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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信访材料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07 12:07:2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信访(上访)复查申请书范本

信访/上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与身份证一致):XXXXXXXXXXXXXXXXX, 通信地址(可有可无):北京市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最好手机号码):1388XXXXXXX

二、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一:

………………………………; 信访事项二:

………………………………; 信访事项三:

………………………………;

(把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事项一一列出,但不必过于求细,说明清晰明了即可)

三、申请复查事项:

申请人不服XXX(出具批复单位全称)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三)…………。

(针对答复意见有以上几点)

四、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附:相关证明材料 至此

XXXXXXX〔复查相关机关称呼〕

申请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2篇:不合理上访与信访体制改革研究

不合理上访与信访体制改革研究

不合理上访是上访者提出非正当的、过高的诉求或者在上访过程中使用偏离信访制度文本规定的上访方式的上访行为。它主要表现为谋利型上访、全能型上访、过激型上访和精神病上访等四种类型。近年来,不合理上访呈现不断蔓延之势,给信访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为改变这一局面,需要建立信访分类治理体系、改革信访考核制度、整合信访机构资源和矫正过于泛滥的权利话语。

近十多年来,我国社会转型步伐加快,社会矛盾冲突加剧,全国信访总量长期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对于当前的信访治理困境,学界主流的解释都认为是由于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信访渠道不畅导致的。他们都将目光聚焦于维权型上访,[1]关注那些在维权过程中遭遇诸种困难和阻碍的上访者,并由此衍伸出对现行利益表达机制的批判。我们承认,现实当中确实有很多上访者在维权时遭遇了各种挫折,有的甚至为此而付出了沉重代价。不过,我们也应看到,同样有一些上访者在上访过程中屡屡获利,甚至将上访作为一种职业或者谋生手段。[2]p188这些不合理的、谋利型的上访者在当下社会中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呈现不断蔓延之势。[3]日渐蔓延的不合理上访已经严重影响了信访治理工作的绩效。大量的资源被投入于“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维稳“怪现状”之中。这样的维稳方式又反过来进一步刺激和滋生了更多的不合理上访,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对当前信访治理困境的研究,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维权型上访或者合理的、正当的上访行为,而应将不合理上访纳入研究视域。如此,方能为信访问题提供一种全面的、客观的解释路径,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对策措施。本文先探讨了当前不合理上访的诸种表现,尔后分析不合理上访生成和蔓延的内在逻辑,进而提出改革信访体制、走出信访治理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不合理上访的表现

所谓不合理上访,指上访者提出非正当的、过高的诉求或者在上访过程中使用偏离信访制度文本规定的上访方式的上访行为。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不合理上访及其处置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在现实中,不合理上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谋利型上访

谋利型上访有两层含义,一是跟维权型上访相对,指积极主动地争取和谋求利益的行为,从而区别于在自身利益遭受侵害后为了维权而上访的行为,这是其中性层面的含义;二是特指某些以谋求不正当、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利益为根本目的的上访行为,这些上访者往往将上访当作一种谋利的手段。上访的目的就是为了捞取钱财或其他资源。在本文中,我们尤其关注后一种含义的谋利型上访。

在实践中,有的上访者提出的利益诉求无任何事实或者政策法律依据,但他们还是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满足。有些上访者提出的诉求虽然有一定的事实和政策法律根据,本来可以酌情解决,满足其一定程度的要求,但是他们在上访时漫天要价,诉求远远高于本应得的那一份。最后,政府还是不得不满足他们的过高要求。谋利型上访的极端表现就是上访专业户,即那些经常以上访作为谋求利益的手段甚至依靠上访谋生的人。江华市余陵区桥镇大湾岭村的杨云发就是这样一个典型。[2]p195杨云发自己无业,用别人的话说就是靠上访谋生。从2006年开始,杨云发踏上了上访之路,一直至今,他几乎每两个月就要去镇里、到区里或者市里上访。2009年,杨云发继续到区政府和区民政局上访,要求给他的有正式工作的儿媳妇安排一个城镇低保名额。为了保险起见,杨云发还跟区民政局长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协议约定:民政局长保证给他一个低保指标,杨云发自己也保证只要获得低保指标,以后永不上访。截至2009年4月,杨云发已经通过反复上访获得共计5个低保指标,包括2个城镇低保和3个农村低保。2009年6月,杨云发还找到桥镇武装部长陈克强要求镇里帮他评选全国道德模范。杨云发曾跟笔者谈到:“(评道德模范)目的是要搞点钱用,没有其他意思。”他甚至坦言:“只要给票子,我就喊共产党万岁。”“只要钱,不要面子。”在2006年底到2009年上半年不到3年时间里,杨云发找过的各级领导干部已经不少于30人,上至市委常委、区委书记下至村支部书记无所不找。如今,杨云发已因上访而扬名余陵区和桥镇。

除了杨云发之外,在桥镇被乡村干部视为难缠的上访专业户的至少还有10多个。另有其他一些上访者尽管不是上访专业户,但有时候也通过上访要挟政府来谋取利益。有的农民上访是为了强占他人的利益,有的是为了从政府获取诸如低保、钱物的照顾。在桥镇,甚至还出现了专门收取“劳务费”替他人上访告状的中介。[2]p194

近年来,谋利型上访正呈不断蔓延之势。田先红在桥镇的调查表明,2003-2009年桥镇谋利型上访案件较1997-2002年之间上升了16.51%。[2]p110肖立辉的调查也发现:“在一些地区,甚至有一些人利用政府的这一心理,以上访为手段要挟地方政府、谋取利益,逐步发展成为„信访经济‟,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4]另据江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招标项目“江西当前面临的突出社会矛盾与创新社会管理研究”课题组在江西全省范围内的抽样问卷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者在回答“您认为当前不合理上访的严重程度”这一问题时,选择“很多”和“较多”答案的所占比例分别为6.6%和29.1%,两者合计高达35.7%。一些信访实践部门工作人员对谋利型上访的现状甚为担忧。江西省信访局工作人员估计说:“现在到北京上访的里面有50%都是要求过高、诉求不合理的。”[5]还有人认为80%到北京上访的都是无理的。[6]谋利型上访的日益蔓延,已经极大地影响和冲击着既有的信访体制。甚至有学者认为,当前上访产业已经初现雏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2]p226

(二)过激型上访

国家《信访条例》对信访过程中的种种不当和过激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人上访时常常采用种种过激行为,比如打骂工作人员、长期在政府部门滞留、身挎农药瓶和炸药上访、在公共场合聚众闹事、摆设灵堂或者采用自伤、自残甚至自杀行为等。对于行为过激型上访,应该辩证地、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有一部分人确实是因为自己的合理诉求、正当权益长期未能或者无法得到满足,心中积满了怨气,在万分愤怒的情况下采取过激行为。对于这部分上访者,我们要对其行为给予同情性地理解,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他们的问题。实在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对于他们的过激行为要进行耐心地教育和劝阻。尽管他们的诉求有合理的成分,但是若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一定的甚至严重的后果,则会往不合理的方向转化。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故意采取过激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以此逼迫、威胁政府重视和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诉求。对于这一部分上访者,应该先对其过激行为进行劝阻,如果劝阻无效则在恰当情况下应采取强制措施,不能为了“维稳”而一味妥协退让,满足他们的不合理、不正当诉求。

采取过激行为是上访者把自己的诉求问题化的一种策略[7]p317。由于上访者数量众多,上访者需要凸显自己问题的重要性,以引起政府官员的重视,提高问题获得解决的可能性。为此,上访者更倾向于采取种种非常规的甚至过激的上访行为。近年来,过激上访行为数量比以前快速增加,造成越来越普遍的示范效应。有的过激上访抗争行为甚至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比如,2010年9月在江西省宜黄县发生的拆迁钉子户“自焚案”、2011年5月26日同样在该省抚州市发生的拆迁户连环爆炸案,都是上访抗争行为极端化的表现。

一些上访者故意采用极端上访方式来要挟政府满足自己的不合理利益诉求,甚至还夹杂着灰黑势力等不法分子参与。中共湖北省H市委宣传部某副部长讲到:“现在农民上访已经成为基层最大的问题。只要死了人,即使自己打架死人,农民也找政府闹。逢死必闹,闹事就是要政府给钱。现在黑社会介入死人闹事事件中,黑社会帮你策划,产业化经营,收入(指政府给的钱)分成。他们组织上街游行,每人每天50元,一包烟。任何事情他们都组织老头老太太堵政府大门,毫无办法。”[8]原本,许多问题可以依据法律制度、通过理性协商加以解决。这些上访者包括一些不法分子抓住地方政府害怕民众上访闹事的软肋,只要出事就找政府缠闹,将死者尸体抬到政府,动员老人妇女堵门,竭力扩大事态影响,以此逼迫政府就范,从中谋求更多的利益。本来政府并不负有直接责任,但迫于群众的压力,最后不得不“花钱买平安”,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这又反过来进一步刺激了过激型上访行为的滋生,诱发越来越多的人上访时采用过激行为来使自己的诉求问题化,并被一些欲图谋利的不法分子利用。

(三)全能型上访

所谓全能型上访,指上访者提出的诉求不切实际,政府完全无法满足,或者本就不属于政府的管辖职责范围。这些上访者实质上将政府视为无所不能、无所不管的全能型政府[9]p68-72,故谓之全能型上访。跟谋利型上访不同,全能型上访者本身没有明显的、强烈的主观谋利意图,他们只是将自己的不合理诉求视为政府理所当然的义务和责任。用他们的话语表达即为“这就应当是你政府干的事”。在这些上访者的潜意识里,只要自己遇到困难,就可以要求政府解决。“凡事找政府”成为他们的一种身体无意识。

笔者调研时常常了解到许多全能型上访行为。比如,有人的老婆在外打工时发生婚外情跟别人跑了,丈夫去找镇党委书记要求解决。[2]p228有人的小孩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时,被中介骗了一笔钱,要求政府赔偿。还有人家里的电线断了,要政府出面找人帮忙修好。甚至还有人的儿子娶不到媳妇,也要政府负责。[2]p188-192从实际上看,这些全能型上访者确实在生产生活中遇到了困难,或者权益遭受了损害,自己又倍感无力解决,故而要求政府出面处理。他们的遭遇值得同情和理解。不过,他们的问题和诉求很可能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之事,政府也无法解决。这些全能型上访者以自己的各种困难为由要求政府担负无限责任,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政府不可能事无巨细、无所不管、无所不包。若政府不分青红皂白、无论上访者的何种诉求都一概满足,必将大大增加自己的负担,酿成无法收拾的恶果。同时,这样的治理方式也跟建构现代国家的根本目标和要求相悖。在现代国家里面,政府应该是一个职能范围边界清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而不能揽起所有职能和责任。

(四)精神病上访

不言而喻,精神病上访即指那些或多或少患有精神疾病的上访者。这类上访者往往没有什么明确诉求,他们只是到政府部门走一走、逛一逛,发发牢骚,骂一骂工作人员,而后离去。也有一些精神病上访者的诉求非常稀奇古怪,提出一些异常滑稽的要求,让信访工作人员捉摸不透。精神病上访历来都是我国信访治理工作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早在建国初期,信访制度正式确立不久,就出现了精神病上访的现象。据刁杰成的抽样统计,1955年,精神病和无理取闹的上访者占来访总数的3.7%,1956年和1957年这一比例上升到8%。[10]p73在当下乡村社会,也时常有一些精神病人活跃在基层信访治理领域。申端锋在河南省和平乡调查时,就了解到5起精神病上访案件。其中,有一位70多岁的精神病上访者段保和,上访历时十多年,在当地几乎人人皆知。他因经常去乡政府反映说“要在和平乡进行原子弹试验”而被当地人取了个绰号叫“原子弹”。[11]p2422009年,北京大学孙东东教授因出言“99%的来京上访者都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而引起整个社会舆论哗然。虽然他的话语有些夸张,但是精神病上访者的存在却是一种客观事实。

精神病上访给信访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一方面,对于精神病人,政府部门必须照看好,要为他们的安全和健康着想。另一方面,当精神病上访者滞留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时,又必须对他们进行控制。这让信访工作人员相当为难。刁杰成曾讲到:“这些来访人长期滞留北京,并有越轨行为,这部分人数量不多,但能量大、危害大,胡搅蛮缠,严重地影响了机关的工作秩序和上访程序,以及社会治安。”[10]p73申端锋曾经呈现了基层政府在面对精神病上访时的无奈与窘态:“每个精神病人都要耗费极大的人力财力,上访精神病人的影响之大,超出我们的想象。”“基层政府无法对上访精神病人实施有效的治理和监控,除了民政救济之外,监控和思想工作均无法凑效。这表明,虽然基层政府能把精神病人从上访者中区分出来,但却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治理,几个精神病人成了基层政府信访工作的焦点,并且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这对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构成了一个极大的讽刺。”[11]p278-279由此可见,数量虽少的精神病上访同样给基层信访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阻碍,牵扯了基层政府相当一部分精力。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一些上访者本来精神正常,但因为在长期上访过程中与政府部门打交道而转变成精神病的案例。一些媒体也曾报道过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息访、维稳而将本来精神正常的上访者当成精神病人强行送进疗养院的情况。[12]

总之,当前各种不合理上访均呈蔓延之势,已经极大地影响和冲击着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若不引起高度重视,很可能导致事态恶化,陷入“不可治理”状态。

二、不合理上访生成和蔓延的内在逻辑

尽管不合理上访正呈现日益蔓延之势,带来越来越大的危害,但是对于不合理上访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对他们进行道德化的指责和批判,而应从结构和体制方面去探寻其生成的深层原因。

(一)国家意识形态转型的失衡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政权合法性及体现社会主义体制的优越性,党和国家向人民做出了各种各样的承诺。国家对人民群众、对社会担负起无限责任。在这样的体制下,“每个人只需干好自己的那份工作,剩下的事全都由国家来负责。”[13]49-50国家对民众扮演着家长和监护人的角色,具有浓厚的父爱主义特征。[13]51-52改革开放后,国家的职能有所变化,它逐渐从一些具体领域当中退出。不过,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它仍然需要彰显体制的优越性,需要兑现诸如“共同富裕”、“小康生活”之类的承诺。换言之,国家担负无限责任的状况依然没有根本改观。同时,随着以利益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的建立,意识形态的世俗化,社会生活的去政治化,导致国家的教化能力迅速下降。国家转型的不平衡、不彻底,使得国家继续背负着沉重的负担,同时又缺乏能力来有效应对民众的诉求。

国家转型的失衡,正是各种不合理上访蔓延的重要原因。上访者能够援引意识形态话语,占据道德制高点,要求政府满足其利益要求。这些不合理上访者利用党和国家的传统意识形态来与政府展开周旋,以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遗产来要求政府承担责任。面对上访者的意识形态话语,丧失话语权、背负沉重伦理道义压力的基层政府只能以牺牲原则和底线的方式来暂时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在这一博弈场景中,政府工作人员说上访者“不讲法”、“不讲道理”,而上访者则指责政府“不为人民服务”、“干部不像干部”,形成“干部说群众不听话、群众说干部不像话”的局面。

在上访者那里,传统意识形态比如为人民服务、关心困难群众等,是党和政府天经地义之事。一些不合理上访者利用这些传统意识形态来要求甚至要挟政府承担无限责任,满足他们各种要求,包括不合理要求。而党和国家的转型却要求它从过去的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全能型政党和政府解脱出来,转变为一个有进有退、有选择性地治理的党和政府。由此,在民众的期望与党和国家所推动的转型之间存有张力,农村基层信访治理所遭遇的伦理困境,正是这种张力难以弥合的表现。

当前信访治理的伦理困境表明,国家政权的父爱特性并没有改变。群众仍然以传统的角色要求党和国家对其负责,要求国家“为人民服务”。这种父爱式政权强调和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和爱护,但它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

(二)权利话语的泛滥

新中国前三十年,国家治理“是以„群众‟的观念而不是以„公民‟的观念为指导思想。„群众‟的观念着重某些阶层的社会和经济上的权利,而忽略了个人的自由权利。”[9]p8在“群众”观念的指导下,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国家和集体大局的利益。改革开放后,“公民”观念成为国家改革的指导原则,公民个体的权利越来越被强调。随着意识形态的世俗化和权利话语的弥散,各种利益主体被源源不断地释放出来。人们对现实利益高度关注,成为追逐利益的原子化个体,形成相互攀比的局面。

对农民个人权益的强调和保护固然是将农民变为公民的需要,是建构现代国家的需求。然而,当农民从集体解放出来之后,却似乎并没有朝着改革者所设计的那样顺利转化为他们所期待的公民,而是演变为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无公德个人”[14]。原本,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既是《信访条例》明文规定的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应有之义。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关心困难群众不仅具有一般的社会保障意味,而且是党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表现,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它具有浓厚的政治正确色彩。

正因为关心群众疾苦、照顾困难户是一种政治正确,所以,当农民上访要求政府给予补偿和救助时,政府便不能对其要求置若罔闻,否则,就是政治不正确。这样的意识形态既为底层民众反映生活困难、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渠道,也给那些希图乘机谋利的搭便车[15]者创造了空间。当上访者要求救助时,政府便面临着如何对其反映的信息进行甄别的难题,如果这一难题无法解决,则很可能被一部分不合理上访者所利用。面对不合理上访者,无奈的政府只好用低保、困难救助指标来打发他们,出现了“农民讲政治,干部讲感情”的吊诡局面。

(三)压力型信访体制的束缚

在压力型的信访体制中[16],信访工作任务自上而下层层传递,最后落到了地方和基层政府头上。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换言之,只要某个地方出现了上访,就必须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同时,信访责任考核还被纳入了公务员考核体系,跟官员升迁、任免和奖惩挂钩。一旦信访工作考核不合格,官员就被一票否决,丧失了升迁机会。这样的责任追究方式必然给地方政府带来沉重的维稳压力。想方设法平息上访、维稳保安成为他们的首选。

而问题在于,上访者反映的许多问题并非地方基层政府所能解决的,或者本来就不属于他们职责范围之内。比如,有的政策性问题,需要有国家或者更高级地方政府出台统一的政策作为处理依据,而基层政府缺乏制定政策的能力和条件。还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基层政府也往往缺乏能力解决。但是,上访者不会为基层政府考虑这些问题,他们只是希望自己的问题能够获得解决。如果基层政府不解决,就继续上访。于是,各种各样的上访,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既有正当的,也有不正当的,统统都涌向了信访渠道。在现行信访考核体制下,上访必然意味着对基层政府不利。他们必定要对上访案件进行处理,让上访者息诉罢访。对于那些真正有冤屈、权利受到侵害的上访案件而言,只要基层政府秉公办事,一般都能妥当处理。面对那些要求过高、诉求不合理以及超出政府职能范围的上访者,基层政府只能想办法给他们一点小恩小惠(比如低保指标、困难救助、安排工作等),让他们暂时息访。当上访者眼见通过上访能获取额外利益时,便容易以上访作为获利手段,从而不断催生和蔓延新的不合理上访行为。所以,不合理上访行为的产生和蔓延跟压力型的信访体制有着密切关系。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压力型信访体制催生的结果。信访体制的刚性压力过大,致使地方基层政府失去了回旋空间,为少数不合理上访行为提供了条件。

(四)信访治理方式的弊端

信访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它对于加强民众对官员的监督、中央掌握地方实情和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都具有重要意义。[17]不过,不可否认的是,信访带有一定的人治色彩。尤其是随着信访机构权力逐渐加大、信访成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渠道而不仅仅是反映民情民意的方式时,这种色彩表现得更为明显。基层政府在治理上访时遵循特殊主义的逻辑,“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这有其合理性和灵活性,但因缺乏普遍的规则,使得自由操作的空间很大。一些敢于上访、闹事的人,能够从上访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这种权宜式的治理方式[18]在客观上助长了上访者通过扩大事态影响来谋利的主观倾向,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谁调皮,谁刁难,谁上访,就有好处,就得的多”、“有了今天就有明天”的恶性循环。[2]p236

在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一些上访者抓住了政府的软肋,拼命提出新的过高要求,形成恶性循环。比如,江西省L县的一个生猪养殖大户曾经承包一块山林举办养猪场,后来政府因开发需要将这片山林收回,起初协商只给10万元补偿,该养殖户不同意,就到北京上访,后来县里答应给20万,但是养殖户仍然不同意,继续赴京上访,最后县里承诺给100万元补偿,该养殖户才息诉罢访。类似这种通过上访要挟政府满足不合理、过高要求的上访者还有许多。[19]这些上访者通过循环往复的互动试探出了政府的底线,步步紧逼,迫使政府满足自己的要求。由此形成的畸形政治心理结构正越来越多地支撑着不合理上访行为。这不仅不利于官民关系的改善,反而容易进一步恶化官民关系,使政府合法性进一步流失。

三、改革信访体制的路径与措施

当前,不合理上访的蔓延态势,不仅给我国信访工作带来很大的冲击,而且日益严重地影响着行政体制改革和现代国家建构的进程。为走出信访治理困境,我们急需对现行信访体制进行调整。

(一)建立信访分类治理体系

当前,一些地方和基层干部为了维稳,跟上访者一味“讲和谐”,无论上访者的诉求是否合理、正当,都一概满足。尽管地方和基层干部明明知晓上访者的诉求不合理,但迫于维稳的压力而不得不暂时满足上访的要求,导致不合理上访数量大大增加。这表明,原先的信访分类治理体系已经失效。[20]大量的资源被消耗在息访和摆平上面。这不仅未在实质上缓和社会矛盾,反而诱发了更多的不稳定因素。为改变这一窘况,应该在保障人民的基本信访权利的同时,对少数企图通过重复访、缠访、闹访等手段谋求利益的谋利型上访者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可以考虑在《信访条例》里面就少数不良上访行为设置更为详细的制度规定。这既有利于还原信访制度的本来面目,又可为地方和基层处理信访问题提供制度依据,减少无谓资源消耗。

(二)改革信访考核制度

信访体制的有效运转,必须以一定的行政压力和责任追究为前提。如此,地方和基层政府才愿意重视信访问题。否则,地方和基层政府处理信访问题时很可能不愿意履行责任。尤其是当上访者反映的问题涉及自身时,他们更可能采取敷衍塞责的态度。这正是国家为何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票否决制的重要原因。不过,当前的信访考核制度刚性太强,给地方和基层套上了一个“紧箍咒”。当基层政府承担的压力过重时,他们必然会想方设法减轻或者逃避压力,以种种变相的方式推卸责任。最终,信访压力的加大和治理责任的强化并没能有效督促基层政府切实解决信访问题,反而滋生了更多的腐败、违规行为。比如,对上访者的要求不论合理与否一概满足,或者对上访者进行变相打压以及花钱到上级信访工作部门“销号”等等。所以,为改变当前信访体制刚性约束过强的局面,可以在信访考核、通报的方式上适当做些调整,使信访体制既有刚性压力,又有一定弹性空间。可以考虑在信访治理体制中增设信访数量弹性预警线,如果信访数量在预警线内,那么不需要进行考核,一旦超过预警线,则可以对其进行考核。

(三)重新整合信访机构

当前,不仅党委政府设立有信访机构,而且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在内的众多公共权力部门都设立有信访机构。信访机构遍地开花固然有利于反映各个领域和行业的问题,但它同时带来资源分散、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导致信访工作效率较低的弊端。为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提供信访工作效率,可以将目前隶属于党委政府、人民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等各个部门的信访机构进行整合归并,建立一个统一的大信访机构。同时将这一大信访机构纳入到各级人大里面,设立跟其它委员会平级的信访专门委员会,统一负责信访案件受理、协调和督办等方面工作,赋予人大代表相应的调查和督办权力。

(四)矫正权利话语

时下,权利话语的弥散,已经给信访工作带来很大的冲击。地方和基层政府在应对不合理上访时缺乏底气。一旦他们对不合理上访者采取强制措施,则很容易引发社会的公愤,遭到公众舆论的谴责,使他们处于非常被动之境地。这样的境况使得地方和基层政府丧失了行使正当权力的能力和勇气。笔者以为,民众的合理、合法权利固然需要切实保护,但权利话语的泛滥则往往使问题走向了方面,为少数不合理上访者乘机谋利创造了空间。为改变这一局面,需要对当前过于弥散的权利话语进行矫正,对打着“维权”名义进行谋利的不合理上访、无理取闹行为进行规训,既使不合理上访者意识到上访的底线,又让社会大众认清不合理上访行为背后的逻辑和上访问题的复杂面相。还需要对民众加强责任教育,塑造权利与义务平衡观念,让民众更加充分地理解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离性,使他们明白不存在没有成本的权利,权利的享有需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基础。这样才能改变当前权力话语过于弥散的局面,取得意识形态话语权。

总之,如何充分尊重和保障大部分民众的合理、正当权益,同时又有效减少甚至杜绝不合理上访行为,不仅是攸关信访体制有效运转的重大问题,而且是切实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现代国家的基础性工程。无论是具体信访问题的治理,还是信访体制的改革,最终都应纳入法治轨道。

推荐第3篇:减少交通事故信访上访案件之我见

减少交通事故信访上访案件之我见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纠纷,是以民生问题为主题的矛盾纠纷。从公安交通管理的角度来看,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长,道路建设缓慢,路面狭窄,人车混行,交通标志不全,使人、车、路矛盾加剧,交通事故发案率居高不下,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异常严峻。而交通事故处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具有量大、面广、处理难等特点,由此产生的信访问题也日益增多,并出现上访反复、方式激烈、形态复杂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交通事故信访上访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信访上访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警民矛盾,构建和谐交通,就是公安机关落实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最直接体现,也是我县公安交警部门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产生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原因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未侦破而引发信访上访。一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从现场勘察找不到遗留物、痕迹,也没有目击证人这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更大的难度。比如:2007年5月27日发生在扶风县杏林镇的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县公安局及交警大队抽调大量警力成立专案组但案件至今尚未侦破,受害人家属多次到省市两级上访成为我县交通事故上访案件之一。

(二)因医疗费及损害赔偿而引发信访上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伤者的医疗费用及损害赔偿成为事故处理的焦点,在县乡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肇事车辆破旧不堪,更谈不上车辆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无法落实损害赔偿,权利人更无钱财产保全、打官司,不愿意走司法程序,只纠缠办案单位,政府从而引发交通事故上访。

(三)以死亡赔偿金索取为主要目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悲伤之余迫切想得到的是尽可能多的死亡赔偿金,死者家属以死人为由,死者家属纠集众多亲友集体到办案单位、政府、上访,并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扩大影响,赢取广大群众和上级领导的同情和支持,引起领导重视,向案件办理单位和人员施加压力,从而达到其目的。

(四)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而引发的信访上访。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治疗终结后,对人身伤害程度所作的司法鉴定结论在当时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事故赔偿也已终结,但随时间的推移伤者家属以伤者的病情恶化,导致其它病症出现等原因受伤人家属对以前所做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要求不能满足而引发上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一、交通事故处理民警要树立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案质量。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努力法律法规,使每个交通事故处理民警都能按照法定程序、时效完成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断强化民警事故处理的基本技能,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要切实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认定责任,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交通肇事侦破能力是解决交通事故信访上访问题的根本办法。提高交通肇事侦破能力,要从人力、物力和机制上保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实行交通肇事逃逸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协查机制,健全逃逸案件堵截预案,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

三、换位思考,善于沟通,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信访案件。面对信访案件,我们需要树立

“信访无小事”的理念,正确对待信访案件,善待上访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这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处理方法则是寻求信访案件最佳解决方案的路径,方法运用得当,可以有效的处理好信访案件,要以真诚的态度对待上访人,深入了解他们的诉求,多进行换位思考,多进行沟通了解,不能和情绪激动的上访人针锋相对,要采取因人而异的心理学疏导工作方法,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对缓解缴化的信访矛盾,会取得良好的调处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处理信访案件,不但要精通业务知识、法律政策,善于从上访人的言谈举止以及字里行间分析深层次信息,从中得出初步结论,对来访群众的合理诉求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尽快予以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用真诚拉近群众、打动群众、取信群众。

四、发挥基层作用,解决初信初访。县级交警大队是公安机关基层单位是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窗口,群众信访问题绝大多数发生在基层,解决问题的关键也在基层。在交警大队设置信访接待室,同时发挥“值日警官”、“法制员”等制度建设,由值日警官、法制员兼做信访民警,通过接待信访人了解其诉求,能给予解决的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再向县公安局领导汇报解决,争取把人民群众的不理解和不满意解决在基层,要对一起信访案件都要高度重视,特别是对群众初信初访要积极、真诚,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给予足够重视,真诚接待,认真解决,从而有效减少交通事故信访问题。初信初访,是信访工作的第一关,防止重信重访,最根本的是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处理初信初访工作,要实行首接责任制,受理群众的第一个投诉电话、第一封来信、第一次来访的民警是首接责任人,要切实在第一时间做好信访事项的登记、转办、汇报工作,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要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法律、政策,一次办结,力争群众满意,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信访人。

五、多警种各部门协调作战。对于单靠一个职能部门继续办理难以独立办结,或者信访人明显不信任原办案部门继续独立办理下去的信访案件,上一级领导机关则应主动靠前指挥协调,集中优势力量,动员一切积极因素,全力投入到信访件办理当中,以期顺利办结信访案件,并视情况及时协调公安局信访办、刑侦大队、经侦大队、督察队等部门及时介入,配合交警大队积极开展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的案件证据材料,为信访案件顺利办理提供了事实基础,在进行协商处理阶段,积极协调县委政法委、信访局、县司法局、乡镇府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信访人停访息诉工作,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

六、层层签订“军令状”,落实的“四个一”工作措施,确保信访案子件件落实。要实时关注和控制信访人的动态情况,通过开门接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不断创新信访工作的形式,拓宽信访工作的空间,维护公正,弘扬正气,不能坐等观望,使案件解决变得被动。每件信访案件都要落实“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四个一”工作措施,对群众反映民警态度蛮横、执法不公等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加以整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办案民警要主动登门拜访,向上访群众真诚道歉,并告知其纠正结果,争取谅解。

七、做好交通安全及信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群众合理、合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种纠纷。以“五进”交通安全宣传为契机,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同时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涉及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使群众真正懂得如何正确维权,如何依法信访,从而有效减少重访、闹访、越级上访等交通事故信访问题。

因此,我们对待上访群众的态度问题上,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意识,积极协调解决一些信访人长期存在的生活上、工作上的存的困难和问题,从情感化上访人,从而拉近警民关系,最终达到息诉息访的目的。

推荐第4篇:信访60日内办结 越级上访不受理

信访60日内办结 越级上访不受理

2014-04-24 10:55 来源:新京报

我有话说

原标题:信访60日办结越级不予受理

国家信访局首次出台专门文件,规范信访事项受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信访人应采用走访形式,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昨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据介绍,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今年5月1日起,将实施。

一般应用书信邮件信访

《办法》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国家信访局相关负责人称,2013年7月1日,国家信访局已全面放开网上投诉受理,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反映问题、查询办理结果。

同时,国家信访局正在搭建网上信访信息系统,把来访、来信、来电、网上投诉等不同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在网上统一流转,把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重要环节,通过互联网公开。

首先接谈机关先行受理

《办法》规定,信访人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首先接谈的机关应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介绍,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一级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例如,某县信访人想通过走访反映土地征用问题,可向该县国土资源局(本级机关)提出,也可向该县人民政府或所属市的国土资源局(上一级机关)提出。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谁先收到群众来访事项,谁就要先受理。

跨省问题可找中央信访

如果信访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办法》规定了6种情况不予受理。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规定,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办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办理。

“这并不是说,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以后就不再受理群众的初次来访事项了。”张恩玺举例,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区、市)、部门、行业且一个省(区、市)或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 追访

逐级上访便于问题就地解决

问:不受理越级上访,是否限制了公民的信访权利?

张恩玺(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实行逐级走访,根本出发点在于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

第一,《办法》进一步压实了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失职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有助于来访事项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为实现公民的信访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二,《办法》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有助于减少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

实际上,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的途径很多,不采用走访形式,问题一样都能得到依法妥善处理。2013年7月1日,国家信访局全面放开网上投诉受理内容以来,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反映问题、查询办理结果。

一个信访问题,无论向哪级机关反映,最终都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来办理,这是由行政级别管辖权决定的,也是由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性特点决定的。实行逐级走访,既能强化基层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减少层层转送的中间环节,也能使上级机关更好地发挥督察督办、统筹协调的作用。因此,实行逐级走访,不仅不会削弱解决问题的力度,反而能更有效地推动问题解决。

■ 观点

保护信访权益就近表达诉求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龚维斌认为,《办法》既规范了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保护他们的信访权益,让他们依法有序就近表达诉求,寻求问题解决途径,又对信访工作人员提出要求,让他们认真履职,按照程序办事。

“绝大部分事项其实在基层能够得到解决。”龚维斌认为,信访人之所以“信上不信下”,与认为上面官员能够“压住”下级的传统观念不无关系。有些信访人对信访程序不太了解,需加强疏导教育。对各级行政机关而言,龚维斌认为,确实要提升工作水平,从而提高信访人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同时,要完善考核制度,倒逼基层改进。

图解“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新规

信访事项如何提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2013年7月,国家信访局已全面放开网上投诉受理。

信访办理有何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原则,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信访事项向谁提出?

信访人应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信访人

办理期限如何规定?

1.受理—有关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应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2.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期禁超30日。

3.复查—可自收到书面答复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上一级机关复查。

4.复核—信访人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答复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哪些信访不予受理?(6种情况)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6.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记者许路阳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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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江坝食品组归还我借款的上访信

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系原六洲食品组负责人,现已退休,居住于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永胜村4组,我于1999年12月1日暂借给江坝食品组60000元,但至今江坝食品组一直拖欠我的借款,多年来我也找多个部门、多个领导反映求助过,但至今仍未解决,现恳求上级领导能倾心关注,予以解决为盼!

本人系原六洲食品组负责人,由于当时江坝食品组业务过大,急需周转金。经时任江坝食品站站长吴昌跃的协调,江坝食品组暂借六洲食品组60000元,逐年归还,鉴于江坝食品组和六洲食品组都是江坝食品站的下属单位,无奈之下,六洲食品组就同意借给了江坝食品组60000元,但当时六洲食品组的钱,全部存在帐上,一时难以取出,我作为六洲食品组组长,只好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自己向外借了60000元,因此江坝食品组暂借六洲食品组60000元,实际上就是江坝食品组暂借我个人60000元了。

多年来,我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咨询投诉过,请求解决过。近年来,我更是多次前去江坝食品组索要借款,但由于人员变动,有的置之不理,有的找各种借口推托,至今仍然分文未归还我的欠款。

尊敬的上级领导,这60000元的借款也许对某些老板们而言不算太多,但对于我一个现年已然64岁的老职工而言,却是我托付余生的全部希望和依靠,平时我日积月累,好不容易攒点钱归还了亲朋好友,现在我已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就靠这笔钱维持晚年呀!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关爱我们老人,关注我们老职工,但至今我的欠款问题仍然没有解决,15年了,请上级领导关注下我这个已经64岁老人的合理诉求! 此致

信访人:沈如华

2014年11月10日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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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萃华金店的兴建影响三义街阳光苑居民日常生活的上访信尊敬的海城市信访局各位领导:我们是三义街阳光苑现住居民,我们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向您们反映海城市萃华金店在三义街阳光苑B座居民楼上肆意兴建,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希望督促纠正其违法行为,以便维护居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7月,海城市萃华金店,决定入驻三义商场,收购三义街阳光苑B座下的所有门店。经过长时间协商,达成购买协议后,大肆兴建,将支撑整栋楼房建筑的墙壁凿毁,每天使用不同的工具作业,从早上7点开始,无节假日地凿墙、钻眼;在无告知的情况下,私自改造,随意在商场内的挖坑,无视居民的住房安全问题;为求商场美观,私自将卫生间改道,致使楼上居民面临改道后的卫生隐患,整日臭气熏天,无法生活。无视居民的抱怨,甚至进行恐吓、威胁,造成居民恐慌,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

在这样的情况下,萃华金店有恃无恐,在B座一单元的3楼外阳台上建电梯间,严重影响居民的采光条件;视野开阔的住房,无故平添了一座小房挡在前面,任哪家用户能接受得了呢?土地属国家所有,居民购房,拥有的是房屋使用权,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萃华金店的行为,出发点只顾自身的利益,属于侵权行为,完全没有考虑到原居民的感受,实在令人痛心。

住房是居民赖以生活的地方,所谓安居乐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民不聊生,带来的弊端,不可忽视。我们认为,萃华金店的兴建,严重剥夺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影响着居民的身心健康,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对待,着实解决。

三义街阳光苑万民书

推荐第7篇:上访信

对甘南州中级法院徇情枉法保护腐败问题的反映

尊敬的王三运书记: 我叫鲁怀明,甘肃临夏市人,身份证号:622901196712081057,党中央反腐倡廉百姓拥护,人民法院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令人心寒。 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与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官商勾结、伪造公章,猖狂诈骗,干完工程不付款,三年来我们上访无果,上告无门,已经将我们逼上了绝路,期盼您能为民做主。现将甘南州中级法院徇情枉法,为甘南交通局工程处和黑心老板朱泳玫保驾护航的违法违纪行为反映如下:

一、案情概述

2010年6月25日, 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中标内蒙古额济纳旗沃源公司的X767线至三个井多金属矿专用公路项目,总投资1685多万元(每公里平均造价26万元),聘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此人还有一个身份证名叫朱咏梅(以下简称:朱泳玫)为甘南交通局工程处项目负责人。2010年7月1日,工程处以每公里造价15万元与我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我组织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开工前的费用支出由我垫付,开工一个月后按工程进度支付油料款与生活费(详见证据1)。

从2010年7月6日开始,我借款垫资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并分别在2010年7月18日、7月28日与冯正军和杜栋签订了《劳务

1

合作协议书》,(详见证据

2、证据3);上述协议签订后,冯正军和杜栋依约在我的带领下进场开始施工,我组织工人和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整整干了一年两个月,于2011年8月12日,按《劳务合作协议书》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任务并组织通过了工程交工验收。但是,由于施工期间(2011年3月14日)额济纳旗沃源公司给甘南交通局工程处汇的50万元工程款,被工程处所贪污(至今下落不明)(详见证据4),使我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拦路20余天集体上访的社会群体事件,后经内蒙古额济纳旗政府协调,解决了部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才使事态暂时得到平息。

项目交工验收已经三年多了,工程处与朱泳玫欠我垫付的工程款与部分农民工的工资274万多元至今不给结算。由于工程处与朱泳玫赖账,农民工讨薪,害得我三年来为躲债有家不能回。

2012年11月初,我就朱泳玫伪造公章进行诈骗一事向临夏市公安局报案。2012年12月16日,临夏市公安局到甘南交通局取证,交通局工程处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证明》:“2010年至今,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没有一名叫朱泳玫的工作人员”(详见证据5);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给临夏市公安局做的《证词》中极力强调工程处与朱泳玫没有任何关系(详见证据6)。

2013年4月,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现甘肃泰和路建公司涉嫌诈骗案,被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曝光。

2013年5月8日,甘南州交通局在给甘肃省交通厅(州交字【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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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文)《甘南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投诉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汇报》中明确承“朱泳玫是州交通局工程处聘任的项目负责人”(详见证据8);并在报告中说:“2013年3月15日,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针对所发现(朱泳玫)私刻公章从事地方公路工程问题,向甘南州公安局报了案。”(详见证据7);

2013年9月23日,我为讨回交通局工程处和朱泳玫所欠工程款与部分农民工的工资,将甘南州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工程处及其朱泳玫一并告上了甘南州中级法院。

二、甘南中院在案件审理中的奇怪现象:

1、2012年12月6日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2010年至今,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没有一名叫朱泳玫的工作人员”《证明》的工程处,却在庭审中拿出了一份2010年5月26日,交通局工程处签发的《对朱泳玫的聘任合同》(详见证据8);

2、在开庭审理前,审判长董昊明在办公室多次对我说:“你们要有高台跳水的思想准备,接受60万元和解”;在开庭审理中,甘南中院的审判长董昊明多次粗暴斥责原告的正常申诉,干扰原告陈述和提交对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不利的补充证据;

3、在甘南法院的庭审中,工程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中:在“项目负责人鲁怀明”签字的上方出现了“朱泳玫”的签字,而在“项目负责人鲁怀明”的签字下方加注了“现场负责人”的字样,交通局工程处的这份《验收报告》是伪造的。事实是:作为工程承包人的鲁怀明,自始至终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垫资完成了全部施工

3

任务,本项目2011年6月23日完工,8月12日鲁怀明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组织通过了工程交工验收,整个交工验收朱泳玫没有参与。所有《验收报告》和施工资料中的项目负责人都是鲁怀明的签字(详见证据9)。

4、在法庭调解中工程处与朱泳玫主动提出要支付鲁怀明60万元进行和解,因与未结款274万元相差太大我无法同意;

4、在开庭审理后,审判长董昊明又多次给我和我老婆打电话说:“你们60万和解吧,否则,连20万元都拿不到,...人家朱泳玫是一个女人,挣钱也不容易,不是你们想象的600多万元都装到了她自己的口袋里,她还要上下打点,其实也没有全部拿到自己手里”。就在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同意调解、而且本案存在诸多疑问的情况下,2014年1月23日甘南州中级法院强行做出了鲁怀明败诉的判决。当时因我岳父患肝癌在上海动手术,我与爱人在上海陪护,审判长董昊明在电话中告诉我判决下来了,但是拒不告诉判决的具体内容,直到3月3日,我们才拿到了判决书(距上诉最后期限只剩几天了)。

5、甘南法院的判决书中,编造了许多在庭审中双方根本没有说过的证言。例如:1.“被告朱泳玫辩称:“...看到被答辩人违约且没有实力和能力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施工,也无能力垫付资金时,在答辩人的委托下,被答辩人与杜栋、冯正军等人签订了劳务工程承包合同””; 2.“在施工期间,被答辩人从答辩人处已经拿走了18万元的工资”; 3.“被答辩人的行为还造成工程延期,给答辩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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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并赔偿因其形成工期延误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上述3条纯属捏造,这些朱泳玫在庭审中没说过的话和提交证据中没有的内容,为什么会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里,请问法官是在按照工程处和朱泳玫的授意编造故事吗?真实情况请调阅相关庭审笔录及录像资料一看便知。

三、《甘南法院判决书》存在的谬误(详见证据13): 甘南法院的判决歪曲事实,偏袒被告,漏洞百出,特别是判决书中仅有的两条法律依据荒唐透顶,完全丧失了一名法官基本的职业素养与道德底线。

(一)甘南法院判决书的两条荒谬法律依据

其一,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一,州交通局、朱泳玫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州交通局、朱泳玫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鲁怀明请求州交通局、朱泳玫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事实是:

1、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鲁怀明向工程处讨要所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既然工程处是本案适格被告,甘南法院为什么有意不提本案的适格被告工程处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况且是在被告工程处与朱泳玫愿意和解并同意付款的情况下,甘南法院不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而进行强行判决,违背了人民法院“案结事了”的判案原则。

2、本案中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三者都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工程处2011年底以前是甘南交通局的直属科室,201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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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才改制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本案所有《劳务合作协议书》等文件都是在有交通局的授权之下工程处与我签订的。且均发生在2011年底之前,故甘南交通局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泳玫是交通局及工程处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其与交通局、工程处相互勾结,用伪造的公章与鲁怀明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等文件,干完工程后赖账不结算,恶意拖欠工资,是本案的主要被告。判决书:“...州交通局、朱泳玫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鲁怀明请求州交通局、朱泳玫承担法律的理由不成立”是错误的。

其二,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二,是朱泳玫与鲁怀明所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问题。...该合同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朱泳玫与鲁怀明所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无效。”

事实是:公路工程处与鲁怀明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交通局工程处作为本案适格被告,干活给钱天经地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原告自始至终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垫资组织队伍施工,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负责组织通过交工验收。甘南法院在被告同意和解,并同意付款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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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书写道:“另查明,鲁怀明于2012年11月15日向临夏市公安局控告朱泳玫涉嫌诈骗, 临夏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朱泳玫没有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于2013年3月13日以临市公(刑)不立字(2013)06号《通知书》告知不予立案”。

甘南法院引用与本案无关的临夏市公安局对鲁怀明控告朱泳玫涉嫌诈骗的《通知书》为依据,默认工程处伪造公章合法,并支持朱泳玫在2010年至2013年11月长达四年的时间,用伪造的公章继续与沃源公司、杜栋、冯正军等签订的各项合同与协议;用伪造的公章进行帐务处理,并用伪造的公章在2013年8月进行的项目竣工验收等行为合法。真是到了无法无天,令人发指的地步。

(三)、判决书写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工程处与鲁怀明签订《劳动合作协议》约定:(第四条、乙方在第一个月的施工过程中须有垫资的能力。一个月后甲方按月付给乙方相应的油料款和生活费。工程完成之后甲乙双方配合额济纳旗交通局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暂扣乙方百分之十的质保金,其余款项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

事实是: 2011年3——9月,额济纳旗沃源公司已经给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支付570余万(其中支付给工程处50万,付给朱泳玫520万元),2011年8月12日该项目已通过了交工验收。鲁怀明按《劳务合作协议书》之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全部工程。工程处与朱泳玫直到2012年12月不给结算工程款,引发了多起农民工围堵公路、集体上访讨薪的社会群体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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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这是工程处与朱泳玫有意违约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详见证据4)

(四)、判决书写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因欠付工程款,杜栋施工队上访內蒙交通局等部门,经有关部门协调,2012年12月5日,沃源公司、工程处(朱泳玫)、杜栋三方达成协议书,确认...”这段叙述与实事严重不符。

事实是:杜栋从未到额济纳旗交通局上访,而是杜栋工程队在额济纳旗围堵公路20余天,到额济纳旗政府上访,抗议工程处违约诈骗,并将工程处与朱泳玫告上额济纳旗法院。2011年12月2日《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给内蒙沃源公司的声明》中写道 “…在法院,我方希望由我方支付一部分(欠款),大部分由贵公司通过正常渠道付款给杜栋,你方造成我方除司机外的两名工作人员被杜栋围困,20余天不能回家。…既然商量好了,为什么还要软禁我们的人...”工程处与朱泳玫相互勾结,恶意欠薪和赖账是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的直接原因,工程处与朱泳玫难辞其咎(详见证据10)。

判决书还写道:“2012年12月5日,沃源公司、工程处(朱泳玫)杜栋三方达成协议, 确认杜栋共修建35公里公路,工程劳务费为381.29万元,增加费用12万元,实际已支付286.89万元。下欠杜栋106.9万元工程劳务费,要求沃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前付50万元,2012年12月1日前付50万元”。这些话时间颠倒,逻辑混乱,请问,是交通局工程处进入了时间隧道?还是甘南法院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进入了以钱办案的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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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说明的三个问题:

(一)甘南州中级法院审判长董昊明与甘肃省泰和公司董事长朱泳玫两人关系甚密,时常出没于甘南、兰州的高档消费场所。2006年,朱泳玫还曾有过类似的一起公路项目诉讼案,也是在甘南州中级法院的保驾护航之下,判决原告败诉,后经原告上诉到省高院,此案才得到了纠正。

(二)工程处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和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给临夏市公安局做的《证词》是误导临夏市公安局做出:“认为朱泳玫没有合同诈骗犯罪事实,...故不予立案”错误判断的直接原因。应当追究甘南工程处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三)2014年5月27日,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中,工程处代表葛卫平当庭指出:“朱泳玫与鲁怀明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所使用的公章是伪造的”;甘南交通局和工程处明确表示愿意与鲁怀明“和解并同意补偿”。

2014年7月24日,甘南州交通局出具的朱泳玫伪造公章《证明》中明确写道:“2010年我给朱泳玫开具过授权书及工程处单位证明,但法庭上原告曾出具许多加盖我工程处公章的材料,其公章可以肯定系伪造,不是我盖的。如:开工报告、施工资料、验收报告、竣工资料上盖的公章均系伪造。”(详见证据11)。甘南交通局和工程处在朱泳玫伪造公章的问题上与朱泳梅相互勾结,出尔反尔,视法律为儿戏,应当追究其三者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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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泳玫长期以来官商勾结,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凭借甘南交通局工程处的名义长期招摇撞骗,进行项目投标、承揽工程,并在工程处的默许之下伪造公章,猖狂进行商业欺骗活动(详见证据

5、

6、

7、11)。

(三)2014年3月17日至8月28日,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2014年7月23日,施工队长杜栋率10多名欠薪农民工又到我家中要工钱。无奈,我只好与杜栋一起到甘南州交通局、甘南州政府上访讨薪,由于局长出差,甘南州交通局在家的全体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有参加会议的领导签名为证),由葛卫平代表甘南州交通局全权处理欠款问题,并让葛卫平代表甘南交通局出具了朱泳玫伪造公章的《证明》(详见证据11)。就在上访当天下午,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又一次威胁恫吓上访的杜栋,扬言“要让鲁怀明家破人亡”(详见证据12)。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凭借有靠山、有人民法院这个保护伞和有雄厚经济实力,长期以来行走于红黑两道,官商勾结进行诈骗活动。2011年9月在我向工程处与朱泳玫讨要工程欠款期间,多次受到朱泳玫要我“倾家荡产和家破人亡”的恫吓,还发生了我儿子被人无端殴打致伤住院的悲剧,这件事至今使我们心有余悸。如今朱泳玫又扬言“要让鲁怀明家破人亡”,着实让我们胆寒。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所有特征,国家应该管一管了。

五、我们的诉求

就在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反腐倡廉,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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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实践活动的今天,人民法院却还在我行我素,公然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一个存在严重贪污腐败和经济诈骗的案件,在被告同意和解,同意付款的情况下,甘南州中级法院竟然徇情枉法,强制做出鲁怀明败诉的判决,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甘南州法院的判决,是一个荒谬的判决、是一个错误的判决。

为此,我们对甘南法院的判决不服。强烈要求惩治司法腐败,伸张公平正义,彻查此案重新审判。给老百姓一条活路,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强烈要求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和按《劳务合作协议书》之约定进行工程结算。使我早日还清债务、付清欠薪,结束上访,能够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人民群众期盼包青天,请王三运书记为民做主。

(相关证据附后)

上诉人:鲁怀明

2014年9月5日 证据:

证据1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鲁怀明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 证据2鲁怀明与冯正军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 证据3鲁怀明与杜栋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

证据4內蒙沃源公司给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汇款《财务帐页》

证据5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的没有朱泳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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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工作人员的《证明》

证据6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在临夏市公安局做的《证词》 证据7甘南州交通局(州交字【2013】24号文)《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投诉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汇报》

证据8《甘南州交通局给朱泳玫的聘任书》

证据9鲁怀明作为项目负责人签字通过的《验收报告》中相关验收单位负责人签字表格

证据10《甘南交通局公路工程处给沃源公司的声明》 证据11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出具的公章系伪造的《证明》和交通局领导的集体签字

证据12朱泳玫扬言 “要使鲁怀明家破人亡”的《证明》 证据13《甘南州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推荐第8篇:以人为本 以民为上切实抓好上访信访处理工作

以人为本 以民为上

切实抓好上访信访处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知识水平逐步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上访信访呈现高发态势。在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问题的今天,做好上访信访群众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化截访为接访,正视问题到位。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矛盾交织,出现了很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一部分领导及单位不能从根本上认识上访信访问题处理的紧迫性、重要性、必要性,总是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围追堵截上访信访人员,即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严重浪费,又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上访信访人员的对立情绪,不利于上访信访问题的处理。因此,必须从上访信访问题产生的根源着手,深入推行“党政领导大接访活动”,形成党政主要领导带头、领导干部参与、接待上访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格局。

化上访为下访,关注民生到位。处理上访信访事务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工作,一头挑着社会稳定,一头挑着群众利益,是为老百姓排忧解难,解决矛盾,为党委、政府树立亲民、爱民、为民形象的重要事业。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老百姓生活不容易,没有难事老百姓不会上访信访,甚至闹访。因此,在处理上访信访事务时,要始终坚持把群众

“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重心下沉,俯下身,低下头,静下心,高度关注民生、民事,时刻将老百姓的诉求放在脑中,记在心里,抓在手上,多到基层转转、看看、问问,将矛盾化解在田间地头,把纠纷解决在院内炕头,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好人民的公仆,尽最大努力减少上访信访事件,避免越级上访信访事件。

化闹访为引导,处理问题到位。“石首事件”、“瓮安事件”虽已过去,但警钟犹在耳边,教训深刻。群众利益无小事,千万不要忽视群众利益,臵之九霄云外不理睬,不处理,以致所谓的“小事”铸成“大事”,酿成群体性事件。在处理上访信访事务中,要及时了解上访信访人员诉求,加强引导教育,妥善安排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将矛盾问题消化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对不听劝阻,不听指挥,肆意闹访的人员加强说服教育,对带头无理闹访的人员实施强制措施,确保上访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处理。

上访信访事务关系群众利益,关系党委、政府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和谐社会构建、社会稳定。因此,党委、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把握上访信访的形势,完善创新上访信访的处理思路,改进解决上访信访的措施,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了解群众诉求,真正关注民生疾苦,真切解决群众问题,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创造良好环境。

推荐第9篇:信访局:取消各地信访排名 点对点通报进京上访

信访局:取消各地信访排名 点对点通报进京上访

中顾法律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副局长李皋介绍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情况,并答记者问。(点击查看全程实录)

北京青年报记者:我的问题是之前媒体报导说各省市已经不再搞非正常的信访排名和通报,请问是否可以核实这个消息?具体不搞排名和通报的原因是什么?不再搞排名和通报之后是不是会有非正常上访反弹的情况?

李皋:我们也注意媒体上有这种报道,我要讲的是,你讲的这个排名其实是指对各地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的情况通报。为什么会出现排名?是因为一段时间以来进京非正常上访的情况比较多,为了让各地了解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所以我们采取了按照各地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数量进行排名通报这样一种做法。从实际情况看,应该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社会上反映较多。根据我们搜集到的意见,各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是要不要通报,而是集中在怎样通报、通报什么内容上。

根据我们搜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地分析研究,从今年2月份开始,我们改变了通报的办法,现在是“点对点、一对一”地对有关地方通报进京非正常上访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工作情况。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通报的说服力。运行几个月的情况来看,这样做有利于各地把精力放在化解矛盾上,把精力放在源头治理和减少问题上,实际效果是好的,也收到了社会各界比较积极的反映。谢谢。

法新社记者:问一个有关在北京盛传的一种说法,说在北京的马家楼地区有所谓“黑色监狱”的做法,像这样的做法是没有法律程序的,不知道中国政府有没有计划去停止这样的做法或者是彻底废除这样的做法,如果有这样的计划,什么时候会废除?

李皋:你提的这个问题不准确,中国对于群众正常上访的权利是有保障的,正常上访的渠道是畅通的,对群众表达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是充分尊重的。国家信访局对群众的正常来访既没有向地方通报,也不作为考核地方的依据,我们强调的是要及时就地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恰恰相反的是,如果我们发现对有的地方问题解决不到位,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到位,正当的群众权益保障不到位,是要追责的。您刚才提到的不是正常上访行为,不属于信访领域处理的问题。谢谢。

事实+

信访“排名”异化催生各地截访

始于2005年的信访排名制度,因为与地方党政领导升迁直接挂钩,造成地方信访压力很大,被指导致各地信访部门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截访”,甚至雇佣“黑保安”,设置“黑监狱”,发生

恶性事件。

专家表示,取而代之的将是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点对点”通报制度,将抑制拦访、截访等问题,并建议一直推行到县级政府。地方干部以后不用再担心“非正常上访”数字影响政绩。

此前, 因信访指标成考核压力,上访者被殴屡有发生,甚至出现专门替地方截访的“黑保安”,比如媒体曾经报道过的安元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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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取消信访排名后 进京上访人次下降36%

取消信访排名后 进京上访人次下降

36%

分类:深度2015-01-31 02:31:35来源:新京报

国家信访局昨日举行首个媒体开放日,公开“来信举报”受理流程。数据显示,去年5月出台《办法》取消信访排名后,群众到国家信访局来访人次下降36%。去年信件、来访和网络三大信访方式中,网络举报占39.1%,渐成信访主渠道。

昨日,国家信访局,来访人员进入接待大厅前正在过第一道“手检”关。

接谈室内,两名来访人员正在与工作人员接谈。

接待室安检处截留了没收的剪刀、水果刀等物品。

工作人员正在处理网络投诉和建议。

工作人员戴着手套和口罩处理群众来信。

永定门西街甲一号,北京有名的“上访胡同”。往年春节前夕,这条汇集了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中纪委三大机构来访接待室的胡同内经常人满为患,高峰时曾聚集了八九千人。但昨日上午,胡同里只有二三百人,安静地站在冬日的阳光下排队,等候迈进信访接待大厅的大门。

截至目前,“信访排名”已取消近两年。昨日,国家信访局在首个媒体开放日上通报了实行依法逐级走访后的变化,“群众走访下降,进京正常访下降,非正常上访下降,来访秩序明显好转”,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说。

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司长姜苏莉对新京报记者说,上述秩序和人数的变化,主要源于最近两年的两个制度变化。2013年2月,国家信访局叫停非正常上访排名制度;去年5月,《国家信访局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不再受理涉法涉诉及未依法逐级走访的信访事项。始于2005年、备受质疑的信访排名制度自此成为历史。

姜苏莉列举了两组数据:2014年接访量,全年登记疏导接待来访群众14.8万批次、25万人次,与2013年相比分别下降19.9%、27%;去年5月《办法》实施后,群众到国家信访局来访批次、人次分别下降了24.9%、36%。

■ 现场

信访人打翻水壶工作人员耐心沟通

昨日10时许,当二三十名拿着“长枪短炮”的记者出现在永定门西街甲一号时,原本安静排队等候的上访群众队伍突然开始喧哗,几名妇女挥舞着手中的上访资料向记者“喊话”。“别急,马上就要排到了”,在保安的劝说下,队伍恢复了平静。“这就是我们日常工作的场景,虽然是第一个媒体开放日,但事先没有彩排,更没有什么特殊安排”,张恩玺说。

成立15年来,国家信访局从未举办过媒体开放日活动,“在公众眼里有些神秘”,张恩玺说,举行首个媒体开放日旨在“去神秘化”,“阳光信访,就是要把我们的工作晾出去、晒出来”。首个媒体开放日,国家信访局派出了两名副局长,除了张恩玺,另一名是分管办信、投诉业务的范小毛,他也表示,“过去我们一般是多做少说,但是近几年信访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倒逼我们主动发出声音,揭开面纱”。

媒体开放日的“原汁原味”,在信访接待大厅里体现得更为真实。一名四川口音的老年妇女反映的信访问题在当地已经办结,按规定不属于国家信访局的接访事项,但她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一把将两名保安推开。旁边一名女保安正拿着水壶给其他等待叫号的信访人倒热水,这名妇女挥舞的手臂直接打翻了水壶。

“这样的场景经常有,我们也理解,必须慢慢劝说”,一名保安说。随后,他将这名妇女带到接访窗口,由工作人员跟她再次交流。沟通了近10分钟后,她的情绪终于平稳了。

■ 焦点

“实地督查”解决“越级访”

去年5月《办法》正式实施后,国家信访局不再受理未依法逐级走访的信访事项,一个问题备受关注:取消非正常上访通报排名后,如何保证通过“逐级访”真正解决问题?群众“逐级访”走不通,不得不“越级访”,是否会再次回到进京上访的“老路”?

18个督查组对95件信访事项实地督查

国家信访局投诉办副主任金艳丽对新京报记者说,已上线运行的国家信访信息系统,能及时反映出全国各地的信访事项受理情况,评测出31个省区市信访事项的三大指标: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理率、群众满意率;测算出各省份的信访绩效考核结果,“通过这些指标,我们能及时发现各地信访受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干预,比如启动实地督查”。

国家信访局督查室主任潘建民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2013年6月,国家信访局出台《关于加强和统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实地督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也就是说,实地督查由原来的各业务部门分别开展,调整为“合兵一处”,由督查室统筹实施。潘建民说,2013年8月以来,18个督查组对河北、内蒙古、辽宁等19个省份、95件信访事项进行了实地督查,今年1月又对5个省份、40件信访事项进行实地督查。

“老上访户”近三分之二选择回老家

潘建民表示,去年5月国家信访局不再受理“越级访”之后,重点督查了各地未落实“逐级访”的问题。所有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事项还有一个流程,“地方政府办结后,我们还会暗访一次,杀个回马枪”。潘建民强调,“实地督查”有效保证了“逐级访”,“越级访”大量减少。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司长姜苏莉称,去年以来,前些年长期在京的一百多名“老上访户”,近三分之二选择回老家,通过“逐级访”解决问题。

姜苏莉强调,同时减少的还有地方政府的进京截访问题,“在正常接待信访问题的场所,绝不允许拦卡堵截来访人。此前,个别地方政府确实有截访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还试图混入来访人队伍,但去年以来截访现象得到了一定遏制”。

揭秘1 群众来访

手检安检两道关有时发辫也要解

国家信访局的信访渠道主要包括来访、来信和网络。昨日,国家信访局揭开了三大渠道的全部流程。

去年每天查出五六把刀具

1个剪刀、1个钳子、3把水果刀……来访接待室安检处寄存了这些来自信访人的物品。与机场安检相比,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安检标准更为严格。

来访群众首先要接受手检,2名安检员持手检器检查;然后人包分离,存包后,脱去外衣、摘掉帽子,接受两台X光机安检系统的深度检查,10余名安检员站在X光机旁,根据X光机的“反应”和经验判断,对来访人提出脱鞋、乃至于解开盘在头上的发辫等要求。

“安检标准绝不能放松”,一名安检员说,仅以去年为例,安检检出各类刀具2104把、可致伤尖锐物4756件、偷拍秘录设备1967件,“相当于平均每天查出五六把管制刀具、13件可致伤尖锐物。”

接谈室有43个房间48个工位

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设8个处室,除了负责秩序维护的两个处室和综合一处,其余5个处室均为接谈处,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是5个窗口,按地域“分片”对应31个省区市。昨日11时许,“前台”发号器显示,已发走200多个号,也就是说昨日上午接待大厅的接访量达200多人,“这不算多,今天是周五,周一到周三来访人更多”,工作人员说。

“后台”为接谈室,共有43个房间、48个工位,反映问题有代表性或内容详实的来访人会被请入接谈室,与工作人员面对面交流。“不着急,慢慢来”。108接待室,506号工作人员对两名江西口音的来访人说。两人由于情绪激动,急得直拍头,听到工作人员说“慢慢来”才放松下来。506号工作人员已在接谈室工作了10年。她对新京报记者说,常会遇到情绪激动大哭吵闹的人,“干了10年,我能听懂全国各地的方言了”。

来访接待工作程序

1、规范登记:手检、存包、安检、登记

2、接谈疏导

3、分类办理:上报、通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

4、督查督办:通过电话、发函、约谈、派人等方式进行

5、审核归档

6、分析研判:月有分析、季有研判、年有总结、重要节点有专题

揭秘2 网络举报

网络投诉和建议5天内转给地方

“李克强总理您好……”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走入投诉办二处时,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办理一个网络群众建议,一名群众通过国家信访局网上建议征集平台,建议将现行的《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信息公开法”,该工作人员作出的办理建议为“转呈中央领导”。

“中央领导经常作出批示”

据其介绍,投诉办会针对一段时间或某一方面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上报材料,向中央领导报告、反映。类似“转呈中央领导”的建议,经过各级领导的筛选、批转,部分建议将递交到中央领导的案头,“每年大概有几十件转呈中央领导,中央领导很重视,经常作出批示”。

国家信访局投诉办设6个处室,每个处室不到10人,敞开式办公,每名工作人员办公桌上摆着一个笔记本电脑、一个台式机,分别连接公众互联网和国家信访局内网。整个投诉办有两大分工,网络建议受理、网络投诉举报受理。

除了转呈给中央领导的,有的建议、投诉还会转给各国家机关,有的建议、投诉则转给地方省份。

“群众的网络投诉和网络建议必须在5天内转给地方或相关部门”,该工作人员说,至于“满意度评价”则更为醒目,系统会呈现出红色、绿色,“红色就表明办理结果群众不满意,绿色就是满意。负责督办的部门会查询‘不满意’事项,跟踪办理”。

网上信访逐渐成为信访的主渠道

目前国家信访局向地方转送、交办的投诉事项按期办结率达68.5%,比之前提升了近20个百分点。投诉办副主任金艳丽说,通过网上信访系统的统计分析子系统,国家信访局可以随时调阅全国各地区的信访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理率、群众满意率。张恩玺也表示,2014年三大信访方式中,信件举报占25.8%,来访举报占35.1%,而网络举报占39.1%,网上信访逐渐成为信访的主渠道。

受理网上投诉流程

1、核实甄别: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办理:对于受理的投诉事项,视情况向省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等。

3、回复告知

4、督查督办:对重要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采取电话、发函、约谈、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5、审核归档

6、综合分析

7、通报情况

揭秘3 来信举报

中央领导有“专用信匣”

昨日下午,国家信访局办信司信件分拣室内,刚打开的邮政编织袋中,放满了写给中央领导的来信。办信司是国家信访局最大的业务单位,办信司有一项重要职能,负责办理中央领导的来信。

工作人员戴手套、口罩拆信

信件分拣室内,几名女孩戴着塑料手套、口罩,低头忙碌,有人专门负责拆信,用裁纸机切割信封侧面,每封信只裁出一个几毫米的小切口;有人装订,取出信纸,用订书器将信纸、信封装订在一起;有人分拣归类,归纳整理写给各中央领导的信和分属于31个省区市的信。

经过8个处室的初步甄别,来信统一放到“信息用信暂存处”。信息用信暂存处整面墙壁都是开口式大“信匣”,每个“信匣”的高度约三四十厘米,排在最前面的几个“信匣”,分别写着习近平、李克强等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名字,写给领导人的信件均放在每人的专用“信匣”内。

“我们有详细的向中央领导报送群众来信内容的流程”,办信司负责人说。首先是信件上报,包括原件上送、摘要上报。除了信件上报,对于涉及政策性的问题,办信司综合分析来信情况后,也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参阅。

应由地方政府办理的来信有“通报”制度

对于应转由地方政府办理的来信则分为“转送”、“交办”两个层级。“转送”主要针对一般的个人诉求;“交办”则是涉及民生的重大信访事项,办信司会发函交由有关地方或部门办理。此外,应由地方政府办理的群众来信,还有“通报”制度,办信司会定期向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该地来信情况。

该负责人强调,办信司的工作原则是“应复尽复”。对于领导批示、发函交办的事项,如果承办方超期未汇报,办信司会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派员实地督察督办等。

办理来信工作程序

1、分拣

2、阅看交接

3、登记

4、办理:有四种基本办理方式,一是上报,二是转送、交办,三是通报,四是暂存

5、综合

6、督查督办:电话催办、发函催办、请承办单位来人汇报、派员到有关地方或部门实地督促检查

7、复信:书面回复、电话回复、委托有关地方或部门回复

8、档案整理

采写/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摄影/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第11篇:工人上访情况汇报

工地工人上访情况的汇报

2015年2月13日上午,香榭兰庭工地有部分工人到市政府上访,我局得知该消息后,立即派人去现场了解情况,同时与香榭兰庭项目建设方(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施工总承包方(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及时沟通,预防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经过调查了解,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经现场落实,上访的农民工为香榭兰庭项目一期

五、六标段地下车库木工约25人。此事情是由于木工分包方没有及时发放工人工资造成的。据了解,该项施工费用建设方已经足额拨付给施工总承包方,总包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外,也按时拨付给了施工班组,木工班负责人叶向荣(江苏如东人),以总包方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款项不合理为借口,组织工人进行上访。

经过与建设方、施工总承包方、木工班组三方沟通,施工总承包方已安排专人将上访工人安抚,并领至其项目部进行对账,并承诺公平、真实对账,及时支付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同时,我局也已协调建设方指派项目负责人全程进行监控,妥善处理此事。

第12篇:不上访保证书

篇1:不扰民保证书

不扰民保证书

尊敬的xx物业:

我公司租用xxxxxxxx,在租用期间,保证不会有任何扰民行为发生。若有任何扰民行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特此证明。 附: 负责人:xxx电话:xxxxxx 此致

2013年1月14日

平凉市xxxxxx篇2:不使用保证书

无锡吉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公启 年 月 日

贵社名: 部门名:

责任者名: 印 担当者名:

(不含有时请在此处加盖公司公章) 有关制品中含有化学物质的不使用保证书

向贵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包括本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的既存和新规全 部制品或部品(包括附属品、捆包材、副资材,以及其他与产品一起提供的部品)中, 下表所列化学物质的含量保证不超过上限值,特此证明。如有超出请填写下表。 我公司提供的含有此类、或者疑似含有此类化学物质的制品,记载如下: 部品名称:部品编号(sci编号):含有部位:

贵社名(公司公章):

部门名:

责任者名: 印

担当者名:篇3:控告状4 控告状 (伸冤单) 控告人:一家6人,其代表人易世和,男、现年51岁、汉族、运输个体户,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群英村塘湾组。

被控告人:原系涟源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书记李新建,娄底中院的王旺山为首、涟源法院的李平宁为首、原审审判官阳小建为首等数名法官,原系涟源市检察院汤卫平为首,涟源市人民医院,娄、涟两级法院伪造证据的法医,以及原系石马山镇司法所所长李志国等。 请求事项

一、请求检察机关依照我国《监督法》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立案,查清上所述的公务员违犯党纪与违犯法律的事节,并依法从严处理;

二、对涟源市人民医院与涟源市检察院的汤卫平等5人,帮助伪造了无中生有的严重骨伤证据,并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必依法处理;

三、对该冤案中因脱离自然与现实规律而虚构的鉴定书实属伪造证据的娄涟两级法院法医,以及帮助提供虚假陈述并帮助抢劫和帮肋侵占住宅的李志国,应依法处理。犯罪事实与证据

一起“受贿官员以人故意造出事故接连预期拍换骨相等伪造证据而久施抢劫侵占住宅等作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纯属冤案;随后,涟源市法院的再审和娄底市中院二审的审判官,官官相护,徇私枉法,猖狂维持纯属冤案;接连,该官员为逃法网,多次使出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并导致了:受冤人无家人病,名誉扫地、人不聊生、专业上访,住宅倒塌等严重后果。

1999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地坪边,有一中年妇女(颜伟莲)寻死路而绕过桃子树故意钻到倒退的车辆右后轮下,而颜伟莲只有头前额部左侧与车辆右后轮相挤这对印的头皮撕裂伤,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其责任由颜伟莲自负又损伤很小的小事故。然而,这小事故被涟源人医预期拍换另一女人《胡文利》的15处全愈骨相作为颜伟莲的未愈新骨伤住院(伪证一);(伪证二)涟源等法院法医把胡文利于1959年4月被土托的15处早已全愈的骨相作为颜伟莲受撞伤未愈鉴定,并把颜伟莲鉴定为截瘫。出现这两份伪证引起了三:

(一)引起颜的主动代理人(李志国与易国和),把“颜故意钻到车轮下只有前额部左侧皮肤撕裂伤”捏造为:“车后挡板的右侧撞颜伟莲的前额部左侧;”

(二)引起李志国(原系石马山镇司法所长):a、多次带领不三不四的人在该车主易世和家打人示威,并抢劫易世和家建新房屋的大批红砖财产;b、幕后指使颜的家属私闯民宅,侵占了易世和一家6人的住宅一个月之久;同时车辆等财产全部被侵占,并又砸又放火,把易世和家弄成:无家人病,人不聊生;

(三)引起颜的主动代理人以上述证据在法院起诉。该案原审审判官阳小建的徇私枉法有:①开庭时,颜的两名代理人无能讲出15处骨伤的来源,固然庭审不能质证;②颜伟莲步行来到开庭中自认――是寻死路故意钻到车轮下只有头皮伤;审判官目击颜“步行”与伪证的“截瘫”不符,不给半点考虑;③审判官阳小建,对这开庭中的“自认”狂恶拒绝记录;④审判官伪造了“询问易世和、易邦、易亮的笔录”等,在原审卷;⑤审判官故意离开摆现场;⑥审判官支持了上述抢劫与侵占住宅;而作出脱离自然规律的冤案判决书。

易世和接到该书的第2天就在检察院提请抗诉,涟源市检察院民刑科汤卫平等5人:一在客观上收了易世和的钱有提请抗诉;二其主观上必有受贿,而故意逃避当事人易世和,在娄底市四一八职工医院帮助拍取胡文利的土托骨相作为颜伟莲无中生有的骨伤之x光片,在娄底中级法院帮助颜伟莲伪造鉴定书证据。

再审李平宁为首和二审王旺山为首等数名法官的徇私枉法有:一不依照《刑法》第307条第二款、《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7条的规定去取得涟源人医预期拍换胡文利的骨相作为颜伟莲当次骨伤这实属无中生有的骨伤之10张x光片伪证;二不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取得该伪证;三不采信在场人证实的现场图和客观存在的现场图和目击证人看到颜伟莲绕过桃子树故意钻到车轮下与现场相吻合的真实铁证;四丧心病狂地剥夺当事人易世和带照相机拍取颜本身的ct扫描骨相的合法取证权;五在伪造的病历中断章取义,添加伪证;六与原审审判官勾结指使涟源人医贿通涟源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书记李新建操纵等等,致使娄底市涟源市两级公检法以及两级卫生局都不依法依规调出上所述的涟源人医预期拍换的骨相之包庇的罪证;即,丧尽天良,再而三地维持纯属冤案。

依照我国法律:“民告官属举证倒置”。即“民主张官主证。”但小民的上述事实中,有充分和确凿的证据并例。而作出上述冤案的徇私枉法官员,只知道“谁主张谁举证”。因而,该官为逃脱法网,而凌驾于法律之上胡作非为:一以权沟通多方面的人仍然以预期拍换骨相的假复查蒙骗他人;二以司法侵权多次打碎易世和的家门,随接侵入宅内、抢夺现金、劫走相关证据材料等;三以刑迅逼供行为取易世和一家6人的“不上访保证书”;四以金钱买通不三不四的人多次在晚上侵害易世和一家;五以权大于法的行为戴铐拘禁易世和6次,戴铐迫害易世和之妻4次;六有害人命灭口上访的绝招。这络绎不绝地故意残害公民的手段,完全体现其受贿官员,徇私枉法极其严重,司法侵权行为极端恶劣。从而导致控告人专业上访,强烈哭求公正贤人尽快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总之,受贿官员,伪造证据,作出冤案;司法侵权,残害公民,罪恶累累;国法不容,党纪不许。

理由与法律依据

详细内容附有8份(共15页),曾寄过来多次。 为尊严国法,为司法公正,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特呈上控告书,跪待佳音。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易世和 刘建连 2011年6月26日

上述三次判决:第三次是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娄中民再终字第8号民 事判决,第二次是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作出(2006)涟民监字第21号民事判决,第一次是二000 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0)涟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还 有:娄底市、涟源市、两级检察院均有提请抗诉而中途停止。

第13篇:不上访保证书

息诉罢访承诺书

相关单位进行政策解释、思想教育疏导,已妥善解决本人提本人因 问题上访,经 出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特承诺今后不再就此问题上访。本协议一式六份。

责任人单位签名:

信访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篇2:上访双向承诺书

上访双向承诺书

甲方(伊利公司):

乙方(信访人):

为了方便公司群众反映各类困难、矛盾和纠纷,减少群众为上访来回奔波,根据《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甲方受乙方委托代理乙方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信访事项,为此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双向承诺:

一、甲方承诺

(1)接收信访代理事项后,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15 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镇党委、政府领导决定。

(2)信访代理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乙方延期理由。

(3)对转送的信访事项,如发现有关单位一时尚无处理意见,也未办理反馈结果的,及时联系催办,并提出建议。对暂时无法解决的,继续做好协助工作。

(4)对所反映的情况,上级有关部门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的,及时传达乙方。

二、乙方承诺:

(1)遵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文明有序信访,遵守和维护信访秩序。

(2)如实反映情况,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诽谤他人,积极配合调查。 1 (3)签订承诺书后,保证不多头信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无理缠访。

(4)接受甲方反馈时,应书面表明对调查处理情况的意见。若不服处理意见,应依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查、复核。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承诺书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文昌路158号地块保障性住房 工程,由我劳务公司承担施工任务,作出如下承诺:

1、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未及时到位,暂时欠付人工费,我方不以此为借口,出现闹事、停工、上访、媒体曝光事件发生。

2、

3、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我方保证入场劳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未达到时,我方在培训后,达到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费用自付。

承诺单位(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篇4:不扰民保证书

不扰民保证书

尊敬的xx物业:

我公司租用xxxxxxxx,在租用期间,保证不会有任何扰民行为发生。若有任何扰民行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特此证明。 附: 负责人:xxx 电话:xxxxxx 此致 2013年1月14日

平凉市xxxxxx篇5:不扰民保证书

不扰民保证书

尊敬的物业公司:

我公司租用保证不会有任何扰民行为发生。若有任何扰民行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特此证明。

第14篇:物业管理上访[推荐]

物业管理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大会委托,依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对物业公用区域、公用部位和相关的公用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小区的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并且对业主提供相关的特约服务。但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出现,并呈现出数量增加,类型增多的特点,如今物业管理纠纷正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有的甚至成为发生肢体冲突的导火索。今年,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局物管人员经常深入小区开展检查排查,对领导批示、业主投诉、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实地走访调查,认真协调解决。截止目前,共受理来信来访、网上访共71件,接待上访人数约200多人(次),召开协调座谈会13次,形成座谈会议纪要3件,已全部调解书面答复上访人。受理案件调解调处70件,调处率98%。

第15篇:上访土地纠纷

上 访 土 地 纠 纷

上访人:叶朱弟,男,58岁,住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塘里村万兴路6号 被上访人:玉环县建设规划局

事项

恳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责令玉环县建设规划局解决叶朱弟位于41#区块0.255亩承包地的使用权,要求县建设规划局如征用土地(包括把此地农转非)同时要在附近划分相同面积给叶朱弟生存开店使用。

事由

玉环县建设规划局不合法征用塘里全村土地一事,在2009年7月29日由浙江之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作全国性播出,已是不争的事实。事隔多年,村里的良田不断的变成商品店,位于玉环县新法院左右两侧41#和40#区块,县规划局前段日子已拿到塘里村委的字章,一旦转让,可得数后差价,而村民们却不知情,我的0.255承包田正好位于41#区块角上,村委也出具了土地未被征用,补偿款未领的证明。但是整个区块被县规划局造围墙占多年,里面的百亩水田荒废至今,为此找县规划局申请解决多年未果。现得知41#和40#区块被送往省里审批,心急如焚,现我叶朱弟恳请省政府各位领导及时处理此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征地未偿不可,但如此激进寸土不留让人心寒。

此致!

第16篇:上访如何造句

上访拼音

【注音】: shang fang

上访解释

【意思】:人民群众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要求解决。

上访造句

1、地方和国家的政府的办公室接受个人和团体的上访。

2、《上访》的主线投向一位遭遇不公的妇人和她的女儿,纪录了她们精神上所受的打击。

3、这些办公室的工作包括对金融和政策事宜游说中央政府,帮助家乡的访客,或者阻止那些来京上访或抗议的群众。

4、长期以来,上访制度为农村积怨提供了一个出口。

5、“上访”就像一部卡夫卡式的逸闻集,虽然没有连续的情节,但是正是这诸多导演竭力详述的故事,给了这部电影不可承受之重。

6、在对农民上访伸冤的协助中,农民权利维护人士的身影日益明显。

7、当地官员为防止罗先生及另一所农民工学校的负责人上访,曾短暂的拘留过他们一段时间。

8、赵亮拍摄的镜头长达500小时,有时在上访办公室里采用隐蔽拍摄。

9、看看36岁的金韩燕,她因应聘一份政府的工作,而遭到不公平的拒绝,在6年上访无果之后,2008年,她选择直接向北京的高层官员反映这一问题。

10、在对地方政府一年一度的政绩考察中,减少上访人数被看成是一项政绩的标准。

11、这些上访的人有的人已经离家好多年了,他们讲述着自己的经历,又是很混乱,但更多的时候却是可怕。

12、“上访”运用当下记录片流行的手法,通过极尽详细的记录,审视国家的政治经济现状。

13、1997年徐帮助卷入土地争议的邻居写诉状并去政府上访。这些都是他的权利。

14、作为一名贫穷的上访者,李国柱的情况和那些被关押的作家和思想家截然不同。但和那些人一样,他仅仅是因为行使自己的自由言论权利而获罪。

15、赵亮新作“上访”是部勇敢的,但也令人揪心的记录片,他从自下而上的角度展现了,上访这一美好愿景,在北京街头却是以残忍、荒谬的方式实行的。

16、在另一条故事线中,两名上访人为逃避安保官员,仓皇间跑入火车轨道,被迎面而来的火车撞狗带。

17、同是上访的人搜集了两位的残肢,喊着政党下台。

18、这是个永远走不到头的使命,也是个危险的使命:体系怂恿安保人员劫持并惩罚上访者。

19、据国有报刊,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钱为了上访,已经变得一贫如洗,在村民的同意下,他出售了村里的一块土地。

第17篇:上访处置预案

上访处置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置非正常上访事件,维护区级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区级机关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及规定,结合本管理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处置原则及要求

1、对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必须坚决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与劝说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区级机关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又要坚持公司处置上访事件原则,准确运用战略战术,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处置,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尽快恢复区机关大楼正常办公秩序,确保机关全体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各部门员工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协管部员工必须立即提高警惕加强外来人员和物品的盘查力度,做到“认证不认人”的原则。

3、在处理过程中任何员工不得对上访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时刻保持冷静,坚持“机关安全第一”的原则。

一般非正常上访事件处置

1、监控或门岗值班员发现少数上访人员滞留、聚集在岗位附近准备进入管辖区域时,应及时礼貌的上前询问了解上访人员到哪个部门上访、因何事上访等信息,并告知对方应按照正常的上访程序到信访办找相关工作人员处理,同时将情况报告当值领班及主管,当值领班和主管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如果对方同意到信访办解决,应立即将上访人员带到信访办交相关工作人员处理,并告知我部在信访办的值班员应随时注意上访人员的动向。

2、如果上访人员不同意到信访办解决,门岗值班员应立即通知信访办、警务室以及被上访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并对上访人员进行安抚将其尽量控制在门外等待相关人员到场处理,领班及主管在赶往现场的同时立即调动主楼内巡逻及流动岗位到场支援,赶到现场后立即组织人墙坚决将上访人员控制在大门外,并对上访人员进行劝解等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处理,领班、主管在赶到现场后应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管理处经理、机关事务局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后我部应协助维护好现场秩序直至上访人员离开。

3、监控中心值班员在整个上访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始终对上访人员动态进行适时录像及定点监控,做好相关记录并备份录像备查。

4、凡参与整个事件处理的各岗位值班员应在事后作好详细记录以备调查,整个事件处置完后各岗位迅速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

5、事后协管主管应将处理结果对相关领导进行汇报。大型非正常上访事件处置

1、监控或门岗值班员发现大批上访人员滞留、聚集在岗位附近准备进入管

1 辖区域时,应立即将岗位大门关闭控制上访人员,了解上访人员到哪个部门上访、因何事上访等信息,同时将情况报告当值领班及主管,当值领班在赶往现场的同时立即调动大楼内巡逻及流动岗位到场支援,赶到现场组织人墙控制上访人员,监控中心值班员应立即电话通知信访办、政府值班室及被上访部门到场处理,主管到场了解情况后对上访人员进行劝解并控制事态发展,等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处理。

2、发现苗头不对,上访人员情绪较激动有冲击门岗的可能,大门岗应立即将情况反馈到办公室,并随时做好关闭大门准备。同时为了防止上访人员冲入车库,领班或主管应安排人员到出库及餐厅出入口,防止上访人员激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如有重要会议,还需通知客服主管安排人员加大会场周边巡逻。

3、协管主管立即调动附近周边项目巡逻人员到机关大楼正门支援。

4、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处理时,如上访人员不听劝阻执意要冲上主楼时,大门岗应立即关闭大门。

5、监控中心值班员必须立即将情况报告管理处经理、机关事务局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值班室。并对上访人员动态进行适时录像及定点监控,做好相关记录并备份录像供公安机关调查。

6、凡参与整个事件处理的各部门员工应在事后作好详细记录以备调查,而后各岗位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

7、事后协管主管应将处理结果对相关领导及公司进行汇报。

8、整个上访事件处置完后,由协管主管组织全体员工讨论处置整个上访事件存在好的方面及不足之处,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处置过程中应如何让改进,拿出具体改进方案组织讨论学习。

非办公时间的上访处置

1、当值值班员应告知上访人员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有序信访,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来访。

2、上访人员不听劝告的,由门岗值班员及时报告当值领班,领班到场了解情况对上访人员进行劝解控制事态,如确实不能处理的应报告区政府公开电话值班室处理,并将情况汇报相关领导。

3、协管部当值领班及管理处值班经理必须协助政府公开电话值班室直至上访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开。事后做好相关记录备查,并在正常上班时间将情况汇报相关部门。

4、如因其他原因未处理好的上访事件遗留到夜间,协管部员工必须全员备勤,并加强岗位力量,积极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共事业部

第18篇:上访信[推荐]

上访信

尊敬的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上访群体:盛华苑小区全体业主联名 上访事由:

我们分别是由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6年间不同时段购买桥东区盛华二期工程,此楼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七里山公园南边,原盛华工业园区。由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其法人代表李永山。

此楼房从09年开始预售直至2015年依然在销售中,我们购买的盛华苑房子,于2009年就以竣工,这三栋整体为红色,其中前后两栋楼分别是70㎡和90㎡,左边一栋为80㎡。我们所有业主都是以现房为由带到这三栋楼现场进行看房,多数参考为90㎡。现一楼有人居住。(此户居民是开发商内部,看管楼房人员)。我们平均以10万到20万不等的订金。缴纳房屋的购买房屋首付。并给予收据作为凭证。(盖有张家口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少数人群签订购房协议。但协议内容都不统一。开发商曾口头承诺于2010年交房,但由于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年2015年10月交工,可是在这些时间里,我们发现,该开发商以三栋现房为由,在中介,网络,还有内部人员四处售楼。所收放款不等,形成一房多售的现象。对于这个楼房,我们已经失去了耐心和信心。由于房子迟迟下不来。不仅耽误了孩子们的婚期。老人们的修养,也让原本并不宽裕的家庭更雪上加霜。也给即将上学的孩子们迟迟不能入学。房子的事情已经给我们的生活,工作都带来极大的伤害和不便。在此次上访前。我们业主也多次通过,电话,探访等方式进行沟通,但都糟到了拒绝接听电话,闭门不见等回绝,今日更是见不到人,了无音讯。

为了我们业主辛苦积攒的血汗钱。和一辈子安定的居所。我们希望政府可以给我们出头,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协商,解决。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希望政府给我做主。还我们公道。

经我们全体业主协商做出一下决定:

1。开放商尽快对现有的三栋楼房为业主们进行分配。

2。若无法分房就给业主进行全额退款并根据购买房屋时间的不同,做出响应的赔偿。

3。开发商明确交房时间。由业主带上各自协议及收据换去正规的购房合同。

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我们依然会以合法的程序到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上访。

为此希望各领导予以重视,做为人民的父母官。尽快给予解决为盼。

特此至上。

盛华苑小区全体业主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号

第19篇:中国古代的上访

中国古代的上访、越级上访和截访

[摘要]历代帝王对直接来自民间的百姓控诉的认真对待,是值得赞赏的。

封建专权时期,最高统治者为巩固统治常常出台一些笼络安抚、听取百姓疾苦的措施,直诉制即其中之一。“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史记》卷一一九)直诉制的意思是,某些重大案情和冤抑莫申者,觉得自己的正当利益被误判而受侵犯时,可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度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申诉——类似“上访”,以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

一、各个朝代都有接受百姓上访的渠道

《淮南子·氾论训》:“禹之时,以五音听治,悬钟鼓磬铎,置鞀,以待四方之士。为号曰:教寡人以道者击鼓,谕寡人以义者击钟,告寡人以事者振铎,语寡人以忧者击磬,有狱讼者摇鞀。”就是说,大禹在住地附近设置钟、鼓、磬、铎、鞀五种乐器,并广泛告知人们使用方法:传道的人击鼓,谕义的就敲钟,告事的就振铎,讲忧虑的就敲磬,有冤狱的就摇鞀。这是政府接待上访的古代雏形。

西周有“肺石听辞”的制度,“以肺石远达穷民,凡远近恂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周礼·秋官·大司寇》)这里的“士”即专门接待群众的信访官员。

《周礼》中记载:“太仆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所指即允许平民百姓直接向最高当局反映情况的著名的西周路鼓制。击鼓向皇帝进谏也是汉代通行的一种直诉范制。

汉宣帝元康二年正月的一道诏书中提及:“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汉书》卷八)可见,当时百姓写“上访信”给最高统治者以及诣阙上书乃是常有之事。汉代还有御驾前“庶行上书”的,即为后代“邀车驾”或“告御状”信访形式的源头。

据《晋书》记载,“登闻鼓”一词在西晋时正式成为政府的行政语汇,并成为历代上访直诉的一种重要方式沿用至清代。晋代在设登闻鼓的同时,还继续设置“诽谤木”,并改称为“华表木”、“表木”。

北齐时期,正式出现了“邀车驾”这种上访形式,即在皇帝外出时,阻拦皇帝的车马申诉。这种上访形式也一直延续到清代。

隋朝的隋炀帝设置了谒者台,《隋书》记载,其职责是“受诏劳问,出使慰抚,持节察授,及受冤枉而申奏之。驾出,对御史引驾。”很重要的一项即为负责吏民申奏冤屈等事。 唐代继续设肺石和登闻鼓。清人黄本骥《历代职官表》记载:“唐代于东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闻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挝登闻鼓。立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鼓者右监门卫奏闻”。此外,唐代一个非常重要的信访形式就是“邀车驾”。

武则天垂拱二年(686年)于朝堂东西南北四面置青、丹、白、黑四匦,上访书信分养民劝农、议论时政、陈诉冤屈、告天文密策四类依次投入,由匦使院管理,开了一条使民间下情大量上达中央政府的渠道,建立起了比较正规的信访制度。

宋代信访机构的设置继承了唐代的登闻鼓和匦使院两个系统,登闻鼓院成为一个正式受理百姓信访的部门。淳化三年(992年)增设理检司。理检司设立后,对鼓、检两院不受理或受理迟滞的,可到理检司上访申诉。天圣七年(1029年)又另置匦函,处理累经申诉而未得辩明和事关机密的上访、上书。

元代采用击登闻鼓、邀车驾等上访形式。《元史·世祖本纪》中记载:“诸事赴台、省诉之,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击鼓以闻。”

明代信访制有登闻鼓、邀车驾等信访方式。明代的登闻鼓先放置在午门外,“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来,移至长安右门外,让六科锦衣卫轮流值班,接纳击鼓申诉上奏,不许阻遏。此外,明代设立了一个重要的信访机构——通政使司。 《清史稿·刑法志》:“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击驾申诉者,名曰‘叩阍’。”“叩阍”分两种方式,即鼓状和告御状。顺治十三年(1656年)冬十月“戊寅,设登闻鼓”。(《清史稿》卷五)清代早期的登闻院类似于信访局,地点在西长安门街东,负责的官员是满、汉科道各一员。雍正二年(1724年),统于通政司,主受诉讼之事。“告御状”是从前代一直延续下来的“邀车驾”,这两种信访方式一直沿用至清末。

二、古代政府对于上访提供政策性保护

秦汉时期,宫城外门设有公车司马令一职,负责接待上书或请求面见皇帝陈言的官员人等。汉朝严格要求各级官吏必须对上访百姓提供方便,不得随意阻断刁难,若不及时向上转达,满半月以上将受惩罚。

汉武时期,政府信用酷吏严刑。汉宣帝即位后,舆论要求赶紧整顿狱政不公,于是,宣帝下诏书:“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鞫狱„„其务平之,以称朕意。”(《汉书》卷二三)选拔了精明能干的官吏担任廷尉、廷平审理自下上呈的冤屈案件,并且,皇帝还常亲自过问案情,“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

秦王苻坚励精图治,整顿国政,公元375年,他在皇宫南面建筑了一个听讼观,“五日一临,以求民隐”,专门听取老百姓说事诉冤。 唐太宗曾亲手拟定了《司门式》文稿:“其有无门籍人有急奏者,皆令监门司与仗家引奏,不得关碍。”(宋朝孔平仲《续世说》)——派遣两名武装警卫,随时护送上访人去皇宫见皇帝。颜真卿评价说,“所以平治天下,正用此道”。

洪武三年(1370年),明朝设察言司,收受天下奏章、申诉书信等。

明朝前期对于死刑案件的上访受理时间可以延迟至死刑犯被执行的前一天,甚至死刑犯在临刑当天,其家人仍然可以代其击鼓鸣冤。嘉靖九年(1530年),死刑犯击鼓鸣冤的期限定为行刑前三天,行刑当日就不再接受鼓状鸣冤。

清朝的社会矛盾尖锐,越级申诉上访很普遍,政府明确了上访接待部门,如步军统领衙门的职责就包括受理申诉案件,同样,刑部也负有受理审核地方上诉案件的责任。

满清入主中原后,旗人贵族常常欺压凌辱普通旗民,雍正皇帝即位后,下发文件:“八旗人员有为本旗都统、本管王公刁难苛索者,许其控诉。”(《清史稿》卷九)嘉庆帝即位后,表示要“勤求民隐”,不许官员限制百姓京控,甚至称自己有时间的话会审阅每起京控案的卷宗。

清代对于京控的处理流程有明确规定:都察院接受上访后,认为情节较重的向皇帝具奏;情节较轻的,受理之后再转回各省总督、巡抚办理。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每年两次催告各省逾期未结的案子,并向皇帝汇报。

太平天国时期,从天京门一直到东王府都设立过登闻鼓,后来,各地的首长公署都设置了登闻鼓,号召所有百姓都来行使这种上访权利。并有规定,只要听到鼓声,各级首长必须立即亲自受理。

古代直诉制在机构设置和制度规定上,开辟了一条民情上达的重要渠道,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古代的上访例子

封建时代,上访直诉的例子层出不穷。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国太仓令淳于公被抓到京城长安治罪,他的小女儿也随父亲来到京城上书皇帝,她的“上访信”言辞恳切,孝心感人,汉文帝被打动,“天子怜悲其意”(《汉书》卷二三),免除了对她父亲的惩罚。

公元503年,吴兴郡有个15岁的孩子叫吉翂,父亲是个县令,为同僚诬陷,被朝廷抓了起来,判了死罪。吉翂到梁朝京城建康(今江苏南京),“撾登闻鼓,乞代父命”(《资治通鉴》卷一四五)。皇帝知道了这件事,就派主管司法的廷尉卿蔡法度务必弄清来龙去脉。 蔡大人把众多刑具陈设在大堂上试图威吓、诱逼孩子反悔。但是,吉翂并无惧色:“我虽然愚昧幼小,但是哪能不知道死的可怕悲惨?但我实在是不忍心见到父亲无辜受极刑,所以请求替代,这不是儿戏的小事,我怎么会随便听人教唆呢?当今圣上同意我代替父亲受刑,我真是非常高兴啊,哪还会后悔呢?”

蔡法度见来“硬”的不灵,就和颜悦色地哄骗孩子改供,但是,吉翂不为所动,异常坚定。蔡大人如实上告皇帝,“上(梁武帝)乃宥其父罪”。

南朝梁武帝时还发生过一件有政治意义的上访事件。当时的政府对皇族以及世家大族,乃至士人都相当照顾,他们即使违法犯罪,政府也会法外施恩。但是,普通百姓违反了法令,其惩罚则相当严厉,并且,还实行连坐,“一人逃亡,举家质作”,民怨极大,民间违法犯罪行为不减反增。

天监十年(511年)某一天,梁武帝到郊区祭祀,一个老人拦住了皇帝的车驾。梁武帝允许上访人陈述事实,老者直奔主题:“陛下实行的法令,对于普通百姓极其严厉,对于豪强权贵却相当宽松,这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正常方法。假如,陛下能反过来实行,那才是天下黎民百姓的莫大福份!”随臣们惊得大汗淋漓,呼喝御林军拿下刁民。梁武帝沉思良久,叫放了老者。 随后,梁武帝颁发圣旨:“自今逋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可停将送。”对于老百姓的惩罚宽松了些,但是,并没有改变对当时权贵阶层的庇护,使社会不公平并无实质性好转。史家评论“不能绳权贵以法,君子是以知梁政之乱也”,最终导致政权崩溃。

宋太宗端拱初年,某次选拔进士考试,录取了127人,有个考生叶齐很不服气,“击登闻鼓自列”,惊动了皇帝,“朝廷不得已,又为复试”(《石林燕语》)。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六月,康熙巡视蒙古,“见其(蒙古百姓)衣食困苦,深用恻然”。就下旨允许蒙古百姓来见皇帝倾诉怨苦之情,不得阻拦,“于是蒙古扶老携幼,叩首行宫门”(《清史稿》卷七)。康熙一一接见,同百姓们拉家常,嘘寒问暖,对于生活极贫的百姓“给予银两布匹”,蒙古百姓顶礼称颂,感恩戴德。

光绪十七年(1891年),安徽庐江知县杨霈霖在判决一起遗产继承案中,徇情枉法,滥用酷刑,致死人命,死者的母亲张黄氏觉得自己的小儿子被冤,死得太惨,由其另一个大儿子陪同到府里申控。杨知县得知,亲自带兵追捕、截访,于三更时分在一座庙中追上了张黄氏母子。张黄氏躲藏不及,被如狼似虎的衙役抓住,套上铁锁,连夜带回本县衙门。她的大儿子为人精明,及时钻入佛龛下面隐蔽起来,在截访的衙役离开寺庙后,迳奔省城“上访”,到按察使衙门告了状。 张黄氏被杨知县抓回本县逼令“写”好结状承认自己小儿子系因病亡故而非知县刑讯至死,并被衙役强迫按住手指在结状上捺印后,放回家中。秉性刚强的张黄氏回家后,决定到省城上控。村里族长从族产中拨出了一点钱作为贫穷的张黄氏到省城的路费。张黄氏长途跋涉到安徽巡抚衙门投递了控状。

安徽巡抚沈秉成向朝廷汇报了杨知县的劣迹,光绪皇帝非常气愤,发下谕旨要求两江总督刘坤一“遴派司道大员彻底讯明,秉公议结”——等于说,张黄氏母子的上访事件惊动了中央,看似复杂的人命案在光绪的“关心”下真相立即水落石出,杨知县因徇情枉法、滥用非刑、谎报案情、致死人命等等罪行,受到惩处。

四、明清时期的“另类上访”

通常意义上的上访上控之外,明清时期还有一些很“另类”的上访事件。

明朝初年,江南出了件奇事,一个农民不仅把地方官吏捆绑了送到京城告御状,而且,皇帝还向全国通报表扬他。这个大胆的农民是江苏常熟人,叫陈寿六,他和自己的弟弟、外甥把常熟县的一个骚扰欺压百姓的县吏给捆绑了,带着到京城应天(今南京)“上访”。朱元璋不仅接纳了陈寿六的陈诉,而且还夸老陈能干,为国分忧,奖励这三个不同寻常的上访者每人两件新衣服,另外奖励老陈银子20锭,免除“杂泛差役三年”,并派人护送他们“衣锦还乡’,不许地方政府打击报复,全国范围通报表扬。皇帝成了上访户的大靠山,让人瞠目结舌。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三月的一天,北京通政使司前的大鼓被敲得震天价响。上访喊控人叫李士诚,直隶冀州人,据称:他在安徽盱眙县贩卖银鱼,因事得到同乡裴某的帮助,后亲眼见到裴某一家七口被当地县令派人杀死。因他看到事情真相,也遭追杀,几历惊险,才逃免于难,他为恩人一家的惨死愤恨悲伤,因涉及现任县令,申控地方官府难起作用,就进京控告,吁请朝廷为亡人雪冤。

通政使司火速上奏皇帝,乾隆一听在盛世居然还有这样的干部,十分恼火,立即就点派钦差大臣到安徽,会同两江总督彻底查案,并指示务必追拿凶手归案惩办。

然而,盱眙县令否认有杀人之事,并且,被提审的涉案人员都表现得莫名其妙,最吊诡的是,“受害者”家属坚称家中根本就没有发生被抄杀之事。

钦差大臣一头雾水。到底怎么回事?假如没有此事,李士诚为什么敢于铤而走险?李士诚控告无仇无怨的盱眙知县有什么好处?——二者并无利益相涉。只有疯子才干对自己毫无利益的危险事情!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李士诚真是疯子! 当时,精明的两江总督感觉押解到堂的李士诚举止不同常人,就延请名医为他诊断,这一检查,发现李士诚六脉滑大,有痰迷心经之症。通过审问和交谈,更加确定李士诚不同于正常人。钦差派人到其老家找到李士诚的母亲,她供称,李士诚去年六月在盱眙得了疯病,今年三月,不辞而别,离家出走。

这一来,一场精神病人击鼓鸣“冤”的上访京控大案终于水落石出。李士诚京控不实,按照律例应该受到严惩,但是,由于他确是疯癫,就免除了严惩,被押回原籍看管。这个案件很另类,成为当时朝野茶余饭后的谈资。

精神病人的京控受到最高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封建政权对于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尤其是在封建社会相对稳定时期,中央政府执行法律、审理案件还是相当严格、仔细的。

五、古代上访有哪些影响因素

首先,古代信访制度要求必须逐级上访。隋代就确立了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案件必须经过当时的县郡、州、中央省部逐级上告,否则就是“越诉”,只有走完上述程序,或者是官员都不受理时,才可以向皇帝直诉。 宋代对上访进状的程序规定得更严密。百姓到京城上访必须先由登闻鼓院受理,检院不得收接。如果鼓院不受理,才可以到检院,如还不受理,即“判状付之,许邀车驾,如不给判状,听诣御史台自陈”。

元朝把向地方政府的申诉作为直诉的前提。“诸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省、部、台、院不行,经乘舆诉之。”(《元史·世祖本纪》) 清朝信访制度中具体分为地方上控与京控。清代以州、县为初审级,当事人不服初审的判决,可以依照府、道、司(臬司)、院(巡抚)的顺序逐级上控,这是正常的通道,此外的都属越级上控。这些程序上的严格设置,都对群众上访产生了实际的限制。

其次,越级上访、控告不实都要打板子

到京师向皇帝告御状,构成“越级上访”,唐代法律规定要笞四十。拦轿申冤叫做“邀车驾”,也属于“越诉”,但是,唐代视其为普通的“越诉”,即便冲入皇帝仪仗也只是杖六十。但明朝法律对此处分严厉,告状者冲入皇帝仪仗的,可判绞刑。元代规定:“未诉省、部、台、院辄经乘舆诉者罪之。”清朝干脆规定不允许“邀车驾直诉”。1851年,咸丰从西陵回京,当地妇女拦驾上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此事为首者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被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上诉不成,反被治罪。 清朝不许越级上控,“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同时,古代政府对上访户越级控告,事属真实的,给予改判,如若虚假,就要惩罚,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

到了清代,“京控”不实的话,将以越级上诉为由,加等治罪,诬告者反坐。

此外,清代法律在认可百姓上诉上访权利的同时,又制定不许刁民“假地方公事聚众联谋、约会抗粮、聚钱构讼”,以及“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扛帮赴京”等罪名,这几乎就是让上访百姓“戴着镣铐跳舞”。如此规定反而成了地方上那些心虚的官吏、豪强截访抓人的“利器”。

第三,地方“被告”对“上访户”的阻挠、截访

其实,基层百姓上访,一般是因为地方官吏和豪强违法聚敛、欺压百姓、草菅人命等严重危害百姓经济、生命的行为引起的,怕京控的某些地方官员、豪绅,为了“息讼”,手段层出不穷,最恶劣的是截访、截拿上访人的伎俩。历史上就有很多地方豪绅、官吏派人在路上抢走上访者的盘缠——上访者绝大多数都是贫苦百姓,没了路费川资,自然就寸步难行,更不用说是到京城上访了。 历史上也不乏地方官员派差人直接截拿“上访者”的例子。

北宋熙宁变法期间,主管河北路河防水利事务的官员程昉大兴引水淤田工程,淤田淹毁了原武、雍丘等县许多农田、房舍和坟墓,损害了庄稼,百姓因为在地方上投诉无门,便结成上访团去京师告状。程昉得知消息,命令地方官员立即把上访团全部追了回来。

道光十六年(1836年),四川人陈某去京城上访,到达北京附近的涿州时,因东西被窃而告官,当地衙役查验现场时搜到状纸一张,州官赶紧通知直隶总督,派人将上访人陈某强行押回四川原籍,阻止其京控,算是为四川的同僚“办了件实事”。

光绪十八年(1892年),安徽庐江县张黄氏因儿子张咸义被知县杨霈霖刑讯至死而上访,杨知县派人半路截访,深夜,衙役从一个破庙里把张黄氏抓回了县里。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清末的漕运系统中,某些官员为了掩匿其贪暴、跋扈的秽行,养有打手“专殴控漕之人”,使得东南沿海的办漕之民,控告无门,激化了社会矛盾。

可见,古代地方官吏阻止百姓上访直诉的势力相当强大,对实施正常的直诉制产生严重威胁,试图一手遮天,使得底层百姓同最高当局隔得越来越远。 结 尾

封建时代允许“来京上访”及“告御状”,被视为统治者的德政,或者亦可说是皇权对于官僚体系的一种监督、约束,但是,上访直诉制也存在诸多“硬伤”。

其一,皇权直接干预司法,行政与司法难以真正分开,局限了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同时,各朝各代虽然都安排了官员负责接待上访,但是并没有哪个机构来监督这些官员有效执行、处理百姓的上访,偏离直诉制的本义。

其二,古代只在京城皇宫外设立登闻鼓以及处理京控案件,使得各地百姓特别是偏远地区百姓,在当时交通环境恶劣、交通工具乏陋的情况下,以乡野小民的经济和活动能力,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到京城击鼓鸣冤、上访申控,使得制度就流于形式了。

其三,在制度上,古代的统治阶级给百姓上访制定了很多限制性因素,客观上遏止了许多冤屈百姓向上反映问题、寻求伸冤的可能性,养痈贻患,积聚、酿化了众多社会矛盾。

但是,综而言之,历代帝王对直接来自民间的百姓控诉认真对待、畅通反映问题渠道的出发点是值得赞赏的。

第20篇:非正常上访目标管理责任状

2010年度扎木钦工作部信访工作

责 任 书

各嘎查、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信访无小事”的观念,深入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年”、“基层基础工作质量年”活动,尽职尽责把我区赴京、赴省、市上访量控制在最低限度,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工作部下达2010年度信访工作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责任单位要集中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夯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严格控制赴京、区、盟上访,不发生10人以上赴区集体上访;严格控制赴市以上重复上访;着力杜绝上访人员自残、自焚、阻断交通、围堵机关大门等一切异常行为。高度重视群众来信,解决好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

二、责任单位要全面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开展信访工作,完善受理、登记、查办、报结工作程序,受理的每件信访问题的处理结果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让信访人员享有充分的查询、知情权。

三、责任单位要继续开展重复上访专项治理、赴京非正常上访专项整治、领导干部下访、定期接访等各项活动,集中力量解决好信访 1

突出问题,把事要解的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该听证的听证,该公示的要公示,该三级终结的要三级终结,尽快处理好上访老户问题。

四、要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增强大局防范和稳定意识,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辖区内信访问题大排查,发现问题,超前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五、坚持重大集体访、异常访情况“零报告”制度,重大上访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一旦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异常访,特别是赴京集体上访,在逐级报告的同时,责任单位领导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并及时作出妥善处置。

六、责任单位一把手是该责任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全面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真正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信访工作“窗口”前移。开展好群众的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大《信访条例》和逐级上访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他们依法依规有序申诉。涉法涉诉问题要积极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把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尽心尽责为党中央、国务院、2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分忧解难,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信访问题,满足信访群众正当合理要求。对严重影响正常信访秩序的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员要依法处理。

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由工作部综治委负责组织检查考核,予以奖惩。

扎木钦工作部负责人: 各嘎查、直属单位负责人:

2010年3月28日

上访信访材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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