何发生争执、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没有表述。

4 (2)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预谋的情节仅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经预谋,至于谁先提起犯意、如何预谋、如何分工等问题没有表述。

(3)在财产型犯罪中,没有表述赃物、赃款损失情况。

(4)在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中,没有叙明其自首归案以及立功的详细情况。

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的案情确实很简单,审查报告中的认定事实与起诉书描述的事实虽然是同一事实,但制作要求不一样,审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比起诉书描述的事实更具体、细致,所以,必须按照要求撰写,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第二,注重与在案证据材料的结合。审查起诉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重证据,所以,审查报告中认定的每个事实,同一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能根据个人理解甚至杜撰来认定。一些案件审查报告中,承办人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案件证据没有全面把握,凭着自己的感觉撰写认定的事实,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二是对证据的判断出现错误,没有对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根据自己不正确、不准确的判断认定事实。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承办人是在摘录证据之后,开始撰写案件事实,其实这样做是不妥当的。按照办案和思维规律,只有在排除非法证据,采信合法证据,完成证据分析之后,才能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全面、综合的认识和判断,完成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这时才能撰写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还原案件的真实过程,才能撰写出客观、完整准确的案件事实。

第三,加强叙述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对于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的表述不仅要客观、真实,还要具有逻辑性和严谨性。所谓严谨性,就是对于认定的事实应表述清晰、准确、完整,用语严谨,不能使审阅者产生歧义或不解。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对于一些重要背景与环节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和交代。例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多家单位,而且它们之间往往存在比较复杂的经济关系,有控股、参股、折抵、委派等,这就要求必须将这些单位之间的关系予以说明,才能把认定的事实表述清楚,否则,审阅者无法理清它们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也无法弄明白认定的事实。所谓逻辑性,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要条理清晰,环环相扣,符合逻辑规律的认识规律。叙写经审查认定的 5 事实时,一般应当按照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撰写,不提倡采用倒叙、插叙、夹叙夹议等修辞方式。

撰写这部分内容时,经常出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认定的多起犯罪事实没有按照逻辑顺序予以表述。例如,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一类犯罪没有按照时间顺序表述,甚至在第一起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那一起,这种表述方式颠倒了逻辑关系,明显不妥。二是对同一事实中,对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表述混乱。这往往是对案件阅卷不细致所造成的。

第四,加强用语的规范性。案件审查报告虽然不是对外的法律文书,但是在撰写过程中仍应使用法言法语,力求用语规范。有的审查报告中用语过于随便,口语化现象明显,例如:把被害人称为事主、把特情人员称为点子、线人等。另外,有的承办人为了把案件事实叙写的更加完美,大量使用文学化、新闻化的文字。但是审查报告毕竟不是文学作品或者新闻报道,所以要避免此类语言的出现。

第五,叙写事实要有确定性。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甄别、判断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其所列明的应该是通过证据证实的、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办人对于案件事实往往没有明确的认定,而是将有利于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一一罗列出来,实际上没有认定的事实。诚然,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尤其是证据不扎实,存在疑问的案件,很难对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对案件性质作出结论。但是,对于认定事实的表述与证据罗列不能混为一谈,对于证据的分析、判断以及是否采信等问题应在审查分析意见部分证据分析一节予以论述,而在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应当采用客观表述的方法来认定事实,将客观存在的事实、结果表明。

五、证据摘录部分

这一部分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于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并进行摘录,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考察的是承办人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和逻辑性。要完成好这部分的写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证据材料的完整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证据,因此摘录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目前一部分案件中存在着证据摘录不完整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即结构性不完整和局部性不完整。

6 所谓局部性不完整,是指除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摘录之外,没有对案件中必要的相关情况予以记载,包括案件起因、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下落等。例如某一故意伤害案中,证据摘抄全部集中在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而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没有说明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为何殴打被害人、作案凶器的下落,被害人陈述中亦没有双方产生矛盾的陈述,仅有一名证人证言反映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一天曾产生矛盾。如果仅靠审查报告中所摘录的证据,很难准确认定此案为故意伤害案件还是寻衅滋事案件。又如某盗窃案中,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部分,仅摘录犯罪嫌疑人承认盗窃的情况,对于盗窃数额和赃款下落没有任何摘录。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罪的关键,证、供是否吻合是认定数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述中必须要包含此项内容。

所谓结构性不完整,是指摘录证据时,对于涉及到事实认定及定性的关键证据未进行摘录。一些审查报告中,仅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进行摘录,而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进行摘录,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等问题,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摘录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准确认定事实,正确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第二,注重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摘录部分与证据分析部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证据摘录部分中,在每一项证据之后除说明证据的来源等事项外,都要说明此项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确定所摘录的证据是否有效,即对此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说明,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这里需要注意: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应予以注明。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证据是否真实可信。言辞证据,尤其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证言,因存在着利害关系,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影响其真实性。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亲友的证言,多是有利于本方。因此在摘抄此类证人证言时,应在证人身份中注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以利于我们在证据分析部分正确评价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度。

第三,注重摘录证据材料的逻辑性。案件审查报告中证据摘录部分体现的是承办人对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梳理、甄别的过程,逻辑性是十分重要的,摘录的原则是清晰明了。摘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7 (1)对同一类型的证据要按照证明力,由强到弱或者按照时间的先后排列。经始终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各个证据之间层层递进,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

(2)对于多起事实的要分事实摘录,要按照一事一证的要求进行摘录。当前庭审过程中对举证的要求是一事一证,对案件审查也要树立这种意识。在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每一起事实实质上是一个单独的案件,按照一事一证的摘录方式,有利于对每一起犯罪事实的审查,能够清晰地体现出认定该起事实所必需的各项证据材料是否具备,每项证据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

(3)对于同一起事实的多种证据,一般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排列顺序进行摘录。

第四,在摘录要繁简得当。摘录是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浓缩提炼的过程,将卷宗中的证据反映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必须进行必要的取舍。一些审查报告繁简不当,有些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的摘录过于细碎,大量的全文摘抄,甚至把笔录中一问一答式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审查报告中,缺少必要的总结,关键证据不突出。另一方面,有的审查报告过于简单。特别是对书证、鉴定类证据的摘录,仅摘录结论部分,对其它部分不予摘录。例如,摘录诊断证明时,没有摘录出具该证明的医院、诊断时间;伤情鉴定中只有轻伤或重伤,但没有具体伤情等。

规范性的方法是,对于言辞证据,在真实反映其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凝练和概括,对于书证、物证的摘录应写明书证、物证的来源,对于鉴定结论要写明出具单位、时间、文书编号、鉴定人员,以利于审查。

六、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

对案件的定性分析、证据分析、量刑情节分析是案件审查报告的精华和核心,这一部分的质量如何,能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与水平。不少承办人反映,这一部分的撰写较为困难,根据北京市的经验,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证据分析方面,要从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相互关联性入手,排除非法证据,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说明采信证据的依据。进一步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二是在定性分析方面,要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结合在案证据材料,从法理和证据两方面,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主观故意是否明确,客观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所侵害的客体是否准确,进而确定犯 8 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三是在量刑分析方面,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行为的性质、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包括刑种、刑幅、数额等。四是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方面,主要是围绕着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撰写。在撰写这一部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定性分析与证据分析并重。部分承办人十分重视案件定性,在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时侧重于对案件定性,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论证,而对证据的分析较为薄弱。正确定性固然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但是正确定性的前提,是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证据的分析、审查、确认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只有在对在案证据进行充分分析,排除了非法证据、确定证据能否被采信、所采信的证据对于所证明事项的证明程度之后,方可进行定性分析。重定性分析轻证据分析,甚至只有定性分析,没有证据分析的现象应当杜绝。

(二)论述犯罪构成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在对案件定性分析时,不少承办人对犯罪构成的论述存在两种问题。一是面面俱到,不分主次轻重,把握不住重点;二是不全面,把主要的笔墨集中在论述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上,对其它要件的论述很少甚至没有。对此,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难点,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述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例如,对职务犯罪,要侧重论证主体;对诈骗类犯罪,要侧重犯罪的故意;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注意法定责任年龄等。

(三)法律规定与分析论述并重。目前,承办人的法律素养一般比较高,对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熟知相关规定,在报告中能准确引用了有关条文和规定。但更为重要的是把法律规定运用到所办理的案件中,对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述,而不是将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罗列,形成一种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两张皮,让审阅人自行判断的印象。

(四)分析意见要明确、适当。案件分析意见是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等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所谓明确,就是承办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在充分的分析后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要将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观点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并提出个人的倾向性意见。所谓 9 适当,就是审查报中的分析意见,应围绕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问题要集中、系统,表述要清晰,论述要完整,既不能过于简单,把应当分析的问题忽略了,也不能过于复杂,引经据典,把分析意见做成学术论文。

(五)分析意见用语要严谨、规范。对案件的分析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审查报告作为司法工作文书应体现出中立的态度,根据证据、法律规定论述案件,不能把承办人个人的情绪或者倾向体现在文书中。不能使用煽情的语言。

(六)量刑情节不遗漏。遗漏量刑情节,主要是遗漏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于酌定情节如赃款已退赔、初犯、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问题绝大多数案件审查报告均没有涉及。另外对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问题也较多被遗漏。一定要注意。

七、审查结论部分

此部分出现的问题较少,不展开论述。

以上是北京市院在撰写案件审查报告的一些做法,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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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及制作说明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

上海市XXX检察院(宋体一号、加粗、居中、字符间距5磅) (空一行)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黑体二号、居中) (空一行) (以下首行均空2格)案件来源:(黑体三号) 案由:(黑体三号) 犯罪嫌疑人:(黑体三号) 收案时间:(黑体三号) 侦查机关承办人:(黑体三号) (空一行) (以下除另注外,均为仿宋体三号)XXXX(侦查机关名称)以XX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以后,于XXXX年XX月XX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XXXX年XX月XX日告知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无被害人的案件,此句无须引用)。承办人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时间、再次移诉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间。)经上述工作,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不需要审批的案件,不写“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黑体三号)

1、犯罪嫌疑人XXX(曾用名XXX,别名XXX,化名XXX,绰号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族,XX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注明户籍所在地,暂住人口须注明暂住地),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刑事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羁押场所等。 注: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并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对于单位涉嫌犯罪的,则写为: 犯罪嫌疑单位:XXXXXX(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XXX(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犯罪嫌疑人:XXX(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2、辩护人:XXX 注:写明性别、年龄、是否律师,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无辩护人的,此部分省赂。

3、被害人: 注: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受害状况。被害人情况不清的,予以说明;无被害人的,此部分省赂。

4、被害人委托的人:XXX 注:依次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与被害人关系。对受委托的单位要先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明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没有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此部分省略。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注: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单位经济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住址,是个人的,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此部分省略。 诉讼参与人为多人的,依次分别列明。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黑体三号) 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即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特别应当表明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以判明其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三、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黑体三号) (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意见)

四、审查经过(黑体三号)

1、已审阅全部案件材料。

2、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XXX,其供述与预审阶段供述一致(如果出现翻供、辩解等现象,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3、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询问了被害人XXX,其陈述与预审阶段所做陈述一致(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听取了被害人XXX及其委托的人(注明身份)的意见(对意见进行简要说明)。

4、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询问了证人XXX,其证言与预审阶段所做证言一致(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5、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XXX委托的人(注明身份),听取了意见(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如有庭前证据交换等过程,简要说明过程与结果)。

6、退查、自行补充侦查经过(注明案件承办人参与的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所收集的具体证据)

7、其他工作(如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情况,应简要说明)。

五、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黑体三号) (一)经依法审查查明: (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以认定嫌疑人有罪或者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的案件,这段叙述均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时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手段、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有无坦白、自首、立功、累犯表现等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材料) 叙写事实时,应注意:

1、对所认定的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写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写。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根据不同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督办案件、在管辖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都必须详细写明犯罪事实的各项要素。叙写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应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报告。 (2)对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叙述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3)对于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承办人认为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案件,或者具有刑诉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客观叙写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得加入主观推断和分析评判。

(二)经审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原则上依次分别写明证据种类、名称、收集该证据的人员、时间、出处及主要内容和证明作用。) 写证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写法,即写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再写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列出证据。

2、同一事实中的证据可按直接、间接证据或证明程度等顺序叙写。

3、对于证据内容的叙写,应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案情自行决定。对于主要证据中的言词证据,一般应作完整摘录,尤其对关系到定罪量刑的情节、细节要力求具体、全面,以充分保持该证据的客观性;其他证据可由承办人用自己的语言概括。叙写证据(包括制作审查报告)通篇应当完整、连贯,不得出现空白段落。 (三)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而异,但要符合以下要求(有些案件的分析论证可在上一部分的证据列举中顺势进行,不必机械地另作一部分):

1、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论证(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事项已经查清。

(2)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事实(作案工具、赃款去向不明,言词证据间存在矛盾)虽未查清,但案件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分析论证。 (3)其他罪行虽然无法查清,但是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分析论证。

2、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合法、属实。

(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

(3)审查起诉中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4)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5)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黑体三号) 审查本案,还有下列问题需要说明(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而异,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对策;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对策;

3、与侦查机关认定不一致的事实和证据情况;

4、案件定性争议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5、案件管辖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6、追诉漏犯、漏罪的情况;

7、侦查活动违法情况及纠正情况;

8、赃款、赃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

9、附带民事诉讼事项;

10、需要进行分案或者与其他案件作并案处理的;

11、无辩护人的原因;

12、告知被害人的方式及告知后的反馈情况;

13、是否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

1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这部分应当既要写明情况又要写明意见,并阐明理由。对案件认定和处理存在重大分歧的,还应说明各种不同观点及主要理由,然后再说明承办人所持观点并作详细分析论证。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本案的辩解和处理意见与承办人观点不同的,应当加以详细说明。

七、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黑体三号)

1、审查结论

(应当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认定罪与非罪、应负的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认为不能定罪起诉的,说明理由。对于新罪名和新类型犯罪的案件在叙写审查结论时可以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叙写,同时加上对法定情节方面的分析和对影响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方面的分析。)

2、处理意见

(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法条,并写明构成何种犯罪,是从重、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的结论,同时明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等,以及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意见,并援引相关法律条文。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写明结论及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其他处分、附带民事诉讼及其他有关问题,也应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注: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处理或做其他处理的,应分别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相关文书及市院制定的不起诉格式样本的结论部分书写。

3、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依法已构成XX罪,根据我国刑法第XX条XX款,应处XX刑(法定主刑和附加刑)。鉴于其(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XX刑。 以上报告请审批(无需审批的案件此句不写)。 (空二行) 承办人:XXX (空一行) 年月日 (空二行) 附件(出庭预案):(黑体三号)

1、讯问提纲

2、示证(质证)提纲

3、公诉意见

4、答辩提纲

(注:①审查报告均采用A4纸打印;②页边距为:上空3.7cm,下空3.5cm,左空2.8cm,右空2.6cm;标准:③行间距:固定值28磅;④页码居中)

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的制作说明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审查起诉工作对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准确判断的重要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诉质量,关系到出庭的指控效果,关系到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为了进一步规范这项司法活动,2002年10月,高检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规范和推进这项活动。高检院审查报告的格式贯穿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每个环节,再现了整个公诉办案的全过程,对保证公诉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审案及出庭公诉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一份比较规范有效的法律文书。但是,我们也发现,该份格式设置的一些内容较为繁琐,有些还有重复,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2003年初,市院公诉处和铁检分院公诉处指定铁路南京院公诉科对高检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样本进行试点。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南京院公诉科分阶段进行了探索,结合公诉实际对该份审查报告格式的部分内容作了增删和修改,并将格式与说明合二为一,将高检版本中重复的部分删除,不明确的地方具体化,形成了适用于普通程序的比较规范、可行的格式,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比较两个版本的格式,主要的区别在于:

1、在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中,高检院版本在叙写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部分有一段写明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和写明赃物移送情况的要求,铁检南京院在制作格式时将该两段内容删除。同时将一些内容具体化。

2、铁检南京院将高检院版本中的第四部分“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和第五部分“工作情况”合并为第四部分“审查经过”。

3、铁检南京院将高检院版本中的第六部分“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第七部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第八部分“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合并为其版本中的第五部分“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在叙写事实和证据时增加了注意事项和把握的原则。

4、铁检南京院在“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在高检院版本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几条内容,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分案并案处理情况、无辩护人的情况、告知情况、综合治理、检察建议的情况等,同时写明了注意事项。

5、铁检南京院的版本在“审查结论”部分与高检院的写法有所不同,没有分主客观要件叙写,但增加了对案件性质、情节、危害性、责任的全方位分析论证,并要求写明触犯的法条、构成的罪名,以及法定情节等内容。

我们认为,铁检南京院的版本在高检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必要增删、修改,既遵循了高检样本的基本精神,又充分考虑到了可操作性,更适合基层院办案的需要,值得推广。因此,市院公诉处在进行了必要的调研后,对铁检南京院的审查报告版本作了文字和内容上的调整,供全市公诉部门在办案中适用。市院公诉处对南京院版本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1、在“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对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对策”。

2、在“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中的“审查结论”部分,增加了“对于新罪名和新类型犯罪的案件在叙写审查结论时可以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叙写,同时加上对法定情节方面的分析和对影响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方面的分析”的内容。

3、在“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中,将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法条、构成的罪名从“审查结论”部分调整到“处理意见”部分,同时对提起公诉、不起诉、撤案等处理意见要求援引法律条文,以使审查处理的法律依据更加明确化。

审查报告直接关系到审案质量、出庭质量、执法形象。在减少把关的同时,必须要保证主诉官制作审查报告的质量,而从格式上进一步细化制作要求,有助于提高主诉官的审查质量,因此,审查报告综合化制度是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自律机制。希望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能够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将这项工作放在公诉改革的推进,尤其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深化这一背景上加以对待,在实践中认真适用、推行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确保主诉制顺利进行,切实提高本市公诉部门的审案质量和出庭质量。

二○○五年一月

人民检察院

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 (一审案件)

提起公诉被告人(被告单位): 提起公诉案由: 提起公诉日期及文号: 判决、裁定日期及文号: 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日期:

人民检察院

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 (二审案件)

提出上诉或被抗诉的被告人(被告单位): 原审被告人: 一审案由:

一审判决、裁定时间及文号: 二审判决、裁定时间及文号: 收到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时间:

推荐第8篇: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有何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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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有何必要性

一、无罪判决的社会效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从这个规定看似乎是完全排除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案件打开大门,只作登记收案处理。由于,在登记收案时,未赋予法院立案审查权,对案件无法把关,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无罪判决的出现,在司法资源相对充备和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这本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而且不会有太多负面的影响。但在中国目前现状来看,这种司法理念的接受还尚需一段时间,因此,面对当前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现有的司法现状也就暴露出不少的社会效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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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程序透明度不够加重了人们对无罪判决与冤狱的联想

近几年,我国司法虽然加大力度进行改革,程序的透明性与正当性不断提高,实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但群众对法律的意志和需求远远高过于对法律的认识,对目前司法机关的努力关心远远少于对法律的结果关心程度,这些原因都决定了人们无法一步到位接受新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律结果。从而导致国民对法律的结果也有一个渐渐的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如果被过分省略了,那社会效果一定会适得其反。当前,虽然,司法程序透明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们对司法过程认知不够,在他们眼里中国司法程序还存在较严重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不是简单的罪与非罪的依法辨思判断的过程,而且是轻程序重实体处罚的过程,在这种意识下,无罪的判决那不等于冤假错案吗?古代的中国对冤假错案,可要处理涉及本案的所有人员,而今又有谁为此付出代价呢?因此,在大部分民众眼里有无罪判决,就有人为此负责,否则就是司法的腐败。无罪的判决会导致这样的效果,这是许多法律人事先没有意想到的事。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赋予法院立案审查权是适时的法律意识需求。

2、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的将导致司法权威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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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同步,对一些司法现象无法理解,特别对按情理与司法来判断显而易见的差距问题,更是无法达到认识的统一,有点“秀才遇到兵”的道理。比如,在人们想像中就是个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有的人会认为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拉上去抢毙时,打上一枪还不够,还要多打几枪才能平民心,解民恨,但有一天因证据不足被无罪开释了,那效果如何,老百性一定会说:“司法机关太黑了。”结果将导致辞司法权威的流失。也许有的人会说:

“我们办我们的案,只要依法就行了,不用去理会别人怎么看。”这样行吗?法律毕竟与一般的理论认识不一样,她必须深深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维护,也就是说法律的作用必须在法律结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时才能发挥。因此这个问题不像其他理论一样可以心存异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是司法机关追永远无法回避的课题。堵到这当口了,司法机关就应当从源头上有所作为,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而且还要意识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且是所有司法机关的事情,是特定时期人们对法律意识与认识不同步的需求,也是司法权威树立的要求。

3、无罪人员超过社会承受度在审判时被公开开释,其结果将是极大损害整体司法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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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辨证的观点,每项新鲜事物让人们承受都需要有个过程。法院的审判过程毕竟是每个案件真正向世人公开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每个案件真正评价的过程,刑事诉讼效果到这时候才算真正显示出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个案件对行为规范的确立也正是这个时候给出了标准。从这些因素来看,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对人们行为和思想的影响是巨大,公安、检察与法院的努力工也是为了这个结果。因此,对这个结果虽然无法从根本上去控制,但是公安、检察、法院对这个结果的影响还是可以有所为或有所不为。目前,无罪判决的量应当说社会还是可以在多方努力下接受,但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羁押期限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的量将会越来越多,对当今社会承受的度将形成冲击,对司法公信力度也将形成冲击,如果不从源头进行稍加控制的话,结果只能是我们这些法律人不想看到的,司法的公信力度也会因司法机关自己的行为逐渐流失。

二、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律价值

1、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法治的需求

从法治精神上讲,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审判就是站在中立的位置,审查并裁决双方的指控与辩解。在法学中,法官是独立并中立的,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行使的是审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涉嫌犯罪是否成立的居中裁判权,唯一忠实的是国家法律。而公诉机关则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法官不是也不能成为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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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官将自己定位在国家利益的代言人的角色上,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与公诉机关共同打击犯罪,这种角色的错位将导致先入为主,偏袒公益,最终背离公义,违背宪法规定法院居中裁判的初衷。法官只能在刑事诉讼中间接发挥了法的本身所具有的打击犯罪的功能而已,如果说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借以相互配合只作登记收案,必须导致法院和公诉机关混为一体,共同指控犯罪嫌疑人,因此,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法院立案功能发挥的重要部分。以审判权力对抗检察权力,以达到一种体现法治精神的制衡机制更是有必要。

2、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案查是公、检、法三家特定时期的需求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一部分案件)承担了发现真实的侦查职能,检察机关同时又承担法律监督和证明犯罪的职能,法院承担裁判职能,上述职能划分是本着相互制约原则上划分,法律确定的,不容错位。传统观念认为,法院也应承担发现真实,证明犯罪的责任。他们认为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序活动,不仅诉讼的进行以法院为主,就连其所发现的也追求适于行使刑罚权之真实,重在实质真实发现。借以确保社会安全,重在实体。因此,他们认为在这点法院所要履行的职责和侦查机关一样,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容审查,只能登记收案,证据不足,只能通知补证据,千万百计借以维护社会安全而扮演了有违法院中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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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强烈改革意识的人则认为,法院不同于其它侦查部门,也不同于公诉机关,她的角色是中立横亘于公民个人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间的拥有审判权力的机构,她们必须是消极的,法官应当是缄默而富有神秘,内敛而更有尊严,他们不能成为在开庭以前就尽阅案卷,并在出庭前已经近乎作出判决的人,否则每个提问问题甚至连语气都会透露出偏袒一方,法官不再主动依职权去调查取证,审判不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方法,而是在法律面前争论案件的解决方法。在审判中,只要发现证据不足就无罪开释。然而不管是传统观,还是改革激进观,他们都无法否认在当今特定时期中构建一种特定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急需又是非常有必要的。再者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的特定要求。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一个经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是会不利公、检、法三家司法行为权威的树立,不要说老百姓,就连政府的人在目前这个阶段大都认为是不能接受的。人们往往会过多于感叹那些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就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了,或者往往会认为法院对了,那就是公安和检察院错了;如果是公安和检察对了,那就是法院错了。自从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这些案件的出现,一方面在某种程序上造成了《刑诉法》作用价值认识的混乱,另一方面对公检法部门提出更严峻的考验。在这样情况下,在特殊司法观念阶段下,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立案审查则有特殊的实践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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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积极意义

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审查,可以在下列几方面显现出优势和积极意义。

1、充分发挥公、检、法互相之间的制约功能。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据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什么案件一提公诉,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这就给公诉机关一方面对案件审查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公正重视不够,有问题还可以不断协商解决或补侦;另一方面,对自己办案审限意识不强,有的于审案件要超审限了才敢快移,只要一移,人民法院不能不收,一切问题似乎都以交给法院;再者对赃款、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出入也很大。因此,通过立案把关,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手续合法化、程序严格化,同时促使公诉机关、审限意识、适用法律意识增强和对赃款赃物移交意识增强。

2、为构建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夯实基础。新型的刑事诉讼模式要求简繁案件有效分流;要求审判人员不能过份阅卷,无论庭前还是庭后,但案件毕竟是案件,如果有立案庭确实有效的审查,他们就完全可以集中精力思辩于庭审公诸于的证据,并从中找出定罪量刑的之依据。如果没有立案庭的把关,他们只有详阅宗卷材料才能真正定下决心听审,这就不可能做到庭审前,心静如一泓清水,不能通过中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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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持控、辩双方进行指控和抗辩的诉讼活动,先入为主,以怀着近乎结论判决的心态听审是不可避免,对构建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制度无法让法官做到。

3、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这种审查力度要比刑庭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也更能对特殊物质部门的违规操作,进行有效的制衡。立案庭不比刑庭工作环境复杂,她有条件充分行使权力,以审查权力制衡权力的部门。比如对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赃款未随案移送问题,有些地方法院刑庭实在无奈只得在判决书上说明某某赃款扣在某某部门,由某某部门上缴国库。最终有没有交谁也不知道,如果将这些问题放在一些向来被认为权力边缘的部门来做,她们就可以说“不”,或者至少可以使这些问题凸显,并最终寻求到解决的方案。使参与办案的部门在办案的程序中更为透明,更加依法司法,更加公正和高效。

4、通过立案审查,可以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所涉及的刑诉方面的程序进行必要的监督。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活动监督,特别是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之后,仅仅由律师帮助是不够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侦查、审讯与活动进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否则不足以防止被告人人权的侵害,然而现在还是有相当部门的经济类型犯罪案件仍由检察院自侦自诉,对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侦自诉的案件,其侦查和审理活动是外于无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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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在人民检察院还未彻底脱离侦查权之前,作为人民法院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审查立案是完全必要的,唯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检察院成为更加公正、更加取信于民的法律监督机关。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 http://s.yingle.com/

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对分行清算帐户实行透支额度管理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   证券投资工具 http://s.yingle.com/ 股东分红权之保护 http://s.yingle.com/ 召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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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进行公司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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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人民检察院公诉审查报告的制作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确定为今年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新式审查报告将以往办案程序中的阅卷笔录、复合证据提纲及出庭预案等文字材料合在一起,使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能全面反映从受案到出庭前的工作内容。实施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目的,一是为了保障案件质量,二是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在程序、内容等方面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推敲和完善,笔者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表述部分提出几点建议。

一、“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的表述

案件事实是审查报告中的重要部分。承办人应当在阅卷、审查证据、提讯犯罪嫌疑人及调查的基础上,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要严格按照起诉书的要求来写。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认定事实部分的写法可以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按要求都必须逐一列举,同时,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必须如此,这样可以得到案件事实清楚的直接感觉,也更加符合规定要求。

2、对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相同的一般刑事案件,在叙写犯罪事实时,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在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这主要是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避免对相同的情节、过程进行重复表述。

3、对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逐一列举犯罪事实时,由于作案起数多,容易产生混淆不清的现象,为此,可以在每起事实前面或每组事实前面进行编号,为下一步列举证据打好基础。

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部分的表述

对每一份证据要阐明此证据的证明点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点和矛盾点。摘抄卷宗内容,要求简明扼要,使所列证据清晰、明确、客观、真实。所有证据要按照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排列。针对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列举证据可采取不同方式。

1、采取“一事一证”方式。就是在每一起犯罪事实后面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这样做能够更加充分、明确地表明认定每一起事实的根据。此种写法适用于犯罪事实简单的案件,而对多起犯罪的案件则不适用,否则容易产生篇幅过长的感觉。

2、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对于作案多起或多罪的案件,写证据时,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复合结构形式写法进行组合排列。根据犯罪性质或一个罪名为一个列举证据组,一个一个罪名的列举。这样做不但会产生清晰、简明的感觉,而且还便于实际操作,更符合审查起诉的习惯做法。

3、采取对犯罪事实编号的方式。如前所述,对一人多罪、多人多罪的案件,根据编号说明来列举证据。如:证明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然后再按不同的证据种类和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列举证据。

三、“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中量刑建议的表述

量刑建议是近年来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在刑罚裁量方面尝试的一项程序制度改革措施。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增加量刑透明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实现刑罚公正。为此,审查报告样本的量刑建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但要根据事实和情节提出量刑幅度,还要提出具体建议判处几年刑罚。实践证实,提出具体的刑种、多少刑期的建议、态度鲜明、意见明确,这是有利的一面。然而,该种量刑建议受诉讼阶段的局限,随着诉讼的推进,可能会出现一些未知因素而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受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限制,对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把握上与法官在量刑意见上产生偏差,导致在刑罚的种类和期限上形成不一致的结果,为此,对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的抗诉工作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同时对具体的量刑建议,有的检法两家还没有达成共识,往往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上发表具体量刑建议会受到审判长的制止,形成一种尴尬局面,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这些是弊的一面。结合上述利小弊大的考虑,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只提一个刑种及量刑幅度的办法,建议法院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刑期。这种办法能使法官在该刑种的幅度范围内根据案件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序,选择适当的刑罚,量刑建议的准确率较高。

四、审查报告内容的完善和制作时应注意的事项

高检院确定的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改革,是根据山东、北京等地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进行多年试点而得出的,确定了审查报告样本。因为是试行不免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1、对审查报告内容重复论述的部分应当修改

实践中发现样本有几处重复论述的部分,应建议对其进行合并以完善样本。如: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案件侦破简要过程等内容,应当放在第二部分的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中去论述;第四部分“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中的审查复核证据经过,因其要求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分析,这样就与第八部分“对证据分析论证”重复,应合并到第八部分之中。另外有人提出第八部分的“对证据分析论证”和第十部分“审查结论”重复,建议应当合并,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第八部分是通过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并联性,利用证据分析方法来证实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同时对证据确实、充分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充足的结论。而第十部分的“审查结论”,是通过犯罪构成理论,从犯罪构成四要件角度来分析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因为两部分采取的分析方法不同,作用也不同,不能合并。

2、制作审查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审查报告是检察员对其承办的刑事案件审查工作情况的全面汇报,是公诉科、检委会讨论案件、向上级请示案件的基础和依据。审查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讨论和处理案件的质量。为此,书写审查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注意无罪辩解和影响定罪量刑情况的报告。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一条基本原则,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负责,在审查案件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意见,审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把这些情况按审查报告样本的要求,在相应的位置予以写明,并阐述办案人是否予以采纳的意见。这样,便于案件处理决策人掌握全部案情,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2)对证据的摘录即要简明扼要,又要条理清晰、客观、真实,切忌对证据部分写的过于简单、笼统。由于取消了阅卷笔录,在审查报告中尽可能把证据的证明点,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点和矛盾点写清楚,如果过于笼统、简单,还向原来审查报告高度概括罗列证据,则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没有必要。具体、详实地罗列证据、分析证据,可促进办案人运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能力的提高,为出庭公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对证据和审查结论的分析论证,要全面具体,切忌只讲观点,不阐述理由或阐述理由较少。这两部分是审查报告新增加的重要内容,办案人书写起来很不习惯,往往存在不写或简单应付,有的只讲观点,不谈理由或不充分阐述理由的现象,必须予以克服。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和审查结论的审查是办案人对案件的最终判断,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理的质量,应当有透彻的论证、有明确的观点和意见。为此,办案人要严格按样本要求来书写论证,培养和锻炼用事实、用法律说话的良好工作习惯,以提高本身的业务素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和公诉实际结合得非常紧密,它不仅是承办人审查案件形成的工作文书,也是案件承办人员在审查具体案件时侦查思维能力、对案件事实的高度总结能力、证据应用能力,法学理论熟悉应用能力等的综合体现。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应用,能更好地促使承办人在实践中更新执法观念,做到客观、公正执法,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一点体会

来源: 日期:[ 2007-04-19 ] 作者:陈亮 责任编辑: 浏览: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讨论稿)(以下简称《审查报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适应公诉改革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阅卷笔录、复核证据提纲与审查报告、出庭预案等文书合并而成的。我院作

837 为高检院公诉文书改革的试点单位,从2003年初开始试用该文书。经过半年多的实践,我们感到《审查报告》和公诉实际结合得非常紧密,内容规定详尽、具体,能够全面反映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情况,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结合法律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审查报告》在程序、内容等方面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推敲和完善,本文拟就《审查报告》的制作谈谈体会。

一、《审查报告》规定的内容有一些重复之处

《审查报告》规定在第一部分第一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中不仅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前科劣迹。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情况,还要写明“案件侦破简要经过,即根据案件材料记载,简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但是,《审查报告》规定的第二部分“案件侦破简要经过”的内容要求与此一模一样,显属重复。

二、《审查报告》的体例过于繁琐

《审查报告》将审查工作情况分为两部分表述,即第四部分“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和第五部分“工作情况”。规定第四部分要写明承办人是如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指明证据与事实中存在的问题,说明需要补充的证据情况、是否补充到位及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对第五部分则要求“简要叙述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证人等事项”。从制作说明看,《审查报告》将审查工作情况分为“两块”是经过认真考虑的。将对证据的审查复核和补充独立规定为第四部分,其目的在于突出这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点,着重考察承办人对重点工作的把握。第五部分则是正常的工作流程,所以只要求简要叙述。但是,这样划分二是人为分割了整个审查工作的连贯性、统一性,使第五部分“工作情况”实际上不能反映整个审查起诉工作的全貌和重点,有一点“文不对题”;二是由午《审查报告》第七部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第八部分“对证据的分析论证”、第九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中要求对证据的“三性”、证据和事实之间的证明效力、证据之间的矛盾及其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进行详细阐述,使得第四部分的制作较为尴尬,详细叙述会与后面的内容大量重复,简单叙述实际上也是对这部分审查工作的一般描述,达不到独立成篇、突出重点的目的。由于对事实、证据的全面论述同样能够全面反映承办人对证据的把握,对审查起诉工作实质的认识,我们认为,可以将第

四、第五部分合并,统称为“审查起诉工作情况”,对审查起诉整个工作情况客观描述,以便对承办人的工作进行程序性考察,实体问题留到后面解决。

《审查报告》将承办人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识分为“五大块”,即:第六部分“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第七部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第八部分“对证据的分析论证”、第九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第十部分“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应当说这几部分的内容详尽、全面地体现了审查起诉最本质的工作,层次也很分明。但是这种论述方法也有其弊病,即对只有单笔事实或多笔同类事实、一个罪名的案件较为适宜,对于那些有多笔不同类事实、多个罪名的案件则由于不是一事一证,往往导致承办人关于某一事实的描述、有关证据、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该事实的认定结论等散见在审查报告的不同部分,不仅有大量内容要重复说明显得繁琐,而且相互之间结合不够紧密,难以连贯地体现承办人的认定思路,也给审核造成困难。

以上所述造成的重复和分散在实践中还特别容易导致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和审查结论中对案件犯罪构成的分析空洞化、格式化。所谓空洞化、格式化在“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方面体现在将《审查报告》对该部分的制作说明作为对证据分析论证的内容照抄或基本照抄;在“审查结论”方面体现为不是结合案件事实而仅就所认定的罪名泛泛谈其犯罪构成,造成这两个本应在审查报告中最能体现承办人能力水平和案件特点的部分实际上往往是千人一面、千篇1律。

三、应将对未认定事实的分析论证作为《审查报告》一个单独的部分

这里的“未认定事实”主要是指侦查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而承办人认为不能认定的犯罪事实。这一部分事实往往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事实,也是审查、审核工作的重点,应当要求承办人在审查报告中结合证据、法律规定充分阐述不能认定的理由。但《审查报告》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提出详细论证的明确要求,我们认为这是一较大疏漏,应将对未认定事实的分析论证作为《审查报告》一个单独的部分,予以重点说明。

四、《审查报告》对各种案件只规定了一种制作格式,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可能的刑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公诉.案件可分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目的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制作法律文书也应体现这一目的。但现行审查报告只规定了详尽、全面、较为复杂的一种格式,这种格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是比较合适的,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则显得过于复杂,有时会导致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比其他审查起诉工作合起来用的时间都多,明显缺乏效率,也提高了诉讼成本。我们认为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应规定不同的审查报告制作格式。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将《审查报告》分为两种格式,分别对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下面列出两种审查报告格式草案,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审查报告格式(用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承办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首部。

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

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制作要求基本同《审查报告》,但将有关抓获和案件侦破的部分略去。第二部分。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第三部分。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卖与意见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第四部分。审查起诉工作情况

制作要求:客观描述承办人审查、讯问、询问、退查、补查、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等程序性工作情况,具体写法可参照《审查报告》关于第五部分的制作要求。

第五部分。承办人审查后认为可以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制作要求:要一事一证,写明承办人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的具体内容,充分阐述承办人对证据之间、证据和事实之间证明关系的分析论证,以及承办人根据事实、法律,对案件定性的认识。证据之间存在一定矛盾的要阐明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及其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这里的“一事”可以是一个犯罪事实,也可以是同一罪名下的同一类犯罪事实;既可以是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上认定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追诉的漏罪、漏犯的犯罪事实。具体写法可参照《审查报告》第

六、

七、

八、

九、十部分的制作要求。

第六部分。承办人认为依法不能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这一部分不是每个审查报告都必须制作的,但在承办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部分甚至全部事实都不能认定时必须制作,当然,如承办人认为全部事实不能认定,该部分自然成为第五部分。

制作要求:承办人要结合证据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定充分阐述不能认定的理由。具体写法同前一部分。

第七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对该稿第九部分第

3、

4、点的制作要求。

第八部分。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制作要求基本同《审查报告》第十部分第2点的制作要求。尾部。 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 附件。

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

(二)简化的审查报告格式(用于适用普通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首部、第

一、

二、

三、四部分同一般审查报告。如果没有追诉漏罪、漏犯的情况则第五部分略写,只需列举证据目录,说明证据证明的内容。如有追诉漏罪、漏犯的情况,则对追诉情况和依据详细论述,其他事实略写。第

六、

七、八部分、尾部和附件同一般审查报告。

推荐第10篇:公诉审查报告制作之技巧

公诉审查报告制作之技巧

【内容摘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工作的载体,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文书。实践中,对于审查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制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提高的地方。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关键在于证据列举详略得当、符合逻辑;证据分析深刻;犯罪事实概括精准明确。

【关键词】审查报告 证据分析 犯罪事实

‚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因为刑法直接涉及犯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它像一把精确的尺子,用来厘定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界限,精确的刑法学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确的刑法规定就是为社会成员划定精确的自由度。(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总论第一卷》第1-2页)公诉工作在本质上是适用和执行刑法的过程,因此,公诉工作无疑是最精确的司法工作之一,而公诉工作的全部结晶就在审查报告上。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份精确的审查报告。实践中,审查报告的制作呈现证据摘录混乱、分析说理不透、事实表述不规范等不良倾向。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何摘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指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七项[本文所说的“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于2002年10月28日下发的《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2002〕高检诉发第112号)(下文同)。根据该文件,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正文分成十项内容,分别是“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三、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四、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

五、工作情况”,“

六、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八、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九、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主要内容是证据摘录,它是一篇公诉审查报告的基础性内容,是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分析、得出审查结论的基础。

(一)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

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客观‛、‚全面‛、‚详略得当‛。‚准确‛就是要求摘录忠于侦查卷宗的真实记载,不得带有承办人个人的主观倾向和先入为主的判断;‚客观‛就是基于中立的立场,既要摘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摘录对其有利的证据,这也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题中之义。‚全面‛就是不能遗漏影响定罪量刑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材料,如实践中容易忽略自首、累犯、主从犯等细节证据的摘录。下面重点谈谈如何做到‚详略得当‛。

‚详略得当‛需要分以下情况区别对待:(1)对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且证据清楚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要简略,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按照原话一问一答式摘录,也无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一一摘录。只要首先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分别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及讯问人、侦查卷宗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多次供述中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不一致、有矛盾的细节,可以放在证据列完后‚存在的问题‛中记明,并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进行简单的分析。列举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如果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内容可以简略写成:‚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然后对不一致的地方单独摘录。(2)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证据摘录要尽可能详细,甚至有些表面上看来与案件无关的细节也可能对案件有重要影响。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称遭到诱供,但是有些细节是其他一般人不可能了解的,而其他证人的供述在犯罪人供述之后,侦查人员对这些细节不可能事先知道,这样就可以排除侦查机关的诱供。对于有些重要情节,还可以采用问答式原话摘录。比如王某贪污案件中,王某否认自己有贪污的故意,供述中有一段话‚问:你为什么要指使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分钱?答:我就是想带他们‘混’点钱。问:混钱什么意思?答:就是拆迁时搞点拆迁款。‛这样问答式摘录,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共同非法占有拆迁款的目的。

书证、物证摘录相对简单,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物证鉴定的摘录,原则上只摘录结论部分(并不意味着审查证据时只审查结论而不审查过程),比如价格鉴定,但对于伤情鉴定、死亡鉴定中的受伤部位、伤口形状(如钝器还是锐器)、受伤和死亡原因也要进行摘录,这往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二)证据列举的方法

符合逻辑的、条例清晰的证据分类,使人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的审查,也有利于汇报案件和领导审阅。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证据列举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法定的证据种类列举。这是最基本的证据列举形式,具体如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单一罪名且犯罪事实较少的案件,比如,三笔以下的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

(2)按照一罪一证列举。这主要针对多罪名案件,比如一个案件中既有盗窃、又有抢劫、抢夺,列举证据就可以列成‚

(一)盗窃、

(二)抢劫、

(三)抢夺‛,然后在每一个罪名下再按法定证据种类进行列举。

(3)通过表格列举。这主要针对一人多事、多人多事的案件,比如一人盗窃15笔,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笔犯罪事实对应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这样看起来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与分析。

(4)按照犯罪构成列举。这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针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否认或翻供的案件。比如受贿罪可以分为‚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基本事实(客观事实、主观方面)‛。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否认主观上具有故意,可以将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单独进行列举,这样有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同时为出庭辩论打下基础。

(5)按照定罪与量刑列举。主要针对自首或立功等量刑情节存在较大争议

的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将量刑情节独立出来进行证据列举,有利于从证据的角度判明该量刑情节能否成立。

二、‚对证据的分析与论证‛如何分析

‚对证据的分析与论证‛是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八项,并将其分成两块内容:一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二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这种分法并不科学,其实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是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的;反之,证据的确实充分又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概言之,证据分析就是排除矛盾与合理怀疑,论证一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一)证据分析标准与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因此,确实充分是证据分析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有学者指出这‚只是一个一般性、总体性的、政策性的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没有其他辅助标准或具体指标,难免造成这种标准既大且空‛。【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四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进行证据审查和判断。根据经验性法则,实践中形成较为一致的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

证据分析的要求就是对每一个证据都要进行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分析。客观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的证明对象有关,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和价值。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二)证据分析的方法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本质上是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思维过程。如果说前面的证据摘录是对证据的粗加工,属于感性认识;那么证据分析与论证就是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来进行的理性认识。笔者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证据分析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分解验证法。分解验证是指对单个证据进行‚三性‛(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下同)分析,验证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从而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在每一单个证据验证分析时,还可以进一步分解。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从供述的时间、地点、有无逼供诱供等方面验证;证人证言,可以从证人的辨别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验证;鉴定结论可以从鉴定人的资质、检验材料的原始性等方面验证。实践中,往往对鉴定结论过于信赖而缺乏必要的分析,其实技术性鉴定结论也有错误的时候。比如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观性较大、强奸案中精斑鉴定检验材料被污染而使鉴定丧失真实性,甚至价格鉴定也会出现问题,如尹某盗窃案,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依据被害人提供的销售发票进行鉴定的,但经审查发现该销售发票是中国联通话费充值发票,充值话费时赠送的手机,但发票上既没有记载赠送手机,更没有记载手机的型号,因此该价格鉴定不能采信。

第二步:双向对比法。对比即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案件事实能否认定。所谓双向比对是指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纵向对比主要针对言辞证据而言,即对同一案件事实做过的多次陈述或供述进行对比,辨明其前后内容有无矛盾之处以及如何排除和解决矛盾;横向对比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比对。对比法是证据审查最基本、最直接的方法,因为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主要依赖于对比方法,‚印证‛即不同证据在信息内容上的相互支持所形成的稳定的证明结构,是确定证据确实充分最重要的因素。【龙宗智《试论证据矛盾即证据分析法》】

第三步:整体综合法。整体综合法是指在运用证据的思维过程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双向对比审查的证据材料,有机地合成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的逻辑方法。综合分析不是将所有的证据材料的各个方面和要素简单地罗列在一起,而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思维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和比对分析后的各个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在此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要有理有据,说理深刻。

三、‚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如何提炼

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将‚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放在证据摘录之前的第六项,尽管在形式上排在前面,但实际上是在证据摘录、证据分析之后,再提炼出犯罪事实。在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时,切忌养成照抄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习惯。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无一字无证据:既然是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必然是有合法证据支撑的,要求每一个字都要有两个以上的证据证实。比如案发时间,被害人证明案发时间是12点30分,而犯罪嫌疑人供述是12时,又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案发时间,那么表述事实时宜表述为‚12时许‛,这样无论是12点30分还是12点,就都可以涵盖,就比较准确;而不宜表述为‚12时30分‛。

2、法言法语:使用法律用语,不要随意使用俗语或简称,比如‚投锁入室‛(指用钥匙逐个试开房门)、‚活闹鬼‛(南京方言,指流氓地痞)之类的俗语不要使用;不要随意用简称,比如XX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中共XX市委XX区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不要随意简称为‚XX街道‛。当然有些约定俗称的简称是可以使用的,比如中共(中国共产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还要杜绝感情色彩渲染,比如‚窜‛、‚穷凶极恶‛等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字眼。

3、简洁明确:简洁就是要具有一定概括性,切忌记流水账。比如宦某诈骗案,有人这样表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宦某2005年底从部队转业后,被安臵到龙潭监狱工作,但其对外声称自己在黑龙江省建设厅工作。2008年4月中旬,受害人陈某为其朋友的孩子能进建设厅工作一事委托宦某帮忙办理,宦称没有问题。同月下旬,宦某以疏通关系为名,向陈某索要人民币两万元,后将骗取的钱用于还债。在此期间宦某对陈某慌称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还需花点钱,于7月份的一天从陈某处再次骗得人民币两万元,又用作个人消费。‛这里的很多内容属于记流水帐,可以做如下简洁表述:‚2008年4月至7月份,犯罪嫌疑人宦某谎称自己在黑龙江省建设厅工作,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陈某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另外还要切忌同义反复,如‚用拳头打了腰部一拳‛,既然是打一拳,肯定是用拳头,可直接表述为‚打了腰部一拳‛;‚用脚踢了对方一脚‛直接表述为‚踢了对方一脚‛。明确就是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要具备,不能简洁得让人看不到基本事实经过。比如故意伤害案,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琐事殴打,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这显然过于简单,缺乏事情的起因、经过、手段、伤害的部位等要素,让人看不到案件的基本事实,这就缺乏明确性。

第11篇: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检察文书 2008-05-07 00:25:40 阅读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_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移送起诉案件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的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______公安局以______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一案,我院___年___月___日收到案件材料后,(自侦案件写为:本院哪个侦查部门以______号文书移送审查起诉_________一案,本处(科)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于____年____月______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侦案件改为:退回侦查部门……)或自行侦查______次。本案已审查完毕,现报告如下:

一、被告人和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及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名称,时间,现在伺处,历史上曾何时、何故受过何种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是否律师,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受害状况。无被害人或被害人情况不清的,予以说明)。

被害人委托的人……(依次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与被害人关系,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对受委托的单位要先写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明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受委托的人为二人以上的分别写明。没有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此部分省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单位经济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住址;是个人的,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此项省略)。

诉讼参与人为多人的,依次分别列明。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此部分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查表明:……

(以下依次分别写明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叙写案件事实,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行为实施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数额、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要素和犯罪构成要件材料。一案有多项事实的,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至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

经审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以下依次按直接、间接证据或证明程度等顺序分别写明证据名称、证明作用,并且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充足等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写证据时,也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写法,即写一事实,相应写证据,再写另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案件材料记载不明,可以说明情况后省略其他内容。)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在本部分应当首先概括表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然后逐项列举分析论证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或不能采信、证明力不强、以及分析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论据。)

第12篇: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检察文书 2008-05-07 00:25:40 阅读8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_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移送起诉案件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的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______公安局以______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一案,我院___年___月___日收到案件材料后,(自侦案件写为:本院哪个侦查部门以______号文书移送审查起诉_________一案,本处(科)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于____年____月______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侦案件改为:退回侦查部门……)或自行侦查______次。本案已审查完毕,现报告如下:

一、被告人和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及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名称,时间,现在伺处,历史上曾何时、何故受过何种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是否律师,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受害状况。无被害人或被害人情况不清的,予以说明)。

被害人委托的人……(依次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与被害人关系,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对受委托的单位要先写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明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受委托的人为二人以上的分别写明。没有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此部分省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单位经济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住址;是个人的,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此项省略)。

诉讼参与人为多人的,依次分别列明。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此部分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查表明:……

(以下依次分别写明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叙写案件事实,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行为实施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数额、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要素和犯罪构成要件材料。一案有多项事实的,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至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

经审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以下依次按直接、间接证据或证明程度等顺序分别写明证据名称、证明作用,并且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充足等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写证据时,也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写法,即写一事实,相应写证据,再写另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案件材料记载不明,可以说明情况后省略其他内容。)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在本部分应当首先概括表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然后逐项列举分析论证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或不能采信、证明力不强、以及分析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论据。)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本案,还有下列问题需要说明:……

(以下应集中写明与该案定性或处理有关而又应单独加以进一步说明的重要问题。 —般包括:本案需要进一步查证的问题;案件事实、情节中争议较大或分歧较大的问题;追诉漏罪、漏犯;赃款赃物迫缴、保管、处理事项;侦查活动违法情况及纠正意见;有碍侦查、审查起诉的违法活动;附带民事诉讼事项;告知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辩护人行使权利等等。在这部分,应当既要写明情况又要写明意见。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或情况的,本部分可以省略。)

五、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等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的意见是:……

(以下是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对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的说明和论述。应当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认定罪与非罪、应负的责任等问题作出分析论述。其次,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法条,并写明构成何种犯罪,是加重、从重、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的结论;认为不能定罪起诉的,说明理由和结论。最后明确提出起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建议撤销案件等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其他处分、附带民事诉讼及其他有关问题,也应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报告请审示。 检察员 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文书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检察人员对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情况和意见进行报告时使用。

制作份数:1

归卷:检察内卷1份

主办部门:审查起诉处(科)

第13篇: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标题】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分类】 刑事裁决文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

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

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

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

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

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

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

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

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

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

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4篇: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第15篇: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质疑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质疑

王友明 杨新京

摘 要: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其废除,说明其已无存在的诉讼价值,同时法律亦不再赋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权。但是,两高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撤回起诉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给司法实践带来弊端。诉讼实践证明“, 有法必依”的司法原则不可动摇。如果认为撤回起诉有存在的必要就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关键词: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司法解释;法律冲突

一、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曾引起强烈的争议。如:哪些案件不需要判刑? 人民检察院有无撤诉决定权? 人民法院要求撤诉的时间是在开庭前还是开庭后?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撤诉怎么办? 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是否侵犯检察权? 撤回起诉后人民检察院是否还能重新起诉等等。[ 1 ]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原《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规定,仅保留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撤诉权,这是我国庭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为统一执法观念,强化有法可依,1998 年1 月1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共同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中也没有认可撤回起诉制度,可见,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已经失去了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和法律上的依据。但是,1998 年6 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解释》第177 条规定“: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1999 年1 月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 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由此可见,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依据仅来自两高的司法解释。

我国正在逐步走向法制国家“,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已成为我国的法制原则。作为诉讼意义上的刑事程序规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即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以任何形式包括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改变诉讼制度。1996 年《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并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其已没有存在的价值。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第109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既包括程序性审查,也包括实体性审查。但法院实际上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庭外调查和庭前审查上,开庭审理只不过是把在庭前已经得出的结论合法化,使庭审成为过场。为防止法官先入为主,避免庭审流于形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庭前审查限定为程序性审查,使符合开庭审判形式要件的案件都能进入法庭审理,并在庭审中解决案件实体问题。这更符合控审分离原则的要求,同时也为彻底废止“先定后审”创造了条件。我国将庭前审查限定为程序性审查,是一种顺应世界庭前审查制度改革趋势的立法选择。[2 ]有学者为了论证撤回起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合法地位,列举了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如日本、德国、我国的台湾地区等,都对撤回起诉的范围、条件、时间作出界定。可他们却忽视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刑事诉讼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立法机关将撤回起诉制度予以废除,说明撤回起诉已不再适应新的诉讼活动。另外,我国的诉讼制度与国外一些国家的诉讼制度也有很大的差异,我们不能以国外立法例作为我国撤回起诉存在的理由。这就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废除撤回起诉的立法原意。

事实上,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超越了立法规定,将立法机关废除的制度用司法解释的形式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有违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基于程序法定原则,基于保障人权的要求,凡是涉及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权益保障的事项,都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以其他任何形式作出规定。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涉及到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根据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由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既然刑事诉讼法并未就撤回起诉作出明确规定,表明立法机关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这一权力。而两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撤回起诉的程序作出规定,这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这种司法立法的现象是违背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的。[3 ]目前司法解释违背立法原意、任意扩大解释的情况较为突出,这也是理论界对司法解释批评较多的原因。

二、撤回起诉的性质

研究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法律性质,首先应当探讨公诉权的概念及其权能,在此基础上才能充分认识撤回起诉的性质。

公诉权是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一种权力。其实质是在特定的犯罪案件中,国家垄断行使对犯罪行为的控告权[4 ] 。其性质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①公诉权是一项司法请求权,包含审判启动请求权和有罪判决请求权两项内容。②公诉权是一项犯罪追诉权。③公诉权是一项具有专属性的法定职权。[5 ] (p290~294) 由此看出,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为达此目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使公诉机关按照这些步骤来追究犯罪。有学者又将这些具体程序称为公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公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变更(包括公诉的改变、撤回和追加)、上诉(抗诉) 。[ 5 ] (p295~300) 无论是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提起抗诉还是变更、追加起诉,都是公诉机关请求(要求) 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实现公诉的最终目的。而撤回起诉是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发现本不应该起诉或不必要起诉时,撤回已经提起的控诉。[3 ]由此引起审判的原因业已消失,无须再行裁判。[6 ]即:要求法院将判罪的被告人撤回来,进行无罪处理。显然,撤回起诉的实质内容与公诉权的内涵是相悖的。撤回起诉与追加起诉、变更起诉也有质的区别。追加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发现遗漏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于是在旧诉的基础上追加提起新诉,将遗漏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纳入旧诉的范围,从而扩张旧诉范围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理论认为,一个独立完整的诉,由人的要素(被告人) 和物的要素(犯罪事实) 两部分构成。追加起诉的实质是通过在旧诉的基础上追加提起新诉来扩张旧诉的要素的范围:或通过“被告人之追加”以扩张旧诉的人的要素的范围;或通过“犯罪事实之追加”以扩张旧诉的物的要素的范围;或通过“案件之追加”,同时扩张旧诉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范围。变更起诉的实质是以新的人的要素去更换旧诉的人的要素,即“被告人之变更”:或是用新的物的要素去更换旧诉的物的要素,即“犯罪事实之变更”。无论是“被告人之变更”还是“犯罪事实之变更”,在新的要素进入起诉范围的同时,相应旧诉的要素退出起诉范围,因而,变更起诉的法律效果并不会导致旧诉的起诉的扩张。[7 ]但无论是追加起诉还是变更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法院对变化后的被告人或犯罪事实继续依法审理,作出有罪判决的诉讼请求,都是公诉权能的组成部分。而撤回起诉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发现被指控的被告人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行为;撤回公诉,是将本来要求人民法院对所指控的被告人判处刑罚,而现在又请求审判机关不仅不能对其判刑,还要主动撤回指控,自己做无罪处理的一种诉讼行为。它与追加起诉、变更起诉不仅诉讼目的相悖,而且诉讼方向相反。因此,笔者认为,撤回起诉并不是公诉的一种权能,而是一种滥用的诉权。

我国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法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4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这条规定提起公诉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或法定条件:即实体性诉讼条件和程序性诉讼条件。实体性诉讼条件,是指关于实体法律关系(刑法) 方面的事项满足了进行实体性审判的要求,主要是由一定证据支撑的犯罪事实。即已获得的证据证实拟起诉的对象有较大的犯罪嫌疑,同时基本排除其阻却违法和阻却受罚的因素。程序性诉讼条件,是指符合起诉的程序性要求,如管辖、时效、被告人在案等。[ 5 ] (p297~298) 具体而言,提起公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二,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第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8 ]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规定撤回起诉的三种情形(或称三个条件) :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三、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不存在犯罪事实”,是指根本没有发生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虽有行为存在但并不构成犯罪;“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是指有犯罪事实存在,但并非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所为;“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是指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情形[9 ] 。既然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被告人所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为什么当初还要决定起诉? 为什么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还要经过开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才撤回起诉? 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或者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上既然允许检察机关可以或者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也自然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力[10 ]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不起诉制度,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时间和环节,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撤回起诉,是将本不应该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宣告判决前撤回错误起诉的诉讼行为,它与不起诉在程序上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因此,无论是程序性诉讼条件不具备还是实体性诉讼条件不具备,公诉机关都无权对案件起诉,否则就是滥用公诉权。然而,一旦具备程序性诉讼条件和实体性诉讼条件并排除适用起诉便宜主义的情__况,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否则就属玩忽职守[5 ] (p299~300) 。

三、撤回起诉的程序

《规则》第351 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解释》第177 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两高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其性质属于司法机关协调案件的规定,但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统一,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受到折损,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 撤回起诉决定与裁定的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问题作出的一种处理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来说,既可用于解决实体问题,又可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切实执行[11 ] 。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起诉。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撤回起诉的理由不成立,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检察院如何处理,法律上找不到依据。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是“因事实、证据有变化”,[12 ]事实、证据是否有变化,要经法院审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经法庭查实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同,只是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判决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的做法无疑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防止无罪的人因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而继续关押,体现了互相制约的原则。此时,人民检察院是对宣判无罪的实体判决抗诉还是对不准许撤回起诉的程序裁定抗诉呢? 如果不提起抗诉,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权威性将如何看待呢? (二) 撤回起诉决定与上诉的关系

有学者指出,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客观公正行使撤回起诉的权力,加强对撤回起诉的监督与制约,应当从制度上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建议撤回起诉决定书生效后,应当送达被告人,使之了解检察院起诉已被撤销,使其不再处于被刑事追究的状态。[ 10 ]笔者认为,这就涉及两个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第一,撤回起诉决定书生效的时间,是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办案人员制作好《撤回起诉决定书》为生效时间,还是至人民法院作出准许的裁定为生效时间? 如果指制作《撤回起诉决定书》的时间为生效时间,那么应该由检察院送达被告人,被告人对检察院的决定只有申诉权,没有上诉权,应无条件的执行,检察院也应立即释放被告人。但检察院送达后,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怎么办? 笔者理解,撤回起诉决定书生效的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回起诉时间为生效时间。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送到法院后,法院经审查如果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应按照一审程序正常进行;如果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制作裁定书,送达被告人,这又涉及下一个要回答的问题。

第二,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有人认为,被告人对人民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一律不享有上诉权。[10 ]笔者认为,对人民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被告人应当享有上诉权。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被害人除外) 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裁判,依法提起上诉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第180 条第1 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3 款又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这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本规定。“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并没有将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排除在外。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至于上诉的理由,法律亦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人不服第一审的裁判、裁定,只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即可成立。被告人认为第一审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准许撤回起诉将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如丧失可能被宣判无罪的时机等,都有理由提出上诉,引起二审重新审理的法定程序。

(三) 撤回起诉决定与复议复核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或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撤回起诉决定书是否送达公安机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规定。有学者从撤回起诉与不起诉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比较分析,认为二者的条件和效力是相同的,具有相同的终止诉讼的效力。因此,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将撤回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撤回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10 ]从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出发,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但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复议意见没有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却接受了公安机关的复核意见,按照检察一体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上级检察院有权撤销下级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一旦撤销,作出撤回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必须执行,但与此同时,与作出撤回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又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不采纳公安机关的复核意见,同意撤回起诉,而同级的人民法院又作出不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前者,检察院执行上级决定重新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者执行上级决定,可人民法院又不准许撤回。此时,诉与撤,均无法可循;撤与诉,又均有司法解释的精神,使作出撤回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处于两难境地。 (四) 撤回起诉决定与申诉的关系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点,加强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和起诉权,同时也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一种监督。由于撤回起诉与不起诉在实质要件上相同,都是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也应该赋予撤回起诉案件中被害人的申诉权和起诉权,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同时,也是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严格执法的一种制约。对于有被害人申诉的撤回起诉案件,也会出现与上述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程序中一些情形,在此不再重复。

对被害人不服撤回起诉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却又出现一些复杂、无效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审查后,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这是一种被认为通说的公诉程序,说明人民法院也认同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而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解释》第186 条和2000 年7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第(3) 项规定的案件范围的答复》精神,又符合受理的条件,因此只得受理,检察机关也应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从程序上看,因为这些案件原本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却作出了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这类公诉案件特别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就是为保护群众告状无门,防止放纵犯罪,保证案件及时得到处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4 ]于是,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认为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同案被害人的起诉又受理了,认为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究竟采取什么程序审理成为一道难题。要么自诉案件程序走过场,要么裁定撤诉是错误的,判处被告人有罪。但无论哪种方式,都一定会得出不能自圆其说的法律后果。

当代中国着力倡扬“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已将“依法治国”提升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立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的完善。在立法环节上,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状况,如果认为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实有必要,就应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司法机关制定便于操作的诉讼规程,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无法排除的诉讼死结。如果认为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已无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就应按照“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制止于法无据且实难操作的司法解释,减少诉讼环节和节省司法资源,消除司法与立法冲突且得不到制止的不良现象,使司法机关在健康的司法环境中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

参考文献: [1 ] 张风阁,江礼华.中国检察官出庭全书[M] .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1150~1152.[2 ] 陈光中法学文集[ Z]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52.[3 ] 谢佑平,万毅.刑事公诉变更制度论纲[J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37.[4 ] 徐鹤喃.公诉权的理论解构[J ] .政法论坛,2002 , (3) .[5 ]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 ] 姜 伟.论公诉的程序意义[J ] .人民检察,2002 , (2) .[7 ] 万 毅.谈谈刑事诉讼中的变更起诉[J ] .安徽法学,1999 , (6) .[8 ]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新编)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28.[9 ] 李忠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法律文书适用指南[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525.[10 ] 常 艳.试析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J ] .人民检察,1999 , (4) .[11 ] 甘明秀.刑事诉讼实用大全[ Z] .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295~296.[12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检察法律文书制作与适用[ Z]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10.[13 ] 赵 军,王良华.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被告人不应享有上诉权[N ] .人民法院报,2002 - 07- 29 (03) .[14 ] 熊选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41~142.作者简介:王友明,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1卷

第16篇:传唤通知书(公诉案件用)

传唤通知书(公诉案件用)

刑事起诉书(公诉案件用)

1.格式刑事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2.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第17篇:公诉审查报告制作的方法与技巧

公诉审查报告制作的方法与技巧 2015-05-11 李勇

如何制作公诉审查报告呢?其实,一份审查报告就相当于一篇论文,论点就是待认定的事实,论据就是证据摘录,论证就是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把这三块内容写好了,一份合格的甚至是优秀的审查报告也就自然产生了。

一、证据如何摘录

证据摘录是一篇公诉审查报告的基础性内容,是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分析、得出审查结论的基础。

(一)证据摘录原则[1] 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客观”、“全面”、“详略得当”。

1.“准确”就是要求摘录忠于侦查卷宗的真实记载。一是对证据摘录要避免遗漏摘录证据,比如遗漏到案经过的摘录,就可能导致遗漏自首的认定;二是要避免错误摘录,比如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不知道”,错误摘录为“知道”,就可能产生误导。

2.“客观”就是基于中立的立场,既要摘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摘录对其有利的证据,这也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题中之义。不得将承办人个人的主观倾向和先入为主的判断带入证据摘录中。承办人的主观意见可以在证据分析、承办人意见中体现,而不应该直接融入证据摘录中,否则可能误导审查报告审阅者的判断。

3.“全面”就是要将全案的各种类的证据进行摘录,不能遗漏影响定罪量刑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材料,如实践中容易忽略自首、累犯、主从犯等细节证据的摘录。当然,这里的全面主要是指证据种类、证据数量,而非指证据内容。换言之,侦查卷中已有的证据都应该摘录,但是在摘录具体内容时不要求事无巨细地详细摘录,而是根据案件需要详略得当地进行摘录。

4.“详略得当”是指证据内容摘录的详略程度要根据个案、证据类型区别对待:(1)言词证据摘录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不必所有的案件都原文“一问一答”式的摘录,也没有必要把重复、啰嗦的话重复摘录,也没有必要把与案件无关的话进行原话摘录。(2)对于简易程序案件,证据清楚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要简略,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按照原话一问一答式摘录,也无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一一摘录。只要首先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分别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及讯问人、侦查卷宗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多次供述中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不一致、有矛盾的细节,可以放在证据列完后“存在的问题”中载明,并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进行简单的分析。列举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如果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基本一致,内容可以简略写成“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然后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单独摘录。(3)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证据摘录要尽可能详细,特别是对案件认定具有意义的细节也需要摘录。当然这需要经验判断,哪些话对案件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一些刚接触案件的年轻公诉人面对大量的证据,不知如何确定哪些是重要的,哪些不重要的,哪些是与案件无关的。结合下面这个案件来直观地进行说明。

【案例70:吴某贪污、受贿案】2003年至2004年初,被告人吴某在担任中共南京市某区委某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滕某在南京市建邺区所街村租用土地方面,提供便利,后收受滕某提供的现金人民币70万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吴某在担任中共南京市某区委某街道调研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滕某、乔某,通过私自翻修房屋、违章搭建、虚构拆迁补偿对象的方法,将原本归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办事处所有的拆迁补偿款80万元予以侵吞。被告人吴某得款20万元,被告人滕某得款24万元,被告人乔某得款18万元。

上述案例中,第一笔受贿70万元的事实中,吴某辩解称:其收到行贿人滕某给予的70万元后不久,分别在滕某和及其妻子过生日时给他们夫妻送过两块名表,价值近70万元,所以就相当于把70万元退还了,属于受贿后及时退还,不构成受贿罪。[2]这里就有个藤某及其妻子生日的细节,如果实际生日时间与犯罪嫌疑人辩称的退还受贿款时间不一致,就可以说明被告人在撒谎。这种情况下,摘录请托人证言时,摘录其自然情况、出生年月这个小细节就显得至关重要。再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称遭到诱供,但是有些细节是其他一般人不可能了解的,而其他证人的供述在犯罪人供述之后,侦查人员对这些细节不可能事先知道,这样就可以排除诱供的辩解。对于有些重要情节,还可以采用问答式原话摘录,比如上述这个案例,吴某否认自己有贪污的故意,供述中有一段话“问:你为什么要指使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分钱?答:我就是想带他们‘混’点钱。问:混钱什么意思?答:就是拆迁时搞点拆迁款。”这样问答式摘录,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共同非法占有拆迁款的目的。

(二)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 摘录证据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证据摘录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具体列举,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引导公诉承办人更加重视客观性证据,养成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的习惯。(2)摘录每份证据时需要注明该证据的来源和特征,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时间、地点、取证程序、证据材料表现形式以及证明内容等。(3)在摘录每份证据时,要充分运用“证据小结”和“存在的问题”,这是非常有必要的。摘录证据的过程也是对证据审查的过程,摘录任何一份证据,如果发现其中存在瑕疵或非法证据的情况,均需要注明“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能否采用,如何补正和解决,是否影响定罪量刑。既可以直接在该份证据后注明,也可以在一组证据后注明。证据小结就是对多份或一组证据的证明内容进行总结概括,为后面的证据分析打下基础。

(三)证据分组摘录的方法

符合逻辑的、条例清晰的证据分组摘录,使人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的审查,利于汇报和审阅,也有利于出庭示证。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证据分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法定的证据种类分组。这是最基本、最原始的证据列举形式,具体形式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单一罪名且犯罪事实证据简单的案件。比如,三笔以下的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

2.按照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分组。如前所述,前述法定证据分类法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方法,我们一般不提倡这种方法。对于简单的案件,我们建议对上述法定证据按照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进行分组,这样更加有条理,也更加有利于审查案件,更加有利于发挥审查报告的功能。具体方法:第一组证据为客观性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二组证据为主观性证据,包括:(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3.按照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组。将量刑情节独立出来进行证据分组,有利于从证据的角度判明该量刑情节能否成立以及提出合理合法的量刑建议。这在当前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对分离的庭审改革情况下,应该作为一种基本的证据列举方式,值得提倡。我国传统庭审关于定罪与量刑的模式,与大陆法系传统一致,采取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模式。英美法系,刑事审判分为“定罪裁断”与“量刑听证”两个相对分离的阶段。近年来,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开始关注量刑程序,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推行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庭审中相对分离的模式。陈瑞华教授指出,“在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的传统诉讼构造下,法院更为注重定罪问题,量刑其实成为定罪问题的附带问题,就像民事侵权之诉被淹没在刑事诉讼之中那样,量刑程序没有从传统的以定罪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程序中独立出来。只有将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做出分离化的改造,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才能真正突破“瓶颈效应”,而进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境界。”[3]在这种量刑程序相对分离的趋势下,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组摘录必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值得大力提倡和推广。具体方法,就是在其他证据分组的基础上,将量刑证据独立作为一组进行摘录。比如,第一组客观性证据;第二组主观性证据;第三组量刑证据。

4.按照一罪一证分组。这是针对多罪名案件,比如一个案件中既有盗窃、又有抢劫、抢夺,列举证据就可以列成“

(一)盗窃、

(二)抢劫、

(三)抢夺”,然后在每一个罪名下再按法定证据种类,或者是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进行列举。对于多罪名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做到必须一罪一证,这样再复杂的案件都可以实现化繁为简。实践中,有些承办人一遇到多罪名、证据多且复杂的案件,入坠云里雾里,汇报案件时也是东一榔头西一棒槌,说者费心、听者烦心。

5.通过表格分组。这主要针对一人多事、多人多事的案件,比如一人盗窃15笔,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笔犯罪事实对应相应的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或者是法定种类的证据。这样看起来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与分析。还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如聚众斗殴案,按照每个人的行为进行列表,这个每个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有哪些情节,有哪些证据证明这些行和这些情节,就一目了然。

6.按照犯罪构成分组。这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针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否认或翻供的案件。比如受贿罪可以分为:第一组主体身份的证据,第二组职务便利的证据,第三组基本事实的证据。然后在每一组证据内再按照客观性证据和言词证据,或者按照法定证据种类进行摘录。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否认主观上具有故意,可以将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单独进行列举,这样有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同时为出庭辩论打下基础。

7.按照犯罪阶段分组。这种分组方法主要针对犯罪阶段较多,阶段之间的界限较为明晰,每一段的证据都较为复杂,且每一阶段的事实证据都对全案的定案起关键作用的案件。比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等案件,比如预备谋划阶段、实行阶段、事后分尸销毁证据阶段等进行分组摘录证据,从而能够清晰地还原事情发展脉络,便于把握案情。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71:高某、郝某抢劫案】2007年5月28日下午2时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高某,指使其公司会计、犯罪嫌疑人郝某准备赌资,欲参与王某等人聚众赌博。犯罪嫌疑人高某提议赌博过程中如输钱即以非法手段取得王某的赌资。出发前,为给郝某壮胆,高某向郝某提供毒品,让郝在作案害怕时吸食。

当晚9时许,在某市某宾馆,犯罪嫌疑人高某、郝某在与王某、赵某赌博输钱的情况下,高某授意郝某非法取得王某的赌资,让郝某看其眼色行事。高某见郝某害怕,即让他吸毒壮胆。之后,高某趁赵某有事离开,王某坐在桌边数钱之际,从后面用力蒙住王某双眼,郝某趁机抢走王某放在桌上的赌资人民币6.2万元,藏匿于该房休息室衣柜内。期间为使郝某顺利取财,犯罪嫌疑人高某用力将王某往后拉,致王某头部撞击椅背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后王某借上厕所之机向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高某、郝某被当场抓获,二人劫取的藏匿于该房休息室衣柜内的人民币6.2万元被搜缴,其中1.2万元系高某、郝某所输赌资。

由于此案是一个有预谋的犯罪,从准备赌资、到预谋抢劫、到实施暴力、藏匿赃物等各个阶段特征突出,界限明晰,因此,按照犯罪阶段分组摘录证据是个不错的选择,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

有关事情起因的证据 „„

证据小结:高某、郝某供述与王某陈述相互印证:2007年5月28日2时许,王某打电话约犯罪嫌疑人高某至兴华宾馆A88号房间进行赌博。

第二组

有关高某、郝某预谋过程的证据 „„

证据小结:高某、郝某供述相互印证:高某在接到王某聚赌之约后,要郝某一起参赌,并指使郝某从公司的账户上准备10万元赌资。临行前,高某提议如果输钱,就把王某的钱“摸了”,其意就是非法取得王某的赌资,并以开除等语言威胁,要求郝某参与。在赌博输钱后,高某在卫生间内,再次要郝某准备以非法手段将王某手中的钱拿走。

第三组

有关高某、郝某采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证据 „„

证据小结:高某、郝某的供述与王某陈述相互印证实施暴力抢走赌资的过程,临床法医学检验报告佐证王某伤情。

第四组

有关案发经过、搜缴情况证据 „„

证据小结:王某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相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证实:王某报警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高某、郝某抓获。公安人员在A88号房间休息室衣柜内收缴人民币6.2万元;在高某身上收缴人民币4万元。在郝某身上收缴人民币4.8万元。

第五组

有关高某为实施抢劫向郝某提供毒品的证据 „„

证据小结:高某供述、郝某供述、田某证言、毒品检验报告(郝某尿液检验报告,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及工作说明(证明抓获现场从郝某身上起获剩余毒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为实施抢劫行为,高某引诱郝某吸食海洛因。

存在的问题:田某的证言,取证地点违法,且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使用威胁语言,属非法言词证据,应予以排除。

第六组

有关高某、郝某用于赌博的10万元来源的证据 „„

证据小结:高某、郝某的供述证实:用于赌博的10万元属于公司所有。

存在的问题:用于赌博的10万元的来源,仅有二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需要进一步调查其所在公司的财务资料等书证。

第七组

关于量刑的证据(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列举方法并非相互孤立、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也应该相互补充、相互组合的。比如法定证据分类、客观性证据和言词证据分类既作为最基本的证据分类方法,也可能会作为其他证据分组的子项。

二、如何进行证据分析

证据分析部分是最能体现审查意见书水平的部分。如何进行证据分析?总的来说,根据前面摘录的证据进行分析,排除矛盾与合理怀疑,论证这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承办人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本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充足的结论。这最能显现报告的水准和法学素养。

(一)怎么分析?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本质上是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思维过程。如果说前面的证据摘录列举是对证据的粗加工,从认识论意义上说是认识的第一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那么这里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就是在前面的证据摘录基础上,通过人的大脑,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来进行去粗存精的过程,是认识的第二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怎么分析”是就思维过程而言。

首先是要明确证明标准和证明模式,具体内容参见本书第四章。在掌握证明标准和证明模式的基础上,通过“三步法则”来进行分析,即第一步分解验证,是指对单个证据合法性分析;第二步双向对比法,即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其是否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第三步综合分析法,就是在前面经过分解验证、对比审查判断的证据材料,有机地合成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的逻辑方法。[4]

(二)怎么写(怎么表述)?

总的原则是就像写论文,这是论证部分,简言之,就是论证这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具体方式因人而异、因案而异,要视案件本身的情况决定详略和深浅。

1.简单的案件、简易程序案件,证据清楚稳定,所以证据分析可以简略,实践中简单的几句话就可以了,比如对于„„事实,犯罪嫌疑人供述了„„,证人也证实了„„,书证印证„„,鉴定结论证明价值,该事实足以认定。再比如,对于个别问题存在疑问的,重点指出,比如“关于其中一笔盗窃的现金,犯罪嫌疑人供述1500元,被害人说2000元,按照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为1500„„”。

2.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就要详尽地分析论证。比如,强奸案,犯罪嫌疑人翻供、又没有物证提取精斑,就要详细分析论证,为什么犯罪人的翻供不能成立,为什么即使物证没有提取到精斑也不影响定罪。这里的分析可以引用刑事诉讼法、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运用法学理论,深入论述。下面这个案例的是全国优秀审查报告的节选,对证据归纳和分析论证,深入、有条理,值得借鉴。[5]

【案例72:杨某贩毒案】„„此审查报告的制作者为本书主编李勇,2009年获得“全国优秀公诉审查报告”,在此书中系首次独家公开,故此处从略。具体内容参见《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一书。

对于多笔事实、多个罪名等复杂案件,证据分析可以分别逐一分析论证。多罪名的案件,例如“

一、关于受贿的证据分析;

二、关于贪污的证据分析”;多事实的案件,例如“

一、12月9日事实的证据分析;

二、1月5日事实的证据分析”。

对于构成要件复杂且容易引起争议的,可以按照构成要件进行证据分析,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比如下面这个受贿案件的证据分析,就是按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条理清楚,层次分明:

【案例73:马某受贿案】2006年

3、4月份,被告人马某在担任中共南京市某区委员会某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原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调研员吴某,以合作投资某苗木花卉基地的名义给予的投资份额人民币40万元。

此案的审查报告中,证据分析的内容如下:

1.关于基本犯罪事实的分析:(1)犯罪嫌疑人马某承认2005年吴某提出想让她合作投资,后来同意以其母亲名义投资。2006年

3、4月份吴某让其签订协议,约定马某投资44万元占投资总额440万元的10%。但马某实际投资只有4万元。(2)吴某、滕某、徐某等证人关于投资总额以及马某的投资比例的证言,能够与马某供述相互印证。(3)相关的投资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也能够印证上述投资总额及投资比例。因此,马某收受40万元的投资权益的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3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2.关于主体身份、职务便利的证据分析:(1)马某案发期间担任中共南京市某区委某街道工委书记职务,具有国家公务员编制。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关于职务便利的证据分析:吴某希望马某在以后给予照顾,这是马某和吴某都能印证的。马某是街道工委书记,是街道的“一把手”,领导全面工作;而吴某是调研员,对其上级马某负责,吴某有求于马某的“一把手”职权。而马某也明知自己是街道“一把手”,吴某给予其40万元是与其工委书记的职权有关。因此,其行为表现为两个相互联系的内容:一是他人有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二是收受的财物是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不正当报酬,形成权钱交易。因此,马某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三、“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如何提炼

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就是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审查报告中的“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具有一致性。但是,审查报告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工作文书,其审查、汇报、审批等功能决定了其“审查后认定的事实”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又有不同。与起诉书相比,审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更加详细和具体。[6]审查报告的“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提炼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紧扣犯罪构成这根主线。犯罪事实要按照犯罪构成来叙写,注意不要在认定的事实中夹杂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内容。犯罪构成(犯罪成立条件)是犯罪事实表述灵魂和主线,与犯罪构成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实,在审查认定的事实中不必详细描述,甚至可以省略。前述田某聚众斗殴案中事实表述中出现的“2012年6月,犯罪嫌疑人田某在某家具广场姜某经营的墙纸店购买墙纸用于房屋装潢”,这句话案件关系不大;“一方说“你个王八蛋,你有种就放马过来”;另一方说“你个狗日的,你等着,有你好看的”与犯罪构成没有关系,这些都是完全可以省略的。

2.清晰描述事情发展脉络,包括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这与起诉书的事实表述有所不同,审查报告的事实认定为了便于汇报和审批等功能的发挥,要实现通过阅读审查报告的事实认定部分就可以了解案件事实的发展脉络和案情全貌。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74:蒋某受贿案】2007年3月至2011年8月,犯罪嫌疑人蒋某利用参与某地征地拆迁工作并担任动迁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被拆迁户张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收受被拆迁户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价值人民币5000元某超市购物卡。

上述这个案件的事实表述作为起诉书的事实或许是勉强可行的,但是作为审查报告的事实认定则过于简单,严重缺少要素,无法从这个表述中看到受贿的前因后果和事情的来龙去脉。这里至少缺少这个几个关键要素:每一笔受贿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拆迁项目的名称;行贿人为什么要给犯罪嫌疑人送财物,犯罪嫌疑人具体利用了什么样的权利,为行贿人是否谋取了利益以及谋取了什么样的利益、谋取多少利益。 3.“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需要有两个以上的合法证据予以印证。这一点与起诉书的事实要素具有一致性。[7]既然是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也就是根据全案的证据足以认定的事实,且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用来证明的证据还必须是经过审查后合法的证据。这就要求事实情节的表述都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和支撑,孤证的事实不能作为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予以表述,避免误导,这也是印证证明模式的必然要求。[8]

4.量刑情节不得遗漏,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自首、立功、退赃、累犯等事实和情节,所有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都不能遗漏。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各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在事实中得到呈现。前述案例蒋某受贿案的审查报告“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没有表述犯罪嫌疑人有无退赃及退赃多少,犯罪嫌疑人如何到案,是否存在自首或坦白等情况,这是不符合审查报告制作要求的。

四、承办人意见

审查报告中的“承办人意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写:

1.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就是要结合全案事实、证据情况,对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提出结论性意见。需要注意的是,这与审查报告第五部分“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中的证据分析会存在重合,因此无需详细分析和论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要概括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重点在于做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性意见。事实上,这个层次的作用主要在于承上启下,承接前面的证据分析,连接下面的定性分析。

2.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就是依据案件事实、情节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明确具体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意见。按照犯罪构成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构成何罪。对于定性明确无争议的案件可简要阐述;但是对于案情复杂、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则需对照犯罪构成有针对性地详细阐述,论证要深刻丰富。这里所说的按照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不是要机械地套用四要件犯罪构成进行空洞说教,应该逐步习惯于用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进行分析论证(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重点是要抓住该罪名犯罪构成最本质的特征进行阐述,以及与相近罪名之间的界限。涉及多人、多罪名的,要分别逐一分析论证。

3.量刑建议,就是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刑事法理论,就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如果一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及其依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仅仅给出量刑建议的结论,而忽略得出这一结论的过程及其依据。对于量刑情节要做出认定和分析,特别是对一些量刑情节存在争议的,如能够成立自首,也要在此进行分析论证。

最后,以“综上,承办人认为”的方式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认定能够定罪起诉的,明确提出起诉意见,同时明确提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的意见,并对是否需追诉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提出处理意见;认定不能定罪起诉的,明确提出不起诉以及何种形式的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处理意见。

第18篇:公诉部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指引

公诉部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指引

(草案修改版)

第一条【目的】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保障检察人员出庭公诉的依法、公正、便捷、高效,根据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该出庭指引。

第二条【开庭前的准备】 承办人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统一出庭的,案件承办人应提前将案件材料移交出庭的公诉人,公诉人应当及时熟悉案情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公诉人应当结合被告人的成长经历、身心特征以及品格调查情况等,为法庭教育做好准备。

第三条【法庭讯问】

(一)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人应当宣读起诉书。

(二)经审判员讯(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的,公诉人可以不进行法庭讯问并简要说明:『“审判员,鉴于被告人XXX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公诉人暂时没有问题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三)经审判员讯(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对涉及犯罪形态,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可以不进行法庭讯问并简要说明:『“审判员,鉴于被告人XXX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公诉人暂时没有问题向被告人发问,对于被告人提出的XXX,公诉人将在举证(或辩论)阶段予以答辩”。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经审判员讯(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对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提出异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若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的,公诉人可暂不进行法庭讯问并说明。

2、若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无法核实的,公诉人可以分别对各个被告人进行讯问,讯问内容可限于被告人或辩护人辩解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要求各被告人当庭对质。

(五)经审判员讯(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当仔细听取其辩解意见,并区别对待:

1、被告人虽有异议但仍然表示认罪的,公诉人可以向法庭申请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针对其辩解意见简单讯问后,公诉人应当及时调整举证和答辩提纲。

2、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的,若审判员未及时变更程序,公诉人可以及时建议法庭:『“审判员,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提出异议(或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或辩护人明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公诉人建议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第四条【法庭举证、质证】

(一)公诉人在举、示证时,一般采取概括方式,但同时需结合庭审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的,公诉人在举证时,只需向法庭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而无需宣读具体内容。『建议可表述为:“审判员,公诉人将出示X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共X份,该组证据主要证实了……其中第X份证据是XXX,证明了XXX事实(对现勘、尸检等重点证据可特别指出,其余证据说明名称即可)……”。』

2、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事实,经查证后不能成立的,公诉人在举证时可予以说明并简要宣读与其辩解意见有关的证据内容,即只宣读相关段落或者语句,其他证据仍采取概括方式进行举证。

3、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事实,起诉书或量刑建议已经认定的,公诉人在举证时仍采取概括方式进行举证,并进行简要说明。

4、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自首、立功等影响量刑的事实,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时,公诉人应当向法庭说明:『“审判员,对被告人(辩护人)刚才提出的XX事实,公诉人在休庭后将进行核实,建议法庭继续审理”』。

休庭后,公诉人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联系,要求其在案件审限届满前完成查证工作,并及时提交法庭;不能完成的,公诉人应当及时与审判人员联系并建议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

理。

(二)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交与量刑有关的证据的,公诉人应当按照证据“三性”原则进行质证,并简要发表质证意见。

(三)被告人或辩护人在质证过程中仅对量刑证据及部分不影响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简要答辩。

(四)被告人或辩护人在质证过程中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或者发现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休庭并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五条【法庭辩论】

(一)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不用详细宣读出庭依据,但应当表明法律监督职责。『建议可表述为:

“审判员,今天我(们)受某某检察院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结合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公诉人将发表如下X点公诉意见:

1、(罪名)本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某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量刑)被告人XXX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累犯、自首、被害人谅解等),建议判处(刑种和刑期);

3、(法庭教育)对一些特殊案件(如醉驾、交通肇事等),可根据庭审情况(特别是被告人悔罪态度等),结合案情简要揭露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进行法庭教育。

(二)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适用罪名或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若审判员要求,公诉人应当进行简要答辩。

(三)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提出无罪意见时,若审判员未决定变更程序并要求公诉人答辩,公诉人应当讯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并告知法律规定。若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继续审理。若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公诉人可以向法庭建议:『“审判员,鉴于刚才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认罪(或辩护人明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建议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第六条【违法情形的处理】

(一)审判过程中出现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比如审判员未告知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未解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戒具等,公诉人应当及时提醒审判员,并记录在卷。

(二)审判过程中出现其他违反程序和侵犯被告人(辩护人) 诉讼权利的行为,公诉人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12年2月2日

第19篇: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用)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 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案。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______„„(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______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______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份。

审判长: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第20篇:虐待儿童属于公诉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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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 虐待儿童属于公诉案件吗

如果虐待儿童的,属于犯罪,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那么,虐待儿童属于公诉案件吗?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虐待儿童属于公诉案件吗

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提起自诉。

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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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指针对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罪具体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自诉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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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在庭外自行和解,允许被害人撤诉和被告人反诉。如还有争议,法院将依法判决。另外,自诉案件有其法定的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的,被害人将丧失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具体时效规定因罪名不同而有所区别,必要时还是要由专业律师来指导,这样才会完全了解自己在诉讼程序中可以得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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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提起自诉。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写明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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