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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招标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30 18:01:1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书

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浙江省 村

出租方代表: 职务:村民主任 联系电话: 承租方:浙江 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中山西路 号

承租方代表: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为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发展农村经济,经甲方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租赁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为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租赁土地面积、位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集体所有位于大垄山的面积 亩(具体面积、位臵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土地方位东至路为界,南至村庄为界,西至五队田为界,北至渠道为界。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油橄榄等农作物种植

2.承租形式:租赁

三、土地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30年,租赁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43年5月31

日止。

四、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土地承租金基础价每亩每年人民币250元,每五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每亩50元,以此类推。

2、该土地的承租金交付方式:第一期的承租金(即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必须于合同签订后五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后的28年的承租金按先交款后经营的原则每年支付,乙方于每年的1月1日前向甲方全额交纳下年度的承租金。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承租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2、对乙方的经营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对乙方的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有纠正制止权,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5、承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但不包括生产用

房及水池、苗圃等。

3、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准荒芜,不搞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不得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其他规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承租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在承租期内乙方可以转租,合同性质条款内容不变。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租手续,转租的第三方必须完全承担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不得对抗本合同,并进行合同变更。承(转)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承(转)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7、按时向甲方交付承租金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纳各项税金。租赁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书面协议的,应报古市镇人民政府备案。

因土地租赁经营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乙方不按期交纳承租金,每天按所欠承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30天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如租赁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出租方一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承租土地并不退还租赁方的租赁费。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对土地进行再转租,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承租权;若不继续承租的,乙方对土地进行重要(大)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承租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承租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备案各一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村村民委员会

浙江 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14年 3月 16 日

签订地点: 会议室

鉴证机关:(章) 鉴证日期:

推荐第2篇:村集体土地流转程序

村集体土地流转程序

一、村集体拟定流转方案(会议记录)

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制定土地流转方案,包括土地流转的地块、面积、方式、年限、标底价及缴款方式等,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名。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土地流转方案进行表决(表决记录)

土地经营权属村委会的,要求有半数以上村民代表参加会议,土地经营权属村民小组的要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会议,会上由村负责人公布土地流转方案,让村民代表充分讨论,经归纳修改后,交由村民代表进行表决,需占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案可通过并由以会人员签名确认。

三、公布已经通过的土地流转方案(公示记录相片)

流转方案送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或其他村民经常出入的地方张榜公布,原则上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以便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投标及签订承包合同(流转合同)

根据流转方案的规定,在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上进行公开招投标,价高者得。在同等条件下本社村民有优先权。投标完成后,在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五、委托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实行土地流转

根据实际情况。村可委托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发布土地流转信息、组织洽谈、投标和协调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六、资料存档(合同备案)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合同书,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须保存一份,并将土地流转情况送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及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推荐第3篇: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篇1: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书 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浙江省 村

出租方代表: 职务:村民主任 联系电话:

承租方:浙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中山西路 号

承租方代表: 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为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发展农村经济,经甲方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同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租赁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 应用。为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共同信守。

一、租赁土地面积、位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集体所有位于大垄山的面积 亩(具体面积、位臵

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土地方位东至路为 界,南至村庄为界,西至五队田为界,北至渠道为界。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油橄榄等农作物种植 2.承租形式:租赁

三、土地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30年,租赁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43年5月31日止。

四、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土地承租金基础价每亩每年人民币250元,每五年递增一次, 每次递增每亩50元,以此类推。

2、该土地的承租金交付方式:第一期的承租金(即2013年6月 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必须于合同签

订后五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后的28年的承租金按先交款后经 营的原则每年支付,乙方于每年的1月1日前向甲方全额交纳下年度 的承租金。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承租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2、对乙方的经营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对乙方的破坏性、掠夺性 经营有纠正制止权,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 承租金。

5、承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 偿费和安臵补助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但不包括生产用房及水池、苗圃等。

3、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准荒芜,不搞破坏性、掠夺

性经营。不得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其他规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 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 务。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承租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 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在承租期内乙方可以转租,合同性质条款内容不变。乙方必

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租手续,转租的第三方必须完全承担本合同所有 条款内容,不得对抗本合同,并进行合同变更。承(转)租到期时, 及时向甲方交还承(转)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7、按时向甲方交付承租金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纳各项税 金。租赁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 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 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

同自行解除。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书面协议的,应报古市 镇人民政府备案。

因土地租赁经营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 以申请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 院起诉。

八、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 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乙方不按期交纳承租金,每天按所欠承租金的0.5‰向甲方 支付滞纳金。超过30天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

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 甲方支付赔偿金。

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如租赁方违反合同约 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出租方一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承租土地 并不退还租赁方的租赁费。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对土地进行再转租,需经得甲方书面同 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若不继续承租的,乙方对土地进行重要(大)投入提

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 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承租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 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承租土地生产的,不 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 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备案各一 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村村民委员会 浙江 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14年 3月 16 日 签订地点:会议室

鉴证机关:(章) 鉴证日期:篇2:农村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至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2.承租形式:个人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所有农作物及秸秆均由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自行清除,逾期则由乙方进行清除。

五、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2.第一年交付方式:协议生效_____日之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剩余租金____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支付;

3.其余每年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9.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架设电线等基础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租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租合同的内容。3.本合同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篇3: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出租乙方的土地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用途:畜牧养殖经营项目

2、土地性质:农村集体土地。

3、土地面积: 东 至: 西 至: 南 至: 北 至:

土地面积约为 亩,最终以实际测量的为准(附件一:土地实况图)。

二、出租期限

1、土地交付时间:自2014年月日。

2、出租期限为年,即自 2014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三、出租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1、土地租赁价格每五年调整一次。即首五年自2014年 月日至2019年月日每年每亩 元;2019年至月日至2024年月日每年每亩元;2024年至月日至2029年 月 日每年每亩 元;2029年 月 日至

2034年 月日每年每亩 元。(以上租赁费均已含村委会管理费用每年每亩 10元,实际金额以实际测量的亩数为最终的租金)。

2、支付方式:

①乙方以现金向甲方交付租金;

②乙方一年一付,第一笔租金自合同成立生效后30天内支付当期的租金。之后 每期从前一年租期截止日起30天内支付当期的租金。

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从甲方和承租土地上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村民签订同意授权委托甲 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附件二:授权委托书,供乙方留存备案),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等手续、协助乙方协调当 地村民的关系、不干涉乙方合法的使用权。

2、甲方有权要求在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甲方承诺有权代理村民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已经取得了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代表的同意(附件三:村民委员会表决决议书),同时征得了祖山镇政府的同意,即对该土地享有出租权利。

4、乙方在开发中需要迁坟,甲方有义务协助村民迁出坟墓,费用由乙方承担, 每座坟墓费用 元。

5、甲方同意乙方在所承租土地上打井取水。

6、甲乙双方应共同现场核实土地实况,并绘制土地实况图。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方便养殖,在完备相关报批手续后,拥有自主 经营权利。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当地环境,做好环评,并 搞好卫生防疫工作。因乙方的养殖污染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的运输车辆在往返畜牧养殖公司至公路口时应享有无偿通行权,甲方应

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如有当地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如出现将甲方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

押情况,一律无效,因抵押所形成的法律责任,与甲方土地使用权无关。

5、合同签订后,乙方使用劳动力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甲方的当地 劳动力。

七、其他约定

1、本建设项目须经县发改委批准立项,县级商务、畜牧、国土、规划、建设、林业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在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土地征用或上级政府对土地的规划性调整情形,双

方应予以服从和配合。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有关部门因此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支配和发放,但乙方在租赁土地上投资的建筑物、设施和设备所获的补偿费应归乙方所有。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和村民签署《授权委托书》,保证乙方的权 益不因甲方出租权瑕疵而遭受损害。如逾期超过天,将承担合同总价的 %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土地文件证明及村民身份证明,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有不实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退还租金,并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及时支付租金,如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每天未支付部

分‰的违约金,如逾期未付满60日的,甲方应书面通知要求其支付,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无回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请祖山镇人民政府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可以将合同到祖山镇政府进 行签证、祖山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十一、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 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祖山镇政府签证机关、备案单位、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4、附件: ①土地实况图 ②授权委托书

③村民委员会表决决议书

出租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

见证方(公章):

签字日期: 年月

承租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签字日期: 年月日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为 村 村民,本人同意将本村位于 原属本人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 公司,现授权 村委会(甲方)代表本人与 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本人承诺认可该合同的效力,自愿接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授权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集体土地村统征协议

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框架协议书

订立本协议书三方当事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化工区工业项目土地储备工作,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政【2004】13号)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XXXX区XXXX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按时间、按进度完成,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收土地的状况

1.1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征收丙方除外滩用地以外的全部集体所有土地,土地面积约XXXX亩(准确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指定机构实测为准)。甲、乙、丙方均已实地踏勘,对被征收土地位置及四至范围均无异议。

1.2上述1.1条款中外滩用地,由甲、乙、丙三方形成意见,报XXXXXX批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丙方保证对上述1.1条款中被征收土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无共有人,无抵押、租赁、非法流转使用等情况,土地界址边线、面积明确,无任何权属争议。

第二条征收土地的补偿

2.1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以及武汉市政府有关征地文件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征收丙方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亩XXXXX元整(小写:XXXXX元)包干,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安置补偿费(以下简称征地费)约为人民币叁XXXXX元整(小写:XXXXXX万元)。

2.2上述征地费包括了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应向丙方支付的所有补偿安置款项。具体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用、村民纳入社

保等相关费用)。除上述征地费外,甲方、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及武汉市政府均不再承担本协议书下所涉及的对丙方及土地使用人、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也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补偿安置义务和责任。

2.3甲方征收丙方全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实测面积与本协议书第一条1.1条款约定土地面积有出入的,征地费按照每亩XXXXX元整(小写:XXXXX元)的包干单价增减调整,征地工作经费相应增减调整。

第三条征收工作期限和土地移交时间安排

3.1经甲、丙双方友好协商,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按照约定条件逐步落实移交本协议书约定的全部集体土地,并在本协议书生效后X年内完成征收范围全部集体土地的交接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补偿支付安排

4.1甲、丙双方约定,征地费由甲方直接支付至丙方开设的银行专户

开户银行:

账 户 名:

账号:

4.2甲、乙、丙三方约定,征地费和征地工作经费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4.2.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应向丙方支付征地费的30%作为征地费的首付款,计人民币XXXX元整(小写:XXXX万元)。

4.2.2 丙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甲方支付款项进度,移交相应比例土地给甲方,并同意甲方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土地证相关手续。剩余征地费,则由甲方根据丙方土地移交的进度情况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不超过征地费的90%。

4.2.3 征地费尾款,即征地费的10%,待完成土地征收批后手续和全部土地腾退工作后支付。

4.2.4 如丙方在二年内完成土地退耕并按要求与甲方完成土地移交手续,则甲方应全额支付征地费尾款。

4.3甲方支付征地费前,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项目资金申领表和合法的收款凭据。经甲方审核认可后,甲方

将征地费支付给丙方,由丙方具体负责对征收范围内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4.4甲方按照被征收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征地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参照XXXXX单位前期委托征地的工作经费标准执行。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征地工作经费总额的30%作为首期款。剩余征地工作经费,按腾退土地进度支付,支付比例不超过征地工作经费总额的90%,征地工作经费尾款,即征地工作经费总额的10%,待全部土地办理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结清。

第五条征收土地后的留地安置

5.1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鼓励和支持丙方兴办企业,通过发展

二、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或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根据XXXXX单位精神在XX区托管范围内,以及丙方意向地块上为丙方预留产业用地,具体规模以及地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5.2甲方负责落实产业用地的规划咨询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5.3甲方预留丙方的产业用地,由甲、丙双方委托规划咨询部门统一规划,分期办理至丙方名下。

5.4甲方预留给丙方的产业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用途为XXX。若丙方选择申请办理产业用地出让手续,则甲方协助丙方按照《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09‟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甲、乙、丙三方的义务及责任

6.1甲方的义务及责任

6.1.1 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方有责任根据实际退耕工作进度,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丙方按时足额支付征地费,并及时办理土地交接手续。

6.1.2 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第五条之约定落实产业用地。

6.2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6.2.1 乙方负责组织丙方与甲方签订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协议。

6.2.2 乙方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XXXX项目的控违、维稳和信访工作。

6.2.3 乙方负责在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工作进度和付款情况督促和组织丙方完成青苗补偿、退耕和土地移交工作。

6.2.4 乙方督促和组织丙方按照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甲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手续。

6.3丙方的义务及责任

6.3.1 丙方有责任在本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土地腾退以及土地移交工作,负责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具体实施与完成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6.3.2 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丙方向甲方交付完毕土地之日止期限内,丙方有责任在权限范围内对征收范围内发生的因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一切侵权事件、突发事件、违章抢种树木、违章填土等依法进行协调、制止。

6.3.3 自本协议书生效后,丙方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合法使用征地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的违约责任

7.1.1 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集体土地征收所涉主体资格、权属地位、前置许可证明等方面的法律文件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

7.1.2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支付征地费用的,应按到期应付但未付征地费用的万分之三按日承担违约金。

7.1.3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在三年内完成征地工作,则丙方有权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7.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有责任按相关法律政策组织丙方完成上述征地范围内退耕腾地工作,凡出现村民拒不退耕腾地等现象及事件,均应由乙方督促丙方负责处理,并由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7.3丙方的违约责任

7.3.1 若丙方不能按时、按约定条件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及全部地内附着物(包括地内水系等设施),丙方应按日承担已付征地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7.3.2 丙方有责任按相关法律政策负责上述征地范围内退耕腾地工作,凡出现村民拒不退耕腾地等现象及事件,均应由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7.3.3 自本协议书生效后至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征收土地期间,丙方若发生违法、违规操作等行为,除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人民币X万元,作为赔偿金处理。

第八条其他

8.1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书附件为本协议书有效组成部分。

8.2如有未尽事宜,甲、乙、丙叁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由争议的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4本协议书一式壹拾贰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肆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

推荐第5篇:通村公路招标文件

汨罗市新塘乡 村通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新塘乡

村村委会 ]二00七年 月

1、投标邀请书格式

2、投标人须知资料

3、工程量清单

4、公路建设实施办法

工程合同 甲方: 乙方:

监证方:汨罗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新塘乡人民政府 甲方因工程需要,同意将新塘乡

水泥路硬化任务的施工任务承包给乙方。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高效、优质,甲方、乙方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内容及单价:该工程为砼路面工程,起点

本单价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需要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含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施工技术装备、交通管制、利润及完成甲方所要求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等相关费用。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为乙方协调好地方关系,否则误工一天,甲方承担平均每天完成工程量所产生的全部民工工资和械租金。

2、甲方必须无偿提供拌和场、水源、用电搭火、土场。

三、乙方义务:

1、履约担保金: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5000元履约担保金。工程完成交工达到优良工程标准后一个月内退回乙方,但保留甲方与业主合同价款5%的数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达标达优良工程,一年后付清质保金。

2、工期:本工程工期为

天,开工期为接到临理工程师的工令之日算起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具体施工 进度计划,由于乙方的实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于进度,并因此影响项目按期交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有的加快进度的一切措施,或强制性地将乙方的部分或全部工程转包有条件的单位施工,并从乙方的任何款中按工程项目造价的110%扣除。

3、施期损失金:拖期损失金为人民币1000元/天。

4、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年,保修期限为年,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暴露的质量问题属乙方未尽责任,乙方须承担相关修复费用。

5、税金:本工程单价不含水税金,但乙方应做好有效会计凭请及帐簿,以备有关部门的审核、查验。

6、质量:乙方必须严格按优良工程的标准,遵照交通部2003年颁布的《公路工程招投标文件》范本所述的技术条款、《路基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和《汨罗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及主提出补充和专用条款控制施工,搞好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合理的施工工序,甲方先将泥石调形层达标后并通过监证方的签证认可再由乙方进入不敷出下一道工序,控制好施工配合比,保证路面厚度、平整度等,确保工程达到优良工程标准。如达不到优良工程标准,乙方须承担由此而给予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乙方须对施工材料承担责任和义务,运至工地的材料应有出厂证明书及相关试验报告。

水泥稳定料和砼须采用强制式50型拌和机集中拌和,拌和设备应带有计量装置。 本合同段所用水泥应使用同一生产商同一品牌的有出厂合格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7、机械及仪器设备:乙方履约本合同

8、人员:乙方派驻到工地履行施工任务的工作人员,必须能够适应规定的本职工作,其全部工作人员应有相关资质并向甲方申报到岗,项目经、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式师、安全专员不得擅自高岗,否则甲方及监证方有权参照甲方投标书所述标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服从甲方及监证方派驻人员或表的安排,精心组织施工,合理编制进度计划,确保我程质量。若乙方的施工进度及质量不能达到甲方及监证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进度的措施,乙方不得拒绝。严重时可强制发性地将乙方的部分或全部工程转包给予在条件的单位施工,并扣除工程式款。

9、

推荐第6篇: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

1.征收集体土地的特点

1.1 集体土地概述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流转的特例)

1.2 征地集体土地的概念

☆ 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 实质是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1.3 征收与征用的共同与不同之处

☆ 共同之处

◇ 都具有一定强制性

◇ 都要经过法定程序

◇ 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 不同之处

◇ 征收是所有权发生改变,由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

◇ 征用是使用权改变,所有权不变,强制使用,特定情况结束后应返还原所有人

1.4 征收的特点

☆强制性-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为

☆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要给予被征地单位经济补偿

☆ 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

2.征收的原则

☆ 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 能不征就不征,能少征就少征

☆ 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 该征就征,反对拒征和大幅度提高征地费用

☆ 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 对征收的土地要适当补偿

◇ 对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 对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农业劳动力要适当安排

◇ 妥善安置拆迁户

☆ 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 土地征收后,除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外,就应实行有偿使用供应

☆依法征地的原则

◇ 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准文件

◇ 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法定的审批权限依法办理手续 ◇ 禁止以租代征

3.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3.1 征收土地的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 土地征收后,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3.2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

☆ 听证制度-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

☆ 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所有权转变)-只有这两级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用途转变)

☆由国务院审批的

◇ 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用地由省级政府审批并报国务备案

3.3 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征收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铁路、公路、输油等管线工程可以分段征收

3.4 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5 临时用地政策

☆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时申请并取得批准

☆由建设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征用而非征收)

☆临时用地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

☆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从事生产性、经营性活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期满后建设单位清理场地支付费用,到土管部门注销登记

☆超期可再次提出申请,不退地又不申请的视为违章用地

3.6 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政策(两种方法)

☆联营指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联营企业

☆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 由联营企业向县级以上政府土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 两种处理方式

◇ 批准后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实行征收

◇ 也可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作为联营条件(联营企业用地可以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作价入股,可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3.7 征收土地公告(主要是两个公告)

☆概念

◇ 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以书面或其它形式进行公告

☆征地公告内容(四项)

◇ 征收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批文)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土地)

◇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人员)

◇ 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与地点(手续)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 被征地土地情况

◇ 土地补偿费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 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

◇ 其他措施

☆未过行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手续

3.8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使用(给村集体或农民个人)

☆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

☆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的调整和治理

☆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开支

3.9 特殊征地政策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补偿-国务院另行规定

☆征收林地、园林-林业管理部门规定

☆征收中发现文物、古迹、古树-报相关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

☆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办理

☆用地范围内有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

4.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

【征地补偿费的构成】三大类

☆土地补偿费-给集体的,补偿所有权

☆安置补助费-给个人的,安置劳动力

☆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给地上物的所有人

【注意专有名词的精准性】

☆征地补偿费与土地补偿费不同

☆安置补助费,不叫安置补偿费

4.1 土地补偿费

☆内含

◇ 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人的经济损失而支付的款项(对地)

◇ 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标准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6-10 倍(按原用途补偿)

◇ 其他土地标准,由省级规定

4.2 安置补助费

☆ 内含

◇ 安置补助费是为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补助费(对人)

☆ 耕地标准

◇ 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非耕地标准

◇ 由省级规定

☆ 征地补偿费的特殊规定

◇ 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按前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 政府的管理

◇ 省级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

◇ 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 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4.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城市郊区的菜地,是指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4.4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征用临时用地,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按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注意没有倍数)

☆但临时用地逐年累计的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

【为何有高限的规定】

☆ 临时用地补偿相当于租金

☆征地补偿费相当于销售价格

☆如果租金之和超过了售价,那就不如买了而不是租

4.5 补偿费用的使用

☆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 安置补助费(三种方式)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 其他单位安置的人员-支付给安置单位 ◇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发放给个人

5.土地征收工作程序

5.1 申请用地 ☆ 申请机构

◇ 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申请的依据

◇ 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 ◇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立项) ◇ 其它

☆所需附上有资料

◇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 土地行政部门出具有用地预审报告 ◇ 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材料 ◇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 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 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5.2 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一书四方案) ☆审查时间

◇ 受理的30日内

☆编制(一书)

◇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拟定(四方案)

◇ 农用地转用方案(用途转变)

◇ 补充耕地方案

◇ 征地方案(所有权转变)

◇ 供地方案(使用权转变)

☆流程

◇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5.3 审批用地(一制度)

☆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批文必须是政府的,而不是土管部门的

5.4 征地实施

☆实施机构

◇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注意不是土管部门)

☆ 程序

◇ 征地公告

◇ 支付征地费

◇ 安置农业人口

◇ 协调征地争议

5.5 签发用地证书(合同+登记)

☆有偿使用土地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用地单位持上述文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5.6 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时间

◇ 用地批准后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前的管理

☆措施

◇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 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 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 填写征地结案报告(表示征地工作结束)

5.7 建立征收土地档案(三项要求)

☆整理和收集征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

☆ 收集存档的文件一律是原件

☆市、县范围内的土地档案应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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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形成

1.法规、政策的滞后。改革开放以来,除了我国的宪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法律规范外,很少有专业性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做出明确的规范,有时往往是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已经成批的进行了,政府管理部门还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政策出台。2.开发建设的随意性。有时由于政府部门法律、法规的滞后,势必导致集体土地建设的规划不统

一、用途不统

一、功能不统

一、模式不统一,正是这“四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集体土地市场健康发展。3.变现能力差。集体土地在市场上的变现能力差具体表现在:(1)法规的不健全,规划使用不合理;(2)集体建设用地一般都处在城乡结合部距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段;(3)集体土地没有参与市场流通,人们对它的了解程度较差;(4)交易量小造成市场窄小没有可参照的依据;(5)存在一定的违法风险。4.使用风险较大。

2.疑难问题的具体体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上的不规范是形成疑难问题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1.估价时可操作性差。集体建设用地估价时体现的可操作性差,说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条件不具备,急需规范和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房地产之间缺乏可比性;(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难以确定。2.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入市,缺乏有效的市场资料。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市场交易,更没有交易资料,评估出的价格也极难适应市场的要求。3.大部分集体土地无基准地价,估价时无法定依据。按估价规范的要求在进行土地价格评估时,必须选择一种估价方法就是基准地价修正法。但是农村集体土地大部分是在本地区基准地价覆盖区之外。没有基准地价的指导,势必造成价格的混乱。4.使用权内涵不同,价格(价值)不可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涵表现在:(1)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服从规划条件下即可按照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进行开发建设,使土地的效益尽可充分发挥和体现;(2)按照不同的开发建设条件建设并按照不同规划用途不同使用年限使用土地,这就给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价格(或价值)的定位;(3)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可根据房地产的不同用途,可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逼进法评估其在一定用途和使用年限的使用权价格,较为灵活;(4)国有土地有完整的房地产市场,其交易价格体现的相对充分,价格形成较为完全,这种价格历经市场检验是科学、客观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具备上述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入市,决定了其市场的正常交易量稀少,也就是讲,不经过市场检验,使价格(或价值)难以定位和体现。

3.解决疑难问题的对策

以上提到的,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时存在的疑难问题,是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形成不规范、不合理造成的。那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呢?1.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基准地价可以分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其他农用地的基准地价等等。有了基准地价体系,估价时可以做到有据可依,同时还可以为政府平衡和有效地管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起到积极的作用。2.集体土地流转是集体建设用地参与市场的最有效办法。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具体流转方式可以按如下方法进行操作:(1)集体土地可以出让;(2)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合资、合作或者以联营的形式共同开发建设,也可以入股;(3)出租;(4)集体土地流转后的使用年限应确立在最高不能超过同类国有土地最高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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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城规划区

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搬迁

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城市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统

一、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永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布之日起在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用地且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相适应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中央、省、市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永善县人民政府授权永善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项目实施安置区域的划定及规划设计审查审核工作,拟订规划安置方案。

第五条 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六条 集体土地及房屋宅基地征收协议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

第七条 集体土地征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征地中涉及的具体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搬迁安置方案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土地房屋补偿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

第九条 被征收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被征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国家征收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移交,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土地及青苗补偿

第十条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测算标准,永善县城规划区年产值统一测算标准为:1500元/亩,征地补偿倍数为30倍,即征地补偿标准为30000元/亩。鉴于历史原因和实际,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以

2

下标准执行。

一、征收水田、大棚蔬菜地,每平方米110元;

二、征收旱地,每平方米100元;

三、征收渔塘、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以及征收宅基地、建设用地、晒场、农用沟渠、田间道路等生产生活用地,每平方米90元。

选择宅基地配置安置的,被征收的原宅基地只补偿安置剩余部分的宅基地。

四、征收荒地,统一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详见:永善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执行标准明细表)

第十一条 青苗补偿费:大棚蔬菜地按每平方米6元,水田按每平方米3元,旱地按每平方米2元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临时用地的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和耕作层恢复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水田每年每亩2500元,旱地每年每亩2100元。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经济作物苗圃按5元/平方米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永善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执行标准明细表)

第三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树木、地上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坟墓等的补偿。县人民政府发出征收公告后种植和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供排水等单位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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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地下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自行拆除和搬迁,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零星林木补偿以实际棵数计算,按未挂果幼树和挂果成树分类别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详见林木补偿标准明细表)

第十六条 需迁移坟墓的,应予以公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每冢800元。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参照《永善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即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选择宅基地配置的,按照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第十八条 其他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评估时一并纳入评估,分类列出评估价值,按评估价分类补偿。(或按附表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章 安置、搬迁

第十九条 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的,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自行安置或划定安置区域农村宅基地配置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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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区域划定,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城城市规划拟订安置区域规划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征地区域内确定。规划确定的安置区域内集体土地只作调查补偿,集体土地权属性质不发生改变。

选择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方式的,户均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被征收宅基地1户超过100平方米的,对超出部分只作征收补偿。宅基地配置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按县城规划区农村宅基地来审批、管理和使用。

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属非农居民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即只对被征收的房屋宅基地进行补偿,不再采取其他方式安置。

第二十条 安置条件。申请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的安置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被征收房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合法常住农业户口,严格以项目用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公安机关的在册登记农业户口为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必须以公安机关的证明为准;

(二)房屋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且在本县没有其它房屋宅基地;

(三)被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依法修建;

(四)长期在搬迁区域内居住和生活的农户;

(五)申请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时,申请户必须提供安置申请书、户口薄、原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本县没有其它房屋宅基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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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搬迁房屋腾空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户及安置面积计算。符合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的农户,一宗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只有一个户口的,计一个安置户,安置面积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属两户或多户共有,申请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的,由同一权属被征收宅基地上的申请户自行协商确定安置面积,但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宅基地的面积,且户均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搬迁。兑现征收补偿后,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公司实施被征收区域内的个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搬迁、拆除工作。

项目用地征收区域内的搬迁户应在搬迁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将房屋腾空交由承担搬迁工作的机构或公司验收并同时签订搬迁协议。拆搬机构或公司向被搬迁户出具房屋腾空验收证明。

实施搬迁、拆除后,承担搬迁、拆除工作的机构或公司应向永善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区域搬迁情况报告,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区域内的搬迁、拆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手续的办理,由安置申请户向永善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安置条件证明材料、安置申请、搬迁协议及搬迁机构或公司出具的房屋腾空验收证明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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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永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规划、住建、溪洛渡人民政府等职能部门集体会审确定集中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户,规划、住建、国土等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等手续。

第五章

搬迁补偿、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来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的迁移费按征收公告日相关单位的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五条 向被搬迁户支付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3000元,按两次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过渡时间按腾空交房验收之日起算,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第二十六条 对积极配合搬迁的,给予奖励。凡在搬迁通知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完毕腾空房房屋并交付验收的,每户奖励3000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占、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及有关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按补偿标准补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时间拒不移交土地的,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土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永善县国土永善县国土资源局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永善县国土永善县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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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局局将其征地补偿费划转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储存。

第二十九条 向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兑现了房屋征收补偿,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了项目征地的安置方案,房屋所有权人拒绝在搬迁通知规定时限内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影响该区域搬迁、拆除工作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妨碍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及建设施工的,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骗取安置用地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有关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必须注明责任人,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批后盖章认可。对违反政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本办法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其他土地转让协议,否则,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土地类别、经济总量和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六条 耕地被征收后符合农转非条件的,由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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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其他项目用地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土地补偿按涉及区域内征地年产值统一测算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地上附属设施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被征收房屋的安置、搬迁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推荐第9篇: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

百科名片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简介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缺陷 当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一) 土地征收权被滥用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际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扩大到经济建设,可以说许多企业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申请用地,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我建一个学校和医院是为了公共利益,我开发一个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是否也为公共利益呢?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确也导致土地征收权被国家权力机关极度滥用。因为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实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场价格,而是由国家单方制定的补偿标准和范围,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即使这样的低价也往往是由用地单位来支付的,国家实际上是无对价取得土地,这就加剧了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不合理

1、补偿标准和范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既然是两种所有制的转移,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价格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就应该由法定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而现行法律规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10倍来计算的,一方面这种制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土地用途、地区差异、种植条件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单方强制性的,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3款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只有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才有权要求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个异议是指对6—10倍以内,而对于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要求高于10倍的救济措施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另外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体现不出农村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2、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低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等。这样的补偿范围在土地市场发展的今天远远弥补不了农民失去土地的损失。因此是否能考虑一下象国外一样进一步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1)被征收部分的补偿,必须根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当时的市场价格。(2)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主要针对被征收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可能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3)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4)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⑥另外德国对土地的补偿范围也值得借鉴,如(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权利损失补偿标准为: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转移价值或市场价值为准。(2)营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3)征收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⑦其实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在我国个别地方也有所突破,如《江苏省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就有保养费,并且在该办法第24条还对保养费的发放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土地的补偿标准也有点过低,按照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前3年亩产量的6—10倍,这样算下来荒地补偿费每亩为5000元左右,即使可耕地在有些农村也只有20000元,不要说弥补损失了,甚至连原来的生活水平都难以维持。

3、

安置补助费过低,解决不了劳动力安置问题,另外也与我国现行劳动法不协调。例如湖北省的安置补助费一般在5000—14000元/亩,这样低的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本不愿接受。⑧另外在劳动力安置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作了多次修改但仍未脱离计划经济的阴影,主要表现在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不协调,如企业现在都是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企业有自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强行向企业安排劳动力显然干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⑨另一方面企业实行的是全员劳动合同制,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规时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结果是被安置农民的就业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三) 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缺乏民主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建设用地的规划、批准及其实施方案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事实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

但不听取意见,甚至在补偿方案未出台的情况下用地单位就将推土机开到地里。在生活中这样的事早已不是新闻。另外在签订土地补偿合同时应该由征地单位和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而在操作过程中显得很混乱,如新乡市东开发区在征收延津县农用地时先是延津县国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员会所在的乡政府签订一份合同,然后再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农民任何合同都没有。

实质上不管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或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立法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是防止征收权利被滥用,在这里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主任、组长,因为他们的民主法律意识很淡薄,有些事情不要说召开村民会议,甚至事后也不通知群众,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条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⑩一个小组长甚至连上百亩的土地都敢私自出卖,完全不顾村民的利益,更不考虑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后的生计,这也是近年来土地上访案件逐渐增多的原因之一。

(四) 存在“以租代征”现象我们知道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农村土地的征收程序作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不言而喻的,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反对租用土地,而是由于立法滞后用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忽略了土地租用后的复耕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受害的还是农民。如沁阳市的宏达钢铁有限公司,2003年他们在沁阳市西万镇校尉营村租用了240多亩土地,租期为 30 年,租金每亩每年仅为600 元,并且是按年度支付的,而且这全是耕地,如果按照土地征收程序是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实际上他们只在沁阳市和焦作市土地主管部门作了备案和批准,因此这种租地行为属于严重规避土地征收程序的行为,它简化了土地使用手续。最关键的还是他们双方的合同太简单,对以后企业经营风险产生的问题及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如企业在土地租用期限内出现破产怎么办?土地由谁来复耕?我们认为只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租用土地的双方只考虑短期利益,不考虑土地的长期用途是一方面的原因,而作为政府部门由于缺乏相应 法律依据无法加强监管也是主要原因。

立法

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达沃斯夏季论坛回答城镇化问题时直言,土地问题根本上与制度有关,农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现有的财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着“土地财政”的现象。这造成一手从农民那里廉价得到土地,另一手又高价卖给开发商。他明确表示,必须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发生在集体土地上越来越多的房屋征收和拆迁问题究竟如何解决?立法又应如何面对“土地财政”困局?[1]专家说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日前向记者透露,目前正酝酿立法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诸如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公、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暴力强拆等。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杨志勇认为,所谓“市场价”补偿因为难以说得清楚什么是“市场”,造成了事实上操作的困难,“可能的办法是,怎么能让

那些农民共享城镇化的收益,比如可以考虑入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民分享未来的土地收益,这样可能会减少很多矛盾。”(《新京报》9月17日) 集体土地征收立法,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绕开难点,采取入股、分红等形式补偿农民,看起来很美,但很可能只是“画饼”让农民“充饥”,不利于保障农民权益。

首先,这种建议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如果事实确如专家所言,什么是“市场”说不清楚,那么建立在市场收益基础上的入股、分红同样也应该“说不清楚”。反对“市场价”补偿时,以“市场”说不清楚为借口,建议入股分红时,又预设“市场”可以说得清清楚楚,这岂非自相矛盾?

“市场”说不清楚其实是借口,从现状来看,在国有土地补偿中,按“市场价”补偿

并不存在“说不清楚”的问题,土地交易采取的是招拍挂的形式,有何说不清楚的?其次,入股分红的形式能不能保障农民利益?农民房屋被拆迁后,不可能睡在野外,必须要有地方可住,必须要生活。入股分红的不确定性很多,既存在“纸上财富”难解现实生活困难的问题,也存在分红难兑现、分红成“白条”的可能。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并不透明的情况下,分红能分多少,会不会少得可怜,会不会忽悠农民,恐怕也是一个疑问。

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必须要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入股、分红的建议是站在如何有利于地方政府拆迁的角度上进行政策构想,看起来很美,但一旦实施,后遗症将会很多。其实,保障农民利益真的很难吗?既然集体土地先要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进行招拍挂,那么参考当地过去的国有土地交易价格,以略低于市场价格补偿给农民,又有何不可?有何难度?农民能得到足够的补偿,地方政府也能获得一定的收益,这不正是一种双赢吗?

推荐第10篇:集体土地开发必须

开发商占用集体土地搞开发,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国土部门将集体土地经过合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2、土地部门经过挂牌或拍卖等公开手续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

3、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如果购房者购买了占用集体土地却没有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将不能取得土地证书和房产证。

第11篇:集体土地征地流程

集体土地征地流程。

土地是农民的保命田地,是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但近几年来,全国由征地引起的征地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我们接到咨询电话几乎遍及全国80%以上的地区。鉴于此,崔利民律师根据自己的实物经验及征地的法律法规整理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程序,被征地的农民朋友可以根据此征地流程了解在这个征地补偿过程中,自己到底有哪些权利,对方应该出具哪些手续?如果对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我们该如何维权?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期工作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2、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3、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用地申请,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4、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审批事项

1、立项

2、征地批复

3、审批: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批准。

三、具体征地程序:

1、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政府确定后进行公告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5、公示:公示期满,国土局草拟建设项目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局审核。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可见实际征地活动涉及几十部法律,程序主体比拆迁要更严格的多,土地本身就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筹码,在此提醒各位农民朋友在自己的土地面临征收的时候需谨慎再谨慎,需根据法律规定核对是否有违法是否有漏洞,不懂应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自己”地”“财”两空!!!

第12篇:征用集体土地申请

集体土地流程相关大概流程(初稿)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城中村改造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局政府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大概包括: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3.土房及相关政府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4.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6.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项目规划图。

5.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7.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8.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申报文件

1.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补偿安置的实施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基本工作流程

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登记。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

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

4.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

5.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6.工程进度计划;

7.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第13篇:集体土地买卖合同书

我国的物权制度向来将土地及其上的不动产看作两个独立的权利客体,而所谓“房地一致”原则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一同转让、抵押。其在立法上的体现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 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7 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 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应当注意到,上述法律调整对象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解决的是在房地不可分的物理现象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条规定从形式上看好像也体现了“房地一致”的原则,但仔细分析,该规定只明确了“地随房走”,而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9月11日颁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三条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由此可见,所谓“地随房走”也是在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实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物所有权之间从没有法律规定两者的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明确要求。

第14篇:农村集体土地抵押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央行和银监会2209年3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目前,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监会正在辽宁省和山东省等9个省(区)选择部分县(市)作为试点,联手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创新产品之一,近年来已经在部分省(区)陆续开展起来。各地在创新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范围、价值评估、登记管理及相关农地金融制度凸显出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成为制约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法律依据缺失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已经突破法律禁区。但由于我国土地的公有性质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保障农民生活的特殊意义,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显然,现行法律对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持否定态度,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必然会遭遇法律障碍。

二、专业评估机构缺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标准不一

三、农地登记制度、登记机构缺失

(七)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限制。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进行抵押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采取的是列举加概括式的立法例,为促进土地流转和加速农村土地融资,在表象上,“其他方式”中似乎包括抵押流转方式。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下,以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若债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是无法将农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抵偿的,加上出于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基本生产资料和生存条件的考虑,严格限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抵押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除《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外,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设定抵押。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物权法》虽然留下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的口子,但什么可以“除外”至今也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

:“土地使用权抵押实践是违法的。抵押后还不了款怎么处理?违法的抵押是无效的,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的不动产中明确得为抵押权的范围十分有限,仅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

三、林木所有权。明确被排除在抵押权范围之外的农村土地的相关权利则有: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有关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37条第2项与《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均规定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15条亦明确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即便是荒地的抵押,仍有一道不易跨越的门槛,因为《担保法》第34条第1款第5项规定,抵押人抵押其所承包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时,须经发包方同意。此外,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9月11日颁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4条,还进一步就此做出规定:“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15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保障农民利益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所谓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就是将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法律文书和政府文书的形式加以确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2010年中发1号文件更加明确具体地提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2011年12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之后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各地展开。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去年5月份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2年底,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应被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确认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否能够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弄否解决城乡土地同权的问题?下面我就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确定提出的依据,以及这项政策的意义俩方面简单谈一谈农村土地确权问题。

首先,建国后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经历了四次变化,依次是:1949年9月到1953年的土地改革,这次改革是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土地基本完全私有(农民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1953年到1957年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改革,此次改革中建立了初级农业合作社,农民保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使用权要统一交给初级农业合作社。这是农户私有土地向集体公有土地的过渡;第三次土地改革是在1958-1978年的公社体制下进行的,在这次改革中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由此可见第三次的土改将土地的所有权基本归于集体;第四次的土地改革及1979年至今的“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改革,改革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政策内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经历过四次的土地改革:私有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再到土地承包,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地完善,但是农村的土地产权问题也趋于复杂了。目前,我国土地产权中属于私人产权的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三项。不过,这些产权终究缺乏明确而独立的产权证书。而且这些产权证明缺乏独立性。由此可见,农民的产权其实是很不完整的。举例而言,农民的承包权之转让,就必须经过作为所有人的集体认可。所以,土地确权登记,赋予农民以独立而完整的产权。为农民独立地享有、行使这种产权,提供了技术保障。比如,农民获得了承包地的产权证之后,转让承包地就未必要找村集体批准,最多只经其登记

备案即可。甚至,这一确权登记意味着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格局的更长期化。 由上面的叙述可以知道,土地确权这场革命在我国展开是有必要的。5月22日,在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主持召开第13次部长办公会上听取了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的汇报,认为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工作进度基本在落实过程中。

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展开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首先有可能打开城乡土地同权之门。这是因为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小产权房的规模、分布,将会被初步弄清。据此,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而一旦农民拿到产权证,其自主利用土地的冲动一定会增强。农地确认,让土地制度逐渐回到本来的正常状态:农民拥有完整而独立的产权,而这为人口、土地等资源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增加了一个条件。 第一,这些证书是农民权利和政府承担保护农民权利的责任的证书,它们将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第二,这些证书的存在将极大地促进农村内部和城乡之间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这些证书成为农民权利的保障,因而有望使农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土地市场的交易活动,使土地作为要素加快自由流动起来。 第三,这些证书从法律上明晰、确认和保障了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村民独立人格的形成、为农村民主建设的推进奠定了基础。由于当初许多农村土地发包、承包以及之后承包关系调整的时候都曾积累了一些纠纷,这一次要确权登记颁证,矛盾便集中爆发出来。为此,成都市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普遍在农村村民小组建立了“村民议事会”,推选一些德高望重的农民牵头主持公道、协调关系,使农户之间、农户和集体之间的矛盾关系得以理顺和了断,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的边界得到划清、确认,土地产权清晰了,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关系也更加和谐了。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或许人们可以期待,持有土地权证的农民将以土地合作社等形式组织起来,以更强的谈判能力和更低的成本参与到交易和流转市场中去;由于农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农民自身能力的提高,他们将更充分地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村民自治的质量也将不断有所提高。

第16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征地的原则:

1.1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授权和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1.2 征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3 征收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

3.1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3.2 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3 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3.4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3.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

3.6 征地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也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1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1.2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1.3 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1.4 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2.征地中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2.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

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2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2.3 其他补偿: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2.4 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的服务中,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

补偿标准一般为:

3.1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3.2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3 其他补偿:

3.3.1 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3.3.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3.3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3.4 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农村房屋拆迁评估

农村房屋拆迁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为律师在提供服务时应了解并可向当事人介绍有关农村房屋评估的一般规定。

1.一般规定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2.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

2.1 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2 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2.3 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3.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拆迁行政复议

1.一般规定

拆迁行政复议并不是每个拆迁项目的必经阶段,但拆迁行政复议与拆迁各阶段交织在一起,律师可以对此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在拆迁人申请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文件,拆迁管理部门作出与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等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除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外,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律师在行政复议阶段的法律业务:

2.1 审查拆迁许可以及前置程序的合法性,律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1.1审查立项文件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2 审查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3 审查用地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4 审查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5 审查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合法,有无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1.6 审查拆迁补偿资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被挪用等情形。

2.2 审查相关拆迁实施行为,律师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2.2.1 审查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合法性。包括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和专家鉴定等内容(内容详见本指引第二章第二.三节部分)。

2.2.2 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包括补偿对象、利益相关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法以及安置房源等内容。

2.2.3 审查补偿安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包括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谈话、协议,以及补偿安置的执行等事实情况。

2.3 审查作出行政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包括具体行政机关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违章建筑处理、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产权情况、户籍人口证明、伤残证明、住改非以及经营许可等内容。

2.4 审查行政强制拆迁的合法性:

包括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原因、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等内容。

2.5 对相关事实调查取证,发表律师意见。

2.6 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2.7 对具体事项进行专项法律研究。

2.8 代理协商、调解、申请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申诉。

2.9 参与对被拆迁人被行政处罚、裁决或强制拆迁后的法律疏导、矛盾化解工作。

2.10 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拆迁诉讼

1.一般规定

律师代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除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重视拆迁案件的特殊性。

1.1 拆迁行政诉讼:房屋拆迁行政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又是社会的热点,容易引发群体矛盾。除了本章第一节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与期间的,其诉讼时效为两年)。

1.2 拆迁民事诉讼:是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法律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拆迁当事人与非拆迁当事人之间的与拆迁相关的诉讼。

2.律师代理拆迁诉讼应注意以下案件受理管辖的特别规定:

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

2.2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3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按行政案件受理。

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

根据不同的案情及诉讼请求,律师应当分别按照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交如下(但不限于)证据:

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即: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房屋发生拆迁法律事实的证据

2.1 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2.1.1 房屋拆迁许可证;

2.1.2 拆迁公告;

2.1.3 新建建筑物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1.4 房屋被拆除前所作的面积测量报告;

2.1.5 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2.1.6 已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过渡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费用的,提交支付凭证;

2.1.7 给被拆迁人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的证据;

2.1.8 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报告等。

2.2 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2.2.1 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的凭据;

2.2.2 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的证据;

2.2.3 在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凭据上记载的所有人不是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时,还须要提交能够证明被拆迁人有权主张补偿安置的证据,例如:继承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等;

2.2.4 能证明房屋何时被拆除的证据;

2.2.5 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2.2.6 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第17篇:集体土地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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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申报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申报程序

一、办理用地申请

基本工作流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申请内容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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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拟定征地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

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三、征地审查

基本工作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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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项目用地安排情况;

2.拟使用土地情况;

3.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

申报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时,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四、征地审核与批复

基本工作流程

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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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5.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

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申报文件

1.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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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补偿安置的实施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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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基本工作流程

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登记。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

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

4.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

5.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6.工程进度计划;

7.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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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集体土地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村名代表大会通过及公示无异议,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同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甲方集体所有的废弃闲置的石灰窑及周边的土地和林地(除耕地外)转让给乙方使用。初期使用期限为50年,到期后乙方优先拥有使用权。

二、转让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现无经济条件修村内东三条村里(原是土路面),由乙方负责拉砂石料铺垫三条路的路面,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价款,今后路面在损坏与乙方无关,乙主并保证路边沟畅通,经甲乙双方确认此施工工程价款为五万元整。

三、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间,如遇到村民阻挡,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无效,视为乙方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完毕。

四、此转让的标的物在转让给乙方使用期间,出现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如解决不了,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此标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内容及价款赔付给乙方,但必须经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在使用期间,乙方在标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标的物应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甲方将乙

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价赔偿给乙方,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六、此标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如甲方无法办理标的物的合法手续,按上述第二条、第五条的内容及价款赔付乙方。

七、如此标的物被国家征用,所得的赔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及村民无关。

八、乙方在使用期间内,对转让标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动,(沙石废土)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后,甲方如将此标的物转让给第三方,则甲方将按价赔偿乙方在标的物上的所有投资。

十、乙方在使用期间内,有权合法转让标的物的使用权,合同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二00九年月日

第19篇:证 明(集体土地)

现有本村村民

的房屋,坐落在

, 不动产证书号(土地证、房产证号):

,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同意该户该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移。

特此证明

镇(乡、街道)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第20篇:集体土地租赁协议

集体土地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土地租赁事宜,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并经见证方同意达成如下共识,特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租赁土地及经营用途:

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占地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附地块说明图纸)

2、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用于搭建厂房,经营_________________。未经甲方同 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土地的经营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

3、租赁土地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所有权人为____________村民 委员会,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

4、租赁土地上的相关建设和经营办证事项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及见证方 应当为此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协调乙方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条:土地租赁期限:

本土地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为期______年。平整土地和建厂房期间免收______个月的租金,正式计租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算。

第三条: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土地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计(已含土地管理费),每月共________元。

第四条:平整土地。本土地部分原为_______,须填土平整,平填工程由乙方垫资施工,须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方案、预算和结算须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工程总费用限人民币________元以下,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对乙方的平填工程垫资,甲方自收租之日起,每月从应收租金中减除_______元退还给乙方,约需______个月还清乙方垫资款。

第五条:乙方租赁土地与经营的保证: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建筑报建及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协助提供 宿舍租赁服务。

2、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切实做好环保、消防、保安等工作,若乙方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及双方书面约定,甲方不得随意干预。

3、乙方在租赁土地期间应按时缴交租金、地方治安卫生管理费、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以及经营税金等费用,承担自身经营所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若乙方提前退场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土地使用经营的监理:

1、甲方在乙方租赁期间有权检验乙方守法经营和工人工资、福利发放情况,有权检验乙方消防、环保、保安工作进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客观存在的经营障碍给予必要的帮助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照协议约定日期交付土地给乙方,乙方有权拒缴甲方违约期间的相应租金。

2、乙方如不按时向甲方缴交租金,则逾期按所欠租金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3、乙方如有违法经营或违反消防、环保、保安规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违反协议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收回所出租的土地,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配置亦不予拆除。

4、甲方需保证租赁土地的合法性,保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就租赁土地主张权利。若在乙方租赁期限内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土地被相关部门收回或产生其它纠纷,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5、如乙方由于经营状况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的社会问题,甲方有权处理甲方的财产来支付工人工资。并有权追缴不足部分。

第八条:协议自期满之日自动终止

1、本协议自期满之日自动终止。若甲方续出租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若乙方不同意续租,须于本协议期满后5五日内全部撤出,土地上搭建的建筑场和水电固定装修不得拆除和毁坏,全部归甲方所有。

2、如本协议未满,甲方单方无辜提前终止协议,须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全部直接损失。该损失以双方核定数额为准。

3、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须提前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对方要求赔偿,应当由各自承担自身损失。

4、如因政府征地拆迁补偿须提前终止协议,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其余地面上的建筑物补偿和搬迁费补偿归乙方所有。

5、协议期间、若甲乙双方有转让本项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意向,须征得______村委会的同意,由________村委会先解除与甲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再另行与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租赁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中英文版本的词义差异处理

本协议订立有中文和英文两种版本,如英文的词义与中文词义有差异,则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摸并经见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或须对本协议作补充修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共叁页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和见证方各执壹份,贰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代表: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

村集体土地招标范文
《村集体土地招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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