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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05 06:07:1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裁定书

原告XX,经营地XX.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行政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XX不服被告XX作出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2月2日依法受理,范文《行政裁定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被诉行政行为无异议,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推荐第2篇: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起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一般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在简述原告起诉事由之后,写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引用驳回起诉的法律条款,裁定结果可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起诉。” 3.尾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告知上诉事项,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等。(二)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的标题、字号和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由于此种裁定是在没有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其文书应另编字号,不要使用立案编号的同一序列。同时,由于起诉未被受理,起诉人不具备受案的原告资格,因此,不能在裁定书中写上“原告”字样,当然也不必列写被告,更无须通知“被告”应诉。 2.正文

(1)起诉人起诉的事由。可表述为:“××××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表述为:“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3.尾部

告知上诉事项,可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只需送达起诉人。 (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 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和申请事项。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原告以„„(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理由,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可分两种情况表述:

①停止执行的,写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②驳回申请的,写成: “驳回原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的申请。” 3.尾部

告知提请复议权,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基本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最后是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等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

(2)人民法院认为应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引用据以作出裁定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根据不同的理由分为两种:

①准许撤诉的,写成:“准许原告×××撤回起诉。”②不准许撤诉的,写成:“不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3.尾部

准许原告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或者双方分担;不准许撤诉的,此项不写。

最后为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 (五)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等基本情况。

(2)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政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发回重审理由。写明原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断的几种情形中哪一种或哪几种。

(2)发回重审的法条引用。 (3)裁定结果。可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3.尾部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六)维持或撤销第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其中,不服不予受理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只列写上诉人(即原起诉人),不写被上诉人;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则要分项列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裁定理由。通过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原裁定是否正确等进行分析,阐明二审法院的明确观点,为裁定结果的提出打下基础。

(2)根据裁定理由引用相关法条。

(3)裁定结果。

①维持原裁定的,写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②撤销原裁定,应予立案受理或者发回重审的,写成: “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尾部

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再写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三、注意事项

写作行政裁定书时,应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裁定适用的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表述方法,确保内容准确,形式规范,行文流畅。

不同的行政裁定书,由于其所处的行政诉讼的阶段不同,在裁定书的尾部所告知的权利亦明显不同。如,对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有依法上诉的权利;而对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只有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对第二审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不服,既无规定上诉权,也无规定复议请求权;而第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则须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行政裁定书中的有些种类与民事裁定书中的部分类型相似,如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等。类似的行政裁定书的写法和注意事项可以参照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 范 文 】

××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8)×行初字第2号

原告:胡××,男,50岁,住××市××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秦××,男,34岁,住××市××街××号。 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陆××,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该所副所长。

原告胡××不服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超越了职权范围,并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胡××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7年1月17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7号

原告晋××,男,55岁,汉族,×××厂工人,住本市××区××巷×号××室。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市×××局(以下简称×××局),地址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局法制科助理。

委托代理人高××,×××工商局××工商所所长。

原告晋××诉被告×××局请求权赔偿一案,于1997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诉讼主体不符,需更换主体,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晋××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晋××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97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舒××,男,××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号。委托代理人:舒××,男,××岁,××市×××局××区分局干部,住本市××区××村××幢×室。

被告××市××××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住所地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男,××岁,××分局法制科助理,住该分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男,××岁,×××分局××街××管理所所长,住该分局宿舍。

原告舒××不服被告××分局对其作出的××××、××××的处罚并请求赔偿一案,于199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已与被告××分局自行协商解决行政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50元,由舒××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97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

有些司空见惯的现象,人们误以为对它了如指掌,甚至不屑一顾,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行政诉讼中经常出现的驳回起诉就是一例。在法院作出一个个裁定的时候,在原告接受一个个驳回起诉的同时,几乎无人设问:驳回起诉的概念应怎样表述?法律依据何在?它的适用条件如何?在行政审判活动中应如何把握运用?等等这些,很少有论题涉及,更谈不上给予系统的理论阐述和实践探究。纵观行政诉讼法实施七年多的历程,事实上,我国立法对驳回起诉的规定很不完善,学术界对驳回起诉的表述莫衷一是:从而行政审判中对驳回起诉的运用难免存在有恃无恐地随心所欲。不难看到,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弥补这一忽略已成当务之急。

一、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概述

1、驳回起诉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原告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可见,驳回起诉作为行政裁定的一种形式,无论从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还是从行政诉讼原告所享有的诉权来看,在行政诉讼的裁定方式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由我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所决定,我国行政诉讼法从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独立不久,尚未形成健全体系,因而与民事诉讼法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有些诉讼制度、方式的适用两者仍是相通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14条作了说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驳回起诉就属此例。因此无论从立法上和理论上论及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都不可避免地要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的一系列规定和观点,尽管两诉讼法性质不同,但对驳回起诉的适用是一致的。

目前,我国学者对驳回起诉的概念可以说没作定义性表述,只是由各自所持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在涉及驳回起诉问题时作出不同的解释性表述,但细加分析和归纳这些表述,仍可发现不少欠缺。笔者认为,这些表述可归为三类:第一类,倾向于列举式的表述,这类表述很容易犯列举不全的毛病。如“驳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原告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立案后经审查,起诉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以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新的法律事实,丧失了原告起诉的根据,但原告仍未撤诉的,法院应以裁定驳回起诉。”(注:于绍元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3页。)在此表述中, 列举了适用驳回起诉的二种情况:“一审法院立案后经审查”作出裁定为第一种情况:“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新的法律事实”为第二种情况。但事实上并不能排除适用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况的存在。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它表明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也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类,倾向于抽象式的表述,这类表述有利于克服列举式容易列举疏漏的缺点,但由于没有正确把握驳回起诉的本质属性,往往模糊了驳回起诉的适用目的。如“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的,即裁定驳回起诉。所谓当事人无权起诉,是指当事人无程序上的诉权,或者无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经法院查明后,以裁定予以驳回。”(注: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0页。)在该表述中,把驳回起诉理解为适用于当事人无实体上的请求权,从而混淆了诉讼中判决驳回与裁定驳回的根本区别。不难看到,原告无实体上的请求权只能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并非裁定驳回起诉。第三类,倾向于阶段性的表述,它既有利于克服列举式的不全,又有利于弥补抽象式的笼统模糊,但此类表述往往把驳回起诉的适用阶段理解过于狭窄。如“驳回起诉裁定,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经过审查,发现原告没有程序上的诉权,而将其起诉驳回的裁定。这时,人民法院还没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未对原告有无实体权利表态,而是解决原告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所以,只能用裁定,不能用判决。”(注:皮纯协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第247页。)在此表述中,它把驳回起诉仅仅局限于“立案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显然是理解过窄了。一则法律依据不足,并无法条表明只能在这一诉讼阶段作出驳回起诉;二则结合审判实践,很难排除在开庭审理后依法适用驳回起诉的问题,更何况第二审程序还存在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例外情况,“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注:皮纯协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2页。) 书面审理是指法院只对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不需开庭而作出裁判的审判方式,那么用“开庭审理前”这一阶段来衡量书面审理所作出的驳回起诉是不恰当的。

综上,笔者尝试着对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概念作如下表述: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法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书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司法行为。这一定义力图克服一些理论表述的不足,较完整地界定了驳回起诉的概念,阐明了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的一种司法行为,从而明确了驳回起诉的内涵,为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实际运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2、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

在把握驳回起诉概念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探讨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这可以从驳回起诉适用的目的、适用的主体、适用的对象、适用的阶段、适用的范围、适用的形式等方面考察。

(1)从适用的目的看,由裁定的性质决定, 驳回起诉并非解决原告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权利义务问题,可见,驳回起诉以解决原告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具体目的,以达到有利于维护诉讼主体诉权的合法行使、防止滥用诉权、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

(2)从适用的主体看, 驳回起诉适用的主体必须是行使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表明了判决、裁定权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表现,这种裁决权是人民法院特有的。

(3)从适用的对象看,《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可见,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享有起诉权,从而法律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充分得到司法救济。因此,驳回起诉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原告,而不是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

(4)从适用的阶段看,驳回起诉适用于“行政诉讼中”, 即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行政案件后,至终结诉讼(结案)前,依法随时可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处于动态中的案件,立案受理后,因情势变更,会产生新的法律事实,会发生各种变迁,这就需要法院在审理中及时运用裁定驳回的方式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表明了一审法院适用驳回起诉的阶段存在于“一审诉讼中”即法院立案受理后至一审终结前。

(5)从适用的范围看,所谓适用范围,是解决什么样的起诉、哪些起诉才能适用驳回起诉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予裁定驳回。可见,起诉条件是把握驳回起诉范围的标准。《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明了起诉的四项具体条件,为驳回起诉适用范围的划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6)从适用的形式看, 驳回起诉必须用书面形式-行政裁定书,在裁定书上必须由负责审查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才有效。另外,“依法论理是司法文书区别于其他文书的显著文体特点之一,依法论理要求司法文书的在认定案件事实,论述裁判理由时必须具体、精确地适用法律规定。”(注:严惠仁:《行政判决、裁定应引用相关行政法条款》,《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51页。) 驳回起诉裁定书作为司法文书,必须符合这一要求,即引用法律要注意精确性和顺序,应精确地指出法律依据的名称,按条、款、项、目顺序载明。而不能含糊其辞地表现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法相悖”等等书写方式。

行政诉讼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行政诉讼法正是根据这一目的,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以起诉权,赋予人民法院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司法审查权。而驳回起诉正是这种起诉权和司法审查权共同行使的产物。它不是对行政诉讼的否定,而恰恰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原则的体现,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特征。

3、驳回起诉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对驳回起诉的认识,在理论上还需进一步横向分析它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1)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的区别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依法认为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原告起诉的司法行为。从这一概念可知,无论从适用的目的、适用的主体、适用的对象、适用的范围等方面分析,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存在着许多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点不能忽视:第一,二者适用的阶段不同,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而驳回起诉适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案件后至结案前。第二,二者适用的强制程度不同,任何法律的适用都体现着一定的国家强制性,这是由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二者所体现的法律强制程度有差异,这可以从诉讼费承担上得到说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31 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3条第2 款规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承担。”可见,驳回起诉比不予受理对原告的强制程度重得多。驳回起诉的原告受到了相当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败诉方的制裁。

(2)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根据,依法不予保护,并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原告实体上诉讼请求的司法行为。不难理解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享有的诉权可区分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原告提起诉讼、进行诉讼和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对其依法驳回用裁定,如裁定驳回起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原告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即原告获得胜诉的权利,对其依法驳回用判决,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53 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此,尽管原告丧失实体上的诉权,即其主张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但原告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因此针对其实体权利上诉讼请求,驳回只能用判决,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便构成了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之间的严格区别:第一,二者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为防止原告滥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驳回诉讼请求是为防止原告滥用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第二,二者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采用行政裁定书的形式,而驳回诉讼请求是表现为行政判决书的形式。第三,二者法律依据不同,驳回起诉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依据行政法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正当理由或理由不足(往往表现为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能依法得到支持或保护而作的判决。

(3)驳回起诉与准许撤诉的区别

准许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不违背立法精神、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司法行为。可见,驳回起诉与准许撤诉同是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作出,同样引起诉讼程序的终结,从适用的目的、适用的主体、适用的对象、适用的阶段等方面有着许多相同点,但二者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第一,二者裁定的起源不同,自行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因此准许撤诉的起源是原告的申请;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裁定,其起源是人民法院的审查判断。第二,原告的意思表示不同,准许撤诉要求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而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时,并不考虑原告的意愿如何。第三,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准许撤诉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原告不得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也不能再起诉。而原告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享有上诉权,上诉期间裁定并不生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2 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原告还享有再起诉权。第四,二者体现的内涵不同,一般说来裁定否定了适用对象程序上的诉权的同时,也意味着否定了其实体上的诉权。但在有的情况下准许撤诉对原告否定的只是司法保护的权利,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主张并未否定。例如,原被告在诉讼中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满足原告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撤诉行为放弃的就只是诉讼法上的司法保护请求权,准许撤诉并未使其丧失对实体权利的主张。而驳回起诉既是对原告请求法院司法保护权利的否定,也意味着其实体权利主张的丧失,二者是紧密相随的。第五,二者的强制程度不同,这点仍可以从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体现出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撤诉的案件,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因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承担,可见驳回起诉的裁定其强制程度也较准许撤诉严厉。

二、驳回起诉的实践思考

1、驳回起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看到,近几年来,一些法院对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理解和实践是较成功的,也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绩,它既充分地保障了公民、组织的诉权,又适时地防止了诉权的滥用;既制约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社会效果是比较好的。但是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对行政诉讼的冲击不容疏忽,行政诉讼的现状并不令人乐观。例如,有些法院碰到三难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在极力“动员”原告撤诉未成时,(注:孙林生:《行政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为什么居高不下?》,《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34页。) 用驳回起诉作“挡剑牌”敷衍塞责,甚至有的法院迫于各种压力,有意规避法律,作出名不副实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笔者曾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

有一位老人,*时被错判为反革命罪,1977 年平反恢复工作,1984年因工龄不足10年老人被作退职处理,后老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某市劳动局信访室提出服刑期间连续计算工龄的申诉。最后某市劳动局于1997年7月书面答复老人,认为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为此老人不服,遂于1997年8月19日向某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于8月21日依法受理了此案。接着老人在收到法院传票通知11月4 日下午开庭后又收到法院于11月2日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 裁定内容为: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事实,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法院管辖,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

(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71条第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用驳回起诉的基本条件衡量,这份裁定书的错误是不难发现的。(1)就适用目的来看, 裁定书载明“不属法院管辖”的理由为“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事实,属历史遗留问题”,此说不能成立,该理由与“法院管辖权”不存在因果联系。前者(管辖)属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后者属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裁定书在此混淆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目的,从而混淆了本案究竟是程序不符,还是实体不符;究竟是以裁代判,还是以判代裁。(2)就适用的范围看, 驳回起诉是针对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起诉条件而言的,那么本案的裁定是涉及第41条第

(四)项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的问题。

(四)项包括二个方面,一个是管辖问题,一个是主管问题。管辖是确定某一案件应归哪一个法院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被告(市劳动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信访答复决定)所在地是明确而肯定的,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管辖权是无可厚非的事实。而主管是确定什么样的纠纷归人民法院处理,即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对此学术界历来争议较大)(注:高家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辩析》,《山东法学》,1996年,第4期,第37—40页。)无庸讳言, 法院在此把“管辖”与“主管”混为一谈了。本案的关键是主管问题,而非管辖问题。(3)就适用的形式看,裁定书没有载明“属历史遗留问题, 不属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款:《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

(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第71条第

(二)项根本表明不了本案不属法院管辖或主管问题,相反,从以上二个法规的有关规定中,恰恰找到了本案应属法院管辖、主管的法律依据。(对此另题探讨)最后,顺便谈一下本案的诉讼程序问题。本案1997年8 月21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11月23日原告才收到法院11月2 日作出的裁定书(挂号信为凭),而在其间原告还收到法院准备11月4 日开庭的通知(传票为凭),程序操作中出现如此咄咄怪事:法庭一方面作驳回起诉的裁定书(11月2日),一方面又作准备开庭的传票(11月4日);而且《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等待开庭的本案原告要到一审期满后才收到法院“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书,此种轻率的操作、迟缓的效率显然是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

令人可悲的是,对这样一份一审裁定,对这样一个一审法院滥用驳回起诉的案件,1998年2月25 日该市二审法院在不得不承认一审裁定“做法和理由均确有不当,应予指正”的前提下,在极力规劝原告撤诉未成的情况下,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的处理。目前此案正在申诉中。

2、实践中产生弊端的原因。

结合行政审判实践,造成上述驳回起诉弊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设立时间不长,人手和经验都不足, 实际承受力有限。在现实生活中,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多有求于行政机关,法院的人、财、物受地方政府控制,难以放手大胆审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结果往往是对行政违法行为有所偏袒,行政诉讼的目的难以实现。具体而论,法院倾向于受理行政机关执行案,不愿受理当事人起诉案,即使受理也滥用驳回起诉草草结案。(2 )几千年的封建传统观念-官贵民贱、民不告官还深深根植于一些人的头脑中,有一个从“民不告官”到“民可告官”的观念更新和逐步适应问题。有些法官本身素质低,民主观念淡漠,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达不到司法要求,审判中往往不是以公正的第三者身份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是与非,容易站在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边,其裁判结果大多不利于原告,而导致民难告官,“官官相护”,民怕告官,行政诉讼减少的恶性循环。同时法院受到种种外来的压力也很大,使得法院力不从心。具体而言,尽管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法院审理案件,往往会受到党委、政府及其它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巨大压力,可见在主动地规劝原告撤诉无效的情况下,被动地以驳回起诉摆脱困境也实属“万般无奈”。(3 )民主与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行政诉讼法对驳回起诉的立法尚不健全也是原因之一。例如,在驳回起诉的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上,如果一个案件法院本该在立案时裁定不予受理(从而原告不用承担诉讼费),但法院立案受理了,并在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那么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只是笼统的立法: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于是实际的做法是法院冠冕堂皇地依法裁定由原告承担,如原告上诉被驳回还得承担上诉费。换句话说,法院错误地受理了一起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而且耽误了该案得到有关机关及时解决的时间,但这错误却由原告承担。不难看到立法这一“漏洞”为法院不严肃执法、随意滥用驳回起诉开了方便之窗,这与法律过错责任相违背,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悖

3、实践中防治弊端的方法

为了克服和解决上述种种弊端,(1)在思想上,要端正认识, 增强法律意识。应在加强《行政诉讼法》宣传的深度、广度、力度上狠下功夫,破除公民“好人不告状”以诉为耻的陈腐观念,树立起法律是“自由的圣经”的权利意识;破除行政机关“官贵民轻、官断民从”的特权思想,增强“公仆”意识,树立平等观念;破除人民法院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官官相护”的传统意识,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从而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法院之间的关系作符合宪法原则的理性认识。(2)在组织上,要注重执法队伍的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执行离不开执法人员,他们的素质是将书面的法律转化为现实法律的关键因素,所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起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执法队伍。当前,行政审判涉及的领域和法律、法规越来越多,难度不断加大,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行政审判人员要加强行政审判的业务指导,提高审判水平。在驳回起诉中,审判人员要摆正保护和维护的关系,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提高行政审判的威信,充分发挥驳回起诉在行政审判中的积极作用。(3)在立法上, 应完善驳回起诉的法律,建立起具有行政诉讼特色的、系统的驳回起诉制度,对于“非正常驳回起诉”案件,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立法予以抑制。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监督的立法。不被监督的权力很容易滋生腐败、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纵观立法规定,无相应的保障措施,法律不配套、制度不健全、法律监督难以奏效。所以建立检察监督的保障机制,确保检察监督的强制力,是防止人民法院滥用驳回起诉的有效保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注:《列宁全集》,第2卷,第253页。)的立法,应从法律上适时确立“错案追究”的具体制度,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严格的执法意识,使办案人员有“后顾之忧”。对违反法律枉法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有些地方已付诸行动,取得良好成效,例如1997年12月24日杭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注:《浙江省律师协会法规汇编》,1998年,第3期,第472页。)使这方面的立法有了良好的开端。

推荐第3篇: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一般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在简述原告起诉事由之后,写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引用驳回起诉的法律条款,裁定结果可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起诉。”

3.尾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告知上诉事项,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等。(二)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的标题、字号和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由于此种裁定是在没有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其文书应另编字号,不要使用立案编号的同一序列。同时,由于起诉未被受理,起诉人不具备受案的原告资格,因此,不能在裁定书中写上“原告”字样,当然也不必列写被告,更无须通知“被告”应诉。

2.正文

(1)起诉人起诉的事由。可表述为:“××××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表述为:“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3.尾部

告知上诉事项,可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只需送达起诉人。

(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

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和申请事项。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原告以„„(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理由,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可分两种情况表述:

①停止执行的,写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②驳回申请的,写成: “驳回原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的申请。”

3.尾部

告知提请复议权,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基本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最后是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等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

(2)人民法院认为应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引用据以作出裁定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根据不同的理由分为两种:

①准许撤诉的,写成:“准许原告×××撤回起诉。”②不准许撤诉的,写成:“不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3.尾部

准许原告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或者双方分担;不准许撤诉的,此项不写。

最后为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

(五)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等基本情况。

(2)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政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发回重审理由。写明原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断的几种情形中哪一种或哪几种。

(2)发回重审的法条引用。

(3)裁定结果。可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3.尾部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六)维持或撤销第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其中,不服不予受理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只列写上诉人(即原起诉人),不写被上诉人;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则要分项列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裁定理由。通过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原裁定是否正确等进行分析,阐明二审法院的明确观点,为裁定结果的提出打下基础。

(2)根据裁定理由引用相关法条。

(3)裁定结果。

①维持原裁定的,写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②撤销原裁定,应予立案受理或者发回重审的,写成: “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尾部

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再写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三、注意事项

写作行政裁定书时,应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裁定适用的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表述方法,确保内容准确,形式规范,行文流畅。

不同的行政裁定书,由于其所处的行政诉讼的阶段不同,在裁定书的尾部所告知的权利亦明显不同。如,对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有依法上诉的权利;而对停止执

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只有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对第二审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不服,既无规定上诉权,也无规定复议请求权;而第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则须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行政裁定书中的有些种类与民事裁定书中的部分类型相似,如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等。类似的行政裁定书的写法和注意事项可以参照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 范 文 】

××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8)×行初字第2号

原告:胡××,男,50岁,住××市××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秦××,男,34岁,住××市××街××号。

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陆××,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该所副所长。

原告胡××不服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超越了职权范围,并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胡××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7年1月17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7号

原告晋××,男,55岁,汉族,×××厂工人,住本市××区××巷×号××室。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市×××局(以下简称×××局),地址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局法制科助理。

委托代理人高××,×××工商局××工商所所长。

原告晋××诉被告×××局请求权赔偿一案,于1997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诉讼主体不符,需更换主体,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晋××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晋××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97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舒××,男,××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号。委托代理人:舒××,男,××岁,××市×××局××区分局干部,住本市××区××村××幢×室。

被告××市××××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住所地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男,××岁,××分局法制科助理,住该分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男,××岁,×××分局××街××管理所所长,住该分局宿舍。

原告舒××不服被告××分局对其作出的××××、××××的处罚并请求赔偿一案,于199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已与被告××分局自行协商解决行政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50元,由舒××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97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推荐第4篇:行政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鬃鬃人民法院s0100

行政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用)

(鬃鬃)行终字第鬃号

上诉人(原审鬃)……(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鬃)……(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的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鬃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鬃鬃人民法院(鬃鬃)行初字第鬃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简写发回重审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鬃鬃人民法院(鬃鬃)行初字第鬃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鬃鬃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鬃

审判员鬃

审判员鬃

鬃鬃年鬃月鬃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鬃

推荐第5篇: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

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简述原告起诉的事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当前

推荐第6篇:行政裁定书(提起再审用)

xx人民法院s0100

行政裁定书

(提起再审用)

(xx)行监字第xx号

原告(或上诉人)xx与被告(或被上诉人)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xx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xx)行字第x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xx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未申诉的不写此句)。

本院经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此句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决定由本院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写“本案指令xx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非原审法院再审的删去‘另行’二字)”〕。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xx

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

推荐第7篇: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定书

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XX)卢非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某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金某

申请执行人某局于XX年7月18日申请执行其于XX年3月16日作出的沪卢房管(XX)拆裁字发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请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金某户迁出本市某号房屋,迁入本市浦东新区某室产权房现房内。

本院于XX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房屋拆迁裁决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某局于XX年3月16日作出沪卢房管(XX)拆裁字发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该裁决查明:本市某号新式里弄私房权利人原系金某某(XX年6月22日报死亡),金某某配偶张某、女儿金某。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完全产权状态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20,897元。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卢府(XX)X号”、“卢府(XX)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该房屋货币补偿款为人民币1,058,元。因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根据拆迁人某某公司的申请,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一、张某、金某等户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本市某号房屋,迁入本市浦东新区某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三室一厅全独用产权房现房内。

二、某某公司支付张某、金某等户自行搬家补助费人民币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

三、某某公司在拆除本市某号房屋前,必须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执行人于XX年3月16日收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裁决所确定的搬迁义务。现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裁决对被裁决主体、被拆迁房屋情况和估价、安置补偿的内容、安置房屋的情况等的确定,符合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申请执行人对拆迁双方之间的拆迁争议作出的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保障了被执行人户的被安置补偿权利。申请执行人在裁决中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未提起复议及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搬迁义务,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某局申请执行沪卢房管(XX)拆裁字发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第一项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第8篇:包洁申诉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包洁。 申请人包洁因诉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031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包洁申请再审称:在1997年平安大街房屋拆迁工作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有诸多不依法办事、不遵循法定拆迁程序和原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在平安大街拆迁项目中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重审包洁1997年平安大街房屋拆迁不予拆迁安置案;依据1997年平安大街教场胡同房屋拆迁的相关安置方案,对申请人予以合法的拆迁安置;查处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包洁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出的请求超越了原审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本案依法围绕原审裁定作出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包洁因1997年涉诉房屋拆迁安置事宜,采用信函方式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张延昆副市长进行投诉,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包洁的上述行为属于信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

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包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包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李小梅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蓓蓓

推荐第9篇: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1

xx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不予受理起诉用)

(xx)行字第鬃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xx年xx月xx日,本院收到xx的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审判员xx

审判员xx

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

推荐第10篇: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

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

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准许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撤诉的,此项不写)。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1篇:人民法院裁定书

人民法院裁定书(受理申诉后不予确认用)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受理申诉后不予确认用)

()确申字第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了( )确字第号裁定不予确认,申诉人不服,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写明确认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不予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司法行为合法、原不予确认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第1页共1页

第12篇:裁定书(工商)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

(81)字第号

申诉方:××县丰收公社富裕大队

代理人:孟××男50岁会计

被诉方:××果品公司

代理人:王××男40岁业务员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签订西瓜合同十万斤,货发到被诉方

火车站后,由于质量和价格问题被诉方拒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申诉方于一

九八一年八月五日申请仲裁。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损失,根据被诉方申请,本

会特裁定如下:

××果品公司应于八月八日前将存放在某火车站的十万斤西瓜按质论价先行变

卖,保存价款,嗣后处理,特此裁定。

仲裁员:赵××

×年×月×日(印章)

书记员:周××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1

第13篇:吴++裁定书上诉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立岱====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魏明,职务:区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行政强制违法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现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

2、指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程序违法。

首先,上诉人在本案立案后,通过大量的照片及了解相关人员得知,灵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也一并参与了强拆上诉人的房屋,与被上诉人是共同实施了强拆行为,应为共同被告。上诉人在开庭向法庭提交了增加被告申请书并附上了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上诉人房屋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追加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如果原告不同意增加被告的也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增加被告的申请作出决定,也未通知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本案诉讼,程序违法。

其次,为了使法院能够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通知宋国兴、娄三根到庭接受质询申请书。宋国兴、娄三根为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且为部门负责人,在拆除现场参与了强拆上诉人房屋的整个过程,其二人了解整个案件事实,因此,其二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以便法院查清客观事实。但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其二人到庭接受质询,也没有对上诉人通知证人申请作出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二、一审法院裁定认定被上诉人没有参与实施拆除行为,从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

首先,被上诉人主要领导宋国兴、娄三根等人在拆除现场,参与指挥拆除上诉人房屋的整个过程。一审法院裁定对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现场也予以认定。

其次,上诉人提交的照片中可以充分证明,不仅仅是被上诉人的领导宋国兴、娄三根在现场,还有数以百计的城管人员、控违办人员在现场,现场还有被上诉人大量的公务用车,这完全是被上诉人组织的浩浩荡荡的强拆大军!

第三,被上诉人领导宋国兴、娄三根在现场指挥实施了整个强拆过程,而非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监督”,其二人是职务行为,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参与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在强拆的过程中,上诉人本人亲自质问宋国兴,宋国兴明确表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对上诉人房屋必须拆除,也正是在宋国兴的命令下,相关人员强制将上诉人家人抬出房屋,瞬间上诉人的房屋变成了一片废墟!这就是被上诉人所谓的“监督”吗?这是名副其实的组织指挥实施强拆行为!

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被上诉人虽在开庭后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灵芝镇政府监督的申请,该申请是为了应付诉讼而制造的虚假证据,没有相应的执行方案、应急预案等何来监督?只有跑到现场才能监督吗?宋国兴、娄三根到现场监督什么?其二人到现场监督需要带数以百计的随从吗?是为二人保驾护航还是听从二人指挥实施强拆?非常明显,被上诉人所谓的“监督”仅仅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托词!

第四,退一万步讲,假使被上诉人所称的“监督”行为,被上诉人仍为本案适格的被告。被上诉人的“监督”行为是事中监督,在整个拆除的现场,参与了整个强拆过程。从外部的表象来看是被上诉人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有大批的车队、数以百计人员、被上诉人的领导现场指挥),纵使存在“监督”行为,也是其内部行为,也仅仅是其联合强拆的不同分工罢了,并不影响被上诉强拆行为的认定,因而,被上诉人仍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行政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14篇: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范文《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5篇: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用

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

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

用的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写明二审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撤销原裁定,应予立案受理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6篇:行政裁定书(二审准许或不准撤回上诉用)

法院诉讼法文书样式98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准许或不准撤回上诉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的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简要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撤回上诉的理由)。现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回上诉的,写: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第二、不准撤回上诉的,写:

“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

……(准许撤回上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撤回上诉的,此项不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此项不写)。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第17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使用样式建议稿

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使用样式建议稿(转)

××××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准予强制执行具有给付内容的非诉行政法律文书用)

(年度)×行执审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人„„(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其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人„„(写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职务,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其基本情况)。

(上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列项与基本情况的写法,同一审行政判决书)。上列申请执行人以本人系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或“上列申请执行人以本人系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继受人”)、被执行人系执行根据确定的 行政义务承担人(或“被执行人系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义务继受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法律义 务为由,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根据:

一、„„。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

一、„„。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传唤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年××月××日在××××(写明听证地点)当庭公开举行了执行听证,就申请执行人提供 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查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写明机关名称)以行政相对人××ׄ„(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 为由,于20××年××月××日作出载明了相对人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权,并于20××年××月××日以××送达方式送达相对人×××(或“送达 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字[年度]第××号《„„(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文书名称)》,该《„„(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法律文书名称)》对相对人×××确定如下义务:

一、„„。××××(写明行政复议机关名称)依法受理相对人×××(相对人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复议的写为:“依法受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年××月××日作出载明了相对人行政诉讼权,并于20××年××月××日以××送达方式送达相对人×××(或“送达 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字[年度]第××号《行 1

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如下:

一、„„。其后, 相对人×××(或“相对人 ×××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未依法提起诉讼。若相对人及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则本自然段改写为:“相对人 ×××(或‘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 „„(若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属于继受具体行 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分别写明继受原因、继受时间、继受依据。否则不写。)相对人×××(或“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对于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法律义务至今尚未履行(或“对于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法律义务除履行„„部分外,其余部分尚未履行”)。且(被执行人经合法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听证的,写“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于执行当庭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依法应当不予执行的有效证 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制作合法有效,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执行根据既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应予全部实现。申请执 行人×××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或“申请执行人×××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继受人”)、被执行人×××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法义务 承担人(或“被执行人×××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义务继受人”)。基于被执行人对执行根据所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的部分)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请求, 被执行人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若申请执行人在当庭听证中提出或坚持某项依法应当不予执行但可予以分离的执行请求, 则加写:“同时鉴于申请执行人提 出的第××项执行请求,即要求„„(写明应当不予执行的请求内容),因请求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执行。但该不执行部分不影响对其合法请求的执 行。”)依照(若申请执行人是行政主体时援引以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若申请执行人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时,改为援引以下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写明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字[年度]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项,以及该复议 (若行政复议全部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前句删去“第„„项, 以及该复议”)决定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写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名称)×××× 字

[年度]第××号《„„(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文书名称)》第„„项。(若执行未经行政复议的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则本项 裁定全部改写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写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名称)××××字[年度]第××号《„„(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法 律文书名称)》第„„项。”)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内容的第„„项。(本项裁定内容仅供需要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有效执行根据确定的执行内容之外,依法提出类似加处执行罚之类的具体请求项目时使用。)

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第„„项执行内容的执行请求。(本项裁定内容仅供需驳回可分离不予执行的请求项目时使用。)

申请执行费××元,财产保全费××元(没有财产保全内容的不写)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结案时结算确定数额)均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移交本院执行机构按裁定内容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 ×

审判员× × ×

审判员× × ×

二0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

建议及说明:

1、建议对非诉行政执行的申请采用执行听证的形式予以审查后再作出裁定,以确保裁定的公正合法。

2、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听证时,经合法传唤执行双方当事人后,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听证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听证的,不影响对执行申请的依法裁定。

3、对非诉行政执行应当针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请求作出裁定。

4、对非诉行政执行的裁定书应当采用拟制方式制作。

第18篇: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

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

法受理。现原告以……(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

请停止执行……(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的理

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裁定停止执行的,尚需写

明“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停止执行的,写:

“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第二、驳回申请的,写:

“驳回原告×××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9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0)刑复字第214号

被告人成克杰,男,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大学文化,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路×号。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一案,于2000年7月31日以(2000)一中刑初字第14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克杰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2日以(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全面审查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有无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二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合议庭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第1128次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香港居民,另案处理)于1993年底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并商定先赚钱后结婚,利用成克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以备婚后使用。1994年初至1997年底,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兴公司)承建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和广西民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等,可获得“好处费”,便接受银业公司负责人周坤的请托,利用职权,将银兴公司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将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交由银兴公司承建,并要求自治区计委尽快为该工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向银兴公司低价出让该工程85亩用地;将广西民族宫工程交由银兴公司与自治区民委共同开发建设,并将该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为银兴公司;多次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向银兴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亿元;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将房改基金人民币2500万元违规借给银兴公司;两次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将财政周转金人民币50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为银兴公司向国家计委申请到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300万元。为此,李平经手收受银兴公司贿赂的人民币29211597元、港币804万元,将其中人民币1150万元付给为其转取贿赂款的港商张静海,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在此期间,成克杰还伙同李平收受周坤贿赂的人民币、港币、美元、黄金钻戒、金砖、工艺品黄金狮子、劳力士手表等款物,合计人民币559428元,其中成克杰经手收受的款物合计人民币45.5万余元,均交由李平保管。

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如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下属的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系到贷款,可获得“好处费”,便接受上述两家公司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分别向上述两家公司发放贷款计人民币1600万元。贷款均由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使用。为此,李平经手2次收受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贿赂的人民币共计60万元,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1997年7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铁道部隧道工程局通过广西桂隆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新民联系承建岩滩水电站库区排涝拉平隧洞工程,如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该工程,可获得“好处费”,便接受请托,利用职权,指令自治区移民办将该工程交由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在得知该工程已通过招标确定承建单位后,又直接干预招标工作,违规改变招标结论,使本应承建标的较低的上游段工程的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了标的较高的下游段工程。为此,李平经手收受铁道部隧道工程局通过刘新民贿赂的人民币180万元,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

1994年初至1997年4月,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甘维仁的请托,利用职权,使甘维仁由广西合浦县副县长先后晋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为此,李平经手4次收受甘维仁贿赂的人民币27万元,并将收受贿赂款的情况告诉成克杰。此外,1996年初至1997年2月,成克杰还接受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和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向有关部门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使李一洪晋升为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为此,成克杰收受周贻胜贿赂的美元3000元、李一洪贿赂的人民币1.8万元,收受的3000美元交给李平保管。

综上,成克杰单独或伙同李平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0373元,案发后,已全部追缴。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时宣读、出示、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成克杰亦曾供述。以上证据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李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成克杰与李平共谋为各自离婚后结婚聚敛钱财,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接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成克杰主观上具有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行为,因此,成克杰的行为具备了共同受贿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成克杰、李平共同受贿的款物由李平保管,其中大部分款物由李平经手收受,这是二人共同受贿犯罪的分工,这些款物未由成克杰经手收受和保管,并不影响对成克杰受贿犯罪的认定。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将受贿赃款退回,但本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的配合下被追缴的,成克杰的退赃表示,对本案赃款的追缴未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且赃款的追缴,并不能挽回成克杰的受贿行为对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成克杰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一、二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家琛 审判员:任卫华 审判员:高贵君

二00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韩晋萍

第20篇:中止执行裁定书样式1

xx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x)x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xxxxx行

法定代表人:xxxx,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xxxx,男,汉族,xx,女、汉族,住xxx。 xxx,男,汉族,xxx,女、汉族,住xxx。

xx ,女,汉族,住xxx。

xxx行申请执行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本案到期后,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x)xx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书 记 员 xxx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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