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作者:富鸣城投公司 更新日期:2011-12-7 10:
21为了明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职责,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一把手带头抓,分管领导集中抓,政工干部具体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协助抓,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责任到人的局面。
2、党组织书记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增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党组织书记在思想政治工作上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委下达的思想政治工作各项任务;抓好领导班子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培养选拔优秀干部;积极协调,保证正常经费开支,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4、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分管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同时承担相应责任。从事行政和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抓好政治工作。
5、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用科学理论和党的路线武装群众,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确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服务大局,正确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推荐第2篇:德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李宽小学德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
为确保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使学校德育工作落实到校,成效显著,分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满有元
副组长:吕建金
组员:杨青龙严兆鹏李宝山
二、岗位职责
满有元:对学校德育工作负总责,并制定一系列德育共工作的实施方案,检查办法,并负责考评。
吕建金:负责德育教学工作,制定教学方面的计划,检查教案、笔记,负责学生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的检查评比。
杨青龙:负责教师师德工作,并制定计划,评比办法,并负责考评。
严兆鹏:负责学生德育工作,制定学生德育工作计划、总结及学生养成教育评比办法,组织学生开展各项德育活动。
李宝山:负责学生校外时间的德育活动及安全。
推荐第3篇: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XX局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一、领导包案制度。实行“包案件、包查办、包结案、保稳定”责任体系,明确领导包案范围、办理程序、责任机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对重点、难点问题和越级上访的信访问题,逐件落实领导包案责任,限期解决问题。
二、领导接访制度。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接访、包案和落实的方式,定期开门接待上访,及时接待属于重大信访问题的来信来访,并及时处理。
三、领导代访制度。上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不在本单位之内或超越本级处理权限的,有关领导要代替上访人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及时解决问题,避免越级上访发生。
四、领导下访制度。各单位、各部门领导采取统一组织和分散组织的方式,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检查基层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情况,直面矛盾,倾听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和化解不稳定因素。
五、领导回访制度。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上级交办案件、领导包案和重大信访问题结案后,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定期回访,确保问题解决到位,确保上访人息访。
六、科学决策制度。建立和推行重大决策、重大工程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信访问题解决和终级机制,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七、领导干部联系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落实“信访目标责任”,强化工作力度,落实“信访汇报制度”,了解掌握信访动态,积极化解信访积案,“落实信访督办责任”,做到重大信访案件有人督办、有人跟踪办理、有反馈意见。
八、领导干部绩效考评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将信访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强化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实行责任追查和奖惩制度。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推荐第4篇: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分解
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要经常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分管信访工作领导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抓好上级有关信访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群体上访问题。班子成员定期组织排查和处理分管单位存在的信访热点和难点问题,把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主动协调处理涉及单位尤其是挂钩单位的信访问题。
二、制度内容
实行领导班子信访会议制度。所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信访会议,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办法。
积极参加信访领导接待日制度。
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班子成员实行包案件、包查办、包结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头,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责任追究
(一)对信访工作被动,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能及时处理,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的单位,由支部书记或所主要负责对信访工作具体责任人进行批评指正。
(二)对信访工作局面被动,在通报批评后,半年内仍无改观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并纳入主要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
(三)领导干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上访群众态度生硬粗暴,对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对待或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群众集体上访和可能出现的集体越级上访未及时报告,不跟踪处理,以致误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机关批转的信访案件,采取官僚主义态度,不做答复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四、督促检查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班子成员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各科负责人落实领导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推荐第5篇: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度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内容精神,现根据我办事处的具体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报告制度,办事处班子成员、各村(社区)、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每半年要专题书面向镇党委、政府报告自身廉洁情况和职责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领导每年都要对党政班子成员,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一至二次个别或集体廉政谈话,提要求,敲警钟,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个别领导,进行个别谈话,侧重提醒。各村(社区)、办事处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领导的廉政谈话。
三、党风廉政建设评比制度,把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与民主评议测评领导干部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强化群众监督的力度。
四、党风廉政考核制度,把对党政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考核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同时进行,考核情况列入廉政档案,作为晋升、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村委(社区)、办事处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失职、渎职,特别是有案不报,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的人等方面责任追究。
六、党风廉政建设奖惩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得好、党性强、作风正、政绩突出的干部,进行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差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构成违纪,但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已不适应继续担任现职的干部,建议党委进行调整交流和作出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的,由纪委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对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落实、考核没有达标的要取消评优,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不得提拔重用。
推荐第6篇: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内容精神,现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报告制度,班子成员每半年要专题书面向学校党支部报告自身廉洁情况和职责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班子成员进行一至二次个别或集体廉政谈话,提要求,敲警钟,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个别领导,进行个别谈话,侧重提醒。
三、党风廉政建设评比制度,把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与民主评议测评领导干部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强化群众监督的力度。
四、党风廉政考核制度,把对党政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考核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同时进行,考核情况列入廉政档案,作为晋升、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失职、渎职,特别是有重大安全事故不报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六、党风廉政建设奖惩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得好、党性强、作风正、政绩突出的干部,进行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差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构成违纪,但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已不适应继续担任现职的干部,建议党支部进行调整交流和作出组织处理。
推荐第7篇:反邪教领导责任制度
反邪教领导责任制度
一、村委主要领导要对本村教育宣传活动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好上级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村反邪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定期听取反邪教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要把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摆在村委的议事日程,建立议事制度,定期不定期的召开研究分析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专题会议,并做好记录。
三、各村和领导要按照部门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四、成立由村支书记负责的反邪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委必须有一名人员主抓反邪防邪工作,具体负责好各村小组工作。
五、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责权明确,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到实处,担负起反邪教工作的政治责任。
六、村委书记是防范与处理邪教问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谁出了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和分析当前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的严峻性,克服麻痹思想,增强政治责任感,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特别是节假日和社会重大活动期间的平安和稳定。
反邪教监控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村邪教人员档案,做的底子清、情况明。
二、熟悉掌握本村重点人的有关详细资料。
三、随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积极与警区民警联系,做好妥善处理。
四、负责建立重点监控人员的秘密监控网络,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
五、对重点人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不同人员采取不同的监控方式,确保不失控。
党员义务反邪教职责
一、中国共产党员,应遵守党的纪律和章程,不参与宗教信仰活动,起到表率作用。
二、始终团结在党的周围,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自觉抵制邪教侵袭的模范。
三、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划清无神论和有神论的界限,坚持共产主义信念,在思想行动上摆脱宗教的影响。
四、不仅要做到不信、不传、不从,而且要对发现的邪教问题坚持反对,及时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教育广大群众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为振兴中华努力贡献。
六、帮助群众正确对待生老病死、吉凶祸福以及世俗偏见等问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七、坚定信念,绝对忠诚,无私奉献,反对邪教,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反邪教工作制度
一、经常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进村入户、面对面”的反邪教警示教育,开展一次“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的专题宣传展览;所在学校至少要开展一次小手拉大手、共创无邪教村的主题活动;村内警示教育工作要深入到村委各小组。
二、定期研究反邪教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研究安排一次反邪教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反邪教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经常开展摸排检查,实行基层信息员队伍分片包干责任制,严防“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
四、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同各类邪教犯罪活动作斗争,对举报邪教犯罪活动的,一经查实,给予奖励。
五、经常开展巡逻防范,对发现的邪教组织配合公安机关给予取缔和打击;对邪教人员耐心进行帮教转化,对屡教不改的骨干分子依法进行打击,同时做好刑释人员的教育巩固、回访工作。
邪教的特点及危害
特点:(1)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歪理邪说。(2)神化邪教头子,进行精神控制。(3)建立地下组织,进行非法活动。活动时大都偷偷摸摸,选择偏僻地点。有的邪教组织规定其成员一律不准使用真名;要互称“灵”名,暗号联络,不准打听对方的真名、籍贯;活动时,不准携带任何证件。(4)不择手段地骗敛钱财。(5)反对政府,仇视社会。(6)宣扬“末日来临”。
危害:(1)破坏家庭;(2)骗取钱财;(3)破坏生产;(4)奸淫妇女;(5)残害生命;(6)毒害青少年;(7)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8)危害农村基层政权。
反邪教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村委有关防范和处理“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问题的调查研究、形势分析、经验总结,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为村委当好参谋、助手。
二、负责了解、掌握本村委邪教活动的动向,收集有关信息,及时向乡镇党委反馈情况,协调和指导村委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及对“法轮功”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打击。
三、承担村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与协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
四、完成村委和上级部门交办的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负责村委有关处理“法轮功”及其他邪教和对社会有害的气功组织问题的协调、指导、督促和责任追究工作。
邪教和宗教的主要区别
一、宗教中的神与人有区别,包括神职人员在内的现世之人,不论权势有多大都不能自称为神;邪教教主都自我神化或自称为神。
二、宗教与社会协调,推崇道法,遵守法律,不与政府对抗;邪教则反社会,反人类,蔑视法律,对抗政府。
三、宗教依法公开活动:邪教则秘密结社,非法传教。
四、宗教不允许神职人员个人敛财和行骗;邪教则用各种手段骗财、骗色,甚至胁迫信徒屈从。
五、宗教有自己的经典教义;邪教的所谓教义是危言耸听的歪理邪说。
反邪教专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反邪教工作的调查摸底、形势分析、经验总结,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为村委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二、负责了解本村委邪教问题动向,收集有关信息。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邪教组织、邪教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打击。
四、承担本村反邪教警示教育、社会宣传、无邪教村创建工作。
五、负责与督查本村委村民签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责任书”。
六、负责本村反邪教工作的安排、总结。完成上级部门和乡镇党委交办的其他反邪教工作任务。
反邪教宣传员工作职责
一、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的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科普知识,熟练掌握和应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
二、全面负责本村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工作。
三、组织开展反邪教宣传资料、挂图、图书、年画、音像制品到户发放工作。
四、利用村集市、庙会开展反邪教挂图展览活动,开展反邪教宣讲警示教育的工作。
五、负责在本村开展大型文娱活动,安排反邪教方面的文娱节目和活动内容。积极参加县、乡镇组织的反邪教知识培训。
六、负责村内刷写固定标语和板报、专栏宣传工作。
创建“无邪教村”的标准
反邪教工作组织领导有力、宣传教育深入、防范意识增强、打击处理及时、生产生活有序,实现“四有”“五无”目标。
组织领导有力,就是反邪教工作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责任明确,有章可循,有人管事,有钱办事。
宣传教育深入,就是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反邪教知识家喻户晓,“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反对邪教”的社会氛围浓厚,反邪教警示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防范意识增强,就是广大干部群众抵御邪教的意识较强,对邪教的非法活动“不听、不信、不传”,并能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处置邪教有关工作。
打击处理及时,就是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严惩。
生产生活有序,就是各项社会生产、生活活动正常有序,人际、邻里关系和睦和谐,社会秩序良好。
实现“四有”“五无”,就是村反邪教工作有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活动;无新发现邪教组织人员、无未转化“法轮功”人员、无邪教人员聚集滋事、无邪教人员违法犯罪、无有害气功人员公开聚练活动。
反邪教帮教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本村邪教人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对帮教对象了如指掌,心中有数,做到组织、人员、措施三落实。
二、对帮教对象定期回访、谈话,对转化人员要继续做好后续帮教巩固工作,对未转化人员要重新落实帮教措施和责任,直至彻底转化。
三、协调有关村组和单位对帮教对象给予生活出路或重新就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四、对重点帮教对象进行跟踪帮教,并将帮教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反馈。
五、做好帮教谈话记录和回归工作笔录。
六、做好敏感日、重点防范日的监控工作,做到万无一失。
创建“无邪教村”目的、意义
全面开展创建“无邪教村”活动。目的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对反邪教工作的领导,把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进一步夯实反邪教基层基层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构筑群防群治的社会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反邪教工作格局,把邪教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意义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平安乡镇”、“平安靖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保障举措;是全面落实反邪教各项任务的有效途径。
反邪教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反邪教的基本知识,提高识别能力,负责村反邪教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向乡镇党委报送反邪教工作动态信息情况。
二、坚持每月召集村组长、中心户长会议。了解掌握邪教组织的活动的情况。
三、发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反动传单、反动言论和音像出版物等及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深入村组(居民)家中,了解掌握本村邪教组织、邪教人员活动的信息,主动、准确、及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乡镇党委报告,并积极配合依法打击,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反邪教工作任务。
反邪教巡逻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村内的治安巡逻工作。
二、熟悉掌握本村的治安状况。
三、经常向群众进行反邪教宣传教育。
四、发动和组织群众做好村的治安防范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维护好本村秩序,发现不稳定苗头及时上报。
六、对违法犯罪的现场进行保护,并及时报告警区民警,并协助破案。
七、在巡逻工作期间做好巡逻记录,不准擅离岗位。
推荐第8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
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
推荐第9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正星科技有限公司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公司责任型企业文化,强化领导责任意识,优化各级领导队伍建设,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办事处业务经理、部门经理和各级总监、高层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责任人外,将启动领导责任机制:
1、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营销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引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5、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产品、服务批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市场危机发生的;
7、年度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六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八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一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停职;
4、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5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80%-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十四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
第十六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10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管理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1】【2】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align=\"center\">【1】【2】
第11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建设,落实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命执行某项具体警务工作、警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是依照有关机关的决定代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职权,主持全面工作的其他领导。
上级领导责任者,一般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包括主要领导。
第四条 对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视情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必要时,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对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视情追究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必要时,追究上级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条 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领导者和分管领导者的责任:
(一)滥用枪支、警械,致人死亡的;
(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脱逃、暴狱、越狱或者死亡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
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
(二)集体严重违法违纪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集体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或者赃款赃物的;
(五)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的;
(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内容的;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下达错误决定和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不按规定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也不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执行后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严肃查处、隐瞒不报的;
(二)对上级交办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拒不办理或者阻碍查处的;
(三)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为违法违纪行为开脱责任或者袒护、包庇的。
第九条 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或者不予追究责任:
(一)对本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严肃查处并积极挽回影响、损失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在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的情况下,执行决定、命令后发生严重后果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对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人,要区别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给予政纪处分和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领导人的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商政治部门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警衔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处分的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处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对申诉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邮政局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于田县邮政局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促使我单位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我单位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一、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二、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单位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单位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支委会、局长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单位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单位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单位利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单位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1、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2、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3、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追究的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14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建立重大治安问题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救护大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实行重大治安问题领导责任追究制,促进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一步增强抓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大队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将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若因领导干部所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疏于管理教育等现象,以致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重大治安问题,或导致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等人员追究党纪、政纪、刑事等责任,促使其加强防范意识,落实整改措施,解决存在的治安问题。
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追究调查。对发生的重大治安问题,要及时立案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查清发案原因,查明领导应负的责任,查出存在的隐患;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有关单位要按管理权限和处罚权限,根据其承担的责任,依照处分、处罚的程序严肃追究。追究领导责任种类有:诫勉教育、通报批评、一票否决、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其中,应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一票否
决的,由集团公司综治委作出决定和负责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到领导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未处理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等“三个不放过”。
三、各部门分工协助,落实追究制度。根据维稳及综治委建立重大治安问题报告、记载、通报制度,通过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重大治安问题的通报,研究确定应予追究的案件,对特别重大治安问题要随时汇报、通报,必要时,经大队分管领导同意,随时确定予以追究的案件;由联席会议确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职能科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干部作出处理决定;由集团公司综治委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对作出追究责任决定的领导干部内部通报,必要时,可有选择地登报、播出,以扩大教育面,提高社会效果。
第15篇:班子成员分管领导责任清单
班子成员分管领导责任清单
1.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认真学习领会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分管工作,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3.参加局党工委、局长办公会和其他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积极发表意见。
4.加强对分管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容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制度和消除风险的意见建议。
5.加强对分管科室(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每年至少与分管科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1次廉政谈话。发现分管科室(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向局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6.收到检举、控告材料,及时批转区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或纪工委处理,对其提出的涉及分管工作范围的建议,认真研究措施加以整改。
7.落实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主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变动情况,自觉接受区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组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8.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16篇:小学德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XXX小学德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为确保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使学校德育工作落实到校,责任分工明确,特制定本工作责任制度。
一、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
组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岗位职责
XXX:对学校德育工作负总责,并制定一系列德育共工作的实施方案,检查办法,并负责考评。
XXX:负责德育教学工作,制定教学方面的计划,检查教案、笔记,负责教师师德工作,并制定计划,评比办法,并负责考评。 XXX:负责学生德育工作,制定学生德育工作计划、总结及学生养成教育评比办法,组织学生开展各项德育活动。 XXX:负责学生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的检查评比。
对在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开展工作不够的,学校将追究责任,在年终考核时将受到影响。
XXX小学
2013.3
第17篇:防火安全领导责任制度
合肥三十八中学防火安全领导责任制度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校长负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县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指示要求,并向分管副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了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作出有关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消除消防隐患的指示和工作决策,并检查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
分管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是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副校长负责向校长汇报上级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校长的指示和工作决策布置,督促相关部门贯彻执行,负责建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网络,指导建立有关人员岗位职责,经常检查、督促各班级贯彻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意见,及时处理各班级汇报的消防安全工作相关问题。
教导主任是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根据消防法和有关部门及校长办公会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检查教室、教师宿舍、远程教室、图书室等重点防火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措施,是否到位,消防安全器材是否有效,有无消防安全隐患,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向校长、分管校长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等事项,在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师生进行消防避险演练,并对保卫、义务消防队等有关人员进行灭火常识教育与训练。
班主任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班级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每日防火安全巡查和消防安全资料建档。负责向学校防火责任人、分管校长,反映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措施。
学校防火重点部门和责任人: 总务处:主任 总务处主任是学校校舍、食堂和其他学校后勤动火管理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负责对校舍、食堂和其他后勤动火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直接行政管理,负责对食堂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措施审核,经常检查食堂消防安全状况,听取食堂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并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有关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学校消防隐患,重要情况立即向分管校长汇报。
图书馆:图书管理员
图书管理员是图书馆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图书馆(图书、阅览、资料)进行消防安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可使用),及时消除图书室消防安全隐患,禁止在图书馆内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因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
实验室:普实专干
实验室是普实专干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实验室(药品、器材、资料)进行消防安全育,负责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可使用),及时消除实验室消防安全隐患,禁止在实验室人员胡乱操作,禁止吸烟,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因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
班级:、班主任
年级主任、班主任是年级、班级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根据校安全责任制度,如若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本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规定责任。
合肥三十八中学
2012年9月1日
第18篇:村企共建领导责任制度
城关镇2011年“村企共建”领导责任制度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镇党委、政府决定实施“村企共建”项目,成立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挂帅亲自抓,由分管党务、农业、工业的书记作为领导具体抓,机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协同抓。整个机构领导力量强,跨部门组合,党委、政府倾全镇之力来实施,确保共建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的信心。领导组建立健全工作计划,完善定期、不定期碰头交流会商的机制,适时召开情况通报会,并组织共建旬计划、月交流、季点评。通过制度健全,例会评议,真正把村企双方积极性调动起来,形成齐抓共管和你追我赶的发展态势。
二、注重调研,有机组对。
镇三套班子年初确定村企共建的思路,三套班子领导结合各自分管工作,纷纷到村和企业调研,围绕如何结对、结出成效来开展调研。经过重点骨干企业踊跃申报,全镇20个村与20个重点骨干企业结成对子。党委作媒,定向结对。党委主动出面,把部分企业介绍到薄弱村、边远村去,与他们结成对子。
三、制订方案,明确重点。
党委、政府认真研究共建的目标任务与工作措施,强调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使命意识”三种意识。在共
建中围绕六大重点,即:垃圾集中处理、绿化造林、劳动力转移、扶贫济困、新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和道路桥梁。
四、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一)理念共建。用工业化的理念来指导农业,重点在如何加快土地流转、搞好农业结构调整和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三方面取得发展。镇党委、政府请企业老总到农村,给农村党员干部就企业发展史进行讲评、讲课,让他们明白有一个好项目,就能带动一个产业;有一个好产业,就能带动一方百姓致富,并形成长效机制,为民造福。
(二)党建共建。在共建中,做好非公企业与农村党建共建共促,邀请农村党支部书记列席企业组织生活,也请企业到农村参观学习,通过交流,取长补短。
五、培植典型,以点促面。
在全镇范围内掀起新一轮共建的高潮。企业和企业之间、村和村之间也加强了交流,就如何搞好共建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建了一种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共建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抓手,给村企搭建了交流的平台。
六、考核评比,务求实效。
镇党委、政府定期下发表格,就村企共建新农村情况进行统计。党委、政府决定,参加共建的村在全镇村级考核中升位进级的,将给予奖励;所挂钩的企业将作为优秀党组织的优先推荐单位。
第19篇:整脏治乱领导责任制度
文章标题:整脏治乱领导责任制度
__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责任制度
为全面抓好我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工作,做到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具体,根据贵州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2006年-2010年行动纲要,特制定本制度。
[找文章到☆好范文 wenmi114.com(http://www.daodoc.com/)一
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县委、县政府把“整脏治乱”工作放入全盘工作中,把“整脏治乱”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负责。
三、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副书记史迅:
负责“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的全盘工作,安排部署全县各个阶段的“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工作,每月至少明查暗访一次“整脏治乱”工作。适实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汇报相关工作。
四、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
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谢江道:负责督促指导全县“整脏治乱”日常工作;调剂专项行动所需经费;指导建设部门抓好城市硬件设施建设和城管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
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杨丽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宣传发动;指导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抓好每个阶段督促检查的协调及各个阶段会议筹备工作,搞好信息上报和反馈、筹划各种活动,为专项行动营造氛围。
副组长、副县长郭正权:负责指导水利部门搞好县城供水管道的管理,防止水管破损影响环境卫生。
副组长、副县长张华青:负责指导指导卫生部门抓好爱国卫生运动,食品卫生管理及各级医院的环境卫生整治;指导教育部门抓好全县各中小学生的环境卫生整治和各种活动的开展;指导文化部门抓好各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经营秩序整治;指导旅游部门抓好旅游景点的环境卫生整治。
副组长、副县长周训荣:负责指导环保部门抓好县城排污管道的管理,确保排污系统畅通,抓好主要公路沿线开山采石影响环境的治理工作。
副组长、副县长周鹏:负责指导公安交警抓好县城交通秩序的整治;指导国土部门抓好主要公路沿线开山采石影响环境的治理工作;指导交通运管及公路管理部门抓好县城交通秩序的整治,主要公路干线“两站一区”的环境卫生治理以及主要公路干线违章占道作业的整治;协调公安部门对在专项活动中盗窃破坏公共设施,暴力抗管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为“整脏治乱”保驾护航。
五、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自觉接受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安排,负责好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辖区范围、职责范围的“整脏治乱”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自身职能所涉及到的“整脏治乱”相关工作。在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参与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部门、乡镇因脏乱突出、整治不力的,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并限期整改。被二次曝光的,由县领导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被三次曝光的,县委对其单位负责人采取组织措施。经群众评议,满意率排列在倒数前三名的,其单位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
__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06年6月25日
《整脏治乱领导责任制度》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整脏治乱领导责任制度。
第20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建立重大治安问题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区域经济文化中心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根据市综治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实行重大治安问题领导责任追究制,促进各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一步增强抓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求各村、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将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若因领导干部所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疏于管理教育等现象,以致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重大治安问题,或导致本村、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等人员追究党纪、政纪、刑事等责任,促使其加强防范意识,落实整改措施,解决存在的治安问题。
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追究调查。对发生的重大治安问题,要及时立案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查清发案原因,查明领导应负的责任,查出存在的隐患;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有关单位要按管理权限和处罚权限,根据其承担的责任,依照处分、处罚的程序严肃追究。追究领
导责任种类有:诫勉教育、通报批评、一票否决、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其中,应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一票否决的,由市维稳及综治委作出决定和负责执行;应予党纪、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到领导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未处理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等“三个不放过”。
三、各部门分工协助,落实追究制度。根据市维稳及综治委建立重大治安问题报告、记载、通报制度,通过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重大治安问题的通报,研究确定应予追究的案件,对特别重大治安问题要随时汇报、通报,必要时,经市维稳及综治委领导同意,随时确定予以追究的案件;由联席会议确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干部作出处理决定;由市维稳及综治委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对作出追究责任决定的领导干部内部通报,必要时,可有选择地登报、播出,以扩大教育面,提高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