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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31: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违章处罚办法

批准:

校核:

编写:

编制单位:企管部

安徽铜都液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违章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生产现场 ..............................................1-2 第三章劳动保护 ................................................2 第四章公共安全设施的拆除 ......................................2 第五章高空及交叉作业 ..........................................3 第六章通道 ....................................................4 第七章起重作业 ..............................................4-5 第八章用电作业 ..............................................5-6 第九章机械设备 ................................................6 第十章弧焊作业 ................................................7 第十一章气焊作业 ..............................................8 第十二章脚手架作业 ............................................9 第十三章生产指挥 ..............................................9 第十四章安全管理 ...........................................9-10 第十五章消防安全 .............................................10 第十六章交通安全 ..........................................10-11 第十七章机械维修 .............................................11 第十八章文明生产 .............................................11 第十九章其它 .................................................12

安徽铜都液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违章处罚办法

安全违章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奖优罚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所有违规违章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企管部对生产现场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安全监督,包括安全管理、生产现场、事故控制三部分。

第二章生产现场

第一条、进入生产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防护用具(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防毒口罩、耳塞等),严禁穿短裤、裙子、拖鞋、凉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工作(特殊情况除外),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条、严禁在生产现场睡觉,违者罚款100元/人次。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罚款100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条、严禁在配电室、起重机械吊臂下等危险区域停留和休息,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四条、特殊工种(电工、电焊工、起重工等)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违者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特种作业并对其罚款2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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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严禁酒后上班,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六条、生产现场的配电箱等危险处应有明显标志并做好相应的防护,违者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罚款50~200元/处。

第七条、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木工房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严禁吸烟及携带明火、引火物入内,违者罚款100元/人。

第三章 劳动保护

第一条、各工种工作人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条、在灰尘、烟雾、有毒物品的场所工作必须戴好防尘(毒)口罩,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三条、裸露的机械传动部分必须有防护装置,违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四条、从事旋转机械设备操作的员工,严禁敞衣、戴头巾、围巾作业,女工应束发入帽。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四章公共安全设施的拆除

第一条、公共安全设施的拆除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包括拆除方案、拆除时的安全措施),经企管部人员批准后方可实施,违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拆除后不及时恢复或没有恢复,违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五章高空作业

第一条、高空、临边或高边坡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安全绳,违者罚款100元/人。对于安全带、安全绳不按规范使用者(如挂点不牢,低挂高用,两人共用1绳,人、物共用等)罚款1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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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经检查操作平台不符合要求罚款责任人100元/处,临空面不设护栏、护栏不封闭、护栏高度不足(大于1.2m),罚款责任人100元/处,临空面作业不挂安全网或底部不封闭,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三条、高空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有防坠落措施,材料应随用随吊,及时调整,用后及时清理,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递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放入箱、筒或袋内。违者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四条、上、下脚手架、攀登高层构筑物,应走斜马道或专用梯子,不得沿绳、立杆或栏杆攀越,违者给予责任人罚100元/人次。

第五条、严禁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人次。

第六条、高处作业周围的沟道、孔洞口等,应用固定盖板盖牢或设围栏。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七条、在高空作业或深度超过1.5米的作业面,上、下必须安装交通梯,违者给予责任人罚100元/处。

第八条、高空、高危作业(高空消缺、高排架搭设、拆除等)相关单位必须派专人进行监护,凡未派人监护的单位罚款100~300元。监护警戒人员不得力、不负责者,罚款100元。对不服从监护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危险区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六章通道

第一条、通梯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如强度、宽度、探头、踏板间隔、角度、加固情况、防滑、防坠物措施等),违者罚款给予责任人100元。

第二条、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完善,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无安全通道罚款给予责任人200元。

第三条、有下列现象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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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道上乱堆乱放材料、线(管)路、碴堆,阻碍交通。

(2)存在滑倒、绊倒、踩踏空、坠物或打击隐患,而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第七章起重作业

第一条、违反下列规定作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吊装作业现场禁止非吊装作业人员进入,并须派人警戒。 (2)不允许人与被吊物体或机件同时升降。

(3)裸露的电焊线和电线需按规定与钢丝绳保持一定距离。

(4)大件起吊前应先进行试吊,检查各部分受力情况,若正常方可继续起吊。

(5)吊装时,整个现场应统一指挥。 (6)一般情况下,必须用旗语、口哨指挥。

(7)存在高空坠物危险的,如起吊材料明显长短不齐,所吊构件没有清理干净等。

第二条、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防脱钩装置、限位装置等),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项。

第三条、起吊用具、钢丝绳必须执行专人保管,检查签字制度,违者给予责任人罚100元,钢丝绳应含责任人、规格、断丝情况、可吊吨位等标识,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一旦查出保管不善、乱放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起吊用具、钢丝绳等给予责任人罚100元。

第四条、大件吊装作业(大件指大型预制件、大型金属结构、大型机电设备等)必须执行以下规定,违者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吊装措施、作业程序书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认可。

(2)起吊前进行技术交底,起吊时相关人员必须到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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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行起吊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用电作业

第一条、各工作面电线电缆架设布置必须规范、整齐、有序,线路混乱经指出拒不整改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二条、各类电缆破损、老化必须及时更换,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点(处),接头必须包扎规范,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三条、生产现场内的低压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线,固定在绝缘子上,绝缘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并不得直接捆绑在电杆、树木、脚手架上,不得拖拉在地面上。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四条、禁止在电线上挂晒衣物等物品,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五条、开关箱、配电箱、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条、配电装置必须固定,并能防雨、防外来物体砸坏。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七条、配电盘、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制,各闸应标明用电器的名称,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八条、配电装置所有的刀闸、盒、盖应完好,使用专用保险丝,禁止用其他导线代替保险丝。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九条、严禁私搭乱接电线,严禁采用挂钩方式接线,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十条、原则上雨天室外不允许电焊作业,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有防雨措施,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十一条、用电作业完毕后要将电闸拉下,锁好配电箱。配电箱及开关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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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放置任何物件、工具。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十二条、在使用低压照明的地点使用高压照明器具,一经查出给予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三条、私自使用电炉及其它不允许使用的电器者,一经查出给予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章机械设备

第一条、各种机械设备监测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完好、灵敏可靠。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二条、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不得以手触摸转动或传动部分,也不得在运转中进行润滑或修理。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条、场内机动车辆灯光不全,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盏。制动系统、方向系统、电器系统、液压系统、车身系统等应每周进行检查,并记录。未及时修复和复检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50~200元/辆。

第四条、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的,应立即更换,违者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五条、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违者视情况一次给予责任人处罚50~500元。

第十章弧焊作业

弧焊作业必须按要求执行,有违反下列规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第一条、次级接头连接铜板应压紧,接线桩应有垫圈。

第二条、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当焊接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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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份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构件与之接触。

第四条、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式接地。

第五条、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

第六条、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接头。需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第七条、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条、能导电的物体(如管道、轨道、金属支架等)不得用做焊接回路的永久部份。

第九条、当焊接工作中止是时(如工间休息),必须关闭设备或焊机的输出端或切断电源。

第十条、金属焊条和碳极在不用时必须从焊钳上取下,以消除人员或导线物体的触电危险。焊钳在不使用时必须置于与人员、导电体、易燃物体或压缩空气瓶接触不到的地方。

第十一条、操作时,禁止焊条或焊钳上带电金属部件与身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焊工必须用干燥的绝缘材料保护自己免除与工作或地面可能产生的电接触,在坐位或俯位工作时,必须采用绝缘方法防止与导电体的大面积接触。

第十三条、焊钳必须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和隔热性能,并且维修正常。 第十四条、操作时,禁止将焊接电缆缠绕在身上。

第十一章气焊作业

气瓶运输及气焊作业必须按要求执行,有违反下列规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第一条、用吊车、起重机运送气瓶时,应使用吊架或合适的台架,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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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钢索或电磁吸盘。

第二条、搬运气瓶过程中必须抬扛,不允许就地滚动。

第三条、搬运气瓶时,应关紧瓶阀,且不得提拉气瓶上的阀门保护帽。 第四条、气瓶必须配有防护罩、防震圈。

第五条、气瓶不得作为滚动支架或支撑重物的托架。

第六条、气瓶使用过程中必须配有手轮或在阀上备有把手手柄或专用扳手。 第七条、禁止在气瓶上端放置物品。 第八条、气瓶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 第九条、乙炔瓶必须有防回火装置。

第十条、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为5米,两瓶距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距离大于10米。气瓶不得受阳光暴晒或置于热辐源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

第十一条、胶管如有鼓包、裂纹、漏气现象,不得采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处理,应切除或换新。

第十二条、胶管的连接处应用卡子或铁丝扎紧,铁丝的丝头应绑牢在工具嘴头方向,以防止被气体崩脱。

第十三条、气焊作业时,减压阀和气压表必须完好。 第十四条、禁止将使用中的胶管缠在身上。

第十五条、焊气瓶不准面对人点火,用毕即将火焰熄灭,严禁将燃烧着的焊炬随意摆放。

第十六条、旋扭不灵活或手柄破损的焊割枪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二章脚手架作业

第一条、禁止使用存在孔洞、接头焊接、扭弯严重、严重锈蚀或裂纹等缺陷的钢管,竹、木脚手架的材料与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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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脚手架必须按生产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搭设,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项。

第三条、在脚手架上倒运材料、清理杂物时,严禁抛掷,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四条、搭、拆脚手架时,连墙杆的设置和拆除必须同步进行,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十三章生产指挥

有下列违章指挥者,视情节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一条、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第二条、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生产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 第三条、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给生产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序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四章安全管理

第一条、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者罚款100元/人次。不参加安全大检查者罚款100元/人次。不参加其他安全活动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条、各作业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召开班前会,开展工作危险分析活动,执行作业程序书制度:

(1)不开展上述三项活动或弄虚作假,罚单位200元/项。

(2)班前会存在:列队不整齐、交头接耳、抽烟等情况,罚款50~100元/班次。

(3)不填写各项记录的罚款100元/班次,填写不认真的罚款50元/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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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消防安全

第一条、生活区、电气设备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车辆及场内机动设备均应配备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二条、消防器材必须专用,并经常检查保持其完好,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四条、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100~500元/次。

第五条、仓库内照明用白炽灯泡不得超过60W,工具房和宿舍不得超过100W。白炽灯泡距易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六条、仓库内严禁烟火,在库区内吸烟的给予责任人100元/人罚款。

第十六章交通安全

生产现场汽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交通管理条例,凡有下列情形者,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出现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条、超速行驶(生产现场限速15km/h,洞内限速8km/h,会车、弯道、险坡段限速3km/h)、无证驾驶、酒后开车。

第二条、人货混载、超限装载。 第三条、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第四条、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第五条、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第六条、自卸车卸完碴(料)后车箱不落下便行驶。

第七条、自卸车、吊车、装载机、叉车等除驾驶室外,不准乘载人,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

第八条、自卸车卸料时,距渣场边缘5m设立弃渣安全线,自卸汽车不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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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此安全线弃渣;渣场前缘应留不小于2m及2倍车宽长度的渣埂作挡车埂,渣埂的高度不得低于1m;必须设专人指挥倒车。

第十七章机械维修

有下列违章作业者给予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

第一条、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第二条、关机作业前要挂牌上锁,现场所有参加维修人员都要将锁挂上,防止误送电。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必须二人以上进行操作。要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第三条、工作时,电气操作人员应当集中注意力,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禁止用手触摸。

第四条、工作中所有拆除的电线要处理好,带电线头做好绝缘,以防发生触电。 第五条、检修完工后,送电前必须认真检查,看是否合乎要求并和有关人员联系好方能送电,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八章文明生产管理

第一条、生产车间、工作场所、仓库、材料存放场、生产现场、住宿区等生产、生活区域脏乱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50~200元的罚款。

第二条、材料存放场存放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畅通,必要时设专人进行守护。设备、材料存放混乱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50~200元的罚款。

第十九章其它

第一条、未尽事宜,视现场情况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及标准给予责任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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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罚款。对指出的违章、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将加倍进行处罚。

第二条、发生人身事故(包括轻伤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部门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口头及电话等方式),违者,视情况给予责任人50~500元的罚款。

第三条、因本办法更新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与国家、行业、地方相应的标准不统一,如标准要求低于本办法,依照本办法执行,如标准要求高于本办法,依照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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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施工现场安全违规处罚办法

公司财务处罚办法

质量事故处罚办法

公司员工处罚办法

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办法

19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7.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安全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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