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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方案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5 12:03:3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西园村征地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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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园村征地补偿方案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省、市2004年“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西园村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西园村土地征用补偿方案”(试行)。原方案经过一年零捌个月的试行,一些村民代表和村民对方案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为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西园村两委于2006年6月23日在村委会召开就完善西园村土地征用补偿方案修正的村务听证会,7月11日第二季度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新的《西园村征地补偿方案》。经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布实施。

一、人均土地面积和补偿价格及兑现办法。

1、人均土地面积按1982年第一次土地承包时人均四分地计算。但由于国家征地、集体用地和个人建房等因素,1999年第二次土地承包时人均只有三分地,其余的一分地已转为固定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固定资产不能分割,因此征地补偿费的人均面积只能按三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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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亩补偿价格按人民币陆万元。

3、由于土地征用时,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可能把西园村的土地一次性征用完毕,因此在实施征地补偿款兑现时,按照实际征用面积除以人均三分地来计算可以兑现的人数。当要求兑现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申请人在可以兑现人数范围内,所有申请人可以全部予以兑现。若出现申请人多于可以兑现的实际人数时,采用全体申请人按照年龄标准从高龄到低龄的顺序认定可以兑现的对象。

4、已领取退休金或已办理社会劳动养老保险的村民,不再领取征地补偿款。

5、为防止村民申请领取土地补偿金把即将退休的老年人留在村委会享受福利待遇,而把年青人补偿款领回,因此应实行按户申请,视征地面积按人分期付款的办法。

二、自选式的补偿方案:

1、村民可以选择把征地补偿款留在村委会,从村集体发展生产中获得经济效益。如:从生活补贴、节日补贴、困难补助、未成年人生活补助、中年人社保、老年人退休金等社会福利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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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民可以选择领取人均拥有三分土地中的一分土地补偿款,用于自己发展生产,解决自己的就业生活问题,同时享受把征地补偿款留在村委会发展生产村民四分之三待遇。

3、村民可以选择领取人均拥有三分土地中的另二分土地补偿款,用于自己发展生产,解决自己的就业生活问题,同时享受把征地补偿款留在村委发展生产村民二分之一待遇。

4、村民可以选择领取人均拥有三分土地中的三分土地全部补偿款,用于自己发展生产,解决自己的就业生活问题,同时享受把征地补偿款留在村委发展生产村民四分之一待遇。

三、享受土地征用补偿金人的基本条件。

1、世居本村,且拥有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

2、因婚姻关系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本村,且属农业户口的村民,并出具迁出地已收回土地承包责任田或未享受迁出地征地补偿款证明。

3、本村农业户口的出嫁女,且户口未迁出的,夫家村委会又能提供在夫家没有分到责任田或征地补偿款的证明,仅限出嫁女本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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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四、暂不予认定发放补偿金的对象:

1、户口外迁的劳教或正在服刑的人员,待其户口迁回本村后再行确定。

2、因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间在1999年,根据三十年不变的原则,2000年以后出生的婴儿和2000年以后户口迁入本村的农业人口。

五、领取补偿金的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且出具收款收据。

2、签订西园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协议书。

3、村务监督小组、村两委对申请报告和领款收具审批,并按文件规定报镇政府审核。

4、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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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方案附有解说材料壹份,解说材料是本方案的组成部分。

2、留在村委会的30%征地补偿款用于本村长年公益事业,如:村庄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监控、道路、路灯、供电、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维修,不再另行收费。

3、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属于西园村村民代表大会。

来源:(西园村征地补偿方案http://s.yingle.com/) 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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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九江县泉塘小区(大型棚改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县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对接主城区,融入大九江,实现新跨越”要求,为了加快新城区建设,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泉塘小区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合理安臵的原则,坚持我县同地类按同一标准补偿的原则。

二、征地补偿范围

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村易家垅、下屋阳、上屋阳及沙河街镇东方红村的部分,拟征收土地面积221.19亩,补偿范围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房屋用途的认定

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构认定及面积测绘,由县房产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实施。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以住宅房屋认定。属经营性用房的,必须同时提供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证明。

四、征收房屋补偿款付款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全额支付被征收的集体或个人。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装饰装修等因素,由评估机构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1)证件(房产证、土地证、规划证)齐全的住户以及证件不齐的世住户,按评估价补偿。

(2)对于因多种原因已经多年,但没有办证的住户,必须先完善手续,再评估补偿。

(3)营业用房、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等非住宅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泉塘小区安臵)

(1)产权调换:计算结构差(结构差价为每个档次100元/m)和成新差价,面积确定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商业门点(房产证、工商证、税务证齐全),按相对应住宅房屋价格的2.5倍计算,或按比例等价购买公寓楼、门点,计算结构差和成新差。

(2)安臵方式:按照征收面积向上就近套户型的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在计算成新差、结构差后按1:1比例方式安臵。安臵房具体户型面积以设计和最终实际确权为准。

(3)结算方式:

①被征收面积大于安臵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安臵面积大于被征收面积的,10m以内(含10m)按同期成本价格购买,10m以外按市场价下浮15%-25%优惠购买。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臵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5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格购买,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下浮15%-25%市场价优惠购买。

六、有关补偿

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每户800元,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实行产权调换,属于现房安臵的,应当支付1次搬迁补偿费,属于期房安臵

2222的,应当支付2次搬迁补偿费。临时安臵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给予补偿,不足500元补足500元。临时安臵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臵费。

七、奖励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外,按规定办理好房屋征收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m的货币补偿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附属物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定办理好房屋征收手续后,并完成搬迁,经查验后,每户给予3000元奖励。

八、征地补偿业务经费

1、测绘费按建筑面积1.36元/平方米计算。

2、评估费按评估总额的5‰计算。

3、征地补偿费按征地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

4、不可预见费按征地补偿总费用的3%安臵,由被拆迁户所在镇、区安排使用。

九、本方案自征地补偿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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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征地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三年一调

2012年11月23日 15:25 快房网字体大小: 大 小[收藏][关闭]

核心提示:11月8日,改革征地制度首次写进党代会报告,这预示着党和国家将更加注重保护农民地权和土地财产权益,即农民将会分享到土地资本化后的升值收益。

征地补偿标准挂钩物价和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被写进《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11月8日,改革征地制度首次写进党代会报告,这预示着党和国家将更加注重保护农民地权和土地财产权益,即农民将会分享到土地资本化后的升值收益。

11月14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获悉,征地补偿标准挂钩物价和补偿标准3年一调整被写进制订中的《征收条例》,《征收条例》的修法机构除国务院各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国土部等部门)、全国人大法工委外,也加入了中共中央办公厅法制局(以下简称“中办法制局”)。

“全国人大和党的法制机构参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修订,体现了中央改革征地制度的决心。”业内人士表示。

征地补偿挂钩物价《征收条例》制订中主要面临的两大难题,一是农民如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难以界定。

征地补偿标准挂钩物价

和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被写进了《征收条例》,为解决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问题,注入了“新的信号”。

按照过去的征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责任教授蔡继明向记者分析:“目前被征用土地收益的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农民分享土地的少部分利益,无疑加重了社会矛盾。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朱道林表示:“过去的征地标准是以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为标准,并非基于土地市场价值和土地未来的使用用途来确定标准,无法使农民和村集体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随着时间推移,物价和CPI不断上涨,现有补偿标准也将过时,如不及时调整,将很难满足农民将来的生活需要。”朱道林说。

在此背景下,《征收条例》将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即征地补偿与物价挂钩,“这无疑进步了一大截,是提高农民补偿标准的重要一环。”朱道林说。

而在《征收条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年限也发生了变化,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这主要体现了市场原则,因为2009年房地产市场火爆,并不代表2012年房地产市场火爆,所以根据具体市场行情来制定补偿标准,这对于法治背后的市场逻辑是很大的进步。”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向记者表示。

推荐第4篇: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稿)

至 高速公路(简称 高速)是省级高速公路网规划联络线之一,也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交通项目。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迁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至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2012] 号)等法规文件。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分工

区人民政府为 高速 段征地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区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区协调办)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指导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线镇)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监察、公安、交通、农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我区境内的征迁任务。

三、征地范围、数量及工作步骤

(一)征地范围及数量: 高速公路 段征地范围涉及 镇 村 组, 户农户, 个单位,征收土地 亩,房屋建筑面积约 ㎡; 河镇 村 组, 户农户, 个单位,征收土地 亩,房屋建筑面积约 ㎡(具体以征地范围及数量已征地红线图和实际测量为准)。

(二)工作步骤: 高速 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主要任务,入户宣传动员、组建工作机构、开展前期摸底调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阶段:征地准备阶段,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主要任务,召开征地动员会、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方案、发布征地公告、报批方案、落实各项补偿资金等,同时做好安置点规划、选址及上报等安置前期工作。

第三阶段:实施征地阶段: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主要任务,与各被征地单位(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兑付补偿资金、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做好被征收人的生活过渡安置,拆除被征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

第四阶段:安置阶段,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主要任务,做好安置规划点“三通一平”、宅基地划分等安置建设工作,确保被征收人早日安置,安居乐业。

五、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一)征收土地补偿政策

(1)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 临时使用土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政策

1、补偿安置方式:实行集中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两种方式。(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产权所有人,不予集中安置。

(2)选择集中安置的,即由政府统一规划安置点,集中安置被征收人。安置点选址由所在镇会同规划部门确定,选址要打破村组的行政区域界限。安置点用地由所在镇按征地标准补偿后予以调整,其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性质,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村民建房用地下达批复。集中安置点规划由区协调办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各职能部门要从简从快审批,凡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免除。安置点“三通一平”工程建设及分配到户工作由所在镇办具体负责,搬迁户宅基地划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33㎡,并按期按点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分配,具体办法由镇制定。

2、被征收村民搬迁、临时过度补助标准(见附件) (1)被征收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费。 (2)过渡期限自被征收村民完成搬迁之日计算,过渡期限 为两年。

3、相关政策规定

(1)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的合法面积或实际测量确认面积为准。

(2)安置对象被征地村组的农业人口。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被征收户家庭人口认定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确定。

3 (3)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户无条件拆除,工程埋桩放线内普查确认后,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4)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

(5)被征地范围内的村、组公用房、公共设施及其附属物,按附件规定标准一次性给与补偿。供水、供电、通讯、网络、市政、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6)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地下埋藏物均属国家所有。 (7)特殊迁移补偿。 高速公路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电缆、广电网络、变压器、铁塔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按照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决定》( 政发[20 ] 号)文件要求,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按照工程设计预算核定的数量、金额,给产权单位补助。

(8)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给与优惠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沿线镇制定;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未完成房屋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10) 高速路建设施工使用地方道路,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 高速路管理处负责落实好管护和配建责任。

(11)征地红线外因施工受到的影响户和因炮震户由沿线镇和 高速公路管理处现场查看处理,涉及补偿安置的,依据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

六、费用支付

(一)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由区协调办根据沿线镇上报的征地补偿安置补偿协议等资料,据实拨付补偿资金。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征地工作任务完成后,区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和审计,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安全使用。

(三)工作经费,按 省交通厅核定的定额使用,%留区级使用,%拨付给沿线镇,区协调办依据沿线各镇办完成征地拆迁的工作量下拨。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区协调办、沿线镇要采取形式多样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地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二)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区公安分局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村民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标准,妥善安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登记确认及协议签订,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5

(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个案处理,按相关规定纳入安置费用核算。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声明:本方案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使用,不得下载,否则本人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推荐第5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1年第01号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 [2010]1471号)批准的随县2010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用土地方案》,随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鄂政发[2009]46号文件规定,每亩不低于2.9034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1613元/亩。

三、征地补偿费用共计149.1373万元。

四、被征用土地属于厉山镇星矩居委会集体土地,承包给王道安、苏明树、王道国等20户,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100%为承包户王道安、苏明树、王道国等20户所有,30%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居委会所有。

特此公告。

随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推荐第6篇: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房补告[2018]第0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沪府土[2018]122号、沪浦土征(94)309号批文,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为艾南村区块东至良友海狮油脂实业公司六里灌装厂(含),南至新浦路、艾南石材市场(含),西至浦三路,北至川杨河;征收土地面积为57296.1平方米。(另涉及沪浦土征(94)309号批文部分土地)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2、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

— 1 —

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950元(人民币,下同)。

(四)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50元。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佳伟景苑(金钻路669弄)、舜峰家苑(海鹏路301弄),价格每平方米3200元。(均价,一房一价)

(六)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位置:

(七)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签约期限7天,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八)共同举办企业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十)其他事项:

— 2 —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 ,即 2018年5月2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5月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黄静

联系地址: 张江路1238弄1号楼 联系电话: 50541528

监督电话: 58315199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4月29日

— 3 —

推荐第7篇:征地补偿协议书

XX乡2014年易地搬迁项目征地补偿

协议书

甲方:XX乡人民政府

乙方:

根据《XX乡总体规划》和《XX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要求,结

合《XX乡2014年易地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我镇计划在XX乡XX村XX

社计划征地80亩。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耕用地补偿:

耕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甲方征用乙方耕地亩,标准为3700

元/亩,补偿款,共元/亩,补偿款。共计补偿款,大

写 。

二、征用后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用后乙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镇政府将按易地搬迁项目设计

要求进行建设,并不予耕种。

三、征用和拆迁补偿时间: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补偿款一次性付清。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8篇:征地补偿承诺书

征地补偿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补偿乙方征用土地及土地征地范围内的青苗事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现就征用乙方位于____村,征用___土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____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___平方米(___亩)。征地补偿标准按___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____元。

二、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名称为___,数量为___,单价为___元,共计____元(若该征用土地上无青苗则不需补偿)。

三、经以上两项合计共____元。

四、甲方在本合同协议签订完当天,一次付完补偿款给乙方。

五、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六、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的补偿费。

七、本合同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篇2:2016房屋拆迁补偿承诺书 2016房屋拆迁补偿承诺书

房屋拆迁补偿承诺书

作为被征收人我承诺:房屋位置: 评估单: 协议编号:

上所列房屋为我个人所有,所提供的房地权证,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均真实合法有

效,没有抵押、转让、留置、租赁等纠纷存在,所提供户口本、低保证、房产信息、等手续合法有效,符合《征收补偿方案》要求,否则,由我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退回全部补偿安置金。

承诺人:

年 月 日

房屋拆迁承诺书

拆迁工程安全承诺书可以有效的规避拆迁工程中的风险和隐患,是拆迁工程的重要指导原则和目标,也是其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

一、房屋拆迁施工安全制度

1、在进入现场施工前,班组领导要进行口头交涉,内容有:施工图中的各项技术要求,施工操作要求,各工序的先后顺序,操作规章制度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要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

3、房屋拆迁人员在施工前必须切断相关的水、电、暖,杜绝意外发生。

4、对于有生理缺陷的人员坚持禁止进入现场施工。

5、房屋拆迁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必须先安装好相应的保护用具和安全网及过天天棚等,以防伤害他人。

6、对于施工中经常用的机械设备、电缆线路、机械要经演常检查维护保养,以防高处 的坠落、机械伤人、触电等事故。

7、新工人入场前必须进入场教育,岗位安全教育,培养工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盲目

上岗。

8、按期给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9、对于特殊工种,如电气、焊接等,工人要进行相应的岗位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训练,经考核后方可持证上岗。

10、班组领导要督促工人、提醒工人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11、使用时要严格检查各种机械设备,应满足使用的条件,杜绝野蛮施工,违章操作。

12、要做到放水、防潮、防暑、防寒、防风等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二、员工规章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各项业务水平及工作效率,特制度以下条款:

1、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2、员工之间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做到讲文明,讲礼貌,衣着合体,举止得当,维护

公司的形象和公司的利益。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征迁,依法安置补偿。

4、认真学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经济技术开发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的意见及房屋拆迁时常证评估补偿指导价格等各项政策文件。

5、与被拆迁房洽谈拆迁事宜时,平等的对待人于事,与被拆迁人交朋友,做耐心细致

的工作,做到嘴勤、腿勤、太度和蔼,在政策范围内工作要做到被拆迁人满意为止。

6、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在工作中一定要走不可言传,决不能图省事逾越程序。

7、在日常工作中对待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服从领导安排,支持领导工作,及时向公司

领导如实反映工作情况,不做私下交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8、在日常工作中注意自身修养,在言谈举止中处处维护人事政府的形象。

三、施工方案

为了确保拆除工程的顺利进行,我公司制度如下施工方案:

1、派我公司施工安全工作人员,工程师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2、根据考察结果,制定出合理的施工方案。

3、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将派安全员在甲方的指导下做好安全施工工作,断水、断电,如果周围有居民将搭建好防护栏,防止伤及行人。

4、为了确保施工的安全,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将在安全员的带领下安全施工,施工人员必须带安全帽。

5、根据施工要求,安排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由专业持证人员操作,保证安全操作施工。

6、施工现场未经施工安全员同意不得入内,施工机械未经许可不得擅动。

7、地上、地下如有需要加固保护的设施,我公司将配合甲方做好保护工作,带地下室的须将地下室砌筑物挖走,主动接受甲方审核。

8、所有应拆除建筑物拆除标高均以自然地坪为准,拆除后部分废土清运出场。

四、承包项目施工的优势

1、本公司人员配备齐全,管理人员、主要技术力量均具务有较高的学历及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制定一套完整有效的施工方案。

2、本公司具有承揽各类拆迁项目的机具设备及丰富的施工经验。

3、本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工人工资按月发放,形成了一支稳定的施工队伍。

4、本公司成立至今,承揽多项拆除业务,均按照业主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树立了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

五、原立新厂三万锭主体厂房拆迁工程进度

1、专业工人:60人,4台挖掘机,20天时间完成。

乌鲁木齐中意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2016年8月6日

保证及承诺

为确保原立新厂三万锭主体厂房拆迁工程按期、保质的顺利完工,我公司制定了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措施,为达到甲方要求,特做以下保证有承诺。

一、安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安全方面,我们将严格按安全规程施工,采取有力的措施,做到事前强化意识,事中加强控制,事后积极总结。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本工程由项目经理对安全负总责,燕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具体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管理人员及作业班组,配齐各类安全设施,确保本工程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二、工期:在工期方面,严格按照施工总体部署及施工方案施工,优化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组织连续均衡施工,全方位的立体交叉、流水作业,总体协调工作由项目经理负责,现场协调工作由总工长扰握,保证工程工期达到合同的要求。

三、文明施工:确保现场文明整洁,做文明标兵。

四、消防治安:严格执行阿克苏市和建设单位的消防治安防范制度,我单位消防治安人员除检查施工现场范围内的自身安全外,与建设单位共同做好消防治安保卫工作。

五、如上述措施达不到甲方以及业主的要求,我公司愿接受甲方及业主惩罚,终止施工合同,并承担业主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向房屋拆管理部门对以下

事项作出承诺

1、严格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认真落实《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单位实施办法》教育监督职工遵守《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

2、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拆迁户送达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将其中一份预留给被拆迁户,并在七日内将拆迁协议书两份送达被拆迁户,并有被拆迁户签收。

3、保证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币补偿款,完成价值标准或面积标准房屋面积调换的各项手续。

4、保证不因房屋拆迁而造成未签约居民的水、电、煤气和通信设施的正常使用。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严禁将房屋拆除或部分拆除。严惩打人、骂人的不文明行为。

5、保证按期完成拆迁任务,未完成的按规定办理拆迁期延长手续。对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户要申请裁决,公司负责人应在申请裁决前就补偿安置事宜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进行具体协调,并制作谈话笔录。裁决申请应由公司负责人签发。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拆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拆迁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甲、乙双方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实行货币补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依据

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____________房__________拆许字(

)第__________号,甲方因__________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__________居住的房屋。

二、被拆除房屋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居住非成套/(成套)正式住宅房屋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非正式房屋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

乙方现有在册人口____________人,实际居住人口__________人,分别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补偿金额

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款__________元,其中包括: 1.所有权补偿

经评估机构评估,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为___________元/﹐,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甲方应当给予所有权补偿款____元。乙方附属物作价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元。

2.使用权补偿

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拆迁补偿价格为____________元/﹐,应补偿建筑面积为________﹐,甲方应支付乙方房屋拆迁补偿款__________元。

四、补助费

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____________元,其中包括: 1.搬家补助费:____________元; 2.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________元; 3.其他补助费:______________元。

五、付款方式、期限 1.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共计__________元,一次性付给乙方。 2.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搬迁后_________日内,将被拆除房屋使用权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费以及其他补助费,共计___________元,一次性付给乙方。 甲方延期支付上述补偿款、补助费的,应对滞交的部分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本金和利息。

六、乙方搬迁期限 乙方应在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搬迁,并将原住房交甲方拆除。 乙方未按上款规定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__________元。

七、注销登记

乙方应将原住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交甲方,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 名,其分别为 (男)、(女)

二、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 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 元。

四、土地补偿: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 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专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平方米,甲方与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格为 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计价值为 元。

五、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

1、电话号码变更费用:

2、有线电视安装成本:

3、交通运输费用:

六、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 元,乙方承诺将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将全部补偿金支付到甲方所银行帐户: 银行帐号。

七、禁止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承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以前,绝对不会采取任何停水、停电、停暖等行为来影响甲方的正常生活,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支付100元赔偿金。

八、争议解决:双方如有争议,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

九、其他:本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乙方提交房屋行政管理机构壹份。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3:农村征地补偿协议书

征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

乙方: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雷屯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 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 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 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 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雷屯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

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法人代表: (盖章) 乙方:

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 月 日篇4:房屋征收承诺书

承 诺 书 xxxxxx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管理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2013年工作的安排,由贵办负责的xxxx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xxxxxxxxxxxxx)。现承诺如下:

1、对涉及改造拆迁的31户将以廉租房的装修为标准进行补偿,每户可选一套,共计31套。

2、对置换多套住宅的被征迁人,除一套外,其余多套同意按100元/㎡予以进行装修补偿。

2、以上31户均为普通装修,其标准为室内木门。水泥地面,墙面、天棚刷白;配坐便器、洗脸池、洗菜池。照明为白炽灯。

3、室内装有电话插口及有线电视插口。

4、该小区内庭院绿化符合规划要求。

如该地块正式挂牌成功,以上所有条件均由本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篇5:被征地工作的承诺书

承诺书

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福州市马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榕马政[2010]125号)、《关于马尾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榕马政[2012]94号)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我村已将政策、参保对象等内容张榜公布并以逐户通知等方式告知我村全体村民,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宣传到位,每位村民都是按照个人意愿选择参保方式。

为此,我村承诺:

1、我村已在做好充分宣传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村民的意愿,选择参保登记,并由参保本人填写申请书,代填由本人按手印。如有不实愿承担全部责任。

2、我村已一次性办结重新选择养老保障方式工作,不存在被遗漏人员,之后不再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3、我村对所提供的电子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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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县*镇村社

乙方:

为了加快*县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优化投资环境,实现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县城市面积“县城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的目标,确保*路*三岔路口绿化项目区征地拆迁任务顺利完成,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乙方在*县人民政府城市总体规划*路*三岔路口绿化项目区征地范围内土地亩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乙方同意土地补偿款按*项目区征地拆迁政府常务会议所确定的*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补助费)进行补偿。

三、乙方在本次征地范围内在项目区共有块地,总面积亩,甲乙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土地补偿款元,青苗补偿费元,两项共计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同时甲方收回所征乙方土地使用权。

四、本协议所涉及地块的地上附着物由*县江武路支旗三岔路口绿化项目办按*国土资字[2009]42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附着物补偿共计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附着物补偿款核算清单附后)。

五、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款总计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六、双方责任

1、本协议自签字5日内,甲方付清乙方所有补偿款项。

2、乙方在领取补偿款后,3日内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腾出地块,移交甲方,如逾期未清理,由甲方处置,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江武路支旗三岔路口绿化项目办存档一份。

甲方:村社

社长:(签字):

乙方:(签字)

*镇村委会

代表(签字):

监证单位:

代表(签字):

年月日

编号:

*路*三岔路口绿化项目办地 补 偿 协 议

路*三岔路口绿化项目办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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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补 偿 合 同 书

甲方:XXX公司

乙方:XXX村民小组

鉴于:

1、甲、乙双方曾于____年____月___ 日签订了一份征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甲方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付清了全部征地款,且双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以前办理完毕了征地的相关手续。

2、在双方订立主合同征地时,该宗土地上存在部分地面附着物尚未进行补偿。

3、现甲方即校方须于近期开工建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补偿乙方村民在征地范围内种植的各种树木及地面附着物事项订立本合同书(下称“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补偿原则:

1、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严格按照征地合同中约定的征地面积(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上的附着物种类和数量给予乙方补偿。

2、甲乙双方共同确定___年___月___日为补偿基准日,补偿日前项目地块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款的依据。

3、甲方补偿乙方的标准参照征地区域毗邻的开发商MM有限公司的补偿标准(以下简称为“MM标准”)予以支付。

二、甲乙双方确定的补偿赔付标准为:

1、项目地块中每个坟头补偿_____元,共计_____个坟头合计补偿_____元。

2、项目地块中青苗赔偿款每亩小麦____元,共计____亩小麦合计补偿____元。

3、项目地块上仅种植小麦未栽植苗木的每亩奖励____元,共计____亩合计奖励____元。

4、项目地块中新载树木每亩补偿____元,共计____亩树木合计补偿____元(若该地块中同时存在青苗时不再补偿青苗)。

5、项目地块上新老树木混栽的,老树按本条第6款的规定标准补偿,新栽树木按每亩____元,共计____亩新栽树木合计补偿____元。

6、项目地块在征地后栽植多年的树木按MM标准的80%予以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杏树,1―3cm,每株16元;4―7 cm,每株56元;8―15cm,每株240元。

(2)桃树,4―7 cm,每株40元,8cm以上每株60元。

(3)银杏树每株120元。

(4)木瓜,4cm,每株56元;8cm,每株400元。

(5)柿树,5―7cm, 每株40元。

(6)花椒每株16元。

(7)法国梧桐每株40元。

(8)女贞每株40元。

(9)核桃每株56元。

(10)白皮松每株40元。

(11)雪松每株16元。

(12)地柏每株16元。

三、付款方式:

经本合同双方对项目土地上的附属物清单并确认后确定: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含奖励款)共计人民币____元,甲

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同时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补偿款后,双方就项目地块上的附属物补偿事宜再无任何纠纷。

2、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排除乙方人员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合理开发建设项目地块。

3、甲方对于基准日后项目地块上新添的附属物有权利无条件铲除并拒绝赔付任何款额。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付款,每迟延付款一日,应当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确保甲方按时开工建设,因乙方原因甲方迟延开工的,乙方每迟延一日,应当按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第11篇:征地补偿协议

土 地 转 让 协 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马寨一中项目是区政府09年为民承诺十件实事之一,为尽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稳步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

1、该宗土地现位于

其四至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见转让土地勘测定界图。

2、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权属****村委会,目前已为**镇政府租用,该项目地块用于**********建设。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根据双方协商,土地转让价为10万元/亩的标准计算,

共应支付甲方总费用为元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付款方式: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先付万元给甲

方。在年月日前,乙方将余下征地补偿款万元付清给甲方。

三、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该宗土地使用权现有的一切有关文件,负责提供和配合办理土地规划过程中所需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资料;乙方负责办理土地过户相关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负责办理土地工程规划、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并负担相关费用;

2、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与该地块有关的邻里关系,地界纠纷和村民纠纷等问题;

3、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征地款;

4、乙方在建设施工和项目使用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形式阻扰施工和影响正常生活秩序;

5、甲乙双方应在土地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天内,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改或更换土地使用证。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第12篇: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起步阶段

建国后,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在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中就提到了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时,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第十四条中也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以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应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并、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该《条例》只是提到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没有提到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

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慎重地妥善地处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192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土地征用比较完整的法规。该办法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及对失地农民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第八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如另有公地可以调剂,亦须发给被调剂土地的农民以迁移补助费。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及种植的农作物,按公平合理的代价予以补偿。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协助解决其继续生产所需之土地或协助其转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用地单位亦应协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工作。”

这一阶段国家征用的对象主要是农民的私有土地,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时强调“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也确定了一定的补偿标准。强调要“给群众以必要的准备时间,使群众在当前切身利益得到照顾的条件下,自觉地服从国家利益”,不突出土地征用的“强制性”[i]。对于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做出了妥善安置的规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总之,在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起步阶段确立的这些规定较好的处理了国家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土地关系,维护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失地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状态。

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调整阶段

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原来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需求。于是,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经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当地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评定。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给予补偿。根据农村土地已由原来的农民私有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重新做出规定。如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合作社;征用私有的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所有人。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作物,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补偿费发给合作社;属于私有的,补偿费发给所有人。”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农民,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尽量就地在农业上予以安置;对在农业上确实无法安置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劳动、民政等部门应该会同用地单位设法就地在其他方面予以安置;对就地在农业上和在其他方面都无法安置的,可以组织移民。组织移民应该由迁出和迁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移民经费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

与前一阶段相比,这一阶段的土地补偿费标准降低,由旧《办法》的“一般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降为新《办法》“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给予补偿。但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既应该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该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如果对被征用土地者一时无法安置,应该等待安置妥善后再行征用,或者另行择地征用。” 也就是说土地征用必须在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安置方式也主要以农业为主。虽然土地补偿费标准降低,但是失地农民的后路有保证。此外,由于失地农民处于合作社中,征用的是集体土地,农民个体失地问题不是很普遍。以前土地补偿费都是发给农民个人,土地由私有转为集体后,补偿费发给集体,尽管补偿费用降低了,由于不完全涉及个人利益,农民还是能够接受。总之,在这一阶段,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有保障,社会相对稳定。

三、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逐步完备阶段

十年*期间,由于国内社会环境的影响,各项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处于停滞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建设全面复苏,建设用地的大幅度增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是第三次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条例》同1958年修订执行的《办法》相比,无论政策的深度、广度,还是内容上均有大幅度增加。

该《条例》第九条沿用了1958年《办法》中的规定,指出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并规定:“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建国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超速增长,人地关系紧张程度加剧,特别是劳动力安置日益困难,于是,《条例》首次提出了安置补助费,如第十条中规定,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的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同时还规定,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此外,《条例》还首次提出“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 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发展农业生产、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迁队或并队、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用地单位吸收、农转非后招工安置等多项安置途径。

8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处在一个发展初期,各种经济纷纷出现,我国的就业形势较好,再加上国家对失地农民采取了多种安置方式,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不是太突出,失地农民的生活也得到了基本保障。该《条例》表现出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它较为完备地制定了计划经济时代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很好的解决了农民失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在制度层面上第一次完整而鲜明地体现出采取现代福利制度取得土地所承担保障功能特点。可以说,该《条例》是建国后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纳了《条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大部分规定,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土地管理法》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在安置途径上增加了举办乡(镇)村企业和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审查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作了部分修改,但其中关于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却没有得到变更。

总体来说,这一阶段是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发展史上的另一个重要阶段。农民将土地用作国家建设是一项应尽的义务,国家对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是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的体现。与前一时间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相比,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按当时计划经济的体制条件下来设计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失地农民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些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征用和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需要,于是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面临着一个新发展阶段。

四、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新发展阶段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征地热潮愈演愈烈的,出了严格保护耕地目的,1998年对原《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明确规定了“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了建设用地的审批力度,应当说是在土地管理制度,特别耕地保护方面的一部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法律。但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却没有重大的改变,只是在补偿标准上有所提高,并仍然保留着补偿上限的限制。比如,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对于失地人员的安置问题,新《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安置措施,只是笼统地提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其他单位安置或是自己安置。如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这里的“支持”实际上弱化和简化了地方政府和征地单位对失地农民安置的责任。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根本性变迁,在征用补偿安置机制已明显失效的同时,仍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补偿安置体制,法律己严重滞后于现实实践,不能很好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可以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这是一部不太成功的法律。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的修正,将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将其他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但是在关于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并没有新的突破。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随后出台配套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如其中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原则是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创新了安置方式,在法律规定原有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安置方式:农民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异地移民安置等。此外,还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这些规定相对于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无疑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它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

从建国到今天,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大致经历了起步、调整、逐步完备和新发展等四个变迁阶段。通过上面的回顾,我们会发现在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演进中存在着很强的路径依赖性。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斯指出,“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ii] “路径依赖性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如果不回顾制度的渐进演化,我们就不可能理解当今的选择。”[iii]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而我国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虽然几经变革,但还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还处于新发展中的进一步改进阶段。

在此之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变迁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有着强烈的依赖,也就是说前一阶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决定了后一阶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因此导致现阶段我国所执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和失范。那么我们将来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创新中必须摆脱当前制度的缺陷,取其精华,以市场经济作为大背景,摆脱原有的路径依赖。同时,必须设置动态修正机制,不断矫正路径偏差,并引入外部力量,突破“体制锁定”,使其制度创新沿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目标前进。

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沈宋来

(浙江泰顺县国土资源局)

一、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起步阶段

建国后,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在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中就提到了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时,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第十四条中也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以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应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并、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该《条例》只是提到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没有提到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

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慎重地妥善地处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192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土地征用比较完整的法规。该办法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及对失地农民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第八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如另有公地可以调剂,亦须发给被调剂土地的农民以迁移补助费。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及种植的农作物,按公平合理的代价予以补偿。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协助解决其继续生产所需之土地或协助其转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用地单位亦应协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工作。”

这一阶段国家征用的对象主要是农民的私有土地,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时强调“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也确定了一定的补偿标准。强调要“给群众以必要的准备时间,使群众在当前切身利益得到照顾的条件下,自觉地服从国家利益”,不突出土地征用的“强制性”[i]。对于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做出了妥善安置的规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总之,在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起步阶段确立的这些规定较好的处理了国家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土地关系,维护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失地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状态。

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调整阶段

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原来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需求。于是,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经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当地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评定。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给予补偿。根据农村土地已由原来的农民私有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重新做出规定。如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合作社;征用私有的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所有人。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作物,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补偿费发给合作社;属于私有的,补偿费发给所有人。”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因土地被征用而需要安置的农民,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尽量就地在农业上予以安置;对在农业上确实无法安置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劳动、民政等部门应该会同用地单位设法就地在其他方面予以安置;对就地在农业上和在其他方面都无法安置的,可以组织移民。组织移民应该由迁出和迁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移民经费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 与前一阶段相比,这一阶段的土地补偿费标准降低,由旧《办法》的“一般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降为新《办法》“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给予补偿。但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既应该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该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如果对被征用土地者一时无法安置,应该等待安置妥善后再行征用,或者另行择地征用。” 也就是说土地征用必须在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安置方式也主要以农业为主。虽然土地补偿费标准降低,但是失地农民的后路有保证。此外,由于失地农民处于合作社中,征用的是集体土地,农民个体失地问题不是很普遍。以前土地补偿费都是发给农民个人,土地由私有转为集体后,补偿费发给集体,尽管补偿费用降低了,由于不完全涉及个人利益,农民还是能够接受。总之,在这一阶段,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有保障,社会相对稳定。

三、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逐步完备阶段

十年*期间,由于国内社会环境的影响,各项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处于停滞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建设全面复苏,建设用地的大幅度增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是第三次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该《条例》同1958年修订执行的《办法》相比,无论政策的深度、广度,还是内容上均有大幅度增加。

该《条例》第九条沿用了1958年《办法》中的规定,指出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并规定:“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建国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超速增长,人地关系紧张程度加剧,特别是劳动力安置日益困难,于是,《条例》首次提出了安置补助费,如第十条中规定,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的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同时还规定,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此外,《条例》还首次提出“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 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发展农业生产、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迁队或并队、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用地单位吸收、农转非后招工安置等多项安置途径。

8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处在一个发展初期,各种经济纷纷出现,我国的就业形势较好,再加上国家对失地农民采取了多种安置方式,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不是太突出,失地农民的生活也得到了基本保障。该《条例》表现出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它较为完备地制定了计划经济时代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很好的解决了农民失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在制度层面上第一次完整而鲜明地体现出采取现代福利制度取得土地所承担保障功能特点。可以说,该《条例》是建国后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纳了《条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大部分规定,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土地管理法》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在安置途径上增加了举办乡(镇)村企业和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审查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作了部分修改,但其中关于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却没有得到变更。

总体来说,这一阶段是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发展史上的另一个重要阶段。农民将土地用作国家建设是一项应尽的义务,国家对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是社会主义国家优越性的体现。与前一时间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相比,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按当时计划经济的体制条件下来设计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失地农民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些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征用和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需要,于是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面临着一个新发展阶段。

四、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新发展阶段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征地热潮愈演愈烈的,出了严格保护耕地目的,1998年对原《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明确规定了“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了建设用地的审批力度,应当说是在土地管理制度,特别耕地保护方面的一部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法律。但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却没有重大的改变,只是在补偿标准上有所提高,并仍然保留着补偿上限的限制。比如,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对于失地人员的安置问题,新《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安置措施,只是笼统地提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其他单位安置或是自己安置。如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这里的“支持”实际上弱化和简化了地方政府和征地单位对失地农民安置的责任。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根本性变迁,在征用补偿安置机制已明显失效的同时,仍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补偿安置体制,法律己严重滞后于现实实践,不能很好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可以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这是一部不太成功的法律。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的修正,将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将其他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但是在关于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并没有新的突破。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随后出台配套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如其中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原则是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创新了安置方式,在法律规定原有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安置方式:农民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异地移民安置等。此外,还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这些规定相对于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无疑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它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

从建国到今天,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大致经历了起步、调整、逐步完备和新发展等四个变迁阶段。通过上面的回顾,我们会发现在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演进中存在着很强的路径依赖性。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斯指出,“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ii] “路径依赖性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如果不回顾制度的渐进演化,我们就不可能理解当今的选择。”[iii]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而我国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虽然几经变革,但还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还处于新发展中的进一步改进阶段。

在此之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变迁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有着强烈的依赖,也就是说前一阶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决定了后一阶段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因此导致现阶段我国所执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和失范。那么我们将来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创新中必须摆脱当前制度的缺陷,取其精华,以市场经济作为大背景,摆脱原有的路径依赖。同时,必须设置动态修正机制,不断矫正路径偏差,并引入外部力量,突破“体制锁定”,使其制度创新沿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目标前进。

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各补偿项目和市场因素,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该补偿办法与权利市场价值补偿办法具有异曲同工之效,但更具有综合性,反映了同地同价的原则。

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损失就业岗位或者说生活保障而设定的补偿项目,如果土地补偿费已经按市场价格补偿,并且不考虑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农民的生活保障对土地的依赖性,可以将安置补助费并入土地补偿费或不设安置补助费项目,该项目设置实际上是考虑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增值分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的赔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劳动者物化劳动凝结的活劳动,完全可以也应该以市场定损失进行补偿。

目前,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征地范围不明确,造成征地权被滥用,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出发,征地改革首先要界定和缩小征地范围,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国家法律已经承认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民间资本已经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实际排除了民营经济征地。再说,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是无法界定的。同样是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同用途给予不同补偿,对被征地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无法解释的。征地补偿应该是对土地所有权转移后的损失给予补偿,以支付不同征地补偿为目的,以公共利益为由,区分公共性和经营性用地,没有必要,难以自圆其说,更难以执行。

3、切实做好征地安置工作

土地是真正以农业或以农业为主的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在。土地不仅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更是社会保障的替代物,具有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等功能。目前,各地以市场为导向,摸索出多种较为可行的途径,总结了一些经验。但是,征地安置不能以支付安置补助费了事,征地安置也不等于“供养”,征地安置实为农民转岗,从农业岗位转到其他岗位,因此,征地安置应重在培训,政府以培训为手段,培养农民在其他劳动岗位的劳动技能,以适应新劳动岗位的劳动技能为目标。政府可以考虑非农建设发展权增值与农民分享,可以承担培训费用,可以让利,但不能一味强求在征地过程中解决农民的所有问题。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农业以外,“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规定就很难兑现。通过农民市民化,推进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别,也可以避免“三无”农民的产生。

4、严格规范征地程序

征地过程是严肃的法律过程,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严格的征地程序是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的保证,也是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目前执行的 “告知、确认、听证”和 “两公告一登记”程序,是行之有效的,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当然还可以增加公开内容,比如,农用地定级估价成果和区片综合地价等。目前,缺少的是“上诉权”的保证,征地以国家强制权为基础,被征地单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保证,是不公平的,征地行为是强制的,而征地补偿和安置应该是平等协商,只有“听证”规定还不能保证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应有权益,应当赋予被征地单位及农民以上诉权,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规范征地行为,还应该增加“交地”程序。目前实行的土地审批程序是“征供分离”,征地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供地权基本在市、县人民政府,恰恰侵害被征地单位及农民权益的在市、县地方政府,因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及农民没有利益冲突,征地费用的支付到位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法掌握,征地方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可以保证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交地”环节后,即使供地方案已经依法批准,被征地单位有权拒绝交地,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或部门拖欠、挪用和截留征地费的发生。这样,“批后两年未实施,批文自动作废”的规定,就没有必要。

第13篇: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福建省2011年2月做的一个调整通知:

根据此次通知确定,我省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由每亩1000元调整为1100元。各市、县(区)应在此标准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划分区域范围,具体确定各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为每亩27500元。各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等有条件的区域,应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之上制定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第14篇:辽宁省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方案

辽宁省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落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四、其他

自2005年起,凡新开工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均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如与省其他有关规定不符,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第15篇:农村征地补偿协议书

征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潜山县水吼镇横中村委会 乙方:潜山县水吼镇横中村 组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横中中心小学前方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 亩(四址为东临 ,南临 西临 北临 )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横中中心村扩建。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 万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万元(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付款方式:征地手续经批准并在甲方与潜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日内付30 %,土地交接完毕且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交接书后 15日内付70%。

四、其他约定:

1、乙方应协同甲方并向甲方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办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2、今后因经济发展等原因造成土地征地补偿上升,甲方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3、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办理失地保险。

4、签订合同后,甲方有偿取得该宗土地后使用权,甲方有合理利用该宗土地的权利;有依法经营管理、建设和用工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宗土地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甲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协商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水吼镇人民政府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办证后生效。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潜山县水吼镇横中村委会法人代表: (盖章)

乙方:

潜山县水吼镇横中村 组村民: (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 月 日

第16篇:征地补偿合同协议书

征地补偿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补偿乙方征用土地及土地征地范围内的青苗事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现就征用乙方位于____村,征用___土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____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___平方米(___亩)。征地补偿标准按___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____元。

二、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名称为___,数量为___,单价为___元,共计____元(若该征用土地上无青苗则不需补偿)。

三、经以上两项合计共____元。

四、甲方在本合同协议签订完当天,一次付完补偿款给乙方。

五、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六、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的补偿费。

七、本合同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甲方: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第17篇:征地补偿合同协议书

征地补偿合同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支持县级市建设,更好的改善城镇污水治理条件,县政府例会研究决定从六建至林海小区铺设污水管线全长约5700延米。沿途经过乙方位于吉祥村耕地,现就征用面积为平方米(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平方米(亩),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元。

二、以上款项包括因埋设管道影响耕种的青苗补偿费用。

三、以上补偿款:元(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四、甲方在合同协议签订完当天,一次付完补偿款给乙方。

五、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六、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的补偿费。

七、本合同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协议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补偿协议书

甲方:勃利县城建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吴炳恒(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支持县级市建设,更好的改善勃利县城镇污水治理条件,县政府例会研究决定从六建至林海小区铺设污水管线工程,全长约5100延米,此项工程由县城建处负责协调管理,七台河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该污水管线沿途经过乙方承包的树林、林间道路、菜园以及铁道附近树林等地,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施工单位污水管线、污水检查井、铁路顶管、机井占用乙方承包的山林(需要伐树)、林间道路、菜园及铁道附近树林等地,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补偿费用壹拾叁万元整,由此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乙方处施工所发生的所有占地补偿费用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方不再因占地使用费用问题发生纠葛。如乙方再阻挠施工将负法律责任。

二、此费用把伐树的树木补偿费包括在内。所伐树木归乙方所有,伐树需要办理手续由乙方负责。

二、施工方按照城建处要求的标准进行施工,对污水管线经过的路径破坏处,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样。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二O一二年月日

第18篇:征地补偿合同协议书

征地补偿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支持农村水网建设,更好的改善灌溉条件,经研究决定从~~~~~~到~~~~~~~~沿途经过乙方~~~村林地(耕地),现就征地面积~~~~平方米(~~~~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面积为~~~平方米(~~~亩),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元。

二、以上款项包括征地范围内所有林木、树苗、农作物的补偿费用。

三、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完成后一次性付完款给乙方。

四、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自付款以后该土地永久性归甲方使用

五、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林木、树苗、农作物等的补偿费。

六、本合同签协议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协议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八、本合同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2013年

第19篇:征地补偿协议样本

XXX工程永久征地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XXX工程永久征地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实施XXX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落实工程在施工中占地的补偿问题,保证土地征用费用及时合法发放,有序稳妥全面快速推进工程建设,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以下有关条款,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第一条 工程地点: 第二条 征地补偿原则

一、依法实施征地补偿;

二、征地补偿工作要注重以人为本、合理保护群众利益;

三、在不损害群众利益的前提下、注意保护甲方利益;

四、采取有利措施,防止阻碍工程施工和上访事件发生;

五、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永久征地补偿过程中的廉政建设。第三条 征地补偿范围、标准和原则

一、永久征地补偿范围

永久征地补偿范围为 工程用地范围,征地范围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原则

1、征地补偿原则

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调整农垦系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通知》(黑垦局文[2016]16号)的规定。

2、征地补偿标准: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

3、其它相关费用

乙方在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时,如需要第三方提供技术性工作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事先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征地占用说明和补偿明细

工程征用土地位于 ,具体地理位置根据施工情况进行确认。此次只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款。征地面积为0.4604公顷。永久征地面积总计4604㎡。

征地补偿金额为:

40元/㎡*4604㎡=184160.00元

永久征地补偿金额总计:184,16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肆仟壹佰陆拾元整)。 第五条 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开具合法有效发票或国家有权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征地补偿工作负全责,全面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为乙方提供在工作中所需的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资料;

2、及时拨付补偿款;

3、对乙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和审核。

二、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乙方对甲方委托的工程征地补偿工作全权负责

2、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设置组织机构,明确分工。

3、在工作过程中认真执行补偿标准、依法实施征地补偿。

4、在工作过程中本着对甲方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征地所涉及的实物量认真核实,避免甲方利益受到损失。

5、及时发放补偿款,不能以任何形式拖延和截留;乙方负责与所涉及的被征地行政村及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理顺落实补偿等事宜。乙方不得在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或者款项并保证甲方不会被任何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被占土地的承包经营人)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或者款项。

6、本协议的工作内容不能以任何方式转包给第三方。

7、工程征地补偿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上访、上告等问题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8、如出现阻工等扰乱正常施工的情形,乙方应快速解决,不能妨碍施工进度。

9、甲方支付征地补偿后,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偿发放清单。同时向甲方提供壹份征地补偿款原始领用发放表以便甲方备案。

10、乙方应保证交付甲方使用的永久土地无争议,无法律障碍,若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合法使用土地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退还已付合同款项及赔偿甲方实际经营投入损失的违约责任。第七条 廉政建设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黑龙江省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廉政建设 4

管理,加强对征地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运行过程的监督;

二、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实行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制度;

三、加强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健全结算、支付过程中的审核、签批制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第八条 协议生效、变更及解除

一、本协议以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条款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仅甲方有权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甲方要求变更、解除本协议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三、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完全履行,甲方有权提出变更协议。

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应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五、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补充协议内容,本协议的备忘录或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效力。

七、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

业主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为逾期支付费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逾期期间计息。

二、乙方的违约

若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应退还全部合同款,并向甲方支付补偿金额20%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其他事宜

一、

未经双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漏给第三方;

二、为保证项目顺利建设,本协议正式签订后,该土地由集体所有(或个人)转为甲方所有,乙方对所征用土地权属真实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后任意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高或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四、乙方应绘制准确的土地征用图。

五、本协议正本贰份,副本陆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第20篇:内蒙古草原征地补偿

乌政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

《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经乌拉特后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研究决定,对第二章第十条的第四款和第十二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

乌拉特后旗草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日旗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旗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合理的草原占用补偿机制,优化投资环境,加强草原管理和生态保护,维护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原占用是指在草原上实施矿藏开采、地质勘探、工程建设、能源项目、架设地上设施、铺设地下管线、截伏流、打水井、采沙、采石、取土、取水、修路、旅游区建设、部队拉练演习等占用草原没有办理土地征用相关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草原占用补偿遵循以人为本、谁用谁补、公平合理、足额补偿、先补后用原则。

第五条旗农牧业局是草原占用及补偿的监管机关,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根据旗农牧业局的授权完成草原占用及补偿的审核、审批、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旗矿管办受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进入我旗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管和登记备案。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和相关苏木镇各自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占用的监督检查、协调管理和补偿费兑付工作。

第二章补偿标准

第八条草原占用补偿包括给嘎查村和牧户的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草原集体所有补偿及支付给苏木镇的协调管理费用,由所涉及苏木镇、嘎查村和牧户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享有。

第九条本补偿标准原则上每五年重新核定一次,在必要时经旗人民政府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支付给牧户的补偿按以下标准兑现:

(一)在草原上开挖坑、槽、沟、洞,按开口面积和埋压面积合计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钻井按1500元/眼,风电机座按1500元/座,线路塔架按230元/座,通讯塔架按230元/座,临时用电杆按150元/根,钻井、机座、塔架、电杆周围施工埋压面积按2.53元/平米的标准;

(三)车辆辗压基本形成道路的按2.53元/平米,未形成道路的按2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四)尾矿库及排石场按占用面积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其中占用河槽沟壑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执行;

(五)铺设管线按开口面积和埋压面积合计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六)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按占用面积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七)新打水井按1000元/眼,周围埋压面积按2.53元/平米的标准,其它毁坏面积按2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在现有水井上取水,与牧户协商解决;

(八)太阳能光电场和旅游区永久性建筑按2.53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光电场占用的其它面积和旅游观光区根据实际占用面积按0.05元/平米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九)军事演习拉练根据破坏程度和面积确定补偿费;

(十)石油物探按占用面积2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偿费;

(十一)附着物补偿通过有资质的评估中介公司估价计算(双方共同选择中介公司,费用由占用方支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偿,也可以根据市场价格与所涉及嘎查村和牧户协商确定;

(十二)占用嘎查村机动草场的,将补偿费直接兑现给该嘎查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公共事业。占用草原用于公益性事业的企业和单位,补偿给牧民永久占用草原按每亩480元,临时占用草原按每亩320元。

(十三)如果出现以上条款没有明确的其它情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占用草原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标准计算的补偿费为基数,另外向苏木镇缴纳20%的协调管理费,主要用于草原占用的协调、管理、服务和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等方面的开支。

第三章占用草原及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凡进入本旗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占用草原的单位,必须先向旗矿管办提交相关证件、材料进行登记、备案。旗矿管办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协调旗草监局、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占用手续,待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占用单位方可进入作业区。

第十三条需要立项审批的非矿产资源类占用草原项目,由旗发改局负责审核登记,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具体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由占用单位、草监局、苏木镇三方,根据实际情况,以确保所涉及牧民和嘎查村利益不受侵害为前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协商制定占用草原补偿方案,草监局要对被占用草原进行实地勘验,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占用草原补偿方案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占用单位在苏木镇和草原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与嘎查村和牧户签订《草原占用协议书》,农牧业局出具《草原占用审核同意书》,占用单位要将所需补偿费和管理费及时上交到旗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通过非税收入管理局将资金划转到相关苏木镇,由苏木镇负责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足额兑付给所涉及的嘎查村和牧户。

第十六条施工中占用单位需超范围占用草原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各相关苏木镇负责督促符合条件的牧民用补偿费缴纳社保费,旗人民政府根据我旗的有关规定,对缴纳社保费的牧民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因草牧场转包、出租等引发的补偿费归属纠纷,经当事人协商无法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补偿费按照法院的判决结论兑付。

第十九条占用单位未经批准占用草原、超范围占用草原或施工后未按要求回填平复所开坑、槽、沟、洞和未按要求处理生产、生活垃圾的,由草监局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期改正的由草监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占用单位在施工作业中,因管理不善引发事故、灾害或社会治安事件的,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赔偿或补偿对嘎查村和牧户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占用单位、嘎查村和牧户应当遵守占用草原协议的有关规定。占用单位要以人为本,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和管理费上交到旗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占用单位、嘎查村和牧户如出现因故违反协议的行为,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如补救后仍无法挽回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为防止各类矛盾的激化,占用单位不得直接与牧民解决矛盾与纠纷,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占用单位自己承担。嘎查村或牧民与占用单位之间有关草原占用的矛盾和问题,必须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或草原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牧户在与占用单位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占用单位正常开展生产作业活动,因违法扣车、拦车等行为给占用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占用单位和牧民利益造成损失或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管、审核、审批职责,对违法占用草原的行为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自本办法实施后,我旗范围内有关草原占用的补偿规定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草原占用补偿规定,应从其规定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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