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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2 15:09:0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发布日期】2013-07-02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3年7月2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七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前款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省级以下预算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

第九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送采购计划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

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在代理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业务。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

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第十七条 开标(报价)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开标(报价)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价格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 (一)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四)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五)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六)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七)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获得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以及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

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工作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录音录像设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至少保存2年。

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废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一)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二)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货物、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以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三)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一次性报价进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出具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书面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当事人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情况或者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 (四)供应商之间约定放弃投标(报价)或者中标(成交);

(五)供应商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并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报价); (六)其他恶意串通的行为。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也可以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已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回避;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者自行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节约的财政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书面投诉,并列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

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

(二)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当事人,全部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或者超过投诉有效期的,视为无效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不予受理;

(三)投诉材料不齐全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限期补正,无法告知投诉供应商或者投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投诉;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认为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投诉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四)核准与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的代理资格和业务范围;

(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采购文件编制等组织实施情况; (四)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五)实际采购价格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差异情况; (六)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察。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进行采购的; (二)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 (三)违规收取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 (四)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

(五)采购文件具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的; (六)违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七)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社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在本行政区域内1至3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业务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的; (二)违规收取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

(三)采购文件具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五)违规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 (六)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

(七)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拒绝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的;

(四)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者有恶意串通等其他违规评审行为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采购;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确定的,重新组织采购;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乡镇一级政府采购纳入县级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二)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2篇: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书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书

申请人:XXX

时间:2011年9月30日

敬爱的院系领导:

你们好!我是XXX的学生XXX,中共预备党员,现为XXX班的学生。作为XXX学院的学子,我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进入大学这两年多以来,我已经明显感觉到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进步。作为一名21世纪的大学生,我深知,当今社会竞争如此之激烈,要想成为一个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综合素质过硬,且有所专长。也正是如此,两年多以来,我始终严于律己,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向着既定目标不断努力奋斗!我认为我在各方面均符合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条件,故提出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

一、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作为学生我始终牢记: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在过去的两年中,我刻苦学习。努力务实,抓紧分分秒秒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同时博览群书,拓宽知识面。如此的刻苦学习和努力拼搏让我能够在各项成绩中都跻身于班级、年级前列,也让我对自己有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标。入学以来我先后获得“二等奖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一等奖奖学金”、“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同时通过了全国高等学校非专业计算机水平考试、全国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等。看着自己用汗水换来的成绩,我知道自己在不断进步,但又深知这点努力是不够的,需要持之以恒再接再厉,以取得更大的进步。

二、思想进步、紧跟党走

大学是人生成长的重要阶段,我特别注重思想的发展和成熟,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一直以来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2009年9月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理念基本纲领,表现优异成为第一批发展对象。此后,时刻以中共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先进正确的思想和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永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更是严格要求自己,力争做到工作中任劳任怨时时处处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积极跟随党组织开展“结对子帮扶计划”,参观青岛革命烈士陵园等。永远保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党的工作路线,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时刻关注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形势,以及国内外的局势变化,并在大二下学期正式成为一名预备党员。

三、工作出色、认真负责

从入学以来我一直在学生会工作,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学生会愈来愈好。在工作期

间:我始终以“服务他人,快乐自己”为宗旨,真正做到为老师、同学服务。经过一年多的细心工作认真学习,在2010年9月份当选为XXX系学生会副主席。此后的工作中我继续认真勤恳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自己的宗旨和热心诚恳、乐观向上的工作态度,认真做好每一件任务,并积极配合院、系和班级的各项工作,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好评。在此期间,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同时,在2010年院第十一届大学生文化艺术节上表现突出,获得“突出贡献”一等奖。

四、知识面广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只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是不够的,还要多方面培养个人素质,我积极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活动中积极调动大家,并且注重同学们的团结精神,因此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多次获奖。

2009年11月7日,组织市南义工队成员为邹城白血患儿詹享臻小朋友募捐,总共募得善款6322元;

2010年5月,被评为2009---2010年度“优秀共青团员”称号。同年,参加学院团委组织的“服务社会 实践青春”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挂职锻炼活动,并获得2010年暑期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

2011年7月,参与第四届全国外贸技能大赛,作为大赛志愿者一对一组负责人,并获得2011年暑期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

两年多的大学工作与学习让我的各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提高,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也将一如既往,精益求精的工作和学习。所有这些收获促使我提出这次申请,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它将是对我学习与工作的进一步肯定。

我始终坚信:永不言弃,否则对不起自己!轻言放弃永远都不是我的选择,我相信有努力总会有收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11年9月30日

推荐第3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13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七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 第九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送采购计划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

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

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第十七条 开标(报价)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开标(报价)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价格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 (一)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四)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五)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六)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七)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获得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以及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

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工作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录音录像设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废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一)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二)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货物、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以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确定;(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三)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一次性报价进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出具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书面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当事人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情况或者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 (四)供应商之间约定放弃投标(报价)或者中标(成交);

(五)供应商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并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报价);(六)其他恶意串通的行为。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也可以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已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回避;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者自行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节约的财政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书面投诉,并列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

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二)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当事人,全部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或者超过投诉有效期的,视为无效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不予受理;

(三)投诉材料不齐全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限期补正,无法告知投诉供应商或者投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投诉;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认为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投诉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四)核准与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采购文件编制等组织实施情况;(三)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四)实际采购价格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差异情况;(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六)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察。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进行采购的;(二)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

(三)违规收取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四)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

(五)采购文件具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的;(六)违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七)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社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的;(二)违规收取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 (三)采购文件具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五)违规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 (六)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

(七)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拒绝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的;

(四)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者有恶意串通等其他违规评审行为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采购;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确定的,重新组织采购;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乡镇一级政府采购纳入县级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二)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1]

推荐第4篇:省政府报告

全面把握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要求和浙江实际,今年我省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突出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按照“调结构、抓转型、重投入、兴实体、强改革、优环境、惠民生、促和谐”的思路,着力推进“三大国家战略”、“四大建设”、“五大统筹”,切实增强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普惠性和可持续性,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一是必须“突出把握好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稳,就是要坚定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创造性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进,就是要抓住机遇、克难攻坚,力争在实施“三大国家战略”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上取得新进展,在经济转型升级上实现新突破,在深化改革开放上迈出新步伐,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取得新成效,推动经济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实现较快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不断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二是必须“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今年我省经济增长速度初步定为8.5%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均在8.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预期目标为4%,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节能减排完成国家确定的目标要求。经济增长8.5%的安排,一方面体现较快,即高于全国7.5%的增速,高于“十二五”规划的增长8%的目标;另一方面体现平稳,更为客观地反映经济走势。这个目标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留有余地,有利于我们把经济工作着力点放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改善民生、和谐社会建设上来。

三是必须进一步理清思路。调结构,抓转型。要着力优化需求结构,促进投资合理性增长,努力扩大消费者需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加快形成“三大需求”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格局。要着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要着力优化城乡结构,加快破除城乡分割的体制机制,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和一体化发展。同时,还要着力推动社会转型、政府转型、企业转型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做到以转型促发展,以转型促和谐。

重投入、兴实体。要突出抓好投资载体建设,把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产业聚集区、农业“两区”和科技城建设作为投资的主阵地。重投入要突出科学发展、转型升级向导,重点抓事关长远、经济支撑力强的战略性投资,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的全社会的比重。实体经济是一个地区国民经济的根基。要高度重视实体经济发展,完善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资源要素更多的向实体经济领域集聚,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大力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省外浙商更多地回归投资实体经济,鼓励民间资金更多地投向实体经济,在全社会营造脚踏实地、勤劳创业、实业致富的良好氛围。

强改革、优环境。要加强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总体规划,抓住时机尽快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强县扩权、扩权强县强镇,切实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综合改革、地方金融创新发展等。加快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着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使经济发展更多地建立在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基础之上。要重点推进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商务环境、融资环境、法制环境、治安环境和舆论环境建设,全面改善浙江发展环境,努力形成鼓励创业创新、推进科学发展的良好局面。

惠民生、促和谐。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完善促进增收、扩大就业、加强社保等政策措施,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办成一些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得实惠的好事实事,努力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要落实好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部署,把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更好结合起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举措,努力在和谐中凝聚力量,在和谐中推进发展,坚定不移地走物质共同富裕,精神共同富有的发展之路。

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

龙年开春,全省民营经济大会在杭隆重召开。这是继 首届世界浙商大会之后,我省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发提升的再次动员,充分表明了省委,省政府的信心和决心。

浙商及民营经济,是浙江经济发展的发动机,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探路者。改革开放30多年来,广大浙商和民营企业一路破荆斩棘,创造一个又一个的奇迹,实现了一次又一次的飞跃。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60%以上的生产总值、60%左右的外贸出口、50%左右的税收和解决了90%以上的社会就业。特别可贵的是,遍布全球各地的1000多万浙商,用生动实践锤炼了“踏尽千山万水,说尽千言万语、想尽千方百计、吃尽千辛万苦”的“四千”精神,开创了“白天当老板、晚上睡地板”的浙商作风,塑造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创业,特别能创新”的浙商品格,树立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勇担责任”的浙商形象,积淀了“义利双行,工商皆本”的浙商文化。这已经成为我们浙江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文化软实力,是一笔永久的精神财富。我们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过去浙江经济发展的成功,得益于广大浙商和民营经济;今后浙江经济继续走在前列,还是要靠广大浙商和民营经济。

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必须坚持解放思想为先。浙商和民营经济发展源于思想解放,思想解放一次,民营经济大发展一轮。民营经济要大发展大提升,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始终坚持和落实好“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经济人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等科学论断,好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必须坚持制度环境为要。制度环境是最重要的生产力。浙商成长和民营经济发展得益于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下一步的大发展大提升还要大力破除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政策障碍和准入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努力创造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充满活力的发展机制。

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必须坚持优化服务为重。服务决定成效。既要以更宽广的胸怀鼓励浙商走向世界,创业创新闯天下,更要用诚挚的真情感召浙商、服务浙商,使之扎根浙江,反哺家乡,合心合力强浙江。各级各部门要急基层企业之急,想基层企业之想,政银企联手,产学研结合,着力破解融资难、投资难、创新难、盈利难,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充足的阳光、空气、土壤、雨露和养分,努力让民营企业经济上有效益、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

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必须坚持创业创新为本。创业创新是浙江发展的基本经验,是浙商最优秀的品质,也是浙江精神的核心。今后,要更加尊重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负责的态度践行“两创”总战略,一心一意做大做强实体经济,努力开创富民强省的新伟业。

今天我省已经进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新阶段,已近站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起跑线。我们要按照习近平副主席“两个结合、五个相统一”和张德江副总理“扎根浙江”重要指示精神,以等不起的紧迫感,坐不住的责任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做到工作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关爱到位,坚定不移推进民营企业大提升,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大发展,加快聚集天下浙商巨大能量,合力共推浙江继续走在科学发展前列。

浙考应该掌握的时事政治——常识必备

应该掌握的时事政治

一、十七届五中全会(2010年10月15日至18日)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1.制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是时代的要求,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新特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基本要求是: 1)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构建扩大内需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2)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推动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3)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5)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工作 1)扩大内需战略 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以水利为重点。 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有序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2)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构筑区域经济优势互补、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发展格局,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以大城市为依托,以中小城市为重点,逐步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3)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4)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5)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0年12月10日) 1.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加强自主创新,切实抓好节能减排,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2.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 1)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明年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取向要积极稳健、审慎灵活,重点是更加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把稳定价格总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可持续性和内生动力。 2)推进发展现代农业,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 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3)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协调性和竞争力。 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 4)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机制。 缓解群众在居住方面遇到的困难,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 5)加大改革攻坚力度,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要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要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努力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6)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拓展国际经济合作空间。

三、中央一号文件(2010年12月31日) 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新世纪以来第8个中央一号文件,是新中国成立62年来中共中央首次系统部署水利改革发展全面工作的决定。 1.“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已屏蔽,想办法跳过屏蔽将直接禁言]邦的大事”首次将水利提升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 2.“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未来10年水利投资将达4万亿元,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按照目前全国每年土地出让金收益算,10%就是700亿元左右。”

四、两会 2011年3月3日,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开幕,2011年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 政府工作报告: 1.“十一五”时期的回顾 “十一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9.8万亿元,年均增长11.2%,财政收入从3.16万亿元增加到8.31万亿元。 2010年,对外贸易总额达到2.97万亿美元。 中央财政“三农”投入累计近3万亿元,年均增幅超过23%。 五年全国财政教育支出累计4.45万亿元,年均增长22.4%。 2.“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经济增长预期目标是在明显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年均增长7%。按2010年价格计算,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将超过55万亿元。 加快发展服务业,服务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提高4个百分点。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城镇化率从47.5%提高到51.5%。 扎实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6%和17%。 要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坚持把增加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人均预期寿命提高1岁,达到74.5岁。 3.2011年的工作 今年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左右; 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 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也是促进经济均衡发展的根本途径和内在要求。 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

4、常委会报告 吴邦国委员长向大会报告工作。 吴邦国他庄重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五、南苏丹 苏丹总统巴希尔2月7日下午正式宣布接受苏丹南部公投最后结果——苏丹南方与北方的分离。苏丹人民解放运动在2月13日举行的政治局会议上确定公投后将与北方分离,即将建立的新国家国名为“南苏丹”。 2011年7月9日,南苏丹正式宣布独立。2011年7月14日,联合国大会以鼓掌方式一致通过决议,接纳南苏丹共和国为联合国第193个成员国。

六、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 2011年3月28日,第三个“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 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座谈会5月2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出席座谈会并讲话。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和原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北京签订了“十七条协议”,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

七、金砖国家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4月14日在海南省三亚市举行,中国国家总书记、巴西总统罗塞夫、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印度总理辛格、南非总统祖马出席。这次会晤的主题是“展望未来、共享繁荣”。发表了《三亚宣言》。

八、第六次人口普查 全国总人口为1370536875人。其中:普查登记的大陆31个省区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1339724852人。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十年增加7390万人,与1990年到2000年的十年之间人口净增长量1.3亿相比,减少了约5600万人,年均增长率降低了0.5个百分点。十年人口数字的变化反映出,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以控制,人口素质不断提高,城镇化进程步伐加快,同时也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在加快、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等挑战。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人口数量排在前五位的是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和江苏省。

九、首个县级国家综合改革试点 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全面启动。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政府5月6日在义乌市召开会议,共同部署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十、税法修改 个税起征点将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 十

一、总书记七一讲话 辛亥革命结束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成就)对推动中国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但也未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的悲惨命运。( 一)、成就

1、三件大事 第一件大事,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 第二件大事,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第三件大事,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创、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成就 1)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大理论成果。一大理论成果是毛泽东思想,另一大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这一制度体系,就是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面对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继续前进,开创工作新局面,赢得事业新胜利,最根本的就是

1、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2、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3、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党建

1、回顾90年中国的发展进步,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

2、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

3、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全党同志必须牢记,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我们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4、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

5、我们党目前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四大考验,同时还面临着“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四大危险。

(三)、建设

1、经济建设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

2、政治建设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3、文化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过程。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坚定理想信念。要在全体人民中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要坚持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加强对青少年的德育培养,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社会建设 推进社会建设,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

(四)、外交 中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我们将继续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

(五)、两个宏伟目标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经济 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39798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3%。 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占世界的比重,从2005年的5.0%上升到2010年的9.5%。 十

二、文化

1、中国旅游日 自2011年起,每年5月19日(《徐霞客游记》开篇日)将被确定为“中国旅游日”。

2、李娜 6月4日晚,李娜以2∶0战胜卫冕冠军意大利选手斯齐亚沃尼,夺得法国网球公开赛女子单打冠军,象征着网坛最高荣誉的苏珊?朗格伦杯第一次刻上了亚洲选手的名字。

3、世界遗产 法国巴黎当地时间6月24日晚,第35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同意中国杭州西湖文化景观成为世界遗产。这是我国第41处世界遗产。

4、深圳第二十六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 8月12日晚在广东省深圳市隆重开幕,国家总书记出席开幕式并宣布本届大运会开幕。 十

三、科技

一、2010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师昌绪 著名的物理冶金学家、材料科学家、战略科学家。

2、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振义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终身教授,上海血液学研究所名誉所长。

二、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已跃居世界第四,总数位列美国(44855件),日本(32156件)和德国(17171件)之后。

三、载人深潜 中国载人深潜下潜试验完成了既定目标,最大下潜深度达到5057米,创造了中国载人深潜新的历史。

四、国际医学大奖美国拉斯克奖 2011年临床研究奖授予中国中医科学院终身研究员屠呦呦,以表彰她“发现了青蒿素一种治疗疟疾的药物,在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挽救了数百万人的生命”。这是中国科学家首次获得拉斯克奖。

五、诺贝尔奖

1、生理学、医学奖 美国科学家布鲁斯?博伊特勒、生于卢森堡的法国籍科学家朱尔斯?霍夫曼以及加拿大科学家拉尔夫?斯坦曼,以表彰他们在免疫学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

2、物理学奖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索尔?佩尔马特,出生于美国而拥有美、澳双重国籍的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教授布莱恩?施密特,以及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教授亚当?里斯。 三位科学家对超新星的观测证明,宇宙在加速膨胀、变冷,这一发现“震动了宇宙学的基础”。佩尔马特领导的一个研究小组于1988年开始研究超新星,施密特领导的研究小组于1994年也开始这一工作,里斯在施密特的小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化学奖 2011年诺贝尔化学奖授予以色列科学家丹尼尔?谢克特曼,以表彰他“发现了准晶”这种材料。

4、经济学奖 此次问鼎2011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两位都是美国经济学家,他们分别是纽约大学教授托马斯?萨金特及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克里斯托弗?西姆斯,他们是因对宏观经济影响的研究而获此殊荣。此前,全球著名金融经济信息提供商汤森路透曾公布了年度汤森路透引文桂冠得主名单,来预测今年诺奖经济学类的得主。

5、文学奖 今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瑞典诗人托马斯-特兰斯特罗默(Tomas Transtr?mer)1931年出生于瑞典斯德哥尔摩,著有诗集十余卷,作品曾被翻译为三十多国文字,曾获得多次国内外文学奖。1954年出版第一本诗集《诗十七首》,引起瑞典诗坛轰动,成为五十年代瑞典诗坛上的一件大事。

6、和平奖 利比里亚女总统有非洲“铁娘子”之称的埃伦?约翰逊?瑟利夫、有“和平斗士”之称的利比里亚活动家莱伊曼?古博薇以及也门记者兼妇女权益活动家塔瓦库?卡曼(三人分享2011年度的诺贝尔和平奖。 诺贝尔委员会赞扬这三位女性采取非暴力形式为维护妇女的安全和权益而进行斗争,并全身心投入和平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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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四)动态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

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

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

(九)其他监管事项。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独立评价;

(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四)按照评标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五)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打分和评审,提出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方面解答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按照批准采购计划金额确定。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9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技术复杂、竞争激烈的重大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聘请部分外省知名专家。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应商须知;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六)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七)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与谈判相关的响应性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九)谈判日程安排; 十)合同条款和格式;

十一)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推荐第6篇:山东省政府批复《潍坊港总体规划》

山东省政府批复《潍坊港总体规划》

http://www.daodoc.com 中国港口网 2012-2-2 10:43:00 评论(0)条

潍坊新闻网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日前,省政府正式批复了《潍坊港总体规划》。

山东省政府批复的《潍坊港总体规划》,对港口性质及港口功能作了进一步明确,指出潍坊港是我省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是潍坊市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港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我省建设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半岛蓝色经济区的重要支撑。潍坊港以散货、杂货运输为主,积极发展集装箱和客滚运输,具备装卸存储、中转换装、运输组织、临港工业、通信信息、综合服务及现代物流等多种功能。

《规划》指出,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方案,本次共规划港口岸线49.4公里。港区划分及各港区功能定位:潍坊港主要港区为潍坊西港区、中港区和东港区等3个港区,形成“以中港区为主,西港区、东港区为辅,相互协调、错位发展、分期开发”的港区分布格局。原则同意《规划》对各港区的水域、陆域的规划布置及港界的划分,同意潍坊港各港区集疏运通道、供电、给排水、通信等生产辅助设施及港口支持系统、环保措施的规划方案。(记者孙克义通讯员丛炳登)

推荐第7篇:山东省政府受到全国绿化委员会

山东省政府受到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通报表彰

---美国白蛾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8月17日,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了“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会议”。山东省等五省(市)人民政府被表彰为“全国林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单位”、我省姚文生等10名同志被表彰为“全国林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先进个人”。会议全面总结了“十一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2008—2010年各地松材线虫病防治目标责任履职情况,国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了《2011—2013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书》,安排部署“十二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

会议强调:“十一五’’以来,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重视下,取得了突出成绩。地方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双线’’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强化,防治机制创新得到深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成效明显,有力地保障了全国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贸易交流,推动现代林业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成效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省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其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列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全面落实防控责任。采取高位推动,力口强部门协调,严格责任追究措施,特别是加大防治资金投入,推进飞机防治,联防联治,全省基本实现有虫不成灾,为做好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树立了榜样。”

推荐第8篇:山东省政府贯彻落实第十次党代会精神

省政府今天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学习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府工作,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落到实处。

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王军民,省委常委、副省长才利民,省委常委、副省长孙伟,副省长夏耕、贾万志、张建国、王随莲出席会议,省长助理周齐,省政府秘书长蒿峰参加会议。

姜大明指出,学习贯彻好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重要的政治任务。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大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大会确定的奋斗目标上来,把行动落实到大会部署的各项任务上来。

姜大明强调,落实好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从政府工作的角度讲,必须突出做好“转、调、创”三篇文章,集中精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要抓好九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工业要坚持不懈地实施“双轮驱动”战略,服务业要坚持不懈地抓跨越发展,不断推动产业向高端提升。二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要深入实施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规划,落实好十大农业产业振兴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提高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三是加快实施重点区域带动战略。加快蓝黄“两区”建设步伐,强化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强化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特色园区建设,强化未利用土地开发和集约用海。要进一步提升济南建设水平,落实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方案和实施意见,促进和支持沂蒙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四是加快自主创新步伐。要更加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科技与产业融合,更加突出培养吸引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创新山东”建设。五是加快改革发展,推动对外贸易转型升级。六是加快生态山东建设,切实抓好节能减排任务落实,突出抓好南水北调沿线治污、小清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加快造林绿化和湿地建设。七是加快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集中力量落实好文化惠民、服务群众各项实事,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文化改革创新。八是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35件民生实事,统筹抓好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继续抓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九是加强政府机关党的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

姜大明指出,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扩大消费需求,搞好煤电油运协调。要突出抓好“三夏”生产,夺取夏粮丰收。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突出抓好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姜大明强调,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的要求,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谱写山东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

推荐第9篇:山东省政府委托培养研究生保证书

山东省政府委托培养研究生保证书

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录取学院:录取专业:

本人自愿接受山东省政府委托培养(省府委培)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并保证做到:

1.在山东大学攻读学位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学校培养要求完成学业。

2.毕业后一般在山东省内自主择业。如在报考公务员及其他就业过程中遇到不能在山东省外的地区落户等问题,本人愿承担一切后果与责任。

3.本人在选择省府委培后,保证不再更改录取类别。

4.如由于本人原因退学、被取消或开除学籍,本人负责赔偿已支付的委托培养经费。

5.本人自愿承担因录取类别为省府委培所产生的其他后果与责任。

6.本保证书自本人签字后生效。

保证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此保证书须于2009年5月25日前交送或寄送至所报考学院)

推荐第10篇:广东省政府报告

广东去年GDP超4万亿 达中等收入国家水平

辉煌十一五

昨日,省长黄华华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十一五”时期取得的成就,规划了“十二五”努力的目标,并对今年的工作安排作了具体部署,承诺具体办好十件实事。

报告摘要

经济综合实力实现新跨越。预计2010年全省生产总值45636亿,比上年增长12%,是2005年22557亿元的2倍,先后超过新加坡、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均生产总值达46990元,折合近7000美元,进入中等收入国家地区行列,在2007年提前三年实现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标。

报告解读

预计去年GDP达45636亿元

本报讯 (记者任珊珊、陆建銮、林霞虹、刘旦、徐静、李少威、王鹤、曾向荣、练情情)昨天,省长黄华华在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预计去年全省GDP达45636亿元,比上年增长12%。去年广东人均GDP近7000美元,已达中等收入国家水平。

广东经济总量相继超过“亚洲四小龙”中的新加坡、我国香港,2007年首次超过我国台湾地区。从2005年开始,广东GDP增量首次超过韩国,但总体经济规模仍有一定差距。根据韩国企划财政部2011年1月4日公布的初步统计结果显示,韩国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6.1%,达1140万亿至1150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6.7万亿元左右。

粤面临国际国内双重竞争压力

“必须看到,除了在GDP总量上与韩国存在一定差距外,广东经济发展也存在局限之处。”昨天下午,列席珠海团分组会议的广东省发改委副主任鲁修禄表示,广东经济外向度高,产业链低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在这些方面有必要向韩国取长补短。韩国除了拥有汽车制造、电子等优势产业外,自主创新能力也超过广东。

记者获悉,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的《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中指出,作为延续20年的国内经济总量“领头羊”,广东当前竞争压力加大。草案指出,随着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内陆省区后发优势开始显现。”在长三角和环渤海各省市的追赶下,地位、持续发展能力和体制创新能力都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原有优势逐步减弱,新的优势尚未形成。

“广东需要超越强者,但单凭传统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必须寻找新的途径。” 鲁修禄强调,要实现超越,必须通过转型升级,保持可持续发展。

省统计局:

粤经济总量连续22年居全国首位

本报讯 (记者叶卡斯 通讯员邱俊、王丽莹)经国家统计局核定,2010年,广东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5472.83亿元,比“十一五”目标高出689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2.2%,比全年预期目标高3.2个百分点。广东省统计局昨天发布消息称,广东经济总量连续22年居全国首位,占全国比重为11.4%。

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超两成

调查显示,2010年广东三次产业结构为5.0:50.4:44.6,第三产业比重比2008年提高0.3个百分点。

省统计局表示,“三驾马车”动力相对均衡,市场驱动型投资逐步成为主要动力。2010年,广东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6113.19亿元,增长20.7%。房地产开发投资3659.69亿元,增长23.6%;其中经济适用房投资增长55.9%。

消费增长保持强劲。在汽车、家电、家具、旅游等消费热点带动下,居民自主消费动力较强,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均在17%以上。2010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414.66亿元,增长17.3%。进出口明显好于预期。2010年广东进出口总值低开高走,下半年屡创单月历史新高。全年累计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7846.6亿美元,增长28.4%,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26.4%。

报告摘要

谈成绩

预计亿元生产总值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129亩降到56.5亩,降幅达56%„„“三旧”改造成效突出,近三年投入改造资金超过1900亿元,完成改造项目1800多个,涉及面积约9万亩,节地率达42%。

经济效益明显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4000亿元,比上年增长36.5%,是2005年的3.4倍。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415亿元,比上年增长17.3%,年均增长17.1%,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进一步增强。

五年共淘汰落后钢铁产能1275万吨、水泥产能5782万吨,关停小火电1221万千瓦。

以竞争方式安排资金扶持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加大合作共建力度。预计34个省产业转移园协议入园项目达2000个,协议总投资约4500亿元;2010年实现产值1850亿元,比上年翻番。

珠三角一体化取得实质性进展。以广佛同城化为模范,加快建设广佛肇、深莞惠、珠中江三大经济圈,推动各市交通对接、年票互认、环境联治、规划衔接。

说不足

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发展中长期积累的总量大而人均不高、经济结构不合理、城乡区域发展差距较大、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经过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凸显:经济对外依存度过高,内需动力依然不足;产业层次仍处于世界产业链的中低端,核心技术和高端人才缺乏;资源环境约束突出,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改善民生任务繁重,人口、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的压力加大。同时,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机关作风建设有待加强。我们对此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报告解读

提高单位土地GDP产值

加快和规范“三旧”改造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管理与决策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陈建指出,最近几年,国内和广东都开始关注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值问题。原来,广东是粗放式的发展,但土地没有那么多,而且,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破。发展到现阶段,土地资源不足成为制约广东经济发展最大的瓶颈。因此,注重亿元生产总值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迫切的要求。

为了增加用地,一方面要节约用地,另一方面要推进“三旧”改造。“三旧”改造涉及到利益分配,关系到社会稳定。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颁布,因此报告提出加快和规范“三旧”改造,完善和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双转移”成效显著

给欠发达地区一个发展机会

产业转移园建设,对于经济欠发达的东西北地区,是一个发展的机会,直接带动了当地工业经济比例的提升。

肇庆市委书记覃卫东接受采访时称,以肇庆高新区为例,2002年这里还是一个年年被水淹的低洼农用地块,8年后的今天已经变成了全省产业转移的示范园区,并被评为国家级高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覃卫东介绍,肇庆高新区目前引进了两家大型企业,一家投资100亿元左右,另一家投资130亿元左右,都是国内乃至世界有一定影响的大企业集团。肇庆高新区每年的增幅都达到四五十个百分点,预计在2020年将形成4个产值1000亿元左右的主要产业,其他产业加起来1000亿元,总产值超过5000亿元。

作为产业转移输出方,东莞市长李毓全也表示,东莞制定了一整套的政策,用于支持与省内欠发达地区共建的产业转移园发展,如大朗镇和信宜市共建的毛织产业转移园,产值每年都以较快速度增长。

推动区域平衡发展

“升级无止境,转型无穷期”

“最富裕的地方在广东,最贫穷的地方也在广东。”说起广东区域发展的差距,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张帼英这样说。她认为,尽管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依旧很大,有些地方甚至越来越大。部分地区基础设施差,经济没有多大发展,群众生活也没有多大改善。

对此,省人大代表、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认为应该坚定不移地推动区域平衡发展,防止珠三角和省内东、西、北部地区的差距继续扩大。“广东的最大问题就是地区差距太大,珠三角占了全省经济总量的86%,东部、西部、北部地区这么大的地方,加起来的量却很小。如果落后地区经济上不来,缺了席,就谈不上整体的‘幸福广东’。”

对于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刘志庚认为,要坚定不移地调整产业结构。产业结构调整非常艰难,因为涉及利益的重组,但是不能因此而不积极调整。“现在已经开了一个好头,经济危机的发生,让企业感觉到不调整不行,晚调不如早调,慢调不如快调。”但是,随着危机过去,刘志庚认为,部分干部的“传统发展思想”又开始复归了,对于招商引资又开始“来者不拒”了,这种思想必须马上丢弃,否则前面的调整效果就要被抵消掉。“升级无止境,转型无穷期。现在转型成功了,可能过两年又显得落后了,又要转型。”

此外刘志庚认为,产业结构调整不仅仅是珠三角的事情,东部、西部、北部地区也要调,主要应该在招商引资上把好关,不能来者不拒。 报告摘要

新增一批以两院院士、973计划首席科学家为代表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12个高水平创新科研团队和15名科技领军人才;率先开发工业设计师等260个新职业工种。

报告解读

开发260个新职业工种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杨英表示:过去说七十二行行行出状元,现在社会分工更加细化,像

工业设计师、软件开发师等都属于新的职业工种,开发一些新的职业工种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民众就业。

报告摘要

珠三角建成全国首个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大力推进绿道网建设、村镇整治等,珠三角2372公里省立绿道网全线贯通,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到12.5平方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70%。

报告解读

珠三角建成环保模范城市群

2010年10月28日,东莞通过国家环保部验收,成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意味着珠三角所有城市都成为了“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首个“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诞生。

而2010年全省2372公里绿道建设的完成,进一步将珠三角城市的生态环境推向更高层次。

“2000多公里绿道,说完成就完成,很不容易!”省人大代表、东莞市长李毓全说,如此快速完成,正好说明了这一工程很符合广大百姓的期盼,得到了基层的积极响应。

李毓全认为,绿道不光是一个休闲工程,对广东整个生态环境、城乡环境的发展,都将起到理念上的推动作用。他认为,绿道建设对扮靓一座城市、宣传一座城市至关重要。为此他表示,东莞完成了省立绿道的建设,还将规划建设市里和镇里的绿道,以及社区绿道。

省人大代表、省住建厅厅长房庆方说,绿道的意义在于将城市里以及周围的绿化、公园、景区连成一张网,让大家能够方便到达。“绿化不仅是用来看的,还是用来用的,有了绿道网就让市民可以很便捷地使用它。”他表示,今年将进一步完善绿道网的建设,主要是配套好驿站、绿化等基础设施。同时将探索建立绿道的维护经营机制。“绿道也要可持续发展。”

此外房庆方透露,接下来还要进一步推进宜居城乡、宜居社区、宜居村镇的建设,作为打造幸福广东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11篇:江苏省政府报告

代省长 李学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工作回顾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我们在中共江苏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统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全省总体上达到省定全面小康指标,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迈出新步伐。江苏的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十一五”时期,是积极应对复杂多变形势、全省综合实力跃上新台阶的五年。我们坚持科学发展导向,好字优先、又好又快推进经济发展。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全面落实国家扩内需保增长的一揽子计划,见事早、判断准、行动快,迅速出台了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外经贸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较快扭转了经济增速下滑趋势,呈现出创新引领、增长较快、质量提升、结构优化、后劲增强、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0903亿元,年均增长13.5%;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从3046美元提高到7700美元。财政总收入11743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408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482亿元,年均增长18.6%,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大拉动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3187亿元,年均增长21.5%,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达64.2%。进出口总额4658亿美元,其中出口2706亿美元,均创历史新高。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治淮一期工程基本完成,通榆河北延工程全线通水通航,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具备送水出省条件;电力供应能力进一步增强;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超过4000公里,路网密度居全国前列,沪宁城际高速铁路建成通车,长江过江通道达到7个,建成连云港15万吨级深水航道,亿吨港口达到6个,苏南硕放机场改造工程竣工,淮安涟水机场建成通航,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十一五”时期,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的五年。坚持调高调优调强取向,制定十大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启动实施新兴产业倍增、服务业提速、传统产业升级计划,产业结构明显优化。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1224亿元,比“十五”末增长1.2倍。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由24%提高到33%。新兴产业引领新一轮增长,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六大新兴产业销售收入超过2万亿元,占工业销售收入的2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40%,比“十五”末提高5.1个百分点。物流、金融、旅游等服务业快速发展,苏南地区出现服务业投资超过制造业投资的新态势,南京形成“三二一”产业发展格局。大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产学研合作向纵深发展,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4%,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1%。区域创新能力在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评价中连续两年保持全国首位。节能减排力度加大,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均完成“十一五”目标。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重要进展。太湖湖体水质持续改善,确保了饮用水供水安全。生态建设深入推进,森林覆盖率和城市绿化覆盖率分别提高到20.6%和42%。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护耕地、保障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气象预测预报、地震监测工作和防灾减灾能力得到加强。

“十一五”时期,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的五年。全面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措施,连续七年保持“三农”投入增加、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好形势。2010年粮食总产647亿斤,高效农业面积占耕地面积三分之一,农业增加值由全国第六位上升为第三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显著提高。深入实施农村实事工程,解决了1275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大力促进农民就业创业,五年转移农村劳动力227万人,转移比重提高到66%。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步伐加快,城市化率达到57%,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大幅提升,28个县(市)进入全国百强县行列。苏南提升、苏中崛起、苏北振兴步伐加快,苏北五年承接500万元以上产业转移项目过万个,主要经济指标增幅连续四年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苏北苏中经济总量占全省比重五年提高1.8个百分点。全省整体纳入长三角区域范围,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沿海地区发展步入快车道。积极做好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和青海工作,支援四川绵竹灾后恢复重建三年任务两年完成。

“十一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体制机制不断创新的五年。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所有制结构进一步优化,国资、民资、外资各展所长,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取得新进展,民营经济发展取得新突破,129家企业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实施财力下倾的新分税制财政体制,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地方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2010年地方金融资产达到1.5万亿元,占全省金融资产总量四分之一以上。直接融资渠道拓展、规模扩大,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加快发展,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139家。价格改革稳步推进,物价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省市县政府机构和乡镇机构改革基本完成,扩权强县改革有序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化,重大综合改革试点稳步开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实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覆盖、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全覆盖、网上行政监察全覆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待遇绩效挂钩全面实行。77%的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启动。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五年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100亿美元,占全国的四分之一。新增10家国家级开发区,各类开发园区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境外投资快速增长,对外工程承包保持全国领先。

“十一五”时期,是民生显著改善、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坚持民生优先,着力办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现实的利益问题。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年均增长10.2%和8.2%。城乡居民就业稳定增加,五年新增城镇就业58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实现城市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应保尽保。着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安全网,五大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均突破千万,社会保障待遇不断提高,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实施脱贫攻坚工程,362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行,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率先进入大众化阶段。高校、科研院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公共卫生事业加快发展,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加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顺利实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范围不断扩大,有线电视和农家书屋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取得新成绩。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我省体育健儿在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上取得优异成绩,成功举办第十七届省运会,第二届青奥会落户南京。扎实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网络逐步健全。扩大基层民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信访工作,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和社会治安大防控体系不断完善。加强市场监管,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考核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国防动员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稳步推进,优抚安置、拥军优属、军民共建活动成绩显著。民防、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对台事务、档案、史志、参事工作取得新进展,妇女、儿童、青少年、老龄、残疾人、红十字、慈善事业取得新进步。

各位代表!“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在中共江苏省委坚强领导下团结奋斗的结果。我代表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向驻苏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和人民警察,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关心江苏建设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我们不仅在应对挑战中取得了超出预期的发展成果,而且积累了在复杂环境中推动科学发展的宝贵经验。一是坚持科学发展,突出又好又快的鲜明导向,奋发有为、迎难而进,加快全面小康和基本现代化进程。二是坚持改革开放,以深化改革突破体制束缚,以扩大开放增创发展优势,不断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活力。三是坚持创新引领,以结构调整培育新的增长点,以自主创新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四是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切实增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五是坚持民生优先,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让人民群众更加普遍、更加充分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是经济结构性矛盾还比较突出,产业结构仍然偏重,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增长粗放的状况尚未完全改变。二是发展的协调性需要继续增强,全面小康建设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城乡二元结构仍是制约统筹发展的突出问题,区域协调发展的任务还很艰巨,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还不相适应,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还比较大。三是社会建设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还不适应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以及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等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增多,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四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够到位,依法行政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少数政府工作人员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急功近利、铺张浪费和消极腐败现象。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存在的这些问题,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十二五”时期的目标任务

各位代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省政府制定了“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已经提请大会审议。纲要(草案)全面提出了我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经本次大会审议批准后,省政府将作为施政的依据,认真付诸实施。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综观国内外形势,我们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加快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江苏沿海地区发展战略加快实施,为我省更好地发挥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拓展了空间,增添了动力。“十二五”时期,也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我们必须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清醒认识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切实增强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克服不利因素影响,努力把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胡锦涛总书记不久前要求江苏“继往开来,坚持‘两个率先’,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为江苏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十二五”时期,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以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强大动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大力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创新驱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经济国际化、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六大战略,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在科学发展道路上铸造新的辉煌。

“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全省综合经济实力、自主创新能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苏南等有条件的地方在巩固全面小康成果基础上率先进入基本现代化。到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左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万元。经济结构更加优化,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48%左右,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0%。科技创新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2.5%,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以上。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水耗下降和二氧化碳、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森林覆盖率达到22%。城乡区域发展更趋协调,城市化率达到63%,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三大区域协调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苏北地区人均主要经济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改革开放不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新突破,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10%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社会建设和管理全面加强,人民群众普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民主法制更加健全,依法行政能力显著增强,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再上新水平。

实现“十二五”发展目标,必须牢牢把握主题和主线。坚持把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为发展的主题,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确立发展和富民的鲜明导向,努力使社会生产力有更大发展、综合实力有更大提升、人民生活有更大改善。坚持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主线,以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以自主创新为主要驱动力,加快实现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转变、粗放式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发展一体化转变。

实现“十二五”发展目标,必须深入实施六大发展战略。把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战略,统筹推进科技强省、教育强省与人才强省建设。把创新驱动战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促进城乡互动发展、共同繁荣。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三大区域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增创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实现“十二五”发展目标,必须认真落实重点任务。提交大会讨论的纲要(草案),对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作出了全面部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构建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服务经济为主体、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农业为基础的现代产业体系,率先基本建成创新型省份。二是千方百计扩大内需,充分挖掘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巨大潜力,大力推进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局面。三是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四是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为突破口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以提升区域协调发展水平拓展发展新空间。五是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努力使江苏的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人居环境更优美。六是着力深化改革开放,加大改革攻坚力度,全面提升经济国际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三、2011年主要工作

2011年是“十二五”发展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从总体上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利条件很多,同时面临的形势也十分复杂。世界经济复苏的基础仍不牢固,经济运行不稳定因素增多,物价上涨压力加大,外贸出口形势不容乐观,节能减排要求更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还很艰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紧迫性进一步凸显。我们既要坚定发展信心,把握机遇、用好机遇,又要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积极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紧扣主题主线,突出创新驱动,着力改善民生,注重统筹兼顾,全力以赴稳增长、转方式、控物价、惠民生、促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8%以上,实际利用外资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0%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左右;节能减排指标完成好国家下达的任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4%。左右。

实现今年发展目标,要把握全局,突出重点,着力做好十个方面工作。

(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加大对结构调整、自主创新、“三农”、民生和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和融资平台管理。着力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保持信贷总量稳定增长。

加强物价调控监管。把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主要农产品、基本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和储备。严格控制政府管理的调价项目。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坚决查处恶意炒作、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落实低收入群体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加大经济运行调节力度。强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做好运力调度和运输管理工作,加强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供应,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需要。加强劳动力供需衔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和市场拓展问题。

积极扩大消费需求。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努力培育消费热点,拓展城乡居民多样化消费,完善促进消费增长的长效机制。改善居民消费条件,优化城镇商业网点布局,加大农村市场开拓力度,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型流通业态。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推进流通领域追溯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权益,着力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大力优化投资结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投资稳定增长,重点保证在建、续建重大项目的资金需求。集中力量组织实施200个重点项目,规划储备一批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项目。在产业方面,着力推进一批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在民生方面,加快推进一批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在生态环保方面,积极推进一批节能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在基础设施方面,以铁路、机场、港口、能源、水利、信息为重点,加快推进宁杭、宁安城际铁路、京沪高铁江苏段、铁路南京枢纽站、宿淮铁路、泰州大桥、南京四桥、禄口机场二期、苏南硕放机场改扩建、苏中江都机场、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整治、南水北调一期、新一轮治淮治太等重点工程建设,全面提升现代化建设的支撑能力。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用地、节能、环保、安全等准入标准,坚决控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深入实施新兴产业倍增、服务业提速、传统产业升级“三大计划”,着力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扶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加快产业优化升级,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适应国际需求结构调整、国内消费升级和科技进步新趋势,促进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集聚,推动新兴产业产品规模化市场应用。围绕纲要(草案)提出的发展新兴产业的目标任务,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示范基地和省级开发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的集聚带动作用,推进技术创新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做强做大新兴产业。

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水平提升,使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着力提升商贸、旅游、健身、养老、社区和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改造提升制造业。着力优化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让更多的“江苏制造”上升为“江苏创造”。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全社会信息化水平。继续实施“百项千亿”技术改造工程,加大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力度,重点促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等产业优化升级,全面改造提升纺织、冶金、轻工、建材等产业,推动主导产业向高端发展。鼓励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三)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要大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着力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大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增加研发投入,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和研发队伍。实现政府引导性投入稳定增长、企业主体性投入持续增长、社会多元化投入快速增长,力争全社会研发投入超过1000亿元,其中企业研发投入超过800亿元。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培育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深化产学研合作。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源头作用,加强基础性、前瞻性和共性技术研发,突破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创新和研发活动的组织、技术成果推广和产业化机制上取得突破,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力争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以上。增强开放式创新能力,通过合资、购并和建立海外研发机构,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提高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持南京建设长三角地区重要科技创新中心。积极推动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构筑创新高地、人才高地、产业高地。

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构建新型科技投融资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作用,积极吸引境内外各类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扩大创业投资规模。鼓励金融企业扩大科技贷款规模,设立专营机构,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科技企业债券等金融产品,鼓励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着力构建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全面实施人才规划纲要。设立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奖励专项资金。深入推进“十大人才工程”建设,加快培养和集聚高层次科技人才、高素质管理人才、高技能实用人才,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用为本、人尽其才,创新体制机制,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创优营造良好环境。

(四)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扎实做好“三农”工作。围绕保障农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中心任务,继续加大“三农”投入,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各项政策,落实好“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新增高效农业面积300万亩,其中设施农业面积80万亩。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建设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市场体系,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强化农产品质量管理,确保消费安全。加强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深入实施六件实事工程,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巩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坚决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集中整治。

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着力提升特大城市、大城市功能,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县城和重点中心镇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继续完善道路、供水、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线管理,提高城镇吸纳人口、集聚产业、扩大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加快建立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大力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一体化,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积极开展户籍制度、公共服务等改革试点,有序推进有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城镇。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健全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优化村庄布局,有序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

(五)提高区域协调发展水平。

实现沿海开发新突破。充分发挥沿海城市、港口、岸线、空间资源和政策等优势,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推动沿海地区开发开放和跨越发展。加快推进沿海港口群建设,开工建设连云港30万吨级航道工程,推进连云港至盐城铁路、南通至上海铁路、临海高等级公路、崇启大桥、盐河航道整治、通榆河东台至长江段航道等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加快实施泰州引江河二期、泰东河等水资源工程建设。大力发展临港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建设沿海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有序开发利用滩涂,深化部省合作,加快实施滩涂围垦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盐城条子泥匡围一期工程。加快沿海开发投融资平台建设,发行沿海开发企业债券,设立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并投入运行,积极争取建立沿海发展银行。

培育区域发展新优势。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与省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相结合,加强沿沪宁线、沿江、沿海、沿东陇海线产业带建设。加快苏北振兴步伐,大力推进产业、财政、科技、人才“四项转移”和南北共建开发园区,落实好支持宿迁实现更大突破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徐州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快淮安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不断增强苏北发展内生动力。大力推动苏中崛起,加快与苏南融合发展,继续实施跨江发展和江海联动,彰显区域特色,构建新优势。全面提升苏南发展水平,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

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发展一体化。完善合作体系,创新合作机制,深化多领域合作。推进高速铁路网、城际轨道交通和机场体系、干线航道网建设,加强沿海、沿江港口间的资源整合和分工协作。推动长三角北翼城市群规划建设,发挥苏锡常在长三角一体化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宁镇扬一体化发展的推进力度,促进南京建设成为长三角辐射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要门户。继续扎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六)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坚持源头控制、科技支撑、严格监管“三管齐下”,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上扩能项目。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减排,重点做好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大力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的节约型城乡建设。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推进节约用水,积极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培育低碳产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促进企业和全社会节能减排。

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加快实施“清水蓝天”工程。全面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太湖流域水质持续改善。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快建设南水北调江苏段和通榆河“清水走廊”。加大主要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力度,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河湖水域保护,继续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整治和备用水源地建设。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加大建筑工地、道路运输扬尘和工业粉尘烟气治理力度,减少大气灰霾污染。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扩大农村环境整治范围,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开展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和重金属污染专项治理。积极推进绿色江苏建设,新增造林80万亩和森林抚育150万亩,新增城市绿地34万亩。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山体保护复绿、工矿废弃地恢复治理工程。

广泛开展生态创建活动。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加快实施公益性生态文化工程,开展新一轮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建设环太湖地区生态城市群。积极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模式和低碳生活方式。

(七)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新突破。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激励作用,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积极引进总部性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创新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鼓励地方金融加快发展,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向县域延伸,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和各类产业基金,支持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在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方面,重点推行居民阶梯式水价、电价改革,稳步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在所有制结构调整方面,加大国有企业资源优化整合力度,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企改革,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统筹推进收入分配、社会领域和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改革。推进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和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无锡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宿迁区域协调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等项试点。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评价考核体系。

提高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实施更加积极主动、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调整出口结构和优化进口结构并重,更高水平“引进来”与更大步伐“走出去”并重,进一步增强对外开放的领先优势。提高一般贸易、服务贸易、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重,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大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加快建设苏南服务贸易产业带。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能源原材料进口。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加大招商选资、招才引智力度,吸引外资企业总部、研发、营销、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落户我省,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更多地投向苏北苏中和沿海地区。进一步创新利用外资方式,营造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提升开发园区产业集聚和科技创新功能,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走出去”步伐,完善企业对外投资的支持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收购研发机构、营销网络、知名品牌及上市融资,建立资源开发基地和生产加工基地,开拓经济国际化新空间。

(八)更大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按照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启动实施城乡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为基本方向,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认真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实施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非义务教育学校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与绩效挂钩。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快构建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自主创业,使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加强政策扶持,增加转移性收入,加快经济薄弱地区富民和困难群体增收进程。规范分配秩序,努力缩小收入差距。

稳定和扩大就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城乡并举,保持就业形势稳中向好。认真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继续做好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促进平等就业,加强劳动关系协调,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稳定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基础上,着力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全面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稳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困难企业职工、大学生参加医保,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城镇拆迁居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城镇拆迁居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加强各种保障制度的衔接,全面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高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健全教育、医疗、临时生活等救助制度。发展慈善事业。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大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力度,加快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建设,优先保证用地供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和政策体系。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落实市县政府住房保障主体责任,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城镇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继续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宅比重。严格落实差别化的住房税收、信贷等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坚持政府保障与市场供给相结合,逐步形成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九)大力发展社会事业。

加大文化强省建设力度。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深入推进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全面提升公民素质。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文化共享工程社区基层服务点建设,创建国家和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加强重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以出版发行、网络媒体、影视动漫为重点的文化产业。广泛开展科普活动。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文学艺术、档案史志事业。做好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公共体育事业,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支持南京做好青奥会筹备工作。

加快教育现代化步伐。落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大教育投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深化素质教育,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特别是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基础教育高水平普及、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等教育内涵提升、终身教育体系加快形成。启动实施国家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建设高校优势学科。大力造就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大政府对公共医疗卫生发展的投入力度,抓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所有县(市、区)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积极推进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建立和完善人口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整合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资源,推广“一委一居一站”社区管理模式,积极打造15分钟社区管理服务圈,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社会志愿者积极性。加强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兴媒体的管理。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完善重大政策制定和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推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制度化,着力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深入开展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安全事故隐患、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环节“三项排查”,努力消除各种不稳定不安全因素,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深入推进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全面推进公安等部门信息化建设,严密防范、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解决好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问题。落实特殊人群帮教措施,切实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下转A3版

上接A2版 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作用。加强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推进“双拥”共建活动,提高优抚安置水平。

各位代表!民生是为政之本。今年我们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办好十件实事:一是加大就业扶持力度。新增城镇就业100万人以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6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5万人。健全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大力促进农民就业创业。购买5000个公益性岗位,开发18000个就业见习岗位,支持经济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二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15万套(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6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万户,完成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20万户,解决45万户家庭的住房困难。三是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落实低保标准增长机制,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以上。四是实施城乡居民健康工程。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200元,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5%。扩大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扶持经济薄弱地区44家县(市)医院和200家中心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解决280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五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为小学生每生每年750元、初中生1000元,普通高中、高校每生每年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分别提高到1500元、3000元,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从2011年春季学期起,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费。六是推进文化惠民。扩大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范围,进一步做好向经济薄弱地区送书、送戏、送电影工作,农村有线电视入户率超过77%。七是进一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新建和改建农村公路3000公里,改造农村公路桥梁1000座,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96%以上。八是加强养老服务工作。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健全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服务体系。向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新建200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九是加大助残力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重残补贴金制度,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特别救助。十是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工程。实现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四、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切实增强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为各类经济主体创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把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心放在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上,制定出台强化公共服务的政策措施,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提高把握大局、促进发展、履行职责、服务人民的能力。

着力提升行政效能。巩固和扩大机构改革成果,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绩效管理制等制度,使政府机构运转更为规范协调、工作更加便民高效。扩大政务公开范围,提升政府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水平,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努力实现权力运行规则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提高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评估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决策程序不合法、政策措施不合理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的行为。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把严格依法办事贯穿于政府工作各个环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重视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集中精力抓落实,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切实改进会风、文风,用更多的时间调查研究、真抓实干。突出重点抓落实,按照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一件一件分解责任,一项一项落到实处。深入基层抓落实,体察民情,倾听民声,尽心尽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深入推进廉政建设。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加大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查处力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按中央规定加强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活动,严禁公费出国出境旅游。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和“小金库”专项治理。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廉政意识,带头落实廉政准则,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情,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地用在民生改善上。我们要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勤勉尽责,清正廉洁,进一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各位代表!实现“十二五”发展目标,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有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江苏省委的坚强领导,有改革开放以来奠定的坚实基础,有全省上下同心同德、和谐奋进的良好局面,我们对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协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加快富民强省、“两个率先”步伐,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把江苏的明天建设得更加美好而努力奋斗!

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江苏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2011年2月16日)

2010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稳增长、调结构、抓创新、惠民生各项工作,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转变发展方式取得显著进展,发展质量进一步提升,民生得到持续改善,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在科学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一、综

经济运行高开稳走、持续向好,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初步核算,全省实现生产总值40903.3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539.6亿元,增长4.3%;第二产业增加值21753.9亿元,增长13.0%;第三产业增加值16609.8亿元,增长13.1%。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区域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次产业增加值比例调整为6.2∶53.2∶40.6。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提升,全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30354.8亿元,增长38.1%,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33%,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实现服务业增加值16731.4亿元,增长13.0%,占GDP比重为40.9%,提高1.0个百分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增长,六大新兴产业全年销售收入达20647亿元,比上年增长38.0%。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实现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份额达65.2%,其中私营个体经济比重为40.2%,分别比上年提高1.1个和0.8个百分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水平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2∶1,收入差距是全国较小的省份之一。三大区域均呈较快发展态势,苏中、苏北大部分经济指标增幅继续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39%。

图1 “十一五”时期地区生产总值与增长速度

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实施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全年关停化工生产企业403家,累计关停5034家。完成“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的总目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上年削减3%和2.2%。太湖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年末林木覆盖率达20.6%。

物价水平上升。全年居民消费价格上涨3.8%,涨幅比上年提高4.2个百分点。食品价格上涨7.4%,其中猪肉上涨2.6%、油脂上涨3.3%、鲜蛋上涨7.7%、禽上涨6.3%、鲜菜上涨17.7%。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7.3%,其中纺织业上涨10.7%、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上涨16.7%、医药制造业上涨5.4%、化学纤维制造业上涨16.1%、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上涨14.5%、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上涨18.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涨7.2%。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12.8%,其中燃料动力类上涨19.6%、黑色金属材料类上涨10.3%、有色金属材料和电线类上涨18.4%、化工原料类上涨17%、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类上涨3.1%、农副产品类上涨10.8%、纺织原料类上涨7.6%。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4.2%。

表1 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情况(%)

图2 “十一五”时期居民消费价格涨跌幅度

就业形势稳定。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着力解决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和困难群体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9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8.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6%。农村劳动力转移大力推进,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44.1万人。

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推进。扩权强县、扩权强镇改革稳步进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地方金融机构继续发展壮大。有序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新成效。国有企业在改革中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年末全省工商部门登记的私营企业达104.8万户,比上年增长15.0%,注册资本27996.4亿元,增长39.0%;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户300.6万户。

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有:经济结构仍不尽合理,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经济持续增长的资源约束加剧、环境压力加大;内需持续均衡增长存在较大制约,特别是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世界经济走向的不确定性较大,对外向度较高的江苏经济影响将更为深刻;城乡二元结构仍是制约发展的重要瓶颈因素,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比较明显;社会建设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城乡居民增收的基础不够稳固,在就业、医疗、住房、市场物价、劳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尚待有效解决等。

二、农林牧渔业

农业生产形势较好。全省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强化科技支撑,扎实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连续七年丰收,全年总产量达3235.1万吨,比上年增加5万吨,增长0.2%。其中夏粮1105.3万吨,增长0.2%;秋粮2129.8万吨,增长0.1%。农作物种植结构有所调整。全年粮食面积为528.2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0万公顷;棉花面积为23.6万公顷,减少1.7万公顷;油料面积57.4万公顷,减少1.9万公顷;蔬菜面积121.3万公顷,增加6.5万公顷。新增高效农业面积19.7万公顷,新增高效渔业面积7.7万公顷,新增设施农业面积8.6万公顷。

图3 “十一五”时期粮食总产量

林牧渔业稳定发展。全年造林面积11.0万公顷。全年肉类总产量366.6万吨,比上年增长6.5%,其中猪牛羊肉产量224.0万吨,增长4.1%;禽肉产量132.7万吨,增长10.2%。禽蛋总产量190.6万吨,增长2.9%。牛奶总产量57.3万吨,增加3.4%。全年水产品总产量459.5万吨,增长3.7%,其中淡水产品324.0万吨,海水产品135.5万吨,分别增长3.6%和3.9%。

表2 主要农产品产量情况

新农村建设成果显著。全省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农业生产条件、农村面貌明显改善。全省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381.8万公顷,新增节水灌溉面积4.4万公顷;年末农业机械总动力3937.3万千瓦,比上年末增长3.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成员达253万户,入社农户比例达42%,出资额490.4亿元,三项指标均居全国首位。全面实施新一轮农村六件实事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跃上新台阶。

三、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生产运行良好。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1223.8亿元,比上年增长16.0%,其中,轻、重工业增加值6019.1亿元、15204.8亿元,分别增长14.6%和16.6%。国有工业增加值1319.4亿元,增长11.1%;集体工业增加值266.9亿元,增长4.2%;股份制工业增加值9709.4亿元,增长15.9%;外商港澳台投资工业增加值8683.9亿元,增长16.5%。在规模以上工业中,国有控股工业增加值2729.1亿元,增长13.6%;私营工业增加值6971.4亿元,增长17.9%。

图4 “十一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与增长速度

企业效益大幅增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0635.0亿元,比上年增长27.3%;实现利税8897.2亿元,增长34.9%;实现利润5705.9亿元,增长43.6%。企业亏损面8.6%,比上年末下降3.1个百分点;亏损企业亏损额186.9亿元,下降34.9%。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为241.0,提高18.9个百分点。

先进制造业增长较快。在规模以上工业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产值6449.0亿元,比上年增长35.0%;医药制造业产值1399.1亿元,增长28.6%;专用设备制造业产值3218.4亿元,增长32.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产值8689.6亿元,增长33.1%;通用设备制造业产值6108.3亿元,增长29.2%;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产值12951.5亿元,增长25.3%。产品结构继续优化,实现工业新产品产值7853.8亿元,比上年增长27.5%;在列入统计的75种主要工业产品中,保持增长的有56种,下降的有19种。

表3 主要工业产品产量情况

建筑业持续发展。全省建筑企业实现利税总额1009.8亿元,比上年增长28.7%。全年共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2323.6亿元,增长20.1%;竣工产值9246.0亿元,增长13.2%,竣工率达75.0%;建筑业劳动生产率为20.4万元/人,上升7.4%。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18534万平方米,增长18.9%;房屋建筑竣工面积45929万平方米,增长6.1%,其中住宅竣工面积30937万平方米,增长6.5%。

四、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较快增长。全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3186.8亿元,比上年增长22.4%;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7418.9亿元,增长22.1%。在全社会投资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5285.8亿元,增长20%;外商港澳台经济投资3019.6亿元,增长12.5%;民间投资14881.4亿元,增长25.5%,其中私营个体经济投资8433.1亿元,增长22.7%。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64.2%,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

图5 “十一五”时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与增长速度

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第一产业投资55.2亿元,比上年增长22.5%;第二产业投资8250.8亿元,增长21.7%;第三产业投资9113.0亿元,增长22.4%。第二产业投资中,工业投资8196.3亿元,增长22.5%。其中,制造业投资7645.9亿元,增长25.8%;高新技术产业投资2188.3亿元,增长44.6%,占工业投资的比重达26.7%。主要工业行业投资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825.9亿元,专用设备制造业525.4亿元,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767.1亿元,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904.4亿元,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254.7亿元,分别增长27.4%、26.5%、48.9%、50.9%和50.4%。第三产业投资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投资973.1亿元,增长14.2%;房地产开发投资4301.9亿元,增长28.9%;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投资114.3亿元,增长15.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1455.5亿元,增长17.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投资156.5亿元,增长25.7%。

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加大。新开工项目中亿元项目个数、完成投资为2040个和2956.0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67.4%和59.7%。200个省级重点项目进展顺利,一批重大项目顺利竣工或加快推进。江都至海安、无锡至张家港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沪宁城际高速铁路建成通车;南京地铁1号线南延线、2号线东延线建成投入运营,3号线开工建设;淮安涟水机场正式通航,无锡硕放机场飞行区扩建工程基本完成;连云港港疏港航道工程全线贯通;南汽轿车及发动机、无锡海力士三期、镇江恒神碳纤维、张家港道康宁有机硅、徐工机械基地、盐城华锐风电设备等项目顺利竣工;“川气东送”管道建成并实现供气,如东LNG外输管线与冀宁联络线和西气东输一线全面贯通,田湾核电项目建设继续加快推进,海上风电加快发展。

五、国内贸易

消费品市场稳步增长。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482.3亿元,比上年增长18.7%。城乡市场均保持良好增长。城镇消费品市场实现零售额11965.5亿元,增长19.2%;乡村消费品市场实现零售额1516.8亿元,增长15.1%。按消费形态分,批发和零售业零售额12207.2亿元,增长18.5%;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1275.1亿元,增长20.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全年实现商品销售额20185.8亿元,增长29.4%,其中批发业15321.8亿元,零售业4864.0亿元,分别增长30.2%和26.7%。

热点商品销售旺盛。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消费品中,金银珠宝零售额140.7亿元,比上年增长40.2%;汽车零售额1630.0亿元,增长38.4%;石油及制品零售额786.8亿元,增长35.2%;通讯器材零售额84.2亿元,增长25.6%;服装、鞋帽、针纺织品零售额535.8亿元,增长23.1%;中西药品零售额303.6亿元,增长23.1%;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零售额461.8亿元,增长21.7%;食品、饮料、烟酒零售额662.4亿元,增长19.4%。

图6 “十一五”时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增长速度

六、开放型经济

对外贸易呈现恢复性增长态势并逐步迈上新台阶。全年进出口总额4657.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5%。其中,出口2705.5亿美元,增长35.8%;进口1952.4亿美元,增长39.9%。

图7 “十一五”时期进出口总额与增长速度

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高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增加。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为1883.4亿美元和1256.9亿美元,分别占出口总额的69.6%和46.5%。其中计算机与通信技术产品出口840.1亿美元,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66.8%。外商投资企业出口1923.2亿美元,增长31.1%,占出口总额的71.1%。私营企业出口额为483.4亿美元,增长55.0%,占出口总额的17.9%。对欧盟、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口额分别为698.1亿美元、583.4亿美元、254.6亿美元和179.5亿美元,比上年分别增长41.6%、29.2%、30.1%和26.2%;对东盟、韩国、中国台湾省市场出口额分别为210.7亿美元、137.2亿美元和71.9亿美元,分别增长26.3%、36.0%和46.7%;对拉丁美洲、非洲、俄罗斯出口额分别为145.5亿美元、63亿美元和36.5亿美元,分别增长61.4%、32.9%和105.0%。

表4 进出口贸易主要分类情况

吸引外资规模继续保持全国第一,利用外资结构不断改善。全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4661家,新批协议外资568.3亿美元;实际到账外资285.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5%。新批及净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660个。全年服务业新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1490家,协议外资140.7亿美元;实际到账外资81.5亿美元,增长22.8%。开发区建设取得新进展。全省开发区完成进出口总额3585.9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2027.3亿美元,分别增长37.1%和36.2%,占全省总量的77.0%和74.9%;实际到账外资222.3亿美元,增长16.6%,占全省总量的77.9%。

图8 “十一五”时期实际利用外资与增长速度

“走出去”势头迅猛。全年新批境外投资项目408个,比上年增长22.9%,中方协议投资21.8亿美元,增长104.6%。全年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额62.1亿美元,增长23.3%;完成营业额59.7亿美元,增长17.5%。

七、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和旅游业

交通运输业加快发展。全年完成旅客运输量、货物运输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2.7%和17%,旅客周转量、货物周转量增长13.1%和18.6%。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15.9亿吨,增长19.6%,其中外贸货物吞吐量2.4亿吨,增长18.2%。港口货物吞吐量中,集装箱吞吐量达1134.6万标准集装箱,增长29.2%。年末全省公路里程15万公里、新增6504公里,年末高速公路里程4059公里。铁路营业里程1907.8公里,铁路正线延展长度2922.2公里。年末民用汽车保有量567.7万辆,净增109.6万辆,分别增长23.9%和29.1%。年末私人汽车保有量434.6万辆,净增96.3万辆,分别增长28.5%和28.6%。其中私人轿车保有量288.6万辆,净增72.1万辆,分别增长33.3%和27.8%。

表5 各种运输方式完成运输量

邮政电信业平稳发展。全年邮政电信业务总量2194.6亿元,比上年增长21.1%。其中邮政业务总量188.3亿元,电信业务总量2006.3亿元,分别增长21.5%和20.9%。邮政电信业务收入798.2亿元,比上年增长8.3%。其中邮政业务收入111.1亿元,电信业务收入687.1亿元,分别增长22.7%和7.3%。年末局用交换机总容量4288.2万门。年末固定电话用户2498.8万户,减少163.6万户,其中:城市电话用户1527.8万户,乡村电话用户971万户。住宅电话用户1759万户,减少116.3万户。年末移动电话用户5916.7万户,净增976.4万户。全省电话普及率达109部/百人,比上年增加10部/百人。长途光缆线路总长度3.3万公里,新增0.1万公里。年末互联网用户1081.3万户,新增120.4万户。

旅游业发展加快。全年国内旅游人数35518.6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9.5%;国内旅游收入4287.9亿元,增长24.3%。全年入境旅游人数653.6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7.4%。其中外国人473.5万人次,增长19.6%;港澳台同胞180.1万人次,增长12%。国际旅游外汇收入47.8亿美元,增长19.1%。旅行社组织公民自费出境旅游49.7万人次,增长44.5%。

八、财政、金融、证券和保险业

表6 全年财政收入分项情况

财政收入较快增长。原口径财政总收入达11743.2亿元(不含海关代征两税和关税等),比上年增长39.7%。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079.9亿元,增长26.4%,增收851.1亿元;基金收入3564.3亿元,增长100.4%。

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一般预算支出4843.8亿元,同比增长18.6%;基金预算支出3340.4亿元,增长95.3%。全年教育支出854.6亿元,同比增长25.6%;公共安全支出321.0亿元,增长1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5.4亿元,增长18.8%;城乡社区事务支出605.2亿元,科学技术支出146.8亿元,分别增长27.4%和25.5%。

金融市场稳步运行。年末全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比年初增加10134.3亿元,比上年少增1670.2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增加3253.9亿元,少增105.4亿元;企业存款增加2054.1亿元,少增3636.7亿元。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6824.3亿元,比上年少增2313.3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998.3亿元,多增439.1亿元。

表7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情况

图9 “十一五”时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与增长速度

证券市场交易稳定。年末全省境内上市公司由上年末的128家增加到169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筹集资金791.8亿元,其中首发融资470.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521.0亿元和378.1亿元。全年证券经营机构股票交易额76897.2亿元,比上年增长5.8%;期货经营机构代理交易额215753.2亿元,比上年增长135.4%。境内上市公司总股本900.0亿股,比上年末增长36.7%;市价总值13867.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6.3%。年末共有证券公司5家,证券营业部306家;期货公司11家,期货营业部74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3家。

保险事业规模扩大。全年保费收入1162.7亿元,比上年增长28.1%。其中,财产险收入311.9亿元,寿险收入780.4亿元,分别增长36.6%和26.0%,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收入70.4亿元,比上年增长17.5%。赔付额251.8亿元,比上年下降8.0%。其中财产险赔付134.4亿元,增长5.5%;寿险赔付92.4亿元,比上年下降26.0%;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赔付25亿元,增长17.8%。

九、科学技术和教育

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区域创新能力继续保持全国第一。全省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4%。全年申请专利23.6万件,比上年增长35.3%,其中发明专利5.0万件,增长58.2%;授权专利13.8万件,增长58.5%,其中发明专利7210件,增长35.5%。企业专利产出大幅提高,全省企业共申请专利12.5万件,授权专利7.2万件,分别比上年增长57.4%和53.3%。全省有46项成果获国家科技奖,其中自然科学奖4项、技术发明奖1项、科技进步奖41项。全年共签订各类技术合同2.0万项,技术合同成交额达317.1亿元,比上年增长12.4%。

高新技术产业保持强劲发展势头。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158项,总投入12.7亿元。全省按国家新标准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达3093家。当年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产品4923项,国家重点新产品201项,自主创新产品516项。已建国家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77个,其中当年新建9个。全省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29522亿元,比上年增长21.9%。

科技研发投入比重继续提升。全社会研究与发展(R&D)活动经费84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2.1%。全省从事科技活动人员68万人,其中研究与发展(R&D)人员38万人。全省拥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98人。各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6300个,其中政府部门属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149个,高等院校属科研机构450个,大中型工业企业办科研机构2350个。已建国家和省级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重大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2048个,比上年增加987个,经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1个。

质量检验得到加强。全省共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177个,国家检测中心31个;监督抽查产品314种,比上年增长19%。共有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4个,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8558个;法定计量技术机构159个,强制检定计量器具499.6万台件,下降13%;制定、修订地方标准239项。

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全省共有普通高校124所,普通高等教育招生43.3万人,在校生164.9万人,毕业生47.9万人;研究生教育招生4.3万人,在校研究生12.6万人,毕业生3.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42%。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102.0万人(不含技工学校)。小学在校生年巩固率达100.01%,初中在校生年巩固率达98.7%,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96%,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初中毕业生升学率97.5%。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99.96%。特殊教育招生0.5万人,在校生3.0万人。幼儿园在园幼儿205.7万人。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行,各级各类学校政府财政经费投入不断加大。

表8 各类教育招生和在校生情况

十、文化、卫生和体育

文化事业蓬勃发展。文艺创作、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取得新成绩。年末全省共有文化馆、群众艺术馆117个,公共图书馆109个,博物馆182个,档案馆168个,向社会开放档案366万卷(件、册);共有广播电台14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21座,电视台14座,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和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达99.99%和99.88%。有线电视用户1885.9万户,比上年增长9.3%。生产故事影剧片13部。全年报纸出版27.1亿份,杂志出版10051万册,图书出版52290万册。

卫生事业加快发展。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年末共有各类卫生机构30964个,其中医院、卫生院2447个,卫生防疫和防治机构176个,妇幼卫生保健机构103个。各类卫生机构拥有病床27万张,其中医院、卫生院病床24.8万张。共有卫生技术人员32.9万人,其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12.9万人,注册护士12.3万人,卫生防疫和防治机构卫生技术人员0.7万人,妇幼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0.5万人。乡镇卫生院1283个,床位5.2万张,卫生技术人员5.8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7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

体育事业持续发展。全省运动员在第十六届亚运会等重大国内、国际比赛中,有160人次获金牌,142人次获银牌,105人次获铜牌。成功举办第十七届省运会,南京成功申办2014年青奥会。

十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能力提高。年末全省设立自然保护区31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自然保护区面积56.5万公顷。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重要进展,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保护能力明显加强,太湖湖体水质持续改善,实现了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工业废水排放总量25.2亿吨,工业废气排放总量26855.7亿标立方,工业粉尘排放量16.1万吨,空气质量监测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11个。

安全生产事故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全年发生各类事故19712起,死亡5729人,同比事故起数下降2.46%,死亡人数下降2.4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140人,下降16.67%。

二、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根据对城镇住户的抽样调查,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2944元,比上年增长11.6%,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7.8%;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增长9.2%,其中食品支出占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比重为36.5%。根据对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9118元,比上年增长13.9%,增幅自1997年以来首次超过城镇居民,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9.2%;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增长12.7%,其中食品支出占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为38.1%。城乡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3.4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6.3平方米。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实现城市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应保尽保、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补贴应保尽保。

图10 “十一五”时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增长速度

图11 “十一五”时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增长速度

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921.4万人(含参保离退休人员)、1843.3万人(含参保退休人员)和1153.8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49.7万人、142.2万人和74.6万人。年末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418.0万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441.5万人。年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均达97%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96.8万人,比上年增加66.9万人。

注:

1、本公报使用的数据为快报数。

2、人口统计数据详见另行公布的第六次人口普查公报。

坚定不移朝着“两个率先”目标奋勇前进

立足新起点,迈向新征程。在全省人民的热切关注中,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在顺利完成各项议程后胜利闭幕了。我们对“两会”的圆满成功表示热烈祝贺!

会议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开得很成功,是一次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大会,是一次民主和谐、团结奋斗的大会,是一次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的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委员聚民意、汇民智,讲大局、议大事,重实际、求实效,既充分肯定我省“十一五”以来取得的成绩,认真总结经验,又科学把握“十二五”形势任务,积极建言献策。审议和讨论的过程,成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过程,成为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两个率先”和“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上来的过程。

省委书记罗志军在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所作《同心协力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的讲话,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求真务实,令人鼓舞,为再接再厉、乘势而上,继往开来、奋发有为,坚定不移朝着“两个率先”目标奋勇前进明确了努力的方向。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 “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了今年乃至今后五年的目标任务,充分体现了中央精神和江苏实际的紧密结合,长远部署与近期安排的紧密结合,兼顾全面和突出重点的紧密结合,连续性和创新性的紧密结合。会议选举产生的新的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省政协常委会的领导人员,肩负重任,众望所归。这次“两会”,必将鼓舞和激励全省人民,同心协力,奋发进取,坚持“两个率先”,在新起点上奋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开创新局面,必须全力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场硬仗,抢抓机遇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在这个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全力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场硬仗,坚定不移实施产业升级“三大计划”,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毫不动摇地走创新驱动之路,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不懈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转变、粗放式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发展一体化转变。要大力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创新驱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经济国际化、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六大战略,把科教与人才强省作为基础战略,把创新驱动作为核心战略,着力构筑江苏长远发展的战略优势。

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开创新局面,必须坚持富民优先,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民生连民心,民心聚民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最重要的是增加居民收入。从今年起,我省将实施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按照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者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为基本方向,拓宽增收渠道,突出农民增收、职工工资增加和困难群体帮扶等重点,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长。大力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减轻老百姓在上学、看病、养老等方面的负担。在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好民生改善,像落实经济指标一样落实好民生指标,让人民群众在改革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

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开创新局面,必须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开放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动力。要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统筹推进收入分配、社会领域和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改革。要主动顺应世界经济格局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江苏在国际分工中的新定位,坚持调整出口结构和优化进口结构并重、更高水平“引进来”与更大步伐“走出去”并重、提升开发园区的产业集聚功能和科技创新功能并重,进一步强化开放优势,拓展开放空间,优化开放环境,不断提高江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开创新局面,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起建设美好江苏的强大力量。要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部、鼓舞群众,用江苏发展的美好前景激励人心、凝聚力量,进一步打牢全省人民推进“两个率先”的思想基础,把“十二五”的目标任务、发展思路、重大举措转化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要进一步推动思想解放,破除阻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营造奋发向上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在全社会形成凝心聚力促发展、开拓进取创一流的生动局面。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优良作风,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扎扎实实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

今年是“十二五”发展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学习好、贯彻好这次“两会”的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两会”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大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调动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鼓足干劲,开拓进取,全力以赴稳增长、转方式、控物价、惠民生、促和谐,为“十二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再创一个黄金发展期,继续走在全国科学发展的前列,完成历史赋予江苏人民的神圣使命。

展望未来,前景光明;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倍加珍惜历史提供的难得机遇,倍加珍惜政通人和的大好局面,同心同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向着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向着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以更加坚实的步伐迈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第12篇:山东省政府出台23条: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山东省政府出台23条: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6月16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

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

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实现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选好配好党组织负责人。扎实做好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和管理工作,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从2018年起,所在党组织将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纳入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自信”。发挥好“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作用,有效利用山东高校党建精品课,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

二、创新体制机制

3.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

4.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5.建立完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三、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7.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明确扶持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鼓励各地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完善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支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与保障。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

8.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9.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10.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11.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统筹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

12.支持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校和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职院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高校按国家规定开展研究生教育。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前提下,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3.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当地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

14.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培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15.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16.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17.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18.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明文件。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19.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标准配置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20.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以服务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人才需求为导向,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改进管理水平,提升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支持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对外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六、加强服务与管理

21.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探索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监护人)、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落实各级政府民办教育发展责任,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22.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积极推动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23.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表彰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13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的通知

鲁财采〔2011〕49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级和有关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试点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规定,为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深化政府采购管理,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建立以信用担保为工具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

二、工作原则。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引导和执行监管工作,明确信用担保函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纠正采购代理机构、担保机构、采购人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具体操作活动。有关担保机构和供应商,要按照本方案规定和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开展业务。担保机构应当制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要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供应商可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信用担保方式,并选择本方案规定的任何一种信用担保方式,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进行干预。

三、基本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省财政厅确定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作为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一种方式,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托的融资担保项目,财政部门要努力为担保机构、金融机构搞好供应商中标(成交)信息服务。省财政厅确定的担保机构出具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担保函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四、担保品种

(一)投标担保。本方案所称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

(二)履约担保。本方案所称的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

(三)融资担保。本方案所称的融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五、担保机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西结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的担保机构。试点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他担保机构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六、优惠政策。确定的担保机构要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快捷通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试点期间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要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担保机构具体业务方案请查阅“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专区。

七、保障措施。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并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措施,保证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各方当事人认真落实本方案规定。要通过在招标采购现场发放宣传页等形式,使更多的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的好处,推动试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附件1: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doc 附件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doc 附件1: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按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

(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服务/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以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按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第14篇: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使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自身履职所需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七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确需借助社会力量的,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八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九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十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对非盈利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应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购买事项应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体现结果导向要求。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服务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服务、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八条 凡纳入指导目录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各部门可根据指导目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

对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优先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执行中,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调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要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目标要求等购买需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科学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项目定价体系,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审核,核定后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第六章 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结合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应向相关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购买服务的。

(二)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服务的;或者为推动某类事业单位改革,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的。

(三)购买原有服务项目,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四)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的服务项目,本地区承接主体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可拆分后分别向不同承接主体单独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服务项目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购买需求。重大服务项目的购买需求,购买主体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可通过公示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其购买需求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视需要召开听证会,征询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和购买主体方代表一起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购买需求、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总额,据此与承接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

承接主体应向谈判小组提供该项目详细的成本费用测算标准或依据(含相应的工作量清单),以及其近2年内承接其他单位相关服务合同等书面材料。必要时,购买主体可将其成本测算标准或依据等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不得高于其他地区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契约化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签订购买合同,公开相关信息,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以后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按照一买多年的需求组织购买活动,并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经购买主体同意或在购买文件中明确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分包履行的,承接主体就购买项目和分包项目向购买主体负责,分包项目的承接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为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以在原候选承接主体中按顺序确定新的承接主体,如无合格的候选承接主体,可以采取简便措施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服务项目实施进度。

承接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体现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

对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应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应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在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核准后20日内,分别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第四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项目公告,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项目公告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候选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结果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购买结果公告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

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主体可将购买项目公告和购买结果公告一并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承接主体的名称和地址、拟购买服务的具体报价说明(包括项目预算及拟定合同金额、各项服务内容的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明细构成、合同验收和绩效评价标准等)。

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信息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对适用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要加强自身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同时,要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全省政府购买服务诚信负面清单,3年之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四十五条 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六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市、省直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市、本部门(或分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并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至 2020年12月31日。

有效期日起施行,

第15篇: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文件

鲁财库〔2004〕2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从事政府采购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山东省境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聘用评审专家的,必须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设区的市财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的执业行为。

第二章 评审专家聘任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也可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七十周岁以下),可向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和推荐时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条 对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将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书》,作为参加本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凭证。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条件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参加条件检验复审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核验表》。 第十二条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停止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事宜。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评标(咨询)工作意见反馈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家庭住址、电话等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抽取使用专家时,应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维护管理人员在监察机关指定人员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以备后查。

第十八条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标前告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向全社会公开选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必须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有意隐瞒专家库资源。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单位应在评标(咨询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供《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咨询)工作情况反馈表》。

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评审专家,并且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同时解除聘任关系,收回所发的聘任书,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布。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条件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一至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个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解除聘任关系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6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山东省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3〕4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山东省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鲁财采〔2011〕39号)规定,制定本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

已批准设立的省内注册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内代理机构);省内代理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设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内分支机构);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外注册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外分支机构)。2013年12月,新认定的代理机构暂不参加本次考核;2013年12月或之前,代理机构因资质延续、资质升级或名称变更重新认定政府采购资质的,应按照本方案参加考核。

二、考核期限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本次考核包括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业绩、采购效率、持证上岗、质疑投诉、信息报送、廉洁自律等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四、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满分100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一般;59 分(含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计分方法及加(扣)分因素

(一)计分方法

1、省内代理机构单独计分,其考核内容应包括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考核内容。

2、省内分支机构不单独计分,其考核成绩作为其所在代理机构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有1家省内分支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其所在代理机构不得考核为优秀等次;有2家以上(含2家)省内分支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其所在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3、省外分支机构单独计分,省外注册代理机构在山东省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其考核成绩分别计算。

(二)加(扣)分因素

1、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规范化研究的通知》(鲁财采函〔2013〕4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将依据评审结果,对课题成果被采纳的代理机构,在最终考核成绩的基础上给予1-10分的适当加分;对占用课题不报研究成果或对报送成果敷衍了事的代理机构,在最终考核成绩的基础上给予1-5分的适当扣分。

2、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自查总成绩与财政部门考核总成绩相差15分以上(含15分)的,其最终考核成绩再相应扣减5分。

六、考核组织及要求

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和各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省财政厅将在考核工作核实检查阶段,从各市财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联合检查组,分赴17市抽查复核已考核代理机构,抽查复核情况将作为对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考核工作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不认真、不履职、不负责以及弄虚作假的,坚决予以通报。在组织考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市财政部门要成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有关考核表须经工作组成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工作组成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考核工作组应通过社保部门或代理机构缴纳社保用户终端,核实被考核机构专职人员2013年7-12月社保缴纳的明细,甲级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人数应达到30人,乙级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人数应达到10人。

(三)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电子监控设备、档案管理、专家告知录音、持证上岗等情况应现场核查;其他考核内容,以书面审查为主。

(四)对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效率、持证上岗、信息报送七项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组要从被考核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随机选择10个项目进行审查;代理项目不足10个的全部审查。

七、考核工作安排

考核工作分为五个阶段,时间安排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本次考核将取消补充考核。

(一)自查填报阶段(1月1日至1月25日)

被考核代理机构要按照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报《山东省省内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或《山东省省内(省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山东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3)、《2013年度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附件4)、《2013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5)或《2013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6),与“2013年度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证明材料”(附件7)一并装订成册。

被考核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应于1月25日前,将装订成册的考核自查材料(相关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负责考核的市财政部门。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考核自查材料的,视同放弃考核。

(二)核实检查阶段(2月10日至3月20日)

本次考核采取先核查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的情况、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和固定营业场所情况,再核查其他考核内容的方式进行。对于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条件,或无固定营业场所的代理机构的,停止考核其他内容。省外分支机构无固定营业场所的,也要停止考核其他内容。 对于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和固定营业场所达到资格认定条件的代理机构,或省外分支机构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其书面审查的内容,考核工作组应核对所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原件;对现场核查内容,考核工作组应实地进行查看,并填写《2013年度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附件8)。考核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的,要提前2日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要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填写《2013年度被抽查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评价表》(附件9)、《2013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10)、《2013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11)、《2013年度代理机构考核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和不予备案评价表》(附件12)、《2013年度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不合格等次评价表》(附件13)。

(三)汇总上报阶段(3月17日至3月31日) 核实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部门要在3月31日前将考核工作报告、《2013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2013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2013年度代理机构考核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和不予备案评价表》、《2013年度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不合格等次评价表》、《2013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汇总表》(附件14)、《2013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汇总表》(附件15)、《2013年度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报送省财政厅(附件

14、15和考核报告同时上报电子版)。

考核工作报告要注重对查找出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各市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更深刻的思考和研究,形成专题报告一并报省财政厅。

(四)抽查阶段 (4月1日至4月20日)

本次考核,省财政厅考核工作联合检查组将分别到17市,对代理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关于抽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复核确认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

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代理机构考核等次,并对考核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的省内代理机构和省外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进行公示。

八、考核处理

(一)考核中经核实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采购甲级资格的报财政部进行处理,属于政府采购乙级资格的由省财政厅撤销其政府采购资格。省外分支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省财政厅不予备案。

1、省内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达不到资格认定条件的;

2、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

3、省内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的。即政府采购甲级达不到18人,政府采购乙级达不到4人。

(二)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考核为“不合格”:

1、省内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的。即政府采购甲级达不到20人,政府采购乙级分别达不到7人(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视同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

2、供应商对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的;

3、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因违规执业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4、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

5、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2项以上(含2项)考核内容均不得分的;

6、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7、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考核应用

(一)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的代理机构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直部门单位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优先从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中确定。

(三)采购人应优先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计划在5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

(四)采购人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人违反规定委托考核“不合格”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五)在考核中,代理机构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或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下一年度内,不得再以同一法人或相同半数以上的专职人员实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省外分支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下一年度内不得再重新申请备案。代理机构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或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及省外分支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也不得变相以其他代理机构的名义设立分支机构。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表格可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www.daodoc.com)下载。

附件:

1、山东省省内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2、山东省省内(省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3、山东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4、2013年度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5、2013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表

6、2013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自查表

7、2013年度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证明材料

8、2013年度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

9、2013年度被抽查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评价表

10、2013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

11、2013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

12、2013年度代理机构考核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和不予备案评价表

13、2013年度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不合格等次评价表

14、2013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汇总表

15、2013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汇总表

第17篇:山东省政府采购从业资格考试问答一览

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四)动态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 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 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 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

(九)其他监管事项。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独立评价; 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四)按照评标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五)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打分和评审,提出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方面解答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按照批准采购计划金额确定。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9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技术复杂、竞争激烈的重大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聘请部分外省知名专家。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 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应商须知;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六)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七)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与谈判相关的响应性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九)谈判日程安排; 十)合同条款和格式;

十一)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甲级政府采购与乙不同的: 1) 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以上

2) 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中级以上的不得少于专

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3) 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

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发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人民币以上 4)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 应当采用公平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 以不合格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形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工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1,、需要采用不可代替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要求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5、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

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考核为“不合格”: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

(二)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人数、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或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80%的;

(三)违反评审专家管理规定抽取使用评审专家,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或故意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四)财政部门支持投诉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投诉事项2次以上的。

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依法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协商谈判的;

(五)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六)应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七)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保存的采购文件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审专家经核实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验不合格:

(一)违反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二)受到财政部门的处理处罚、监察机关的处分;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不配合质疑、投诉、复议、诉讼等政府采购事项调查;

(五)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或告知后6次以上不参加;

(六)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3次评价“一般”;

(七)因身体状况或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再适宜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18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8)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和乙级代理资格、代理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1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严肃认真”,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有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采购项目代理情况,包括采购计划或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招标文件编制、专家抽取使用、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八条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等。

第九条

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条

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是否齐全、及时等。业务基础工作有,招标

2 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情况,合同备案情况,质疑答复情况,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采购效益情况,包括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以及资金节约率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及采购人对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

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与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宴请、旅游、娱乐,收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行为。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考核分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种。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对代理机构进行的全面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专项考核是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对全部或部分代理机构一项或几项考核内容进行

3 的考核,不设固定考核期。

第十七条

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基础分为100分。

财政部门应针对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十五个工作日前通知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全面考核的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专项考核的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由组织考核的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给组织考核工作的财政部门。

综合考核的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应经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考核小组应结合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向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征求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考核小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打分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得分由高到低对所考核代理机构进行排序;形成考核报告,并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全面考核的考核结果由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布,并将甲级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对经考核,工作业绩优良的代理机构要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一)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

经考核,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形或一种情形情节严重的,停止一至三个月的政府采购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 5 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延长整顿期,直至达到要求。

(一)未按规定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备案委托协议、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采购合同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质疑答复满意率和采购质量满意度较低、服务态度较差的;

(四)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六)考核年度内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七)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

6 造、变造采购文件。

(四)超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的;

(六)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

(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违规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或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全面考核中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财政厅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和处罚。专项考核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和处罚。停

7 业整顿及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应报省财政厅同意,其中甲级代理机构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在考核报告中提出改进建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9篇:山东省政府任命10名大学副校长 均为挂职

山东省政府任命10名大学副校长 均为挂职

原标题:山东省政府任命10名大学副校长 均为挂职

昨天,山东省政府任免一批工作人员。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命:胡兴禹为齐鲁工业大学副校长(挂职,时间1年);张兆明为山东建筑大学副校长(挂职,时间1年);王淑霞为济南大学副校长(挂职,时间1年);刘涛为烟台大学副校长(挂职,时间1年);刘德增为山东师范大学副校长(挂职,时间1年);刘兴坦为山东农业大学副校长(挂职,时间1年);张业赏为山东理工大学副校长(挂职,时间1年);王雷亭为山东财经大学副校长(挂职,时间1年);李进京为青岛大学副校长(挂职,时间1年);姜同松为山东科技大学副校长(挂职,时间1年)。(

第20篇: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保密法》、《条例》、《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第六条 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根据信息提供部门的意见,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后,逐级上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的行政机关,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山东省政府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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