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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女方原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8: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本所XXX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被告的婚姻婚姻关系来看,经人介绍双方认识时间短,便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谩骂,粗暴地要求其滚出去。特别是2015年12月20日,因一点家庭琐事,被告便对原告进行拳打脚踢,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公安机关报案出警材料、医院门诊病历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我们认为婚姻应该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夫妻关系,而被告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用任何感情和信任,甚至产生恐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名不符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原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判决孩子由原告方抚养。

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再次被殴打,连想见年幼的孩子都是趁深夜被告已入睡后前往,并不得不回娘家躲避。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费。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鉴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为利于年幼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孩子XXX由原告方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按年支付,遇特殊情况,如生病、教育费用等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家用小轿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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