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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说明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9 15:02:0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呆账核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五条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按呆账核销政策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及时核销呆账,并有效防范虚假核销等各类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应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在呆账核销后1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包括处理)工作,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按照呆账发生、核销审批的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或弄虚作假向审核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及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对应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在认定责任人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责任人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按规定核销呆账,应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核算和管理,同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相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者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6.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7.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详细情况,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账金额按国家规定披露。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金融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其中,中央金融企业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工作力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应核销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责任认定和追究不到位以及呆账核销后疏于资产保全和追收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督促金融企业纠正,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的21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2篇:呆账管理细则

呆账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呆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呆账,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再返还票主

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认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所退支票为客户本人所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1周内收回票款。倘所退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1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保卫科依法追诉

第十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检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作冲账准备。

第十一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呆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呆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为多少,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 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容许呆账率的惩处。

若中途离职于是任期内的呆账率达到上述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时的奖励。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账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

第十八条 分公司因呆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 保卫科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1.在受理后个月内催讨收回者获得的奖金 2.在受理后年内催讨收回者获得的奖金

第二十条 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金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税,每月的扣税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推荐第3篇:呆账核销操作实务

呆账核销操作实务

一、呆账核销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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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呆账 呆账核销

呆账核销的基本原则

呆账核销中权力机构、审议机构与执行部分职责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与2013年对照与解读

二、呆账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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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和股权的认定 信用卡透支款的认定 助学贷款的认定

三、贷款核销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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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四项要求 工作程序

申报需提交资料

核销债券与股权需提交资料 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需提交资料 核销助学贷款需提交资料

多笔贷款的处理原则:本行的、他行的 禁止核销的规定

四、某银行的核销权限范例

五、核销的账务处理

六、核销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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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追究 保密要求 帐销案存权在

七、呆账核销的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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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确定与调整

具体操作:申报、初审、专项稽核、报批、账务处理、税务抵扣

八、呆账核销应避免的五个误区

推荐第4篇:呆账核销保密制度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呆账核销保密制

第一章

为规范呆账核销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细则(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自治区联社关于加强2017年信贷风险管理防控信用风险规范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新农信办〔2017〕3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保守联社商业秘密是本行各级机构及全体员工的义务和职责。

第二条、呆账核销信息关系到联社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联社各级机构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关于保密工作的管理规定,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完善保密管理。

第四条、联社全体员工应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保密观念,保持高度警惕,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 保密内容与保密期限

第五条、保密内容为呆账核销全套档案资料,含呆账核销台账、呆账核销会议资料、审批资料、追索证明、贷款资料等全套核销资料,有关核销情况不得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联社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情况。

第六条、呆账核销资料,在国税局年度纳税征缴审核完毕后,统一将原件缴存于联社档案室,资产风险部与各申报部分仅留存复印件留作工作使用,留存于档案室保管的呆账核销资料永久保留、永久保密。

第七条、对于工作过程中需要调阅呆账核销资料的,调阅人须向资产风险管理部申请后,由资产风险管理部同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借阅、复印。

第三章、保密守则

第八条、全体员工应认真执行以下保密守则: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二)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尤其不得对借款人及担保人透露核销情况;

(三)不擅自复制、摘抄、留存、销毁涉密文件资料;

(四)不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涉密事项;

(五)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六)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涉密事项;

第四章 保密检查及奖惩

第九条、对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失泄密事件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进行适当处理不放过;对失泄密漏洞未采取措施不放过;本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条、对于举报泄密的行为,联社应予奖励或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推荐第5篇: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

账销案存资产是指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进行了账务核销,但仍以债权、股权、实物及其它形态存在的资产。为规范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有效保全资产,尽量降低资产处置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及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档案和管理台帐,明确责任人,做到账、卡、物一致,保证账销案存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账销案存资产档案应包括:核销申请报告、核销批准文件以及有关处理文件等。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台帐应准确、及时、真实地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变动与处置情况。账销案存资产的档案和管理台帐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自行销毁。

第二条 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处置资产公开、处置渠道公开、处置价格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积极做好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与追索工作,减少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损失。

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公司应密切关注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人、担保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 并指定专人负责催收,使债权始终保持在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之内,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账销案存的权益性投资资产,公司应当积极采取重组、转让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争取最大限度的回收投资,减少损失。

账销案存的实物性资产,公司应妥善保管,及时通过出租、转让、拍卖等方式处理,尽可能收回残值,减少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工作。

第五条 从严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的审批管理。公司对因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法院裁定败诉等无法收回的债权性资产,因被投资企业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等无法收回的权益性投资资产,以及已妥善处理的实物性资产,应专题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销案,报告的内容包括:无法收回资产的处理情况、无法收回的原因、实际损失、损失的责任赔偿等等。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资产核销的知悉范围,资产核销的申报、审查审批、清理和追索、核算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防止利益相关人员因知悉核销信息而恶意逃废债务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报经批准可从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中计提奖金,奖励清收和追索有功人员。对造成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利。 第九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为账销案存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帐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负责账销案存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汇总子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清理和追索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推荐第6篇:呆账清理方案

呆账清理方案

一、出现呆账的原因

呆账是坏账的温床,企业如果有大量的呆账,就一定会产生大量的坏账。中国的税收政策是不给企业做坏账的,有些企业家担心做了坏账以后会影响企业的利润,于是企业之间都在“击鼓传花”,传到谁的手里算谁倒霉,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态度,也被称为“鸵鸟战术”。

比如,浙江发生债务危机后,大多企业开始抽贷,中江控股的老板为了面子也开始抽贷,然后通过民间高利贷缓解财务压力,可是债务却越来越重。建设银行的某两个支行最早进入中江控股,贷款比例很高,因此无法脱身,就被套进去了。除了建行以外,其他银行的问题也很严重。比如,工行和中行的坏账都是0.9亿,农行坏账是0.79亿。这些都变成了呆账。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温州悬崖”——2012年上半年,民间信贷几近断流,温州有60%以上的企业出现减产、停产,只得硬撑,盼着形式好转。而伴随着全面停产,不良贷款持续增高,就形成了大量的呆账。

二、呆账的“冰棍”效应

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叫“冰棍效应”:呆账就像烈日下的冰棍一样,企业只有两个选择,或者是让冰棍在高温下融化,或者是把冰棍吃掉。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不及时清理呆账,呆账最终也会慢慢融化。

很多企业,尤其是国企的管理者不愿意清理呆账,因为清理呆账就要背负着利润下滑的风险,可是实际上,利润下滑与企业管理者没有关系。最后呆账越来越多,尽管利润很好看,最终却会导致企业崩盘。

三、呆账的诊断标准

1.账龄诊断法

账龄是一个比较客观的判断指标。一般情况下,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诊断标准,但是无论哪个行业或企业,都会规定一个账龄,当一笔账款的账龄达到这个点的时候,就认为是呆账。

例如,一些比较严格的企业以90天为准,超过90天的账款都视为呆账,宽松的企业则以6个月为准,最多是以1年为准。

2.交易诊断法

交易诊断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只要与客户交易中断,哪怕账龄只有10天,也被视为呆账,要立即清理回来;二是交易没有马上中断,但是持续萎缩,也被视为呆账。 需要注意,交易萎缩比交易中断更加可怕,交易萎缩说明客户的资信能力在下降,此时客户如果提出要赊账,企业最好尽早抽身。

3.争议诊断法

当一笔账款发生严重争议或者严重违约时,也被视为呆账。

4.债务人违约诊断法

债务人无缘无故地违约,都可以视为呆账。

四、呆账的质量评估方法

1.债权文件质量评估法

债权文件是否齐全有效都是评估的内容。债权文件一般包括合同、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和对账单等,这些文件构成债权文件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对账单,债权文件不齐全就要补足。除此之外,电话录音、部门签章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案例】

偷盖公章

某企业到客户方去催六十几万的货款,一来二往,大家都熟悉了,就到对方的财务室去催。

有一次,客户不肯确认,而且时效也过了,这个催款人就看准一个机会,趁着室内没人的时候,在白纸上盖了几个财务章,然后在盖有财务章的白纸上打印对账单。回去之后拿着这个对账单起诉到法院,对方企业直接否认自己盖过这个章,但法官只关心这张对账单上的章是否真实,这家企业也很无奈,只好还款。

2.债务人付款保障评估法

所谓债务人付款保障评估法,是指评估债务人是否有付款的实力。比如,中兴通讯很有实力,但是付款不太积极,也不怕别人告到法院要求还款。针对这个现象,香港某企业转而告中兴通讯破产,中兴通讯不得不及时还钱。因为香港法院一旦受理,中兴通讯就会运行得很困难。

3.债务人付款意愿评估法

所谓债务人付款意愿评估法,是指评估债务人是否有还款的意愿以及存在哪些还款的障碍。

4.催款能力评估法

最后是通过催款能力来评估呆账。企业催款能力强,质量就高,催款能力弱,质量就差。

五、呆账清收方案

呆账清收与应收账款清收方案类似:第一,把呆账分类;第二,成立清欠办、法务部等,组建一个强大的催收团队;第三,设计一个呆账清理流程,首先由清欠办收款,如果收不回来,由法务部收款,最后不行就由律师、法院来收款。有些企业有很多呆账,可以通过催款函来催收账款。对于银行不良资产等特殊呆账的清收,可以通过打包等方法转移掉。

【案例】

打包转移、甩掉包袱

上海汽车公司在十几年前有两三个亿的呆账,各子公司都在清理,但是效果不明显,因为子公司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执行起来有很大困难,

后来,集团以1.5个亿把这些呆账买断,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不良资产就与原来的企业利益链割断了。在清收的时候,力度非常大,效果也非常好。

企业还可以把不良资产打包给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相关追账机构。

推荐第7篇:呆账准备金提取

关于呆账准备金提取的几点看法

摘要:最近,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将具体分析这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背景分析1.是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迫切要来随着时间的推移,- 摘要:最近,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将具体分析这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背景分析

1.是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迫切要来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加入WTO的期限越来越近。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多过机遇。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就是商业银行目前大量积聚的不良资产和虚增的账面利润。导致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财务制度上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政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遵循的呆账准备金与核销制度制定于1988年,虽然经过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但是仍然与国际惯例相距甚远,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也远远不相适应。

这一点从2000年几家上市银行境内外事务所审计结果就能看得出来。民生银行2000年在提取一般准备后,呆账准备金为4.70亿元,而境外会计师的审计结果认为,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该行应在报告期期初增加计提准备6.05亿元,报告期内增加计提呆账准备3.25亿元。这样一来,境外审计的年度利润总额比境内审计利润减少3.55亿元,总资产减少6.88亿元。浦发银行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深发展当年虽然足额提取了呆账准备金,但是境外会计师审计结果是其年初呆账准备金应追溯调整增加10.43亿元。对于已经遵循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上市银行尚且如此,其他商业银行,尤其是资产规模巨大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更是可想而知。谨慎性会计原则运用不足,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长期计提不足,呆账贷款长期挂账,呆账损失核销不及时,损益核算严重不实,是我国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非常突出的问题。如果不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与核销制度,继续按这种态势发展下去,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积聚增加动D入WTO之后,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与稳健经营水平也将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应该说本办法的制定是适应了这种形势的迫切需要。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财政部在最近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应收、应付利息计提变更等多项会计政策。这些政策在很多方面结合了国际惯例,尤其是谨慎会计原则的运用,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提升商业银行未来的国际竞争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之后,业绩普遍转好

从商业银行目前的资产质量和损益状况来看,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之后,商业银行质量状况大有改善,2000年度损益情况也出现良好势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在不良资产剥离和经济形势转好的情况下,2000年度实现了利润较大幅度增长。其中,中国银行实账面利润116.46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实现账面利润84.9亿元,交通银行实现账面利润26亿元;中国工商银行在足额提取准备金,消化历史桂账46亿元,应付利息增提218亿元,表内应收利息下降150亿元的前提下,实现账面利润50.6亿元。2001年1-5月份,大部分银行也都反映出较好的盈利势头。在这种形势下,采取积极措施,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的增加,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既是一种形势所需,也是一个良好时机。所以本办法的出台,可以看作是继不良资产剥离,商业银行效益好转之后,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又一重要举措。

二、主要特点

1.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和完整

在此之前,对于商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只限于各种商业银行贷款资产。银行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业务出现以后,对这两类业务呆账核销处理也进行了规范,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早已开展的各种垫款业务却一直没有具体的规范。本办法第一次将信用证、承兑汇票、开具保函垫款的呆账认定与核销也一并纳入到统一的规范当中。对不得认列呆涨(第六条)的范围确定也比过去更加全面。以往对不得认列呆账的条件只有一条规定,就是对于借款人和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认列。而本办法规定不得认列呆账的范围扩大了,不仅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各种行政干预。企业行为不规范、企业单方面逃废债,而且也考虑了金融企业与借款企业串通逃债的情况。从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内容上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资产保全和审慎管理的原则。

从系统性和完整性的角度看,过去对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以及呆账的核销等这些方面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文件中。其中还有些后面的文件是对前面文件某些内容的补充和修订,非常零散。本办法则系统地包括了对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呆账的核销以及余账核销的管理的全部规定,这样就使得呆账从认定到核销管理都有了一个系统完整的规范,便于商业银行执行。

2.大部分规定比较明确、切合实际,侧重于操作性方面的规范

本办法中,对呆账的认定规定更为细致、明确,同时强调呆账的依法认定和依法核销,为规范呆账的认定和核销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在呆账认定方面,几乎每一条规定都强调了要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偿,要有法律的裁定或者要有法人资格终止等这些条件。考虑到实践中常出现担保人“担”而不“保”的情况,本办法突出强调了对担保人的追偿。在过去的条文中更多强调的是以“事实”或“经确认”作为认定条件,更多强调的是人为判断,对法律执行和法律程序上的规定要求不是很严,不利于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行为的规范。

在呆账核销方面,明确规定了呆账核销应上报的材料、核销的程序、参与核销各方的责任,并且在第十四和第十七条中对金融企业应及时核销呆账,排除其他方面的干预都做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呆账核销可操作性方面的规范。

在呆账的核销管理方面,在第十二条和二十一条中,强调了呆账核销工作的保密性与“账销案存”原则,有利于防范资产损失。在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九和二十条中,强调了呆账损失的原因分析以及对呆账损失责任人、呆账批准核销负责人的确定、追究和处理,并要求建立相应的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切实加强了对呆账核销的保密、追索和责任管理。

这些规定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呆账认定和核销处理上要做到明确及时,在具体程序上要做到从严从实。

3.在呆账准备金提取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一、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资产范围扩大了(第七条)。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和拆借资产的也要计提呆账准备金。并且要求商业银行对承担的一些国际性的转贷业务也要提取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扩大,界定也更为明确、合理,比较充分地考虑了银行资产的风险。在此之前,有些经营业绩较好的银行对于象垫款、押汇、拆放等风险资产,希望能够根据其风险状况计提一定的准备金,但是苦于缺乏相应的规定,税务局又采取罚款等手段严格禁止银行这样做,使得这些风险资产发生损失之前之后,都没有在账面上客观地得到反映,也没有相应的准备金对其进行备抵和核销。

第二、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和比例(第八条)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产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这是对过去规定的一个重大突破。原来是要求商业银行按期末贷款余额1%的几例差额计提,对于当年核销的呆账要到下一年补提,实际呆账超过1%当年全额计提。这一规定首先限制了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如果按照这种计提方法,还可能会导致期末账面上的呆账准备金余额为零,甚至为负数的情况,与贷款资产所隐含的风险严重不相配比。

本办法首先要求银行应当根据呆账准备金资产的风险大小计提,实现了资产的风险分类与账务处理挂钩,这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尽快以五级分类为基础、建立科学的资产风险评估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取消了计提比例限制,本办法规定,银行根据资产风险程度,至少要提取1%的准备金,最高可提取100%的准备金。这实际上是对下设置了计提比例下限,对上则没有封顶。这两个方面的突破,都是比较符合国际惯例和风险资产保全原则的。

三、第九条规定要求呆账准备金应该以原币分币种计提、核算和反映。这也是根据商业银行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原有规定的一个重要修正。在过去的规定中,要求商业银行在计提呆账准备金时,不分贷款类别,统一按人民币计算提取。这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银行外币存款业务不多的情况下,对银行影响不大。但是随着商业银行外币贷款业务越来越多,继续按原来的规定做法,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不真实地加大了人民币的业务支出,虚夸了外币业务的盈利能力;二是外币贷款损失不能用外币收入弥补,必然导致银行外汇资金的亏空。本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对这种不合理规定的一种纠正。

4.取消了核销计划限制,下放了审批权限

1997年发布的《国有独资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7〕43号)中规定“在财政部批准的环账损失核销计划数和总行下达的坏账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各银行分行的坏账损失由专员办审批;分行发生的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坏账损失,经专员办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关的坏账损失,报财政部审批”。1998年《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仍然规定,分行500万元下的坏账损失要经财政专员办审批,总行和直属机构的坏账损失由总行审批,财政部备案。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的,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已经取消了核销计划限制。而且,从第十五条中可以看得出,呆账核销只要求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审批权归金融企业总行,不再上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本办法有很多改进和突破的地方,但是仍然还有进一步改进和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税收待遇和账务处理的问题。

(一)呆账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本办法的呆账认定条款强调依法认定,这对于规范呆账认定与核销行为,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依法认定往往存在一些困难。

1、从认定条款上来看,存在如下执行难的问题。

(1)关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的问题。目前《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而对集体、民营和个体企业的关闭或破产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关闭、解散需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相当一部分事实呆账特别是集体或戴帽假集体、个体企业,由于时间久远或人员变动,挂靠关系已不复存在,有的主管部门根本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企业存在,没有主管部门愿意出具关闭、解散证明的,造成无法列入呆账。

(2)关于追索证据的问题。目前企业两年不年检,即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没有法人资格,银行追索时就没有合法对象,无法起诉。在进行呆账认定时,银行就很难拿出证据证明其已进行了追索。

(3)关于终结执行的问题。银行起诉并胜诉后,进人执行阶段,由于企业和担保单位均无财产可执行,一直无法执行下去;法院由于实行责任追究制,一般不随便出具终结执行,只肯出具中止执行通知书;如果一定要出具终结执行书,有些则要求银行出具书面意见,银行由于责任考虑一般也不敢出具书面意见。如此这般,只好拖着,一直无法列入呆账进行核销。

2.本办法对有些认定项目没有明确规定。例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全国破产兼并领导小组兼并破产计划》(以下简称价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给银行造成的债权损失。按照《计划》,部分列入《计划》的兼并企业也要求核销呆账,但被兼并的企业又未被取消法人资格。今后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企业是否不予核销?本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对此一直持不同意核销的态度。

3.呆账的认定条件,人民银行在《不良贷款认定办法》中的规定与新办法存在不一致一�;前者范围窄,后者范围宽。建议人民银行根据新办法,放宽呆账认定条件:

(1)《不良贷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中止法人资格的,列为呆滞贷款。建议根据撤销、关闭、解散证明,直接认定为呆账。 (2)《不良贷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虽未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终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的,列为呆滞贷款。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营业执照不能及时注销,造成商业银行形成事实呆账,但因不能取得有效证明,又不能及时认定为呆账。建议对此类贷款,认定为呆账,待取得有关证明后予以核销。

总之,呆账的认定条件应宽一些,只要是形成果账,就应该核销。

4.外币呆账资产的抵债资产境内拍卖后获得人民币,如何兑换成外币以保证外汇资产额度保全,这也是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二)呆账准备金提取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认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来看,本办法要求银行要根据资产风险大小确定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这一规定的本义是要将准备金计提的自主权交给银行,由银行自主决定,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所谓自主决定,就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一是信贷资产质量分类评估体系,其二是具有一定会计判断水平的会计师,其三是有效的外部审计和检查机制,三者缺一不可。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级体系。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习惯了按比例计提的准备金。现在突然改由他们自己判断,会增加很多操作上的困难和失误。尤其是在没有一个风险分级标准,也没有一个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计人员会感觉到无从下手,不知道如何执行。很显然,在相应的配套机制(包括信贷风险分类体系、有效的外部审计和检查机制、会计职业判断水平)没有普遍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如何来保证商业银行既及时足额地提取了准备金,又不可能利用准备金进行利润操纵,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呆账准备金税收待遇上存在的问题

据我们了解,对于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而传统的准备金税收制度又不尽如人意,缺乏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原有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水平实际上并不是贷款资产质量决定的,而是由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待遇决定的。因为原有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差额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对于实际呆账超过1%的部分,应该计提呆账准备,但是要进行纳税调整,交纳所得税。再加上呆账核销受到核销计划、核销程序的限制,呆账核销实际上非常严格。所以,如果银行按实际损失计提了这部分准备金,银行也很难通过及时核销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这样一来,在实际执行中,后面这一条规定形同虚设,银行一般都不会超过互助计提准备金,因为毕竟不管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都存在着一定的利润压力。而且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审计部门,衡量银行准备金是否提足的标准就是是否达到王叽,这样就导致银行准备金普遍计提不足。

本办法确实注意到了这一点,在第八条中强调“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但是,在没有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的情况下,采用这种“堵”的办法来要求商业银行提足准备金,银行是难以接受的。如果不采取有效的税收激励措施,银行部门,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在利润指标或股东盈利压力的情况下,还将会出现尽量少提准备金的情况。即使是要求银行按贷款资产风险情况计提,银行也不一定提足准备,从2000年度上市银行公布的数据就已经看到这一点了。

(四)呆账核销账务处理上存在的问题

本办法的第十条规定,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时,在财务处理上作增加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当已提呆账准备的资产价值回升或资产风险减少时,相应作减少其他营业支出 ——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第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这两条规定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商业银行发生的呆账损失费用,从业务性质上属于企业经营业务支出,不属于其他业务支出。如果将其列入其他业务支出,作为其他业务支出的一个明细项目,第一它不符合其他业务支出性质,第二低估了这个项目的重要性,第三不便于对营业净收入的分析。从费用性质上来说,计提的呆账损失费用属于会计估计项目,有可能被高估了,也有可能被低估了。所以,报表使用者往往需要分析扣除准备前的净收益和准备后的净收益。如果将其列入其他业务支出,显然不便于报表的披露与分析,不便于报表使用者阅读和理解。

其次,对于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金,计入其他营业收入,也不合逻辑。虽然在提取呆账准备的时候,确实计入了其他营业支出。但是在会计上,呆账准备金属于分项计提、集中使用的项目。所以,没有必要将已收回的本金计在“其他营业收入”中来与“其他营业支出”相对应。而且,这样做会存在三个问题:第

一、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金融企业根据其营业收入交纳营业税。如果将收回的已核销的本金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就会出现收回贷款本金也要交纳营业税的情况。第二龙样处理会导致当期利润的虚增,银行可以通过前期核销,后期收回,或者直接伪造收回,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第

三、通过其他营业收支,不便于对呆账准备金的变动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账户管理与客户管理相脱节,不便于从账户上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跟踪。

(五)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

本办法第三条第

(七)款中规定,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这里的公允价值确实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概念,但是在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充分的市场环境,也缺乏独立公正、高水准的中介机构,所以公允价值实际上是一个很难操作的概念。而且在实践中,反而会出现利用公允价值操控利润的行为。企业不需要经过交易,通过价值评估就可以获得利润。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更多地采用一个务实的方法,就是当企业收到非现金抵债资产时,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或支付补价的,按另行的公式计算确定。这样做虽然不合情理,但是比较务实可行。对经济后果的影响,也就是将当前应该确认的损失,递延到以后各期确认。虽然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业,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金融企业还是适用的。这样就会出现本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规定上如何协调的问题。

此外,以公允价值作为呆账认定条件在呆账认定和核销上也存在一些执行上的问题。其

一、实际中就很难存在公允价值,也很难取得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其二,有可能通过聘请不同的中介机构,取得高一点或者低一点的公允价值,来进行呆账核销操纵和利润操纵。

在第七条中,将呆账准备金计提范围扩大到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及应收股利不太合适。首先,这些项目不具有贷款性质,对它们和贷款类资产列在一起计提呆账准备金,显然具有不同性质。而且,如果这样处理在报表项目中反映出来的呆账准备金将是一称混合项目,报表使用者既不能根据呆账准备金来分析信贷资产质量状况,也不能根据呆涨准备金分析长期投资减值情况。其次,从制度协调上来看,《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明确的确定,要求企业根据判断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于同一个问题出现这样两种不同的规定,企业应该执行哪一个?

(六)财政专员办在呆账核销中的作用问题

本办法规定,呆账核销要经过财政专员办审核。这是根据财商字〔1995]第24号文件《财政部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就地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对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中央财政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全资附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包括审批企业的呆账损失;审批企业上报需要核销的坏账损失等工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意识和责任的加强,呆账核销审批权限逐步下放给了银行,财政专员办主要是发挥财政监督审核作用,这一点在本办法中也有体现。但是有两个问题没有明确和解决:第

一、关于股份制银行应不应接受财政监督的问题。股份制银行原来在呆账核销过程中并没有要报送财政专员办审查,这次新规定的发放对象包含了股份制银行。这些股份制银行的呆账核销要不要报送财政专员办审查,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说明。对于股份制银行,其资金来源并非来源于财政资金,由财政专员办来审查呆账核销,最后的责任由谁来负。第

二、关于财政监督能不能代替税务监督的问题。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由财政专员办对呆涨核销进行审核,实际上是代表财政部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但是在实际中,税务部门对呆账的核销也要进行一次审核。增加了审核环节,无论是从工作量上、还是从保密上都带来一些问题。税务部门能不能根据财政专员办和总行的审批意见,直接在税前扣除,这样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意见分歧。这一点在本办法中没有得到解决。

(七)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目前适合于金融企业的统一会计制度正处于修订之中。上市银行现行遵循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会计司2000年10月份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这个规定与本办法在准备金的提取、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应收利息确认、准备金的提取范围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这就意味着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在一些基本的账务处理、损益确认、计交税金方面都不相同。这不仅给那些正准备上市银行带来不便,而且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给银行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政策制定的部委之间,以及同一部委各部门之间在制定财务会计政策法规上缺乏一些必要的协调,这不仅给商业银行实际操作带来不便,也不利于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

四、政策建议

(一)呆账准备金提取的国际经验和政策建议

在国际上,银行一般都建立有自己的信贷风险分级评估体系,规定的非常详尽细致。通过贷款分级分类以后,由会计师根据抵押物的价值情况、借款人的还款状况等,确定准备金的多少。为了防止银行在准备计提过程中的利润操纵行为,还必须要建立有效的外部审计和检查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监管部门也建立起信贷资产风险评估体系,目的是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进行评价、分析和检查,保证商业银行足额及时地提取呆账准备金。

我们建议,在目前我国银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首先要督促或指导商业银行在现行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和推行一个更为具体、详细、科学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信贷资产分类体系,以及具体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否则,新办法实行后,很快将会带来商业银行准备金计提水平和方法五花八门的情况。人民银行应在推广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现有的五级分类,并根据五级分类确定一个合适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作为商业银行统一的指引。各商业银行应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信贷管理体系,制定出asp.cn/\" cla=\"wordstyle\">电脑分级和手工分级相结合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级体系和准备金计提标准。

我国现行的五级分类内容还比较粗,推行起来比较困难。而且没有和呆涨准备金计提挂钩,所以很多银行实行了五级分类也没有实际用途。如果由银行自己设定呆账计提标准,会导致银行间计提水平参次不齐,也不能保证银行能提足准备。九十年代初期以前,香港的金融业就是如此。每一家银行资产分类体系都不相同,准备金提取水平也参差不齐,给银行监管工作带来不便。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香港金管局参照国际经验,制定了五级体系,作为监管指引。虽然银行可以保留自己的信贷分类体系,但是,策一,要以金管局的五级分类为最低标准;第二,要与金管局的五级分类体系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以便提取和检查监管信息。我国各家上市银行现在也出现了这种情况,比如民生银行结合自身的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修订了五级分类标准,并制订了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和计提比例。但是,民生银行2000年在提取一般准备后,呆账准备金为4.70亿元,高于公司会计人员按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测算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3.40亿元。而且这两项准备金都远远低于境外事务所按谨慎原则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其他上市银行也有类似的情况。这说明了,我们的五级分类体系、会计师的判断、以及外部审计都需要建立健全。

其次,对于非上市的银行来说,在目前商业银行外部审计不健全的情况下,还要尽快建立以信贷资产质量和准备金计提充足性检查为主的会计监管体制,防范商业银行审慎不足以及盈余操纵行为的发生。商业银行在获得准备金提取自主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准备金政策和利润操纵的自由度。国际上以英国对这方面的监管最为有力。在英国不但有严格的外部审计师审计,而且监管部门还会聘请和安排具有会计师背景的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准备金提取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进行有效、充分的审慎监管。

(二)呆账准备金税收待遇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

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待遇实际上是一个国际范围内的问题,国际间的做法也存在一些差别。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要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收减免在时间和数量上都应该与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市场价值或名义市场价值相一致,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在实际经济损失发生的时候就应该允许相应的税收减免。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过度征税、征税不足以及对贷款资产相对价格和风险溢价的扭曲。在准备金的计提方面,一般的做法是计提两种准备金,一是普通准备金,一是特殊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是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对提的一种准备,它并非是针对当前已确知、已发生的某种资产减损。从计提方式看,有的是对正常贷款计提的,有的是对全部贷款计提的。所以,它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不良贷款减损计提的。从性质上讲,它和资本的某些性质有些类似。特殊呆账准备金是按照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对各类或各项贷款中已发现的损失,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所计提的一种准备。

实际上尽管计提了这两类贷款呆账准备金,究竟如何征税,如何真正做到中性的税收政策是很难的,因为不管是普通准备金还是特殊准备金都是基于估计和判断。如何给予税收待遇,在国际上,财政税收当局的政策意图不同,采取的做法也不同。大多数国家采用比较典型的两种方法,一种是特殊准备法,一种是冲销法。特殊准备法就是对银行在提取特殊准备金时就给予该项准备金全部或部分的税收减免。如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冲销法就是在银行提取准备金时,不予税收减免,待到实际冲销时才予以减税。如美国、澳大利亚。看起来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只是时间上的差别,但它们所体现出来的政策意图有所区别。很显然采用特殊准备法有利于激励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准备,而采用核销法则有利于激励商业银行及时核销呆账,避免不良资产长期挂账。采用这两类税收减免的国家,他们所计提的普通准备通常都是按正常贷款余额�;�;即提取了特殊准备金之外的贷款余额计提的,这样计提的普通准备完全类似于一种资本储备,所以这两类国家对普通准备一般都不予免税。

但是象新加坡、日本,他们在计提特殊准备之外,还要求按照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普通准备金,新加坡为2%,日本为0.3%。新加坡2%的比例应该是很高的了,他们采取的政策是允许普通准备金抵税,不允许特殊准备抵税,实际上是积极鼓励银行提取足够的普通准备金。对于一个经济运行状况比较好的国家,有2%的普通准备一般是比较充足了,美国花旗银行的准备金也就是2.43%左右。日本计提普通准备金的比例虽然比较低,但是他采取的政策是,普通准备和部分特殊准备都可以抵税、这实际上也是一个比较宽松的税收环境。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各国对准备金的税收待遇政策虽然有所不同,但是都倾向于鼓励银行及时充足地提足准备和核销呆账。在我国目前呆账挂账现象非常严重,准备金计提不足,财政税收又存在一定的压力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采用冲销法的税收减免政策比较可行。这样一方面会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地提取呆账准备金,及时地核销呆账;另一方面,将税收减免递延到呆账冲销,税收部门也可以有所准备,而且毕竟核销的部分小于提取准备的部分,财政税收的压力也不会太大。

(三)对呆账核销账务处理的改进建议

对果账核销的账务处理,从科目上来看,国际上的做法就是将呆账损失准备单独作为一个科目和报表项目,以便分析和反映。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将其列入“经营费用”,也有列入“其他营业支出”。但是我们认为,从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账户、报表的阅读分析理解上的需要来看,应专门设置“贷款呆账准备”账户。集中反映贷款呆账的提取、核销、转回和结余情况。

对于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金和利息,在国际上,确实有将其转入当期损益的情况。这样处理可以增加当其利润和业绩,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鼓励银行对已核销呆账的追偿。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首先要根据营业收入计交营业税,其次商业银行会计行为不太规范,盈余操纵动机比较强,所以,我们认为对于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比较合适的账务处理,应该是先做转回处理,记入贷款和呆账准备,再做收回处理,记人存款和冲销贷款。这样还可以在账户上保持对客户信用的跟踪管理。

(四)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处理建议

从银行的实际操作来讲,由于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商品市场、企业信用都很不规范,往往很难取得所谓的公允价值。目前商业银行执行的价格包括评估价格、裁定价格、协议价格和全额抵债价。从理论上看,前面三种价格似乎比较公允,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受到中介机构执业水平、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协议双方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法院的判决等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这些价格往往高于实际价格。以全额抵债价入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建议,取得抵债资产后,统一按全额实际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入账,没有抵偿的债权部分,作为呆账核销。不要一定要求以公允价值入账,这样就在入账价值上与会计准则取得了协调一致。同时考虑到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其所取得的非现金抵债资产一般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要进行处置。对于处置时所发生的损失,追溯起来,应属于贷款呆账损失的递延。由于这部分资产处置的时间可能比较长,处置时的减值可能也比较大。所以,应允许商业银行对这部分资产提取减值准备,当处理这部分资产时,再对这部分减值准备进行二次核销。这样也可以避免银行账面资产虚增现象出现。

总之,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关系到银行业的稳健、税收的征收、国有资产的保全、银行的内部管理和经营业绩、会计制度的制定、其他工商行政法律法规的协调等很多方面。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制度建设和协调问题。所以如果仅仅从某一方面出发而不考虑其他方面的配套,必然会导致很多制度上的冲突与不协调,执行起来也是非常困难的。本办法的出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很多制度上的不协调问题,这些问题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完善。

推荐第8篇:呆账的核销

呆账的核销

第一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二条 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附后)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借款合同、抵(质)合同、借款借据、投资协议等。

(二)拟核销资产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办理债权和股权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三条 公司核销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

(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公司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决策表等旁证材料、追偿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书、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

(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

(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

(十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四条 呆账核销,应按本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五条 债务人在公司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公司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予以核销。

第六条 债务人在其他金融企业的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与在公司贷款完全相同,只要其他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公司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七条 对已形成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八条 呆账核销,由申报部门、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审计部、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推荐第9篇:什么是呆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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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呆账核销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执行的是贷款四级分类制度。

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

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财政税收政策服务的分类方法,不良资产界定的标准为期限:贷款本息拖欠超过180天以上的为“逾期”,贷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为“呆滞”,贷款人走死逃亡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呆账”。

呆账的核销要经财政当局批准,呆账核销即视为放弃债权,仅需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还不到贷款总量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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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如何进行呆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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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呆账核销

核心内容:呆账核销要遵循哪些原则?严格认定,确凿证据,对外保密等等。申报核销呆账要提供哪些材料?借款人资料,经办行调查报告等等。哪些债权不能作呆账核销审批?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一、呆账核销的申报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1、原则: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2、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② 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③ 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二、呆账核销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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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要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2、总体流程: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除法律法规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

3、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① 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③ 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④ 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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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呆账准备会计规定

呆账准备的会计规定

2006-2-10 17:13:47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大中小】

一、不良贷款

(一)不良贷款的分类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按贷款期限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未按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贷款分类。200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公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所有银行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即有充分把握按照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那部分贷款。一般情况下,这部分贷款应占银行贷款的绝大部分。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特征: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正常;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外部坏境良好;抵押、担保等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目前情况下尚不需要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2.关注贷款。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有关因素包括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一些不利影响、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有恶化的迹象、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归还的调整等,这些因素需要引起银行的密切关注,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或继续恶化,贷款将会出现问题。 3.次级贷款。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具体可根据以下特征来判断:借款人未能按照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有明显的恶化趋势,比如借款人的盈利水平、现金流量明显下降,主营业务收入明显低于预期水平,还款能力明显降低,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等。

4.可疑贷款。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相对而言,可疑贷款具有次级贷款的所有特征并且程度更加严重。

5.损失贷款。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比如,借款人长期拖欠贷款本息;借款人已停业或已宣告破产,以其停业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抵偿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等已被银行依法进行处置,或已对担保人行使了追索权,但所得款项仍不能抵偿借款人拖欠的贷款本息等。

对贷款采用五级分类方法源自美国,是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使用的评价贷款质量、评估呆账准备金的系统方法。五级分类标准为国际清算银行所采用,同时还被列入了1988年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即《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产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由于其在执行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一直是国际银行业广为接受的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重新修改的有关贷款会计处理方式的指导文件中,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作为商业银行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低标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各成员国是否采用审慎科学的贷款分类管理方法也非常关注。近年来,一些外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审查我国商业银行在其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时,已经要求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级分类资料。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将有更多的国内银行走向国际金融市场。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贷款质量进行五级分类和披露,有利于我国银行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

(二)贷款期限分类

现行财务制度按贷款期限将贷款期限将贷款分为四类,即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其中除正常贷款外,其他三类合称不良贷款,通常称“一逾两呆”。

按风险程度或时间分类的主要区别:

1.分类的目的不同。按贷款风险分类法的目的是既评价贷款质量,同时又估价呆账准备,帮助银行建立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冲销制度;而按时间分类法的目的仅仅是评价贷款的质量。

2.分类的标准不同。按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价贷款质量所依据的标准是多维的,这些标准大致可归纳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包括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特别是现金流量及其变化趋势;借款目的及其使用;借贷风险及其控制;信用支持状况等;而按时间分类法评价贷款质量所依据的标准是单一的,仅以时间作为评价贷款质量的标准。

3.强调的重点不同。贷款风险分类法强调的是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强调随时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强调按照审慎的会计原则计提呆账准备;而按时间分类法只强调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

4.各自的优点不同。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种因素的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有利于银行及时发现贷款发放后出现的问题,能更有效地识别贷款的内在风险,有效跟踪贷款质量,从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按照时间分类法的主要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和掌握。

5.贷款风险分类法主要存在评价标准繁多、难以量化、难免过份依赖主观判断,操作比较复杂等缺点;而按照时间分类法的主要缺点是依靠时间因素判断贷款质量,往往导致评价结果不能真实反映贷款的实际风险程序,评价滞后于贷款实际情况,因此,对贷款损失程度估价不合理,评价结果对贷款管理的帮助是有限的。

根据税收制度规定,只有贷款呆账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而呆账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税收制度也有专门的规定,因此,金融企业无论如何分类,但关于呆账贷款的税前扣除,均应按税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呆账准备

由于金融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坏账损失、呆账损失以及长期投资减值、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或转让损失等,因此,《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损失数额和减值程度计提相关的准备金,计入成本费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各项准备有的可在税前扣除,且没有差异,比如:未到期责任准备、未决赔款准备等;有的虽然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存在一定限制,比如: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等;有的不能在税前扣除,如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前面已有论述,这里不再多述,下面仅就金融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及与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等与税务之间的差异作一些讲解。

(一)坏账准备 1.坏账损失。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含拆出资金、应收保费等,但不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第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或审批,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下列各种情况下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付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应当指出,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并不意味着企业放弃了追索权,一旦重新收回,应及进入账。

2.坏账的核算方法。坏账的核算方法有两种,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确认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账款。直接转销法忽视了坏账损失与赊销业务的联系,在转销坏账损失的前期对于坏账的情况不做任何处理,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会计原则,而且核销手续繁杂,致使企业大量的陈账、呆账、长年挂账得不到处理,虚增了利润,也夸大了前期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的可实现价值。因此,新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备抵法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者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有三种,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二)呆账准备 1.会计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对每一类贷款规定具体的计提比例。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贷款呆账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种准备是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以预防国家风险。

关于对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问题,《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原制度规定迥然不同。按照原制度规定,从1993年起,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比例的办法统一改按年初贷款余额的0.6%全额提取,并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一个千分点,直至历年结转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贷款呆账准备金改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根据财政部1998年〈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贷款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包括抵押贷款等)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以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账损失超过1%的部分,即呆账准备出现红字,当年可全额补提呆账准备金。执行上述规定后,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仍不足。这样,贷款呆账准备金不能起到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有作用,不利于金融企业的稳健经营和防范金融风险。针对上述问题,2001年度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财务和会计的有关规定均进行了调整。

2.财务规定。在财务上,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比例最低为1%,最高为了00%,具体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情况自行确定。另外,根据财政部财金[2001]127号文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应将提取的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呆账准备统一合并为呆账准备。

3.金融监管部门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行发[2002]98号)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在提取一般准备以外,要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结果,按照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逐笔提取相应的专项准备。该指引提供的有关参照计提比例为:

正常类贷款:不计提呆账准备;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同时该指引还规定,根据地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做法,对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可根据贷款损失的程度,上下浮动20%。

(三)投资风险准备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可按上年

末长期投资余额的0.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则不允许企业直接提取投资风险准备,而是将企业投资区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其中,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熟低的原则计价,并确认投资损失;长期投资可根据谨慎原则,合理估计长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各项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呆账损失认定的条件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贷款呆账损失的认定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由金融企业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因素合理判定。而企业财务制度和税法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财务制度规定

1.金融企业财务规定。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0)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2.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制度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第关于贷款呆账的认定条件如下:

(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行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行社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行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不符合(3)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在2年以上,行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行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所属财产不足执行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行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其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小于贷款本金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与贷款本息之和的差额;

(8)行社因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信用卡透支等原因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持卡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行社经依法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允许核销的贷款。

3.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贷款呆账的认定条件如下:

(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四、呆账准备资产的提取范围

(一)财务规定

根据财政部财金[2001]127号文的规定,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具体包括:

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包括采用成本与市价熟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五、呆账的核销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如果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应予以转回。

第12篇:金融风险理论呆账核销

第三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六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第13篇:呆账、坏账处理工作流程0722

呆账、坏账处理工作流程销售部/采购部财务部法务部总经理/董事长呆、坏账核对与供应商/客户协商呆、坏账核对否审批呆、坏账判断是否确认是批准否追讨失败起诉是成功胜诉或败诉批准执行判决账务处理存档阶段

呆账、坏账处理工作流程文字说明

1.呆账、坏账核对:销售部或采购部与财务部核对,整理出资料清单。

2.与供应商/客户协商:销售部或采购部在财务部的协助下,通过调查,与对方单位沟通,取证分析,为判断呆坏账做准备。3.呆账、坏账确认资料:销售部或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客户沟通后进行判断,确认为呆账、坏账的报财务部审批。 4.坏账审批: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坏账审批。 5.不判断为呆坏账的,由责任部门进行追讨。

6.追讨成功:财务部对追讨成功的单据进行账务处理。

7.追讨失败:由相关部门将起诉的相关凭证、资料提供给法务部进行起诉。

8.起诉与执行判决:起诉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9.账务处理:财务部根据呆坏账审计结果、追讨成功结果、法院判决结果进行财务处理,并调整相关账目。

10.存档:财务部存档相关资料。

第14篇:银行卡透支呆账核销请示

支行关于**银行卡透支呆账核销的请示我行贷记卡客户**截止2011年7月20日,透支人民币本息2908.85元(其中本金1943.64元,利息802.51元,滞纳金115.11元,超限费47.59元),无法收回,已形成呆账损失,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申请核销。

1、持卡人基本情况**,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2012319830918361X,卡号6228370014080592,户籍地址:江苏省**市**区马鞍镇陈营村侯魏厉34号,申请时家庭住址:江苏省**市**区马鞍镇陈营村侯魏厉34号。婚姻状况:未婚。单位名称:**银典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市**区**大道1号。申请日期为2008年6月16日。受理行我行热河南路分理处,受理调查人、推荐人薛梅,推荐依据信用良好,职务经理,年收入80000元,申请时**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无记录。

2、领用卡情况

1、发卡管理阶段(根据发卡操作手册规程要求,描述规定动作,下同)(1)调查环节:受理行为我行热河南路分理处,受理拓展人、推荐人薛梅。在拓展人指导下,申请人正确完整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拓展人按信用卡发卡管理规定,做到“三亲见”,即亲访客户、亲见客户签名、亲见客户身份证件与资信证明原件。

第15篇: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

核销呆账所需证明材料

根据宁农信联社发[2010]153号文件转财政部财金[2010]21号“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要求,申请呆帐贷款核销需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常年在外下落不明的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属实,加盖公章。证明载明何时外出;家中现有财产状况、能否变现偿债;家中还有无人及与借款人关系和经济状况。

二、借款人失踪、死亡、绝户的由法院或公安部门或医院开具的宣告失踪、死亡证明或死亡消户证明或死亡证明。村委会开具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倒闭的要由县级工商部门出具依法注销营业执照证明或未年检证明。同时,村委会出具的财产状况证明。

四、借款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要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属实并加盖公章。参加保险的要由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证明。

五、已将借款人起诉到法院已判决强制执行但未执结的要有法院的执结终止(中止)证明材料(裁决证明)。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服刑的要有法院的判决证明或财产清偿证明。

七、借款人属五保户由村委会开具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属实证明,加盖公章;特困户、低保户由乡镇民政部门提供救济证明或低保证明的材料。

八、有担保人且未失效的同时提供担保人以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借款企业倒闭、破产、停产、撤销、解散的要提供县级工商部门的依法注销证明或未年检证明或提供企业主管部门的决定材料,同时提供企业清偿债务的证明材料。

十、所有复印材料字迹、公章要清晰,复印件上要加盖“与原件内容相同”章。

第16篇: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 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 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1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 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第七条 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贷款的,不得列为呆账、坏账。

第八条 呆账、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一)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

2、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三)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内,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不含本数)的呆账、坏账损失;

2、董事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300万元(含本数)以内,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3%(含本数)但未超过10%(不含本数)的呆账、坏账损失;

3、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0%(含本数)以上的呆账、坏账损失。

第九条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三)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四)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五)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初步审议意见;

(三)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四)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五)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六)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其 3 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意见;

(三)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四)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五)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六)公司股东大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核销坏账和计提资产坏账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可根据股东大会要求,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专项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就本单位呆账、坏账核销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批准核销的呆账、坏账贷款文件不作为解除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参与经办人员应注意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财务部建立登记已核销贷款台账、档案,加强呆账、坏账核销的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批准核销的呆账、坏账贷款的,应保留对贷款客户继续追索贷款的权利。

第十七条 在核销呆账、坏账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呆账、坏账,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后,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17篇: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

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熟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臵告失踪或者死一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琦产近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

(一)至

(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颧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

(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鳄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臵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领;

(十四)对于余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金融企业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锐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编),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六)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六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贵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途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 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臵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

3 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

(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

(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工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

(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少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

(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

(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

(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九)符合第四条第

(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

(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

(一)至

(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

(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

(一)至

(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

(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

(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臵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臵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七

四、十五)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六)劝的,提交公一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

(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

(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

(三)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

(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

(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六)符合第五条第

(六)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

(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

(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

(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孩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臵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领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对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俏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九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金融企业要完善呆胀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核销的有关要求,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呆账核销程序,及时核销已认定呆账,并防范虚假核销。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着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韧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级(含)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臵。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列

7 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法院判决终结执行的债权、法院裁定免除责任的债权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法院主持下调解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因债务人已履行。完还款义务而核销的债权)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当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七条 审批核销呆账的总行(总公司)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徽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金融企业每年核销呆帐金额的20%。财政部门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沈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企业进行处理和处罚外,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金融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8篇: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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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原则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核销的贷款呆账应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年初贷款余额1%的部分,当年不必冲回超额部分。

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要符合两项原则:

一是及时性原则;

二是充足性原则。

前者是指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应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进行;后者是指银行应当随时保持足够弥补贷款内在损失的准备金。

由于损失的不可避免性,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就成为帮助银行保持经营稳健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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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财政部印发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4-01-21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银行、华泰证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财政部印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有关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呆账核销管理工作,并按《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呆账核销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以及呆账核销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要定期对呆账核销管理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对在呆账核销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应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并在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监督和管理。要按规定组织好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呆账核销管理情况的检查,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处理处罚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厅。

请各地财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有关金融企业贯彻落实。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1月7日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 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

- 3第十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五条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 56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按规定核销呆账,应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核算和管理,同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相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者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6、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7、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详细情况,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账金额按国家规定披露。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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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修订)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 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第十一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3第十五条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呆账说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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