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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处罚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5 21:06:0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作业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及时纠正、处罚施工现场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现行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职责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规定,安全事故等级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的分级规定,铁路事故等级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分级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株潭城际铁路综合I标工程项目部,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对有违法、违规、违章及发生的事故责任人员,对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四条 项目部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可追溯至各部室、领工员、工班长及个人。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部室管理人员、领工员及各班组长按职责大小,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发生重伤、死亡及以上安全事故,由项目部、集团公司或政府参与调查处理决定为准,安全生产责任按调查结果由作业队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人,若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章 责任追究形式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安全责任追究形式包括: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处罚、开除、建议行政处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及事故责任划分必须严格按照作业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隧京石一[2009]04号)文件,事故调查由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安全负责人担任,相关部室参与,依处理结论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有的处理意见均有调查组依据该办法提出,对做出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由项目部办公会讨论而定。经济处罚由计财室向责任人收缴,行政处罚由作业队管理权限内的办公室分管领导行文执行。

第三章 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工区班组在工作期间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项目副经理、工区主任或其它责任人书面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0元罚款: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分工序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

(四)指令他人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五)对现场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的;

(六)施工时未严格执行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的;

(七)对作业队下发的安全整改通知单不执行的;

(八)发现事故未能及时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

第十三条 项目各部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暂停施工进行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处以500—10000元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或未对生活区、施作业队划分的;

(二)对分项工程及各施工工序未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各种通道、坑、洞口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检查,或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五)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械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未对既有线围墙、地下管线、接触网、电杆、变压器、

高压线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保护不力而造成破坏的;

(七)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八)被部委、铁道部安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的。

(九)对施工运输、提升、通风、开挖、照明、排水系统等未能安排专人检查、维修、保养,确保使用安全的。

第十四条 项目各部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书面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0元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本作业队安全责任制或人员不到位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作业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能保证本工区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及时检查发现和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员证书而持证上岗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员工(含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七)未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九)各相关部门未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

(十)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监控的;

(十一)对地方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京隧建公司、铁道部的检查整改不到位的;

(十二)发生重大险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或沟通联络渠道不畅延误时机的;

(十三)违反集团公司十八项“卡死”制度的;

(十四)未与联营体协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和安全责任的;

(十五)未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四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发生轻伤及轻伤以下事故由作业队调查组(成员见第十条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查处,同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

(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批语、教育;

(三)按事故大小、比例扣除责任人本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可并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事故调查与处理见第六条之规定。同时按集团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京隧安质[2009]53号)文件执行。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理:

(一)给予协作队伍罚款10万-20万处罚;

(二)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撤职、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查看处分,同时可并处经济

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凡是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三日内向作业队安保室提请复议。

第十八条 凡被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取消当月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由铁道部、集团公司、项目部对第三章实施处罚的,工区不再重复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凡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的,则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以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项目部安保部负责解释。

推荐第2篇:质量责任处罚细则

质检工作流程

一.原材料检验

1、盘条到公司后,质检科要对钢号、线径、抗拉强度、五元素分析等项目进行检验核对,检验是否与《质量保证书》相符,数据相符才能以合格品入库,如有异常及时上报并作暂时停用处理,经研究论证后酌情使用。未经检验入库的严禁使用,违者罚款50元

2、盐酸注入储存罐前必须取样检测并封存三个月,如盐酸

浓度不达标要及时上报并禁止灌装,待研究解决后方可 进行灌装。未经检验入库的严禁使用,违者罚款50元

3、配制的磷化液要严格用料,搅拌均匀后用婆美计检测比

重,比重控制在40----45度,不合格的一次罚款10----100 元,不合格母液严禁使用,违者一桶罚款20元

4、拉丝模每次入库前要抽取一定比例检验质量,详细记录

模具质量。拉丝油每批都要抽样封存,注明生产商、进 货日期等。

二、过程检验 A 酸洗磷化生产:

1. 质检科每日早7:20前检验完盐酸、磷化液的工艺参数,

并及时通知磷化班长,保证磷化生产能按时顺利进行,检测不准确或未及时检测的,罚款5元/次

2、热处理检测的工艺数据

2.操作工必须根据《生产任务单》核对产地;钢号;规格后,投料生产。如混钢号、混型 号生产,处罚10----50元。

2、操作工必须按照生产工艺的执行标准,严格操作生产。如发现违反生产工艺的。罚操作工10----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50%追加处罚。

3、在每批次生产结束后,必须加贴标签。盘条标签:生产商、钢号、规格、操作工、生产日期,热处理丝标签:钢号、规格、转速、收线工,磷化工、日期。如发现未粘贴标签,或标签内容错误的半成品,给予操作工警告处分。十日内累计以上不合格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4.在产品生产完毕后,必须按照统一的生产商、钢号、规格、生产时间,在堆场依次整齐码放,并挂标识牌注释。供叉车司机准确运输转场。如发现堆场同组中混钢号;混规格;混生产时间的产品。直接给予2元件的经济处罚。

/B、重型拉丝车间:

1.操作工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任务单》的要求操作生产。如发现1..线径超公差;2..平整度 不合格;3.波浪丝,夹丝,乱丝;4.件重超出规定浮动范围的情况发生。同原因产生的不合格品自第3件开始,不计产量并处罚5元/件,形成废品的按差价60﹪追加处罚。

2、在每件成品丝生产结束后,每件的双头必须做“L”或“Ω”标示。在检验时,如发现未做此标示的产品。按照2元件罚款。

3、在每次生产结束后,必须加贴标签。标签内容:生产商、钢号、规格、操作工姓名、日期。如发现未粘贴标签,或标签内容错误的产品,给予操作工警告处分。十日内累计以上不合格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4、在质检科执行过程抽检时,操作工必须停机接受检查。凡是不配合质检人员抽检的:违者罚款5元/次。

/C.热处理车间:

1.上线工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任务单》的要求操作生产。同组生产钢丝中必须相同钢号、规 格(特殊要求除外)。如发生混钢号、混型号生产的,按20元件处罚。混工艺生产的罚责任人50----100元,造成损失的按差价60﹪追加处罚。 2.司炉工必须时刻观察“三温一速”的变化情况。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生产。如发现炉温、

铅温超出工艺浮动范围,应立即加以处理。如发生个人无法处理的情况,应立即向车间主任或生产厂长汇报处理。在温度超出浮动范围的时间超出半小时以上的,给予司炉工10----100元的经济处罚。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如停电等 3.司炉工每日必须认真填写炉温;铅温表。内容包括:炉温;(调整炉温的时间)铅温;各组收线轮所生产的产品:产地、钢号、规格、转速、操作工姓名,生产日期。

4.下线工必须时刻观察收线轮的收线情况。如发现收线轮绞死过多,收线大面积紊乱现象,给予操作长警告处分。十日内(即一个班的工作时间)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 的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5.下线工必须保证每捆单丝的产品生产。如发现每捆双丝的情况发生,直接给予5元件的经济处罚。

6.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下线工必须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贴签操作。标签内容:

生产商;钢号;规格;收线轮转速;操作工姓名全称;生产日期。

如发现产品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与产品不符的情况,给予操作长警告处分。十日内(即

/

/

一个班的工作时间)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

处罚。即:(5元;10元;15元......)

7. 下线工在产品生产完毕后,必须按照统一的生产商;钢号;规格;生产时间。在堆场

依次整齐码放,并挂标志牌注释。供叉车司机准确运输转场。如发现堆场同组中混生产

商;混钢号;混规格;混生产时间的产品。直接给予5元件的经济处罚。

/四.成品拉丝车间:

1.操作工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任务单》的要求操作生产。所生产的成品

钢丝,必须符合《生产任务单》要求。如发现1..线径超公差;2..平整度

不合格;3.波浪丝,夹丝,乱丝;4.件重超出规定浮动范围的情况发生。同规格

自第2件开始,给予经济处罚。每件不合格品处罚5元,并不计入个人产量。

(根据每台车台给予判定,波浪丝;夹丝除外)

2.在每件成品丝生产结束后,每件的双头必须做“L”或“Ω”标示,加以注释。

在检验时,如发现未做此标示的产品。不计入个人产量,并按照1元件的标准给予

经济处罚。

3.在每批次生产结束后,必须加贴标签。

标签内容:生产商;钢号;规格;生产工序;操作人姓名全称;总件数;生产日期。

如发现未粘贴标签,或标签内容错误的产品,给予操作生产人警告处分。

十日内(即一个班的工作时间)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自

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4.操作工必须无条件停机,接受质检人员的抽检。凡是不配合质检人员抽检的:

每次给予5元的经济处罚,已生产的产品不计入个人产量。

/5.本着减少成本,节约的原则。操作工在生产调整车台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

废丝的产生。如发现操作工生产过程中,大量的废丝产生。将给予10元次的

经济处罚。(判定标准待商定)

/五.模具修理车间:

1.修模工必须按照每日的模具供应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修模任务。

如发生不能完成供应任务的情况,直接给予车间主任100元的经济处罚。

2.修模工在模具修理完成后,必须在每个模具上打上模具型号的钢印。

如在检验中,发生漏打钢印的情况,给予警告处分。十日内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

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0.5元;1元;2元......) 3.模具的维修,执行负一丝的工艺标准。如发生超直径;负直径情况,给予

每件3元件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另行要求规定的除外)

4.

修模结束后:

模具的定径带必须保证洁净;平整;光滑呈0°角的圆柱体。

模具的压缩区(及工作锥),必须保证成洁净;平整;光滑的半锥体。

以上情况不得有波纹;环形槽;表面缺损;内部椭圆的缺陷。

进出口锥应保证洁净;光滑,出口锥应适量扩充。

按照95%的合格率标准,进行验收工作。超过5%的不合格部分,

按照2元件的标准,对车间主任进行经济处罚。 //六. 叉车司机

1.在叉取,转运产品的操作中,应保证产品的外形;表面,

不变形,涂层不脱落。如发现以上情况的发生,给予给予操作人警告处分。

十日内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

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3.在工作期间,应及时检查清理钢丝缠轴的情况,以免损坏车辆部件。

如十日内累计发生车辆部件被缠损坏的情况,并影响正常生产任务的。

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20元;40元;60元......)

推荐第3篇: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书及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书及处罚条例

为适应当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建筑行业的不断深改革,使企业得到巩固和发展,合理地处理好公司、项目部、班组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提高各班组及全体职工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各个施工环节的安全生产,提高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利益,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特订立一下安全奖罚制度,希切实执行:

1,班组应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每个在职工应通过项目部安全三级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做好班组内特种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

2,凡进入本工程施工作业的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执行十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熟练掌握本工种的技术规范,班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章违纪行为发生。

3,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作业的职工,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严禁有赤脚、赤臂、穿拖鞋及酒后上班作业。

4,班组期间严禁在电箱内没有插座而用电线插入使用各种机具和机械。

5,施工期间做到重大安全事故为零,年负伤频率控制住0.01%以内。

6,在施工期间,公司、项目部有责任对班组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汇报交流本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状况、传达企业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

7,本公司项目部将不定期会同班组对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劳动用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如本协议未包括的,将参照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进行处理。

8,创出区级、市级标化工地的按照班组承包合同奖罚条例进行奖罚。

9,本协议经双方签字、项目部盖章后生效,作为班组承包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本协议同班组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死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附公司安全生产处理条例)

项目部:班组:

年月日

推荐第4篇:安全处罚办法

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违章处罚办法

批准:

校核:

编写:

编制单位:企管部

安徽铜都液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违章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生产现场 ..............................................1-2 第三章劳动保护 ................................................2 第四章公共安全设施的拆除 ......................................2 第五章高空及交叉作业 ..........................................3 第六章通道 ....................................................4 第七章起重作业 ..............................................4-5 第八章用电作业 ..............................................5-6 第九章机械设备 ................................................6 第十章弧焊作业 ................................................7 第十一章气焊作业 ..............................................8 第十二章脚手架作业 ............................................9 第十三章生产指挥 ..............................................9 第十四章安全管理 ...........................................9-10 第十五章消防安全 .............................................10 第十六章交通安全 ..........................................10-11 第十七章机械维修 .............................................11 第十八章文明生产 .............................................11 第十九章其它 .................................................12

安徽铜都液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违章处罚办法

安全违章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奖优罚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所有违规违章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企管部对生产现场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安全监督,包括安全管理、生产现场、事故控制三部分。

第二章生产现场

第一条、进入生产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防护用具(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防毒口罩、耳塞等),严禁穿短裤、裙子、拖鞋、凉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工作(特殊情况除外),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条、严禁在生产现场睡觉,违者罚款100元/人次。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罚款100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条、严禁在配电室、起重机械吊臂下等危险区域停留和休息,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四条、特殊工种(电工、电焊工、起重工等)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违者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特种作业并对其罚款200元/人次。

页 第1安徽铜都液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违章处罚办法

第五条、严禁酒后上班,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六条、生产现场的配电箱等危险处应有明显标志并做好相应的防护,违者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罚款50~200元/处。

第七条、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木工房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严禁吸烟及携带明火、引火物入内,违者罚款100元/人。

第三章 劳动保护

第一条、各工种工作人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条、在灰尘、烟雾、有毒物品的场所工作必须戴好防尘(毒)口罩,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三条、裸露的机械传动部分必须有防护装置,违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四条、从事旋转机械设备操作的员工,严禁敞衣、戴头巾、围巾作业,女工应束发入帽。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四章公共安全设施的拆除

第一条、公共安全设施的拆除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包括拆除方案、拆除时的安全措施),经企管部人员批准后方可实施,违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拆除后不及时恢复或没有恢复,违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五章高空作业

第一条、高空、临边或高边坡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安全绳,违者罚款100元/人。对于安全带、安全绳不按规范使用者(如挂点不牢,低挂高用,两人共用1绳,人、物共用等)罚款100元/人次。

页 第2安徽铜都液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违章处罚办法

第二条、经检查操作平台不符合要求罚款责任人100元/处,临空面不设护栏、护栏不封闭、护栏高度不足(大于1.2m),罚款责任人100元/处,临空面作业不挂安全网或底部不封闭,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三条、高空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有防坠落措施,材料应随用随吊,及时调整,用后及时清理,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递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放入箱、筒或袋内。违者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四条、上、下脚手架、攀登高层构筑物,应走斜马道或专用梯子,不得沿绳、立杆或栏杆攀越,违者给予责任人罚100元/人次。

第五条、严禁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人次。

第六条、高处作业周围的沟道、孔洞口等,应用固定盖板盖牢或设围栏。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七条、在高空作业或深度超过1.5米的作业面,上、下必须安装交通梯,违者给予责任人罚100元/处。

第八条、高空、高危作业(高空消缺、高排架搭设、拆除等)相关单位必须派专人进行监护,凡未派人监护的单位罚款100~300元。监护警戒人员不得力、不负责者,罚款100元。对不服从监护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危险区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六章通道

第一条、通梯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如强度、宽度、探头、踏板间隔、角度、加固情况、防滑、防坠物措施等),违者罚款给予责任人100元。

第二条、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完善,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无安全通道罚款给予责任人200元。

第三条、有下列现象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页 第3安徽铜都液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违章处罚办法

(1)通道上乱堆乱放材料、线(管)路、碴堆,阻碍交通。

(2)存在滑倒、绊倒、踩踏空、坠物或打击隐患,而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第七章起重作业

第一条、违反下列规定作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吊装作业现场禁止非吊装作业人员进入,并须派人警戒。 (2)不允许人与被吊物体或机件同时升降。

(3)裸露的电焊线和电线需按规定与钢丝绳保持一定距离。

(4)大件起吊前应先进行试吊,检查各部分受力情况,若正常方可继续起吊。

(5)吊装时,整个现场应统一指挥。 (6)一般情况下,必须用旗语、口哨指挥。

(7)存在高空坠物危险的,如起吊材料明显长短不齐,所吊构件没有清理干净等。

第二条、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防脱钩装置、限位装置等),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项。

第三条、起吊用具、钢丝绳必须执行专人保管,检查签字制度,违者给予责任人罚100元,钢丝绳应含责任人、规格、断丝情况、可吊吨位等标识,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一旦查出保管不善、乱放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起吊用具、钢丝绳等给予责任人罚100元。

第四条、大件吊装作业(大件指大型预制件、大型金属结构、大型机电设备等)必须执行以下规定,违者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吊装措施、作业程序书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认可。

(2)起吊前进行技术交底,起吊时相关人员必须到现场监护。

页 第4安徽铜都液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违章处罚办法

(3)严格执行起吊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用电作业

第一条、各工作面电线电缆架设布置必须规范、整齐、有序,线路混乱经指出拒不整改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二条、各类电缆破损、老化必须及时更换,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点(处),接头必须包扎规范,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三条、生产现场内的低压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线,固定在绝缘子上,绝缘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并不得直接捆绑在电杆、树木、脚手架上,不得拖拉在地面上。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四条、禁止在电线上挂晒衣物等物品,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五条、开关箱、配电箱、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条、配电装置必须固定,并能防雨、防外来物体砸坏。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七条、配电盘、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制,各闸应标明用电器的名称,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八条、配电装置所有的刀闸、盒、盖应完好,使用专用保险丝,禁止用其他导线代替保险丝。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九条、严禁私搭乱接电线,严禁采用挂钩方式接线,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十条、原则上雨天室外不允许电焊作业,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有防雨措施,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十一条、用电作业完毕后要将电闸拉下,锁好配电箱。配电箱及开关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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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放置任何物件、工具。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十二条、在使用低压照明的地点使用高压照明器具,一经查出给予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三条、私自使用电炉及其它不允许使用的电器者,一经查出给予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章机械设备

第一条、各种机械设备监测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完好、灵敏可靠。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二条、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不得以手触摸转动或传动部分,也不得在运转中进行润滑或修理。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条、场内机动车辆灯光不全,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盏。制动系统、方向系统、电器系统、液压系统、车身系统等应每周进行检查,并记录。未及时修复和复检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50~200元/辆。

第四条、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的,应立即更换,违者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五条、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违者视情况一次给予责任人处罚50~500元。

第十章弧焊作业

弧焊作业必须按要求执行,有违反下列规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第一条、次级接头连接铜板应压紧,接线桩应有垫圈。

第二条、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当焊接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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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份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构件与之接触。

第四条、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式接地。

第五条、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

第六条、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接头。需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第七条、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条、能导电的物体(如管道、轨道、金属支架等)不得用做焊接回路的永久部份。

第九条、当焊接工作中止是时(如工间休息),必须关闭设备或焊机的输出端或切断电源。

第十条、金属焊条和碳极在不用时必须从焊钳上取下,以消除人员或导线物体的触电危险。焊钳在不使用时必须置于与人员、导电体、易燃物体或压缩空气瓶接触不到的地方。

第十一条、操作时,禁止焊条或焊钳上带电金属部件与身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焊工必须用干燥的绝缘材料保护自己免除与工作或地面可能产生的电接触,在坐位或俯位工作时,必须采用绝缘方法防止与导电体的大面积接触。

第十三条、焊钳必须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和隔热性能,并且维修正常。 第十四条、操作时,禁止将焊接电缆缠绕在身上。

第十一章气焊作业

气瓶运输及气焊作业必须按要求执行,有违反下列规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第一条、用吊车、起重机运送气瓶时,应使用吊架或合适的台架,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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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钢索或电磁吸盘。

第二条、搬运气瓶过程中必须抬扛,不允许就地滚动。

第三条、搬运气瓶时,应关紧瓶阀,且不得提拉气瓶上的阀门保护帽。 第四条、气瓶必须配有防护罩、防震圈。

第五条、气瓶不得作为滚动支架或支撑重物的托架。

第六条、气瓶使用过程中必须配有手轮或在阀上备有把手手柄或专用扳手。 第七条、禁止在气瓶上端放置物品。 第八条、气瓶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 第九条、乙炔瓶必须有防回火装置。

第十条、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为5米,两瓶距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距离大于10米。气瓶不得受阳光暴晒或置于热辐源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

第十一条、胶管如有鼓包、裂纹、漏气现象,不得采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处理,应切除或换新。

第十二条、胶管的连接处应用卡子或铁丝扎紧,铁丝的丝头应绑牢在工具嘴头方向,以防止被气体崩脱。

第十三条、气焊作业时,减压阀和气压表必须完好。 第十四条、禁止将使用中的胶管缠在身上。

第十五条、焊气瓶不准面对人点火,用毕即将火焰熄灭,严禁将燃烧着的焊炬随意摆放。

第十六条、旋扭不灵活或手柄破损的焊割枪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二章脚手架作业

第一条、禁止使用存在孔洞、接头焊接、扭弯严重、严重锈蚀或裂纹等缺陷的钢管,竹、木脚手架的材料与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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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脚手架必须按生产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搭设,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项。

第三条、在脚手架上倒运材料、清理杂物时,严禁抛掷,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四条、搭、拆脚手架时,连墙杆的设置和拆除必须同步进行,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十三章生产指挥

有下列违章指挥者,视情节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一条、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第二条、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生产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 第三条、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给生产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序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四章安全管理

第一条、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者罚款100元/人次。不参加安全大检查者罚款100元/人次。不参加其他安全活动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条、各作业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召开班前会,开展工作危险分析活动,执行作业程序书制度:

(1)不开展上述三项活动或弄虚作假,罚单位200元/项。

(2)班前会存在:列队不整齐、交头接耳、抽烟等情况,罚款50~100元/班次。

(3)不填写各项记录的罚款100元/班次,填写不认真的罚款50元/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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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消防安全

第一条、生活区、电气设备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车辆及场内机动设备均应配备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二条、消防器材必须专用,并经常检查保持其完好,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四条、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100~500元/次。

第五条、仓库内照明用白炽灯泡不得超过60W,工具房和宿舍不得超过100W。白炽灯泡距易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六条、仓库内严禁烟火,在库区内吸烟的给予责任人100元/人罚款。

第十六章交通安全

生产现场汽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交通管理条例,凡有下列情形者,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出现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条、超速行驶(生产现场限速15km/h,洞内限速8km/h,会车、弯道、险坡段限速3km/h)、无证驾驶、酒后开车。

第二条、人货混载、超限装载。 第三条、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第四条、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第五条、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第六条、自卸车卸完碴(料)后车箱不落下便行驶。

第七条、自卸车、吊车、装载机、叉车等除驾驶室外,不准乘载人,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

第八条、自卸车卸料时,距渣场边缘5m设立弃渣安全线,自卸汽车不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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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此安全线弃渣;渣场前缘应留不小于2m及2倍车宽长度的渣埂作挡车埂,渣埂的高度不得低于1m;必须设专人指挥倒车。

第十七章机械维修

有下列违章作业者给予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

第一条、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第二条、关机作业前要挂牌上锁,现场所有参加维修人员都要将锁挂上,防止误送电。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必须二人以上进行操作。要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第三条、工作时,电气操作人员应当集中注意力,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禁止用手触摸。

第四条、工作中所有拆除的电线要处理好,带电线头做好绝缘,以防发生触电。 第五条、检修完工后,送电前必须认真检查,看是否合乎要求并和有关人员联系好方能送电,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八章文明生产管理

第一条、生产车间、工作场所、仓库、材料存放场、生产现场、住宿区等生产、生活区域脏乱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50~200元的罚款。

第二条、材料存放场存放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畅通,必要时设专人进行守护。设备、材料存放混乱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50~200元的罚款。

第十九章其它

第一条、未尽事宜,视现场情况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及标准给予责任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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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罚款。对指出的违章、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将加倍进行处罚。

第二条、发生人身事故(包括轻伤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部门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口头及电话等方式),违者,视情况给予责任人50~500元的罚款。

第三条、因本办法更新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与国家、行业、地方相应的标准不统一,如标准要求低于本办法,依照本办法执行,如标准要求高于本办法,依照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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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安全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处罚条例

为了结合工程现场施工共同遵守安全规范,使每个工人懂得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和消除施工过程中隐患和违章行为。确保现场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杜绝事故的发生,对于施工中不做好注意安全违章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措施。

1、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和认真接受三级教育就私自上岗的罚款50元。

2、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没有正确佩戴好安全帽的罚款20元。

3、高空和临边危险作业人员没有正确佩戴合格安全带的罚款200元。

4、在工地现场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和赤胳膊、赤脚进入现场的罚款10元。

5、施工现场吸烟、随地大小便的罚款50元。

6、饮酒后到现场工地施工的罚款50元。

7、任意拆除和移动消防器材,消防用水,各种安全护栏的罚款100元。

8、没有正确使用台锯、手提电锯、电锤等电动工具的罚款30元。

9、安全用电杜绝乱接、乱拆和违章行为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0、使用有缺档、断裂、没牵绳的人字梯罚款30元。

11、施工期间发生吵架造成不良后果的罚款50元;打架斗殴者罚款5000元,并将当事人移交

至公安机关处理。

12、患有高血压、贫血病、心脏病、肺病、癫痫病、深度近视500度以上等人员从事高空作业

的罚款200元。

13、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六十周岁以上的不得进入工地现场施工,违反者

罚款500元并请出现场。

14、斗车后部位装卸地砖、水泥、石材等,装卸货物要轻拿轻装违规操作罚款30元。

15、电焊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才能上岗工作违规操作罚款300元。

16、施工点动电焊前必须先办理动火证,并配装灭火器,接火盆,监护人检查电焊机,电源线,

二次漏电保护器,是否达到安全使用要求才能施工焊接,违章操作罚款50元。

17、焊接周边及高空焊接处下方,不得有易燃物易爆物违章操作者罚款50元。

18、使用氧气切割铁件时,氧气瓶、乙炳瓶工作分隔不得小于5米,两瓶同时施工作业距离不

得小于10米。违规操作一次罚款50元。

19、在施工中当天用余的防锈漆、油漆、稀料都要及时当天收回仓库存放,违规一次罚款30元。

20、不按照安全规程操作造成着火的罚款10000元。

21、发现偷盗行为的罚款5000元,并将当事人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

22、以上安全处罚条例为直接处罚违规工人,相关队组按条例给予双倍处罚。

广西建工集团晟力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8月16日

推荐第6篇:市水务局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1、行文出现错误的,每错一处,对拟稿人罚款20元,初核稿人罚款40元;造成较坏影响的,对拟稿人罚款50元,初核稿人罚款100元。

2、各处室(单位)上报局所有材料,每错一处,出现一般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10元,初核稿人罚款20元;出现较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40元,初核稿人罚款60元;出现重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80元,初核稿人罚款120元。

3、工作期间参与玩游戏、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待岗六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300元(以下同);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4、工作之间出现扯皮、推诿现象,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工作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待岗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6、工作日期间发生打骂现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各罚款50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1000元,待岗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XX元,待岗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7、参加局里会议迟到或缺席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参加市以上会议迟到或缺席的,除到市纪委交罚款外,局里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8、参加市里活动,损坏水务局整体形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待岗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9、被市级以上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或待岗三个月;情节较重的,待岗六个月或辞退。

10、外出未请假,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待岗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11、违反其它工作纪律的,按照局“十条禁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推荐第7篇:安全文明处罚细则

安全文明处罚细则

1.进入施工现场未配戴安全帽100元/人次

2.进入施工现场配戴安全帽不规范的50元/人次

3.高空作业未戴安全带的200元/人次

4.高空作业配戴安全带不规范的50元/人次

5.进入施工现场,光脚、穿拖鞋、高跟鞋50元/人次

6.进入施工现场,办公区赤裸身体(包括上身)50元/人次,酒后上班的100元/人次

7.未进行三级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对班组100元/人次

8.施工现场,办公区不在吸烟处吸烟的200元/人次

9.在施工区、办公区不按规定安全通道同行的100元/人次

10.在工地吵架的100元/人次

11.在工地打架的500元/人次,打架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12.偷盗行为的(包括废旧包装物),情节一般的(价值1000元以下)3000元/人次

13.偷盗行为情节严重的(价值1000元以上)由公安机关处理

14.随地小便的200元/人次

15.随地大便的500元/人次

16.未经批准动火的2000元/次

17.经批准不按规定地点或防火设施不全的1000元/次

18.乱拉乱接电线的200元/次

19.使用电缆插头不符合规范的200元/次

20.停止施工,人员离开,未锁配电箱的100元/次

21.机械停止未断电源人员离开的200元/次

22.领用材料堆放杂乱的100元/处

23.特种作业未持符合规定证件(建设部门发放的)200元/人次

24.特种作业需监护没有监护的200元/人次

25.使用未成年人或超龄人员的200元/人次

26.带未成年人进入施工现场的100元/人次

27.在施工区戏笑打闹的50元/人次

28.在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聚众赌博的情节较轻的100元/人次

29.在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聚众赌博的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30.私自移动或破坏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安全消防防护设施的1000元/处

31.高空抛物的1000元/次

32.违章指挥的500元/次

33.违章作业的200元/次

34.窜岗作业的50元/人次

35.乱丢垃圾的50元/次

36.非操作人员操作机械的1000元/人次

37.容许非操作员操作机械的1000元/人次

推荐第8篇: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条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带10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罚违章人10元/次。

3、不懂电器设备而玩弄者,使用电炉,乱接乱挂电线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并罚款50-200元。

4、酒后作业罚款按有关条款处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操作者罚款10元/次。

6、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

者,处以每处100元罚款。

7、一旦发现对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罚款30元/次。

8、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违者罚款20元/次。

9、木工棚,仓库等禁烟场所内吸烟处以罚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区,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禁 止乱动和拆除,违者处以50-300元罚款,作赔偿所有损失。

11、为保证安全用电,本工地每个职工一律不得使用电炒锅及以其它用电器,严禁电炉进工地,一经发现,没收电炉并罚款50-500元,宿舍内除队部拉接的电线外,一律不得私自接电线,违者罚5-100元。

12、罚款处理由安全员列出清单,批准后交财务科实施,罚款处理一经作出必须执行,在当月职工工资中扣除。

13、班组长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月发放工资要对班前记录检查后签发。班组长必须配合安全员做好各式各签订交底工作。

14、抓获破坏工程水电成品设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种电线、各种管子和和种接线盒及其它)发给奖金30-100元或视情奖励。

15、抓获破坏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发给20-50元的奖金或视情奖励。

16、抓获破坏机械设备者,发给奖金30-100元,或酌情奖励。

17、发生火灾时能积极投入灭火,成绩显著者,发给奖金50-200元,或酌情重赏。

18、在外来扰乱人员或工地内职工争吵及打架时能积极劝阻,效果步著,发给奖金30-200元,或酌情重赏罚分明。

19、抓获在楼内大小便者,发给奖金20-50元。20、抓获偷饭盒者,发给奖金20-50元或酌情奖励。

21、拾金不昧者酌情奖励。

22、对其它违纪行为或案件,能及时制止或及时举报者,经调合核实,若确有其事,能按本细则对

即对口奖励,不能对口的,则按其案件大小或对工程及损失程度酌情奖励。

23、所有罚款及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经理签字,由财会室从每月工资款中扣加。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以质量取胜”。为了搞好工程质量,使工程顺利施工,特制定以下管理处罚条例。

一、工地技术员,质量员应向各班组进行技术,质量交底。未经交底盲目施工,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有关条例处理,班组长应及时按交底内容向每位职工进行上岗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每位职工操作必须严格认真,细致负责,严格按***市质量验收规范操作,生天由工地质量员进行检测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按以下条例进行罚款。

1、砼浇捣需指定专人浇捣,出现蜂窝麻面和漏震现象,处以200-500元罚款,严重造成返工者,浪费材料由班组或个人承担,每层无出现蜂窝麻面和漏震现象奖励。

2、有炸模现象由木工班负责凿平,每出现一处罚款50-100元,炸模严重而造成砼浪费,浪费的材料由班组支持材料费,放样支模几何尺寸不符合罚款3元/处。

3、钢筋取样料加工出现尺寸不符合而造成材料浪费罚款20元,钢筋保护层不符合要求罚款5元,绑扎接头不符合要求每处5元,绑扎不符合15元,焊接接头不符合5元/处,弯起点偏移6元,网眼尺寸箍筋大小,间距不合要求罚款6元。

4、砌砖工程出现 同缝瞎疑现象每处罚款2元,漏放拉结筋罚每处2元,留槎方法及部位不正确罚款5元/处,灰缝隙不饱满每米0.5元,灰缝厚度不符合要求每米1元,墙面砂灰光洁,落地灰清扫干净,辅灰不超过50cm,砌砖湿度不低于70%。

5、抹灰工程垂直度,平整度不符合要求罚款3元/处,楼地面找平层平整不符合要求3元/处,空鼓2元/处,阴阳角要垂直,踢脚线要水平,砂浆当天要用完,返工材费及人工自负。

6、每天检查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达不到90%者,对班组长进行处罚。

7、各班组粉刷,砌筑用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严禁隔夜拌和到施工点,如发现一次按每翻斗车罚100元。

8、其它分部分项工程的处罚条例另行公布。

三、质量员要求返工重做的项目,必须返工。造成材料,人工浪费和工期延误,一切费用由班组个人承担。

四、罚款处理由质量员列出清单(以一个月为单位),项目经理批准后交财力科实施,罚款处理一经作出必须执行,从职工(班组当月工资中扣除。

项目部职工守则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立志中天,争创一流

3、遵纪守法

遵守项目部规章制度

4、爱护公物,不破坏公共设施

5、穿戴整齐,礼貌待人

6、热爱集体,能为项目部争荣创誉

7、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外出必请假

8、在工作上,要有良好的职工道德修养

9、积极参与社会上的公益活动,发扬助人为乐精神

10、正确使用项目部文明用语,七不规范。 施工现场用电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措施,若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2、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现场使用各种线路老化、破皮、漏电现象及时更换,并做好书面记录。

3、发现使用碘钨灯和家用电加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取暖、烧水、烹饪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按供电局规定处以50-500元罚款处理,该费用在各班组中扣除。

4、发现私拉电线,违章用电及时制止,切断。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制度第七条处罚。

5、夜间施工必须电工,机修班派员值班,及时安排施工作业区域的照明用电。

6、各职工严禁在使用的电线上随意挂晒衣服,违者每次罚款10-50元,造成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

7、为确保安全,严禁在使用电线中段或灯头上挂钩用电,违者按工地治安综合管理奖惩制度第八条处罚。

定期检查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职工人生安全,结合本工地实际情况,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对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防护、场容卫生、消防防火的定期检查:

1、由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分项进行检查。

2、查出隐患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整改。

3、每月定于是

15、30两天为定期检查日。

4、整改以后由安全员进行复查,并注明复查意见。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劳动人民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队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宪法中有关条例及刑法中的有关条例,组织学习国务院颁布的三大规程,五项制度,对上生活费市劳动局及公司颁布的文件,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及时汇报。

2、贯彻执行三级教育制度,对新到的职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教育,同时运用各种形式,经常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明确生产必须注意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的辩证关系,教育职工既要有充分的生产技术又要有严格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遵守操作规程。

3、结合季节性,抓住节假日职工思想容易疏忽,松散安全生产观念的现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凡是自然条件变化,如大风、大雪、冰冻或雪雨季节,抓住气候变化的特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职工较全面的提高对安全生产深刻认识。

4、班组长每天上班前必须对班级职工做好班前教育,并做好记录,对当天的施工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项目部,以便及时解决。

现场防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如仓库、食堂、工棚等易燃区域,必须设置消防器材、机具,不得随便借做他用。并按规范设置灭火器。

2、灭火机等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保证性能完好,药剂应定期更换(半年一次),消防器材设置处不得堆放其它材料,保证道路畅通,并定人定时检查保管。

3、木工棚、木料仓库易燃物品储存处(油漆间、危险仓库等)严禁吸烟,并悬挂二块“严禁烟火”或“危险”字样的明显广告牌。

4、工地必须有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

5、对全体职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防火知识教育,使全体职工了解并懂得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重要性。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经过审批,不得任意在任何地方动用明火,并要定人定时不得马虎从事。

重点部位防火制度

一、食堂:

1、食堂内必须配备十公升泡沫灭火机不少于2只。

2、食堂必须与施工场所、防火场所、职工宿舍等间距不少于十五米。

3、食堂内柴火,不得堆放过多或过高。

4、食堂内应张挂防火制度及日夜值班巡逻人员。

5、食堂负责人必须每天对食堂内防火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防火领导小组。

二、木工棚:

1、木工棚内必须张挂防火制度、禁烟牌。

2、木工棚内每30平方米备置十公升灭不火少于2只。

3、木工棚内必须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废料、木屑等杂物。

4、木工班长必须每天检查落手清及有无职工在木工棚内吸烟或动用明火,对违章职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50元。

三、氧气、乙炔:

1、对使用氧气、乙炔,应有严格审查手续。

2、作业时应有监护人。

3、发现违章情况,对违章人进行每次10-50元的罚款。

4、氧气瓶与乙炔瓶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场容场貌:

1、场内施工道路必须平整、畅通,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2、为生产所设的坑、池等,应该有围栏或盖板。

1、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御时的便利和安全。

4、施工场所应该保持清洁,排水沟要定期疏通,垃圾应该收集集中

并定期清除。

5、电网内外都应有防护网和明显标志。

6、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

7、在高温条件下施工应发放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二、机械设备:

1、专动带、明齿轮、砂轮等接近于地面的联

带、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分都要设防护装置。

2、机器的转动磨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

3、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卷扬机应有限制器、引程限位器、缓冲器。

4、机械操作者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单独操作。

三、电气操作: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主要体应安装于是 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标志。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和自动开关。

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4、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查。

5、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四、生活供水:

1、工地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部门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2、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五、生产辅助设施:

1、工地应设置食堂。

2、根据工地需要,应设置浴室、厕所等上列场所必须经常保持清洁。

3、厕所应设在现场附近,男、女厕所应分开,厕所内要有防蝇设备。

4、教会工人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5、自觉遵守项目部“七不规范”要以身作责,自觉遵守纪律讲礼貌、讲文明的好工人。

建筑工地安全防火制度

一、施工现场临时设施:

1、厨房、锅炉房、变电间与临时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米。

2、存放易燃物品的仓库存应单独建筑,并与建筑工程用火作业区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离。

3、临时设施区域内,应按规定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持畅道。

4、高压线下,禁止搭建临时设施或堆放易燃材料。

5、临时设施区域的周围,应有围笆,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消防设施:

1、临时设施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一般为每100平方米,临时设施放置两只十公升灭火机。

2、临时木工棚油漆间、木材仓库存应配足消防器材,一般每30平方米放置两只十公升灭火机。

3、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4、木工间、油漆间、木材库存等应设置防火制度和防火标志,挂在明显适当的位置。

三、管理和奖罚:

1、工地应安排防火负责人。

2、工程项目部经理负责安全防火工作。

3、应有人值班巡逻,监督管理消防设施,负责维修、保养。

4、项目部应每月对工地进行检查考核(二次),对没有发生事故的给予50-100元安全奖。凡发生一起火警事故的罚款100-200元,发生严重火灾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工种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遵守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的技术任务、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严肃认真地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本班组成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2、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和钻研安全生产的知识“安全生产以工地为中心”,而“操作班组则是中心的中心”所以必须采取多方面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班组长本身的安全素质。

3、代表班组做好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并与被教育者相互签字备查,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支持安全员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新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他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管好他的人身安全。

4、组织好安全活动日,每星期一对工作环境进行一次周密检查,将检查结果结合工人思想情况开展,对性的安全活动,除了现场设备、防护设施之外,对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生活卫生及班组职工个人卫生都要事无巨细的布置做好。

5、组织本班组职工多多学习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大力提高本班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相互检查执行情况,懂得在任务情况下,均不得违章蛮干,不得冒险作业,不得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备并懂得有不安全苗子或隐患能主动排除、整改或报告领导。

6、教育全班人员均能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均能保护所有的防护设施,设置所有的安全围护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要关心人人的安全,人人关心你的安全,才保大家安全。

7、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之后才施工,对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临控”措施,并立即上报;高空作业、夜间作业、特殊场合作业都要首先考虑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作好充分准备才投入。

8、上班前,对所有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作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专业机具找专业人员予以处理,使安全设施和劳保防护设置全部齐全有效,并听众专职安全员指导,接受改进意见,保证班组工作环境内的一切机具,设备有百分之百的完好率。

9、做好上下班时安全事务的交接手续,本班职责必须本班完成,有特殊情况的交待下一班整改,待下班顺利接管后方可下班。班组有权拒绝违章指令,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10、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详细记录事故情况,组织全班人员认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11、分段落实、总结安全生产经验,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设,将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上报工地安全员,统一转交分公司质安科,便于统一提高。

补充:

1、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见附图)

2、消防管理组织体系(见附图)

推荐第9篇:安全检查处罚细则

河南煤化集团建工公司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河南煤化集团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保障建工公司职工劳动安全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人身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工公司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 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

1 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六条 实行安全检查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投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 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九条 各级检查中,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都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

第十条 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部或各单位安检部门根据规定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企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一、井下部分:

(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法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

(7)私自打开栅栏、密封,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10)井下斗殴、打架的责任人。

(11)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

(12)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 (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员或擅自闯入警戒区的人员。

(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6)发现透水征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

二、地面部分:

(1)斗殴、打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 (2)上班前饮酒,上班时间饮酒的责任人。

(3)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

(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5)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 (6)塔吊工、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的。 (7)指挥施工电梯超载运行的责任人。 (8)脚手架未按规定设臵连墙件的责任人。 (9)高空抛掷工具、垃圾、物料的责任人。 (10)随意拆卸各种保护装臵的人员。

第十二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罚款1000元。

一、井下部分: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到井上的人员。

(3)掘进工作面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4 (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责任人员。

(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 (6)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

(7)在机房、变电所、水泵房等重要场所、硐室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

(8)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9)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0)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1)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2)停风后的工作面,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3)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臵或阻车装臵不合格的负责人。

(14)井下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 (15)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临近的躲避硐室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

(16)擅自拆除或毁坏井下重要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人员。

(17)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 (18)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的责任人。

5 (19)井下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2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臵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21)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

(22)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23)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

(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 (25)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

二、地面部分: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

(3)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 (4)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5)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6)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易砸伤等)区域的人员。 (7)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8)地面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6 (9)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臵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10)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或者未按要求系好保险带的责任人

(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 (12)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未按要求隔离存放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相应罚款。

一、井下部分:

(1)乘罐(吊桶)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吊桶)、挤罐(吊桶),给予200元罚款。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罚款200元。

(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4)跨越皮带不走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罚责任人100元。

(5)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 (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200元。

(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200元。

7 (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款200元。

(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否则,罚款200元。

(11)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元。

(12)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

(13)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

(14)在停止的皮带上站立、行走,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

(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

(17)架棚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1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9)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20)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

(21)严禁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8 (22)在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 (23)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有关明文规定的,罚司机200元。

(24)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25)提升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26)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

(27)井下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臵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8)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

(29)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

(30)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3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停工学习,并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罚款。

二、地面部分:

(1)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

(2)在地面,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

9 (3)提升到地面时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4)女性工作人员作业期间没有将长发塞进安全帽内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5)进入作业现场穿凉鞋、高跟鞋、赤膊、敞胸、穿短裤、裙子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6)在施工现场嬉戏、追逐、打闹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7)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电锯等施工机械未按规定悬挂责任牌的,每处罚款100元。

(8)设备未按规定接零或未做保护接零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

(9)塔吊指挥工指挥的塔吊吊物捆绑不牢靠,夹带短小物体或其他禁止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10)卷扬机钢丝绳无防脱槽装臵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200元。 (12)室内装修架搭设不规范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3)危险区未进行有效防护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14)作业层脚手架没有按规定架设安全网,钢脚手架没有可靠接地。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5)违反有关规定,派身体条件不符合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6)高处电焊气割作业,下方或周围设备未采取防火隔热

10 措施或工作结束未及时清理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7)地面电焊作业人员不带焊条头桶或乱扔焊条头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18)焊接施工时,没有及时将药皮、焊渣等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作业者,每处罚款100元.(19)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2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应暂停高空作业,雨后上架操作要有防滑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1)施工结束,不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的,每次罚款100元。

(22)氧气、乙炔瓶烈日曝晒无防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元。

(23)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和存放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24)施工现场用电,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每项罚款100元。

(25)施工机械用电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和专人监护,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6)高处作业中的螺杆、螺帽、手动工具、焊条、切割块等必须放在完好的工具袋内,并将工具袋系好固定,不得直接放在梁面、翼缘板、走道板等物件上,以免妨碍通行,每道工序完成后柱边、梁上、临边不准留有杂物,以免通行时将物件踢下发生坠落打击,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 (27)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验收通过,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8)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进行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9)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未设防护栏杆或防护网,每处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30)操作人员高处上下,要有保证安全的扶梯、爬梯或斜道,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1)高空作业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提前进行拆除或固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2)钢结构件及网架结构件安装登高时,使用钢挂梯或设臵在钢柱上的爬梯,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3)安装有预留孔洞的楼板或屋面板时,必须及时用木板盖严,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34)钢结构施工屋面板时,应在操作地点下挂设安全网,挂设的安全网应与钢结构构件连接牢固,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35)施工作业使用的梯子必须牢固,使用前必须把梯子与已固定的构件绑牢,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准将梯脚垫高使用,必要时设人员监护,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6)危险区域未划定警戒范围或未设警戒标志的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

(37)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架、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后方可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38)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吊臂范围之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走廊,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2 (39)地面施工过程中,各工种进行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臵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臵安全防护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0)施工人员不准在土坑、土沟内休息,也不得在通风不良或有毒气体的地下室、沟、井内休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章

安全处罚

第一节 通用细则

第十四条 建工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安全办公会,被检单位领导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 安全例会或培训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没有贯彻上级部门或集团公司、建工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并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煤矿“三大规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各单位没有制定或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没有组织相关学习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投入不够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没有进

13 行落实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未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各检查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每次罚款300元。

第二十四条 不遵章守规,不服从管理的,每次处罚200元。 第二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责任就离开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单位和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 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的,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管理人员,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 重要场所及掘进工作面图牌板不清楚、出现错别字及错误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条 各单位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要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二条 隐瞒事故不报或未按时上报的责任人和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臵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

14 第三十四条 入井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和自救器的;地面施工现场内不带安全帽且帽带没有系牢的,每次给予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地面作业没有佩戴劳保用品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情况未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而擅自更改的,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施工地点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项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条 不会口述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每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 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和新员工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或特殊环境下进行施工前,没有制定专项技术措施的,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各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

15 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四十五条 重大施工和作业现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纪律、作业规程、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分管职责等必须齐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六条 地面重要建筑物和场所配备专用防汛抗洪物资,雨季前,对容易积水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及时疏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就盲目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重罚。

第四十八条上班时间干私活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井下在电气设备上、在火工品箱上休息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节 矿井开凿及掘进专业处罚细则

第五十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臵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则每处不合格罚款500元。

16 第五十一条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要求,否则对单位、主管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十三条 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四条 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者不及时修补破裂的网片,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五条 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的,一处罚款50元。 第五十六条 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五十七条 在放顶线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及立井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九条 验收员不按标准检查验收或无施工措施验收,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整改,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六十条 打眼工骑跨在气腿上打眼,罚款50元。

第六十一条 多台凿岩机对工作面和帮部交叉打眼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二条 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17 第六十三条 巷道施工架棚无防倒装臵,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锚网巷道复合支护架棚时,滞后距离超过措施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六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锚固,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六条 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七条 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岩壁、网内充填其它物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八条 架棚巷道的梁腿不在一个平面,吊斜、扎角不够,每棚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九条 U型钢支架卡子松动或者缺卡子,罚责任人50元/个。

第七十条 使用木棚、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用手轻轻晃动为准),严禁空顶空帮。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七十一条 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连锁装臵,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要及时扶正崩倒支架。否则,罚当班班长或跟班队长100元。

第七十二条 在掘进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否则,每处罚责任班长50元。

第七十三条 掘进巷道中锚杆角度不符合技术措施规定、托盘松动或扭矩力达不到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根。

第七十四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五条 锚杆外露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六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

18 时支护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七条 掘进25°以上的巷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可靠的行人梯,否则罚队长100元。

第七十八条 掘进巷道中超前支护使用的前探梁吊环损坏,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九条 砼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砂石、外加剂的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规定;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砼配比符合要求,否则罚单位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条 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跟班队长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一条 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二条 巷道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的,罚责任者人100元/米。

第八十三条 巷道施工时,必须按相关要求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拉力实验、否则,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四条 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100元,锚索每根罚款2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八十五条 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碴,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的,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数量使用锚固剂,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十八条 井口盘、吊盘上浮碴清理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19 第八十九条 井巷掘进围岩破碎没有临时支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条 井筒冻结施工时,夏季气温高于30°C时回收氨时,氨瓶必须放臵在凉棚内或用凉水淋氨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一条 冻结施工完毕后,提前将系统内的氨、油及盐水全部收回后,才能拆除设备及管路,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九十二条 无论是否回收冻结管,都必须充填冻结孔、冻结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三条 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四条 施工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井筒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九十六条 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和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七条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臵。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 20 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否则每项对责任单位重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三节 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专业处罚细则 第九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矿井通风系统由矿方进行管理,施工中要严格按照矿方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十九条 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监测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臵、设备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否则,罚技术负责人100元。

第一百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各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指定专人组织贯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井下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

第一百零二条 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循环风等。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改变掘进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否则对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通风巷道断面被堵塞超过1/3时,罚责任人200元。

21 第一百零七条 严禁在风机吸风口2米内堆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罚款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机电管理人员每月要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风机,保证使用完好,并做好详细记录,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功能、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并在风机管理牌板上做好记录,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5.5KW以上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风机与除尘风机除外),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严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臵必须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有自动倒台功能,主风机电源取自有人值守的机电硐室、副风机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生产施工时必须主风机运转,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风筒上不得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破旧

22 风筒不得乱扔乱放,风筒要保持清洁,否则对责任人每项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条 风筒工、放炮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检查员和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挂警示标志,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调度汇报。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贯通巷道施工时,每次放炮前都必须由当班队长或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并且必须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臵警戒人和警戒绳,挂好警戒牌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相贯通的两条巷道存在冒高区时,必须在巷

23 道贯通前处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时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导致安全检测仪器进水影响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仪器,造成偏差较大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如再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命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调度室汇报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后被其他检查人员检查出来的,对瓦检员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设在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放炮时都应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移回规定的位臵。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瓦斯传感器和电缆的相互连接,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监测电缆必须吊挂在所有电缆的最上方,不能与其它电缆交叉,间距必须大于10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按措施要求设臵净化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有管无水。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损坏工作面喷雾设施,给予责任者罚款200

24 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砂箱的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易燃易爆材料物品使用存放场所,必须配臵消防灭火器,装饰材料、油脂涂料、汽油、松香水等要隔离火源,分库存放专人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灭火器过期失效不更换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设臵明显标记,消防工具不得随意挪用,否则,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25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通三防”的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节 火药和爆破专业处罚细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爆破工使用的工具箱只能存放雷管专用工具包,一定数量的母线和备用脚线,摆放整齐后并上锁,否则,罚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爆破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磨擦、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

26 分开运送,否则,罚运送人员每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爆破材料装入矿车后必须及时下井,禁止将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罚有关人员每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装有电雷管或炸药的矿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并装放在专用的工具包内,严禁中途逗留,更不得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内,否则,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并上锁,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不上锁或箱子不完好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雷管箱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可由班长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跟班队长或本班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违反有关规定处罚如下: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或指定发放点退库,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2)、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

27 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工作面放炮后,必须由放炮员和班长在下班前结束验炮工作,严禁留瞎炮。否则,罚爆破工和跟班队长或班长各2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个炮眼内使用2个及以上雷管,罚放炮员或装药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掘进工作面装药爆破时耙装机不停电的,短母线、多母线放炮的,雷管未作导通试验发放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交班时要将爆落的矸石清理到工作面的底板,交接班时要明确告知接班班长或跟班队长各炮眼的具体位臵和数量。否则,罚班长或跟班队长2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放炮前不将母线柱拧紧或母线裸露,放炮后不将母线拿下扭结短路,放炮母线敷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与电缆或电器设备接触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随意毁坏火药、雷管。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个数超过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工作面缺棚少腿放炮或崩倒棚子不扶、支护失修不处理而放炮的,对现场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作业规定装填炮泥皮。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火药库库存爆炸材料超规定、账卡不相符的,

28 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转借他人使用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放炮前不按规定安排警戒人员,罚现场负责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一个警戒人同时在两个通道内警戒,罚班长和警戒人各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让没有放炮员安全资格证的人员帮助制作引药,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老炮眼或残眼上打眼,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放炮后,不立即取下起爆器钥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节 运输提升专业处罚细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电机车顶车装卸或调车运行时要鸣笛,在最前方的车辆要挂红灯,同时安排人员在前方警戒,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电机车顶车运行,车辆没有全部连接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只能听从连车人员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50元。

29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电机车司机或跟车工发现有扒、蹬、跳车人员不制止,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提前20米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电机车司机50元;

第一百八十条 电机车换向器闭锁或者控制系统失灵,带病运行的,罚维修人员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跟车工必须佩带口哨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5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机车机头严禁搭乘人员或杂物工具,否则,罚司机5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两列车将近会车时,必须在相距50米以外减速、鸣笛,否则,罚司机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必须按规定使用电机车安全装臵的保险丝,严禁使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机车无灯、无铃、无撒沙装臵或抱闸失灵仍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轨道铺设质量差,影响正常行车安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轨道要按标准铺设,轨道接口间隙不大于

30 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轨枕间距不得大于1米,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装运道轨时,要求使用强度足够的钢丝绳捆扎牢固,并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当装运管子、单体等材料时,要求下端用旧皮带或铁丝网等物做堵头封堵,防止运行时滑脱,同时要用铁丝或倒链绑紧。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主管队长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矿车必须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长材装车时,要求选用完好的材料车辆,同时车两头要装匀称,不能出现一头沉现象。根据所运长材长度确定下垫方木厚度,增加与材料车间的磨擦阻力,防止滑动窜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止后才能摘钩,严禁在运行中摘钩。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使用花车装长料时,不准压住矿车销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10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

31 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矿车有无问题,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一次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和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时,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工必须及时发出警告,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

(3)同方向推车时,在坡度小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在5-7‰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正常推车时,推车工脚站在道内,目视前方,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

(5)多人推多辆车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紧急时停车。

(6)在推车时,随时注意棚梁,防止碰伤或挤伤。 (7)在把车推到指定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臵(勾、环、销、绳)磨损超限,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轨道运输使用的联接装臵不符合以下规定,给予100元罚款。

(1)、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 之间的连接按原设

32 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臵不够长时,可以使用连接杆,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严禁长材车直接与设备车、电缆车连接。

(2)、斜巷提升矿车时,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原设计的三环链连接,其它任何形式不得使用,并按绞车规定提升数量提升。

(3)、斜巷运输时,钩头和矿车之间要使用合格的销子或与提升能力相匹配的U形环连接。

(4)、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并使用绞车钩头连接。提放单体、钢梁、圆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可采用10吨及以上卸扣(U型环)连接三环链或五环链,以增加连接长度,但每钩提升材料车数量不得超过2辆,且提升重量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卸扣螺栓旋入深度达到满扣。当提升材料或设备可能超重或重量不明时,严禁提升或下放车辆,信号把钩工必须向值班队长汇报,制定专项措施并报批。

第一百九十八条 维护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钢丝绳、钩头、保险绳及连接装臵,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没有遮拦或安全保护设施的责任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条 各种设备要定期检查完好情况,检查记录填写准确及时。否则罚100元。

33 第二百零一条 斜巷掘进时,在工作面耙矸机后方20米处,应设挡车装臵;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上平台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在上平台加装阻车器。否则,罚主管队长200元。

第二百零二条 斜巷上端的绞车必须设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按规定留有安全系数。否则,罚主管队长3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斜巷矿车掉道后,把钩工不就地处理,拉车距离超过10米,处理掉道车时站在受力内侧的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要统一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斜巷要用声光兼备与按钮为一体的组合电铃或语音信号,否则,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每条斜巷内每隔30米设臵一个红灯信号,变坡点及偏口必须设警戒红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零七条 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位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硬拉硬拽,不得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上山掘进采用倒拉形式提升或对拉提升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轨道运输不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34 第二百一十一条 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安装地滚、地滚不转,钢丝绳严重磨地板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 斜巷上、下车场处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 斜巷“一坡三档”要设臵管理牌板,明确责任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使用无极绳绞车运输的巷道,轨道接口要固定在道木上,地辊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在顶板变化大的地点要装设长托辊,否则,罚款100元/处。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标吊筒提升和提升人员用吊桶不使用保险绳的,井口井筒检修,检查不戴保险带或保险带悬挂位臵不对的,提升速度超规定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吊桶每一次能容纳的人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超过规定人数1人时,罚把钩工1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立井上下平行作业吊盘不采取严密封堵措施的,对跟班班长或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立井提人期间,井口棚内存放车辆,阻车器未关闭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项罚款500元:

(1)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35 (2)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3)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4)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5)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6)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臵。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7)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二百二十条 天轮平台不安装过卷设施或有过卷设施不用的,长绳大抓稳车需安装过卷和远控而未安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立井施工人员上下井不系保险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钢丝绳接头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 绞车生根绳直径不得小于18.5毫米,接头处不得小于3付绳卡,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严禁固定在棚腿上。

36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生根固定时,必须上齐所有的压绳板并紧固压板螺栓,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相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绞车钢丝绳下放到最低点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少于3-5圈,否则,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3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钢丝绳插接使用时,插接长度符合规程规定,严禁倾斜巷道提升使用插接钢丝绳,否则,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3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井下使用必须使用与钢丝绳相匹配的绳卡,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第二百三十条 各种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1)升降人员或兼作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10%。

(3)专为无极绳绞车运输用的钢丝绳为25%。

第二百三十一条 钢丝绳受到冲击拉力时(如突然停车),应

37 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直径变细而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绞车司机接班后,不及时检查各项安全保护,或检查记录漏填或填写不规范者,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井口与绞车司机台未装直通电话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把钩工要认真检查出入罐笼易脱落的零部件,装车是否牢固。否则罚把钩工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井口把钩人员工作不负责或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 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大件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要求责任单位派人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升降长材时,把钩工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如在吊盘上作业,必须通知吊盘作业人员),说明情况,控制车速在1.5m/s以内,减速慢行。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信号工和绞车工只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才能进行绞车或打信号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确认收到信号准确无误后,才可以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38 第二百四十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绞车司机没有严格按照岗位规程操作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四十二条 把钩工接班首先要检查钩头、连接装臵以及钢丝绳等进行认真检查,必须完好、安全、可靠,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臵独立的信号装臵。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39 第二百四十七条 小绞车(11.4-40kw)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在3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绞车可采用压柱、地锚固定,但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用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无渗漏现象,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时,地滚损坏不及时更换维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个。

第二百五十条 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时不应与巷帮碰触,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百五十一条小绞车保险闸闸带磨损超过1/3,厚度小于8mm,无护身板的;四压两戗基础不符合规定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五十二条 采用回柱绞车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 拉绞车钢丝绳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拉坏轨道或设备的,加倍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平巷车场使用小绞车反向拉车时,回头滑轮不得挂在棚腿或锚杆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五条用耙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装机的,上下山迎头牵移耙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对责任人罚

40 款50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所有保险杠、阻车器等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用钢丝绳牵引,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操作,按规定的距离升起或落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查试验安全保护装臵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六节 机电专业处罚细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井下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不符合此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六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违者罚款500元。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违者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开关未停电,手把未打到零位闭锁,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米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米以上的通道,(对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达不到此要求

41 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发放不合格的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不按规定检查、维修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 设备防爆开关不按要求上架的责任者,给予50元/台罚款。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机电硐室入口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牌,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条 巷道内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款。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井下及地面有特殊要求场所,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严重失爆现象,按失爆规定重罚。

第二百七十条 127伏手持式电钻绝缘护套损坏,仍然继续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平巷站在矿车上作业时,矿车不用木楔掩车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矿井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通讯、监测等本安型供电电缆露出导线,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二百七十三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电缆泡在水中,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42 第二百七十五条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井筒淋水较大时,可根据情况选择)或现场检查不合格者,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或瓦斯异常地区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每处罚主管队长2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爆性能并按矿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井下闲臵防爆电气设备接线装臵缺挡板、密封圈,每台罚负责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在用闲臵喇叭嘴不用合格的挡板封堵的,电缆与密封圈之间包扎他物者的,每处罚款5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井下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电缆与风水管路挤碰,相互间没有防护隔离设施,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井下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100元:

(1)接地装臵不合格,接地松动,接地电缆截面不够或中间有接头或露出铜芯的,接地保护截面小或材质不符合要求,连接装臵无防松垫圈等。

(2)开关内保护装臵整定不合格;

43 (3)保护整定值实际与标志牌不一致或保护刻度模糊不能正确判断刻度的;

(4)电缆超过其额定电流运行,致使电缆发热的。 第二百八十三条 工作面放炮时没有把电气设备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罚责任人100元,对于放炮崩坏设备者加倍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井下不按照规定做“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试验,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井下电气设备没有MA标志牌的,每台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扒矸机没有防护拦,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上下山巷道没有采取防止机身下滑措施(卡轨器或钢丝绳),不使用支腿,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扒矸机导向滑轮必须固定在攀橛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和支护锚杆上,否则,罚跟班队长或班长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条 绞车司机离开工作岗位超过规定距离50米,又没有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罚司机100元。

第二百九十条 绞车电气制动、二级制动甩掉不用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一条 绞车司机擅自调整制动闸,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主提升绞车未执行1人操作1人监护制度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三条 大型提升设备每天检修不足2小时的责任 44 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项停送电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条 电工甩掉各种保护装臵强行送电的,给予3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要害岗位的大型设备的运行记录进行造假,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条 电气设备过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的,熔断器用铜、铁、铝丝代替的,责任者,每台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八条 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线规定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 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百条电缆盘圈或盘“8”字型的带电电缆的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机电设备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百零二条 施工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缆,管路,造成机电设备毁坏的,给予500元/处罚款。

第三百零三条 电器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井筒电缆除外),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

45 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专人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压风机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机械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条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的,对责任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三百零九条 在运转的设备上方不搭平台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如砼机械、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焊接设备、铁件加工机械、手持电动工具以及水泵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可靠的接零接地保护,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不按规定要求及时维修调校安全仪器仪表,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百一十二条 在机电设备检修时,停电后不挂牌、不加闭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不切断电源,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三百一十三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

46 作电气设备。否则,每次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条 损坏带电电缆(包括信号电缆),每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条 较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地点,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条 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应悬挂在运转设备附近。否则,每处罚主管队长5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设备的完好责任牌应齐全,内容填写正确清晰,否则,每台罚责任人50元。

第三百一十八条 电工高压作业时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不力,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条 重要要害场所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易燃品,罚责任人50元/处。

第三百二十条 高压开关综合保护烧坏或开关跳闸机构拒动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条 真空断路器有粘连现象,断电后有一相或两相仍有电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地面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1)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的;

(2)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

47 (3)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 (4)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5)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6)线盒严重渗油,电缆挤压变形、渗油;

(7)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臵隔离护栏、警示牌;

(8)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地面设备防雷装臵失效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使用电焊机时,没有可靠接地,电焊手把损坏、不带防护面罩,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高空及吊装作业时设臵专人传递信号,信号必须统

一、明确,其他人员要服从指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500元,并落实责任人:

(1)锅炉、压力容器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臵不齐全可靠的; (2)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3)保护装臵不起作用,无法正常工作;

(4)特种设备不定期年检;检修、运行记录不全;特种设备运行有隐患不及时处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 设备安装后,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经验收就投 48 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起吊重物时,起重机绳扣、钢丝绳、起重吊挂设施等不经检查就使用或者超负荷运行的,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九条 站在吊装件正下方操作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三十条 在起重机械吊装作业时,在吊臂工作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并由专(兼)职安全人员监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否则对施工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三十一条设备起吊时,吊点应按技术资料指定部位进行起吊,如无据可查,应时吊点设在质心以上且不得损坏设备。

第三百三十二条 使用行吊吊运物件时直接跨越人员上方或不按高度吊运,以及吊装材料及构件时,歪拉斜吊、超载吊装的,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进行检修或拆装时,轴起吊后,必须将倒链的链子打结保险,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三十四条拆装配件时应用铜棒、木棒或橡皮锤进行敲打,不得用大锤敲打,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严禁在精加工面,传动轴上捆扎千斤顶或撬杠,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设备组装或就位对孔时,严禁用手插入连接面或用手去摸螺栓孔,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未关门加锁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三十八条三台以上五小电器不集中上板或上板不合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三十九条 构件安装好后,必须检查连接质量,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才能松钩或拆除临时固定工器具,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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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矿井水文地质及钻探专业处罚细则

第三百四十条 会同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各类水文地质台帐、矿井必备的水文地质图纸,并及时填绘修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三百四十一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汇总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专业人员应详细观测记录出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臵、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等。同时应观测附近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在受水威胁的矿井地区,各单位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施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工作面或立井施工需注浆时,严格按技术措施和矿方及监理单位批复内容执行,不按技术措施内容而私自进行施工的,对主管队长罚款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立井采用冻结法施工时,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否则对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臵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变电所、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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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施工现场安全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条例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切实搞好安全生产,使本项

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特制定本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条例。

第一款、安全奖罚总体要求

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中成绩突出或安全大检查评比优胜,

项目部给予100-1000元奖励,评比最差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班组,将对该班组进行100-1000元罚款处罚。(具体根据业绩和检查评分,由项目安全部提出奖罚申请,项目经理批准)。

1.每月安全大检查综合评比优胜班组获得好评的。

2.在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有创新,革新,重大改进及合

理化建议,并取得有关部门认可的。

3.在施工中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发

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抢救伤员有功的。

4.敢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作业,对维护安全纪律避免重大伤亡事

故和经济损失作出贡献的。

5.对以上“文明工地”,“标化工地”,“标化样板工地”进行具体组

织落实,布置的有关人员。

第二款、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处罚:

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并且经过项目三级安全进场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方能进场作

业,违者将对班组按200元/人罚款,发现一人处罚一人,并将罚款进行公示。

2.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违者将对班组给予200元/人罚款,发

现一人处罚一人。门卫责任人处罚100元。

3.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安全帽,工人每人一次罚款50元,对于多次

提醒(或罚款)无效的工人,班组必须把该工人清理出场;不按要求系好安全帽帽带的每次罚款10元,将安全帽代替板凳使用的发现一次罚款20元。(管理人员十倍处罚)

4.胸卡(上岗证)下发到班组负责人,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胸卡(上

岗证)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膊,赤脚等有损形象的行为,

违者罚款100元。

6.在施工现场打闹,卧睡,赌博等不良行为,违者罚款100元

7.特种作业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8.施工人员工作应思想集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违者

罚款200元/次。

9.非机械操作人员及电工操作人员,不得玩弄,修理机(电)械设

备,违者罚款100元。

10.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罚款100元。

11.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罚款100元。

12.施工现场严禁乱搭乱接电线或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1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未申报安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动火作

业的,罚款100元。班组动火作业气瓶摆放距离不足5米,离动火作业不足10米的,罚款100元。

14.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地点存放或使用中不按操作规定隔离分

开放置的,罚款100元。

15.在未经项目安全部门同意,随意拆除、损毁安全防护设施,标语,

标志等,罚款500元。

16.电箱必须加锁管理,保险丝符合规范规定,配电箱内不得存放工

具和其它杂物,凡是发现不符合的配电箱(包括保险丝)对操作

人员和操作电工各罚款20元。

17.凡是电器设备未按规定接零,接地的,对操作人员和操作电工各

罚款20元。

18.凡是发现电线和金属绑扎,拖地(含拖地碾压),泡在水里的对用

电人员和操作电工各罚款20--50元。

19.严禁在危险区域,临边及外架上抽烟,违者罚款100元。

20.严禁在外架上,临边等危险区域休息,睡觉,违者罚款20元。

21.施工现场严禁打架,群殴,闹事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

元,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2.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中所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单,各班组必须认

真严格按照“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

并按规定时间用书面形式回复(附整改完成后照片)项目安全部门,未按规定落实的违者罚款500元/次。

23.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常的安全检查,各班组必须认真配合检

查和整改,不得阻挠,打击报复或辱骂检查人员,违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4.电工应按用电规范进行作业,非电工不得擅自进行作业,违者罚

款200元。

25.电缆线不得随意拖设在过道、踏步、水中及钢管上,违者罚款50

元/次。

26.移动开关电箱破损后不及时维修,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27.开关箱在干燥的地方应直立放置使用,有水或潮湿的地方应悬挂,

离地至少60cm,违者罚款50元。

28.不准以任何理由将任何物品堆放在电缆及接地线上,违者罚款200

元。

29.不准使用破损,老化及未包扎好的电缆线,否则巡视电工将对该

电缆进行没收及更换,电工责任人未落实具体行动的罚款200元。

30.电焊机的电源线擅自加长(不超过5m)或龙头线超过30m,罚款

100元。

31.电焊机的防护罩(两端)损坏后未及时维修,电焊钳破损未及时

更换,罚款50元。

32.电焊机龙头线与焊机连接未用铜鼻子,铜螺栓连接,罚款50元。

33.氧气,乙炔瓶间距应大于5m,距明火大于10m,违者罚款100元。

34.现场动火应申请动火证每处作业未申请者罚款50元。

35.严禁自动搬移分配电箱,否则罚款500元。

36.切割机,圆盘锯使用时无防护罩,罚款200元。

37.加工车间操作人员下班后应关闭所有电源,否则罚款100元。

38.班组严禁盗用项目部的电缆,电器材料等物资,否则罚款2000元。

39.其他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

处罚。

40.门卫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不得把值班室当成娱乐场所。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款、文明施工管理处罚:

1.作业班组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到工完场清,材料(钢材,木方,

扣件及其他材料等)以及半成品使用后必须分类归堆,堆码整齐,违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2.钢筋工每天都应把所有机具清扫干净,绑扎余留的钢筋扎丝带回

库房,不得余留现场,不得影响下到工序施工,违者每次罚款钢筋队100元。

3.混凝土工必须对多余的混凝土进行清理,不得随意处理,应听从

工长的指挥,现场的斗车,沙石堆放整齐,现场电线不得随意拖

拉,电线必须架空。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4.电焊工焊条不准随意丢弃,落地焊渣及时收集清理,焊接电线不

准随意拖拉,氧割设备和乙炔要按规定存放,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5.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50-100元。

6.现场的安全标语,安全警示标志及灭火器材,未经允许随意损毁、

拆除或移动的,每次罚款当事人50元。

7.施工现场不能随意焚烧建筑垃圾或废料,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用灭火器扑灭的加500元/次;施工现场不允许明火取暖,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用灭火器扑灭的加200元/次。

8.孔桩施工下班后需对孔口进行覆盖,未进行覆盖的对每孔按100

元/每次罚款。

9.钻孔桩施工泥浆不能溢出泥浆道,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0.公司及上级机关安全及文明施工检查,如因施工队原因造成的检

查不合格,其罚款由施工队支付,并立即做好整改工作,另将整改材料及时上报,否则视其不作为,予以双倍处罚。

本项目的施工现场按吉林省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和施工现场

管理办法执行,所有处罚或奖励均以照片为证;针对项目安全部门所开具的处罚单,被罚作业队一周之内必须上缴到项目财务部,由财务部开据收条,并将收条送到安全管理部,否则将在工程结算时,安全部门不予签字结账,并给予双倍的处罚。本条例于2011年9月8日起正式实施。

中铁二十二局长春地铁项目经理部

长春地铁安全管理部

2011年09月08日

第11篇: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

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促进文明生产发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同时希望各施工单位及个人能积极的配合。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

2、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出现问题后果自负并 罚款100元

3、在施工现场和厂区内打架者罚款500-1000元

4、在施工现场赤膊或穿拖鞋者罚款50元

5、在电焊使用过程中焊机装头未上紧或用钢板条搭罚款100元

6、葫芦、千斤顶和各类使用工具从高空直接向下摔的罚款100元

7、严禁在仓库内吸烟,特别是氧气和乙炔房违者罚款300-1000元

8、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违者罚款200-500元

9、所有吊环或吊耳起吊前未检查,在起吊过程中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负责人并

罚款1000-2000元

10、施工队下班后不关氧气、乙炔、丙烷瓶的罚款50元。

11、施工队下班时不关电焊机每台罚款50元

12、施工队在兑换焊条时焊条头超过五公分每根罚款5元

13、施工队在施工时对电焊条浪费的每根罚款10元

14、班组之间未经班组同意私自拿东西、工具则按偷盗处理罚款100-5000元

15、剪板有焊疤操作罚款500元

16、对各部门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罚款200元

17、对班组之间互相挖人的罚款1000元

18、对各施工队未经安全部门同意随便开龙门吊或公司内其它机动设施的

罚款500元

19、在工作期间对各部门人员不服从本部门领导安排的罚款200元

20、对公司的各大会议不按时到场参加的罚款50元

21、对安全部布置落实的任务不按时完成的罚款200—500元

22、施工期间各场地包工队负责人必须到场否则罚款100-500元

23、施工期间违规操作或不按规定操作的,出现意外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公司无关,并依情况处以罚款100-500元

24、施工期间对材料浪费的罚款200-1000元

25、各施工单位或个人对氧气、乙炔、丙烷瓶损坏者罚款500-1000元

26、未满16周岁的儿童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出现问题后后果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承担并处罚款100-500元

27、施工期间任何个人或施工队不得从高空抛物,出现问题后果自负且依情节轻重处以罚款100-1000元

28、无故损坏公司设备者按价赔偿另处罚款50-100元

29、发现各施工队人员有偷盗公司设备的罚款1000元 —30000元

30、发现各施工队人员偷盗公司废钢的一块罚款1000元

以上条款由安全部、生产部按上述罚款条例执行,情节严重的开除出厂,造成后果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从严处理。

注:各施工队如在承包工程结束后,无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年终公司给予奖励3000元。

第12篇:施工安全处罚条例

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切从安全开始

施工管理奖惩条例

一、施工人员处罚规定

01.施工人员由于三证不全而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由此给项目部带来的损失)均由施工队无条件承担;

02.电工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签定施工责任书并在项目部备案,否则一次罚款500元/人次,不按规定走线的罚款500元/人次;

03.施工人员不及时按整改通知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的,所有损失均由施工队按2倍承担;04.施工人员要举止、穿着文明,禁止和施工管理人员争吵,一次处罚1000元/次; 05.施工人员应对现场的成品进行妥善保护,如有损坏按损坏成品2倍赔偿,并处以2倍罚款;

06.施工人员严禁酗酒,酒后上岗一经查出罚款500元/人次;07.施工人员必须按项目部规定着装,否则罚款50元/人次;

08.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对现场成品、半成品、材料不进行认真清点的,交工时发现损失一律按施工队责任论处,按成品损失进行处罚;

09.施工人员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无保护措施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施工队自负,并处以1000元/次罚款;

10.未在项目部登记注册、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施工人员禁止进入本项目部施工现场,一经发现处罚现场负责人200元/人次,处罚责任施工队1000元/人。

二、施工现场处罚规定

01.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发现有现场吸烟的罚款200元/人,发现一个烟头罚款50元/个;02.施工现场没有合格有效灭火设施的一律处以200元/次罚款;

03.施工现场应做到每日一清,保持现场清洁,材料堆放整齐,巡查抽查时发现现场杂乱,垃圾乱堆罚款100元/次,对乱抛垃圾及向屋面下方倾倒垃圾的罚款300元/次。走道脏、乱的罚款200元/次;

04.施工现场高空坠物,仅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发现的,罚款500元/次,被投诉到项目部的罚款500元/次,被投诉到总包单位的,罚款1000元/次,被投诉到业主和监理 名称:霸州项目部

地址:霸州市体香温泉小镇 华宸建设集团石家庄炳楠垠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切从安全开始

单位的罚款5000元/次,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施工队自负。 05.施工队现场用明火、电炉等做饭、取暖的一次性罚款5000元; 06.施工现场用电规范,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三、现场负责人处罚规定

01.施工负责人接到项目部的安全问题反馈应及时妥善处理,被投诉到中航港的,一律处罚100元。投诉到项目部总经理处的,一律处罚500元。投诉到业主的处罚1000元并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损失;

02.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在每日下班时应检查水、电应做到停水、停电后离开现场,由于违反此规定造成的损失由施工队承担,并处以1倍罚款。

四、施工队处罚规定

01.被项目部开除的施工队,将自动丧失在项目部的一切利益及质保金,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工材料处罚规定

01.施工工长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的材料品牌、标准的使用,否则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施工工艺处罚规定

01.施工人员严格按项目部工艺标准施工,不按规定施工的一律拆除并100--500元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02.对施焊材料和焊缝未刷防火涂料、未进行防锈处理即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一经发现,处以罚款200元/次;

03.对违反项目部规定的施工工艺,且工程尚未完工的,须立即进行整改;对违反项目部施工工艺,未整改经检查属实的,依据处罚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八、其他规定

01.巡检在抽查材料时,施工队应服从巡检要求拆除半成品或成品,以配合巡检验证材料。如有材质问题,则该施工队此工地此种材料均按有问题论处,将处以3倍罚款。

名称:霸州项目部

地址:霸州市体香温泉小镇

第13篇:安全责任

1.早上9点上课,学生需在8::50左右到达班级(不得早到),第一节课任课老师进行人数清点,缺席课堂的学生必须在此之前通过短信或假条请假,安全自负,否则支教队将上报校方,后期教学活动不得参加。

2.早上点名时统计当天中午留校的学生名单,名单之外的学生必须在中午放学后立即离校,留校学生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公物或影响午休秩序,否则造成任何人身和财产损失将全部由学生本人负责。

3.下午4:20放学后除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由老师统一安排外,所有学生必须立即离校,否则出现任何人身或财产问题责任全部由学生本人自负。

4.

第14篇:安全责任

一、监狱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监狱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领导监狱班子成员及全狱警察、职工完成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全面了解和掌握监狱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监狱整体工作规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确定本监狱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监狱安全生产工作近期目标和长远工作规划;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监狱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

(四)全面加强班子队伍建设,提高班子队伍素质,确保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五)负责组织制定监狱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不断完善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法手段,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提高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运行质量;

(七)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八)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

(九)主持召开每季度一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一)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本监狱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工作;

(十二)组织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事故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发生重大事故做到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

(十三)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安全基金的缴纳,审批返回基金的使用;

(十四)按照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逐项落实工作安排,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五)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十六)抓好警察职工和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监狱长深入生产现场每月不少于4次。

二、政委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政委是监狱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责任人,是组织保障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

(二)协助监狱长全面履行各项监狱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深入监管、生产现场每月不少于12次。

三、分管政工的监狱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在监狱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

(三)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合理配备各岗位人员;

(四)负责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宣传工作,每季度对警察职工集中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五)深入基层做好警察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政治工作会议,对警察职工近期思想状况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认真分析,摸清思想动态,采取相应对策;

(六)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警察职工的安全、卫生、消防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开展劳动纪律教育,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七)根据监狱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制订、实施人事教育工作管理制度及检查督导、考核评比、兑现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八)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九)按照上述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具体工作中。

四、分管安全生产监狱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在监狱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坚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直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监狱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安全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坚持贯彻“三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四)对基层上报的工伤事故及时组织抢险救灾,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报告;

(六)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七)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八)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安全基金的使用管理;

(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按照上述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具体工作中。

五、分管生产经营的监狱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在监狱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生产经营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生产经 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生产经营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规程,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项目设计、施工、改造、验收过程中,必须

坚持贯彻“三同时”的原则;并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安全生产条款;同时负责组织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四)监督检查生产经营有关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工伤事故时,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以身作则,按章办事,正确指挥生产。在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遇有安全生产隐患,应本着“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先行整改隐患,然后进行生产。

(六)组织临时性或者突击性生产工作时,要根据任务的性质和情况,制订现场安全生产制度或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责成专人负责,防止发生事故。

(七)负责组织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向上级安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组织生产经营系统大检查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制止生产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三违”现象,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九)负责设备大型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

(十)在定期召开的生产经营工作会议中,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解决存在问题;

(十一)组织生产经营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二)按照上述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具体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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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管监管改造的监狱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在监狱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监管安全的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罪犯劳动力资源调配,保证罪犯从业人员从事合适的岗位劳动,负责组织罪犯从业人员每年的健康查体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狱政设施设备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有关部门对狱政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罪犯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组织对罪犯工伤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奖惩审批和兑现。

七、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监狱长安全生产职责

在监狱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安全生产经费保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二)执行财政部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和返回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审查企业经营计划时,要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五)按照上述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具体工作中。

八、分管行政后勤工作的监狱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在监狱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分管行政后勤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政后勤保障方面对监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加强行政后勤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后勤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章制度及各种后勤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三)负责贯彻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改造、验收中“三同时”规定,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时,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包括安全生产条款;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五)负责组织行政后勤部门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并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六)在召开所管辖部门的工作会议时,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七)负责行政后勤部门所属的锅炉、泵站、电气设施、生活用气、供水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施等其他设施的安全管理;

八)组织后勤部门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具体工作中。

九、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在监狱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监察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人,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上级党委和监狱党委的决议精神,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在监狱安全生产工作中,全面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二)坚持防范为主,查处为辅的原则,抓好党规、党风、党纪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教育,对党员、警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党风廉政教育、职业纪律教育,确保党员队伍、警察队伍的纯洁;

(三)在监狱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查处党员、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在具体工作中。

十、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在监狱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技术安全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其主要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技术上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加强技术管理,积极采用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设备,组织研究 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在组织新厂房、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合理,安全上可靠;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灾害预防与处置计划的编制工作;

(六)负责组织制定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七)参加上报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八)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总工程师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逐条落实。

十一、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监狱企业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二、监狱长助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分管监狱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分管监狱领导按照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三、科长(主任、大队长、院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监狱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其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按照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部署安排和开展工作;

(二)根据部门岗位设置,细化岗位职责,确定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生

产岗位职责;

(三)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依照职责,监督、检查、指导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情况;

(六)负责向监狱长或者分管领导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协调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副科长(副主任、副院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在本部门科长(主任、院长、大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本部门分管工 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部门岗位的职责分工,部署、安排和开展工作;

(二)监督、检查分管职责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依照职责,督促、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

(四)负责向本单位科长(主任、院长、大队长)汇报分管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情况和遇到的困难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2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科室工作人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按照本部门岗位的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在日常工作中,具体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三)承办领导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照职权,向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汇报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五)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监区长安全生产职责

在监狱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本监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本监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上级指示精神;

(三)负责本监区罪犯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四)建立本监区安全生产组织网络,配备责任心强、工作称职的安全员。

(五)负责本监区干警职工和罪犯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六)定期组织本监区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等处于完好状态;

(七)负责本单位生产物资采购,为操作人员购买并配备合格的劳保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八)按照权限,依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调查和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安委会审批;

(九)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抢救人员和财物;

(十)确保本监区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和投入;

(十一)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二)按照本单位岗位职数,确定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其他应该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七、监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监区长做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本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监区长做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监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三)负责考核本监区警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做好罪犯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监区安全生产检查,具体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六)按照职权,参与本监区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 监区领导交办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八、监区分管管教工作的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监区长做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本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监区警察的政治思想工作,并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二)协助监区长做好刑罚执行工作;

(四)协助做好罪犯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五)在罪犯考核中兑现有关安全生产的奖罚;

(六)按照职权,参与本监区工伤事故的处理;

(七)监区领导交办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监区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参加制定修改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协助做好本单位全体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车间操作者的车间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五)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安全,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有权停止其作业,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整改。

(六)负责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及事故隐患的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值勤警察安全生产职责

值勤警察指值班、带工、巡逻、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勤务的警察,是值勤 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负责对罪犯劳动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二)负责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检查登记;

(三)负责处理当班发生的罪犯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问题;

(四)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发生生产事故立即汇报,并正确处置,抢救伤员和财产;

(六)负责做好值班记录,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七)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二十

一、包组警察安全生产职责

包组警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监区(分监区)值勤,履行值勤警察职责;

(二)负责所包罪犯安全文明生产教育;

(三)负责承包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四)掌握和熟知所包罪犯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的改造表现,并为其奖罚、分类提供基础材料;

(五)参与监区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十二、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是生产一线直接组织者,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其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操作者的学习、贯彻执行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操作者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二)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三)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并报告车间安全员;

(四)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

(五)负责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和正常运行;

(六)按时进行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七)督促和教育操作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种消防器材;

(八)负责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生产;

(九)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任务。二十

三、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生产活动,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记录,经常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新分入车间的操作者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三)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及时制止;

(四)按时进行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五)检查督促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六)发生事故要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汇报。二十

四、生产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者为接班者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正确分析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如实向上级报告,按照事故预案程序处理,护现场;

(四)正确维护和操作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五)按照规定着装上岗,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器具、消防器材;

(六)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防事故演习活动;

(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 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由厂长任主任,设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2 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3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负责贯彻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文件、规定、指示。 4 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和安全工作计划的实施。 5 每季度召开例会一次,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6 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7 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协调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二、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 协助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组织会审、打印、下发。

2 对本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及操作者的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宣工具,及时抓好各个时期安全 生产工作的舆论宣传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对外形象宣传。

4负责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调研、网络建设和法制建设工作。 5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

6 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7在应急救援中,提供必要的通讯保障。

三、政治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承担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保障职能,负责监狱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2负责组织对新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 3 组织做好干警的体检工作。

4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警察晋升、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5依据管理权限,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劳资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监狱企业职工人员配备。

2负责组织对新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

3 组织做好职工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职工工种的分配和调整,并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定期脱离岗位的规定。

4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时,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条款。

5认真执行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其劳动安全纪律的教育、检查与考核。

6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职工晋升、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4 7依据管理权限,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安全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

2 编制或修订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3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在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单位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确保安全和改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设备项目和挪用安技措施经费。

4负责组织工艺技术的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安全问题。

5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九、机关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 负责对办公宿舍区水、电、暖线路及建筑物的安全维护及检查,及时排除隐患,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

2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宿舍区、办公场所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项目的安全鉴定验收。

3加强对房屋、水、电、暖维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4 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做到安全行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负责组织宿舍区夏季的防汛工作。

6负责三产的安全生产管理,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整改。

7负责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车辆保证。

十、教育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积极发挥教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及教育设施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教育提供保障。

2 负责制定操作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服刑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岗前培训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工作。

4运用育新报等工具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十一、生活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经常对食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负责对本单位操作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负责对炊事机械等设备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与检查。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日常操作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二、医院(卫生所)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发扬救死扶伤精神,积极抢救伤员。

2定期对操作者及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负责协调有关机构做好职业病诊断和防治工作,发现职业病患者,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3对在生产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应及时诊断,并报告有关部门,做好记录。

4负责暑期生产现场的巡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工作,防止集体中 暑事故的发生。

5负责制定并落实有关医疗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十三、检验科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化验、试验等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2负责对检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与检查。

3严格落实《化学及有毒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安全使用,杜绝流失。

4严格执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确保空压机、锅炉、氧气乙炔气瓶等设备设施上的压力仪表安全准确。 5加强采购件及产品的质量检验,防止因其不合格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四、警卫大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服刑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对狱墙高压电网及所属狱政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维修,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用电安全制度。

3负责对罪犯生活区用电及消防设施的检查,防止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4一旦发生大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警戒,并参与应急救援。

五、狱政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接见室会见人员的安全检查工作,并严格检查邮件、邮包,严禁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厂内。

2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3负责对服刑人员安全生产专项奖惩意见的审批。

十六、侦查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组织新入监罪犯参加安全生产教育。 2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七、纪委(监察室、警务督察室)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监察,监督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2参与监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过错责任的追究

十八、老干部科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组织单位老干部围绕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九、审计科

1负责对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十、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2组织干警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干警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5 3 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干警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十一、迁建办安全生产职责

1落实新建监狱有关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审核。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十二、监区(分监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在本单位区域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值班制度。 3负责劳动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对操作者的安全生产日常考核、奖惩。

5负责对本单位干警、职工、操作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7具体负责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

8按照有关规定,为操作者配备合格的劳保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9在班前班后讲评中,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10落实监狱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活动日制度

1、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活动日”制度,每周确定一个安全活动日,监区领导要亲自组织。

2、监区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

3、安全活动日的主要内容和活动方式。

a主要内容有: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学习安全文件或制度;总结一周的安全情况,分析事故(或事故苗头);检查规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要求等;

b活动方式:可班组进行,也可以监区集中进行,活动时间每次最低不少于一个小时,每次活动都要由主持人认真登记活动情况。

架设临时线路管理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安全用电,防止触电及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架设临时动力线和照明线。

2、因生产、生活急需,而又来不及安装正规线路,需架设临时动力和照明线路时,使用单位需填写“临时线路安装使用审请单”,经主管部门批准安全科备案后方可架设。

3、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长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4、所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符合“临时接线安全技术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现场管理。

5、临时线路用完后,要立即拆除或改正规线路,并通知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检查验收。

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2.危险设备包括砂轮机、电焊机、剪(折)板机械、各类手持电动工具等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3.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安装、修理、改造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4.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保证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严禁带病运行。

5.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台帐。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且设备铭牌应裸露,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应当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严禁超期使用。设备检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

7.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落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操作者应持证操作,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无证操作。

8.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及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电工、起重、金属焊接切割、锅炉、厂内机动车驾驶等作业的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培训,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所用工具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可靠,并按规定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

4.进行危险或者高空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在他人监护下作业,作业区间必须将易爆物品清理干净,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易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急救方法。6.特种作业人员由监狱统一调配,未经许可,使用单位不许随 意调换。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危险作业范围

1.1高处作业(离地面2米)以上。1.2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1.3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1.4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5其他认为危险程度较高需审批的作业。

2、审批手续

凡属危险作业的均由作业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一式两份,并负责对现场检查提出施工作业方案,交安全科审查存档后方可施工。危险性较大时,需报分管监狱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

3、如因工作需要

,确需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此规定待审批后方可施工,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有人采取临时安全措

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科。

4施工单位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相关单位值班人员,作为值班人员的重点检查内容。

5、记录危险作业审批单

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财产及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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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工作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我狱全体员工都有义务提高警惕,做好消防工作,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2、我狱消防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科,各有关单位分别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义务消防组织。

3、选用的义务消防队员必须责任心强且具备一定的消防技能。

4、义务消防组织应经常组织学习、宣传消防知识,进行消防训练。

5、消防器材由安全科供应并登记建立台帐。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放置保管消防器材,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6、厂区、办公区、宿舍区一旦发生火情,任何人有义务立即进行扑救,同时设法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并拨打119火警电话。

第15篇:安全责任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汽车客运站是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做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维护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客运经营者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道路运管机构和道路客运经营者要充分认识汽车客运站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汽车客运站从业人员实行全面的“一岗双责”制,既对本岗位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本岗位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按照《规范》要求,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切实做到“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照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的工作要求。

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管理措施

(一)“三品”检查

1、“三品”检查员工作程序:

(1)着装整洁,佩带证章;

(2)打开“三品”检查仪,检查“三品”检查仪运转是否正常,并做好其它各项服务准备工作;

(3)指挥旅客携带及托运行包放入“三品”检查仪检查或进行开包检查;

(4)密切注视“三品”检查仪中图象,仔细查看行包中是否携带“三品”;

(5)对查获的“三品”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处理;

(6)对符合规定的行包加贴“三品已检”标签,准许其进站候车或办理托运手续。

2、“三品”检查工作要求:

(1)汽车客运站应在候车室入口处等关键部位设置“三品”检查岗,查堵“三品”。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配备“三品”检查仪,并配备不少于3名当班专职安检员负责“三品”检查和引导旅客受检;三级以下客运站应根据需要配备不少于2名当班专职或兼职的安检员;所有未配备“三品”检查仪的客运站,均应当对旅客行包实行人工开包检查,严格查堵“三品”,严禁“三品”进站上车。

(2)“三品”检查员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包裹及托运的行包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经安检设备检测发现有可疑物品的箱(包),应当进行开箱(包)检查。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对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可根据情况在适当场所进行检查。对不接受“三品”安全检查的旅客,检查员应禁止其进入客运站。

(3)“三品”检查员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包和托运的行包,经安全检查符合规定后,应在其行包上加贴“三品已检”标签,准许其进站候车和及时办理托运手续。对查获的“三品”要填写《湖南省汽车客运站“三品”安全检查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对“三品”进行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4)“三品”检查员应认真遵守岗位责任制度,熟悉和了解常见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的特性,掌握应急处理办法。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检查员应熟悉“三品”检查仪工作原理和使用性能,并能够按照设备操作规程熟练使用检查仪进行“三品”检查,对已检行包图象应当储存备查。汽车客运站必须落实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三品” 检查仪器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5)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A、逃避安全检查,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

B、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

C、扰乱“三品”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6)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加强对旅客及乘车安全的宣传教育,以广播、标语、宣传牌、宣传光碟等各种方式,向旅客宣传法律、法规中有关“三品”管理及处罚规定,切实做好“三品”检查工作。

(二)车辆、人员进站检查

1、进站管理员工作程序:

(1)着装整洁,佩带证章;

(2)对进站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是进站营运车辆后准予进入,做好登记;

(3)指挥进站营运车辆进入候班区摆放;

(4)对非参运车辆必须凭准入证方可进站,并指挥停放在规定停车区。

2、车辆、人员进站检查工作要求:

(1)汽车客运站应对车辆进站口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车辆进站检查岗,并配备不少于2名当班专职进站管理员,负责车辆和人员进站的检查和指挥进站车辆的停放。

(2)应严格执行“三不进站”的管理规定,严禁无准入证的非参营车辆、出租车、摩托车、闲杂人员及危险品进入站内,确保车站安全和正常的站场秩序。

(3)进站管理员应指挥进站车辆按规定摆放,阻止进站车辆在站场内乱行、乱停,维护站场通道及确保进站口的畅通。

(4)进站管理员应做好每日进站车辆的登记记录和统计汇总工作,整理保管好有关资料备查。

(三)车辆日常安全例检

1、车辆安检员工作程序:

(1)着装整洁,佩带证章,带好安全帽;

(2)准备好检测工具和检查登记表;

(3)指挥车辆进入安检台指定位置,待车辆熄火后,塞好三角木,确认安全后进入地沟;

(4)对照车辆安检项目逐项进行检查;

(5)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对安检合格的车辆开具安检合格单,对安检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维修复检单;

(6)抽取三角木,指挥车辆驶出安检台。

2、车辆安检工作要求:

(1)汽车客运站应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有与承检车辆相适应的安全检查地沟和其它设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检查榔头、扳手、防爆手电筒、油标卡尺和轮胎气压表等仪器、设备。

(2)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根据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不少于2名当班专职安检员,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应配备专职安检员,从事进站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安检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企业机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放安检员证,持证上岗。

(3)安检员应根据《湖南省客运车辆安全例检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二),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查,做出明确判断,如实填写《湖南省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见附件三),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出具由安检员签字并加盖安全例检合格印章的《湖南省道路客运车辆安检合格通知单》(见附件四,以下简称“安检合格通知单”)。

(4)“安检合格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出具“安检合格通知单”的安全例检机构留存。第二联交始发地汽车客运站调度留存,第三联交终点地汽车客运站调度留存。

(5)对安全例检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由车辆安检员出具《湖南省道路客运车辆维修复检单》(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维修单”),由运输经营者将客运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企业应根据“维修单”内容按相关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维修,合格后在“维修单”填写“返修证明”。运输经营者凭“维修单”到安全例检机构复检并取得客运车辆“安检合格通知单”后,汽车客运站调度方可为其办理行车报班手续。

(6)“维修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全例检机构留存,第二联车辆维修后由运输经营者凭此联复检并换取“安检合格通知单”,第三联由维修企业留存。

(7)“安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有效,进站营运客车应当在当日回场至翌日第一个班次发车前1小时进行安全例检。日发班次在1个及以上的,凭当日“安检合格通知单”办理下一班次的报班手续。

(四)车辆报班与调度

1、所有进站客运车辆,必须凭当日“安检合格通知单”报班。

2、客运调度员要严格查验“安检合格通知单”,并对道路运输证(含二级维护卡)、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承运人责任险、客运标志牌(含附卡)等相关证件进行核实,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湖南省道路客运车辆进站报班营运单证查验登记表》(附件六),同时保存《安检合格通知单》和《湖南省道路客运车辆进站报班营运单证查验登记表》备查。

3、对进站加班、包车的客运车辆,客运调度员还审验以下内容:

(1)汽车客运站、车籍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发的加班、包车调度指令;

(2)车籍所在企业安全、机务管理部门对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员资质的审验证明;

(3)有效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协议;

(4)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临时加班客运标志牌或包车客运标志牌。

4、营运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车,必须审核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客车驾驶员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并如实填写2名以上驾驶员姓名;

5、客运调度员对营运手续齐全有效的客运车辆,签发路单,安排发车,并出具“客车报班单证查验合格单”(以下简称“单证合格单”),供车辆出站时检查复核;对营运手续不齐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车辆一律不予报班发车。

6、汽车客运站应当与所有进站客运车辆的车籍所在企业建立“客车营运调度情况信息”沟通反馈制度,对非正常应班、脱班、停班的客车,必须共同查明原因及去向,并及时报告,从源头上杜绝客车违法营运的行为。

(五)售票与检票上车

1、汽车客运站要按照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定座位数减去驾驶员、乘务员座位数后的实际售票数量进行售票,不得超员售票。

2、检票员在检票时,要认真查验旅客携带的物品是否粘贴“三品已检” 标签,维护好旅客检票上车秩序,照顾好老、弱、病、残、孕、幼等重点旅客。

3、车站服务员要认真清点车内实乘人数与售票记录和验收的车票副卷是否一致,查验免票儿童数量,禁止客车超载。对旅客携带行包和拖运行包是否粘贴“三品已检”标签进行查验,然后开具“三品已检合格单”(供车辆出站时检查复核)。与司乘人员办好交接手续,并向旅客宣讲乘车安全知识,绕车一周,观察是否符合安全发车要求。检查合格后持发车旗按规定的程序指挥发车。

(六)车辆出站检查

1、车辆出站检查员工作程序:

(1)着装整洁,佩带证章;

(2)对出站车辆检查是否符合“五不出站”规定;

(3)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合格的车辆,经驾驶员在出站登记簿上签字后予以放行,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放行。

2、车辆出站检查工作要求:

(1)汽车客运站应对车辆出站口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车辆出站检查岗,并配备不少于2名当班专职检查员,负责车辆出站的检查;

(2)应严格执行“五不出站”的管理规定,严禁不符合要求的参营车辆出站;

(3)出站检查员必须认真核对出站客车实载旅客人数、“单证合格单”和“三品已检合格单”等情况,并填写《湖南省汽车客运站客运车辆出站安全检查登记表》(附件七)。经驾驶员、出站检查员在出站安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严禁未经出站安全检查合格的客运车辆出站营运;

(4)对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数量签名;短途多趟次车必须实行每趟次登记检查;

(5)严禁无关车辆、旅客和闲杂人员及托运行李从出站口进站,维护好出站通道秩序,确保出站口的畅通;

(6)出站检查员应做好每日出站车辆的登记记录和统计汇总工作,整理保管好有关资料备查。

三、其他工作要求

1、汽车客运站应合理制定站场消防、安保工作制度。售票区、候车区、停车场、发车位区域设置要合理,并安排专人现场调度指挥,疏导营运客车进出站场停车、发车,保障旅客上下车通道安全畅通。

2、汽车客运站应有防火、防盗、防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3、所有附表均由各客运站按统一式样自行印制。各汽车客运站现用的旧版“安检合格通知单”等单证表格延期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版、旧版单证表格可同时使用。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各汽车客运站全部使用新版单证表格。

4、各汽车客运站应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由值班站长带队每天对各岗位进行巡查,检查各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并与岗位从业人员的工效挂钩,奖优罚劣,对工作不落实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5、各级道路运管机构应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16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为保证现场施工人员和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作如下处罚规定。望各专业施工队认真执行。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如有违者经第二次劝告不从者,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2、酒后不准进行车辆驾驶和机械操作,如有违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200元。

3、设备用电必须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一保。违者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者罚款人民币300元。

4、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穿防滑鞋。如有违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5、施工现场不准带入小孩,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规定。

6、施工用电设备和闸箱必须做好有效的接地保护。

7、机械和车辆严禁无证驾驶,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8、电工操作时必须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接电时必须掐断上一级闸箱电源,并有专人看护,在未接通前不得离开。

中铁十八局西广开住宅小区14#地项目部

2003年3月25日

第17篇: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标准

江西省乐安县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顺利交工,使每一个人有一个安全、舒适的施工工作环境,凡违反如下管理规定的,项目部以照片、录像为证据,罚款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与扣除: 1. 施工项目部制定的一切安全措施及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队必须认真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更改。不按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施工造成返工或损失的,全部损失及相应责任均由施工队承担。 2. 现场内所有安全防护设施,未经项目部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许可,施工队任何班组及个人不得随意私自拆除及拆改。违者罚款施工队500~1000元。 3. 施工现场内开挖出的土方,必须及时苫盖,土方外运的,必须使用有顶盖的运输车辆,车辆离开施工现场后,必须对运输车辆轮胎进行清理,并及时清理遗洒在沿途道路上的遗土。未及时清理弃土或未及时苫盖土方的,每催促一次罚款200元,因此造成上级单位、建委、城管对我项目部进行罚款的,罚款金额均由责任施工队承担。 4. 电力管沟、雨污水管沟、建筑基坑,开挖后必须及时搭设安全防护栏,并设置钢制安全爬梯,安全爬梯必须满足稳固、刚度要求;安全防护栏除留出供施工人员上下进出的安全口外,其余部分必须封闭;安全防护栏搭设高度不得小于1.2米,安全防护栏顶部设顶杆,中部设腰杆,底部设扫地杆,竖杆间距不得大于2米,扫地杆距离地面不得高于0.2米,并配挂细目网。靠近市政道路的,设置安全警示灯和安全提示牌。未设置安全爬梯的,罚款500元,安全爬梯不符合刚度、稳固要求的,罚款200元;未搭设安全防护栏的,每次处罚500元,安全防护栏搭设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执行整改的,每次处罚500元。 5.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赤脚、光背,施工现场内严禁吸烟、嬉戏、打闹、随地大小便。违反任意一项者,每项处罚50元,实行数项并罚。 6. 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项目管理人员指挥,配合管理,在问题有争议时,不得态度蛮横、语言粗野、辱骂项目管人员或有关领导,不得与项目管理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态度蛮横、语言粗野者,项目部有权对施工队处以2000元的罚款。发生肢体冲突的,项目部有权将施工队当事人清除出场,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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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 施工队对自己分管的责任区、食堂、水房、厕所、宿舍进行专人管理,及时进行清扫,不得出现“脏、乱、差”或不达标现象。违反任意一项者,每项处罚100元,实行数项并罚。 8. 施工班组之间在穿插作业发生矛盾时,双方之间严禁打架斗殴,态度粗野,有关事情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领导进行调解。如不遵守,项目部有权对双方处以2000~5000元罚款,出现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双方自负。 9. 凡遇上级各部门及我公司领导来工地检查指导工作,各班组必须服从项目部的安排,统一行动,服从管理和统一安排。不服从管理和统一安排者,罚款当事人100元,罚款施工队1000元。

10. 施工队的“特殊工种人员”、“炊事人员 ”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卫生标准。严禁出现不持证上岗或无证上岗者。违反任意一项者,每项处罚施工队500元

11. 施工队提计划后的进场材料必须码放整齐,在沟槽2米范围内严禁码放工具;沟槽边3米范围内严禁码放砖材及管材,砖的码放高度不得大于1.5米,混凝土管材管口必须正对沟槽边,不得将管材与沟槽平行码放;进场的砂、石、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必须对其进行苫盖或作有效的防尘处理。堆放材料不符合要的,每项处罚施工队500元;未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进行苫盖的,每次处罚施工队500元。

12. 施工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水器、电炉子、电热毯,和私接乱拽电源线;施工现场或宿舍门口严禁乱泼水、乱倒污水、赃物、剩菜剩饭,违反任意一项者,每项处罚施工队200元。

13. 就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设隔油池。食堂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后罚款的,罚款金额均由施工队承担。 14. 工人宿舍内生活用品需摆放整齐,保证宿舍内具有良好的通风,严格执行现场“宿舍卫生标准”,施工现场内严禁出现帐篷,工地看守人员的临时住所,不得使用能够燃烧的材料搭建。不符合宿舍卫生标准的,处罚施工队200元;施工现场擅自搭设帐篷的,处罚施工队1000元,工地看守人员的临时住处不使用阻燃材料搭建的,处罚施工队500元。

15. 严禁在施工现场、宿舍内出现赌博,或收看、传播淫秽音像制品。违反者每人处罚500元,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6. 施工队在领取材料时必须由项目部施工员或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找材料员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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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得在无领料手续时与材料员发生争吵。违反者每次处罚施工队1000元。 17. 施工班组长在施工期间严禁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严禁违章操作。违反班组或个人,每次处罚施工队500元。

18. 现场内的施工垃圾必须在本班组收工前分捡干净,沟槽边因施工需要拆除的安全防护栏或围挡,必须在收工前恢复原状,土方开挖停止后,必须立即进行苫盖。违反班组或个人每次处罚施工队200元。

19. 电焊机必须有漏电保护器、隔离开关,焊把线与地线必须等长、施焊时必须双线到位,电焊机一次线长度(电源线)不得大于3米,二次线(焊把线)长度不得大于30米。施焊者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焊工手套,焊工鞋,焊工帽。违反任意一项者,每项处罚100元,实行数项并罚。

20.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对已完成的道路路床、路基、面层进行封闭或派专人看管。看管人员失职的,造成的损失由施工队承担。

21. 2米以上(含2米)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高跟、易滑鞋上架作业,钢筋绑扎时不得踩踏钢筋骨架(绑扎底板钢筋除外)。违反者任意一项者,每次处罚施工队100元,实行数项并罚。

22. 施工现场不得出现“常流水、常明灯、铺张浪费”现象。违反者任意一项者,每项处罚施工队200元,实行数项并罚。

23. 使用蛙式夯进行土方回填时,用夯与扶线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各种小型用电工具时,不得戴手套。违反者任意一项者,每项处罚施工队100元,实行数项并罚。

24. 小型发电机必须接电闸箱后方可开机发电,用电器必须接在专用闸箱上,不得直接接在发电机后直接使用。违反者每次处罚施工队200元。

25.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闸箱,必须做好接零、接地保护,电闸箱实行三级接地保护。所有用电设备严禁出现不接地线或不接保护零线进行使用。违反任意一项者,每项处罚施工队200元,实行数项并罚。

26. 使用各种用电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接电源,严禁出现私接乱拽电源线现象,严禁非电工接线或安装拆除用电设备。违反者处罚施工队500元。 27. 施工现场严禁出现临电线路裸露或私搭乱接现象,所有过街、过路线路必须使用绝缘材料架空,进行埋地处理的,电源线路必须套钢管,管底铺沙,管顶垫砖,钢管直径必须大于所穿线路直径的1.5倍,钢管埋深不得小于0.6米。违反者处罚施工队500元。

28. 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明火取暖,严禁在施工现场燃烧废料、垃圾。违反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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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施工队1000元。

29. 施工人员不得由沟槽内向沟槽外抛掷物料,或由沟槽外向沟槽内抛掷物料。违反者处罚施工队200元。

30. 严禁私自拆改或不正确使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消防灭火器严禁随意挪动。违反者每次处罚施工队200元。

3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对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整改通知中的内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并完成整改,整改时间确实不足的,要书面向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经项目经理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时间。不接受整改、逾期整改未完成或接受整改后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违反者每次处罚施工队500元,项目部有权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32. 夜间施工时,不得大声喧哗或故意制造噪声,施工现场使用的照明灯,必须有绝缘装置,灯罩必须完好无损,电灯线路不得有破损,电灯灯杆、灯座必须缠绝缘胶布。违反者每次处罚施工队200元,实行数项并罚。

33. 严禁出现个人、施工班组或施工队恶意破坏公司标志、形象及设施者。违反者每次处罚施工队2000元。

34. 使用公司的钢管、卡子、钢模板、配件等材料,必须及时回收利用;使用公司的安全网,在进行拆除时严禁使用刀割或用其他东西破坏,使用公司的安全警示标志,用完后必须及时上交。违反者每次处罚施工队200元,并照价赔偿。

35. 使用公司材料不得长材短用,乱烧、乱锯、乱割或故意损坏;使用公司机械设备用完后必须及时清理、保养、遮盖。违反者每次处罚施工队200元,损坏、浪费的并照价赔偿。

36. 使用公司设备必须认真做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对设备维修保养不认真的,每次处罚施工队200元;因失职造成公司机械、设备损坏的,其损失由施工队承担,因此造成人员受伤的,施工队独自承担。

37. 禁止在施工现场沟槽内躺、卧休息。违反者每次处罚施工队500元。 38. 严禁出现偷拿公司任何材料、物品。凡偷拿公司任何材料物品的,除对当事人进行原料价值的3倍进行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9. 夏季禁止下河捕鱼或游泳,冬季禁止下河溜冰或滑雪。违反者每次处罚施工队200元,当事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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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乐安县

因施工单位不服从我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我公司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施工单位负责赔偿,施工队违反我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罚款的,罚款金额均由责任施工单位承担,除此之外,我公司将对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施工单位进行严惩,直至请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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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1.13选煤厂安全处罚条例

神华蒙西棋盘井洗煤厂

安全奖惩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规范管理,奖罚标准统一,特制定制度如下:

1、厂领导值班处罚条例

1)、厂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领导必须深入现场,靠前指挥。 2)、详细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将“三违”情况,隐患部分填写清楚,交接双方共同签字,漏填一次罚款100元。

3)、交接班时间内,接班领导尚未到达,交班领导应继续值班或找替班领导,防止空岗,空岗一次罚交班领导200元。

2、执行会议制度,各项会议相关人员无故未按要求参加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3、进厂工作时,严禁穿高跟鞋,戴围巾上岗,不按规定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安全帽,女同志长发露在外面、在机械旁脱换衣服,罚款50元/次。进入厂房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次。发现厂房内不戴安全帽,如果是外来人员,在哪个岗位发现的,罚哪个岗位的岗位工20元。

4、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后5分钟以内为迟到,每次罚款20元,逐次翻番,月底清零。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旷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1)、旷工者不发当日薪资,旷工一次扣当月效益工资30%;旷工

1 二次扣当月效益工资60%;旷工三次扣当月全部效益工资。

2)、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6天,均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3)、上班时间内外出必须请示主管领导,不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外出,影响工作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工作期间睡岗、脱岗、串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因迟到、早退造成事故者,视事故轻重另做处理。

7、工作期间,打扑克、干私活、玩手机游戏或在危险场所互相打闹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50元/次。

8、本岗位换班、替班需征得主任同意,出现事故,主任承但责任。如发现私自替班、换班,罚款50元/次,重点岗位替班、换班,罚款100元/次。病事假一律取消效益工资。

9、严禁酒后上岗,发现喝酒者,劝其回家,取消当班考勤,罚款100元。工作时间喝酒者取消当班考勤,罚本人200元,班长连带责任罚款20元。不听劝阻者,按酒后闹事者处理,处罚加倍。

10、不服从领导分配、不听调度人员指挥、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者,每次罚款50元/次。

11、设备运转中,必须做到巡回检查、设备点检,发现一次不巡查、点检罚款50元。

12、因工作失职,造成机电事故、设备损坏、材料损失的,对责任人按照机电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损坏设备程度给予200元以上罚款;凡丢失材料及配件者,按所丢失材料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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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发现偷窃公物的,处以偷窃物品价值的十倍罚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法律责任。

14、严禁坐窗台、暖气和各种管道及设备,上顶楼(走廊顶)和从窗口、提升口、楼梯口处往下投东西,违者罚款50元/次。

15、为了确保选后商品煤的合格率和回收率,具体奖罚办法按煤质管理办法执行。

16、各生产班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在岗上面对面交接,严禁书面交接或口头交接。交班者要把本班的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交代清楚。接班人对交班人未交代的事项没有提出异议,视为交接清楚,接班后的问题由接班人承担责任。电钳工、岗位工要认真填写好设备运行记录、点检记录、交接班等相关记录,对于记录不规范、漏填、缺页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上班遗留卫生由上班岗位工清扫干净后再接班。交班人交班时不得留有卫生死角,如有卫生打扫不彻底,由交接班双方带班班长当面协调。

17、凡是在车间厂领导、部室负责人、上级单位检查时,卫生不好被查处的单位,对当班班长罚款20元,对被查处的当班岗位工罚款50元。

18、在工作中,各岗岗位工要保持本岗位楼层玻璃完好、清洁和设备牌的清洁、完好,发现一次,对该岗岗位工罚款20元/次。

19、电钳人员在检修设备前,必须执行停送电检修制度,停送电

3 作业,不办理工作票,不执行电气安全规程,罚责任者100元/次,罚指挥者200元/次。

20、在特殊场所动用电气焊作业时,必须由车间报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并派专人或车间领导在再现场监护时方可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罚作业人员100元。

21、各部室、车间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出现违章指挥时,作业人员可以拒绝执行,对违章指挥者处以200元罚款,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处以100元罚款,如造成人身伤害事故,严肃处理。

22、在当班同台设备连续出现事故或故障两次以上的车间,对车间领导处以100元罚款。

23、机修车间检修人员应对检修质量负责,如出现检修质量不合格,对检修负责人员罚款100元。

24、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使用相关的吊装工具,否则,发现一次对吊装操作人员罚款20元。在吊装口吊任何物件时,必须有专人监护,违反者罚吊装操作人员50元。吊装作业时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站在吊运物上者,对吊装操作人员罚款50-200元/次。

25、各作业场所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清理工作场所,放好所使用的工具,如发现因杂物进入洗选系统影响生产,对责任人罚款50元,影响时间罚款另计。

26、对辱骂、殴打,采取各种方式报复安检人员和督查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处罚,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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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安全检查处罚条例

1)、参加检查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每迟到一次罚款2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

2)、检查人员必须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细致的检查,不准漏检,发现漏检项目一次罚款100元。

3)、各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项目,(整改不完的讲明原因)无故不整改的对整改单位责任人处罚100元。

4)、各单位在隐患整改完毕后将整改通知书立即返回生产技术部备查,按期限不返回者,每增加一天,对该责任人罚50元。

5)、每次所查出的隐患由生产技术部人员复查整改情况,如发现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除责令其整改以外,处以100元罚款。

6)、上级部门查出隐患在限期内无故不整改,罚责任人200元/处,并罚车间1000元。

28、各车间出现事故按造成损失的20%处以罚款,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发现再追加1000元罚款,视造成事故程度对个人罚款100-2000元。

29、上下班队列不整齐,扣罚班长50元。

30、高空作业、清理煤仓、水池等危险场所作业,没有配带安全带,罚款200元/次。没有监护人,对其车间罚款200元/次。

31、操作高压设备时,没有执行工作票制度,罚款100元/次,并对其车间罚款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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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防火防爆区施焊时,没有设置挡火板、罚款50元/次,并对其车间罚款200元/次。

33、地面有积水或积煤未及时处理一处罚款50元。

34、发现岗位有零食、皮壳等与工作无关杂物,一次罚款50元。

35、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违者罚款100元。在特殊场所(如:浮选车间加药点、油库、主洗车间准备区域及各皮带走廊、原煤场地等场所)吸烟者,罚款100元/次。在厂房内有烟头,罚所属岗位员工50元。

36、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变电器室、配电室、集控室、化验室、乱动电气设备,罚款200元/次。

37、生产车间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及检修配件、垃圾没有及时清除者,对所属车间罚款100元/次。

38、人工清仓、设备大修没有制定《环境安全技术措施》,罚车间第一责任人200元/次。

39、擅自使用、损坏消防用具、撕封条和灭火器的铅封,罚本岗位50元/次,消防器材未按要求管理罚车间200元/次。未按规定检查消防器材者,罚所属岗位100元。

40、对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的人员,罚款50元/人。消防器材内有杂物,罚本责任范围当班人员50元。

41、各车间范围内的地板孔洞、水池和地沟没有盖板或无保护栏杆;坑、井、壕没有围栏或盖板,罚车间第一责任人100元/处。清理、检修完未及时上围栏或盖板者,罚款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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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各种控制仪表、安全阀等,没有定期检查,检验、检测、没有记录者,罚款100元/次。

43、带电设备的裸体没有保护盖或罩、高压线没有挂在高处,现场开关有裸露带电电线、没有防护盖或漏电者,罚车间200元/次。

44、高压操纵盘或潮湿地点的低压开关,没有设绝缘操作台,罚款100元/次。

45、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或者接零,没有定期检查者,罚款100元/次。

46、防火防爆区的电气设备和供电装置没有达到标准,罚款200元/次。

47、在电线、电缆、照明灯具、防护栏杆和信号操作盘上置挂任何物品和工具者,罚款50元/次。

48、各类气瓶没有防震圈、安全帽、回火防止器及压力表失效,罚款100元/次

49、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距离明火小于10米、曝晒、搬运时碰撞、滚动者,罚款100元/次。

50、氧气瓶和乙炔瓶在存放和使用中没有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罚款100元/次。

51、设备开动前,没有检查设备上有无人,罚款50元/次。

52、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没有在交接班记录本记录者,罚款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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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擅自翻越设备或在设备上站立停留者,罚款100元/次。

54、设备检修时,电源处没有悬挂有关“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电工挂、摘)、“检修设备禁止启动”(岗位工挂、摘)的安全警示牌者,罚款100元/次。

55、随意移动正在使用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检修设备禁止启动”者,罚款100元/次。

56、擅自带电作业,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或擅自停电,未执行停送电制度者,罚款500元/次。

57、将废料、杂物扔在设备中,罚款50元/次。

58、行人与车辆抢行者,罚款50元/次。

59、检修、清理破碎机、刮板机、胶带输送机时,执行停送电制度,一次不执行罚款500元;要有专人监护,无专人监护一次罚车间500元。

60、使用砂轮没有站在砂轮的两侧,一个砂轮两人同时作用者,罚款50元/次。

61、吊装口和平台没有围栏或高度低于1.05米,罚机修车间100元/次。

62、无安全措施进行12小时或5人以上的多工程检修,罚车间200元/次。

63、生产现场,照明灯泡能发光的没有达到总数的80%,罚所属车间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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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铁器岗位工应随时检查除铁器工作状况及卸除铁器状况,以确保除铁器正常连续工作,停车后,岗位工应将卸除的铁器杂物回收到指定地点,如不回收罚款50元。

65、擅自拆除或毁坏机电设施或建筑物的有关设施的,罚款200元/次。

66、机械检修或处理故障需带电作业不采取可靠临时措施的,罚责任者100元/次。罚单位200元/次。

67、随意安设电炉或用灯泡取暖者罚款50元/次。

68、对于私接乱拉或在电线和电源上随便搭挂,违反供电要求的,罚款50元/次。

69、发现防爆设备有失爆现象,罚包机人员50元/次。70、电动机械和电器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将设计电源切断或者没将线头绝缘,罚包机组200元/次。

71、工具、备品备件未按要求存放,罚款50元/处。

72、对于电葫芦、要标明最大负荷、安全程度、安全过卷限制器,如其中缺少一项罚包机者50元/次,对于钢丝绳要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并留有记录,否则罚包机者50元/次。

73、对于供配电的保护装置、避雷器等,都必须定期检验,并留有记录,否则罚款100元/次。

74、生产现场的跑、冒、滴、漏(煤、油、水、气)现象,如在限期内不处理,罚单位100元/次。

9 7

5、对原煤系统不按规定洒水,罚单位人员50元/次;同时罚车间100元/次。(原煤系统洒水由储装车间兼管)

76、储装车间,有人巡视储煤场的安全生产、保卫工作如防火、防爆和防盗等,罚款50元/次。

77、拆除安全设施不及时恢复,设备旋转部分保护装置未设或不全者,罚车间100元/次。

78、生产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作业,罚款100元/次。7

9、对本工种的规程不熟悉者,罚款50元/次。80、生产过程中,发现一个烂托辊,罚款50元。 8

1、对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不制止者,罚款50元/次。8

2、车间没有进行车间和班组教育、没有安全培训记录的,罚款100元/次。

83、车间不进行安全检查3次/月,每少一次罚款100元。8

4、车间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罚款100元/次。

85、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者进行电气作业者,罚款50元/次。

86、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次。

87、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进行焊接、气割,无安全措施或无专人监护者,罚款200元/次。

88、配电室是我厂要害场所,配电室内要整洁干净,严禁配电室内地板用水拖地(冲洗)堆积杂物,搭挂其它物品,一经发现,罚款

10 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加倍处罚。

89、焊工不带绝缘手套或在潮湿地点焊接不穿绝缘鞋者,罚款50元/次。

90、配电室没有安全标志牌,罚款100元/处。

91、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烧电机,7.5千瓦以下(含7.5千瓦)处以50元/千瓦的罚款;7.5千瓦以上处以40元/千瓦的罚款;20千瓦(含20千瓦)以上处以20元/千瓦的罚款。

92、使用绝缘性能差或漏电的电焊、手电钻、手砂轮者,罚款50元/次。

93、配电室未按要求巡回检查发现一次处罚100元。9

4、配电室没有锁子或没有锁门,罚款100元/处。9

5、煤质部执行《药品管理制度》不力者,罚款50元/次。9

6、每班清理受煤篦子上的大块,完成本职工作,否则罚款50元。9

7、特种设备做到定期检查,否则罚款100元。9

8、皮带:

1)、严禁在皮带输送机上站、行、坐、卧及输送工具物料,违反者,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2)、没有停机清扫胶带、滚筒上的物料,罚款50元/次。 3)、皮带机上采样点必须有防护设施,没有设置。罚所属车间50元/处。

4)、各类胶带机保护装置失效,没有在规定时间修复,罚款50

11 元/次。

5)、掉入胶带机拉紧滚筒的物料没有及时处理,罚款100元/次。 6)、停车后将皮带上的物料拉净,否则一次罚款100元。(特殊情况例外)

7)、不转的托辊、掉下来的托辊,停车后及时维修或更换上齐,否则掉一个罚款50元。

8)、停车后将工作区域内的设备卫生及地面打扫干净,否则罚款30元/次。

9)、清理地面卫生时,杜绝将杂物清理至精煤、中煤皮带上,否则罚款50元/次。

99、筛子:

1)、振动筛司机在起车前要仔细检查筛面的情况,有无松动、破损现象,如因没有检查到位而发生影响生产事故,除对岗位工罚款50元外,影响生产时间另考核。

2)、停车后对筛子筛板做认真检查,如发现问题不及时反映,罚款30元,造成影响生产者,另行处理。

3)、脱介筛在停车后应清理,如停车后发现一次未清理,对该岗位工罚款30元。

4)、造成脱介筛的脱介槽堵,对岗位工罚款50元;班长罚款30元。影响生产时间另考核。

5)、停车冲洗完毕后将筛子上的水必须关严,如关不严对岗位工

12 罚款20元/次。

6)、起车前,岗位工必须对筛子洒水喷头做认真检查,确保筛子喷水量,如发现喷水量不足,罚款30元,不按要求开喷水罚款50元。

100、破碎机:

1)、认真监视破碎机的入料量、粒度及出料粒度,如出料粒度超出额定粒度,应及时反映到当班班长及调度室,不反映对岗位工罚款20元;因粒度大造成事故按事故处理。

2)、停车后岗位工要认真检查各紧固部位轴承及齿辊等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到当班班长或调度,如不反映,罚款20元/次。

3)、检查破碎机内有无杂物,要认真清理,如不清理罚款20元。 4)、停车后将工作区域内卫生打扫干净,否则一次罚款20元。 5)、破碎机在运转中打开检查者,罚款100元/次。 10

1、刮板机:

1)、刮板机司机发现刮板链松、螺栓脱落,滑道有铸石板脱落,及时停车、停电处理,否则,罚款30元。

2)、刮板机司机因设备有异常,没有及时发现,造成严重事故者,罚款50元。影响生产时间另考核。

3)、刮板机司机应及时清理刮板下溜槽,如果溜槽堵塞,视影响生产时间进行罚款。

10

2、介质泵:

1)、在运转中或停车后要保持介质桶外部清洁,如不清洁罚款30

13 元。

2)、发现泵异常,缺油应及时反映并处理。如造成事故按事故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五进行处罚。

3)、冲洗完地板,地沟要做到无水、无煤泥,否则罚款30元。 4)、加介工接到集控员、密控员加介指令后,必须及时补加介质,如没补加或补加不及时而造成生产密度过低等,按质量事故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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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岗位人员,听从集控指挥,如果脱岗影响生产,除按脱岗罚款外,另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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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修工检修设备、岗位工搞文明生产时,不顾及相邻岗位设备、设施、人员安全者,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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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磁选机:

1)、停车后要清理磁选机分流器,一次不清理罚款20元。 2)、停车后要把工作区域内的设备及地面卫生冲洗干净,否则罚款20元。

3)、停车后要及时关闭喷水,否则罚款50元。 10

6、三产品重介质旋流器

要认真检查底流口,溢流口是否堵塞,如没检查到位造成堵塞罚款50元,影响生产时间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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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脱水机

1)、岗位工要认真检查电机,轴承温升,有无振动,声音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款50元。

14 2)、岗位工要认真检查离心液是否跑粗,筛篮是否破损,要及早发现问题。没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反映者,罚款30元。

3)、岗位工要随时观察离心液管是否畅通,如不畅通应及时疏通,否则罚款50元。

4)、停车后,认真清理离心机下料口,否则,每次罚款50元。 10

8、每班的岗位工在交班时,必须将设备存在的问题反映给当班班长或主任,否则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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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车间岗位工必须坚守岗位,熟悉消防知识,熟练使用灭火器材,严禁使用明火,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10、浮选车间岗位工要严把数量关、质量关,根据入料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实事求是,月底根据质量及消耗进行考核。不得私自拿、送柴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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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停止浓缩机(正常检查)要有记录,否则对岗位工罚款100元。1

12、调度室

1)、调度室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生产工艺,杜绝违章指挥现象的发生;如出现违章指挥现象,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按重大事故追查后做出处理。

2)、调度当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发现一次喝酒者罚款500元并按旷工论处,发现二次退厂交人力资源处处理。

3)、调度人员上岗必须穿工作服、平跟鞋,严禁穿裙子、高跟鞋,违反规定者,罚款50元/次。

15 4)、调度当班人员严禁在岗上睡觉,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因睡觉发生任何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5)、调度室严禁出现空岗,如出现此现象,当班每人罚款100元,出现三次者调离本岗或按厂相关规定执行。

6)、调度的各种记录要做到记录清晰明白,简练,发现漏记一次(项)罚款100元。

7)、交接班前要将室内卫生打扫干净,当班发生问题及领导的安排要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因交待不清楚造成影响生产的,一次罚上班调度员50元,卫生打扫不合格罚上班20元。

8)、当班集控员必须做好各种记录,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若因记录不清或漏记产生严重后果,按事故追查责任。

9)、值班调度要认真执行停送电制度,如不执行罚款50元。造成事故者根据事故轻重给予严厉处罚,严重者调离本岗。

10)、严格调度室人员进出制度,发现有闲杂人员等进入调度室,罚调度室当班人员每人20元。(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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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岗位工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汇报者奖励100元/次;汇报并排除隐患的,奖励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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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岗位员工捡到电焊条奖励2元/根,对机修车间月底累计做出对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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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举报在厂房内抽烟者,奖励100元/次。1

16、抓住偷盗行为者,奖励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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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作业现场,出现危险情况,保护他人不受伤害者,奖励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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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生产部已兑现的罚款,车间不予重复罚款,员工如有举报,对其车间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次,令其退还重复罚款。并对举报人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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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各车间每兑现的奖罚均要开票并通告,如出现罚款未开票或通告,有人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对该车间处以500元罚款。并对举报人奖励500元。

120、生产部每兑现的奖罚均要开票并通告,(特殊情况由领导审批)如出现罚款未开票或通告,有人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则对该检查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并调离工作岗位;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如无故栽赃、要挟、诽谤检查人员,查实处以500元罚款,重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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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各单位奖罚用统一的奖罚单据,不允许打白条,对打白条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经办人处以200元罚款,对举报人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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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各单位如有违规奖罚,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举报人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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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外来人员进入住厂房,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及时制止并纠正者奖励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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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一经采纳,奖励本人100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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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作业场所发现一处长明灯罚所属范围岗位工50元、当班班长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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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更换废旧托辊,要交旧领新,在作业场所每发现一个废旧托辊,罚车间100元,车间自行追究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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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生产部每月月底将“三违”处罚情况汇总,各车间管理人员占“三违”处罚合计金额(本车间)比例为:主任20%,主管10%,班长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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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凡上级部门查出安全防护不到位,责任比例为生产部30%,机修车间30%,生产车间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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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在作业现场发现水冲电器者,处罚200元/处,班长50元/次。

13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第19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或除名。

一、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

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罚款500元起

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者。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一定损失者。

五、酒后上岗及打架斗殴、闹事者。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七、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八、上下投掷物体,砸伤人员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九、对他人违章违纪不制止、不汇报者。

十、对他人违章违纪而不制止、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一、因采购不合格原料,备件或其他物品,酿成生产事故或伤善事故者。

十二、不在规定范围吸烟者。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200元。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8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19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0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1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2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3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4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5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6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7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8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29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0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1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2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3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1•34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

1•35备件计划提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6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1•37配电室无档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1•38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 1•39不得用本冲洗电器设备和冬季用水冲洗地面者。 1•40打扫卫生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冒险作业者。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200元

2•1交接班、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2电工、仪表工上班不穿绝缘鞋者。

2•3操作工不按岗位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未经同意私自找人代办者、岗位区域卫生未及时清扫者。

2•4不因应急消防、随便动用消防设施者。 2•5职工食堂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工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8动用酸、碱等危险物品没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乱闹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 2•10生产区内女工发辫过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动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时复原者。

2•12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13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 2•14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时,一处、一项者。 2•15生产区未办理动火许可证随意动火者。

2•16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没按规定持证上岗者。 2•17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2•18违反安全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19违反安全整改“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0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2•21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2本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违反安全规定者。

2•23氧气表、乙炔表有损坏者。

2•24设备基础未固牢,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25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处理者。 2•26因设备失修影响生产者。 2•27设备维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2•28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部件者。 2•29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备用者。

2•30因检修,指挥联络不当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者。 2•31不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 2•32不服从调度指令者。 2•33未按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者。 2•34因指标执行不严影响生产者。 2•35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者。 2•36因操作不当轻微影响生产者。

2•37因原材料、备品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者。 2•38服务、维修人员未做到随叫随到者。

2.39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门审阅批准者,批准后执行不严者。

2•40因生产需要,发放备件不及时者。 2•41乱接乱拉临时电源而危及安全者。

2•42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60分(含)以上者,个人要求补考达不到70分以上者。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100元 3•1随便带压紧固和检修设备者。 3•2敲砸、打击带压设备管道者。

3•3带压设备管道震动过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者。 3•4不严格安全用电规程者。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者。 3•6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7电工工具不绝缘或绝缘不良进行作业者。 3•8停电作业不坚持挂牌、解断电源、无人监护者。 3•9电器设备没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种避雷设施)。 3•10电器作业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者。

3•11不是电工人员,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出入配电室者。 3•12不是电工乱动电器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 3•13用湿手或用金属导电物体起动电器、设备者。

3•14凡进入设备检查、检修、不置换合格、佩戴防毒面具、专人监护、随便进入塔罐等、违反其中一项者。

3•15进入塔罐检修所用临时灯不用低压电源(36伏以下)者。 3•16进入潮湿的设备内作业或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场所作业时,不采用12伏安全电压者。

3•17生产中停用设备或更换后闲置设备,不经置换分析合格,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随意动火者。

3•18电焊、气焊所用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切割机等)没按规定保持三者距离者。

3•19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开火源,可燃物三者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因处理不当造成中毒者。 3•21超重吊装违犯安全规定者。

3•22人字架、脚手架、抱杆固定不牢,倾倒造成未遂事故者。 3•23所有吊装工具不符合规定超负荷者。

3•24不经允许随便将风绠、地锚铃挂在生产管道、设备上或墙垛、框架、支撑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起吊后的部件碰撞打击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者。 3•26吊装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27吊装作业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者。 3•28检修不办手续者(句括电器、仪表、电气焊工等)。 3•29虽办理手续而不按要求施工造成未遂事故者。

3•30登高作业不足2米,但因坡度较小较滑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31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包括2米)

3•32不因工作需要或未经安排本岗有他(她)人闲聊者。 3•33电缆沟内的水不及时排除者。

3•34生产跑、冒、滴、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者。

3•35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灭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规定及时枝验、更换或铅封损坏不及时查明原因上报者。

3•36不认真巡回检查,造成设备损坏,较轻影响生产者。 3•37因设备失修或维修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38因检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39因原材料,备件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40因操作不当轻影响生产者。

3•41工作失职,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较轻影响生产者。 3•42因责任心不强,对已发现的隐患处理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43本岗安全防护设施拥品用具保护不好,损坏,交接班双方不严格者。 3•44不按安全班组活动或活动达不到要求者。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0元 4•1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处罚态度不好者。 4•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者。 4•4弄虚作假,使工作无法进行者。

4•5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不按时上报者(按照事故类别,由分工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责任人、安全部门监督填写事故报告单和处理报告单)。

4•7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票证而作业者。

4•8购进或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较大未遂事故者。 4•9因管理不严、不细,而造成较小事故者。

4•10巡检不及时,故障处理不及时或不积极组织人员维修者。

5、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5.1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有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书而进入生产岗位学习、顶岗、安排工作者。

5•2因设备、电器仪表等维修不当,造成半负荷生产者(调试阶段不算)。

5•3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造成一般事故者。

6、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0-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1因工作失职,酿成责任事故,造成系统停车者。 6•2调度员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未出现事故者。

6•3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个月内上级发现本班违章违纪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者。

6•4对事故隐患不按时组织整改,对提出建议不采纳,致使隐患长期存在而未酿成事故者。

6•5一月内发生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违章违纪人员的部门第一责任大。

6•6违章指挥或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6•7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酿成较大事故的大班、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6•8一年内造成重伤两人(含2人)的班第一责任人。 6•9一年内造成重伤三人的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6.10酿成死亡事故的班、生产第一责任人。

7、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处罚

7•1公司班、组长以上的干部违犯安全管理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除名。

7•2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章违纪行为,以较重的一种处罚或合并处罚。

7•3其它安全方面的不轨行为,公司、安全人员认为应处罚的可酌情处罚。

7•4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罚款 500-5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刑事责任。 7•5因设备、电器、仪表的维修不及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罚5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7•6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造成重大事故者,罚款后解除劳动合伺或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本处罚条例的罚款不含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20篇:4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生产服务中心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煤炭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款由安全管理办公室处罚通知单,送经营办和被罚单位,由经营办扣除罚款。罚款进入安全奖励基金帐户。

第一章 事故处罚

第三条

因“三违”造成事故,处以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第四条 因安全管理不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顶板、“一通三防”非人身事故,处以责任者200--1000元罚款。

第五条

发生机电运输事故,按照《生产服务中心安全奖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六条 发生轻伤事故,处以责任者200--1000元罚款。 第七条 发生重伤事故,处以责任者500--2000元罚款。

第八条 发生死亡事故,处以责任者1000--3000元罚款。 第九条 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根据情节处以责任者10000元--30000元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回撤、安装 第十条 回撤、安装综采工作面出现下列1—6款情况时,根据情节予以责任者500~1000元处罚;出现下列7—25款情况时,予以责任者200—500元罚款;26条给予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27条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

1、无规程,规程未经审批,审批签字不全,生产作业前不贯彻学习作业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不对作业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学习效果进行考试,未编制危险源防治措施,允许不参加规程学习的不合格人员上岗;

2、开工前没有进行矿务工程验收、对矿务工程存在的问题没有要求矿方按照公司《搬家到面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允许开工,造成施工困难,存在安全隐患;

3、不按规程作业;

4、无开工审批报告;

5、不落实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各项责任;

6、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未经领导批准;

7、每班开工前没有进行危害因素辨识,辨识不全面、敷衍了事,不按照管理标准提出整改措施,有措施不落实;

8、临时用机电设备存放地点不合适,管线敷设不规范,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

9、设备无序存放,影响车辆安全运输;

10、消防器材管理不善,没有落实责任,丢失、损坏或挪作它用;

11、没有按照公司和中心要求对公司和中心的各项活动制定活动组织考核办法,没有按照组织考核办法认真开展活动;

12、没有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工作;

13、没有按照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制定、落实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

14、没有按照公司、中心要求制定、落实员工培训计划;

15、各区队管理人员不按照国家、公司及中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中心的相关制度;

16、各区队管理人员不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和中心的有关会议精神、领导指示;

17、“三违”人员不听制止劝告者、一般“三违”人员;

18、酒后上岗;

19、无证上岗,不持证上岗,不按规定佩带个人劳动保护用品;20、班中睡觉或脱岗;

21、对安监员查出的隐患不按时整改;

22、工作期间打架斗殴者,构成人身伤害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3、作业场所脏、乱、差;

24、作业场所无规定图排版,或图排版不全、吊挂不整齐;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编制补充措施,并贯彻学习;

25、不做各种会议记录、学习笔记;

26、严重“三违”人员;

27、重大“三违”人员。

第三章 矿井机电

第十一条

井下出现防爆电气设备失爆、鸡爪子、明接头,有上述情况之一时,处以责任者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井下供电不符合《神东煤炭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的规定。或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过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不合格,根据情节给予责任者300~1000元处罚。

第十三条

设备出现下列1—4款情况时,根据情节给予责任者500~1000元处罚;出现下列5—9款情况时,给予责任者200—500元罚款。

1、无工作票随意停送电;

2、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作业;

3、设备外露运转部位未按规定加装防护罩或遮栏;

4、开关没有上架;

5、设备管理脏、乱、差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或设备没有执行包机制;

6、机电设备因保养、点检不到位或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

7、机电设备入井前未对设备的保护及性能进行测试或测试不正确;

8、图纸资料、记录不齐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9、绝缘用具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打压试验。

第十四条

动力电缆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给予责任者200~500元处罚。

1、动力电缆出现干包头和不符合规定的冷补接头;

2、电缆选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电缆随意切割、损坏或上部淋水不采取措施;

4、动力电缆悬挂合格率低于90%,固定铺设电缆盘卷;

5、高压电缆未采用高压电缆连接器或采用连接器与供电电压等级不匹配的方式进行连接;

6、电缆接线工艺不符合完好标准;

7、电缆无标志牌或标志不全;

第十五条

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无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给予责任者2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 矿井运输

第十六条

入井生产运输胶轮车辆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处以责任者200~300元罚款。

1、刹车、转向、急停不灵敏可靠;

2、照明灯光、声光报警系统不齐全;

3、指示仪表不齐全;

4、运输车辆司机无驾驶证、生产车辆无操作证,未经安全培训,没有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

5、车辆没有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不合格;

6、车辆不完好或车容车貌差;

7、载人车厢没有架设顶棚;

8、车辆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9、司机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携带矿灯及自救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生产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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