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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税务局举报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11 21:08:4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查办涉税举报案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管理办法

(大地税发[2002]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办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税务稽查处。各基层局亦应设立举报中心,办事机构,市内各稽查分局设在综合科;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设在综合业务科、其他各基层局设在法制综合科(处)。市局举报中心指导和协调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工作,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应当向市局举报中心报告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工作情况,市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和上报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工作情况。

第四条 各举报中心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方法;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各举报中心应建立接待群众举报值班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接待举报人。有条件的举报中心,还可设置受理涉税举报专用录音电话或电子信箱,以方便举报人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以及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税务机关反映有关税务违法问题。

第六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七条 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对涉及到税务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十条 接听举报电话和接待举报人来访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必须细心听取举报人的叙述,并加以合法提示、正确引导。

第十一条 在接听举报电话和接待举报人过程中,必须对被举报人的准确全称(或姓名)、详细地址(或住址)、税务违法行为的具体手段、方法、情节及相关证明、证据询问清楚,并且应当要求举报人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叙述,如属于受案范围,接听和接待人员必须在《涉税举报案件记录簿》上全部记录,不得不记或删改。结束接听前,应就记录内容向举报人复述、核对。对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让其在《涉税举报案件记录簿》上签名。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叙述结束后,接听和接待人员必须告知举报人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应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法,由税务机关在查处结束后,通知其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当面给予答复。举报人拒绝提供姓名的,必须告知举报人因不提供姓名,税务机关将不予答复查处结果和给予举报奖励。举报人留下证明其身份的密码除外。 第十四条 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才可以录音。其中,对采取录音电话自动受理举报方式的,在电话接通时应有征询举报人同意的语音提示。

第十五条 举报中心在收到各种举报信件的当日,必须安排专人拆阅审读,并在《涉税举报案件登记簿》上登记。受理其他形式的举报也必须留有记录。

第十六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的领导和税务机关的监察、信访及其他部门受理的涉税举报,应及时批交或者移送本级举报中心登记处理。

第十七条 对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案件,由市局举报中心按照案件的来源、税务违法性质、举报内容详实程度,进行分类,实行等级管理,即A类、B类、C类,并且在《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上注明案件的分类等级。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案件实行A类管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市地税局领导批转的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的涉税举报案件;

(二)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的涉税举报案件;

(三)举报线索清晰,反映偷税问题证据充分,数额、性质达到《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的署名或匿名涉税举报案件;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案件实行B类管理:

(一)举报线索清晰,有部分证据能说明其反映的问题属实的涉税举报案件;

(二)署名的涉税举报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市地税局领导批转的和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要求限期回复查处结果涉税举报案件;

第二十条 除第十

八、十九条规定标准外的其他涉税举报案件作为C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A类管理的涉税举报案件应由检查单位的一把手负总责,并按《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市局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第二十二条 实行B类管理的涉税举报案件要优于日常检查,由分管副局长负责,并在限定的期限内结案。

第二十三条 实行C类管理的涉税举报案件按本办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可以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调查和落实。如为署名举报,各举报中心可以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信件、记录及其他材料初步审查后,认为被举报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由举报中心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报主管局长批准,登记后暂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涉税举报,由市局根据不同情况安排有关基层局查处。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涉税举报案件,被举报人属于本局当年税务检查对象范围之内的,可由本局进行查处。如在范围之外的,应报市局,由市局根据不同情况安排有关基层局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不属于本局查处范围的举报案件,在《涉税举报案件登记簿》上登记后,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移送市局举报中心批办或转办。

第二十八条 各举报中心受理的涉税举报案件,其内容涉及国税机关业务的,应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直接转给本辖区国税机关处理或报市局举报中心转办。

第二十九条 对不属于税务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十条 对属于本举报中心管辖和查处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填写《涉税举报案件交(转、催)办通知书》,经主管局(处)长批准后,送检查部门或主管分局查处,并限定查处时限,查处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特殊的举报事项,市局举报中心可直接组织查处。

第三十二条 检查部门在接到举报中心的检查指令后,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在对举报的问题逐一查实的基础上,对被举报人的涉税问题全部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查结的举报案件,检查部门应填写《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下达检查指令的举报中心;对市局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填写《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复印件一同上报市局举报中心;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在期满之日前上报查处情况,在以后每隔30日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直至结案为止。

第三十四条 《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举报案件的来源、形式和时间;

(二)举报反映的涉税问题;

(三)税务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案件调查的时间以及采取措施、手段和方法;

(五)查证的税务违法事实、涉税金额、所属期间和当事人所采取的手段;

(六)税务违法行为所触犯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税务违法的性质;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查实和进行处理,稽查人员应当在《承办涉税举报案件报告书》中说明情况,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暂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各举报中心对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或举报问题没有查实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查部门(分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三十七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九条 受理、查办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办举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查处、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对举报人和举报案件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对查办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步骤、措施、证据和每一项内容都实行严格地保密。

(四)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四十一条 对税务违法当事人的有关纳税资料也应实行保密。严格税收执法,不因举报人中止举报,而停止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二条 坚持公正立场,不在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之间充当调解人。

第四十三条 对举报人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在案件查结后,由直接查处案件单位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如举报人对查处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证据,可不再安排检查。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如财会人员等),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等违法问题的行为,也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各举报中心应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举报奖励从举报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七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反映问题的真实、准确程度;提供的查案线索的具体、详实程度;是否提供了有关税务违法的证据;查补税款的多少等,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第四十八条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局批准后,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重大贡献是指:

(一)举报人所举报的案件偷税情况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的;

(二)举报人所举报的案件偷税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九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五十一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补税款入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五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第五十四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五十七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八条 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查办涉税违法举报案件工作制度》(大地税发[1998]19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2篇:富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制度

富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特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富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地税稽查局,举报受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

第三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

2、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原则性强;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条举报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2、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3、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4、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5、统计、分析举报情况;

6、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奖励。

第五条举报中心应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地税稽查部门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七条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范围是: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

税、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八条凡举报人以书面、电话、口头等方式,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均予受理。受理举报时,若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权力并给予保密。

第九条受理举报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十条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经稽查局局长审检后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

第十一条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暂存待办。

第十二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地税局领导及机关部门收到的举报材料,应及时批转或送交举报中心集中统一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案件受理,一般情况下,举报中心受理岗须在接听举报电话、接待举报人来访、收到举报信件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和编号;

2、填写“群众来信来访批办单”,经稽查局局长审签,报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批准意见直接查处或转办处理,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处理方式、转(交)办单位和时限。

第十四条举报案件查处时限和延期审批

检查组接到举报案件后,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天内

完成,案件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同时及时向交办单位报告查处情况。上级(转)督办案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督(转)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督(转)办单位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

第十五条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查处难度较大、阻力较大的,可报请上级举报中心进行督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举报中心受理岗要及时做好举报案件的反馈工作,上级督(转、交)办案件,应在结案后10日内报送案件结案报告。

案件反馈采用《涉税检举案件情况报告表》形式,写明上级转来信访件的编号,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查处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等,需加盖公章,有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的应附后。督办的案件,采用《大案要案报告表》形式报送,应附加材料。

第十七条案件查结后,举报中心受理岗应在结案后5日内向举报人本人及时反馈与举报内容相关的查处结果(无法联系的举报人除外),并及时做好工作分析总结。

第十八条举报中心受理岗要认真做好举报奖励工作,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填制《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举报事项,报稽查局局长或市局领导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对举报材料的归档要严格按照《富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举报材料原件要单独归档、统一按保密件保管。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推荐第3篇: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申请(向税务局提交)

申 请

XX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税务分局:

本公司在2013年10月28日开了一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XXXXXX,号码:05999480,XXXXX公司在2013年11月1日正式成为一般纳税人。

经核对发现误开金额,误开为:变频器CPIK15M1原来错误的数量为2件,错误的金额为2000.00元,错误的税额为340.00元; 变频器CPI48原来错误的单价为17000.00元,错误的金额为17000.00元,错误的税额为2890.00元; 门机原来错误的单价2900.00元,错误的金额为2900.00元,错误的税额为493.00元; MB板原来错误的单价为2500.00元,错误的金额为5000.00元,错误的税额为850.00元。

发票原来错误的合计金额为29000.00元,错误的合计税额为4930.00元,错误的价税合计为33930.00元。

变频器CPIK15M1正确的数量为1件,正确的单价为1000.00元,正确的金额为1000.00元,正确的税额为170.00元;变频器CPI48正确的单价为9880.00元,正确的金额为9880.00元,正确的税额为1679.60元;门机正确的单价为300.00元,正确的金额为300.00元,正确的税额为51.00元;MB板正确的单价为300.00元,正确的金额为600.00元,正确的税额为102.00元。

正确的合计金额应为13880.00元,正确的合计税额为2359.60元,正确的价税合计为16239.60元。未交付使用。 现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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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推荐第4篇:退休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

退休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图) 2013年11月22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自2006年起,高尚已连续申诉7年。 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

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却成了刑事案件;环卫工高尚一审被判无罪,最终却成戴罪之人。

本文中,曾经担任一二审公诉人的检察官向读者展示了案外神秘力量之强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这方面明确了改革方向。

2013年11月1日,孟宪君带着一大摞材料乘高铁到北京。他是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退休检察官,到北京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举报自己八年前曾经办过的一件错案。

1 孟宪君在北京待了两天,将材料递交给最高检人大代表联络处的相关负责人。他没有太大把握,带着些许沮丧回到淮北。在数次的采访中,他不止一次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干了数十年的检察官,“这是我办的最窝囊的一个案件”。

这个案子发生在2005年,他是案件一审及二审的公诉人。案件当事人名叫高尚,时为安徽省淮北市市容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容局环卫处”)的一名普通工人,被判“挪用资金罪”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除一年多的看守所生活使高尚染上神经性皮炎外,这一罪名表面上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影响:他账户里的钱一分未动,环卫处的工作还在,工资照发,他也没有在监狱里服刑。

然而,在孟宪君举报到最高检之前,高尚已经申诉了7年,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到最高法,其间案件被驳回申诉数次,高尚找了法学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媒体,在淮北、合肥与北京之间来回奔波的次数“数不清”。

源起卖地集资建房

高尚手里有一块地,他父亲做生意的朋友欠款,想以土地抵押,但在土地局咨询时得知,该地不能抵押,只能转让。因为没有钱,高尚请朋友刘家保出资办理转让手续并挂在其名下。这宗S1101地块面积17238.01平方米,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东淮坊路南。

淮北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也认定,2003年1月3日刘家保获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而实际出资转让该宗土地都是雷河选煤有限公司宫超(刘家保是其职工),具体经办人是高尚,也就是说该宗土地实际拥有者是宫超与高尚,刘家保只是挂名。

2003年下半年,当时市容局知道了高尚的这块地,跟高尚商量要买地,给职工建集资房。 高尚答应卖地,并于当年11月6日与刘家保在相山区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由刘家保委托高尚全权代表其办理这块地“权属转让、结算及相关事宜或联合开发、结算相关事宜”。

之后,高尚引进一家开发公司参与建房。2004年1月8日,他与淮北市图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南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协议书中指出拟建面积约4万平方米;投资方式明确高尚投入土地,图南公司投入开设建设所需全部资金。高尚作为土地所有方的约定分成比例为30%,折合人民币840万元。

一个月后,市容局与图南公司签订《住房购销协议书》,购房价包括土建安装成本、土地费用、实交税费及利润四项,市容局支付500万元作为订金。其中一条明确“甲乙双方设立共同账户,资金调配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市容局党委会决定由副局长兼环卫处处长李安祥负责集资建房的具体事务,并抽调了包括高尚在内的4人在环卫处成立基建办公室,其中高尚为具体负责人。

环卫处工人共148户集资,每户交给环卫处工会3万元,共计444万元,设有专户。集资专户有两枚专门印章,“环卫处工会行政章”和“李安祥”私章。此外,有一名关系户也交了3万元,由高尚代收。

在此案中,高尚所遭起诉的挪用资金罪名与职务侵占罪名即集中在他对447万元集资款的处置上。 其中主要包括几笔费用流转:

2004年3月26日,李安祥签批支付高尚土地款50万元。高尚将50万元汇入寇湾村6组账户。

2 4月29日,环卫处工会转款360万元到市容局和图南公司共管账户,随后图南公司转付高尚220万元作为土地款。5月26日,图南公司又转给高尚110万元作为土地款。12月8日,环卫处工会书面通知图南公司将360万元全部转给高尚。一周后,图南公司转给高尚51700元。

高尚从所得款项中支付了宫超200万元买地款,寇湾村20万元土地款,寇湾村村委会一委员4.9万元,以及图南公司50万元联合开发预计利润款。除此之外的约86万元存入其姐高萍账户。

按正常程序,集资房可以动工了,但房子一直没有动工。高尚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此期间,市容局党委领导商量让高尚找朋友卖一部分房子,一部分款退钱,一部分还地钱。

2005年4月19日,市容局(甲方)与一名姓名为黎辉的人士(乙方)签订《购房转让协议》,称“经市容局集体购房职工同意,甲方将原集体购房有偿转让给乙方”。其中规定,900万元的总房款,“乙方按500元/m2预付,计总预付款人民币伍佰万元,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首付贰佰万元,余款叁佰万一月内付给甲方,剩余房款肆佰万元售房时逐步付清,剩余房款付给高尚作为地款。”

此时,环卫处的工人们听说集资房出问题,找到领导想退钱。据市容局的一位领导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职工闹得很凶”。市容局党委最后找到高尚,要求高尚退回集资款。高尚则认为钱大多数都用来买地了,没办法退,可以等房子建好分房。

蹊跷被捕:询问笔录的日期早于被刑拘的时间1个月

然而这份协议签订的一个月后,即5月19日,高尚遭淮北市公安局传讯。当天上午8时左右,警察到环卫处找到高尚。

时任市容局局长吕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索要退款无果的情况下,经该局党委会统一决定,向公安局报案高尚侵占集资款。

办案人员把高尚带到淮北市的口子宾馆,高尚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他们想让我认账,447万元是我挪用的。我不承认,就吵了起来。”

争吵一直持续到晚上。最后,案件承办人谢旭东出现,并拿出两份材料,一份是问话笔录,上面的时间是4月20日;另一份是提请批准逮捕书,落款时间为5月13日。

高尚回忆,当时谢旭东告诉他,这是领导安排的,我们也没办法,没有领导我们敢这么做吗?你最重要的是把证据保留下来,配合我们。

听了这些话后,高尚没有再申辩,“他让我在哪儿签字,我就在哪儿签字。我就一条没配合,当时问话的笔录我就签了5月20号。”

根据中国青年报记者得到的一份讯问笔录,时间为2005年4月20日,地点是淮北市口子宾馆,讯问人是谢旭东。这份笔录中,谢旭东主要询问了关于市容局职工集资建房的转款和李安祥的私章问题。高尚在笔录后签了名字和时间,为2005年5月20日。

淮北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载明,淮北市市容局的报案时间是2005年5月18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归案和被刑拘时间均是2005年5月19日。

在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事向谢旭东进行证实时,遭他否认,“怎么可能,我弱智啊。你们不要这样说,这个案子受领导压迫什么的,根本没有这回事。胡扯。”

淮北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高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385.5217万元,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第1款,涉嫌挪用资金罪”提请批捕。

3 在淮北市公安局经侦科,中国青年报记者向谢旭东询问挪用的385.5217万元数额是如何确认的,未得到回复,但他表示“钱都追回来了”。

仔细研究过《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其最大破绽在于该文书的正文载明:“犯罪嫌疑人高尚于2005年5月1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我局刑事拘留”。但该提请批准逮捕书的落款时间却是2005年5月13日。如果不是有官方的书面文本在手,简直不敢相信会有这种时间误差的存在。如果高尚确实是200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的,那么就是在其刑事拘留之前一周,提请批准逮捕书已经写好。这些情况给本案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不由得使我相信高尚所述,本案确实是因为领导干预而做成的案件。

随后高尚被转到淮北市第二看守所,直到一审判决无罪当庭释放,高尚在这里度过了1年零4个月的时间。被拘在淮北市第二看守所的时候,高尚不停地提出抗议,“查号的时候抗议,只要有人经过就抗议”。

孟宪君:“无罪怎么起诉?”

2005年6月1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高尚依法逮捕。7月18日,市公安局发出《起诉意见书》,相较《提请批准逮捕书》,意见书的涉案金额扩大为全部集资款,为“犯罪嫌疑人高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444万元,侵占资金3万元”;罪名也增至“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两项。

其中,意见书中一句“高尚刻了李安祥私章”,是此案的一个关键点。

案件提交市检察院后,9月14日,市检察院指令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此案,孟宪君曾是公诉检察科科长,当时退居二线,被选为此案的公诉人。

9月15日,孟宪君和公诉检察科科长朱汉典前往看守所提审高尚。“朱科长当时首先问了一句\"你可认罪?\"孟宪君对中国青年报记者回忆,“高尚没说话,朱把桌子一拍,\"老实交代,你把那几百万元弄到哪里去了?\" 高尚不认罪,随后和朱汉典吵了起来。“没法审了,进行不下去,我们就回去了”,孟宪君说。孟宪君回去后开始考虑,为什么高尚那么强硬地认为自己无罪。于是他仔细翻阅案卷,“头一个月我看不明白,至少提审了三次以上我才弄明白”。

在弄清楚几个协议之后,孟宪君觉得高尚无罪,“地应该是他的,地款他是合法取的。”根据公安局提出的巨大数额的指控,孟宪君觉得难办,想交回市检察院办,“我个人也不想办,当时已经认为无罪,但必须经过市检察院同意无罪,才能放人。”

他得到市检察院的回复,依然由他查办,市检察院“希望把这个案件消化在淮北”。他将无罪的意见向区检察院汇报,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也一致认为无罪,之后由分管院长和科长向市检察院作了汇报,最终同意无罪意见。

无罪的程序准备好后,突然有一天,孟宪君被检察长叫去,说市检察院来电话,要求对高尚案件进行起诉。

“我说怎么起诉?无罪就算错案啊?而且这是我们检委会的一致意见,怎么起诉?”孟宪君存疑,他得到的回答是市委某领导说了无罪也要起诉。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向时任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的数名成员就此进行核实时,多名检察官均表示“年代久远,记不得了”。

4 准备起诉之后,怎么写起诉书让孟宪君犯难,当时其他人提意见按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抄,“抄也不对,他们定的是440万元,我们也不能太离谱啊,和公安局要有区别”,最后算出有86万元没有追回,起诉书上写了个“尚有86万余元被高尚个人占用”。

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4日将高尚案件起诉到相山区人民法院,此时距高尚遭检察院批捕已经过去了10个月。

起诉书结论模糊,并没明确高尚的犯罪数额,只笼统地指控了罪名。

“被告人高尚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起诉书中提出,“高尚用其私下刻制的\"李安祥\"印章和环卫处行政公章,在市建行设立职工购房集资款专用账户。”

与高尚同在市容局基建办的职工王毅和尚云鹏均否认了印章为高尚私刻的说法。

王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李安祥\"印章是2004年3月,李安祥指示我拿着他的身份证和高尚一起去刻制的。”尚云鹏则表示,“这个章是正大光明出现的,而且在很多地方都用了,已经合法化了。这么大的事情他能不知道吗?”

一审无罪,二审有罪

一审最终开了3次庭,于2006年9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书就高尚的身份、集资款项的定性、私刻印章和转款行为作出说明。

判决书指出,“高尚的身份与其说是市容局的职工,不如说是集资建房这一经济活动中的土地方或土地方的代理人。高尚作为土地方,与集资方市容局是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以及“444万元是建房款”,以高尚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最终判处高尚无罪。

孟宪君和高尚都清楚记得一审法庭的上一个情节,在分别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的讲述中,他们均提到。孟宪君说:“在庭上有些矛盾的证据,法官问这些矛盾证据怎么排除?我说我不知道。法官问86万怎么来的,我说领导定的。”

法院宣判无罪后,高尚被当庭释放。

法院宣判后,孟宪君松了一口气,“一审判决的抗诉权在市检察院,我们无权提起抗诉。我们当时还说算过了这关了,法院把握得不错”。他没有料到市检察院会要求抗诉。“判决之后第9天,我们的分管检察长叫我过去,说市检察院要抗诉,就剩一天了,你抓紧。”

提起抗诉后,二审开庭。孟宪君首先例行公事将抗诉书念了一遍。审判长齐敦全问是不是有什么新的证据,孟宪君回答没有。齐又问,没有证据你起诉什么,抗诉什么。孟宪君没有讲话。

这次庭审的结果是高尚被改判有罪,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判处高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审没有新的证据,而是完全根据一审提供的事实与证据得出结论。

判决书显示:“高尚在担任淮北市市容局基建办负责人期间,私刻市容局分管基建办的副局长李安祥的个人印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由淮北市市容局和图南公司的共同管理的职工集体购房款360万元,案发后,追回288.9216万元,尚有71.0784万元未能追回。该事实有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5 孟宪君对判决结果不解,“二审法院判决高尚有罪根本没有证据,判决的360万元远超我们抗诉的86万元!”

对于高尚案一审结果与二审结果的差异,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有一个观点,“有罪判决无须讲理,无罪判决才需讲理。”

陈兴良为此案专门写了份手记,他指出,二审判决确认了原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全部案情,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判决书的前面部分完全重复了一审判决书的认定,只是在其判决的最后一页,以“另查明”开头,对高尚作出了有罪认定。“二审判决改判高尚有罪,并无事实与法律根据,而且也没有展开说理。”

陈兴良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等5位专家对此进行研讨,最后的结论是:“本案所涉事实属于经济纠纷,不应加以刑事制裁。高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时任二审审判长齐敦全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切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走的,这个判决既然作出了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异议,就通过法律渠道申诉。”另一位检察官则称:“案子正在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阶段,已经交给省检察院,我们没有权力对此发表意见。”

在接受采访的相关当事人中,谢旭东的态度最为明确。回答中国青年报记者的询问时,他高声说道:“我要是不认为有罪不会逮捕他,法院不认为有罪也不会判他。我们这个公安机关办案都是依法办案。”

此后,他又更加激动:“我跟你讲,司法腐败就腐败在这里,好多人,检察官都跟这些,不想说了,都跟这些犯罪分子混在一起了,本来有罪被说成无罪,知不知道?”

孟宪君对此不屑,他表示与高尚无任何个人利益关系:“判定高尚挪用资金360万元之巨,却可适用缓刑,并可保留工作、原工薪待遇,并且违法超越抗诉指控范围判决,这是二审法院应有的判决吗?”

本报安徽淮北11月21日电

推荐第5篇: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仲裁的同时

某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名员工,去年11月,我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遂明确表示不与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终止合同结算工资时我发现,单位没有向我支付国庆节以来的加班工资(公司有考勤记录),其他员工都享有的10月份奖金也没有我的份儿。我向公司提出异议,却没有得到答复。为此,我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和奖金。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已经进行了一次开庭审理,还没有作出裁决。庭上,仲裁员要求我提供加班被克扣奖金的证据。由于有关证据都在公司那里,我只好提请仲裁庭到单位调查取证。但到现在,并没有工作人员到我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我向仲裁委员会询问,却被告知仲裁部门不去调查,只有劳动监察大队才去调查取证,但是劳动监察大队和仲裁委员会是两个系统,二者没有工作上的关系。

请问:在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时,仲裁委员会应否到单位调查取证?如果不去调查,听仲裁人员的口气,我可能要败诉。那么,我在申请仲裁的同时还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吗?

答:关于您咨询的“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时,仲裁委员会应否到单位调查取证以及申请仲裁的同时可否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的问题,非常典型,实践当中,很多劳动者也经常遇到。现在,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答复,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由此可以看出,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是有调查取证权的。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与否,完全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自主决定。实践当中,大多数仲裁机构由于人员少、案件多和交通工具缺乏等因素,并不去有关单位调查取证,而是在庭审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当庭提供。因此,在您提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要求您提供证据而不是去单位调查取证的做法并不违法。

至于说“在提请仲裁的同时能否向监察部门举报”的问题,《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里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第二款之解释,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更多相关信息请进 ()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进行监察举报。这也就是说,在提请仲裁的同时,劳动者还有权向劳动监察举报。

当然,提请仲裁和劳动监察举报同时进行可能会增加两个部门的工作量,甚至会出现仲裁结果和监察处理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况。因此,这就要求仲裁部门和监察机构在工作中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

推荐第6篇:农夫山泉向扫黄打非办举报京华时报

农夫山泉向扫黄打非办举报京华时报

凤凰财经11月4日讯 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的论争似乎将在停歇数月后继续。11月4日,农夫山泉在官微发表声明称“将派员上京举报京华时报76篇虚假报道”。

凤凰财经从农夫山泉集团董事会秘书、新闻发言人周力处了解到,此份举报信由其亲自送达,并已在4日早间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提交。周力表示,此次举报是针对北京《京华时报》报社及主笔。

“我在前几天看到总局公布了举报电话,欢迎对媒体进行监督,所以询问了如何举报。”周力称,扫黄打非办要求提交举报材料,所以其就赶到北京送过来了。“对方表示将会转交给相关部门,肯定会回应,但没说具体时间。”周力表示,在近几个月内,农夫山泉对由《京华时报》相关报道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并进行了资料收集。该公司认为,由于这些报道,该公司的损失巨大,截止5月31日为止,已达到两亿元。“评估损失是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

今年5月6日,农夫山泉已发起民事诉讼,起诉《京华时报》,并索赔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周力称此案件目前已获立案,但尚未开庭。目前,北京《京华时报》未回应农夫山泉的举报行动。

推荐第7篇:县地方税务局向社会做出四项承诺

县地方税务局向社会做出四项承诺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县地税局2010年向社会做出四项承诺,落实情况是:

一全县地税收入高幅增长,实现了“两个高于”的目标。去年共完成2.71亿元,同比增长55.56%,县级收入增幅全市第一,地税收入增幅高于财政收入增幅16.67个百分点,县级收入增幅高于财政收入增幅

4.75个百分点,进一步优化了地方税收结构,提高了税收质量,壮大了地方财力。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去年共计审批各类政策性减免税154.41万元,为转方式、调结构提供了政策支持;三积极开展纳税服务活动,纳税服务取得了新成效。开展“创品牌、树形象、创„三优‟”和“地税局长服务日”活动,去年共接访纳税人100余人次,解答涉税问题108个;召开了“征纳共盈”税企座谈会;成立了“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 去年举办培训班6期,参加人数达156人次。推进了财税库银联网工作,优化了办税流程,实行了“一站式”服务,维护了纳税人权益,赢得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赞誉。四转变工作作风,打造“效能地税”,提升办税效率,我局获得了省级文明单位、纳税服务中心获得国家级“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2011年,地税局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全年收入目标。认真研究地税收入增长与地方经济增长的关系,深入开展税源调查、收入预测和税收分析,全面掌握重点税源、新增税源、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大力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扎实开展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专项整顿等工作,

努力提高“两个比重”,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二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经济战略性研究;严把招商引资的审批关;努力做好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教育附加的代征工作,支持社会发展;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惠民政策,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营造和谐税收环境。整合纳税服务机构,完善办税服务厅、12366和税务网站体系;继续开展“征纳共盈”纳税服务品牌创建和“地税局长服务日”活动,加强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建设;深入探索研究集中办公后纳税人的需求,加强对非正常户和零散税源户的管理与服务, 简化办税流程,降低征纳成本;深化办税公开,加强税法宣传,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以上承诺,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推荐第8篇:税务局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

确认。200

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及定义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 《通知》第一条第

(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 《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七条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

组日。

第八条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章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

(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

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按照《通知》第五条第

(一)项要求,企业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 《通知》第五条第

(三)和第

(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 《通知》第五条第

(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通知》第六条第

(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

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二)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三)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五)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

(三)项规定的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

(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

(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

(五)项规定的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八条 根据《通知》第六条第

(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

(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适用《通知》第五条第

(三)项和第

(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第三十条 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调整。

第三十二条 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第三十四条 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重组,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准备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

(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推荐第9篇: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设立目的

为打击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积极举报各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制度。

二、举报适用对象

本制度奖励适用的对象:

1、公司全体人员;

2、非本公司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奖励给予条件

本制度奖励给予的条件为:实名举报以盗窃、侵占或其他手段侵害公司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且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司保卫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查实任意一起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被侵害价值5万元以下的,按价值的50%予以奖励;价值达5万元以上的,按价值的10—50%予以奖励。

五、不予奖励情形

1、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

2、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系公安保卫部门已经发现并正在查处或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的;

3、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4、其他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情形。

六、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等形式对侵害公 司财产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1、电话举报:办电: 0714-5375985 手机:15572958822

2、信函举报: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保卫处董利剑收

3、当面举报:可按举报人要求指定约见地点。

七、保密措施

1、切实保护实名举报人,联系举报人必须确定专人专谈,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2、对举报人及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

八、举报奖金发放

在举报案件查处终结后,由保卫处申请,通过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其他方式7个工作日内发放。

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推荐第10篇:举报调查报告

关于匿名举报信举报内容的调查报告

管理处领导: 奉处领导指示,于七月十八日下午质检部盛青福、田补会、第二执行办屈根武三人就匿名举报信举报内容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举报信中关于“搞走九名监理工程师”,实际情况是这九人均因持假证、不称职等原因被管理处、高驻办开除,与djn6标监理组长张艳辉无关,举报内容失实;张艳辉妻子作为监理员代管伙食期间管帐问题无据可查。但伙食确实不好,监理人员反映较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责令高驻限期整顿、民主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帐目,防止伙食费被截流、挪作它用而影响整体监理工作。 2.举报信中关于“隧道监理工程师被除名两个月后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实际是隧道监理工程师刘云峰工作到六月二十二日才离开施工现场,七月份人员尚未作统计,因此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举报内容失实; 3.关于第“三”条举报,执行办、管理处清查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是依据现场点名清点,而不是以墙上贴挂照片为准,举报内容失实; 4.关于第“四”条举报张艳辉妻子周桂琴作为监理员无证、无件问题,经查实为助理工程师职称,有培训证复印件(培证字第(98)68608号),九八年五月二十日由西安公路交通大学签发。举报内容失实。 5 关于第“五”条举报张艳辉指使工地老板张德华为其安装空调一事,经查明为张艳辉将1700圆钱交给张老板(因其熟悉销售价格且懂得安装)代买代装,监理工程师马万清在场可以作证,且张艳辉自己保留

有收据(因索要发票售价高,故只索要了收据)。 6.关于第“六”条举报“质检部门要求隧道停工整顿,张艳辉不同意停工并指使施工队继续施工对抗质检部门”一事,因无具体日期、桩号位置,不便查阅,经向现场隧道监理工程师(与张艳辉有隔阂)卓江林询问,他说:“我对张艳辉是有意见,但这样的事情没有发生过。”三高驻周高监及施工单位均证明没有发生过这件事。举报查无实据;至于举报中提到张艳辉收受施工单位好处仅属猜测,无据可查。 6.关于第“七”条举报,k161+135桥18号承台反映有严重漏振情况,经高驻办、梁总检查并拍照后分析认为仅属于零星小范围外观缺陷,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7.关于第“八”条举报k160+838桥左幅15号系梁问题,经查阅原始记录实际15—a

3、15—a4分别凿除0.75米和0.825米,实际浇筑砼比设计高出1。658米和1。72米。考虑施工困难因素及结合2006年2月25日管理处下发会议纪要文件,经高驻监理、设计单位同意系梁提高了90cm 。因此举报内容失实。 8.关于第“九”条举报k161+135桥10-a1墩柱质量问题,经现场查看,在模板纵向接缝处,宽约1—1.5mm、50-70cm长度、深不超过2mm范围内有轻微漏浆现象,另一侧面积约0.09平方米范围内有三处累计长约0.31米轻微振捣不实接缝,缝宽约0.2mm。调查认为属于轻微质量事故,具有外观缺陷,但不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已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在今后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综上调查结果显示,匿名举保人对工程质量表现出来的关心及对djj6监理组监理工作的忧患意识是应该予以肯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在

举报的问题不十分清楚或单凭想象想当然的猜测是不恰当和有失真实举报原则的。同时,匿名举报对客观、全面、公正调查和取证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同时无法联系并告知举报处理结果,是不值得提倡的。管理处已建立了畅通的多级举报渠道,应该通过正面积极反映问题,以便举报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监督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此报告 调查人签名: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匿名举报信原件

2.k160+838丹江特大桥左幅15#系梁实际施工情况证明 3.施工放样记录

4.管理处会议纪要篇二:调查报告和初核报告的区别 调查报告格式和写作要求

一、标题:关于××╳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或关于××╳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二、导语:包括案件来源、立案依据、调查简况等;

三、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四、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

五、被调查人的表现和认错态度,造成影响的程度;

六、调查组对错误的看法和依据条规,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这也就是调查结论。

七、落款:××调查组,调查人的姓名加括号注明单位、职务,日期。

调查报告是调查取证结束,经调查组集体讨论后,在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向组织报告调查结果的综合材料。 这里强调一点:调查报告虽然与初核报告等材料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照搬。以前我们存在这样的问题。

附样式

关于张××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根据××镇××村委会群众举报及初步核实,经2006年9月18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领取双份工资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组随后对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张××,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进贤县××镇××村委会人,大专文化,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9月转聘干调××镇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1999年10月兼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至今,月工资531元。

二、主要事实

张××1978年3月在××镇水产场参加工作,1993年9月聘为干部,编制在县水产局××镇水产站,属乡镇五站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差额拨付。2000年至2005年,张××在××镇水产站共领取财政拨付的工资累计17598.56元。 1999年9月,镇党委研究派张××到××村任党支部书记,并于2000年6月23日下发文件,对于张××到××村委会任职期间的工资问题,当时的镇领导商量后提出让张到村委会领工资,享受村党支部书记待遇,不再在镇财政上领工资,镇政府办公室根据这个意见为张××出具了证明给村委会。自1999年9月至2004年12月,张××在××村委会领取工资总额计23160元,由于近几年村委会经济紧张,张尚有部分工资还挂在村委会账上,没有兑现。

三、调查组意见

综上所述,张××同志属聘用干部,在镇水产站领取了财政拨付的工资17598.56元,又在兼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领取工资,虽有部分未兑现,但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兼职取酬,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被检查期间,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在立案前退赔了兼职的工资,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

1、给予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责令张××退赔从镇水产站领取的17598.56元工资款。

中共××镇纪委调查组

王××(纪委委员) 李××(镇干部) 2006年12月1日

初核报告的格式和写作要求

一、标题:关于×××同志××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或关于××单位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二、基本内容有以下几项:

(一)、线索来源

(二)、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三)、反映的主要问题

(四)、经初步核实查明的情况

(五)、承办人员的意见

三、落款和时间

附样式:

关于群众反映张××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根据群众反映及领导交办,我们于2005年3月22日至6月22日,对群众反映××乡××村党支部书记张××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反映的自然情况

张××,男,1951年5月出生,××乡××村委会人,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任××乡××村党支部书记。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查明的情况

(一)张××冒领侵吞农业税减免款问题。

经查,上级拨下来的农业税减免款24600元,村委会开具了收款收据入村委会的帐,但没有按规定发给群众。虽然张××个人没有冒领侵吞,但是,与财政的有关规定不符。

(二)张××挪用修路款问题。

经查,2002年,××村委会修了一条长约3公里的砂石路,总工程款为15万元,此工程是县交通局直接发包,由付××承包,付××直接与县交通局结帐。村委会从付××手中领取了2万元工程款用于整理路基、排水沟等,村委会开具了收款收据给付××。此事应予以否认。

(三)张××带头违反有关法规,纵容嫁到本村委会的女儿违反计划生育问题。

经查,张××生育了四个小孩,其中二个男孩,二个女孩。二个女儿都已成家,其中一个女儿嫁到本村委会××村,叫张×珍,另一个嫁到本乡××村委会,叫张×玲,张×玲只于1990年生育了一个男孩。两个女儿均没有计划外生育,此事应予以否认。

三、承办人员意见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张××的有关问题,有的与事实不符,但财政拨来的农业税减免款没有发给群众,违反了财政纪律。为此,我们建议对张××的问题立案调查。

初核人:×××(××长)

×××(×××主任) 2005年6月26日

(对“村党支部书记”的称谓写法,不能写成××村委会书记)

立案呈批报告格式和要求

立案呈批报告基本内容:

一、关于×××违纪问题立案呈批报告

二、案件线索来源;

三、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

四、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

五、呈批立案的党纪根据;

六、呈批人员的意见。

附:

1、反映、检举材料

2、初步核实材料

七、落款和日期。

这里提示一个问题:初核报告和立案呈批报告都有“案件线索来源”的问题,以往发现有的写了是“根据群众举报”或“领导交办”,但案卷材料中并没有举报信或领导交办的签批文件等材料,这是我们在办案中没有注意收集,特别是基层纪委,许多案件线索是我们自己主动找来的,或工作中发现的,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我们可以自己写一个情况,或交领导作一批示,将这个材料作为线索来源材料收入案卷。

附样式:

关于张××有关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

根据群众反映及领导交办,我们于2005年3月22日至6月22日,对群众反映××乡××村党支部书记张××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一、被反映的自然情况

张××,男,1951年5月出生,××乡××村委会人,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任××乡××村党支部书记。

二、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问题

经查,上级拨下来的农业税减免款24600元,张××认为村委会比较穷,便同村主任商量确定不发给群众,留给村委会用,于是开具收款收据入村委会的帐。没有按规定发给群众,引起群众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虽然张××个人没有冒领侵吞,但是,与财政的有关规定不符。

三、承办人员意见

综上所述,张××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对财政拨来的农业税减免款不发给群众,违反了财政纪律,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张××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我们建议对张××的问题立案调查。 承办人:××╳(××╳长)

××╳(××╳主任)

2005年6月26日

事实材料及说明材料格式、内容及要求

一、标题:关于××╳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

二、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

三、主要错误事实;

四、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

五、落款:调查组或党组织的名称、日期。

六、被调查人签署对事实材料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调查工作基本结束以后,都要写作一份事实材料,而且必须与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如被调查人拒不签字,可由案件承办人员作一说明附后。事实材料是写作调查报告的基础,事实材料有时不只一次(份)的,由于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后,被调查人提出了不同意见,而且他的不同意见我们又没有证据来推翻、说明和解释清楚,必须重新进行调查,然后在重新调查的基础上又重新写事实材料,又与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先后不管多少次(份)的事实材料,都必须收入案卷。 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主要错误事实: 这里要强调的是要写明错误性质,我们以前发现有的不写明错误性质,等我们进入审理后找被调查人谈话时他不认可,提出的主要原因就是“如果写了什么性质,我就不会签”。

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 这一部分我们往往没有写,这是不对的,因为我们在最后量纪时,本人的认错态度是量纪轻重的情节之一。

附样式:

关于张××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

张××,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进贤县××镇××村委会人,大专文化,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9月转聘干调××镇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1999年10月兼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至今,月工资531元。 主要事实

张××1978年3月在××镇水产场参加工作,1993年9月聘用为干部,编制在县水产局××镇水产站,属乡镇五站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差额拨付。2000年至2005年,张××在××镇水产站共领取财政拨付的工资累计17598.56元。 1999年9月,镇党委研究派张××到××村任党支部书记,并于2000年6月23日下发文件,对于张××到××村党支部任职期间的工资问题,当时的镇领导商量后提出让张××到村委会领工资,享受村党支部书记待遇,不再在镇财政上领工资,镇政府办公室根据这个意见为张××出具了证明给村委会。自1999年9月至2004年12月,张××在××村委会领取工资合计23160元,由于近几年村委会经济紧张,张尚有部分工资还挂在村委会账上,没有兑现。

张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兼职取酬,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被检查期间,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在立案前退赔了兼职的工资。

中共××镇纪委调查组

2007年1月19日篇三:检举报告

关于要求查处“贵溪市周坊乡岭脚村委会上岭村小组

周丽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检举报告

贵溪市计生委:

你好,我们是贵溪市周坊乡岭脚村委会上岭村小组的村民,我村成员周丽英,未婚先孕先后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在此事违反国策的情况下其父周同有(系村委会书记)让其入党,违反相关政策,请求市委组织部予以查处。我已撑握了部分证据和事实,现将具体检举事实如下:

1、周丽英于2005年生育第一胎女儿名叫卢灿,当时周丽英并未与办理结婚登记,当然也未领取准生证,其行为已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于次年即2006年周丽英又生育第二胎男孩子名叫卢近,其二胎前后相距仅一年,又一次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其父周同有任村委会书记刻意隐瞒包庇此事,更有甚者还让其女周丽英于2006年在其二胎刚生下时入党也违反了相关政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公民都应该遵守,周丽英按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般不能发展入党。但村书记周同有以权谋私,于国家政策于不顾,肆意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为此要求市委组织部对此事于以查处,给村民树立一个榜样和说法。

2、以上报告事实都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国计划生育之相关规定,在我村村民中造成恶劣影响,希望贵溪市计生委能够充分重视这一情况,立即展开调查,给我们农民一 检举人: 2011 年 日 个满意的答复。 月篇四:范本)调查终结报告

对以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行为,于***年***月***日立案调查。派***科(分局、总队)干部***、***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证人,查封扣押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生产的设备****台,生产物品***件,包装盒***个,现场抽样***份,并送****质量检验所检验,查封扣押的涉嫌违法生产设备及物品存放于****县***路***号(一般根据案件发生及调查过程写)。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依次列明。

三、违法事实。经查明,*********************。(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销售收入-购进价款=违法所得,即***元-***元=***元。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证据及证明事项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证据有:

证据一:举报材料***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份,证明从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四:证人证言***份,销货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查封扣押的生产设备***台,产品***件,包装盒***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抽样记录***份,***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

证据七:×××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五、案件性质

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已构成**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七、争议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工商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处罚内容等有争议(或分歧),则要将争议(或分歧)内容分别写上;如果没有争议(或分歧),此部分可以省略。

八、处罚依据及建议。根据************(写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规定(要具体到条款项目),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责令其正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从轻、减轻)如下:

(一)没收******;

(二)罚款******元,上缴国库。

××工商局××大队

办案人:××× ×××

××××年×月××日篇五: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0年11月18日,我所巡查人员巡查至xxx街上常春路20号时,发现当事人xxx涉嫌无照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了照相作证据提取,并同时电话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指定由xxx(执法证号:)、xxx(执法证号:)负责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已查清,现将本案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xxx,男,现年47岁 ,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住址:xxxx街上常春路20号,电话:xxxxxx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2010年11月24日,当事人到我所办公室接受了调查人员的询问,主要向其调查了解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的一些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同时还获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0年11月26日,根据当事人交待的违法事实,我所执法人员对其雇用的工人xxxx进行了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水泥彩瓦加工场所的负责人及其做工的一些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1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

(一):2010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水泥彩瓦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摄制的照片4张(附于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且不能提供《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

(二):2010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09年11月份以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的事实及其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及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的违法事实。

证据

(三):2010年11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

(四):2010年11月26日对工人xxx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雇用工人加工水泥彩瓦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09年11月份开始,在xxxx街上常春路20号利用自己场地擅自加工30公分×40公分规格的水泥彩瓦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认识其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和调查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实交待违法事实,有侮改表现,致使取证顺利。这可从当事人能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得到证明。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随着我国行政审批的不断简化、规范和完善,办理营业执照已经不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任何经营主体都应该依法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而当事人在无须取得前臵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2009年11月份以来一直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至使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达11个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调查人员认定其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和存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 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后果,案发后也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有悔改表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中的从轻行政处罚规定。为此,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第11篇:举报材料

补充材料

晋中市煤焦反腐办公室:

2008年河北村在村西口建了一座钢筋水泥桥,是河北村集体投资 31万余元建起的。

同年河北煤矿在这个桥的上方200米处又投资建了一个不到3万元小石桥,是通往煤矿的另一个坑口所用。

2009年全省煤矿资源整合重组(由太原桃园二巷的“佳正”评估公司对河北煤矿进行评估),河北煤矿被省煤运以1.3亿元的评估价收购此矿,而这1.3亿元内却将村已经投资31万余元建的这一座钢筋水泥桥包括在内,整合时被评估为50万元。

评估表证明,这一座钢筋水泥桥是煤矿投资所建,可实际是村集体2008年投资所建。

我对此产生怀疑,这个钢筋水泥桥如果确实是煤矿投资50万元所建,那这50万元的建桥款就是被村长李瑞荣所索取。如果煤矿没有付给村里50万元建桥款,那就是煤老板利用村建的钢筋水泥桥非法诈骗省煤运公司50万元。所以我特向县纪检委举报这事,要求纪检委查清这50万元到底是谁拿了。

和顺纪检委的回答是:“评估公司可没有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煤矿整合还没有结束,此事不能落实。煤老板又说是那个小石桥造价是50万元(因修两次共计价)”。

我是这样看这个问题的:评估公司没有出示评估报告,那该矿的1.3亿元是根据什么让煤老板拿走的?煤老板说小石桥造价50万元,那为什么评估表上是钢筋水泥桥一座50万元呢?两次修桥,第一次是用石头将河槽横砌,最多不超出1万元;第二次建成小石桥(直径1.5米,高2米),最多3万元。怎么这么一个小石桥造价就成了50万元呢?

今天,我特向市煤焦反腐领导反应,希望领导不要让国有资产流失于个人手中。

下面我将河北村村长李瑞荣(被举报人)的情况说明:李瑞荣,男,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人,农民。1959年11月6日生,身份证号是:142423591106063,汉族,高中文化,现任村长。住址,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楼前街南二巷3号。

举报人: 王海文

手机:13834850362

2011年7月1日

第12篇:举报总结

2010年度税收违法案件

举报工作报告

一年来,我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市稽查局和县局的正确领导下,依“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一二六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市局今年工作的部署,加强对举报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努力拓展举报案件来源渠道,以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活动为重点,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促进我县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本年度举报中心工作和案件管理情况,一年来,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受理和记录举报案件,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七户,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受理举报制度的工作要求,认真记录登记,详细填写举报受理台账,并及时报告局长,向检查科移交相关证据质料,保证了举报案件的及时查处。同时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做好举报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和领导沟通,保证了举报奖金的顺利发放。本年度我县境内没有发生总局、省局、市局督办的税收违法举报案件。

二、本年度举报案件情况,我县稽查局举报中心本年度受理的七户举报案件全部是餐饮服务行业,其中有五户是未按规定使用和开具发票案件,有两户是使用了商业定额发票案件。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收集证据资料后,立即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涉案人员开展专项稽查。经我检查人员的认真检查落实,对其中的五户未按规定使用和开具发票案件的涉案人员进行了罚款。

三、举报中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奖金发放情况。我单位没有单独设立举报中心这一机构,县局成立了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和受理人员,稽查局具体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举报工作由稽查局综合科人员兼任,共有三名同志具体负责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我县举报奖金发放是严格按照县局制定的奖金发放制度发放的,举报经查实应给于奖励的,由稽查局填写相关证明材料,举报人持身份证和稽查局开具的材料报县局局长批准后,到县局财务科领取奖金。

四、举报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0年度举报工作已经结束,我县举报中心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努力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耐心解答举报人的问题和安抚举报人员,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举报中心没有自己的编制和人员,我县举报中心一直以来都是由稽查局兼管,稽查局本身专司偷、逃、骗、抗、漏税的查处,人员少,日常工作繁忙,不能抽出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举报中心的工作,都是由选案科的人员兼任,大大影响了举报中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举报中心没有经费,举报中心由稽查局兼管,本身稽查局的经费就很少,刚刚保证了稽查工作的正常运转,从而不能给举报中心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举报中心的运营举步维艰。三是举报奖金的领取非常麻烦,根据县局的规定,举报人领取奖金须持本人身份证,举报证据和稽查局的处理结果。举报很多是匿名或电话举报的,当举报人索要奖金时,我们只能按照规定要求举报人提供齐全东西然后找相关签字后才能领取,举报人往往感觉太麻烦或是不便出身,不是抱怨就是不理解的吵闹,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了举报人的积极性。四是举报往往是简单的发票方面的问题,没有对偷、逃、漏税严重的单位和企业的举报,这说明我们举报宣传工作没有做到家,没有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没有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我提几点建议:

1、管理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制度总是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地加以总结和完善,我县已建立了税务举报案件管理制度,明年,还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并将硬件建设要求纳入制度化管理,逐步实现举报案件信息化、网络化、便捷化,进一步增强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处理能力,提升税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效率。

2、加大举报中心的人力、财力支持,由于举报中心专职人员较少,对查处的群众举报案后期处理结果不能及时回复,在规定的范围内曝光较少。投入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才能保证举报中心更好的开展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3、形成一套简洁高效的举报奖金领取制度,缩短领取的程序和日期,保证举报人及时顺利的领取到奖金,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

4、搞好举报工作的宣传,我们要广泛宣传,大力宣传,要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认识到偷、逃、漏税可耻,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总之,一年来的举报工作有成绩也有不足,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加强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举报宣传力度,鼓励广大群众同涉税不法分子作斗争,努力拓展举报案件来源渠道;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和上级转办案件的监督,严格实行举报案件限时查办制度,对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提高查结率和办案质量,使举报工作真正成为严打偷逃税的重要手段。

第13篇:举报违章建筑

举报违章建筑

尊敬的鸡场村村委会:

我系白云区鸡场村村民陈士勇之妻罗忠敏,我与陈士勇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2年时打算结为夫妻,为解决婚后生活问题,我们于2012年1月19日签定了《房屋共有协议书》,后于2012年3月8日才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应属于婚前财产,应按协议处理,婚后,关于该房子的所有权等相关问题,陈士勇也于2012年4月向我提供了相关亲戚,施工人员的盖有手印的文字材料,证明房屋与他们均无关,由我们做主处理。

后该房屋于2013年初步修建完工,在想要进行确权手续的时候却遇到了困难,因陈士勇不是农村户口,所以无法完成确权,而关于其为居民户口一事,我是婚后才知道的,事先全然不知情,为此我们也做了很多努力,希望能够解决确权问题一事,因土地是婆婆代士珍的,相关部门告知如需确权,则需要代士珍予以委托,但此时,代士珍及当时陈士勇于2012年7月提供给我的关于房屋所有权证明的相关人员均对于材料其实情予以否认,代士珍拒绝提供委托,使得房屋无关得到确权,2012年1月与陈士勇签定的协议也变成一纸空文,这档的欺骗也使得我的经济,生活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共同修筑的位于鸡场村一组白云电视台附近的这一幢两层房屋依然成了违法、违章建筑,另外转让土地给了苏志发和苏明祥修建房屋还有一幢二层楼的违法、违章建筑。而据我了解到,位于岩坡上的土地所有权也如婆婆代士珍的,在该土地上也有无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存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特向您处予以举报,望领导能对其进行调查、公平、公正、分开地对相关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举报人:罗忠敏

电话:18985544684

2013年11月5日

第14篇:举报奖励制度

完善检察机关举报奖励制度的几点建议

检察机关举报奖励制度自颁布执行十余年来,充分发挥了提高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扩大检察机关举报线索的来源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举报奖励制度已和现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需要做出一定的修改和完善。

一、报奖励受理范围的问题及建议

现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是1994年颁布的,将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和“侵权”纳入举报奖励的范围。但是自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上述几类经济案件已经不再属于检察机关的受理范围。检察机关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应当和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相一致,将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几类案件从奖励办法中删除。

此外,奖励举报暂行办法将“侵权”等案件,纳入到奖励举报的范围,也已不适应现在的法制环境。国家赔偿法1995年生效后,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都可以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在实际的案件中,侵权类的案件一般知情人较少,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受害人自身的控告,而非知情人的举报。基于“侵权”案件来源是以控告为主的特性,也建议考虑将这类案件排除在举报奖励的范围之外。

检察机关举报奖励有功人员的受理范围,应当紧紧围绕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调整。对于那些已经不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经济犯罪案件,和已有其他法律进行规范调整的侵权类案件,都可以考虑从举报奖励的范围中进行删除,而将检察机关奖励举报的范围限定于举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犯罪案件。

二、举报奖励标准的问题及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数额发给奖金。

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对举报法纪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二条给予奖励”。江苏省检察院奖励举报暂行办法对奖励的第三条规定为,“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发给奖金,但一般不超过10000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奖励金额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对举报“侵权”、渎职犯罪的有功人员,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三条给予奖励。”。最高检和江苏省检的暂行办法对奖励标准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只对奖励的数额做了一定的限定,没有对举报的情况进行具体分类处理,对举报人的奖励幅度缺乏可操作性。

在实际的案件中,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及其在查办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在坚持原有对共同举报人奖励办法的同时,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时候,可以按照举报人在案件查办中发挥价值大小,进行不同类别的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以及举报人在案件查处中起到的作用,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可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案件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三级:能提供违法案件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根据不同的奖励级别可以制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实行举报奖励数额与法院生效判决中认定的犯罪数额挂钩的奖励办法,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举报有功的三个等级可以分别按判决认定犯罪数额的5%、3%、1%予以奖励,但最低不少于100元。按照级别进行奖励,既可以使对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具有可操作性,也可以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

三、举报奖励发放规定的具体设想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奖金发放的规定为由举报中心负责,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仍然存在。举报奖励发放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奖励的申请和发放时间做出明确,只是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一般在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审理程序结束后进行。”,举报奖励发放规定的不明确容易造成奖励不及时,这与鼓励公民积极举报的立法目的和“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树立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的规定相违背。

在明确举报中心为奖金的发放部门的前提下,举报中心应当在做出案件处罚决定后一个月内,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报检察长审批。检察长应在一周内予以回复。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中心应在回复后一周内,将举报奖金拨付到位,并由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天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励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举报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前往举报中心亲自领奖、委托他人代领或要求举报中心以邮寄方式发放奖金。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刘杨 羌琴

第15篇:举报材料

举报材料

大同市政法委:

我们是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新民村村民,现就我村前任村委会书记刘云龙、现任村委会书记陈学功、现任村委会主任马勇贪污受贿一事特向市政法委举报,望市政法委核实情况,秉公执法。采取强有力措施迅速对此违法乱纪案件作出处理,彰显公平与正义。现将其违法事实举报如下:

一、2000年,我村村委会干部以新农村改造为名义,私自将我村路西住宅18.91亩地卖给开发商,村民委员会账目上只入账每亩54元补偿,经南郊纪检委查证实际上开发商向村委会以每亩105万元的标准支付了补偿款。每亩补偿的款项与村委会帐目实际收取的款项每亩相差99.5万元。这些差值,村民们被埋在鼓里,账上9.5万元的补偿费中,账上只反映出开发商给新民村5万元的补偿费,其余4.5万元账上没有收回,望有关部进行查证。

二、村委会干部利用集体资金给村蹲点干部原新旺乡副书记李晋生购买了两部桑塔纳轿车,价值30余万元。车牌号(晋BU3575晋B52618)李晋生不在新民村蹲点已达十余年,此两部轿车归其所有,经南郊区纪检委查证后,现已扣回两部轿车(证据附后)。

三、2008年大同市政府向我村征地105亩,此征地包括(实际耕地83.88亩,其余20亩是渠道、田埂、路面地)。

市政府以105亩土地价格给予了补偿,而村委会实际补偿村民83.83亩补偿款,剩余20多亩土地的补偿款以虚挂人名的手段将该款项占为己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村全体村民的利益。

四、我村委会财务混乱,帐目不清。例如:村委会的90余间门面房从未与租户签过协议,没有收据长期以本本帐的方式收取费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假捏。再查账中主管人员许生日又补回1.8万元,房租费十余年后才补回,此行为属何种性质。

两届干部以权谋私行为严重,以上事实属实,其问题极其严重,此外还有大量问题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

举报人:

2011年10月27日

第16篇:举报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

邮政编码:

100813 举报电话:

(010)64014567

中央纪委监察部信访室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2号

邮政编码:

100035 投诉电话:

010-6401456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大街甲一号

邮政编码:

100805 投诉电话:010-63035987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大街甲一号

邮政编码:100805 投诉电话:010-63036103

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待室

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

邮政编码:100006 投诉电话:010-65124966

司法部信访处 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大杨家胡同20号

邮政编码:100035 投诉电话:010-66185206

《人民日报》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金台西路2号 邮政编码:100733 电子邮箱:caibian3@peopledaily.com.cn

《工人日报》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六铺炕

邮政编码:100718

电子邮箱:ppzhli@263.net 投

诉电话:010-84134570

《光明日报》

地址:北京市永安路106号

邮政编码:100050 电子邮箱:xwyjb@gmw.com.cn

新华社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街57号

邮政编码:100803 电子邮箱:shszbs@xinhuanet.com

第17篇:举报调查报告

举报调查报告模板

一般来说,调查报告的内容大体有:封面、标题、导语、概况介绍、资料统计、理性分析、总结和结论或对策、建议,以及所附的材料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举报调查报告模板,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举报调查报告模板

奉处领导指示,于七月十八日下午质检部盛青福、田补会、第二执行办屈根武三人就匿名举报*举报内容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举报*中关于“搞走九名监理工程师”,实际情况是这九人均因持假证、不称职等原因被管理处、高驻办开除,与DJN6标监理组长张艳辉无关,举报内容失实;张艳辉妻子作为监理员代管伙食期间管帐问题无据可查。但伙食确实不好,监理人员反映较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责令高驻限期整顿、民主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帐目,防止伙食费被截流、挪作它用而影响整体监理工作。

2、举报*中关于“隧道监理工程师被除名两个月后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实际是隧道监理工程师刘云峰工作到六月二十二日才离开施工现场,七月份人员尚未作统计,因此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举报内容失实;

3、关于第“三”条举报,执行办、管理处清查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是依据现场点名清点,而不是以墙上贴挂照片为准,举报内容失实;

4、关于第“四”条举报张艳辉妻子周桂琴作为监理员无证、无件问题,经查实为助理工程师职称,有培训证复印件(培证字第(98)68608号),九八年五月二十日由西安公路交通大学签发。举报内容失实。

5 关于第“五”条举报张艳辉指使工地老板张德华为其安装空调一事,经查明为张艳辉将1700圆钱交给张老板(因其熟悉销售价格且懂得安装)代买代装,监理工程师马万清在场可以作证,且张艳辉自己保留有收据(因索要发票售价高,故只索要了收据)。

6、关于第“六”条举报“质检部门要求隧道停工整顿,张艳辉不同意停工并指使施工队继续施工对抗质检部门”一事,因无具体日期、桩号位置,不便查阅,经向现场隧道监理工程师(与张艳辉有隔阂)卓江林询问,他说:“我对张艳辉是有意见,但这样的事情没有发生过。”三高驻周高监及施工单位均证明没有发生过这件事。举报查无实据;至于举报中提到张艳辉收受施工单位好处仅属猜测,无据可查。

6、关于第“七”条举报,K161+135桥18号承台反映有严重漏振情况,经高驻办、梁总检查并拍照后分析认为仅属于零星小范围外观缺陷,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7、关于第“八”条举报K160+838桥左幅15号系梁问题,经查阅原始记录实际15—a

3、15—a4分别凿除0、75米和0、825米,实际浇筑砼比设计高出1。658米和1。72米。考虑施工困难因素及结合XX年2月25日管理处下发会议纪要文件,经高驻监理、设计单位同意系梁提高了90CM 。因此举报内容失实。

8、关于第“九”条举报K161+135桥10a1墩柱质量问题,经现场查看,在模板纵向接缝处,宽约1—

1、5MM、5070CM长度、深不超过2MM范围内有轻微漏浆现象,另一侧面积约0、09平方米范围内有三处累计长约0、31米轻微振捣不实接缝,缝宽约0、2MM。调查认为属于轻微质量事故,具有外观缺陷,但不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已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在今后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综上调查结果显示,匿名举保人对工程质量表现出来的关心及对DJJ6监理组监理工作的忧患意识是应该予以肯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在举报的问题不十分清楚或单凭想象想当然的猜测是不恰当和有失真实举报原则的。同时,匿名举报对客观、全面、公正调查和取证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同时无法联系并告知举报处理结果,是不值得提倡的。管理处已建立了畅通的多级举报渠道,应该通过正面积极反映问题,以便举报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监督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调查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

第18篇:举报投诉信

最新举报投诉信

1、本人阮汝辉现再次向全国各地政府、人大、信访、纪检监察、海关、公安警察、检察、法院、司法、工商、税务、劳动、财政、审计、统计等正式举报“联想”和“神州数码”各公司及其店铺从1989至2012年期间涉嫌走私(例如神州数码“苹果门”)逃避税收(没有应纳税额)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征收管理法》和违反劳动法(不按照规定替员工办理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并向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介披露事实真相。

2、本人已提交部分证据“98联想集团公司外埠经营单位财务实施细则”和“联想集团广州公司1999年1月部门工资发放汇总表”及“联想集团广州平台人员编号名单”

2003年10月27日交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收人为黄婉雯(王沅文)小姐(2005年9月30日致电查询时得知,操粤语、扎马尾辫)已转交东区国税稽查局办理。另外还交给其一套单据(盖有公章)复印件,但现在不知所踪。 2003年11月5日交广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签收人为何晓敏女士,其答复是已转交广州市地税稽查局办理。 2003年11月19日交广东省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签收人为陈虹璇和林芬香女士,由其转交稽查局办理,其答复是已转交深圳和惠州及惠阳地税稽查局办理。

2003年11月20日交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由其转交经侦总队办理。

2003年11月26日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收人为小罗先生(从门卫致电时得知)已转交深圳和惠州国税稽查局办理。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MSN中文网https://skydrive.live.com/经济http://blog.ce.cn/博客

13、根据传媒公开报道2008年8月,杨元庆回到北京办理奥运会事项。

14、2008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仍然坚持原来的查处结果,也不肯让本人听取最新的检查报告。

15、2008年9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回复已经结案,还是原来的查处结果,还是没让本人听取最新的检查报告,愿意支付奖金人民币1030元几角几分钱。

16、2008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郭科长和李先生答复该案引起领导重视,重新核查此案。

17、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郭科长和李先生回复是仍然坚持原来第一次查处结果,查无问题,已经结案。本人现郑重声明拒绝领取那奖金人民币1030元几角几分钱(连来回的交通费也不够)并继续向全国各地新闻媒介披露事实真相。

18、根据传媒公开报道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负责稽查业务的前任局长熊某和检查科长张某已经被检察院捉拿归案后由法院定罪判刑。

19、根据传媒公开报道2009年5月28日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柳传志和董事长杨元庆回到北京参加总裁刘军与名模姜培琳的婚礼。

20、本人现在怀疑“联想”涉嫌行贿,使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既利用举报材料趁机捞取好处后包庇“联想”(在查处了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还有马雪征等人偷税、漏税问题后,利用时间性差异,将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等人在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所交个人所得税来掩盖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等人在2004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的偷税、漏税金额,如此类推,直到那几个人死掉不用交税为止)事后千方百计掩盖此事,又利用本人在报表上的签名,克扣吃掉本人的大部分奖金,只给零星奖金利用交差或者利用小数点作弊后交差。

21、本人现要求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立刻发放联想个人所得税案件的奖金十万元。因为本人是2006年9月开始在北京市地税局网站直接投放举报信,而且检查报告和开出税票的期间是2005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所以应该按照2006年度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22、另外本人认为2008年4月1日是杨元庆和马雪征申报缴纳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个人所得税的截止日期,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根据本人提供的2006年10月19日的批准董事服务合约确定杨元庆的2007年薪为HK$29019135元和马雪征的2007年薪为HK$12152104元,收取了杨元庆和马雪征2007年的个人所得税,那就应该支付奖金。如此类推,2009年4月1日,2010年4月1日,2011年4月1日,2012年4月1日北京地税与联想协调商议交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23、从2007年至2012年,北京地税已经根据本人的举报信连续五年收取了联想杨元庆等人的个人所得税,至今尚未支付奖金。

24、本人就算把那些补充证据材料全部烧掉,也不会再便宜税务稽查局内某些为人民币服务的贪官污吏啦,那些腐败分子只会利用本人的举报材料收税(至于其税款是否真正入库则不得而知,可能被私吞了)后克扣吃掉本人的奖金或者为了包庇曾茂朝和柳传志与杨元庆及马雪征而赖账不给奖金。

25、因为从2008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本人曾经十几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举报中心选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直接投放举报信,其中一项内容是举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内部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本人曾经致电最高检举报中心查询,其答复是已经传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处理,所以也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奖金十万元。

26、杨元庆抛售联想股票套现 3082万港元

原创2010一03一18,13:13:45,东方早报记者,周玲

从 3月9日起的三天内,联想集团(00992.HK)CEO杨元庆以及联想另一高管非执行董事马雪征多次抛售个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其中杨元庆套现了约 3082万港元,马雪征也获利300多万港元。联想集团昨天表示,高管此举是个人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本身。

香港联交所资料显示,3月9日杨元庆以每股4.072港元的价格认购271.6万股。当天,以5.344港元的价格抛售321.8万股。3月 10日,杨元庆以5.40港元的价格售出150万股,11日又以5.52港元的价格售出100万股。三次抛股后,杨元庆所持联想股份从0.96%将至 0.9%。

联想非执董马雪征亦于3月9一10日,在场外以每股2.245港元及3.474港元,行使联想147.4万股购股权后,随即于当日在场内以每股 5.3港元及5.371港元减持相同股数,两次交易获利约310万元,所持股份由0.38%降至0.37%。

不过行业分析师也表示,高管选择此时套现是因联想集团股票达到一个阶段性高点,是一种私人理财行为。联想集团股价今年以来持续攀升,从1月初的 4.5港元上涨到了目前的5.5港元左右。虽然离2005年下半年的7港元高位还有距离,但是分析师也认为联想集团股票已经达到阶段性的高位,短期内再上升的可能性不大。从股票买卖来说,目前是出售的好时机。

27、杨元庆抛联想股票,去留又惹悬念 2010年03月18日20:31 【作者:郭祎 来源:新浪】(责任编辑:周志远)

比特网(ChinaByte)3月18日消息日前,香港证券交易所文件显示,联想CEO杨元庆上周连续3天抛售公司股份,套现约3082万港元。

文件显示,杨元庆3月9日以每股4.072港元的价格认购271.6万股。当天,以5.344港元的价格抛售321.8万股。10日,杨元庆以5.40港元的价格售出150万股,11日又以5.52港元的价格售出100万股。三次抛股后,杨元庆所持联想股份从0.96%将至0.9%。

28、联想董事出售170万股公司股票 2010年03月22日20:22 【作者:谷龙 来源:比特网】(责任编辑:彭立睿)

3月22日晚间消息,联想集团(00992.HK)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于今日出售170万股股票。按照每股4.072港元的价格计算,合计套现约692万港元。4.072港元的价格较联想上周五5.47港元的收盘价溢价25.56%。

近期联想高管套现频频,联想CEO杨元庆和非执行董事马雪征多次减持股份,合计套现约5390万港元。于是,关于杨元庆退出联想的猜测再起。

一年多前,受经济大环境影响,联想遭遇滑铁卢,交出了自2005年联想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3年以来最差的一份财报。媒体亦有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杨元庆受业绩影响将离职的报道。其时,另有接近杨元庆的消息人士透露,近年来,杨的身体及精神状况多有不佳,常常把自己一个人关进硕大的办公室,一呆就是一天。但几天之后,联想集团发布一则40多字的澄清公告,称杨元庆离职的消息,属不实报道。2009年2月,面对联想集团在IT制造业上的利润下滑和海外市场上的困局,柳传志临危复出。柳传志复出后再任董事局主席,杨元庆改任CEO一职,联想集团重现“杨柳配”格局。

29、杨元庆增持7.97亿股联想股票,市值33亿港元2011-6-17新浪财经18:30罗亮

新浪财经讯 6月17日下午消息,联想集团CEO杨元庆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他已经从联想控股购得7.97亿股的联想集团股票,其个人持有的联想集团股票占公司已发行股票的份额由此增加了8个百分点。在此次交易之前,杨元庆拥有约7000万股的联想集团股票权益,占公司已发行股票约0.7%。按照联想今日4.17港元的收盘价计算,7.97亿股股票价值33.2亿港元。交易后,联想控股占有联想集团34.82%的股权,仍为单一最大股东。

新浪科技讯 8月18日上午消息6月联想集团宣布CEO杨元庆从联想控股购得7.97亿股的联想集团股票,其个人持有的联想集团股票占公司已发行股票的份额由此增加了8%至8.7%该笔交易的细节是:每股收购价格为3.95港元,交易总额为31.5亿港元(约4.038亿美元)。联想集团今天以5.040港元开盘,随后股价呈现小幅下跌趋势。过去52周,该股最高价格为5.72港元,最低价格为3.90港元。

阮汝辉发表评论:杨元庆究竟是从哪里得到31.5亿港元约4.038亿美元(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挪用公款或者贪污)后收购联想集团股份?(按照香港法律就涉嫌所拥有财产与职务不相符,收入与所拥有财产不相称,收入与支出不平衡,挪用公款和贪污则可以参考创维黄宏生案例)应该让其交纳个人所得税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天涯http://yuanruhui.blog.tianya.cn博客http://yuanruhui.tianyablog.com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个人。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二款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三款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该规定执行。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一款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MSN中文网https://skydrive.live.com/?cid=e12c481e36428d68&group=0&sc=documents敬请点击下载和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支付奖金。

联想涉嫌利用企业团体年金逃税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MSN中文网https://skydrive.live.com/?cid=e12c481e36428d68&group=0&sc=documents敬请点击下载和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支付奖金。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介绍

新闻来源:中国企业年金网2008年01月11日

一、实施企业年金的背景

联想实施企业年金是由内外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实施企业年金是联想的国际化战略的需要。联想通过收购IBM PC部门一跃成为全球性PC领导企业之后,国内外员工退休保障的巨大差异,让联想的管理层意识到了中国员工养老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欧美、日本、香港等地,员工都有配套的补充养老机制,例如香港的强积金计划,而国内员工的补充养老却是一片空白。

其次,现有的社会保障无法满足联想退休员工的生活水平需求。在建立企业年金之前,联想已经为员工建立了优厚的福利保障制度,但是一直以来联想员工退休前后的收入差距问题没有解决——员工在职期间收入越高,退休后的生活落差将越大。

再次,联想保留和吸引员工的需要。联想成功的关键之是人才,联想之所以一步步走到今天,正是因为联想一直都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发现和保留,注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联想企业年金的建立有利于激发内部员工工作积极性,吸引外部优秀人才加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最后,国家对企业年金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为联想解决薪酬结构性问题提供了思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颁布为联想探索补充养老方式提供了思路和解决方案。2005年6月,联想企业年金计划内部正式立项,经过确立方案,甄选供应商、员工沟通等高效有序的推进。2006年4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年金方案备案,6月又通过了基金合同报备,至此,联想企业年金计划成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颁布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第0001号备案的企业年金计划!

正是在这些相关政策的指导下,联想企业年金计划才得以如此顺利的进行。可以说,联想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是联想国际化人力资源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保留激励现有的员工将起到巨大的作用,对吸引外界的优秀人才加盟,尤其是国际化人才加盟联想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运作机制

联想依据年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获得企业年金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公开招标。最终,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成为联想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招商银行成为联想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嘉实基金成为联想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

(二)缴费方式

联想企业年金属于缴费确定型计划(DC),公司与员工共同缴费。企业缴费部分按国家规定从公司福利费中列支,员工以个人定级工资为缴费基数,税后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公司缴费比例与公司上年度的经营业绩挂钩。联想集团所有符合加入资格的正式员工均可志愿加入。对工龄超过3年以上的员工,联想还在计划启动当期为其启动了一次性特别缴费,以奖励他们对联想的历史贡献。

(三)投资策略

联想年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是以员工自愿为原则,具有安全性、稳定性和收益性的特点。即,要在保证年金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年金基金运作的稳定性和收益性。因此,在投资品种上,根据我国政府对年金投资的严格限量监管模式,进行差异化的投资比例限制,并为不同风险偏好和收益追求的员工设计了两类不同风险与收益的组合供选择:保本组合和稳定增长组合。由公司来设计具体投资组合,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自由选择,最大化满足了不同员工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收益测算

在实行企业年金计划之后,联想员工退休后收入将达到退休前三年平均工资的60~70%,即替代率60~70%.例如,假如一个员工在退休之前他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如果未加入联想年金计划,他每个月能得到的养老金可能只有1320元(22%,的替代率)。但是如果他加入联想年金计划,他退休之后预计每个月将大约可以拿到:3960元/月(66%;的替代率);这个替代率水平已经达到了国际上公认的比较令人满意的水平。一般来说,替代率达到60%以上才能保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注:以上数据仅仅是预期估计测算,不代表真实达到的水平。)

三、遇到的问题及经验共享

企业年金在国外已经是非常流行的养老补充方式,但在中国还是新生事物,因此,在市场环境方面尚未完全成熟。联想作为企业年金001号,遇到一些难题,同时也有一些经验可以分享。

(一)遇到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关于个税方面的问题,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政策出台,例如:企业年金是税前缴纳还是税后缴纳,如果税后缴纳,是否领取时不必再纳税,年金的收益部分(尤其是企业缴费归属个人的部分)是否纳税,等等。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早日推出个人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年金转移方式

目前,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还比较少,如果员工离职后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只能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如果企业年金能够实现人才机构代为管理,将使年金运作流程更为灵活。

(二)经验体会

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体会到以下几点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成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与员工的深入沟通是年金计划开展的重要前提。在年金计划启动前,我们与广大员工进行了深入而充分的沟通,向大家介绍了年金计划的具体内容、实行办法。得到了他们对企业年金——这一国内领先的养老保障理念和创新举措的高度理解和认同。这为我们后面的展开工作和具体操作奠定了良好的员工基础。

其次,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标选择专业的年金服务机构是联想企业年金计划顺利实施的保障。联想年金计划正式的公开招标从2005年9月到11月,历时近2个月,每种角色都有四家以上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参与竞标。我们之所以最终选择平安养老、招行、嘉实作为联想企业年金的服务供应商,主要是因为从公司实力、投资风格、市场形象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这三家企业均与企业年金管理要求相符合,并在具体方案中显示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阮汝辉发表评论:联想集团究竟有多少员工能够工作满30年后退休呢?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法律http://blog.chinacourt.org/?11020会计http://yuanruhui.blog.esnai.com/博客 首份企业年金计划落户联想职工养老金可涨两倍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2006 年7 月10 日

7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份企业年金计划落户联想,按照该计划,联想员工的养老金将会涨2倍!而今年初,广州市劳动保障局也向全市推行企业年金,不过目前全市参加的企业仅10家左右。好事缘何多磨?专家认为与税收等优惠政策尚未到位有关。企业年金让员工退休后“双薪”专家建议,企业年金对职工缴纳部分的优惠应更清晰。

一、成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年金可由企业出资,也可以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中大君融理财中心副主任毛丹平对记者表示,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应由三个支柱构成:

第一,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是由企业自愿发起,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如企业年金);

第三,是以个人储蓄为主的个人养老保障,如商业保险、个人工资存款。

不过,从目前来看,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不乐观。据了解,我国由政府财政支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着严重资金缺口和压力,急需建立私人养老保障机制作为补充。

二、跳槽后仍可享投资收益

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后,一些大企业开始尝试将企业年金作为员工的薪酬福利计划之一。

根据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设定诸如缴费比例,理财产品选择等参数。方案审批通过后,企业年金将为员工的退休生活增加一笔不菲的收入。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首家试点银行——招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年金还有一个好处是:如果员工跳槽,新进入的企业也建立了企业年金,他可以办理转移;如果没有建立,该员工可继续放在原账户中,和原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享受投资收益。因为投资管理人对应的是整个企业的大账户,所以离职员工不需要缴纳投资管理费用,只是承担账户管理人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相对投资收益微乎其微。

三、根据广州市有关政策,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也可随合同转移。广州仅10企业初尝年金

今年初,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向全市推行企业年金,作为今年一个重点工作。

据了解,广州目前企业年金推广情况仍显缓慢,参加企业仅10家左右。按照规定,企业可从工资总额中拿出4%作为企业年金,用作养老保险的补充,并且这笔资金为税前列支。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记者了解到,企业年金基金由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支取资金。

四、专家建议 还需税收优惠政策到位

据专家介绍,在国外,企业年金之所以能成为稳固的职工退休金第二支柱,避税是直接驱动器。但是,我国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的法规仍存空白,目前唯一的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目前,广州、上海、北京等22个省、市、区已发布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5%.

不过,太平人寿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则认为,地方政策中的工资总额是个笼统的概念,在具体操作时较模糊,而且仅局限于企业缴费层面,关于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税惠,以及居民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应该如何征税的问题尚缺少明确的规定。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杨学连也曾对记者表示,企业顾及利润,在无优惠的政策出台前,自然不会对补充养老保险那么积极;另外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部分也没有免税,运作收益还需要缴纳利息税。这让本来是件好事的企业年金在目前看来还是“水中泡影”,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五、关注焦点 年金会否给员工造成负担?

员工每月按8%缴纳社保,之后还要缴纳企业年金,负担是否过大?太平人寿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指出,其实员工缴纳的基数、比例都不高,不会给员工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相反通过企业年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才能全面构筑现代人的养老“铁三角”。

据悉,目前对于企业和职工的缴纳比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时下大多数企业都采取了各自出资1比1的方式。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在企业年金的费用上,企业缴纳的费用不得超过上年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个人两者的总和不得超过六分之一。

该人士还指出,根据测算,如果通过社保获得的每月收入能达到你退休前月收入的50%,而企业年金又能弥补20%,那么个人就无须弥补商业保险。不过疾病、意外等风险却无法通过企业年金弥补,因此员工可根据需要补充商业保险。

六、年金个案:个人每月缴100元30年工龄可多拿十几万

以联想企业年金计划为例,联想集团出资金额与员工出资金额的比例为1比1.据测算,一个加入年金计划后在联想工作30年的员工,若退休前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则退休后获得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联想企业年金的养老金收入之和约为4000元/月,基本上能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不参加,则只能获得1300多元的社会养老保险金。

某大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总监黄小姐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一位员工去年一年的工资总额是72000元,现在每月从工资中划出100元存到其个人的企业年金账户中,同时企业为他存300元(缴费比例为1比3)。如果不计年收益,不计工资涨幅,那么30年后,这位员工退休,一次性可拿到100(元)×12(月)×30(年)+300(元)×12(月)×30(年)=144000元。

事实上,企业年金是按照前一年平均工资比例划走的,工资随着职工工龄、级别等每年上涨,年金缴存也会上涨;另外企业年金以信托的形式进行市场化管理。投资管理人会根据企业的特征为企业设计年金投资方案,比如稳定收益债券型年金产品等。这无疑会让职工的企业年金逐年水涨船高。

阮汝辉发表评论:联想集团究竟有多少员工能够工作满30年后退休呢?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http://blog.chinaunix.net/space.php?uid=20472182博客http://blog.chinaunix.net/space.php?uid=20538500敬请自行下载

联想涉嫌利用企业团体年金逃税

投保退保戏法频频上演团体年金险成为企业避税通道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李旭芬

上海报道企业团体年金保险是一种补充养老计划,是由企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障之外通过保险的方

第19篇:举报奖励制度

内部举报制度

为了加强“资产高压线,廉政零容忍”力度,公司特推出举报制度,鼓励举报。

1、公司鼓励员工举报一切对公司财物有害的行为。

2、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凡举报查证属实者,根据情节严重性,奖励举报者3-100分行政分。

3、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

4、做好保密工作。举报人只可以向公司稽核防损部举报,接受举报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能向任何人泄露举报人姓名、电话号码。向举报人核查情况和兑现奖金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稽核人员泄露举报人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扣罚行政分10-100分。

5、稽核人员接到举报后,开始进行调查,经过核实后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奖励。

6、本制度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第20篇:举报奖励制度

Xx镇反邪教举报制度

1、设立反邪教工作奖励基金,每年财政拨出一定经费对反邪教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2、对举报邪教人员有进京滋事苗头、聚集闹事、非法串联、非法传播,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3、投诉举报热:1234568,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应抓住要素,问明情况,询问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投诉理由及被投诉举报人的相关情况。

4、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下达指令,根据具体情况,快速反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调查核实。

5、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投诉举报人必要的答复和解释,属于我工作人员责任的。

xx镇综治办

2014年4月8日

向税务局举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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