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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原告陈述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6 09:00:3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原告离婚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学华的委托,并指派张聚强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后,代理人对于本案有了明确的认识,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恳请贵院在调离不成时,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原、被告双方在200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在相识不到三个月之后,便于200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接触了解较少,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系二婚,但原告并没有因为被告的欺骗行为而与其吵闹争执,还是一心经营家庭。但原告的善良行为并没有得到被告的珍惜,被告婚后一直不务正业,并且对原告和孩子的关心也较少。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竟然在外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长达一年之久,并和第三者长期在外租房居住。但原告为了维持一个健全的家庭,在此种情况下依然和被告的父母苦苦劝被告迷途知返,但谁知被告对劝告臵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长期和第三者在外居住,正是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从2014年10月27号至今,原、被告已经没有在一起居住,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 1 法继续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鉴于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婚生子薛世迈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

自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呵护在其身边,母子情深,难以割舍。而被告却一直很少关心、陪伴孩子,父子亲情微乎其微,而且被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恶行也必将对孩子的性格产生恶劣的影响。所以原告无论个人条件还是家庭条件都比被告突出,特别是考虑到婚生子薛世迈年幼,若法庭将婚生子薛世迈判由被告抚养,将对婚生子薛世迈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恳请法庭将婚生子薛世迈判予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三、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 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解除完全是因被告造成的,过错全部在被告一方。被告婚后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长达一年之久,并和第三者长期在外租房居住,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对原告和自己父母的劝告臵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长期和她人在外居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此,恳请法庭在结合过错责任、照顾原告权益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代理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聚强 2015 年3月13日

推荐第2篇:离婚开庭辩论技巧

离婚开庭辩论技巧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27

离婚案件开庭时,一定要将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答辩状、证据原件等一定要带齐,另外要准备一份诉讼提纲,沉着冷静,积极应诉,不要开庭时手忙脚乱,找什么材料都找不到。

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案情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 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 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 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录,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 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 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要“有立”“有破”。 离婚开庭质证技巧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27

离婚案件开庭中,证据质证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质证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 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对鉴定结论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对出庭证人进行质证,要对证人有无行为能力、与当事人 有无利害关系,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等进行判别质证,反驳对方不适当引导证人之质询的方 式、时机和言论。

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 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认定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 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听不懂”,法官会马上制止他。

诉讼离婚立案技巧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2

5当事人就离婚的相关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发给《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 《举证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比如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发给《民事裁定 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原告起诉离婚应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法律规定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书写起诉状时应注重一些技巧。比如诉讼请求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项目下,可只写双方有争议的财产,或者不明确写明有哪 些财产,只写“依法分割”,这一招对有的法院有效,法院询问财产数额时,则以不超过1万元应答,有的法院甚至不问,直接按财产1万元以下的案件收费。而有 的法院立案庭的同志则要求必须写明财产的数额,在提交诉状时附财产清单。这里,可以拣一些主要的列上,尽量控制在1万元以下。一般立案的法官不负责审理案 件,在案件具体审理过程中,对于清单中未列入的财产你还可以主张分割,主审法官一般不去追究该财产交没交诉讼费,因为即使他追查下来,当事人补交了诉讼 费,也到不了他的口袋中,他何苦做这损人不利已的事呢?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格式及范例可点击此处查看。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指定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提出副本一份。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比如涉及的财产较多,涉及股票、期货、知识产权等),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人民法院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协议离婚办理技巧 来源:网络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2

5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提高,无论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迫面对离婚,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时,更多的人需要妥善的办理离婚。协议离婚具有省时、省钱的优点,往往是当事人办理离婚时的首选方式。在此,徐晓洁律师谈一谈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是指已婚男女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

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不能登记离婚。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都由法院立案处理。在国外注册登记结婚的,也不能在我国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

过诉讼途径办理离婚。涉外婚姻如果是在我国注册登记结婚的,可以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

二、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

双方应当在协议中确认同意离婚,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如何分割;有无子女或子女由谁抚养,另一方抚养费数额以及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 式;以及有无债权债务及分配方式。以上任何一个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都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仍属有争议的离婚,需起诉至人民法院处理争议问题。

符合以上条件者,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登记结婚的,离婚时可以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如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符,只能到户口所在地办理。

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或居委会的介绍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简化了协议离婚程序,也提高了离婚效率。但同时也有一些状况,导致不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必须诉至法院:

一、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一方坚持离婚的;

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

四、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备省时、省钱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一、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协议,更有保障。

二、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常常留有隐患。

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审查不严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由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水平来决 定,普遍来看,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目前,婚姻家庭律师网受理的案件,有百分之三十左右是因此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法院诉讼离婚或调解离婚,有律师、法官的专业水平保障,对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推荐第3篇:离婚代理词【女方原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本所XXX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被告的婚姻婚姻关系来看,经人介绍双方认识时间短,便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谩骂,粗暴地要求其滚出去。特别是2015年12月20日,因一点家庭琐事,被告便对原告进行拳打脚踢,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公安机关报案出警材料、医院门诊病历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我们认为婚姻应该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夫妻关系,而被告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用任何感情和信任,甚至产生恐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名不符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原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判决孩子由原告方抚养。

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再次被殴打,连想见年幼的孩子都是趁深夜被告已入睡后前往,并不得不回娘家躲避。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费。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鉴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为利于年幼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孩子XXX由原告方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按年支付,遇特殊情况,如生病、教育费用等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家用小轿车一辆。

推荐第4篇: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采纳。

一、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经符合离婚条件。

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相当薄弱。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尤其被告患xxxx病后,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不能相互安慰、相互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一、

二、六条之规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三、婚生XXXX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原被告的XXX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实际照料,生活、学习都较为稳定,其已经习惯并熟悉这种生活方式及环境,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被告患XXX病后,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照顾自己尚有困难,又哪来精力照看好孩子呢?因此,判给原告抚养XXX更为有利。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5篇:离婚诉讼开庭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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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开庭如何辩护

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就需要出庭审理案件,并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而离婚诉讼的辩护是有一定技巧的,开庭前应该想好辩护的策略,那么离婚诉讼开庭如何辩护?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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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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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家庭暴力、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二、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10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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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三、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方面的辩论

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就是等分。当然,在处理具体案情时,还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因素。这些听起来好像很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是极为复杂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要解决二个问题,或者说,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焦点中有二个关键点:

其一,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可能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比如说,原告可能会说被告隐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对于房产是不是于共同财产或是不是全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夫妻意见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财产范围不能明确确定的表现。

其二,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分割这些共同财产也可能会是原被告的一个争议焦点。举个例子来说,离婚分割财产就象分蛋糕,首先要解决要分的蛋糕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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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是10寸的,还是10寸的。如果经过举证,或协商,双方一致认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来是这个蛋糕如何分切,是一人一半,还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来的争议。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离婚诉讼开庭怎样辩护”问题进行的解答,离婚案件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要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如孩子抚养权争议的,可以围绕自己比原告更适合抚养孩子进行辩护。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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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理词

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张*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张*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并结合庭审情况,对于案件的事实已清楚掌握,现结合法律与案件事实情况,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以破裂,法院应判决其离婚

本案中,L女士与M男士无论从性格还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之处,这些L女士都有思想准备,也在努力去做,为的就是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要为家庭多考虑,所以L女士在与M男士生活中能忍则忍,能让则让,为的就是家庭能够和谐美好。但M男士的行为太让其失望,M男士对孩子不管不问,不承担抚养义务,还经常对L女士拳打脚踢,对其家暴。由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婚生女应由L女士抚养,M男士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用。

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0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L女士于2004年7月生育一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L女士要求抚养女儿。孩子从出生一直由其抚养,其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方式,并且对方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现在的日常生活需要母亲照顾,且女孩跟随母亲无论从以后的生活还是生理期教育都对孩子有益。对方没有照顾过孩子,根本不会照顾孩子,孩子跟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基于孩子成长考虑,孩子应该由 L女士来抚养。

对方应支付抚养费用。抚养费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抚养费用也是法定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子女不管跟随哪方抚养,对方都要承担抚养费用,据此,依照法律规定M男士应支付抚养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L女士与M男士有一处房产,位于颍东区**巷*号*幢*室。权属证书表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是夫妻用其共同财产购买。因此,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换。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房产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综合以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推荐第7篇:诉讼离婚开庭多久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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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开庭多久出判决书

诉讼离婚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对离婚作出判决,诉讼离婚由于双方就离婚问题协商不成提出的,诉讼离婚会有一定的诉讼期限,审理结束后才会作出判决,那么诉讼离婚开庭多久下判决书?下面由南通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诉讼离婚开庭什么时候下判决书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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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二、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怎么做

有很多老百姓存在疑问,都起诉到法院了,肯定是感情已经破裂了,否则也不会折腾到法院去,甚至对法院、法官存在抱怨,觉得法院不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院不判决离婚实在不公平。

其实这种理解是有偏颇的,每一个离婚案子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对于不存在法定的几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外的案件,对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很难用客观的标准去评判。

因此,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最好能够举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赌博、实施家庭暴力、婚外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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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实践中国很多当事人举不出类似证据,那么在诉讼中要争取调解,这一环节也至关重要,本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大部分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既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标,也节省了双方的时间。

三、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

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

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怎么去判断呢?

我们国家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一般看到二审法院出具的离婚法律文书基本上都已经是生效的。对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裁定,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而导致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则当事人可要求法院开具判决生效的证明。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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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这是登记离婚。

而判决离婚是指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这种通过判决的形式而准予离婚的就是判决离婚。

登记离婚必须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离婚才真正生效。而判决离婚在判决生效之后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登记。

既然已经离婚,法院自然会发给离婚判决书。判决书的效力和离婚证的效力是一样的。无论在本地还是外地登记结婚,只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判决书就可以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诉讼离婚开庭什么时候下判决书”问题进行的解答,诉讼离婚开庭后什么时候可以作出判决,依据实际的案件而定,一般不复杂的离婚案件,三个月内可以出判决书。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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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开庭通知书

开庭通知书

×劳人仲字[20]第号

: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本委第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仲裁庭地址:

二○年月日

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存根)

×劳人仲字[20]第号

一、被通知人:

二、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书记员:

三、本案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本委第号仲裁庭开庭审理。

四、送达人: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五、接收人签章:受达时间:

六、附注:

《开庭通知书》及存根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用于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的通知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泣意事项

1.通知中应当注明发送时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即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

2.本通知应写明未按规定到庭的法律后果。

3.直接送达的,由接收人在通知存根中签章;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随通知附存根复印件一份,请接收人签章后寄回。公告送达的在附注中注明公告的时间及原因。

4.本文书用A3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章。

1.通知中应当注明发送时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即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

开庭地点。

2.本通知应写明未按规定到庭的法律后果。

3.直接送达的,由接收人在通知存根中签章;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随通知附存根复印件一份,请接收人签章后寄回。公告送达的在附注中注明公告的时间及原因。

4.本文书用A3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章。

推荐第9篇:开庭程序

第一章 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第9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或被上诉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

第10条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被告(或被上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第14条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5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

第19条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20条 当事人陈述。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

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第17条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 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传证人 XXX出庭;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七证人退庭。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第24条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第26条审判长宣布休庭: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第27条恢复庭审,法庭认证。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

第28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四互相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第31条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第32条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第33条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第34条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当庭调解

第3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36条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第37条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第38条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第七节宣判

第39条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八节 第40条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1条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第42条宣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

第43条宣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第4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推荐第10篇:开庭审判程序

开庭审判程序

法庭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开展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检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原因消失后,合议庭应再行开庭审理。

关于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如遇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11篇:开庭通知书

篇1:开庭通知书

开庭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第 号

: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二○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存根) ×劳人仲字[20 ]第 号

一、被通知人:

二、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三、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

四、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五、接收人签章: 受达时间:

六、附注:

《开庭通知书》及存根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用于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的通知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泣意事项

1.通知中应当注明发送时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即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 2.本通知应写明未按规定到庭的法律后果。

3.直接送达的,由接收人在通知存根中签章;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随通知附存根复印件一份,请接收人签章后寄回。公告送达的在附注中注明公告的时间及原因。

4.本文书用a3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章。 1.通知中应当注明发送时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即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

开庭地点。

2.本通知应写明未按规定到庭的法律后果。

3.直接送达的,由接收人在通知存根中签章;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随通知附存根复印件一份,请接收人签章后寄回。公告送达的在附注中注明公告的时间及原因。

4.本文书用a3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章。 篇2:9-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组成人员和

开庭通知书(存根)

×劳仲案字〔 〕第 号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组成人员和

开庭通知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年 月 日

篇3:延期开庭通知书

淮北仲裁委员会 延期开庭通知书

(2006)淮仲字第001号

因 ,本委决定将 与至二年月日时分在 本 委 仲 裁 庭 开庭仲裁,请准时到庭。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561-3112982 3112983 淮北仲裁委员会 延期开庭通知书(存根)

(2006)淮仲字第001号

因 ,本委决定将 与至二年月日时分在 本 委 仲 裁 庭 开庭仲裁,请准时到庭。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561-3112982 3112983 篇4:刑事案件开庭用警通知书(法警大队留存) 饶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开庭用警通知书

(法警大队留存)

( )饶刑初字第 号

法警大队:

我庭审理的 一案定于 年 月 日开庭,现将派(用)警通知书送你队办理开庭用警事宜,请你于开庭一日前将值庭警力安排情况反馈我庭。 附:用警情况流程表。

刑事审判庭(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羁押地点有多个的,应当全部注明。

2、各签批、签收均应注明时间。

篇5:民事起诉申诉书

民事起诉申诉书(补充) 本申诉书乃“(2012)深南法民一劳初字158号”案件原告的补充申诉。

一、被告一开始就清楚其违法行为及后果:

2011年11月8日,被告天益公司人事部经理苏雪琴(事后离职)跟本人说,根据副总柴卫红指示,要降我职位和薪水,并说如果不接受可以不用再去上班,企图变相解雇逼我走人。11月9日跟公司总经理金银玉勾通未果,本人表示公司未依法签订有效合同,需支付五个月的工资差额。公司即派出人事主管卜兴旺企图说服本人签订解雇合同以图逃避相关法律责任;随后,公司副总柴卫红闯进本人办公室企图威逼本人签订解雇合同,本人表示不同意并要控告公司,之后柴卫红即对本人进行殴打,致使本人‘轻伤’,柴卫红也因此而构成了刑事犯罪。

事情经过足于表明,被告天益公司非常清楚其在劳动合同上的违法行径,并想方设法不惜采用暴力手段力图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柴卫红身份:

柴卫红并非被告天益公司的普通员工,而是副总经理、天益公司的董事,独立并全权掌管我所在的天益plc部门,历来都被公司员工及其自己视为公司的第三号人物。在11月9日我曾向总经理金银玉投诉柴卫红的不齿行为时,金银玉表示:不管怎样,她和万文惠董事长都不会插手plc部门的任何事。

另外,柴卫红殴打本人而构成的刑事犯罪案件调解过程中,万文惠全程参与;而调解赔偿金¥128,000元,由柴卫红和被告天益公司各承担一半。

由此表明,本人在天益公司被殴打,完全不是被告声称的“普通员工斗殴事件”,而是被告天益公司有目的的“非法暴力解雇事件”!

三、被告证据主张前后矛盾:

被告天益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一直主张本人是自动离职,现又改称本人被公司开除,前后自相矛盾。

另,被告天益公司在2011年12月19日劳动仲裁开庭前后并未提供本案支持其所谓‘开除’主张的两份证据:2011年11月9日的《员工辞退、开除申请表》及2011年11月10日的《开除通告》。 此事足于证明被告天益公司以及其代理律师伪造该两份证据,恳请法官追究被告及其律师作伪证及妨碍司法公正之罪,并吊销该律师

执照!

四、仲裁裁决书问题: 本人跟被告天益公司的劳动纠纷在2011年12月19日在深圳市仲裁院开庭审理,2012年1月4日下达裁决书。该裁决书存在如下许多问题:

1、执意混搅‘正在签订’和‘已经签订了’无论从意义上还是法律上的严格不同差别;

2、忽略了本人关于住房公积金、未提前通知解雇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等方面的请求;

3、在事实上也有诸多有意无意的‘疏漏’,如:

a、被告天益公司非法暴力解雇本人的事实;

b、劳动合同上缺少本人签收的事实;

c、被告的签订日期倒签并未经本人认可的事实;

d、被告在仲裁阶段提供多项伪证的事实。

等等。

五、仲裁员

负责本人跟被告天益公司的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冼武杰在审案前后有许多违规和偏袒被告之处:

1、该仲裁员冼武杰在本人受到开庭通知书当日(2011年12月5日)即致电本人,在被告还没提交答辩书和相关材料、对有关事实尚不清楚的情况下,他明白表示否决本人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开庭期间冼武杰又多次明白表示了他的否决态度。

2、仲裁员冼武杰数次劝本人不要上诉,还说“上诉到哪结果都一样”,似乎这世上没有人搞得清‘正在签订’和‘已经签订了’的差别!

3、开庭过程中,仲裁员冼武杰数次不让本人陈述自己的观点,说本人如有什么话就写个书面材料庭后交给他。结果本人写了材料交上去,也不清楚最终他有无收到或阅读过。

六、精神伤害:

本人在被告天益公司任职,被告在劳动合同上的做法表明其一开始就存在了欺诈之心,后又暴力解雇致使本人受到永久性伤害。在本人寻求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时,天益公司又不惜伪造证据、诽谤诬蔑等各种非法手段企图侵吞本人的合法权益,给本人的名誉、心理、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本人对以后的职业生涯产生了某仲恐惧的心理。事发之后,至今本人都难于出去寻找新的工作。

第12篇:开庭笔录

书:今天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将对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 (2) 不准进入审判区,不要随意走动; (3) 不准发言和提问,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4)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 庭审中请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对违反旁听纪律不听劝告和制止的,经审判员决定,可以视情节依法处罚。

报告审判员,准备工作就绪。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原告,请陈述你单位身份信息。委托代理人陈述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审:被告,请陈述你的身份信息。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对各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到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法槌)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原、被告及第三人在诉讼中地位是平等的,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等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提起

1 反诉;经本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或者自费复制。

双方当事人也有义务遵守诉讼程序,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者,对原告本庭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告可以缺席判决,诉讼当事人发言或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者要负法律责任。

审:原告是否听清?

原代:听清。

审: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

审:根据以上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及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请求回避?

被:不申请。

审:在以下的庭审过程中,有必要提醒各方当事人:庭审中如果对法官的指令和相对方的意见没有理解,可以要求进一步解释;各方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和辩解,因此一方在发言的过程中,相对方未经法官许可不得打断其陈述;要尊重相对方的人格,不得以攻击性的言辞侮辱他人。原告是否听清?

原代:听清。

审: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

审:鉴于双方当事人调解差距较大,调解告一段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需要提醒的是:在法庭调查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原代: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审:被告答辩。 被:

2 审: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提醒各方注意,举证时应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举证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证据应明确其名称、来源、证明对象,数份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同一的,可以作为一组证据一并举证。下面先由原告举证。

原代: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

休庭!

(法槌)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原告委托代理人签名: 被告签名: 3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判员:

书记员:

第13篇:行政开庭

河职院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笔录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庭提出;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

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

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8.对哄闹、冲出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王周华、原告代理人朱驰娜、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坪、被告代理人苏杨彬已全部到庭,被告提供的证人李方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河职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今天本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王周华不服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拆行政行为一案。

审判长:现在核对一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到庭情况。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以及家庭住址。

原告:王周华,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44162197008136657,广东西源县,农民,住广东河源市西源县胜利村东环路12号。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驰娜,河源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请讲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为:广东河源市西源县文明路363号。联系电话:0762—3810115。法定代表人:杨坪,职务为:西源县人民政府县长。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苏杨彬,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到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法庭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诉讼代理权限,均已庭前在本院办理的手续一致,原被告对对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均无异议,上述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由河职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许水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小乐、审判员蓝珊珊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王燕媚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 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4) 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提起上诉的权利;

(5) 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 (6) 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被告没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7) 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 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原被告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了。

被告:听清楚了。清楚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下面进行围绕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陈述应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宣读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周华,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44162197008136657,籍贯广东西源县,农民,住广东河源市西源县胜利村12号。联系电话:0762—3810000。

委托代理人:朱驰娜,河职院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河源市西源县文明路363号。联系电话:0762—3810115。 法定代表人:杨坪,西源县人民政府县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西源县人民政府2011年4月7日根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做出的“限2011年4月8日上午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县政府强制执行”的不合法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造成家禽鸡鸭400只、猪10头、羊30只伤亡损失共6.9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造成住宅房子损失13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4000元;

5、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一、西源县人民政府根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合法的,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所以西源县人民政府根据该县县委的(2009)45号文件做出强拆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决定。

二、西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强拆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西源县人民政府2011年4月7日作出对违章建筑拆除决定,限2011年4月8日上午8点前拆除,西源县人民政府不但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仅仅给一天的时间自行拆除,一天是完成不了拆除任务的,这完全不合理不合法更不符合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的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因此,西源县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引用法律法规,应予以撤销。

三、西源县人民政府在2011年4月8日上午的强拆行政行为导致我的房子大部分受损,受损程度严重,现在受损的房子已无法居住。西源县人民政府派人来强拆我的房子时,我只是阻拦一下前来强拆人员,他们反而几个人对我进行东拉西扯的,我再次上前阻拦他们,他们就对我进行拳打脚踢

3、5分钟之久,我痛得倒在地上,随后是村民叫救护车把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的,对我本人造成身体严重的伤害,我住院和医疗共花去了4000元。我的家禽牲畜也受到遭殃,伤亡惨重,现在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共19.9万元,我一家主要是靠家禽牲畜的经济来源维持生活的。现在家禽牲畜已经死掉了,也没有经济来源了,目前一家生活困苦。

终上所述,原告王周华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相关规定,特向河职院人民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职院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周华 代书人:朱驰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作应诉答辩。

被告代理: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答辩状

答辩人:西源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东河源市西源县文明路363号。电话0762¬—3810115。 法定代表人:杨坪,西源县人民政府县长,联系方式13827881888 现住西源县前大街109号。 委托代理人:苏杨彬

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王周华,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西源县胜利村12号,联系方式:0762—3810000

因王周华诉我县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案,现在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我县人民政府批给原告的宅基地只有0.5亩,原告在国有土地上建起正房4间,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划》第五条之规定,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我县人民政府准备了被拆迁的房屋估价报告、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也收到了拆迁许可证,并对原告的违章建筑给予公告,我县人民政府多次派遣工作人员前往与被告协商,遭到原告的拒绝以及消极抵抗。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我县政府做出的决定是合法的,程序也是合法的。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牲畜损失6.9万元,有违法律事实,属于夸大数目,趁火打劫,谋取私利的不合法请求。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的记载,鸡鸭400只,死了只有50只,存活还有350只;猪10头,3头轻伤,7头受惊无事;羊10只,5死5伤。并且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协商拆迁的过程中,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转移牲畜,并适当给予补偿。在拆迁过程中答辩人确实是造成被答辩人的牲畜伤亡,答辩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赔偿牲畜伤亡损失4000元。

三、被答辩人提出赔偿强拆造成房子损失13万元,有违法律事实。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宅基地的合法房子,推到的是一部分,有100平方米,可以补修,答辩人予以赔偿原告11万元。

四、被答辩人提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有争议,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原告所说不全是事实,答辩人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主观上不存在伤害原告的念头;事实上强拆工作人员在强拆的过程中,遭到原告的恶性阻挠,并对执法人员拳打脚踢,经我县工作人员拉开才停止;被答辩人再次阻挠,不幸,危墙倒塌,压到原告的腿,由此答辩人不愿承担赔偿。当时的村委会主任黄强与生产队队长李方在场,可以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的答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出的撤销强拆行政行为和赔偿人身伤害医疗费4000元部分诉讼请求是不合理,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牲畜损失6.9万元与提出赔偿强拆造成房子损失13万元,有违法律事实,应适当予以减少。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我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职院人民法院

答辩人:西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坪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审判长:下面概括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是:

1、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强拆行政行为和程序否合法;

2、被告的拆迁行政行为造成原告所养的牲畜伤亡的数量;

3、被告的拆迁行政行为造成原告合法住宅损失的价值;

4、被告在拆迁时是否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人身伤害。审判长: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因原、被告对上述本庭概括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均无异议,故本庭对上述争议焦点予以确认。

审判长: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告亦应就自己的主张当庭举证。证据应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是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辨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认定证据的效力。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质证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有疑问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当事人举证质证按被告、原告的顺序进行,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提供的证据一是违章建筑的图片与被拆迁的房屋估价报告、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与拆迁许可证,拟证明我县政府做出的决定是合法的,程序也是合法的。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于被告所提供的房屋估价报告、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证据跟程序合法不合法无关,只能证明了我方当事人违章建筑了和房屋的倒塌损失程度,跟程序合不合法无关。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需要辩解的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提供的第二份证据勘查笔录,这份证据证明被答辩人牲畜损失与房屋损毁程度的真正的法律事实。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被告所出具的这份证据证明损毁我方当事人房屋与事实损毁程度不相符合,远远小于事实损毁程度,我手上这张图片就是我当事人叫评估机构评估房子损毁程度时现场所拍的照片拍摄。明显看出损毁程度十分严重,与被告出具的证据损毁程度不相符合。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要辩解的吗?

原告代理:我要看一下原告代理手中的那张图片。 原告代理:嗯,审判长我没什么要说的。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提供的证据三是证人李方的证言,证明答辩人在拆迁时是没有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人身伤害,原告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只是一个意外 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我方证人李方到庭作证。

审判长:下面传证人李方到庭作证。 审判长:办理证人保证书。

审判长:证人你说明一下你的身份信息。

证人:我叫李方,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家住广东河源市西源县胜利村东环路32号,任胜利村村委会主任。

审判长:证人李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有关规定,你有义务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并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拒绝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对此你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李方):听清楚了。 审判长:证人可以开始作证。

证人(李方):于2011年4月8号上午,得知西源县人民政府强拆王国华得违章建筑,这件事,我马上把手头的工作放下,前往看个究竟。就我去到,看到四间正房已经倒塌了两间了,为此,王国华冲上执法人员跟他们理论,王国华看理论不成就对执法人员拳打脚踢,最终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过来把他拉开才停止。看到王国华这般伤心,我也过去安慰了一下王国华。王国华又突然间走到工作人员前吵闹,也被工作人员拉开了,这样的吵闹相继发生了几次。当铲车把他的房屋都推到的时候,他就扑身过去,谁知,这时有一道墙倒下,王国华逃脱不及时,被墙压倒了大腿,见此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就把王国华救出来并送往医院。审判长我的证言就这些。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疑问吗?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是西源县胜利村村委会主任,是吗? 证人(李方):是的

原告代理人:那就是说西源县人民政府是你的上司或者说是上级了? 证人(李方):对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对于被告提供的证人李方有异议,证人李方是胜利村村委会主任,是西源县人民政府的下属,所以李方作为村委会主任是听命于政府的,是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因此李方作为证人所讲的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点,不能作为证据。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问题要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已举证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提供的证据一是一份西源县县委在2011年4月7日公布的(2009)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限2011年4月8日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县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拆迁才算合法,而西源县人民政府并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西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西源县人民政府对我当事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当事人在作出强拆的行政行为是没有经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拆迁人已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划》第五条之规定申请行政裁决了。

原告代理: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拆迁才算合法,而西源县人民政府并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所以西源县人民政府对我当事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不合法的。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所出具的第二份证据是房屋评估报告,这份证据证明被告的拆迁行政行为造成我方当事人的合法住宅损失的价值。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造成原告的宅基地合法房子的损毁,是100平方米,只是一小部分。可以修缮之后入住。

原告:谁说是一小部分,平的平,歪的歪,所有居住的房子都成了一片废墟,那房子的歪歪斜斜的,哪能住啊,要是你的房子被推得东倒西歪的你还敢住吗?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所出具的第三份证据是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医疗收费单,这份证据证明被告在拆迁时对我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在拆迁当天确实是受伤了,但是那只是原告再次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拆迁时,不幸,危墙倒塌,压到原告的腿而受伤的,责任不在我方。

原告:根本不是你说的那样,当天我是再次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有谁会愿意眼睁睁地看到自己的房子被被人拆除的啊?我再次阻扰他们是因为他们拆我的合法房子,没想到他们几个人既然对我进行拳打脚踢至我受伤的。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已举证完毕。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全部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合议庭评议后会对证据的效力进行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或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综合性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刚才在法庭审查阶段,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已经作了充分的陈述,那么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做一个简洁的陈述。

审判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家原本可以安安稳稳地养些牲畜生活过日子的,现在因为西源县人民政府违法拆迁行政行为导致了我房屋受损无法居住,唯一的牲畜经济来源也现在也断了,使我的生活走进窘迫,恳请法主持公道,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地判处被告赔偿我的损失,以维护我的合法利益。

原告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职院东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周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代理人,通过今天的庭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我方在之前以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房屋强制拆迁程序不合法,且在拆迁过程中致使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房子损坏和家畜死伤,造成我方当事人无法挽回的损失,为了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合法的处罚决定。

2、赔偿因强拆造成家禽伤亡的损失。

3、赔偿因强拆造成住宅房子损失13万元;

4、赔偿因强拆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4000元。请合议庭对以上意见给予考虑,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没什么要讲的,我只请求法院能合理公正的判决。 被告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华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西源县人民政府的代理人,接受代理任务之后,我认真查阅了、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通过今天的庭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四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1、我方坚持强制拆迁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2、我方已多次要求原告要转移牲畜,并适当给予补偿。拆迁的过程中确实是造成原告的牲畜伤亡,我方愿意承担部分赔偿,只赔偿牲畜伤亡损失4000元;

3、对于造成原告的合法房子的损毁赔偿适当予以减少,我方愿意承担赔偿11万;

4、对原告提出的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我方认为主要责任不在于我方,所以对原告的医疗费用是不愿意进行赔偿的。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审判长:刚才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就被告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赔偿是否存在。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并已经记录在卷,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也没有。

审判长: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经听清,法庭辩论终结,原告、被告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请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那部分诉讼请求。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十五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敲法槌)

审判长:(敲锤子)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在法庭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和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的陈述或辩解以及被告的代理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已经适当的综合考虑了,但由于被告方提供的证人与被告是上下级关系,证人证言不利于原告,所以不予采纳。

审判长:现在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限2011年4月8日早上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除,县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限期15天内改正;

2、确认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原告王周华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3、判令被告被告赔偿强行拆除原告房屋损失13万元,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4、判令被告赔偿在强拆过程中造成原告的牲畜伤亡损失6万元;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伤害医疗费1500元;

6、承担本案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职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许水喜,审审员李小乐、蓝珊珊,书记员王燕媚,2011年7月18日(敲锥) 审判长:请坐,原告王周华诉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强行拆迁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第14篇: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

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txt我爸说过的最让我感动的一句话:“孩子,好好学习吧,爸以前玩麻将都玩儿10块的,现在为了供你念书,改玩儿1块的了。”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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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

原告许某诉称:双方自由恋爱结婚,生有一名男孩,现已十八岁。恋爱时感情还好,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成某收到民事诉状后,依法聘请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人经过调查得知,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单方处置了部分共有财产:

1、取走了银行全部存款;

2、将一部昌河牌汽车转让;

3、带走了所有购买宅基地的证据。为此,被告申请人民法院作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离婚;

二、如儿子考上大学,费用由双方分摊;

三、依法分割下列共有财产:其一,根据法院调取的《土地让售协议》、方甲、方乙谈话笔录等,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有资金10万元购买了方甲承包的土地,属于双方共有,应当作价分割;其

二、根据法院从银行调取的证据,证明原告在2008年4月19日从该银行提取并转移存款6万余元,属于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其三,原告已经当庭承认,其已擅自将被告名下的昌河牌汽车一辆出售给于某,得款3万元,属于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其四,住房一套约70平方米,同意赠给儿子结婚,店面二间,同意各得一间。

休庭数月后,法院传票通知双方于2009年3月11日继续开庭,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开庭当日,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于2009年3月15日裁定: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第15篇: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团:

本人接受原告宋怡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解释。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方应承担本案当事人(宋怡)所提出的后续赔偿

2009年7月1日,被告因自家猎狗看管不牢吓坏路边的牛而撞伤了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随后立刻前往医院,并且在多次诊断中,我方当事人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左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左肾盂铸型结石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但在出院后,我方当事人在生活中仍然受到困扰,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并且丧失劳动能力。

很显然,被告的侵权行为使我方当事人承受了极大的身心理压力,给我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行为没有体现足够的人性关怀,也未尽到其应所尽到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存在逃避现实的侥幸心理。

因此,被告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该承担我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后续赔偿。 我方手上提供八组证据,每一组证据的证明事项在证据清单上均有说明。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条文内容看,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旦造成损害事实,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害,作为管理人必须对动物加强管束,同时也必须对动物的危险性负责。 综上所述,在我方当事人毫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告有着无可推卸的承担赔偿责任,弥补我方当事人身体和心里的双重伤害。

举证环节

关于我方主张的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与《江苏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经我方计算: (3000÷365)×293=2408元

关于我方主张的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经我方计算:10×137=1370元

关于我方主张的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与《江苏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经我方计算为230元。

关于我方主张的鉴定费,第9组证据可证明,我方当事人到南京国敬法院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所花费的800元发票。

关于我方主张的交通费,第

7、8组证据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经我方计算则为:192元。

共计5000元整。

第16篇:原告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2013)北安律字第号

甲 方:周佳佳,女,*族,19**年*月*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身份证号,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北里15号115室

甲方因其与 龙泳 关于黄牛所有权争议纠纷 一案,现委托乙方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于岳律师、郝曼丽律师 为甲方的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和解、调解、诉讼、执行。

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五、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费用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六、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律师费贰仟元;案件终结后甲方另交律师费壹仟元,

甲方必须听从乙方的安排去处理本纠纷同时甲方的任何调解处理方案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壹万贰仟元。

在代理期间,案件以非诉讼方式终结的,或以和解、调解、撤诉方式终结的,不影响本条前款关于收费的约定。

八、本案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案件终结 为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诉讼有风险,乙方及其办案律师对案件结果和诉讼时间不作任何承诺。

十二、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第17篇:对原告要与我离婚我回顾往事和要求

对原告刘花英要与我离婚我回顾往事和要求 贵州省铜仁市和平乡冷水村水井湾组杨通龙与贵州省江口县桃映乡妙石村铁厂组刘花英2006年登记自由结婚,婚后两年她没生育能力,我姐杨华云在铜仁各外医院进行问诊。

2008年我姐杨华云带她去铜仁北门华西医院治了几次,用去壹万捌千多元。

2009年刘花英怀上了宫外孕,我姐杨华云带她去铜仁一0三广泰医院治,用去九千多元。

2010年,为了她病治好,我姐杨华云、陈起国带她去铜仁开发区同康医院治,用去五千元。

后来仍然给她治,我俩自己去捡药,用去二万多元,我在家做生意的钱和外打工的钱全部花在她身上去了,后来给她病治好了。

2011年我俩外出打工,他就想办法了,让我不知道,她就一个人跑在北京去了,现在为了要离婚,假造事件,说我打你,你把证明人找来。

你以打工为名,外出三年多,逢时过节,我你父母生日从未回来,你背叛我和我家庭,我怀疑你嫁给别人。

今天我答复你,你把你治病的钱归还我,再谈婚事。 被告人:杨通龙

2014年6月17日

第18篇:原告张磊与被告胡婷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张磊与被告胡婷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零民一初字第497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磊,男。

委托代理人杨祝荣。

被告胡婷,女。

委托代理人黄明扬。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胡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有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法定情节,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判员欧 志 凯

二O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 志 群

第19篇:原告袁迎春诉被告汤立新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袁迎春诉被告汤立新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73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袁迎春,女。

委托代理人曹新民,株洲市石峰区民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汤立新,男。

委托代理人张璇,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袁迎春诉被告汤立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开庭调解,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迎春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200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汤倩玉,现年5岁。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原告无法在家居??009年5月3日,被告因小事对原告拳脚相加,致使原告住院8天,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2、请求法院判令小孩汤倩玉由被告抚养;

3、请求法院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汤立新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每天沉迷于赌博,而被告在外兼职,赚钱养家。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告袁迎春与被告汤立新于2002年自由恋爱,于200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于2004年8月12日生育

一女,取名汤倩玉,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以被告汤立新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以原告袁迎春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8000元、电视机一台、柜式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冰箱一台、摄像机两台、扫描仪一台、湘C.9A328号男士摩托车一辆、相片过塑机一台、立柜三个、双人床两张、餐桌一张、铂金项链一条、铂金脚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三对、手机两台、位于株洲县大京乡苦竹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为原告袁迎春)。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袁迎春于2009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汤立新离婚。

本案经本院开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迎春与被告汤立新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汤倩玉由原告袁迎春自行抚养监护。原告袁迎春与被告汤立新于2009年6月30日前移交婚生女汤倩玉的直接抚养权;

三、探望权行使:2009年7月1日起,被告汤立新在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可接婚生女汤倩玉与其共同生活,被告汤立新应在当周星期天下午6时前将婚生女汤倩玉送回原告袁迎春处;

四、财产分割:(1)原、被告婚前财产、个人衣物和专用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2)共同财产中以被告汤立新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以原告袁迎春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8000元、电视机一台、柜式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冰箱一台、摄像机两台、扫描仪一台、湘C.9A328号男士摩托车一辆、相片过塑机一台、立柜三个、双人床两张、餐桌一张、铂金项链一条、铂金脚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三对、手机两台归被告汤立新所有;位于株洲县大京乡苦竹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为原告袁迎春)归原告袁迎春使用。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袁迎春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智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虹

第20篇:原告张红梅诉被告李高松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张红梅诉被告李高松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伊立民初字第62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红梅,女。

被告李高松,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李翔,2003年10月27日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准许。

二、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

三、婚生子李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享有探视权,但原告不经过被告同意,不得私自将儿子接走。

四、被告应保证给儿子李翔提供一个相对较好的学习教育环境。

五、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继钊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巧利

离婚开庭原告陈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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