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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4:19: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赔偿请求人):刘忠民、男、汉族、1951年1月7日出生、住址:桓仁县黑沟乡六道沟村(租房)。电话:15504143469.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民,职务:院长。

申请的事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撤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桓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和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本法委赔立字第3号,重新作出赔偿的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事项

1、赔偿因辽宁省桓仁县人民法院(83)桓刑一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的错误判决造成错误执行期间的工资共计245天,每天219.72元,小计53831.40元。

2、赔偿申请人精神抚慰金30万元。

3、赔偿因申请人上访29年的差旅费、务工工资等经济损失10万元。 合计赔偿:453,831.40元。

事实与理由

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桓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被执行刑罚的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不属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且申请人已于2013年2月6日因上访得到相关部门专项求助款15万元,应视为其相关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申请错误,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1、申请人被错误判决的时间是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之前,但是该错误判决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因当时没有具体赔偿规定,因该错误判决的 1

赔偿一直持续到今天申请人也没有得到解决,应当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法院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中请示最高法院经研究,答复如下:发生在1994年12月30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2、申请人在2013年2月6日得到的专项求助的赔偿主体是公安机关,因申请人在1986年因合同纠纷被错误劳教与1983年的错误判决是两个法律关系,申请人因民事纠纷被当年公安局长一支笔错误劳教两年半,按着2013年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应当赔偿183129.63元(365天X2.5年X200.69元的日平均工资),赔偿申请人15万元与你法院和检察院没有任何关系,你法院和检察院连道歉都没有,《信访协议书》的当时人也没有你桓仁县人民法院和桓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信访局属于协调单位不是赔偿义务人,所以,该15万元赔偿是桓仁县公安局承担错误劳动教养的赔偿,申请人与桓仁县公安局错误劳动教养的问题已经全部解决,所以关于1983年错误判决造成错误羁押245天没有解决。

3、1983年桓仁县人民法院桓法刑一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属于错误判决已经定性,保障人权是国家赔偿法的目的之一,国家和政府也有守法的义务,即国家也要受法律的限制,不能以国家赔偿法生效前赔偿没有具体规定为由推脱责任,是你法院的责任不能推到其他机关,踢皮球的行政行为就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二、桓仁县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该案件在1984年经桓仁县法院院长发现错误,立即做出了决定《此案确有错误》无罪释放了,从1984年一直到现在,我也没放弃找有关部门,三十年来,我找过县人大、市人大、政法委、法院、公安局都未得到 2

解决。我今年已经65岁了,多病在身,我一直相信,政府是替老百姓说话的,在2013年2月6日,桓仁县公安局就1986年错教一案,敢面对,敢于大胆解决问题,我的心里得到了安慰,像见到了太阳一样。都是一个党,一个政府,为什么法院就不敢面对,不敢大胆解决问题呢?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只要是老百姓提出的问题是合理的,都必须给解决好。就1983年错捕错判,无论在1994年以前的错案,还是在1995年以后的错案,都应该给受害人以赔偿,我就不相信,在共产党领导的天下,在今天的法制社会,压了我30余年的冤案就解决不了,法律条文写的明明白白,桓仁县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作为,官官相护,拿法律当儿戏,拿受害人当球踢,又一次伤害了我,我只好向省高法申请再申赔偿。

三、申请人应当得到的赔偿如下:

1、失去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额为53831.40元,时间从1983年8月29日至1984年4月30日共计245天,按着新标准每日应当赔偿219.72元。

2、赔偿申请人精神抚慰金30万元。

申请人是一名转业军人,1975年从新兴厂调到桓仁运输公司的,当时公司很信任申请人,任政工组副组长,申请人是公司一名后备干部,深受同事们的赞誉。作为一名年轻干部,名誉甚至比自由或生命还重要。因为错误判决以强奸罪入狱,在我出狱后因背负强奸罪的名声,导致没有人愿意和申请人交往,更没有人愿意在经济上给以支持,导致申请人经济上一落千丈、声誉一败涂地、事业也毁于一旦。

申请人的母亲在得知儿子是强奸犯,几次昏厥过去,为此上火得病去世不能瞑目。因我是强奸犯造成我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无家可归,四处漂泊、打工为生还总是遭人白眼。由于冤案造成我得了脑梗、脑中风、心脏病、因困难至今租房居住,老了连一套自己的房子都没有。

因为错误判刑和错误劳教致使我连年上访,我无数次找过县人大、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运输公司以及其他上级相关部门上访,各个接访部门就像踢皮球一样推来推去,谁连续上访谁知道那种无助难熬的滋味,在信访期间我也无数次相到自杀,想到极端的问题,相到和一些人同归于尽,最后还是桓仁县公安局、桓仁县政法委的领导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敢于纠正错误,敢于承担责任,也是看我可怜,最后公安机关给予我15万元的专项救助费,那个时候你县法院到哪里去了,公安局承担了2.5年劳教的赔偿责任时,和你法院没有任何关系,因为错误判决你没有提当的意思,如果说15万元含你法院的赔偿,你县法院连一个道歉都没有,习近平主席一直要求有错必究,有错必改。那么你县法院为什么总是找理由推卸责任,为什么不站出来解决问题,申请人也不会漫天要价,只有你能真心解决问题,一切都有一个度。

因县法院给予我强奸罪的错误判决,导致人们都歧视我,致使我一个正常的合同纠纷,都被劳动教养了两年半,这就是错误判决给我带来的恶果,因此给申请人带来的巨大创伤不知何时能得以抚平。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因申请人上访29年的差旅费、务工工资等经济损失10万元。 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贵法院纠正错误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在法院的期限内作出赔偿。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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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

国家赔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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