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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件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5 21:03:4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拆迁案件十大经典案例

2013年度拆迁案件十大经典案例

1、陈某成等人抗拆维权事件

2013 年7月4日凌晨4时,山东省平度市金沟子村正在睡梦中的陈某沙、陈某利、陈某节等村民被人强制拖出带走,扔到数十里外。当他们回到村庄里发现其住房已经是废墟。7月5日,闻听强拆消息后,家住该村的财新网记者陈某成从出差地赶回平度,发表微博表示要死磕到底。7月10日,陈某沙、陈某善、陈某节联名发出书面报案报告,要求平度市公安局立案调查,但未获回应。陈某沙、陈某利、陈某节整理出了财产损失清单,交到了派出所,也未获得有效回应。她们分别向平度市政府书面请求政府保护,也不见回音。7月24日,她们向青岛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五日后分别收到青岛市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8月16日,她们委托律师向青岛中院递交了针对7月4日强拆事件的起诉材料。一周后,接到青岛市中院将该案移送市南区法院已经立案审理的通知。然而,三个多月过去,该案仍未开庭。

在此期间的2013年8月9日,房屋已在一个月前被黑拆的陈某沙与张某珂夫妇接到电话,被告知有挖掘机在自家废墟作业,二人赶到现场,与司机发生冲突,司机一度离开,但此后当司机再度来到现场,将挖掘机退出作业现场时,张某珂夫妇控制了挖掘机司机,陈某成等人则来帮助并报警。

8 月10日下午一时许,陈某成等七人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一位挖掘机司机为由现场抓捕羁押。羁押当日,平度警方未公布任何相关信息,也未对来自财新传媒的咨询作出回应,次日下午,18:45,平度警方以官方微博发布“警方消息”称:“8月11日,平度市东阁街道金沟子村陈某某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一个月后,平度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陈某成和陈某沙二人,其他五人此前已经分别取保候审。

在陈某成被羁押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平度的非法拆迁活动成为中国拆迁领域的标志性事件。

事发后,全国各地律师自发组成了数十人的团队,为陈及其他被羁押村民提供法律援助。京城多位知名法学界人士发出联名信,呼吁释放陈某成等人。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记者陈某成

【点评】:现行法律禁止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和改变土地用途就进行占地、拆迁搞房产开发。平度金沟子村非法拆迁已经是全国农村非法拆迁的标本。陈某成的维权活动代表了中国这一代知识分子对于法治和民生的追求的努力,历史将记录这一个插曲。我们每个人在这个插曲中都是演员或是观众,且为这段历史承担责任。

2、苏州范某根事件

2013 年12月3日,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严山村,拆迁公司人员在虎丘区公安分局处警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手持伸缩棍对范某根一家三口暴力行凶,导致其妻顾某珍的右手小臂骨折,范某根和儿子也被打伤。范某根持刀刺向拆迁公司人员胡某、柳某,致二人死亡。12月16日,经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虎丘区公安分局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吴某、戚某、孙某等6人执行逮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范某根执行逮捕。12月17日,范某根委托律师,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指派辅警出警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自卫

【点评】近年来,拆迁血案频繁发生,范某根案是其中后果最为严重的案件之一。所幸的是,血案发生时,虎丘区公安分局的处警人员就在现场,因此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就认定并公布了“拆迁公司人员手持伸缩棍殴打”的情节,可推断范某根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并暴露了拆迁公司在制造血拆事件中的作用。

3、农村拆迁血案频发

2013年,国内农村拆迁依旧矛盾加剧,伤亡事件频繁发生。其中,一月份发生的两起让这一年的春节都沾上了不祥之兆。

1月9日上午,黑龙江省肇东市肇东镇东越村刘八虎屯村民因为拆迁问题,与当地执法局和拆迁指挥部发生群体冲突事件,造成一名70岁老人死亡。

2013年1月14日,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南畔洲村发生自焚抗拆迁事件。44岁的澄海南畔洲村民蚁某杰于1月14日上午9时许挖掘机开到时,站在墙头点火自焚。据当地村民介绍,蚁某杰的房子是他以前花了一万多元租来收购废品的。

当地政府称,据了解,南畔洲村南和大道两侧约8亩集体建设用地原租给26户村民使用,2009年合同到期。2011年换届后,村两委班子决定对该片地进行规划,方案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通过。13日计划对已做通工作的9户进行拆除,蚁某杰占建的建筑物不在当天拆迁之列。1月13日,蚁某杰(男,43岁)攀爬到其他村民占建的搭设物上,朝自己身上浇汽油并点火。目前伤者情况稳定。镇、村二级暂停拆迁行动。

【关键词】农村拆迁

【点评】2013年,拆迁的主战场逐渐移向农村。土地财政正在推动农村走向何方?人们不禁要问:农村拆迁,谁说了算?现实是农民说了不算,村官们有成为当代的土豪劣绅的危险。

4、南宁警察枪击抗拆村民事件

2013 年9月28日上午,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圣人湾酒店发生强拆事件,防暴警察用橡皮霰弹向抗拆村民射击,6名村民相继中弹倒地。在此之前,村民手拿镰刀、自制燃烧弹、鱼雷等与将近2000名警察和特警对峙了数小时。据村民统计,警察一共开了48枪。当地回应称,执法队伍拆除的建筑属于违法用地上的违章建筑,由于遭遇暴力抗法并致两名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消防车等装备不同程度受损,警察被迫使用催泪弹和橡皮子弹,对不法人员进行强制驱散和抓捕。

【关键词】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

【点评】如事实确如南宁官方所述,村民使用了镰刀、自制燃烧弹、鱼雷对抗强拆,确实涉嫌妨碍公务。但在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公安干警参与强拆活动之下,出动 2000余名警察和特警参加强拆又该当何论?另一个问题是,涉案酒店建设于一年之前,甚至早已开门营业,当地政府在一年时间内未能制止处理,“眼见他起高楼”,是否也印证了其严重缺乏执政能力?

5、株连式拆迁愈演愈烈

2013年10月24日,长沙女教师谭某喜就经历了一场“株连式拆迁”—谭某喜的婆婆因补偿不到位而成了“钉子户”,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竟为此下发通知,擅自将谭某喜调到拆迁指挥部,专门负责给家人做思想工作。

2013年10月28日,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城管局纪检组长蒋某松因不配合政府拆迁被停职。

2013年12月2日,安徽省太湖县城管局副局长陈某被要求到“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报到,做被拆迁人陈某的女儿陈某琳的工作。

【关键词】株连式拆迁 【点评】从2004年嘉禾事件起,“株连式拆迁”在十年时间不但没有消失,反而因“行之有效”而愈演愈烈。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对采取“株连式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中央和国务院已经明确将“株连式拆迁”视为违法强拆的一种形式,但由于这种行为内部性、不可诉性的特征,难以监管和追责,加之地方官员法治理念淡薄、因土地财政利益利令智昏,导致株连式拆迁屡禁不止。

6、多地发生因征地碾压村民事件

2013年3月27日,河南省中牟县姚家镇西春岗村,村民宋某义为阻止河南弘亿国际庄园在自家责任田内施工,遭铲车碾压死亡。

2013年3月30日,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西边淌村宜巴高速公路,村民张某琼因赔偿问题,试图阻止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遭水泥罐车碾压死亡。

2013年4月3日,四川省西昌市太和镇麻柳村,村民代表宋某华前往重庆钢铁公司太和铁矿麻柳村施工现场,就村里的灌溉渠因施工而堵塞一事与对方协商,争执中被碾压致死。

2013年8月28日上午,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林口村,在土地尚未被征用的情况下,该镇征地工作组不顾村民阻拦强行带领施工队施工征地,不慎碾死一名女童。

【关键词】碾压

【点评】是冰冷的机器对土地和生命的碾压,也是城镇化对农民的碾压,是土地财政和商业利益对农民生存权的碾压,是权力对法治和人权的碾压。

7、河南拆迁上访者杀死截访者

多次被截访者强行送回原籍后,2013年11月15日凌晨,鹤壁进京拆迁上访者巩某军在被押送回原籍的高速路上,刺死截访者王某生。19岁的王某生是陕西省白水县人,被人雇佣充任押送访民的保安,押送一人能挣200快钱。案件发生后,带队截访的鹤壁市“优秀信访干部”的赵某山因对“负责劝返、联系车辆、安排送返”负有直接责任,而被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

【关键词】截访

【点评】信访与截访是目前中国社会的一个顽疾,由于信访制度本质上脱离于司法体系之外,又长期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量化标准,因此造成了群众上访与地方政府截访的“猫鼠游戏”,更有一些地方政府以拘留、劳教、“法制学习班”和黑监狱的手段制裁和禁止上访。今后,信访排名取消后,各地政府“公关”、“截访”的压力变小,如此极端的悲剧或可避免,但信访制度本身何去何从值得思考。

8、广西暴力拆迁涉黑案开审 嫌疑人拆楼梯泼粪逼拆

2013 年12月12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如刚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检方指控,该组织涉嫌在无任何动迁、拆迁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拆楼梯、砸铁门、放炮仗、泼粪等非法手段暴力逼迁,从中获取巨额拆迁费用。起诉书中明确指控胜利小区、滨江世纪城是黑社会参与的暴力拆迁,并写道 “该犯罪组织在本市柳北区已经逐步朝着垄断拆迁工程的方向发展”。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部分被告人还被指控犯有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目前尚未宣判。

【关键词】黑社会

【点评】近年来各地发生的黑拆、血拆、逼拆事件,往往组织严密、手段残暴、方法多样。拆迁公司的“黑社会”化又成规模,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极为罕见。这个案件首次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性此类行为,或可起到一定震慑作用。

9、福州百年古刹瑞云寺被拆 负责人自称被抬出古刹 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城中村”—象园村的福州的百年古刹瑞云寺,现在已成为一片废墟。2013年12月11日,在未经寺庙方同意的情况下,这座始建于1896年的佛寺被拆除。

【关键词】强拆寺庙

【点评】瑞云寺既是宗教场所,也是百年建筑。对于宗教场所的拆迁,无论是《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还是早年的《拆迁条例》都有规定,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同意。在瑞云寺拆迁事件中,当地民族宗教部门没有起到保护寺庙权益的作用,而规划部门在连片改建的规划设计中,是否可以对其中的重要宗教场所进行保留,而不是一拆了之?

10、株洲为招商百亿元项目,强拆仅竣工一年希望小学

2013 年8月28日湖南株洲一新建希望小学被强拆,竣工仅一年。案发地在海拔1350米的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被强拆的希望小学是农场几代人盼望了近20年的结果。遗憾的是,仅在竣工不到半年后,一个计划投资过百亿元的项目被引入炎陵,希望小学所在地块被划入首批征地范围。“拆校”与“护校”之争几乎牵动了炎陵县的所有部门。小学被强拆后,项目并没有在预定日期顺利奠基,孩子们则被迁入了一个过渡性的板房学校。

【关键词】竣工一年希望小学

【点评】希望小学竣工一年就被强拆,体现了当地征地一切以经济利益优先的执政思路和严重缺乏法治意识,反映了规划管理的混乱和随意。另外我们不禁要问,投资百亿的项目,难道就容不下一个希望小学吗?

推荐第2篇:拆迁报告

关于申请对 危旧房拆迁改造的报告

人民政府:

为紧跟区政府提出的着力实施旧城改造战略部署,巩固和加强北商贸物流中心地位,突出园商圈的经济辐射力,我公司拟对片区危旧房屋进行旧城拆迁和综合改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拆迁改造区域的基本情况

区域东朝仪凤街、西临正在施工建设的“曼哈顿商业广场”项目、北依东街口、南靠 “鼎城”商住区。

据调察目前在该区域内的业主主要是原市物资局金属公司和原市轻工业公司的老职工,总量为300余户,37088.424平方米,居住着2000多人,其中住宅危旧房为140余户600多人,1.2万平方米。

由于多种原因危旧房在原五星鼎城商住区建设和在建的曼哈顿商住区建设中均未纳入到统一的改造中,目前该区域房屋不仅危旧,而且卫生状况极差,安全隐患严重,已经成为典型的“贫民窟”和“城中村”。更为严重的是在“5.12” 地震中该片区的房屋受到极大地破坏,部分房屋已经相关部门鉴定为C、B级危房。为防止房屋安全

1 事故的发生,在“5.12”地震后政府还专门拨款 万元对该片区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居住在该区域的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和下岗、低保人员,这些人群普遍文化程度较低,社会竞争能力差,收入低,难以实施自改。因此,现住在此区域内的居民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的愿望十分强烈,已多次集体到市、区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政府将其列入旧城改造的范围。同时由于原“五星鼎城”项目在建设时未能达到进出区域的安全管理要求,使已经入住的业主至今不能办理产权证,导致群众多次上访,严重的影响到社会稳定,而仅靠五星鼎城建设方已经无力解决上述问题。该区域的群众也迫切的希望通过对号危旧房改造时消除进出口的安全隐患,使之能尽快的办理产权证。

鉴于旧城拆迁改造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各方利益且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我公司在前期已经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从调查的情况看,该区域的群众对我公司拟拆迁改造其危旧房屋表示出极大地热情,对我公司提出的拟拆迁补偿方案表示接受,目前在该区域内的拟拆迁安臵户绝大部分已经与我公司签订了同意拆迁改造的意向性协议。因此,对危旧房屋进行拆迁改造已经具备了具体实施的基本条件。

二、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2 我公司建设单位。其前身是,我公司具有旧城拆迁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丰富实践经验,在先后成功开发了小西门小区、月亮湾小区和商业街等旧城改造项目,在通过对老城区的旧城拆迁改造建设了目前邻水最大的购物商业广场。通过我公司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近几年我公司立足南充、向外拓展,向高品质楼盘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其中位于核心境区的“高端别墅楼盘做为四川省第一个被《中国国家地理杂志》荣载的唯一的别墅项目,受人瞩目。我公司具有严格的科学管理体系、优秀的员工队伍和较强的资金实力,完全有组织实施仪危旧房改造的能力。

三、项目建设原则和目标

我公司在实施仪凤街旧房改造中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突出特色、打造精品”的原则,以人的行为、心理、视角和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实施超前规划,结合改造区域地域特点凸显商业氛围。将改造后的区域建设成为集购物消费、商业办公、旅游居住为一体的顺庆新地标性大型 综合商住区。

通过我公司对区域的旧城拆迁改造,将来呈现在该区域的将是一个体现文化与商业、历史和现代、功能多样和视觉美化,人与环境极大和谐的具有良好人文环境的高档建筑

3 群。同时通过对城拆迁改造,将使在建的“曼哈顿商业广场”无障碍的链接起来,使之成为在全川都可首屈一指的超大型城市商务中心,做到既改善环境又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大大的提高顺庆区的城市形象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四、希望给予支持的几个问题

旧城拆迁改造因为拆迁后的可用建筑面积不大,补偿还房面积较多,一般的开发商因难以获利而不愿开发。针对在该区域拆迁改造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希望政府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一、由于该区域内的拆迁还房面积较多,按一般的容积率建设将无法满足拆迁还房的需要。而且在花园商务区内如容积率较低也无法提高建筑的整体视角效果。因此,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上给予提高容积率的政策倾斜。

二、因为对该区域的拆迁改造关系到该区域内的群众居住条件改善,是一项民心和德政工程,希望政府按照旧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

三、我公司已经在前期进行了拆迁安臵还房的调查,并予绝大部分拆迁户签订了意向性的拆迁协议。按照现在的拆迁政策规定,希望政府尽快的批准进行拆迁,我公司将全力的配合政府完成相关的工作。

4 特此报告

推荐第3篇:拆迁报告

关于申请对仪凤街39-51号危旧房拆迁改造的报告

顺庆区人民政府:

为紧跟区政府提出的着力实施旧城改造战略部署,巩固和加强顺庆区川东北商贸物流中心地位,突出五星花园商圈的经济辐射力,我公司拟对仪凤街39-51号片区危旧房屋进行旧城拆迁和综合改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拆迁改造区域的基本情况

仪凤街39-51号区域东朝仪凤街、西临正在施工建设的“曼哈顿商业广场”项目、北依吉隆街东街口、南靠 “五星鼎城”商住区。

据调察目前在该区域内的业主主要是原市物资局金属公司和原市轻工业公司的老职工,总量为300余户,37088.424平方米,居住着2000多人,其中住宅危旧房为140余户600多人,1.2万平方米。

由于多种原因仪凤街39-51号危旧房在原五星鼎城商住区建设和在建的曼哈顿商住区建设中均未纳入到统一的改造中,目前该区域房屋不仅危旧,而且卫生状况极差,安全隐患严重,已经成为典型的“贫民窟”和“城中村”。更为严重的是在“5.12” 地震中该片区的房屋受到极大

1地破坏,部分房屋已经相关部门鉴定为C、B级危房。为防止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5.12”地震后政府还专门拨款万元对该片区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居住在该区域的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和下岗、低保人员,这些人群普遍文化程度较低,社会竞争能力差,收入低,难以实施自改。因此,现住在此区域内的居民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的愿望十分强烈,已多次集体到市、区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政府将其列入旧城改造的范围。同时由于原“五星鼎城”项目在建设时未能达到进出区域的安全管理要求,使已经入住的业主至今不能办理产权证,导致群众多次上访,严重的影响到社会稳定,而仅靠五星鼎城建设方已经无力解决上述问题。该区域的群众也迫切的希望通过对仪凤街39-51号危旧房改造时消除进出口的安全隐患,使之能尽快的办理产权证。

鉴于旧城拆迁改造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各方利益且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我公司在前期已经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从调查的情况看,该区域的群众对我公司拟拆迁改造其危旧房屋表示出极大地热情,对我公司提出的拟拆迁补偿方案表示接受,目前在该区域内的拟拆迁安臵户绝大部分已经与我公司签订了同意拆迁改造的意向性协议。因此,对仪凤街39-51号危旧房屋进行拆迁改造已经具备了具体实施的基本条件。

二、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四川银峰臵业有限公司)是拟对仪凤街39-51号危旧房改造的建设单位。其前身是四川银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我公司具有旧城拆迁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丰富实践经验,在顺庆区先后成功开发了小西门小区、月亮湾小区和吉隆商业街等旧城改造项目,在广安邻水通过对老城区的旧城拆迁改造建设了目前邻水最大的购物商业广场。通过我公司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近几年我公司立足南充、向外拓展,向高品质楼盘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其中位于都江堰灵岩寺核心境区的“江山墅”高端别墅楼盘做为四川省第一个被《中国国家地理杂志》荣载的唯一的别墅项目,受人瞩目。我公司具有严格的科学管理体系、优秀的员工队伍和较强的资金实力,完全有组织实施仪凤街39-51号危旧房改造的能力。

三、项目建设原则和目标

我公司在实施仪凤街39-51号危旧房改造中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突出特色、打造精品”的原则,以人的行为、心理、视角和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实施超前规划,结合改造区域地域特点凸显商业氛围。将改造后的区域建设成为集购物消费、商业办公、旅游居住为一体的顺庆新地标性大型 综合商住区。

通过我公司对仪凤街39-51区域的旧城拆迁改造,将来呈现在该区域的将是一个体现文化与商业、历史和现代、功能多样和视觉美化,人与环境极大和谐的具有良好人文环境的高档建筑群。同时通过对仪凤街39-51的旧城拆迁改造,将使仪凤街、模范街、吉隆街和在建的“曼哈顿商业广场”无障碍的链接起来,使之成为在全川都可首屈一指的超大型城市商务中心,做到既改善环境又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大大的提高顺庆区的城市形象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四、希望给予支持的几个问题

仪凤街39-51区域的旧城拆迁改造因为拆迁后的可用建筑面积不大,补偿还房面积较多,一般的开发商因难以获利而不愿开发。针对在该区域拆迁改造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希望政府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一、由于该区域内的拆迁还房面积较多,按一般的容积率建设将无法满足拆迁还房的需要。而且在五星花园商务区内如容积率较低也无法提高建筑的整体视角效果。因此,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上给予提高容积率的政策倾斜。

二、因为对该区域的拆迁改造关系到该区域内的群众居住条件改善,是一项民心和德政工程,希望政府按照旧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减免相应的配套税费。

三、我公司已经在前期进行了拆迁安臵还房的调查,并予绝大部分拆迁户签订了意向性的拆迁协议。按照现在的拆迁政策规定,希望政府尽快的批准进行拆迁,我公司将全力的配合政府完成相关的工作。

特此报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推荐第4篇:拆迁报告

哈-白第三合同段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执行办及县政府相关部门:

我合同段经现场实地调查核实,从K75+000-K105+ 829.37路段内需征地拆迁的各种设施数量如下:伐树102棵;征用旱地42.9亩;征用城镇用地5.8亩;迁坟5处;铁丝围栏合计740米;土围墙80米;简易棚2间共300平方米;各种电线杆21根;草场沿路线长600m。

另:位于K97+250和K97+624处的华泰公司和正元国际金矿的生产用水输水管道原设计图中没有,但该路段现存在两处过路水管。

对于以上拆迁问题(见附表)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多次亲临施工现场协调解决,为了进一步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在施工期内能给阿勒泰人民交一份满意合格的答卷,恳请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将拆迁问题予以落实。

详细位置见附表

哈巴河-白哈巴公路新建工程

第三合同段项目部

2007年9月18日

推荐第5篇:拆迁调研报告

市伍桥村蟠桃嘴小区查违控违工作

调研报告

根据“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培训班的安排,我在市纪委查违控违第二小组参与伍桥村蟠桃嘴小区116户查违控违工作。按照市纪委的统一部署,各查违控违小组实行包保责任制和值班制,通过一周以来进村入户开展工作和实地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查违控违工作情况

伍桥村位于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街办,毗邻尹家湖区,紧靠大棋路南,与国家级黄金山开发区鹏程村交界,西依尹家湖东岸之柳提,南隔刘家堰同新美村相邻,北接金山工业园新区,武黄城际铁路南北贯穿全村。随着城际铁路的建设,大冶北站的建立,两湖一园规划和落实,伍桥村面临着整体开发,违章建筑也日渐疯狂。

(一)进村入户签订“三书”。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市纪委监察局积极进村入户,与村民签订《违建认定书》、《违建承诺书》和《入户登记调查表》,这在大冶市的拆迁历史上是首次,起初群众非常反感和不理解,害怕在上面签字,认为是坑骗他们的“把戏”,我们全体工作组成员磨破嘴皮子,耐心细致的做工作,终于在及其困难的情况下把各项签字率提高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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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做好“三个转变”。一是工作思路由主拆向严控转变。之前,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往往只能通过市人民政府组织城管、公安、规划、国土、司法等部门进行大规模的拆除行动,以达到清除违章建筑的目的,但受补偿利益的驱使,部分群众抱有侥幸心理,违章建筑仍不断产生。而现在我们采取分组、分区域、包村等方式,坚持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立即控制,防止因违法建设工程扩大而增加拆除难度,工作目标由拆违为主向严密查控、逐步实现规划区内无新建违章建筑转变。二是工作方式由强拆向助拆转变。之前,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往往采取大兵团、大机械作战的方式强制拆除,破坏性大,群众的损失大,因而其对抗情绪比较严重。现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积极探索“助拆”的人性化拆违方式,最大程度减轻群众损失,最大可能减少群众对抗情绪,赢得了被拆群众的认同和理解。三是工作态度由被动向主动转变。起初,群众对立情绪比较强,控违拆违面积比较大,从时间、空间上都难以巡查到位,拆除则依赖于大规模强拆行动的思想,导致违法建筑屡拆屡建,如雨后春笋。现在,通过不间断的多次上门做工作,赢得群众的理解,为查违控违和下一步的拆迁工作赢得了主动。

(三)牢固树立“三种意识”。纪委作为执纪部门,在严格纪律方面是楷模。一是按章办事,用好“权”。全体干部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谨慎办事。二是清正廉洁,拒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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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大家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开展工作时,面对诱惑,坚持立场,不为所动,按章办事。三是公正无私,不讲“情”。在查违控违工作中,有时也许会遇到个别党员干部、亲朋好友给违建者说情的情况,我们严格按章办事,各种违法建设被严格控制,群众表示满意。

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市民在享受优美的环境、优良的秩序、优质的服务、优化的管理的同时,也感知了违法建设给城市带来的“脏”、“乱”、“差”、“吵”,为此,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给招商引资带来不利,是“两型”社会建设的盲点。究其原因,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部分村民受利益驱动,公然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划范围内突击建房,妄想通过种房子的方式来发家致富,以寻求政府的高额赔偿。

二是可能存在部分村民与黑恶势力或城管执法人员相勾结大肆违建的情况。

三是黑恶势力在背后作支撑,公然暴力抗法,抵制城管拆违。

四是部分城管队员未廉洁自律,借控违时机,收取灰色收入,暗中支持违建。

五是街办、城管选择性执法,未能以人为本、为民执法;未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未履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见“硬”的就怕、见“软”的就欺;吃、拿、卡、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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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和滥用职权;采取不法手段维护本部门不正当利益;执法不公带来很多乱象,导致违法建设愈演愈烈。

六是部分村官贱卖土地资源,非法组屋建房,只收钱不管事,涉嫌渎职和非法侵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组作为基层民主自治组织,是没有行政许可权的,更没有行政收费的权利,需引起各级政府高度警惕和重视。

三、几点建议

一是必须明确控违办、城管局、规划局、街办、城管大队、村组、社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权责要明确、分工要合理、决策要科学、执行要顺畅、保障要有力、监督要有效、形成合力。

二是必须落实绩效考评、行政问责制度,市政府对于在拆违过程中查控不力的党员、干部纳入绩效考评,一票否决,依法问责。

三是规范城管执法程序,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形成拆违的高压态势,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原则。

四是满足辖区民众规划建设的需要,支持村组、社区划出片区,统一规划组屋,由村组、社区集中向市规划局报批,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有序建设、和谐建设、文明建设、安全建设,节约土地资源,加强土地集约管理,符合城乡规划总体要求,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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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众参与、社会协同的控违管理格局,打造一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保障有力的城管控违队伍。

六是重拳打击违建中的暴力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第6篇:拆迁补偿报告

拆迁补偿报告

浠水县天泽宾馆建设指挥部:

根据县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遵循按照拆迁办拆迁通知书的要求,遵循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程序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我向组织谈点我对拆迁安置的意见和具体补偿的说明。 从去年至今组织派领导多次找我做工作,可以说自我得知我企业要拆迁安置的信息后,我是万念俱灰,心情至人生低谷,谁能理解我的苦恼和烦闷,作为一个在改革开放中创业掘起,现已基本走向成熟和稳定,一旦拆迁将给我带来减少收益30多万元。近几年我企业每年年生产量及产值,每年度制作炉管10000筒,按每筒80元计算年产值800000元,企业收入按每筒获得纯利12元,年利润在10万元左右,至厂地合同期满还有三年。每当想起这些数字,又有谁知我创业的艰难和辛苦,付出和投入,只有身临其境和涉身处地地换位思考,才能领略到我所处的处境,一旦拆迁就意味着是处我于半死不活,现我已年到中年,再想兴业就更难了。

其二:依据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此,今此今特向组织报告,该报告书是按照拆迁人的权利第五条:拆迁人有权就拆迁的补偿、安置和周转过渡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补拆迁人签订

书面的拆迁协议,希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拆迁的过程中的权利15条、义务14条去执行。

一、搬迁费用所需2万元(包括住所搬迁库存产品转移、临时租用一年)。

二、机械设备3项计款2万元(搅拌机、炉管模具、振动泵)。

三、年纯利润10万元。

以上所按实际和说明就是我所报告协议的真实数字,说句实话,就我企业的现状和我重大的损失我的思想斗争是很激烈的,但有时转念替前来做我工作的领导想,他们这样做也是为了我们城市的变化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年代,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的改革成果人民群众共享,党组织的着力点是人民的事业,着眼点是人民的利益,只要党组织能实事求是地证实我所陈述的报告,结合实际有诚意的而不是歧视的,依法依规讲法理而不是脱离法律讲横蛮的。所以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当时领导的开导下我是第一个带头拆迁的,但我至今一年多没有见到各领导所承诺的搬迁安置和损失,望各级领导给予说法。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7篇:拆迁调研报告

如何进一步破解拆迁难的调查报告

根据区委要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组就进一步破解拆迁难的问题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采取走访、座谈、考察及查阅相关政策法律等方法,走访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了十几个不同类型座谈会,收集了50条意见建议,为调研报告的形成提供了基础材料和依据。

一、拆迁工作的难点所在

这里指的拆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拆迁两个方面,即城拆和农拆。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政策、补偿安置办法均不同,工作难度农拆大于城拆,农拆往往与征用土地结合在一起,对农民来说土地和房屋同样是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拆迁工作的难点也包括征用土地中的问题。

拆迁是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更快地推进“三大转型、四大突破”,实施“八大区块、十八个组团”,拆迁是前提。拆迁是一项民生工程但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城乡形态的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而且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凸现出诸多的社会和家庭矛盾。拆迁得到了极大多数人的拥护,因为极大多数人通过拆迁改变了生活,得到了实惠。但人的欲望是可以膨胀的,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及拆迁准备和保障工作的不足,使拆迁工作过程中遇到许许多多的矛盾、困难和问题。通过调查,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裁决渠道不畅,影响了拆迁进程。新农拆《条例》实施前申请行政仲裁,农拆与城拆分别由市国土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受理及裁定,全市案件集中,数量大,办案人员不足,街道、镇呈报上去的裁决案件大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不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目前,全区近200个钉子户中有相当一部分已报送行政裁决。

2、房屋确权时限不一,增加工作难度。如对未经申批房屋确权问题,我区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属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房屋为确权范围,而江东区规定199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均在确权范围之内,有些区规定时间更靠后,与江东之比较相差15年。因此,我区内82年至97年建造的房子就得不到确权认可,农民感到吃亏,要求政府作出解释,为什么同在一个城市里,同样是市辖中心城区,确权时间限定相差15年?

3、安置房建设滞后,老百姓心里不安,不愿签约。在开发建设中多数项目

存在着重项目建设,轻安置建设现象,有些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安置房用地还没着落,拆迁工作人员拿着图纸作解释,老百姓不相信,眼见为实。安置房没有着落,意味着被拆迁人过渡期的延长,由此也带来了诸如过渡费补偿过低等问题,如果被拆迁人的要求没有满足就有可能拖延拆迁时间。

4、征用过程中影响拆迁的几个问题。其一,10%留用地问题。10%留用地是市政府出台的政策,但大多数拆迁项目得不到兑现,村集体经济缺少了发展空间,股份制形同虚设,村里的公共服务缺少了经济支撑。失地农民的各种保障也受到影响,村干部对10%留用地不能兑现抵触情绪最大。其二,国有、集体土地价格不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制土地管理模式,即同一块相同用途的土地,因其国有、集体不同属性而地价大不相同。所以集体土地被拆迁人不愿意接受货币补偿,而希望土地置换,我区拥有的土地指标极度有限,绝对不能满足置换需求。由于被拆迁人不接受货币补偿而影响拆迁进程。其三,苗木补偿问题。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意见》即北政{2005}45号文件,规定花木类损失补偿最高限价为6000元/亩,在以后的操作中并未按文件执行。在杭州湾大桥连接线征用补偿中按评估价补偿,补偿费每亩达6—8万,引起许多村民的效仿,纷纷在规划红线内栽种苗木,征用补偿后又可移种别处,等待新的补偿。村干部反映,按45号文件,补偿费过低,按当前施行的评估价又太离谱。

5、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规划控制的矛盾。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多年来我区有些地区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指标的限制,许多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不能全部享有其应得的权利。房屋拆迁补偿表面看是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实际上更多体现的是宅基地的价值,一些缺房户也因此丧失了部分宅基地的收益权。即使区政府出台了30平方米的下限,但仍难以弥补多数缺房户的损失。

6、重点工程建设与周边环境的矛盾。近几年来,江北区域内市重点工程,特别是交通道路建设工程居多,这是江北“后来居上,最美最好”的体现。但从拆迁这一角度上来说,受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建设单位按项目规定用地需要量申报,没有考虑到项目建成以后给周边农民带来的不便。如有的项目村中间通过又不是整个自然村拆迁,留下两边少量农户,原有的通道拦截了,有的水渠也给堵了;有的形成了新的城中村,低畦地区。农民反响很强烈,要求能整体拆迁的尽量整体拆迁,新项目拆迁,村干部盖章十分谨慎,怕留下后遗症。

7、工作不到位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从总体上看,奋战在一线的的拆迁工作人员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江北经济发展付出了极大的精力和心血。但客观地说,也有个别工作人员政策水平不强、工作透明度不够,在评估确权补偿过程中人为因素较多,弹性幅度较大,有时显失公平;个别工作人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方法简单,态度不够诚恳,尤其对一些钉子户的处理不敢碰硬,对漫天要价,毫无道理的不合理要求缺乏应对办法,以钱买太平,以钱换时间,导致有些拆迁户认为钉子户得益而效仿。

二、破解拆迁难的建议

造成拆迁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上的原因,有政策因素,有体制关系也有我们工作上的失误。我们摆出难处,就是要正视问题,找出问题的结症所在,想办法去破解,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思想认识到位,营造拆迁氛围。拆迁是当前我区经济工作重中之重的大事。不抓拆迁,我们工作报告中的目标任务无法完成,“八大块、十八个组团”就无法实施,好的蓝图就无法变成现实。首先,要集全区之力造拆迁之势,统一全区上下的思想认识,弄清为什么要拆迁?拆迁为了谁?怎样进行拆迁?每一位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思考,我在拆迁工作中发挥多大作用?造就一种拆迁工作人人有责的氛围。其次,部门与部门、市属部门与区级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要围绕拆迁这一中心工作,克服所谓的部门利益,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再次,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拆迁工作的意义和出发点,要有针对性,把拆迁补偿政策讲清楚,把拆迁工作程序讲清楚,以最大的诚意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2、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调控能力。建立健全区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机关单位和党政干部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共同支持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由区委办、区府办、组织、纪检、政法、建设、规划、国土、农办、公安、法院、街道、镇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临时性办公室,抽调热爱拆迁工作,身体健康的机关老同志充入办公室,协调指导街道、镇拆迁工作;建立定期不定期的例会分析、现场办公、重大问题协调机制;落实以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完善重点工程建设工作督查制度和区领导联系项目制度。

3、明确责任任务,落实激励机制。坚持任务目标化、目标责任化、责任考核化。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签订拆迁工作目标责任状,把项目、任务分解到部门,细化到人,到岗。要列出时间表,细化到每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要设立专项奖金,对拆迁工作做出优异战绩的要予以重奖。组织部门要选派一大批年轻后备干部和新任命干部充入到拆迁攻坚活动中,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增强才干,培养考察干部。

4、严格执行政策,公平公正公开。从国务院到宁波市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房屋拆迁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法规,是拆迁工作准则。要把相关的政策法规明明白白地告诉给被拆迁对象,在阳光下操作。法律政策有规定的应严格遵守,坚持公平原则,不让老实人吃亏,更不能让漫天要价、提不合理要求的“钉子户”得益。要敢于运用行政和法律诉讼武器,一旦进入行政裁决、行政强迁程序,就严格执行到底,不迁就,不退让,要选择典型案件进行行政强制执行,以显示严肃性,震动教育他人。

关于未经审批建房的确权问题,应继续按《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1982年2月13日为临界线的规定。理由是:1982年2月13日为临界线是市政府出台的政策,属法规范畴,对全市有约束力,在未作修

改前,只能执行不能突破。从时限看与江东相比差距15年,但农民建房认证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因当时土地管理尚不规范,有些农民祖传的房子尚未做土地证,有些当时大队口头同意,农民自建房屋,但没有任何手续,为此,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村房产、土地认证进行了集中清理。除本人不愿意做土地证外,祖传老房子和绝大多数农民自建房,补办了手续,做了证,农村补做土地证,城镇补做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因此,在90年代中期以前的农民自建房已经确了权,不存在按江北政策与江东相比有大的吃亏。个别当时不愿意做证的农民那是他本人的事,与政策规定无关。

宅基地使用权与规划控制的矛盾问题。我们认为,首先,未经审批建房的均属违章建筑。农民享受宅基地的无偿使用权,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根本。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标准及经过审批。问题在于江北有些地区多年来受规划控制,冻结了宅基地建房的审批,剥夺了部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我们确认凡未经审批擅自建房的均属违章建筑是严格执法的具体体现。但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对规划控制内的违章建筑应分清各种情形予以不同处理。符合宅基地建房条件、建房标准,建房用途的由于不能审批而已建的,拆迁后按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北政办发[2008]6号文件规定给予货币补偿,补偿基准价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具体操作方法由村民说明建房原因、用途,村委会出具证明,街道镇审核,依据卫星遥感图,经公示确认。这样将能够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由于不能审批而擅自建房的从违章建筑中分离出来。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理直气壮地拆除违章建筑。

5、准备工作充分,畅通拆迁途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顺利完成拆迁任务的保证。准备工作包括项目规划、土地许可、安置安排、补偿标准、拆迁户基本情况、拆迁意愿、心理底线等等状况。当前,解决安置先行和10%留用地、苗木补偿问题是当务之急。安置房是拆迁的前提和准备,安置先行是切实从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让被拆迁户及时介入,参与设计、建设管理,让群众吃放心丸以支持拆迁工作。10%留用地,应该从真心实意帮助村级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出发。做到10%留用地与主体同步规划、同步报批,消除村干部的思想顾虑,使其能全心全意、全力以赴投入征地拆迁工作中。苗木补偿问题,我们认为区政府2005年45号文件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操作脱节,可以废除重新出台政策,建议以实物评估价为标准,以苗木的品种、数量+劳动成本+适当利润为计算方法,既能使村民接受又能阻止投机者的不当得利。10%留用地和苗木问题是征用中我区比较典型和突出的问题,与拆迁直接关联,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解决。

6、善于同市级机关的联系协调,求得上级的支持。作为市辖中心城区既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也有责权利不对称一面。善于同市级机关协调、沟通,求得上级机关的支持是江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元素。拆迁工作更不例外,安置房的先行安置,10%留用地的兑现、土地指标,项目规划等等问题,必须得到市里的有力支持才可以解决。在江北区域内许多项目是市里安排的,如市重点工程与周边环境的矛盾问题,要事先向市里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反映开发拆迁工

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尽可能做到主体工程与周边农民的生活、生产环境同步规划,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再如行政裁决体制问题,应积极向市国土局争取,把裁决权下放,由国土江北分局成立拆迁裁决工作站或工作小组,做好新农拆《条例》实施前遗留钉子户的裁决工作。对新《条例》实施后的拆迁裁决,按新规定的职能体制受理、裁决。

7、抓紧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攻坚克难能力。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选调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同志从事拆迁工作;要加大各项培训力度,学习做群众工作的方法、策略,学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相配套政策和行政裁决、司法执行程序,不断提高专业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要不断强化拆迁工作人员的事业心、责任心,教育拆迁工作人员树立任劳任怨的吃苦精神,一心为民的奉献精神;要建立完善激励机制,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关心和爱护拆迁工作人员,及时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拆迁工作中。

推荐第8篇: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初探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初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因城市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成为当前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也逐年增多。作为一种权利救济途径以及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机制,如何发挥行政复议在预防和化解房屋拆迁纠纷这类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是我们每一个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将我们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一些具体做法提出来,当作引玉之砖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公益拆迁向商业拆迁的转移,拆迁户和开发商的矛盾、拆迁户和地方政府的矛盾便不断出现,并日趋尖锐。据建设部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上半年因征地拆迁而到建设部上访的人数有4026批,计18620人,其中集体上访905批、13223人,个人上访3121批、5397人,不到半年的时间就超过 2003年 3929批、18071人的全年上访总量。2005年,郑州市受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52起,相当于前三年的案件总数。面对急剧增长的房屋拆迁纠纷,我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其具体表现为:①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导致拆迁户利益受损失,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因拆至贫,失去原有的生存基础。这是引发拆迁矛盾的最直接的原因。②拆迁户得不到行政与法律方面的有效的保护,相反,他们发现自己可能是处在拆迁人、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共同对立面的位置上。从制度上讲,这是引发拆迁矛盾的最根本的问题。③一些地方政府建设规划部门随意改变规划,造成居民不能回迁。这也是造成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虽然建设部2003年以来相继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但拆迁矛盾未能得到缓解。其原因,一方面是各地未能严格执行这两个文件,另一方面则是这两个文件作为部门规章,在规范拆迁这个如此复杂的利益关系上的效力层次不够高。

二、房屋拆迁行政复议中若干法律问题

(一)拆迁许可证颁发前的听证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由于拆迁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在颁发拆迁许可证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但拆迁主管部门往往担心,一旦告知听证权利,可能会造成利害关系人阻挠拆迁的行为,因此往往不积极或有意忽略这一法定程序。

(二)关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认定问题

根据国务院、省、市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如何认定上述文件在实践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应当是针对该项目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应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关于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其他批准文件不能代替。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具备对该项目的批准内容以及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文件,均可认定为具备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能否将政府关于下达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及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作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问题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践中对于接受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认识不一。我们认为拆迁单位既然系受委托人,就应当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无需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 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四)关于分户评估的问题

实践中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往往是因为对拆迁评估价格有异议。在签订协议之前所作的评估往往是整体评估(或称分类评估),即首先确定一个基准价,不同楼层的评估价格再乘以楼层系数。此类评估过于粗泛,很难让一些室内装修较好的被拆迁人满意。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了整体评估和分户评估两种形式。虽然拆迁人可能会因为评估费用方面的考虑不愿再进行分户评估,但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如果出现拆迁当事人对整体评估(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达不成协议的情况,要进行分户评估,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五)受理裁决申请前的听证程序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该规定能够使裁决部门通过听证程序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具有共性的问题,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也便于双方当事人沟通,消除分歧。虽然河南省目前尚未制定出具体标准和程序,但参考外地的做法,未达成协议人数的比例一般规定得较低,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拆迁项目总户数200户以上的,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占总户数的10%......\"我们建议省建设厅应尽快制定出符合我省实际工作的标准,以便于规范相关行为,解除群众的疑惑。

(六)核实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任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只要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并不以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为标准,只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包括有记录的异议,如记录在调解笔录上的,均应视为当事人有异议。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该评估结果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拆迁管理部门则有义务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

(七)强制拆迁决定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但是,实践中对相关文书的名称及内容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条例既然规定的是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就不需要以政府的名义向被拆迁人下发法律文书,政府只需要对有关部门作出内部批复即可;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作出的文书应为责令(或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第三种观点认为,强制拆迁行为实际上是政府行为,政府应直接作出强制拆迁决定书。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立法原意。

三、强制拆迁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并不影响拆迁裁决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拆迁人要在接到拆迁裁决15日内自动搬出被拆迁的房屋,否则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迁决定。被拆迁人不服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仍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此时被拆迁人既对拆迁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同时又对强制拆迁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话,则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如果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裁决的判决在前,其后的关于强制拆迁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只能与先前法院的判决保持一致。即,法院判决维持拆迁裁决的,复议机关就维持强制拆迁决定;法院判决撤销拆迁裁决的,复议机关就撤销强制拆迁决定。这就使得此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对强制拆迁的复议审理失去了意义。

二是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复议决定在前,而人民法院判决在后,则有可能出现 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 结果互相矛盾的情况。例如,行政复议机关先作出了维持强制拆迁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后又作出了撤销拆迁裁决的判决或者是行政复议机关先作出了撤销强制拆迁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后又作出了维持拆迁裁决的判决。在此两种情形下都会置行政复议机关于尴尬境地。

三是如果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都维持了各自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救济穷尽原则,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仍然得受理,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而且也增加了行政成本和当事人的诉累

对此,我们的做法是:一方面动员当事人尽量通过一种救济途径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尽量达成共识;最后,发挥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合理性的制度优势,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减少诉累。

四、一些具体做法

通过对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审理,我们认识到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又是社会的热点,容易引发群体矛盾,因此,从源头上规范这一行为,对避免在日后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召开协调、论证会。由市法制机构牵头,与市、县(区)两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一起,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中所涉及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梳理,明确每一环节的主体、依据及程序,并对证据的内容、形式予以固定,形成统一的标准,使今后作出的行为不走样。从2004年开始,三年来,我们共召开协调会、论证会十多次,在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全市统一明确拆迁主体,统一明确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程序,并把它作为一种统一模式固定下来,具体工作中便于统一操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在政府正式作出责令强制拆迁决定前,对该决定进行事前审核。同时,对作为证据之一的拆迁裁决一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发现拆迁裁决确实存在问题,即要求拆迁主管部门自行撤销重作,避免出现因拆迁裁决不合法而导致强制拆迁行为不合法的情况。

综上所述,作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时,要有全局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力争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定纷止争,确保一方社会秩序的平安和城市建设规范有序地进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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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案件剖析报告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

剖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 1

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推荐第10篇:案件进展报告

LAW FIRM

案件进展报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就贵单位委托之不良资产诉讼及执行事务,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

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担保人是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是490万元。主债务人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已破产终结,无财产清偿债务,故贵单位直接起诉的担保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完毕,该案的判决已生效,并于2010年3月30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

现执行法院已向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继续查封其房屋、土地等财产。目前执行法院已查封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让土地66666.67平方米,房屋10368平方米,查封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开具的企业账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迫于压力,有意回购其债权乃至贵单位在泊头市的所有债权,并就此事委托其工作人员及泊头市政府相关人员与贵办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多次洽谈。

LAW FIRM

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计划一方面督促执行法院加快执行进程,加大执行力度,查找其现金资产,拍卖已经查封的土地房屋;另一方面与其就泊头市债权包整包处置一事,进一步商谈,力争促成泊头市债权包的整包处置,使贵单位的债权资产得到有效回收。

二、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

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担保人是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是384万元。

我们代理贵单位于2009年7月24日与泊头市自来水公司达成了(2009)沧民初字第74-1号调解书,调解给付本金利息合计530万元,泊头市自来水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先支付了13万元,已转入贵单位帐户,目前仍欠517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于2010年3月30进入执行程序,现执行法院已向泊头市自来水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其房屋1706.33平方米,同时查封了该企业在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中国银行泊头市支行开具的企业账户。

因担保人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故未能与其达成调解协议,贵单位与其之间的担保纠纷已经开庭审理完

LAW FIRM

毕,二审判决于2010年4月13日生效,并于2010年6月8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向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98.08亩、1486平方米、912.71平方米、27.9亩,同时查封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中国银行泊头市支行等银行开具的企业账户。

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抓紧时间督促执行法院加快执行进程,加大执行力度,继续查找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资产,拍卖已经查封的土地、房屋,使贵单位的债权资产得到有效回收。

三、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黄骅市化工厂、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的工作

该案中主债务人黄骅市化工厂已经在1999年改制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企业现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清偿能力,该案中保证人为黄骅市五一机械厂,该厂现已改制为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

因本案已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黄骅市化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需提供

LAW FIRM

被执行人黄骅市化工厂的财产情况方可重新立案执行。虽然已知黄骅市化工厂已变更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但黄骅市化工厂的工商档案里没有改制文件及债务承担的资料。通过查询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档案,在其中发现了改制文件及债务承担资料,但黄骅市国土资源局无理干涉,不允许复印该资料,无奈之下,我们只好请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该资料,并以此为依据变更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因为以上种种原因,该案现在方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调取了黄骅市化工厂改制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档案,并已裁定追加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我们通过调查,现已查明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情况,并已查明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

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下一步计划查封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的银行账户查找其现金资产,查封并拍卖其土地、房屋等财产,以使该债权得到完全偿还。

四、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河北锦纶切片厂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

LAW FIRM

案件基本情况:

(一)、2003年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起诉河北锦纶切片厂和河间市正大农用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诉讼标的2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10月13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沧初字第141号判决书,河北锦纶切片厂偿还200万元及利息,河间市正大农用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36000元由两被告承担。

2004年5月10日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申请法院执行。

(二)、2003年5月10日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起诉河北锦纶切片厂,诉讼标的188.58万元及利息(抵押借款200万元偿还11.42万元),2003年6月10日起诉河北锦纶切片厂和河间市双和锦制品有限公司、河间市华表锦纶棕丝厂(代为请求权)。

2003年7月24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沧民初字第103-1号判决书,判决偿还188.5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4000元由河北锦纶切片厂承担。2003年8月27日申请法院执行。

2004年8月10日法院做出(2003)沧执字第95-1号裁定书,裁定拍卖河北锦纶切片厂的厂房、办公楼、部分车辆和土地使用权。

2006年9月11日沧州中院作出(2003)执字第95-5号裁定书,裁定以物抵债并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对(2003)沧民初字第103-1号判决书的执行。

该案中主债务人河北锦纶切片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河

LAW FIRM

间市正大农用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尚未发现企业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下一步将继续查找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使该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五、关于贵单位诉河北青县磷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河北省青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是河北青县磷肥厂,借款本金是125万元。因债务人河北省青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终结,无财产清偿债务,担保人河北青县磷肥厂已改制为河北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故直接起诉担保人河北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该案已于2010年6月2日在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完毕,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2010年6月23日

第11篇: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查阅案件书面材料、法律法规,现特就佛山力雄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力雄”)票据事宜制作本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基本案情

票号为0010000320223456的商业承兑汇票由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食储备库”)开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托收承付(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内蒙古国创金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金科”)接收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公司,然后由公司背书转让给现在持票人佛山力雄。

2016年6月,票据到期后佛山力雄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兴业银行以票据印章不清晰为由拒绝承兑。

2017年4月,佛山力雄再次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4月10日,兴业银行作出书面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无款支付。

二、案件分析

本案件中涉及五方当事人,各方法律地位如下:粮食储备库为出票人,国创金科以及我司均为背书人,佛山力雄为持票人,幸运银行为承兑人。

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佛山力雄享有三种权利,一是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持票人享有向承兑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的权利,这是第一顺位的权利;二是追索权,票据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有权向前手即票据背书人主张追索权,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追索权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只向某一背书人追索,也可以向所有背书人以及出票人追索,被追索人偿还款项后,也获得了票据上的权利;三是利益返还请求权,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票据被拒绝承兑后,佛山力雄有权向其前手即国创金科、我司以及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

三、法条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建议

1、我司作为票据背书人,佛山力雄公司可以向我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但通过逐级向上追索,实质上最终的责任方为票据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为减少追索过程的繁琐、防止追索权时效经过,建议我司与佛山力雄协商,由佛山力雄持票据以及拒绝承兑理由书向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票据追索权,由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费用。

2、若粮食储备库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另根据兴业银行拒绝承兑书可得知,拒绝承兑的原因是粮食储备库的账户上没有款项可供支付,粮食储备库明知对外开具票据应在账户上预留相应款项,但实际上账户内却无款支付,存在票据诈骗的嫌疑,若佛山力雄在向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后,粮食储备库仍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以粮食储备库存在票据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名博

2017年4月16日

第12篇: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是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中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分析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1: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2: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

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这里所说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这里所说的效益,既是指社会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

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破解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3:

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13篇:案件报告制度

案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分局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确保局领导及时掌握本局工作中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分局系统内办案单位查办的所有已立案未结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的案件立案后,各科室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向分局报告,各科室每月5日前向分局报告上月情况。

第四条案件报告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办案单位;

(二)立案时间;

(三)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定性及拟处罚金额;

(六)其他有关情况。第五条监管方法:

(一)实行办理结果反馈制度。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办单位应随时向有关领导或上级部门汇报案件查办情况。

(二)建立办理登记制度。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办单位将办理案件的情况报送分局后,分局案审机构要记录并建立备查档案。按月通报科室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办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基本原则要求:

(一)执法人员要按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二)执法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领导报告情况,不得隐瞒案件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上级;

(三)报告内容要准确、全面;

(四)查办中的案件情况不能随意向媒体发布。

第七条 案件查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机关纪检监察和效能办根据情节追究行政责任,并列入年终考核项目:

(一)隐瞒不报的;

(二)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情况进行谎报的;

(三)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第八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报告制度由分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4篇: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分析报告

(一)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

20**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

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2、脑外伤;

3、左侧第6肋骨骨折;

4、脾破裂;

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

6、面部皮肤裂伤;

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

1、建议继续治疗;

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

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元;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

案件分析报告

(二)

最近,***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

(三)

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

(三)、

(四)、

(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15篇:案件终结报告

正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 事 人:正安县鸿泰来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林山,个体工商户、住贵阳市小河区中华花园(现住:正安县鸿泰来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正安县凤仪城南新天广场; 经营范围:食品、百货、日杂、家用电器、手机、灯饰、家具、废旧家用电器回收*零售;

注 册 号:520324600036130

201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迪达斯”牌衣服5件,裤子1条,“卡帕”牌衣服7件,“耐克”牌服装5套,裤子1条,“鸿星尔克”牌裤子5条,“鳄鱼”牌皮带4条,“V”皮带3条,“金利来”皮带7条, “皮尔卡丹”牌皮带5条涉嫌假冒。

经现场报局领导批准,对其生产经营的以上产品实施了扣留封存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由何易、罗松二人负责调查此案。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证据

(一):201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在当事人门市部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阿迪达斯”牌衣服5件,裤子1条,“卡帕”牌衣服7件,“耐克”牌服装5套,裤子1条,“鸿星尔克”牌裤子5条,“鳄鱼”

牌皮带4条,“V”皮带3条,“金利来”皮带7条, “皮尔卡丹”牌皮带5条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请示局领导后对其涉嫌经营假冒的服装进行了暂扣;

证据

(二):2011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步步高服装城负责服装销售的杜启定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购进“阿迪达斯”牌衣服5件,裤子1条,“卡帕”牌衣服7件,“耐克”牌服装5套,裤子1条,“鸿星尔克”牌裤子5条,“鳄鱼”牌皮带4条,“V”皮带3条,“金利来”皮带7条, “皮尔卡丹”牌皮带5条和该服饰为假冒的事实。

证据

(三):2011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林山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服装是徐牧在经营并与鸿运泰来购物广场是联营关系和责任由鸿泰来承担的事实。

证据

(四):201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步步高服装城负责人徐牧所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与鸿泰来购物广场是联营关系和共用同一个营业执照的事实。

三、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2011年4月19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执法人员开具的《正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正工商行扣字(2011)第015号)》1份,和《正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第015号》1份及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2、2011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步步高服装城销售负责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5、2011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林山所作询问笔录一份;

6、201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林山所作询问笔录一份;

8、2010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鸿泰来购物广场步步高服装城负责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并注明笔录无误,承办人认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四、违法事实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于2010年12月以每套10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阿迪达斯”服装一套,以每件衣服3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衣服两件,以每条1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裤子2条;以每条3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鸿星尔克”裤子5条;以每件4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卡帕”衣服7件;以每条19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鳄鱼”皮带4条;以每条3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V”皮带3条;以每条4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金利来”皮带7条;以每条3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皮尔卡丹”领带5条,以上服饰在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时还未来及销售。以上服饰共计价格1086元。

五、定性分析

本案为流通领域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惩处。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者,通常是在自己生产、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时又往往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这种商品通常不是销售者自己所生产,而是他人所生产、提供的。我们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以牟取更多利润的故意,其销售行为为主行为,假冒行为为从行为,依法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定性。本案中,当事人是长期从事服饰销售的零售企业,在管理和进货渠道上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本不应出现有售假冒伪劣产品。可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其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假冒品牌服饰比正规的品牌低的多。由此可见当事人是明知道二种产品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只是为了追求企业高额利润,而从事销售假冒品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询问,当事人供述本案中涉及的服饰均为假冒产品。因此我们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处罚依据及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

(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

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假冒“阿迪达斯”牌衣服5件,裤子1条,“卡帕”牌衣服7件,“耐克”牌服装5套,裤子1条,“鸿星尔克”牌裤子5条,“鳄鱼”牌皮带4条,“V”皮带3条,“金利来”皮带7条, “皮尔卡丹”牌皮带5条,;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承办人:何易、罗松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第16篇:最高法司法解释规范房屋拆迁案件审理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范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全文)

2012-4-10 10:06:45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以下是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7篇:国务院要求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违法案件

国务院要求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违法案件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近期加强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土地调控政策,土地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当前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严格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难度加大,用地粗放浪费现象依然存在,违法违规用地、侵害群众权益问题易发多发。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严格执法督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会议要求近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制定并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开展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完善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明确土地收益基金计提比例,专项用于耕地保护。(二)严格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坚决防止违法违规用地反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切实解决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抓紧清理整改高尔夫球场,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维护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三)认真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加快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照依法、严肃、有效的原则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违法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订,切实规范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维护农民权益。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依法加快供地进度,保证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提前做好明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的储备和预安排。采取多种措施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进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由价格主导向双向定价、配建保障房等转变。(五)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确保各部门各行业制定相关规划、开发利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运用土地利用计划、土地供应、地价等政策工具,加强对产业、区域发展的引导,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集约用地。建立规划和项目节约用地评价制度。

会议研究确定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做好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直接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社会和谐稳定。必须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加快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一要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更加积极主动地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二要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工作机制,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尽最大努力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三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确保其得到有效监护和妥善照顾。切实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四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五要进一步明确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六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救助保护制度,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第18篇:征地拆迁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长胜街道2011年征地拆迁工作基本情况的

报告

区纪委:

按照市区两级政府的安排部署,2011年我办共承担石嘴山西环路延伸段、机械装备区四号路、汝箕沟口防洪工程、缁山飞地工业园、贺兰山南路延伸段二期、湖北德龙汽车4S店以及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企业建设用地等征地拆迁工作,为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街道党工委成立了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街道1名领导牵头负责,另外抽调3-5名工作人员组成,每组负责1-2个征地拆迁项目。同时街道党工委与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以及每个参与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签订了廉洁拆迁责任书,确保了征地拆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现将各项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石嘴山市西环路延伸段征地拆迁项目

石嘴山西环路延伸段建设项目是2010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道路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共需征用我办三个村、三个社区土地512.34亩,拆迁住户144户,项目共需征地拆迁资金3723.37万元,2010年至今市、区两级政府拨付我区征地拆迁资金2309.08万元,已经支付1878.45万元,还

剩余资金430.63万元。

二、汝箕沟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项目

汝箕沟沟道及拦洪库工程建设项目是2011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占地位于东至第二农场渠、南道姚汝公路、西至世纪大道、北到星海湖南域南侧堤防,涉及我办长胜村、龙泉村部分村民土地及洗煤厂、鱼塘及住房等地面附着物。项目共征用土地4518亩,其中:在册耕地(含集体耕地)1797亩;集体荒地781亩;鱼塘1860亩(含个人精养鱼池及村集体鱼池);企业农场地80亩。拆迁总户数25户,总面积3750平方米,其中洗煤厂19户,2150平方米,住户6户,1600平方米,煤场机械设备72台(套),煤场存煤36万吨。项目共需征地拆迁资金9691.41万元,市水务局已经拨付768.09万元,共支付给28户农户征地拆迁补偿资金767.2万元,剩余0.89万元。

三、淄山飞地工业园征地拆迁工作项目:

该项目位于石嘴山经济开发区规划二号路以南、世纪大道以西、110国道以东范围(属长胜村),涉及土地面积5500亩,涉及拆迁188户。其中:长胜村土地4157亩,共有集体耕地3685亩、园地18亩、集体鱼塘472亩,沟渠6300米、桥涵26个;各类树木30996棵、枸杞20亩。三厂农场土地1343亩(因企业改制,该地产权归石嘴山市童龙公司所有),包括国有耕地383亩,鱼塘400亩,国有园地10亩,

仓储建设用地550亩,围墙3000米。项目共需资金13065.826万元,前期已经拨付到位资金1500万元,支付给102户农民征地补偿资金1499.67万元,还剩余0.33万元。

四、机械装备区四号路征地拆迁工作项目

石嘴山规划四号路位于110国道以东、世纪大道以西小风沟段,按照规划共征用西北煤机二厂国有划拨土地90亩,移植或砍伐多年生刺槐300余棵,龙泉村集体土地30亩。项目共需征地拆迁补偿资金139.74万元,政府前期已拨付130万元,目前已经支付92.87万元,还剩余7.13万元。

五、贺兰山南路二期征地拆迁项目

贺兰山南路延伸段工程需征用大石头煤矿土地76.59亩,用材林747棵,枣树400棵,葡萄树65棵,海棠树5棵,柳树苗5亩,围墙395米,铁架28根;卫东矿农场土地32.6亩,用材林,5棵,围墙105米,共支付征地补偿资金26.60万元。

六、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企业建设征地拆迁项目

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企业建设项目征地共涉及10家企业,1200亩地及地面附着物,目前日晶二期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结束,政府前期拨付征地拆迁资金427万元,已经支付291.74万元,剩余135.26万元。

七、湖北德龙汽车4S店建设征地拆迁项目

项目位于潮湖村,共需征地约130亩,拆迁5户,目前

正进入入户签订协议阶段。

八、奔牛集团扩建征地拆迁项目

奔牛集团扩建项目共需征用我办潮湖村16户,土地50亩,目前已经签订协议12户,还剩余4户未达成协议。征地资金还没有到位

2011年7月13日 中共长胜街道工作委员会

第19篇:征地拆迁调研报告

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的思想状况分析征地拆迁是服务和支持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但在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矛盾层出不穷,信访量居高不下,农民与政府极易形成对抗关系。为了获得农民的支持,化解征地拆迁难题,稳步推进征地拆迁工

作,就必须了解农民的所思、所想、所盼、所忧。为此,斗湖堤镇征地拆迁专班对辖区内的7个村、场进行了调查。

一、被征地农民的普遍心理与行为特点

经过走访调查,我们发现被征地农民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心理:一是老住户的排斥心理。他们认为本组的土地是其父辈的祖业,凝结了父辈和自己改天换地的辛勤劳动,现在土地被征用,不能让第一轮承包以后迁入的农户分一样多的钱,给迁入户分不分、分多少应由他们说了算。二是田多户存在土地私有心理。他们认为既然实施了土地二轮延包并颁发了经营权证,确权颁证的土地就归我私人所有,其补偿款应该征谁补谁。三是补偿价格上的攀比心理。农民往往通过电视、网络,或者其它地区被征地拆迁的亲戚朋友了解补偿价格,并且不区分情况简单对比,如果价格偏低就觉得不合理、太吃亏。四是对未来生活的恐惧心理。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是农民的衣食饭碗,尤其是老年人对土地和房屋有着血浓于水的感情,凝结着他们的毕生心血,虽然给予了安置补偿,但不少农民处于有房无钱、有钱无房的尴尬境地,不少农民谈及未来无不黯然神伤,对今后生活举棋不定,认为土地没了、房屋没了,成了居无定所,无田可耕、无业可做、无岗可上的游离于城市边缘的“三无”农民。五是对土地征用款分配不公的担忧心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始终是农村矛盾的焦点、漩涡。农民从自身出发,往往要求一次性分光土地款,并以补偿款入袋为安,毕竟农民还很穷,结婚、还贷、子女教育等还需要大量投入。六是解决问题方式上的吵闹心理。他们总认为在征地拆迁中涉及自己利益的事,“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难以静下心来解决问题。

正是基于以上六种心理因素,农民与政府工作人员在征拆过程中表现出的行为特点是:不支持、不配合、不认可,阻碍用地、阻碍拆迁、阻碍办公,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二、原因

(一) 宣传不到位。农村土地房屋征拆工作难、群众阻力大,首要的原因还是宣传不到位,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上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宣传不全面,工作人员对群众宣传讲义务的多,讲权利的少,或者只讲义务,不讲群众应享受的权利;二是宣传不透彻,工作人员虽然经过了学习培训,统一了宣传口径,但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和政策往往断章取义,在对政策的理解层面上发生偏差不能达成一致;三是宣传不具体,农民群众关心的是征地价格、拆迁补偿价格、养老保险怎么买,买多长时间,要多少钱,月领标准是多少,以前买了多种保险的怎样并账,等等。这些具体的数字工作人员对农户还回答不上来,老百姓也不愿意听大道理之类的话,说不到一块。

(二) 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征地拆迁专班与农民群众在征地价格、拆迁价格、还建安置房价格上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工作人员所掌握的是县里印发的宣传单或小册子上的价格,而群众掌握的价格信息有的是报纸上的,比如某某镇某某村征地价格是20万元每亩;有的是从电视上看到的,比如某某村征地价格是多少;有的是从网上看到的,如xxxx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不知道,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以对群众很难进行疏导。

(三) 分配不满意。最大的不满意就是土地征用款的分配。土地征用款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分配方案是民主议定,是群众说了算,而具体操作中是群众代表先行商议后由农户签字认可。征拆专班的职责是在民主议定的程序上进行指导,对显失公平的内容进行引导。一旦引导不当,多数代表就会说,既然我们说的不算,干脆你们拿一个方案出来。而少数弱势群体指望专班工作人员为他们讨个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对统一的分配方案不可能都满意。土地款分配方案的出台很艰难,对其最终结果专班人员也很无奈。

(四) 保障不确定。目前采取单一的货币安置,农民对此积极性不高,抵触情绪强烈。未被征地时,农村不少家庭可以自给自足,一家人的粮食、蔬菜、畜禽自给,除逢年过节买些肉,很少买菜,还有余粮可卖,一些农民从事养殖、种植时令蔬菜,或者到城市集镇打季节工、散工还可增加收入。失去土地房屋后,农民的思想一时还转不过弯,面对今后家庭生活十分茫然和恐慌。房屋土地征收后

,失地农民的生活压力无形中加大,每月电话费、水电费、生活费增多。普通百姓家开门是油盐酱醋茶,以一家三口计算,每月没有1000元生活费无法在城镇生存,尤其是家庭教育投资不堪重负,供养一个大学生上学每年至少要万元以上。同时,由于大多数农民文化偏低、年龄偏大、技术偏少,重新创业发展是个并不轻松的话题。失地对农民是个“阵痛”,没有稳定的经

济来源是农民最大的痛处。一次性补偿,农民所得补偿款有限,难以维持今后长期生活所需,由于生活无稳定来源,失地农民对未来茫然和恐惧。

(五) 信访无良策。信访工作不存在领导不重视的情况,关键是化解结案缺少更好的办法。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最多的还是土地款的分配不公。由分配问题带出来历史分配习惯、征谁补谁、土地二轮延包的不彻底等等问题,要想缩小分配差距老户不干,要满足少数弱势群体的诉求而最终结案又无资金来源。

三、建议

(一) 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农民认知上的统一。征地拆迁工作专班要加强学习,理直气壮地宣传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政策要全面、透彻、具体,要让政策深入人心,这就要求专班工作人员在宣传政策时要力求通俗易懂,纠正农民的错误认识,如土地私有、买卖自由等。《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私自买卖,个人只拥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同时,对征拆中漫天要价,非法阻挠施工的要予以重惩,对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 加强村民自治的指导和引导,维护好少数弱势农民利益。在农村土地款分配上,往往以是否是集体成员定性。以前的操作中,对分配对象的确定有多种:有的确定办法是“三有”,即有户口、有房屋、有耕地;有的确定办法是在上次分配对象的基础上加上自然增员的人数再减去自然减员的人数;有的确定办法以参与负担的人为基础来确定的。在各种界定办法中,专班对失地农民群体中如离婚女、外嫁女、鳏寡孤独、劳释等人员要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三) 充分发挥村“两委”的作用,做好过细的群众工作。在征拆过程中,村干部很辛苦,镇干部也很无奈,这时就要充分发挥村干部地缘血缘亲缘优势来做好农民的工作,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有的农民镇干部出面做工作他不配合,但村干部做工作他听;有些事情的处理镇干部束手无策,但村干部就有办法。村干部要武装好群众代表,统一思想、统一口径,收集群众意见和反馈集体意见,使征拆工作有序推进。

(四) 畅通信访渠道,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斗湖堤镇是个信访大镇,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如摸底排查、日报告制、领导接访制、下访制、月分析季分析会议、案情包保责任制等。在征拆中引发的信访问题一要超前,二要重视个案。超前就是在征拆之前就要做好信访评估,与村组干部一道摸底登记、走访座谈、预测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预案。重视个案就是将集体访变为个访。征拆上访往往是一个群体,搅在一起如一团麻,有的参与上访甚至连诉求都不清楚,一问要求解决什么问题则开始对工作人员质问,二轮延包程序合不合法?你们搞征拆是不是依法依规?上访人员这时情绪会越来越激动,这样费时费力还难以理清。重视个案就是要做到一户一档、一户一策、一户一回复。

(五) 做好保障工作,确保失地农民无后顾之忧。一是加大就业培训力度。为促进失地农民更好的就业,提高技能水平,拓宽就业渠道,政府应加强失地农民的免费培训力度,让年轻的失地农民掌握一技之长。二是用足用好集体预留地安置政策。在做好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人分类、配置股权的基础上,对村集体预留地在搞好还建房的同时,充分利用剩余预留地搞好开发,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失地农民(也是股民)提供生活保障。

第20篇:拆迁工作调研报告

对城市项目拆迁工作面临的问题思考

晋 晓 庆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就如何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拆迁工作展开了了热烈的讨论,结合自己今年参见西峰区重大项目拆迁工作实际,对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回顾和思考。

一、城市房屋拆迁是加快城市化建设和改善居住环境的实事工程。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就必须实施城市拆迁改造。近几年我市的南区新城建设、城区道路拓宽、南北大门的形象工程建设、政府综合办公楼的新建、体育场馆的建设以及旧城改造工程中,特别是300万吨炼化厂、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和西峰油田的开发建设,给庆阳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无一工程项目不与城市拆迁有关,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工程建设突飞猛进。

二、是城市房屋拆迁搞得好坏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城市拆迁对一个地区形象的提升、经济发展要素的集聚、城市功能的增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拆迁工作是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回顾今年的实践,在各个项目拆迁实施过程中,有相当部分拆迁户能够理解拆迁政策,关心拆迁工作。但由于拆迁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家庭收入高低不一,在拆 1

迁签协过程中就表现不同的思想反映和言论行为。有的认为房屋拆迁是个框,什么问题都能往里装,家人有下岗的要求安排工作,家庭收入不高的要求低保,住房面积小的要求超面积安臵。不管是否与拆迁相关联的问题都统统提出,问题得不到解决,拆迁协议就不签,从10万到百万赔偿不等,差异很大。更有少数拆迁户强横野蛮、语言粗鲁、漫天要价、难以沟通,使拆迁工作难以推进,给拆迁工作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这就要求拆迁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放在首位,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科学拆迁”、“平安拆迁”、“和谐拆迁”,让遵章守纪的拆迁户不吃亏,让违规违纪的“钉子户”无益可得。应该讲,在近几年的拆迁实施过程中,积极开展“平安拆迁”活动,始终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做到以人为本,和谐拆迁,在坚持政策的前提下帮助群众解决拆迁过程中实际困难,化解各种矛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温暧,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严格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照、检查、分析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拆迁政策不配套。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只是一个大的指导原则,缺乏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我市目前货币安臵和安臵房安臵都没有具体的细则,群众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和自由,重复拆迁、强拆强建的问题非常突出,一夜之间建“危

房”、建“征用房”的现象普遍存在,感觉有些群众把拆迁当产业,斥资借贷、租赁建材,应付征地拆迁工作,俨然形成了一种“猫逮老鼠”的游戏现象,你拆我建,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给政府拆迁工作和项目实施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增加了安臵房的建设压力,加大了安臵矛盾。

二是拆迁项目缺乏计划性。拆迁项目是跟着建设项目走的,城市的建设项目应当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既要适度超前,又不能“子吃卯粮”,无论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房地产开发,都要有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千万不能有随意性。否则,在建设资金的投入和安臵方面就会出现不协调的方面,倒头来,只能造成政府财政巨额浪费,亏对于纳税人和子孙后代。在董志项目拆迁工作中,有的拆迁户三年了还没有拿到安臵费用,现在赔偿又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现状,物价飞涨,群众意见很大,重新调整又要增加赔偿成本。

三是安臵房建设滞后。从今年实施的拆迁项目看,被拆迁群众腾仓在外,临时安臵在活动板房,每户两间都不能保证,拆迁相对超前,安臵房还仅仅是个计划和图纸,几代人一间板房,无法得到安臵,群众最长的在外腾租房达三年之久,有的拆迁户孩子大了要结婚没有房,甚至有的个别老人连去世前都未进得了家。造成了被拆迁群众极大的不满,每个月都有被拆迁户因得不到安臵而上访,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问题不要说放在一般的老百姓身上,就是放在领导干部的身上,可能也会有很大的想法。

安臵房的问题连年提连年得不到根本解决,没有做到以人为本,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是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保证拆迁资金的落实是推进拆迁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拆迁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一些重大项目的拆迁无法进行,取得土地的开发商无法开发,影响了政府招商引资的形象。国务院《条例》、省建设厅多次发文,要求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必须保证足额资金到位,严禁拖欠拆迁资金。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地方立法工作滞后,拆迁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对拆迁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研究不够,科学创新的方法少;重拆迁轻安臵,安臵的路子不够宽,没有统筹协调好拆和安臵的关系;在建设资金的筹措上路子不宽、方法不多。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按照城镇房屋拆迁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认真总结拆迁工作经验,不断探索、完善拆迁补偿和安臵经验办法,使之更加符合市情和民情,更具有可操作性,确保拆得掉,尽可能减少政府拆迁成本。把安臵好被拆迁群众,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作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化解城市建设拆迁中的难题,不引发社会矛盾,努力实现“平安拆迁”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1、科学制定拆迁补偿安臵办法。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拆迁政策的完善和到位,对于确保拆迁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信访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市场化评估

的规定、关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选择的规定、关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补偿安臵的规定等,是对拆迁群众补偿安臵中的重要条款,我们必须尽快出台与省条例、物权法相配套的拆迁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评估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消除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市场价差,真正做到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把补偿安臵方式的选择权真正交给群众。同时拆迁政策要向弱势群体倾斜,出台保障性政策,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某些经济收入低、房屋面积小、补偿金额少的被拆迁人,仅按现行的拆迁政策,是很难保证他们起码的生活居住条件,可以提高低限标准人均享受面积或提高低限标准的补偿标准。对确实无力购房、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廉租房保障体系,保证这部分人的栖身之地。

2、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拆迁行为。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关键是拆迁行为要规范。而规范的前提是坚持依法行政,对《条例》规定的拆迁条件,尤其对拆迁计划、拆迁安臵方案、拆迁补偿安臵资金、拆迁安臵用房和周转房等落实情况,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采取得力措施,坚决纠正补偿问题出现的“前紧后松、先勒后放”的不正常现象,促进拆迁工作顺畅进行。同时, 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逐步建立评估机构进入拆迁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拆迁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对拆迁评估机构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坚持评估结果的公示制度,使拆迁评估结果体现市场价值,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护广大被拆

迁人的合法权益。对因历史原因无批件、无产权证的房屋拆迁安臵问题、住改非补偿问题、装修补偿问题,要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政策,结合各地的做法,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完善政策,依法拆迁”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较强的补偿政策,使拆迁做到有章可循,尽可能减少拆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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