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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3: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汇 编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1

2、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5

3、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8

4、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11

5、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15

6、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18

7、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1

8、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4

9、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8

10、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1

11、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4

12、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8

13、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1

14、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4

15、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6

16、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9

17、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52

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含煤矸石)、燃油、燃气、燃油页岩、燃石油焦的火电(含热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以生物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发电项目除外。

第二条 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热电联产项目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同步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小锅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纳入省(区、市)的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低热值燃料来源可靠,燃料配比和热值符合相关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省等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实行了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不予批准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及配套自备燃煤电站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

第四条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和国家大型煤电基地内的火电项目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其他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包含的火电项目,应落实规划环评确定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发电量的煤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

— 1 —平。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从本行业、本集团削减量获得,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总量指标可从其他行业获取。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某项主要污染物上一年度年平均浓度超标的地区,不得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调剂的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予批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的火电项目。

第七条 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烟道,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燃煤发电项目,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所在地区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符合国家超低排放的有关规定。煤场和灰场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在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设置封闭煤场。灰场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八条 降低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煤矿疏干水、海水淡化水。工业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根据“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提出厂区排水系统设计要求,明确污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按照“一水多用”的原则强化水资源的串级使用要求,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落实高浓度循环冷却水综合利用途径或采取有效的脱盐措施。未在水环境敏感区、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未向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受纳水体排放增加受纳水体超标污染物的废水。 厂

— 2 — 区及灰场等区域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了有效的地下水监控方案。

第九条 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位于人口集中区的项目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

第十条 灰渣、脱硫石膏等优先综合利用,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运往灰场分区贮存,灰场选址、建设和运行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热电联产项目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仅设置事故备用灰场(库),储量不宜超过半年。脱硝废催化剂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提出相关的处理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的,加强液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城市热电和位于人口集中区的项目,宜选用尿素作为脱硝还原剂。事故池容积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和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并明确“以新带老”整改方案。现有工程按计划完成小机组关停。

第十三条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现役源1.5倍削减替代。

第十四条 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开展土壤、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背景监测。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 3 —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 4 —

2、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常规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水利枢纽、航电枢纽、抽水蓄能电站等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相关流域和行业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梯级布局、开发任务、开发方式及时序、调节性能和工程规模等主要参数总体符合规划。

第三条 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和水库淹没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和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相协调,且不对上述敏感区的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条 项目改变坝址下游水文情势且造成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生态流量泄放等生态调度措施,明确生态流量过程、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项目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针对污染源治理、库底环境清理、库区水质保护、污水处理等提出对策措施。兼顾城乡供水任务的,应提出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等措施。存在下泄低温水、气体过饱和并带来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分层取水、优化泄洪工程形式或调度方式、管理等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相关河段水质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要求,下泄水应满足坝址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及下游生产、生活取水要求,不得造成脱水河段和对农灌、水生生物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条 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重要三场等生境、物种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道、鱼类增殖放流等措施。其中,栖息地保护措施包括干(支)流生境保留、生态恢复(或重建)等,采用生境保留的应明确河段范围及保护措施。水生生物通道措施包括鱼

— 5 — 道、升鱼机、集运鱼系统等,应明确过鱼对象、运行要求等内容,并落实设计。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应明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并包括鱼类增殖站地点、增殖放流对象、放流规模、放流地点等内容。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的损失以及阻隔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消失,不会对相关河段水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利影响。

第六条 项目对珍稀濒危等保护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项目对珍稀濒危等野生保护动物造成影响的,应提出救助、构建动物廊道或类似生境等措施。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对景观产生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项目建设带来地下水位变化导致次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针对性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陆生动植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的损失以及阻隔影响、次生生态环境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与风景名胜区等景观协调,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在相关区域消失,不会对陆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利影响。

第七条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弃土(渣)场等应提出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了防治或处置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过程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不对周围生态环境和敏感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八条 项目移民安置涉及的农业土地开垦、安置区、迁建企业、复建工程等安置建设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针对城(集)镇迁建及配套环保设施、重大交通复建工程、重要水利工程、污染型企业迁建等重大移民安置工程,应提出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移民安置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 6 — 第九条 项目存在外来物种入侵或扩散、相关河段水体可能受到污染或产生富营养化等环境风险的,应提出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条 项目为改、扩建的,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全面有效的整改方案。

第十一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生态、水环境等监测计划,并提出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需要和相关规定,应提出必要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行期环境管理、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明确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投资、进度和预期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三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 7 —

3、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烧结/球团、炼焦、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符合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实行铁、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其中辽宁、河北、上海、天津、江苏、山东等省(市)实行省内铁、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区域规划环评和产业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内的项目,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

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统筹区域企业之间、钢铁企业内部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循环经济。新建焦炉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料场、料堆采取防风抑尘措施,城市钢厂及位于沿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项目采

— 8 — 用密闭料场或筒仓,大宗物料采取封闭式皮带运输。烧结(球团)焙烧烟气全部收集并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除尘和必要的脱硝设施。烧结、电炉工序采取必要的二恶英控制措施。高炉、焦炉和转炉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其它废气及电炉冶炼烟气进行收集并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焦炉烟气必要时配设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治理设施,轧钢加热炉和热处理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冷轧酸雾、油雾和有机废气采取净化措施。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焦化酚氰废水、含油废水、乳化液废水、酸碱废水和含铬废水单独收集处理,酚氰废水不得外排。配套建设净环、浊环废水处理系统和全厂废水处理站。

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地下水监控方案。

第八条 遵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处置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焦油渣、沥青渣、生化污泥和处理后的焦化脱硫废液采用回配炼焦煤等措施综合利用,回用过程不落地。烧结(球团)脱硫渣、高炉渣和预处理后的钢渣立足综合利用,做到妥善处置。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 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重点关注煤气、酸、碱、苯等风险物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焦化装置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

第十一条 废气、废水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9 — (GB16171)、《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要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项目,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关注苯并芘、二恶英、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环境影响,关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结合环境质量要求设定环境防护距离,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居民点的规划控制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设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 2 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1.5倍削减替代。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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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符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产能置换和落后产能淘汰等要求。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项目。

第四条 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新建、扩建铅锌冶炼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入炉原料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要求。无汞回收装置的铅锌冶炼项目不得使用汞含量高于0.01%的原料。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控制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年度减排任务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粉状物料的贮存、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备料、渣选矿等工序采取抑尘、除尘措施,原料干燥烟气采取相应的脱硫、除重金属等措施。火法冶炼烟尘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烟气含氟、氯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高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制酸回收硫资源,制酸尾气配套必要的脱硫设施;冶炼生产区逸散烟尘经环境集烟后送脱硫和除尘系统处理。电解、浸出、伴生有价金属回收等工序的酸性气体进行净化

— 11 — 处理。

冶炼炉窑开、停炉和制酸系统故障时排放的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烟气处理系统与生产设施设置同步运行联锁装置。根据需要配套相应的氮氧化物控制或治理措施。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对制酸烟气净化废液、设备或场地冲洗水、生产区初期雨水进行收集与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全部回用;炉渣冷却、水碎及工艺浇铸等环节的直接冷却水实现循环使用;间接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优先回用于其他生产工序。规范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确保含重金属废水不外排。结合水文地质等条件,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铅滤饼、砷滤饼、白烟尘、高铅渣、废水处理污泥、废酸、废触媒等危险废物的贮存与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冶炼烟尘、炉渣和废耐火材料回收或综合利用。含酸、碱泥渣未鉴别时应严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新建、改造铅锌冶炼项目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统。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 废气和废水排放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及其修改单要求,铜冶炼项目单位阳极铜产品的熔炼、吹炼、火法精炼(阳极炉)、环境集烟以及与火法冶炼有关的备料干燥烟气等排放达到基准排气量的有关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项目,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 12 — 第十一条 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位于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的项目,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原料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物料和重金属平衡,关注有组织和无组织污染源中的重金属、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环境影响,结合环境质量要求设定环境防护距离。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种植食用部位易富集重金属农作物和禁止布局新居民点的规划控制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设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

不予批准选址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或选址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的项目。

第十四条 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明确施工期环境监理安排和运营期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冶炼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及污(废)水排放口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

新建项目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的重金属背景值监测,涉及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开展人群健康调查。提出在厂界内分区布设降尘缸监测烟(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要求。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 13 —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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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项目,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石化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化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

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城市建成区的新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 开展了厂址比选,原则上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城市上风向,与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具有一定的缓冲距离。

第五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根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国家油品质量升级要求和油品质量标准,优化工艺路线及产品方案,提升汽油、柴油油品质量。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总量指标有明确的来源及具体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七条 加热炉等采用清洁燃料,采取必要的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催化裂化装置和动力站锅炉等采取必要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工艺废气采取

— 15 — 有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优化设备、储罐选型,装卸、废水处理、污泥处置、采样等环节密闭化,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储存、装卸、废水处理等环节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明确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动力站锅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其他废气排放源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要求,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规定执行。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第八条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 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废水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措施。提高污水回用率,含油废水经处理后最大限度回用;含盐废水进行适当深度处理,排放的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要求;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废水依托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应间接排放标准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纳管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地下水水文情况,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等相关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第十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应通过项目自身或园区内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

— 16 — 用的就近安全处置。大型炼化一体化等产生危险废物量较大的石化项目应立足于自身或依托园区危险废物集中设施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系统应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二条 重大环境风险源合理布局,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第十三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 明确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覆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生态等各环境要素、包含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采样口和监测平台。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所在园区建立覆盖各环境要素和各类污染物的监测体系。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环评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 17 —

6、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和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的制浆造纸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原料林基地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造纸行业相关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造纸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涉海项目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海洋功能区划要求。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符合林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原则上避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严重缺水地区、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避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严重缺水地区禁止建设灌溉型林基地工程。

第四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六条 自备热电站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炉、硫酸制备装置采取合理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漂白、二氧化氯制备等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优化蒸煮、洗涤、蒸发、碱回收等的设备选型,具有恶臭、VOCs等无组织气体排放的环节(如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等)密闭收集废气并采取先进技术妥善处理,减少恶臭和VOCs等无组织废气排放。热电站锅炉满足《火

— 18 —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65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65蒸吨/小时及以下碱回收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他常规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第七条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等。

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制浆工艺采取低污染制浆技术,碱法制浆设置碱回收系统,铵法制浆设置木质素提取系统。漂白工艺不得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艺。废水依托园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关标准和纳管要求。外排废水满足《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要求。

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对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九条 优化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条 厂区内重大危险源布局合理,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及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 19 —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选择树种适宜,采取有效措施,种植、采伐、施肥方式科学,清林整地、造林、抚育、采伐、更新等过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及工业人工林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要求,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减缓,能够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安全。对滥砍滥伐、水土流失、病虫害、面源污染等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减缓。

第十三条 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进一步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制定完善的环境质量、常规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生态等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要求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评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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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相关公路网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依法划定禁止开发建设的环境敏感区。

第四条 项目经过声环境敏感目标路段,优化线位,分情况采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

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以及隔声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合理工程形式,采取低噪声路面技术、设置减速禁鸣标志等措施降低噪声源强。对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搬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

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

项目经过规划的居民住宅、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路段,预留声屏障等噪声治理措施实施条件。结合噪声预测结果,对后续规划控制提出建议。

第五条 项目经过耕地、林地集中路段,结合工程技术经济条件采取增大桥隧比、降低路基、收缩边坡等措施。合理控制取弃土场数量。对取弃土场、临时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等采取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态恢复措施,有效减缓生态影响。

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的,应优化线位、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结合生态敏感区的类型、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

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生境、迁徙行为造成影响的,采取

— 21 — 优化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设置野生动物通道、运营期灯光及噪声控制以及栖息地恢复、生态补偿等措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植物造成影响的,采取避让、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减缓对受影响动植物的不利影响。

第六条 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Ⅰ类、Ⅱ类敏感水体时,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废渣不得排入上述敏感水体。沿线产生的污水经处理满足标准后回用或排放。

隧道工程涉及生态敏感区、居民取水井、泉或暗河的,采取优化施工工艺、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减缓对地表植被和居民饮水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 隧道进出口或通风竖井以及排风塔临近居民区或环境敏感区的,应采用优化布局或采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减缓环境影响。

沿线供暖设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沿线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妥善处置。

第八条 对于存在环境污染风险路段,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加装防撞护栏、设置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和收集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建立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条 按导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生态、噪声、水环境等的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营期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深入论证,确保其科学有效、切实可行,合理估算环保投资,明确了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实施时间、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 22 — 第十三条 环评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 23 —

8、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 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水泥制造(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以及配套石灰岩矿山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不增加水泥熟料产能的节能减排、环保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相关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落后产能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以及煤炭减量替代等相关要求,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项目。不予批准新建 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和 60 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建设项目应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 30 年的石灰岩资源,利用工业废渣等替代石灰岩资源项目应说明替代资源的可行性、可靠性。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符合相关区域或产业规划环评要求。水泥熟料建设项目配套的石灰岩矿应符合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规划工业区除外)。新建、扩建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规划选址及设施、运行技术要求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等要求。

第四条 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水泥(熟料)综合能耗、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

— 24 — 产生量等指标应符合清洁生产领先企业要求。水泥熟料生产建设项目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暂停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控制与治理。产尘物料贮存、输送采取封闭措施;矿石破碎、原料烘干、原料均化、生料粉磨、煤粉制备、水泥粉磨、包装等工序及原料库、燃料库、熟料库、水泥库等各产尘环节配套建设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除尘设施;水泥窑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分解炉分级燃烧、烟气脱硝装置等一种或多种组合技术降氮。对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等设施产生的废气以及旁路放风废气应进行有效控制与治理,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外排量。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以及其他废水等应进行收集处理,外排废水应达标排放。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窑灰、灰渣、收集的粉尘、滤袋、废旧耐火砖、废石等固体废物立足综合利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应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标准及环境管理要求。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窑灰排放等还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 25 — 技术规范》(HJ662)要求。

第九条 生料磨、煤磨、水泥磨、破碎机、风机、空压机等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矿山开采应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爆破技术。

第十条 废气排放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要求。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项目,满足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所在地区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其规定从严执行。

第十一条 结合当地生态功能区划要求,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分施工期、运行期和闭矿期制定石灰岩矿山、废石场等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明确生态恢复目标,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恢复、补偿与重建措施,控制和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 提出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对危险废物暂存、预处理等风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

第十四条 关注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氟化物、汞的环境影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还应关注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下的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二噁英等的环境影响。实行错峰生产的地区,在环境影响分

— 26 — 析预测中应予以考虑。新建、扩建项目选址布局应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建环境敏感目标等规划控制要求;改建项目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影响。

第十五条 提出了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运行期废气、废水、噪声、生态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污染源监测要求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并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中重金属、二噁英等的背景值监测及后续跟踪监测。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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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 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煤炭采选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相关要求,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特殊和稀缺煤开发利用应符合《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第三条 项目符合所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井(矿)田开采范围、各类占地范围不得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采矿和占用的区域。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满足《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HJ446)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第五条 对井工开采项目的沉陷区及临时排矸场、露天开采项目的采掘场及排土场,应明确生态恢复目标,提出施工期、运行期、闭矿期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础设施等环境保护目标,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 煤炭开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要环境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充填开采等保护措施;涉及其他敏感区域保护目标的,应明确提出设置禁采区、限采区、限高开采、充填开采、条带开采等措施。

煤炭开采对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集中式与分散式供水水源的地下水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应提出保水采煤等措施并制定长期供水替代方案;对地下水水质可能造成污染影响的应提出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七条 项目应配套建设矿井(坑)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应立足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等原则上不得外排。选煤厂煤泥水应实现闭路循环,工业场地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无法全部综合

— 28 — 利用的废水,应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后排放。

第八条 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满足《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排至临时矸石堆放场(库)储存,储存规模不超过 3 年储矸量,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临时矸石堆放场(库)选址、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

第九条 煤矿地面储、装、运及生产系统各产尘环节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的项目,应封闭储煤,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优先采用依托热源、水源热泵、气源热泵、清洁能源等供热形式,确需建设燃煤锅炉的,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采取高效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高浓度瓦斯禁止排放,应配套建设瓦斯利用设施或提出瓦斯综合利用方案;积极开展低浓度瓦斯综合利用工作,鼓励风排瓦斯综合利用。瓦斯排放应满足《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要求。

第十条 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场地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一条 改、扩建(兼并重组)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二条 制定了生态、地下水、地表水等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网点的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等要求,提出了采煤沉陷区长期地表岩移观测要求,提出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三条 涉及放射性污染影响的煤炭采选项目,参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中石煤行业相关要求,原煤、产品

— 29 — 煤、矸石或其他残留物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1Bq/g)的项目,应开展辐射环境污染评价。开采高砷、高铝煤矿等项目,提出了产品煤去向及环境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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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 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汽车整车制造及电动汽车除电池生产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具有完整涂装工艺(含前处理、喷漆、烘干等)的改装汽车、车身零部件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车生产新设企业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第四条 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扩建汽车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改建项目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2537)等要求。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暂停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机溶剂等液态化学品的储存、运输采取密闭措施。焊接车间弧焊设备采用焊接烟尘收集净化装置。涂装车间采用集中自动输调漆系统并密闭作业,喷漆室、流平

— 31 — 室及烘干室采取封闭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喷漆室配备高效漆雾净化装置,流平室、烘干室以及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室、调漆间等应配备高效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总装车间补漆室配套有机废气净化设施,整车检测下线工位设汽车尾气收集装置。

发动机缸体、缸盖等铸件毛坯生产车间,熔化、制芯、造型、砂处理和清理等工部产生烟(粉)尘的设备或工位均应配套烟(粉) 尘收集净化措施,制芯工部制芯设备、选型工部浇注工位、铝件压铸设备均应配套有机废气净化措施,发动机缸体、缸盖等零部件机械加工车间产生油雾的设备采取油雾收集净化措施,喷漆工位配套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发动机试验车间(工位)配套尾气净化设施。

燃油供应系统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各燃烧类处理设施采用天然 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涂装车间含重金属废水(液)应单独收集处理,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涂装车间脱脂等表面处理废液、电泳槽清洗废液、喷漆废水和机械加工车间废切削液、废清洗液应进行预处理。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磷化渣、废漆渣、废溶剂、生产废水(液)物化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废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机械加工车间应配套废切屑沥干设施。冲压废料、废动力电池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回收或综合利用。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优化厂区总平面布置,对冲压车间、发动机试验间、空压站等高噪声污染源采取减振、隔声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

— 32 — 声、振动影响。必要时试车跑道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第十条 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要求;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提出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关注油库、化学品库泄漏的环境风险。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

第十三条 关注苯系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影响。新建、扩建项目选址布局应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建环境敏感目标等规划控制要求;改建项目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影响。

第十四条 提出了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运行期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求。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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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 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Ⅱ级及以上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类型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铁路发展规划、铁路网规划、相关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 坚持“保护优先”原则,选址选线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与沿线城镇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项目经过环境敏感区路段应优化选线选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环境影响。

第四条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优先考虑对噪声源、振动源和传播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有效降低噪声和振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应结合项目沿线受影响情况采取优化线位和工程形式、设置声屏障、搬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有效防治噪声污染。建筑隔声措施

可作为辅助手段保障敏感目标满足室内声环境质量要求。

运营期铁路边界噪声排放限值需满足标准要求。现状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仍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状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实施后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或不恶化。运营期铁路沿线振动环境敏感目标满足相应环境振动标准要求。

项目经过城乡规划的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用地路段,应明确噪声和振动防护距离要求,对后续城市规划控制和建设布局提出调整优化建议,同时预留声屏障等隔声降噪措施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条件。

— 34 — 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优选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临近敏感目标施工时,采取合理的隔声降噪与减振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

第五条 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的,应专题论证对敏感区的环境影响。结合涉及保护目标的类型、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从优化设计线位、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减轻不利生态影响。

重视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生境、迁徙行为造成不利影响的,应优先采取避让措施,采取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设置野生动物通道、运营期灯光和噪声控制以及栖息地恢复和补偿等保护措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避让、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保护措施。

项目经过耕地、天然林地集中路段,结合工程技术条件采取增加桥隧比、降低路基高度、优化临时用地选址等措施,减少占地和植被破坏。对施工临时用地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恢复措施。

对于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项目,以及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提出了开展后评价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 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Ⅰ类、Ⅱ类敏感水体时, 在满足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应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废水、污水尽量回收利用,废渣妥善处置,不得向上述敏感水体排污。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水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隧道工程涉及生态敏感目标、居民饮用水取水井、泉和暗河的, 采取优化设计和施工工艺、控制辅助坑道设置数量和位置、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减轻对地表植被、居民饮用水水质的不利影响。桥梁工程涉及水环境敏感目标的,应优化设计和施工工艺,合理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统筹安排施工工期,控制桩基施工及桥面径流污染。

— 35 — 第七条 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针对性的施工期大气污染防范措施。沿线供暖设备的建设应满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大气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运煤铁路沿线涉及有煤炭集运站或煤堆场的,应强化防风抑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煤炭装卸及煤堆场应尽量封闭设置,并结合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提出场址周围规划控制建议。对装运煤炭的列车,转运、卸载、储存等易产尘环节应有抑尘等措施,减轻运营过程中的扬尘影响。隧道进出口临近居民区或其他环境空气敏感区, 应优化布局或采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减轻不利环境影响。

第八条 牵引变电所、基站合理选址,确保周围环境敏感目标满足有关电磁环境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强监测,妥善解决列车运行电磁干扰影响沿线无线电视用户接收信号的问题。

第九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涉及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规定提出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要求。

第十条 对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应强化风险污染路段和站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立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二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规定制定了环境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提出了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经济、环境可行性等进行深入论证,合理估算环保投资并纳入投资概算,明确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实施时间、

— 36 — 实施效果等,确保其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四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 37 —

12、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包括医药中间体)、生物生化制品、有提取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医药制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医药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等相关要求。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

新建、扩建、搬迁的化学原料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建设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第四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暂停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实验室废水、动物房废水等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灭菌、灭活预处理;毒性大、难降解及高含盐等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依托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项目,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

— 38 — 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纳管要求。直排外环境的废水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第七条 优化生产设备选型,密闭输送物料,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并处理车间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发酵和消毒尾气、干燥废气、反应釜(罐)排气等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相应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应根据国家VOCs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动物房应封闭,设置集中通风、除臭设施。产生恶臭的生产车间应设置除臭设施,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有关要求。

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污泥,须进行灭活预处理。中药渣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对未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动植物提取残渣、制药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应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在鉴别结论出来之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九条 有效防范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在厂区与下游饮用水水源地之间设置观测井,并定期实施监测、及时预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第十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一条 重大环境风险源合理布局,提出了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车间、罐区、库房等区域因地制宜地设置容积合理的事故池,确保事

— 39 — 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提出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建立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 对生物生化制品类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的处置应考虑生物安全性因素。

存在生物安全性风险的抗生素制药废水,应进行预处理以破坏抗生素分子结构。通过高效过滤器控制颗粒物排放,减少生物气溶胶可能带来的风险。涉及生物安全性风险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三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对搬迁项目的原厂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识别, 提出开展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及环境修复建议。

第十四条 关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进一步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十五条 提出了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运营期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 40 —

13、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 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供水工程及灌溉工程等可参照执行。引调水工程一般由取水枢纽、输水建筑物、控制建筑物、交叉建筑物、调蓄水库以及末端配套工程等组成,空间上一般分为调出区、输水线路区和受水区。

第二条 项目符合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相协调,开发任务、供水范围及对象、调水规模、选址选线等工程主要内容总体满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含供水)规划、工程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项目符合“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等相协调。充分考虑调出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调水量不得超出调出区水资源利用上限,受水区水资源配置与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 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和水库淹没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内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保护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 项目调水和水库调蓄造成调出区取水枢纽下游水量减少和水文情势改变且带来不利影响的,在统筹考虑满足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及生产、生活用水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水总量和过程控制、输水线路或末端调蓄能力保障、生态流量泄放、生态(联合)调度等措施,明确了生态流量泄放和在线监测设施以及管理措施等内容。针对水库下泄或调出低温水、泄洪造成的气体过饱和等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提出了分层取水、优化泄洪形式或调度方式、管理等措施。根据水质管

— 41 — 理目标要求,提出了水源区污染源治理、库底环境清理、污水处理等水质保障措施;兼顾城乡生活供水任务的,还提出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带等措施。

第五条 根据输水线路水环境保护需求,提出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源头治理、截污导流、河道清淤或建设隔离带等措施,保障输水水质达标。输水河湖具有航运、旅游等其他功能且可能对水质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不得影响输水水质的港口码头选址建设要求、制定限制或禁止运输的货物种类目录、船舶污染防治等水污染防范措施。

第六条 受水区水污染治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增水不增污”或“增水减污”原则,并有经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认可的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划作为支撑。

第七条 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水库和输水沿线周边地下水位变化,引起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沙化或植被退化演替等次生生态影响的,提出了封堵、导排、防护等针对性措施。

第八条 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种多样性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及调度、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道恢复、增殖放流、拦鱼等措施。栖息地保护措施包括干(支)流生境保留、生境修复(或重建)等,采用生境保留的应明确河段范围及保护措施。水生生物通道恢复措施包括鱼道、升鱼机、集运鱼系统等,在必要的水工模型试验基础上,明确了过鱼对象、主要参数、运行要求等,且满足可研阶段设计深度要求。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应明确增殖站地点、增殖放流对象、放流规模、放流地点等。

第九条 项目对珍稀濒危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造成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布置和调度运行方案、合理安排工期、应急救护、建设或保留动物通道、移栽、就地保护或再造类似生境等避让、减缓和补偿措施。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对景观产生影响的,提出了工程方案优化、

— 42 — 景观塑造等措施。

第十条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料场、弃土(渣) 场等施工场地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防治或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移民安置涉及的农业土地开垦、移民安置区建设、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等,其建设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针对城(集)镇迁建及配套的重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要交通和水利工程改复建、污染型企业迁建等重大移民安置专项工程,依法提出了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存在水污染、富营养化或外来物种入侵等环境风险的,提出了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

第十三条 改、扩建项目应在全面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基础上,提出了“以新带老”措施。

第十四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水环境、生态、土壤、大气、噪声等环境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环境保护设计、环境监理、开展科学研究等环境管理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投资、时间节点和预期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 43 —

14、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 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江河(含人工运河)、湖泊、沿海港区航道疏浚、整治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包括航运(电)枢纽及通航建筑物。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航道规划或港口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相协调。

第三条 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相协调。开放水域现有航道与相关保护区域重叠的,在统筹考虑工程实施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科学论证。

第四条 项目疏浚、抛石、沉排、吹填、切滩、抛泥等涉水作业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施工方案、工艺或时序及各施工环节悬浮物控制措施。内河航道整治、沿海港区航道导堤等工程构筑物改变水文情势、冲淤条件,影响取水功能或造成水体交换、水污染物扩散能力降低且明显影响区域水质的,提出了工程优化调整措施。疏浚物优先用于陆域吹填或综合利用,属危险废物的,提出安全有效处置方案。施工船舶污水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第五条 按照“避让、减缓、补偿”原则提出了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实施丁坝、顺坝、锁坝、切滩、炸礁等工程,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重要洄游通道及“三场”等生境、物种多样性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爆破噪声控制、施工期监测、驱赶、救助及科学研究等水生生物保护措施。造成生境破坏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提出了明确的生境修复或再造、生态护坡(滩)、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对于涉及水生哺乳动物、中华鲟等水生保护动物重要栖息水域的,提出了加

— 44 — 强船舶航行控制、减小航速等措施。

第六条 项目施工布置具有环境合理性,对施工场地提出了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了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防治或处置措施。

第七条 项目存在船舶溢油等环境风险的,提出了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

第八条 改、扩建项目应在全面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基础上,提出“以新带老”措施。

第九条 制定了施工期和运营期水生生态、水环境等环境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重点监测珍稀保护鱼类、水生哺乳动物和水质等。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环境保护设计、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环境管理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投资、时间节点和预期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一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 45 —

15、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 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类型机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民航布局及发展规划等相协调,满足相关规划环评要求。

第三条 新(迁)建项目从声环境、生态、水环境、土壤环境等环境要素方面开展了多场址方案环境比选,提出了必要的调整、优化要求。项目选址、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

第四条 对声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在技术、经济、安全可行的条件下,优先采取源头控制措施。对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提出了调整跑道布置和方位角、跑道起降比例等工程优化方案,提出了环保拆迁、建筑隔声、周边相关规划控制及调整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声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机场周边声环境敏感目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 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鸟类迁徙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调整跑道布置和方位角、优化飞行程序和跑道及起降比例等工程优化方案,提出了运营期灯光和噪声控制、生态修复等措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的,采取了避让、工程防护、移栽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生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第六条 针对生活污水、油库区初期雨水、机修废水等污(废) 水,提

— 46 — 出了收集、处置措施和应满足的相应标准要求,明确了回用、综合利用或排放的具体方式。针对油库及油品输送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提出了分区防渗、泄漏监测等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并提出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控要求。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七条 针对油库及油品输送设施,提出了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油气回收措施。有场区供暖设施的,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针对年旅客吞吐量(近期或远期)超千万人次机场,结合飞机尾气影响预测,提出了必要的对策建议。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环境空气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提出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相应措施。其中,危险废物

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变电站、空管系统、导航系统等工程的电磁环境影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取、弃土(渣) 场、施工场地等提出了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态修复等措施。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噪声、废气、固体废物等提出了防治或处置措施, 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中,针对涉及净空区处理和高填深挖的项目,结合施工方案设计、地貌条件和区域生态类型,提出了合理平衡土石方尽量减少弃渣、植被恢复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过程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不对周围生态环境和敏感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条 针对油库及油品输送设施等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了调整平面布局、优化设计、设置应急事故池等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储备应急物资、

— 47 — 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等要求。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了既有相关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了“以新带老”措施。

第十二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声环境、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环境保护设计、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环境管理等要求。

针对年旅客吞吐量(近期或远期)超千万人次机场,提出了设置机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以及在机场和主要声环境敏感区设置噪声实时监测系统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投资估算、时间节点、预期效果明确,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四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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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05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11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07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0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06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03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版)

1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1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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