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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乡会章程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01 21:06:1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同乡会章程

下沙高教园区余姚同乡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下沙高教园区余姚同乡会(一下简称“同乡会”)是杭州下沙高教园区余姚同乡的学生组织,以“服务同乡,增强交流”为宗旨;以活跃余姚同乡的课外活动,增强余姚同乡的凝聚力为目标;同乡会代表着全体会员的利益,是联系在下沙各高校就读的余姚同乡的重要桥梁。

第二条同乡会在建设过程中要积极维护会员利益,同时会员也要主动履行其义务。

第三条凡就读于下沙高教园区,籍贯为余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都有资格成为同乡会成员。

第四条同乡会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为同乡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必须对同乡会负责,对于委员会成员失职严重者委员会有罢免并重新委任的权利,委员会任期为一年,可连任,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由同乡会中有意为组织服务且能力较强的会员担任。

第五条同乡会QQ群:12564233

同乡会人人俱乐部(待建立)

如有会员想要把相关资料(包括照片文档等)分享给组织,则可将其发至Q Q群共享或俱乐部主页,另外如果委员会由相关信息要传达,将通过飞信的方式进行通知。

第六条近年来在下沙范围内有不少各地的同乡会纷纷建立起来,本会将本着相互学习,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其保持联系,交流经验。

第七条同乡会开展的活动主要是服务同乡、娱乐同乡,一般活动有:接待以及服务同乡新生、组织同乡交流联谊、印发同乡通讯录、组织同乡出游、假期小聚会、寒暑假及各法定节日包车、欢送毕业同乡等。

同乡会主要活动简介

第八条:直通车

目的:避开交通高峰,方便会员出行,同时增进会员感情,增强同乡会信誉度和凝聚力。 时间:法定节假日或者寒暑假放假,另外平时周末只要会员有需要并且人数超过25人均可以发车。

负责人:遵循自愿原则由委员会委员负责。

地点:下沙范围内,根据报名会员所在学校以就近原则确定。

流程:

1、负责人于发车前一个星期及其以上发飞信通知会员关于发车的相关事宜,并统计报名会员。

2、会员自收到飞信之日即可向负责人报名,报名尽早,以免车位爆满,截止日期:发车前一天。

3、负责人将与余姚的旅行社及车队进行联系,并会提前将发车具体时间地点车牌号等相关信息发给报名会员。

4、如有需要,负责人可自行制作上车凭证并向报名会员收取定金以保证发车顺利进行。

5、发车结束后将由委员会对会员进行反馈,同时会员也可向委员会提出自己个人的意见和

建议。

注意事项:

1、包车费用为45元/人(合理性:高速车费42+下沙到车站费用3)

2、与旅行社或者车队合作的过程中将产生少量利润,其中30%给与负责人作为通讯补贴及组织劳务费,70%归入同乡会盈余公积。

3、包车负责人负责通知联系会员及车队或旅行社,具体负责事项与流程为与会内部会议讨论统一。

4、会员在平时包车需要并有一定基本人数(10人及其以上)可提前(最迟发车前三天)告知会长,委员会可为其安排。

第九条:新生接待

目的:为新来下沙的同乡搭建一个活动平台,并取得相关帮助与引导,同时加大同乡会在余姚与下沙的影响力。

时间:暑假期间及开学初。

负责人:主要由会长和负责宣传的副会长负责,其他副会长配合相关工作。

主要活动范围:余姚——余姚中学、余姚二中、余姚四中;下沙——七所本科综合院校为主,其他院校为辅。

具体活动:

1、高考后高中毕业生填报志愿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相关指导与建议,对有意向来下沙就读的毕业生进行同乡会宣传。

2、组建新生群并邀请同乡新生加入,由有意愿为新生服务的会员为其提供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咨询与信息,并结交同城好友以方便未来的学习与工作。

3、开学初新来校时由会员志愿为其提供接待服务,并可组织相应活动,如逛校园、结交同学、认识老师等。(待批准)

4、来下沙就读的余姚新生中有意愿加入同乡会的可由新生群加入到同乡会群中,成为同乡会会员。

注意事项:

1、主要由委员会负责,同时欢迎会员志愿参与,为新生提供帮助。

2、活动中需要的服务经费与宣传经费主要由委员会审批拨发,同时作为公益事业,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吸纳社会资金。

3、接待活动过程中的具体相关事宜由委员会讨论决定,尽可能为新生创造更好的条件更多的机会,活动形式可多样化。

4、校方配合工作具有机动性,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十条:同乡会网上平台(公共主页待建立)

目的:借助网络方便会员间的交流与联系,同时为会内的资源共享提供平台。

具体方式:QQ群以及人人网公共主页。

负责人:主要由委员会负责维护,同时欢迎有意愿的会员参与管理。

注意事项:

1、网上平台是同乡会交流与分享的场所,欢迎所有会员积极参与平台建设,参与会内事务商讨或沟通,分享资源。

2、为扩大同乡会的影响力,公共主页同样欢迎非会员加入,彰显同乡会精神。

3、委员会担任QQ群管理员。

4、倡导文明网聊,内容积极健康。

第十一条:同城聚会

目的:维持同乡间的感情,保持联系。

时间:主要定于欢迎新生到校(开学初)与欢送老生毕业(学期末)时,另外会员有需求平时也可另定时间。

负责人:任何会员都可以组织聚会。

注意事项:

1、每次聚会之前,负责人都要做出具体的策划,可联络委员会给与帮助。

2、原则上聚会举办经费由参加的会员自行承担,考虑到有关聚会对同乡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审批经费。

3、合法聚会,杜绝非法集会。

同乡会组织及其职能

第十二条同乡会核心组织为同乡会委员会,委员会设有一名会长与若干名副会长,副会长分管几大不同方面的具体事宜,同时出于地域性的考虑,各个会长将在下沙不同区的各个高校产生,以加大同乡会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第十三条委员会将定期(半会议)组织委员会议,如有需要可增开会议,以探讨同乡会内部的相关问题及发展方向;同时委员会成员时刻接受会员的监督,若有会员举报或者弹劾,并经监委会投票过半人数对其工作存在不满,可撤销其委员资格另行选举。

第十四条各机构职能如下:

会长

1、同乡会会长是同乡会内部最高领导人和决策者,主要对同乡会的发展方向和组织上的决策;会长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直接领导与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是同乡会日常工作得以正常、有序开展的直接领导力量。

2、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总结同乡会的工作和协调各部长的工作。

3、审批委员会成员的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代表委员会向同乡会汇报工作,提出工作计划,方针,人物草案和各项通知等。

副会长

1、与会长一起共同负责会内事务,协助并配合其工作,同时是会长与各部门乃至各会员之间沟通的桥梁。

2、协同宣传部长共同负责同乡会网上平台的建设更新。

3、相关活动过程中与会长共同负责对外交涉。

宣传部长

1、负责同乡会的对外宣传,制作海报等资料,主要是欢迎新生的时候。

2、主要负责网上平台的建设,适时上传相关资料与会员共同分享。

人事部长

1、对于同乡会内的人事变动进行统计和管理(主要是新增新生和删减毕业生),以两个月为一个周期更新会员通讯录并发至会员手中。

2、同乡会活动时对参与的会员进行统计和通知。

3、负责同乡会群内的人员变动及其身份确认。

维权部长

1、该副会长管辖同乡会监委会(监委会为会内监督机构,由有意愿的会员组成,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可接受会员的举报。

2、每次活动之后负责发放问卷或短信收集反馈信息。

3、建立同乡会对内监督机制与对外维权机制,切实维护会员利益。

文案部长

1、负责会内相关档案资料的记录与整理,同时将其存档管理。

2、对会内相关经费的收支进行记录,并制作财务报表,于委员会开会时向各委员汇报。

3、负责将相关资料在会员中进行公示。

同乡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权利

1、同乡会所有成员均享有使用同乡会公共资源、参与同乡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除自己主动放弃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此权利。

2、同乡会所有成员都有选举委员会成员及被选举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3、同乡会成员遇到问题时有提出要求帮助的权利(通过QQ群、公共主页,或者向委员会提出)。

4、同乡会成员享有对同乡会的公共利益的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5、同乡会成员享有对同乡会的公共利益的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和提出解释权,负责解释的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回答。

6、同乡会成员有在QQ群和公共主页的言论自由权,提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侵犯其他成员的权利。

7、同乡会委员会成员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自行调配各项工作,但必须对同乡会负责。

8、同乡会委员会成员在执行工作时,有权要求同乡提供协助,以便工作的顺利展开。第十六条:义务

1、同乡会成员有维护同乡利益、维护家乡利益的义务,并时刻提醒自己是余姚的一份子,代表着余姚人民的形象。

2、同乡会成员参与集体活动(如包车、聚餐、出游等)有缴纳经费的义务。

3、同学会委员会所有成员都是同乡们的公仆,所组织的活动均以集体为念,不得以权谋私;通知所负责学院的同乡参加各项活动,转达委员会的建议和通知时要到位,并及时向委员会反映所负责学院同乡遇到的问题和意见。

4、委员会成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在执行工作时必须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做到热情有礼、真诚待人。

5、同乡会一切事物均须公开化,同乡会成员有监督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意见的义务。

6、同乡会各成员有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义务。

同乡会活动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同乡会的经费管理由委员会共同负责,账户由会长管理,会长为财务工作的代言人。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同乡会经费,提高办事效率,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专款专用,杜绝任何形式的不合理开支,特制定该财务管理细则:

1、同乡会的一切收费决定必须经委员会同意,由会长或代行会长权职者签名,对同乡解释清楚并对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2、同乡会的所有经费同意由会长分配各委员会成员联系收费。

3、同乡会经费主要来源

(1)包车产生的盈余公积

(2)参与活动的会员资源缴纳的活动经费

(3)社会实践过程中社会团体的赞助

4、委员会各成员制定活动方案时根据活动所需规模、影响等因素进行活动经费预算,交委员会通过后由会长审批拨款。

5、同乡会各项日常活动开支必须预先向会长申请,会长同意后方可报销。

6、委员会对同乡会的一切支出款项必须向同乡公布经费支出项目及金额,重大活动的开支须在活动后对同乡公开,并对同乡提出的质疑作合理的解释。

7、同乡会的一切收支情况都要存档管理,负责人和会长意见等信心要完全。

8、委员会成员年终视具体情况补贴通讯费。

同乡会委员会成员的选拔

第十八条选拔条件:大一至大三的在校同乡,不限学校、学院、性别、年龄、成绩等,只要你有一颗诚挚的、积极向上的心和一股为广大同乡服务的热情都可报名自荐。

第十九条选拔方式:

自荐:由个人向委员会提出自荐,由委员会讨论择优筛选。

推荐:由上一届委员会成员对在同乡会活动表现积极和关心同乡会发展的同乡提名(可采取委员会成员对本职位直接推荐的方式),经委员会讨论择优筛选。

第二十条监督机制:新委员被任命后其相关信息将在公共主页上进行公示,并进行为期一周的监督,会员均可对其提出个人意见,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投票会员对其表示不满意,可取消其转正资格,否则到期正式转正。

第二十一条注意事项:为加大同乡会的覆盖面,委员原则上产生于下沙范围内不同的高校。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同乡会所有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公平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活动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不溯既往”原则,即自新章程公布之日起,执行新章程,旧章程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适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在章程以外或者特殊条件情况下可以由委员会表决临时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如需要修改须经过同乡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同乡会委员会。

下沙高教园区余姚同乡会委员会

2010年4月

推荐第2篇:同乡会章程

****省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同乡会的运作,增进团结、联谊互助、共谋发展,在过去十余年同乡会成功运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一个非政治、非盈利性社团组织,会员由在广西**工作、居住、生活的**省老乡(含祖籍**省)以及**省籍企业组成。

第三条 本会一切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合法开展一切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联谊、互助、自律、发展 第五条 根据发展需要,本会暂不设常务联络处所。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会议的权利。

(二)享有自荐和推选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三)有分享信息,提出帮助请求并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对本会财务收开支有知情权。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是同乡会的决策机构,设理事10-18名。其成员由在**有影响力的企业家及热心人士组成,领导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并审议修订同乡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同乡会的重大活动组织;

(四)向全体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顾问团是同乡会的专家顾问机构,设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根据需要聘任。其成员由历届同乡会的会长、秘书长,以及在**各政府职能部门(比如工商、税务、公安、司法、医疗、文教、金融、卫生等)工作的领导及资深人士组成。

顾问团负责对来**投资、定居的**省籍企业及人士提供咨询,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顾问团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卸任后可任一届名誉会长。

第十三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日常工作,实施落实理事会决议;

(三)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代表同乡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联系。

(五)想方设法增强本会的影响力。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以代为履行会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参加,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乡会的日常工作事务。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根据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审议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休会期间的增补选由秘书处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沟通、联系、协调理事、顾问、会长、副会长、及各会员;

(二)负责组织与记录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与记要;

(三)负责落实会长办公会的会议决定;

(四)负责组织实施同乡会的各项活动;

(五)负责组织同乡会的日常事务;

(六)负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七)其他同乡会事务。

第十八条 理事、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和老乡中有一定影响力;

(二)特别热心本会工作,奉献能力和奉献精神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被当选的各位同乡会理事、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以满腔的热情为同乡会做贡献,在经济上、精力上给予最大程度的奉献。

第十九条 同乡会每年定期举办一次年会,时间为每年12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年会由秘书处具体承办。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男性同乡100元起交,女性同乡50元起交;企业会员每年年费人民币1000元起交,每年开年会前缴清。

(二)会员(企业及个人)自觉捐赠,当选理事单位、会长、副会长必须给予一定的捐赠。原则上会长单位不低于30000元,副会长单位不低于10000元,理事单位不低于2000元。

(三)本会其他创收。

(四)其他社会赞助。

第二十一条 本会来源经费属****省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用于会员会员年会、日常活动开展,联络、宣传事务费用,其他地市同乡会组织交流经费,以及资助会员紧急困难等事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经费坚持账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由全体会员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如发现有违纪行为,本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服务内容和活动方向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要组织如下方面的服务和活动:

(一) 加强和**省的联系,让**省人了解**;

(二) 组织**省同乡聚会,加强联系,共叙乡情;

(三) 帮助来**的**省人排忧解难;

(四) 为**省来的投资者做好服务咨询工作;

(五) 建立对外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提高**省同乡在**的社会地位,成为**与**省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六)建立生意合作平台,共谋发展,为同乡的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

(七) 根据**省同乡的各有所长,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几项特殊事项的运作规则:

(一)会员年会。由秘书处在每年10月中旬负责制定方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顾问团通过后,会长办公会布置、领导,秘书处组织实施。

(二)会员意外困难。

1、意外伤害。由秘书处负责调查(身体伤害事件可请医院的会员协助),事实清楚,确需困难扶助的,300元以下金额由会长决定,300-1000元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1000元以上由理事会决定。

2、其他困难。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具体请顾问团或具体对口单位的会员帮助协调、关照。

(三)节庆活动。由秘书处制定方案,报经会长同意后实施。有企业赞助的活动,实施前须经企业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9年 月 日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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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同乡会

章程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决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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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广州同乡会章程

广州同乡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25/2005。

广州同乡会

一、本会定名为广州同乡会。

二、本会地址设立于澳门富运台8号富运大厦地铺(LA)。

三、本会之宗旨是在澳门法律制度下维护本会之合法权益,促进各方友谊,共同建设、发展澳门之繁荣。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四、凡曾在广州生活过及热爱广州之人士,均可加入本会。

五、会员之权利:

A、参加全体会员大会;

B、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C、享受会员之权利。

六、会员之义务:

A、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B、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供联络数据。

七、会员若违反本会章程,理事会可对其给予书面警告或撤销会员身份。

全体会员大会

八、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开会一次,十五天前必须通知会员召集。

九、会员大会之职能:

A、审议本会年度报告;

B、选举产生会长,理事,监事;

C、决定本会的发展路线及任务;

D、修改本会之章程。

会员大会

十、会员大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

十一、会长及副会长由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二、会长之职权:

A、领导本会热爱澳门,遵纪守法;

B、关心爱护全体会员;

C、主持本会大局。

理事会

十三、理事会由五人或以上理事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

十四、理事由提名或自荐,由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五、由理事选出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任期三年。

十六、理事会通常每月开会一次,若有需要理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

七、理事会之职能:

A、执行全体会员大会之决议;

B、管理本会各项事务及发表工作报告。

监事会

十八、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十九、监事由提名或自荐,经全体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十、监事会通过互选产生一名监事长(不设副职),任期三年。二十

一、监事会之职权: A、审核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B、监管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田兆祥HenriquePorfíriodeCamposPere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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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同乡(扬州)联谊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本会全称:湖南同乡(扬州)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一条本联谊会是以在扬州地区为主,辐射周边地区的湖南同乡、是凝聚众多湖南同乡、非赢利性、自愿组成的团体。联谊会是以促进交流、开展活动、丰富生活、相互协作、团结关爱的一个和谐的平台

第二条宗旨:互帮互助!互敬互爱!共同发展!。

第二章联谊会的任务和权利

第三条任务:团结同乡,联络同乡,建立一个团结互助的交流平台,将联谊会建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湖南人在扬州的家,服务于各位同乡;我们团结友爱,携手共进。为促进家乡(湖南)的发展、建设第二故乡(江苏)美好的明天不遗余力。

第四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得组织和参与对祖国、对人民、对社会有危害的任何活动。

第五条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同乡大会,最高决策机构为同乡联谊会委员会。

第六条联谊会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可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有刑事责任人或严重危害联谊会声誉的行为人开除出会。

第三章联谊会的主要活动

第七条联谊会的交流方式:

一、每年举办1-3次全体会员大会:

1、春节前后。

2、端午节前后。

3、中秋节前后。

二、在各区域自愿组成健身活动小组,开展增强体魄、有益健康、形式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

三、建立同乡之间的交流信息平台:扬州湖南老乡联谊会QQ群。

1、相互交流。

2、发布消息。

3、通报有关活动情况。

四、关爱同乡,及时了解会员状况。对有困难的会员及时尽力帮助解决;对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同乡,由联谊会出面力所能及进行维权。

五、调和各种矛盾,禁止同乡人与人之间的鄙视、辱骂等不良行为和不尊重同乡的行为。

第四章联谊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联谊会的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一、自愿参与联谊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经会长集体审核,通过联谊会的信息平台发布个人或团体信 息的权利。

三、有查看和质疑活动组织费用和账目详细的权利。

四、有向联谊会委员会或会长提议开展新活动建议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权利(不退会费)。

六、其他经联谊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权利。

第九条联谊会成员应尽的义务有:

一、积极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

二、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一年)。

三、介绍同乡入会,扩大联谊会的规模和影响。

四、积极维护联谊会的荣誉和形象。

五、不得从事有害联谊会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五章联谊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联谊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5—7名。 第十一条联谊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原则上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联谊会会员大会选举通过,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会长负责综合协调联谊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度需递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同乡们的工作监督。会长最多连续担任二届。退任后授予荣誉会长身份,为平稳交接工作和为联谊会提供长期的后续服务。

第十三条副会长分别分管财务部、组织部、活动部、文体部、外联部,各部部长负责各个部门的具体事务;秘书长主要负责协助会长完成相关的工作,在会长缺席等特殊情况下行使会长职权,完成相关工作,保证联谊会运作的流畅、顺利。

第十四条联谊会会员大会为同乡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联谊会委员会代行职权,受理联谊会成员的任何提案,并进行分析予以回复并采取相关的行动,实施可行的提案。在做出重大决议时,需通过信息平台通知所有联谊会成员,并公示一周,无多数人反对方可通过,或者在同乡大会当场讨论表决通过(必须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

第十五条联谊会扩大后,经联谊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可以成立联谊会分会。各分会必须服从联谊会的统一领导,可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各分会负责所在分会联谊会活动的组织、宣传、联络工作。第十六条各部负责策划联谊会的各项活动,必须向会长递交活动策划书,做好做细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负责整理收集活动资料。联谊会要加强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建立和保持与当地政府和湖南省有关政府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的联系。

第六章资产使用、管理及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联谊会的所有经费、资产由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财 务部由3人组成,直接由会长负责监督。财务部要及时向联谊会成员报告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度需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并向大会报告明细。

第七章会员入会条件

第十八条会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岁的中国公民,必须是湖南籍。

1、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审查后批准加入。

2、参加同乡会的同乡需要每年交纳一定的会费,具体按联谊委员会的公布数交纳。

3、必须在本地区有固定工作,接受本章程的各条款。

第八章附则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扬州湖南同乡联谊会委员会。

本章程经同乡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联谊会会员对本章程有任何疑问和改进建议可直接向会长或联谊会委员会提出。

湖南同乡(扬州)联谊委员会

20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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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乡 会 章 程

第一章总 则

学生同乡总会创办于2011年10月08日,是以陕西、甘肃、河南、新疆、宁夏、

青海、四川多省为一体的学生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老乡为宗旨;以活跃同乡的课外

活动,增强老乡的凝聚力为目标;学生同乡总会代表这三和全体学生的利益,是联系

学生与其他组织之间的重要沟通桥梁。

学生同乡总会本着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中制、责

任制、规范纸工作坚持精简、高效的处事原则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一.三和同乡会由本院各班及团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同乡会委员会又该同乡会会员

大会选举产生;各分会负责人可以由各分会会议选举或由同乡会委员会直接任命

产生;同乡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半年。

二.院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院党委批准亦可提前或延期进行。

三. 院同乡委员会选举必须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差额选举

产生,充分体现会员选举人的意志,被选举人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半数方能当选,并报

院党委审核批准。

四. 同学同乡总会,根据工作需要,设顾问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办公室和秘书

长各一名。院同乡会设顾问、会长、副会长和各分会正副会长。有学生干部竞聘,经

学院考核任命后方可行使职权;各分会干事由各分会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任职。

五. 本会会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祖国, 热爱家乡,热心为同乡

服务,为师生的各项利益服务。

六. 本会会员必须自觉维护本会声誉,不得以本同乡会的名义, 进行任何违法、违纪违背

社会公德等活动。

七.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同乡会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对同乡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有对同乡会的任何组织和会员的监督权;

(五)对同乡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同乡会组织帮助解决;

(七)入会自愿,退会时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同乡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离开。

八.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学院的校纪校规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同乡会的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同乡会的任务;

(四)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相互帮助,增进团结,热心桑梓,无私奉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核准通过后予以除名:

1、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

3、利用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者。

第三章 同乡会工作范围职责

第一节同乡会的职能

(一)、根据上级团委和院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三和学院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每

学期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同乡委员会会意和各分会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研究、部署和检查各分会的工作,并经常向党组织和上级领导汇报;反映情况,努力开眼我院同乡总会新局面,做好党的助手。

(二)、抓好同乡总会的组织建设,丰富同乡会的组织生活,健全同乡会的各项制度,教育会

员履行会员的义务,保证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发展新会员和超龄会员离会的工作;组织会员学习党的知识,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会员,配合党组织做好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抓好各级会员的培训;协调好同乡之间的人际关系和交流的平台。

(三)、抓好同乡会的宣传工作,发现典型,组织评选、总结宣传、表彰好人好事,树立楷模。

(四)、组织对会员思想状况的调查,分析核对同乡会工作的总结、研究;组织开展‘争优创

优’活动,抓好评选和表举会员和优秀干事,优秀领导的工作。

(五)、完成院党委和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节同乡会各职务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顾问

1.围绕同乡会运行有关的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同乡会运行决策提出建议与意见,审核或参与起草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有关同乡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2.负责和主持同乡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同乡会例会,及时传达党组织和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听取各同乡分会的工作汇报,检查, 监督同乡各部门,各分会落实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总会

1.根据同乡工作职责,协同顾问工作,做好顾问的得力助手。

2.认真抓好陕西,甘肃,联合,各分会的工作。

3.顾问不在时执行顾问的职责。

4.认真完成顾问和委员会交给的有关事宜,并对其负责。

(三).副会长

1.统筹,协调和落实同乡会的日常工作,并将及时向顾问,总会汇报。

2.协助顾问,总会的工作,做好其得力助手。

3.根据同乡会的工作指示精神,统筹全院会员的工作,协调各会的工作,使各分会的

工作互相配合,促进同乡顺利的完成各项工作。

4.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完善同乡会的各项工作制度。

5.总回,顾问不在时,执行顾问的职责,保证同乡会的工作正常运行。

6.根据总会的指示,制定新学年的工作计划,并监督各分会执行,同时做好每天值班

人员的安排。

(四).办公室主任

1.管理本会各类公务,并对办公室各类公务进行定期清查和整理。

2.负责办公室内部的管理和日常事物。

3.协助顾问、会长、副会长,起草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原始或修订草案。

4.监督其他分会,依据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协会会员进行考核。

5.协助总会处理当日事务。

(五).秘书长

1.全面负责协会的各项会议的各项联系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2.起草、印发协会各类工作文件、通知,起草各类报告,整理、建立协会档案。

第四章会议制度

(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总结和财务报告;

(二) 讨论并决定同乡会的重大事项;

(三) 修改同乡会章程;

(四) 选举理事会组成会员。

(五)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后,由理事会领导同乡会的全部工

作,对外代表本会。除重大事项外,一般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

酌情处理。

第五章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总结和财务开支情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干机构;

(六) 决定秘书长、办公室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 理事会任期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十一)会员大会每年举行年会一次,可邀请有关领导参加。

(十二) 理事会每年举行四次会议。

第六章本会的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勤于工作,赋于奉献精神;

(二) 在各分会工作中,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交流融洽得当;

(三) 认真工作,积极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工作;

第七章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负责主持起草本会工作计划和决议草案,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召集主持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设常务副会长;会长缺席时,由常务

副会长代理会长工作。

第八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 协调各方面开展工作;

(三)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处理其他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缺席时,由

会长在副秘书长中推选代秘书长。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集体和个人捐赠;

(三)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五) 本会的经费管理:按集体事业单位建立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一)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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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康城同乡会(章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同乡会全称为“青岛康城同乡会”,英文名称为Qingdao Kangcheng aociation,缩写为QKA(以下简称同乡会)。

第二条 本同乡会由大朱毛籍人士在青岛投资、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及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同乡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青大朱毛籍人士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同乡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青岛、促进青大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同乡会接受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同乡会的会址设在青岛。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同乡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二)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三)通过同乡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企业的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四)围绕同乡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六)广泛联系大朱毛籍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青大两地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七)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八)创办网站和会刊,加强对同乡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九)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十)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同乡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同乡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大朱毛籍在青岛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在青岛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同乡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同乡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同乡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同乡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同乡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同乡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同乡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同乡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同乡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同乡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同乡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同乡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同乡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同乡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同乡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代表本同乡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同乡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同乡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同乡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同乡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同乡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同乡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同乡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及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同乡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同乡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同乡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同乡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青岛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同乡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同乡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同乡会经青岛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同乡会终止后所剩余财产,在理事会审查并在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同乡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乡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青岛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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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农”安徽同乡会是苏农学院安徽同乡的学生组织,简称“安徽同乡会”,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苏农”安徽同乡会以全心全意关心爱护同乡、服务同乡为宗旨;以活跃同乡课外活动,强同乡凝聚力为目标;苏农学院安徽同乡会代表着苏农学院安徽同乡全体学生的利益,是联系学校其他组织和同乡学生的重要桥梁;

第二章 同乡会会员

第三条 凡苏农学院(含已毕业同乡)籍贯为安徽的并正式加入同乡会的学生都为“苏农”

安徽同乡会会员; 第四条 同乡会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同乡会所有会员均享有使用同乡会公共资源、参与同乡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除自己主动放弃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此权利;

(二) 同乡会所有会员都有选举执委会成员及被选举为执委会成员的权利;

(三) 同乡会成员遇到问题时有提出要求帮助的权利(通过QQ群、公共邮箱,或

者向执委会提出);

(四) 同乡会会员享有对同乡会的公共利益的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五) 同乡会会员享有对同乡会的公共利益的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和提出解释权,负

责解释的执委会成员不得拒绝回答;

(六) 同乡会会员有在Q群和公共邮箱的言论自由权,提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侵

犯其他成员的权利;

(七) 同乡会执委会成员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自行调配各项工作但必须对同乡负责;

(八) 同乡会执委会成员在执行工作时,有权要求同乡提供协助,以便工作的顺利

开展。 第五条 同乡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同乡会会员有维护同乡利益、维护家乡利益的义务,并时刻提醒自己是安徽的

一分子,代表着安徽人的形象;

(二) 同乡会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一年一次)和其他活动经费的义务;

(三) 执委会成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在执行工作时必须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做到热情有礼、真诚待人;

(四)同乡会一切事务均须公开化,同乡会成员有监督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意见的义务;

(五) 同乡会各会员有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义务;

第六条 “苏农”安徽同乡会执委会会长为本同乡会最高代表,全权代同乡会的利益; 第七条 “苏农”安徽同乡会执委会会长对同乡会会员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八条 加入本同乡会的人,须认真填写《“苏农”安徽同乡会会员信息登记表》。以便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自由、便捷、无障碍的沟通。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缺乏团体意识,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符合会员条件,经帮助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

会。

第三章 同乡会组织及其职能

第十条 “苏农”安徽同乡会执委会是“苏农”安徽同乡会的代表,“苏农”安徽同乡会成员大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两次,具体时间届时安排; 第十一条 “苏农”安徽同乡会执委会由成员大会中当选的同乡会会长、同乡会各事务部的部长和各系联络员组成,一般任期一年。换届大会若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二条 “苏农”安徽同乡会是本同乡会常设机构。“苏农”安徽同乡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的若干部门和配置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同乡会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同乡会经费的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10元。

(二)会员自觉捐赠。

(三)本会其他创收。

(四)其他社会赞助。

(五)一些活动采取AA制经费缴纳。

第十三条 同乡会的经费由同乡会的财务部负责管理记录,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同乡会经费,提高办事效率,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专款专用,杜绝任何形式的不合理开支,

特制定该财务管理细则:

(一)同乡会的一切收费决定必须经执委会同意,对同乡解释清楚并对相关费用收支

单存档管理;

(二) 同乡会的所有费用统一由财务部长联系收费,汇总后存入同乡会账户中;

(三) 同乡会的一切收支情况都要存档管理,每次收支情况必须公示会员(在Q群

中公示、书面文件公告);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不溯既往”原则,即自新章程公布之日起,执行新章程,旧章程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苏农”安徽同乡会执委会。

“苏农”安徽同乡会执委会

各部门职能 ★ 会长

同乡会会长是同乡会内部的最高领导人和决策者,主要对同乡会的发展方向和组织上的决策;会长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直接领导与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是同乡会日常工作得以

正常、有序开展的直接领导力量。

★财务部长

财务部长主要负责经费的妥善保管、收支登记、申报领取、定期报表公布并签收会员

会费。

★通讯部长

负责同乡会内部的上传下达,通知订购票务消息,并在节假日发送问候飞信,负责同

乡通讯录的整理。

★各系联络员

负责与自己系内的会员保持亲密联系,并做好新生中安徽同学的登记工作。

同乡会的常规活动

同乡会开展的活动主要是服务同乡、娱乐同乡、为同乡提供一个广泛的交友平台,一

般活动有: 1.组织新老同乡校内交流联谊。

2.组织新老同乡出游联谊。加强联系,共叙乡情。

3..组织与学校内的其他同乡会联谊活动,加强联系,增进友谊,广交朋友。4.同乡会内部友谊赛(体育类)。

5.假期小聚会。假期可聚在一起在本地范围内聚会搞活动,例如苏州周边旅游,杭州、

常州恐龙园等周边地区一日游等等。 6.寒暑假订购火车票、飞机票。这是为了方便同乡假期回家,避免长时间的等候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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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服务内容和活动方向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老乡的联系,团结互助、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特成立本会,为规范运作特修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同乡会。

★ 第三条 本会一切运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开展一切活动。

★ 第四条 本会是一个非政治、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是一个对安徽有感情且志同道合者的大家庭。

★ 第五条 本同乡会的宗旨是:联合会员,精诚团结、互相帮助、资源共享、共谋发展。

★ 第六条 本会联络处暂设:绍兴诸暨

第二章 会员

★ 第七条 凡是对安徽有联系有感情现居住在绍兴及周边的安徽籍人士及配偶,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同乡会会员。

★ 第八条 会员违反社会公德、公理者;坑害其他会员者;损坏本会名誉者;根据其恶劣程度给予警告、除名或诉与法律等多方面进行相应惩戒。

★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参加有关会议的权利。

(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分享信息,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对本会财务开支有知情权。

★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同乡会者,须填写“入会登记表”。 ★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十四条 同乡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同乡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同乡会的清算及终止事宜;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本会设理事若干名,其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活动小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和老乡中有一定影响力;

(二)热心本会工作,乐于助人,有奉献能力和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第二十二条 本同乡会设会长一名,聘请荣誉会长2名、副会长3名、正副秘书长各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荣誉会长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若工作发生变动,可由理事会推荐人选接替其职务,另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聘任顾问若干人。

★ 第二十三条 会长/理事会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日常工作,实施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同乡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联系。

(四)想方设法增强本会的影响力。

★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财务部

(—)财务部由财务总监,会计和出纳组成

(二)财务总监负责日常财务工作,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汇报本会财务状况 ★ 第二十五条

被当选的各位同乡会理事必须以满腔的热情为同乡会做贡献,在经济上、精力上给予最大程度的奉献。同时本会下设若干活动小组,各设正副组长一名。各会员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可参加一个和多个活动小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300,每年1月31日前交清。

(二)会员自觉捐赠

(三) 其他合法来源。

★ 第二十七条 本会来源经费属安徽同乡会团体会员所有,专人专户专管,财务公开定期公布;用于会员活动开展,用于对外联络。对于家族及地区灾难,经团体商定,对于应该救助及所须帮助的团体及个人提供必要的支助,充分发挥“尽我所能”的团队力量。经费的使用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全体会员有权监督。

第五章 服务内容和活动方向

★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要组织如下方面的服务和活动:

(一) 加强和安徽人的联系,让安微人了解绍兴、让浙江人了解安徽;

(二) 组织安徽同乡聚会,加强联系、共叙乡情,弘扬安徽文化,地方风情,发展双方贸易及旅游业,把这里变成安徽同乡的乐园;

(三) 帮助安徽来的新居民安家定居,为安徽来就职者创业免费咨询和帮助,把这里变成安徽老乡在绍兴的接待站;使他们身在异乡也能感受到家的温暖。

(四) 建立对外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提高安徽老乡在浙江的社会地位,把这里变成安徽省和浙江省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五) 建立生意合作及工作机会平台,共谋发展,为老乡的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使安徽老乡的各展所长,为绍兴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推荐第10篇:日本温州同乡会章程

日本温州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会定名为留日本华侨华人温州同乡会。

第2条 本会以联络同乡间亲密联系、加强感情增进友谊、加强会员的相互合作、促进会员的事业発展、同时加强与留日各侨团以及世界各地侨团组织联系、为家乡建设和祖国的繁荣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 会 员

第3条 凡属留日温州同乡、关 心组织者、均可申请入会。非我同乡、但热心支持帮助我会者、可聘请为我会赞成会员。

第4条 会员满18歳以上者、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第5条 会员必须遵守会则、服从各种决议。

第6条 会员有自动缴纳会费、赞助事业等义务。

第7条 一年没交纳会费、定为自动退会者。

第8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犯章程规定或损害本会名誉者、経理事会议决、限制其会员权利或开除会籍。

第三章 理 事 会

第 9 条 本会以理事会为最高机关、决定本会基本方针及其它有关重要事项;选任或罢免会长、副会长(3名)、事务局长;选任或罢免理事会议长(正副各1名)、会计监查役(2名);计划、推行检点总结会务;讨论、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10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之。

第11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各种规定的会议、执行各项决议。

第12条 会长因故不能执行公务时、由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

第13条 会长、副会长、事务局长、理事会议长及会计监查役理事任期均为四年。

第14条

事务局长対本会的活动计划、安排、対大使馆和国内有关部门联络、一切事务前后向会长报告。

第15条 理事如有损害本会名誉者、经理事会决议、限制其理事职权或开除其为理事。

第四章 名 誉 会 长 ・ 顾 问

第16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名)、由会长招聘、経理事会决定后。

第五章 会 计

第17条 本会经费由以下收入充当。

1.会费及特别会费

2.捐款

3.其它各种收入

第18条 本会之会员会费及其它特别会费、均由理事会决定。

第19条 本会会计年度定由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决算由会计监察役核実后报理事会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20条 本章程之修改、経理事会议决后施行。

第21条 本章程、由留日华侨华人同乡会之成立大会(1985年4月17日)议决即日制定施行。

第22条 第五期第3次理事会(2004年4月13日)修改决议即日施行。

平顶山同乡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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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平顶山地区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同乡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合法开展协会活动。

第三条:本会是由平顶山籍的各界人士自发组成的组织,是秉着“亲善友爱,相互提携,共同勉励,求同存异”之精神,进行各种有益活动以求发展的组织。 第四条:我们成立本会旨在于扩大我们平顶山地区在外的影响,并通过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联系,从而扩展我们在社会各界的声誉。来提高我们的社会地位,促进国内外各界和平顶山地区的商贸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发展水平,求得更全面,更有效地为国家,为社会贡献我们应有的力量。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为河南、为平顶山地区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中共河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1号富凯大厦。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左列四种,必须具备左列条件。 个人会员:原籍平顶山地区,社会信誉良好、品性端正,能爱护乡亲并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并有行为能力,经会员一人介绍,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者。 永久会员:一次缴5000元以上者。

赞助会员:凡原籍是其它地区的在平工作或长住人员,且符合个人会员之条件,对本会提供赞助者。

荣誉会员:凡协助本会发展会务着有突出贡献,经理事会认定通过者。但赞助会员及荣誉员无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第八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被国家有关部门罢免职务、行政处分尚没有恢复的。 吸食、注射烟毒或其它毒品者。

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

社会信誉不好、品性不端正,不能爱护乡亲并赞同本会宗旨,年龄不满二十岁,没有行为能力。

第九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经本会批注通过;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及服从本会之决议。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按时缴纳会费。

会员享有本会一切福利,及与其它合法活动之权利。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并经理监事通过者,丧失会员资格: 自请退会者。

对本会名誉、权益重大损害者。 连续三年无法联络或欠缴会费者。 死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负责人为会长,下设秘书部、外联部、服务部、网络部、财务部、办公室。六个常务机构组成。

第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共同组成理事会。 第十七条:六个常务机构的职责:

秘书部协助会长主管全面性地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全面),副秘书长一人(常务秘书)

外联部:负责与社会各界的联络、交流、互动;

服务部:组织各种活动,分:文娱组、体育组、旅游组。医疗组、法律顾问组。 网络部:负责网络安全、网站制作、网页设计、关于网络方面的技术与咨询。 财务部:为本会的经济往来作好财务方面的管理、核算、工作与监督。 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之间及外界的协调、服务、咨询、日常工作。 第四章 会 务

第十八条:本会业务如左: 联络并增进同乡情谊。 救助会员急难事项。

奖助会员及其子女进业修德,发扬孝悌精神。 协助、解决会员就业、创业。 提倡正当乐、娱乐活动。 研究地方性应兴应革事项。 编篡出刊会讯。 协办会员婚丧喜庆。

其它相关事项。 第五章 资 产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 程

第二十四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第二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终止决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平顶山地区同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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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香港南靖同乡会章程

香港南靖同乡会章程

一、本会定名为[香港南靖同乡会],以下简称为本会。

二、本会注册办公地址:

三、本会宗旨:促进乡谊,集思广益,互励互勉,群策同乡福利。

四、依照本会宗旨需办理下列各项事宜:

1、促进旅港会员间及东南亚等地同乡乡谊事项;

2、办理会员福利之服务工作;

3、筹办设立有益会员及会员子弟教育、科学、艺术等之奖励金事宜;

4、举办有益会员及会员家属身心康乐之事宜;

5、为达成本会宗旨或会务需要,本会可以接受本港及其他地区各种捐赠或用其他适宜方式筹款之事宜;

6、因本会工作需要,聘用职工并酬以薪金工资津贴之事;

7、为本会之用途而借入款项;

8、印刷或出版会刊,分发会员;

9、发给逝世会员之家属慰唁帛金;

10、其他符合本会宗旨之合法事宜。

五、会员:

1、本会会员人数定为无限额;

2、本会发起人及筹备会成员列为本会之会员;凡属南靖之

1 同乡,年满十六岁,品行端正均有被接纳为会员之资格。申请入会者须填写中文申请书,付清会费者,即为正式会员。如不接受其入会,可不必宣布理由。

3、会员年费之金额如下:

(1)名誉永远会员:一次过缴费港币1000元; (2)永久会员:一次过缴费港币300元; (3)普通会员:一次过缴费港币100元; (4)学生会员:一次过缴费港币50元; 欢迎本港及海外热心同乡与华侨自由赞助。

4、会员应尽义务如下:

(1)遵守本会章程及一切决议案; (2)维护本会权益及信誉; (3)缴纳会费;

(4)其他一切应尽义务。

5、会员权利如下:

凡属会员得享本会之福利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6、如有妨碍本会会务进行或损害公众利益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得取消其会籍。

六、理事会:

1、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出。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协议选出正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2、理事会下设总务部、财务部、公关宣传部、康乐部、妇女部、青年部。各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3理事会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2)处理本会对内对外一切事宜; (3)召开会员大会;

(4)如会务需要时,有权开设办事处及决定细则实施之; (5)筹集经费。

4、理事会需要时,可设常务理事。

5、本会会长、理事长均以四年为一任,连选得连任。

6、会长对外代表本会,领导理事会。

7、本会可由理事会聘请本港和海外有相当地位与有贡献之同乡、知名人士、侨领、学者为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本会首届会长、理事长退休后,可由理事会推选为本会永远荣誉会长。

8、理事会聘请秘书一人,处理日常会务。

9、会长、理事、监事、司库等均系义务性质,不受任何形式的酬劳津贴。

10、本会理事会由19人至33人组成。候补理事若干人。

七、监事会:

1、本会设监事9人至15人,候补监事若干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如遇监事出缺时,则由票数最多之候补监事补充之。其任期至该届期满时为止。

2、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由监事会各监事互选之,监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二届。

3、本会会员关于会务提议改革或本会职员渎职及其他申诉,监事会得开会讨论之。本会帐目应由监事会按季度或年度审核。如有重大事项,监事会得召开会员特别大会并执行大会所决议交办的事宜。

八、会议:

1、会员常年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以便听取理事会报告,审查通过上年度总结及处理一般事务。

2、上述会议应称为“会员常年大会”,其他会议则称为“会员特别大会”。

3、理事会与监事会得于认为需要时或有百分之三十以上会员请求时,可召开会员特别大会,此等请求书须写明请求者姓名、地址,并须送达理事长。

4、上述各项会议如不足下列法定人数出席,不得作出任何决议:

会员常年大会,全体会员百分之二十或会员15人以上。 会员特别大会,全体会员百分之三十或会员20人以上。 理事会,过半数之理事名额,或常务理监事之半数以上。 监事会,过半数之监事名额。

各种会议之决议案,须出席者过半数之人赞成方生效力。若遇赞成和反对各占半数时,大会主席有表决权。

5、在开会时如会长缺席,则由副会长代任大会主席。

九、会印运用

本会会印如未经会长、理事长同意,不得盖印任何文据。盖印时须由下列四人,会长、副会长、秘书、司库签字,两人以上,方为有效。

十、文件签署

所有汇票、期票、支票或其他流通证券、契约等须由下列六人中(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司库)之接受,立据以及签押,方为有效,但此二人之一人,必须为会长或理事长。

十一、本会会印由秘书保管。

二、帐目及审核:

本会设立正式帐簿,记载一切款项收支详情及本会财产保管登记。本会帐簿须妥存于本会会所,并随时供各会员查阅。 十

三、本章程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会员大会随时修订之。

香港南靖同乡会 二00五年元月

第12篇:河源市内蒙古同乡会章程

河源市内蒙古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服务内容和活动方向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河源生活的内蒙古同乡联系,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特成立本会,,为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暂定名为河源市内蒙古同乡会,简称“河源内蒙同乡会”。

第三条 本会一切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合法开展一切活动。

第四条 本会是一个非政治、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是一个对内蒙古同乡有感情且志同道合者的大家庭。

第五条 本同乡会的宗旨是:凝聚内蒙古人的力量,为发扬内蒙古人的优点,融入河源、建设河源。

第六条 本会联系处暂设:河源市中山大道63号御福花园B602 第一章 会员

第七条 现居住在广东省河源市的内蒙古籍人士,遵守本会章程,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同乡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四) 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参加有关会议的权利。

(二)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有分享信息,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

(四)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 对本会财务开支有知情权。

第十条 申请加入同乡会者,须填写“入会登记表”,可向本会索取表格。

第十一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同乡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暂由会员民主协商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 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人民

币200元,每年第一次会员活动时缴清。

(二) 会员自觉捐赠。

(三) 其他社会赞助。

第十四条 本会来源经费属全体会员所有,用于会员活动开展,用于对外联络。全体会员有权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四章 服务内容和活动方向

第十五条 本会主要组织如下方面的服务和活动:

(一) 加强在河源的内蒙同乡的联系,让内蒙同乡

了解河源;

(二) 建立对外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提高内蒙同乡

在河源的社会地位;

(三) 组织各种考察团外出参观旅游和聚会;

(四) 建立生意合作平台,共谋发展,为内蒙同乡

的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

(五) 根据内蒙同乡的所长,开展互帮互助活动。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2年4月5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13篇:河源市内蒙古同乡会章程

河源市内蒙古商会/河源市内蒙古同乡会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服务内容和活动方向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河源生活的内蒙古同乡联系,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特成立本会,为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暂定名为河源市内蒙古同乡会,简称“河源内蒙同乡会”。

第三条 本会一切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合法开展一切活动。

第四条 本会是一个非政治、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是一个对内蒙古同乡有感情且志同道合者的大家庭。

第五条 本同乡会的宗旨是:凝聚内蒙人的力量、发扬内蒙人的优点,融入河源、建设河源。

第六条 本会联络处设在:河源市中山大道御福花园B-602。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现居住在广东省河源市的内蒙古籍人士,遵守本会章程,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同乡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会本的活动,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四)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参加有关会议的权利。

(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分享信息,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对本会财务开支有知情权。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同乡会者,须填写“入会登记表”,可向本会索取表格。

第十一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同乡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暂由会员民主协商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200元,每年第一次会员活动时缴清。

(二)会员自觉捐赠。

(三)其他社会赞助。

第十四条 本会来源经费属全体会员所有,用于会员活动开展,用于对外联络。全体会员有权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 服务内容和活动方向

第十五条 本会主要组织如下方面的服务和活动:

(一) 加强在河源的内蒙同乡的联系,让内蒙同乡了解河源;

(二) 建立对外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提高内蒙同乡在河源的社会地位;

(三) 组织各种考察团外出参观旅游和聚会;

(四) 建立生意合作平台,共谋发展,为内蒙同乡的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

(五) 根据内蒙同乡的所长,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2年3月30日筹备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14篇:同乡会章程规范借鉴稿

老乡会章程(秉着\"沟通感情、传递信息、团结互助、共同勉励,求同存异\"之精神)

一、序言

老乡会经过发展,现已有所规模,但尚未完善.我个人认为一个组织的发展需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一、松散型的聚会,交流;

二、能组织定期活动,有详细真实的老乡资料,并且老乡之间能够互通有无,互助互利;

三、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及持续的经济支持形成良性循环的组织。我个人认为我们的老乡会,只发展到了第一个阶段,为了使老乡会形成一个有力的团体以使大家从中找到归属感、互相帮助、充分发挥团体优势,特发起此新的老乡会章程,以期实现第二个阶阶,望大家多发表修改意见。

二、老乡会章程

(一)名称:**同乡会

(二)性质:一个群众平等性的自治组织,一旦成立便永久存在。

(三)宗旨:主要为老乡会会员及河北老乡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各种活动必段遵守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

注:服务的有限性:老乡会在服务上对会员和非会员是有区别的,有面向全体老乡的服务,也有只针对会员的,因为毕竟深圳人太杂。具体的区别由会员大会决定。

(四)参加成员:主要为河北老乡及愿意为河北老乡会做出贡献的其他人。

(五)会员组成:vip会员、普通会员两种。

vip会员:志愿为老乡会会员,并登记详细资料,交一定的会员费,会费的多少由vip会员协商而定,一般不宜过多,本人认为以100元左右为宜。(第三阶段)

普通会员:志愿成为老乡会会员并登记详细个人资料。

登记内容(参考):

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地址暂住址学历毕业学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emailqq或msn特长或能为其他老乡提供帮助的内容

注:目前还不发展vip会员,如果到了第三个阶段要发展vip会员,必须经全体vip会员选举产生财务、出纳及监事,这些人需要有会计、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品格、时间。

(六)、会费(仅在第三阶段)

性质:会费的所有权归老乡会所有,但使用权归全体vip会员通过一定程序表决决定,主要投向为搭建老乡会的基础费用上如做网站、qq群,宣传等。甚至根据过vip会员的表决还可以投资,但由于会费的公益性质,所以收入或利润的大部分要归为会费,小部分归vip会员。实际上会费已经成了一个基金,一个为老乡会发展而用的基金。一般来讲会费不能用来捐款救助,因为老乡会的发展基金一旦捐助后,便缺少了永久存续的支持。但是可以组织募捐,会员内部或外部均可。

会员退会时可以收回会费或相应份额。

老乡会所有的财务、及花费必须及时公布,受监事会及所有老乡会会员的监督,包括普通会员的监督。

(七)管理机构

1、权利机构:全体会员大会,一般事项过半决定,特殊事项2/3以上决定。需特殊说明的是如果动用会费则必须由vip会员决定,会费使用上普通会员无表决权,但必须用在老乡会的公益事项上。

2、执行机构:设一个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委员长一名,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以委员长的意见为准。委员必须由vip会员担任,由所有参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选举产生。同时由委员会在深圳六个区每个区设两名招集人,一男一女,负责任本区内会员的直接触或组织区内的活动。

委员会的职责:负责老乡会日常活动的管理组织,比如:组织爬山、开舞会、救助、组织一起学东西,或团购等。(注以上费用均aa制,

一般不用会费)。

委员会同时负责管理所有老乡的档案及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安全及保密。

3、财务:负责管理会员会费及其他财物。财务部设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会计负责计帐,并公布财务状况。财务人员必须由懂会计知识的人员兼职,至少要有会计资格证书,同时人品要好。

4、监督机构:设3-5名常任监督员,负责监督执行机构和财务人员的各种行为,如发现其行为有违章程规定或有违同乡会利益的事发生,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老乡会。一旦,查明违章或违法行为,可给予撤职或除名等处分,若有违法犯罪还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发现是违法行为,也可径直向司法机关报案。所有老乡会的会员,均有监督机利。十名以上提名可提请召开临时大会。

执行机构、财务、监督机构的人员不可同时兼任。以上四个机构的工作内容对会员必须公开透明。

(八)会议

因为会员比较分散,联系主要以电话及网络工具(网站、qq、bbs、群等、手机短信群发)为主。大会及选举以网络工具进行,会议透明化,会议纪录由委员会保存。(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下设一个秘书处协助其处理事务,秘书人员可由会员自愿兼职)。

(九)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义务

(1)、如实登记个人信息义务,如有变动必须在一个月人进行变更登记,否则视为自动退会。

(2)、如遇到其他会员的咨询和求助,必须真诚全力以对,比如在人脉、专业技能、知识经验等方面,目前在物质的援助上不做要求。

(3)对待其他会员要真诚、平等、互助。

(4)、对其他会员的资料,不能向会员以外的人进行散布,否则,轻者开除同乡会并传告所有会员,重者构成违法侵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权利

(1)、获取所有会员资料的权利。

(2)、可以向其他会员咨询、求助。

(3)、有同乡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会费监督权、对同乡会各个机构管理人员的建议、监督。

第15篇:北京利川同乡会章程草案

北京利川同乡会章程(草案)

草拟人:徐晓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北京的利川同乡之间的相互联谊和团结协作,以共谋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同乡会名称为“北京利川同乡会”,以下简称“同乡会”。

第三条 同乡会是以同乡情谊为纽带,以实现同乡资源共享、互助互利、共同成长为核心价值,同时积极关心和支援家乡的建设发展,是为利川和北京之间搭建的一座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四条 同乡会以服务所有在京同乡为基本出发点,秉承“平等、友爱、互助、发展”的原则,合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同乡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部、财务部、外联部,策划部、网络信息部、法律顾问部和民族文化推广部等部门。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同乡会会员是在北京工作、生活、学习的利川人,包括对利川有特殊贡献、热爱利川的各界朋友,承认同乡会章程并积极参加同乡会活动,执行同乡会决议,经本人填写《加入北京利川同乡会登记表》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对同乡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可经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表决后认定为荣誉会员,其他籍贯人员对本同乡会有特别贡献的,可经理事会认定后成为特别荣誉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认可同乡会章程,真诚对待并愿意帮助每一位会员;

(二) 执行同乡会决议,积极参加同乡会组织的活动,及时向同乡会反映各种相关信息,提供各种可能合作的机会及其他建设性建议;积极宣传同乡会宗旨,邀请同乡加入同乡会。同时,尽可能提供相关内容丰富同乡会的网站建设。

(三)按时缴纳会费(一年一次)。

(四)分享同乡会收集的所有文字和图片信息,包括通讯信息、资源信息、网站信息等;

(五)参与讨论和决策同乡会的各项工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可以向同乡会提出请求、反应情况,并要求同乡会给予答复和帮助;

(七)监督同乡会章程执行情况,包括财务收支情况。

(八)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如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不遵守同乡会章程,其行为有损同乡会利益和

声誉,经帮助仍无转变者,同乡会有权劝其退会。

第三章 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北京利川同乡会各机构按照平等、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

第十条同乡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同乡会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年终或年初举行一次,同乡会的一切决议需在全体会员大会上讨论、民主表决通过,最后交由同乡会理事会执行。理事会需将执行情况及待办事宜及时公布在同乡会网站上。所有会员均有参与、监督、表达权,除会员大会外,会员平时可通过秘书长信箱、同乡会网站站长信箱、同乡会QQ群或直接电话相关责任人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及职能:

(一) 审核年度同乡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表决通过理事会所提请讨论的事项;

(三) 规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安排;

(四) 选举、罢免理事;

(五)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职能;

第十二条 同乡会理事会是同乡会的执行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 名,下设秘书部、财务部、外联部,策划部、网络信息部、法律顾问部、民族文化推广部等,各部门负责人均为理事会成员,另有工作人员若干名。理事会由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所有人员皆为义工性质。

(一)理事会全体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需要,秘书长可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议,若连续三次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辞退。

(二)理事会成员每年换届民主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也可罢免。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制定各简章及实施办法;

(二) 拟订及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定期组织同乡会活动;

(三) 对各级工作人员行使聘、免权;

(四) 审核会员入、退会事项,调解会员之间的争议及帮助处理对外事务;

(五) 指导和带领北京利川同乡会稳步、健康发展;

(六) 其它应办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各部门职责

秘 书 长:决定同乡会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同乡会的各项工作;

财务部长:负责同乡会的财务工作,包括会费收支,制定财务报表,确保各项费用合理支出;

外联部长:为同乡会做好宣传工作,号召更多同乡加入,同时加强与利川当地的

沟通与交流,积极收集各类信息资源;

策划部长:负责策划和组织同乡会各类活动,包括各类文案的撰写等;

网络部长:负责网站建设、推广和维护,及时发布和更新同乡会各相关信息; 法律部长:为同乡会及成员提供各类法律咨询和必要援助;

推广部长:致力于宣传推广本地区优秀文化、企业和人物等;

第十五条 同乡会的理事及工作人员是同乡会的骨干,是同乡会的义务工作者。选举理事、选拔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

第十六条 同乡会经费来源

1)基本会费: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2)企事业单位和会员的赞助和捐赠 ;

3)团体会员赞助费;

4)广告赞助费;

5)会员活动费:以不盈利为前提,每次会员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向参加者征收费用;

6)其他来源。

第十七条 同乡会经费属于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主要用于同乡会各类活动及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同乡会实行帐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由全体会员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同乡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一旦发现,所有会员都有权要求立即追查,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湖北人在白沟同乡会章程

湖北人在白沟同乡会章程[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湖北人在白沟同乡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湖北籍现在白沟工作、学习、生活的同乡,自愿参加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加强广大在白沟同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共图发展;继承和弘扬湖北人的优良传统,为振兴湖北经济贡献力量。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和保护在白沟湖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宣传和介绍湖北。

第六条 充分发挥湖北在白沟同乡的职业、智力、信息诸方面优势,为家乡招商引资,献计出力。

第七条组织在白沟同乡开展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促进团结的各项活动,尽量为同乡排忧解难,如同乡遇有困难及天灾人祸等,同乡会 组织人员帮忙解决,促进共同发展。

第八条积极联络白沟同乡,为促进湖北在白沟同乡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编辑印刷《湖北人在白沟同乡会会员名录》、《会员简介》等资料,并及时增修,为同乡间联络、了解提供方便。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凡具有湖北籍,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及在湖北工作、学习、生活过,现在白沟工作、学习、生活的人员和其他热爱湖北的人士,均属湖北同乡。第十一条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湖北同乡,与湖北人在白沟同乡会取得联系,参加活动,并承认本章程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三条会员权利:

1、在产生同乡会组织机构时,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积极参加同乡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同乡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4、优先了解或取得相关信息资料;

5、了解并监督同乡会财务收支状况。第十四条会员义务:

1、遵守同乡会章程;

2、参加同乡会的活动和工作;

3、关心同乡会的发展,向同乡会秘书长或分会会长提供各种信息或资料;

4、本人单位、地址、电话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同乡会副秘书长;第十五条优秀会员评选条件:

1、热爱同乡会工作,为同乡会工作尽心尽力;

2、为湖北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和按职业划分的相关分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理事由同乡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任职条件是:积极参加同乡会各项活动,为同乡会工作和湖北经济发展作出公认贡献,在湖北人在白沟同乡中具有一定的声望和代表性。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责:

1、决定同乡会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2、推举名誉会长、选举会长、副会长;

3、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分会会长;

4、解释和修改《湖北人在白沟同乡会章程》;

5、详细记载各位同乡为湖北作出的各种贡献,以彰功绩;

6、召集和主持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理事任期1年,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工作,副会长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

第五章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自愿捐赠;

2、在白沟湖北企业捐赠;

3、湖北省财政支持。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组织的活动和相关工作,禁止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由会长、副会长设立专用帐户管理。经费开支应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每年向会员大会提供书面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于湖北人在白沟同乡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修改,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待条件成熟时,本会应向国家主管群众团体的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17篇:深圳陕西同乡会(章程草案)

深圳陕西同乡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同乡会的名称为“深圳陕西同乡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ShanXi Aociation”,简称为SSA(以下简称为同乡会)。

第二条

本同乡会由陕西籍人士在深圳地区投资、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及企业自愿结成,是以推动深圳与陕西两地文化、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同乡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发挥同乡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深圳,和谐陕西,促进深陕两地文化和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本同乡会的目标是:凝聚乡情,团结一心,共享资源,共谋发展;

互通资讯,互相帮助,促进合作,加速发展;

以信為根,以人為本,和谐团体,稳健发展。

第四条 本同乡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同乡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同乡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同乡会的业务与作用:

(一)协调在深会员企业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并成立法务部;

(三)成立群工部,组织会员不定期开展本会的大型宣传活动,文娱活动,丰富精神食粮,营造家的温暖;

(四)成立自愿影视工作组,筹拍一部陕西人在深圳的大型电视剧;

(五)培养先进,树立标杆企业,推选明星会员,为会员建立学习的榜样,掀起比学赶帮得蓬勃风貌,发挥“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的传统精神风尚;

(六)建立同乡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的工作网络,为企业的发展开拓投资、融资、立项等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为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牵线搭桥;

(七)筹办培训机构,为同乡会企业培训人才,为个人会员提高技能素质,提供良好的就业和发展渠道,真正体现同乡会的乡土氛围,使得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各展所长,各得所需,达到陕西人在外一家亲的效果;

(八)设立为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排忧解难的机构,依法尽最大的能力尽可能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九)努力开展会员诚信自律建设,形成陕西同乡会诚信自律乡风乡貌的文化氛围;

(十)充分发挥网站的技术优势,加强对同乡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十一)创办会刊,建立会徽,会标,打造具有陕西文化的品牌产品加以推广,抱团做大做强(团集一心做大做强),产生共赢的理想效应;

(十二)建立与国内外兄弟协会、同乡会的交流与联系的平台;

(十三)以同乡会为中心,建立商圈服务体系,为在深和来深陕籍人士提供质优价廉的生活服务环境和工作旅游环境;

(十四)在西安建立办事机构,为返乡人士寻谋发展,招商引资,搭建服务桥梁,加强与本省政府的沟通与联系,提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信息;

(十五)成立单身会员约会场所及信息交流平台;

(十六)建立评选表彰先进会员机制,激励激进会员的责任感,使命感,使得本会健康、持续、长久蓬勃发展;

(十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同乡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单位会员须为陕西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同乡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个人会员须为陕西省籍或旅居陕西3年以上,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且在深圳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同乡会组织并能够积极参加同乡会活动;

(四)执行同乡会决议。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同乡会办事机构秘书处登记审核;

(四)发给会员证;

(五)秘书处每季将新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同乡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参加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会员无需缴纳会费,可以鼓励成功企业家赞助费用用作同乡聚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同乡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构成:

(一)现任会长、副会长;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三)同乡会秘书长;

(四)各分会会长及分会秘书长;

(五)同乡会本届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代表分配额为每百名会员一名,由各自所在区域或选举单位全体会员选举产生,选举得票数超过本选区会员人数一半,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同乡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制订或修改章程进行表决;

(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进行表决;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同乡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工作开展之前,监事会需对相关候选会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进行30日公示,从而确保各类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同乡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同乡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同乡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同乡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同乡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同乡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同乡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同乡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同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当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以上,将从现任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

一、

三、

四、

五、

六、

七、八项职权。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同乡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同乡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同乡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同乡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同乡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同乡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侯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代表本同乡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本会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由同乡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变更和增补。本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变更和增补:由同乡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变更和增补。本届中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

同乡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

秘书处负责编制同乡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

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

根据同乡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

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

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同乡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同乡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同乡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同乡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同乡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同乡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六条 本会现成立一下机构:

(一)秘书处。协助秘书长完成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推动,落实工作成果。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工作的全面开展。执行和落实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三)群工部:负责会员发展和各项群众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四)法务部:处理所有本会涉及法律问题的相关事宜。为各类活动提供相关法务信息的依据和建议。快速有效的建立一支本会的法律精英队伍和顾问团队。

(五)其它应该建立的部门或工作组。。。

第五十七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八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条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地区或特定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本会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包括: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内部刊物;

(五)接受社会十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六)重大的学术活动;

(七)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对特定区域和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出国交流活动;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依据本会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同乡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8篇:大学城怀集同乡会章程2

广州大学城怀集同乡会章程

1.性质:由广州大学城(包括不在大学城的校区)各大学的怀集同乡发起的学生自我组织、管理的非官方性质的同乡会,全称“广州大学城怀集同乡会”。本同乡会是广州大学城(包括不在大学城的校区)全体怀集同乡的共同利益代表,不涉及任何个人利益。

2.宗旨:1.交流,给同乡搭建一个更好的交流、互动平台,达到资源共享、亲密联系的目的。

2.互助,同乡之间在生活、学习上互相帮助,包括学习难题、生活烦恼、生活攻略、技术支持、资源分享等。

3.成长,在各会员的交流和互助过程中实现共同进步、成长,包括在校大学生的成长以及支持怀集学弟学妹们的成长。3.会员须承担以下义务:

1维护本会团结,遵守本章程

2在日常行为中主动维护怀集及怀集人形象

3维护会员共同利益,会员间互爱互助

4认真执行本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5遵照需要交纳活动费用 4.会员享有的权利:

1享有参与同乡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2享有同乡会提供各类服务的权利

3享有同乡会提供各种资源的权利

4享有参与各部门成员及会长的选举权和被选举软的权利

5在生活、学习上有任何问题或困难均可向同乡会反应或求助

6可根据自己爱好向会长提出活动申请

5.部门组成:

1.会长团:总会长一名,负责领导协调本会公务,联系各部门负责人、各学校(学院)会长。各学校(学院)会长各一名,总理校内同乡会事务,管理本校同乡会QQ群,负责联系总会长、各部门和校内会员、活动项目收集和申报等,各学校(学院)内部人员安排内部自行决定。会长团负责制定同乡会一年的规划,各学校(学院)的同乡会一年规划由本校会长制定。

2.秘书部,负责各部门人员调度与联系,管理同乡会活动经费与物资、活动记录与经验总结、召集会议和制度维护等。

3宣传部,编辑并发布宣传材料,与怀集中学和怀集一中保持密切联系,安排年度怀集各中学招生介绍工作。

4外联部,负责QQ群、微博、微信、贴吧平台管理,同乡会拉赞助,联系已毕业学长、怀集新闻、怀集内各组织和机构。

5策划与组织部,策划同乡会活动,与秘书部一起组织活动。

6互助会,负责学生生活互助活动,组织并管理同乡会互助会QQ群、微博、微信贴吧平台,分享资源,分担烦恼。

(各部门组成均为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6.换届形式,各部门成员、总会长由各学校(学院)会员投票选出候选人,再由上一届各学校(学院)会长推荐后,最后由上一届会长团、各部门选出。学校(学院)内会长由本校会员直接选出。

7.经费来源:会员按年度交纳的会费、企业或个人的赞助。活动费用,如来回车费,食物费用等由参与者个人承担。秘书部每学期在同乡会群内公布详细的出入款账单并解答会员提出的相关疑问。

第19篇:山东人在景德镇同乡会章程

山东人在景德镇同乡会章程(草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人在景德镇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制定本章程。本会定名为\"山东人在景德镇同乡会\",简称\"山东同乡会\"。山东同乡会拥有独立设计的协会标志,自愿组织的协会团体。

第二条 同乡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合法开展协会活动。 第三条 同乡会要联合全体会员,互相帮助,精诚团结,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同乡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其他协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同乡会是一个非政治、非营利性,志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第六条 居住、生活、学习在景德镇的山东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并能够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决议的,可以加入同乡会。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本会章程,努力进步,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协会会员服务的本领。

(二) 执行协会决议,带头积极参加景德镇的经济建设,带动山东人士为改善其在景德镇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艰苦奋斗。

(三) 坚持协会和全体会员利益高于一切,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本会纪律,严格保守协会秘密,积极完成本会的有关任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 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统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协会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六) 随时保持和协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向协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求,维护山东人在景德镇的正常权益。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协会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接受教育及培训。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参加讨论并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三)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分享信息,得到协会的帮助。

(五) 向协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协会给以负责的答复和帮助。

(六) 对协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及提出建议。揭露有关组织和会员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加入同乡会的人,须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以便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拥有自由、便捷、无障碍的沟通环境!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缺乏团体意识,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符合会员条件,经帮助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会。

第三章 协会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山东同乡会各组织机构按照民主原则建立。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同乡会的所有工作人员是协会事业的骨干,由会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是会员的公仆。选拔本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十三条 协会各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 协会各工作人员均不是终身制,经多数会员决定可以改选或连任。为更好地开展同乡会工作,本同乡会所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接受任何报酬,不享有任何特权,均为无偿为大家服务的义工。

第十五条 本同乡会主要以乡情和友情为纽带,靠大家自律进行维系。活动中若有会员出现违法行为或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其自行负担,本会只承担道义上的责任,不负担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会决策机构从高到低依次是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到会人员数额,必须是全体应到人数的过半数额;会议决议也必须是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才可以生效;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另行商定;理事会举行时间和次数,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领导人员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到五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心桑梓,在社会和老乡中有一定影响力;

2、特别热心本会工作,奉献能力和奉献精神强;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本会设下列机构:

1、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协助会长主管全面日常事务;秘书处下设拓展部、宣传部、财务部、人事部等具体办事机构;另设副秘书长若干,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

2、拓展部:负责与家乡及社会各界的联络、交流、互动,处理涉外及向会员提供法律服务等。

3、宣传部:通过各种合法正当的手段,宣传同乡会,宣传家乡,打造同乡会及山东的知名度;负责本会QQ群和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为家乡发展提供网络、信息、智力以及其他各项支持;负责有利于家乡发展和扩大影响的文化、艺术、旅游等宣传策划工作。

4、财务部:负责经费筹集、财务支出;在政策允许下可以为同乡会和家乡创造收入。

5、组织部:负责会员管理、召集和监督。

第十九条:对社会地位较高,并且大力支持本会建设和发展的各界成功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被聘为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可以若干名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权利有: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会务报告;

3、讨论理事会提请的决议事项;

4、根据理事会建议弹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等;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决定同乡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7、决定同乡会的清算及终止事宜;

8、其他必须办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同乡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重大事项由其表决决定。理事会成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在任期内若出现重大失误,宜主动请辞让贤,否则如有会员20人以上或理事5人以上提出弹劾则由理事会宣布免职,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另外,若出现其它不宜或无法继续担任的状况,可由大家推举补选。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组织活动;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适时设置名誉会长、顾问团,聘请或解聘顾问;

11、讨论各种会员意见和要求及其他项目事宜;

12、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

13、编审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报告;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下设若干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或组织活动。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议理事必须出席,无故缺席会议三次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职责:

1、全面负责同乡会的日常工作;主动了解与本会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确定发展规划;提出方案,供理事会决策时参考;

2、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组织日常工作,实施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主持起草本会工作计划和决议草案,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3、代表同乡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联系,出席有关活动;想方设法增强本会的影响力。

4、负责各理事的工作及协调,并做好监督;为本会及会员的发展出谋划策。

5、负责对本行业会员组织和协调,配合执委会做好聚会工作;定期审查本会财务帐目,确保账目的透明度。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6、举行会员代表大会时,在讨论议案的正反两方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对该议案的结果决定取舍;

副会长职责由会长确定,并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做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职责:

1、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被罢免或因事不能主持工作时,代理会长职务;

2、参与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管理本会的文件,档案,书信。

4、负责召集理事会议和活动,并做好通知、安排及记录;

5、汇总各理事所提建议及资料,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6、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起草本会章程、决议等文件;

7、妥善保管并整理好会员的档案及资料;

8、负责记录本会财务帐目。

9、具体落实会议精神及实施执行。

副秘书长职责由秘书长确定,并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秘书长做具体工作。 第四章 协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1、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同乡会员会费200元/人/年(以后根据每年经费使用和结余状况适当调整),收费遵循不强迫、不利透、不拒绝之三原则,同乡会成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收支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公布。

2、会员捐赠。欢迎老乡对协会进行赞助支持,捐赠者名单和金额在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在各种内部场合进行公示,以示感谢,同时起到示范作用。

3、其它收入。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

协会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协会经费属于山东景德镇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用于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成立专门5-7人经费使用监督小组,所有经费使用必须监督小组全部成员签字方可使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1、同乡会日常办公运作费用(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邮电费、电话费和资料费等);

2、支付同乡会各项活动及工作的必要开支,如制作会员卡,纪念品等;

3、同乡会年度联谊活动必需经费支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必需经费支出;(注:同乡间自由组织的小规模聚会产生费用自理)

4、联谊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5、同乡会会员特殊情况下的救助支出;

6、与联谊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7、网站建设及维护,QQ群建设;出版同乡会刊物,;

8、经全体会员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协会依据经费帐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由全体会员审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如发现这种违纪行为,协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服务内容和活动方向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要组织如下方面的服务和活动:

1、加强在景山东同乡的联系,让同乡之间互相了解;

2、组织山东同乡聚会,聆听乡音,凝聚乡情;

3、帮助来景的山东人排忧解难;

4、为山东来的同乡做好服务咨询工作;

5、建立对外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搭建山东与外界交流的桥梁,让更多人了解山东;帮助家乡宣传,帮助家乡建设,促进家乡的发展;让山东人的正面形象更加得以推广、强化,提高山东老乡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把这里变成山东与景德镇乃至江西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6、组织各种考察团外出参观旅游和聚会;

7、建立生意合作平台,共谋发展,为山东同乡的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

8、根据山东同乡的所长,开展互帮互助活动。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同乡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指定成立清算组织,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原监事会的监督下,全部用于发展与联谊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同乡会暂不设固定总部地点,以后将根据本会发展状况和本会人员地分布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设立,并经委员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拟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各行业分会或投资公司,将会员的财力人力充分整合,扶持有志之士创业发展,达到创业会员、投资会员和本会的三赢;本会所有利润均用于维持本会正常运行和公益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若需修改,须经1/3的会员提议表决通过后,由委员会执行;章程修改后,自新的同乡会章程公布之日起,旧的同乡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山东同乡会秘书处。 本会的其他规定必须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山东人(景德镇)同乡会

2012年 月 日

第20篇:兴山(上海)青年同乡会章程

兴山(上海)青年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兴山(上海)青年同乡会”是由在沪兴山籍同乡自发组成、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是在沪兴山青年同乡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坚持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之性质,发扬团结、互助、合作、友爱之精神,秉承以下宗旨:

1.联络感情。《增广贤文》云:“美不美,家乡水;亲不亲,故乡人”,本会摒弃一切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桎梏,以联络感情为第一宗旨。

2.传递信息。现代社会形势瞬息万变,信息的共享尤为重要。本会倡导和鼓励同乡坦诚相待、互通有无,加强信息沟通,以更好地融入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

3.团结互助。“一个好汉三个帮,众人拾柴火焰高。”拥有共同成长文化背景的兴山同乡,远离家乡,身处上海,在各行各业打拼,追求工作和生活的发展,既需要个人的努力奋斗,也需要同乡的互帮互助。有业务,可以一起合作;有疑惑,可以互相解答;有困难,可以携手度过。

4.共同发展。有感情、有信息、有合作,最终达到一致的愿景和目标——共同发展。

一言以蔽之,联络感情是基础,传递信息是手段,团结互助是保证,共同发展是目标。

第三条 本会主要职责:

1.搭建互相交流平台,开展各项联谊活动,增进同乡间的了解与友谊;

2.协助同乡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同乡的各有所长,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寻求共同的发展;

3.加强与家乡的联系,开展有益于家乡建设发展的经济文化、慈善公益等活动。

第四条

凡兴山籍在沪创业、工作或常住的同乡,不论学历与资历,不论收入与职务,均可志愿加入本会。

首批会员:如实填报完《会员信息采集表》,并参与《章程》表决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后续会员:如实填报完《会员信息采集表》,并同意接受《章程》的,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享有志愿加入或退出本会的权利;2.对本会的组织形式、活动安排等工作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4.有自愿选择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5.有自主在同乡中发起兴趣小组活动、交往共同爱好朋友的权利;

5.有自愿报名担任联谊活动兼职组织者的权利;3.遇到实际困难时,有向本会申请帮助的权利; 6.有获取会员通讯录、参与群内交流、分享群信息、知晓财务开支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1.认同本会的宗旨和理念,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形象;

2.如实提供个人资料,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支持活动组织者的工作;

3.关心本会工作,对本会开展的活动和秘书处的工作进行建议和监督;

4.对有困难的会员,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帮助;5.在同乡中宣传本会所倡导的宗旨和理念,积极推荐和发展新会员;

6.关注和支持家乡发展。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本会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所有事项均提交会员讨论。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1.表决规则

(1)本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由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其他管理制度、议事规程或具体事项,由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联谊活动,由参加该次活动的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举行。

2.表决方式

表决方式以邮件投票为主,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组织现场投票。同乡会设立公共邮箱(xsbjqn2013@163.com),会员按照《会员信息采集表》登记的邮箱进行投票。会员表决邮件接受大家的查询和监督,一年内不做删除。

表决事项由秘书处以邮件、短信以及群公告等方式通知,会员可以用邮件发表“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未进行表决的,视同弃权。

3.消极表决

会员在表决事项中,连续三次未发表任何意见的,视为消极表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研究本会发展状况、制定发展规划、发起组织各项联谊活动、联络在京同乡、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本会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各方有力支持。

第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两名(可视会员规模变化酌情增补人选)。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本会的通讯联络、会员发展、档案管理;组织和主持本会组织的联谊活动。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秘书处各项工作,根据分工抓好相应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由同乡会会员投票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处讨论决定。任期一年,可以连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有权提出辞职。

会员认为秘书处成员未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本章程组织纪律,由三名以上会员提议,经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同意,可予以罢免。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联谊活动,具体时间由秘书处提议,经会员讨论决定。

联谊活动的地点和形式,尽可能充分考虑会员的居住区域、兴趣爱好、时间安排,力求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最大程度覆盖全体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不收取会费,但欢迎和接受有意愿、有能力的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赞助、资助、捐赠。本会秘书处成员都是义务工作人员,不领取任何报酬。

每次联谊活动费用实行AA制,根据实际花销确定人均负担金额,当场缴纳。

学生、未成年家属参加活动免费,其他人员(含同乡和成年家属)AA制分摊费用。

所有活动经费的使用遵循成本最小化、服务最大化的原则,支出面向会员公开。

第十三条 为方便会员联系和信息发布,本会设立同乡会QQ群,群号为“*******”。 QQ群实行实名制管理,会员加入该群后,按照“姓名+现居地”修改群名片。

经管理员两次提醒或24小时内未备注真实姓名者,管理员有权将其清理出群。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会的正常运行,特确立以下管理规定: 1.严禁在会员内部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宗旨的活动; 2.不得以同乡会的名义开展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3.不得在同乡会QQ群内散布谣言、暴力、色情、淫秽信息; 4.互相尊重个人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透露其他同乡个人信息,不得对外扩散群共享中的同乡通讯录;

5.不得以参加同乡会的机会,欺骗他人感情、破坏他人家庭。会员如违反上述规定,本会有权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警告、解除会员资格、开除会籍等处罚。处罚由三名以上会员提议,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交秘书处宣布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表决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同乡会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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