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会呆账处理办法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规范工会组织的经济行为,准确反映工会资产实际状况,妥善解决工会的呆账问题,根据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呆账的确认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以工会名义进行经济往来所形 成的呆账。凡下列情况之一,可确认为呆账:
(一) 投资款:指由以工会名义对外投资的资金或资产,由于 接受投资方已撤销或破产经履行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有证据证明遭受事故导致经济活动停止,投资资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
(二) 借出款、暂付款、应收账款:以各类资金借出的款项,借 款合同期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且受款方已经不存在或经积极催讨,债务人确无支付能力的账款。
(三) 其他:指不包括在上述范围但确用工会的资产、名义对外 进行的经济往来,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理权限确认无法收回债权。
二、呆账的处理原则
(一)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 体制,各级工会的呆账处理,根据市总工会审批权限并按照金额的大小分级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 基层工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由本级工会决定,报区县局(产业)工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审核、批准。
区县局(产业)工会: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由本级工会决定,报市总工会财务部备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总工会财务部审核、批准。
(二)处理呆账应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常委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严禁由当事人暗箱操作,要查明这些投资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分析这些投资是否与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有关,区分情况,对造成投资失误的责任者要追究责任,数额大且情节严重者,工会组织应主动向同级党纪政纪部门汇报。
(三)处理呆账要本着“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在账户核销的同时要保留备查账簿,继续做好相关债权的催收工作,在财务人员更替时,要做好保留备查账簿的移交工作。
三、呆账处理的审批程序
(一)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对本级工会及附属机构的各类投资、借款、暂付款及其它往来账款等形成的呆账进行清理,列出呆账事项。
(二)呆账事项的责任人应将呆账形成过程、原因以及鉴定意见、法律文书、证明、说明、函证等各类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会主管财务部门审核。
(三)由工会财务部门将呆账事项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本级工会委员会(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必要时可由经审会(经审办)安排审计。
(五)各级工会财务部门依照工会委员会(常委会)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账务处理或书面报上级工会财务部。
(六)上级工会财务部收到报告后应提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下级工会组织,下级工会组织凭书面处理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四、核销呆账的账务处理
(一)工会投资或借款核销的账务处理: 投资类
借:投资基金
贷:投资 借款或暂付款类
借:其他支出
贷:借出款或暂付款
(二)工会核销的呆账,以后又重新收回,货币资金必须全额入账;固定资产和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实物,应按照相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或重估入账。账务处理为:
收回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收入 收回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收回未达到固定核算标准的实物
借:库存材料
贷:其他收入
(三)2010年呆坏账处理,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工会会计制度》执行。
五、其他
(一)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本市各级工会所属的职工技术协会、工会三产管理委员会和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等社团组织。
(二)市总工会机关及直管单位的处理办法按照全总的《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执行。
(三)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核销呆账的账务处理按有关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