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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4 06:02:4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浙江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文 号:检刑审字(2010)第 号 案件来源:XX区公安分局 收案时间:2010年3月27日 案 由:故意伤害 犯罪嫌疑人: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以嘉秀公诉字(201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我院于2010年 月 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第36条、第40条第1款、第137条、第139条规定,于2005年 月 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0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2010年 月 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提请延长审限 次(提请时间,批准期限)。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 (曾用名 ,别名 ,化名 ,绰号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 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户籍)地为 。前科劣迹情况。

因涉嫌犯 罪,于2010年 月 日被 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2010年 月 日经本院批准被 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或取保候审在家中)(或在审查起诉阶段强制措施的改变情况)。

证明上述事实的身份证明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有 (1)户籍证明及前科 (侦查卷 P ) (2)拘留决定书 (侦查卷 P )

(3)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侦查卷 P )

2、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所属律师事务所。

3、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三、工作情况

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后,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

1、2010年 月 日在XX市看守所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其供述与预审阶段供述一致。

2010年 月 日在 依法询问了证人 ,其陈述与预审阶段陈述一致。

2、依法听取了犯罪嫌疑人 委托的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自行补充侦查中,调查取证工作及收集的证据情况

4、其他情况。

四、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五、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 供述

犯罪嫌疑人 于2010年 月 日依法所做供述(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侦查卷 P )

(供述重点摘录) 该供述证实: 存在问题: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 于2010年 月 日依法所做陈述(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侦查卷 P )

(陈述重点摘录) 证明:

存在的问题:

3、证人证言

2 证人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的证言

证人 于2010年 月 日依法所做证言(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侦查卷 P )

(证言重点摘录) 证明:

存在问题:

4、鉴定结论(鉴定时间、单位、鉴定人、摘自侦查卷 P ) (摘录) 证明:

存在问题: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时间、单位、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摘自侦查卷 P )

(笔录重点内容摘录) 证明:

存在问题:

6、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方式、摘自侦查卷 P )

(主要内容摘录等) 证明:

存在问题:

7、其他证明材料

六、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办案纪律:

1、没有私自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其他有关人员。

2、没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请吃送礼、出席娱乐活动。

3、没有利用承办案件的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挪用、调换或变价处理赃物和扣押物品。

4、没有向与案件无关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人员泄露案情,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

5、没有刑讯逼供。

3

6、没有为犯罪嫌疑人减轻、开脱罪责,隐瞒、伪造证据、私自制作、修改法律文书,改变案情及案件性质。

九、处理意见 (1)、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 ,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构成 罪,应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刑事程序(或简易程序)。

(2) 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应当在 年至 年之间量刑,鉴于其(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 年。

附件: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承办人:

2010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LLL84MMM12JJJ27

南检刑审字(2001)1号

案件来源: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性质:贪污 犯罪嫌疑人:王涛

收案时间:2001年

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南海市检察院检察院李敏、严东、陈兵、吕晨

强制措施:逮捕。

南海市检察院反贪局以南检反贪移诉【2001】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涛挪用公款一案,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涛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王涛,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南海市乌龙口镇王寨村人,大学本科文化,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住南海市通达街77号楼5单元601室。2001年7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2001年7月23日南海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和王涛的供述,同日立案侦查。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1999年1月5日和5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涛利用其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拿出7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1200万元,分别给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和其本人使用。 犯罪嫌疑人王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王涛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工作情况

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审查后人定的事实 经工作,现查明:

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系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华水泥厂)于1992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国家、集体联营的企业。犯罪嫌疑人王涛受冶金公司的委派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93年9月,由王涛提议并经南海市建材局决定,宝光公司出资100万元成立了属于集体企业所有制的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以下简称试验所),试验所挂靠在宝光公司,1996年1月试验所与宝光公司脱离挂靠关系,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制企业,其中王涛投资7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由王涛担任经理,负责经营,1999年王涛出资买下了其他人的股份,至此,试验所实际变成了王涛个人拥有的公司。 1999年间,王涛分别指使本公司同时兼任试验所会计宋宗永,采取从宝光公司抽出财务凭证做入试验所账目和篡改宝光公司账目的方法,将宝光公司的款项转移至试验所的帐上,或者用以冲抵试验所应当付给宝光公司的欠款,三笔共计1400万元。其中:

(一)1998年年末,宝光公司从江苏省五冶金有限公司、南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南海市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收回了1500万元的货款销售款,会计宋宗永将此款入账。1999年1月15日,宋宗永根据王涛的意图,将宝光公司的700万元转至试验所,采取虚设科目的方法篡改了宝光公司的财务帐,并将700万元的收款凭证抽出落入试验所的帐上。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款700万元。此700万元被试验所非法占有。

(二)1997年试验所向宝光公司借款200万元,1999年1月15日,在王涛的授意下,宋宗永将此款以虚列支出的手段、将宝光公司的账目结平,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账款200万元。

(三)1999年初,宝光公司为更新设备,开出500万元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用于购买十台搅拌车的预付款,此后,宋宗永又让宋宗永在试验所开出了50万元的支票用于购买搅拌车,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现给宝光公司,5月20日,王涛将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票及550万元支票存根交给宋宗永,让其记入试验所的预付款账户,并将宝光公司的帐以虚列支出的手段结平,至1999年年末,将十台搅拌车落入试验所的名下,并以固定资产落入试验所的账目。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了人民币500万元、搅拌车10台。

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关于宝光公司成立及犯罪嫌疑人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001年7月23日在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敏、严东,记录员:黄云,摘自卷宗P5—8)供述:我是一九九二年七八月份的时候,被任命为宝光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九三年的九月份的时候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

并供述: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九二年七八月份成立的,是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两家共同出资开始组建的宝光建材工业公司,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联营企业,十三冶金公司和耀华水泥厂是组建后的宝光公司的主管单位性质的公司,对宝光公司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业务经营的指导,我被十三冶金公司委派到宝光公司任的董事长,在九七年前后,市工商局对我公司进行核定时,在营业执照上改为股份制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海(男,南海市十三冶金公司的经理)于2001年7月24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君,摘自卷宗P23—24)证实:王涛到宝光公司任董事长,是我们公司决定的,我们公司的投资每年从宝光公司收回二十万元,对宝光公司的经营,涉及到大额经营项目,应当上报我公司备案。

其证实了宝光公司成立的过程,王涛任董事长系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的事实。 (2 )证人王益明

此份证言证实董事长由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的事实,与赵海的证言相佐证。 (3)证人赵勇 (4)证人隋如好

(5)证人杜得林

(6)证人柳江

其证言证实的情节与隋如好的证实相一致。

(7)证人李鹤年

3书证

(1)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人事组织关系的证明》证实,王涛在1992年8月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2)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明》证实,王涛在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之前,其系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干部。

(3)有南海市建材局2001年9月4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在九七年前是集体企业,在九七年之后为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共同投资成立的。

(4)十三冶金公司与耀华水泥厂1992年7月5日签订的《联营协议》证实,成立宝光公司双方的投资额、董事长的任命几宝光公司与投资双方的关系。

(5)有1992年8月8日《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任命名单》证实,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王涛。 (6)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南建董(1992)12号文件证实,王涛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7)有在市工商局依法提取的营业执照证实,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耀华水泥厂是有限公司。

(8)有王涛1991年9月9日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证实,王涛在被委派到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试验所成立、性质、改制及其与宝光公司关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王涛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

(2)

(3)

(4)

(5)

3、书证

(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证实,1993年8月4日经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研究,拟成立试验所。

(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3年8月15日向建材局请示成立试验所在卷。

(1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6那边2月10日的撤销投资函在卷证实,在试验所成立后撤回宝光公司的投资100万元。

(三)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7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证实:

在九八年的时候,宝光公司收回来的1500万元销售款都入宝光公司的帐了,在入账后,王涛让我提出来700万元交给他,他把这钱给试验所用了,我向王涛提出过账目无法处理,王涛当时很不高兴,让我想办法处理,我先后问过他几次,他就说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是一家,让我想办法处理好账目,别出什么问题。我看他的意思挺明确的,没有办法,我只好抽出已经计入宝光公司账中的这700万元参悟凭证,另造了“铁五科目”入的帐,同时将宝光公司700万元的财务凭证转入试验所的长期借款账户,在九九年底,我又向王涛请示怎么办,王涛没有吱声,回来我改的宝光公司的帐,做的假账目,编了一个假的用途,这样算平帐了。 试验所从来未在宝光公司分红,这700万元不存在顶宝光公司给试验所的研究费用的事,这些钱被是试验所都用了,到现在也没有归还。 (2)证人证言柳江 1500万元销售货款的事 我们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是两个独立的互不相隶属的公司。 (3)证人李鹤年证言证实

有关1500万元销售货款的事,听说有这回事,听宋宗永说被王涛取走了。

3、书证

(1)公司账目1500万元中的700万元的事

(2)试验所账目:其他应收款中有收到销售款700万元,附有伪造的购货凭证。(宝光公司在试验所购货) (3)试验所其他凭证,700万元的去向使用方向

(四)关于王涛占有2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1)宝光公司其他应收款账目,试验所的借的200万元作为宝光公司的购货款由试验所代为交付供货方,与上一笔700万元为同意供货单位。

(2)试验所的其他应付款账目,代宝光公司支付200万元的供货款,附有相关假凭证。

(五)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5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男,宝光公司和试验所的会计)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军,摘自卷宗P40—43)证实:

(99年)宝光公司决定买十台搅拌车来更新设备,王涛让我提出伍佰万元的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在把支票交给南海市科教进出口公司后,有一段时间科教进出口公司没有货,宝光公司没有提回来车,过了一段时间,王涛又让我在试验所提出50万元的支票,也说是买车,我问王涛,不是宝光公司买车吗,是试验所也要买车吗?王涛说,别问那么多,让你开支票你就开你的支票。这事过去有一个月左右,王涛拿回来550万元的支票根和科教公司开的收据交给我了,我发现有500万元是我开给宝光公司的500万元的支票的存根,;另外50万云支票存根是试验所的,我问王涛这些票据拿到试验所来怎么处理,王涛让我设了一个预付款账户,再用科教进出口公司的发票结平预付款账户,后来在2000年的时候,这十台车计入了试验所的固定资产账。 后来,在宝光公司的已付款账目中,用损耗费用的票据结平了。

(2)证人证言李鹤年 有关十台搅拌车的事

3、书证

(1)宝光公司预付款账目500万元用来购车的款预付款被损耗单据结平。

(2)试验所预付款账目500万元,体现有宝光公司的支票存根,试验所50万元支票存根,固定资产账目 (3)搅拌车档案户籍 (4)扣押清单

(六)关于试验所实际是王涛个人公司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宋宗永:(1999年的时候,王涛在700万元的那笔事实中)支出50万元给他的亲属,还拿走30万元说是他有用,回来又告诉我说这公司现在完全是他的了,我问他怎么了,他把别人的股份全都买下来了,公司的资金资产都是他的了,还说让我跟着他干,还答应以后给我买房子。 (2)证人王海(男,王涛父亲) 王涛借其前进过,其不是公司股东 (3)证人王丰姿(女,王涛妻子)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对200万元的问题应当找宋宗永复核、固定证据;

2、对王涛买下其他股份的问题应当对卖股份的人进行取证。

八、对证据的分析

(一)卷内证据有王涛的供述几赵勇赵海、王益明、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的证言证实,并有宝光公司、十三冶金公司、耀华水泥厂的营业执照证实,宝光公司系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和他、集体性质的耀华水泥厂共同出资组建的联营企业。

(二)有十三冶金公司的(人事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建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批复证实王涛在被派往任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有《联营协议》、十三冶金公司的任命名单、宝光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证实。王涛系受十三冶金公司的委派到宝光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的证言证实并有依法从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提取的账目等书证证实了试验所占有将1400万元的事实、柳江证言证实了1200万元被试验所占有的事实。

(五)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赵海、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几宝光公司的会议纪要,宝光公司的请示、建材局的批复、转让协议书证实,试验所成立时挂靠在宝光公司的名下;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利、李鹤年、柳江、王海、王丰姿等人的证言证实,在九九年时试验所变成王涛个人的公司。

九、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一)审查结论

王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400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1、王涛的主体身份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涛在担任宝光公司经理之前,是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的公会主席。是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组建宝光公司后,其是受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管理国有财产,依据最高法的解释,可以认定王涛受委派到国有控股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王涛任宝光公司的经理同时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职务上便利。

3、试验所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宝光公司抽回投资,王涛买下其他持股人的股份后,试验所就变成了王涛个人的公司了。

4、王涛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篡改账目等方法,将国有控股公司的财产转到试验所的行为,结合试验所是其个人所有这一回事,可以表明此种行为不属于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二是王涛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将 宝光公司的款项据为己有。

5、贪污的数额应认定1400万元,虽然有200万元缺少对宋宗永的核实,但在宋宗永的笔录中已经证实王涛让其将账目“处理一下”,王涛的供述与侦查部门依法提取的宋宗永篡改的账目能够相互印证,故此200万元应认定为贪污的数额。

(二)处理意见

1、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同时在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搅拌车十台,人民币50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附件:出庭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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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检察文书 2008-05-07 00:25:40 阅读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_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移送起诉案件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的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______公安局以______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一案,我院___年___月___日收到案件材料后,(自侦案件写为:本院哪个侦查部门以______号文书移送审查起诉_________一案,本处(科)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于____年____月______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侦案件改为:退回侦查部门……)或自行侦查______次。本案已审查完毕,现报告如下:

一、被告人和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及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名称,时间,现在伺处,历史上曾何时、何故受过何种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是否律师,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受害状况。无被害人或被害人情况不清的,予以说明)。

被害人委托的人……(依次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与被害人关系,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对受委托的单位要先写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明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受委托的人为二人以上的分别写明。没有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此部分省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单位经济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住址;是个人的,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此项省略)。

诉讼参与人为多人的,依次分别列明。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此部分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查表明:……

(以下依次分别写明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叙写案件事实,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行为实施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数额、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要素和犯罪构成要件材料。一案有多项事实的,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至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

经审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以下依次按直接、间接证据或证明程度等顺序分别写明证据名称、证明作用,并且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充足等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写证据时,也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写法,即写一事实,相应写证据,再写另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案件材料记载不明,可以说明情况后省略其他内容。)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在本部分应当首先概括表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然后逐项列举分析论证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或不能采信、证明力不强、以及分析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论据。)

推荐第4篇: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检察文书 2008-05-07 00:25:40 阅读8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_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移送起诉案件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的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______公安局以______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一案,我院___年___月___日收到案件材料后,(自侦案件写为:本院哪个侦查部门以______号文书移送审查起诉_________一案,本处(科)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于____年____月______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侦案件改为:退回侦查部门……)或自行侦查______次。本案已审查完毕,现报告如下:

一、被告人和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及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名称,时间,现在伺处,历史上曾何时、何故受过何种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是否律师,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受害状况。无被害人或被害人情况不清的,予以说明)。

被害人委托的人……(依次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与被害人关系,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对受委托的单位要先写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明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受委托的人为二人以上的分别写明。没有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此部分省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单位经济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住址;是个人的,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此项省略)。

诉讼参与人为多人的,依次分别列明。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此部分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查表明:……

(以下依次分别写明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叙写案件事实,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行为实施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数额、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要素和犯罪构成要件材料。一案有多项事实的,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至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

经审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以下依次按直接、间接证据或证明程度等顺序分别写明证据名称、证明作用,并且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充足等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写证据时,也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写法,即写一事实,相应写证据,再写另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案件材料记载不明,可以说明情况后省略其他内容。)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在本部分应当首先概括表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然后逐项列举分析论证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或不能采信、证明力不强、以及分析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论据。)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本案,还有下列问题需要说明:……

(以下应集中写明与该案定性或处理有关而又应单独加以进一步说明的重要问题。 —般包括:本案需要进一步查证的问题;案件事实、情节中争议较大或分歧较大的问题;追诉漏罪、漏犯;赃款赃物迫缴、保管、处理事项;侦查活动违法情况及纠正意见;有碍侦查、审查起诉的违法活动;附带民事诉讼事项;告知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辩护人行使权利等等。在这部分,应当既要写明情况又要写明意见。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或情况的,本部分可以省略。)

五、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等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的意见是:……

(以下是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对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的说明和论述。应当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认定罪与非罪、应负的责任等问题作出分析论述。其次,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法条,并写明构成何种犯罪,是加重、从重、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的结论;认为不能定罪起诉的,说明理由和结论。最后明确提出起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建议撤销案件等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其他处分、附带民事诉讼及其他有关问题,也应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报告请审示。 检察员 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文书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检察人员对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情况和意见进行报告时使用。

制作份数:1

归卷:检察内卷1份

主办部门:审查起诉处(科)

推荐第5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格式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要求

一、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要求

本报告分 4 部分 : 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 ( 一 ) 审查报告首部

1、文件名称 : “XXX 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2、文号 : “( 院简称 ) 检刑审字 ( 年度全称 )X 号”;

3、案件来源 ;4、案由 ;

5、犯罪嫌疑人 ;6、收案时间 ;7、侦查机关及承办人 ;8、强制措施。

以上 3-8 项内容可具体表述为 : “案件来源 :XXX 公安局或 XXX 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 起诉或不起诉。 案由 : 侦查机关 ( 部门 ) 认定的案件性质。 犯罪嫌疑人 : 按照罪行由重至轻顺序写清姓名。 收案时间 : 年 月 日

侦查机关承办人 :XXX 公安局侦查员 XXX 或 XXX 检察院检察员 XXX 。 强制措施 : 逮捕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 9、案件受理及告知事项

具体表述为 :“ ...( 侦查机关名称 ) 以 ...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 ...一案 ( 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 我院于 ...年 ...月 ...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 2 款、第 36 条、第 40 条第 1 款、第 137 条、第 139 条规定,于 ...年 ...月 ...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 ...年 ...月 ...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 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 ) 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 ...次 ( 退补时间,补回时间 ); 提请延长审限 ...次 ( 提请时间、批准 期限 ) 。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 现报告如下 :” ( 二 ) 审查报告正文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包括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

注 : 一是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 ; 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注明国籍 ; 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 ; 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 直接责任人 \", 应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书写。二是如果有可能系未成年人犯罪,但又无法查证的,应当注明骨龄鉴定的年龄。三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务。四是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应当注明户籍地。五是行政处罚仅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刑事处罚应写明释放的时间。六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依法改变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具体表述为 : “犯罪嫌疑人 ...( 曾用名 ..., 别名 ..., 化名 ..., 绰号 ...),男 ( 女), ...岁 (...年 ...月 ...日出生 ), 身份证号码 ,...族 ,..人 ,...文化程度,职业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户籍地为 , 暂住地为 ...。前科劣迹情况。因涉嫌 ...罪,于 ...年 ...月 ...日被刑事 拘留 ,...年 ...月 ...日经 ...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 ...市 ...看守所 ( 或取保候审在 ...) 。赃物 ...于 ...年 ...月 ...日移送至我院。 \" (2) 被害人 (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诉讼代表人 ) 的基本情况

被害人的写法与起诉书写法相同。对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诉讼代表人,写清姓名、年龄、身份即可。 (3) 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写清姓名、单位。

(4) 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所属律师事务所 2、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根据案件材料记载,简要说明案发时间、地点、报案、立案、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3、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简要叙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具体表述为 : “...( 概括摘录 )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 ,构成 ...罪。” 4、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

(1) 审查复核证据经过 (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指明证据与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 (2) 退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经过

应写明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时间、事项、理由、结果及未能查证事项的理由。在审查中经自行侦查或补充侦查已经解决的,应当写明如何解决的,目的是反映审查中的工作量和审查水平,同时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工作存在问题的注意,有利于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准确性。经补查仍存在问题,无法排除、解决的,分为两种情形 : 一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办案人认为不影响对本案定罪量刑的 ; 二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对本案定罪量刑的,都要简要说明。 具体表述为 : \" ①第一次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对证据审查复核后,于 ...年„月 ...日返回 ...公安局 ( 自行 补充侦查 ), 补充如下证据 :1、...( 补查事项、原因 ),2、...,3、...。现已补证完毕,结果如下 : ...。第 2 条因 ...未能查证 ,办案人认为虽然存在 ...问题,但因 ...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量刑 ; 第 3 条因 ...未能查证, 办案人认为存在 ...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对本案 ...的认定。 ②第二次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 同上 )” 5、工作情况

简要叙述提审犯罪嫌疑人、证据开示、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证人等事项。如果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改变供述和陈述的情况,应写清。 具体表述为 : \" 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后,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 : (1)...年 ...月 ...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 其供述与预 审阶段供述一致 { 如果出现翻供、辩解等现象,简要说明情况及 理由 ) 。 (2)...年 ...月 ...日依法询问了被害人 ..., 其陈述与预审阶段所做陈述一致 ( 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 听取 了被害人 ...及其委托的人 ( 注明身份 ) 的意见 ( 对意见进行简 要说明 ) 。

(3)...年 ...月 ...日依法询问了证人 ..., 其证言与预审阶段所做证言一致 ( 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 。

(4)...年 ...月 ...日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委托的人 ( 注 明身份 ), 听取了意见 ( 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如有庭前证据交换等情况,简要说明过程与结果 ) 。

(5) 其他工作 ( 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情况,应简要说明 ) 。 \" 6、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办案人应当在阅卷、审查证据、提审犯罪嫌疑人及调查的 基础上,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数额、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有无坦白、自首、立功、累犯等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材料。 ( 一案有多项事实的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至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 ) 。 具体表述为 : \" 经工作,现查明 : 7、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对每一份证据主要阐明此证据的证明点、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点和矛盾点,摘抄卷宗内容 ,要求简明扼要,突出该证据的特点。使所列证据清晰、明确、客观、真实。排列证据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按照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排列。每份证据应先表明证据特征,每写完一份证据应另起一行,概括说明该证据证明了什么、与其他证据的吻合和矛盾之处,是否还存在其他问题 ; 每份证据后应用括号注明卷号及页号。对同类证据且证明内容相同的证据可组合阐明 ; 对于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案件,写证据时,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复合结构形式写法进行排列。具体要求如下 : (1)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写明供述的时间或者辩解的时间和理由等情况,供述的主要内容。 具体表述为 : “犯罪嫌疑人 „„供述

犯罪嫌疑人 ...于 ...年 ...月 ...日依法所做供述 ( 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 „P„) ..( 供述重点摘录 ) 该供述证实 :.存在问题 :...”

(2) 被害人陈述,应当写明被害人基本情况、陈述时间和陈述的主要内容 ; 若有被害人辨认笔录的,应当作为下一份证据,写明辨认的时间、地点、方法及结论。

具体表述为 : “被害人 ...(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 的陈述 被害人 ...于 ...年 ...月 ...日依法所做陈述 ( 时间、地点、询 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P„ ...( 陈述重点摘录 ) 证明 :..存在问题 :...”

(3) 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与案件的当事 人有何利害关系、作证时间、所证事实。 具体表述为 : :“证人 „(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 的证言

证人 ...于 ...年 ...月 ...日依法所做证言 ( 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P„) ..( 证言重点摘录 ) 证明 :„ 存在问题 :„”

(4) 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注意庭审质证的关键之处,应写明鉴定或勘验的时间、单位、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及所证明的事项。 具体表述为 : “ 鉴定结论 ( 鉴定时间、单位、鉴定人、摘自预审卷„P„.) ...( 摘录 ) 证明 :...存在问题 :...”

勘验、检查笔录 ( 勘验时间、单位、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摘自预审卷 ...P...) ...( 笔录重点内容摘录 ) 证明 :...存在问题 :..(5)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写明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的方式、证实的内容等。具体表述为 :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 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方式 , 摘自预审卷...P....) ...( 主要内容摘录等 ) 证明 :...存在问题 :..(6) 其他证明材料,每份证据均应注明出证单位、个人等情况、注明在预审卷的位置、证明事项,证据的主要内容摘录和 存在的问题等。 8、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此部分写法因人因案而异,要求办案人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本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 (1) 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论证 (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37 条规定的事项已经查清。 二是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事实 ( 作案 工具、赃款去向不明,言词证据间存在矛盾) 虽未查清,但案件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分析论证。

三是其他罪行虽然无法查清,但是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分析论证。

注意 : 这是基本标准,要结合每个案件具体犯罪事实进行分析论证,绝不能只重复这几句话。

(2) 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 ( 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 一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合法、属实。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三是审查起诉中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四是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五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六是针对辩解作出说明。 注意 : 这是基本要求,实际办案中,不能只引用这几个条目,要结合案件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 9、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不同,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 案件非主要事实及证据不够清楚与充分,证据间存在的矛盾,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等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2) 案件定性争议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3) 案件管辖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4) 追诉漏罪、漏犯的情况。

(5) 侦查活动违法情况以及纠正情况。

(6) 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违法活动情况以及解决方案。 (7) 赃款、赃物的追缴、保管、移送、处理情况。

(8) 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情况是否有上访及其他不同反应,应采取的 措施和处理方式。

(9) 需要改变定性的或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写明事由、证据和法律依据。 (10) 办案人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10、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1) 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 (2) 处理意见

一是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 办案人应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简要阐明适用的法条,确定构成何罪,确定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 提出是否起诉 ( 认定不能定罪起诉的,明确提出不起明、返回补充侦查、建议撤销案件、给予其他处分等意见 )、适用何种审判程序的意见 ( 包括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 ) 。同时对是否需追漏罪、漏犯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提出意见。 具体表述为 : “综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 构成...罪,应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刑事程序 ( 或简易程序 ...)\" 二是量均建议 : 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王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提出对本案的量刑意见。 具体表述为 : “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依法已构成 ...罪,应当在 ...年至„之间量刑,鉴于其 ( 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电酌定的量刑情节 ), 故建议对其判处... ( 三 ) 审查报告尾部

要在正文左下方写明 \"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 主诉检察官可根据授权情况确定是否注明此项 ), 承办人落款及结案日期 ( 汉字书写 ) 写在右下方。 ( 四 ) 附件

附件为《出庭预案》,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不必写这部分。如果适用简化审理,要按照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 试行 ) 》规定,做适当调整,充分体现简化审理的要意。此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 1、讯问提纲 : 应当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与案件有关的主要犯罪事实设计。 2、询问提纲 : 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被害人、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主要事实设计。

3、举证、质证提纲 : 举证要讲求技巧,结合案件特点选择科学的举证方式,在出示每份证据前应概括说明证据特征、获取情况、卷宗位置,重点说明该证据证明的内容。质证主要是针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答辩,要简明扼要,对证据的关联性的分析应主要放在辩论阶段。

4、公诉意见 : 具体要求详见市院公诉处下发的公诉意见书 制作要求及样本。

5、答辩提纲 : 要求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预测被告人、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解和辩护观点,结合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有理有据的写出答辩意见。

二、上诉审、审判监督案件、请示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要求

此类案件审查报告写法上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有所区别,此种写法得到省院检察委员会的认可,各院可根据样本 ,对本地运用的审查报告格式进行适当更改。本报告分三部分 : 首部、正文和尾部。 ( 一 ) 审查报告首部 i

1、文书名称 : “X XX 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 2、文号 :“( 院简称 ) 检刑审字 ( 年度全称 )X 号 ”

3、案件来源 ;4、案由 ;

5、原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6、收案时间。 以上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 ( 二 ) 审查报告正文

1、原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l) 原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包括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因本案 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 (2)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 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 ) 2、案件侦破及诉讼过程

( 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 ) 3、原审法院、提出 ( 提请 ) 抗诉的检察院 ( 或提出请示的检察院 ) 认定的事实及意见

(1)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意见 ( 或提出请示的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及意见 ) ( 注 : 原审法院包括一审、二审法院,若意见一致可简写 ,若意见不一致则分别写明 ) (2) 提出 ( 提请 ) 抗诉的检察院认定的事实或意见 4、工作情况

主要是提审和复核证据情况。 5、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 注 :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如果与原审法院或原审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则直接表明认定的事实一致,不必再重复叙写。 ) 6、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 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 ) 7、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要求办案人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

抗诉或请示的焦点或核心问题,对本案所有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总体上说明本案指控的每一起事实和情节,都有那些证据予以证实,证明到什么程度,各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种矛盾能否得到合理排除,根据证据体系能否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8、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1) 办案人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2) 公诉处 ( 科 ) 讨论意见 处 ( 科 ) 长同意„„种意见。 ( 三 ) 尾部 写明办案人姓名和结案时间 ( 汉字书写 ) 。

推荐第6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

交流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刘选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2002 年 10 月,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说明》和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对于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北京地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水平, 提升案件审查质量, 北京市院也出台了《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试行)》。2007 年和 2008 年,北京市院连续两年对全市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评查,带动了公诉部门 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下面,我按照高检院《制 作说明》和《样本》的大致顺序,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公诉部门制作公诉案件审 查报告的不成熟做法,与同仁们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案件审查经过部分 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告权和案件退补及延长审限几项内容。设置这部分的 意义在于防止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这部分内容的撰写质量,能反映 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 撰写这部分内容是,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对告知权利义务要写 清楚,说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权。(2)对审查报告模板的内容要与本案进行 比对,不要照搬。比如,有的案件根本没有被害人,不存在被害人告权问题,但 在审查报告中却叙明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 盗窃案等不存在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问题, 审查报告却叙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告知 有关权利。(3)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对退补侦查是否超期予以说明。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部分 此部分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劣迹、案件侦破过程、犯罪 嫌疑人涉嫌罪名、强制措施情况及赃证物移送情况。设置此部分的意义在于,对 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考察承办人对于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理解、掌握和运 用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不能只叙明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身份,还要注意叙明其身份变化情况。 对职务犯罪尤其如此。有的承办人只是根据预审卷宗中的户籍证明进行描述,实 际上这种方式是很不全面。犯罪嫌疑人和身份情况,特别是职业情况经常发生变 化,有些身份对定罪量刑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职务犯罪中,不少犯罪嫌疑人 案发时的职务与作案时的身份并不一致,而有的承办人只叙明其案发时的职务, 没有说明其实施犯罪时的职务, 往往会让阅读者根据案发时职务对案件性质和量 刑情节作出判断,极易产生歧义。

(2)要把通过讯问、调查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预审卷宗记载的 身份信息进行比对,不能照搬预审卷中的身份信息。特别是 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等对定罪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界年龄时,更不能掉以轻心。

(3)要对犯罪嫌疑人合理排序。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于多名犯罪 嫌疑人参与的案件,都进行了排序。承办人对案件审查之后,应当对各犯罪嫌疑 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以及应当承担 的责任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判断,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排序,不能照搬侦 查机关的排序。审查起诉阶段排序原则一般是:按照主从关系,主犯在前,从犯在后;按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由重至轻排列;涉及多个罪名时,先重罪名 后轻罪名;涉及单位犯罪时,按照先单位犯罪嫌疑人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顺序 排列。

(二)前科劣迹。前科劣迹一般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对于刑事处罚,应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构成累犯的,还要叙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赦免的时间。 对于行政处罚,应注明受到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被处罚个人或单位;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说明影响。例如, 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 的规定,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遇到这种情况,必 须叙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存时,应按照先行政后刑事的顺序叙写。

(三)案件侦破的简要过程。此部分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简要描述,重点 解决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叙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否合法。 (2)侦查过程中采取的留置盘查、传唤、拘传等措施的时间、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 (3)为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核对刑期提供帮助。因为刑期的计算是从被 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些承办人认为,审查报告的证据摘 录部分有归案经过的内容,没有必要单独设置案件侦破简要经过部分。实际上这 是个认识上的误区,承办人正是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审查,发现侦查机关侦查 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落实诉讼监督。

(四) 强制措施部分。这一部分通过对强制措施的描述, 重点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强制措施是否正确。 比如被采用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适合羁押的 情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二是所采取的强制措 施是否超期。比如批准或决定逮捕后是否在 24 小时内宣布逮捕,对于逮捕后超 过两个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办理过延期等。因此,在撰写这一部分内容时 要认真核对,注意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五)赃证物的随案移送情况。在案件审查报告的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 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也有对赃证物处理的说明,审查报告所以把赃证物问题单列 出来,不仅反映出赃证物的移送、处理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也有助于发现赃 证物灭失、损毁、甚至被挪用,失去证明价值,同时在审查报告的结构上可以前 后呼应,互为提示。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意见部分 实际工作中,一些承办人撰写这部分内容时,往往照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 不注意对起诉意见书表述的内容进行加工和二次创作,或造成过于简略,或拖塌 冗长,缺少概括与凝练。尤其是一些大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往往十几起甚至几 十起,如果完全照搬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会占用大量篇幅,也反映出承办人工作 责任心不强。正确的撰写方式是,承办人应对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 实作概括性摘录。

四、经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 这一部分的写作质量,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和逻辑严密程度。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根据已经采信的证据 材料,对整个案件事实经过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地表述,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严谨、清晰。北京市院公诉处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对于此部分的撰写提出了明确要求: 即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 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具体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条件。例如一起两人共同盗窃仓库电缆的案件,应该这样表述:犯罪嫌疑人张

三、李四系某省来京务工人员。某年某月某日上午,在本市某区某村张三暂住地,张三因在京未找到工作,遂提出当晚前往某仓库盗窃电缆线,李四表示同意。当日中午二人前往某五金店购买钢锯两把。次日凌晨2 时许,二犯罪嫌疑人携带钢锯两把、手电一支,骑三轮车一辆前往某仓 库。趁库房管理人员熟睡之机,二人翻墙进入仓库院中,由张三望风,李四用钢锯锯断存放电缆的库房的门锁,二人进入库房内盗割某型号电缆线 20 米,价值人民币 1100 元。二人携带赃物翻墙出院,将所盗电缆线装车后,欲进行销赃。行至某路口处,与某派出所联防巡逻队相遇,联防队员对二人进行盘查,二人弃 车逃跑,联防队员将张三当场抓获。后在审查中张三交待其伙同李四共同盗窃的 犯罪事实,并于某年某月某日 13 时许带领民警前往本市某区某村李四暂住地将 犯罪嫌疑人李四抓获归案。被盗电缆线均已起获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钢锯两把、手电一支、三轮车一辆均扣押在案。这样表述,可以清晰地看出案件的全部过程,包括了犯罪预谋、犯罪实施过 程、归案情况、赃证物的处理情况。这才符合我们对于认定事实部分的要求。上面我们讲的是单一事实的撰写要求,对于多起事实的案件,对于每一起事实的撰 写与单一事实案件的要求是一样的。同时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先单位犯罪 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先重罪后轻罪或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先 后等合理顺序进行表述,做到层次清晰,突出逻辑性。 撰写经审查认定事实,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认定事实不能过于笼统简略。一些院,特别是基层院的审查报告中, 经审查后依法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中对对犯罪事实的表述非常接近, 甚至完全一 致,往往对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被害人 情况、归案情况没有全面反映,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显得十分笼统简略,让阅读 者弄不清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常见情况主要有: (1)在故意伤害案中,对双方发生争执、互殴的原因仅表述为因琐事发生 争执,至于为何发生争执、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没有表述。 (2)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预谋的情节仅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经预谋,至于 谁先提起犯意、如何预谋、如何分工等问题没有表述。 (3)在财产型犯罪中,没有表述赃物、赃款损失情况。 (4)在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中,没有叙明其自首归案以及立功的详 细情况。 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的案情确实很简单,审查报告中的认定事实与起诉书 描述的事实虽然是同一事实,但制作要求不一样,审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比起诉书 描述的事实更具体、细致,所以,必须按照要求撰写,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第二,注重与在案证据材料的结合。审查起诉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重证据, 所以,审查报告中认定的每个事实,同一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 予以支持,不能根据个人理解甚至杜撰来认定。一些案件审查报告中,承办人认 定的事实, 缺乏证据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案件证据没有全面把握, 凭着自己的感觉撰写认定的事实,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二是对证据的判断出现错误,没有对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根据自己不正确、不准确的 判断认定事实。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承办人是在摘录证据之后,开始撰写案件事 实,其实这样做是不妥当的。按照办案和思维规律,只有在排除非法证据,采信 合法证据, 完成证据分析之后, 才能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全面、综合的认识和判断, 完成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 这时才能撰写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也只有在此基础上, 才能还原案件的真实过程,才能撰写出客观、完整准确的案件事实。

第三,加强叙述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对于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的表述不仅要 客观、真实,还要具有逻辑性和严谨性。所谓严谨性,就是对于认定的事实应表 述清晰、准确、完整,用语严谨,不能使审阅者产生歧义或不解。在一些较为复 杂的案件中,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对于一些重要背景与环节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和交代。例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多家单位,而且它们之间往往存 在比较复杂的经济关系,有控股、参股、折抵、委派等,这就要求必须将这些单 位之间的关系予以说明,才能把认定的事实表述清楚,否则,审阅者无法理清它 们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也无法弄明白认定的事实。所谓逻辑性,就是对案件事 实的表述要条理清晰,环环相扣,符合逻辑规律的认识规律。叙写经审查认定的 事实时,一般应当按照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撰写,不提倡采用倒叙、插叙、夹叙 夹议等修辞方式。 撰写这部分内容时,经常出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认定的多起犯罪事 实没有按照逻辑顺序予以表述。例如,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一类犯罪没 有按照时间顺序表述,甚至在第一起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那一起,这种 表述方式颠倒了逻辑关系,明显不妥。二是对同一事实中,对事实的发生、发展 过程表述混乱。这往往是对案件阅卷不细致所造成的。 第四,加强用语的规范性。案件审查报告虽然不是对外的法律文书,但是在 撰写过程中仍应使用法言法语,力求用语规范。有的审查报告中用语过于随便, 口语化现象明显,例如:把被害人称为事主、把特情人员称为点子、线人等。另 外,有的承办人为了把案件事实叙写的更加完美,大量使用文学化、新闻化的文 字。 但是审查报告毕竟不是文学作品或者新闻报道, 所以要避免此类语言的出现。 第五,叙写事实要有确定性。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 材料进行梳理、甄别、判断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其所列明的应该是通过证据 证实的、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办 人对于案件事实往往没有明确的认定, 而是将有利于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均一一罗列出来,实际上没有认定的事实。诚然,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尤其是 证据不扎实, 存在疑问的案件, 很难对事实作出准确认定, 对案件性质作出结论。 但是,对于认定事实的表述与证据罗列不能混为一谈,对于证据的分析、判断以 及是否采信等问题应在审查分析意见部分证据分析一节予以论述, 而在审查后认 定的事实部分应当采用客观表述的方法来认定事实,将客观存在的事实、结果表 明。

五、证据摘录部分 这一部分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于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并 进行摘录,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考察的是承办人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和逻辑性。 要完成好这部分的写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注重证据材料的完整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证据,因此摘录 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目前一部分案件中存在着证据摘录不完 整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即结构性不完整和局部性不完整。 所谓局部性不完整,是指除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摘录之外,没有对案件 中必要的相关情况予以记载,包括案件起因、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下落等。 例如某一故意伤害案中,证据摘抄全部集中在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而 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没有说明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为何殴打被害人、作案凶器 的下落,被害人陈述中亦没有双方产生矛盾的陈述,仅有一名证人证言反映犯罪 嫌疑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一天曾产生矛盾。如果仅靠审查报告中所摘录的证据, 很难准确认定此案为故意伤害案件还是寻衅滋事案件。又如某盗窃案中,在犯罪 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部分,仅摘录犯罪嫌疑人承认盗窃的情况,对于盗窃数额和赃 款下落没有任何摘录。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罪的关键,证、供是否吻合是认定数 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述中必须要包含此项内容。 所谓结构性不完整,是指摘录证据时,对于涉及到事实认定及定性的关键证 据未进行摘录。 一些审查报告中, 仅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进行摘录, 而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进行摘录,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 解、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等问题,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摘录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 整、真实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准确认定事实,正确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 罪。 第二,注重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摘录部分与证据分析 部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证据摘录部分中,在每一项证据之后除说明证据的来 源等事项外,都要说明此项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确定所摘录的证据是否有效,即 对此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说明,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这里需 要注意: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应予以注明。司法实践中,对 证据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证据是否真实可信。言辞证据,尤其是与犯罪 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证言,因存在着利害关系,或多或少带有一定 的倾向性,影响其真实性。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亲友的证言,多是有利于 本方。因此在摘抄此类证人证言时,应在证人身份中注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 人的关系,以利于我们在证据分析部分正确评价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度。 第三,注重摘录证据材料的逻辑性。案件审查报告中证据摘录部分体现的是 承办人对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梳理、甄别的过程,逻辑性是十分重要的,摘录 的原则是清晰明了。 摘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同一类型的证据要按照证明力,由强到弱或者按照时间的先后排列。 经始终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各个证据之间层层递进,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 (2)对于多起事实的要分事实摘录,要按照一事一证的要求进行摘录。当 前庭审过程中对举证的要求是一事一证,对案件审查也要树立这种意识。在多起 犯罪事实的案件中,每一起事实实质上是一个单独的案件,按照一事一证的摘录 方式,有利于对每一起犯罪事实的审查,能够清晰地体现出认定该起事实所必需 的各项证据材料是否具备,每项证据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 (3)对于同一起事实的多种证据,一般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 排列顺序进行摘录。 第四,在摘录要繁简得当。摘录是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浓缩提炼的过程,将 卷宗中的证据反映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必须进行必要的取舍。 一些审查报告繁简不 当,有些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的摘录过于细碎,大量的全文摘抄,甚至把笔录中一问一答式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审查报告中,缺少必要的总结,关键证据不突出。 另一方面,有的审查报告过于简单。特别是对书证、鉴定类证据的摘录,仅摘录 结论部分,对其它部分不予摘录。例如,摘录诊断证明时,没有摘录出具该证明 的医院、诊断时间;伤情鉴定中只有轻伤或重伤,但没有具体伤情等。 规范性的方法是,对于言辞证据,在真实反映其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凝 练和概括,对于书证、物证的摘录应写明书证、物证的来源,对于鉴定结论要写 明出具单位、时间、文书编号、鉴定人员,以利于审查。

六、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 对案件的定性分析、证据分析、量刑情节分析是案件审查报告的精华和核心, 这一部分的质量如何, 能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与水平。不少承办人反映,这一部分的撰写较为困难,根据北 京市的经验,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证据分析方面,要从证据的来源合 法性、内容真实性、相互关联性入手,排除非法证据,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 说明采信证据的依据。进一步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二是在定性分析方面,要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结合在案证据材料,从法理和证据两方面,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主观故意是否明确,客观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所侵害的客体是否准确,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三是在量刑分析方面,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行为的性质、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包括刑种、刑幅、数额等。四是在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方面,主要是围绕着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撰写。 在撰写这一部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定性分析与证据分析并重。部分承办人十分重视案件定性,在制作案 件审查报告时侧重于对案件定性,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论证,而对证据的 分析较为薄弱。正确定性固然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但是正确定性的前提,是 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证据的分析、审查、确认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 只有在对在案证据进行充分分析, 排除了非法证据、确定证据能否被采信、所采信的证据对于所证明事项的证明程度之后,方可进行 定性分析。重定性分析轻证据分析,甚至只有定性分析,没有证据分析的现象应当杜绝。

(二)论述犯罪构成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在对案件定性分析时,不少 承办人对犯罪构成的论述存在两种问题。一是面面俱到,不分主次轻重,把握不 住重点;二是不全面,把主要的笔墨集中在论述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上,对其它 要件的论述很少甚至没有。对此,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难点,对犯罪构成要件的 论述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例如,对职务犯罪,要侧重论证主体;对诈骗类 犯罪,要侧重犯罪的故意;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注意法定责任年龄等。

(三)法律规定与分析论述并重。目前,承办人的法律素养一般比较高,对 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熟知相关规定,在报告中能准确引用了有关 条文和规定。但更为重要的是把法律规定运用到所办理的案件中,对法律法规对 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述,而不是将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罗列,形成一种法律规 定和案件证据两张皮,让审阅人自行判断的印象。

(四)分析意见要明确、适当。案件分析意见是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的审查, 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等 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所谓明确,就是承办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在充分的分析后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要将产生争议 的原因、不同观点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并提出个人的倾向性意见。所谓 适当, 就是审查报中的分析意见, 应围绕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问题要集中、系统,表述要清晰,论述要完整,既不能过于简单,把应当分析的 问题忽略了,也不能过于复杂,引经据典,把分析意见做成学术论文。

(五)分析意见用语要严谨、规范。对案件的分析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 审查报告作为司法工作文书应体现出中立的态度, 根据证据、法律规定论述案件, 不能把承办人个人的情绪或者倾向体现在文书中。不能使用煽情的语言。

(六)量刑情节不遗漏。遗漏量刑情节,主要是遗漏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 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于酌定情节如赃款已退赔、初犯、被害人是否存 在过错、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问题绝大多数案件审查报告均没有涉及。另外对 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问题也较多被遗漏。一定要注意。

七、审查结论部分 此部分出现的问题较少,不展开论述。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交流二:李勇(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审查报告制作之技巧

【内容摘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工作的载体,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文书。实践中,对于审查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制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提高的地方。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关键在于证据列举详略得当、符合逻辑;证据分析深刻;犯罪事实概括精准明确。

【关键词】审查报告 证据分析 犯罪事实

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因为刑法直接涉及犯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它像一把精确的尺子,用来厘定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界限,精确的刑法学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确的刑法规定就是为社会成员划定精确的自由度。公诉工作在本质上是适用和执行刑法的过程,因此,公诉工作无疑是最精确的司法工作之一,而公诉工作的全部结晶就在审查报告上。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份精确的审查报告。实践中,审查报告的制作呈现证据摘录混乱、分析说理不透、事实表述不规范等不良倾向。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何摘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指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七项1[①],主要内容是证据摘录,它是一篇公诉审查报告的基础性内容,是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分析、得出审查结论的基础。

(一)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

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客观、全面、详略得当?准确?就是要求摘录忠于侦查卷宗的真实记载,不得带有承办人个人的主观倾向和先入为主的判断;客观?就是基于中立的立场,既要摘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摘录对其有利的证据,这也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题中之义。全面?就是不能遗漏影响定罪量刑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材料,如实践中容易忽略自首、累犯、主从犯等细节证据的摘录。下面重点谈谈如何做到?详略得当。 详略得当需要分以下情况区别对待:(1)对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且证据清楚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要简略,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按照原话一问一答式摘录,也无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一一摘录。只要首先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分别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及讯问人、侦查卷宗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多次供述中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不一致、有矛盾的细节,可以放在证据列完后?存在的问题?中记明,并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进行简单的分析。列举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如果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内容可以简略写成:?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然后对不一致的地方单独摘录。(2)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证据摘录要尽可能详细,甚至有些表面上看来与案件无关的细节也可能对案件有重要影响。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称遭到诱供,但是有些细节是其他一般人不可能了解的,而其他证人的供述在犯罪人供述之后,侦查人员对这些细节不可能事先知道,这样就可以排除侦查机关的诱供。对于有些重要情节,还可以采用问答式原话摘录。比如王某贪污案件中,王某否认自己有贪污的故意,供述中有一段话?问:你为什么要指使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分钱?答:我就是想带他们‘混’点钱。问:混钱什么意思?答:就是拆迁时搞点拆迁款。?这样问答式摘录,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共同非法占有拆迁款的目的。 书证、物证摘录相对简单,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物证鉴定的摘录,原则上只摘录结论部分(并不意味着审查证据时只审查结论而不审查过程),比如价格鉴定,但对于伤情鉴定、死亡鉴定中的受伤部位、伤口形状(如钝器还是锐器)、受伤和死亡原因也要进行摘录,这往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二)证据列举的方法

符合逻辑的、条例清晰的证据分类,使人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的审查,也有利于汇报案件和领导审阅。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证据列举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法定的证据种类列举。这是最基本的证据列举形式,具体如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单一罪名且犯罪事实较少的案件,比如,三笔以下的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

(2)按照一罪一证列举。这主要针对多罪名案件,比如一个案件中既有盗窃、又有抢劫、抢夺,列举证据就可以列成?

(一)盗窃、

(二)抢劫、

(三)抢夺,然后在每一个罪名下再按法定证据种类进行列举。

(3)通过表格列举。这主要针对一人多事、多人多事的案件,比如一人盗窃15笔,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笔犯罪事实对应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这样看起来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与分析。

(4)按照犯罪构成列举。这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针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否认或翻供的案件。比如受贿罪可以分为?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基本事实(客观事实、主观方面)?。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否认主观上具有故意,可以将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单独进行列举,这样有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同时为出庭辩论打下基础。

(5)按照定罪与量刑列举。主要针对自首或立功等量刑情节存在较大争议 的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将量刑情节独立出来进行证据列举,有利于从证据的角度判明该量刑情节能否成立。

二、对证据的分析与论证如何分析

对证据的分析与论证?是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八项,并将其分成两块内容:一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二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这种分法并不科学,其实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是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的;反之,证据的确实充分又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概言之,证据分析就是排除矛盾与合理怀疑,论证一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一)证据分析标准与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因此,确实充分是证据分析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有学者指出这?只是一个一般性、总体性的、政策性的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没有其他辅助标准或具体指标,难免造成这种标准既大且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进行证据审查和判断。根据经验性法则,实践中形成较为一致的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 证据分析的要求就是对每一个证据都要进行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分析。客观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的证明对象有关,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和价值。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二)证据分析的方法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本质上是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思维过程。如果说前面的证据摘录是对证据的粗加工,属于感性认识;那么证据分析与论证就是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来进行的理性认识。笔者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证据分析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分解验证法。分解验证是指对单个证据进行?三性?(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下同)分析,验证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从而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在每一单个证据验证分析时,还可以进一步分解。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从供述的时间、地点、有无逼供诱供等方面验证;证人证言,可以从证人的辨别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验证;鉴定结论可以从鉴定人的资质、检验材料的原始性等方面验证。实践中,往往对鉴定结论过于信赖而缺乏必要的分析,其实技术性鉴定结论也有错误的时候。比如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观性较大、强奸案中精斑鉴定检验材料被污染而使鉴定丧失真实性,甚至价格鉴定也会出现问题,如尹某盗窃案,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依据被害人提供的销售发票进行鉴定的,但经审查发现该销售发票是中国联通话费充值发票,充值话费时赠送的手机,但发票上既没有记载赠送手机,更没有记载手机的型号,因此该价格鉴定不能采信。 第二步:双向对比法。对比即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案件事实能否认定。所谓双向比对是指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纵向对比主要针对言辞证据而言,即对同一案件事实做过的多次陈述或供述进行对比,辨明其前后内容有无矛盾之处以及如何排除和解决矛盾;横向对比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比对。对比法是证据审查最基本、最直接的方法,因为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主要依赖于对比方法,?印证?即不同证据在信息内容上的相互支持所形成的稳定的证明结构,是确定证据确实充分最重要的因素。 第三步:整体综合法。 整体综合法是指在运用证据的思维过程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双向对比审查的证据材料,有机地合成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的逻辑方法。综合分析不是将所有的证据材料的各个方面和要素简单地罗列在一起,而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思维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和比对分析后的各个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在此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要有理有据,说理深刻。

三、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如何提炼

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将?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放在证据摘录之前的第六项,尽管在形式上排在前面,但实际上是在证据摘录、证据分析之后,再提炼出犯罪事实。在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时,切忌养成照抄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习惯。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无一字无证据:既然是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必然是有合法证据支撑的,要求每一个字都要有两个以上的证据证实。比如案发时间,被害人证明案发时间是12点30分,而犯罪嫌疑人供述是12时,又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案发时间,那么表述事实时宜表述为?12时许?,这样无论是12点30分还是12点,就都可以涵盖,就比较准确;而不宜表述为?12时30分?。

2、法言法语:使用法律用语,不要随意使用俗语或简称,比如?投锁入室?(指用钥匙逐个试开房门)、?活闹鬼?(南京方言,指流氓地痞)之类的俗语不要使用;不要随意用简称,比如XX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中共XX市委XX区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不要随意简称为?XX街道?。当然有些约定俗称的简称是可以使用的,比如中共(中国共产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还要杜绝感情色彩渲染,比如?窜?、?穷凶极恶?等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字眼。

3、简洁明确:简洁就是要具有一定概括性,切忌记流水账。比如宦某诈骗案,有人这样表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宦某2005年底从部队转业后,被安臵到龙潭监狱工作,但其对外声称自己在江苏省建设厅工作。2008年4月中旬,受害人陈某为其朋友的孩子能进建设厅工作一事委托宦某帮忙办理,宦称没有问题。同月下旬,宦某以疏通关系为名,向陈某索要人民币两万元,后将骗取的钱用于还债。在此期间宦某对陈某慌称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还需花点钱,于7月份的一天从陈某处再次骗得人民币两万元,又用作个人消费。?这里的很多内容属于记流水帐,可以做如下简洁表述:?2008年4月至7月份,犯罪嫌疑人宦某谎称自己在江苏省建设厅工作,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陈某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另外还要切忌同义反复,如?用拳头打了腰部一拳?,既然是打一拳,肯定是用拳头,可直接表述为?打了腰部一拳?;?用脚踢了对方一脚?直接表述为?踢了对方一脚?。明确就是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要具备,不能简洁得让人看不到基本事实经过。比如故意伤害案,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琐事殴打,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这显然过于简单,缺乏事情的起因、经过、手段、伤害的部位等要素,让人看不到案件的基本事实,这就缺乏明确性。

推荐第7篇: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

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

关于犯罪嫌疑人一涉嫌一一案的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一年一月一日

案件来源:一 移送案由:一 犯罪嫌疑人:一

强制措施:逮捕霞押(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在一(注明地点。一案多人的,可简单注明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几人即可) -(注明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承办人:

一、一联系电话:一 -(注明检察院院名及公诉部门处或科名称)承办人:

一、一 承办人意见:一(简要写明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等以及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等) -(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以一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一涉嫌一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一年一月一日收到卷宗一册,证物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一年一月一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一年一月一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庭前证据交换等(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中必须严格履行,因此在审查报告中也必须写明@而对于刑事诉讼;去;支有强制性要求的,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工作,就写明哪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木情况。犯罪嫌疑人一(曾用名一,与案情有关的别名一,化名一,绰号一),男(女),一年一月一日出生(犯罪时年龄一岁),(系盲、聋、哑个等特殊情况的在此注明儿身份证号码一,一族,一大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赦时间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一因涉嫌一罪,于一年一月一日被一执行刑事拘留,一年一月一日经一院批准(或决定),于一年一月一日被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一市一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一儿(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2、辩护人基本情况。写明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所属律师事务所。(一案多人的在每个犯罪嫌疑人基本,清况后列明其辩护人)

3、被害人基本情况。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系未成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被害情况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与被害人关系,通讯方式等。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情况。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相同的,此部分省略)

二、认定属干\"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理由 经审查,木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属于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主诉检察官决定),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一(写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自、自首、立功、退赃等事实和情节。)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承办人认定的基本一致。(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认定的非主要事实、情节不一致的,简要说明不一致的地方@有重大分歧的则不适用简化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据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列举;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绸正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几是证据存在瑕疵等问题的,应当在该份证据后用括号注明。)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部分主要是审查报告其他部分无法涵盖而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报告的事项,如有关未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案件管辖问题,追诉漏罪、漏犯情况,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一井移送起诉的同案人的处理问题,进行刑事和解情况,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以及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承办人认为需要解块的其他问题等。

五、承办人意见

写明对案件证据、定性、量刑情节的综合分析意见。由于此类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争议,可不必展开分析论证,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通过对全案证据情况的总结与评价,得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

2、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简要论述案件的定性;

3、说明木案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综上,犯罪嫌疑人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一。因其具有一量刑情节,故根据一(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儿一(执行方式),并处一(附加刑)。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做不起诉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可以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相关文书的结论部分书写) 附件:

1、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草稿

2、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等 (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附件的内容) 承办人:- -年-月-日 -16-

推荐第8篇: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刘选

2002年10月,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说明》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对于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北京地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水平,提升案件审查质量,北京市院也出台了《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试行)》。2007年和2008年,北京市院连续两年对全市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评查,带动了公诉部门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下面,我按照高检院《制作说明》和《样本》的大致顺序,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公诉部门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不成熟做法,与浙江同仁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案件审查经过部分

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告权和案件退补及延长审限几项内容。设置这部分的意义在于防止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这部分内容的撰写质量,能反映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

撰写这部分内容是,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对告知权利义务要写清楚,说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权。(2)对审查报告模板的内容要与本案进行比对,不要照搬。比如,有的案件根本没有被害人,不存在被害人告权问题,但在审查报告中却叙明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盗窃案等不存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审查报告却叙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告知有关权利。(3)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对退补侦查是否超期予以说明。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部分

此部分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劣迹、案件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强制措施情况及赃证物移送情况。设置此部分的意义在于,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考察承办人对于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不能只叙明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身份,还要注意叙明其身份变化情况。对职务犯罪尤其如此。有的承办人只是根据预审卷宗中的户籍证明进行描述,实

1 际上这种方式是很不全面。犯罪嫌疑人和身份情况,特别是职业情况经常发生变化,有些身份对定罪量刑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职务犯罪中,不少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职务与作案时的身份并不一致,而有的承办人只叙明其案发时的职务,没有说明其实施犯罪时的职务,往往会让阅读者根据案发时职务对案件性质和量刑情节作出判断,极易产生歧义。

(2)要把通过讯问、调查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预审卷宗记载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不能照搬预审卷中的身份信息。特别是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等对定罪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界年龄时,更不能掉以轻心。

(3)要对犯罪嫌疑人合理排序。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于多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的案件,都进行了排序。承办人对案件审查之后,应当对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判断,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排序,不能照搬侦查机关的排序。审查起诉阶段排序原则一般是:按照主从关系,主犯在前,从犯在后;按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由重至轻排列;涉及多个罪名时,先重罪名后轻罪名;涉及单位犯罪时,按照先单位犯罪嫌疑人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顺序排列。

(二)前科劣迹。前科劣迹一般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对于刑事处罚,应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构成累犯的,还要叙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赦免的时间。对于行政处罚,应注明受到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被处罚个人或单位;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说明影响。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遇到这种情况,必须叙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存时,应按照先行政后刑事的顺序叙写。

(三)案件侦破的简要过程。此部分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简要描述,重点解决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叙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否合法。

(2)侦查过程中采取的留置盘查、传唤、拘传等措施的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3)为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核对刑期提供帮助。因为刑期的计算是从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些承办人认为,审查报告的证据摘录部分有归案经过的内容,没有必要单独设置案件侦破简要经过部分。实际上这是个认识上的误区,承办人正是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审查,发现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落实诉讼监督。

(四)强制措施部分。这一部分通过对强制措施的描述,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强制措施是否正确。比如被采用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适合羁押的情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二是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超期。比如批准或决定逮捕后是否在24小时内宣布逮捕,对于逮捕后超过两个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办理过延期等。因此,在撰写这一部分内容时要认真核对,注意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五)赃证物的随案移送情况。在案件审查报告的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也有对赃证物处理的说明,审查报告所以把赃证物问题单列出来,不仅反映出赃证物的移送、处理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也有助于发现赃证物灭失、损毁、甚至被挪用,失去证明价值,同时在审查报告的结构上可以前后呼应,互为提示。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意见部分

实际工作中,一些承办人撰写这部分内容时,往往照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不注意对起诉意见书表述的内容进行加工和二次创作,或造成过于简略,或拖塌冗长,缺少概括与凝练。尤其是一些大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往往十几起甚至几十起,如果完全照搬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会占用大量篇幅,也反映出承办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正确的撰写方式是,承办人应对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作概括性摘录。

四、经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

这一部分的写作质量,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和逻辑严密程度。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根据已经采信的证据材料,对整个案件事实经过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地表述,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严谨、清晰。北京市院公诉处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对于此部分的撰写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 3 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具体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条件。例如一起两人共同盗窃仓库电缆的案件,应该这样表述:犯罪嫌疑人张

三、李四系某省来京务工人员。某年某月某日上午,在本市某区某村张三暂住地,张三因在京未找到工作,遂提出当晚前往某仓库盗窃电缆线,李四表示同意。当日中午二人前往某五金店购买钢锯两把。次日凌晨2时许,二犯罪嫌疑人携带钢锯两把、手电一支,骑三轮车一辆前往某仓库。趁库房管理人员熟睡之机,二人翻墙进入仓库院中,由张三望风,李四用钢锯锯断存放电缆的库房的门锁,二人进入库房内盗割某型号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1100元。二人携带赃物翻墙出院,将所盗电缆线装车后,欲进行销赃。行至某路口处,与某派出所联防巡逻队相遇,联防队员对二人进行盘查,二人弃车逃跑,联防队员将张三当场抓获。后在审查中张三交待其伙同李四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于某年某月某日13时许带领民警前往本市某区某村李四暂住地将犯罪嫌疑人李四抓获归案。被盗电缆线均已起获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钢锯两把、手电一支、三轮车一辆均扣押在案。

这样表述,可以清晰地看出案件的全部过程,包括了犯罪预谋、犯罪实施过程、归案情况、赃证物的处理情况。这才符合我们对于认定事实部分的要求。上面我们讲的是单一事实的撰写要求,对于多起事实的案件,对于每一起事实的撰写与单一事实案件的要求是一样的。同时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先重罪后轻罪或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先后等合理顺序进行表述,做到层次清晰,突出逻辑性。

撰写经审查认定事实,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认定事实不能过于笼统简略。一些院,特别是基层院的审查报告中,经审查后依法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中对对犯罪事实的表述非常接近,甚至完全一致,往往对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被害人情况、归案情况没有全面反映,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显得十分笼统简略,让阅读者弄不清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常见情况主要有:

(1)在故意伤害案中,对双方发生争执、互殴的原因仅表述为因琐事发生争执,至于为何发生争执、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没有表述。

4 (2)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预谋的情节仅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经预谋,至于谁先提起犯意、如何预谋、如何分工等问题没有表述。

(3)在财产型犯罪中,没有表述赃物、赃款损失情况。

(4)在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中,没有叙明其自首归案以及立功的详细情况。

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的案情确实很简单,审查报告中的认定事实与起诉书描述的事实虽然是同一事实,但制作要求不一样,审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比起诉书描述的事实更具体、细致,所以,必须按照要求撰写,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第二,注重与在案证据材料的结合。审查起诉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重证据,所以,审查报告中认定的每个事实,同一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能根据个人理解甚至杜撰来认定。一些案件审查报告中,承办人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案件证据没有全面把握,凭着自己的感觉撰写认定的事实,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二是对证据的判断出现错误,没有对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根据自己不正确、不准确的判断认定事实。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承办人是在摘录证据之后,开始撰写案件事实,其实这样做是不妥当的。按照办案和思维规律,只有在排除非法证据,采信合法证据,完成证据分析之后,才能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全面、综合的认识和判断,完成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这时才能撰写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还原案件的真实过程,才能撰写出客观、完整准确的案件事实。

第三,加强叙述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对于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的表述不仅要客观、真实,还要具有逻辑性和严谨性。所谓严谨性,就是对于认定的事实应表述清晰、准确、完整,用语严谨,不能使审阅者产生歧义或不解。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对于一些重要背景与环节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和交代。例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多家单位,而且它们之间往往存在比较复杂的经济关系,有控股、参股、折抵、委派等,这就要求必须将这些单位之间的关系予以说明,才能把认定的事实表述清楚,否则,审阅者无法理清它们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也无法弄明白认定的事实。所谓逻辑性,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要条理清晰,环环相扣,符合逻辑规律的认识规律。叙写经审查认定的 5 事实时,一般应当按照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撰写,不提倡采用倒叙、插叙、夹叙夹议等修辞方式。

撰写这部分内容时,经常出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认定的多起犯罪事实没有按照逻辑顺序予以表述。例如,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一类犯罪没有按照时间顺序表述,甚至在第一起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那一起,这种表述方式颠倒了逻辑关系,明显不妥。二是对同一事实中,对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表述混乱。这往往是对案件阅卷不细致所造成的。

第四,加强用语的规范性。案件审查报告虽然不是对外的法律文书,但是在撰写过程中仍应使用法言法语,力求用语规范。有的审查报告中用语过于随便,口语化现象明显,例如:把被害人称为事主、把特情人员称为点子、线人等。另外,有的承办人为了把案件事实叙写的更加完美,大量使用文学化、新闻化的文字。但是审查报告毕竟不是文学作品或者新闻报道,所以要避免此类语言的出现。

第五,叙写事实要有确定性。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甄别、判断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其所列明的应该是通过证据证实的、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办人对于案件事实往往没有明确的认定,而是将有利于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一一罗列出来,实际上没有认定的事实。诚然,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尤其是证据不扎实,存在疑问的案件,很难对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对案件性质作出结论。但是,对于认定事实的表述与证据罗列不能混为一谈,对于证据的分析、判断以及是否采信等问题应在审查分析意见部分证据分析一节予以论述,而在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应当采用客观表述的方法来认定事实,将客观存在的事实、结果表明。

五、证据摘录部分

这一部分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于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并进行摘录,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考察的是承办人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和逻辑性。要完成好这部分的写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证据材料的完整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证据,因此摘录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目前一部分案件中存在着证据摘录不完整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即结构性不完整和局部性不完整。

6 所谓局部性不完整,是指除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摘录之外,没有对案件中必要的相关情况予以记载,包括案件起因、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下落等。例如某一故意伤害案中,证据摘抄全部集中在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而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没有说明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为何殴打被害人、作案凶器的下落,被害人陈述中亦没有双方产生矛盾的陈述,仅有一名证人证言反映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一天曾产生矛盾。如果仅靠审查报告中所摘录的证据,很难准确认定此案为故意伤害案件还是寻衅滋事案件。又如某盗窃案中,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部分,仅摘录犯罪嫌疑人承认盗窃的情况,对于盗窃数额和赃款下落没有任何摘录。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罪的关键,证、供是否吻合是认定数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述中必须要包含此项内容。

所谓结构性不完整,是指摘录证据时,对于涉及到事实认定及定性的关键证据未进行摘录。一些审查报告中,仅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进行摘录,而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进行摘录,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等问题,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摘录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准确认定事实,正确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第二,注重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摘录部分与证据分析部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证据摘录部分中,在每一项证据之后除说明证据的来源等事项外,都要说明此项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确定所摘录的证据是否有效,即对此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说明,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这里需要注意: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应予以注明。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证据是否真实可信。言辞证据,尤其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证言,因存在着利害关系,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影响其真实性。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亲友的证言,多是有利于本方。因此在摘抄此类证人证言时,应在证人身份中注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以利于我们在证据分析部分正确评价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度。

第三,注重摘录证据材料的逻辑性。案件审查报告中证据摘录部分体现的是承办人对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梳理、甄别的过程,逻辑性是十分重要的,摘录的原则是清晰明了。摘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7 (1)对同一类型的证据要按照证明力,由强到弱或者按照时间的先后排列。经始终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各个证据之间层层递进,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

(2)对于多起事实的要分事实摘录,要按照一事一证的要求进行摘录。当前庭审过程中对举证的要求是一事一证,对案件审查也要树立这种意识。在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每一起事实实质上是一个单独的案件,按照一事一证的摘录方式,有利于对每一起犯罪事实的审查,能够清晰地体现出认定该起事实所必需的各项证据材料是否具备,每项证据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

(3)对于同一起事实的多种证据,一般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排列顺序进行摘录。

第四,在摘录要繁简得当。摘录是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浓缩提炼的过程,将卷宗中的证据反映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必须进行必要的取舍。一些审查报告繁简不当,有些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的摘录过于细碎,大量的全文摘抄,甚至把笔录中一问一答式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审查报告中,缺少必要的总结,关键证据不突出。另一方面,有的审查报告过于简单。特别是对书证、鉴定类证据的摘录,仅摘录结论部分,对其它部分不予摘录。例如,摘录诊断证明时,没有摘录出具该证明的医院、诊断时间;伤情鉴定中只有轻伤或重伤,但没有具体伤情等。

规范性的方法是,对于言辞证据,在真实反映其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凝练和概括,对于书证、物证的摘录应写明书证、物证的来源,对于鉴定结论要写明出具单位、时间、文书编号、鉴定人员,以利于审查。

六、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

对案件的定性分析、证据分析、量刑情节分析是案件审查报告的精华和核心,这一部分的质量如何,能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与水平。不少承办人反映,这一部分的撰写较为困难,根据北京市的经验,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证据分析方面,要从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相互关联性入手,排除非法证据,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说明采信证据的依据。进一步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二是在定性分析方面,要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结合在案证据材料,从法理和证据两方面,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主观故意是否明确,客观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所侵害的客体是否准确,进而确定犯 8 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三是在量刑分析方面,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行为的性质、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包括刑种、刑幅、数额等。四是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方面,主要是围绕着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撰写。在撰写这一部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定性分析与证据分析并重。部分承办人十分重视案件定性,在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时侧重于对案件定性,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论证,而对证据的分析较为薄弱。正确定性固然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但是正确定性的前提,是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证据的分析、审查、确认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只有在对在案证据进行充分分析,排除了非法证据、确定证据能否被采信、所采信的证据对于所证明事项的证明程度之后,方可进行定性分析。重定性分析轻证据分析,甚至只有定性分析,没有证据分析的现象应当杜绝。

(二)论述犯罪构成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在对案件定性分析时,不少承办人对犯罪构成的论述存在两种问题。一是面面俱到,不分主次轻重,把握不住重点;二是不全面,把主要的笔墨集中在论述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上,对其它要件的论述很少甚至没有。对此,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难点,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述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例如,对职务犯罪,要侧重论证主体;对诈骗类犯罪,要侧重犯罪的故意;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注意法定责任年龄等。

(三)法律规定与分析论述并重。目前,承办人的法律素养一般比较高,对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熟知相关规定,在报告中能准确引用了有关条文和规定。但更为重要的是把法律规定运用到所办理的案件中,对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述,而不是将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罗列,形成一种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两张皮,让审阅人自行判断的印象。

(四)分析意见要明确、适当。案件分析意见是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等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所谓明确,就是承办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在充分的分析后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要将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观点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并提出个人的倾向性意见。所谓 9 适当,就是审查报中的分析意见,应围绕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问题要集中、系统,表述要清晰,论述要完整,既不能过于简单,把应当分析的问题忽略了,也不能过于复杂,引经据典,把分析意见做成学术论文。

(五)分析意见用语要严谨、规范。对案件的分析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审查报告作为司法工作文书应体现出中立的态度,根据证据、法律规定论述案件,不能把承办人个人的情绪或者倾向体现在文书中。不能使用煽情的语言。

(六)量刑情节不遗漏。遗漏量刑情节,主要是遗漏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于酌定情节如赃款已退赔、初犯、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问题绝大多数案件审查报告均没有涉及。另外对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问题也较多被遗漏。一定要注意。

七、审查结论部分

此部分出现的问题较少,不展开论述。

以上是北京市院在撰写案件审查报告的一些做法,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推荐第9篇:海南区法院超审限案件审查报告

海南区法院超审限案件自查报告

2011年9月26日,海南区法院在接到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关于加强案件信息数据填报的通知》后,及时组织各庭室对截止 2011年9月20日前的案件及电子卷宗录入情况进行了自查。

经自查,截止到2011年9月20日,海南区法院共计有7件案件的电子卷宗卷超审限未结,其中刑事,两件分别为(2010)刑终字第1号案件和(2011)刑终字第1号案件;民事五件,分别为(2009)年海南民二初字第14号、(2010)海南民一初字第88号、(2010)海南民一初字302号、(2010)海南民一初字594号、(2011)海南民一初字212号。现将此七件超审限案件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出现超审限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如两件刑事案件(2010)刑终字第1号案件与(2011)刑终字第1号案件,此两案系空号案件,产生原因是由于海南法院更换操作系统时,办案人员为熟悉案件填写方式,随意 填写后又未及时消除,结果一直挂在网上电子卷宗中。基层法院本无终字号案,由于工作人员大意出现俩件终字空号案,对此应及时找网管予以撤销该案。

二、审判人员对电脑操作录入程序不熟悉。民事五件超审案件,有四件案件因未及时点击相关录入项 所致,如(2010)海南民一初字第88号、(2010)海南民一初字第302号、(2010)海南民一初字594号,此四个案件,当事人均申请鉴定,由于鉴定结果未出来,等待鉴定中。另外一件(2011)海南民一初字第486号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承办法官申请延期,但电子卷宗中未反映延期情况导致电子卷宗案件超审限。

从以上七件案件超审限原因分析,可看出本院超审限问题主要出在电子卷宗上。七件案件或因工作人员粗心,练习输入方式未及时删除,或因不熟悉录入方式,导致该扣除审限的案件未及时扣除审限,因此为避免今后再有此类现象发生,应及时建立科学督导制度,加强办案系统操作水平,避免出现像上述情况,纸质卷宗手续齐备未超审限而相应电子卷宗超审限的现象发生。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推荐第10篇:初探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

初探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

(甘南州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张会锋 747300)

摘 要: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正处于探讨和试点阶段,它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法定的程序,但公开审查模式是符合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形势的,也是符合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要求的,具有明显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公开审查是审查逮捕环节去行政化和保障人权的重要途经,也是一项加强检务公开而积极推进的工作。本文从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诠释入手,着重分析了批准逮捕案件公开的意义和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实现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批准逮捕,公开审查,司法公开,检务公开

批捕案件公开审查有利用进一步强化对刑事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促进刑事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障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效果,提高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一、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诠释 批准逮捕案件1,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其不包括本院侦查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这些案件一般为移送审查或者报请审查案件,处理结果为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办理的审查案件有逮捕案件、移送起诉或不起诉案件、申诉和控告案件、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等,公开审查制度是在办理上述案件前,召开听证或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参与进来,将听证结果和反馈意见用于案件结论参考的一种准司法化的办案方式。

2目前已有研究定义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其实批准逮捕案件作为侦查监督三项重点工作(审查逮捕、侦查监督、立案监督)之首,其公开审查的定义也包含在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范围之内。笔者认为,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组织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控告人、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相关人员到场,公开听取其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方式。

二、批捕案件公开审查的意义

1、顺应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形势,有利于增强司法民主性和检务公开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目标,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深化 *作者简介:张会锋、男、玛曲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员、玛曲县西环北路61号、18919298760、内网QQ3821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2月6日第一版,第96页。

2粱田:《应势推进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检察日报第03版,2014年5月26日。“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组织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相关人员到场,公开听取其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方式。” 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均明确指出完善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机制、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法律文书、办案进程、处理结果、理由及依据。这也是检务公开由事务性公开向业务性公开的一个明显标志。司法审查公开,不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且着力解决影响检察执法公正和制约检察监督能力的突出问题和紧迫问题;不仅促进检察职权优化配置,而且完善检察机关保障人权和执法为民工作机制;不仅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民主的属性,而且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随着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的增强,必然要求侦查监督案件的审查过程更具有可参与性。司法公开审查就是让当事人和公众更直观、更便捷地参与和了解案件的办理过程,增强司法的民主性。

2、实行批捕案件案前公开审查,有利于减少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申诉和复议复核。审查公开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认识不一致,导致案件性质判断上的偏差,要及时地解决在源头上。批准逮捕案件期限短,案件处理结果对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能在期限较短的情况下开展公开审查,本身是一种诉讼资源的浪费,但从公开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来看,它的结果具有既定性和稳定性,不会轻易的改变,反过来就减少了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申诉和复议复核程序,实际上减少了后续的诉讼成本和空间。这也体现了公开审查要处理的重点案件类型,也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有严重分歧,以及社会影响和矛盾纠纷严重的案件。

3、推行批准逮捕案件审查公开,有利于提升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公安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包括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侦查结果的正确性,但长期以来,侦查监督部门在浓厚的“司法神秘面纱”下进行着行政审批式的办案方式,无法让公众了解逮捕权的运作。导致公众对案件审查的过程无法知晓,严重影响了知情权,也对司法民主产生了负面影响,所以公开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经,让程序运作在阳光下进行,让司法民主深入人心。

4、抓住侦查监督工作公开审查重点,有利于探索成功案件公开审查模式。侦查监督案件有司法化的趋势,作为司法案件审查就应当公开,公开审查是司法的属性,所以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公开审查是一种创新的办案方式,对现有办案模式是全新的挑战。要探索出一条合法有效的公开之路,必须秉承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利用长期以来形成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存在“一体独大、两翼不张”(即以审查逮捕为主体,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两翼)的“弊端优势”,对熟悉的业务领域优先探索,创新性革命性地开展案件公开审查模式,是有探索成功的必由之路。

三、公开审查应该注意的问题

1、厘清检务公开和审查公开

厘清检务公开和审查公开两个概念,要从司法公开和审判公开这两个基本概念入手。审判公开和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开的一个方面。司法公开是司法的属性决定的,公开的范围不仅包括实质意义的司法内容,还包括形式意义的司法内容3。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是由法律意识和社会意思决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有所扩展和限制。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也不断在变化,那么司法审查公开和检务公开就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检务公开4,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与检察职务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检务公开活动作为一项司法实践,既是顺应司法程序透明化的需要,也是基于程序价值判断所进行的理性选择。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检察事 34 刘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论司法公开的扩张与限制》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第45页

叶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差序格局》载《犯罪研究》2010年第3期,第80页 务的公开和检察业务的公开5。检察事务是检察机关为了保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对其内部的人、财、物和权等资源所进行的组织、管理、分配和利用活动。检察业务的公开,是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涉及案件的有关情况、信息和相关制度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审查公开,是指案件审查过程中引入案件当事人、案外无关法律人等参与案件审查过程的办案方式。案件公开审查,不仅是办案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过程,更是当事人参与案件办理的过程,这种参与方式,让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更具有司法效果,同时也体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审查公开在检察机关包括在检务公开的范畴,包括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公开的方式一般为信息公开,当事人参与等形式。审查公开的重点不是形式的公开,而是实质公开,这种实质公开特别体现在当事人参与、审查去行政化等方面。实质的公开更体现出检察机关的司法性。

2、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目前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现已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侦查监督部门关于开展不批捕听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的工作指导意见,但以上工作制度或意见过于简单概括,没有具体的实质操作性,所以规范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同样需要具体可行的工作办法,应该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这种公开的制度必须依法、便民、高效。当然,这种公开审查案件的制度不必要上升到立法层面来解决,只要符合公开的原则,操作可行,就能体现公开的真正价值。

四、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实现

1、公开审查的原则

办理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办案制度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诉讼经济性,注重实效;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以下原则:(1)严格依法原则。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保密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规定公开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公开范围和程序,形成有效的工作制度。(2)便民高效原则。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公开审查要方便当事人,不能重形式,轻实效,不能浪费诉讼成本,要兼顾办案期限和办案效率双赢,充分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3)规范有序原则。执法办案过程和结果的公开体现了案件审查公开实体性内容,涉及的公开事项可能较为敏感,存在一定的舆论风险。因此,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必须遵循规范有序的原则,严格案件公开审查机制的程序规范,进行必要的风险研判,保证公开的效果。

2、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

为了实效便民高效的原则,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当事人和公安侦查机关均无异议的案件,不予启动公开审查程序。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争议的,需要召开科务会议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公开审查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绝对不公开,对于重要同案犯在逃的,或存在其他重大犯罪,待进一步侦查的;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开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等以上案件一般不予公开,除有其他情形。

2、公开审查案件的启动方式

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依职权和依申请。其中依申请主体包括公安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依职权启动公开审查案件时,必须符合公开审查案件受理的条 5魏贤刚 张瑞莲: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务公开实务研究》

件,即符合公开审查原则和案件受理范围。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启动公开审查的,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分管检察长同意。部门负责人认为案件有必要公开审查的,也可以自行向分管检察长提出建议。

3、公开审查案件的公开方式

批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公开方式可以是召开听证会、书面听取当事人或侦查机关意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注意在当面听取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时,各方只提出申辩意见和理由,但不能进行“法庭”式辩论,以防止意见分歧和矛盾加剧,造成不必要的新的社会矛盾。

4、公开听证的结果

不管是何种方式的公开审查, 其内容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认为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形成的以上笔录入检察业务内卷,以便备查。公开意见作为检察机关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开意见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意见一致的,提请逮捕案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直接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公开意见与侦查监督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11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及制作说明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及制作说明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

上海市XXX检察院(宋体一号、加粗、居中、字符间距5磅) (空一行)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黑体二号、居中) (空一行) (以下首行均空2格)案件来源:(黑体三号) 案由:(黑体三号) 犯罪嫌疑人:(黑体三号) 收案时间:(黑体三号) 侦查机关承办人:(黑体三号) (空一行) (以下除另注外,均为仿宋体三号)XXXX(侦查机关名称)以XX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以后,于XXXX年XX月XX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XXXX年XX月XX日告知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无被害人的案件,此句无须引用)。承办人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时间、再次移诉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间。)经上述工作,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不需要审批的案件,不写“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黑体三号)

1、犯罪嫌疑人XXX(曾用名XXX,别名XXX,化名XXX,绰号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族,XX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注明户籍所在地,暂住人口须注明暂住地),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刑事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羁押场所等。 注: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并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对于单位涉嫌犯罪的,则写为: 犯罪嫌疑单位:XXXXXX(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XXX(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犯罪嫌疑人:XXX(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2、辩护人:XXX 注:写明性别、年龄、是否律师,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无辩护人的,此部分省赂。

3、被害人: 注: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受害状况。被害人情况不清的,予以说明;无被害人的,此部分省赂。

4、被害人委托的人:XXX 注:依次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与被害人关系。对受委托的单位要先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明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没有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此部分省略。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 注: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单位经济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住址,是个人的,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此部分省略。 诉讼参与人为多人的,依次分别列明。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黑体三号) 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即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特别应当表明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以判明其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三、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黑体三号) (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意见)

四、审查经过(黑体三号)

1、已审阅全部案件材料。

2、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XXX,其供述与预审阶段供述一致(如果出现翻供、辩解等现象,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3、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询问了被害人XXX,其陈述与预审阶段所做陈述一致(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听取了被害人XXX及其委托的人(注明身份)的意见(对意见进行简要说明)。

4、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询问了证人XXX,其证言与预审阶段所做证言一致(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5、承办人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XXX委托的人(注明身份),听取了意见(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如有庭前证据交换等过程,简要说明过程与结果)。

6、退查、自行补充侦查经过(注明案件承办人参与的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所收集的具体证据)

7、其他工作(如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情况,应简要说明)。

五、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黑体三号) (一)经依法审查查明: (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以认定嫌疑人有罪或者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的案件,这段叙述均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时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手段、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有无坦白、自首、立功、累犯表现等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材料) 叙写事实时,应注意:

1、对所认定的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写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写。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根据不同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督办案件、在管辖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都必须详细写明犯罪事实的各项要素。叙写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应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报告。 (2)对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叙述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3)对于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承办人认为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案件,或者具有刑诉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客观叙写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得加入主观推断和分析评判。

(二)经审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原则上依次分别写明证据种类、名称、收集该证据的人员、时间、出处及主要内容和证明作用。) 写证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写法,即写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再写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列出证据。

2、同一事实中的证据可按直接、间接证据或证明程度等顺序叙写。

3、对于证据内容的叙写,应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案情自行决定。对于主要证据中的言词证据,一般应作完整摘录,尤其对关系到定罪量刑的情节、细节要力求具体、全面,以充分保持该证据的客观性;其他证据可由承办人用自己的语言概括。叙写证据(包括制作审查报告)通篇应当完整、连贯,不得出现空白段落。 (三)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而异,但要符合以下要求(有些案件的分析论证可在上一部分的证据列举中顺势进行,不必机械地另作一部分):

1、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论证(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事项已经查清。

(2)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事实(作案工具、赃款去向不明,言词证据间存在矛盾)虽未查清,但案件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分析论证。 (3)其他罪行虽然无法查清,但是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分析论证。

2、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合法、属实。

(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

(3)审查起诉中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4)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5)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黑体三号) 审查本案,还有下列问题需要说明(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而异,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对策;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对策;

3、与侦查机关认定不一致的事实和证据情况;

4、案件定性争议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5、案件管辖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6、追诉漏犯、漏罪的情况;

7、侦查活动违法情况及纠正情况;

8、赃款、赃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

9、附带民事诉讼事项;

10、需要进行分案或者与其他案件作并案处理的;

11、无辩护人的原因;

12、告知被害人的方式及告知后的反馈情况;

13、是否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

1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这部分应当既要写明情况又要写明意见,并阐明理由。对案件认定和处理存在重大分歧的,还应说明各种不同观点及主要理由,然后再说明承办人所持观点并作详细分析论证。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本案的辩解和处理意见与承办人观点不同的,应当加以详细说明。

七、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黑体三号)

1、审查结论

(应当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认定罪与非罪、应负的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认为不能定罪起诉的,说明理由。对于新罪名和新类型犯罪的案件在叙写审查结论时可以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叙写,同时加上对法定情节方面的分析和对影响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方面的分析。)

2、处理意见

(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法条,并写明构成何种犯罪,是从重、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的结论,同时明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等,以及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意见,并援引相关法律条文。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写明结论及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其他处分、附带民事诉讼及其他有关问题,也应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注: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处理或做其他处理的,应分别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相关文书及市院制定的不起诉格式样本的结论部分书写。

3、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依法已构成XX罪,根据我国刑法第XX条XX款,应处XX刑(法定主刑和附加刑)。鉴于其(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XX刑。 以上报告请审批(无需审批的案件此句不写)。 (空二行) 承办人:XXX (空一行) 年月日 (空二行) 附件(出庭预案):(黑体三号)

1、讯问提纲

2、示证(质证)提纲

3、公诉意见

4、答辩提纲

(注:①审查报告均采用A4纸打印;②页边距为:上空3.7cm,下空3.5cm,左空2.8cm,右空2.6cm;标准:③行间距:固定值28磅;④页码居中)

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的制作说明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审查起诉工作对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准确判断的重要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诉质量,关系到出庭的指控效果,关系到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为了进一步规范这项司法活动,2002年10月,高检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规范和推进这项活动。高检院审查报告的格式贯穿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每个环节,再现了整个公诉办案的全过程,对保证公诉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审案及出庭公诉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一份比较规范有效的法律文书。但是,我们也发现,该份格式设置的一些内容较为繁琐,有些还有重复,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2003年初,市院公诉处和铁检分院公诉处指定铁路南京院公诉科对高检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样本进行试点。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南京院公诉科分阶段进行了探索,结合公诉实际对该份审查报告格式的部分内容作了增删和修改,并将格式与说明合二为一,将高检版本中重复的部分删除,不明确的地方具体化,形成了适用于普通程序的比较规范、可行的格式,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比较两个版本的格式,主要的区别在于:

1、在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中,高检院版本在叙写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部分有一段写明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和写明赃物移送情况的要求,铁检南京院在制作格式时将该两段内容删除。同时将一些内容具体化。

2、铁检南京院将高检院版本中的第四部分“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和第五部分“工作情况”合并为第四部分“审查经过”。

3、铁检南京院将高检院版本中的第六部分“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第七部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第八部分“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合并为其版本中的第五部分“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在叙写事实和证据时增加了注意事项和把握的原则。

4、铁检南京院在“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在高检院版本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几条内容,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分案并案处理情况、无辩护人的情况、告知情况、综合治理、检察建议的情况等,同时写明了注意事项。

5、铁检南京院的版本在“审查结论”部分与高检院的写法有所不同,没有分主客观要件叙写,但增加了对案件性质、情节、危害性、责任的全方位分析论证,并要求写明触犯的法条、构成的罪名,以及法定情节等内容。

我们认为,铁检南京院的版本在高检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必要增删、修改,既遵循了高检样本的基本精神,又充分考虑到了可操作性,更适合基层院办案的需要,值得推广。因此,市院公诉处在进行了必要的调研后,对铁检南京院的审查报告版本作了文字和内容上的调整,供全市公诉部门在办案中适用。市院公诉处对南京院版本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1、在“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对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对策”。

2、在“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中的“审查结论”部分,增加了“对于新罪名和新类型犯罪的案件在叙写审查结论时可以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叙写,同时加上对法定情节方面的分析和对影响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方面的分析”的内容。

3、在“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中,将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法条、构成的罪名从“审查结论”部分调整到“处理意见”部分,同时对提起公诉、不起诉、撤案等处理意见要求援引法律条文,以使审查处理的法律依据更加明确化。

审查报告直接关系到审案质量、出庭质量、执法形象。在减少把关的同时,必须要保证主诉官制作审查报告的质量,而从格式上进一步细化制作要求,有助于提高主诉官的审查质量,因此,审查报告综合化制度是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自律机制。希望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能够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将这项工作放在公诉改革的推进,尤其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深化这一背景上加以对待,在实践中认真适用、推行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确保主诉制顺利进行,切实提高本市公诉部门的审案质量和出庭质量。

二○○五年一月

人民检察院

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 (一审案件)

提起公诉被告人(被告单位): 提起公诉案由: 提起公诉日期及文号: 判决、裁定日期及文号: 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日期:

人民检察院

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 (二审案件)

提出上诉或被抗诉的被告人(被告单位): 原审被告人: 一审案由:

一审判决、裁定时间及文号: 二审判决、裁定时间及文号: 收到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时间:

第12篇:审查报告

北坛街道办事处

计划生育协会第一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介休市北坛街道办事处第一届计划生育协会换届大会经过审议,审议通过了本届计划生育协会领导机构,该届计划生育协会理事机构实行了主任负责,人协会的副会长,武装部长为协会常务副会长,并配备了专职协会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群众理事占到了70%以上,符合计划生育协会理事机构。

第13篇:审查报告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2016年2月19日 侦查机关:XXX公安局 移送单位:XXXXXX检察院 移送案由: 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或部门)承办人:×××联系电话:××× 公诉一处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

XXXXX人民检察院以XXXXXX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XXXXX涉嫌XXXX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XX年XX月XX日收到卷宗XX册,证物××。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年××月××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XXX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初中,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XXXXX,住XXXXX,因涉嫌XXX罪,经XXXXX检察院批准/决定,于XX年XX月XX日被邹城市公安局逮捕。

2.辩护人(辩护与代理卡的申请人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害人基本情况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情况

二、发、破案经过

……

三、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 ……

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1.被害人意见

2.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辩护人意见

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

(一)本案证据情况及分析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1.案件管辖问题 2.羁押必要性审查 3.追诉漏罪、漏犯情况

4.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一并移送起诉的同案人的处理问题

5.进行刑事和解情况 6.敏感案件预警或处置情况 7.侦查活动违法及纠正情况

8.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违法活动及解决情况 9.扣押款物的追缴、保管、移交、处理情况

10.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以及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有无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及化解矛盾情况

11.结合办案参与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等相关情况 12.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13.案件经过沟通、协调情况,领导批示情况 14.承办人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等

七、承办人意见

1.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 2.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 3.量刑建议 综上,承办人认为:

承办人: 2016年4月13日

第14篇:审查报告

************第三次代表大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

审查报告

各位代表:

我受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现将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大会报告如下:

根据乡党委和市团委批准的《关于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的请示》和乡团委作出的《官员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的决定》的精神,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上而下提名,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各村、各单位团组织通过召开团员大会,以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共产生了出席乡第三次团代会的代表 名。

在 名代表中,有男代表

名;女代表 名,占代表总数的 %。

代表的共同特点是: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作风正派,联系群众,为广大团员青年所拥护。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乡团委对各团组织提出的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当选的 名代表的资格,又逐个地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全部代表都符合条件规定,代表的产生都符合选举程序,他们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向大会报告,请审议通过。

第15篇:浅析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

浅析行政处罚案件同级法制审查制度

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六十四条明确了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查监督制度。所谓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是指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以下简称法制部门)对本机关办案部门适用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已调查终结且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书面审查、复核、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内部横向执法监督形式。此项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实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同级内部监督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是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的“助推器”。作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程序规定的要求,积极健全组织,完善职责流程,认真实施。现就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作肤浅的分析讨论,权作引玉之砖。

一、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的意义

(一)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作为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由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查,是完善内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从而实现查、处、审三分离,更好地保证了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违法行政。

(二)落实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能更有效地预防和降低法律风险。

由专门的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监督,把以往单纯的事后监督,提升为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有效预防办案机构行政处罚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大大降低了领导决策的法律风险,从而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安全性。

(三)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有利于促进了公正执法。

办案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存在“先入为主”的主观判断,工作极容易有疏忽或者疏漏,而法制部门的案件审查工作相对独立于办案实质,较多依赖案卷现有材料进行分析、总结、把关,所谓“旁观者清”,更能发现案件存在的不足,从而有利于间接地促进案件承办人积极调查、尽可能地全面收集并固定证据,确保案件经得起严格审核,从而确保处罚决定具有公正性。

(四)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工作,有利于促进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能起到很好的“拾遗补缺”的作用,继而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能。能够及时发现文书制作中细小瑕疵,如文书制作不够标准、语言组织不够严密、签字不够规范、数字不够精确等,还有日期笔误、用印不全等可能影响案件程序合法性的“小”漏洞,通过对以上小问题的补正和纠正,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和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同时,案件审查制度的执行,也间接地为行政处罚工作设了一道“防护网”,督促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加强自律,防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的责任主体及职责范围

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是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的主体,负责对同级专卖执法机构行政处罚工作的日常监督。按国家局要求,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机关须成立专门的法制机构,县级烟草专卖机关的法制审查工作由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法制部门的职责范围主要是对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另外还包括定期组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内容。对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处罚案件和事中审查监督,而案卷评查则是事后监督。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监督的内容限于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具体的事务性执法行为和其他管理性行为,也不直接涉及对其他方面守法情况的监督。

三、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此条款的内容规定了案件审查的主体是法制部门,客体是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时间是在案件由专卖执法机构审核后,将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法律审查的内容是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

(一)案件同级审查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结束,承办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拟定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先由办案科室(专卖科等)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所有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送交法制部门审查。

2、法制部门接到案卷材料后,对案件首先予以登记,然后依据行政处罚、烟草专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行书面核审。核审方式主要是阅卷,必要时,可以与办案科室、承办人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3、法制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意见,并制作阅卷笔录,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4、案件核审完毕,法制部门将全部案卷材料连同案件核审意见表交回办案机构,同时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二)案件审核的内容

1、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是审查案件是否有管辖职能;二是审查案件是否属本区域管辖;三是确认案件是否属本级级别管辖;四是审查案件的时效性,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等原则;五是审查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的标准和程序。

2、被处罚主体是否明确,是否适格。一是当事人的自然信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二是当事人的资格证明。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特殊被处罚主体的案件,当事人必须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是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等。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一是是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二是审查违法行为的过程是否明晰,构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三是涉案物品数量、货值、非法所得等数据是否计算正确等。

4、证据是否确凿。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包括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内容、危害结果等等实体和程序证据。主要从以下几个细节审查:

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内容是否规范。检查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办案人员、当事人是否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是否注明原因。

二是先行登记保存单据是否准确、规范。保存物品与检查笔录是否一致;是否经当事人或有见证人确认等。

三是调查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被询问人、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涂改处有无确认,询问笔录中有无诱供、指供现象。

四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无证件证明、委托书。

五是收集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是否有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盖章。

六是收集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偷拍、偷录、窃听等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七是现场拍摄的照片、计算机数据、录像等视听资料是否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当事人或证人的确认。

八是鉴定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十是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环环相扣,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5、程序是否合法。一是立案是否立案条件,是否履行了立案审批手续。二是是否违反回避的原则。三是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是否不少于两人,是否取得执法证件;有无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是先行登记保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时,是否具备规定条件;是否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规范填写、出具相关执法文书;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五是抽样取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八是审查听取、复核、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6、定性是否准确。一是审查违法事实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有无规避法律现象。二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

7、处罚是否适当。一是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与定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彼此一致。二是量罚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则(种类、幅度)进行,有无扩大提高、降低、漏处或自立罚种现象;三是从重、从轻、减轻或不处罚是否有事实和证据证明。

8、其他审查的事项。包括案卷材料是否完备、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等。

(三)案件审查的结论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报请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由办案机构执行。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建议移送有权机关或者部门;

3、对违法行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并撤销立案;

4、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5、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办案机构补充调查取证;

6、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7、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提出要求,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8、对案卷材料不完整、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案件,退回办案机构补正。

9、其他情况,根据需要,提出补正、纠正、修改、完善等意见建议。

四、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执行存在的隐患不足,以及解决的思路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同级审查制度实施以来,确实起到了加强内部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预期,取得较明显的效果,但由于这个机制的建立时间短、工作经验少、重视程度低等原因,案件审查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法制审查监督制度的推进速度不容乐观,这就要求各级专卖管理部门从领导重视开始,打好根基,完善机制、切实落实,只有这样,案件审查监督工作才能得到长足的进展。

(一)是对案件审查制度重视程度不高。

由于对案件审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往往视法制部门是个“空位闲角”,认为法制部门的工作仅仅是多一次签字和程序而已,从而形成案件审查工作“走过场”的不良现象。这就要求对案件审查制度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的高度,从而形成全员重视、认真参与落实的工作氛围。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到位,工作成效不高。

现在法制机构及法制人员很多都是挂名,职责多是兼能和兼职,法制审查工作仅仅处于“副业”的尴尬境地,工作的标准的成效显然难以尽人意。建议按国家局要求,结合“四定”工作,设置独立的法制机构,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同时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三)审查监督的范围偏少。

程序规定法制部门仅仅通过案卷材料审核的方式,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所以审查监督的范围狭窄,难以全方位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建议扩大法制部门的职责范围,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将法制部门的工作延伸到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业务技能培训等方面,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制部门的监督、纠正、引导作用。

(四)法制部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法制部门设置时间短,对人员的选配很多是临时选定,工作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难以很好地履行职责,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个现实。目前,法制人员的素质提高工作迫在眉睫,要在注重在实践中努力进步的同时,大力开展业务培训、观摩评比等工作,实现法制人员素质的快速提升,让其真正担负起内部法制监督的责任。

(五)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必须加强。

程序规定中的规定仅仅是概括性的,对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法制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未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具体工作的配合达到不到默契的程度。所以各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尽快制订法制审查工作流程,明晰各方的工作标准和时限,从而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责任不清,存在推诿现象。

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责任追究细则,法制部门与办案部门皆不同程度地产生依赖思想,工作责任感淡化,影响了案件审查的实际效果。案件承办人员及办案机构认为有了法制审查这一“保底关”,把案件质量和成败过多地寄托于案件审核。而法制部门也可能认为自己非具体承办部门,工作怠于细心、细致,工作作风不严谨,自我要求标准低,工作流于应付和敷衍。针对此情况,要进一步完善科学、全面的责任体系,明确规定何部门(或人员)在何种层面(或者环节)应承担何种责任,让职责和责任“不能推、不敢推、推不掉”,最终形成主动负责、配合有力的良好工作氛围。

仅仅满足于对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现和纠正,还要发现和消除导致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发生的根源,否则只会是治标不治本,“按下葫芦浮起瓢”。所以,法制部门应该对本单位存在的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开展经常性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发现其中的规律性因素并分析其原因,发现执法办案工作机制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予以解决

在执法监督中能否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取决于法制民警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一方面法制民警要有完备的法律知识,能够领会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正确把握原则。另一方面要求相当的实践经验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有理论知识,又要有实践经验。有不少法制民警虽然法律知识精通,但工作中感到力不从心,原因就在于实践经验不够,缺乏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

准确定位,明析职责,把握好切入点

每一个案件都是精品案件、铁案仅仅是目标和追求不要一味苛求;对于办案民警由于工作疏忽导致错误的,应善意地指出,让其纠正,不要妄加指责。

一强化责任意识,灵活性,对事不对人,行得正,特别是在纳入考核的情况下,分数代表了专卖人员的名誉和经济收入,打击积极性

三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公安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及其民警,一个案件的办理往往有多位民警和科所队参与,因此对执法过错行为要分析问题的来龙去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妄下断语。“乱打棍子”就会“一棍子打倒一大片”。不能方法简单,动辄发号施令、不分青红皂白地追究责任。 案件督办制度,把对执法办案动态追踪工作制度化,实时掌握各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情况,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和案件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解决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发生,保证案件质量

一成不变、按部就班的,它时有新问题、新情况的发生,只有进一步理顺各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扩大监察视野,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新形势下的执法监察工作才能进一步得到提升。

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其次,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

第16篇: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

盗窃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古老的犯罪方式,也是各国家法律规定的最早的一种罪种形式之一,该类犯罪“绵延不绝”,常年居高不下。而发案后真正能够侦破且能诉至法院定罪判刑的又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究其根本,除大量的社会因素外,刑事诉讼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对该类犯罪案件证据的认识与把握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本文试就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证据特点和审查运用做一思考和探析。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盗窃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该犯罪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现场多有明显的破坏痕迹。盗窃犯罪分子进入作案现场的手段多表现为撬门、破窗、挖墙等,为了翻找财务又多会采取撬砸锁柜、抽屉等,在相应的部位都会留下指纹、足迹和工具痕迹。这些痕迹往往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和习惯性作案手法,认真收集并重视审查这些现场痕迹证据对于发现和认定犯罪有非同一般的作用。

2、各行为人的盗窃方式、手段多有习惯性。盗窃是一种再犯性极大的犯罪活动。从实践中看,一次作案就洗手不干的极少,多数都是长时间多次作案。因为贪欲是在屡次作案的过程中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们的犯罪经验也在不断积累,犯罪手段也就逐步趋于成熟、固定,最终形成各自的习惯性作案手段。另外,犯罪分子原有的职业习惯、生理特征也会表现在作案过程中,并有较为明显的犯罪痕迹留在现场。如钳工、电工等,使用的工具和手法就会有不同,如跛子等有生理缺陷的人留在现场的足迹等痕迹也很明显。再则,惯犯和初犯在作案熟练程度上不同,犯罪的手法和现场遗留痕迹也有较大不同。因此对于这些习惯性特点的发现和审查也极为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认定处理。

3、大宗、流窜盗窃犯罪作案前多有踩点活动。由于盗窃案件的主要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因此行为人在实施重大盗窃或到异地作案时,为确保作案成功,大都会在事前进行多次秘密而又详细的踩点活动,如对财务所有人的作息时间、值班人员情况和交接班时间、出入口等进行了解和探视。这些活动为他们的盗窃成功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很容易使他们暴露行藏。因此,案发后注意访问现场及其周围群众,注意了解案发前后的可疑事件、可疑人员,对于破案工作极为有利。

4、案后多有赃款赃物可查证。盗窃犯罪的目的就是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因此有赃款赃物可查是该类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盗窃案件的证据特点

了解了盗窃案件的特点,那么就更容易且更有必要了解一下盗窃案件的证据特点,以便更为有利地审查、认定该类犯罪案件。结合盗窃案件特点,其证据特点有以下几点:

1、存在大量的间接证据。盗窃案件的发生多是在无人发现且采取的秘密手段所实施的,因此证明该类犯罪的主要证据除行为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外,其余多需大量的间接证据予以证实。盗窃案件间接证据主要有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实践中切切不可忽略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它们不但是取得直接证据的关键,还是最后认定案件的根本。但在审查运用间接证据时一定要注意:①审查间接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审查其来源和真伪;②审查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主要是看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证据与案件有无脱离;③看证实所有定罪量刑情节所需的间接证据是否具备一定的量,所得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2、有较多物证证实犯罪。盗窃犯罪的根本特点就是以物质的手段获取财物以满足其对物质的挥霍、享乐心理。因此该类犯罪大多都有较多物证予以证实。在实践中这类证据主要有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和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遗留物等。要注意,这些物证本身不会证实任何事情,必须要把这些物证的来源、形成过程、提取时间与方法、保管固定措施以及鉴定结论等查清,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物证特有的证明价值。

3、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有着重要的证据价值。被害人基本都是被盗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是持有人,其对被盗财物的种类、特征、数量、用途等都有着较为详细的认识和了解。证人也多为见过被盗物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现场情况以及赃物去向的人,他们对一些案件情况的了解一般也较为详细。因此,他们的陈述和证言对正确辨别犯罪证据和确定犯罪性质有很大的作用。

三、对盗窃案件的审查和判断

通过近几年办理盗窃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在审查盗窃案件时,应通过审阅卷宗并结合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和复核有关证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查明盗窃案件的主体资格。这是审查任何犯罪性质的首要问题,盗窃犯罪案件也不例外。如果一个案件的主体身份资格都没有弄清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将无法继续审查。如我们在办理吴某盗窃案时,通过提讯该吴及审阅案卷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该吴虽有盗窃行为,但却不是本c案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于是我们依法建议侦查机关重新对吴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最终将吴送上法庭,且得到依法处理。如果我们对此案的主体身份没有查清,就进行诉讼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审查盗窃案件首要而又重点的是查明其主体身份资格,即该犯罪嫌疑人是否本案犯罪事实的行为实施人。

2、审查案件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审查盗窃案件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⑴盗窃犯罪与一般盗窃违法行为的区别。区别二者的主要关键就是盗窃所得数额和盗窃的次数,这两个方面法律及其司法解释都作了有关规定,只要严格遵照法律一般都容易区别。

⑵与相邻罪种罪名的区别。对盗窃犯罪案件性质和罪名把握与认定,应严格区别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性犯罪。如秘密性是否贯穿盗窃犯罪的始终?如本欲盗窃但到现场已被发现且明知被失主发现,还继续拿走财务,则应构成抢夺罪。再如刚拿取财务即被发现,但却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继续拿走财务,就构成了抢劫罪。还有就是盗窃特定物品如枪支、林木等,则构成了其他特殊罪名,如盗抢枪支弹药、盗伐林木等。另外还应注意一些以盗窃为手段的职务犯罪和职务非职务人员共同犯罪案件的性质区别,如贪污、职务侵占等罪名。只有如此才能正1綾确认定案件性质。

3、审查事实、情节是否清楚。查明一个案件的事实真相需要证据链条进行固定,因此对案件每一个事实、情节的审查都很重要,否则就有可能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犯罪嫌疑人,更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罚不当罪。如我们在办理一起多次盗窃案件时,由于该案是在案发后多年才被侦破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的一部分犯罪事实中,由于年限较长,其所描述的被盗地点的特点有出入,如以此将案件进行诉讼的话,该部分犯罪事实法庭肯定不会予以认定。于是我们要求侦查机关对被盗地方被盗时的特点进行补充侦查,最后才以确凿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送上审判台,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4、审查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在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我们不仅查明犯罪事实,还应该对其量刑的法定、酌定的从轻、从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进行审查。如是否累犯、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情况,如此才能做到执法公允。

5、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

⑴审查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通常审查时间、地点、侦查人员是否两人以上、笔录是否交嫌疑人核对、侦查人员、嫌疑人是否签名、按指印等方面。

⑵审查事实是否真实、可信。如我们在c办理李某盗窃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称其不是盗窃而是借,而通过审查证据发现案发前失主其他证人一直在家,嫌疑人并未提出借东西,而恰恰是乘失主和其他人出屋不备时将钱塞入口袋。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不能采信。

⑶审查证据是否关联。审查一个案件的证据就是审查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看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关联。如我们在办理一张某盗窃案时,证据上既有嫌疑人的以前供述其用掏墙入室盗窃耕牛的事实,又有价格鉴定耕牛价值的证据,还有证人证实失主丢牛以及失主报案的事实,但是由于后来嫌疑人供述的犯罪手段与现场遗留物以及牛的特征等情形不一致,说明该案的证据之间、与案件事实不能够相互印证,不具有排他性,导致该盗窃案件只好以撤案了结。

⑷审查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审查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序,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形,是否有涂改毁坏现象,是否有提取人未签字、取证程序不规范等情况。因为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决定内容的真实、合法及有效程度,甚至直接决定一个案件是否成功的走向。如王某盗窃案,侦查机关在进行现场勘察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且勘察人也未签名,就是这一违反程序的行为致使王某当庭没有能够得到法律的惩处,被发回重审。

6、审查其他事项c.

盗窃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除重点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注意审查以下事项:(1)、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2)、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3)、有无强制措施不当的;(4)、有无赃款赃物处理不妥的。

只有如此完整地审查一个盗窃案件,才能确保法律的完整实施,才能确保案件质量不受损。

第17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涉及案卷材料: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

3、立案报告表

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8、证据复制(提取)单

9、询问笔录

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

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

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

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6、涉案卷烟核价表

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2

4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违法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

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

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 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流程和步骤实施。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

3

述、申辩。

5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6 行政处罚决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法作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7 案件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办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送达。

8 应当移送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9 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处罚机关代缴的除外

二、文书规范标准部分

(一)立案阶段 1.立案审批文书

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详细记载

2 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3 有准确的案情描述和记载

4 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5 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签

4

名和日期

6 在规定时间内立案、立案依据准确

7 立案报告表应附办案相关材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调查取证阶段 1.勘验检查笔录

1 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 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和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记载 3 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

4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的记录

6 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2.询问笔录

1 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2 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

3 询问前应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4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记载清楚,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真实、完整

5

5 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字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6 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由被询问人签字或以其它方式确认

7 询问笔录的实质内容为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必要情况。实质性内容的围绕法律对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展开

3.其它证据及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1 提取的证据应与案件有关且查证属实

2 提取的各类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

3 提取各类证据的手段应该合法,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实施

4 涉案物品核价依据或证据

5 提取试听资料类证据复制件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并附有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出具符合法定条件、各类必要事项记载全面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7 先行登记保存事由正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8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在场的,应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

6

证人不足二名或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9 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

10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并出具符合法定条件的物品清单,调查取证物品的性质、状态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11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的,应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12 案件调查取证应在法定期限内终结

4.检验相关文书

1 提取样品时,当事人应到场并在清单上签字。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字,承办人应邀请其他人作为见证人或予以注明 2 受托单位适当 3 鉴定内容、目的明确

4 鉴定程序、方式合法

5 鉴定结论明确

6 及时告知当事人送检所需时间以及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

7 及时告知当事人真品卷烟检验损耗数量、现金给付标准,检验留样时间、地点,规范制作相关文书

(三)审查决定阶段

7

1.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1 法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规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的审查意见填写规范

2 按照省局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的时限和流程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 2.案件处理审批表

1 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2 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正确

3 承办人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 4 有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5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

3.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 1 当事人名称准确

2 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 明确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理由

4 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权利

5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4.听证通知书

1 在举行听证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及听证地点

8

2 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3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

5.听证笔录

1 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 载明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及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3 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4 有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有当事人的签名或以其它方式确认

6.听证报告 1 载明案由

2 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

3 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

4 载明听证结论

7.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 案由、当事人、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参加人要填写清楚

2 详细记载调查查明的违法事实、调取的必要证据以及拟处

9

罚意见

3 记录讨论人员的发言和讨论决定意见

4 有参会人员的签名确认 8.行政处罚决定书

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 有行政处罚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和适用自由裁量权情况 4 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

5 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 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 1.送达回证

1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2 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

3 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准确

4 直接送达应有收件人的签名间接送达应有相关材料证明 2.罚没款(物)票据 1 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

2 票据填写规范、准确

10

3 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五)结案报告部分 1.结案报告表 1 案由清楚

2 载明结案理由

3 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履行审批手续 4 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

5 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 6 有单位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

(六)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档案部分

1 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必要时可附副卷,将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2 案卷卷皮、封面统一,案件信息填写规范 3 卷内有文书目录并填写规范

4 卷内材料齐全,有规范的页号

5 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将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放在卷首,其他按办案过程的顺序排列

6 卷内文书盖章规范,修改部分加盖校对章等方式确认,多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7 卷面整洁,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9 卷内文书为手写的,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11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准确的保管期限

第18篇:综合审查报告

综合审查报告

支部大会在讨论接收发展对象入党前,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政治历史以及家庭主要成员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查,然后写出综合审查报告,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调查证明材料等,报上级党组织预审。综合审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下: (1)标题。一般在第一行正中写“关于×××同志入党综合审查报告”;

(2)正文。一般应写以下内容:

A、基本情况。主要写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家庭出身、本人成份、文化程度、入团年月、工作年月、申请入党年月、列为积极分子年月、集中培训年月、专业技术职称、现任职务等。

B、简历。应将其主要经历(包括学历)写清楚,每段经历均应写明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任何职。

C、奖惩情况。应写明何时、因何原因、受到何单位(部门)、给予的何种奖励或处分。

D、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应写明称谓、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职务)、政治情况等。如有重要问题,应当将问题的结论、对其影响的程度等情况写清楚。 E、政治历史问题。应写明问题的主要情节、性质、结论、组织处理意见、本人认识态度等。

F、培养培育情况。主要写明对其培养教育的时间、内容、方法和效果等。

G、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含公示)情况。主要写明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方式、范围,以及党内外群众的主要反映和意见。

H、主要表现。应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全面反映,特别是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等政治素质应当具体写明,不能只写工作表现。

I、支委会意见。主要写支委会讨论分析的情况,包括对其总的评价、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准备何时发展等;

J、落款。应写明报告的党组织名称和报告日期。 注:上述内容也可以印制成《发展对象综合审查表》(同附表三)。

第19篇: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

各位代表:

共青团信息学院学院第一次代表大会、信息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次大会代表的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本次选举,在学院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团总支、学生会负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自下而上的充分酝酿,各班团支部、班委会组织本班团员、全体学生进行民主推选,报分团总支、学生会审核确定代表候选人。在此基础上,各分团总支、学生会通过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团员、学生代表会议或全委扩大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差额率在20%以上)的方式选举产生了院第一次团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共114名。

本次团代会、学代会代表名额的分配是以各单位团员数为基本依据,适当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平均按团员数、学生数1%左右的比例产生。

这114名代表来自全以院各个班级,他们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团的纪律,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热心团的工作,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为广大团员青年所信任和拥护,热心学生会、班级工作,为广大同学所信任和拥护,具有较好的群众性和广泛性;他们中间,有踏实工作,无私奉献,积极投身学院两个文明建设并作出优异成绩的团学干部;有勤奋学习,品学兼优,作风正派,较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学生代表,充分体现了代表的先进性。

大会实际选举产生团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共114名,其中团的专职干部??名,占代表总数的??%;女代表??名,占代表总数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名,占代表总数的??%。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产生的程序和资格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各单位选出的代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席本次团代会、学代会的114名代表资格全部有效。

第20篇:党代表审查报告

党代表审查报告

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对出席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了资格审查。现将代表资格的审查结果向大会报告如下:

根据2006年8月11日中共绥中农电

局党委会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和2006年8月14日局党委《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的通知》,全局按党支部划分了23个选举单位。由这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代表选举工作于2006年8月18日前全部完成。

至2006年7月底,全局共有党员219名,其中预备党员5名,局党委会确定绥中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7名,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67名。

中国共产党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选举单位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酝酿,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代表的产生,都严格按照党章和县委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都超过了实到会党员的半数。

这次选出的67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25%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代表总数的15%左右,生产一线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妇女代表占9%左右,45岁以下的代表占64%以上。这次选出的代表,绝大多数是各部门、各单位能联系群众,有威信、有贡献、有议事能力的党员。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在代表选举产生后,未有反映代表人选的来信和来访。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认为,全局23个选举单位选出的67名代表,均符合党章和县委《关于召开县直机关单位换届选举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代表条件,代表资格有效。

以上报告,提请大会上审议。

案件审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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