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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物处理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5 12:04:1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协议书

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协议书

为加强我单位的餐厨废弃物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防止餐厨废弃物收购后违法加工、处理和销售,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如下餐厨废弃物加收处理协议书。

甲方(餐饮服务单位):

乙方(餐厨废弃物收购方):

一、甲方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乙方每日回收,做到日产日清。

二、乙方回收的餐厨废弃物,严禁用于再加工食品。

三、乙方回收的餐厨废弃物,严禁转让、倒买、出售,严禁加工成“地沟油”销售。

四、乙方如果违反以上协议,对回收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住址:

乙方电话号码:

推荐第2篇: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餐厨废弃物对环境的伤害,特制定此餐厨废 弃物管理规定。

1、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建立厨房废弃物管理台帐记录,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5、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7、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8、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9、单位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许昌市第十八中学

推荐第3篇:餐厨废弃物总结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 服务环节地沟油整治和餐厨 废弃物管理工作总结

为了严厉打击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使用的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食用油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巩固前阶段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我们采取下列措施,进一步加大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的广度和深度,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了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顿工作小组,由领导牵头,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头,将食用油脂和餐厨废弃物监管整治工作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的重要内容,抓好各项监管整治措施的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整治工作重点

本次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从源头上把住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的进货关和餐厨废弃物的去向。要求我市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采购食用油和食品添加剂必须索证、索票,建立采购记录台账,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

(二)、餐饮单位应定点采购食用油,推荐使用大品牌食用油,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工地等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应采购使用专营店出售的品牌桶装油。

(三)、实行食用油公示制度。餐饮单位在厅堂设立公示板,对食用油的索证、索票进行批批公示;设立公示台,对使用的食用油最小包装成品实物进行公示。

(四)、不准采购使用散装油。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台帐,明确餐厨废弃物的流向。

三、全面进行监督排查,防止地沟油进入厨房

我局对对辖区内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拉网式的检查共出动车辆200车次,监督检查餐饮单位986户,同站前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联合对肯德基的食用油和废弃油脂去向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肯德基废弃油脂的去向,站前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继续对肯德基废弃油脂进行跟踪调查。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加强对食用油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使用的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食用油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推荐第4篇: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2012 年 12 月 11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 14 号公布 根据 2014 年 1 月 16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4〕第 2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

作。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商务、价格、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 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采取多种措施,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

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制定相关标准,

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环境卫生达标范围。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向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收集和运输

第十四条 在设区的市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县 (市)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设区的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活动。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并在每月末向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月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五)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六)餐厨废弃物不得出售、倒运;

(七)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 24 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

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

(五)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第十八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设区的市、县 (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证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日处置能力小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日处置能力大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八)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 (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九)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扶持相关企业发展,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

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

监督,依法查处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

“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

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

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和运输企业。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 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信用体系,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将企业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其记录情况作为企业投标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 6 个月提出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 45 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方案,

并报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六条 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单位以及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 3 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餐厨废弃物资料2

22日下午,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大型活动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等问题组织了全市362家大型餐饮企业相关负责人培训,并下发了《餐饮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昆明市餐饮企业的监管,解决突出问题,规范企业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据悉,市食药监局还将通过加强对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管,成立示范点、示范街、示范区、示范县。 餐饮负责人对处置行为负责

昆明市食药监局下发的《餐饮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中明确,各餐饮企业应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密闭,整洁完好,并有明显标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并签订处置协议。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该制度还明确,各餐饮单位要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药监管及环保部门报告。此外,若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药监管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3证齐全才可放心回收

“以前都是私人来收餐厨垃圾,就没有明确的去向,弄不好还自己买到就麻烦了。但是,对于回收废弃物的资质和回收后的去向还需监管部门把关。”云南电网公司耀龙培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没有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规范的时候,通常都是一些私人拉着车就来收,现场议价一次多少钱,对于其去向没有任何登记,

甚至来回收的人是谁、拿去干什么也不知道,万一自己买到来用就很糟糕了。而现在经过规范后,均有专门的人员来收取,不但有了回收合同,且有明确标识去向,也可以从源头上杜绝原料的安全性。西贡码头天之味酒楼的陈先生同样表示,由于没有相关方面的规定,他们的餐厨垃圾多数是私人来拉,也有自己运到垃圾场去倒。

采访中,多数餐饮企业均表示,目前回收企业的真假难以辨认。对此,市食药监提醒,目前审批的回收企业均有工商、质监、环保3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只要该3证齐全就是合法的回收企业。 此外,培训还针对餐饮企业的大型活动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实物中毒应急处置等进行了培训。(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省食药监局8月13日发出通报:强化监管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

省食药监局要求各市食药监部门,立即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和地沟油的整治工作。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要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食药监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要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

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推荐第6篇: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

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特签订协议如下:

1.甲方餐厨废弃物包括废弃油脂、泔水等均由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电话:)收集用于喂猪;

2.乙方提供农业部门或村(居)委有关证明1份;

3.乙方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流入社会,用于非法用途;

4.乙方指定专人负责上门收集与运输餐厨废弃物;

5.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本协议一式3份,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乙方、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各执1份。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代表/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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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服务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主城区以外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置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倡导文明餐饮方式,鼓励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

第五条(目标管理与财政补贴)市、区人民政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以及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实施主体)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防控体系与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申报回执进行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牲畜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牲畜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

商务、旅游、教育、建设、水务、公安、物价、财政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职责)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业自律)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内容。

第十条(收费制度)本市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收费制度。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的标准与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许可制度)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收集、运输的单位。暂不具体条件的,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指定收集、运输单位,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分别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和收集、运输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二条(台帐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台帐。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产生单位义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运,与之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收运单位义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一次以上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

(三)使用专用车辆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四)与处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将餐厨废弃物运输至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

(五) 收运餐厨废弃物,种类和数量交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六) 将餐厨废弃物送交处置单位时,种类和数量交由处置单位予以确认;

(七)餐厨废弃物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八)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处理单位义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再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五)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六)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报送制度)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禁止规定)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湖泊等天然水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停歇业报告)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部门执法)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处理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

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宣传教育)城市管理、食品安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服务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理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对单位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记录、报送餐厨废弃物台帐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相混合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接收、处理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的,由农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以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的禽畜进行无害化处理;逾期不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推荐第8篇: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第274号 【颁布时间】2014-02-10 【生效时间】 2014-04-01

【时效性】 有效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4号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树清

2014年2月10日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推荐第9篇: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龙凤区六小附属幼儿园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园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幼儿园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推荐第10篇: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

大同市餐饮服务单位

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置要求

为规范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置,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地沟油”和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要求: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应经由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在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

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裸露存放;

2、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3、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4、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第11篇: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单位供餐、餐饮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脂的行为。

建设、农业、商务、旅游、价格、卫生、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方法,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

新设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开业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通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理;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应当达到纳管标准。

第十一条收集餐厨废弃物应当使用符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收集容器。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应当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储存。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规、规章,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投放,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作为餐厨废弃物投放。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并对交付的餐厨废弃物种类和数量进行确认。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实施就地处置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就地处置的设备、技术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实施就地处置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处置设施,并保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其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最终产生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记录就地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实施就地处置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就地处置达不到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的,应当责令产生单位停止实施就地处置。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的,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对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授予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需要,将市、县(市)划分为若干区域,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在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运输。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本市规定要求的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四)具有作业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

(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收集后及时复位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运输;

(四)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车辆收集、运输,不得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敞开式运输,保持运输车辆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五)确保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准确运行,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接受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在线监督;

(六)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所;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流向等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工艺和技术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处置服务协议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储存和处置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场所在线监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应当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将销售流向记入台账;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等资料报送市、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七)设施设备停产、检修需要中断作业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置经营单位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严格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申报餐厨废弃物的种类、预测数量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未经隔油过滤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储存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投放或者将非餐厨废弃物作为餐厨废弃物投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餐厨废弃物就地处置未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记录餐厨废弃物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实施清运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使用密闭容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有丢弃、抛撒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保持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在收集当日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所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台账,或者未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处置服务协议拒绝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未保持在线监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未如实记录产品出厂流向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处置台账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设备停产检修未按照规定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6年2月3日

第12篇: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3-12-28 【生效日期】2014-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学军

2013年12月28日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治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餐厨废弃物治理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政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及行业整体规划。

县(市)区(含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下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环境保护、卫生、发展和改革、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委托收集、运输协议,并报当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

(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设置油水分离器、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四)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有特许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集、运输;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载明餐厨废弃物的数量、种类、收集、委托运输、变化等; (七)每月末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报送当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者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四)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餐饮、食品加工或者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责任义务等内容。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收集容器及时清洗维护,保持完好与整洁;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载明所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流向等,每月末报当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五)应当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六)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环境整洁;

(七)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八)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应配备计量设施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联网;

(九)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载明所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每月末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将加工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残渣及油料作为饲料原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处置企业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三个月内,依法向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以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检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公示经营台账;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

二、四项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许可证;吊销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3篇: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0 号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 1 —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 2 — 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 3 — 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

— 4 — 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

— 5 — 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

— 6 — 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 7 —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四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 8 —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9 —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

— 10 — 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

— 11 — 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

— 12 — 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

— 13 — 协议。

第三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4 —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

— 15 — 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

(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 16 —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17 —

主题词:城乡建设 餐厨废弃物△ 管理

命令

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18 —

2011年3月31日印发

第14篇: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置处理协议

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置处理协议

为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防止“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以下协议:

一、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物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三、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只销售给有资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并分别与该加工单位签订合同,做到日产日清,不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建立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供给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名等,并长期保存。

五、不随便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协议单位:积石山县铺川学区

责任人填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15篇: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员工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管理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管理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第16篇: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自查报告

XXXXX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XXXXX学校食堂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地沟油”、“问题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保障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学校食品管理人员和员工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设专人负责,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严格执行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管理和规定,现将XXXXX学校的自查报告总结如下:

一、学校已完善的部分:

1.现已经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2.学校已配备食堂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置设施。配备专用厨房废油(俗称老油)存放容器并有明显标识。在下水道入口处按环保要求安装泔水隔离网和油水分离器,并每月定期清理,并保证正常运转。配备足够量带盖垃圾桶(箱)并标明餐厨垃圾字样,确保厨房废物(剩菜、剩饭、下脚料)分类放置、日产日清。

3.建立了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处置人签订回收协议,建立档案,记录每次处置时间和数量、种类、用途、去向,并详细记录处理人个人信息,废弃物每次回收都要向学校签字确认证,学校安排食堂管理

人员不定期对废弃物的去向和用途作跟踪调查,冰做好记录时候符合规定使用。

4.规范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置。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要配备防泄漏箱式装运车和相应容器设备,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回收和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都已经贴有餐厨废弃物标识;回收过程中没有泄漏、洒落。没有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经自查没有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二、不足之处

1.加强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员工,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2.学校应分门别类建立老油、下水道泔水油、厨房废物(剩菜、剩饭、下脚料)登记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XXXXX学校

2019年1月3日

第17篇: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版)

金山乡九年一贯制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 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 ;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六、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金山乡九年一贯制学校

2014.8.26

第18篇: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餐厨垃回收生产的必要性 当前,由“地沟油”、“垃圾猪”等餐厨废弃物引发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大难题。地沟油问题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从根源上进行整治。

处理方法

通过多家餐厨垃圾处理厂在多年的努力下总结出较为经济,且环保的生产工艺——厌氧发酵

技术特点:

 采用多级机械分选技术,有效分离杂物,防止损坏后续处理设备;  强化油水分离技术,油脂回收率高;

 采用高效厌氧消化工艺,运行稳定、产气率高;

 独特的“沼渣干化+垃圾电厂掺烧”技术,解决沼渣处理难的问题; 自主研发设计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效果好、运行成本低;

 可与生活垃圾发电厂合建,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和废物零排放。

关键技术

目前国内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大多都采用填埋、饲料、堆肥、沼气等方法。从技术理论上都较为成熟,但是实际上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却还相当的不成熟,其关键技术不在于怎么填埋、怎么生产饲料、怎么堆肥、怎么厌氧发酵成为沼气的过程,而是在于餐厨垃圾在生产过程中如何机械化传输,机械化分拣有机杂质,金属杂质,机械化固液分离 ,机械化油水分离,高效环保的污水处理等

这些才

是目前餐厨垃圾处理关键技术,及难点。也是国家符合国家要求的真正意义上的无害化处理。

一.餐厨垃圾的传输

在餐厨垃圾生产过程中餐厨垃圾的机械化传输,是生产过程中的基础也是技术的关键所在。

高位向低位传输:这个比较简单 直接倾倒便可以完成;

水平传输:可才用传送带,螺旋推料机等便可完成,但不同的传送方式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传送带可保证餐厨垃圾的原来形状不受大的破坏,但不能传送水分太高的原料。螺旋推料机对餐厨垃圾稍微有些挤压效果可同时脱水,但容易被绳索等杂物缠住。可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选择相应的传输方式;

低位向高位传输:分垂直向上传输和倾斜向上传输,垂直向上传输可采用斗提式推升,就是通过螺旋推料机不断把料推入提料曹中,然后通过带多斗的链条循环旋转把料一斗一斗的往想提。这种传输方式目前还算比较先进的传输方式;倾斜向上传输可采用传送带方式和螺旋输送机方式传输,可根据不同的倾斜度,和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相关性选择。

二.分离

分离有有机物固体分离、金属分离、固液分离、油水分离几部分

1.有机物固体分离,通过机械化分筛机分离出大于66mm的有机物固体;

2.金属分离,通过磁选机分离出餐厨垃圾中的金属分选出来,

3.固液分离,首先采用自然沉降的方式,但往往会有一些油水渣混合在一起的非常难得分离,也就是油被泥渣包裹住了,这个同个加热煮沸是分不出油来的,所以很多技术不过关的企业无法处理直接把这部分的油渣排出下水道造成很大的污染,我们同过高效的两相分离,将泥渣与油水分离开来(泥渣里面往往有20%——30%的油,分离后可达2%以下 )大大的提高了生产效益,而且大大降低了污水处理的难度。

4.油水分离,从餐厨垃圾中分离出油水后,通过三相分离机,把油水渣分离开来,这里分离出来的油指标 油到99%,水分在0.5%左右,含渣量为0.5%以下。

三.污水处理

送到污水处理车间处理

有相关方面的投资或想了解方面技术的朋友请来电杨先生:15013481255QQ:442191423联系共同交流合作 探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 为国家和人民的环保努力 谢谢

2013年6月16日

第19篇:餐厨剩余物无害化处理

餐厨剩余物无害化处理

技术的可行性研究

餐厨剩余物用于饲料,我国《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餐厨剩余物要经过高温或生物发酵处理处理后才能用于单胃动物。

由于餐厨剩余物的复杂性,地区差异非常明显,组成成分变化很大,没有通用处理方法,必须根据地区差异,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本研究就是通过不同菌种处理经高温灭菌后餐厨剩余物,筛选出符合餐厨剩余物处理的最佳菌种组合和处理方法。

1、研究不同菌种对餐厨剩余物营养物质的转化:提高蛋白质、氨基酸、多肽等营养物质,降解同源性蛋白。

2、通过发酵清除有害病菌和有毒物质:餐厨剩余物料不含致病菌:如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魏氏梭菌、朊病毒、口蹄疫病毒、毒素、腐烂霉变物质等。达到饲料卫生标准。

3、有害物质的降解及其在动物中的残留;

4、用发酵处理的餐厨剩余物喂动物,达到生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等的目的。

第20篇: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民建武汉市委员会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越来越大,“垃圾围城”引发的环境污染等问题已经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目前,武汉市中心城区日产垃圾量已达6000余吨,并且以每年4%的速度增长,其中,各类餐饮企业餐厨垃圾产生量约为800-1000吨/日。在垃圾处理的问题上,政府部门相当重视,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理。但在生活垃圾,特别是餐厨垃圾的处理上,由于现有监督、管理、处置体系不健全,导致大量餐厨垃圾流入地下加工厂,成为 “地沟油”、“潲水猪”产生的温床,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在“垃圾围城”的困境下,在人民群众对环境卫生日益重视的情况下,建议以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为突破口,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尽快出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给予餐厨垃圾管理以法律保障

餐厨垃圾一方面可能会由于处理不当威胁群众身体健康,但另一方面它又富含有机质及氮、磷、钾、钙以及各种微量元素,可以实现资源化利用,制成肥料、有机肥、生物柴油、沼气发电等,因此,首先要从法律法规上给予支持,促进餐厨垃圾的有效利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和循环利用的中长期规划。要规定所有餐厨垃圾将由政府或政府指定企业统一强制性回收。要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处理产业链运作,促进垃圾处理产业的市场化。还要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细化政府相关部门在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环节中的责任,严格制定对违规出售、使用餐厨垃圾牟利者的处罚措施,强化企业市场准入、服务质量标准,加强政府监管,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二、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管理,督促餐饮企业规范垃圾处置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实践中,由于餐饮企业可通过出售“垃圾”牟利,从而会造成垃圾收缴困难。因此,有关部门首先应从餐厨垃圾归属权的法理分析入手,厘清处置的权利主体,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并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督促餐饮企业规范垃圾处置。每个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和具备资质的正规垃圾处理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如果委托没有资质的“黑厂”处理垃圾,应给予相应的处罚。着手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保证餐厨垃圾的集中收运率。对餐厨垃圾的出处、去向进行全程监控,并向社会公示各单位垃圾处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可对上缴情况良好的单位实行经济鼓励措施,减免部分餐厨垃圾处理费,并通过按量计费,促进餐厨企业从源头减量,避免浪费。另外,要加大对“地沟油”的举报力度,媒体定期公布餐馆用油调查结果,坚持取缔无证小贩回收废弃油脂,对违规擅自出售废弃餐厨垃圾的单位实行经济或行政处罚,加大对地下非法加工厂的惩处力度。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产业,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化运作

垃圾处理产业链包括垃圾的回收、运输、处理,各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政府可采取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加快形成垃圾处理市场竞争机制,加快专业运输队伍和处理厂建设。政府的垃圾处理服务采购价格也应随着市场供求灵活变动,通过对技术管理先进、环保达标的企业优先购买餐厨垃圾处理服务来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大规模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可以采取由政府投资或者以BOT方式建设。还可财政补贴使用新型的餐厨垃圾生化处理机,对区域内的设备鼓励共享、开放使用。

四、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切实推进餐厨垃圾有效利用

鉴于我市餐饮业点多面广的复杂形势,建议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切实推进餐厨垃圾的有效利用。餐厨垃圾分类回收的面也应不断扩大,不仅包括

大中小型餐饮酒店,还包括大中院校或大中型单位的餐厅、食堂或小区餐饮,扩大回收面也有利于下游处理厂的充足“货源”。要加强市区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联动,分片负责,高效管理。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定期公示检查结果,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五、在做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通过做好餐厨垃圾处理,进一步在市民中普及、贯彻垃圾分类的理念,推动市民从“要我做”,向“我要做”转变。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制定好长、短期行动方案,促进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利用向纵深推进。要继续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管理,加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力度;要继续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和单位,鼓励市民分类投放积极性;要加强社区分拣工作和垃圾中转站建设,确保垃圾的分类运输;要加大各类垃圾处理末端企业建设和监管,消除公众对垃圾处理企业不按规范操作的担忧。

餐厨废弃物处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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