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
一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车辆的机动车,还应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并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其中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其数据比对。将资料内部传递到审核登记岗。
2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制作筋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 办理注册登记所需资料: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个人车辆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人员另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车辆需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及复印件
2 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
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 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件第三联
6属消防、救护、工程救险、危化运输、校车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它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推荐第2篇:锅炉注册登记
锅炉
一、锅炉注册登记: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注册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注:其中
2、
3、
4、
6、8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另需提供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证件原件,作为核对材料进行核实。
D级汽水两用锅炉,仅需要提供
1、
2、
3、4项规定的资料。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需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水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锅炉改造
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斯的《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停用
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用锅炉的停炉保养工作。在封存后3 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锅炉移装: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移装时应当按照锅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
移装时应当按照锅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五、锅炉变更单位:
锅炉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1、锅炉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照第四项的第1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照第四项的第2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六、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七、超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锅炉: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继续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以及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允许继续使用的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不允许变更登记的锅炉:
(一)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
(四)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五)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
其中
(五)项在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九、锅炉报废: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推荐第3篇:新车注册登记
新车注册登记(汽车新车上牌)
办事地点:吴江车辆管理所(松陵镇人民路8号)
提交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员同时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或暂住证明。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交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个人新车注册业务一般情况下由本人办理,或委托有新车注册业务代理资质的专职人员;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
7、车辆一致性证书;
8、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客车的,需财政集控办的采购证明书;
9、属于非免检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工作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天办理。
办事流程:
7○9
厅新车登录、照相
○
1大厅取○
号排队
业务受理岗办理业务
已选号牌号窗口缴费○2厅领取号牌并安装
1大厅17号窗口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
标志○5 厅三号窗口领取环保标志
推荐第4篇:机动车注册登记
行政事项:
机动车注册登记
办理内容:
机动车注册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程序:
1、机动车所有人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以上申请材料
4、车辆管理所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5、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
办理单位:
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地或暂住地或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经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
所
推荐第5篇: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
(1)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合格证书、出厂合格证、产品技术特性表、产品铭牌拓印件(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5)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校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7)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仅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核原件);
(8)燃气(燃油)锅炉的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调试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9)*锅炉水处理设备调试报告及水质化验报告 (有机热载体锅炉需提供有机热载体合格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10)现场实物核实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仅对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实物核实时提出整改意见的设备)。
注:*锅炉水处理设备调试报告及水质化验报告 (仅针对水容量小于50L、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l MPa的蒸汽锅炉及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 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需提供有机热载体合格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原件3份);
(2)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仅对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重要压力管道;原件2份); (3)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或单线图(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4)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在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6)现场实物核实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仅对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实物核实时提出整改意见的设备)。
(二)变更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 (1)运行参数变更
除提交“注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需要的资料外,还需提交: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修理改造技术资料及图纸(仅对重大修理改造的设备或者改变用途、介质的压力容器;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或重大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仅对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④原使用登记证(原件)。 (2)报废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原使用登记证(原件);
③锅炉压力容器解体报废证明(如照片、物资回收单位证明等;原件1份)。 (3)移装(迁出)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原使用登记证(原件);
③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合格证明及出厂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④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4)过户(更名)
除提交“注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需要的资料外,还需提交: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原使用登记证(原件);
③设备产权转移证明材料(原件1份);
④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压力管道: (1)运行参数变更
除提交“注册登记压力管道”需要的资料外,还需提交: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修理改造技术资料及图纸(仅对重大修理改造的压力管道;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③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仅对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压力管道;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④原使用登记证(原件)。 (2)报废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原使用登记证(原件);
③压力管道解体报废证明(如照片、物资回收单位证明等;原件1份)。 (3)过户(更名)
除提交“注册登记压力管道”需要的资料外,还需提交:
①《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报废、运行参数变更备案表》(原件2份); ②原使用登记证(原件);
③压力管道产权转移证明材料(原件1份); ④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注:设备停用(启用)变更备案,携带以下资料在设备所在辖区质监局办理: ①《特种设备停用(启用)备案表》(原件1份); ②有效的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核原件); 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仅对停用设备;原件)。
推荐第6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区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二)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四)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的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名称核准通知函;
3.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资信证明;
7.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
9.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10.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的净资产证明;
11.外资银行、财务公司及合资银行、财务公司还应提交投资各方最近3年的年报,筹足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开业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提交以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书;
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5.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场所使用证明;
7.外资银行、财务公司及合资银行、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均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根据不同的变更登记事项,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提交补充协议;
--变更企业类型,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
--转让股权,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增加国有企业为合资(合作)企业股东的,提交中方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净资产证明;
--设立生产经营性分支机构,提交注册资本已出齐、投产开业、产品有一定内销比例的证明文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委派书和简历;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补充协议。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应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印章。
五、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
企业应当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以后,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要求:全体董事一致签字通过;调整注册资本的原因,调整的具体数额;本企业的实有资产及负债情况);
3、审批机关调整注册资本批准证书副本1,关于调整注册资本的两次批复及在省级报纸上三次减资公告;
4、董事长签署的承诺书(要求:保证本企业没有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
5、债权人对本企业减资无异议及本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说明(债务担保的应提交担保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自然人担保应提交担保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
6、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企业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7、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修改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的补充协议;
8、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股权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由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审批部门的批件、批准证书;
2.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3.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的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新加入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的,还须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出质股权转移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者所有的,应同时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向登记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审批部门的批件;
2)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5)验资报告。
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消、被吊销或死亡,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者应提交获得或继承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任一方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守约方投资者申请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验资报告;
2)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违约方已如约缴付部分出资的,应提交对违约方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转让,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2)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出具的确认书。
七、企业集团的登记
(一)设立登记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五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
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的名称、住所;企业集团的宗旨;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企业集团的终止;章程修改程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制定日期);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二) 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其他有关文件。
(三) 注销登记
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已不符合企业集团的条件;
3.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其他有关文件。
八、公司合并的登记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 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三)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 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表(吸收合并的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新设合并的签署设立登记申请表);
(二)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涉及上市的股份公司合并的还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并形式;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签约日期、地点;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五) 各公司合同、章程;
(六) 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九)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十)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十一)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十二)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三)登记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九、公司分立的登记
拟分立的公司应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分立的登记申请表(存续分立的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解散分立的签署设立登记申请表)
(二)公司决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三)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四)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为协议各方)签订的合同分立协议(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分立形式;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签约日期、地点;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合同、章程;
(六)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公司通知其他债权人的证明;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十)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十二)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十、投资性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一) 设立合资的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 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 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 募集和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申请登记表
2.名称核准通知书;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文件;
4.批准证书副本1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协议;
6.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7.招股说明书(募集方式设立提交);
8.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募集设立方式提交);
9.发起人协议(发起方式设立提交);
10.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住所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和个人简历;
1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3.验资报告;
14.资产评估报告;
15.公司住所证明;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外经贸部《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文件;
3.批准证书副本1及其复印件;
4.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发起人协议;
7.公司章程;
8.原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及最近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11.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2.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1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
14.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提供上述1.2.3.4.5.6.7.8.11.12.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原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决议;
(2) 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报告;
(3) 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4) 其它必要文件。
15.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除提交1.2.3.4.7.8.11.12规定文件外,还应提交股份有限公司与定向购股人的购股协议等;
16.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除提交1.2.3.4.7.8.11.12规定提交的文件外,还应提交:
(1) 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2) 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3) 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注:参照外经贸部《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按照(一)的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省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设立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应按照(二)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其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被投资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按照(一)的规定提交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二)的规定程序办理后,被投资公司凭省级审批机关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按照(一)的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3、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4、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其投资者出让股权的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申请人除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供上款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相应的投资者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中西部地区的被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被投资公司投资总额超过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报外经贸部审批。
十三、内资企业承包合营企业登记注册
(一)设立登记
内资企业承包合营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承包经营合资经营企业申请登记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7.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
8.负责人的委派(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
9.其他文件、证件。
(二)变更登记
内资企业承包合营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合营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登记事项的决议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风险资金和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新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
6.变更地址的,提交新地址的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注销登记
内资企业承包合营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合营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印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合营企业关于注销登记的董事会决议;
6.其他文件。
十四、内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
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制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的报告;
2)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文件;
4)批准证书副本1;
5)股东大会对转变为股份制公司的决议;
6)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7)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8)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外资股文件;
9)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1)计委、经贸委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2)股份募足验资报告;
13)原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文件;
15)其他必要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股份,申请转变为股份制公司,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股份有限公司与定向购股人的购股协议等其他必要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在境外上市,申请转变为股份制公司,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1)境外证券机构批准股票上市的文件;
2)境外上市的股票交易情况。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告;
2)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3)批准证书副本1;
4)颁发批准证书通知;
5)合同、章程;
6)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列为限制类的企业提交);
7)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列为限制类的企业提交);
8)外方合法开业证明;
9)外方资信证明;
10)原内资企业验资报告;
11)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12)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净资产证明;
1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投资的有关证明;
14)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5)其他必要文件。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包含私营企业)的登记
1)申请转变为内资企业的报告;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文件;
4)海关、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5)原外商投资企业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担保证明;
6)转股协议;
7)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8)转变类别后的企业章程;
9)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法定代表人聘任文件和身份证明;
11)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选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出具其身份情况证明;
12)委托代理人证明;
13)计划生育保证书(转变为私营企业的提交);
14)雇工人员登记表(转变为私营企业的提交);
15)公司股东及雇工人员职业证明和身份证明(转变为私营企业的提交);
16)外地暂住人员暂住户口证明(转变为私营企业的提交);
17)其他必要文件。
转变为集团公司(含私营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股份合作公司,还需提交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新投资者参股,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国有企业还应出具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推荐第7篇:工商局登记注册工作总结
工商局登记注册工作总结
今年,全州登记注册工作在州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局注册分局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及州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落实省、州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按照“服务增效能、登记提质量”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创新服务举措,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提升登记服务效能,积极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的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履行企业登记职能,全面推进各类市场主体总量稳步增长。截止2013年12月30日,全州累计登记各类市场主体69658户,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8.46%,累计登记注册资本(金)3102962万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7.92%,今年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1501户,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3.48%,新增注册资本(金)291563万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0.6%。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如下: (一)国有(含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国有(含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登记在册企业共2152户,注册资金69658万元,全年新发展119户,注册资本(金)38327万元,注销89户。 (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私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在册的私营企业7023户,注册资本(金)1918906万元,全年新发展1289户,注册资本(金)147421万元,注销168户。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情况 个体工商户登记在册59434户,资金数额311752万元,全年新发展9786户,资金数额67439万元,注销3240户。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册登记1049户,出资总额158021万元,全年新登记307户,出资总额38375万元。
二、以服务地方经济和创造良好准入环境为工作重心,不断创新登记服务模式和手段,全面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地顺利开展。
(一)、突出政策运用,以宽松优化的准入环境引导全民创业。为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发展环境,全州工商部门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全局中找准位置、定好目标、做好工作。
一是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则,结合省政府相继出台的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及州局服务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对企业和投资者从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入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申请资料格式、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程序。
二是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及时指导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审批,对于有些特殊行业的审批规定与工商部门的法律法规有冲突时,及时与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衔接,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尽可能地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三是着力提速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要求工作人员在咨询、受理、审查过程中做到“三清”:即受理咨询一口清、发放资料一手清、审查核准一次清,一次性告之申请人应办事项。我们坚持手续齐全的马上办,有困难的帮助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突出一个快字,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四是尽可能灵活处理登记注册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当场补充完整的,尽可能当场指导其补充完整,尽量做到当场受理、当场登记、当场发照。对激发全社会创业意识、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五是完善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做到企业登记的规定统
一、标准统
一、程序统
一、条件统一,强化登记人员责任意识。
六是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2〕97号文件,免征两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确保中央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落实到位。截止目前,全州共计免收各类登记费用达200余万元。
(二)、突出服务优化,以创建“群众满意窗口”为重心,全面推进全民创业。全州注册窗口是市场主体准入的前沿阵地,是全民创业者首到、首办、首问的“第一站”,登记岗位的特殊性需要一流服务举措。一直以来,注册窗口工作人员在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和事业面前,舍小家顾大局,克服种种困难,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娴熟的业务技能,投入到工作第一线。不断地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奉献意识、争先意识,不断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实现窗口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承诺服务向需求服务转变、共性服务向个性服务。州局全程跟踪指导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26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XX县局也积极协助县农村信用联社改制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到省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及时解决了企业到银监局办理各种批文及许可证的燃眉之急。
一是推行阳光政务,健全制度体系,完善内外监督机制,使执法和服务过程明细化,责任明确化,监督公开化,各项工作规范化,倾力打造“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快捷、高效”、的文明窗口。二是抓队伍建设,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增强“三个意识”,坚持“三个主动”。即强化窗口建设事关发展的意识、强化窗口建设事关部门形象的意识、强化窗口建设事关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意识,主动联系被服务对象、主动协调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主动上门提供政策法规帮助,促进重点项目及时完成注册登记。
三是推行帮扶活动。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开通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创业直通车,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注册窗口设立“绿色通道”窗口,为“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等七类人员”开辟了绿色通道,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宣传和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今年共办理10余户注册登记手续。
(三)完善市场主体帮扶机制,着力推进全民创业。
一是通过开通网上咨询服务平台,实现登记注册服务人性化、常态化、信息化。申请人通过qq、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网上咨询受理,及时了解申请人的意途,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时传送相关的文书范本。 二是推行“企业名称远程核准服务”,对需要冠省名的企业,开通了同省工商局的远程核准平台,由以往的“窗口受理”向“窗口办理”转变,企业无需来回跑,即可在州局及县市局注册窗口办理好冠省名的名称预先核准及变更省名的变更登记手续。目前,已为“汇锋公司”等10户企业办理了远程名称预先核准。
三是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的前提下,整合帮扶资源,形成帮扶政策的有效链接,帮扶举措的全面覆盖,大力提升帮扶效果。
三、以全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窗口“群众满意服务标准”为准则,全面提升登记服务环境和效能,履职高效地做好企业登记工作。
(一)支持创业主体做大做强,允许公司设立后投资人不能按期缴纳出资,但首期出资到位的有限公司可申请将其余注册资本交付期限延长1年,因无法到位、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准予办理变更登记、通过年检,从而帮助解决创业者的实际困难。今年来,全州共办理10余户此类企业申请延长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手续,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全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作为转企改制后文化单位的登记窗口,我们严格按照州委州政府明确的全州文化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和时限要求,同时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顺利办理10余户文化企业转企改制等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三)配合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规范企业住所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各类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修正及变更登记。上半年,我们已为20余户企业办理了住所(经营场所)的数据修正及10余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手续。
(四)立足职能、服务企业,开辟企业融资新渠道。近年来,全州注册分局一直把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宣传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及债权转股权出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大力开展相关登记,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实行专人负责,采取预约服务、及时服务,确保为企业融资提供便捷、高质、高效的服务。目前,全州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103件,出质股权总额为103967.348万元,被担保债权总额达406099.7187万元。今年下半年,州局注册分局为帮助湘西自治州榜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债权转股权出资登记手续,指派专人服务,全程指导公司按照相关要求补充、修改、完善登记资料,特别是验资报告和股东会决议。从咨询到办理好我州首笔债权转让股权出资登记,仅用短短五天时间,成功为企业顺利融资222万元。近日,州局在没有先例可借鉴的情况下,为在最短时间帮助企业顺利办好有关手续,委派专人服务,积极围绕申请人的“登记盲区”全程指导公司按照相关要求补充、修改、完善登记资料,特别是验资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在短短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登记材料受理、审核、发放工作。至此该企业成为自国家工商总局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来,我州首家办理股权出资登记的企业,成功为企业融资22950.09万元,实现了湘西地区股权出资登记零的突破。
(五)以优质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为政府打造招商引资平台创造良好的登记注册环境。全州登记注册部门按时州委及县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全员意识,变坐等服务为上门服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力求做到主动办、立即办、设法办,尽量提前介入争取主动,把提高办事效率,对外来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登记注册环境,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截止目前,全州已为40余户落户湘西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中XX市局已为中国旅行社总社吉首有限公司等3户招商引资企业优质服务、优先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积极打造优质、快捷、便利的登记注册软环境,筑巢引凤,及时协助湖南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准备资料,使其顺利从湖南省工商局迁入到XX市工商局,落户吉首,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总部(楼宇)经济工作的发展。XX县局仅用两天时间,帮助该县第一家招商引资的食品生产企业“湖南湘晶食品有限公司”,办理完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企业负责人感慨的说:“古丈工商局服务很到位,业务水平真好,我们来投资很放心”。一年来,XX县局协助企业跑省局、州局冠省名、州名、注册登记、迁移等17多起,为企业节约经费约8万元。
四、加强党风廉政,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防护堤。
(一)认真学习领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依法行政,把握工作底线,教育和引导窗口人员筑牢思想上的“防洪堤”,提高认识,增强反腐倡廉意识,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学习政治思想、理论政策,廉洁勤政,扎实工作,有力促进了业务工作的开展,按规定着装,亮证执法,严格整顿和规范自身监管执法行为,对管理对象热情服务、文明管理,树立窗口能受到群众和社会广泛赞誉的崭新形象。同时,积极构筑登记风险控防方体系,针对当前企业登记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企业登记启动实质性审查规范”,全面建立企业登记疑难问题集体通审制度,切实防范登记中的问责风险。
(二)积极参加创优争先活动,积与努力打造“双合格、三过硬”队伍相结合。一是强化举措。在营造良好创建氛围的同时,推行阳光政务,健全制度体系,完善了内外监督机制;二是抓队伍建设,更新执法和服务理念,提高了政治业务水平,强化了作风纪律建设,做到了各项工作提速、履职能力提升、道德品质优良及零违法违纪、零投诉,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2014年的工作思路及计划
(一)服务科学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1、服务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改制重组,指导我州
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如锰锌企业依法有序实施重组登记,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
2、服务产业转移。大力支持广东相关产业向湘西经济开发区广州工业园及其它园区转移,做好跨区域转移企业工商登记全程协调,促进我州经济转型升级。 (二)服务全民创业,努力促进我州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认真落实省、州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坚持“非禁即入”和“非禁即可”原则,做到在准入门槛上坚持“尽量放低”,在办事程序上坚持“从快从简”,在服务质量上坚持“从好从优”,充分发挥登记注册、行政服务和行政指导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全民创业,促进我州市场主体,特别是农村各类市场主体种养大户、种子(种苗)企业、科技型农业服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对七类创业群体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
(三)进一步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和工作水平。
1、全面落实限时办结制,一般情况下做到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天发照;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网上服务等模式,拓展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办事提供方便。
2、继续实施项目式服务工作。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入园企业等服务对象,主动实施行政指导,做到“三提前”,即提前参与企业决策咨询指导,提前预查企业名称,提前预审登记材料,全程跟踪服务。
3、认真学习省局《湖南企业登记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企业名称网上登记办法》,熟练使用《湖南企业登记网》,积极推行和应用网上咨询,网上申请和网上登记,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注册服务。
4、积极宣传、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开展股权出资、债权出资、股权出质等工作。
5、加强企业登记信息分析工作,积极撰写市场主体发展报告,充分利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四)严格依法登记,营造公平公正市场准入环境。
1、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规范登记行为,履行好审慎审查义务,妥善处理好行政许可中的权责关系。
2、严格审查前置许可条件,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竹物品、药品、交通运输以及公共聚集场所、食品流通经营和娱乐场所等重点热点行业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登记的前置许可审查力度,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3、严格规范企业住所等登记注册事项的核定,提高企业登记数据库质量,促进企业登记信息在加强市场监管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有效运用。(五)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1、认真落实企业登记窗口“群众满意”服务标准,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切实树立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
2、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干部队伍素质和履职能力。
3、认真遵守中央、省“八项规定”和州局“十条规定”,加强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努力做到勤政廉政。
推荐第8篇:机动车注册登记委托书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公司/车行),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VIN)为 的机动车的注册登记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天内有效。
委托人(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 : 受托人(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_:
(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贴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贴受托人身份证明件复印件
注:
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
7、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推荐第9篇:电梯注册登记委托书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住址: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 登记注册
委托权限:√代为提交、更正、补充申请材料;
√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代为接受行政许可机关的询问并予以答复; √代为行使、履行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署的有关文书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结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委托人签字: (加盖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委托书后应附受托人正反面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委托人签字或公章;委托人为公民的,也应当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其签字确认)
推荐第10篇:分公司注册登记流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分公司登记的程序进行了简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时,要经过原登记机关的批准,并介绍到新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核转;而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 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54191116 上海宏途0919于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说明和意见中指出:考虑到分公司是一个非法人的机构,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时也为方便公司设立分公司,对分公司的登记程序进行了简化,取消了核转程序,由公司直接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这样以来,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即有三个环节组成,即:
(1)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并进行指导;
(2)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初审;
(3)公司登记机关核批,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并制定设立的有关工作计划,指定人员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因此,分公司的设立要经过以下程序:
1.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成立分公司的决议;2.经营范围或项目涉及专项审批时,到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3.聘任分公司经理(业务管理人);
4.指定人员完成设立登记。
第11篇:家庭农场注册登记
我市首家以企业形式登记的家庭农场在兴城诞生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前,我市首家以企业形式登记的家庭农场在兴城成立。
4月25日,缙云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来到位于东渡镇梨仓村的德强蔬菜专业合作社,给合作社负责人麻虎强发放了工商营业执照。
德强蔬菜专业合作社是省示范性专业合作社,也是小仙都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内种植规模最大、品种最多、设施最先进的蔬菜专业合作社,有水果、蔬菜品种五十多个,总面积超过500亩,常年雇佣劳动力80余人,是远近闻名的农业大户。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一政策的出台极大触动了麻虎强,在缙云县政府的积极扶持和多方协调下,他向缙云县工商部门提出了注册家庭农场的申请,并很快得到了批准。
缙云县工商局副局长 丁晓民:我们“家庭农场”这个概念提出来以后,对农村养殖大户、种植大户对这块登记有非常大的需求,所以说我想还是加大对这块的指导,做好登记的绿色通道,方便登记。第二个是加强对已经登记的家庭农场做好扶持的服务,比方说家庭农场的一些品牌服务。
有了家庭农场这块牌子,麻虎强更加坚定了把农场做大做强的信心。
缙云县德强蔬菜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麻虎强:现在我们在尝试蔬菜配送这块服务,争取把我的基地打造成一个综合性的家庭农场。
第12篇:××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工作总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注册登记股工作总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科、个体科:
在市局党组、行政和××市局企业科、个体科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不断创新监管、服务手段,强化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并按照总局“四个只有”、“四项建设”和“四高目标”以及省局“四化两提高”的工作要求,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好务,为市场主体服好务,积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今年以来,注册登记股以注册登记工作为主线,以政务中心窗口登记服务工作为重点,切实加强企业年检、个体验照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行政。现将2010年全年工作总结于下:
一、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注册登记水平。
企业注册登记股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注册登记水平,以高效、廉洁、文明,依法办
1事原则,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注册登记队伍。
二、履职尽责、依法登记,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二○一○年注册登记股严格执行登记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今年截止×月×日新登记个体工商户××户、从业人员××人,注册资金 ××万元;新注册登记各类企业××户,注册资金××万元,其中法人企业××户、注册资金××万元(公司类企业法人××户、注册资金 ××万元,其中属私营类公司法人××户,注册资金××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户、注册资金××万元,法人独资企业有××户,注册资金有××万元),个人独资企业××户、注册资金××万元;其他类型企业及分支机构××户。
三、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积极引导农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扶持“三农”迅速发展,把“民生”行动与扶持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色经营,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全年共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户,注册资金××元;参股成员××名(其中农民××名占参股成员的××%),行业涉及种植、养殖业。
四、贯彻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做好各类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
3月1日至6月20日共年检审核通过××户,现有已预审待审核企业××户,回答网上年检电话咨询××余次,由于
“×.×”洪灾,交通不便,使很多受灾企业无法按时年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市2009年企业缓减至8月31日,年检工作已完成。截止2010年8月31日,我局网上应年检企业总数为××户,实检户数为××户,其中:公司类法人企业××户,国有企业××户,集体企业××户,股份合作制企业××户;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户,分公司××户,个人独资企业××户,合伙企业××户,除去注销××户和名存实亡企业(吊销已进入尾声)××户,年检率达××%,3至8月份共回答网上年检电话咨询累计达××余次,圆满完成年检工作。
通过2009年度××市内资企业的年检,我市内资企业销售额达××万元,服务性营业收入达××万元,纳税达××万元,利润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达××万元。
五、全面完成个体验照工作。
2009年全市应验照个体工商户为××户,到2010年5月31日,全市实验照数为××户(其中:已验照合格并录入微机的有××户,占应验照的××%,××××执照号码开头的有××户,属名存实亡的个体工商户,户主找不到,旧执照更不用说了,无法验换照,更无法注销的占××%;××××号码开头的有××户,属到期未换照的,占应验照的××%,在验照期间注销登记的有××户占应验照的××%,验照中无正
当理由未参加验照的××户,占应验照数××%。有正当理由无法验照的××户,占应验照数××%。)验照率为××%。
验照期间,全市共办理开业登记××户,变更登记××户,注销登记××户。
六、继续完善档案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二○一○年我局继续完善企业、个体档案资料,同时加强对档案资料的查询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操作、执行,力求档案管理、档案查阅的制度化、规范化。全年已查询各类企业××户次。及时准确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统计报表工作。
七、强化企业、个体动态监管,做好注、吊销工作。二○一○年通过对企业年检、个体验照,强化企业、个体动态监管,对那些名存实亡,至今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和不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注销和吊销工作,截止目前,注销企业××户;并预吊销企业××户(此项工作任务已完成,正步入实施阶段),力争年内全面完成此项工作任务。个体名存实亡吊销工作有待下一步进行。
八、依法强化监管,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 加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力度。严厉查处涉及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破坏环境的无证无照经营行
为;对弱势群体从事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加以教育、引导规范,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已查处无照经营户××户,罚款××万元。
总的来讲,二○一○年注册登记工作,取得了较大的突破,但仍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名存实亡企业、个体未经营户数据偏大,需进一步强化注、吊销工作力度,力争今后工作做得更好。
二○一○年×月×日
第13篇:公司注册登记材料
公司注册登记材料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提出申请时,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应当由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⑥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14篇: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无需年审。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2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采用三种常用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出口货物通关申报,买方负责进口货物通关申报。换言之,绝大多数的贸易公司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同自己国家的海关打交道。下面是关于我国的通关申报。
一.报关单位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直译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一)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二)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的手续。
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关单位的企业的撤消而自动终止。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二.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X滞报天数X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报关登记证明书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北京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北京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
第15篇: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自理报关单位的注册
一、业务概述
自理报关单位是指仅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均有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例如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三资企业等。
自理报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并办理自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得从事相应的自理报关业务。
二、办事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四、办事准备
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应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2、需交验以下材料:
(1)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合同、章程的批复;
(4)企业合同(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免交)、章程;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6)企业行政印章、报关专用章的备案印模;
(7)国税局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8)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9)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办事机构义务
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编制、开通企业经营单位代码。
六、办事程序
第1步:申请单位填写《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H883\"企业情况表》、《海关注册企业代码登记表》和《印模表》,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单证(原件及复印件):
(1)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合同、章程的批复;
(4)企业合同(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免交)、章程;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6)企业行政印章、报关专用章的备案印模;
(7)国税局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8)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9)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2步: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对各种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以及申请单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能力等进行审核。
第3步:主管海关经审核,对申请单位编制企业登记编码(十位数编码),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建立企业档案数据库,并开通企业登记编码。
七、办事时限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707号)规定,自理报关单位注册手续费为:15元。
第16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008-01-29点击数:178
5办事项目: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办理条件:
经直属海关许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办理程序:
注册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应当提交的资料: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时,应根据本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企业性质,按照明确的受理部门和场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本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7、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
海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27号令)
办事表格: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2008-01-29点击数:1247
办事项目: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办理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字样的除外);办理程序:
海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即时确认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在签收申请材料后确认的,应当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告知书》。
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做好核查准备配合海关核查。海关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实地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
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前往注册海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不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
应当提交的资料: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申请人,应该根据企业工商注册地址,按照明确的受理部门和场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所聘(或拟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
海关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27号令) 办事表格:
无
第17篇:叉车注册登记材料
4.8 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办理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应逐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逐台提交下列文件:
4.8.1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身份证(公民个人拥有时),或其它身份证明;
4.8.2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8.3 首次定期检验报告;
4.8.4 符合设备特点和运行管理合理数量要求的司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8.5 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目录。
以上第1至4项,及第5项目录部分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复印件,同注册登记表卡一并归档。
第18篇:临时注册登记证明
附件6
临时注册登记证明
(单位名称):
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注册登记申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给予办理注册
登记,海关注册编码为:(组织机构代码
为:)。
本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
届时仍需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
海关
( 注册登记印章)
年月日
第19篇:代理注册登记协议书
代理注册登记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广州市德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为了充分发挥广州市德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的资源和信息服务优势,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授权乙方为其代办公司注册手续。
二、乙方提供的代办咨询服务范围仅限如下
1.为甲方代办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证(国税,地税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三章(法人章、公章、财务章、);
2.约定的其他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完成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等事务,并提供齐全的证件和规范的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提供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承担向工商、税务、技监等机关缴纳的有关费用。或者由甲方提供经费,由乙方代为缴纳。
四、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登记代理工作。
2.乙方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采用规范的登记代理程序和方法,协助委托方完善各类文件资料,齐全应有的证件。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新企业开业登记(包括工商、技监、税务等部门)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费用
1.本协议书所涉及的费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本项工商登记咨询代理工作收取总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含工本费用),领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证时由甲方向乙方交付。
3.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时,需向乙方缴纳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作为代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小额收费项目代付款,在代理业务中止或完成时统一结算。甲方签署本协议后单方面停止履行或违反本协议内容,乙方有权不予返还预付款。
4.在委托咨询服务过程中,所有必要的费用(如名称登记准费、场地租赁费、验资费、公告费等政府收费)包含在总费用内,由乙方支付。
六、期限
1.办理所需时间为合同填定之日起35天。
2.若由于乙方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失败,乙方向甲方退还甲方交纳的全部代理咨询费用,并退还甲方全部资料。
七、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八、乙方和甲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火灾、水灾、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战争、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十、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若因某种原因失效,或提前解除,或申请失败,甲方应将乙方制作的所有材料归还乙方或者销毁,并不得在以后任何情况下使用乙方提供的材料,或模仿抄袭乙方提供的材料的内容,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费用的5倍金额赔偿乙方,并保证以后不得再有此侵权行为。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0篇:信阳私营企业注册登记
信阳私营企业注册登记
版权:信阳市力克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转载请注明版权,未注明当侵权论) 第一章 私营企业设立公司登记程序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设立公司应当首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所列条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及其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决定核准的,发给《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申请人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七、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表人的证明;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履历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文件。
八、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二)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文件。
九、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是指:
(一)城镇待业人员的待业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三)辞职、退职人员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四)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五)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的停薪留职协议和资格证书;
(六)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职业状况证明。
十、场地使用证明是指:
(一)自有私房的房产证明;
(二)租用房屋、场地的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三)土地管理部门准许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十
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使用登记机关制定的标准文书表格,没有标准文书表格的,应符合有关要求。
十二、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和合法,并对所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三、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证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文件、证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十
四、公司登记机关开业审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合法;
(二)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审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资格;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数额是否到位;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审查企业的资金、场地、人员、规模是否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十
五、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准予核准登记,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之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十
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股份公司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发布设立公告,并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公司登记的机关备案。
公司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章私营企业变更公司登记程序
一、公司改变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生变动,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四、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工地登记档案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并撤销原注册号。
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及履历表。
六、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之日起90天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七、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抱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批准文件。
八、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在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之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十、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十
一、公司登记机关收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所有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十
二、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于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换发营业执照。 十
三、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发布变更登记公告,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变更需要重新刻制公司用章的,应将新印模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四、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须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将变动决定及变动后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和履历表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公司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发生变化,应将新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改变印章图形的,应将新印模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提交有关材料备案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私营企业注销公司登记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六)因其他法律许可的原因终止经营。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五)公司的印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物件。
三、公司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文件、物件后,应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注册号注销,营业执照、印章及有关文件封存。
五、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并将公告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私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公司登记程序
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得违反分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四、公司设立分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地的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任职文件;
(五)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变更。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或公司经营范围变更而变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营业场所的,应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任职文件。
分公司迁入的新营业场所跨原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向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
六、公司撤消分公司的,应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七、公司登记机关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对核准变更的,焕发《营业执照》,对不予变更的,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
第五章 私营企业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出资意向书。
3、委托书。
公司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全部材料。
2、公司章程(分两种:(1)公司设执行董事、监事的章程;(2)公司设董事会、监事的章程)。
3、股东会决议(公司不成立董事会,只选举执行董事、监事即可;如果成立董事会,还提交董事会决议。)。
4、验资报告书。
5、房租协议。
6、产权证明(房产证,如果租赁私人房屋只能提交房产证)。 注:如果经营中,涉及前臵审批条件,可办理有关部门许可证,再申请营业执照。
变更公司地址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新的房租协议。
5、产权证明(或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私人住房必须提交房产证。
6、章程修正案。
变更营业执照期限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房租协议(该房租协方的产权单位和地址必须和原公司的一致,否则不予延期。 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
5、如果原经营范围中涉及到有关“许可证”等先提交“许可证”后变更经营范围,如未有“许可证”,可强制变更去掉其经营范围。
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股东协议书。
5、增加的注册资本须出具验资报告书。
6、章程修正案。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公司股东内部调整法定代表人只需提交: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5、如果公司成立董事会,在提交股东会决议的同时,提交董事会决议;
6、章程修正案;
7、填写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二、是新股东任法定代表人,可先作股东变更再选举为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
5、填写股东履历表;
6、填写自然人名录;
7、章程修正案。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5、公司的印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物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包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右合同 。
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批准文件。
7、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六章 私营企业登记收费标准
一、设立登记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设立注册登记费,每户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其中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的部分, 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 企业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设立注册登记费,每户300元人民币。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或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增加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除外),每次收取100元人民币。
企业法人或营业单位变更注册资金,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出1000万的, 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出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0.4‰收取,超出亿元的,超出部分不再收取。
三、年度检验费:
每户每次50元人民币
四、其他:
补(换)证、照费,每次每份50元人民币。
领取执照副本费,每次每份1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