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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申诉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08 18:03:2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被害人询问笔录

询 问 笔 录

第 1 次 共页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地点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案件侦办大队

侦查员姓名、单位、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

记录人:单位: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

被询问人代亚飞 性别 男民族 汉年龄 48岁文化程度初

中政治面貌群众 单位远东电缆有限公司郑州销售身

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 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心怡路26号院23号现住地址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路庄村丁庄139号联系电话 18761550558问:我们是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民警(出示《人民警

察证》,警察证号:、,现依法对你询问,希望

你如实回答。这是《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现向你送达,请你签名、捺指印;如果你不识字,我们可以向你宣

读, 你听明白了吗?答:我听明白了。

问:你为什么来到公安机关?答:我租的房子里面的财物被盗了,我来公安机关报案。

问:讲一下你的个人基本情况?答:我叫代亚飞,女,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 ,身

份证号码:高中文化程度, 户籍地:现

被询问人姓名(签字):第- 1 -页

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港湾路1号院7号楼35

号。

联系电话:问:讲一下你的家庭情况 ?

答: 我家共有几口人:父亲燕召峰52岁个体母亲周吉萍52岁教师还有我 。问:你为什么来到公安机关?答:我租的房子里面的财物被盗了,我来公安机关报案。

问:讲一下2010年12月24日你手机被盗的情况?答:2010年12月24日中午1点半左右,我和我老公张如君还有几个人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与商务西二街交

叉口的喜堡咖啡店吃饭。当时进去先坐在三楼B5桌子,后

来换到C1桌子,然后又换到C11桌子,坐了一会又换到了

B5桌子吃饭,在这中间我拿着我的手机打过一个电话,然后就随手放在桌子上面了,当时桌子上面放着我们几个人的包,还有其它的东西也多,我也没有在意我的手机,我想着我的手机放在我旁边肯定不会被盗,后来在两点半左右我发

现我的手机被盗了,然后我们就报警了。问:你的手机在哪里被盗的?答: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与商务西二街交叉口的喜堡咖啡店三楼,具体在哪个桌子坐的时候被盗的我不知道。问:讲一下你手机的情况?答:我被盗的手机是银色的摩托罗拉R1型号手机,屏幕可

被询问人姓名(签字):第- 2 -页

以360度旋转,这部手机是我看完《非诚勿扰》后看舒淇用的那部手机,我感觉这部手机很好看,于是我就让我老公张

如君给我买了一部,是2009年5月7日在郑州市二七区亚

利联合通讯商行花了12500元购买的,因为一张发票最多开

9000元钱,当时开了两张发票,一张是9000元钱,一张是

3500元钱。现在大概七八成新。问:这部手机现在值多少钱?答:这部手机现在的全新机购买价值也在9000元钱左右。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答:属实。侦查员: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民警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民警被询问人姓名(签字):第- 3 -页

推荐第2篇: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四川吉泰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资质换证过程中,勘察专业人员罗烈大专学历证已丢失,造成学历不符合要求,初审不同意,但我公司不放弃“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资质,现特此申请重新申报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康复生,康复生的学历:本科。专业: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职称:工程师。望批准。

此 致!

四川吉泰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015年6月5日

推荐第3篇:申诉书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铁东街 华顺公司电话:15145726666

被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农场第一作业站。 被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农场第一作业站。被申请人:XX,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头道岭林场 。 身份证号码:232622197011173423

请求事项

1、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名下拥有的财产进行查封。

2、由被告承担查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5日晚6点,申请人驾驶自己车辆,车牌号为:辽B4778B英菲尼迪牌自用轿车。当行至嫩江县立交桥西侧时,被申请人撞下的桥上安装的限高护栏铁管砸坏,致车辆损坏,乘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修车共花费15.7万元人民币,其它费用1万元。为了保证判决后的执行,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进行依法诉前财产保全,对现有财产进行查封,请与批准。

此致

嫩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13年8月11号

推荐第4篇:申诉材料

申诉书

一、申诉人个人资料

姓名: 肖宇;文化程度: 中专;1983年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新场镇肖坪村1社。

二、申诉内容

本人于2010年10月,在响应政府号召下,参与夹江县新场镇肖坪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竞选村主任一职,经村民代表提名,政府审核通过成为正式候选人,按照程序参加了初选并获得大选资格,在2010年10月28日进行大选过程中获得票数最多,但现场只公布选举票数,并未公布当选结果。事后我多次找镇党委书记余德彬,他都以各种莫须有的事情搪塞,迟迟不予公布结果。导致新场镇肖坪村至今无建全的村支两委领导班子。村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使全村老百姓对政府失去信任感。

而在选举前的2010年10月25日在肖坪村村委会召开社长会上余德彬书记勒令各社社长必须力保上届村主任刘策俊,因他们之间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这样完全显失公平,与选举法背道而驰。恳请上级机关还肖坪村一个和谐安定的生产生活环境,予以老百姓民主选举的权利和义务。

申 诉 人:肖宇

联系电话:139813630952012 年 3 月

推荐第5篇:申诉制度

天宏小学学生申诉制度(试行)

总 则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申诉原则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申诉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时间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诉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五)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六)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八)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

(九)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申诉程序

(一)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二)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三)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四)作出处理决定

1、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2、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3、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其 他 本制度由天宏小学法制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 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

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办公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

推荐第6篇:申诉书

申诉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从2004年4月工作至今,一直以来从事的是社区基层的工作。依照社区管理办法,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按“四不漏”要求,对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及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信息采集,填报《育龄人口信息采集卡》,并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治安、消防,每月要检查商铺、企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信访,综治维稳,预防社区居民与社区内企业欠薪上访的突发事件,同时做好房屋租赁等工作。社区的工作没有一项不是我们参与落实的。 根据市里的文件,明文规定每110-200间套出租屋要配备一名综管员,而现实中,我们综管员每人要负责管理800-1000多间出租屋,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一人干5人的工作。然而,在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全都献给了工作,为深圳的繁荣昌盛和发展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时,我们的工资报酬和工作待遇又是怎样的呢? 综管员在扣除社保、每月强制扣除办公费、制服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工资仅1900元(有的人甚至更少)。在这物价飞涨的年代,每月到手工资不足2000元,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如何在深圳生存?何以养家糊口? 为生存**综管所全体综管员诉求如下:

一、同工同酬,增加工资要实事求是,不玩文字游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而罗湖区委政府于2013年9月1日罗[2013]号出台了关于各部门协管员工资待遇情况,按五个级别发放工资

1、高中、中专以下工资为25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2、大专工资为28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3、本科工资为32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4、研究生工资为3800元;

5、博士研究生再议。新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按文凭发放工资对于一线基层协管员来说,就是一个笑话。难道我们10年的工作经验还不如一张文凭?综管员在扣除杂七杂八的费用之后每月工资不足2000元!这样的工资标准不足以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在深圳生存。所以,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提升工资待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话,共同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工资标准方案。

二、明细工资账目

目前我们综管员执行的工资标准极度模糊不明,2004年至今,我所综管员从未见到过自己的工资明细账目以及扣除费用的明细情况。过去十年里单位也从未为我们缴纳任何住房公积金、发放高温补助等费用,连社保的扣发都模糊不清,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有法不依,立法为何?故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明确工资发放明细表。如:工资来源、工资多少、补助多少、扣除费用多少、因为何种原因扣发、实发多少等,形成明细表格。并对过去十年期间从未发放的公积金、高温补助等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三、切实提高一线综管员工作素质,积极组织业务、技能等培训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入职时间早,文化水平95%是高中文化。长期以来以最低的待遇扎根基层,默默耕耘,任务繁重却连服务年金都没有,只重文凭,取消工龄明显不公平,这是对我们广大综管员兢兢业业为建设深圳贡献10年的无视。强烈要求补发服务年金并按劳动法要求依法为员工组织培训学习,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技能职称、提升业务资历、认证。 以上三点就我们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办事处综合事务协管员的合理诉求。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尽快给予答复,我们不胜感激!

申诉人:**综管所全体综管员

2013年12月15日

推荐第7篇:公务员申诉

1. 公务员申诉: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

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重新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2. 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其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3. 公务员职务关系,公务员职务关系又称“公务员行政法律关系”、“国家公职关系”,是

指公务员依法定的程序任职后,因担任行政职务、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之间发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4. 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录用是国家有关机关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

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活动或者制度。

5. 公务员的职务转移,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在国家机关之间调

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与其他单位进行人员交流,或者是安排公务员离职等有关管理活动的总称。

6. 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7. 公务员法治原则,所谓公务员法治原则,是指贯穿于公务员法之中对公务员的组成、行

为、管理、职务等能够起到指导和制约作用的那些客观准则。

8. 公务员考核,公务员的考核是指由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按照公务员考核的

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以及学识水平、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等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采取升降、奖惩、转调、培训等行政措施的重要依据。

9. 委任制,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直接任免公务员的制度。

10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简要回答公务员的政治原则。

答:(1)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方式有三种:一是从整体上领

导公务员干部队伍,这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来实现;而是直接推荐和直接管理重要干部;三是对公务员干部队伍进行监督。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对象。

(2)德才兼备原则。德才兼备原则强调德与才的统一。所谓德,是指公务员应当具备坚

定的政治信仰、良好的政治觉悟、优秀的道德品质以及充分的敬业精神。德才兼备所强调的才,主要指才干、能力。德才兼备要求德与才的统一,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行,当一个人既符合“德”的要求,又符合“才”的要求,他才符合了公务员法上德才兼备原则的要求。

(3)政治约束原则。《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这确立了我国公务员法上的政治约束原则。之所以把政治约束原则归为公务员法的政治原则,是因为政治约束原则是我国公务员法上所特有的对公务员的政治立场指定明确方向的一项法治原则。

2、简要回答我国公务员的条件。

答:(1)我国公务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年满十八周岁

C、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E、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F、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务员录用的条件: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

3、简要回答我国公务员的权利。

答:(1)公务员的职务保障权

A、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我国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

降职、辞退或处分。

B、获得工作条件的权利,即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C、参见培训的权利,是指公务员在接受培训和教育方面的权利。

D、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权

(2)公务员的收益权

A、享受劳动工资、津贴等劳动报酬权

B、享受医疗保险等福利保障权

C、享受休假(年度假、事假、病假和产假)的权利

(3)公务员的自行处置权

A、自愿退休、辞职的权利。退休是公务员因达到退休年龄等原因退出工作岗位。

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离开原工作岗位和职务。

B、有限的政治自由权利

4、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答:《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强调指出“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

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 德。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以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2) 能。能是指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3) 勤。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4) 绩。绩是指公务员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5) 廉。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5、我国公务员的任职方式和内容

答:一般而言,公务员的任职方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我国现行《公

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并将聘任制作为单列的一章加以明确规范。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1)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包括人大对国

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选举;中国共产党机关的选举;政协机关的选举;民主党派机关对公务员的选举。

(2)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直接任免公务员的制度。委任制是我国

公务员任职的主要方式,在由法律明确规定适用选任制或者聘任制以外,基本适用委任制任职方式。

(3)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人用公务员的制度。聘任制公务员主要

适用于下列两种职务: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6、公务员的义务。

答:(1)、公务员政治范畴的义务。公务员政治范畴的义务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必须遵守的

行为规范。包括:

A、效忠国家的义务。公务员应当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

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B、保持政治中立的义务。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实行党管干部原

则。

(2)、公务员任职范畴的义务。公务员任职范畴的义务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在担任公

职后滥用职权,结党营私或者为自己谋私利而设定的义务。包括:

A、限制兼职,禁止经商

B、任职回避的义务。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

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我国《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统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公务员执法范畴的义务。包括:

A、效忠、遵守宪法和法律

B、忠于职守,勤勉尽职,服务国民。

C、服从命令的义务

D、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E、廉洁公正,禁止利用职务谋牟取私利的义务

F、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7、公务员录用的操作规程

答:(1)、编制录用计划:《公务员法》第25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

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曾总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其所需要的资格条件;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2)、发布招考公告。报考公告应当在考试前一定时间内公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

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炫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3)、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即初步审查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

(4)、对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5)、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核。即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6)、确定拟录用人员。招录机关应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

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并按照规定报相关机关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审批。

(7)、试用和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

格的,取消录用。

8、公务员培训的原则

答:公务员培训的原则,也就是在公务员培训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的一般准则。

(1) 学以致用原则。即将公务员的培训与培训后的工作结合起来,使培训工作着眼于

提高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能力,避免学用脱节,给国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

费。

(2) 按需施教原则。即根据各级各类公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时期社会发展需要

安排培训内容。

(3) 讲求实效原则。即公务员必须进行严格考评,以保证质量,是培训工作达到最佳

实效。

(4) 分类、分级培训原则。即根据公务员的不同职类、不同职级和不同资历设计不同

的培训课程、培训方法。

9、公务员的法律监督范围。

答:(1)公务员勤政法制监督。公务员有依法令的规定接受领导安排进行工作的义务,而且

公务员工作还必须勤勉,应尽其全力投入于公务当中。公务员的勤政义务是要求公务员能尽己所能来奉献给国家,这也可以推导出公务员兼职禁止义务。

(2)公务员廉政法制监督。在各种廉政措施中,一方面是通过录用、考核、培训等环节

的工作,提高公务员的自身素质,使之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能自觉抵御、自我防范、坚守廉洁;另一方面,综合的、全面的监督措施是廉政建设的基本保障。主要包括:

A、明确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严格约束其行为。

B、实行职务职级“双梯制”,从制度上防范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的产生。

C、兼职禁止

D、实行交流回避制度

E、廉政法制监督的最后一环是严肃纪律,奖优惩劣。

(3)公务员的绩效法制监督。从文义上讲,“功绩”就是功劳和成绩,功绩制,就是按

照一个人对事业作出的贡献和成就作为选拔和评价公务员的标准。我国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选拔、任用、晋升和工资待遇等方面,在注重公务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的同时,充分体现功绩原则,把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履行国家公务中的贡献和工作实绩,作为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的主要依据。

10、公务员权利的救济方式

答:公务员权利救济就是当公务员这个特殊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公务员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关机给予救济的权利。

(1)、公务员也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但具有有限性。

(2)、公务员权利行政内救济应当具有优先性。除了申诉和控告这两种类型的救济途径以外,

我国《公务员法》针对聘任制公务员还专门设置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A、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请求有关

的国家机关重新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B、公务员的控告,是指公务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

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其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当然,行政救济是公务员权利救济的首选方式,而司法救济则是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最终方式。

推荐第8篇:申诉书

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男,汉族,现住**省**县**镇。

电话:**********。

我于1983年9月毕业于**省气象学校,分配到**省**县**气象局工作,属于国务院直属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1988年**气象学院函授毕业属大学本科,1988年聘为助理工程师,1991年任**气象局预报服务科科长,1993年竞聘**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

申诉事项:

纠正**气象局关于责令我限期调离气象局的违法决定,恢复我的工作权利,补发工资。

申诉事实理由:

1、1993年9月,**气象局局务会决定,停发我的工资,责令我调离气象局,属于越权行为,严重违犯了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第二款,“非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气象局局务会决定责令我20天内调离气象局,属于不经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行为,应视为无效。

3、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而**气象局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分不当,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

4、我被剥夺工作权利,完全是当时**气象局局长**利用职权,假借局务会的名义对我打击报复的结果。

1992年原**市气象局党组到**气象局考核干部,准备提拔**,当时**市气象局人事科科长**代表组织找我谈话了解情况时,我本着对气象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的精神,真实地反映了以下情况:**同志政治素质差,文化水平低,没有气象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脾气爆燥,办事不讲原则,不适合任局长。谈话之后,**严重违犯党的组织原则,将我们的谈话内容全部透露给了当事人**,因此**认为我阻碍了他的升迁之路,对我怀恨在心。

1993年3月,**任副局长主持工作,仅用五个月时间,利用手中的权利对我打击报复,制造理由,捏造证据,夸大事实,将我从原工作岗位撤下,在没有上级气象局书面批复的情况下,以气象局局务会决定的名义于1993年8月停发了我的工资,剥夺了我的工作权利。

我向组织反映的关于**的问题是正确的,**在当局长期间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政治和业务水平低,1999年9月无视国法到当地驻军闹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当时**日报,机关党报对此事均有报道。社会影响极坏,对气象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从1983年参加工作,就在气象局从事测报工作,社会经历一点没有,个人性格比较内向,法律意识淡薄,考虑问题简单。而**下过乡,当过工人,个人养车搞运输,以后又自己开商店搞批发。调到气象局当了两年综合服务经理,个人阅历和社会经验比我丰富,考虑问题比较周全,在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过程中下了一定的功夫。3月份上任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制订了科长目标责任状,目标、内容、条款都是他一手制订的,5月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局务会捏造理由,夸大事实,以违反目标责任状为由,解聘了我的预报服务科科长职务。随后聘任我为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并配给运输车一辆,口头许诺了一些优惠条件,公司经营不到一个月,由于经费原因使公司无法经营下去,我提出了辞职,我刚交上辞职信,他就安排我业务考试上岗,考题是他安排人出的,考试内容是其他同事正在学习的,我在完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考及格,以此制造了我考试不及格的理由。

我辞去综合服务公司经理,是**一手制造的,他事先口头承诺人、财、物等各种有利条件聘我为经理,制订了目标责任状,事后就让我自己解决经费和启动资金问题。我没有能力解决资金问题而辞职,他又能给我安了个工作能力差,政治素质低的罪名,这全完是他事先设计好的过程,是他打击报复我的一个步骤。

**利用职权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这一事实可由当时气象局有正义的全体干部职工做出的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5、**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利用职权夸大事实,捏造证据,以《**县气象局文件》**字(1993)9号文件形式报**市气象局党组的请示,由于理由不充分,没有批复,这一点**有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6、我的档案被移交**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是1995年3月20日,至今我还没接到书面通知,也没有任何形式的书面文件,这一点违犯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即“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申诉经历:

我本人对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一直不服,认为这个决定是违法的,曾多次找省、市领导和部门反映申诉,写上访信件和与有关领导面谈进行了多次。

当时**市气象局局长**是同**同期从地方调到气象系统的非专业干部,当时为了搞创收,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市气象局树立**为创收典型,认为只要能创收就是好干部,就可以放手干。而**为了在**气象局尽快树立威信,在工作中将我树立为反面典型,上任五个月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停了我的工资。广大职工敢怒不敢言。我的上访材料在**的控制下没有结果。

1998年***局长调入气象局,当时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明确的申诉目的,只强调同**的个人恩怨问题,谈话也没有结果。

1999年9月,**违法入-狱,我再次找到**局长,要求重新调查我的事情,给我一个合理答复,**局长说等**个人的问题处理完再说。

2003年,**气象局的全体职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集体呼吁,出具了《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的书面材料,同时我也写了申诉书,投递给了省局和市局有关领导,这次**市气象局人事科吴志华和岳秀菊两位同志到**气象局做了调查,最后找我谈话,说你告**打击报复这一事不成立,因为**提出的关于你考试不及格,购买部队气象器材和辞去气象局综合服务公司经理等事实都存在,只能维持**气象局的决定。

2005年以后我又通过找气象系统的老领导,同事做工作也均没有结果。

2013年3月份,我再次给**市气象局写了申诉书也没有回音。

我认为气象局对我的处分决定是违法的,我再次申诉。

此致

**省气象局局长

申诉人:***

2013年7月

附件:2份

1、**气象局职工集体签字的《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

2、**签字约《关于责令***同志调离**气象局的请示》没有批复的书面证明。

推荐第9篇:申诉材料

控 诉 材 料

公安部:

我叫王占兵出生于一九七一年八月四日,户口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阿格图三社。

2009年1月份我通过王五虎介绍得知郭印坤在张家口和四川籍李利国(自称西安志泽园林绿化公司总经理),李利东兄弟俩合伙开发张家口盛华危房改建项目并邀我参加。于是我2月份和郭印坤、李利东来到张家口见到李利国。李利国介绍说:“这个项目是他2008年8月就投资和盛华化工厂及盛华项目负责人李永山签好的投资入股项目,此项目最多投资300到500万元可净赚3000万元左右,此项目是盛华化工厂家属房,土地不用花钱,就是搬迁过渡费,他们没有办理任何有关审批手续就与50多户签了拆迁合同,房屋已经销售了100多户,房款由盛华物业办苏金梅代收,并且工程整体规划鸟瞰图(效果图)也做好了,到4月份动工9月份就完工结束了,李利国说,他在北京找朋友出面帮忙,而且盛华化工厂常总已经同意此项目由我们来做。”

当时我以为郭印坤和四川人已经操作了三个多月,也听四川的李利国、李利东介绍说市里有市长帮忙并给我们看了与盛华危房改建处已签订的合同,于是就相信了他们并同意和他们合作。同年3月5日,李利国、李利东来找我,让我把他们送礼的五粮液(后得知为假酒)酒款11.6万元给他,我说:“不行,我们是合作关系,你所消费的款项等工程款收完才可以付。”我没同意。当

时我家里有事回到了内蒙。结果到了3月10日郭印坤打电话说:“因未付李利国李利东工资及酒款,他们把鸟瞰图全部用刀子破坏并说要撤资走人。”得知此情况后,我就急忙从老家来到张家口,当时李利国说他们坚决不和我们合作了。我们和李利国多次协商也未谈妥,李利国欺骗我说他们在这个项目上有50%的股份,如果不给他们500万元的股权转让费,就别想接手这个项目。后来李利东在北京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威胁说这个工程谁也干不成,尽快给他们酒款11.6万、投资股权款500万。不然你们前期给危房改建处所交的保证金200多万,将全部打水漂。我、郭印坤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与李利国进行协商,被迫付给李利国150万元股权转让款费。于是我和郭印坤在李利国等人的威胁和恐吓下付给他们五粮液酒款11.6万、投资股权转让费150万元,共计161.6万元。

李利国还让我们千万别告诉盛华常总李永山和王利平等人他们要撤资,不然李利国来了以后让对方知道他不是股东就没法帮我们了。我信以为真就给他付了酒款11.6万元和投资款150万元。结果李利国回去后打电话说他不来了,我才找李永山和常总问情况,结果常总说他根本不认识李利国、李利东等人,也没给他签什么合同,这块地属于后屯村,与盛华厂无关,属于农民集体用地根本无法开发,常总看了合同后说这全是他们自己写的,公章也是伪造的,他们对此项目根本不知情。我又打电话给李利国、李利东,但电话一直打不通。于是我们于2009年10月份在

张家口市高新区经侦大队报了案,到了2009年12月份高新区经侦大队立案后,李利东、李利国派陈杰、李利国妻子和我们商量退我150万元,我答应了此条件。陈杰和李利国妻子回四川去筹款,但我一直等到2010年3月份仍无结果。2010年3月中旬,李利国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将移送往张家口市高新区经侦大队,结果高新区经侦大队并未将人带回。只收到李利国20万元的赔偿费就给他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并让我们结案。我不服先后到张家口市高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和法制科均没有结果。2010年5月份我到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控告,请求检察院督促高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尽快办理此案。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我几十次的到公安机关询问,公安机关总是说正在办理,你先回去等着吧。我就不明白公安机关对诈骗数额上百万的案件,对罪犯不采取拘留而进行取保,并且拖了一年多不办理,罪犯的取保期也过期了。直到今天仍没有结果和明确的答复。其间我多次到张家口市《涉法涉诉上诉联合服务中心》内的公安局和检察院上访,市公安局的接待人员告诉我已经给领导反映了,但至今也没有一个说法

因此,我请上级领导给我做主,把伪造合同利用我的诚意诈骗我的161.6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李利国绳之于法,并追究高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的不作为责任。

申诉人:王占兵

二O一一年四月十日

推荐第10篇:申诉书

申诉书

原告:冯占林,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住址:麒麟区西城街道西山供销社龙潭购销店。

原告:赵丽娥,女,汉族,1963年8月出生,下岗职工。 被告:柳庭飞,男,汉族,现任西城街道副主任。 被告:胡吉云,男,汉族,现任白牛社区党委书记。 诉讼请求:

1、赔偿所有物品损失。

2、按私有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

3、追究侵权人责任。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冯占林全家属非农人口,原有房屋壹间,位于曲靖市麒麟区西城街道白牛社区繁华地段,建于80年代(有本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本人产权证),土木结构,建筑面积一层109平方米,二层51.30平方米,三层24.36平方米,2008年8月开始修《三江大道》龙潭涝地段,此房屋被确定在拆迁范围之内,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被告并不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只按每平方米400元的价格计算,我不同意,我的意见是:

1、按拆一赔一赔偿房屋,同时赔偿损坏在房内的物品大约3600元;

2、按私有房屋原建筑面积,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周围所出售房屋大约在2200元左右,我的房屋要求按每平方米2000元赔偿);

3、追究侵权人责任,未按照相关法律办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我的房屋建于80年代,92年10月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应根据私有房屋进行赔偿。因此并未达成拆迁协议。

被告柳庭飞、胡吉云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不但不妥善予以解决,还对我们的房屋断水、断电接近两年,有意阻塞沟渠道路,在几次大雨中,有几户的墙就被淹垮,然后被迫拆迁,我们几次找过开发区,工作人员说:“以前向你们这种情况是按拆一赔一处理过,此段路已经按照规定核发给西城街道和白牛社区,你们找他们去吧!”就这样相互推来推去,我的房屋一直得不到安置和解决。

2010年9月8月,柳庭飞和胡吉云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组织大量人员,没有通过法院,我也没接到通知,更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将我的房屋后面的附属建筑挖掉,连同里面的财物一起埋了。后来柳吉财(白牛社区主任)找到我说,让我拿产权证确认一下房屋尺寸,便开门让他们丈量,并且说不对的地方可以更正,我以为还可以有时间核对,便签了字。还来不及核实,胡吉云、柳庭飞便命令那些人扭着我的手就把我抬出去,马上喊挖机就把我的房屋连同家俱、用具等物品挖成一片废墟。并且当天他们只对我一家这么做,对其他户数已评估两年的,只要没有达成拆迁协议都没有挖,看来是有意目无法纪。

在今天这个法制社会里,人人都要遵纪守法,还会存在这样的干部,这样的执法者,人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不会是一句空话,我现在唯一重要的财产就是房屋,安居才能乐业,家庭和睦,国家才和谐,社会才稳定,请求上级政府对我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申请人:冯占林、赵丽娥2010年月10日8日

第11篇: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

张掖市医调办‘

申请人:XXX,性别X,汉族,X年X月X日生,家住: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心胸外四科, 人 代表:王海鹰。

申请事项

我在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心胸外四科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外漏检查项目,造成我出院后有严重的病变没有处理,给我造成了精神和经济上的严重损失,本人申请追究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心胸外四科的一切责任,赔偿本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1、我于2018年1月20日凌晨6时左右在前进牧业石岗墩牧场工作期间从清草用装载机上掉下来受伤严重,被送入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心胸外四科救治。入院时,医生所开CT检查项目为:头颅CT平扫、胸部CT平扫、全腹部CT平扫。但检查描述中只有胸部的,而头颅和腹部的结论却没有,直接导致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对头颅和腹部不重视,没有给予相应的治疗,在2018年3月22日出院,但在2018年3月15日的头颅CT查出头颅有病变,但出院时并没有给我和我家属及我用工单位告诉头颅CT报告,隐瞒病情哄我出院。

2、出院后我一直在家养病,在2018年4月10日我感觉头晕,并时常伴有针扎一样的头疼,我便翻阅了我的住院病历,发现3月15日临出院的头颅CT报告中显示的检查描述是:右侧颞极凸面见棱形脑脊液密度影,邻近脑实质受压、后移。医生所下结论是:右侧颞极蛛网膜囊肿。随后便打电话问主治医生,主治医生非常惊讶,竟然不知道此事。后来,还通过微信说没有关系,不碍事,好多人都有。我、家属和用工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出院手续,现在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这是医生的严重失职。我于2018年6月21日再次到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进行复查,结论还是右侧颞极蛛网膜囊肿,大小为:3.4X2.4cm。

3、我从重症监护室转入心胸外四科后不久,我就发现左侧下腹部肿大,告知主治医生,他给我开了B超、彩超、腹部CT,检查后都说没问题,还说是肠胀气,过段时间就好了,出院时医生也再没有过问,在家养病期间,左下腹部渐渐肿大,随后就时常感觉左侧腹部有下坠感,并伴有轻微疼痛。问主治医生,他说啥检查都做了,查不出是什么问题,我自己不放心,于是在2018年6月25日到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做了核磁共振,检查完还是没有结果。2018年7月9日,我托人找了一位原市人民医院退休的 80多岁老专家,他一看就知道我的这个是什么情况,随后我又到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检查,才确定了我的这个病,和老专家的判断完全一样。在这里我就想,在我住院期间查不出问题,难道不能请相关科室的医生会诊一下吗?还是说我欠下了医院的医药费,医院不给看,就包括你市人民医院的影像设备各个都是假冒的吗?还不如80多岁老人的肉眼吗?还是影像医务人员的水平有限吗?还是查出来有什么情况不告诉意外伤害病人吗?

综诉上述,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心胸外四科主治医生在给我治疗过程中极度不负责任,病人病情不能精确掌握,是拿病人的生命开玩笑,有失医德。给病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请求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负责二次住院手术费和治疗费。

申请人:XXX

2018年7月25日

第12篇:申诉书

堂存放和使用过期原材料,一经发现,扣除食堂人员50%绩效奖金。

7、坚决不允许在食堂存放私人物品或物件,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8、定期对食堂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食堂安全卫生培训及教育。食堂管理是企业后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的头等大事,安排好全体职工的用餐,使他们放心是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司会把食堂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制度更加细化,责任更加明确的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对照标准,完善和健全各项制度,使我司食堂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司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且已经整改完毕。关于“处以罚款’2000元,我司认为处罚过重,希望贵局批评教育为主。

综上所述:就贵局查到我司食堂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坚决支持、接受、整改,并保证下次决不再犯,望贵局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述,不再处罚为谢!

此致

陈述人:宁波安信德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7月8日 附:工会表决一份,*****

第13篇:园艺场申诉

我们是天元区莲花管理处,

二、三队的职工,也是沿江风光带工程莲花段的被拆迁户,现就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局,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易丰其、王亿娥、易作军(易丰林)四大户腾地案由提出我们的异议和答辩如下:

首先我们向法庭郑重声明,我们完全理解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但同时根据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依法拆迁,安置 合理补偿的诉求,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合法的民生民利,应该是当今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执政的宗旨,某些行政人员,因利益取向受阻后,把合法维权的被拆迁人说成是钉字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发生,是被征地土地使用成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的体现。而非对行政权利的妨害或法定义务的抵制。株洲风光带工程,自2003年起向世行申请贷款,实行移民安置,到2007年8月24日由株洲市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2004>1478号>省发计委湘计投608号省建设行政国土字第663号国家用土地审批单,市规划局株规用0036号等相关文件批准,株洲市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该项目建设,并依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核发株房拆字第15号并登报公告。

2009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局向我们四户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2010年3月15日向天元区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使用司法手段要我们腾地。我国物权法第42条释义中指出:征收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但通常付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

我们是株洲市园艺场的职工,其土地性质是国有,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国营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永远属于国家所有,不可流动,不存在征用”。

限期腾地一说只能是依法征用改变原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成国有后,对原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交出土地的义务约定,并非对用益物权行使人而言。被申请执行人的宅基地,根据其国有土地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属于财产的范畴,和房屋设施等不动产是一个整体。腾地的实质涉及是一个搬迁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第五十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不动产的征拆,应依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而补偿在合法征收的前提下,关健是补偿本身的合法性,补偿的标准、程序、方式等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国家的补偿理应不仅具有合法性,还要考虑适度的合理性,应与事实相符,综合考虑,地上的诸多因素。

株房拆字第十五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明确指出株洲市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拆迁人,也是该项目建设的用地人,拆迁与被拆迁当事人之间必须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基础上。按照合同法所要的程序形式订立并达成拆迁的补偿安置协议。以法律的形式合法合理的将被拆迁人的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灭失。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于申请执行人指派指挥部的大包干拆迁,在非正式协调下拆迁与被拆迁人没有进行任何的协议,连要求和拆迁人见面的请求都被申请执行人说成是一种无理的要求。在国有土地上腾地一说实质是一种管辖权的混淆,土地管理机关行使土地管理职能,而决不能以腾地的借口干预或强行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国办发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

四、和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

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申请执行人的限期腾地是否合法,请求法庭尊重事实依法审议,关于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诸多事项留待与拆迁人面谈。

关于原园艺场的性质是纠纷的关键,我们现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株政发15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承认株洲市园艺场、株洲市渔场为国营》

二、湖南省农垦局《关于株洲市园艺场有关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三、关于园艺场有关问题座谈会备忘录;

四、株天信访答字1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五、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以上五项证据证明了株洲市园艺场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证据六:证明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房屋征收拆迁应按城市房屋拆迁法规。

以下证据请求法庭核实。

综上所述鉴于原园艺场的性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7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应是: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这里的申请执行人是株洲市国土局,因此申请主体不合法。

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制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市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先予执行”。

为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请求法庭审议核实,并依法撤销申请执行人的限期腾地强制执行申请。

此致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第14篇:申诉书

申诉书

申诉人:李志钦男 75岁务农 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西湖村

被申诉人:李秋源男 54岁 务农 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西湖村

李秀英女 51岁务农 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西湖村

申诉请求:1.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坐落在横陂镇西湖村油塘新村二队满天星2号屋的土地长20米宽4米.高 3米东至改河时搬迁各户猪舍平台,西至自改河时至今我家种的竹与树木,南至李明培屋基地,北至我父亲的坟归申诉人李志钦管理使用。

2.因被申诉人李秋源.李秀英三次毁坏申诉人李志钦上述管理所属土地所砌围墙,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被申诉人损坏上述申诉人使用土地上所砌围墙的材料.人工等损失费用。

事实理由:1.1976年申诉人李志钦改河时搬迁二号屋,搬迁时规定各人屋前屋后归各人种植,申诉人搬选定以二号屋白虎片门头对出种植木薯.甘蔗等作物,后来种上竹木。自2004年元15日被申诉人李秋源猖狂至极,想尽千方百计收买.拉拢.威胁.恐吓造谣等各种各样手段想强占我土地。

2.被申诉人李秋源蛮不讲理,目中无人于2004年8月9日趁申诉人全家在深圳,叫到挖土机把申诉人的土地搬下来,投诉横陂国土所才制止下来,申诉人出示全队社员签名盖章押手指印的证明给国土所看后,承认是申诉人的土地,把搬下的土地用沙石.水泥砌一道围墙。

3.2005年3月被申诉人李秋源集结黑恶势力,把申诉人的石墙拆掉,引发一场纠纷恶斗,险些酿成人命案,同年5月间,申诉人又将石墙围起来,邀请五华县国土局曾副局长与县检察院朱德锋科长亲临来到被申诉人现场考察,申诉人拿出社员群众签名盖章的证明给他们看,在事实证据面前被申诉人李秋源也承认石墙围的土地属我家的。

4.2005年6月18日,村委主任李锦培(是被申诉人李秋源的亲房)暗中擅自打印一张《村委处理意见》书一手遮天,另立国法没收申诉人的土地归包山户,为人公道的包山户李志旺说:我未包山(1985年包山)都有李志钦种植木薯.甘蔗及竹木(1976年搬迁时开始种)违心的事我不敢要。

5.2011年8月25日趁申诉人家去深圳,被申诉人李秋源指使其妻李秀英喊到风枪机又把申诉人的石墙撬掉,当天申诉人从深圳回来投诉村委会,2011年8月27日村委李新明.钟兆粦.李春扬到现场看了说无权处理,要申诉人上诉司法惩处。

6.2011年11月4日,横陂镇政府派员经勘查立案确认被申诉人李秋源三次毁坏申诉人李志钦石墙情况属实后,开具了石墙被损坏的价格评估费单.有发票为据。

附:村民及队长证明材料一份

包山户证明材料一份

价格评估发票联一份

此致

横陂镇人民政府

申诉人:

年月日

第15篇:申诉书

申诉

申诉人:胡翠碧,女,现年龄46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高兴村一组,身份证号:52123219650316545,电话:15923700267 13674356405,系烈属什么待遇都没有

申诉要求:

一. 要求出示吴远胜病历和死亡许可书。

二. 解决居民条件。

三. 发给独生子女费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之夫吴远胜于1983年入伍。在黑龙江省81123军队服军役,三年义务兵期限界满后,该部队领导鉴于吴远胜的表现,转为自愿兵:1991年9月部队给申诉人来电报、要申诉人火速赶往部队,称说吴远胜突发疾病,申诉人到部队后,吴远胜已死。部队领导只说因病死亡,从那时起至今20年止,部队一直不给申诉人出示吴远胜的“病历资料”和医院的“死亡证明书”这背后隐藏着什么?申诉难于理解啊???

吴远胜不但死因不明,而且亦为按国务院(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8月1日期施行)第8条

(二)歀规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他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部队只给申诉人1000元。符合规定么???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第36条

(一)歀规定:”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 家属住房困难,家属在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位按本单位双职工作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申诉人家里却有60平方米老式穿逗结构,的住房一间,由于吴远胜死后,申诉人要抚养孩子吴明亮,还要侍奉吴远胜的母亲汪世容(现年74岁,烈属),经济十分困难,无钱住房维修,已成危机,时时刻刻提心吊胆当地政府口头说:“地方财政没钱,你找部队······“申诉人要求给一个能遮风避雨之地即可!!!

三,吴远胜死时,他儿子吴明亮才只有一岁多,现长成人。继承了父志参了军,但以前的独生子女费,地方政府说:“该部队发给”,申诉人现在仍未在婚,不给军人们脸上抹黑,根据《宪法》第41条

(二)歀规定、特向部队领导申诉,请速裁处。此敬

申诉人:烈属胡翠碧

2011年9月2日

第16篇: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叫董希财,我和哥哥董西华是来自双鸭山集贤县的合法农民工,2010年9月,我和哥哥在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刘振龙手里分包了香坊区对俄贸易加工区的部分工程。我们的工程干了两个多月,已经完成了地下工程和一层主体工程的全部及二层的预制柱钢筋的安装,按形象进度应拨付工程款二百多万元,而刘振龙仅仅拨付给我们三十万,余款却迟迟不给,我们多次找他要工程余款而未能如愿。2010年11月25日早,公司副指挥郑秋成打电话让我们去指挥部结算工程款,十点左右我和几个管理人员到了指挥部,我们到指挥部没多久就冲进几个人,问清我是董希财后就不由分说将我摁住用手铐把我双手反铐,当时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挣扎几下,其中一个人就掏出手枪顶着我的耳后说再动就打死我,我就没敢再动,随后他们就将我强制塞到轿车里拉走了,到地方我才知道是垦区香坊派出所的人抓的我,说我诈骗了三十万工程款,三十万是我该得的款,我当然不会承认是诈骗了,经过二十多分钟的审查无法为我定罪的情况下就把我铐在一个小屋的暖气片上达十二个多小时,迫于压力,所长崔杰晚上带人到派出所把我给放了,出来时我的手腕已被手铐铐肿而且破皮出血。事后才了解到是刘

振龙他们事先密谋好的,目的就是想赖掉工程余款。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自2011年3月开始,刘振龙多次在民警李义民和警察杨玉江(省公安七处)的陪护下到工地驱打施工工人,警察杨玉江手持警棍在工地扬威耀武恐吓驱打工人,民警李义民开警车助威。2011年4月29日,崔杰所长授意民警李义民开警车协助刘振龙带领20多个社会闲散人员到施工现场将工人强制驱赶出工地,并且扣押了四十多万元的施工工具、设

备、建筑材料及生活用品,至今没有偿还。

我们现在弄不明白的问题是:

一:垦区香坊派出所为什么可以跨区域办案?

二;《人民警察基本行为规范及相应法律责任》中规定;人民警察不准为企业单位和个人讨

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为什么垦区派出所民

警就可以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详细地规定了警察在什么 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难道垦区公安警察不了解吗?所长崔杰说手枪拿在手里了,没开枪就不是使用武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

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我的情况该不该得到赔偿呢?

五:省公安厅七处警察杨玉江多次手持警棍到工地行凶打人算不算违法呢?

六;李德江私刻我公司的公章伪造材料骗取四十万工程款后竟然在垦区派出所交接,所长崔

杰说很正常。真的吗?

我们农民工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国务院不只一次下

发文件强调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给劳动者

恳请上级领导调查

核实,为农民工讨个公道造成伤害的个人及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诉人:董希财

第17篇:申诉条件

就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具体条件如下:

一、有××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原裁判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批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

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朔及力的规定。

(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程序不合法”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二)刑事申诉理由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申诉人可以提出申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出申诉理由。

关于申诉理由,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提起再审的理由来执行。因为提出申诉与提起再审的理由和目的是一致的。根据该条规定,申诉理由,是指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所谓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2、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4、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1、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2、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3、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

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4、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第18篇:申诉报告

申诉报告

宁乡县教育局领导:

事由:为于一九五二年因三青问题撤消小学教师职务至今以六十余年了未得到彻底平反复职,感觉实在心寒。 现根据中央十八大会议关注老年人养老、护老的光辉政策也应给予恢复我教师职务,以小学教师身份给予合理的退休待遇,则我虽年老,死亦瞑目矣!为此理应备文报请。以求领导落实政策,恢复我小学教师身份给予应有的合理待遇,在此不胜感激之致!

兹附县文教科小学教师登记册一份

乞查收

张峙衡谨呈

现住地址:楚沩社区楚沩西路78-48号

2013年9月12日

第19篇:申诉须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的工作时间是什么?

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周

三、

六、日不接待。

三、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一)应当准备如下基本文件:

第一部分:

1.一审裁判文书;2.二审裁判文书;3.再审申请书。

请勿必带上裁判文书的原件供法院核对。

所谓裁判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且生效裁判文书的级别必须是省级法院以上。在进门的时候,法警会要求来访人提供裁判文书,然后才予以放行。但如果裁判文书是由黑龙江、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五省出具的,则法警很可能不予放行。因为最高法院在这几省派驻了工作组,法院要求来访人在本省处理。即使这几省的当事人进到申请大厅,法院也“只登记不予接待”。所以,请这几省的当事人要特别注意,不要千里迢迢来到京城,最后却得到一个不予接待的答复。

当事人需要将

一、二审裁判文书按照原审裁判文书排版的样式,输入电脑打成Word文档,连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版刻成一张光盘,以便向法院提交。请注意,不要把文件扫描进去编成一个word文档,因为那样的文件无法自由剪切和编辑。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可以提交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必须提交电子文本;如果是自然人,一般也会要求交。除非得到法官允许,请不要试图通过发电子邮件或使用可移动硬盘的方式提交电子文本。之所以这么要求,是为了使法官在出具相关文件时不用打太多的字,可以直接引用当事人 1 / 15

的电子文本。

强烈建议当事人遵守规定,将文件的电子版刻成光盘;最好刻两张,以防所刻的光盘在法官的电脑上读不出来。

第二部分:

支持申请再审的主要证据。请注意,是主要证据,并非全部证据。请将证据分类编号。

有些关键证据的原件也请一并带上。

第三部分:

主要是手续文件,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要提供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要提供经其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代理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须规范整理再审材料。

除手续文件外,来访人宜将再审材料按如下顺序编排:①再审申请书;②一审裁判文书;③二审裁判文书;④支持再审的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⑤光盘。全部文件请用A4纸复印或者打印;要求全部文件上的字迹或图形清晰可辨;如果原文件上有印章,则要求复印件上也能显示印章。请仔细检查每一页文件,如果文件上有数字或字母或文字不清,请立即修正。

请按“再审被申请人的个数+1”的标准准备向法院递交的再审材料的套数。即如果再审被申请人只有一个,则需要提交的再审材料为两套,一套给法院,一套给再审被申请人。如果再审被申请人不只一个,则需要相应增加再审材料的份数。申请人最好自留一套;如果是代理人, 2 / 15

则代理人还应当留一套。

四、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之后的基本办事程序是什么?

1.填表

进入接待大院之后,能见到左右两个窗口。所有初次来上访或申诉的人都可以到右面窗口领取一张表格。上面会要求来访人填写一些基本信息:包括来访人基本身份信息;因何事申诉;对何裁决不服;要求申诉人用简要的语言概括案件基本情况和申诉理由。比如,来访人是如果原审判决不到位,则需要简要指出原审判决错误在哪里;如果认为执行有问题,则需要指出执行的违法之处。来访人如果是多个案件要申诉,需要考虑这多个案件是否为同一事由。许多来访人不懂得如何填表,以至于解决无法解决问题。

请注意,领表窗口只在接待日的上午8:00~9:30和下午13:30~14:30发放表格;所领取的表格上均盖有当天日期;交表窗口下班时间一般晚一些。请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去晚了就领不到表了。

2.交表

表格填好之后,申诉人可到左边的交表窗口交表。表格分上下两部分,上面的部分交给法院,下面一截由申诉人保管作为回执。里面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表格将基本信息输入法院内部的系统,对申诉人来访的目的进行基本的分类:主要有民事、刑事、国家赔偿、行政、执行等类别,在有些大类下面还按省份分成更小的类别。

3.排队等叫名

表格上交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会将来访人填写的表格分类,将 3 / 15

其转交给负责接访的法官。一般情况下交完表后,来访人便可到接待室里面的电子显示屏里看到自己的名字。接待大院里有左右两个电子显示屏,右屏显示一些与申诉有关法律法规;左屏显示各类来访人的排队情况,例如某一类别初访多少人,再访多少人,已谈多少人,未谈多少人。

法院会通过院内的大广播通知来访人,要求进入其办公区接受谈话。

每位来访人每个月(自每月1日至31 日)只用填一次表就行了,不必重复填写;所填表格当月有效。重复填也没用,因为名字已经在电脑系统里了。

每位来访人每个月有三次被叫到名字的机会,如果错过了,就得等下个月再来。

对省高院的裁决文书申请再审的人数一般不多,来访人等一两天就有可能被叫名。其他类别的人比较多,等待的时间就可能长很多。所以,要有足够足够的耐心。当然,有些室的接访法官也会主动给来访人打电话,简要告知来访人应当准备的材料及相关要求,也有可能会与当事人约定一个时间。

当然,也有些特殊人士可以免去排号程序,直接进入法官办公室。这里讲的是一般情况。

如果是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再审,建议其不要西装革履,不要在院内为其他人提供咨询意见。当太多的人聚在一起向这位律师求教时,法警也开始关注这位律师了。我有时候也很想帮助他们,但是从自身安危考虑,爱莫能助。

4 / 15

4.谈话

被叫到名字的人可以持回执条,带上材料和身份证件到办公区接受法官谈话。

在谈话之前要接受严格的安检,法警会检查包里的每一个角落。来访人不要带任何危险品(如刀具、利器、打火机等)。

律师在地方法院的免检特权在这里不生效。

法官一般会非常严肃。首先会询问来访人是不是律师;是第几次来访。之后一般会要求来访人用最简短的语言概括来访目的、事由及原法律文书的错误所在。法官谈话对申请人的要求较高,申请人应当做到对案件了然于胸,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对法官的询问、驳斥对答如流;要求能够准确的理解法律和解释法律。许多申请人历尽艰辛得见法官,却因为表达问题,导致达不到预期目的,实在遗憾。

谈话时,有些法官会有选择性的记录一些对其形成接访处理意见有用的谈话内容,在其内部的工作平台上形成结论。

在法官办公室的注意事项:1.不要与法官有肢体接触。多数法官的办公室里有档板,申请人与法官应当保持3米远的距离。2.除非法官赐座,否则请保持站立姿式。3.未经法官允许,请勿把包放在法官的椅子或办公桌上,哪怕是从包中取东西。4.不要录音录像。

5.等待法院立案审查处理结果

就民商事案件而言,对不服省高院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省高院再审改判的案件,法院会根据情形作出如下两种处理:

第一种情况,经法院审查,如果全部材料形式合格,且符合法律 5 / 15

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法院会考虑予以立案,接访法官会将案件报请审判长(或分管庭长)批准,立案编号转立案二庭其他合议庭审查。请注意,这与省级高院由告申庭负责再审立案审查是不同的。法官收取当事人的材料后,会要求当事人填写收取材料的清单。该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予申请人。如果法官收取材料了,则申请人算是完成了申请再审的第一步。

第二种情况,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材料不符合法院要求,法官有可能给申请人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则法院会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要求补正。如果出现法官拒收材料的情况,则申请人的大麻烦就来了。申请人很可能需要再次经过漫长的排队程序才能得见法官;还可能因为法官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名字再也不会进入法院的电脑排队系统。

五、为什么申请再审的材料被拒收?

在实践中,接访法官对当事人材料的审查不仅仅限于形式上,还会涉及到内容。法官会对案件形成一个基本判断。法官经常会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合格为由拒收申请人的材料:如复印件不清晰;判决书最后一页的法院公章没有复印上;某一页数字不清;授权委托书上只有当事人的公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名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没有公章;律师代理的没有交律师事务所函;刻的光盘读不出来„„其他的理由有:经初步审查,原审判决没有大问题;法院办案人太少,要求改判的太多;申请人无法流利的回答法官的询问„„

6 / 15

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申诉、申请再审指南(下)2009-10-28 16:39

六、再审申请书应当怎么写?

(一)对格式的基本要求。

有许多来访人(包括一些律师)按照教科书或其所在省的传统样式写再审申请书,到了最高法院却被认定为不合格。

如下是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参考格式:

再审申请书(居中,黑体+B小三号)

(以下正文均为四号仿宋体;行距25磅。)

(空两格)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电话: 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7 / 15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

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请简要描述案情及裁决结果)

„„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刑事案件的申诉书标准格式如下: 8 / 15

申诉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年 月 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

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二)对内容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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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用准确、精炼的语言描述案件基本事实及原审法院判决。其次,应当鲜明指出原审判决的错误及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三,对于原审判决的错误要进入鞭辟入理的理论分析。原审裁判文书是专业法官造就的,他不会犯轻易犯错误。因此,对于原审判决的错误应当准确定性。其错误是在程序上,还是在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方面,都应当准确的表述出来。当然,这一部分最能衡量律师的业务水平。

下列写法是不应当有的:1.描述案情时拖泥带水,不能准确表达出案件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不能陈述基本案情;2.喊冤叫屈,使用太多感情色彩强烈的词汇。法律是讲证据讲理性的,过分使用哭诉的词汇无助于法律职业人士去理解案情,反而会增加他们阅读的困难。3.篇幅过长。个人建议申请人在写作时将主要观点列在段首并用粗体字标明,全部内容最好不要超过5页。

七、当事人是否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

是的。这是一个专业人士玩的游戏。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第一,律师可以编制出符合法院要求的整套再审材料。第二,律师与法官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使用法律术语进行交流时不存在理解上的障碍,更加容易沟通;第三,律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第四,律师解放了当事人的时间,为当事人承受委屈。

应当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呢?除了一般律师拥有的素质之外,接受委托律师还应当:第一,忠诚有良知,能为民请命,不唯利是图。第二,具备申诉方面的法律经验。

八、申请再审时应当具备的心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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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这时一场费时、费力、费精神的斗争,申请人要有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

2.依法上访,不要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达到目的。

比如,申请再审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过期则很可能不受理,即便受理了,其请求也会被驳回。

又如,不要越级上访。有些申请人往往觉得,地方上解决不了的事,就直接上北京;到了北京自然会得到一个更有威慑力的命令。因此,他们便越级上访。但是,中央的司法资源是如此的有限,远不足以满足来自全国各地的正义需求。

还有,不要有过激行为:如长跪不起,写血书,自残之类。

3.理解。必须具如下精神:即能够去爱而不渴求被爱,去理解而不渴求被理解,去原谅而不渴求被原谅。因为只有去爱,才会被爱;去给予,才会得到。做到这一点,来访人许多想不通的问题便能想通了。

申请人应当理解:法院并不能解决全部矛盾和问题;尤其是我国法制不完善,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领域,法律还没有准备好。

申请人可能会问,法院为什么要安检?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最深刻的地方。申请人来到法院时其情绪是复杂的,有对社会的失望,有愤满、伤心和悲痛,也有对终级正义的最后一丝希望。当其正面诉求无法满足时,很可能出现非正常的举动,这种情况下,一些当事人的人身危害性远会高于正常人。

又如,为什么最高法院对于材料要求如此严格?法律每作出一个结论都需要证据。证据上的瑕疵会导致无法认定某些应当被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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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为什么必须写明再审被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当事人应尽可能为法官提供方便,让法官很辛苦的寻找再审被申请人的电话显然无助于实现再审申请人的利益。

4.理性。法院是讲法的地方,来访人想达到其任何一个目的,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事实基础,即有证据;二是有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的诉求,肯定不会被支持。比如,有些*受害者主张数百万人民币的国家赔偿。

申请人来到法院,是希望有一个更高的权力,能够下达对另一方的有强制力的命令,改变自己原本力量弱小的格局;是希望增进自己的利益,减损另一方的利益。司法程序一旦启动,所有人都必须按照设定的程序往下走。法官会非常谨慎,不会轻易启动一个司法程序。他不愿的打破已经存在的社会稳定。申请人要想使法院启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程序,必须提供足够的法律理由。

理性还要求申请人能够尽可能客观的陈述案件事实,尽量避免情绪。也许申请人觉得自己或亲人最不公最委屈最可怜,等他来到大院会发现,原来这个地球上还有那么多更冤枉更可怜的人。法官天天见到这么多的上访人,个个都叫喊不公,他的同情心和怜悯之心自然比平常人更容易免疫。既然来到法院,就让法律来作一个最后的了断吧。

申请人应当尽可能取得法官的理解与信任;任何因言词和行为而导致对立都必然无助于实现申请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指南(续一)2010-05-28 10:18 2009年11 12 / 15

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启用新址,从原来的幸福路18号搬迁至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其咨询电话为010-67550300,该电话“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展情况及来信办理情况,本电话不作答复”。新址的办公条件比旧址好了许多,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风和方式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进。现将本人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一些情况给广大人民群众和律师同仁作一简要介绍。

一、接待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的接待时间为每周

一、

二、

四、五的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当事人填写的表格已分为红、黄、蓝三种颜色,以区别初访和再访。

二、不再对原来的五个省份进行限制,即对全国人民一视同仁,这是一个进步。

三、为律师开辟了“律师专用通道”,律师可以直接进入大厅,免去了普通当事人所需要的排队程序。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本人进行安检,也是一个进步。提醒律师同仁注意:1.同过去相比,现在必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年检页);2.你的一举一动都在监视之下,为保障自身安全,不要散发名片,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更不要主动为他人提供咨询。3.不要拍照或录音。

四、如果是申请再审,受理窗口只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内容审查,故对再审材料在形式上的要求极为严格。

五、对需要准备的文件作一个补充:

1.《再审申请书》的份数为原裁决书上载明的当事人个数,必须提 13 / 15

交原件。例如,如果原裁决书上有四方当事人,由必须提供四份《再审申请书》。

2.请将证据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形成时间、来源、主要内容或证明目的。可列为表格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指南(续二)

2010-07-02 19:58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办事政策出了一些新变化,由于近期忙,来不及及时整理。另外要说明的是,本人不就具体案件提供网络上的咨询服务。一是没有足够时间来逐一分析个案,本人发帖仅是希望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参考意见。二是分析任何案件都必须见到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凭当事人一面之辞难以提供高质量法律意见。敬请谅解!

一、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处理当事人申诉、上访或申请再审作了一些新规定。原来的排号一个月内有效已变更为2个月内有效,即来访人登记排号的有效期在原来的基础上延长了一个月。当然,这对来访人来说有利也有弊,来访人可能要等待更长的时间。不过,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大量使用了预约单,即法官为当事人指定来访时间,大大方便了来访人。也有法官习惯使用电话与来访人的律师预约。由于对预约没有明文规定,没有得到预约的来访人仍然要适应在候谈区等待的规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来访已再次明确规定实施“三次叫号不到惩罚制度”,即来访人的名字被登记进入排号系统后,来访人有义务在指 14 / 15

定的接谈区等待,如果在两个月内被叫号三次均无人应答,则视为来访人放弃权利,并且在半年内不会再接受来访人就来访事项重新登记。请各位来访人高度重视此规定,长达半年的时间,往往一拖就使当事人错过了申请再审所规定的两年时间限制。

三、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已就某一案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书,但来访人仍然坚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登记,不再受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迁到小红门乡新址后,本人承办了第一例就最高人民法院本院的裁判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提醒各位律师同仁注意,如果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本院裁决申请再审,负责处理的机构不是“立案二庭其他合议庭”,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个业务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等案件申请再审的程序仍欠缺明确规定,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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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被害人国家补偿论文

月1日下午,省院机关党委组织召开青年干警座谈会,13名来自省院机关各部门的青年干警共同研讨青年检察人员如何开展向先进典型张敬艳学习,进一步推进省院机关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正厅级检察员崔久明出席会议并与青年干警进行了座谈,机关工会主席陈建华主持座谈会。

参加座谈会的青年干警结合学习张敬艳同志的先进事迹以及各自的工作和思想实际,畅谈了学习先进典型的心得体会,对省院机关深入开展创优争先争做齐鲁先锋活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致认为,张敬艳同志是新时期优秀检察官的杰出代表,他在26年职业生涯中,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他将忠诚熔铸于血液,守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诠释了当代检察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价值追求,彰显了共产党人的优秀品质,是广大青

年检察人员的学习楷模。大家纷纷表示,要借这次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有利时机,认真学习张敬艳等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中。一是要以张敬艳为榜样,争做新时期优秀检察官。象张敬艳同志那样,以忠诚为要,把忠诚根植于内心,付诸于行动。二是要很好地学习。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多读书,多研究,不断增强知识的储备。三是要爱岗敬业。作为年轻检察人员,要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象张敬艳同志那样,用心工作,有所作为,勇于创新,争当先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四是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积极参加主题实践活动,认真学习国检察长的题词,领悟其深刻内涵,不断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培养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到工作上用心,学习上刻苦,事业上执著。虚心向身边的老同志学习,不断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干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素质,以奋发有为的积极心态,争做齐鲁先锋模范,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回报省院党组的关怀和信任。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

——以山东为实证分析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课题

组

王瑞君

梁翔宇

梁厚金

摘 要:现代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始于20世纪50年代,迄今欧、美、亚洲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起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尚属空白,该项制度的本土化,需要一个充分的实证调研和理论论证过程。本选题以实证分析为研究进路,通过信息收集、问卷调查、人员访谈和实地调研,借助现代科学统计方法,着重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理念,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认知程度、救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救助制度建构和未来趋势等方面探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相关问题,以为理性结论的得出提供重要的依托。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 实证分析

前 言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获山东省人民检察理论2009年重点课题立项立项。构成该项目重要成果设计和内容安排的‚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可行性‛、‚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资金来源的民意调查‛、‚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试点调研‛等,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证研究。为保证实证研究质量,专门成立由学者、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组成的课题调研组。项目组制定详细周密的调研活动实施方案,明确调研内容和和具体安排,多次与有关方面专家和办理过被害人救助案件的司法实务人员就理论与实践调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吸纳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加入调研组,多次组织项目组成员进行集体学习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前期调研培训,为调研的顺利进行进行充分的准备。

此次调研,主要采取调查问卷、实地调研、集体访谈、个别走访方式。其中,通过民意调研问卷和司法机关调研问卷,意图了解掌握民众关于被害人权利及保护与救济的认知和司法人员对此问题的感受;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必要性的认识;救助基金来源的民意态度;救助对象、范围、程序等与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构相关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基于现有的条件,此次实地调研重点放在山东省,选择已经开展救助实践的淄博、青岛市和临沭县,此外,对威海、济南市也进行了调研,且对临沂、德州、莱芜、聊城等地市进行了分散调研走访,目的是了解有关实践或意向;问卷调研以山东省为重点,其中民意调研问卷500份,司法调研问卷330份;对被害人个案访谈3例;对调研信息、资料的统计使用SPSS数据统计软件,力求调研内容合理、客观。 题的认识。因此,此次调研进路的设定首先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入手,通过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及其救济的缺失这一现实的揭示,凸显出在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与刑事司法文明理念的大环境下,刑事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重视与保护不足的现实,由此,提出通过国家救助制度来弥补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其次,鉴于传统的犯罪观和犯罪人赔偿理念,这样一种建构性的制度在我国不免面临会不会水土不服,普通民众能否接受及司法实务中能否推行等问题,于是有必要对该制度在社会中的认知程度进行调研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调研、分析与论证,一则了解和确认该制度是否必要与可行,二则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进行程序上与实体上的制度建构提供基本的前提和依据。当然,在调研基础上,思考对制度实体和程序内容的构建,是调研的最终归宿。此外,针对我国学界近年来近乎一致的呼声‚应借鉴外国的经验,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探讨未来是否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化、法律化,什么时间完成,即未来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化进程问题,也是本选题关注的话题之一。

术语进行说明。在本次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为突出被害救济中受领救济‚被害人‛的特殊性,特别采用‚受害人‛之表达。并强调,之所以使用‚受害人‛而不是‚被害人‛,‚是根据审判实践权衡的结果。我们认为,一般来说,刑法理论上所称‘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但实践中救助制度的对象却不仅仅是针对被害人本人而言,为避免与我国刑事诉讼中规定的被害人概念相混淆,我们将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统称为受害人,以示区别。……‛[1]我们认为,采取‚受害人‛之表达更能满足人们的一般理解需要,但必要性不是很突出。因为学界已经接受所谓直接被害人、间接被害人的分类,包括被害国家救助意义上的被害人,尽管外延有自己的特点,但也无需用其它概念来予以取代,以徒增概念之多的繁琐。更何况,在日常生活中,‚被害人‛和‚受害人‛本来就是同义词,自然灾害的受害者、各种事故的受害者、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等都可以称作被害人或受害人,而法律规范用语中则为‚被害人‛。因此,本调研中所称的刑事被害人,如无特别说明,不仅仅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直接遭受犯罪侵害人的近亲属,至于近亲属的范围,目前可参考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范围进行界定。

关于‚补偿‛还是‚救济‛、‚救助‛、‚援助‛? ‚救助‛与‚救济‛以及‚援助‛当与‚被害人‛一词相关联时,通常在使用上并未作刻意的区分,如麻国安博士在其《国外被害人援助历史简介》一文中使用‚被害人援助(Victim Aistance)‛一词,以概括‚所有旨在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和增强被害人康复能力的活动。‛而在莫洪宪主编的《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一书中,使用的是‚被害救济‛的表达,用以概括‚针对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证人而采取的各种救助措施的总称。‛[2]有的将对被害人的国家救助与社会救助区分开来,‚对犯罪被害人的关心和救助,同对被害人的赔偿和补偿,是有区别的。……前者的主体是社会,其中包括社会组织、社会群体和个人,二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及加害人。‛[3]田思源的《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一书对被害人权利救济作了更为宽泛的理解。但不管学者观点如何不同,‚救助‛、‚救济‛、‚援助‛的外延比‚补偿‛宽泛许多,前者包括后者,后者只构成前者的具体措施之一。 然而,实证调研中发现,在我国,有的基于可行性之考虑,在关涉国家、政府对被害人补偿时,采取‚救助‛、‚救济‛而非‚补偿‛的表达,2007年8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决定》中使用的是‚救济‛一词;2008年1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建议稿《关于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的意见》中使用的是‚救助‛一语;2004年2月,山东淄博市委政法委、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使用的是‚救助‛的表述。《临沭法院设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救助被害人,使用的也是‚救助‛一词。

所说的包括学界近年来探讨的国家补偿、政府补偿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正如在青岛市中院《关于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报告题目和前言交待中的强调和报告全文尽管均使用‚救助‛一词,但同一份报告中所谈到,‚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在我国既非是一种凭空的理论想象,也并非是一种毫无根据的制度创造。放眼世界,这种以公共基金向未能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的刑事受害人支付金钱的制度,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实施已四十余年,且已在国际社会形成普遍共识。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就明确倡导各国建立这一制度。‛[4]显然,这里所讲的制度就是国外通常所说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当然,从我国尝试的作法为前提,本次调研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调研报告,采用‚救助‛一词。

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与救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以GDP年均9.6%以上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犯罪率也以年均7.5%的速度增长[5]。恶性案件频发、治安形势严峻是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普遍规律。然而,多年来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刑事诉讼理念和设计,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忽视,被害人权益保障旁落。

在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往往被视为调查取证的对象,其因遭遇犯罪所带来的各种损害难以获得罪犯的赔偿,也无法得到社会的有效救济。在调研中,通过实地走访刑事被害人,了解到刑事被害人特别是暴力犯罪被害人所遭受的身体上残疾、精神上痛苦和物质财富的损失往往是终生的。相对于罪犯在监狱服刑丧失自由的痛苦来说,刑事被害人所承担的苦难也许要深重的多。

当谈及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及救济措施时,常常以现有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款,说明对被害人权利的关注。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实践效果方面却很不理想。在司法实务中,大量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案件‚空判‛,致使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无法保障,长期困扰着审判实践,而且这个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如右下图所示)。

无论是在内地法院还是沿海法院,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高级法院,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成为急需解决的难题。以在青岛中院的调研了解为例,青岛中院审理的重大人身伤害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率不足7%,而且这种状况在本

次调研中根据调查问卷得出的统计数据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如下图所示)。

此外,遭受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应获得的赔偿与实际赔偿结果悬殊太大。仍以青岛市为例,据调研了解,2001年至2006年青岛中院审理的严重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的比例分别是:2001年101件占刑事案件总数90.9%;2002年119件占91.5%;2003年123件站91.1%;2004年127件占91.3%;2005年148件占88.9%;2006年164件90.6%。

如果说,刑事被害人物质损失只是现有救济制度实践效果不足,那么,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则体现出现有制度的缺失。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且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物质损失的界定范围等都有明确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那么可想而知,实践中,除去由国家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被害人由此获得安抚之外,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精神损害无从得到救济。项目组在调研地走访了大量的刑事被害人家庭和各地的司法实务部门,得到的结果印证了这一结论。

可见,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务中遭到极大损害,而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的救济却是苍白无力的。‚一旦法律失去力量,一切都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不会有力量。‛[6]试想如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大量的得不到保障,无疑会使刑事被害人‚二次‛受害,甚至成为加害人,诱发报复性犯罪,这样的个案时常见诸报端。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安全隐患,同时也是社会的不和谐因素。至此,无论是现有救济制度实践效果不佳的财产损失救济还是制度缺失的精神损害补偿,总之,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及其救济缺失的结论就不难得出了。

二、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认知

近些年,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许多国家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立法与实践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中都日趋完善,这一制度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西兰率先于1963年通过‚犯罪被害人补偿法‛,英国则于1964年正式通过施行‚犯罪被害补偿法‛,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率先通过犯罪被害人政府补偿条例,其他各州相继引进该项制度,1984年联邦补偿法案的通过及自此开始的资金资助,推动了各州补偿制度的建立,至1992年美国各州都建立了犯罪被害人政府补偿制度。到70、80年代,该制度得到瑞典、德国、荷兰、法国、日本、韩国等的采纳,并得到各种国际会议的支持。

对于我国来说,现代被害人学是一个舶来品,其在中国的起步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是从翻译和介绍国外相关著作开始的[7],但刑事被害人学在我国的发展是比较迅速的,尤其是近几年,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问题逐步引起重视且探讨也日益深入。但与之相关的实证研究却很是缺乏,仅有的实证研究也有较大的,局限性,且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相关问题中,民众、司法实务人员的认知程度的高低

直接影响着该制度的本土化的进程及效果。基于此,调研中充分重视挖掘对该制度的社会认知与分析。

在设计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认知调研环节上,采用了民意调研与司法实务部门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此制度的认知调研可以反映出该制度的观念问题和成熟程度。通过发放、回收调查问卷,再运用SPSS数据统计软件资料

包的分析、统计,得知一般民众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认知程度(如右图所示):熟悉或知道此制度的普通民众分别占2%和48%,合计达到一半,在统计普通民众从何途径了解此制度时电视、报刊等途径是一般民众获取此制度主要途径。(如下左图所示)。

根据对调研地司法实务部门的调研结果统计,有95.7%(见上右图)的司法实务人员听说过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话题,通过实地的调研走访,发现其中大部分司法实务人员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以集体或个人等形式学习对刑事被害人国家制度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许多司法实务人员都发表了较为深刻的见解(当然其中存在缺乏体系性、逻辑性等不足),据调研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司法实务人员是通过新闻媒体和学习的方式了解到的,此两项比例合计高达79.1%,另外有的是从地区试点得知的,如山东青岛市,青岛市中级法院和12个基层法院均开展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由于试点搞得好,因此,司法人员和民众了解程度比较高。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一个大的原则问题是如何建立的问题,而不是要不要建立的问题,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显而易见。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从理论上看,可将学界给出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的分析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此外,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还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减少犯罪,国际刑事司法相互协作的需要等方面。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必要性的确认,不但要从学理上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和论证,更可根据实证调研获得直接的认知。从实证调研来看,实地调研走访的结果,彰显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不仅必要性,甚至带有急迫性。在‚您对国家现有对刑事被害人关注的制度与实践的做法是否满意?‛一项调查中有86.8%的民众对国家对刑事被害人关注的制度与实践的做法不满意(如右图所示)。且从本次调研得到的数据来看,在对一般民众的调查中有86%的民众对表示同情或非常同情(如下左图所示),而司法实务人员对刑事被害人充满同情或非常同情的高达97.9%(如下右图所示)。

在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一项调查中,有99%的民众对建立该制度认为必要或非常必要(如下左图所示),而司法实务人员对建立该制度认为必要或非常必要的

也高达90.3%(如下右图所示)。调研数据再次印证了建立该制度的民意基础和民意及司法人员对此制度的渴望和期待。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必要性的考察只能说明该项措施的重要性,但如何将这项重要的措施加以推行,能否将其制度化,还需考察其制度化的可行性问题。

理论上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可行性论证主要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是否具备;刑事被

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观念上是否已逐步为社会所接受;各国理论研究上还是立法的日趋完善程度;等方面进行论证。此次调研,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可行的条件‛一项调查中,有92.6%(如下左图所示)的民众认为可行的条件是国家经济实力强盛、社会条件成熟(社会条件成熟与否,很多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经济实力)。有90.1%(如下右图所示)的司法实务人员认为该制度可行的条件是国家经济实力强盛或社会条件成熟。 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或其他制度相配套或支撑,还需具备理念的支撑。首先,就物质基础或经济条件来说,尽管调研中试图对经济条件的掌握有一定难度,但就笔者了解的目前我国已有北京、宁夏、甘肃、湖北、四川、浙江、山东、广东、福建、河南等10多个省(市或自治区)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该制度被视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雏形),可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条件在这些地区是否能够有所保障作出说明。此次调研中了解的青岛市,2006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200余亿元,地方一般性财政收入236亿元,城市人均可支配性收入12000余元。据报道,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1978年全国财政收入只有1132亿元,1994年,全国财政收入接近6000亿元, 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已达到51304.03亿元,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预计将突破6万亿元。[8]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全国法院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393271人次,减免缓诉讼费22.6亿元,同比上升2626%;2005年至2006年底,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43万人次,援助资金约6亿元。[9]据估算,全国每年至少要救助2万个被害人家庭。[10]借助这些数据,让我们来对国家救助制度的设立进行一下预测:假设按照受害人家庭平均救助3万元测算,国家财政每年约需投入资金6亿元左右,

这个数字或者适当放大一些,对于我国来说应该是能够承受的。

其次,从理念支撑来看,构成国家救助的理念,自然包括学界对国家救助理论的探讨和作舆论先导。但同时,国家救助是否制度化,民意是至关重要的因素。此次调研问卷统计、实地走访,基本上得到了一致的答案。在对一般民众‚您认为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否可行?‛这一项的调查统计中,认为可行的占到总人数的91%(如右上图所示),如果说一般民众的看法或观点或许或多多少存在感性认识偏多、理性因素偏少的话,那么对司法实务人员关于此项的调查中认为可行的高达91.3%(如上页右下图所示)。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制度建构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一项较为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环节诸多,牵涉到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等多个部门和单位,而且仅就某一个单位和部门来说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要囊括所有的内容、所有的环节并进行深入彻底地论证是极为困难的。因此,本文所言的制度建构是建立在本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的初步设想。

第一,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对象。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对象应当包括遭受犯罪伤害的自然被害人,这是毋

庸臵疑的。犯罪侵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也也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但是,不属于救助对象的范畴。如前言部分所言,刑事被害人救助意义上的被害人作广义的理解,包括遭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及其近亲属。对于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我们建议采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近亲属范围的界定。 此外,关于救助对象还有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如罪案已经发生却未能得到侦破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何处理,是否使用国家救助?我们建议在立法中应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应当适用国家救助的范畴。另外,关于被害人的国籍问题,具有中国国籍的被害人无疑属于我国救助对象,但是对于外国国籍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来说,他们能否受到我国法律的同等保护,则存在一定争议。对于此种情况应采对等原则,简言之即相对国给予我国公民何种程度的保护,则与之对等。

此次调研统计的结果显示,司法实务人员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象的范围界定中,有90%(如上左图所示)的人认为应该包括刑事被害人(指遭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及其近亲属,有10%的人认为范围应以直接刑事被害人为限,对一般民众的调查统计中,84.5%的人认为范围应以刑事被害人(指遭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及其近亲属为限,有13.1%的人(如上右图所示)认为仅以直接刑事被害人为限,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实务人员和一般民众多认为救助对象范围应包括遭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及其近亲属。

第二,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范围。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最高检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让我们先看看此次调研数据统计情况。(下页左图为对一般民众的调查统计结果,右图为对司法实务人员的调查统计结果) 在对‚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被害人的作用?‛一项调查统计中,一般民众中26.7%的民众认为作用为物质生活救济,29.7%的民众认为作用为精神抚慰,43.6%的民众认为作用为紧急救济(如下图所示)。

在笔者看来,由于犯罪给刑事被害人带来的精神痛苦往往相伴终生,远远超出物质损失。物质损失可以得到赔偿,但精神损害却要自己承受,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而且‚没有什么不平等的现象会像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一样招致如此大的怨恨‛。[11]我们认为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中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将精神损害救助纳入国家救助的范围。在我们的调研走访中发现,虽然受到救济(救助)的资金从1000元到30000元不等,也许对于一些家庭极为困难的被害人来说,这些为数不多的资金并不能解决其后顾之忧,但已经受到救济(国家救助)绝大多数刑事被害人坦言,钱虽然不多,却使他们‚心理好受多了‛,青岛市一位官员曾感叹地说,‚救济金派上了大用场‛。尽管得到的救济或救助不一定是精神损害所得,但加入将精神损害适当纳入救助范围,则势必收到很好的效果。

救助对被害人的条件要求来看,包括被害人犯罪后的态度如是否与司法机关配合;被害人与犯罪人是否属于同一家庭成员;被害人国籍、居住地等。此次调研涉及的内容包括:其一,被害人户籍地或居住地等是否有限定。此次各地的调研走访,我们发现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条件中,在不同的调研地,在刑事被害人是以户籍地为标准还是以犯罪地为标准划分和法院有无告知被害人有权申请国家救助这两个问题上形成鲜明的两种姿态,在淄博和临沂等地的调研中,司法实务人员均认为刑事被害人应该以户籍地为标准,法院对任何刑事被害人(包括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均无告知的义务。而在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的调研中则与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无论是青岛市中院还是基层法院均认为对刑事被害人应该以犯罪地为标准划分,即只要是犯罪行为发生在本辖区内,就属于符合救助的而不管其户籍所在地,认为法院有告知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国家救助的义务,包括符合条件的和不符合条件的,都要进行告知。在各地的调研结束后,反思这几种不同的态度的原因,我们认为,这几种不同态度的根本原因还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说

到底就是资金问题。其二,关于对被害人是

否应当存在不予救助或减免的条款。在司法实务人员关

于‚您认为是否存在不予国家救助的情形?‛一项调研中,认为应当存在的高达97.3%(如下左图所示),并且在不予救助的类型选择中,认为被害人直接参与犯罪或被害人不予司法机关配合比例较高分别占42.7%和32.9%(如下右图所示)。 出,对刑事被害人也应当存在减免条款。根据本次调研数据统计的结果,再次印证了这个推理的正确性。在对司法实务人员关于‚您认为是否应当存在对被害人救助减免的情况?‛一项调查统计中,认为应当存在减免条款的占91.4%(如下左一图所示),且在减免条款的设计中,认为是被害人有过错,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占到65.1%,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系亲属关系的占11.2%,认为被害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的占19.7%(如下右一图所示),而民意调研中,认为应当存在减免条款的也高达85%(如下左二图所示),对减免条款的设计选择中,也基本与对司法实务人员调研统计的数据一致(如下右二图所示)。 第五,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资金来源问题,这也是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中带有全局性的关键问题。理论上认为,由国家财政支持,当然,鉴于我国现有的条件,资金来源渠道应该多元化,对于社会捐助、犯罪人的罚没等都可以纳入资金来源的范畴。在调研中司法实务人员和民众对此问题也都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在对一般民众的调查中,56.5%的民众认为资金应该来源于国家财政,8.7%的人认为应该来源于社会捐助,23.5%的人认为资金应该来源于对犯罪人的罚没,11.3%的人认为资金应该来源于监狱企业的收入(如右上图所示)。司法实务人员中认为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的占到57.5%,其他比例同一般民众的比例大体相当(如上页右下图所示)。 从实地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在山东省已推行试点的青岛、

淄博、临沂等地,救助资金基本上都是由政府财政承担的[12]。

第六,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机构设臵。关于国家救助的机构设臵问题,从国外实践来看,有的设臵在法院,如法国设立在地方法院内的救助委员会;有的设臵在检察机关,如韩国在地方检察厅内设臵的犯罪被害救助审议会;有的设臵在社会保险福利部门,如德国的劳工及社会福利部分;有的由行政机关负责救助事务,如日本的公安委员会;还有的设立专门的救助组织机构,如英国的刑事损害救助局。我国台湾地区设于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的犯罪被害人救助审议委员会和‚高等法院‛及分院检察署的犯罪被害人救助复审委员会。

我国理论界有几种学说模式:法院模式;检察院模式;行政机关模式;独立设臵模式。实践情况是,有的尝试法院模式,如山东青岛市和淄博市,有的尝试检察院模式,如山东临沂市。其他省份如浙江省、湖北省采取法院模式,[13]河南省采取检察院模式。[14]在调研问卷中,在对司法人员进行的调查统计中,认为应该设立专门机构的占到47.7%,另有30.6%的人认为机构应设在法院(如上页图所示)。 我们认为对于机构设臵应根据不同阶段的国情而有所不同,

结合本次调研的实地考察,我们认为在制度建立初期,以法院内设较为妥当,成熟后,可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

第七,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原则设计。关于救助的原则在各地进行的实践探索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所不同,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在实践中遵循量力而行、救急为主、分级负责、当事人申请等原则。而临沭县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以实证调研为基础,我们认为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时应遵循适度救助、紧急救助等原则,在对司法实务人员的调研中认为应遵循适度救助、紧急救济两原则占到83.4%。 救助适度原则与各调研地的‚量力而行‛原则、‚量入为出‛原则等具有方向上的一致性,但又有所区别。救助适度原则一方面考量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另一方面,救助适度原则也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宗旨相一致。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化进程展望

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或救助)法已是当今世界刑事法发展的潮流和趋势。自上个世纪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相关法律,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我们也理由相信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文明司法理念的大背景下,在人权受到高度关注和重视的今天,这项惠及社会及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一定能够在我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并且,我国已经开始这项工作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尝试,2006年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讨会‛,与会代表提出,从长远开看,我国应当制定一部‚被害人法‛或‚被害人保护法‛,但就目前而言,当务之急是解决被害人因加害人犯罪导致的生活困难问题,因此,制定‚犯罪被害人救助法‛较为现实[15]。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21条中,特别提出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强调,要‚依法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谦在2007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的议案,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已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列入18件建立立法项目之一[16]。

抱以很大程度上的同情,并对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多持赞成的观点,但试点地区表现出的对被害人国家救助未来的情绪却不尽相同,有的充满信心,如青岛,自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动议论证,2004年11月建立实施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随着救助工作的进一步深入,青岛市12个基层法院也都建立了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这与青岛市自身的经济实力是分不开的。青岛地处黄海,是山东改革开放的‚龙头‛,近年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看,基本具备了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的财力条件。有的对刑事被害人的未来预期不敢说没有信心,但从调研中相关地区工作人员对此话题的回避,至少可以说明他们在努力尝试一种新的事物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困境。加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包括实质性问题,也包括技术性问题,还牵涉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因此,国家救助并不是‚作秀‛,也不仅仅具有象征意义,而应当对刑事被害人确实发挥救济作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化、法律化,意味着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绝非应急性政策,而是给予充分考虑、反复论证的结论。青岛市、淄博市的尝试告诉我们,在推进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立足现实,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的方法,更不能为标新立异,搞所谓不切实际的改革措施。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是经济基础、理论水平还是实践经验都有所欠缺。现在全国范围内对受害人实施救助的工作刚刚逐步展开,很多地方都在摸索和总结经验教训阶段,这当中的一些问题还需要我们深思熟虑。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国外曾有盲目照搬别国法律结果司法失败的先例,如果法律的设立没有执行的可能,那么这项法律就成了无用的法律,法律的尊严也不复存在。因此,我们要三思而后行。最可行的办法是,在初级阶段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待初级阶段救助工作成熟后,再根据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将国家救助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法律化,具体形式初步设想以单行法规——《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法》的形式出现,我们现在不好说是今年、明年、后年或者哪一年最合适。

 课题组主持人:王瑞君,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课题组成员:梁翔宇,法学硕士,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梁厚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2008年2月。

[2] 莫洪宪主编:《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3] 赵可,周纪兰,董新臣:《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

[4]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2008年2月,第21页。

[5] 赵国玲:“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建构”,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7期。

[6]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刷馆1980年版,第168页。

[7] 王瑞君:“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的诞生与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犯罪被害人学发展与学术热点回顾”,2008年山东省法学会“法治30年:回顾、反思与展望”研讨会论文。

[8] 中央电视台2008年10月24日新闻联播。

[9] “司法救助:让贫困者跨过通向正义的门槛”,《法制日报》2007年1月15日第1版。

[10] 《法制日报》“今日关注”,2007年6月26日第8版。

[11] [德]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

[12] 分别参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淄博市委政法委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临沭县人民法院:《特困群众案件执行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等。

[13] 截止2006年底,浙江全省103个法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2006年湖北省高院和13个中院设立司法救济基金。 [14] 河南省检察机关从2005年开始在11个市级检察机关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检察救济工作。

[15] 孙永生、柴春元:“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新探讨”,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9期。

[16] 曲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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