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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7: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都组发〔2009〕31号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都江堰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 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都江堰市民政局

2009年3月9日

主题词:基层组织建设

村民议事会△

议事规则

通知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

(共印600份)

2 附件:

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城乡统筹和灾后重建大局,进一步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强化权力监督约束,加快推进广大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村党组织的领导;坚持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保障村民自治;坚持依法依章办事,遵守法律和村规民约;坚持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议题。

(二)参与议事会议题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列席村民委员会相关会议。

(四)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五)对议事会讨论议题进行表决。

(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走访、联系村民,倾听群众呼声,收集群众意见,

3 每月走访群众不少于10户。

(二)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加强学习,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议事监督能力。

(四)自觉参加村民议事会会议,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并及时将议题讨论及决策执行情况反馈给村民,做好相关沟通交流工作。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会议3次以上的,经议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议事会成员资格;对不称职的议事会成员,经议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村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按村民议事会成员选举时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取得票多的为村民议事会成员至额满。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工作规程

第六条

会议召集。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议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议事会成员提议可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参加人员。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派代表列席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团组织成员根据情况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确定议题。

(一)提出议题: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它村级组织提出。

2、5名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

3、10名以上村民代表或50户以上村民联名提出。

4、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提出,可列为议题的。

(二)公告议题。提出的议题由议事长征求意见确定后,提前向村民公告。

第九条

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村民议事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村民议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通知的内容包括:议题、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的要求,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参加会议人员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深入调研,收集群众意见,做好参会准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一条 作出决定。在议事会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逐项表决,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时,获得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有效。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暂缓决定。

5 村民议事会应在会议结束2天之内,将表决的议题及表决结果向村民公告。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村民议事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用的会议记录本,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立卷归档,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议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由监事会负责监督。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时,村民委员会须以书面形式向议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要定期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或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监事会要向村民议事会报告,由村民议事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运行保障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为村级自治事务议事决策和监督机构,工作经费由乡镇(经开区)定额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可参照本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试行)由市委组织部商市民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试行)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20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选举试行办法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制度

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村民议事会工作总结

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

某镇某村村民议事会

村民议事内容

2.20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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