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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会记录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6 21:05:0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

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推荐第2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五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

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推荐第3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推荐第4篇:村民议事会制度

天生炕村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3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 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一)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二)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三)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四)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五)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六)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推荐第5篇: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为积极探索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切实加强农村民主自治建设,在各村建立健全了村民议事会制度。现将我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成立领导小组

各村成立了以村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制度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切实强化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全村统一认识,统一组织,统一措施,逐一落实。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规范了农村村民议事会成员构成。村民议事会代表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等特点。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本村村民大会推荐产生,村民议事会实行任期制,与村“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二)明确了农村村民议事会工作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任务要求;听取村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讨论本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党组织建设和重大事务,并提出意见、建议;商讨涉及村民和集体利益的区域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的有关问题;参与对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工作建议;主动听取、搜集、反映全村村民群众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三)严格农村村民议事会议事程序。首先由议事会召集人对代表提出议题。议事会召集人在征得多数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会议日期、地点、议程等。召开会议议事时,到会成员必须超过议事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所议事项必须经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然后将议事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及时交由村党组织审定后办理。最后对议案的落实情况,由村党组织负责向村民议事会反馈,并通过村党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向村民和群众通报,接受监督。

村民议事会的成立,巩固了农村的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落实村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推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真正做到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群众所需,为百姓实实在在的做了好事和实事。

推荐第6篇:村民议事会工作总结

段岗村村民议事会工作总结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为积极探索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切实加强农村民主自治建设,巩固农村的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落实村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村党支决定在我村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制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科学安排,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全村村民议事会工作。经过努力,我村成立村民议事会,真正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群众所需,为百姓实实在在的做了好事和实事,现将我村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成立领导组

村成立了以村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制度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切实强化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全村统一认识,统一组织,统一措施,逐一落实。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规范农村村民议事会成员构成。村民议事会代表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

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等特点。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本村村民大会推荐产生,村民议事会实行任期制,与村“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二)要明确农村村民议事会工作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任务要求;听取村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讨论本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党组织建设和重大事务,并提出意见、建议;商讨涉及村民和集体利益的区域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的有关问题;参与对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工作建议;主动听取、搜集、反映全村村民群众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三)要严格农村村民议事会议事程序。首先由议事会召集人对代表提出议题。议事会召集人在征得多数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会议日期、地点、议程等。召开会议议事时,到会成员必须超过议事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所议事项必须经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然后将议事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及时交由村党组织审定后办理。最后对议案的落实情况,由村党组织负责向村民议事会反馈,并通过村党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向村民和群众通报,接受监督。

(四)今年我村村民议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多次召开村民议事会议,重点议事:农村低保人员调整,村级财务三资清理工作,村民出行道路维修,农村医疗合作参保等。

三、存在问题

1、部分村民对推行村民议事会制度心存疑虑。

2、村民议事会代表的推选存在随意性、议事程序缺乏规范性。

四、今后的工作

一要完善村民议事会代表的推选制度,进一步明确村民议事会代表的职责。同时,建立对村民议事会代表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他们参政议政水平和工作责任心。

二要建立完善重大村务的决策议事机制。

段岗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文件

金组发„2009‟38号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

现将《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 2009年7月13日

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县、乡(镇)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主要职责:讨论决定村级自治事务,向村民会议及村民议事会成员报告工作;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村级自治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村民议事机构包括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本组村民监督。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3-5人,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主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成员按每个村民小组1-2名确定,由村民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经村民议事会(村民小

2 组议事会)讨论决定,可邀请村民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设召集人一名,一般由村级党组织书记担任,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可指定一名村民议事会成员,负责村民议事会会前准备、会中记录、会后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威信较高;

(四)具有一定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应当将推选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可以发放村民议事会成员证书并建立村民议事会成员数据库,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备案。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当年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或任期内连续6个月不履行职责、迁出或调离本村的,应当予以撤换。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会议在原村民小组举行,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须经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通过。

第十二条 因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在原村民小组及时补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随意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议事会可以议定下列事项:

(一)村集体经济事务:一村一品、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等集体经济发展思路和措施;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使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

(二)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建设方案,所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所需劳务及劳务补贴标准;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五保”对象的确定。

(三)村级组织运转自身事务: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审查、批准村务公开方案;村民委员会及村干部绩效考核、民主评议;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讨论决定下届村民议事会成员人数;推选村民监事会成员。

(四)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不能议定的事项:

(一)上级党委政府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三)必须由村民会议议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修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其他必须由村民会议行使的职权。

(四)村民会议已经否决的事项及其他不能由村民议事会议定的事项。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村

4 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议题并要求召开会议,村民议事会应当在15日内召开。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的议题,可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提出,也可由村民提出。村民议事会的议题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负责安排收集。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议题应先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村委会主任和相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初步方案后,在村民议事会召开前3日,通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程序:

(一)清点人数。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会议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计入法定人数范围。

(二)宣布开会。由召集人报告本次村民议事会的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

(三)通报工作。汇报上次村民议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监督和审议。

(四)报告议题。向村民议事会成员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及实施方案。

(五)讨论和审议。村民议事会成员就会议的议题及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六)表决与通过。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所做决定应当由全体村民议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七)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对本次会议的情况

5 进行简要总结,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应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载体及时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及时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所联系的村民。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所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修订和变更时,应及时召开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全过程应有真实、客观、全面的记录,会议资料要及时收集归档(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名单、讨论内容、表决结果、会议纪要、公示内容等)。

第五章 村民监事会的组成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 村民监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监督机构,由村民议事会在未担任村组干部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监事会成员3—5人,设主席1人。

第二十三条 村民监事会负责监督村级自治事务的运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执行、村务公开和村组财务开支、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村民监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执行监督权利,全程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相关会议,可以通过调查、检查、经济审计、民主评议、质询、罢免等方式开展工作,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村民会议、村民议事会反应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向上级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报告。

第六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

6 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向村民报告村民议事会情况;积极宣传、教育村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按时参加村民议事会,正确履行村民议事会成员职责;带头执行村民议事会决议,维护村民议事会的权威;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议事会决议情况;

(四)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臵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提议权。单独或与其他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议题;

(二)决策权。讨论和决策村级自治事务时,享有表决权;

(三)监督权。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失职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质询;受村民议事会的委托,村民议事会成员5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

(四)受教育权。村民议事会成员有权查阅有关文件,接受相关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乡镇党委每年应组织培训村民议事会成员1次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县所有村和涉农社区。城市社区也应结合实际探索居民议事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7 主题词:村民议事会

规则

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报:市委组织部

抄送:县纪委、县统筹委、县民政局、县农村发展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

(此件由http://www.daodoc.com发出)

推荐第8篇:2.20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

都组发〔2009〕31号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都江堰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 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都江堰市民政局

2009年3月9日

主题词:基层组织建设

村民议事会△

议事规则

通知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

(共印600份)

2 附件:

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城乡统筹和灾后重建大局,进一步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强化权力监督约束,加快推进广大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村党组织的领导;坚持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保障村民自治;坚持依法依章办事,遵守法律和村规民约;坚持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议题。

(二)参与议事会议题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列席村民委员会相关会议。

(四)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五)对议事会讨论议题进行表决。

(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权利。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走访、联系村民,倾听群众呼声,收集群众意见,

3 每月走访群众不少于10户。

(二)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加强学习,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议事监督能力。

(四)自觉参加村民议事会会议,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并及时将议题讨论及决策执行情况反馈给村民,做好相关沟通交流工作。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会议3次以上的,经议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议事会成员资格;对不称职的议事会成员,经议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村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按村民议事会成员选举时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取得票多的为村民议事会成员至额满。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工作规程

第六条

会议召集。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议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议事会成员提议可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参加人员。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派代表列席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团组织成员根据情况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确定议题。

(一)提出议题: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它村级组织提出。

2、5名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

3、10名以上村民代表或50户以上村民联名提出。

4、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提出,可列为议题的。

(二)公告议题。提出的议题由议事长征求意见确定后,提前向村民公告。

第九条

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村民议事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村民议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通知的内容包括:议题、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的要求,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参加会议人员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深入调研,收集群众意见,做好参会准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一条 作出决定。在议事会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逐项表决,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时,获得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有效。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暂缓决定。

5 村民议事会应在会议结束2天之内,将表决的议题及表决结果向村民公告。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村民议事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用的会议记录本,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立卷归档,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议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由监事会负责监督。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时,村民委员会须以书面形式向议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要定期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或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监事会要向村民议事会报告,由村民议事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运行保障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为村级自治事务议事决策和监督机构,工作经费由乡镇(经开区)定额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可参照本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试行)由市委组织部商市民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试行)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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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xx村村民议事会

运行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增强农民主体地位,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基层群众自治水平,xx村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完成了村民自治议事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并已投入正式运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运行情况

议事会成立后,召开了会议对如何协助好村两委工作、如何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5.12地震救灾资金的发放等村重要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

一是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和抗震救灾建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中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议事会成员积极主动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并向村民传达、解释相关政策,取得了村民的大力支持和认可,有力推动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和抗震救灾建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落实。

二是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有效提升我村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我村召开了议事会对村务、财务等村级事务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召开了议事会对我村2008年的财政收支情况和2009年的财务预算报告进行了审议,切实发挥了议事会的监督职能。

二、存在问题

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经商逐年增多,村民会议因法定人数限制无法定期召开。

三、解决措施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户代表或村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议事会成员与村两委干部实行回避制。村民议事会从会员中民主选举会长一名,负责主持召集村民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会员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二是制定了议事制度,规范了职责和工作程序。村民议事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听取村两委的工作汇报,民主决策和管理村组事务,民主监督村干部。重大事项、紧急事项可召开临时村民议事会,实行一事一议,有事必议。凡宅基地划分、计划生育、土地承包、救助帮扶金发放、集体资产处置、公益事业建设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村民议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推荐第10篇:村民议事内容

村民议事内容

下列事项经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农业税费改革后,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二)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三)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11篇:村民议事会存在问题及思考

村民议事会存在问题及思考

一、存在问题

村民议事会作为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和监督机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已出现,但至今始终不够规范,在农民心目中仍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造成这局面的原因:一是村民议事会的作用没有充分的显露出来。组织结构松散,成员混杂,且人员的素质不是很高,因此,议事时的出发点往往不是从公正的立场出发,而多是站在各自私利上考虑,使所议之事缺乏公正性、可行性和权威性。二是农民法律意识缺乏,参政的愿望不强。他们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很少有热情去参与村级政治事务和关心村集体的公益事业。三是宗族和黑恶的渗透,引起农民的反感。一些想借村级组织这块招牌来达到谋求个人利益的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开始向村级基层组织渗透,并使之成为他们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合法外衣。

二、几点思考

坚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明确村民事务议事会自身具有独立性,但又不能脱离党组织的领导,议事会对于思想政治、组织等方面的事务,必须经过党组织的同意。把“阳光议事”与发挥农村无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整体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提高民主决策能力。实行村级事务民主议事会制度后,特别要求党员干部着眼于提高自身素质为基础,加强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具备一定的理论修养和政策分析能力,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实现民主决策科学规范。村民议事会作用发挥,必须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大框架,细化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村民议事会的科学定位,理清议事会与村“两委”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又要保持自身的组织、结构的独立。

2013年12月10日

第12篇: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规范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和《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接受村党组织领导。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应坚持依法办事、民主讨论、公开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讨论决定村(组)自治事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议事会成员中的党员主持。

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经村民委员会提请、召集人同意,可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经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提议,应召开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经村民议事会同意,本村村民、其他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非本村村民但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

上述人员列席会议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保证其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涉。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3天将会议议题通知村民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其成员。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意见,并在会议讨论时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和审查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

其他村级组织也可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

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下,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或村民以口头方式提出议题的,村党组织应如实记录议题内容、议题提出人,并由议题提出人签名(捺印)。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负责受理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题。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受理议题后,应召开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对议题进行审查,讨论决定是否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

经审查不同意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的,应通知议题提出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查通过的议题应及时提交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

对重大议题的审查,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

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议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

(二)村民委员会报告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通报议题提出和审查情况。

(四)通报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

(五)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

(六)议题联名人发言。

(七)议事会成员就议题依次发言。

(八)征求列席人员意见。

(九)议事会成员就议题进行讨论。

(十)对议题进行表决。议题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发言应当简明扼要,明确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不得有人身攻击的言行,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言论。

第十九条

对意见分岐较大的议题,会议召集人应当提议搁置议题,经实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交由下次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表决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应公开计票、当场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表决议题由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成员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以议题重大为由,提出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的动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提出将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的动议。经实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议题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表决时,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赞成或不赞成某项议题。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议题、各方观点、表决结果等,经到会议事会成员签字(捺印)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予公告。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报村民议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村民联名,可以要求将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小组)、村民小组议事会负责监督决定执行。对违背决定内容或执行不力的行为,召集人应召集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责令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小组有权提请村民议事会审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议事会有权否决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应采取设立意见箱、调查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三条

村民会议应根据本导则制定本村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规则,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导则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13篇: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材料)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

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八条

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办法,也可先由村民提名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七条

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罢免须经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

(二)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就涉及本村(组)利益的事项,向上级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四)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议事规则。

(三)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全面、真实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四)带头执行并教育、引导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

(五)尊重其他议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固定联系本村民小组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诉求。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议事会提议,经其所在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每年应向本村民小组村民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培训,表彰优秀议事会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每年应分别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并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民议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14篇:白马滩村村民议事会组织机构

白马滩村村民议事会组织机构

组 长:陈红京 副组长:王 鹏

成 员:周俊贤 陈武学 王艳芳 杜林锋 李玉峰 冯虎军 韩 龙 王民权 李延民 卫凤阁 杜全喜 吕金林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1、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2、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3、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5、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6、支持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7、支持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8、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15篇:村民议事会制度及一事一议制度

村民议事会制度

议事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等,大力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农村政策,主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与义务。

2、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3、根据本村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与讨论和制订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实施和落实。

4、参与讨论和决策涉及本村群众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项目等重大的问题。

5、协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对村民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6、协助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协助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注意搞好宗族、邻里的团结,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8、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倡导育龄青年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违法婚姻和生育的现象发生,自觉落实各种节育措施。

9、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五好”文明户评选活动,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10、定期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全体村民民主理财,对个别违犯财务管理制度或分管工作完成不力的村委会委员,享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11、及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12、村民议事会代表都有义务参加镇人大主席团和村党总支、村委会分别召集的有关会议,按时参加本村村民议事会全体会议的例会。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

下列事项须经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村庄建设规划,审议村委年度工作计划。

2、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通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接受村委会员辞职。

4、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5、投资10万元以上的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经费筹集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6、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5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及集体举债。

7、推选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8、本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9、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0、民主评议村级班子和村干部。

决策程序

1、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1/10以上村民联名、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村党总支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村党总支应于会前期天将会议议题告示村民,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也可由村党总支或镇政府召集),并形成书面记录。

5、村民议事会必须有应到人员2/3以上代表到会方可举行,决议事项必须有到会人员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6、村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7、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一事一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2、“一事一议”事项由村委会和议事会与党支部协商提出议案,以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初审后形成正式议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

3、议案审议通过后,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村民(代表)地议“一事一议”筹资劳决议》。

4、村民负责“一事一议”资金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户籍在本村的劳动办(男性18—60岁,女性18—55岁),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10个标准日。

5、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村委会按规定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帛的《审批表》、《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查批准后,以会议形式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由村委会分解到户,造花名册,填写《监督卡》。

6、加强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的征收管理。所筹资金由村委会依卡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专用飘扬。建立严格的财力管理制度,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后,村委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

第16篇:村民、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村民、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为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参政议政作用,规范村民代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促进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议事内容:凡本村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公益事业和公共福利、重大村务、村规民约的制定,财务收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须召集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

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范围:

1、涉及村民利益的村内重大决策、决定的出台。

2、村一次性社会事业性投入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3、新办企业或项目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以及大额对外投资项目。

三、议事原则: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贯彻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确保上级下达的任务的完成,少数服从多数,半数以上通过形成决议和带头执行的原则。

四、议事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采取定期,不定期召开,议题由村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会议由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会议。

五、议事会议的程序:会前应由村委会将会议内容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参会人员根据会议的内容广泛听取意见,议事会议应首先由村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上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然后再提出本次会议内容,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应当进行表决。

六、村民代表必须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并要密切联系村民,收集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村民委反馈信息。

七、推行村民代表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干部通过年初村民代表大会上的述职报告,接受村民代表评议,村民代表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原则。

第17篇:某村民议事制度

XX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XX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制定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一、议事原则

村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在民主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内容

下列事项必须经过村两委班子会议、村党员大会审议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

(1)村财务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

(2)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3)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方案;

(4)村集体和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

(5)土地征用方案,征用费管理、使用情况;

(6)村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7)村镇建设等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及承包方案;

(8)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及管理办法;

(9)村计划生育、义务兵役、殡葬改革等实施方案;

(10)村宅基地的安排使用方案;

(11)村镇建设规划、社会发展规划;

(1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程的制订、修改;

(13)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的村务执行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一步,由村党委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议事内容;

第二步,召开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

第三步,召开党委会或全体党员会,广泛听取党员意见; 第四步,根据议事内容或职责权限,分别提交村民代表

会议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五步,村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进县招投标中心公

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操作。

四、会议召开

(1)村级“两委会”联席会议和村党委会或全体党员

会由村党委书记负责召集。

(2)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3)村党委、村民委员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

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4)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题和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

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事先告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有对议事内容评价、批评、建议、质询和表决的权利。对于村民代表的质询,村党委或村委会必须作出解释。

(5)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至少两次,并必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记录

以上各类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

在记录簿上签名,记录簿应该妥善保管,次年归档。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重大决议,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

行公开。

第18篇:2.20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选举试行办法

都组发„2009‟30号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都江堰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

成员选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都江堰市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都江堰市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办法(试行)》。

都江堰市民政局

2009年3月9日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主题词:基层组织建设

村民议事会△

选举办法

通知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

(共印600份)

2 附件:

都江堰市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选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议事会议事长,不参加村民议事会选举。其他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均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选举一般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统一领导。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选举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

第三章 选举的方法步骤

第五条 确定选举方案。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结构比例、选举办法等建议方案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一户一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 确定参选人选。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3 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至少在选举日的三天以前公布。换届选举时,可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一道公布。

第七条 做好选举准备。村党组织在选举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建议名单。

(二)公布投票时间和投票点,印制选票。

(三)设立选举会场、投票点。

(四)其它选举事务工作。第八条 组织开展选举。

(一)召开村民(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方法步骤为:

1、确定选民资格和参选人员。

2、确定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

3、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现场投票方式直接推选。

4、根据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以得票多的当选。

5、现场宣布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名单。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方法步骤为:

1、确定村民代表资格和参选人员。

2、确定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

3、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以无记名现场投票方式,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直接差额推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4、根据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村民议事会成员,以得票多的当选。

5、现场宣布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名单。

(三)村民议事会中监事会成员,由村民议事会在未担任村组干部的议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方法步骤为:

1、召开村民议事会全体成员会议,确定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以无记名现场投票方式直接推选监事会成员。

2、根据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监事会成员,以得票多的当选。

3、在当选的监事会成员中推选监事会召集人1名。

第九条

上报备案。选举结果由村党组织报乡镇(经开区)党委备案。

第十条

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按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和监事会成员推选时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至足额,报乡镇(经开区)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选举规则

第十二条 召开村民(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村民(村民小组)

5 议事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民议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投票,选举有效。

召开村民议事会推选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投票,推选有效。

选举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推选监事会成员、召集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为当选。

第十三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点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统一开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推选监事会成员,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委组织部商市民政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9篇:桂花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述职报告

桂花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述职报告

——桂花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王洪元

村民议事会制度,就是在村建立由部分党员群众

代表组成的议事会,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议事规则、程序和要求,讨论商议村级决策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决策、管理、监督村级事务的一项制度。

我村通过推行村民议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探索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基层组织框架,切实保障了农村党员群众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村党员群众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民主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增强村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议事会成员除自觉履行村民代表义务、发挥村民

代表作用外,还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所有议事会成员按要求认真参加好议事会的每次会议。在议事过程中,坚持一事一议,有事必议,与会人员人人发言,充分表达个人意愿和群众的愿望,努力形成平等讨论、热烈有序、积极有效的议事局面。

(二) 在平时工作、生活中,加强了与党员群众的广泛联系,平时注意听取、搜集党员群众对村党组织工作和村务工作的要求和意见,主动了解和收集村(社)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

(三)及时、如实地向村党组织反映党员、群众的意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从成立年至今,我们收到议事会成员的建议意见100多条,其中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审议,付诸实施。2010年议事会共一定实施的项目9项,都通过了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它们是:全村的广播维护和设备购买、老年大学建设、老龄委建设和文宣队建设、全村的沼气池维护、办公室广场和主干道的绿化维护、长冲沟的环境卫生及绿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动物防疫、农技服务、石子1社、石子1—11社、桂花2社—黄甲华头嘴的道路硬化。这九个项目全部有的已实施完,按照进度,所以项目年底能全面完成。

(四) 与村党组织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对村民议事会和议事小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议事会从处理至今,共召开了14次村民议事会会议,讨论本村的重大事情和对村支两委对实施项目的监督。

(五) 做好村重大事项、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做好记录。每次议事会都由专人记录,事会

议的议题、商议内容、表决结果等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议事会结束后,议事日后的2天内,都对议事内容进行了张贴公示。

(六)认真落实和完成议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在议事会成立至今,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责任的艰巨性、议事的重要性、必要性,我们始终坚持村民议事会制度作为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探索农村党内民主的新途径。同时,我们还把议事会工作与村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操作规程,不断完善议事内容、议事规则和相关制度,真正使议事会成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践行科学发展观、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同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他们的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和议事能力。

第20篇:议事会制度

关于印发《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成都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各区(市)县民政局: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运行机制,提高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制定了《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成都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办法》四个配套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是“四大基础工程”之一。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一要加强宣传。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方便快捷、丰富多彩的形式,加强配套制度的宣传,真正把村民议事会制度及配套制度交给农民群众,让农民群众知晓、了解、熟悉其内涵、程序、方法。

二要强化培训。要迅速开展村“两委”干部、村民议事会成员集中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村民议事会制度的实质要求、熟悉配套制度的运行程序,掌握民主议事规则。同时,要教育帮助村级党组织,特别是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适应推进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需要,积极主动地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迅速提高领导和支持农民群众依法自治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依法授权。村民议事会制度重点对村民自治进行了规范,其中,村民会议的授权是整个制度规范合法的核心和正常运行的基础。请各地要认真组织广大农民群众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制度,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法向村民议事会授权,明确村民议事会职责范围,确保村民议事会制度规范合法、正常运行。村(社区)换届时,应按配套制度的规定进行授权。

四要规范运行。各地要对照四个配套制度,对现行的制度细则进行规范调整,并在实际运行中逐步完善,确保全市村民议事会制度的规范统一。

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将采取重点抽查、随机督查暗访等方式,对村民议事会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纠正和通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各区(市)县民政局和各乡镇党委也要采取切实措施,随时了解和掌握村民议事会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相关信息。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民政局 2010年3月5日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 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Y1] 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八条 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办法,也可先由村民提名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七条 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罢免须经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

(二)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就涉及本村(组)利益的事项,向上级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四)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议事规则。

(三)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全面、真实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四)带头执行并教育、引导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

(五)尊重其他议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固定联系本村民小组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诉求。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议事会提议,经其所在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每年应向本村民小组村民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培训,表彰优秀议事会成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每年应分别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并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民议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规范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和《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接受村党组织领导。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应坚持依法办事、民主讨论、公开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讨论决定村(组)自治事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议事会成员中的党员主持。

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经村民委员会提请、召集人同意,可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经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提议,应召开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经村民议事会同意,本村村民、其他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非本村村民但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

上述人员列席会议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保证其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涉。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3天将会议议题通知村民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其成员。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意见,并在会议讨论时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和审查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

其他村级组织也可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

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下,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或村民以口头方式提出议题的,村党组织应如实记录议题内容、议题提出人,并由议题提出人签名(捺印)。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负责受理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题。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受理议题后,应召开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对议题进行审查,讨论决定是否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

经审查不同意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的,应通知议题提出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查通过的议题应及时提交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

对重大议题的审查,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 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议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

(二)村民委员会报告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通报议题提出和审查情况。

(四)通报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

(五)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

(六)议题联名人发言。

(七)议事会成员就议题依次发言。

(八)征求列席人员意见。

(九)议事会成员就议题进行讨论。

(十)对议题进行表决。

议题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发言应当简明扼要,明确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不得有人身攻击的言行,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言论。

第十九条 对意见分岐较大的议题,会议召集人应当提议搁置议题,经实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交由下次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表决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应公开计票、当场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表决议题由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成员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以议题重大为由,提出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的动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提出将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的动议。经实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议题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表决时,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赞成或不赞成某项议题。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议题、各方观点、表决结果等,经到会议事会成员签字(捺印)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予公告。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报村民议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村民联名,可以要求将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小组)、村民小组议事会负责监督决定执行。对违背决定内容或执行不力的行为,召集人应召集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责令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村务监督小组有权提请村民议事会审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议事会有权否决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应采取设立意见箱、调查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三条 村民会议应根据本导则制定本村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规则,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导则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还权赋能,村民自治”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促进村民委员会工作方式转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和《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外,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

(三)研究提出本村经济发展、村级自治事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研究提出本村产业化项目、规模经营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其他自治事务项目及实施方案,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其中,重大项目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五)调查核实“五保”、“低保”人员资格,提交村民议事会评议;研究提出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发放方案,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

(六)研究提出村级自治事务范围内的其他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审议。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收集村民意见,研究提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审议的议题。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集体研究决定,并有具体方案或建议意见。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应就所提议题内容、理由、政策依据、实施方案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

(二)依法依规、及时高效组织实施。

(三)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对执行中出现的与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决定出入较大的事项,及时报告村党组织和村民议事会。

(四)向村党组织、村民议事会报告实施结果,接受检查验收;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实施结果。

(五)公开执行结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承接政府延伸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应了解项目实施要求、及时报告村党组织,并按本导则第七条规定组织实施。

对上级政府要求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按要求执行。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事项,应集体研究、民主表决,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财务开支需经村务监督小组同意;大额开支需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村务,定期向村民议事会报告村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村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和党员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分片联系村民,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议事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村民议事会重新审议,或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对经重新审议后仍维持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议事会成员提出的质询,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十七条 本导则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巩固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村党组织除履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推进村民议事会制度,推动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正常运行。

(二)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村级组织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把关。

(三)对村级组织章程、运行规则进行审查把关。

(四)研究提出涉及本村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议题。

(五)受理并组织审查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题。

(六)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本村的各项工作,争取支持、指导和帮助。

(七)领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

(八)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联、民兵和其他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村民自治。

(九)教育和支持党员积极参与议事会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村党组织提出议题时,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第四条 村党组织提出议题应集体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提交。必要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村党组织应及时做好议题受理、汇总、整理工作。

第六条 村党组织受理议题后,应及时召开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对审查通过的议题应及时提交议事会审议。

第七条 村党组织无故拖延议题审查或不按规定将议题提交议事会的,议题提出人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八条 以下议题不能提交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

(三)不是议题提出人或联名人真实意思表达的。

第九条 议题涉及事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向议题提出人作出说明。经其同意,可不提交议事会。 第十条 村党组织应于议题审查结束后3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议题提出人。

第十一条 议题审查结束后,应确定召开村民议事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列席人员,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对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议题,村党组织在提交议事会议决前,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书记召集主持村民议事会时,应维持讨论秩序,保证村民议事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利益相关人表达意见。

第十四条 党员议事会成员在议事会讨论中,应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应定期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议事会成员、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和党员群众代表,就本村重大事务进行民主恳谈。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成员应分片联系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村党组织应注重在议事会成员中发展党员,鼓励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参选议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二、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改革创新的事业。党要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我们党已经成立八十六年,在全国执政五十八年,拥有七千多万党员,党的自身建设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党领导的改革开放既给党注入巨大活力,也使党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课题新考验。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决定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紧迫。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一)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思想理论建设是党的根本建设,党的理论创新引领各方面创新。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改造,进一步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二)继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着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把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好。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以加强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影响和带动全党,使党的全部工作始终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期待。

(三)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全党同志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

(四)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公务员制度。健全干部双重管理体制。推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适合国有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提高年轻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治素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格外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干部,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作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抓好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五)全面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着力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要靠千千万万高素质党员来体现。要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坚持不懈地提高党员素质。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章,增强党员意识,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使党员真正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进分子。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加强进城务工人员中党的工作,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健全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注重解决基层组织经费保障和活动场所等问题。

(六)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奢侈浪费。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积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村民议事会记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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