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初探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7: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初探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

(甘南州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张会锋 747300)

摘 要: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正处于探讨和试点阶段,它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法定的程序,但公开审查模式是符合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形势的,也是符合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要求的,具有明显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公开审查是审查逮捕环节去行政化和保障人权的重要途经,也是一项加强检务公开而积极推进的工作。本文从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诠释入手,着重分析了批准逮捕案件公开的意义和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实现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批准逮捕,公开审查,司法公开,检务公开

批捕案件公开审查有利用进一步强化对刑事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促进刑事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障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效果,提高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一、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诠释 批准逮捕案件1,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其不包括本院侦查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这些案件一般为移送审查或者报请审查案件,处理结果为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办理的审查案件有逮捕案件、移送起诉或不起诉案件、申诉和控告案件、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等,公开审查制度是在办理上述案件前,召开听证或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参与进来,将听证结果和反馈意见用于案件结论参考的一种准司法化的办案方式。

2目前已有研究定义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其实批准逮捕案件作为侦查监督三项重点工作(审查逮捕、侦查监督、立案监督)之首,其公开审查的定义也包含在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范围之内。笔者认为,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组织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控告人、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相关人员到场,公开听取其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方式。

二、批捕案件公开审查的意义

1、顺应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形势,有利于增强司法民主性和检务公开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目标,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深化 *作者简介:张会锋、男、玛曲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员、玛曲县西环北路61号、18919298760、内网QQ3821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2月6日第一版,第96页。

2粱田:《应势推进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检察日报第03版,2014年5月26日。“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组织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相关人员到场,公开听取其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方式。” 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均明确指出完善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机制、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法律文书、办案进程、处理结果、理由及依据。这也是检务公开由事务性公开向业务性公开的一个明显标志。司法审查公开,不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且着力解决影响检察执法公正和制约检察监督能力的突出问题和紧迫问题;不仅促进检察职权优化配置,而且完善检察机关保障人权和执法为民工作机制;不仅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民主的属性,而且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随着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的增强,必然要求侦查监督案件的审查过程更具有可参与性。司法公开审查就是让当事人和公众更直观、更便捷地参与和了解案件的办理过程,增强司法的民主性。

2、实行批捕案件案前公开审查,有利于减少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申诉和复议复核。审查公开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认识不一致,导致案件性质判断上的偏差,要及时地解决在源头上。批准逮捕案件期限短,案件处理结果对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能在期限较短的情况下开展公开审查,本身是一种诉讼资源的浪费,但从公开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来看,它的结果具有既定性和稳定性,不会轻易的改变,反过来就减少了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申诉和复议复核程序,实际上减少了后续的诉讼成本和空间。这也体现了公开审查要处理的重点案件类型,也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有严重分歧,以及社会影响和矛盾纠纷严重的案件。

3、推行批准逮捕案件审查公开,有利于提升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公安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包括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侦查结果的正确性,但长期以来,侦查监督部门在浓厚的“司法神秘面纱”下进行着行政审批式的办案方式,无法让公众了解逮捕权的运作。导致公众对案件审查的过程无法知晓,严重影响了知情权,也对司法民主产生了负面影响,所以公开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经,让程序运作在阳光下进行,让司法民主深入人心。

4、抓住侦查监督工作公开审查重点,有利于探索成功案件公开审查模式。侦查监督案件有司法化的趋势,作为司法案件审查就应当公开,公开审查是司法的属性,所以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公开审查是一种创新的办案方式,对现有办案模式是全新的挑战。要探索出一条合法有效的公开之路,必须秉承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利用长期以来形成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存在“一体独大、两翼不张”(即以审查逮捕为主体,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两翼)的“弊端优势”,对熟悉的业务领域优先探索,创新性革命性地开展案件公开审查模式,是有探索成功的必由之路。

三、公开审查应该注意的问题

1、厘清检务公开和审查公开

厘清检务公开和审查公开两个概念,要从司法公开和审判公开这两个基本概念入手。审判公开和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开的一个方面。司法公开是司法的属性决定的,公开的范围不仅包括实质意义的司法内容,还包括形式意义的司法内容3。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是由法律意识和社会意思决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有所扩展和限制。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也不断在变化,那么司法审查公开和检务公开就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检务公开4,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与检察职务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检务公开活动作为一项司法实践,既是顺应司法程序透明化的需要,也是基于程序价值判断所进行的理性选择。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检察事 34 刘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论司法公开的扩张与限制》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第45页

叶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差序格局》载《犯罪研究》2010年第3期,第80页 务的公开和检察业务的公开5。检察事务是检察机关为了保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对其内部的人、财、物和权等资源所进行的组织、管理、分配和利用活动。检察业务的公开,是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涉及案件的有关情况、信息和相关制度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审查公开,是指案件审查过程中引入案件当事人、案外无关法律人等参与案件审查过程的办案方式。案件公开审查,不仅是办案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过程,更是当事人参与案件办理的过程,这种参与方式,让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更具有司法效果,同时也体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审查公开在检察机关包括在检务公开的范畴,包括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公开的方式一般为信息公开,当事人参与等形式。审查公开的重点不是形式的公开,而是实质公开,这种实质公开特别体现在当事人参与、审查去行政化等方面。实质的公开更体现出检察机关的司法性。

2、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目前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现已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侦查监督部门关于开展不批捕听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的工作指导意见,但以上工作制度或意见过于简单概括,没有具体的实质操作性,所以规范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同样需要具体可行的工作办法,应该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这种公开的制度必须依法、便民、高效。当然,这种公开审查案件的制度不必要上升到立法层面来解决,只要符合公开的原则,操作可行,就能体现公开的真正价值。

四、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实现

1、公开审查的原则

办理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办案制度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诉讼经济性,注重实效;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以下原则:(1)严格依法原则。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保密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规定公开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公开范围和程序,形成有效的工作制度。(2)便民高效原则。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公开审查要方便当事人,不能重形式,轻实效,不能浪费诉讼成本,要兼顾办案期限和办案效率双赢,充分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3)规范有序原则。执法办案过程和结果的公开体现了案件审查公开实体性内容,涉及的公开事项可能较为敏感,存在一定的舆论风险。因此,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必须遵循规范有序的原则,严格案件公开审查机制的程序规范,进行必要的风险研判,保证公开的效果。

2、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

为了实效便民高效的原则,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当事人和公安侦查机关均无异议的案件,不予启动公开审查程序。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争议的,需要召开科务会议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公开审查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绝对不公开,对于重要同案犯在逃的,或存在其他重大犯罪,待进一步侦查的;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开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等以上案件一般不予公开,除有其他情形。

2、公开审查案件的启动方式

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依职权和依申请。其中依申请主体包括公安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依职权启动公开审查案件时,必须符合公开审查案件受理的条 5魏贤刚 张瑞莲: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务公开实务研究》

件,即符合公开审查原则和案件受理范围。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启动公开审查的,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分管检察长同意。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有必要公开审查的,也可以自行向分管检察长提出建议。

3、公开审查案件的公开方式

批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公开方式可以是召开听证会、书面听取当事人或侦查机关意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注意在当面听取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时,各方只提出申辩意见和理由,但不能进行“法庭”式辩论,以防止意见分歧和矛盾加剧,造成不必要的新的社会矛盾。

4、公开听证的结果

不管是何种方式的公开审查, 其内容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认为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形成的以上笔录入检察业务内卷,以便备查。公开意见作为检察机关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开意见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意见一致的,提请逮捕案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直接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公开意见与侦查监督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寻衅滋事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公开)

关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

不批准逮捕案件还会继续移送审查起诉吗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一点思考

提请批准逮捕书

刑事公开审查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初探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
《初探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审查批准逮捕 案件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