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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7: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呆账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呆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呆账,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再返还票主

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认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所退支票为客户本人所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1周内收回票款。倘所退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1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保卫科依法追诉

第十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检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作冲账准备。

第十一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呆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呆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为多少,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 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容许呆账率的惩处。

若中途离职于是任期内的呆账率达到上述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时的奖励。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账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

第十八条 分公司因呆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 保卫科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1.在受理后个月内催讨收回者获得的奖金 2.在受理后年内催讨收回者获得的奖金

第二十条 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金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税,每月的扣税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呆账核销

呆账核销操作实务

呆账核销保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清理方案

呆账准备金提取

呆账的核销

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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