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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件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9 09:05:2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文件审批制度

(1)报市妇联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2)各部室报领导审批的文件,除紧急、重大或需特殊保密的事项外,均应经办公室文书呈送领导审批。

(3)市妇联收到的文电,由办公室主任按照市妇联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呈主席阅示后送交副主席和有关部室阅处。

(4)以市妇联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5)市妇联会同其他部门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原则上对方是哪一级领导会签,市妇联也由哪一级领导会签。

(6)以市妇联名义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交办件的办理情况和意见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交办件的复印件应随市妇联党组或市妇联文件一并报送,其原件由办公室留存备查。

(7)市妇联印鉴由办公室文书保管,经主席或主任签字才能使用。

推荐第2篇:文件审批制度

(1)报市妇联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文件审批制度。

(2)各部室报领导审批的文件,除紧急、重大或需特殊保密的事项外,均应经办公室文书呈送领导审批。

(3)市妇联收到的文电,由办公室主任按照市妇联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呈主席阅示后送交副主席和有关部室阅处。

(4)以市妇联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管理制度《文件审批制度》。

(5)市妇联会同其他部门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原则上对方是哪一级领导会签,市妇联也由哪一级领导会签。

(6)以市妇联名义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交办件的办理情况和意见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交办件的复印件应随市妇联党组或市妇联文件一并报送,其原件由办公室留存备查。

(7)市妇联印鉴由办公室文书保管,经主席或主任签字才能使用。

推荐第3篇:大连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程序规定

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精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步设计审批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须按本申报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批范围:

(一)特殊公共建筑,包括总投资(含精装修等,下同)在3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国家、省、市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以及符合该投资规模标准的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二级(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层数为19层及以上的住宅、公寓、宿舍等单体居住建筑。

(五)大型工业建设项目。

(六)大、中型市政公用建设项目。以上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按整体规模指标确定。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市内四区(中、西、沙、甘)区域内的全部应审建设项目,旅顺口区、金州区、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长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及高新科技园区区域内的一级(大型)及以上应审建设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审批。

(三)旅顺口区、金州区、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长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及高新科技园区区域内的二级(中型)及以下应审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各区(市)县审批力量不足时可申请报市建委审批。

(四)实施属地化管理的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需按本规定所附《县(市)区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备案表》进行汇总,并于季度首月10日内与所发初步设计批复合订后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

(三)符合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的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

(四)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五)切实考虑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防止污染。

(六)以节约为原则合理编制总概算。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设〔2004〕16号)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一)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各专业应针对本专业的技术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体现在本专业设计说明中;设计总负责人应对工程的总体技术设计在总说明中予以论述。不允许以方案设计说明代替初步设计说明。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1、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2、能据以编制施工招标文件;

3、能据以进行主要设备及材料的订货;

4、可以作为核定工程投资的依据。 第八条、初步设计文件签证要求

(一)初步设计文件须设置扉页,标明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名称并加盖省建设厅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扉页内容还包括勘察设计企业法人、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情况。人员姓名须打印并同时由本人手签;

(二)初步设计图纸均须使用设计单位专用图签,图签内各项均须填写齐全,人员姓名须打印并同时由本人手签。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批须由建设单位向设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市建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初步设计审批申报材料包括:

(一)送审报告1份;

(二)市发改委或市土地储备中心本年度的批准材料1份(验原件);

(三)市规划局的详规批复(含图纸)1份(验原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1份(验原件);

(五)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15份;

(六)经审查通过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1份;

(七)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第十一条、市建委自收到齐备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一般工程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计划、规划批复,申报材料内容满足要求的项目,正式受理;不符合计划、规划批复,内容不满足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退回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报审。 第十二条、市建委在建设单位的监督下,从勘察设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人员形成专家组,并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参加的审查会议,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专家咨询费由建设单位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中相关工日标准,视会期情况直接支付。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工程负责人、注册师、各专业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均需到场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 第十三条、市建委于会前1~2天将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送交专家组进行预审。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一般议程

(一)建设单位负责人简要介绍建设工程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

(二)设计负责人介绍初步设计内容。

(三)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质询。

(四)经分组审议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

(五)现场形成审查纪要并经会议确认。

(六)会议总结。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是否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二)设计规模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计划、规划批复;

(三)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

1、建筑总体布局是否妥当;

2、建筑设计是否妥当,是否进行建筑节能和无障碍设计;

3、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要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4、水、暖、电等设备专业设计和设备选用是否妥当;

5、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的设备是否先进、妥当;

(四)设计概算是否合理、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所有审批工程的建设规模不得突破计划、规划部门批复的控制指标;政府财力投资工程的投资额必须严格执行计划部门的批复,其他渠道投资工程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计划部门批复的20%。 第十七条、市建委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需邀请外埠专家参加审查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对合格工程下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对不合格工程发出初步设计整改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长审核通过后下发初步设计批复。 第十八条市建委对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按《关于实施的通知》(大建勘设发〔2004〕144号)要求进行记录,并在审查会议现场要求设计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市建委每年对初步设计审批中的问题进行汇总,将审批中发现的设计通病和重要案例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图纸和批文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依据。调整变更后,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规定要求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未经批准,设计单位不得编制施工图。违者按《关于实施的通知》要求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应进行而未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不再进行补审,执行《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大建勘设发〔2005〕45号)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四款规定,严格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日 

推荐第4篇: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

苍南县荣华纺织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2018年 6月16日,苍南县荣华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苍南县荣华纺织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工作组由苍南县荣华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等单位代表和3位特邀专家组成,具体名单附后。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了企业生产情况和工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审阅相关材料并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汇报。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和《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要求,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评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苍南县荣华纺织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位于苍南县宜山镇龙金大道以西灵宜公路以北(宜山转盘边),企业原年产棉纱1500吨,现通过增加开棉机、清棉机等设备,扩建项目实施后,形成年产再生纱线7500吨的生产规模。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1 2018年1月委托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苍南县荣华纺织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8年1月15日通过苍南县环境保护局审批(苍环批[2018]002号),扩建项目于2017年5月开工,2018年1月竣工。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75%。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苍南县荣华纺织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二、工程变更情况

经现场核查,工程内容与环评报告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通过地埋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

(二)废气

项目主要废气污染物为清花、梳棉、气纺工序废气产生的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多桶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三)噪声

项目的主要噪声源自生产设备的运转。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对噪声相对较大的设备,应加强减震降噪措施,如加

2 装隔振垫、减振器、消声器等。

(四)固体废弃物

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棉絮和员工生活垃圾。废棉絮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员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苍南县荣华纺织有限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的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动植物油类排放浓度及其日均值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及其日均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 887-2013)排放标准。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苍南县荣华纺织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中,颗粒物的浓度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新污染源无组织监控限值。苍南县荣华纺织有限公司清花车间、新梳棉机车间、老梳棉机车间废气监测结果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与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3)噪声

噪声监测结果表明,厂界四周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

3 放标准。

(4)固废

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棉絮、员工生活垃圾。废棉絮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员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监测报告,企业年废水年排放量1289.6t/a,废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0774t/a、氨氮0.0103t/a,均符合环评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监测结果,扩建项目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六、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后续要求

1、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完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相关内容。及时公示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

2、提高废气收集率和处理效率,提升废气设施运行维护水平。

3、进一步加强各种固体废物的管理,完善固体废物暂存设施,建议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台帐和相应制度。

4、加强车间环境管理,继续完善各类环保管理制度,各类环保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将环保责任落实到人。

4

七、验收结论

经资料查阅和现场核查,苍南县荣华纺织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前期环保审查、审批手续完备,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按项目环评及批复意见落实,基本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基本具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建议通过本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签字:

苍南县荣华纺织有限公司验收工作组 2018年6 月16日5

推荐第5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4日

一、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以下简称“重新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核(以下简称“重新审核”)。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五)《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凭证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五、许可条件

(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项目已获得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无重大不良影响,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六、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时附电子版);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应有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有专家的审查意见。

4、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直接填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同时附电子版)。

申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需附环境状况变化的说明。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许可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依法听证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重新审核,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推荐第6篇:建设项目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优化准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粤机编办发〔2017〕186 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埔编办〔2018〕87 号)有关要求,我局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优化准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范围 广州开发区

二、工作措施

(一) 优化准营管理

1.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工作。一是进一步梳理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材料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二是实行网上全流程办理,申请单位只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申请材料,在审批通过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并领取审批结果。

2.优化审批流程。关口前移,在企业、群众办理业务申请之前,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关的环保意见和指导申请材料的准备,避免申请人走弯路。

3.加快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压缩为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受理公示10工作日和批前公示5工作日除外)。4.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对外公布投诉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5.落实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许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二) 事中事后监管

1.梳理法律法规,为依法行政夯实法律支撑基础。2.规范执法、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程序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实施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

4.建成“数字环保+移动执法”监管平台,打造现代化环境监管体系。

推荐第7篇:体系文件的审批

体系文件的审核批准

标准4.2.1条款文件要求的总则:3 J7 F\" a# h0 H* |6 l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6 M$ I% M$ r# ^, `, |* v7 @0 A& b b)质量手册;

c)本标准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d)组织为确保其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可控制所需的文件;bbs.6sq.net; E4 }( e7 O\" F! e)本标准所要求的记录。* W( z% x6 X! Y0 [0 v

从标准的描述看,只有d)款中描述的文件是三级文件,但是文件由谁批准是看批准这份文件规定内容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来定的,通常是由这些职责和权限的上一级来批准,跨部门的文件可以由管代或最高管理者来批准,管代制定的文件也可以由管代直接批准发布的,只要他有这个权限就不存在什么问题。

当完成体系文件报批稿时,文件应进行审核,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性的作业文件,因为它涉及到各职能部门的应用,必要时应进行文件的会签,再作一次协调和审查,可使用文件会签批准表。在会签基础上,上述管理性文件均应经过管理者代表审核,质量手册应报请最高管理者批准,程序文件和质量作业文件可由管理者代表批准(有的小型组织必要时均可由最高管理者批准),在文件会签批准表上签字,最高管理者应在质量手册批准页上签字。作为第三层次d)类文件,可按文件控制程序规定按级实施审批。质量作业技术性文件按技术性文件审批规定执行。质量记录表格也属于文件,应根据策划由各职能部门进行编制,经质量主管部门审核协调,修改后应随同体系文件同时进行审批,在文件中应注意质量记录表格名称编号,属于文件受控范围。

文件批准后,即应发布实施,实施前应由质管部门统一进行编号,要做到文件编目的唯一性,由文件分管部门分发,以加强对文件的控制。并由人力资源部门开展体系文件的培训。

《质量手册》由管理者代表审核,董事长批准,程序文件和第三层次文件由ISO9000办公室主任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程序文件,各部门主管批准相应的第三层次文件,以及质量记录表格。

董事长批准程序文件中规定需董事长批准的管理文件。

推荐第8篇: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安全技术文件是施工生产的最基本的指导性文件,时安全生产的源头。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企业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编制的依据有:

1、《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5、《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6、《中煤第一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7、《中煤第一建设公司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单位。 第二章 安全技术文件的内容

第四条 安全技术文件内容包括:

1、矿建、土建、安装、特凿等各类施工组织设计;

2、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3、重要分部工程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技术交底;

4、特定时间空间、特定的工艺工序、特殊部位或施工环节的错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5、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6、

事故处理技术方案、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7、“四新”技术应用试验安全技术措施;

8、专业技术管理制度、工种操作规程;

9、施工生产中涉及的其他安全技术文件。第三章 安全技术文件的编制

第五条 安全技术文件的编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六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

1、由公司承揽的总承包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技术方案。

第七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工程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

1、矿建工程

(1) 所承揽新建。续建井筒(立井井筒、平硐、斜井井筒)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 直径大于4米、深度40米以上暗立井,长度300米以上、倾角大于25度的暗斜井施工组织设计;

(3)

二、三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

二、三期工程通风设计(风量计算、配风、风流方向、防尘、防火措施、设施布置、监测监控、通风系统图等);

(5) 冻结法、沉井法、钻井法、帷幕法等特殊凿井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6) 针对高瓦斯项目制定的“一通三防”方案; (7) 新建立井地面、工作面治水方案; (8) 双突矿井的揭煤安全技术方案; (9) 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10) “四新”技术应用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 (11) 特殊地质条件下的施工技术方案;

(12) 一般事故的处理措施和抢险、救灾技术方案;

(13) 本单位系统技术管理制度(如提升运输、顶板管理、综合防尘、“一通三防”、探防治水、井筒防坠、设备防爆等);

(14) 其它需要专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土建工程:工程内容复杂,施工周期长,需各工种施工交叉频繁或结构复杂的工程,如7层以上或单跨200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3、安装工程:

(1) 深度500m以上立井井筒和长度800m以上的斜井井筒永久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 (2) 井筒转入平巷的改装工程(临时改绞)施工组织设计;

(3) 起吊单件重80吨以上金属构件井架、直径3.5米以上各种临时提升机,直径3.0米以上各种永久提升机,出水管直径在200毫米以上水泵,10吨以上管式锅炉,装载设备,地面煤仓及洗选设备、35KV线路及变电所,600万元以上的井下系统永久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

(4) 对重复安装的施工设备,根据不同施工条件编制的施工技术措施。 第八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

1、井筒、井巷、硐室、煤仓等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

2、深度40米以下暗立井、长度300米以下暗斜井施工组织设计;

3、单位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5、针对本项目部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实施细则;

6、项目部“一通三防”、“井筒防坠”、“提升运输”、“顶板管理”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特定时间空间、或特殊工序的安全技术措施(如停工复工措施、瓦斯排放措施、贯通措施、井巷施工防治水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等);

8、已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作业规程因设计变更或地质条件变化须编制的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9、非双突矿井的揭煤措施;

10、井巷施工边探、边掘、边注施工方案及壁后注浆、截、导水等治水措施;

11、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的特种技术操作规程;

12、7层以下或单跨20m以下的工业或民用建筑施工组织设计;

13、深度500m以下立井井筒和长度800m以下的斜井井筒永久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

14、起吊单件重80吨以下金属构件井架、直径3.5米以下各种临时提升机,直径3.0米以下各种永久提升机,出水管直径200毫米以下水泵,10吨以下管式锅炉,装载设备,600万元以下井下系统永久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第四章 安全技术文件的审批、批准权限

第九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公司组织审批,公司总工程师签发批准:

1、矿建工程

(1) 立井井筒、平硐、斜井掘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 立井井筒、平硐、斜井续建、延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 直径大于4米、深度40米以上暗立井,长度300米以上、倾角大于25度的暗斜井施工组织设计;

(4) 冻结法、沉井法、钻井法、帷幕法等特殊凿井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 矿井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经临时改绞后施工的须有临时改绞方案及验算); (6) 矿井施工进入三期工程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7)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预注浆进行堵水或加固的注浆工程设计; (8) 井筒、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设计及措施; (9) 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的通风计划;

(10) 施工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时,综合防突措施; (11) 重大事故处理计划和措施;

(12) 规程规定应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其它安全技术文件。

2、土建工程

(1) 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净跨在30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或七层以上具有中央空调或电梯系统的单体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2)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3、安装工程

(1) 深度500m以上立井井筒和长度800m以上的斜井井筒永久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 (2) 深度500m以上立井井筒转入平巷的改装工程(临时改绞)施工组织设计;

(3) 起吊单件重80吨以上金属构件井架、直径3.5米以上各种临时提升机,直径3.0米以上各种永久提升机,出水管直径在200毫米以上的水泵,10吨以上管式锅炉,装载设备,地面煤仓及洗选设备、35KV线路及变电所,600万元以上井下系统永久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

(4) 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的大型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工程处组织审批,由处总工程师签发批准:

1、第七条中由工程处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但不需要上报公司审批的技术文件;

2、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

(1) 井筒(立井、斜井、平巷)施工作业规程、井筒特殊区段施工作业规程; (2) 井下巷道(平巷、斜巷)、硐室、煤仓工程施工作业规程; (3) 深度40米以下暗立井、长度300米以下暗斜井施工组织设计;

3、重要单位工程中,特殊工序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深度500m以下立井井筒和长度800m以下的斜井井筒永久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深度500m以下立井井筒临时改绞;

6、起吊单件重80吨以下金属构件井架、直径3.5米以下各种临时提升机,直径3.0米以下各种永久提升机,出水管直径在200毫米以下水泵,10吨以下管式锅炉,装载设备,600万元以下井下系统永久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

7、安全技术措施

(1) 井筒表土冻结段采用放炮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2) 揭煤或探查和穿透老空的安全技术措施; (3) 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瓦斯超限的处理措施; (4) 突出煤层掘进时的防突措施; (5) 打开密闭排放瓦斯的措施;

(6) 作业内容有重大变动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7) 井筒、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以及公司审批意见要求补充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8) 发生重大安全隐患被迫停工,整改完成后复工或其他非正常原因停工后复工安全技术措施;

(9) 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8、项目部编报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第十一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项目部审批,技术负责人签发执行,报工程处备案:

1、由工程处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补充内容的补充措施;

2、因施工条件变化急需采取措施处理的应急措施,如临时停电造成瓦斯积聚,排放瓦斯的措施等;

3、一般单位工程中,特殊工序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一般技术操作规程;

5、低瓦斯矿井的二期工程中,同处已审批单位工程具有相同辅助施工系统,断面在10㎡以下,工程量不超过200m的一般巷道工程或措施工程的施工作业规程;

6、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7、项目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组织编制的技术制度类文件;

8、第八条中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但不需报处审批的技术文件。第五章 安全技术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审批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需公司审批的技术文件,应由工程处(厂)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人员、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初审,然后按要求上报公司。公司收到后由生产技术部召集相关部门、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公司总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由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报送单位参加会审人员有工程处(厂)总工程师、专业副总、相关专业主要编制人员3-4人。

第十三条

需工程处(厂)审批的技术文件,应由项目部(工区)技术负责人按第十四条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初审,然后按要求上报本处(厂)。处(厂)收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工程科(技术科)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处(厂)总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取得助工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报送单位参加会审人员有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技术文件编制人等1-2人。技术文件编制人必须取得技术员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项目部审批的技术文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专职安全副经理、调度组长、施工队长、技术员参加会审,会签后报本处(厂)备案。 第六章 安全技术文件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一工程一设计、一部位一措施,严格按照编制责任和审批权限进行编制、上报、审批、签发,未经批准和超越权限签发的技术文件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各类安全技术文件在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前,编制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报批的技术文件要做到内容齐全、文字表达准确、层次分明、相关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七条

安全技术文件按照其重要程度及覆盖范围对涉及到的技术人员或操作人员进行交底,施工现场要有专人保管技术文件。公司、处(厂)、项目部按技术文件的涉及范围各自归档管理,以确保技术文件的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

上级单位收到下属单位要求审批的技术文件,在14个工作日内要组织审批完毕,不得无故拖延审批时间。

第十九条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在开工前15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及时报审,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要在单位工程开工前10日内编审完毕。无安全技术文件或技术文件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二十条

工程处(厂)向公司报批技术文件,必须以请示文件格式,请示文件和技术文件各呈报一式7份,请示文件应由处总工程师签发。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向处(厂)报批技术文件,必须在项目部初审会签后进行,技术文件应随附电子文件,以便于审批过程中对技术文件的修改、补充、完善。 第二十二条

技术文件批准方式:

1、由公司审批的技术文件,批复意见通过公司总工程师签发的正式文件下发并附有关部门会签的审批记录;

2、由工程处审批的技术文件,由参加审批的人员签字、部门盖章,由处总工程师签发批准,并附审批意见和审批记录,签发、签字、盖章页应装订在技术文件的首页;

3、由项目部审批的技术文件,参加会审的有关人员直接在首页上会签。

推荐第9篇: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文件

民办培训机构所需要准备及审批的文件

民办机构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原件1份);

4、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5、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1份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自有房产的出具《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并附场地房产证,如未办理房产证明的,需出具建设质量检测机构的房屋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原件1份);

9、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原件1份);

11、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

联合办学协议(原件1份)。

推荐第10篇:技术文件审批管理制度(材料)

技术文件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技术文件审批流程,建立系统的文件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技术文件,包括工艺文件、质量检验文件、无损检验文件等。

3、控制程序

3.1工艺文件的审批

3.1.1工艺人员负责按照规定及生产实际所需,按相关标准要求作出工艺评定,由工艺科长审核,技术部经理批准。

3.1.2 每种工艺文件由工艺科保存一套完整的工艺文件,要加上封面和目录,并建立台帐。

3.1.3各种工艺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和需要的检查要求,做到要求明确,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3.1.4各种工艺文件的要做好分类,由各工艺师或主任工艺师负责编制,工艺科长校对,技术部经理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3.2质量检验文件的审批

3.2.1检查员对于大型、复杂、重要产品,以及产品质量计划规定要求编制检验大纲(计划),质检科科长校对,技术部经理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2.2日常质量检验文件由检查员负责编制,质检科科长审核,技术部经理批准。

3.2.3产品竣工后,检查员组织按统一格式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质检科科长负责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的正确性进行校对。取得产品监检证书后,由企业法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共同签发质量证明书,检验负责人签发《产品合格证》并盖上质量检验专用章。

3.3无损检测文件的审批

3.3.1无损检测工艺卡应由无损检测人员编写,由Ⅱ级或Ⅱ级以上人员审核。

3.3.2无损检测工艺规程由Ⅱ级人员或Ⅲ级人员编制修订,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审核,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经总工程师审批后颁布执行。

3.3.3进行MT、PT、UT的,无损检测员整理记录,发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报告,探伤室主任审核后交产品检查员。

3.3.4产品规定的无损检测全部合格后,由资料员整理产品合格证用的无损检测报告,一式三份,经无损检测负责人审核合格并盖章后二份交给最终检验责任人,其中一份作为产品合格证的一部分,一份质检科保存,另一份探伤室自存,RT底片保存在无损检测资料档案室。

3.3.5外协的无损检测,由评定合格的外协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来公司现场进行检测,合格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报告应经无损检测责任人审核合格后签字保存。

质量考核点:

1、建立工艺文件台账

2、各类工艺文件作出分类,签字齐全,保存完整

3、各类检验文件作出分类,签字齐全,保存完整

4、无损检测委托单签字齐全

5、无损检测报告签字齐全,保存完整

第11篇: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

温州港灵昆作业区水泥中转库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废水、废气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意见

2018年2月6日,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废水、废气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验收工作组由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南通天正钢板仓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安装单位)等单位代表和特邀行业专家组成,具体名单附后。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了企业经验情况和工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审阅了相关材料,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汇报。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验收工作组经认真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温州港灵昆作业区水泥中转库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选址于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2014年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温州市鹿城区竟成环境保护科学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温州港灵昆作业区水泥中转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4年通过温州市环保局审批(温环建[2014]019号),于2014年10月24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因市场需求,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委托浙江竟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温州刚灵昆作业区水泥中转库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温环建[2016]010号),项目于2016年8月14日开工,2017年10月20日竣工。项目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6.7%。目前该项目主要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具备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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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变更情况

经现场核查,工程内容与环评报告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清洗废水、厂区雨水通过截水沟、排水沟等进入处理措施,经过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再利用,全部用于地面、车辆冲洗;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再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流经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统一净化处理,终端处理废水全部用于旁边煤厂内煤堆的喷淋水,不外排。

(二)废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尘和汽车尾气。

(1)粉尘:筒仓呼吸粉尘和装车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高排放。

(2)汽车尾气:厂区运输距离较短,项目周边区域开阔,汽车尾气易于扩散,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噪声和运输车辆运输时产生的噪声,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对噪声相对较大的设备,应加强减震降噪措施。

(四)固废

项目主要固体废物为沉渣和收集的粉尘。沉渣运往灵昆消纳场消纳;除尘器收集的为散装水泥粉尘,可以回收重新利用。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港灵昆作业区水

2 泥中转库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和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表明: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温州港灵昆作业区水泥中转库项目二期工程沉淀池终端回用水上清液1#、2#、3#的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和动植物油类排放浓度及其日均值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温州港灵昆作业区水泥中转库项目二期工程厂界四周设置4个测点,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排放浓度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无组织监控限值。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螺旋卸船除尘器排气筒、装车工位排气筒和筒仓出口排气筒的废气监测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五、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后续要求

1、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完善监测报告相关内容,及时公示企业环境信息及竣工验收材料。

2、完善雨污水收集系统,污水沉淀循环池须有足够的容量,保证污水不外溢。

3、加强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气污染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3

4、继续完善各类环保管理制度,各类环保设备需专人管理,补充相关操作规程,环保责任落实到人。

5、有关噪声、固废设施依法由环保部门另行组织验收。

六、验收结论

经现场查验,温州港灵昆作业区水泥中转库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手续齐备,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废水、废气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废水、废气环境保护设施经查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经审议,验收工作组原则同意通过该项目废水、废气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签字:

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验收工作组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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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环评文件审批申请表

环评报告是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写的,环境管理申请报告是建设单位写的.也可委托环评机构代劳.给您发北京,重庆两地申请表格式,供您参考.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建设依据

总 投 资

万元 建设地址

环保投资

万元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

环评证书号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号

环评费用金额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术改造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行业类别及代码

建设项目概况(生产、服务及建设内容、规模)

周围环境概况及环境敏感目标

污染物可能产生及排放情况、废水受纳水体、主要生态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环评文件评估报告主要结论

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指标的落实情况

附件(相关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 3.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我单位

项目有关材料

报你局,并申请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项目名称

所在区县

总 投 资 (万 元)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环保投资 (万 元)

建设地点

项目性质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年增耗水量 (立方米)

0

年增耗煤量 (吨)

0 排水去向

是否在水源保护区

是否在无煤区

建设项目类别: 主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

主要原材料名称及年用量:

周围环境概况:

备注:

预计投入使用时间:

申请登记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第13篇:环保审批分级管理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11〕2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2012年本)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3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我厅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同时废止。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

第14篇: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一、矿井安全技术文件必须经过矿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生效实施或执行。

二、安全技术文件包括:

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其重大修改的补充措施,各工种操作规程,采区方案设计,采区设计说明书,采区与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矿井年度安全计划、生产计划及中长期安全规划,涉及安全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包括论证、方案、设计),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及其设计,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试验之前的论证、安全性能检验、鉴定及其制定的安全措施等(除在编制、设计过程中应征求有关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和安监人员的意见外)

三、审批程序

安全技术文件由矿技术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编制 安全技术文件编制完成后,须报部门负责人、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执行前应有矿技术、安全执行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需重大投资的项目,须报企业业主批准。

上述中除地质说明书、设计图、各采掘作业规程、各工程操作规程外,其它应同时报矿主管部门备案;1

对上述中的各方案及其变动,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或修改,另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除上条之外的临时工程及其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较小改动,季度或月安全生产计划,局部较小隐患的整改措施等,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即可下达执行。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一、矿各个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矿制定的作业规程、安全规程作业,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相关技术、安全规范。

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规程是各工种作业人员,从进入工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作业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的行为规范要求,也是实现安全生产重要保障。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本工种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规程内容和要领,熟练掌握其操作程序和标准,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各岗位工作人员未经作业规程、安全规程学习和考试合格,不准上岗作业。

三、各部门(科室、班组)要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总结经验教训,重温“三大规程”,引导职工用正确的方式执行规定的动作和程序,不断提高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工作时,对错误执行作业规程、安全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或纠正,对于习惯性违反规程的行为,安监执法人员要及时进行追查处理。

五、各部门以及各岗位职工在贯彻执行作业规程、安全规程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如规程内容与现场实际和操作的动作、程序、标准、要领不相适应的情况信息应及时反

馈,以便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工种岗位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15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条件

1 、市环保局不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

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②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③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

④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⑤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⑥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的项目;

⑦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

划(含海洋)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的项目。

2 、市环保局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

①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②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废纸制浆造纸、非原料药农药、电镀、味

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莹石矿、饰面石材、

普通建筑用沙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等行业的项目;

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

④由省环保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3、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确定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登记表可自行编制。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单位应在编制之前向所在地

县(区)环保局申请确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执行的标准,所在地县

(区)环保局出具执行标准确认函。

5、需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正式受理时提

交由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出具的,经市局总量办确认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核定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后,征求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同意后,

向市局监督科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1)。

2、在建设单位材料报送齐全的前提下,监督科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或报告表(登记表)编制质量较差的项目,预审不通过,监督科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3、预审通过的项目,监督科正式受理,原则上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向市局监督科

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2)。

2、在建设单位材料报送齐全的前提下,监督科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或环评单位、监测单位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预审不通过,监督科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3、预审通过的项目,监督科应建设单位申请,组织专家组,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召开报告书技术评估会,对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不通过的项目退回修改,不予受理。

4、技术评审通过的项目,监督科正式受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相关部门意见等,对建设项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审查通过的项目,监督科在作出批准决定前由建设单位进行10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在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审批需提供的材料一览表

材料内容提供时段和接受单位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5份提出申请时报送监督科

2、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3、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文件1份

4、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1份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份

6、海岸工程需提交海洋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审核意见各1份

7、涉及水土保持项目,需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1

8、涉及林地保护的,需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1份

9、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需提交有关保护区主管

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1份

10、污水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交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证明材料1份

11、项目环境监测数据原始资料1份(包括监测单位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能力

附表复印件、监测报告、采样记录、采样照片及分析原始记录等)

12、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表正式受理时报送监督科

13、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出具的审查意见1份

1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报告1份

1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办理需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7、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1份

注:打★为必备材料,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打√。

附件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需提供的材料一览表

材料内容提供时段和接受单位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本)10份提出申请时报送监督科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报告1份

3、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4、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文件1份

5、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1份

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份

7、海岸工程需提交海洋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审核意见各1份

8、涉及水土保持项目,需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1份

9、涉及林地保护的,需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1份

10、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需提交有关保护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1份

11、污水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交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证明材料1份

12、项目环境监测数据原始资料1份(包括监测单位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能力附表复印件、监测报告、采样记录、采样照片及分析原始记录等)提交技术评审会上备查

13、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表正式受理时报送监督科

14、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出具的审查意见1份

1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本)3份

1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办理需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8、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1份

注:打★为必备材料,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打√。

第16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报告1份、落实环保措施法人承诺书1份(均为红头文件);

2、审批部门立项(备案)文件或受理通知1份;

3、当地政府或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附规划定位红线图)1份;

4、土地管理(海洋、水利、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预审意见1份;

5、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6、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光盘3份;

7、专家对环评的评审意见及会议纪要原件1份;

8、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原件1份;

9、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平衡意见、标准确认意见各1份;

10、其他相关材料。法定时限:

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17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行政许可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进行分类审批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三类:环境影响登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Ⅰ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少,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消除或减少项目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的,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

Ⅲ类项目:从事区域性开发或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技术评估单位对报告书提出评估意见。

其中,改建、扩建、技改项目,若新、老污染源均可达标排放,排污量全面减少,并且环保问题较为简单的,经环保部门确认可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需办理立项的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相同。

业务申报流程图

3、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Ⅰ类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Ⅱ类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一式三份; 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五份;

(3)《环境技术评估意见》一式五份;

(4)项目平面布置图;

(5)已办理立项的项目还须交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Ⅲ类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书》(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须送6本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须送12本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

(3)已办理立项的项目还须交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4)除端州区以外的建设项目还须交当地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

4、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文件计价格[2002]125号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不收费)

5、行政许可时限

(1)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之日起,5日(工作日,下同)内办理批复;

(2)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日内批复;(法定15日) (3)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15日内批复;(法定30日)

(4)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日内批复。

6、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自1998年11月29日施行)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7、下载材料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肇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

8、许可部门

肇庆市环保局

9、批准文件形式

审批意见书和《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10、是否在中心窗口受理

11、备注

①.行业范围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所有工业建设项目;

2.水利工程、江河整治工程、围海(江、湖)造地工程,各类海洋及海岸工程,各类流域开发工程;

3.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管线运输工程,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及各类仓储工程; 4.饮食业、屠宰业、旅馆业、商业项目,各类城镇娱乐及服务项目,设有中央空调设施项目; 5.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项目及所属实验室(厂)项目; 6.电讯工程,设有电磁辐射设施项目,设有放射性设施项目; 7.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

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城市供水、道路、园林等市政工程项目; 9.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旅游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设施开发项目、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其具体项目; 10.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②.审批前置条件

? 饮食行业:市区中心区内新建的饮食行业建筑面积须在40M2以上,宜选址在符合城市规划功能的地点兴建,如设计、建设中已预留饮食业功能的综合性大厦,不宜选址在住宅小区和居民密集区内的住宅楼下。

? 机动车辆维修业:市区中心区内汽车维修业的建筑面积须在200M2以上,摩托车维修业的建筑面积须50M2以上。不宜选址在居民密集区内的居民住宅楼下。

废品回收业:废品回收业宜选址在市郊,不宜选址在市区中心区。

③工业项目环保审批说明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环保审批)。

④具体环保要求 市区兴办的饮食、娱乐等第三产业,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行每年年审制度。

(1)废水:项目产生的废水须有地方建设隔油、隔渣沉淀地,并经隔油、隔渣等处理后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废气:项目产生的废气(油烟、火烟)须经喷淋、吸收等净化处理后,经具备饮食功能的楼房烟囱高空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噪声:项目产生的噪声须经隔声、吸音、减振等处理,外排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4)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使用电、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柴油、重油和煤等高耗、重污染燃料。清洁能源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符合燃气使用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为强化市区饮食、娱乐等行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因饮食娱乐业造成的扰民情况,逐步提高市区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我局对市区饮食娱乐等“六种行业”所持有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实行每年年审一次的制度;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次年的一至四月,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和《缴纳排污费登记手册》到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进行年审。年审条件:

(1)按我局批准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超出经营范围;

(2)废气(油烟、火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烟囱排放畅通,无破损、无泄漏,不得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

(3)废水须经隔油池隔油、隔渣处理后排入市政下水道,确保下水道的畅通;

(4)使用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不能使用柴油、重油和煤等高耗、重污染燃料;

(5)缴纳当月前的排污费。

各饮食娱乐业年审前须对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不予以年审。对逾期未能年审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无效。

第18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政策文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政策文件 目录: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内容: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摘录) 国发〔1978〕104号 (1978年6月2日)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摘 录) (1978年7月11日)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已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再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劳动人事部

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人护〔1985〕6号 (1985年3月4日)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劳动人事部

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

问题的复函

劳人护〔1987〕7号 (1987年3月17日)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川劳人护便字(87)O5号《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

劳动部

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3〕120号 (1993年7月3日)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74号 (1997年8月8日)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特殊工种几个问题的请示》(〔97〕湘劳险便函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二条规定:“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

二、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 (2000年11月30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

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6号 (1995年5月18日)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渝劳险〔1995〕73号)收悉。对此问题,我部曾以劳险字〔1991〕5号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对于来文中所反映的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等工作时间和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时间,作工龄折算处理等三条要求,目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该问题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目前又正在进行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们将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 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1999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第19篇:西安市饮食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

西安市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市饮食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所有饮食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第二条 本细则对饮食业建设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分别对应于污染较重项目和污染较轻项目。前者指供应炒菜和烧烤类食品的酒店、饭店(摊)、饮食街等,后者指不供应炒菜和烧烤类食品的小吃店、面馆等。

第三条 新建饮食业项目的选址要求:

(一)城市建成区内,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使用功能和环境功能区要求。

城中村、城市郊区、农村地区,项目选址在独幢房屋内的,应征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同意;项目选址在非独幢房屋的,除应征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同意外,还应征得相邻15米距离内房屋主人的同意。

(二)居民住宅楼和单位职工住宅楼内不得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和商办楼的办公用房不得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

(三)商住楼、商办楼的商业用房新建餐饮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专用油烟排放烟道,烟道排放口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2、操作间与住宅相隔一层以上,或操作间设置高度1.5米以上的隔热层;

3、地面有专用场地用于废水处理并能做到达标排放。

(四)新建一类项目必须满足以下间距要求:

1、独立饮食建筑:与住宅建筑主朝向面的间距不应小于9米,次朝向面不应小于6米;

2、裙房内饮食单位与本楼的住宅建筑上下贴邻时,其厨房与住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9米。水平距离不到9米的,其厨房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以上或设置高度在1.5米以上的隔热层;

3、饮食单位的厨房和医院的门诊楼、住院部及学校的教学楼间距不应小于9米。

第四条 新建饮食业项目的环保要求:

一、新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均应符合以下共性要求:

1、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饮食服务业项目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轻油等清洁能源。

2、饮食业项目的空调冷却塔、空调机组、发电机、风机、室外广告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降低噪声措施,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3、项目产生的餐饮废油及其他废弃物,必须妥善收集,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理,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4、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治理设施,应当定期清洗维护,确保设施运转正常,达标排放。

二、新建一类项目还应符合:

1、必须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其送排风机的风量、油烟净化设备和专用管道所需的空间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油烟应达标排放,经专用油烟烟道排放,其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米。

3、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其油烟气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其油烟气排放口离地高度不应小于15米,并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

4、项目运行产生的餐饮污水必须处理达到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5、油水分离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并应便于清运。

三、新建二类项目还应符合:

经营场所必须有较完善的下水管网。根据污染产生情况,采取相应的油烟净化、隔声、消声和隔油除渣等措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五条 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一)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环保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环评审批。

(二)一类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1、拥有6个(含6个)以上基准灶头的应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在审批前必须予以公示。公示形式为登报(公开发行报纸)、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并在现场张贴公告。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2、拥有6个以下基准灶头的污染较重饮食服务业项目应填写国家制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批。公示形式为现场公告张贴。

(三)二类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填写《西安市小型饮食业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批。公示形式为现场公告张贴。

(四)对于居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征求居民意见。

第六条 现有饮食业项目的环评办理手续

现有饮食业项目是指目前已经投入运行,需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

(一)位于商品住宅楼、单位职工住宅楼内以及商住楼、商办楼内住宅、办公用房的现有项目,属于一类项目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二类项目的,予以办理临时手续,有效期一年,限期一年搬迁。

(二)商住楼、商办楼商业用房和其他非居住用房内的现有项目,能够满足本细则第三条

(三)和第四条要求的,予以办理审批手续;不能满足的,先予办理临时手续,有效期六个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予以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单位职工食堂等非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的环评审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饮食服务业相关环保规范(标准)的,执行新环保规范(标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第20篇: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所需文件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扫描);

3、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4、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扫描);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8、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9、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审批表、承诺书、缴款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11、环境影响报告(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扫描);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原件,扫描);

13、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扫描);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原件,扫描);

1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查明储量登记书(原件,扫描)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扫描原件);

16、固体矿产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中包含单独评估论述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可不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

1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1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扫描)、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扫描)(变更矿区范围申请提供);国土资源厅同意变更矿种的批复文件(变更主矿种提供);主管机关同意变更生产能力、开采方式的文件(非煤矿种变更生产能力、开采方式提供)(原件,扫描);

20、煤炭只变更生产能力的应提交煤炭主管部门技改验收合格文件(原件,扫描);煤炭变更开采方式或同时变更生产能力的应提交煤炭主管部门技改批复文件(原件,扫描);

21、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缩小矿区范围

1、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原件、扫描);

2、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原件,扫描);

3、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扫描原件)、储量情况(原件,扫描);

4、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原件,扫描);

5、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

6、有关劳动安全(原件,扫描)、水土保持(原件,扫描)、环境治理(原件,扫描)、土地复垦(原件,扫描)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相关部门验收文件(原件,扫描);

7、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不扫描);

8、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9、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扫描);

10、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1、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直接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扫描);

3、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4、工商营业执照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法定代表人无变化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5、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6、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处置文件(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变更后企业重新填写的审批表、承诺书、缴款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7、固体矿产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注:变更前办理采矿权手续时提交过的可不必重复提交);

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经依法批准转让后变更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和企业性质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扫描);

3、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4、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复印件,扫描原件);

5、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6、固体矿产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注:变更前办理采矿权手续时提交过的可不必重复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复印件,扫描原件);

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审批文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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