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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状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07 15:02:1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文书:民事撤诉状

事撤诉状

[ 发布时间:2006-10-31 11:15:50点击数: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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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格式】

民事撤诉状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于

现因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在提起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件,请予发送。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诉的理由。通常基于以下原因:(1)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原告发现自己起诉不当,此时要写明起诉不当的原因。

推荐第2篇:撤诉状

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起诉时用)

2014-01-21 14:21 【】【】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说明撤诉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告在起诉时,附送证据材料 (材料名称) 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本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起诉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申请人”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3.“委托代理人”栏,应写明姓名、单位和职务。

4.“申请人”署名栏,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附:

撤诉是指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可以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也可以是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撤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状,而且撤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言之,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

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常进行的条件下也可以申请撤诉;②必须出自于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人不得胁迫、动员申请人撤诉;③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目的意在结束诉讼程序,不再要求法院审判,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宣判,撤诉就失去实际意义,所以,撤诉应在宣判之前提出;④撤诉的后果必须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规避法律。

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驳回申请,诉讼继续进行。对于撤诉申请处理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准许撤诉的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撤诉状主要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

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

2014-01-21 14:20 【】【】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年度) 字第________号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于______月_____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核准。

原告提起上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 (材料名称) 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本撤诉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请人”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3.“委托代理人”栏,应写明姓名、单位、职务。

4.“申请人”署名栏,应写明全称,加盖公章。

附:

撤诉是指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可以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也可以是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撤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状,而且撤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言之,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常进行的条件下也可以申请撤诉;②必须出自于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人不得胁迫、动员申请人撤诉;③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目的意在结束诉讼程序,不再要求法院审判,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宣判,撤诉就失去实际意义,所以,撤诉应在宣判之前提出;④撤诉的后果必须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规避法律。

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驳回申请,诉讼继续进行。对于撤诉申请处理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准许撤诉的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撤诉状主要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

推荐第3篇: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撤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撤诉状

【制作依据】

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撤诉状文书样式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起诉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撤诉是指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可以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也可以是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但是,当事人对这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般情况下,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因而,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常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除自己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胁迫的方式,迫使原告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否则,撤诉申请将不为人民法院准许。

4.撤诉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撤诉是指原告撤销了自己起诉时提出的和诉讼中增加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只是撤销部分诉讼请求,不能视为撤诉,应视为原告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在撤销了全部诉讼请求的同时,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如请求人民法院批准和执行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内容的,不能视为撤诉。

5.撤诉必须在宣判前提出。当事人申请撤诉要受时间的限制,即当事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这段时间内提出。在宣判以前,原告或上诉人都可撤回起诉或上诉。

6.撤诉申请应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原告撤诉,必须向原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种诉讼权利。撤诉制度是起诉和上诉制度的相应制度,撤诉权是起诉权和上诉权的相应权利。因此,基于诉讼法律机制构成的合理性,有起诉和起诉权、上诉和上诉权,就应有撤诉和撤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既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这一权利的实现,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要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当事人撤诉的权利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才能实现,这又体现了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干预原则。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撤诉,一经人民法院准许,将产生以下效力:

(1)终结诉讼程序。原告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后,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此时,诉讼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2)原告撤回起诉后,通常视为未起诉,即视为诉讼程序没有发生,因此原告撤诉后

原则上仍可以再起诉。

(3)申请撤诉,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文书样式】

民事撤诉状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因

院立案受理。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在起诉时,附送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

一案,于年月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共件,请予发还。 此致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民事撤诉状”。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案由。“申请人因一案”中的空白处填写民事纠纷的当事人的姓名和案由。

3.说明起诉受理事项。写明起诉的具体日期,即“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

4.“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诉的理由。

原告人起诉以后又自行撤诉,一般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被告满足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即被告人认为原告的要求完全合情合理,自愿满足原告的诉讼要求,愿意承担诉讼费用。不过,这种情况仅限于财产内容,如果被告完全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要求,则应写明被告在什么时间、采取什么方式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

第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后,案件尚未经法院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以外相互谅解,将所争执的问题自行消化,达成了和解的协议。这种情况,应写明争执的标的是什么,是如何协商解决的。

第三,原告人发现自己起诉不当,应具体写明为什么不当;或者收集不到必要的证据;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原告认为有争议,实际并无争议,起诉无理,等等。

5.提出撤诉请求。理由部分写完,接着提出撤诉的要求。如“为此,特向你院撤销本案的诉讼,请批准。”或“为此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核准。”

6.写明起诉时附送的证据材料的名称及件数,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发还。表述为:“原在提起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件,请予发还。”

三、尾部

1.写明致送机关,分二行写“此致”、“人民法院。”

2.正文右下方写明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3.写明制作本文书的具体年、月、日。

推荐第4篇:民事反诉状

如何写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_______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

本诉状副本________份。

证据_______份。

证人姓名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第5篇:民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xxx,女,汉族,26岁,家住xxxxxxxxxxxxx号,现居住在河南省x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

被反诉人:xxx,男,一岁11个月,家住河南省xxxxxx号,现居住在xxxxxxxx 被反诉人法定代理人(与反诉人系父子关系):xxx,男,汉族,26岁,家住河南省xxxxxxxxx,现居住在河南省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返还反诉人因照顾被反诉人误工费48000元。

2.精神损失费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从xxxx出生以来我一直在家照顾他的衣食起居并且辞去原来在荥阳市和佑尊长园的工作当时的工资是月薪2000元,现被反诉人却忘恩负义把我告上法庭让本人佷是失望。在亲戚朋友中抬不起头“说我养了个白眼狼”,有时连买菜都要经过化妆,给本人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让本人精神上受到巨大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反诉人:xx

日期:2013年12月10日 附:副本三份

荥阳市和佑尊长园在职员工工资证明原件一份

XX书面证人证言一份

xx书面证人证言一份

推荐第6篇:民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范文: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_____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 份。

2、证据___ 份。

3、证人姓名___ ,住址____ 。

1、什么是管辖?

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制度,对于人民法院能否及时受理民事争议并正确解决纠纷,当事人能否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问题依照既要具体明确,又要有一定灵活性的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由于案件管辖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当事人的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要发生争议。故《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有权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

2、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说明其不服管辖的意见并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法律文书。

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是其行使管辖异议权的书面意思表示。

3、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注意事项

当事人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时,应当注意: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或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照职权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等情况下,原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对第二审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可针对地域管辖,也可针对级别管辖提出。

(3)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答辩期内提出。在案件未受理或已进入实体审理的时候,都不得提出。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逾期提出异议,或是答辩期后法院追加的共同被告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当事人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是其行使管辖异议权的表现,是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书,经过审查,作出裁定,确定对本案的正确管辖,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公正、合法地解决民事纠纷,而且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其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4、管辖异议申请书的制作要点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居中写明管辖异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写明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正文:

详细写明申请人对本案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并阐述其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结合本案案情,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的理由。首先简明扼要地说明案情,然后着重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本案不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确定本案管辖的关键事实及决定因素。综合所述事实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对本案管辖进行审查的请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列明可以支持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证据材料名称、数量。

制作管辖异议申请书时,应注意的是:对案件事实的阐述要简明扼要,应着重阐述与确定管辖有关的事实,而无需陈述整个案件事实。管辖异议申请书是人民法院审查案件管辖并裁定是否移送管辖或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因而对管辖提出异议的理由一定要充分确定,并且有法律依据。

(二)管辖异议申请书格式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__________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04民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用于反诉人为公民提起的反诉)

反诉人(本诉被告):__;性别:_; 出生时间:____;民族:___;

工作单位:_____;住址:_____;邮政编码:____ ;电话: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性别:_; 出生时间:____;民族:___;工作单位:______;住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 ;电话:_____。

反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__份。

反诉人:(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推荐第8篇:民事反诉状[版]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写明基本情况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同上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写明事情具体起因、经过、内容、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份

反诉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交通肇事民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男,维吾尔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市文化路945号院内2号楼2单元202室。

被反诉人(本诉第一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分公司

被反诉人(本诉第二被告):***,男,维吾尔族,***出生,现住***市***。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在本诉中赔付反诉人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40260(肆万零贰佰陆拾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本诉第一被告)***分公司首先扣除反诉人垫付费用及车辆修理费用后再对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进行赔付。

3、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本诉第一被告)***扣除本诉第二被告***因醉酒驾驶给反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反诉人车辆修理费用及垫付的医疗费用,后再对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进行赔付。

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反诉人于2012年11月5日向法庭起诉,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支公司,根据反诉人所驾驶的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其在2011年5月16日酒后搭乘本案第二被告***与反诉人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

首先案发当时反诉人于第一时间报警,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有效保护现场,承担人道主义救助责任,在被反诉人无任何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先行垫付医药治疗费用。先后为被反诉人垫付两次输血费及代收互助金每次1380元(壹仟叁佰捌拾)共2760(贰仟柒佰陆拾元)、承担了被反诉人医院医疗费用39500元(叁万柒仟伍佰元),共计40260(肆万零贰佰陆拾元)的医疗费用。同时反诉人为第二被告垫付医疗押金2000元(贰仟元),以上费用共计42260元(肆万贰仟贰佰陆拾元);其次,被反诉人在明知第二被告酒醉驾驶的情况下仍搭乘第二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是对自己生命和身体的不负责任;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伤害的主要责任是由本诉原告及第二被告。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因此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因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承担对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赔偿责任。

反诉人在案发第一时间履行了投保人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且为妥当处理事故,先行垫付了保险赔偿范畴内应赔付的费用,在反诉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先行垫付了各项赔偿费用的情况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密分公司石油基地分公司应先行退还反诉人垫付的各项费用后再对原告进行赔偿。

经***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查证核实:被反诉人(本诉第二被告)***,案发当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62.54mg(毫克)/100ml(毫升)。已严重超出醉酒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承担本次交通肇事事故全部责任,并赔偿反诉人车辆修理费用及垫付的医疗费用。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诉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根据反诉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地

区公安局出具的乙醇分析报告等证明,查明事实,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

推荐第10篇:11、民事反诉状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 诉 请 求 1.2.

事 实 和 理 由

(事实)

(理由)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本反诉状副本份;

(2)证据清单份。

反诉人2007年月日

第11篇:民事反诉状怎么写

民事反诉状怎么写

反诉人:××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限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

1.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费××××元。

2.被反诉人应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

反诉人认为:……。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省××市××有限公司

2009年×月×日

第12篇:民事反诉状(王贞林)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王某林,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江津市嘉平镇**村,身份证号码:51028219821217****。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王某友,男,汉族,1947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城县李集乡**村,身份证号码:41302747110****。

反诉人现就被反诉人诉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退还反诉人预支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6456.4元[54094-(54094-10000)×40%=36456.4元];

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元;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8月10日6时30分,反诉人王某林驾驶粤B-310**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从桥头镇田新村往莲湖路行驶路段,与骑自行车从左往右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反诉人王某友发生碰撞,造成被反诉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反诉人当即停车报警,并将被反诉人王某友送往东莞市桥头镇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反诉人为了使被反诉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反诉人总计为被反诉人预交了51094元住院等医疗费用,同时还支付了3000元现金给被反诉人作为住院伙食费。该

交通事故后经东莞市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认定:被反诉人王某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反诉人王某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反诉人儿子等于9月26日出院当天,以出院办理结算为由,将反诉人约到医院并把其手中的“预收住院费用收据”拿去换票,换票后竟要求反诉人另行支付其18000元,否则拒绝将医院正式收费收据交予反诉人,反诉人拒绝了被反诉人的无理要求。现被反诉人违背诚信,竟起诉反诉人要求支付其医疗费用30853.68元。

基于上述事实,反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述反诉请求,恳请贵院查清事实,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10年4月2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林,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江津市嘉平镇**村,身份证号码:51028219821217****。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高*、王*、王*及莫*(东莞市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干警)出庭作证。

理由:

申请人与王某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中,上述证人可以证实申请人已为王某友支付了54094元医疗及住院伙食等费用,证人高*、王*、王*及莫*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特申请开庭审理时证人高*、王*、王*及莫*出庭作证。恳请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4月2日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林

申请事项: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保存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有关王某林与王某友交通事故案的档案资料,调取保存于东莞市桥头镇人民医院收费窗口2009年8月10日的电子摄像记录。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王某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诉诸贵院,业为贵院受理。

如在诉讼过程中,被反诉人王某友不承认申请人为其支付了54094元医疗及住院伙食等费用并拒绝将医院正式收费票具归还申请人,申请调查取证事项中所提及的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已为被反诉人支付了54094元医疗及住院伙食等费用的事实。

由于申请人不能自行调查取得申请事项所提到的上述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为查明案件的真相,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及调查核实申请人所申请的上述调查取证事项。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4月2日

第13篇:民事和解协议书——(民事诉讼 诉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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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_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乙方:_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丙方:_____ 丁方:_____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在_____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_____;

二、_____;

三、_____;

四、_____。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方(签字)_____ 乙方(签字)_____

丙方:_____ 丁方 :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

签约地点: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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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抗诉状

抗 诉 状

抗诉人(原审原告)彭林钟,男,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69#楼3-6-3

被抗诉人:原审被告上级领导机关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 法人代表:藏涛(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19号

法人代表:刘贵时,系该公司经理

抗诉人因不服(2012)沈和民四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又因二审(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422号判决不服,又因本案在庭审内外被告上述单位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系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下属单位庭审期间出庭作证,解读权力机构都由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在操作,所以抗诉人彭林钟要求被告抗诉人原审原告提升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当否,请审批。

抗 诉 请 求

一、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2012)沈和民四初至第972号民事判决,撤销(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422号判决,依法改判。

二、被上诉人单位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改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

三、庭审所用一切费用由被抗诉人单位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一审判决书中有句话“另查明2009年7月以后的统筹养老金原告当庭认可,被告以全额发放”与事实不符。就在2012年10月16日第三次开庭的前五天,我去法院在三楼八室与刘佳章审判长讲述了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给退休工人连续在2012年

4、

5、

6、

9、10五个月补发工资的事实,普通工人的工资从1200元涨到2600元以上,工资翻了近一倍多,能说明房产局不欠退休工人的工资吗?刘佳章在第三次开庭前通知我,说11月21日开庭,房产局准备了许多文件,能证明09年以后房产局不欠潘永芹工资了,让我也准备准备,我说谢谢,开庭时被告一人出庭、法院审判长一人出庭、我一人出庭,被告拿出09年7月房产局给潘永芹做的退休工资表格,用一张A4纸做一个月的工资表,09年7月到12年5月每月一张,其中还差几个月被告说没找着,审判长问我:工资表格中的钱数对不对?是不是按表格中的实数发放的?问了我好几回,我都说是,其实这个表格只是房产局违反常规骗我做的表格,不是什么文件,不可能每人每个月用一张A4纸的表格给退休工人做一个月的退休工资。当庭我讲述了房产局补涨工资一事,被告说我不讲理,人都死了,2012年6月份以后的补长工资你不能再要了,还说让我把房产局给告上法庭,原因是建筑公司没有权力说了不算,我当庭与被告争执了好一会。审判长对我说:被告没听懂他听懂了,如果没有其它举证

休庭。当时有一审判官也在法庭三楼20号室内,还有一伙准备用这此庭开庭,审判长说行就去办理庭审记录打字去了。这是另一案子在室内开庭,由于法庭内互相争执,我和被告出去了,在走廊里等候审判长,审判长回来后让被告签字,被告就签了,由于我没有认真的看庭审记录,在走廊的墙上也签了字。没想到审判长做出我当庭认可,潘永芹09年7月以后的养老统筹工资已全额发放。我真不理解,判决书所介入的09年7月以后工资发放不是事实我不承认,就现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高诚建筑公司退休的50多名工人也不会承认不欠工人工资。

另房产局从94年1月至2012年9月在给潘永芹的工资表格里看到,94年6月到11月连续六个月给潘永芹好象多发了工资,其实潘永芹在班级工作中是贪黑起早的工作,所得的工资是当时的奖励工资,拖欠的工资没有计算在内,报工时有劳资员、队长、经理,最后是局领导审批,不可能连续六个月给工人多开工资,局里以下属的高诚建筑公司另有一张企业资质为由,是自收自支,那么94年起房产局领导对在职职工、退休工人工资向基层单位下发了控制开资的条文,延续到了2012年,由原房产局做出的在职职工津贴补贴诉查表,给退休工人津贴补贴明细表中,通过上述两个表格可以看出90年到2012年期间,房产局应给工人这些补贴。

另在判决书中法院引用了:房产局拖欠工人工资达1-2个亿,市里领导都知道这事,又说退休工人的工资2007年以后市里发

放的文件工资可涨可不涨,这是第一次开庭时房产局领导在法庭上做出的解答,我要求他拿出红头文件来,就在第二次开庭期间,房产局领导又说单位不够级别,拿不到红头文件。那么房产局根据什么苛扣工人的工资呢?与自收自支没什么关系吧,退休工人都是事业编制的在编工人,理应拿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统筹养老保险工资,那么房产局拖欠的1至2亿元工资这个数额太大了,空间也太大了,判决书中不应该含糊不清的说事。第二次开庭局领导又派出了一名年轻貌美的女同志,在庭上说房产局如何困难,拿不出钱来给我,我问高诚建筑公司的人这个女同志是干什么的?他说她是房产局的法律顾问,我对那个女的说:你不懂,这个案子与你没有关系,你别乱说了,被我当场拒绝。上述事实房产局在庭审期间都做了些什么?合理吗?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应适应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责任,两年期内由用人单位举证,以前由举证者举证。我认为房产局是官,是公家,我个人是民,就工资这个问题讲,个人谁也拿不出实实在在的数据来,这是真实的理由,房产局连续给工人涨了那么多的工资,能说明不欠潘永芹的退休工资吗?应该从07年至2012年,潘永芹就应该挣到2600元以上的工资。我所举证的就是补涨工资这一事实就足够理由了。

另外,我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后,2013年3月14日开庭,审判员黄琳对一审也做了了解,当庭与被告讲了可是否调节,被

告说回去和房产局领导汇报,他说了不算。补涨工资一事法院也一直没有提到,就在3月18日法庭做调解,审判员黄琳对我说:工资保留两年的问题,我说你拿文件来让我看看,黄琳说她没带在身上,这次调节我又提到工资补涨一事和津贴补助一事,均没得到答复。4月1日二审法庭通知我去取民事判决书,黄琳她很同情我,但是没有办法。这时我才想到由于一审审判长一句话给了我这个案子盖棺的定论,那就是:“另查明2009年7月以后的统筹养老金,原告当庭认可被告已全额发放。”

一审的错误判决、二审的草率两次,所以我特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帮我这个弱智群体当中的小老头,要回房产局拖欠潘永芹工资一事,十八年的汗水和泪水的工资应当还给我。

抗诉人:彭林钟

2013年9月16日

第15篇:抚养权诉状

民 事 诉 状

原告:范书娟,女,29岁,汉族,住汝南县王岗镇大胡庄村范庄35号。

被告:李磊,男,汉族,28岁,住汝南县王岗镇王岗村二队。(现住所地:越南国,同奈县、隆城县、三福工业区、大森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机:0084-613512828,传真(61)512829,李磊个人电话:01692097858)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子女李蕴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起去东莞打工,并且同居生活,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8月生育一子,后因李磊去越南务工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与2005年12月10协议分手,并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但后来被告又欺骗原告说“让原告等他

3、5年,等他回来后好好过日子”。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带着孩子去被告的父母家继续生活。但是去年被告却突然提出要和原告彻底分手,原告悲伤之余,在2009年7月17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把孩子李蕴泽由原告独立抚养,因为被告李磊未到庭,由法院的主持庭外调解,原告与被告的父亲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范书娟,李

磊所生一子李蕴泽,由李战民代管,范书娟有教育,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李战民代管期间,范书娟可随时进行探视,探视期间李战民为范书娟提供生活便利,寒暑假期间,范书娟可随时接李蕴泽至自己家中共同生活。”但协议达成后李战民拒不履行在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去探视孩子,李战民夫妇不让探视,而且恶语相加,原告苦苦述说,李战民夫妇终于同意原告探视,但是只能让原告站在大街上见上一面,更别说让孩子跟着原告回去居住一段时间了,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协议的不履行,还是对母爱的残酷剥夺。而且孩子在李战民夫妇的恶意教育之下,已经对自己的亲生母亲产生了恨意,与原告说话带着强烈的敌意,让原告心痛万分。

由于被告常年在国外打工,家中只有老人照看小孩,极其不利于小孩以后成长和教育,极其容易形成留守儿童的不良状况。由于老人年事已高,在农村的各种经济条件和文化教育条件均不利李蕴泽健康成长。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如以后生活中发生需要增加抚养费的事由,保留诉讼的权利。变更抚养权后,原告保证被告的探望权。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2010年7月7日

第16篇:行政诉状

行 政 诉 状

原告:李玉芳,女,汉族,资中县人,出生于1981年12月9日,家

住资中县狮子镇坊家铺村1组13号

被告:资中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胡志勇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10日内为原告女儿李忻办理户籍登记;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玉芳和饶显志于2003年8月18日在资中县狮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川资狮2003字第111号)。于2007年11月19日生育,女,取名李忻,现年7岁(未上户)。

原告多次到资中县公安局狮子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该所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进户籍登记。原告在2014年7月4日再次来狮子派出所,一位自称是王所长,说是县上规定,下午3点50分又在资中县公安局户政科办公室,一位办公室办公负责人自称姓吴,警号083066,说你手续不全,你找计生办。我说上户是你们公安局的事。原告2014年7月4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李忻户籍申报书、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离婚证等相关材料,派出所收到没回答。2014年7月9日下午3点去派出所问,有位警官说不关他们的事,王所长不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发《1997》20号,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之规定,进行公民户籍登记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同时依据该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户口登记实际申报登记制度,即婴儿出生后只要提出户口登记申请,公安机关应予以登记。被告以需计划生育罚款票据为前提才予以登记的做法违反该条之规定。户籍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罚款是两层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被告不为李忻办理户籍登记的行为,属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为行政不为。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来你院,望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资中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玉芳

2014年7月10日

第17篇:离婚诉状

离婚诉状

临潭县人民法院陈旗法院:

起诉人:王月会,女,藏族,1982年4月生,临潭县石门乡大桥关村大桥关村人,农民,小学文化,联系电话:15109414878。

被告人:祝玉红,男,汉族,1980年5月生临潭县石门乡大桥关组人,农民,文盲,联系电话:13884061412.

一、起诉请求:

1、依法解除起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离婚关系,要求抚养孩子,并要求被诉人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生活费;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

二、事实与案例:

我与被诉人于二00三年三月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二00三年十一月生一男孩(取名王冬冬)。由于我父母未生男孩,为了养老终承担家务,我父母在我与被诉人没有相互深刻了解的情况仓促包办成婚,婚后我逐步发现双方性格呈现明显的不合对立,被诉人心胸狭小性格阴暗内向,嫉妒心极强,且生活作风习惯极为不良,经常醺酒闹事,生活浪费(经常喝酒每天抽

二、三包烟),经常限制,干涉起诉人日常社会活动的自由(如:起诉人每一次与其它任何男性言语、或接打电话后都要受到

被诉人的苛刻追查,辱骂毒打人),出言粗俗下流,经常习惯用极其淫秽、恶毒不堪入耳的语言辱骂起诉人,更重要的是由于双方文化程度上的差异,对社会,事物的认识、理解、观点和处置方法不一致而在家庭生活琐事中经常争吵发生激烈争执,辱骂以至殴打引发矛盾,导致原本因包办婚姻而基础不好的夫妻感情发生恶化,随着天长日久矛盾愈加激化,夫妻感情逐步泯灭,起诉人在无法忍受婚姻痛苦的情况下于二0一一年八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陈旗法庭进行了调解,由于起诉人坚决不同意调解而拒绝签字(调解书),双方由于起诉人不签字而相持一天,法庭调解人员说:你今天不同意调解的话,“你的那男人恐怕你出了法庭门后不会让你好好的回到家中”第二天起诉人处于恐惧和无奈在调解书上签了字,法庭没有给起诉人调解书而给被诉人的《保证书》。

自法庭调解后未足两月,被诉人恶习复发我行我素怙恶不悛,别人劝阻提醒后被诉人狂妄的说:“把保证书算个屁呢” !继续醺酒,抽烟、辱骂、恐吓威胁起诉人,并屡次在夫妻生活中蓄意进行丧失人伦,道德的卑劣行为。

被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名誉、人格、伤害了起诉人的自尊心,给起诉人精神造成严重痛苦,导

致起诉人对被诉人丧失感情反目成仇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起认人再次诉诸您院,坚决要求与祝玉红离婚。

第18篇: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探讨

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探讨

摘要:具有救济功能的再审程序,在纠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如果再审程序的发动者意欲撤回再审之诉,甚至原审之诉时,法院应否准许?由于立法无明文规定,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界也时有争论。若该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则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再审;再审申请;申诉;原审;撤诉权

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诉讼程序,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设置的。出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再审程序作用的立法初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途径:即当事人基于诉权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抗诉;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现有启动途径的多渠道化,在纠正错误裁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程序的发动者意欲撤回再审之诉,甚至原审之诉时,能否准许?因立法无明文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的处理措施大相径庭,我国诉讼法理论界更是时有争论。在此,笔者也就该问题做了一点粗浅探讨。

一、当事人再审申请和申诉的撤回权

再审申请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

8、18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的2年内可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不服,任何时候都可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诉。检察院或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有理的,可随时通过抗诉或审判监督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可见,即使2年后当事人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权利,他们仍然享有申诉权。

(一)当事人有权撤回再审申请

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在未作出是否进行再审的裁定前,若当事人撤回申请,是否准许?笔者认为,只要申请人出于自愿,即使已发现案件确有错误,即符合民诉法第17

9、180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应准许其撤回,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当事人仍可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因为就民事案件而言,当事人享有极大的处分权,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胜于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法院若能平纷止讼,形成双赢的局面,就是极大地发挥了民事审判程序的功能。这就是说,当事人之间互相让步达成协议后,自愿履行的,法院自然无需再审;若是当事人迫于恐吓、威胁、重大误解等原因;作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决定,撤回了再审申请,也有相应的救济程序:在2年之内仍可申请再审,超过2年期限的,还可行使申诉权,从而给法院、检察院提供发现错案的线索。

为了防止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法院可向再审申请人预先收取一定的申请保证金,案件进入再审后,不管申请人最终是否胜诉,一律退还;再审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减半收取,剩余退还。这样,当事人出于经济的考虑,也会减少随意申请的次数,司法人员也不必多次进行重复劳动。

(二)当事人有权撤回申诉

我国民诉法明文规定了发动再审的途径之一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而当事人向法院、检察院、人大等机关的申诉并未纳入其内。既然申诉仅仅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是否会引起再审,完全由法院来决定。实践中往往是“重复申诉”居多,“曲线申诉”(向人大、检察院申诉或其他渠道扩大影响等)和“关系申诉”(通过领导、朋友等向能给法院施加影响的人中诉)也屡见不鲜,撤诉的却是少之又少[1]。尽管形式上当事人享有无限申诉权,但在实际情况中,法院通过申诉信访渠道立案复查的很少,只占提出申诉的很小一部分。显然,大多数情况下,无论当事人是否撤回申诉,案件的结果并未有任何实质性地改变。若正在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当事人却撤诉了,怎么办?既然笔者对作为启动再审程序途径的再审申请都主张撤回,此时更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准许其撤回申诉,同时这也是对法院负担的减轻,当然申诉人以后还可以再次申诉。

二、再审程序发动者的撤诉权

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后,案件已进入实质性的审理阶段,有些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有的依第二审程序再审。提起再审的主体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之前,能否享有撤诉权?在此将分别论述。

(一)当事人申请引起的再审

1、当事人应享有撤诉权

有人认为,与一审、二审相比,再审启动条件要严格得多,法院一旦依当事人申请而决定再审,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根据有错必纠原则,法院必须对原裁判作出最后的定论,而不能任由当事人随便地撤诉,更不能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否则就是与再审程序的纠错目的不符。基于以上考虑,有些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规定:再审程序启动后,再审申请人一律不得撤诉。

对于上述观点和做法,笔者不敢苟同。虽然民诉法对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未做明确规定,但从民诉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原意:即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就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当然包括撤诉权。而且,根据民诉法原理,若再审是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只要不与再审程序的性质相悖,当事人就享有一审程序中所拥有的诉讼权利。根据民诉法第1

29、131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可申请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若再审是参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在二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在再审程序中也同样享有。根据民诉法第15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上诉人可申请撤回上诉。因此在再审判决宣告之前,当事人有权撤诉,这是任何机关、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2、法院享有准予撤诉的决定权

再审审理阶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在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应予准许?理论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往往是其诉讼目的已经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对私权的处理,国家不应过分干预,应准许其撤诉。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错误裁判必须纠正,才能发挥再审的纠错补救功能,因此主张不予准许。

其实两种观点均有偏颇之处。一方面,裁判是一个需要公开进行的综合证据材料的推断审理过程,即使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民事纠纷未经合法审判也不能作出最终结论。况且在司法实践中提起再审的案件,维持原审裁判的还是占有相当比例的。另一方面,实事求是是政治原则,而非法律原则,现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司法工作者的共识,限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案件的查明达到“法律真实”即可,而不必盲目、不切实际地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故而,笔者认为,参照第一审程序的再审,即使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若申请人出于真实意愿而撤诉,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算损害了申请人本身的利益,也应准许;若是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申请人撤诉的,也应准许,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受损,而借助再审。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法院不能越俎代庖,检察院也不能通过抗诉横加干涉。参照二审程序的再审应适用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0条:“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条文中的“一审判决”在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中,对应的就是原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么,一旦人民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均不应准许当事人的撤诉。因此,只要撤诉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又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法院都应尊重当事人的决定。

3、当事人撤诉后的法律效果分析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只要还未超过诉讼时效,还可另行起诉。尽管法律对当事人撤回上诉后能否再次上诉,未做相应规定,但上诉一旦撤回,第一审裁决即告生效,当事人自然丧失了再次上诉的权利。一审程序中的撤诉效果能否在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程序中同样发生?如前所述,再审程序尚未启动,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依然还可再次申请再审。因为申请再审并不影响原审裁判的执行,它依然生效。而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据民诉法第183条规定,还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时原审判决效力处于待定阶段,与第二审之诉相同,一旦当事人撤诉得到法院准许,原审裁判效力即时得到恢复。当事人若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就构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法院裁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将严重动摇。而参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固然适用有关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即当事人撤诉后,就丧失了再次申请再申的权利,同时这也符合再审程序的特性。总的来说,不论再申依一审亦或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撤诉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均不应再次受理。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起抗诉后,仅仅只是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并非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也不参与诉讼对抗。尽管法院会考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但因最终要解决的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诉讼活动仍旧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进行,所以检察院不能成为撤诉主体。而且从当前抗诉案件的审理机制来看,上级法院接到同级检察院的抗诉后,一般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审理。而提请抗诉的检察院若要撤回抗诉申请,就要先通过上级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然后再函转审理法院。因程序相当复杂、烦琐,检察机关一旦抗诉,一般也不会撤回。

其实,检察院的抗诉一般也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诉,但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诉权在进入再审程序的入口处借助了抗诉权,而剥夺当事人对自己申诉权的自由处分。为了便于实践中操作的统一和协调,当事人申请引起的再审中撤诉权行使的有关论述同样适用于抗诉启动的再审。即当事人享有撒诉权,只要撤诉是当事人自愿,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该准许。具体地说,参照一审程序的再审,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管原审裁判是否有错,一律准予撤诉。参照二审程序的再审,除了要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存在法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和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两种情况的,也准许撤诉。当然法院在审查撤诉的正当性时,应当征询检察机关的意见。若检察机关也同意撤诉,他就丧失了再次抗诉的权利;若检察机关不同意撤诉,与法院意见产生分歧,法院经再次审查依旧维持原来意见的,检察机关仍享有再次抗诉权。

(三)人民法院的自行再审

人民法院内部依审判监督程序发动的再审,先不论其正确与否,都是审判机关从追求公正的角度出发,对错误裁判的主动纠正。当事人是否愿意再审,则不在法院考虑之列。既然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那么就不存在撤诉的问题。

三、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的撤诉权

进入再审程序后,原审原告能否申请撤回原审之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在案件尚未确定有错之前,原审原告出于自愿,且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的,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民诉法第186条,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是针对原审的再次审理,既然强制性的要求法院再审,原审之诉首先必须要存在,法院自然不能准许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法院自身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而发动了再审,便于落实错案追究制,法院必须对原生效裁判作出正确的定论,而此裁判行为必须以原审裁判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自然不能让原审原告撤诉。另一种做法是:不管再审是由何种途径发动,一律不准许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因为再审程序启动后,原申裁判只是暂时中止执行,而民诉法规定的撤诉权仅能在判决宣告前行使,再审案件并非不存在生效裁判,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如果准许当事人撤诉,就意味着给予当事人对原审裁判是否执行的决定权,而此种权利只能由法院行使,自然不能赋予当事人。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均有待商榷。再审案件的审理既然是参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原审原告是否享有撤诉权的问题,就应当遵循民诉法有关

一、二审程序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若要撤消原判,只能由法院在庭审后决定,当事人无权撤消司法裁判。对于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53条:经法院审理,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原审裁判已被撤销的情况下,以前的诉讼过程被合理推翻,处于一审宣判前的阶段,原审当事人的地位恢复。依据民诉法第131条: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所以原审裁判是否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是原审原告在再审中能否撤回原审之诉的重要判断依据。案件发回重审后,撤诉申请出自原审原告自愿,法律又许可的,法院就应尊重原审原告的决定。

虽然原审原告在参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中不能撤诉,但是他仍然可对自己能够行使的权利进行合理地处分。《意见》第201条规定:再审案件可以调解结案,调解书送达后,原裁判即视为撤销。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赋予原审原告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就可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样既能达到终结诉讼的目的,又能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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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德咏,曹建明,中国审判监督改革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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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若斌,浅论撒诉的几个法律问题[J]。人民司法,1999,(9)。

第19篇: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贩贩(写明追究被反诉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贩贩(写明被反诉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要针对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及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被反诉人行为的性质,说明应该如何处理) 证据来源:

贩贩(证明被反诉人犯罪的证据名称、件数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

反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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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刑事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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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5 Y k J.Co m莲山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基本情况反诉请求:贩贩(写明追究被反诉人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贩贩(写明被反诉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要针对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及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被反诉人行为的性质,说明应该如何处理)证据来源:贩贩(证明被反诉人犯罪的证据名称、件数等)此致

ΧΧ人民法院附:本反诉状副本

反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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