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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校长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3 21:03:5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检举

检 举

检举人:史硕芝,史修启,陈前超,孙加良

被检举人:金来玉,唐莫村史场组队长,民兵营长。周伟——中杨镇兽医站站长,2008年镇派住唐莫村驻村班干部,2009年任唐莫村支部书记,2010年住村班干部。 事实与依据:

一、胆大妄为,贪污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1、2008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中,周伟私自从财政所领取现金霉素88900元,私自安排给刘其珍,周凤之等人少量补偿款后,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用假招待费和开假杂工的方法把专项资金装入个人腰包。具体做法是按每天60元标准开假杂工,编造假花名册,领款人全是周伟的兄弟如:周同胜,周超,周凤兆,周凤之等人。

2、2009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中,作为村支部书记的同伟大权在握,所有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都由同伟从财政所领回,有了2008年的经验,周伟就变本加厉的掠夺这笔专项资金。对上实行虚报谎报拆迁户,大量套取国家资金,对下采取挤压拆迁户的赔偿指标有的拆迁户只领到几千元不等,更有甚者。有多户农民的房屋被强行拆迁后至今没有领到一分房屋拆迁赔偿款。如史修启,史硕芝,陈前超,孙加良折父亲等户。

3、2010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中,周同胜作为周伟的兄弟继任唐莫村支部书记,其工作完全由住村班干部周伟幕后操作故伎重演,仍然对上实行虚报谎报,骗取国家大量资金,对广大拆迁户实行挤压拆迁指标,把很大一笔拆迁安置费据为己有,任意支配甚至装入腰包。

周伟为何如此胆大妄为,公然敢如此大量侵入国家私人的土地增减挂钩

房屋拆迁安置费中,这与宿城区和中杨镇纪检委所在工作中的严重失职行为分不开的与二级纪委的包庇和纵容是分不开的,与某些领导的同流合污是分不开的,如果不是这样,我们的检举材料在4月24号就反映到两级纪委,要求严查周伟的贪污行为,要求把有关账目公开公布,给国家有所交待,对广大拆迁户有一个公平的解释,为什么镇政府不敢让我们接触到2009年的有关账目。始终把09年的账目捂着盖着。在查处周同胜的问题中又存在着极大的包庇行为。用张学东,卜贤亚等十几户名字领导取国家大量资金,区纪委工作组美其名曰不是贪污,是村里的活动资金走向。如果广大农户不检举揭发此事,这些钱在什么土地方。如果是这笔钱在账务的账目上,为什么在周伟与周同胜兄弟二人轮流当任唐莫村两年村支部书记期间,在没有为广大村民办实事的前提下唐莫村财务由2008年之前的几十万外债猛增至一百几十万,请关这些钱到底用到何处去了。是镇纪委收到这笔钱了吗?还是区纪委接到这些钱了,不然为什么你们要如此包庇纵容周伟,在群众如此要求下你死我活为什始终没有行动,为什么说这种贪污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二、青苗损失补偿费下落不明

2008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平整土地后,应该给广大农民的青苗损失补偿费都应如数发放到广大农民手中。2009年周伟任村支部书记时,平整土地之前区委派村组干部成立丈量小组,落实了平整土地面积,以此面积作为青苗损失补偿依据。后来这笔钱却不了了之,镇财政某些人把这些钱发放下去了,而村里却说没有这笔钱,这笔钱究竟在什么地方不见了,还请领导帮我们广大村民调查。还广大村民一个公道。

三、目无法纪,为所欲为贪污农民小麦、水稻倒塌赔偿款

2010年由于自然灾害,部分农民小麦水稻倒塌,政府给予农民部分补偿,

他们瞒上欺下,把倒塌面积全部落实到村干部和他们的关系户头上,如叶惠芹(周伟的妻子)金兰玉、王业举等致使广大农户的利益被少数侵占,同样政府给予农民的农药补贴,良种也流入了少数人手里。政府给予广大农民的补贴好像就是他们自己的一样,喜欢怎么分就怎么分。更甚者史场组组金兰玉在2008年一次性就私拿小组农民土地直补钱18000余元。由某些人代领,就像金兰玉这样的人,周伟在任时不经任何人同意就任命金兰玉为民兵营长,史场组队长,像他这样的人连小学都没有毕业凭什么来担任民兵营长和队长职务。金兰玉一家就分了好几面住宅区,还不用上交一分钱,他凭什么啊?

四、内外勾结,狼狈为奸,贪污集体承包款

唐莫村有集体土地183亩,周伟把这些土地按135亩每亩200元的价格承包给王业举,丙年共计承包费54000元,由于价格太低,激起群众公愤,多次找到镇政府要求公开招标,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于2010年2月在镇政府大楼三楼会议室公开招标。结果界东组组长唐善永以每亩340元中标,两年应上交承包费124000元,有招标公约为证。由于周伟私心不改没有通过任何人和唐善永狼狈为奸,擅自废除招标公约,仍以每亩200元价格伙同他人种植承包,周伟从中谋得好处费30000元。周伟还给承包人办理领取国家土地补偿款每亩110元共计领取22000元。

五、唐莫村按上级要求新建一所办公室,本村有很多人想以每平米400元价格竟标,可周伟独做独为,个人决定以每平米590元的高价承包给他的同学陈亚银,周伟从中谋取好处费35000元,房子刚建二年现在质量以不容乐观。

综上所述足可以证明周伟是个贪官污吏,是祸害村民的村支部书记,为什么我们

4、5月份分别把材料送到区纪委到现在仍得不到回音?见不到区纪

委工作组来我们唐莫村核实情况?为什么不能把广大拆迁户的拆迁款如数发放?为什么不给广大农户应得的政府各项补贴如数追回,如数发放到广大农户手中,你们是不是都官官相互啊!不知道你们都为我们老百姓做了什么实事。你们是不是人民的政府,是不是人民的公朴啊!你们是不是只知道吃拿卡腰,吃喝玩乐啊!

这次你们如果中央不派人下来调查,我们就会发到各个电视台,看看你们这些当官的都是做什么的,都为百姓做了什么?

推荐第2篇:检举信件

宏伟检察机关明目张胆公然造假

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纵容犯罪分子陷害公安干警 执勤受伤民警于士宝身心受损蒙冤入狱事实真相

于士宝受贿案是一起颠倒黑白、无中生有、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这起漏洞百出的人造案件有两项证据,一是偷录音、二是唯一证人翟乃文的笔录。相同的证据,宏伟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和申诉人于士宝、律师却得出有罪和无罪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是办案人员的强加陷害还是申诉人的无理狡辩,请各级领导及社会、媒体分析判断,给出公正结论。

一、妨害公务罪的发生

2009年5月17日16时47分,接市局110指令,十八区水果超市有人打架。光华派出所民警于士宝,实习警耿东波赶到现场时发现,陈立和(十八市场卖海鲜)、陈立国(十八区市场卖猪肉)兄弟正在十八区水果超市前与水果超市业主张洪伟相互殴打,民警于士宝出警拦住追打过来的陈立和,告知陈立和不要再打了,但陈不听劝阻挣脱并公然扬言“警察怎么地?谁管就打谁!”

民警于士宝和耿东波上前制止,这时陈立国先是一掌打在耿东波后颈部,又从身后将于士宝摔倒在地,陈立和、陈立国二人继续对于士宝进行拳打脚踢,陈立和还一直在叫骂:“不就是一条命吗,今天我把水果店平了,有事我擎着。”用脚踢打于士宝4-5脚后,陈立国被耿栋波拉开,于士宝倒地起身困难,被人扶起,身上多处表皮擦伤,血染警服,警服多处破损,由于腰部剧烈疼痛住院治疗13天,由于公务繁忙,不得不出院,至今腰部隐隐作痛。当时正值市场人员流动最高峰,有近百群众围观。(以上内容节选自妨害公务案件卷宗内容)

二、公安部门对妨害公务案件的处理态度:

2009年5月25日宏伟公安分局对陈立和、陈立国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

侦查,5月26日光华派出所将陈立和传唤归案,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传唤,陈立国未能归案,5月31日,陈立国被光华派出所民警抓获,于次日刑事拘留。

于士宝执行公务受伤之后,宏伟公安分局受到极大震动,为此召开分局领导会议,决定坚决严肃处理,维护执法环境,维护警察尊严。约在5月20日分局副局长陈忠儒代表班子成员慰问于士宝并表明领导态度“要依法将犯罪分子法办,维护警察形象,还执行公务受伤的公安干警公道。”(以上内容可查阅宏伟公安分局2009年5月20日局领导班子会议纪要)

三、检察院公职人员批捕科科长李伟在妨害公务案件发生过程中的行为: 陈立和兄弟打伤执行民警事件发生后,宏伟检察院李伟(陈立和夫妇亲属)立即找到光华派出所、宏伟分局领导,多次为陈家说情,但均遭到拒绝,李伟十分气愤。之后发生了陈立和夫妇找中间人翟乃文约见到于士宝,给付十万元赔偿金,同时进行录音,陈家有预谋的陷害行为,在宏伟检察院录音文字化处理的材料中,却被删减掉。(以上内容经过录音与文字化处理对照中看出,李伟说情一事也可由宏伟公安分局出具证明)

四、检察院对妨害公务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妨害公务案件侦破后于2009年8月17日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各方面证据齐全的情况下逾期不对该案进行处理,于2009年11月4日晚21时许将正在岗位工作的于士宝拘捕,直至2009年12月25日于士宝受贿案件审理完毕,2009年12月29日方开庭审理妨害公务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该起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明显超期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该起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应该听取被害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检察院从始至终没有听取于士宝的意见,包括对住院发生费用的赔偿问题;妨害公务案件审理完毕,对于案件审理结果既没有通知被害人于士宝,也没有通知家属,更没有通知执行公务受伤警察于士宝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须送达被害人。)

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更是让人无法接受,两起相关联的案件,都认定了于士宝执行公务被打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但却没有一起案件对于士宝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进行补偿,对影响极坏、性质恶劣、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做违法勾当的陈立和在取保候审期间罪上加罪,(如果于士宝受贿罪名成立,陈立和夫妇就行贿罪名成立)的陈氏兄弟的判处更是让人无法接受——拘役15天并处2万元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且使得受伤警察入狱十年的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应该说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这种处罚于士宝及公安维权部门无法接受。有钱有亲属李伟做靠山就可以减轻罪行了吗?

五、检察院在处理于士宝受贿案件中具体实施的违法行为

1、检察院对重要事实证据的隐匿行为:在于士宝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带走询问的同时,于士宝就将携带的住院结账的收据交给检察机关,可在扣押物品统计表中、返还家属物品中、案卷中、在法庭上从未出示并公开,致使于士

宝和家人无法再提供给法庭具体的住院费用原始收据。该份证据至今隐匿,家属只能到该所医院复印病志在本次申诉中提供给法院。

2、检察院做陈立和报案笔录中形成的逻辑错误:陈立和作为报案人其报案笔录形成时间在(2009年11月5日13时56分),晚于证人翟乃文笔录时间(2009年11月5日12时08分)——分别查阅陈立和首次笔录、庭上翟乃文唯一笔录第一页;先有报案人,还是先有证人,这是检察院卷宗中所犯逻辑错误!

2、检察院对唯一合法证人翟乃文笔录中出现的明显违法造假之处:

一、案卷注明“首次询问”笔录严重与事实不符。在于士宝当庭对证人翟乃文证词内容提出强烈异议和抗议后,检方公诉人当庭极其嚣张的承认:在对翟乃文进行首份笔录时,是由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分子陈立和陪同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后查明是宏伟检察院公职人员洪鸿)一起完成的询问笔录,其中翟乃文证词证明于士宝收受的是赔偿金。检方因“首次笔录因检方程序违法,已经将该份笔录作废”,当庭笔录为第二份!——本段文字可查看开庭全程录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内容(第九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该项检察院公职人员的行为应属违法行为,而非程序违法!

试问如果没有特殊的背景,检察院公职人员为何与正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分子陈立和并肩对证人询问案情,制作笔录?如果真正的首份笔录翟乃文按照检察机关的思路形成还会不会因违法而不能呈现在公堂!

第二、案卷注明“首次询问”笔录(实为第二次笔录)的形成具有多处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首先看笔录首页时间注明“2009年11月5日12时08分”到“2009年11月5日16时17分”,其中“16时”为涂改后重新捺下的手印,

对比该份笔录尾页全程录像的时间记载“18:51换盘,18:54换完”,这种更改是明显的造假行为,更改的目的是什么?翟乃文作为唯一证人,在被切断一切通讯设施情况下,被检察院关押七个多小时之久,形成了这份被翟乃文在最后笔录中无奈声称的“开始我只是想了解情况,最后是越陷越深。”的笔录,证人兼中间人的翟乃文何以会“越陷越深”?翟乃文究竟“陷”入什么中?恐怕了解了事实真相的人都会清楚;检察机关为形成李伟满意的笔录将证人关押七个多小时恐怕检察官也觉得“理亏”才会出如此下作的手段!至于重新捺下的手印是否出自翟乃文之手强烈要求科学来鉴定!

第三、翟乃文笔录中检察院人员多次引供诱供的语言,反复问翟乃文说“你认为是什么目的……”“你想陈立和想做什么?”翟乃文在多次称“记不清”之后,终于说出“我认为….”检察院就是将翟乃文的“认为”作为依据。根据我国《证据法》第四十条规定主观的推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四十条

【证人意见陈述排除】证人作证,只能就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亲身感受,为事实上的陈述,不得陈述自己对案件事实的意见、推测或看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对唯一有可能还原事件本来面目的录音证据的造假之处

第一、录音顺序是颠倒的。稍有电子产品使用知识的人都知道,任何新建文件都会根据电子程序自动生成的序号编排顺序,比如第一份文档编号01,下一份文档编号为02,之后03„„依次顺序进行,而进行播放时,会从刚刚录制过的最后一个文档序号播放,文件号为自动生成号不变,顺序与录音顺序相反。为查找事实真相,我们对数款录音笔进行了验证。结果同上。然而检察院提供的鉴定完毕的录音材料、文字化处理文件编号却与正常事件发展的顺序相

反,显然是经过一支录音笔转录到另一支笔处理过的录音材料,非法庭公诉方所说的原版录音材料。既然非原版,就不难解释下一条理由。

第二、后两部分录音为一份连续的录音。陈立和在笔录中明确说明“把和于士宝接触的所有过程全部进行了录音”,由于公诉方拒绝在开庭前提供作为主要证据的录音材料,所以在庭上律师才得到被删减过的文字化内容,然而大家根本无从知道第

三、四份录音原本是一次会面的两次剪接,直到于士宝入狱方看到材料,才回想起时隔十个月的细枝末节。录音中间剪切掉内容究竟是什么?

第三、录音文字化处理进行有目的的删改,删掉内容正是表明检察院李伟与陈立和夫妇特殊的亲属关系、李伟在整起案件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及该起案件早有预谋的利用录音陷害的性质。该段文字化内容的删减就是李伟隐藏在幕后操纵两起案件的有力证明,也正是宏伟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有利证据。

第四、体现赔偿性质的录音始终隐匿。庭上公诉方称录音笔中仍有2段录音尚未进行文字化处理,即于士宝接受10万元现金录音之前会面交谈录音,那里清晰记载了陈立和夫妇道歉赔款,给予赔偿金的录音,还有于士宝郑重声明该起案件不可能在公安机关撤案的语言,然而检方拒绝作为证据提供。于士宝强烈要求以此录音证明自己的清白,然遭检察院拒绝,称没有提供无罪证据的理由。根据我国《证据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刑事案件举证妨碍】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占有证明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存在的证据,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成立。前款规定的拒不提交的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拒不提交的情形,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六、检察院处理的一桩没有行贿罪的受贿罪案件

一审判决对于士宝认定的是“国家公务人员收受钱财,为请托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与受贿罪同罪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相关司法解释【解释】本条是关于对行贿罪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行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分三个量刑档次:1.对犯一般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当根据行贿数额、采用的手段、行贿的次数、人数、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查阅陈立和报案及询问记录,他没有任何投案认罪从轻情节,只是要求检察机关“把钱追回来”,面对如此巨额行贿,检察机关理应按照相关诉讼程序一并起诉,法院对受贿案件审理完毕,立即对宏伟检察院发出了公函,要求追究陈立和夫妇行贿罪,然而距离于士宝入狱时隔一年之久,行贿罪还未追究,行贿人陈立和夫妇依旧逍遥法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法律的公正在他们身上究竟如何体现?

试想检察院批捕科科长李伟都无法撤销的案件,于士宝作为受伤者、最基层的警察如何能撤销?分局领导明确法办的案件,于士宝如何能摆布案件的发展?于士宝作为伤者,就因为于士宝是警察的身份,就可以被剥夺获得赔偿金的权利和向有关部门表达本人不追究的权利吗?

七、两级法院对案件的处理: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据实审理案件,偏信检察院造假的“证据”,迎合宏伟检察院作出错误判决:

宏伟区法院(一审)依据检察院提出的诉讼申请,在检察员提供的歪曲事实的证据的基础上,仅凭借对经过对语言文字删改后的录音材料断章取义的假设性推论,作出如下决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士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请托人的财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三百八十八条是两条法律条款,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如果触犯第三百八十五条,那么就绝对不存在三百八十八条;如果触犯三百八十八条,参照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所犯罪行进行处罚,但前提是, “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审法庭经过庭上论证,已经证实取保候审的办理是合法行为,并且与于士宝没有任何关系,到底应该适用那一条法律定罪?

第二、于士宝在客观上虽然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在本起案件中,不可以、也绝不可以忽略其作为受伤害对象应该接受赔偿的受害人身份,也确实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有当时的住院病志证明、有对方给予赔偿的录音、有陈立和夫妇和中间人对于实施赔偿行为的录音及笔录证明、有妨害公务案件中证人对于士宝受伤事实提供的证明)

第三、于士宝究竟通过哪个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判决始终没有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受贿罪的司法解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即使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构成犯罪,而属于不正当的“说情”之列。检察院提供的各种证据没有一份表明于士宝让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或为他人实施任何行为。

第四、于士宝到底有何职务便利?采用了什么职务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是这样定义的:“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自己的职权能够对其他工作人员形成或者施加影响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说,基于自己的职权形成的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谓“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的领导岗位、工作岗位能够对其他工作人员形成或者施加影响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自己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制约关系。于士宝是区派出所最基层的社区民警,且没有任何职务、职权,根本不具备任何影响力,没有所谓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

第五、于士宝究竟谋取了什么利益?案件从始至终却没有指出于士宝究竟实施了“谋取了什么利益”的行为。对于受贿罪,该条是不可缺失的法律要件,而两级法院均未做出认定。更有甚者二审中级法院更改“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利益”这一重要法律要件,其直接影响是案件依据《刑法》385条还是388条款定性问题,却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综上所述,受贿案件疑点重重:

1、本案唯一一个现场见证人的笔录经过程序违法、引供诱供、笔录修改之后才姗姗出台,究竟幕后隐藏什么样的目的?

2、多份录音为什么只公布三份,体现十万元钱的数目是如何谈妥以及钱

的目的是什么的录音始终没有露面?

3、录音在于士宝毫无防备状态下多次进行的,对于录音中多次提到的重要人物、真正化事人李伟为什么检察院视而不见,而且对文字化材料中对其身份及作用的删减只是偶然的一个失误?

4、为什么对一个执行公务中受伤民警被打住院13天的事实及有关住院问题只字不提(住院费、医药费用收据发票已提交宏伟检察院,一直被隐匿)?

5、为什么录音中于士宝、陈立和、翟乃文多次提到的“赔偿”、“谅解、从轻情节”却没有人去认定?

6、在认定于士宝是一个无职的最底层的社区民警的前提下,时隔整整五个月,直至检察院查处所谓“赃款”,依旧保持原状态,他是依靠什么来办理自己职务根本无法做到的“谋取利益”情节的?

7、当庭证实的陈立国取保候审行为与于士宝没有关联,不是于士宝的行为,也不是于士宝的能力所能及的行为,为什么还要强加于士宝“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谋取利益”?

8、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界定的两条法律第三百八十五和三百八十八条款,于士宝到底触犯了哪一条款?在一审和二审判决对触犯法律的条款却是二者兼备?在否定不正当利益后改为谋取利益还叫维持原判?

陈立和和李伟的亲属关系在录音中得以印证,正是因为有检察院李伟,国家公务人员可以容许陈立和与他们并肩工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公然删改笔录,陷害执行公务受到身心伤害的警察;也正是因为有李伟在背后撑腰,陈立和可以在辽阳市宏伟区最繁华的市场上欺行霸市,为所欲为:2008年因为占道被城管所开罚单,发生口角后,案件送交检察院处理结果是城管败诉,向陈立和赔偿2000元;2009年妨害公务案件也是因为陈立和到远隔百米的水果超市去

强行接电,寻衅滋事,遭到拒绝而引起的殴斗,每年没有被立案的打架斗殴事件无法计数,就是这样的人,在检察院的庇护下,横行市场。也正是因为有李伟的撑腰,使本起案件成为只有受贿人,没有行贿人的受贿案!

一个简单的赔偿经过这么多人为操作:从陈立和与检察机关人员一同对翟乃文做的首份笔录开始,到后续的翟乃文第二份造假笔录、经过对唯一证人长达七个多小时的引供诱供把个人的想象变为于士宝的行为、以及录音文字化处理的有关“检察院李伟出头办事”的内容删减、两份有关赔偿内容录音资料的隐匿、演变成无职的执行公务受伤警察带着病体、自己承担着住院治疗费用,去接受受贿罪名和十年冤狱的结局?而且“行贿人”逍遥法外,对于这起只有受贿没有行贿的巨额受贿案件,从一开始法律的天平就已经倾斜,诸多人为的因素,不得不让我们怀疑该起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和法院面对诸多造假和人为操作视而不见,作为执法部门,如何谈及公正?我国《证据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占有证明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存在的证据,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成立。前款规定的拒不提交的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拒不提交的情形,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才能做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事实,有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形不能排除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判被告人有罪。

强烈要求法院将检察机关自己进行的对录音材料文字化处理与原版录音进行核对,将删减的语言填充并对删减原因进行调查!

强烈要求法院将检察机关隐匿在录音笔中有关赔偿的录音内容公布于众,进行文字化处理,还原事实本来面貌,还于士宝清白!

强烈要求执法部门追究陈立和夫妇诬陷罪,还于士宝及家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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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举报制度

为了让公司各部门及门店有效的推行各项工作,也让员工之间形成良性及正向的竞争,从而使公司及员工利益最大化,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检举供应商贿赂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0元;

2.检举员工接受供应商礼品、礼金或宴请等,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3.检举采购商收受贿赂者,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4.被举报之相关供应商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列入黑名单;5.被举报之相关收货人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开除; 6.被举报之相关验收人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开除; 7.检举窃取公司或他人财务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200元; 8.检举擅自更改公司相关数据或报表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100元; 9.检举恶意浪费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元; 10.检举恶意损坏公司财物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元;

11.凡举报者统一向总经理检举投诉,无论情况是否属实,皆不追究举报人责任;12.凡举报者,公司将绝对保密;

13.凡被举报者不得对举报者采取任何方式的报复,否则将严惩;14.凡本公司员工皆有举报检举之权利及义务。

以上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本制度将从2013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全体同仁遵照执行!

制度委员会

2017年1月1日

推荐第4篇:抗诉检举状

抗诉检举状

1、双方律师同系,仲裁失职,严重影响了申诉人案件的正确审理。(不按事实证据、策划算计)

2、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及事故发生地点都属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却违法审判该案,程序违法。(本案在2012年之前审理,宪法修改可以异地受理案件在后)

3、**法院把申诉人的证据,骨外科多人护理,法官说是一人护理,六级鉴定结论,本是申诉人不服,法官说是公司不服;法院把申诉人出具的工资证明、护理证明、省结论说有职业病。这些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明都不写在判决书上,欺下瞒上,庭上问话蹊跷,法院在判决书上用客观的事实和做作言语、极力的帮助公司,此举与国家的政策、法律精神背道而行。

4、**法院不应该接公司没有经过仲裁的案子,公司诉讼请求的是,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判令原告不应当与被告建立(或维持)劳动关系。公司告的是行政复议的案子,被告应该是劳动行政部门,法院最大的犯法错误就是不应该将公司行政复议的案子和申诉人的工伤案子合并审理,让受害人充当他们的被告。**法院是非不分、违法违纪、欺下瞒上、职务犯罪、对申诉人案件法律适用错误,使用地方预测规定,藐视法律的成在,枉判工伤,导致申诉人的案件一直判决错误和申诉人经受了不必要经受的一切损失。

5、原审对申诉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认定事实不符,与法律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申诉人受伤前工作足不足月,申诉人的停工留薪期不应该有节假日,申诉人天天都在医院,原工资不是已查明了吗?按月支付,只是一个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6、原审对申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和伤残津贴计算标准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申诉人是没有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是,国家所有法律、工伤保险条例、有哪条法律明文规定了,申诉人有约定工资而不考虑约定工资做标准,没有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就按社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法律条文呢?断乎没有,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然后,法院按劳动部门规定,每周有双休日确定了申诉人的月工资,为什么又不按确定的工资来计算呢?(申诉人是基层工人、建筑工地上是没有休息日的、只有加班赶活这一说)申诉人有约定工资,应享受的是工伤待遇,为什么不按约定工资计算呢?除非法院和公司能证明我的证据‘约定130元一天’是假的,(现今生活水平提高,行业工资上涨到

2、300元一天,法院为什么不量事实而行)如果不能证明是假的,那么申诉人的约定工资就具备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后,按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已查明,又怎能无效)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支付差额。公司就没有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把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推到受害人身上,应该按已查明的事实为依据来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利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7、法院对申诉人的后期手术判决不明,伤残津贴应该按国家新规定的法律调整。此案属欺压老百姓没有公义的冤案。恳请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枉判的工伤待遇。

检举人:王**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控告及检举书

复查申请书

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本人是巷口镇沙坪村六井组村民唐洪国,因涉及自己长期耕作的土地得不到征占补偿而进行了上访,后巷口镇人民政府就此进行了回复,但其在回复中所述说的内容与事实相去太远,特申请复查。(巷口镇人民政府所谓的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原文件附后备查)

以下是本人耕作现已被征占地的耕作事实过程,以及本人的意见,供政府复查时参考:

(1)1980年土地下户,本人未婚只分得一份土地(原一大家共11人),我哥唐洪元一家6人分了6份土地;

(2)1986年唐洪元一家因农转非导致土地无人耕作,其年我已婚并有4个孩子(我一家6人)。村里一方面为确保土地不能荒芜,另一方面因我一家6人只1份地的确困难,为解决我一家之生计,将我哥一家退回村里的6份地全部承包给本人耕作,当时的承包合同书于1998年签署二轮土地续包合同时已由村里予以收回。(续包合同书附后备查)

(3)为证明水大田的2.85亩自1986年起确为本人耕作,特提供村民的书面证明材料一份附后。(实际含自留地共3.25亩,1986年前系原耕作人唐洪元承包地及自留地)

(4)另外,1986年之前系唐洪元承包地,1986年后同样由本人耕作的还有退耕还林的5.8亩土地,于2005年由本人与巷口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书”之内容足可证明唐洪元原有的土地自1986年后是由本人承包。(退耕还林合同书附后备查)

综上所述,自1986年本人开始耕作的水大田3.25亩已达连续耕作时间25年,望政府以《土地法》为准绳予以复查并栽定土地权属。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1年06月17日 附件:

1、巷口镇人民政府关于沙坪村六井组村民唐洪国上访一事调查处理情况回复

2、六井村二轮土地续包合同书

3、村民证明材料

4、遵义市政十万亩风景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合同书

5、唐洪国承包唐洪元退还村里的农转非土地,并上缴教育附加费及其他收据

推荐第6篇: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税务局稽查局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税稽举奖„ ‟ 号

关于×××领取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通知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检举的 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颁发检举奖金(大写) (¥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我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若为单位检举,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领奖地址: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通知检举人领取检举奖金时使用。 3.本通知书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制发。

4.本通知书标题中“×××”填写检举人姓名或者名称。 5.“检举的 税收违法行为”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姓名或者名称。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秘密文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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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稽查局9月13日学习材料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

局令

24 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八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二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六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七条

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

第十九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五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第五章 权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8篇:县地税局涉税违法案件检举动态趋势调研

近几年,税务稽查在执法力度、打击各类税收违法案件中确实起到了拔“钉子”、克“难关”、闯“禁区”、扫“盲区”的作用,震慑了税收违法犯罪分子,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这其中涉税违法案件检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就XX县地税局涉税违法案件检举情况进行了调研,主要情况如下:

一、举报情况分析

2005年XX县地税局共办理涉税举报案件7件,查补税款3.11万元,滞纳金0.35万元,罚款0.80万元,查处案件数量比去年有所增加。受理的几起举报案件中,举报人有企业内部人员、税务基层分局、外地游客等,举报形式主要通过电话和信函对涉税违法案件进行举报,有举报到有关部门、县稽查局的,有举报到市稽查局的,还有举报到省局的,大部分举报人是为了维护税收的正常秩序,索要举报奖金的不多。从举报案件质量分析来看,85%以上的举报案件都是查证属实的,虚假举报和无价值举报案件所占比例不大,2005年该局处理的7件举报案件只有1件属举报失实。对于举报案件,我局主要由案件举报中心对举报案件进行登记后,视情况处理,一般以自行检查为主,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如公安经侦大队)共同查处,并定期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公开曝光。

二、被举报案件特点分析

一是违法行为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各层次、各行业。2005年该局查处的7起涉税举报案件(除1起属举报不实外),有1起国有企业,1起私营企业、4起个体业主,涉及房地产、旅游开发、饮食、运输等行业。

二是个别行业涉税违法行为较为突出。近几年来,随着我县城市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原来的几家增加到如今的十几家,规模也是越来越大,不按时缴纳税收的情况屡有发生;大部分建筑企业在收取一定的工程预付款后就人去楼空,账也不结,税也不缴;个体运输户的涉税违法行为也很严重,查处的7个举报案件中就有3个是个体运输户。

三是涉税违法行为以偷逃税为主,暴力抗税鲜有发生。在税务、公安联合办案以后,暴力抗税的行为已较为少见,这些年来该局只查处了1起暴力抗税案件,今年查处的违法案件全都是偷逃税案件,这说明纳税人纳税意识有一定提高,但在个人利益驱动下,偷逃税的目的明确,只是在方式方法上有了很大改变。四是个体、私营企业涉税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市场经济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迅猛,国有、集体企业纷纷改制、重组、变卖,他们为追求高额收益,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工商、税务、财会等方面的漏洞,进行经济犯罪活动。2005年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中个体、私营企业占了70%,且呈现出上升趋势。五是偷逃税手段多样化、隐蔽复杂。近年各种偷逃税手段不断翻新,作案手段呈现出高技术性、高智能化和反稽查化,有的企业利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条件,以外资或分公司的名义有意不缴或逃避应缴税收;有的企业则通过精通税收、熟悉法律的人,甚至税务人员,进行策划,在偷税上采取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的方式,给税收查处造成极大的阻力;有的企业利用税收政策大做文章,今年查处的1户企业,就采取虚列居民住房租金科目进行偷税,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匿名举报,不利于案件的查处。有的举报人出于各方考虑,往往采取匿名举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这可以理解,但却不利于案件的查处。举报人更熟悉企业的一些违法情况,更清楚违法事实,实名举报,税务部门可以向举报人了解更多的被举报人的违法情况,在查处中更具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快速、高效地查处违法案件。

二是稽查执法刚性不强。税务部门没有独立的税务司法或准司法体系,对偷、逃、骗、欠、抗税行为缺乏直接有效的强制手段,大部分涉税违法案件仍需在公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才能完成,税务稽查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加上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权力、金钱、人际关系等因素也严重地干扰着稽查执法,直接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稽查人员数量和经费难以到位。目前我局稽查干部只有8人,稽查人员数量还不到全局税务人员的10%,经费也是入不敷出,导致稽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稽查人员疲于应付各类专项检查,忽视了举报案件的查处,或者顾此失彼,不能有效地对所有的偷、逃、抗税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四、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1、要高度重视举报案件工作。当前,单靠税务稽查很难实现整个税收工作的良性发展,在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前提下,领导首先必须要高度重视税收举报案件工作。其次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行为,为查处案件提供有用线索,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2、疏通举报渠道,进一步扩宽举报渠道。要制定完善举报工作规程,建立起举报案件的批办制度、督办制度、反馈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完善举报受理工作手段,在人工受理来电、来函和来访举报的同时,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应设立举报电话语音信箱、互联网电子信箱等先进快捷的举报受理方式,提高举报受理的工作效率;对受理的每一起举报案件要做到件件有查处、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兑现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对涉税案件的举报热情,税务机关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3、保证稽查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稽查执法的物质保障。针对反偷逃骗税斗争的严峻形势,稽查部门必须具备快速作战反应的能力,技术装备和稽查手段必须实现现代化,在经费予以充足的保障。因此上级稽查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协调解决好这一问题,不能因经费问题影响稽查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4、注重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在涉税违法案件处理上要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增强执法刚性,提高办案效率。对那些达到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汇总移送、专案移送等形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充分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力,加大稽查执行力度。在用足用好税法赋予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措施的同时,要尽可能扩大涉税案件的曝光面。对一些重大涉税案件及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的纳税人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告栏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曝光,努力扩大对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社会影响,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推荐第9篇:某地税落实《检举暂行办法》提升稽查办案质效

XX地税落实《检举暂行办法》提升稽查办案质效

近期,XX地税局认真落实省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积极采取“四个一”措施,着力加强检举案件管理,规范检举案件的查处和反馈,切实提升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铺开一张检举网络。以稽查局举报中心为依托,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设立检举点、检举信箱、检举电话,形成一张由点及面的检举网络。对外公示举报中心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向社会公开检举案件查处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奖励办法,鼓励和方便广大群众举报。

坚持一项保密原则。在检举案件查处中,坚持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明确专人受理检举案件,对检举原始资料进行专柜保管,不得将检举原件下转或公开。简化检举流转过程,通过内网直接将检举案件导入税务稽查实施环节,切实提高检举工作的效率。

规范一套检举规定。把检举受理工作作为“阳光工程”、“窗口形象”来抓,明确检举案件流转程序,落实专人负责受理涉税检举,做到有案必接、文明用语、记录准确。及时登记检举案件明细台账,按规定落实查处、移送等工作。制作《检举案件查处情况进度反馈进程单》,随时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时间和进度,适时召开检举案件案情分析会,加强举报案件的督办力度,不断规范稽查实施和检举管理。

建立一项反馈机制。对实名检举案件和核查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办结果第一时间告知;对匿名检举,实行社会公告制度,利用稽查信息栏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和结果,接受检举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对检查事项经查证属实,根据《检举纳税人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实名检举人相应的奖励。

推荐第10篇: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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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作者: 贾莉 发布时间: 2011-04-21 15:55:18

【案情】

李某某于2002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某县林业局局长。2005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款460万元,现已全部归还。2009年4月底,李某某听说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调查林业局的财务问题,即主动找到联合办案组中纪委监察局、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员,交代其在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相关人员嘱其回家,随时听候传唤。之后,李某某又找到县长,交代其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同时表示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组织任何处分。2009年5月6日,李某某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随即被双规。期间,李某某如实交代其全部违法违纪挪用公款的行为。另据查明,李某某在从林业局调任审计局之后,有群众向其检举他人滥伐林木的事实。归案后,李某某将此事记起,并向办案单位进行检举。经县森林公安局查证,其检举内容属实,并已立案进行侦查。

【分歧】

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李某获得该立功线索是基于他之前所担任的林业局局长之职,故其举报不能构成立功。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因为李某在获得该立功线索时已经调任至审计局其职务职责发生变化,故其不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行为的职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立功,要从线索来源和是否查证属实二个方面来考虑。

1、李某某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是否能成立立功? 两高《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中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中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中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获得立功线索是在其从林业局局长调任至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后由群众向其提供举报的,此时其已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犯罪的法定职务,那么对于其先前的林业局局长身份是否影响其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滥伐林木犯罪来说,此时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从另一个普通公民口中得知滥伐林木犯罪事实,可以认为该线索来源符合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规定,不应因其获取前的身份而有所不同。故本案中,李某某通过正当途径、正当手段从非负查禁职务人员处获得该立功线索,不属于上述两个《意见》中的排除情况之列。

2、如何认定成立立功中的“查证属实”? 最高法《意见》中规定: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

两高《意见》中亦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可见,对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若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的,如果有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其属实,可成立立功中所要求的查证属实。而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应该包括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文书。本案中,虽然李某某所提供的犯罪事实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但是已有某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李某某提供的犯罪线索侦查情况说明及立案决定书。故可认定李某某所提供的立功线索已得到查证属实。

综上,李某某的立功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成立立功。

第11篇:检举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案件给奖办法

【法规名称】 检举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案件给奖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1-04-22 【正

文】

检举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案件给奖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三条之三第二项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给奖对象,以因检举而破获违反本条例案件之人为限。

公务员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而告发者,不适用之。

第 3 条

给奖标准,依附表之规定。

第 4 条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检举时,应由破获单位协调其他受理检举单位,视检举次序、事实,填报检举奖金分配表,报请核发。

第 5 条

奖金由内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预算,其请领手续,依左列规定:

一各级警察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破获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循警察行政系统,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发。

二警察机关以外之机关,因检举而破获者,由各该机关检具有关卷证,函请内政部核转该部警政署发给。

第 6 条

奖金之给与应从严审核,如发现有诈领情事,除依法追究外,并追缴其已领之奖金。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条例于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后,因检举而破获违反本条例之案件亦适用本办法给奖。

【法规名称】 各机关团体派员参加及在国内举办国际会议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1-03-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各机关团体派员参加及在国内举办国际会议准则

第 1 条

参加国际会议之宗旨:

一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之关系,增进世界各国与我国之相互了解与友谊。

二维护并争取我国在各项国际组织与会议中之权益及地位。

第 2 条

派员参加国际会议之办理原则:

一凡有利于我国之国际会议,原则上宜积极参加。

二各机关、团体于收到国际会议邀请函后,认应派员参加者,应即填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申请表” (如附表一) ,检附主办单位邀请函及有关资料函送主管机关或其授权之机关审核并副知外交部及会议性质有关机关;外交部或有关机关对该项会议有关事宜,可与主管机关或申请单位联系,必要时由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主管机关或其授权之机关核复时,应副知外交部及有关机关。

三各机关团体派员参加非政府间国际会议,以由其自筹经费参加为原则。其会议性质特别重要而经费筹措确有困难时,可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助,由主管机关依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 3 条

遴选参加国际会议人员之原则:

一对我具有重大政治意义或可能影响我国权利、会籍地位及名称等有关问题之国际会议,应视实际需要指派外交人员参加或从旁协助我国代表团。

二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应具备左列条件:

(一) 具有国家观念,立场坚定。

(二) 熟悉会议有关业务并具备专业知识与国际礼仪素养。

(三) 熟悉会议所用之工作语文并具发言、辩论、交涉能力。

三参加国际会议代表团人数宜求精简,必要时得由主管机关会商外交部及其他有关机关视会议性质及实际需要决定参加之人数及人选。

第 4 条

会议前后参加人员应办事项:

一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应尽早向各会议主办单位洽索搜集有关资料并对议题及有关事项详加研拟应采立场,必要时可请外交部及有关机关派员参加研商或指导。对于可能影响我国权益、地位之拟定措施。政策声明及发言要点宜事先送请外交部及主管机关表示意见。在国外参加会议期间,除应遵守主管机关之指示外,对于有关重要问题应就近与驻外馆处洽商再做决定。

二参加国际会议人员行前除应详阅“参加国际会议及活动人员应注意事项”之规定外,并应事先了解有无中共人员参加同一会议;倘查悉中共人员亦将参加时,应向主管机关索阅“参加国际会议及活动人员遇有中共人员同时参加时应注意事项”,俾作参考因应。上述注意事项由外交部另订之。

三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应于返国后壹个月内编具参加情形报告书并填具“参加国际会议概况简表” (如附表二) 连同有关之重要会议文件及资料送外交部及主管机关。

第 5 条

各机关团体派员参加国际会议时,凡未依照本章之规定事先副知外交部及其他有关机关者,主管机关不得迳行报院或决定。

第 6 条

各机关审核个人应邀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案件时,应比照本章有关各条之规定办理。

第 7 条

参加之国际会议倘系在大陆地区举行或系中共在第三地区主 (协) 办者,另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 8 条

为增进各国人民对我国之友谊与了解及提高我国国际地位起见,各机关应在可能范围内尽量争

取国际会议在我国举办。

第 9 条

各机关主动争取或应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要求,在我国举办国际会议,应就举办会议之条件及政治等问题会商外交部及其他有关机关决定,必要时并应报院核定,方得对外接洽或作正式承诺。

民间团体举办前项会议,应由主办团体提出详细计划送由主管机关会商外交部及其他有关机关,就其举办会议之条件及有关政治事项共同审核决定并配合协助。

第 10 条

国际会议决定在我国举办后,应由主办机关或团体尽速成立筹备委员会并邀请主管机关、外交部及其他有关机关派员参加指导与协助。

第 11 条

举办国际会议应切合国际礼仪,提升国家形象,并应特别注意左列事项:

一各国参加会议人员之交通及食宿问题。

二会议程序及节目之安排。

三会议主办及协助人员之遴派。

四安全问题。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 12 条

为便于举办国际会议,各机关之配合措施如左:

一外交部及内政部配合办理有关来华与会人员入境签证及入出境事宜。

二治安机关配合办理会议参加人员安全事项。

三地方警察机关配合办理有关维持会场秩序及交通安全事项。

四观光事业机关配合办理参加会议人员之观光活动事项。

五主管机关协助办理会议其他有关支援事项。

第 13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第12篇: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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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作者: 贾莉 发布时间: 2011-04-21 15:55:18

【案情】

李某某于2002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某县林业局局长。2005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款460万元,现已全部归还。2009年4月底,李某某听说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调查林业局的财务问题,即主动找到联合办案组中纪委监察局、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员,交代其在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相关人员嘱其回家,随时听候传唤。之后,李某某又找到县长,交代其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同时表示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组织任何处分。2009年5月6日,李某某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随即被双规。期间,李某某如实交代其全部违法违纪挪用公款的行为。另据查明,李某某在从林业局调任审计局之后,有群众向其检举他人滥伐林木的事实。归案后,李某某将此事记起,并向办案单位进行检举。经县森林公安局查证,其检举内容属实,并已立案进行侦查。

【分歧】

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李某获得该立功线索是基于他之前所担任的林业局局长之职,故其举报不能构成立功。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因为李某在获得该立功线索时已经调任至审计局其职务职责发生变化,故其不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行为的职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立功,要从线索来源和是否查证属实二个方面来考虑。

1、李某某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是否能成立立功? 两高《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中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中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中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获得立功线索是在其从林业局局长调任至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后由群众向其提供举报的,此时其已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犯罪的法定职务,那么对于其先前的林业局局长身份是否影响其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滥伐林木犯罪来说,此时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从另一个普通公民口中得知滥伐林木犯罪事实,可以认为该线索来源符合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规定,不应因其获取前的身份而有所不同。故本案中,李某某通过正当途径、正当手段从非负查禁职务人员处获得该立功线索,不属于上述两个《意见》中的排除情况之列。

2、如何认定成立立功中的“查证属实”? 最高法《意见》中规定: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

两高《意见》中亦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可见,对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若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的,如果有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其属实,可成立立功中所要求的查证属实。而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应该包括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文书。本案中,虽然李某某所提供的犯罪事实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但是已有某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李某某提供的犯罪线索侦查情况说明及立案决定书。故可认定李某某所提供的立功线索已得到查证属实。

综上,李某某的立功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成立立功。

第13篇:校长

一年来,在东林这方学苑沃土上铺满了领导、来宾和家长关爱的目光,浸透了老师们兢兢业业辛勤耕耘的汗水,回荡着孩子们天真无邪的欢声笑语,跳跃着一个个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小手拉大手,文明在我家,共同除陋习\",东林的学生以小主人的姿态向全市小学生、家长朋友发出\"争当文明人\"的倡议,与家长签订了\"文明在我家\"共勉协议,中央电视台\"焦

点访谈\"栏目为此活动进行了报道;\"践行雷锋精神,争当世纪新人\"的城市志愿者活动;\"爱家乡,爱校园,奏响绿色主旋律\"生态环境的小课题研究;\"好书伴我同成长\"的\"读书工程\"活动……展示着东林学子的真我风采。在新春交响乐舒缓的乐曲声中,瞧,春天踮着脚尖,正轻轻地向我们走来,百年东林将迎着教育改革的春风,走进希望的春天!

在新的一年来临之际,恭祝各位领导、来宾、各位家长新春快乐,幸福吉祥!恭祝全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工作愉快!祝愿小朋友们幸福快乐,天天向上!恭祝我们的学校在教育创新、与时俱进的征途上稳步、快速、健康的发展,续写新的篇章。最后,衷心感谢各位领导、来宾、家长的光临。感谢市文化局、市歌舞团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

第14篇:关于村干部何玉辉贪污违法的检举报告(版)

关于村干部何玉辉等贪污违法的检举报告

尊敬的政府领导:

您好!

我是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新华村村民袁继财。针对我村党员干部及本村支部书记何玉辉贪污腐化,贪赃枉法,作威作福,妄自尊大,滥用职权,横行霸道,欺压百姓,道德败坏,借职务便利私吞国家下发扶贫款和物资(水灾款、旱灾款、雪灾款,国家扶贫水泥80吨,油和大米,村民集资购买高压电线、变压器全都被村支部书记何玉辉私卖独吞),乱收高压低改架线费、搭线费,盗卖变相霸占村集体林木自开加工厂,变卖村委会办公房子,村支部书记何玉辉截扣并取走村民低保金归私人所有,工作作风以及个人作风等一系列问题向政府举报。

身为一名党员干部及村支部书记何玉辉,他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光辉形象和公信力度。他无法无天,违法乱纪,无所非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购买3套房子,购买3台轿车,为儿子升迁职位送红包等等。仅凭村支部书记工资可以买3套房子3台轿车吗?这样的人还配当村支部书记吗?还配当共产党员吗?

以上都是事实,恳请政府领导明察、核实,还老百姓一个交代和村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第15篇:校长发言稿

2016—2017学年度第一学期

中考总结发言

社旗县城郊乡第一初级中学 范小党

各位老师、全体同学们:

今天,我校全体师生欢聚一堂,迎来了本学期的中考总结大会。也许天公不作美,但我们的心是热的,我们的心是真诚的,因为,我们对前段的学习做了一个美好的总结,为后半期,甚至于整个学年和以后的学习,都将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期中考试是一个分界线,在上半学期,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校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已圆满完成既定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现有必要将半学期来全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总结,为下半学期工作的开展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并因此全力做好下半学期工作。

一、前半学期各项工作稳中有进

1、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和加强教师的思想认识和觉悟的工作。学校领导坚持从上级文件精神和本校教学实际相结合,利用教职工大会和通过各种渠道,来升华全体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认识及觉悟。半学期以来,全校教师工作热诚、高度负责、积极肯干、努力拼搏、不计较个人得失、默默奉献。尤其是九年级任课教师和全校班主任,九年级任课教师利用周

六、周日、节假日时间,无偿的补课,无怨无悔,无私奉献,精神可嘉;全校班主任工作头绪繁多,承担着教育学生的主要责任,整天与学生在一起,与学生一起发现,一起解决教育教学过

1 程遇到的问题,赢得了学生的理解和支持,班风、学风建设进展良好。

2、学校各项制度的建设及完善又上新台阶。开学伊始,全校各处室协调配合,全体教师积极参与,从以人为本的立足点出发,本着为全体教师创建一个轻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及公正、公平的发展平台,发扬民主,去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的各项考核制度,校园尽现民主和谐氛围。

3、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推进,各项活动开展井然有序,优良的学风、校风已初步形成。学校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半学期来,全校“以人为本”的德育教育观念已逐步建立。极大的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校园内充满了生机活力。本学期以来,组织开展各年级、各班优良学风、优良班风的评比活动,在文明礼仪大赛中,涌现出一批文明标兵。修改完善各项德育工作制度、措施,各年级、各班学风、班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4、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尤为重要,各位老师在重视教学工作的同时,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组织了消防演练,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不管是任何教育教学活动,我们都把安全放在首位,学校领导也时刻敲响警钟。因此,半学期来,在学生中没有出现重大不安全事故。

5、教学常规管理力度加强。“教学检查作为一种教学行为测评手段,是保证教学管理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上半学期教导处将教学检查形成一种常规管理制度,体现出“结果是过程的结晶”这一必然规律,在教体局有关科室的检查中受到了好评。

6、重点抓毕业班工作,全面关注全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和教导处与初三毕业班共同协商,制定了本届毕业班任务和目标,明确了奋斗的方向,为明年中考取得优异成绩打下了基础。我们发挥了以年级组长为首的全年级任课教师的集体力量,研究策略、制定打法。 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营造浓厚的迎考氛围,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分层教学分类推进,做到“抓中促上带下”,争取训练准确到位。

三、下半学期主要工作思路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改进教育方法,将安全教育工作做实做好。

2、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思路,强势推进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班主任和每位老师要利用好班会和课堂及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和场合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3、强化常规管理,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教导处将继续组织教师优质课展示课,深入开展教研活动,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常规,高度重视每个教学环节的真正落实,切实向过程要质量。

4、继续做好并完善促进学生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尝试。从下半学期开始将尝试要求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除对学生做出课程的成绩评价外,还要做好学生“出勤、上课、作业、能力”等方面的等级评价,对每一位学生写好简要的描述性评语,并在学期结束对学生做终结性评价。

5、继续做好教学成绩评定考核办法等制度的修订与完善。真正使考核办法和奖励措施成为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

3 的动力。

回顾半学期以来,我校各类教育教学措施的落实和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学校领导、各处室、广大教职员工、学生、家长的共同努力。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回顾过去我们扪心无愧,展望未来,倍感任重而道远。

下半学期,学校领导将与全体教职工携手共进,群策群力,为稳健发展我校教育,为我校发展夯实基础,沉淀成果!为把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推上一个新台阶而作出不懈的努力!

关于学生的成绩、教师的成就,高校长、王校长已经做了总结。但我感到最欣慰的是我们的学生,不骄不躁,刻苦努力。有时我们也觉得自己太苦太累了,可是每当看到你们取得优异的成绩,脸上露出开心的笑容,我们就觉得一切都是值得的。当然,面对考试成绩,总是有人欢喜有人忧。然而胜败乃兵家常事,对于一次考试的成功,我们不能盲目乐观。无论是谁,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也许你还有许多弱点和缺点没有暴露,每份试卷都会有不同的结果。应该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那另一半就是你要善于总结,不停地拼搏。

刻苦努力,争创一流。我希望有更多同学,以自己的汗水赢得热烈的掌声,以自己的勤奋赢得更多的喝彩!最后,我想在这次大会上向全体同学们提出几点要求:第

一、学习要刻苦。因为专家已经研究过,人的先天智力没有多大的区别,要想取得成功,只有靠后天努力。如果你成绩不理想,不是你的智力有问题,而是你刻苦学习不够,在习惯养成上不如别人,刻苦精神不如他们强。第

二、学习要讲究方法。

4 好的学习方法是成功的基石。第

三、要时刻用目标激励自己,要相信自己能行。你们能做到这三点吗?(能)我相信你们。咱们期末考试! 谢谢大家! 2016年11月25日星期五5 再见

第16篇:校长工作报告

改革创新 深化内涵 加快推进特殊教育现代化

——在巴州特教学校四届二次教职工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校长 王玉新 (2014年1月10日)

尊敬的教职工们:

大家好!

巴州特教学校第四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州教育党工委、州教育局以及州教育工会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今天隆重开幕了。这次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先进文化为引领,坚持德育为首、育人为本,秉承“打造一流特教品牌,构建师生成长乐园”的共同愿景,改革创新,深化内涵,加快推进学校现代化建设。

现在,我代表学校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教职工提出意见。

第一部分:2013年工作回顾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打造坚强战斗堡垒

1、创新思路,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

一年来,学校党支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巩固“自治区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自治区模范教职工之家”创建成果, 2013年投入30万元建设了新的教职工活动室,配备配置了健身器材、乒乓球、台球等健身运动设施,铺装了塑胶地板,每月每周定期开展活动,增强了教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和纠风工作,打造优良作风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工作部署,推行重大决策公示制,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切实加强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3、以创建为抓手,巩固精神文明创建成果

2010年,学校取得了“自治区级精神文明单位”荣誉, 根据自治区文明办部署,2013年各级精神文明单位“零基启动”,学校坚持以创建精神文明单位为抓手,从零起点出发,积极筹备,重新申报“自治区级精神文明单位”,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2013年11月,被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为“自治区级精神文明单位”。

二、以先进文化为引领,营造一流育人环境

1、坚持德育为首,巩固德育创建成果

学校继续巩固“自治区级德育示范校”和“自治区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创建成果,实行全员参与,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制度,使德育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顺利通过了自治区教育厅对我校“自治区级德育示范校”和“自治区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复验。

2、突出德育主体特色,丰富德育活动主题

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等系列教育活动。开设了专门的心理健康课,开展了“学习雷锋精神”、“庆六一”、“纪念9•18”、“中国梦”、“感恩的心最美”等活动;组织学生到福利院、敬老院、社区开展服务、调查、劳动、志愿者等项目,充分展示了学生的精神风貌。

3、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树立优良师表形象 坚持用张丽莉、最美乡村教师阿力太、新疆教书育人楷模等先进典型为引导,把每年的3月和9月定为师德建设月,组织教师观看“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评选活动、“教师节颁奖晚会”等,开展 “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主题班会观摩”等活动。大力宣传表彰优良的师德行为,2013年学校3名教师分别荣获自治州“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4、健全机制,不断完善“三位一体”德育网络

健全全员育人的工作机制,举行“珍惜生命、远离毒

品”签名活动,开展“品德、法纪、安全”三项教育活动,增强学生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的能力。构建了以家长委员会为核心的家庭德育网络体系,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每学期开展针对性的家庭教育知识宣讲,达到了每学期5课时,有效地提高了家长综合素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三、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1、实施管理创新,全面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学校以“打造一流特教品牌,构建师生成长乐园”为共同愿景,着力构建全新管理模式, 2013年1月,教职工大会通过了《巴州特教学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了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开创了学校管理工作新局面。

2、优化育人环境,建设花园式学校

始终把文化建设作为一种新的有效管理方式,拟写了各种如“小故事大道理”“名人事迹”“诗词美文”等标语,在校园规划、校舍建设、经典设计和花草树木种植等方面,都考虑到涵盖师生精神面貌、心理环境、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给学生以美化心灵、启迪智慧的享受。

3、打造优秀管理团队,集聚团队力量

2013年,学校把团队建设作为管理的核心内容,树立管理团队的科学化意识。经常性组织管理团队进行理念创新、方法创新的学习及讨论,牢固树立管理越简单越有效,品

质决定成败的先进管理理念,有效地提高了团队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4、强化安全责任,创设平安和谐校园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构建了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网络更新理念,创新方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工作施行量化评价,纳入到考核工作中。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组织学生参加法制教育专题讲座、“11.9消防知识进校园”活动,开展消防、地震逃生演练多次,使学校呈现出平安和谐的良好局面。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推进特殊教育现代化

1、建设优秀教师团队,提高团队专业化水平坚持实施培训、学习工程,坚持不懈地开展创建学习型校园活动,每学期推荐不少于5本必读书目,充分发挥阅览室、图书馆的作用,以作品研讨会、读书演讲比赛、笔记摘抄、撰写心得、教师阅读之星月评比等形式实现了教师综合能力的提升。一年来,学校先后与新疆泰能培训学校合作,组织全体教师参加了为期10天的 “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共44人次;选派骨干教师参加“国培计划”、“特教专业培训”、“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等培训60余人次,着力锻造具有现代教育思想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2、坚持学普研特、普特融合、医教结合,深化科研强校 学校坚持学普研特、普特融合,健全了“学校—教科

处—教研组—教师”四级科研工作管理网络,形成 “以校为本”教学研究机制。先后组织了青蓝结对、专题讲座、示范课、观摩课、公开课、“同课异构”课堂教学评比、集体备课、经典诵读、三字一画比赛等教研、教学活动,与第二师华山中学、州石油中学、市一小等开展校际间教研活动与学术研讨,组织100余人次参加全国少儿“向阳杯”第三届课堂教学竞赛观摩、州实验中学生本课堂观摩会、州二中数字化实验室培训、全州语文课堂教学大赛、网络研修平台培训;选派4名德育骨干教师参加自治区班主任基本功大赛暨德育工作研讨会,为教师探讨自身素质提高的途径和方式提供条件和机会。

3、坚持实施以信息化带动特殊教育现代化战略 2013年投入40万元建设了数字化图书馆,订阅各类报刊160余种,藏书15000余册;投入25万元建成塑胶篮球场、羽毛球运动场,投入30万元建设现代化新食堂,均已投入使用。目前,学校还建设有现代化的体操馆、感统训练馆、乒乓球馆、盲人乒乓球馆、教职工休息室、太阳能的环保路灯和热水器、办公场所、先进的饮水设备等,建有微机室3间,微格教室1间,电视电脑一体机教室5间,语训室4间,蒙台梭利教室2间,盲文打印室1间。2013年学校成立了盲文资源中心,制作盲文图书杂志200余册。通过网络资源共享,构建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的

模式,鼓励、提倡师生共同学习、提升。

每天中午、双休日以及节假日图书馆、阅览室全部开放,经常组织学生进行多米诺骨牌、手抄报、象棋等娱乐竞技活动。每周双休日为学生开放计算机室,师生之间通过微信、微博等沟通交流,关注新闻、信息,满足和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

4、加强内涵建设,提高职教质量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整合和优化职教资源,探索、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不断加大专业建设力度,聘请专业教师,打造特色专业,开设雕刻、美容美甲、按摩足疗、玉石琢磨等课程。2013年9月经教育厅职成处批准开设计算机应用、工艺美术、珠宝玉石加工与营销三个专业 。

5、重视音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特长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强化了阳光体育的组织力度,提高每天锻炼一小时运动质量。经过探索努力,将美术、花艺等兴趣小组及篮球、跆拳道、田径等团队训练制度化,形成完善的体制。以学校为基地的巴州残疾人艺术团被教育部、中残联命名为“全国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在2013年10月举办的第十二届巴州残疾人运动会上,我校获得团体第一名的好成绩,并取得了13个一等奖,钟

豪同学在聋哑男子组100米比赛中以12秒03的好成绩打破了州残运会记录。

第二部分:2013年财务运行情况

一、收入情况

2012年度结余资金 1446570 元。2013年度财政补助收入8237814.98元,其中:初中教育16000元,特殊学下教育6539790.98元,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40000元,残疾人就业培训299024元,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1000000元,体育事业彩票公益金支出235000元,教育事业彩票公益金支出87000元,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支出21000元。

二、支出情况

2013年度支出9178384.98元,比上年增减14%,其中基本支出5814397.98元,项目支出 3363987元。

1、工资福利支出:13973850.96 元,比上年增长9%,其中:基本工资1353806.31元,奖金178750元,社会保障缴费266587.17元,津贴补贴(援疆工资)13830元,绩效工资1391329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聘用人员工资)399078.56元.

2、商品服务支出1322070.94元,比上年减少-17%,其中:办公费200075.08元,水费74547.26元,电费84747.68

元,邮电费71675.40元,取暖费280506元,差旅费38430元,维修(护)费436293.6元,培训费27457.30元,公务接待费2731.50元,工会经费12796元,福利费4906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7005.12元。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882946元,比上年增长1%,其中:退休费259242元,生活补助313000元,奖励金(援疆干部考核优秀奖励金)1600元,住房公积金309104元。

4、其他资本性支出3369987元,比上年增长41%,其中:办公设备购置265500元(办公设备购置),房屋建筑物1500000元(综合楼工程款),专用设备199787元,基础设施建设235000元(塑胶篮球场工程),大型修缮169700元(校园绿化工程)。

三、年终结余资金情况

2013年全年总结余506000元。其中:无障碍电梯经费500000元,食堂设备质保金6000元。

四、固定资产情况

年初固定资产原值10740878.92元,2013年新增固定资产889938.10元,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1393313.96元。

第三部分:2014年主要工作

一、创新德育工作思路,构建德育新体制

1、彰显德育特色,构建师德教育新机制

巩固“自治区精神文明单位”、“自治区德育示范校”创建成果,争创“自治区最佳文明单位”,建立全方位渗透的德育网络,制定《师德师风互助制度》,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将师德表现纳入教师考核、聘任(聘用),施行师德一票否决。规划各年龄阶段的教育内容和实施教育的方法,科学地设计各阶段德育内容、读物,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德育系统。建立一套完善的创新评价标准及激励机制,大力开展德育科研。

2、坚持理念创新,推动德育科学管理

积极构建学习型班主任队伍,继续推行每月一次的班主任例会制度,完善德育评估和班主任改换制度。强化班主任的选拔和培训工作,以集中培训、校本培训、外出学习为主要培训学习方式;以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德育现实问题、校本德育问题为主要培训内容;以主题活动、交流研讨、叙事研究、撰写心得为主要培训手段;以完善德育骨干培训、班主任培训、班干部队伍培养和培训等制度建设为保障,组建一批有思想、有能力、学识高的专业化班主任队伍。加强二级资格心理咨询师培养,把德育队伍自身成长纳入教育评价体系,创造条件,争取机会让班主任参加各项专业技能大赛,强化其实效性,使工作规范化、方法艺术化、教育多样化。

3、增强德育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优良育人氛围 创新德育观念、目标、内容、方法,把德育融入学校课堂教学、学生管理、学生生活全过程,充分体现时代性,准确把握规律性,大力增强实效性。坚持“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从生活实际出发,引导学生尝试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冲突,帮助学生在生活实践中铸就良好品德,帮助学生树立崇高理想和远大志向,从小打牢思想道德基础。丰富德育教育活动内容。开展教育活动,塑造学生的思想品德、健全人格和健康个性。培养学生的责任心、荣誉感,让他们对学校产生归属感、认同感。

4、加强文艺、体育工作,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充分发挥 “巴州残疾人艺术团”的职能作用,办好助残日活动,组建教师合唱队,以传播高雅艺术,发挥教师艺术才能,展示教师精神风貌为基点,使之成为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的创新方式。开展传统体育项目,把体育各社团训练与阳光体育活动进行有机结合,积极备战自治区残运会和特运会,开展针对性的项目训练。巩固“自治区模范教职工之家”创建成果,开展校园内师生各类体育、健身活动比赛,让工会真正成为教职工之家,打造一支身心健康、充满青春活力的教职工队伍。

二、推进特殊教育现代化,实现教育教学优质发展

1、创新教育理念,实现信息技术与多学科深度融合 倡导和鼓励教师在课堂中积极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多媒体辅助教学,树立现代教学理念,改革传统教学模式,加大课堂的信息密度,大力推行探究式、讨论式等现代教学方法和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现代学习方式,构建“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改变现有的传统的课堂结构,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支持教师进行学科课件开发,加强教学资源建设,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使信息技术与多学科间深度融合,打造高效课堂。

2、加强师资培训力度,助推教师专业成长

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与意识,鼓励、支持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或学士、硕士学位。构建定位准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的校本培训、校本研修体系,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鼓励教师进行自我评价,让教师对自己重新进行角色定位,随时针对自己所处的情境以及个人专业能力发展状况进行评估,了解个人与环境间的动态关系,据此制定与修正个人未来发展方向,更有效地促成教师专业潜能最大化的发挥。争取、创造更多的机会组织教师参加国培计划、特殊教育等专项学习或补充学习,以“青蓝”工程为切入点,加强青年教师培养,逐步落实“名师”工程,积极选拔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形成一个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

而出、创新团队快速成长、领军人物施展才能的良好环境。

3、深化教科研内涵,实施“科研兴校”战略

深入推进学普研特、普特融合、医教结合发展模式,大力实施“科研兴校”战略,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为重点,制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评选办法》和《教科研队伍动态管理考核办法》,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和中青年教师的骨干带头作用,建设一支教学科研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的骨干教师队伍。着手准备申报小课题研究项目,备战“2014年自治区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功技能大赛”,加强校际间研讨观摩,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学科优质课比赛,注重名师引领,开展“基本功技能大赛”、“名特优教师示范课”、“中青年教师研讨课”和“新教师汇报课”活动。组织教师跨学科观摩、评课,与授课教师面对面切磋探讨,形成良性互动,使听课、议课与评课三位一体,在研究中提升,在提升中发展。争取专任教师成功实现由“经验型教师”向“科研型教师”的转变。

4、以生为本,倡导“师导生学”新理念

改变传统教学中学生消极被动接受模式的状态,把教学看成研究性活动主动构建学习的过程,树立以活动促发展的教学观念,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技巧和方法,要根据教学目标、学生的需要以及客观条件,积极地和有创造性地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打破定势思维,引导反向思维,让学生自主发现

问题,使学生作为教学阵地的主导者。

三、加强现代化建设,努力提升办学水平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进一步完善图书馆功能,扩大图书馆,增加数字图书,书库容量达到50000册,藏书达到20000册;建设教师阅览室;开展复印、信息检索、阅读指导、读书沙龙、读书节等多样化的活动和服务。建设文化馆、校史馆、玉雕实训室。加强康复设备和多媒体教学设备投入,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包括:综合楼无障碍电梯、宿舍楼安全疏散通道、校园盲道、塑胶运动场等。

2、实施文化兴校,打造精品校园

树立文化兴校理念,实施文化兴校战略,紧密结合时代精神,设计制作校歌、校旗、吉祥物,高标准规划设计校园,美化校园环境、建造文化景观、营造文化氛围,提高校园绿化美化的品位和质量,建设园林式校园。以优美的校园文化环境,陶冶师生的情操,提升全校师生幸福指数。

3、推进数字化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构建数字化实验室建设项目,筹办“巴州盲文资源中心”、“巴州聋儿康复中心”,建设录音室,为盲生提供丰富的音频资源。建立、完善信息资源以及盲文资源平台,开展应用模式研究,以方便和满足教师在备课、教学和提高工作效益,让学生在基于个性化自主学习等过

程中满足其实际需求。

四、推进管理创新,全面实施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1、落实保障措施,实行优质化管理

将人本管理和文本管理相结合,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制定《巴州特教学校质量管理手册》,强调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形成“相互协调”转入“直接监控”再到“标准化”的一个协调机制,各管理层履行各自职责,保证学校德育、教育教学、安全、后勤、学生管理等每个过程都在严格的监控下进行,实行全员管理,促使学校管理更加高效。

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顺畅的管理体系,形成纵向衔接、横向贯通的工作流程,贯彻“处处留心,发现问题;事事思考,研究问题;人人尽职,解决问题”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良性竞争、刚柔相济的奖励机制,形成“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机制,营造和谐优良的发展环境。

2、提升团队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提高管理质效 充分挖掘学校管理的潜在资源,将团队成员的个人追求与共同愿景紧密结合,做到目标一致,进行知识性、应用性的思维创新,让每个人都在合适的岗位上发挥最大的作用。强化执行力,制定执行规则及制度,严格组织实施,利用团队的合作,调动团队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管理团队的均衡发展,发挥学校管理的工作效能,不断突破,提高管理质量和

效益。

同志们,新的一年开启新的希望,新的征程承载新的梦想,站在充满憧憬与期待的新起点上,我们坚信,在州教育党工委、州教育局的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以更广阔的视野,更执着的努力,改革创新,深化内涵,加快推进学校现代化建设,用全部的智慧和汗水谱写巴州特教学校创新发展新篇章,一定会实现学校“打造一流特教品牌,构建师生成长乐园”的共同愿景!

第17篇:校长发言稿

区域协作——

敢问路在何方

路在脚下

——扎鲁特第四中学校长

郑云龙

多年来,我们的地区教育一直在苦苦求索,寻找一条能使各所学校在现有条件下均衡发展、共同进步之路。多年来因办学条件迥异,师资力量厚薄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情况,造成同在一方教育蓝天之下,各所学校之间的差距却非常之大的局面。我们的学校管理者们尽管孜孜以求,却不得不慨叹教育之“行路难”。 何况寻求发展之路只依靠学校自身的力量,总是显得势单力薄。因此,必须找到一条适合之路。然而路在何方?

正是“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时代的号角吹响了“和谐发展”“互惠双赢”的最强音。因此,在旗教体局的睿智领导之下,一股全新的办学思路的春风吹绿了扎鲁特教育这块芳草地。那就是——区域校际协作。

自接到《扎鲁特中小学区域校际协作实施方案》时起,在包联领导赵彩云书记的关怀指导下,我校立即与巨日合中学积极筹划,组建了以两校校长为首,两校领导班子为主体的区域协作体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校际协作体实施方案》。协作一年以来,两所学校立足实际、坦诚剖析、互通有无,在办学特色、教研教改、学校管理等领域进行了真挚的合作,成绩喜人。

一、苦苦追寻,“特色办学”相执手

“每一所学校都是独特的”。 一所学校,缺少了自己的文化

1 形象,是无品味可言的。因此努力打造自己的文化形象,寻求格正品高的治校良策,是如今学校发展的需要。在全面推进学校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注重“特色引领、内涵发展,质量提升”已成为学校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深刻的认识到只有创建学校自身的教育特色,提高一所学校办学品位,才能满足整个社会对优质教育的迫切需求。

基于这种思考,根据四中目前的发展现状,我们提炼、确立了“《论语》治校”的办学特色。以国学经典铸魂,以校园文化提质,把学校建设成为文化底蕴深厚,管理制度完善,师生发展和谐的富有特色的品牌学校。

我们将这种办学特色理念与巨日合中学进行了真诚的交流和探讨,两所学校几乎是一拍即合!在郑云龙校长的积极筹备下,我校与协作校进行了多次关于“特色办学之路的探讨”,并达成共识:《论语》内容博大精深,行文张弛有度,语言典雅流畅,意蕴深刻含蓄。治国、治家、养德、修身之道,无所不包。两千多年前所极力推崇的“仁、义、礼、智、信”,对今天的社会,今天的人,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我校牵头制定了学校特色建设方案《论语治校,国学立品》。并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共同增强意识,以校园文化建设为抓手,从环境布局上营造氛围;以内涵发展、质量提升为最终目标,结合具体教学工作开展多种活动,实现育人宏图。总之,力争在不久的将来,把我们的学校办成一所具有君子风范的儒雅之校。

二、有声有色,课堂教学勤练兵

大力开展校际校本教研协作活动,提高教师们的教学水平,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一直是我校与协作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紧紧抓住课堂教学这个主阵地不放松,一年来我们与协作校开展了四次大型教研交流活动。为让每次协作活动不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每次活动前,我校和协作校都要确定活动主题,制定严密的活动方案及具体程序。每次活动前,在已经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两所学校的校长都会亲自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使莅临指导的上级领导,参与活动的两校教师都能有序的参加活动。

1、“打名师牌”,营造氛围有奇招

自年初与巨日合中学“牵手”伊始,就如何更好的营造两校教研氛围,提高中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我们立足于两校实际进行了坦诚不公的交流。四中地处教育园区,硬件设施一流,发展规模日益壮大,已成为具有一定办学规模的“大校”。然而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从过去的“鲁北镇四中”到如今的“园区四中”,一场变革已悄然袭来,那就是如何给自治区一流的硬件设施配备一批具有一流教学水准的师资队伍。而我们的协作校巨日合中学,这所地处革命老区,有着优良教学传统的扎旗老牌学校,也面临着如何以优秀师资保生源的问题。

由此,我们达成共识,向教研起步较早的扎鲁特二中学习,充分利用本地区教育优势资源,以本地名师带动、引领,营造真

3 实的教研氛围。我们将交流的主题确定为:“新课程背景下课堂教学有效性的策略研究”,交流的形式为“同课异构”。 随后在征得了二中刘思超校长的同意和支持后,我们诚挚邀请了扎鲁特二中语数外三个学科的优秀名师到我校作课。我校与巨日合中学也精心选派了5名骨干教师与二中名师同台竞艺。4月21日听、评课交流活动在老师们的期盼中如期进行。旗教研室张亚谦主任、韩国仕主任以及语数外三科教研员一行6人也莅临我校,全程参与,并做了具体的工作指导。

通过此次活动,真正使老师们看到了与二中名师在教学技艺上的差距,与此同时我们也在看到差距时找到了方向。本次交流活动充分调动了两校教师的教研热情, 使教研氛围空前浓厚。

2、趁热打铁,课堂教学再练兵

6月3日,应协作校之邀,我校将语文、数学、物理三节精品课送到巨日合中学。两校教师就“新课程背景下有效教学的策略”这一课堂教学交流的主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探讨。这三节课受到了协作校领导和老师的一致好评,将我校与协作校的教研活动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旗教研室张亚谦主任对本次活动的由衷赞扬,更让我们两校的领导和教师信心倍增。

3、“雪中送炭”,集体备课拓思路

正当我两所学校就教研的发展如何纵深、拓宽,寻找方向时,全旗中小学集体备课展示活动适时展开了。在与协作校充分交流

4 了看法后,我校于10月25日上午举行了集体备课展示活动。

旗教师培训中心英语教研员周瑞杰老师,巨日河中学的领导和老师及我校全体语、数、英老师全程参加了此次活动。

整个集体备课活动开展的有序、扎实。完成了预设的目标,收到了良好效果。主备教师准备的充分,课讲的精彩;备课组的教师们对教材挖掘的深,探讨的有深度;观摩的教师们听到入神,参与的热情高。笑声和掌声不时响起,整个会场洋溢着宽松、热烈的教研氛围。

更让我校教师感动的是,以邓局长、宋局长为首的教体局领导一行也莅临我校观摩指导了集体备课活动。

活动结束时邓局长强调:以校际协作为契机,以集体备课为平台,能够真正的促进教师们专业化发展,从而使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随后,邓局长又对学校的教研工作,教师们的业务提高等问题作了具体的指导。邓局长一番精彩的讲话鼓舞了老师们的士气,也给我们今后的教研工作指明了方向。

4、勇于实践,“送教下乡”谱新篇

11月22日,在旗局统一部署下,作为牵头校,我校送教下乡讲学团一行8人,到巨日合中学进行了为期一上午的送教讲学活动。尽管11月已是山寒水冷,然而老师们的内心却是春意融融。此次送教活动,我校教研组在校内进行了严密的集体备、讲、听、评、改。确保所送之课的示范性、引领性。使校际结对帮扶取得了实效,不至沦为空谈。

三、勇于创新,跨区协作求突破

但随着教研交流的不断深入,新的问题和困惑也随之而来。最为显著的是因为缺乏专业的示范、引领,课堂教学的交流形式明显单一,很难再纵深发展。

5 因此,在充分领悟教体局关于《 扎鲁特旗中小学区域校际协作实施方案》中的指示精神,本着大胆创新的合作理念,我校与协作校决定跨出区域,开展共同向地区名校通辽四中学习的活动。

通辽四中是我市名校。多年来为包括“

一、

五、铁”在内的重点高中输送了大量的人才。近年来,通辽四中运用学科德育、分层递进、精讲精练、运用现代媒体、自主发展、愉快教学等素质教育的六大策略服务于课堂教学,取得了显著效果。在通辽市中考更是连续多年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无愧于地区名校的称号。因此,“与通辽四中牵手,学习教学管理、教研教改的经验”成为了我校与协作校的心愿。

作为牵头校,今年开学初,我校与通辽四中积极取得了联系,得到了通辽四中领导的大力支持。5月20日,就如何打造“高效的语文课堂”,以及“如何进行作文训练”等问题,我们邀请到了通辽四中名师何**主任来我校送教。这三节课真正是专家水准,名师风范!给我们树立了榜样,让在座的语文教师受益匪浅,也给我们今后的教研交流开了一个好头儿。接下来,就课题的实施、管理,各学科的教学研究等教研教改工作,我们会进一步向通辽四中学习经验,以期不断提高。

四、孜孜不懈,寄宿管理出实效

作为两所寄宿制中学,强化寄宿制学校内部管理,一直作为学校管理的重中之重。为使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人文化,

6 确保学生的安全,让家长放心、社会放心。如何找到高效的管理办法,使学生能在安全、整洁、舒适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是两个校长共同关切的话题。寄宿制管理的细节问题,必将成为我们两所学校长期交流的重点之一。

6月3日应巨日合中学之邀,我校郑校长带领主抓安全与管理的高福臣副校长,以及两名舍务管理教师深入到巨日合中学食堂、宿舍,一方面传送经验,一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交流。随后由四中牵头制定了寄宿制学校管理的具体方案和细则,尽管两所学校住宿、就餐的具体环境存在差异,但两所学校的管理理念还是达成了共识——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要以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为载体,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独立自主生活的行为习惯和健康的人格人品。开展活动时,要制定统一的活动方案,确定统一的活动时间。条件成熟时,将进行学生与老师的互访,以期真正使协作收到实效。

五、硕果累累,区域协作显真功

“一朵鲜花装扮不出春天的美丽,百花齐放能使春光旖旎“!合作一年以来我校与协作校均觉得收获丰巨,硕果累累:

1、通过真诚的合作,明确了特色办学之路,为两校今后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2、通过真诚的合作,促进了一大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专业化成长,为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通过真诚的合作,加强了寄宿制管理的实效,解决了寄宿

7 制学校管理中的难题。

六、学会反思 在协作中成长

区域协作活动的开展,增强了校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的意识,使地区优势资源得到共享,发挥了更好的辐射作用。通过合作,各所合作校能够均衡发展、共同进步,学校和教师得到了真正的实惠。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具体办学条件的迥异,使目前校际之间合作的面还不够宽,合作机制还有待于完善。

2、在课堂教学方面的探讨虽已见成效,但明显形式还比较单一,今后还应在教师业务的其他方面进行深入的交流。以期使校际间的合作最大化、最优化。

总之,“一人踏不倒地上草,众人能踩出阳光道”! 校际协作教研活动的开展,增强了校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的意识,使地区优势资源得到共享,发挥了更好的辐射作用。通过合作,能够均衡发展、共同进步,学校和教师得到了真正的实惠。同时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目前的校际协作教研交流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要想达到理想境界,真正实现教育教学成绩的普遍提高,还要继续探索下去。既然“路在脚下”,即使“翻山涉水,两肩霜花”,我们也一定会“一路豪歌向天涯”!

扎鲁特第四中学 2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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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校长发言稿

黄都中学中考誓师大会校长发言稿

华 老师们、同学们:

初春三月,寒意未消;憧憬六月,热血沸腾。离中考决战仅剩不到100天的时间。弹指一挥间,同学们,在这关键的时期。磨砺剑锋,亮剑考场,中考已经到了一决高下的关键时刻。

我们有足够的底气迎接挑战。黄都中学近几年的中考成绩,响誉务川,耕读儿女们用勤奋、苦干树立起了黄中辉煌的今天。几年来,我们的中考成绩一直位于其他学校永不能夺走的第一。这是历届初三教师团队铸造的传奇。几经风雨考验,这支队伍已经更加成熟,奇迹将再次在这个卓越的团队诞生。

岁月记载了我们生活中的美好足迹,春光又催促着我们不可懈怠。同学们,回首往事,是为了让智者更聪明;展望未来,是为了让勇者更勇敢。在中考冲刺号角吹响的时候,我诚恳地向你们提出五个“关键词”——目标、信念、认真、效率、超越。

一、目标:引向成功的灯塔。目标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是我们前进的动力。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个既定的目标,锁定目标,奋力攀登,像雪域高原上的雄鹰一样勇敢地去追赶心中的太阳,这样就一定会取得成功。所以,同学们一定要确立好自己的目标,并咬定目标不放松,在不断的攀升中成长自我,成就自我!

二、信念:锻造辉煌的一页。拿破仑说过这样的一句话:“在我的字典里没有‘不可能’这三个字。”这是强者的风范,是自信而不自负、自豪而不自大的风范。真正的强者不在于称雄一时,而在于他能自强不息,对设定的目标锲而不舍、孜孜以求。在此,我要奉劝某些同学,你们不要因为过去一时的落伍而气馁、悲观,而要敢于奋起直追,勇于书写精彩。中考未了、奋斗不止,永不放弃、永不言败。

三、认真:成就梦想的基石 同学们,在中考的最后冲刺阶段,在决定人生走向最关键的时刻,一定要牢记“认真”二字,不仅课堂上要认真地听,练习要认真地练,考试要认真地考,而且地也要认真地扫,被子也要认真地叠。处处认真,认真就会内化为一种力量,一种素质,从而有助于同学们获得中考的成功,以至将来事业的成功。

四、效率:创造佳绩的法宝。距离中考只剩下不到100天,时间可谓短暂,但是在追求执着,目标明确,精力高度集中,身心完全投入的情况下,如果又能讲究科学的学习方法,那么这几十天的收获和提高可能超过初中三年的总和。讲究方法,提高效率,一是要科学合理安排时间。二是要重视知识的归纳梳理,比较辨析。三是要重视练后、考后的分析反思。认真建立和使用好错题集。四是要做到问题不过夜。五是养成与同学相互切磋,与老师密切配合的良好习惯。六是要张驰有度,劳逸结合,使自己每天保持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

五、超越:垒成壮美的峰巅。同学们,你们要学会大胆地超越自己,学会勇敢地挑战自我,因为赢得了自己,也就赢得了一切,不要陶醉于过去五光十色的成绩而看不清中考最美的风景,只有不满足于现状,义无反顾地选择前方,才能登上令人惊叹、仰慕的峰巅!

在此,我想对在场的七八九年级的同学们,黄都中学是创造奇迹的地方,尤其是2014年的中考我校各科成绩在全县均获得第一,全县前10名中,我校作为乡镇学校占据了2个,张涛涛同学更是获得了全县第二名的好成绩。回首去年的中考,我校第一的地位仍牢牢的拽在我们的手中,黄河川同学也进入了全县前七名的好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老师们辛勤付出的结果,更是历届同学拼搏的成果。可见在座的七八九年级的同学你们身上是背着使命的,黄中第一的地位需要你们去守擂,黄中的辉煌需要你们去谱写。

同学们,中考的战鼓已经擂响,我们别无选择。“狭路相逢勇者胜”,此时不搏何时搏!我们要以高昂的斗志,百倍的信心,坚定的意志,扎实的基础,高超的技能,全身心地奋战中考,以优异的成绩,向学校、家长、社会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我们全体领导和教师将时刻与你们同在,以最优秀的教学质量、最先进的教育理念、最无私的投入、最真挚的情感与你们风雨与共、与你们同舟共济!我们坚信,在学校的正确领导下,有我们初三全体师生的团结一心,顽强拼搏,有全校教职员工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也一定要实现!

第19篇:校长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金秋送爽,丹桂飘香,首先祝贺你们经过不懈努力来到xx大学,人的一生中,真正值得纪念的时刻并没有很多,但我敢肯定,对你们在座的每一位同学来说,今天正是这种为数不多的时刻之一,因为它是你们人生新起点的里程碑。

同学们,十年寒窗诚然刻苦,四载春华更须拼搏。大学时代是人生旅途中的一个加油站,对大家的政治素质、道德水准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培养以及提高至关重要,你们正值风华正茂的大好年华,一定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奋斗结果和学习机会,珍惜自己的美好青春和大好前途。为使同学们四年学有所成,把自己塑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我借此机会向你们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第一,既要修学更要修德。同学们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修养,一方面陶冶高尚情操,弘扬传统美德,谦虚谨慎、正直善良、诚实守信、求真务实,善于与人沟通、合作;另一方面树立起远大的理想和抱负,担当起xx人应有的历史责任。 第二刻苦读书勤奋学习。我必须坦率地告诉你们,读书是一个刻苦修炼的过程,你们的进步只能在“蓦然回首”时才能感到。因此,你们必须对科学有坚强的信念;必须有足够的耐心,不能急功近利;必须有“衣带渐宽终不悔”的精神。

第三,学会选择。过去的你们虽然也十分努力,但不必面临选择,只需要把书读好,考上理想的大学即可。而现在你们来到大学,将面临各种选择,,你的书包里不再只有几本考试需要的课本,而有了整幢楼的图书和数不清的电子期刊任你挑选;你的时间不在由学校父母掌控,而是全部由你选择如何利用。你要学会选择读那些书,听哪些课,参加那些学生团体,锻炼那种能力,你还要学会建立职

业生涯规划…各种各样的选择会让你一时眼花缭乱,不知所措,我要求你们理性选择,学会取舍。 最后祝大家在这里度过充实,快乐的四年青春时光,收获丰富的学识,优秀的能力,高尚的品德。

谢谢大家。

第20篇:校长推荐信

新疆工程学院领导、老师:

你们好!

我是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高中部分管校长韩继武,很高兴将2016届毕业生万雨佳推荐给贵校。希望我的这封推荐信能够帮助您们更多更好地了解她,同时也能使万雨佳同学有更多的机会在贵校得到全方面的锻炼成长。

万雨佳同学是一名非常优秀的高中生。她品学兼优,兴趣爱好广泛,特长突出,是我最得意的学生之一。

在学习上她刻苦努力,积极进取,以顽强的意志力和拼搏精神攻克学习难关,打破学习瓶颈。她的这种精神不仅感染着班级每一名同学,也被学校授予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不仅如此,在学习上她还善于思考,有着非常优秀的领悟能力,理解能力,有超乎同龄人的分析,判断能力,为同学们树立了榜样。

她爱好广泛,全面发展,学习之余积极投身学校各项活动。演讲比赛﹑辩论比赛„„每时每刻她都能找到自己的精彩,并且在比赛中变现突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为班级体育比赛立下赫赫战功。这些运动经历,不仅锻炼了她的身体,还锻炼了她的心智。她还十分热爱文娱活动,在校元旦晚会上担任主持人,她激情四溢,充满活力,成为大家眼前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她还热心公益,充满爱心,课余闲暇之时多次组织同学参加公益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培养了她良好的思想情操和服务意识。

在工作中她认真负责,亲力亲为,担任我校高中部学生会主席,班级班长,团支书。她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也具有很强的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多次荣获“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经常带领学生会各部成员开展丰富的课余活动,并且受到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她能够协调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是学校领导和老师的得力助手。

万雨佳同学思想上追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上靠拢,高中学习阶段三次写入党申请书,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的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已经是我校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

作为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的校长,我为我校有这样的学生而感到幸福和骄傲,因此我热情而郑重地向新疆工程学院推荐万雨佳同学,相信贵校优越的教学条件和浓郁的学术氛围能使她的天赋和潜力得到进一步的发掘,使她的学业得到进一步的精进,也希望她能为新疆工程学院带来一道亮丽的风景,增添一抹清新的色彩!

此致 敬礼

推荐人:

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 2016年9月2日

检举校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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